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立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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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立法范文

浅析我国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立法、实践问题

[ 点击数:118 更新时间:2012-1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已于2008年6月1日施行。对于该法的实施,以下几方面值得关注:首先,《禁毒法》确认了政府组织强戒活动的权力,同时还明确了其基本的活动规则,政府承担强制隔离戒毒的艰巨任务极大地坚定和鼓舞了全社会的禁毒信心,但作为一项需耗费巨大资源且长期艰难的活动,政府更应当承担救济的角色才更具理性;其次,强制戒毒涉及妥当处理社会基本安全和被治疗人的基本权利保护之间的紧张关系,其治疗康复的定位既已表明传统机制中“以管控代治疗”的做法是行不通的,实施该法就需有更为切实可行且系统规范的具体制度性方案;再次,除确认对吸毒成瘾人员施以自愿戒毒和维持治疗等方法措施式外,《禁毒法》还统一规定了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等强戒对象的范围、移送程序、基本管理方式和期限等框架性内容。《禁毒法》的颁布实施,显示了政府积极肯定的戒毒决心,具有创新改革的意义,对现行的戒毒体系有极大的推动作用,但此法实施之初,难免存有各种缺陷,此文从立法和实

践中的一些方面提些个人的浅见。

第一节强制隔离戒毒的立法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借鉴了香港、台湾、英国、美国、日本、马来西亚等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结合当前我国国情,整合戒毒资源,合理利用社会资源,系统规范了禁毒工作,抓住了“以人为本”的指导精神,是一部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的法律。由于禁毒工作是一项长期艰难的工作,仅靠一部法律来进行规范还是远远不够的,该法出台实施至今,其缺点和不足也开始逐渐显现。

一、法律程序未理顺

首先,在《禁毒法》中缺乏对强制隔离戒毒全方位监督程序的规定,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对其具有监督权力,导致监督职能部门缺失。其次,在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要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正义性,需要公、检、法、司四部门明确分工,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相互配合和制约。作为长达三年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隔离戒毒虽然不属于刑事诉讼范畴,但要体现我国诉讼法律精神就需要建立必要的程序和权力约束制衡机制。第三,国际上公认的诉讼原则是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为体现法律程序的正当性和人性化,在对待剥夺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这一严厉处罚问题上,各国表现得都非常谨慎。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规定: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强制隔离戒毒是国家通过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强制性戒毒措施,体现救治的本质,比之前的强制性戒毒措施更科学和人性化,我们应当通过严格的适用程序加以规范和监督,确保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然而强制隔离戒毒的法律程序在《禁毒法》中规定的不太多,对于实践工作的指导有所欠缺。

(一)主体上的问题。《禁毒法》中规定公安机关是强制隔离戒毒的审批、决定机关,同时也是对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的人员提起行政复议的机关,而且不论由哪个部门负责管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实际上它还是执行机关。这种既行使决定权又行使际执行权的做法,不符合我国法制精神,也无国际先例,势必给今后强制隔离戒毒工作顺利开展带来困难。

(二)程序上的问题。《禁毒法》中赋予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大量的基本权利,这些规定虽然充分体现了人本精神,然而在程序操作中想要保障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并且在保证强制隔离人员的戒毒效果的前提下顺利开展戒毒工作,依目前强制隔离戒毒所的人力资源和资源配置,这不但需要很多的工作量而且需要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评

估机制加以规范。规范程序并严格执行之,权益才得以保障,否则很容易使法律程序中所赋予的权利成为一纸空文。

二、没有具体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所的设置

《禁毒法》将之前公安部门主管的强制戒毒和司法行政部门主管的劳教戒毒统一整合为强制隔离戒毒后,该法将强制隔离戒毒所的设置及其管理体制作出具体规定的权利交由国务院处理。尽管《禁毒法》已经实施了两年多,各地也制定了与强制隔离戒毒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但是由国务院负责制定的与强制隔离戒毒配套的法规及其实施细则仍未出台。由于权利和利益的分配,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对这一职能的争斗日趋白热化。此前,公安部门管理的强制戒毒和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劳教戒毒均为当时戒毒需要投入了大量的资源和力量,如果由这两个部门分别承担该职能,重复了场所建设,严重浪费了资源,很容易产生矛盾且导致部门利益冲突升级,不利于戒毒救治,也极大地制约了整个戒毒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我国国情和实践情况,笔者认为司法行政部门更适合承担此项职能。经过多年的发展和累积,该部门具有大量闲置的资源,如果这些资源合理配置再度整合,可以尽其所用,发挥功效;同时,拥有一支业务精干、戒毒经验丰富、治疗水平较高的专业管理队伍。然而目前司法行政部门实行“换汤不换药”的管理设置,只是将原来的劳教所挂上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牌子,这种徒有其表的改革方式不利于教育管理和革新。而地市级的劳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设置缺乏合理性,不易整合统一和扩大规模,且大

部分吸毒人员来源于本地,对场所监管民警比较熟悉,抵抗教育矫治经验丰富,不利于戒毒工作顺利开展并帮助其彻底戒除毒瘾。

三、性质不明确导致与其它处罚冲突

从内容实质上看,刑罚重在惩戒和改造功能,劳教重在防卫和教育矫治功能,强制戒毒重在教育和惩罚功能。《禁毒法》整合了戒毒资源,专门设立了强制隔离戒毒这种具有独立体制的行政强制戒毒措施,我们如何对其性质进行定义呢?从其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和程度上看,笔者认为它与短期徒刑、劳动教养和将来可能的“违法行为矫治”措施是相当的,但在功能和执行方式上又存在本质的区别。实践中受到特别权力关系的影响,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基本权利被非法予以剥夺或限制的情况依然存在。在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场所为了享有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绝对支配权,自行地制定了一些场所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对戒毒人员进行约束进而达到教育矫治的目的,而这种做法往往会限制甚至侵害戒毒人员的基本权利。这种违背法制精神和不符合国际人权保障潮流的做法势必会不当地侵害戒毒人员的基本权利,不利用戒毒效果的提高。

四、缺乏法律监督的依据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教养机关的活

动,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在日常实践操作中,劳教所在对包括吸毒在内的劳教人员进行管理的同时,都会有人民检察院派出的检察室或者巡回检察的检察官派驻到所负责的劳教戒毒场所进行指导监督工作,这一做法不但体现了人民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劳教戒毒人员的权利。然而,作为现行的一部具有革新意义且更人性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在将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统一整合为强制隔离戒毒的同时,取消了原有的劳教戒毒制度,本着原有戒毒制度合理地方应当继承的精神,与之相应的监督工作却消失了。整个禁毒工作的立法程序中,该法都没有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活动要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而司法部制定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办法(试行)》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办法(试行)》也都毫无例外地遗漏了强制隔离戒毒活动应当接受检察机关监督的义务。这就导致了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监督制度的缺失,从而检察机关的监督没有了法律保障和支持,在戒毒工作中很容易侵害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强制隔离戒毒的实践问题

根据《禁毒法》有关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本质上不是对吸毒者的行政处罚,而是一种挽救吸毒者的行政强制措施,它是使吸毒成瘾人员进入强制性戒毒程序,而不是对其惩

罚。由于它不具有惩罚性,而是一种强制其远离毒品的戒毒措施,因而它体现了国家对于吸毒者的关爱。同时,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强制性和公民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义务性,使这一措施与违反《禁毒法》行为引起的行政处罚具有某些相似性,都是以限制人身自由作为主要内容,如《禁毒法》第62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是一种违法行为,可以对吸毒人员实施治安管理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规定,对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处以拘留。此前,担负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的场所在对吸毒人员的管理模式一直以狱政的形式作为参照,执行手段与监狱极其相似,所以在同等条件下,吸毒人员与罪犯的处遇差别不大,只在奖惩方面有所区别。传统的管理理念奉行“收得下,关得住,跑不了”的思想,重视“严防死守”的策略,这种管理模式突出了管理的处罚性,忽略了管理的教育性,导致吸毒人员在场所范围内的人身自由权受到极大的限制,而且不利于戒毒效果的提高。《禁毒法》的实施,使得现在这些场所成为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场所,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和制度等方面的因素影响,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时,难免不会延用一些被认为是“行之有效”的传统管理方法,从而忽视或漠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与强制戒毒人员、劳教戒毒人员及罪犯的区别,进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权益保障问题难以解决。

一、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权益保障和救济尚不到位

随着我国戒毒制度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日趋完善,尤其是《禁毒法》的实施,和我国政府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签署,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得到了进一步完善,该权益也是法治国家的显著标志。但是随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人身自由的限制,一些以公民身份为前提的权利虽然没有被明文剥夺,但其在实践操作中却存在着诸多不便。由于涉及的权益保障问题众多,笔者仅从以下四点简述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权益受侵之处,希望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生命健康权

《禁毒法》第44条第2、3款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有严重残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其中,法律并没有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治疗经费如何保障做出相应规定。由于吸毒成瘾人员很多是长期重复吸食毒品的,在进行日常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基础上还需要大笔其他疾病治疗的费用,加之场所医疗水平普遍较低,这导致场所往往只能应付一些常见小病,一旦戒毒人员患一些稍微严重的疾病便不能得到迅速、有效地治疗。这势必威胁到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健康权。

(二)劳动权

劳动权指的是获得劳动的机会、保持适当劳动条件并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等的权利。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与普通公民一样,他们的劳动权包括参加劳动权,获得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权利。《禁毒法》第43条第2款规定:“根据戒毒的需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对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但实践中,场所往往把劳动作为惩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有效载体,把生产情况和劳动态度当作奖惩考核的主要内容,本来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劳动权在这里表现为强迫的、惩罚的体力劳动,强调劳动的义务性,这与国际被监禁人员劳动制度全面权利化背道而驰。《禁毒法》第49条第2款规定:“戒毒人员可以自愿在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劳动。戒毒康复场所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参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禁毒法》虽然对戒毒康复人员规定了劳动报酬,但是却忽略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报酬问题,这样就导致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报酬不规范没保障。同时,由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长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密集、技术含量低的生产项目,劳动环境和状态都比较糟糕,导致他们在劳动中的健康权受到严重威胁。

(三)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双重性,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来说,它一方面表现为权利,是发展权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又表现为义务,具有强制性。然而,之前的劳动教养戒毒实践中,由于我国经济欠发达,而教育活动需要一只专业的有素质的民警队伍,而且相关配套教育设施需要大笔的资金,在戒毒人员连基本生活水准都无法保障的前提下,提供教育活动只是一件奢侈的事。所以在日常管理中,强调生产忽视教育,为了提高经济效益只能采取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随着形势的发展,受教育权已成为行为教育矫治的核心。当前戒毒模式仍处于转型时期,许多配套设施不完善,在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改造教育中,普遍存在不协调发展或明显滞后现象,已经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改造需求,导致戒毒工作开展困难。

(四)通信会见探视权

《禁毒法》第46条规定:“戒毒人员的亲属和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探访戒毒人员。戒毒人员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批准,可以外出探视配偶、直系亲属。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应当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以外的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的物品和邮件进行检查,防止夹带毒品。在检查邮件时,应当依法保护戒毒人员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2009年司法部颁布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办法(试行)》第4、5、6章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相关权

利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但是,并没有对探视的具体条件做出明确,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场所出于自身安全管理的需要和传统的教育理念,赋予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这些权益很难得到全面保障。

“无救济则无权利”,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作为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在类似监狱的环境中强制地接受戒毒治疗,即便监狱犯人也有明确而较为完备的法律提供权益保障,因而他们的权益保障就更显重要,下文阐述了三种救济途径相关法律规定,由此而产生的问题望引起相关部门重视。

(一)司法上的救济

司法救济权是指当宪法和法律赋予个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任何人均享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法院经过正当审讯作出公正判决的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4条第1款明确规定:“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前一律平等。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6条规定:“所有遭遇逮捕、拘留或监禁的人都应有充分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毫不迟疑地、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的情况下接受律师来访和与律师联系协商。这种协商可在执法人员能够看见但不

能听见的范围内进行。”可见,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仍然像其他公民一样平等地享有司法救济权。

司法救济权作为整个公民权利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

的权利,应该使其成为有实在的制度性力量保护的权利。我国《禁毒法》第40条第2款规定:“被决定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律师法》第25条规定了律师的业务范围,据此规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除限制人身自由之外的各项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享受律师提供的各项法律服务。《律师法》第35条第2款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2009年司法部颁布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办法(试行)》第8章第43条的规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内死亡的,凭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经检察机关检验后,通知死者亲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亲属对死亡提出异议要求司法鉴定的,由强制隔离戒毒所组织鉴定,鉴定费用由亲属承担。”这也可以当作是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生命权的一种救济。

(二)行政法上的救济

《禁毒法》第40条第2款规定:“被决定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1990年司法部颁布的《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定》,1995年司法部颁布的《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1995年司法部颁布的《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1999年司法部颁布的《关于推进劳动教养管理机关执法活动“两公开一监督”制度的规定(试行)》,2009年司法部颁布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办法(试行)》第七章第37条第2款的规定:“被单独管理人提出的申诉、控告等材料,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及时传递,不得扣压。”司法部制定的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等规定,可以防止和减少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及其工作人员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发生职务侵权行为,在保障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权益时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社会救济

《禁毒法》第3条规定:“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禁毒法》第7条规定:“国家鼓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禁毒法》第52条规定:“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这些措施都是为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的积极性对吸毒人员进行关心和帮助,形成一个良

好戒毒环境和氛围。

目前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仍不发达时期,国家也尽可能地不断改善戒毒环境,提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物质生活水平,努力保障戒毒治疗效果。国家虽然对以上救济途径也有相关法律法规做出明确规定,然而在实践操作中经常是流于形式或者为了应付上级领导检查和验收,临时按章行事,短期依法行政,不能长期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权益保护提供保障。另外,《禁毒法》没有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申诉、控告、检举做出保障性规定。2009年司法部颁布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办法(试行)》第七章第37条第2款的规定:“被单独管理人提出的申诉、控告等材料,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及时传递,不得扣压”。但是如果场所存在不移送或者不及时移送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等情况时没有作出任何规定,没有法律规定就无需承担相关责任,这样随时可能导致申诉、控告、检举渠道不畅通。

二、缺乏有效的监督体制

《禁毒法》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在强制隔离戒毒执法活动中的执法监督权。从法理上讲,检察机关可以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进行执法监督,但由于体制等方面的原因,检察机关不可能主动去监督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日常执法工作,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体制,势必会把预防强

制隔离戒毒人员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前防护,变为事后追究,外部监督内部化,对戒毒人员的权益保障和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及其工作人员的保护都不利。虽然劳动教养的合法性一直受到法学界的质疑,其存在形式也倍受学者垢病,但它还是在制度中明确了检察机关在执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办法》更是做出了具体规定和指导性意见。而《禁毒法》在制定过程中,作为一部更能体现人文关怀的法律却未提及检察机关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法中的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也缺乏这方面的规定来指导强制隔离戒毒的检查工作,导致检察机关在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进行执法监督时,有种勉强行事、无据可依的感觉。

三、戒毒场所的管理亟需规范

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场所设置,目前有些地方的劳教所和强制戒毒所就急于挂上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牌子,使得这种新的戒毒模式“换汤不换药”。《禁毒法》的内容中虽然使用了大量温和的体现人文关怀的用语来规范戒毒工作的开展,但由于限制了吸毒人员的人身自由导致他们对《禁毒法》仍有严重的抵触情绪,且多数存有严重的心理问题,主观恶习深,且“多进宫”人员占大多数,所以复吸情况严重。在日常实践管理中,由于戒毒人员长期处于一

个相对封闭的环境中,情绪容易焦燥,心理问题无法及时解决,相互间矛盾不能及时缓解,打架斗殴、拉帮结派、不服管理、顶撞辱骂甚至殴打民警等违纪行为时有发生。《禁毒法》实施以来,由于还有很多实施细则尚未出台,缺乏对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处罚措施和有效的管理手段的具体规定,导致在日常戒毒工作管理实践中困难不断,难于处理。吸毒人员法制观念淡薄,普遍存在吸毒是自己的事,没有损害其他人利益,在违法性上认识不够,对于法律规定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和场所隔离管理的方式不以为然,导致管理工作推进困难;通过在诊断评估上做文章规范管理制度,记录每个戒毒人员个体特点和场所内实际表现情况然后建立表册,与诊断评估挂钩,然而由于间隔时间过长,况且提前解除或延长强制隔离戒毒的批准权还在决定机关的手中,不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缺乏一个良好的戒毒环境,安全隐患不断,民警只有把大量的精力投放到维护场所的安全稳定上,无暇顾及心理矫治和教育工作,并且干警长期处于紧张疲惫的心理状态,思想和身体状况不能得到健康引导,也严重影响了戒毒工作成效。此外,不良的戒毒环境还容易导致交叉感染,尤其是第一次接受强制戒毒的人员,一旦教育工作不到位,更易使他们自暴自弃,坠入毒崖。

第三节结语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通过限制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人身自由来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实行“强制”,“强制”的主要内容是限制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人身权益。为毒瘾较深且无法自制的吸毒人员提供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并予以隔离,通过专业队伍对吸毒人员进行系统化的治疗,以求达到彻底戒除毒瘾的目标。从这点意义上讲,我们可以把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当作是整个大社区戒毒的一个缩本,但是存有不同的社区封闭性及隔离强制性。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是行政执法工作,也是一种行政强制治疗措施,其目的是为了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依法办事原则自然是其必须严格遵循的首要原则。

《禁毒法》出台后,其缺点和不足在实践检验中也逐渐显露。比如过于原则和抽象概括的立法内容难以指导在具体实践操作过程中的执行,理想化的立法理念和宗旨不符合社会现实情况和需要,自相矛盾的立法意图。为了把问题研究透彻并加以解决,需要我们尽快总结成功经验,并通过分析戒毒工作的进展情况,进一步完善各项法规制度,尤其是目前《禁毒法》实施细则尚未出台,为解决部门利益之争和缓解矛盾冲突等问题,需要我们加快制定细则的步伐。各项制度措施的完善可以更好地指导我国禁毒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戒毒工作的法治化,并在实践工作中取得更为辉煌的成就。

强制隔离戒毒所的一切权力都是法律赋予的,因此其全部活动,都必须严格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从实体到程序,从内容到形式,都不能超出或违反法律。

(作者:吴韬,此文获2011年度劳教系统理论调研论文三等奖)

强制隔离戒毒知识考试

1、吸毒成瘾的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戒毒治疗不以营利为目的。 2、社区戒毒期限为3年。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住所地接受社区戒毒。 3、吸毒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a、拒绝接受社会戒毒的 b、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c、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d、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4、劳动教养管理所设置教育机构,大中队设置教育干事和若干专职教员。 5、对劳动教养人员一次使用戒具的时间不得超过7天。 6、劳动教养期限,根据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员的违法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动机和危害程度,确定为一至三年。 7、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实行教育感化第一,劳动生产第二的教育方针。 8、人民检察院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 9、劳动教养是对于被劳动教养人员实行的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 10、劳教人员的档案应当实行分级管理。 11、对劳动教养人员要实行赏罚分明的奖惩制度,奖励面要大,惩罚面要小。 12、对于劳动教养人员教育的时间,一般情况下,每天不少于三个小时。 13、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可探视其配偶和直系亲属。 14、正在实施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不予安排探访。因情况特殊需要探访的,须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 15、劳动教养人员入所时,要进行认罪认错教育,所规纪律教育;出所前要进行遵纪守法和前途教育,并作出鉴定。 16、在劳动教养人员中,应经常开展劳动,学习,体育,卫生评比活动,定期评选劳动教养积极分子。 17、对女性劳动教养人员派女干部管理。 18、收容劳动教养人员时,必须凭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劳动教养通知书》,对于没有上述文件或文件与事实不符的,不予收容。 19、劳动教养人员的现金、票据和贵重物品,由劳教所代为保管,解除劳教时归还。 20、强戒人员探视费用自理。 21、对于强戒人员一次单独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5日。 22、强戒期限为2年,最长可延长一年。 23、强戒人员的康复训练包括身体功能恢复性训练,体能训练和常用健身项目辅导。 24、对被单独管理的强戒人员应当按标准供应饭菜和开水,保持室内卫生,室外活动不少于1小时,对患有疾病的及时予以治疗。 25、强戒所不得体罚,虐待或侮辱戒毒人员。 26、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戒所应当及时发还代管财务,结清账目,办理出所手续。 27、强戒人员办理所外就医,须由指定地方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亲属或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意担保。 28、对擅自离所的强戒人员,强戒所应在3日内书面通知原强戒决定机关。 29、强戒人员一次所外就医的期限为1到3个月。 30、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

强制隔离戒毒工作面临的管理难题和对策研究

强制隔离戒毒工作面临的管理难题和对策研究 摘要:随着《禁毒法》的颁布实施,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对传统戒毒管理方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其核心是针对原有戒毒制度的缺陷,建立起集生理脱毒期、康复训练期、回归巩固期于一体的戒毒康复“361”新模式。它集中体现了新的教育矫治模式,关系到规范文明管理和有效控制学员复吸矫治目标的实现。本文分析了现阶段强制隔离戒毒“361”戒毒模式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如管理理念不清、管理实践弱化,并提出着眼在人,以“361”的眼光重新探索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方法。 关键词:强制隔离戒毒管理难题管理对策大文明 管理是社会稳定不可或缺的的因素,人类文明的有利保证。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是强制隔离戒毒所内稳定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强戒人员)戒毒矫治目标实现的有利保证。强戒人员这一管理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与以往惯用的劳教管理工作相比,目的上更加明确,方法上更加文明,内容上更加科学。 一、目前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中存在管理实践的难点 禁毒法颁布实施以来,强制隔离戒毒所相继挂牌,也开始收容强戒人员,但是目前国务院的《戒毒条例》尚在讨论修改中,司法部的《强制隔离人员管理办法》也未正式出台,这样就给基层的强制隔离管理所实际工作造成了困难,管理的观念不清,生搬套用以往的管理经验,其管理弊端在不断的显现。1、管理方法仍徘徊于以往的劳教戒毒。 在实际工作运转中,许多民警认为强制隔离戒毒是劳教戒毒的翻版,两者换汤不换药,套用劳教工作模式,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当成劳教人员进行管理教育,在管理方法方式上,基本都沿用劳教工作的老一套,造成了强制隔离

戒毒变成了二劳教。 2、管理对象交杂,混于一室一舍。 “一所两制”甚至“一队两制”的管理模式,造成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对象非常复杂,既有吸毒劳教人员,也有其他罪错人员。不同的对象有不同的管理手段和方式方法,对应有不同的等级处遇,混合管理既不利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身心康复,也不利于其他劳教人员的教育矫治,更违法了《禁毒法》规定的分开管理原则,管理制度上无法区别对待。 3、诊断评估依据未能体现强制隔离戒毒矫治工作的最终目的。 对强制隔离戒毒的效果评估仍旧延用百分制考核,生产计量考核、日常量化考核等等。而只能直接的体现学员在所内的规范意识,习艺劳动,参加文体活动等积极性等,这与强制隔离戒毒满一年后实施评估,可以报决定机关给予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不一。同时对衡量学员戒毒矫治的效果缺乏应有的科学依据,更不能作为权威的考核标准。 4、倡导文明管理,又缺乏有力的强制措施。 强制隔离戒毒是一种强制性行政措施,国家将戒毒人员集中进行戒毒,这只是一个方面。还有一个方面的体现,就是在强制戒毒所内的强制性管理。但目前已收治的强制隔离所却难以有效实施。一是管理人员要按照戒毒规律的要求,组织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进行戒毒教育、行为矫治、心理康复、身体锻炼、劳动锻炼等各项工作,必须采取强势管理。二是由于戒毒人员被强制戒毒本身就有一种抵制和仇视心理,再加上他们大多是人格有缺陷,对社会认知存在偏见;自控力不强,易冲动,常有违规违纪;极端自私,常为一点小事不惜争吵打架,有的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甚至不惜暴力对抗管理,而戒毒法理只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给隔离戒毒管理工作带来了难题。

社区戒毒表(含所有附件)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登记表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书 根据《禁毒法》和《戒毒条例》有关规定,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签订如下协议: 一、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岁,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家庭住址。 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时间为三年,自报到之日开始计算。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办公室应履行以下义务,并享有以下权益: (一)依法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采取必要的监护措施。 (二)定期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戒毒/康复现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改进戒毒/康复措施。 (三)定期通知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接受尿样检测。 (四)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违反协议的,提出告诫。 (五)对严重违反协议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及时向作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的公安机关报告。 (六)认真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职责,通过尿检、谈话、戒毒知识辅导、法律援助、就学就业援助、告诫、戒毒情况定期评估等方式和途径,对戒毒人员进行管理和帮助。 四、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并享有以下权益: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守则,自觉服从管理,每月向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报告戒毒情况。 (二)定期接受吸毒检测。社区戒毒人员三年内吸毒检测不少于22次:第一年每月检测一次(年月至年月, 每月日接受检测);第二年每两个月检测一次(年月、月、月、月、月、月,每月日接受检测);第三年每三个月检测一次(年月、月、月、月,每月日接受检测)。 社区康复人员三年内吸毒检测不少于12次:第一年每两个月检测一次(年月、月、月、月、月、月,每月日接受检测);第二年每三个月检测一次(年月、月、月、月,每月日接受检测);第三年每六个月检测一次(年月、月,每月日接受检测)。 (三)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离开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日以上的,须提前向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报告,填写《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外出请假审批表》,且单次最长离开时间不得超过30日。 五、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逃避或者拒绝接受吸毒检测3次以上,擅自离开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30日的,属于严重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严重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将依据《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机关对其做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2016禁毒知识考试试卷(含答案)

禁毒知识考试试卷 单位:姓名:得分: 一、单选题(每题2分,共30分) 1、每年的6月26日是( B )。 A、世界禁毒日 B、国际禁毒日 C、联合国禁毒日 D、全球禁毒日 2、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应当( C ) A进行劝导 B进行批评、教育 C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D 对其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3、在中小学生中普遍开展毒品预防教育的主要目的是提高他们的( A )意识 A、识毒、防毒、拒毒 B、不吸毒 C、不贩毒 4、鸦片,又叫阿片,俗称大烟,源于( A )蒴果,其所含主要生物碱是吗啡。 A、罂粟植物 B、大麻植物 C、古柯植物 D、麻黄草 5、利用未成年人运输毒品的按照《刑法》规定如何处罚( C ) A、以教唆罪论处 B、以运输毒品罪处罚 C、以运输毒品罪从重处罚 6、毒瘾是可以戒除的,关键在于个人的( B ) A、意志 B、决心 C、财力 D、年龄 7、林则徐虎门销烟是什么时间( A ) A、1839年6月 B、1839年7月 C、1828年12月 D、1828年11月8、毒品“可乐”主要成分是下列哪种物质( B ) A、咖啡因 B、可卡因 C、摇头丸 C、大麻 9、毒品区别于毒物的自然特征是( A )。 A、依赖性 B、非法性 C、危害性 D、合法性 10、发现吸贩毒情况,想向公安机关举报应拨打电话号码( C )。 A、114 B、119 C、110 D、120 11、非法持有海洛因( B )克以上的,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A、5 B、10 C、 15 D、 20 12、按照《禁毒法》的规定,下面表述正确、完整的是:( A ) A、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B、禁毒是人民政府的责任 C、禁毒是公安机关的责任 D、禁毒是公民自身的责任 13、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贩卖毒品罪的,应当( A )。 A、负刑事责任 B、从轻或减轻处罚 C、不予刑事处罚 D、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14、《禁毒法》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 C )吸毒人员。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 A、打击处理 B、依法惩治 C、教育和挽救 D、收容看管 15、下列属于新型毒品的是( C ) A 大麻 B 海洛因 C 摇头丸 D 鸦片 二、多选题(每题2分,共30分) 1、制定《禁毒法》的指导原则是( ABC )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办法(试行)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办法(试行) 第四章通信、通话 第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来往邮件应当接受工作人员的检查,防止夹带毒品和其他违禁品。实施检查时,应当有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本人和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在场。 第十八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来往邮件由大(中)队统一登记、收发。 第十九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经所在大(中)队批准,可以使用强制隔离戒毒所指定电话与配偶、亲属电话。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与国外、境外配偶、亲属通话,须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不得持有或使用移动通讯设备。 第五章探访 第二十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和所在单位或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到强制隔离戒毒所探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因特殊情况,其他人员要求探访的,须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 第二十一条正在实施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不予安排探访。因特殊情况确需探访的,须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

正在接受审查或呈报逮捕的,禁止探访。 第二十二条探访在探访室或指定地点进行。探访室应当设置玻璃隔离设施。探访时应当有工作人员在场。 国外、境外的配偶、直系亲属探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须经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省级主管机关批准。 第二十三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探访时,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户口本等证明本人与被探访人员关系的证件。所在单位或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探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对没有证件或与证件不符的,禁止探访。 第二十四条探访人员送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日常生活用品,应当在强制隔离戒毒所设置的商店购买。 探访人员送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其他物品,须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并由工作人员当面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探访人员应当遵守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探访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终止探访。 第六章探视 第二十六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可以探视其配偶、直系亲属。 第二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探视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申请书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申请书 题要 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请书申请要写(一)企业和个人信息(二)部门分意见1、所在地设区市级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意见:2、所在地设区市级公安机关审核意见:3、省级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意。 随着市场的发展,公司的种类也在增多。保安服务公司就是其中一种,保安服务公司的设立需要先向有关部门提交保安服务公司设立申请书,有关部门在收到大家的申请书以后,核实材料,审批核验,最终批准成立保安公司。具体的内容还是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保安服务公司设立申请书 ▲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请书申请 日期:年月日 (一)企业和个人信息 申请人: 联系电话: 国籍: 实际住址: 身份证/护照号码: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公司住所地址: 邮编: 办公面积(㎡): 企业性质: 注册资金万元(国外货币:): 经营范围: 股东: 出资额: 出资比: 例联系电话: (二)部门分意见 1、所在地设区市级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意见:签章: 年月日 2、所在地设区市级公安机关审核意见: 签章: 年月日 3、省级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意: 见签章: 年月日

省级公安机关审批意见 签章: 年月日 (三)说明 1、申请书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正反面打印,申请人可手写,也可打字填写。 2、申请书正面为申请人填写项目,背面为省市两级公安机关审核审批意见。 3、申请书一式三份,省级公安机关审批后,交申请人一份,省市两级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各留存一份。 ▲二、注册保安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

关于开展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情况的汇报

关于开展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情况的汇报 我大队于20XX年1月1日开始对中山市所辖12个镇区的吸毒人员进行强制隔离戒毒收治工作。自收治工作开展以来,在所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在大队民警职工的不懈努力下,目前强戒人员改造秩序良好,各项工作开展有条不紊。现将收治强戒人员一个月以来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强制隔离戒毒的工作情况 截至2月5日止,我大队共收治强戒人员?名,其中患肺结核强戒人员1名,患hiv强戒人员2名,于1月?日向???调遣强戒人员22名。 加强培训、提高素质,培养建立了一支专业的民警队伍为了适应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新要求,收治工作开展以来,我们根据所部的安排,分两批以全程跟班的形式到公安局戒毒所进行了学习交流,通过加大教育培训力度,采取所外学习,所内经验交流等措施,切实提高了民警的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并鼓励民警将日常在管理过程中积累的经验上升为理论,再用来指导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实践,逐步培养一支有较高素质的专业民警队伍。 整合资源,确保安全,初步完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各项措施

尽管劳教场所已经具备收容劳教戒毒学员条件,但强制隔离戒毒学员收容时,是未经生理脱瘾直接送交的,相比以往的劳教戒毒学员有着更为现实的不稳定因素和危险性。因此,我们在利用原有资源、设备的情况下,以确保安全为前提,以科学戒毒、规危戒毒、成功戒毒为目标,初步完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各项措施。 规范管理,完善制度,初步建立了一整套强制戒毒人员日常工作管理规范 要使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范运行,制度是关键。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身份不再是劳教人员,不能适用目前的管理制度和表本薄册,同时《禁毒法》明文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要建立科学的诊断评估机制。因此,为适应新形势和法律要求,我大队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法规和规章作为参考和依据,并结合工作实际,初步建立了《强戒人员日常行为规范》、《强戒人员日常管理流程》、《强戒工作流程》、《强戒人员内务标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使强戒工作初步走上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道路。 改革创新,突出人性化管理,不断提升治疗、康复、矫治水平 随着强制戒毒所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我们将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治疗、教育和康复上,强调强制戒毒人员的管理要有别于劳教模式,对戒毒人员要重在治疗和教育。

最新学校禁毒知识测试题含答案

学校禁毒知识测试题 学校名称:班级:教师(学生)姓名: 一、单选题 1、《全民禁毒教育实施意见》规定,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学生的不同特点分阶段(),切实做到计划、教学材料、课时、师资“四到位”。使广大在校学生从小树立“珍爱生命,拒绝生命,拒绝毒品”意识,努力实现“学生不吸毒,校园无毒品”的目标。 A、开展禁毒教育 B、开设禁毒课程 C、开展禁毒宣传 2、根据相关规定,以下不属于毒品的是()。 A、海洛因 B、冰毒 C、砒霜 3、“金三角”是指位于东南亚的()边境地区的三角地带。 A、泰国、老挝、缅甸 B、越南、老挝、柬埔寨 C、泰国、越南、缅甸 4、电视剧《永不瞑目》中陆毅所扮演的主角滥用的是什么毒品?( ) A、海洛因 B、大麻 C、氯胺酮 5、《禁毒法》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A、学校 B、中小学校 C、大专院校 6、由于吸毒者极易感染各种疾病,包括性病,造成后代先天性畸形、缺陷、注射毒品是传染()的主要途径。 A、痢疾 B、艾滋病 C、肺水肿 7、以下哪种行为是违法行为:( ) A、吸烟 B、喝酒 C、服食“摇头丸” 8、导致艾滋病的病毒是“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它的英文简称是()。 A、HTLV B、HIV C、HDNA 9、海洛因是吗啡的半合成品,也就是俗称的“白粉”。同吗啡相比,其成瘾性()。 A、更强 B、相当 C、更弱 10、第一次鸦片战争发生在()。 A、1839年 B、1840年 C、1848年 11、“麻古”是泰语的音译,其主要成分是()。 A、甲基苯丙胺 B、二乙酰吗啡 C、大麻 12、在中小学生中普遍开展毒品预防教育的主要目的是提高他们的()意识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是在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前所填写的一份申请表格。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是报考驾照前必须要做的事,类似给你建立一个档案一样,让后进行各项体检,通过理论考试、路考成功后就可以取得相应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上面要明确查看填写申请人信息、申请业务的种类、申请方式、委托代理人和监护人信息、申告的义务和内容、申请人的签字、代理人和监护人的签字。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必填基本信息 1、申请人的姓名 2、性别 3、出生日期 4、国籍 5、身份证名称以及号码 6、邮寄地址 7、固定电话 8、移动电话 9、电子邮箱

10、邮政编码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填表说明 一、填写时使用黑色、蓝色墨水笔,字体工整; 二、标注有“□”符号的为选择项目,选择后在“□”中划“√”; 三、“申请人信息”中包含的各栏均应认真填写,不得空项。其中: 1、“身份证明名称”,属于在暂住地申请的,分别填写“居民身份证”和《居民身份证》证号、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名称和证明号码;属于境外人员的,分别填写入境的身份证明名称和证明号码、“居留证”和《居留证》证号;属于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填写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和证件号码;其他人员,填写“居民身份证”和《居民身份证》证号。 2、“住所地址”,属于境外人员的,填写居留证明记载的地址;属于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记载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地址;其他人员,记载《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地址。 3、“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填写能够联系到申请人的地址和电话。 四、“申请业务种类”中包含的各栏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填写: 1、属于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填写申领栏中申请的“准驾车型代号”;属于增加准驾车型的,还应填写“现准驾车型代号”;属于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境外驾驶证申领的,还应在相应种类驾驶证前的“□”内划“√”,并填写“所持驾驶证的证号”、“签注的准驾车型代号”、“初次领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2、属于换证、补证或注销的,先选择具体的业务种类,如属于有效期满换证的,在“□有效期满”内划“√”,再填写此项业务栏后的“有效期截止日期”和“有效期限”。换证、补证业务交由他人代理的,或者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由监护人提出注销的,填写“申请方式”和“委托代理”栏,同时,必须由本人在“申请方式”栏后的本人签字处签名。 五、申请人必须认真阅读“申告的义务和内容”,如实申告,并在“申请人签字”栏内签名。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填写注意事项 1、在填写时一定要注意要选择蓝黑的墨水笔,并且要保证填写时的字体是工整的。 2、在表格上可以看到有很多“□”的符号,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去选择,如果是的话就在“□”后面划钩。 3、在申请表格上的身份证明名称,如果填写人在自己暂住地进行申请的,就需要将公

禁毒知识竞赛试题判断题及答案

2016禁毒知识竞赛试题判断题及答案 判断题(90题) 1、禁毒是国家的责任。(错,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禁毒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对) 3、禁毒工作实行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错,政府统一领导) 4、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错,广泛) 5、公安部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错,国务院) 6、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应当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错,可以) 7、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对) 8、国家鼓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但不给予税收优惠。(错,依法给予) 9、国家组织开展禁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缉毒技术、装备和戒毒方法。(错,鼓励) 10、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 11、国家鼓励公民参与禁毒宣传教育和戒毒社会服务工作。(错,志愿人员) 12、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错,教育、教学内容) 13、地方各级共青团组织应当对参与禁毒宣传教育和戒毒服务工作的志愿人员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错,人民政府) 14、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错,人民政府) 15、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 对) 16、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末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对)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17号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9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管理,保障强制隔离戒毒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强制隔离戒毒所是公安机关依法通过行政强制措施为戒毒人员提供科学规范的戒毒治疗、心理治疗、身体康复训练和卫生、道德、法制教育,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场所。 第三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坚持戒毒治疗与教育康复相结合的方针,遵循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原则,实现管理规范化、治疗医院化、康复多样化、帮教社会化、建设标准化。 第四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警务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设置

第五条强制隔离戒毒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臵。 强制隔离戒毒所由公安机关提出设臵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分别审核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六条强制隔离戒毒所机构名称为XX省(自治区、直辖市)、XX市(县、区、旗)强制隔离戒毒所。 同级人民政府设臵有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为XX省(自治区、直辖市)、XX市(县、区、旗)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 第七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建设方案,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 第八条强制隔离戒毒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二至四人,必要时可设臵政治委员或教导员。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工作需要设臵相应的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管教、监控、巡视、医护、技术、财会等民警和工勤人员,落实岗位责任。 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女民警。 公安机关可以聘用文职人员参与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戒毒治疗、劳动技能培训、法制教育等非执法工作,可以聘用工勤人员从事勤杂工作。 第九条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人员、医务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和职业保险。 第十条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基础建设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戒毒人员监管给养经费,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本地财政部门每年度对戒毒人员伙食费、医疗费等戒毒人员经费标准进行核算。 第十一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财物管理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第十二条强制隔离戒毒所按照收戒规模设臵相应的医疗机构,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强制隔离戒毒所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要求配备医务工作人员。 强制隔离戒毒所医务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职称评定考核。

(完整版)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档案

重庆市南岸区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档案 一、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书 二、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职责 三、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职责 四、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守则 五、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变更戒毒地点审批表 六、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告诫书 七、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吸毒检测通知书 八、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吸毒检测记录表 九、社区戒毒(康复)见面访谈记录 十、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档案 十一、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十二、解除社区戒毒(康复)审批表

附件1 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书 甲方:市区街道(镇)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 乙方:姓名: 乙方基本情况:性别出生年月:年龄岁(已/未婚) 联系电话: 现居住地址: 就业(医、学)场所: 根据公安局(分局)年月日《责令社区戒毒、康复决定书》(社戒/社康字[ ]第号)的通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国务院《戒毒条例》的规定,责令乙方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月)到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接受社区戒毒(康复),经双方协商,签订以下协议,并自觉遵照执行。 一.执行社区戒毒(康复)期间,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对乙方采取必要的戒毒(康复)措施; 2.定期对乙方的戒毒(康复)现状进行评价; 3.通知乙方按规定到国家指定的机构进行社区戒毒(康复)期间的检测; 4.对乙方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的行为提出告诫; 5.乙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的,甲方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6.针对乙方情况,制定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帮教计划;

7.为乙方提供戒毒(康复)知识辅导,开展心理咨询和法律援助等服务; 8.为乙方提供就业、就学、就医、技能培训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9.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协调相关部门为乙方提供必要的救助服务。 二.在执行社区戒毒(康复)期间,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自觉遵守本协议及社区戒毒(康复)的管理规定; 2.定期向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汇报思想、活动及戒毒康复情况; 3.积极配合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工作,保证随叫随到; 4.自觉接受定期检测,按照社区戒毒第一年每月不少于一次,第二年每两月不少于一次,第三年每三月不少于一次;社区康复第一年每两月不少于一次,第二年每三月不少于一次,第三年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的要求到甲方指定的机构进行检测; 5.需要变更或暂时离开社区戒毒、康复地点及请假的,必须向甲方书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 6.需要参加药物维持治疗的,按规定办理入组手续并向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备案,到指定的治疗单位就治,需要变更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地点的,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在社区戒毒期间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无正当理由脱失7天以上的,由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提出意见,并经决定社区戒毒的公安机关同意,取消其治疗资格,治疗时间不计入社区戒毒期限; 7.享受就业、就学、就医、技能培训、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帮助和服务; 8.积极参加社区组织开展的社会活动。 三、违反协议应承担的后果: (一)社区戒毒工作小组不履行职责的,根据《戒毒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27号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已经2013年3月22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 二○一三年四月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教育和挽救吸毒成瘾人员。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对经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在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三个月至六个月后,或者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执行方案送交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依法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第四条从事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人民警察应当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尊重戒毒人员人格,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场所设置 第六条设置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符合司法部的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司法部备案。 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单独设置收治女性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和收治未成年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 第七条强制隔离戒毒所以其所在地地名加“强制隔离戒毒所”命名,同一地域有多个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命名。 专门收治女性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为地名后加“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专门收治未成年人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为地名后加“未成年人强制隔离戒毒所”。 第八条强制隔离戒毒所设所长一人、政治委员一人、副所长若干人,设置职能机构和戒毒大队,根据收治规模配备从事管教、医疗和后勤保障的工作人员。 第九条强制隔离戒毒所设置医疗机构,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及保险。 第三章接收

2018年强制戒毒新规定(2018)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ff16558650.html, 2018年强制戒毒新规定(2018) 对于被毒瘾折磨了很长一段时间,给家庭、社会也造成了严重危害的人来说,其家人就会送他们去强制戒毒。在强制戒毒的时候,要能过遵循相关的规定,特别是戒毒者的家属。下面赢了网小编为你介绍2018年强制戒毒新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戒毒工作,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戒毒工作体制。 戒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多种措施,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戒毒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禁毒委员会可以组织公安机关、卫生行政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吸毒监测、调查,并向社会公开监测、调查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依法实行动态管控,依法责令社区戒毒、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责令社区康复,管理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司法行政部门

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制定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戒毒医疗服务提供指导和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康复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指导和支持。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第六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需要设置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应当合理布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建设标准,由国务院建设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司法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要点

一是完善场所治理,推动实现安全稳定常态化。全面夯实所政管理基础,提升所政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完善安全防范长效机制建设,加强安全稳定形势分析研判、预报预警和监测监控,加强矛盾纠纷的调处化解和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建立以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化的联动立体防范格局,进一步提高场所安全防范水平。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不断创新管理工作方法,体现文明和谐,突出人文管理;把握宽严相济,推进激励管理;注重内引外联,加强协调配合,提高戒毒矫治科学化。二是完善教育矫治模式,提升教戒治质量。继续做好服务场所安全稳定工作,扎实做好常规性教育矫治工作,突出抓好教育矫治工作监督考核,切实加强戒毒矫治专业化建设,务实开展循证戒治试点工作,着力探索戒毒矫治方法,规范和提升心理矫治工作,加强戒毒文化建设,积极配合“大戒毒”体制相关工作调研,继续做好戒毒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创业意识教育,继续做好戒毒矫治宣传教育工作,提升戒毒机关社会影响力。三是深化三项创建,全面加强生活卫生工作。强化生活保障,做到伙食搭配科学、营养均衡。强化饮食卫生,健全饮食安全责任体系。强化卫生管理,抓好个人卫生、内务卫生、环境卫生工作。强化医疗防疫,落实入出所体检、定期体检和跟踪体检制度,加大医疗设备的更新和投入,健全疾病流行趋势分析研判、疾病防控分类预警机制,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四是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执法公信力。正确把握戒毒人员“违法者、受害者、病人”的三重属性,以强化关怀救济、体现治病救人为重点的服务型执法新理念,提高戒毒工作法制化水平。着力规范化执法行为,建立健全戒毒人员从入所到出所各个环节的执法标准,严密程序,细化流程,减少执法随意性。提高执法透明度,加大所务公开力度,将有关执法工作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不断提高执法公信力。五是适应改革转型,提高信息化建设应用水平。以构建“211”信息化功能体系为重点,推进场所指挥中心、安防管理平台、戒治管理平台和综合数据库建设,着力提升信息化应用效能和管理水平,实现工作流、信息流、管理流的深度融合;进一步加强装备管理,完善制度,规范流程,全面提升装备保障水平。六是立足服务保障,推动场所经济平稳发展。坚持稳中求进、稳中向好的主旋律,根据我所的实际情况,做强做优劳务加工,继续强化劳教习艺现场“7s”管理,提高生产效率。优化产品和人员结构,提高经济效益。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实现安全生产无事故。 **年,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也是我们戒毒系统协调推进改革、加快转型发展的关键一年。做好今年的司法行政戒毒管理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我们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变压力为动力,化挑战为机遇,切实做好以下六项工作。

禁毒知识大赛试题答案[1]

禁毒知识大赛试题答案(二) 一、单项选择题 1、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的性别、年 龄、患病等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D )。 A集中管理B统一管理C隔离管理D分别管理 2、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A)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A强制隔离戒毒场所B办案单位C社区戒毒机构 D户籍地派出所 3、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B)。 A六个月B一年C一年半D二年 4、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B)。 A一千元以下罚款B三千元以下罚款C五千元以下罚 款D一万元以下罚款 5、1987年6月12日,联合国在维也纳召开了有138个国家参加的“麻醉品滥用和非法贩运问题部长级会议”,会上确定每年(B)为“国际禁毒日”。

A.4月26日 B.6月26日 C.10月26日 D.12月26 日 6.《禁毒法》第一章第四条第一款明确了我国的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B)并举的方针。 A、行政、教育、文化、医疗 B、禁种、禁制、禁贩、 禁吸、 C、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 D、组织、协调、指导 7、林则徐“虎门销烟”发生在哪一年(A) A、1839 B、1840 C、1848 D、1842 8.1858年,英、法、美等国迫使清政府在上海签订了(C),使鸦片贸易在中国正式“合法化”。 A.《南京条约》B.《马关条约》C.《中英 通商章程善后条约》 9、以下哪些是我国刑法所界定的毒品?(A) A、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 可卡因B、挥发性溶剂C、烟草、酒精 10、你认为“摇头丸”是毒品吗?(C ) A、不是毒品 B、是药品 C、是毒品,系致幻性兴奋剂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申请表

附件一 保安服务企业设立申请表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申请日期: 山东省公安厅制

企业名称 注册地(市县区) 住所 详址 邮编 服务范围□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 □安全检查□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区域秩序维护 联系人姓名固定 电话 手机 经济类型注册 资本 股东 数量 主要股东单位或姓名 单位性 质个人 国籍 证件 名称 证件号码 出资 金额 股份所 占比例 法定代表人 姓名性别 公司 职务 2寸彩色 免冠照片身份证 件名称 身份证 件号码 住址 保安师 证编号 固定 电话 手机 主要管理人员姓名职务 身份证 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保安师证编号

提交材料目录□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的验资证明,国有资产评估文件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简历 □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 □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开出公职、开除军籍证明 □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效证明文件 □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以下四项仅申请设立(增设)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 □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的验资证明;出资属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51%以上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的材料 □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的材料 □枪弹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情况的材料 以下四项仅申请设立外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合同复印件 □外方的资信证明和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 □境外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所属国家或者地区无被刑事处罚记录证明 □境外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5年以上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 该项仅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 □保安服务许可证副本 法定代表人签名对上述填写和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性负责。 签名:年月日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赵某一般心理共9页文档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赵某一般心理 问题的心理咨询个案 引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离开无毒环境(强制隔离戒毒所),重新回归社会时,大多数戒毒者对自己戒除毒瘾抱着很大希望和决心,小心翼翼保持着自己的戒毒操守。但是,吸毒者经常处于一个或大或小的“毒友”圈子,一般都会受到“毒友”的影响和刺激,产生“吸最后一口,以后永远不再吸了”的自我安慰想法,结果是又一次陷入“吸最后一次”的恶性循环中,不能自拔,使先前的努力在“毒友”的引诱下化为泡影。再次复吸给事业、家庭、亲人带来的伤害又使吸毒者陷入悔恨和自责的负性情绪中,以致自己不能解脱。 一、来访者基本信息:赵某,男,37岁,已婚,初中文化,汉族,二进宫学员,家中姐弟四人,其排行老四。无重大躯体疾病史,家族无精神疾病史。1993年开始吸食毒品(海洛因),1997年6月被决定劳动教养戒毒(在劳教四大队),2000年1月劳动教养期满解教出所。解教后巩固戒断毒瘾长达7年,2007年再次复吸,2011年5月投送我所强制隔离戒毒(在戒毒三大队)。 二、来访者主诉 一段时间以来入睡困难,白天情绪烦躁,听到其他学员大声说话烦躁情绪加重,不愿与人沟通,情绪郁闷,睡不着时总想以前发生的事情和出所后会遇到的难处。戒断毒瘾这几年家庭幸福、事业有成。岳父家的亲朋也接纳了我。现在我自由没有了,出所后一无所有,我没脸面对自己的亲人,尤其是岳父家的人,戒毒后他们给了我无微不至的关心和帮助,以

后他们都不会再信任我。我这次强戒除了妻子其他亲人没有一个来接见我。这样反复的想,想的很细,经常几个小时都沉浸在对过去的回忆和未来的幻想中,自我感觉这样不好,主动去控制,可是一会儿又回到刚才想的问题上来,做事情注意力不能集中。感觉对许多事情提不起兴趣。三、咨询民警观察和分管民警反应 咨询民警观察:该来访者求助愿望强烈,交流时主动诉说,语速适中,表情达意恰到好处,穿着干净整齐,内心较有思想。 分管民警反映:该学员日常管理中能做到遵规守纪,服从教育矫治的安排,习艺劳动表现积极。近几日情绪变化大,处于一种低迷伤感,无精打采,提不起精神的状态。 四、心理评估和诊断 赵某出现上述症状时间较短,为近期发生,自己能找到明显原因,内容尚未泛化。其情感反应是可以理解的,强度不大,对自身躯体、心理和社会功能等症状有充分的自知力,主观认识与客观现实是一致的,能够很现实的分析自己复吸的利弊,思维合乎逻辑,感到痛苦,希望得到帮助解决问题,属于一般性心理问题。具体原因是复吸引发趋避式冲突进而导致混合型焦虑、抑郁等不良情绪。 五、心理咨询目标 依据以上评估诊断,同来访者协商,确定如下咨询目标: 近期目标:同来访者之间建立平等良好的咨询关系,帮助其澄清自身心理冲突,摆脱对自身现状的过分关注以及由此产生的将存在问题无限放大的心理暗示,鼓励其作出新的有效行为,树立信心,重新开始,并且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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