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判管理权与行政管理权的合理定位 张志伟

法院审判管理权与行政管理权的合理定位 张志伟
法院审判管理权与行政管理权的合理定位 张志伟

法院审判管理权与行政管理权的合理定位

张志伟

摘要

法院审判管理权有别于行政管理权,法院内部传统的管理模式并未对两者作出区分,实践证明是不正确的,是违背司法权运行规律的。因此,有必要厘清法院审判管理权与行政管理权的差别,去除审判管理权的行政化,科学定位法院审判管理权与行政管理权。

关键词

审判管理权行政管理权行政化

我国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具有不同于行政机关的特殊性质。而现实中,我国法院在内部审判工作管理和人员管理上基本采用的是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办法,法院管理的行政化为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设置了层层障碍。当前,司法改革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如何科学界定审判管理权与行政管理权的界限,在法律的框架内充分发挥审判管理权和行政管理权的效能,克服和减少因权力越位、交叉、重叠、抵触而产生的负面作用,进而建立科学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显然尤为重要。

一、法院审判管理权与行政管理权的概念及差异

审判管理权是指法院根据司法规律和特性,对诉讼活动进行管理、监督的权力,其内容主要包括审判程序管理权和审判流程管理权。行政管理权,在狭义上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方进行管理的权力;

广义上,则把国家机关和非国家机关,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乃至私人组织中的计划、决策、协调、人事、后勤庶务等管理活动,都称为行政。本文中的行政管理则是指法院对日常工作中行政事物的管理。二者的区别是:

1、权力产生的基础与价值取向不同

审判管理权产生所依赖的基础是司法权,而行政管理权赖以产生的基础则是行政权。从本质上来说,法院的司法权是一种裁判权,行政权可称之为处理权。基础的不同导致审判管理权与行政管理权在价值追求上的差异。法具有公正、效率、效益、自由、秩序等价值,之相对应,对审判权的管理应当尽量体现出对争议双方的公正性,也即人们常说的诉讼公正。行政权的设定与运行,其主导性价值则在于秩序和效率。

2、行使权力的主体不同

审判管理是一个新生事物,其行使主体在国外就是法官,而在国内则存在多元化的管理主体,即上级法院、院行政领导、合法审判组织三个。行政管理是面向社会、服务大众的管理活动。这种管理活动首先和主要地是由在任何社会中都是最大和最具权威性的公共组织——政府来承担和完成的。在法院内部,二者的行使主体也不应该相同,审判管理权毫无疑义应该由审判人员来行使,而行政管理权则应该由审判人员以外的主体行使。从国外来看,各国法院总会有内部的行政管理事务。一般说来,这些事务性工作在各国至少有一部分是由或必须由法院自己承担,尽管由于各国的制度不同,各国法院所承担

的这类工作的总量会有所不同。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的管理有以英国为代表的法院外部分离和以美国、日本、韩国、俄罗斯等为代表的法院内部分离两种方式。

3、权力所管理的事项和功能不同

审判管理权的功能在于,一方面,通过管理监督司法程序的公正合理运作,使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的权利能够得到恢复或补救,强制违反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或者对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加以确认,从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冲突。另一方面,通过管理,确保司法程序的正常运作,以求平衡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权益冲突,防止滥用国家权力侵犯个人权利。行政管理权的功能则在于,通过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行为,维护既定的行政管理秩序。虽然行政权的行使过程中也会涉及到公民个人的权利保护问题,但行政主体在进行行政活动时,俨然是以国家利益或社会利益的代表和化身出现的,行政活动所产生的直接的、主要的法律功能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得以维护。法院的行政管理权要维护的则是法院的管理秩序。

4、权力运行的方式和要求不同

审判权的行使,主要是规范、监督审判程序的运行,使其在法定的框架内沿固有的轨道发展,最终保证裁判结果的及时和公正。其运转是以合议制和异议权、再审权的行使来实现的。而我国行政权的运行方式是:下级对上级负责并报告工作,全体对行政首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法院审判管理权与行政管理权的混同

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司法活动中,法院自觉或不自觉地按照行政模式来管理审判工作的现象极为普遍,审判管理权在很大程度上被行政管理权混同了,表现为审判管理权的行政化。

(一)上下级法院之间审判管理权的行政化

1、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的案件请示。它是指下级法院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就案件的有关实体或程序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上级法院研究后予以答复,下级法院据此答复对案件作出处理的“制度”。

2、上级法院对案件的“提前介入”。实践中,某些上级法院以“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为由,主动介入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这种行为与上述案件请示现象相比,其行政化倾向更为明显。

3、执行上级法院的政策和指示。上级法院的会议精神和政策性指示时常成为下级法院办理案件的依据或者进行司法活动的动力。上级法院的政策,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政策出台之后,下级法院就大张旗鼓地宣传鼓动、开会动员、贯彻落实,轰轰烈烈地一齐去抓所谓的中心工作。

(二)院庭室审判管理权的行政化

1、法院“领导”审批案件的现象普遍存在。承办人员就须按照领导所批示的意见行事。这种“把关”和“审批”,在本质上都是典型的以“服从上级、服从领导”为特征的行政管理行为。

2、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个案。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制度是司法行政化倾向的又一典型体现。这种做法是以集体的名义来行使

对案件的裁判决定权,不利于诉讼公正的实现。

3、审判长选任制度的行政性色彩。审判长选任制度的推行虽然部分地减少了院长、庭长等领导对案件的审批量,但却人为地在其他法官与院长、庭长等领导之间又增加了一层同样具有行政化色彩的管理权限,院庭长对个案的决定权可以通过对审判长的管理来加以实现。

(三)法官职务的行政化

长期以来,在我国的法院系统,法官同其他人员一起被称为法院“干部”或法院“干警”,法官完全套用的是行政级别。《法官法》第16条将法官分为12级,规定了专门的法官级别,从而在立法上不再套用行政级别。但从总体上来看,法官职务仍然是在套用行政级别,与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之间高低不同的行政级别相对应,将二者进行换算或“等量代换”的思想观念乃是根深蒂固的。

审判管理权与行政管理权的混同,即审判管理权的行政化为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了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其弊端十分明显,为行政权干涉司法权提供了平台,阻碍了司法公正,影响了独立审判,严重威胁到审级监督体系,使合议庭功能和作用难以发挥,不利于提高法官素质。

三、科学定位法院审判管理权与行政管理权之构想

笔者认为,应在逐步淡化、剥离审判管理权中的行政部分的基础上,建立新的两权分离的管理体系。

(一)剥离审判管理权中的行政部分

1、重新界定审判业务庭管理的功能定位。协调把握好审判事务、审判辅助事务和行政事务三者的关系,使之符合现代审判规律:以审判管理职能为中心,审判辅助事务管理和行政事务管理服务于审判,在履行审判职能中以制度严格界定行政管理与审判职能的界限。

2、强化合议庭功能。一是应取消承办法官制度,科学设置合议庭的工作制度。二是应当建立对合议庭的整体考核制度和指标评价体系以取代对主审人的考核。将合议庭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考核,以合议庭为考核单位考核工作业绩,设立指标评价体系,从而从考核评价管理制度上保证合议庭成员之间真正实现同等的权和责。三是健全合议庭工作机制,保障合议庭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承担合法责任,使合议庭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审判组织。

3、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设立法官考评委员会。主要负责对法官的培训、考核、评议、奖惩。对享有独立审判权的法官,给予必要的监督制约是权力制衡的需要。同时,设立处分救济机制。制定细化的考评标准,严格做到依法考评。上级法院的法官考评委员会应对下级法院的法官考评工作予以监督。充分发挥审判管理委员会的事后监督职能,对于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改判,或者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定是否构成错案。

4、消除上下级司法机关的行政性关系。下级法院不得向上级法院就具体案件的审理问题请示汇报,上级法院也不得向下级法院就具体案件审理发出命令、指示和意见。每个法院只向法律负责,而不是

向上级法院负责。最高人民法院也不应就具体案件发出司法解释,而应就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对一些法律条文的内涵和外延作字面的以及合乎逻辑的扩张性或者限制性解释,使法律规范反映和体现的立法原意进一步明确。为了弥补法院之间行政监督关系消失所带来的监督真空,应强化审级监督,建议我国将“两审终审制”改为“三审终审制”。

5、废除有关纯粹行政化的程序制度。具体包括:

一是废除院、庭长审批制度。坚持审判管理职能和行政管理职能相分离的原则,逐步将院庭长从大量的行政管理中解放出来,集中精力搞好审判管理。二是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减少个案的讨论数量,逐步做到只讨论少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同时强化审委会对审判工作的客观管理职能,使其主要职能定位于错案责任追究、分析审判形势、总结审判规律、制定审判规范上。与此相适应,改革审判委员会组成制度,吸收优秀法官作为审判委员会委员;建立合议庭全体成员参与汇报制度,便于审判委员会全面了解案情;执行案件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制度,使当事人能够知晓审判委员会人员组成并有权申请回避;建立办案审判委员会委员除权表决制度。

6、进行法官权力的科学整合。一方面应明确不同法官在案件审理上的具体权限,另一方面应改变传统上法官什么案都审的权力分配,根据需要设立立案法官、预审法官等,让主审法官把精力花在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上。

7、完善法官任免制度。法官之选任程序和选任机构与法官之罢

免(或免职)程序和罢免机构应当有所分离,以避免由同一机构对法官的人身与进退施以控制。初任法官应主要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备法官任职条件的法学研究生、律师、公证员等法律专业工作者中公开选拔。我国还应逐步建立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从下级人民法院的优秀法官中选任,以及从律师和高层次的法律人才中选任法官的制度,从而使法官来源和选任真正形成良性循环。

(二)审判管理权、行政管理权两权分立的法院管理模式

作为管理的分类来讲,法院管理是与企业管理、行政管理平行的一类专门管理。因此法院管理必然具有与其专门活动相适应的特征。具体而言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撤销带有行政管理权的审判庭设置,解决行政管理权入侵审判管理权的问题。二是改变院长、庭长对审判工作行使指导权的方式,解决行政权制约审判权,审判不独立的问题。三是整合司法资源,将司法审判权的管理划归统一的机构管理。成立诸如审判委员会、审判管理局、审判研究和管理办公室等专司审判管理的机构。四是变分散管理为集中管理,建立统一管理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的专门机构,让司法行政权撤离审判组织。将传统法院管理模式下分散在各审判庭,由庭长、副庭长分管的行政管理事务剥离,让纯粹行政性职能的机构行使统一的行政管理职能,实现权力集中、事务集中、管理集中。五是建立法官考评机构,实现法官的科学管理。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法官考评委员会暂行组织办法》,建立对法官业绩进行考评的统一机制、机构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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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摘要]知情权作为消费者的一项重要权利,虽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对其的保护进行了若干的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知情权被侵害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我们应该从完善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等方面对知情权进行不断完善,不断提高消费者自身的维权意识,学会为权利而斗争。 [关键词]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维权意识 我国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二章具体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国家、社会、经营者的一项基本义务。但是,由于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始阶段,市场发育还不成熟,市场结构还不完善,消费者在商品交易中处在弱势地位,消费者的正确消费依然要依赖于生产、经营者。因此出现了假冒伪劣现象严重,产品质量令人堪忧,虚假广告泛滥等现象,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① 一、我国消费者知情权的现状 虽然我国对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在对消费者的保护体系上还是比较完整的,但是我们很容易发现现实生活中仍有经营者为利润隐瞒商品缺陷或通过虚假广告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原料的以次充好、过期商品的在销售、商品成分不明等情况时常发生。 (一)虚假广告的误导 电视、网络上形形色色的广告令人目不暇接,广告种类充斥着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作为广告应当是“信息+艺术+传播”,但不幸的是,不少商品、服务广告却是炒作“概念”,玩弄“卖点”,而真正有关于商品、服务的有效信息量极小。其中大到楼盘汽车,小到化妆品、药品甚至“全国牙防组鉴证”的牙膏,无所不在;艺人影星、“专家权威”,赤膊上阵;“我见证”、“我用了以后如何”等等,公然充当蒙蔽消费者知情、误导消费者消费行为的帮凶。虽然也有不少规范广告管理的规定,但摆设性强,执行性差,限制经营者虚假、夸大及所谓“艺术性”的广告已经成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及其他消费权益的迫切需要。 (二)媒体监督不力 对于经营者规范经营、提高消费者的知情权,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方面,确实功不可没。但是,通过“有偿新闻”花钱对商品、服务及经营者本身进行吹捧、从而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对国有企业、垄断行业以及其他强势经营者的商品、服务不敢、不愿进行有效新闻监督,甚至被迫充当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吹鼓手等等严重妨害消费者知情权行使与实现的舆论失范现象还存在。当然造成这种p 其次,相关行政部门的职权范围界定不清,以致于存在管理重叠或空白,而让不法经营者有可乘之机。一些行政部门往往各自为政,缺少合作与大局意识,对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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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导主任的角色定位和教学工作的有效管理 教导处是学校实施教学研究和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职能部门。学校能否顺利运行,能否有很高的工作效率,教育教学质量的高低,除校长外,很大程度上决定于教导主任的作用。因此,教导主任工作好坏成为学校执行力强弱的关键。所以,教育界有句俗语:小校长,大教导。 一、教导主任面临的问题与困惑 在教育教学实践中,许多教导主任工作尽心尽力,却事倍功半,究其原因,以下几点问题与困惑值得深思: (一)盲目——不知道该管什么 大多数教导主任上任前没有接受过任何管理理论知识的专门培训,而学校层面的教育教学管理研究目前还很不到位,同行之间的交流也比较少。因此,前任的做法、校长的要求、上级的安排通常就是教导主任工作的内容。同时无论谁都可以对教学管理指手画脚,面对新问题,却又是谁都无法代替,教导主任去摸着石头过河,在摸索中前进。教导主任到底应该做什么,很多主任心里没数。 (二)茫然——不知道该怎样管 学校教学管理的内容丰富,诸如教学计划的制定与执行、教学常规的督导与检查、教研活动的安排与组织、科研课题的确立与实施、教学质量的检测与分析、教学档案的整理与规范、教师教学行为的管理、经验的交流与推广等。一些主任在具体操作层面上不知道操作要领,不知道怎样有效组织与安排,致使教导主任想干却不知怎样干。 (三)忙碌——事情太杂来不及管 课程安排、常规检查、听课评课,疲于奔命。统计填表、教导会议、校务会议,各种任务布置、领导意志等等更是搅得教导主任没有思路。再来个教师请假或是教学评比,代课安排不过来时,自己不得不随时准备充当全职代课。教导主任分身无术,管也管不过来。 (四)盲点——需要学习的东西还很多 伴随着新课程改革的不断深入,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的重建已势在必行。一些教导主任对校本教研、校本培训、案例教学、教学反思等新课程实施管理的要点及其内涵不了解;对学科课程标准、新课程教材体系不了解;在学校日常教学活动中,对老师们的教学工作提不出有指导性的意见和建议;不会指导教师备课、上课。学习的欠缺,导致一些教导主任专业知识匮乏,不懂的东西还很多。 (五)失意——管了还有人不满 教导主任工作繁重,付出颇多。即便如此,仍然承受着上下两级的许多不满。开学排课有意见,代课安排不乐意,你还得憋着气和声细语,老教师不服你管,年轻教师听不进意见,你管得多了教师反映压力大,说你要人性管理,批评几句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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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医疗纠纷中的知情权(一) 摘要]我国在近些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发现,医疗损害案件在不断递增,其中,因患者知情权引发的纠纷占有较大比例。不过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人民法院却面临着我国立法、制度和实践层面的诸多难点。以至于引起法学界和医学界的共同关注,并成为焦点问题——医疗法律问题。本文分析了当前我国患者知情权制度在理论、实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并提出了完善对患者知情权法律保护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知情权医疗纠纷法律保护 患者的知情权与隐私权是医患关系中的两项重要的基本权利。不过,在医疗过程中,患者知情权与隐私权的行使却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困难和冲突。事实上,权利与权利的冲突不仅是司法实践中法官们所遇到的难题,同时,它也是学术界关注的焦点。 一、知情权概说 (一)知情权是什么 知情权(righttoknow)又称为了解权或知悉权。就广义而言,是指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的自由,是从官方或非官方获知有关情况的权利;就狭义而言则仅指知悉官方有关情况的权利。知情权的法律根据是宪法,也就是说,知情权是公民的宪法性权利。首先在宪法中明确规定这一权利的则是1949年实施的联邦德国基本法,该法第5条中规定,人人享有以语言、文字和图画自由发表、传播其言论的权利并无阻碍地依通常途径了解信息的权利。一般情况下,患者的知情权主要包括真实病情了解权、治疗措施和治疗方案知悉权、医疗风险知情权、医疗费用知晓权等,确立和保护患者的知情权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医疗关系中的体现,是患者“有效承诺”的前提,有利于患者主体地位的确立,也有利于规范医患双方的关系。 (二)患者享有哪些知情权 那么,患者享有哪些知情权?笔者归纳出以下几点:1,基本信息了解权;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患者有权知道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情况;2,医疗风险知情权;患者有权知道医师拟定给自己实施的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并发症、疗效、危险性、可能发生的其它情况;3,治疗措施和治疗方案的知悉权和选择权;患者有权同意或者拒绝进行医师拟定的检查、治疗方案,在有多种治疗器械或多个治疗方案时,有选择权。4,其他权利:医疗费用知晓权;患者有权知道医院诊疗秩序和规章制度;知道看病时应尊重医护人员诊治权;知道自己进行特殊检查和手术应该履行的签字手续;知道发生医疗纠纷应当依法解决的相关程序。我国现行的《医疗事故条例》中明文规定了“病人有知情权”,病人有权要求充分了解病情与一切医疗措施。遗憾的是目前大多数医生尚不理解,未予重视。这也是现时医疗纠纷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知情权所链接的义务 关于患者的知情权,《执业医师法》第22条明确规定: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是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由此可知,患者由对自己的病情和治疗措施享有知情权,相应的链接上了医师对患者的告知义务。即医师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向患者进行告知的义务;有经患者同意后才可进行相关检查、治疗的义务;有解答患者对告知相关问题的义务;有告知避免患者产生不利影响的义务;在不宜或者无法向患者告知的情况下,有向患者近亲属或其它法律规定的关系人进行告知的义务。 但是,医师在对患者履行告知义务的时候,也要适度,要注意避免不利后果。《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10条中明确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同时,根据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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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导航 通过学习本课程,你将能够: ●了解企业内部的四大阶级; ●掌握管理者的管理艺术; ●认识管理者的工作使命; ●明确管理者的工作职责。 管理者的角色认知与定位 一、管理者的地位界定 作为优秀的管理者,首先要明确自己的地位。“不在其位,不谋其政”指的是管理者要清楚自己在企业中的地位,不做职责之外的事情。 企业结构从纵向划分为经营层、管理层、督导层和执行层四个层级,分别对应中国企业内部的四大阶级:金领、白领、灰领、蓝领。在企业中,金领的具体岗位是总经理或职业经理人,白领是部门经理,灰领是车间主任或者班组长,蓝领是员工。 1.经营层(金领) 总经理和经理的工作时间界定应该是“三分做今天,七分做明天”。 在达到“三分做今天,七分做明天”之前,经营层需要注意两点: 第一,成为全才,懂得丰富、深刻的知识,为自己的决策提供保证,从而适应企业的发展需要; 第二,学会两个职能:大胆授权、不断激励。 做到这两点之后,总经理首先要拿出三分精力处理今天的事情,因为今天的事情已经授权了;还要留下七分精力做明天的事情,因为企业的发展和战略更加重要。 2.管理层(白领) 部门经理的工作时间界定应该是“做好今天,考虑明天”。 部门经理应该成为专才或精才,也就是成为生产专家、质量专家、人力资源专家等,在其分管的职能中拥有绝对的权威,立于不败之地。这样的经营层与管理层合作,就是“有全有专,珠联璧合,无空白、无重叠”的完美设置。 3.督导层(灰领) 车间主任或班组长的工作时间界定应该是“做好每小时,考虑当天”。

班组长被称为企业的小总经理,属于灰领阶级。“灰领”一词来源于日本,原意是指懂管理、懂技术的人,后来在编制企业组织关系时,被用来界定车间主任或班组长。21世纪,中国制造业极缺高素质的灰领。研究发现,在中国企业管理中,灰领作为中阶力量,是企业管理的弱势群体,他们往往一问三不知,不清楚自己的职责所在,与管理层脱节,没有执行力。由此得知,班组建设、班组长管理实战很有必要。 随着企业管理的不断深入,车间主任、班组长的素质变得越来越重要,他们会创造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管理时代——工厂承包,并将管理机制和模式推向世界。 【案例】 工厂承包的重要性 广东某企业倒闭了,被北京一家投资公司收购。 通过分析,我发现这家企业的前瞻性很大,产品很好,市场未来很广阔,只是经营管理不善。为了使企业起死回生,我建议将工厂承包。 两年后,这家企业创造了非常好的效益。企业的一位班组长对我说,自从班组承包(车间承包)之后,不用花费所有的时间干活,而是每天在车间里巡查,看看 能否精简人员,提高员工的积极性。 案例中的企业能起死回生,主要是工厂承包在起作用。中国模式的工厂承包可以推动中国企业的发展,因为每个员工都在参与。所以,高质量、低成本、高效率地实现,可能成为中国企业下一步的管理模式,而这一切都要依靠班组长、车间主任来创造。 4.执行层(蓝领) 员工的工作时间界定应该是“做好每分钟,考虑每小时”。 企业中的员工要流动起来,成为多能型人才,不能只掌握一种技术,否则容易养成专才员工,最终对企业发展构成威胁。因为培养了专才员工,企业就失去了主动权。多能型员工需要学会三道工序:本道工序、上道工序、下道工序,这样不仅节省了“检验”岗位,还可以提高员工素质。“先了解自己,再了解别人,才能让自己进步。”这句话不仅适用于制造业,也适用于其它领域。 所以,管理者不能让某种技术只掌握在某个人手里,而是要通过职业化、精细化管理的分工,培养多能型员工。 要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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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证据的特点及其对取证的影响 赵春雨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总第52期) (作者简介:赵春雨,女,法学硕士,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职务犯罪部执行主任) 关键词:电子证据/特点/取证/传统证据 内容提要:从证明机制的角度来讲,电子证据并非是一种全新的证据,而是传统证据的演变形式。记录方式的特殊性是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最本质的区别,其他特性都受这一本性特点的影响。电子证据的收集具有一定技术要求,这主要体现在取证主体、取证内容、取证方法和取证程序等方面。所收集的电子证据要注意保持其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电子证据是将法律与高科技相结合的一种新形式的证据。从广义上出发,电子证据可以定义为:借助电子、数字技术和设备形成的用于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电子化信息、记录及物品。 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之不同之处乃在于记录和传输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讲,电子证据是一种新型的证据,但是并不意味着可以因此将划为一个单独的证据种类。当前我国的证据分类基础主要是基于证明机制,证明机制是指对证据发挥作用具有重要意义的构成和内容[1],而电子证据发挥的证明作用也可以与传统证据相同。因此从证明机制的角度来讲,电子证据并非一种全新的证据,而是传统证据的演变形式,即除鉴定结论之外的传统证据均存在电子形式。 一、电子证据的特点 与其他传统证据尤其是书证相比较,电子证据的记录方式具有很大的特殊性。书证是以一定的实物形态来反映一定的文字、图案等,其实质上是一种物质成分的混和、堆积或以其他方式如作用力将信息留在某种介质上,因此书证记录的内容一般是可以被人们直接感知的。而电子证据则是将所要记录的信息按一定规律转化为电磁场的变化再以某种方式记录下来,在整个记录过程中是以“场”的形式存在。以在磁盘和光盘中存储信息为例,在磁盘中记录信息时,计算机通过其集成电路的电子矩阵的正负电平或磁性材料磁体的变化而形成的电磁场将电子信息记录下来,而在向光盘中记录信息时,是利用激光通过变化的电磁场将信息以凹凸“小点”的形式记录在光盘上的。在存储介质中记录的电子信息,其内容无法为人们直接感知。通过对电子证据与书证的比较,笔者认为,记录方式的特殊性是电子证据与书证乃至整个传统证据最本质的区别,也是电子证据最根本的特点,其他特性都受电子证据这一根本性特点的影响。除此之外,电子证据还具有以下的特性: 1.电子证据的信息与载体的可分离性。电子证据是以数字或模拟信号的形式存储在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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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核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在消费生活领域的具体化。而当今社会,侵害消费者知情权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重大法律问题。本文就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问题进行一些浅析,我们呼吁加强对经营者维护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制教育;同时加大打假治劣的惩罚力度,使其非法获利不足以支付承担法律责任的成本,令违法经营者无利可图;对屡教不改的,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及时向社会通告,加大对经营者的心理威慑。经营者为了使利润最大化,就出现了假冒伪劣现象严重,产品质量令人堪忧,虚假广告泛滥等现象。这些现象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应运而生。所谓消费者权利,是指由国家法律通常是由一个国家的消费者权益基本法所确认的,在消费领域消费者能够做出或者不能够做出一定行为,以及其能够要求生产经营者相应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经营者有义务,国家更有责任,国家监督经营者不得从事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并应对实施这种行为的经营者给予制裁。 关键词: 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消费者知情权的含义、消费者知情权司法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行政、消费者协会的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知情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之一。 正文: 一、消费者知情权的基本含义 (一)、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相对应的是经营者的告知义务。 (二)、消费者知情权的含义根据我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规定,消费者的知情权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例如,凡提供有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明细价目表。价目表应包括收费项目名称,等级或规格,服务内容,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主要内容。收购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的,必须在收购

论电子证据的独立性.doc

论电子证据的独立性- 「内容提要」电子证据是我国证据法学研究中一个较新的课题。一直以来,理论界对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概念和内涵等诸多问题颇具争议,司法实务界在对其适用上也较为混乱。电子证据具有独立性,在新的民事证据立法中应作为一独立的证据形式加以明确。在对电子证据和视听资料概念和内涵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对两者的界清和重构,可以较好地理清两者之间的关系,消除传统证据分类观念对电子证据独立性的负面影响。 一、引言 电子证据作为我国证据法学研究中比较新的课题,起步才短短几年。最初,其研究力度明显不够,仅散见于一些学术论文中。随着研究的深入,有关电子证据的论文数量、质量都大有提升和改观,出现了专门研究此问题的著作。至今,电子证据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证据法》的专家建议稿中(以下简称为专家建议稿),大有可能正式登上我国证据立法的历史舞台。电子证据与1982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首次出现的视听资料一样,从其出现之日起,它的证据资格、证明力、所含种类,无一不存在争议。该争议所表达出的深刻涵义在于:作为一名研究诉讼法的学者,究竟应该怎样面对高科技、新技术对我们提出的挑战,即我们应该

用什么样的态度来应对诉讼法中出现的与自然科学相联系的此类新课题。培根在《新工具》中告诫人们:“若有人以方术和科学会被滥用到邪恶、奢侈等等目的为理由而加以反对,请人们不要为这种说法所动。”因此,对于电子证据这一类课题的研究,一定要与时俱进,排斥和回避都是要不得的。本文基于国内外学者对于电子证据研究的已有成果,综合分析,横向比较,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以期与各位同仁商榷,共同解决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问题。 二、固守和创新——对我国电子证据定位的评述 目前在电子证据研究过程中,争论的最为激烈的恐怕是电子证据的定位问题,即电子证据究竟有无必要作为一种单独的证据种类而存在,若没有这个必要,那么电子证据到底应归于现有证据种类中的哪一类。目前此问题的回答可以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人们先后提出了“视听资料说”、“书证说”、“物证说”、“鉴定结论说”、“混合证据说”和“独立证据说”等多达6种观点。前期争论趋于保守,主要集中在前两种观点上,理论上也无太多新意;后期争论有所创新,表现为后两种观点也有了较多学者支持。笔者认为定位问题是电子证据研究中最重要、最核心的问题之一,不容回避。故本文先对各类学说逐一分析、比较,并分别提出自己的看法。

行政管理基础知识点汇总

行政管理基础知识点汇总 政府职能的发展变化 自然状态下的政府职能主要为“御外”、“安内”,一方面表现为统治职能的极端强化,另一方面表现为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职能的相对弱化;近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职能主要为“御外”、“安内”、“建设公共设施”;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职能主要有: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稳定宏观经济,调节社会分配,维护市场秩序。 政府职能的重要地位 政府职能体现了公共行政的本质要求,是公共行政的核心内容,也是公共行政的本质体现,直接体现公共行政的性质和方向;政府职能是政府机构设置的根本依据;政府职能的转变是行政管制体制和机构改革的关键;政府职能的实施情况是衡量行政效率的重要标准。政府职能的实施手段主要是依法行政。 影响与制约政府职能转变的因素 (1)社会环境的变迁。社会环境变迁是决定政府职能转变的外在动因。 (2)公共行政的科学化。公共行政的科学化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内在动力。要按照统一、精简、高效的原则大力精简机构和人员;要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合理划分和界定各级各部门的事权和职能分工。 (3)技术手段的创新。技术手段的创新是政府职能转变的根本保障。举例:政府运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工具可以间接、宏观地对市场进行调控;政治科学和管理科学的发展使政府的机构设置和组织运作更加合理有效。 (4)传统行政文化的影响。传统行政文化是影响政府行政职能转变的因素。如何吸收精华、剔除糟粕,克服传统行政文化不良因素所带来的惰性和惯性,是政府职能能否发生实质性转变的重要因素。 政府职能转变的内容 政府职能转变,不仅包括政府职能内容的转变,还包括政府行政职能方式的转变、政府职能的重新配置以及相应政府机构的调整和改革。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政府职能的外部转移。指政府将不属于自己的职能还给企业以及社会中介组织,防止政府职能的“越位”,将属于政府自己的职能收回,防止政府职能的“缺位”。 (2)政府职能的系统转移。在纵向层级之间要按照必要的集中与适当的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职能范围,明确各自的权力和责任;在横向部门之间要按照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的原则,合理配置和划分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要在管理运行上按封闭原则进行分类。 (3)行政管理方式的转变。行政管理方式,即政府行使能的方式,包括工作方式、工作作风、运行程序等,管理手段的转变,就是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

学校管理者的角色定位

学校中层管理者的角色定位 红窑实验学校小学部鹏飞 有人说“做一个好的管理者难,做一个受人尊敬、爱戴的管理者更难。做一个完美的、有效的管理者难上加难”,但我要说,只要你找准了自己的定位,把握住了做事的原则,能够最大限度地用人所长,应该来讲不太难。 因此,首先要找准自己的定位 管理者应该扮演的角色是什么?我们首先想到的可能是监督者。不错,这是管理者要扮演的许多角色中的一种,但绝对不是唯一的一种。 在一次培训课上,有人记录了学员建议的管理者角色:管理者是船长、家长、朋友、指挥家、将军、队长、教练……想想,这些都是对的,也都是很形象的比喻。在这些角色之外,我想特别提出我们作为管理者的另外一个角色:管理者应该是榜样。 许多时候要我们解决的问题是:下面的人不诚实,下面的人不听指挥,下面的人没有创新意识,下面的人素质太差。用心想想我们会发现,下面问题的根源在上面,在我们这些当领导的人没有扮演好应该扮演的角色——榜样。 在易中--- 西门子vdo流动大学的开学典礼上,的朋友-------- v do 的老总阚雷博士在黑板上写下了ceo三个英文字母,然后问大家它的意义。所有的人都说:ceo等于首席执行官。阚博士说:“对,但首席执行官的e的意义是education,是教育,是培训!” 相信,他是对的,教育、培训职工、下属是我们作为管理者义不容辞的任务,我们也因此必须学会扮演首席教育官的角色。 在这么多的管理者可能扮演的角色里面,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呢?相信,我们扮演的角色并无对错之分,只有合适与否之分。当我们的学校出现质量问题的时候,我们必须是严格的监督者;当我们面临大风大浪时,我们必须是能给员工信心的船长、舵手;当我们面对激烈的竞争时,我们必须是英勇善战的将军;当我们面对需要我们扶持成长的下属时,我们必须是优秀的教练和导师。 但通常,许多的管理者只善于演好一个角色,不善于扮演其他的角色。例如一个人可能是很好的球星,但当你把他提拔起来做队长的

浅谈消费者的知情权(论文)

浅谈消费者的知情权 内容摘要: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有助于保护弱者、维护社会公平,有助于建立交投活跃的市场环境,是建设和完善我国市场信用体系和环境的重要基础和条件。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应当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影响,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体系的建设以及加强执法和执法检查的力度,弘扬诚实守信的理念,营造公平正义和谐的社会环境氛围,充分借鉴国外的好的经验和做法。 关键词知情权消费信息法律责任 随着中国从商品经济向全面的市场经济的转轨变型,在新的经济形式下如何通过建立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以及采取其他方法和手段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成为发展和选择的必然。1993年10月3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标志着我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迈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消法》对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做了明晰的规定。《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确立了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基础。 一、对消费者知情权的理解 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总统向美国国会提出了一份《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国情咨文》,其中表述了消费者具有四项权利:第一,获得安全商品的权利;第二,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三,自由选择商品的权利;第四,意见被尊重的权利。消费者知情权从此在更广的范围内被明确,并被广泛认知和接受。消费者知情权即知悉真情权、获取信息权,是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对消费者知情权进行了明确。 (一)消费者知情权包含的主要内容 1、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情况

学校中层干部的职责和角色定位

学校中层干部的职责和 角色定位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学校中层干部的职责和角色定位 任何一个单位的中层领导、都处于兵头将尾的关键环节上,常常成为工作事务的集合点、工作关系的集中点、工作矛盾的聚焦点。中层领导必须摆正位置并处理好上下左右各方面的关系,才能顺利地做好工作。学校中层管理者在学校行政运行中,除了要履行上传下达的管理 职能外,还要落实组织计划,设定工作目标,对基层进行规范化、具体化的管理,激励教职工执行,为打造坚实的基层团队进行文化建设。如果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就会给学校的管理和决策的执行带来很大的阻碍。关于中层干部的职责在这里就不赘述,下面重点就就怎样做好中层干部即中层干部的角色定位谈点自己的看法。 一、树立正确的成就观 学校中层领导干部,是指主任和副主任,按这次会议要求还包括副校长。我们能担任这样的职务,是群众的信任 二、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青年干部必须要刻苦学习、提高素质。学习,是时代赋予我们青年干部第一位的任务。我们生活在一个充满挑战的时代,许多新事物需要我们去学习、去探索、去实践,许多新问题等待我们去研究、去回答、去解决。这对我们的理论修养和知识水平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时代在进步,社会在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知识更新日益加快,学习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正如古人所言,“士三日不读书,便语言无味,面目可憎”。一个干部不学习、不爱读书,就会缺少灵气、迷迷糊糊,就难以适应教学管理工作的需要,成长也不会快。我们平时经过的事情越多,越感到“书到用时方恨少,

事非经过不知难”的深刻含义。因此我想必须坚持刻苦学习才能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首先最重要的是加强理论学习,作为党员干部,只有理论上清醒、坚定,政治上才能清醒、坚定。还要学习教学管理工作所必备的知识,学习现代经济、科技、管理、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只有具备渊博的知识,才能使自己成为管理的行家里手。 二是要有刻苦钻研的精神。只要我们多钻研,下苦功,并且长期坚持下去,必有收获。 三是要勤于思考,善于积累。“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要勤于思考,把脑筋开动起来。还要善于积累,从一点一滴做起。四是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要联系思想实际和工作实际,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问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 观。学会用理论指导实践,提高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五是不仅要从书本上学,还要向实践学习,向群众学习,向周围同志学习。 二、正人先正己,树立自己的威信在中层干部岗位上,要想有威信,我以为必须做到:以诚待人、以德正人、以情感人、以才服人 1、以诚待人。襟怀坦白、心胸坦荡、豁达大度、换位思考、为人处事兼顾各方面利益,才能取信于人。在这里西方《圣经》和儒家思想有种相似的观点:你想别人如何对待你,你就以同样的方法对待别人。 2、以德正人。做人有道德,做官有官德。我以为官德就是:公正、公平、廉洁、清正。古人讲:民不畏严而畏廉,不畏权而畏公。对本部门

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和一般收集方法

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和一般收集方法 福建伊时代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林勤 一、电子证据和计算机取证的摡念 (一)、电子证据又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随着计算机及互联网络的发展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因电子数据交换等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包括:电子邮件,互联网网站发布的内容等。电子证据已经衍生出纷繁复杂的形式,通常人们所能看到的除了电子邮件(E-mail)证据外,还包括表现为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资金划拨(EFT)、电子聊天记录(E-chat)、电子公告牌记录(BBS)和电子签章(E-signature)等样式的各种证据。从广义上讲,电报(Telegram)、电话(Telephone)、传真(Fax)资料以及电子文件、数据库、手机短信等也属于电子证据范畴。由于从这些新型证据载体中已难以寻觅传统证据的影子,故称之为电子化证据,也简称为电子证据。 (二)、计算机取证是分析硬盘、光盘、软盘、U盘、内存缓冲和其他形式的储存介质以发现犯罪证据的过程,即计算机取证包括了对以磁介质编码信息方式存储的计算机证据的保护、确认、提取和归档。取证的方法通常是使用软件和工具,按照一些

预先定义的程序,全面地检查计算机系统,以提取和保护有关计算机犯罪的证据。 计算机取证主要是围绕电子证据进行的。多媒体技术的发展,电子证据综合了文本、图形、图像、动画、音频及视频等多种类型的信息。与传统证据一样,电子证据必须是可信、准确、完整、符合法律法规的,是法庭所能够接受的。同时,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不同,具有高科技性、无形性和易破坏性等特点。高科技性是指电子证据的产生、储存和传输,都必须借助于计算机技术、存储技术、网络技术等,离开了相应技术设备,电子证据就无法保存和传输。无形性是指电子证据肉眼不能够直接可见的,必须借助适当的工具。易破坏性是指电子证据很容易被篡改、删除而不留任何痕迹。计算机取证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是电子物证如何收集、如何保护、如何分析和如何展示。 可以用做计算机取证的信息源很多,如系统日志,防火墙与入侵检测系统的工作记录、反病毒软件日志、系统审计记录、网络监控流量、电子邮件、操作系统文件、数据库文件和操作记录、硬盘交换分区、软件设置参数和文件、完成特定功能的脚本文件、Web浏览器数据缓冲、书签、历史记录或会话日志、实时聊天记录等。为了防止被侦查到,具备高科技作案技能犯罪嫌疑

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

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 陈刚 作者单位: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年10月31日人民法院报法官说法) 【案情】 唐某欲与人合伙在县城境内某河段修建水电站。为此,唐某向该县水利局进行咨询和请示。县水利局口头答复唐某予以支持,并告知唐某修建水电站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审批程序。嗣后,唐某即着手水电站的修建准备工作,其中包括与相关单位的协调,与该省水利水电勘察设计院签订了勘察合同,交纳了部分费用,且在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预留了拟设立的企业名称。对唐某的上述行为,县水利局未表示异议。唐某前后共投入10余万元。正当唐某拟开工时,因高速公路建设,该县人民政府决定将该河段用于县水文站的建设。县水利局将该情况告知唐某,并要求其停止在该河段的一切活动。唐某认为权利被侵害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分歧】 对原告的损失是否应由被告赔偿,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的损失不应由被告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构成行政赔偿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行为违法。本案中,被告针对原告的咨询进行答复是其职责所在,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同时,原告在没有取得

有关批文的情况下就草率行事,主要过错在原告,其损失应当自负。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的损失应当由被告给予适当补偿。原告的损失是基于对被告的信赖造成的,即使原告存在一定过错,也应得到一定程度的补偿。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第一,本案具有信赖基础。信赖利益是指当事人因信赖原有行政行为将继续存在,而于该行政行为在符合法定变更条件的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变更时所蒙受的损失。所谓信赖基础就是指引起公民产生信赖的公权力行为,包括信赖对象和信赖内容。原告因欲修建水电站向被告咨询,被告即给出有理有据的具体答复,实际上就是水利部门给出的行政许可的口头答复,对公民来说当然具有信赖基础。 第二,本案具有信赖表现。所谓信赖表现是指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主体公权力行为的信赖,而对自身权益进行的处分。原告的信赖表现为:为着手修建水电站所做的前期准备工作。其中包括与相关单位的协调;与某省水利水电勘察设计院签订了勘察合同,交纳了部分费用;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预留了企业名称等。 总之,相对人的信赖来之不易,只要它正当合理,就应加以保护,体现诚信政府,以维护和加强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的合作关

教导主任的角色定位

教导主任的角色定位 传统意义上,按常规要求,教导主任工作职责是这样阐述的:教导主任是校长领导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助手,是教育教学工作的具体组织者和管理者,大致的工作主要是两类,一是组织管理教学工作,包括常规教学管理和教科研工作。二是做好教务行政工作,包括招生、考试、任课安排、档案管理及各功能科室管理等。 从这个意义上讲,教导主任基本属于一个行政人,角色定位为行政管理者。 那么我们有没有想过这一定位全面吗?到位吗?尤其是在新课程改革不断深化的背景下,需不需要重新定位,更加全面地去认识这一角? 诚然,作为一个合格的教导主任,必须要有出色的组织协调能力。这样才能将学校的办学理念、教育教学决策、计划贯彻下去,才能将学校的各项教学工作安排的井然有序,实性良性的运行态势,才能及时了解教师动态,做好沟通工作,承担好上下和谐的“桥梁”作用。 但是仅有这些就够了吗? 新的课程改革对教师提出了新的要求,教师不再简单的只是知识的传授者、学生行为的管理者,教师应当成为教育教学的研究者、学生学习的促进者,课程的建设者和开发者…… 那么,教导主任呢?

我觉得,按照新课程改革的要求,教导主任不仅应该是一个管理者,首先应该是一名教师,最起码应该是双重角色。当然,我们不应该只是一名普通教师,应该是教育思想引领者、教学工作的管理者、教学改革的开拓者、教师专业发展的指导者……这个要求显然比以前更高了,这就给我们提出了一系列问题,我该如何看待这一变化?如何尽快适应这一角色?如何充分发挥自身的潜能更好的胜任这一工作,体现自身的价值? 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从理论上不断充实武装自己,更要在工作中不断实践研究总结。如果我们只是单纯的以一个管理者的角色去看待问题,处理问题,那么我们不仅不能适应新的教育改革形式的需要,就连管理工作也不可能做到位。

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思考

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思考 (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思考 福建建联律师事务所戴继 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f98649407.html,/lw/lw_view.asp?no=3446 13K 2007-8-15 -) 常红霞 摘要:电子证据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在诉讼证据种类里应当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摘要太短,至少200字,简要介绍作者观点) 关键词:电子证据书证视听资料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 论独立性(斟酌一下、选有代表性的) 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电子商务、电子政务迅猛发展, 数字化通讯网络和计算机装置使得信息载体的存储、传递、统计、发布等环节实现无纸化。电子证据日益占据了人们的中心视野,但其法律定位一直存在较大争议.随着电子计算机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出现了新一次的热潮。司法实践中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层出不穷。比如: 2000年8月,美国微软公司将北京爱必得科贸公司,以软件著作权侵权为由告上法庭。被告代理人表示“对侵权事实承认,但对赔偿额有异议”。所幸,被告承认侵权事实。[1] 而在1999年3月,微软曾同样以侵犯软件著作权为由状告北京亚都科技集团,法院却认定其提供的电子证据不充分,最终判决北京亚都科技集团不是

案件的合格被告,驳回起诉。由此可见,在有关计算机问题的纠纷中,起关键作用的是证据.[2]即电子形式的证据是否合格。[3]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计算机证据将广泛应用于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领域,认真研究计算机证据的特点和规律,已成为当务之急。本文拟对此作一探讨。这些对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以及真实性认定的争论见仁见智。电子证据未被诉讼法纳入其证据种类清单中,其法律地位尚处于不明确状态.目前,我国诉讼实践对电子证据的运用采取推定方法,将其归入现有证据种类范畴, 在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均没有异议,但这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确立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需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电子证据地位, 是属于视听资料还是书证;二是电子证据究竟处于何种法律地位, 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定位.前一问题学界基本达成共识,而后一问题,尚无统一看法, 这在立法上以及审判实践中均有矛盾,成为电子证据法律地位界定的关键,也是本文研究的视角. 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不同,将直接造成对其真实性的认定标准不同。本文在理清电子证据概念和分类的基础上,分析现有的电子证据法律定位的各种学说,提出自己的观点. 电子证据的摡念有很多的版本。本文所探讨的电子证据又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随着计算机及互联网络的发展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因电子数据交换等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包括:电子邮件,互联网网站发布的内容等。电子证据已经衍生出纷繁复杂的形式,通常人们所能看到的除了电子邮件(E-mail)证据外,还包括表现为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资金划拨(EFT)、电子聊天记录(E-chat)、电子公告牌记录(BBS)和电子签章(E-signature)等样

教导主任的角色定位和教学工作的有效管理

教导主任的角色定位和教学工作的有效管理 康彦芝 教导处是学校实施教学研究和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职能部门。学校能否顺利运行,能否有很高的工作效率,教育教学质量的高低,除校长外,很大程度上决定于教导主任的作用。因此,教导主任工作好坏成为学校执行力强弱的关键。所以,教育界有句俗语叫作:小校长,大教导。 一、教导主任面临的问题与困惑 在教育教学实践中,许多教导主任工作尽心尽力,却事倍功半,究其原因,以下几点问题与困惑值得深思: (一)盲目——不知道该管什么 大多数教导主任上任前没有接受过任何管理理论知识的专门培训,而学校层面的教育教学管理研究目前还很不到位,同行之间的交流也比较少。因此,前任的做法、校长的要求、上级的安排通常就是教导主任工作的内容。同时无论谁都可以对教学管理指手画脚,面对新问题,却又是谁都无法代替教导主任去摸着石头过河,在摸索中前进。教导主任到底应该做点啥,很多主任心里没数。 (二)茫然——不知道该怎样管 学校教学管理的内容丰富,诸如教学计划的制定与执行、教学常规的督导与检查、教研活动的安排与组织、科研课题的确立与实施、教学质量的检测与分析、教学档案的整理与规范、教师教学行为的管理、经验的交流与推广等。 一些主任在具体操作层面上不知道操作要领,不知道怎样有效组织与安排,致使教导主任想干却不知怎样干。 (三)忙碌——事情太杂来不及管 课程安排、常规检查、听课评课,业已疲于奔命。统计填表、教导会议、校务会议,各种任务布臵、领导意志等等更是搅得教导主任没有思路。再来个教师请假或是教学评比,代课安排不过来时,自己不得不随时准备充当全职代课。教导主任分身无术,管也管不过来。 (四)盲点——需要学习的东西还很多 伴随着新课程改革的不断深入,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的重建已势在必行。一些教导主任对校本教研、校本培训、案例教学、教学反思等新课程实施管理的要点及其内涵不了解;对学科课程标准、新课程教材体系不了解;在学校日常教学活动中,对老师们的教学工作提不出有指导性的意见和建议;不会指导教师备课、上课。学习的欠缺,导致一些教导主任专业知识匮乏,不懂的东西还很多。 (五)失意——管了还有人不满! 教导主任工作繁重,付出颇多。即便如此,仍然承受着上下两级的许多不满。开学排课有意见,代课安排不乐意,你还得憋着气和声细语,老教师不服你管,年轻教师听不进意见,你管得多了教师反映压力大,说你要人性管理,批评几句也不行。你管得少了校长说你不负责任,认为工作开展不起来。有想法、有委屈也得咬碎了牙齿往肚子里咽,以免影响大局。——这便是年轻教导普遍的工作状态。 二、教导主任的角色定位 学校中层管理岗位; 教学决策的参与者、教学管理的实施者、教学活动的组织者;

浅析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浅析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摘要:知情权是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是网络购物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核心。但在网络购物环境下,消费者只能通过销售者的商品服务目录及其介绍来了解商品和服务,而对于商品质地、视觉效果、服务水平等都难以从网络中全面了解。因此,就应该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提高我国网络环境下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水平,以应对新形势的需要。 关键词:网络购物知情权现状立法保护

一、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概述 (一)消费者知情权、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的定义 1、消费者知情权的定义 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利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2、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的定义 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是指在相关的网络平台上,经营者开设相应的网上店面,消费者通过网络媒介直接在网上购买自己需要的商品或者接受自己需要的服务活动,而消费者有权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随着电子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互联网的迅速普及,网上购物以其方便、快捷、高效的特点作为一种新的消费方式在我国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 (二)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特征 1、知情权是网络购物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核心 知情权是网络购物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核心是符合网络这一特定环境下交易的特点的,对产品和服务的了解,是消费者作出合理选择、正确使用产品、享受服务的前提。但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只能通过销售者的商品服务目录及其介绍来了解商品和服务,而对于商品质地、视觉效果、服务水平等都难以从网络中全面了解。因此,必须加强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这样,才能进一步保护好消费者的其它权益。 2、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 知情权作为消费者享有的一项基础性权利,是消费者完成自身消费活动的前提条件。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能够起到事先控制消费风险的作用,改善消费者在信息不对称状态下的不利地位,从而防患于未然,尽可能避免消费者为了解决消费纠纷而耗费不必要的人力和物力。因此,对消费者知情权应该更多地体现为事前保护,而非事后救济。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事前保护除了要求生产者、经营者履行相关交易信息的披露义务之外,还要求政府积极发挥作用,加强市场管理,及时为消费者提供真实的消费信息和必要的消费知识。消费者知情权现已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消费者一项法定权利[1]。 3、消费者知情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主体的特定性,即消费者知情权的主体是生活消费者。正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中规定的那样:“消费者未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律保护”。生活消费者是指人们为了满足生活需要而消耗物质产品或消耗劳动服务的行为。这里的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是指为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二、我国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现状及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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