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案例大数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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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案例大数据报告| iCourt

?来源:林思明杨超付迪

?日期:2016-01-18

保理案例大数据报告

作者:林思明杨超付迪

单位:盈科保理律师团队

微信公众号:factoringlaw

最近的几年,保理合同纠纷频发,但是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没有关于保理的直接立法,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因此各地法院在审理保理合同纠纷过程中对于保理的理解不尽相同,盈科保理律师团队收集整理了近1000个保理的合同纠纷,从中挑选了238个较为典型的案例进行分析研究,针对不同的争议焦点进行总结,分析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审判要点,进而倒推保理商在具体业务操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从而形成了盈科保理律师团队的研究成果,应用于为客户进行风险管理的法律服务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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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案件数据分析

(一)保理案件数量增长趋势

(三)保理案件程序特征

1.一审原告情况

在238个案例中,一审案件198个,二审案件39个,再审案件1个。

全部保理案件中,87.4%的一审诉讼程序系银行启动,占绝大部分。而保理商作为一审原告的案件中,国有四大银行占了银行保理纠纷的68.2%。

在统计研究的238个案例中,未设定任何担保的案件有43个,占18%,而在有担保案件中大部分采用了连带保证和抵押的担保形式,并且大部分案件同时设立了几种担保方式。

保理案件重点问题分析

(一)案由的确定

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并没有涉及保理合同纠纷,通过对近几年几百个涉保理纠纷的案件进行研究发现,不同的法院对案由的确定有不同的观点。而法院对保理合同性质的界定,因大部分案件发生时相关规定并未出台,不能在法律层面上得到支持,所以不同法院也会有不同的意见,当然这也与有些案件中当事人所签署保理合同并不具有典型的保理业务条款及未完全依照保理业务流程有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中指出: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一般不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另外,考虑到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具有复杂性,为了更准确地体现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和便于司法统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坚持以法律关系性质作为案由的确定标准的同时,对少部分案由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

保理合同在我国并没有直接案由的规定,法院对于案由的确定,基本有以下几种思路。其中法院主流观点是把保理合同案件的案由界定为金融合同借款纠纷。

1.案由确定为金融合同借款纠纷

案例(2012)杭西商初字第751号中,银行与应收账款债权人签订了保理合同,并由担保方提供最高额保证。应收账款到期后,债务人未付款,债权人不进行回购。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担保方答辩时认为银行起诉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不是基于金融借款合同关系,本案中不存在金融借款合同,而是保理业务合同,法律上很难界定合同性质。现银行就金融借款关系和债权转让关系一并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认为:保理业务是一项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债权为前提,集融资、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及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是指销货方(债权人)将其因向购货方(债务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由银行为销货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相关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若购货方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银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销货方追索未偿融资款。从以上有关保理业务的定义及性质可知,保理业务系金融业务的一种,因此本案案由确定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并无不妥,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规定。

2.案由确定为合同纠纷

案例(2014)赣民二终字第32号中,上诉人提起上诉时称:原审法院没有按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准确确定案由,未能理清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法院认为《合同法》并未专门规定保理合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亦未规定保理合同纠纷的案由,因此,保理合同属于无名合同。《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约定了资金融通以及应收账款的转让等内容,在法律性质上兼具了借款合同与债权转让合同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借款关系或者债权转让仅是保理合同的一个方面,均不足以概括保理合同的全部内容。确定为合同纠纷并无不妥。

案例(2015)豫法民管字第00041号中,法院也持有相同意见,认为因保理合同产生的纠纷系一类新出现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的通知》中没有保理合同纠纷这一案由,故本案案由确定为合同纠纷。

3.案由确定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案例(2015)浙杭商终字第502号中,银行与卖方签订保理合同,应收账款到期后买方拒绝付款,卖方也未进行回购,银行只起诉了买方。一审时法院认为,买方已经在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上确认盖章,视为对应收账款转让知情,需承担付款义务。二审时,买方作为上诉人称:银行与卖方之间的融资业务的性质,债权债务转移的保理业务只是形式,其实质是短期贷款业务。所以卖方与银行行之间的民事争议应该适用《合同法》第65条——约定由第三人履行,而不是第79条——债权债务转移。

法院认为,合同债权转让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须有有效的合同债权存在,合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应达成转让协议,债权的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转让的合同债权必须依法可以转让”等。本案卖方与银行在保理协议中约定,将卖方因销售货物对买方公司所享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光大银行,买方在《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中确认欠款金额,且案涉债权转让并不属于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三种不得转让之情形。本案债权转让符合债权转让的构成要件,债权转让行为有效,本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4.借款合同纠纷和追偿权纠纷

有的法院把保理合同纠纷的案由确定为借款合同纠纷和追偿权纠纷,但在裁判意见中没有具体指明确定的理由,所以此处就不在进行详细阐述。

(二)管辖权的确定

我国对保理合同纠纷的管辖还没有全国性质的统一规范,在统计的案例中,法院对于保理纠纷所引起的诉讼管辖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1)保理商单独起诉买方时,采用买卖方之间的基础合同确定管辖权。(2)保理商同时起诉卖方与买方时,采用保理合同中协议管辖条款。(3)保理商附带起诉保证方的,保证合同的管辖权采用保理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

1.保理商单独起诉买方管辖权确定:依据“基础合同”中约定管辖条款确定管辖权

(2014)赣立终字第44号,银行与应收账款债权人签订保理合同,应收账款到期后,银行未收到保理预付款,就起诉应收账款债务人。应收账款债务人作为上诉人,提起上诉时称:本案是因债权转让而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应根据买卖方签署的买卖合同管辖条款约定,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上诉法院认为,银行的诉讼请求涉及债权转让引起的买卖合同关系、保理合同关系及以保理合同为主合同的保证合同关系。因在债权转让关系中,新债权人未与债务人重新达成管辖约定且原合同管辖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原合同管辖约定仍然有效,本案原合同即买卖方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为买方(江铜公司)所在地法院,故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债权转让引起的买卖合同关系纠纷没有管辖权。

2.保理商起诉卖方和买方管辖权确定:依据“保理合同”中约定管辖条款确定管辖权

(1)(2014)粤高法立民终字第54号中,法院认为保理合同中协议管辖的地点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协议管辖有效。(2014)浙杭辖终字第908号,法院认为保理合同为主要法律关系,应该由主要法律关系来确定管辖权,因此保理合同中协议管辖有效。

案例(2014)闽民终字第1327号,买方作为上诉人提起上诉时称:如果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保理合同以及保证合同中的管辖权约定对上诉人没有约束力;如果被上诉人起诉行使的是追偿权,那么可以按其和卖方之间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但不应当列上诉人为被告。

法院认为:银行作为保理商,主张其所受让于对于买方的应收账款和《保理协议书》项下的融资款已界清偿期,一并向卖方和买方提起诉讼,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行使的是追索权,不应当列其为被告为由,主张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融资额度协议》、《保理协议书》均约定了协议管辖条款,选定银行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虽然银行针对买方的起诉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但系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所主张的给付请求指向同一诉讼标的,应当合并审理。在银行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并起诉,且买方并未主张已就双方之间的本案争议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形下,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受诉法院一并对银行诉应收账款债务人的纠纷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

(2)案例(2014)粤高法立民终字第54号,银行同时起诉卖方与买方,一审中,法院认为涉案《买卖合同》为《保理合同》建立的前提条件,确定本案管辖应以涉案《买卖合同》为依据。《买卖合同》第七条约定合法有效的协议管辖条款,即合同任何一方可向广州市所辖法院提起诉讼。现银行受让涉案债权后取代原债权人成为新的债权人,上述协议管辖条款亦自然转让,继续有效,故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买方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中“《煤炭购销合同》是《保理合同》》建立的前提条件”的表述,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错误的。银行与上诉人之间的纠纷是应收账款转让而产生的一般债权债务纠纷,应遵循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是因履行涉案《保理合同》过程中产生纠纷引起的。涉案《保理合同》、《银团保理保证合同》均约定内容明确的协议管辖条款,即由保理商住所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上述查明的情况显示,本案合同履行地是在广东省广州市;银行的住所地也位于广东省广州市;且卖方的住所地亦在广东省广州市。因此,广东省广州市属于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涉案协议管辖条款应确认有效,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3)案例(2014)浙杭辖终字第908号,买方作为上诉人认为:保理合同中管辖权的约定,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理,对买方不应产生约束力。银行向买方提起诉讼,应当依据买卖方之间确立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中关于管辖权的约定作为依据,或根据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而不应当依据保理合同中的管辖约定。

上诉法院认为:保理合同所确定的法律关系为本案的主要法律关系,因此,应当依此主要法律关系来确定本案管辖。依据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的约定,因该合同所引起的一切争议、纠纷,“在甲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该项约定意思表示明确,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据此,确定本案应当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则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买方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亦应遵从本案的管辖原则。

3. 担保合同管辖权的确定:根据主合同“保理合同”的管辖权确定

(2013)二中民终字第16350号,银行起诉卖方与担保方,一审过程中担保方辩称:《保证合同》与《保理合同》虽然共同约定了管辖法院,但保证合同真实性有异议,不能适用。一审法院认为银行依据其与卖方对协议管辖的约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妥,保证合同中签名的真实性需经法院实体审理后另行判定,担保方的主张并不影响法院依据现有证据确定案件管辖权。

担保方作为上诉人提起上诉时称:一审裁定依据主合同约定确定管辖权虽无不妥,但直接依据不具备真实性的《自然人保证合同》直接将担保人列为被告,并纳入管辖没有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本案中,《信用保险国内保理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原审原告的住所地为北京市丰台区,故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应属有效,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三)保理合同的性质认定

关于法院对保理业务的认定有不同意见,大部分法院认可保理合同关系。少数法院则将保理合同认定为借款合同、票据质押贷款合同或者金融借贷合同。

1.直接认可保理合同的合法性

案例(2012)杭滨商初字第352号,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诉杭州市重特钢铁材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各被告主张银行开展的保理业务没有法律依据,超出银行业务经营范围,故保理合同无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国建设银行的建总发(2008)48号文件的规定,中国建设银行在分支机构范围内开展国内的保理业务,故本院认定当事人订立的《保理合同》具有合法性。

2.把保理合同认定为借款合同

案例(2013)南商初字第663号中,银行作为保理商起诉卖方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意见:保理业务是一项以债权人转让其对债务人以应收账款为前提,集融资、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及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而本案中因应收账款转让实际未通知到应收账款债务人,导致该转让对应收账款债务人没有约束力,保理合同约定的融资期限届满后,按照保理合同中回购条款的约定银行(保理商)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实现追索权,主债权债务关系最终还是固定在银行与应收账款债权人之间,该保理合同所产生的实际法律后果与借款合同并无区别,且银行同时也出具借款借据,故本案所涉保理合同实际应为借款合同。

案例(2010)徐商初字第0070号中,法院查明本案当事人签订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约定销货方以与购货方之间形成的应收账款,向工商银行邳州支行办理有追索权的

国内保理业务,即销货方将应收账款转让给工商银行邳州支行,工商银行邳州支行为销货方提供金融融资服务。裁判意见中认为虽然名义上为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但实质上系销货方向工商银行邳州支行贷款融资,应属借款合同纠纷范畴。

3.保理合同认定为债权质押为担保的借款合同

案例(2013)苏中商终字第0574号,担保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要求免除自己的责任。法院的裁判意见:建行太仓分行与科立特公司(基础合同卖方)签订的保理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保理合同签订后,建行太仓分行按约向卖方提供了相应金额的保理预付款。因为本案中的保理合同赋予了建行太仓分行在符合相应条件下的追索权,即使卖方已向建行太仓分行出具转让买方应收账款的通知,在建行太仓分行未获清偿的情况下,卖方仍是买方的债权人,所以建行太仓分行与卖方之间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实质是以债权质押为担保的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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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合同关系认定为以金融借贷为主,债权让与担保为从的法律关系

案例(2014)榕民初字第376号中,银行作为保理商起诉买方和卖方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其实是由金融借贷和债权转让关系组成,其一,有追索权保理的主法律关系为金融借贷。有追索权保理的融资方向保理银行获取融资款,并转让其对买方应收账款,当应收账款无法收回时,卖方负有回购义务并应向保理银行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卖方对于保理融资款仍负有最终的还款责任,故保理融资本质上是卖方与商业银行之间的资金借贷。其二,有追索权保理的从法律关系为债权让与担保。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银行虽受让了卖方对买方的应收账款债权,但保理银行受让应收账款后仅代为管理并收取应收账款,

其与卖方内部之间形成信托关系。此外,保理银行收取款项若超过保理融资款及相应利息,余款亦应当退还卖方。当保理银行因应收账款无法收回而要求卖方承担还款责任,在卖方未偿清保理融资款前,保理银行仍有权向买方收取应收账款用以偿还主债权。综上,应收账款转让的目的在于清偿主债务或担保主债务得到清偿,故有追索权保理的从法律关系为债权让与担保关系。

5.保理合同是票据质押贷款合同

案例(2012)普民二(商)初字第802号中,银行作为保理商起诉卖方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认为:银行保理业务是一项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融资、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及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其最主要的特征为银行通过受让债权取得对基础合同债务人的直接请求权。由于本案中银行采用的是隐蔽型保理,并未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因此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事实上,原告(保理商)没有在保理账户内扣划到《应收账款转让清单》中所涉及的款项,在获知基础合同的债务人向被告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后,原告也没有提出异议。从整个保理业务合同的履行情况来看,也无法看出银行提供了应收账款催收、应收账款管理、坏账担保中的任何一项服务。故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仅有保理业务之形,而无保理业务之实,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实质是票据质押贷款。

保理业务按照保理商的不同可分为银行保理和商业保理,对银行保理业务的界定可见于2014年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其第六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对商业保理业务的界定可见于2014年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业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重庆市商委、市外经贸委、两江新区管委会共同制定的《重庆两江新区商业保理(试点)管理办法》和2013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天津市商业保理业试点管理办法》。以上规定均将商业保理界定为销售商(债权人)将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由商业保理公司为其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等综合性商贸服务。

近几年发生的保理纠纷中,法院在对保理合同性质进行界定时,因大部分案件发生时相关规定并未出台,不能在法律层面上得到支持,所以不同法院也会有不同的意见。有一些银行保理商举着保理合同的旗子以应收账款为质押从事放贷业务,而《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贷款,不属于保理业务范围”,很多法院就以不属于保理业务范围,不具有保理业务实质为由认定此类保理合同为借款合同。

随着商业保理试验区的地方性法律文件的出台,其在立法层面上对商业保理的业务范围做了界定,法院在以后审理涉保理纠纷的案件时可以依据这些文件认定保理合同的效力。但我们应该看到关于商业保理的三个规范文件在适用上均只具有地方性效力,而国家层面上仅有商务部发布了《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对商业保理做了类似的界定,但此文件仅仅是征求意见稿,还不具有法律效力,迫切需要国家层面的立法对保理合同进行统一界定。

注:

?以上数据统计时间截止于2015年6月18日,共统计案例238个(不包含在诉的案例)。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案例、westlaw和北大法宝案例库。

国际保理案例分析

国际保理案例分析 保理(Factoring),是“保付代理”的简称,一般指保理商购入卖方与买方(付款人)间因货物销售合同而产生的应收账款,并为卖方提供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预付款融资和坏账担保等服务中的特定两项或两项以上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保理合同是保理商与卖方间为提供或接受保理服务而签订的契约,它并非民法中的典型合同,无法归入买卖、借贷、委托等任何一种典型合同,而属于非典型合同。保理合同中约定的保理业务通常包括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预付款融资和坏账担保等四项服务。其中,销售分户账管理是指为卖方管理销售分户账,并将有关账务信息提供给卖方;应收账款催收是指以发送催收通知等形式催促付款人及时支付价款,并将有关催收信息提供给卖方;预付款融资是指保理商在购入卖方应收账款后,根据卖方申请而向卖方提前支付一定比例价款;而坏账担保是指在无追索权保理中,当付款人因信用风险不能付款时由保理商支付应收账款款项。 尽管从表面上看,以上四项服务似乎是保理商向卖方提供的服务,保理合同是以提供服务为的合同,但由于所有保理业务的前提是保理商事先买入卖方的应收账款债权,因此保理商实际上是在为自己进行账务管理和债务催收,而预付款实质是保理商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前支付的买入应收账款的价款,坏账担保则是保理商实际支付买入应收账款的价款。因此,英国保理专家萨林格认为“上述四项与其说是服务,不如说成是保理的职能更贴切一些”。

不难看出,保理合同的实质是以债权转让为内容的债权合同与以某些信息的提供为服务内容的雇佣合同的混合契约。在保理合同中,保理商受让卖方的应收账款并有条件地支付价款,保理商还对自己的应收账款进行记账和催收管理,并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卖方,以管理费形式向卖方收取服务报酬。 下面分析一下英国Tex UK公司的保理案例: 经营日用纺织品的英国Tex UK公司主要从我国、土耳其、葡萄牙、西班牙和埃及进口有关商品。几年前,当该公司首次从我国进口商品时,采用的是信用证结算方式。最初采用这种结算方式对初次合作的公司是有利的,但随着进口量的增长,他们越来越感到这种方式的烦琐与不灵活,而且必须向开证行提供足够的抵押。为了继续保持业务增长,该公司开始谋求至少60天的赊销付款方式。虽然他们与我国出口商已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但是考虑到这种方式下的收汇风险过大,因此我国供货商没有同意这一条件。之后,该公司转向国内保理商Alex Lawrie公司寻求解决方案。英国的进口保理商为该公司核定了一定的信用额度,并通过中国银行通知了我国出口商。通过双保理制,进口商得到了赊销的优惠付款条件,而出口商也得到了100%的风险保障以及发票金额80%的贸易融资。目前Tex UK公司已将保理业务推广到了5家中国的供货商以及土耳其的出口商。公司董事Jeremy Smith先生称,双保理业务为进口商提供了极好的无担保迟期付款条件,使其拥有了额外的银行工具,帮助其扩大了从中国的进口量,而中国的供货商对此也应十分高兴。

反向保理案例

反向保理典型案例 一、核心企业基本概况: A白色家电制造集团产品旺销全球近200个国家和地区,集团年销售额130亿元、出口 创汇7亿美元。2010年,集团总资产187亿元,实现总营业收入超过372亿元,净利润超过3亿元。 目前,A白色家电制造集团基地研制的主要产品及产能情况:空调年产能650万套;生活电器年产能1500万台;冰箱年产能为400万台,洗衣机年产能300万台,洗碗机年产能150万台。A白色家电制造集团基地不仅是世界领先的白色家电整机制造、研发中心, 相关家电核心配件的自我配套能力同样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二、行业分析 2013年1-11 月份我国家用电器和音像器材零售总额达6225 亿元,同比增长14.9%;预计2014 年家电需求量总体较为平稳,但受益于产品升级、均价提升预计家电零售额仍 能保持增长,但增速或将放缓。2013 年1-10月我国家电行业出口额同比增长18%,高于 全国外贸出口增速10.2 个百分点。从供货方来看,明年出口的产品结构将继续优化;从需求端来看,随着欧洲经济稳步复苏以及新兴国家需求稳定增长,预计明年家电出口将延续回 升态势。 从上游原材料价格来看,大宗商品金融炒作因素有望下降,金属价格更多地回归产业属 性和供需基本面影响,预计原材料价格大幅上行的可能性不大,行业的毛利率将继续稳中有 升态势。

三、核心企业基本财务数据 1、资产结构分析 (1)货币资金:2012年末余额59716万元,较2011年末略有增加,2013年9月末余额74548万元,较年初增加25%。主要由于集团2013年的销售业绩有一定增长,销售回款增加所致。 (2)应收帐款:2012年末余额651934万元,较2011年末下降14.69%,由于2012年集团销售额较2011年大幅下降,降幅达到23.16%;2013年9月末余额728705万元,较年初增长12%,由于2013年的销售业绩增长所致。 (3)其他应收款:2012年末余额395712万元,较2011年末增加29.38%,2013年9月末余额355861万元,较年初约下降10%。 (4)存货:2012年末余额233549万元,较2011年末下降14.54%,2013年9月末余额179032万元,较年初下降23.34%。存货总额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一方面是因为销售收入下降,另一方面集团加 强存货管理,生产效率提高。 2011年2012年2013年9月 材料44705 - 33781 在产品167807 - 25694 产成品60758 - 119557 合计273270 233549 179032 2、负债结构分析 1、短期借款:2012年末余额45539万元,较2011年末降低44.57%,一方面由于集团销售下降,融资需求减少,另一方面由于偿还了到期的银行融资。2013年9月末余额为74798万元,较年初增加64.25%,主要由于集团2013年订单逐渐增多,下属公司增加了贸易融资借款和流动资金借款。

国际保理案例1

国际保理案例 经营日用纺织品的英国Tex UK公司主要从我国、土耳其、葡萄牙、西班牙和埃及进口有关商品。几年前,当该公司首次从我国进口商品时,采用的是信用证结算方式。最初采用这种结算方式对初次合作的公司是有利的,但随着进口量的增长,他们越来越感到这种方式的烦琐与不灵活,而且必须向开证行提供足够的抵押。为了继续保持业务增长,该公司开始谋求至少60天的赊销付款方式。虽然他们与我国出口商已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但是考虑到这种方式下的收汇风险过大,因此我国供货商没有同意这一条件。之后,该公司转向国内保理商Alex Lawrie公司寻求解决方案。英国的进口保理商为该公司核定了一定的信用额度,并通过中国银行通知了我国出口商。通过双保理制,进口商得到了赊销的优惠付款条件,而出口商也得到了100%的风险保障以及发票金额80%的贸易融资。目前Tex UK公司已将保理业务推广到了5家中国的供货商以及土耳其的出口商。公司董事Jeremy Smith先生称,双保理业务为进口商提供了极好的无担保迟期付款条件,使其拥有了额外的银行工具,帮助其扩大了从中国的进口量,而中国的供货商对此也应十分高兴。虽然出口商会将保理费用加入到进口货价中,但Jeremy Smith先生认为对进口商而言,从某种角度看也有它的好处。当进口商下定单时,交货价格就已确定,他们不须负担信用证手续费等其他附加费用。而对于出口商十分关心的保理业务中的合同纠纷问题,相对而言,虽然理论上说信用证方式可以保护出口商的利益,但实务中由于很难做到完全的单证一致、单

单一致,因此出口商的收汇安全也受到挑战。Jeremy Smith先生介绍,该公司在与中国供货商合作的五年时间里仅有两笔交易出现一些货物质量方面的争议,但问题都很快得到解决,且结果令双方满意。日本轮胎制造商Shimano公司为了开拓北欧这一新市场,于1984年首次采用出口保理的结算方式。目前该公司已对许多国家的出口采用了此方式。据公司的一位发言人介绍,出口保理作为一种价廉高效的结算方式,帮助公司抓住了出口机遇,改善了公司的资金流动性,减少了坏帐,同时也节省了用于销售分户帐管理、资信调查、帐款回收等管理费用。该公司认识到,仅靠公司规模以及产品声誉不足以应付跨国贸易中的各种问题,与日本出口保理商的合作以及FCI全球网络提供的服务构成了公司成功开发海外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六章 国际保理

嘉兴学院俞晓星 一、是非判断 1. 国际保理业务是一种有追索权的资金融通业务。 2. 保理业务是一种短期的对外贸易融资方式。 3. 保理业务可以使出口商更专心于组织生产,因为出口保理商为其安排了相关的贸易融资。 4. 保理业务中,保理商的资信调查重点是出口商的资信。 5. 采用国际保理方式不能降低收汇风险。 6.在授信额度内,出口保理商对出口商的付款是终局性的。 7. 国际保理业务适用于0/A、D/A、D/P等结算方式。 8.保理业务是一项集多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其核心是通过收购债权方式提供出口贸易融资。 9. 虽然国际保理业务中,出口保理商对出口商的收费标准较高,但考虑到保理业务大大降低了出口商的多项风险,加速了出口商的资金周转,并可较多地减少出口商追讨债款和财务人员等因素,保理业务对出口商来说,还是获利大于付出。 10. 国际保理业务与其它国际结算方式一样,都是对出口商逐笔办理出口商品的货款结算,且不论商品种类的交易,都适用国际保理方式。 二、单项选择 1.保理业务与贴现业务的区别之一是。 A.前者对出票人有追索权,而后者对出票人没有追索权 B.两者对出票人均无追索权 C.前者对出票人没有追索权,而后者对出票人有追索权 D.两者对出票人均有追索权 2. 保理业务中,出口商最多可以得到发票金额

的融资。 A.70% B.80% C.90% D.100% 3.在国际保理业务中,应付账款的转让通知必须 交。 A.债务人 B.供货商 C.进口保理商 D.出口保理商 4.保理业务。 A. 是单一的贸易融资业务 B.可以使出口商在业务做成后立即消除信贷风险 C.所使用的票据须一流的大银行担保 D.融资票据的期限在一年以上 5.双保理业务中,。 A.进口保理商只与出口商联系 B.出口保理商只与进口商联系 C.进口保理商与出口保理商之间也签订有协议,分别调查本国进出口商的履约情况,促进交易的顺利完成和各自责任的履行 6. 是保理业务中的信贷风险的承担者。 A.出口商 B.进口商 C.出口保理商 D.进口保理商 7. 下列内容中,不属于保理业务范围。 A.代收出口账款 B.核定进口商信用额度 C.出口风险担保 D.开立贸易保函 三、不定项选择 1. 根据是否向出口商提供贸易融资,保理可分 成。 A.到期保理 B.融资保理 C.公开型保理 D.隐蔽型保理 2.一般情况下,国际保理业务的当事人包括。 A.供货商 B.债务人 C.出口保理商 D.进口保理商 3. 不是保理业务的特点。 A.适用于大型机器设备贸易 B.出口商可免除信贷风险

第三方保理业务案例

案例一 一、企业和项目概况 1、企业概况:企业的主要产品为高压变频器,主要面向电厂、水泥厂、制药厂进行销售或提供节能服务。企业的关联企业为。一家集团公司、一家设备生产公司、一家节能服务公司。 2、财务状况:2011年销售收入为1.5亿元,应收账款为1.4亿元。账期为9个月-1年。名义上,企业的销售合同签订的是3:3:3:1的方式。但实际上,电厂往往不按合同支付,而是在年底进行统一支付。企业形成的应收账款,以企业开票为标志,开完票之后9个月才能付款。企业的销售毛利率为30-40%,有的甚至达到50%,但是企业的净利润率只有10%左右。企业目前有银行授信为3000万左右。 3、商业模式:企业去年成立了节能公司,开始变传统的销售产品为提供节能服务,即用EMC的方式收取节能效益分成。利用这种方式,企业1-2年就能收回成本,而一般的合同期为5-8年。合同能源的销售方式为:公司先期提供设备,并进行调试安装,试运行2-3个月,双方成立测量小组,对节能效果进行评估,然后按照节能效果确认节能标准。 4、股改上市。引入了国内某著名投资公司,目前正在做股改。 二、融资难点 1、企业下游都是比较强势的国电、国网等大型的电力公司,公司的应收账款质押或转让不能很好的得到下游客户的配合,包括应收账款确认、公证送达等,而通过下游开出商票进行贴现的方式也不适用,因为下游的客户资信相对较好,开出来商票他们可以直接转让给上游。 2、企业的应收账款的回款很不稳定。由于下游都是电力公司,回款的支付很少按照合同来落实,而更多的是年底支付。且每年大约有20%左右的逾期账款。一般银行很难接受这样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方式。 3、如果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来购置节能设备,只能由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融资主体来进行融资,而这样就不能享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资金支持。 三、初步融资方案 1、采用应收账款第三方暗保理的方式。即不需要下游客户确认应收,也不需要监管回款账户。但是需要提供第三方担保,加上大股东回购。目前可行的方案是由母公司进行担保。 2、对公司采用EMC模式进行节能服务的部分,引入融资租赁公司,为企业设定2-4年的融资租赁期限,能及时帮助企业收回投资。为了降低成本,我们计划对接外资背景的租赁公司,计划名义成本为8.5%左右。 案例二 案情: 浙江苏泊尔厨具有限公司从1988年开始生产厨具,目前已成为中国厨具第一品牌。随着企业的快速成长,苏泊尔出口导向日益明显,年出口额飞速增长。日益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加之客户对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排斥使其认识到,无论你的产品质量与公司声誉如何卓著,事业的成功还取决于为客户提供适当的支付条件的能力。因此,在其大胆的市场营销策略中,苏泊尔为其客户提供赊销条件。然而,在赊销过程中,公司不得不面对海外客户的清偿能力风险,国际收账的困难以及资金周转的问题。而国际保理成为公司解决上述问题的当然选择。

商业保理行业发展情况及主要的保理公司介绍优选稿

商业保理行业发展情况及主要的保理公司介绍 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

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发展情况综述 目录 一、保理的概念 1、《国际保理公约》对保理的定义 保理业务是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竞争的日益激烈, 国际贸易买方市场逐渐形成而迅速在欧美发达国家兴起的一项集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业务。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保理公约》对保理的定义:应收账款管理服务机构以保理商身份和以赊销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销售商之间的一项持续性安排,根据这一安排,销售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两项:1、贸易融资;2、销售分户账管理;3、应收账款催收;4、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 保理业务在20 世纪50 年代的美国和西欧国家得到迅速发展。保理业作为一种新颖的贸易融资方式,近20 年来在世界各国的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中都得到了广泛运用。全球的国际保理业务量已经超过了6 000亿美元,目前国际上已成立包括我国在内的130 多个国家或地区参加的国际保理联合会(Factors Chain International,FCI) ,并公布了世界各国保理公司所接受的统一惯例:国际保理惯例规则(Code of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Customs) 。 2、保理业务的分类 (1)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有追索权保理指保理方凭债权转让向供商融资后,如果买方拒绝付款或无力支付,保理商有权向供应商要求偿还资金。无追索权保理指保理方凭债权转让向供应商融通资金后,即放弃对供应商追索的权利,保理方独立承担买方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的风险。 (2)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融资保理是指保理方银行承购供应商的应收账款,给予资金融通,并通过一定方式向买方催还欠款。非融资保理指保理方在保理业务中不向供应商提供融资,只提供资信调查,销售款清收以及账务管理等非融资性服务。

国际贸易融资案例分析(正文)

国际贸易融资案例分析 ------------------华通公司出口双保理案例分析一案例介绍: 至日即为保理合同买方应付款日。美国方面的进口保理商为美国远东国民银行(Far East National Bank万元的收购款,受让了华通公司对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所享有的RMB48,348,036元的应收账款债权。保理合同约定原告基本收购款按照应收账款债权的78.1%的比例计算。双方共同向美国方面发出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在签收回执上盖章确认并承诺向原告履行付款责任。然而,2009年8月5日,中行收到美国远东国民银行发来的争议通知,内容为此公司年初发给美国进口商托收项下的货物其中部分由于质量与要求不符问题,所以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拒绝付款总计USD 7668000.00的合同货款,并随即附上质量检验证明书。中行立即通知该公司争议内容,希望其与美国公司协商,并要求其返还已付的收购款,华通公司拒绝偿付,认为已经将发票等票据卖给了中国银行浙江分行,进口商不付款是应该由中国银行浙江分行 承担。后来由法院判定要归还,华通公司处于无奈只能与进口商协商以1/3的市场价求对方接受有质量问题的部分商品,自己损失部分。 二案例分析: 1.选择保理业务的动机分析: 在本案例中,华通公司和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在业内有良好的声誉并且双方一直有贸易联系,此次交易金额为USD7668000,较为巨大,华通公司虽然从自身的角度并不想接受D/A这种远期的支付方式,但由于对方坚持,并不想错失这次的合作而接受,所以为了保障自己的收款时效而选用了自己不太了解并几乎从未

使用过的出口保理,对此业务不熟悉为之后的失败埋下了伏笔。 在国际金融危机之后,许多的企业的流动资金受到了限制,所以传统的部分预付货款到货后偿付所有的方式渐渐的不被进口商所选用(除非少量的卖方市场的商品),同时出口商为了可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也愿意接受D/A或是O/A,但是卖方自身的资金流压力和风险都比之前更为的不利,所以很多企业虽然之前未接触保理,福费廷,出口押汇等较复杂的支付方式,现在也一一开始尝试。 2.案例中的融资过程分析: 双保理业务基本流程: ①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与华通公司签订买卖合同。 ②华通公司向中国银行提出初步信用评估的申请,出口银行向进口地保理商传递评估 申请,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进行信用评估 ③进口地保理商将结果传回给出口地保理商,出口地保理商将结果通知出口商 ④签订保理协议,申请信用额度并反馈 ⑤出口商华通公司发货 ⑥出口商华通公司向中国银行提交债权转让单据,中国银行转发债权转让单据信息给 美国远东国民银行 ⑦中国银行向出口公司华通公司提供78.1%的融资(最高可为发票金额的80%~90%) ⑧到期付款日前美国远东国民银行向进口商催收,进口商付款,在扣除手

国际保理案例分析一

案例一: 1999年初, 我省一家外贸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 A 公司) 向我行申请 办理一笔出口保理业务, 该业务进口商为美国一家化工公司, 我行随后选择了美国一家银行的保理公司作为进口保理商。1999年3 月,A公司获得了美国进口保理商核准的25万美元的信用额度后, 我行即与A 公司签订了《出口保理协议》, A 公司开始陆续出运货物。1999年9月28日A公司将该保理业务项下的一笔金额为6.78万美元, 付款日为1999年11月15日的应收帐款转让给我行, 我行随即将该项下的货物发票转寄美国的进口保理商。发票到期后, 进口商没有按期付 款,2001年1月27日进口商通过进口保理商发来质量争议通知, 2000年7月11日进 口保理商发来应收帐款的反转让(REASSIGNMENT)通知,免除其作为进口保理商在发票付款到期日后第 90天应作100%发票金额赔付的责任。 我行作为出口保理商, 接发来的贸易纠纷通知后, 立即通知了A公司, 并按照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制定的《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 对A公司做了耐心解释。尽管如此,A公司仍坚持认为:买方提出争议的该笔货物质量没有问题; A公司与我行签订的《出口保理协议》中未明确规定适用《国际保理业 务惯例规则》, 而国际惯例的适用应以当事人的选择为条件, 不能当然成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约束进出口商双方是否履约的只能是《销售合同》, 外贸公司与美国进口商签订的《销售合同》中约定的质量异议期限为“货到目的港后20天”, 事实上进口商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20天内并未提出质量异议, 因而进口商提出的争议是无效的;所以, 既然A公司已将货物发票合法有效地转让给了银行, 如果进口商不付款, 那么进出口保理商就必须付款。 由于A公司与我行的认识始终不能达成一致, 进口商又一直未能付款, 进口保理商也认为已依据《国际保理业务规则》免除了赔偿责任, 此案纠纷至今未能获得最终解决。 案例二:1999年5月, 我省另一家外贸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 向我行申请办理出口保理业务, 出口西药原料到意大利, 我行随即 联系一家意大利银行作为进口保理商, 并于1999年5月18日得到正式 额度核准通知, 金额为20万美元, 循环使用。我行与 B公司签定了出

华通公司出口双保理案例分析

华通公司出口双保理案例分析 一案例介绍: 2009年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COLUMBIA FABRIC INC.)想从我国华通公司(某从事服装纺织类商品的制造)进口一批服装,金额约为USD7668000。此次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想用D/A at 90 days进行结算,但是我国华通公司在D/A方面涉及较少,并认为资金稍大,占用时间较长,会使自己资金吃紧,影响与其他合作伙伴的合作,因此提出使用出口双保理,双方达成协议同意使用出口双保理。华通公司随即选择了中国银行浙江某分行签订《授信协议》和《扣款申请书》,约定有追索权公开型出口保理授信额度RMB 40000000。双方通过签订《国际保理业务合同》约定对该额度的具体使用并且依《授信协议》约定,签订多份相关文件,约定保理届至日即为保理合同买方应付款日。美国方面的进口保理商为美国远东国民银行(Far East National Bank)。华通公司于2009.4.16和2009.5.18日向中国银行浙江分行提交两份出口单据(INV.2054,INV.2055)总计USD7668000元提出融资申请,按照《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的约定,中国银行浙江分行向华通公司支付了3787万元的收购款,受让了华通公司对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所享有的RMB48,348,036元的应收账款债权。保理合同约定原告基本收购款按照应收账款债权的78.1%的比例计算。双方共同向美国方面发出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在签收回执上盖章确认并承诺向原告履行付款责任。然而,2009年8月5日,中行收到美国远东国民银行发来的争议通知,内容为此公司年初发给美国进口商托收项下的货物其中部分由于质量与要求不符问题,所以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拒绝付款总计USD 7668000.00的合同货款,并随即附上质量检验证明书。中行立即通知该公司争议内容,希望其与美国公司协商,并要求其返还已付的收购款,华通公司拒绝偿付,认为已经将发票等票据卖给了中国银行浙江分行,进口商不付款是应该由中国银行浙江分行承担。后来由法院判定要归还,华通公司处于无奈只能与进口商协商以1/3的市场价求对方接受有质量问题的部分商品,自己损失部分。 二案例分析: 1.选择保理业务的动机分析: 在本案例中,华通公司和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在业内有良好的声誉并且双方一直有贸易联系,此次交易金额为USD7668000,较为巨大,华通公司虽然从自身的角度并不想接受D/A这种远期的支付方式,但由于对方坚持,并不想错失这次的合作而接受,所以为了保障自己的收款时效而选用了自己不太了解并几乎从未使用过的出口保理,对此业务不熟悉为之后的失败埋下了伏笔。 在国际金融危机之后,许多的企业的流动资金受到了限制,所以传统的部分预付货款到货后偿付所有的方式渐渐的不被进口商所选用(除非少量的卖方市场的商品),同时出口商为了可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也愿意接受D/A或是O/A,但是卖方自身的资金流压力和风险都比之前更为的不利,所以很多企业虽然之前未接触保理,福费廷,出口押汇等较复杂的支付方式,现在也一一开始尝试。 2.案例中的融资过程分析: 双保理业务基本流程: ①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与华通公司签订买卖合同。 ②华通公司向中国银行提出初步信用评估的申请,出口银行向进口地保理商传递评估 申请,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进行信用评估 ③进口地保理商将结果传回给出口地保理商,出口地保理商将结果通知出口商 ④签订保理协议,申请信用额度并反馈

37个商业保理公司名单

附2015年至今上市公司控股的37个商业保理公司名单,希望对您的企业有所帮助: 1、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康得新 上海康得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2、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024 证券简称:苏宁云商 苏宁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500 万元 3、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876 证券简称:新希望 新希望(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元 4、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瑞茂通 天津瑞茂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 5、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643 证券简称:爱建股份 上海爱建外高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6、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337 证券简称:赛象科技 天津赛象保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7、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451 证券简称:摩恩电气 上海摩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5000万元 8、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711 证券简称:盛屯矿业 上海盛屯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00万元 9、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362 证券简称:江西铜业 江铜国际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2亿人民币 10、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002290 股票简称:禾盛新材 深圳市禾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筹)/深圳市禾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认缴注册资本总额:人民币50000万元 11、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理业务案例分析doc资料

附件4—1 A公司客户案例分析 A公司主要产品有组合机床动力部件和矿用防爆柴油机械两大类。产品包括三大系列分别是矿用防爆柴油机钢轮普轨机车、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及防爆柴油机。(CCG)长城轨道机车的前三个字母,作为长城机械普轨机车的企业标准代号,在2001年由国家安监总局组织相关专家确认为国家标准(试行)沿用至今。客户自有技术优秀,财务制度严格,经营业绩优良,是我行优质存量客户。我行依据客户需求为企业配制了流动资金贷款、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企业高版网银、高级管理人员贷记卡、代发工资等服务产品。 一、客户经营情况分析 客户基本情况A公司成立于1996年6月,位于吉林省永吉经济开发区吉桦路367号,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该客户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范建武从事机械制造行业多年,具有丰盛的工作经验。现有员工98人,专业技术人员35人,其中高级工程师6人,中级职称15人,助理工程师9人,客户从事产品研发的人员30人,占企业人数的32%,为产品开发和质量保障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客户现具有年产各种防爆柴油机普轨机车200台,组合机床及组合机床动力部件200台(套)的能力。客户目前在 国内三十家同业中在牵引车(CCG系列)产品方面占有绝对的领先地位。 生产工艺分析总装车间承担防爆柴油机运输机车(以下简称“机车”)的部件分装和机车总装的转配、调试、检测、试车等工作。 车体、零部件在经过机加车间、焊装车间等车间加工后进入总装车间,进入总装车间后采用天车将大型工件吊起,放置到指定的总装工位,装配以手工为主、专用工具为辅的方式进行组装。完成总装的整车下线后,进入测试工位,对整车的装配质量、整车性能按规范要求进行系统的检验、测试和调整。合格后进入原有涂装车间。

一个保理融资案例

一个保理融资案例 上海国际商用机器有限公司保理融资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上海国际商用机器有限公司是外商独资企业,公司年销售额超过50亿元,母公司为美国国际商用电器有限公司,母公司对销售的收款安全非常重视,要求将销售产生的应收账款卖断,转移收款风险。公司是电站设备高端开关设备供应商,在行业内处于技术垄断。公司的主要客户都是国内的电厂。销售模式一般为设备移交,由国内的专业工程承包企业进行安装调试。销售合同付款一般为设备移交后120天。 二、银行切入点分析 上海国际商用机器有限公司并不缺资金,不需要简单的资金融通,需要的是转移收款风险。因此,将其销售项下的应收账款买断是其根本需要。由于上海国际商用机器有限公司所处行业为优势的电力行业,行业风险不大。而商品买家都为电厂,一般履约风险不大。操作业务的关键点在于买方是否配合提供应收账款的转让通知回执。即买方知道应收账款转让的情况,并接受融资银行作为将来的债权人。由于上海国际商用机器有限公司为行业内垄断产品供应商,在与电厂谈判时具备一定的优势,同时为了让电厂配合,上海国际商用机器有限公司愿意提供一定的价格折让。上海国际商用机器有限公司与威海武化电力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上海国际商用机器有限公司向威海武化电力有限公司提供价值2000万元的电力设备,某银行大力营销该公司办理无追索权的保理融资业务。经过宣传保理业务的好处,该公司决定向国内某国有商业银行上海分行申请办理保理业务。并说服买方威海武化电力有限公 司配合操作保理业务。 三、银企合作情况 国内某国有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了解到威海武化电力有限公司资信情况并为其核定授信额度。经过信贷评审,为威海武化电力有限公司提供了20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随后,银行为上海国际商用机器有限公司办理了公开无追索权保理,上海国际商用机器有限公司将代表货权的应收账款(商业发票)卖给银行,银行扣收融资手续费及利息后,将余款1950万元划入上海国际商用机器有限公司账户。应收账款到期,银行从威海武化电力有限 公司处收回货款,保理业务正常完结。 【点评】操作保理应当尽可能办理公开无追索权保理业务,这是标准的保理融资。有追

金融机构与商业保理公司的合作模式及特征

金融机构与商业保理公司的合作模式及特征 一)再保理模式 再保理通常作为一种授信增信的模式存在于银行和商业保理公司之间,是保理公司的一种融资方式。本质上是债权的再转让,即企业将其因贸易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公司后,保理公司再将此转让后的权利义务转移给其他保理商的行为。 银行严格的风控体系使得优质的应收账款得到再转让,保理公司的流动资金得到补充,营运能力得到提高,并有能力进一步开展保理业务,使得实体经济中的企业得到更多的服务。具体来说,银行通常会再转让一些成熟保理产品中的债权,这些产品针对特定的行业及细分行业,流程规范,风险可控。例如,鑫银国际保理公司针对航空业的机票收入循环保理产品,该产品从2010年开发顺利运行至今,得到了银行的认可,该行通过“再保理”模式受让了鑫银国际保理公司转让的该项目应收账款,全额发放了保理预付款。 此外,嘉融信(天津)国际保理有限公司在出口保理领域、渤海国际保理有限公司在租赁保理与物流保理领域、浙江大道保理有限公司在电子商务保理领域、中信保理(天津)有限公司在超市保理领域、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在租赁保理领域均有一定的影响力。 二)双保理模式 国际保理通常为双保理。在双保理模式下,由出口商与出口国所在地的保理商签署协议,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双方也签署协议,相互委托代理业务,出口保理商根据出口商的需要提供保理服务。 FCI发布的《国际保理业务通用规则》(General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Factoring,简称GRIF)详细介绍国际保理业务处理的规则。国内保理商可以通过加入FCI或IFG称为会员,开展国际保理业务。同出口企业签署保理协议后,保理公司向进口保理商申请核准进口商信用额度。进口保理商一旦核准进口商信用额度,在核准额度内的有效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由进口保理商承担,保理公司可以据此对出口商融资。但是,保理公司并不是就高枕无忧了。根据GRIF,进口保理商有反转让应收账款的权利,进口保理商可以将已受让的应收账款再次转让回来,并解除其对反转让应收账款的所有义务。 在双保理模式下,即使已核准应收账款,也不能保证进口保理商承担信用风险。因此,保理公司不能因为双保理而放松应收账款审查。为了降低由此带来的风险,保理公司应了解贸易双方,确保出口商的履约能力,避免因货物质量问题而使进口商提出抗辩;同时,应了解进口商的资信和支付能力。因为,进口保理商作为出口保理商代理人和进口商信用担保人的双重身份,若进口商有偿付能力,则进口保理商的利益与出口商一致,它会竭尽全力争取自己或出口商胜诉,以便根据判决要求进口商付款,避免或减少损失;若在诉讼前己经获知进口商无偿付能力,进口保理商就有可能站在进口商的一边希望自己或出口商败诉,达到解除赔付责任的目的。进口商的偿付能力是进口保理商行为取向的关键。因此,保理公司审核进口商的偿付能力和进口保理商的信用。 1.主要优点 (1)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签订协议后,一切有关问题均可与出口保理商交涉,并可由此获得全部的保理服务,从而消除在语言、法律、贸易习惯等方面存在的障碍。 (2)出口商有可能获得条件较为优惠的融资。如进口保理商的贴现率比出口保理商低,可要求进口保理商以预付款方式或贴现方式提供融资。进口保理商按自己的贴现率将融资款项付给出口保理商,并由其转交给出口商。在这种情况下,出口保理商必须代出口商向进口保理商担保,对发生纠纷或违约行为的应收账款保证退还相应的融资款项。 (3)出口保理商不必深入细致地研究债务人所在国的有关法律、贸易习惯等就可提供各项专门服务,因为债务人所在地的进口保理商将负责这方面的工作,并为债务人核定相应的信

商业保理公司名单(全国)

商业保理公司名单(非银行)——2013.1 最新版 1、渤海国际保理有限公司 2、重庆宝煜保理有限公司 3、上海奔涌金控保理有限公司 4、天津保利丰国际保理有限公司 5、百城保理(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6、长兴永盛保理有限公司 7、春天国际保理(天津)有限公司 8、上海成也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9、天津鼎石国际保理有限公司 10、浙江大道保理有限公司 11、达泰(天津)国际保理服务有限公司 12、天津东银国际保理有限公司 13、天津鼎裕保理有限公司 14、大连保理融资服务有限公司 15、江苏泛联保理股份有限公司 16、上海富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17、国际商业机器保理(中国)有限公司 18、高银保理(中国)发展有限公司 19、高银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20、华安国际保理有限公司 21、河南省远洋集团有限公司 22、海纳天成(天津)保理有限公司 23、翰瑞(天津)国际保理有限公司 24、惠丰国际保理有限公司 25、鸿洋国际保理(天津)有限公司 26、天津汇融保理有限公司 27、嘉融信(天津)国际保理有限公司 28、嘉实国际保理(天津)有限公司 29、嘉瑞国际保理(天津)有限公司 30、嘉源国际保理(天津)有限公司 31、金水(天津)国际保理有限责任公司 32、深圳市金联达保理发展有限公司 33、重庆稷宏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34、快钱(天津)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35、天津克莱德国际保理有限公司 36、卡得万利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 37、天津凯富保理有限公司 38、龙桥(天津)保理有限公司 39、天津鲁发保理有限公司 40、上海莱茵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41、拉赫兰顿(中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42、北京美臣保理投资管理公司

国际保理例题答案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提供坏账担保服务,规避买方信用风险 【业务背景】A公司是客户是一家汽车出口企业:向德国某汽配连锁企业出口; (1)采用赊销方式结算;(2)应收账款的账期为60天。 【面临困境】2个月后,德国进口商开始拖延付款,很快就进入破产程序,此时尚有60万美元的未付账款。 【解决方案】由于A公司申请办理了出口双保理业务,此类买方信用风险由进口保理商全额赔付,A公司因此减少了60万美元损失。 案例二:银行买断应收账款,美化企业财务报表 【业务背景】B客户是上海的一家上市公司:(1)实力雄厚,获得多家银行授信,但公司资金充裕,导致银行授信额度大量闲置;(2)80%的出口业务采用赊销方式结算;应收账款在总资产中的占比达40%。 【面临困境】作为上市公司,B客户的应收账款占比偏高,影响了公司资产的流动性以及社会公众对公司财务状况的正确认识。 【解决方案】银行为B公司办理了出口双保理业务,买断了B客户的部分应收账款:(1)B客户可在财务报表中直接减记应收账款;(2)应收账款在总资产中的占比下降到20% (3)经营性现金流入大幅增加;(4)资产流动性得到有效改善。 案例三:提前收汇结汇,规避汇率风险 【业务背景】C公司是一家汽车电子出口企业:主要向美国出口点火线圈;(1)采用赊销方式结算;(2)毛利润率不到20%。 【面临困境】由于汇率波动频繁且幅度较大,C公司一年的汇率损失可能达到5%,大大减少了企业的净利润。 【解决方案】C客户办理了出口双保理业务,银行买断其部分应收账款:(1)C公司从银行获得了与其结算货币同币种(美元)的融资,可视同收汇;(2)C公司实现了提前结汇,有效规避了汇率风险,降低了汇兑损失;(3)提前核销、提前退税。借鉴国际双保理业务,国内保理也可以采用双保理业务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买方银行和保理公司相当于进口保理商,卖方保理公司相当于出口保理商。我国幅员辽阔,买卖双方可能相距几千公里,保理公司难以了解异地采购企业的资信和偿付能力,借助买方当地银行和保理公司承担进口保理商的职责,能有效控制风险,提高保理业务效率。国内双保理业务是业务创新,国内没有相应的业务通用规则,需要卖方保理商和买方保理商协商确定各自权利义务。要得到保理公司和银行的广泛认可,需要做大量的宣传和营销工作。 华通公司出口双保理案例分析 一案例介绍:2009年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COLUMBIA FABRIC INC.)想从我国华通公司(某从事服装纺织类商品的制造)进口一批服装,金额约为USD7668000。此次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想用D/A at 90 days进行结算,但是我国华通公司在D/A方面涉及较少,并认为资金稍大,占用时间较长,会使自己资金吃紧,影响与其他合作伙伴的合作,因此提出使用出口双保理,双方达成协议同意使用出口双保理。华通公司随即选择了中国银行浙江某分行签订《授信协议》和《扣款申请书》,约定有追索权公开型出口保理授信额度RMB 40000000。双方通过签订《国际保理业务合同》约定对该额度的具体使用并且依《授信协议》约定,签订多份相关文件,约定保理届至日即为保理合同买方应付款日。美国方面的进口保理商为美国远东国民银行(Far East National Bank)。华通公司于2009.4.16和2009.5.18日向中国银行浙江分行提交两份出口单据(INV.2054,INV.2055)总计USD7668000元提出融资申请,按照《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的约定,中国银行浙江分行向华通公司支付了3787万元的收购款,受让了华通公司对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所享有的RMB48,348,036元的应收账款债权。保理

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的相关要求

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的相 关要求 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

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的要求 一、公司章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二、主出资人原则上应当为企业法人,且在申请前1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三、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且来源真实合法。内资公司注册资本由投资者一次性足额缴纳,外资公司注册资本缴纳期限按现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商业保理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有具备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应当拥有2名以上具有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拥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合格专业人员; 五、推进保理市场主体多元化,其中境外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应当具有从事保理业务的业绩和经验; 六、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七、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相关的其他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设立商业保理公司所需资料

一、筹建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的名称、拟注册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机构性质、组织形式、出资人基本情况及设立目的等;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对当地经济商业贸易发展状况分析、组建商业保理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风险处置预案等; 四、出资人关于出资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的出资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设商业保理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出资人出资额及持股比例,出资人的权利义务等; 五、出资人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的承诺书。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应承诺其出资真实、有效、不抽回资金,自觉遵守公司章程、接受监管并承担风险,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等; 六、出资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七、法人股东相关资料。提交的材料须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上年度工商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未偿还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及所处行业现状、纳税记录及企业信用评估报告等;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同意出资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的决议;经具备法定资质的

反向保理案例

反向保理案例

反向保理典型案例 一、核心企业基本概况: A白色家电制造集团产品旺销全球近200个国家和地区,集团年销售额130亿元、出口创汇7亿美元。2010年,集团总资产187亿元,实现总营业收入超过372亿元,净利润超过3亿元。 目前,A白色家电制造集团基地研制的主要产品及产能情况:空调年产能650万套;生活电器年产能1500万台;冰箱年产能为400万台,洗衣机年产能300万台,洗碗机年产能150万台。A白色家电制造集团基地不仅是世界领先的白色家电整机制造、研发中心,相关家电核心配件的自我配套能力同样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二、行业分析 2013年1-11 月份我国家用电器和音像器材零售总额达6225 亿元,同比增长14.9%;预计2014 年家电需求量总体较为平稳,但受益于产品升级、均价提升预计家电零售额仍能保持增长,但增速或将放缓。2013 年1-10月我国家电行业出口额同比增长18%,高于全国外贸出口增速10.2 个百分点。从供货方来看,明年出口的产品结构将继续优化;从需求端来看,随着欧洲经济稳步复苏以及新兴国家需求稳定增长,预计明年家电出口将延续回升态势。 从上游原材料价格来看,大宗商品金融炒作因素有望下降,金属价格更多地回归产业属性和供需基本面影响,预计原材料价格大幅上行的可能性不大,行业的毛利率将继续稳中有升态势。

三、核心企业基本财务数据 1、资产结构分析 (1)货币资金:2012年末余额59716万元,较2011年末略有增加,2013年9月末余额74548万元,较年初增加25%。主要由于集团2013年的销售业绩有一定增长,销售回款增加所致。 (2)应收帐款:2012年末余额651934万元,较2011年末下降14.69%,由于2012年集团销售额较2011年大幅下降,降幅达到23.16%;2013年9月末余额728705万元,较年初增长12%,由于2013年的销售业绩增长所致。 (3)其他应收款:2012年末余额395712万元,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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