4.2 高伟绅张莹 离岸私募股权基金:架构、监管和涉及投资人的热点问题
离岸私募股权基金:
架构、监管和涉及
投资人的热点问题
张莹,中国区基金业务主管合伙人
2015年12月
邮箱:ying.white@https://www.360docs.net/doc/e52486415.html,
电话:139********
高伟绅律师事务所
目录
?
离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征
?主要相关法律文件
?离岸基金的架构及组织形式
?管理人的架构及组织形式
?监管环境
?涉及投资人的热点问题
?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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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征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
?10年以上的周期
?特定“合格”投资人
?招款制和投资收益分配
?收益提成
?非公开募资,长期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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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征(二)
?通常是特拉华州或开曼群岛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人—决定所有事项
?有限合伙人—没有管理权
?根据有限合伙协议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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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相关法律文件
?基金营销阶段
–私募发售说明书
–主要条款概要
?认购/销售
–有限合伙协议
–投资管理协议
–认购协议
–基金行政事务管理服务协议
–补充协议
–法律意见
?多次交割
最终交割结束后即不再进行新的交割基金封闭
–最终交割结束后,即不再进行新的交割,基金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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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架构(以离岸美元基金为例)
?架构设计的基本目标
●税收优势
●有限责任
?组织形式的选择
?有限合伙(L.P.)和有限责任公司(LLC)的比较
?为何有限合伙(L.P.)比有限责任公司(LLC)更受青睐?
?为何特拉华州和开曼群岛成为更受青睐的注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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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构设计的基本目标
?将基金构建为税负转承实体,实现基金投资人的纳税透明
将基金构建为负转实体实基金投资人的纳
度
●基金本身不为其收益纳税
●基金的全部收益和亏损均分配给LP,由他们根据各自在合伙收入
中的份额纳税
●基金收益和亏损被分配给LP时并未改变其税法上的性质(仍为普
通收入或长期资本利得)
?保持投资者的有限责任
●只要投资者不参与基金业务管理,即可保持其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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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的选择
?为实现上述目标,可供选择的实体形式
为实现上述目标可供选择的实体形式
●有限合伙(L.P.)
●有限责任公司(LLC)
●商业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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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有合伙有责任公受青睐
为何有限合伙比有限责任公司更受青睐?有限合伙
有限责任公司
LP 熟悉度
有限合伙形式已经非常完备;对于多数投资
人而言也是一种比较熟悉的架构
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关的法律、文书和商业惯例并不像私募投资基金那样完备立法目的法律已将有限合伙创建为一种有利于私募投资基金发展的实体形式
立法推动商业经营活动的开展
管理
有限合伙架构反映了各方的实际关系:所有成员均可参与管理,或者可以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指定承担管职能的成员和GP 具备技能→ 对业务的管理和控制LP 具备资金→ 作为被动投资人
立合同的方式指定承担管理职能的成员和不承担管理职能的成员
责任
虽然GP 要承担无限责任,但普遍的解决办法是另外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实体(通常是另一个有限合伙或有限责任公司)来担任普通合伙人
实体设计本身即不存在管理方承担无限责任的问题
税收
在许多国家都将有限合伙以税负转承实体来对待(如果基金有非美国投资人,或者在美国以外的地区投资,这一点尤为重要)
在有些司法辖区对有限责任公司按公司来征税,有限责任公司并不总能被当作税负转承实体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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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特拉华州和开曼群岛成为更受青睐的注册地?
?
投资者更熟悉依照两地法律成立的实体
?法律条款明晰,并具有灵活性
?有限责任法律较为完备
?相关法律时常进行审定和更新
?经验丰富的法官和完备的判例法
?对投资人给予更多保护,例如有权查阅会计簿册记录
?对于备案和管理层披露的要求非常宽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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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
GP 设立的管理实体(有限责任公司)
普通合伙人典型基金架构
(有限合伙)
收益分成
有限合伙人权益
有限合伙人权益
管理费
基金
(有限合伙)
被投资公司
被投资公司被投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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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管理实体
?需要考虑的因素
●税收透明度
●有限责任
●因税收原因设置不同的实体分别收取管理费和收益分成
–管理费作为提供服务的报酬—普通收入
–收益分成作为长期资本利得—税率可能比普通收入税率低
?GP:通常采用有限合伙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
●有限合伙是一个更好的选择,其理由与基金的情形类似
●GP的有限合伙人是基金的关键人物、员工和资产筹划工具
的有限合伙人是基金的关键人物员工和资产筹划工具
●GP的普通合伙人则是关键人物控制之下的一个有限责任公司
?因税收原因GP附属设立管理实体收取管理费
●该管理实体通常为有限责任公司,其成员通常为关键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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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
典型GP 架构
员工
关键人物
收益分成收益分成
关键人物控制的资
产筹划工具
GP 的普通合伙关键人物
有限合伙人
收益分成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GP
(有限合伙)
人(有限责任公司)
收益分成
基金
(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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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环境
?对基金募集的监管
●因投资人所在地不同,当地法律要求不同
?对基金管理人的注册管理
?对基金的注册管理
?监管部门的报告要求–资产管理规模、杠杆(包括表外杠
杆交易和投资仓位估值方法持有资产的类和补杆)、交易和投资仓位、估值方法、持有资产的类型和补充协议
?新监管理念–基于风险的监管、系统性风险的监管和对管
理人报酬的监管
?其他监管(如各州的要求)
?税务(例如:附带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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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投资人的热点问题
?时间
●基金的募集期
●基金的存续期
●延展期
–普通合伙人,投资顾问委员会还是两者共同决定?
–管理费是否适用
?规模
●资金总额
●投资对象
?普通合伙人参与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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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期
●5-6年
?投资目标
?再投资
短期投资收益(12-18个月)
●1218
●管理费及基金费用
?投资限制
●对规模、地域、公开市场交易、杠杆、恶意收购等的限制
?/
共同投资跟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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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条款
●管理费
–投资期内及以后
管理费基数不同
其它收入抵扣管理费(交易费、发行费、超额开办费)
●分配
●资本回报(全部资本回报vs.当期回报)
–优先回报—8%
–收益提成—20%给普通合伙人
–“回拨”条款
基金组织开办费限额
●—
●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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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的监督权和知情权
●投资顾问委员会
–权力范围
●无过错/法定事由
–投资周期的终止
–基金的终止
–普通合伙人的解职
●回避
●年度会议
●审查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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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投资人的热点问题(五)
?转让/赎回/售出
?向有限合伙人定时报告
?有限合伙人的违约
?赔偿
●有限合伙人的“回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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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投资人的热点问题(六)
?普通合伙人被解职
●因法定事由
–GP控制变更
–关键人物事件
–严重违法
–破产
●“无过错离婚”
●基金或投资期的终止
●适当的投票比例
●普通合伙人被解职后仍参与收益分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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