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共部门中的集体谈判制度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fc16012212.html,

美国公共部门中的集体谈判制度

作者:张敏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2期

摘要集体谈判主要是西方国家协调劳资双方关系、确定雇员劳动条件、寻求公平与效率的博弈机制,是处理劳资纠纷的主要手段和方式,最先出现于西方私营部门中,随后逐渐应用于公共部门,是协调公共部门雇主和雇员利益的重要制度。美国在公共部门集体谈判上有着丰富的理论基础和操作性研究,了解美国集体谈判的历史发展、理论基础、谈判主体、谈判范围、谈判过程以及谈判结果,对我国公共部门集体谈判制度的构建具有明显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公共部门集体谈判工会雇员

作者简介:张敏,西南政法大学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非营利组织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033-02

一、集体谈判的定义

“集体谈判”一词最早是由西德尼·韦伯及其妻子提出来的,它随着工会运动的发展而发

展,是一种维护劳动利益关系的重要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被广泛应用。

韦伯夫妇认为:“雇主若与雇员订立劳动合同,则必须建立在雇员的集体意志和抉择基础之上。”豍国际劳工组织对集体谈判的定义是“指雇主与工会之间针对以下几个方面所进行的谈判:(1)工作条件与薪酬福利;(2)雇主与雇员利益协调;(3)雇主与工会利益协调。”豎

简而言之,集体谈判就是指公共部门或私人部门的雇主组织和雇员组织(工会)针对工作条件、工作时间及其薪酬福利而进行的一种谈判,通过双方的博弈达成协议,以维护和谐的劳资关系为目标的制度。

二、集体谈判的历史发展

集体谈判是工业革命的产物,其最早发生于英国。1919年国际劳工组织(ILO)确立了劳工关系“三方”原则,即通过政府、雇主组织与工会组织的协商治理,维护稳定的劳资关系。这一抉择为集体谈判制度的实施奠定了基础。

1944年ILO在《费城宣言》初步引入集体谈判这一战略思想。并于1949年发布《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公约》倡导全面实施集体谈判制度,共同商讨和确立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条件,以提高就业水平,降低失业风险。1951年ILO在《集体协议建议书》中又明确界定了集体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