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特种作业人员换证申请表

浙江省特种作业人员换证申请表
浙江省特种作业人员换证申请表

浙江省特种作业人员换证申请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

注:用人单位应当明确申请人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所申请考核作业项目的需要,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 无违章记录,没有发生安全事故。

特种作业换证体检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

2020年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压电工作业复审模拟题库及答案(共200题)

2020年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压电工作业复审模拟题库 及答案(共200题) 1. 高压熔断器熔体中间焊有(A )的小锡(铅)球。 A. 降低熔点 B. 升高熔点 C. 保持熔体材料熔点 2. 在运行中,电流的热量和电火花或(A )等都是电气火灾的直接原因。 A. 电弧 B. 电压高低 C. 环境温度 3. 避雷线的作用原理与避雷针相同,保护范围(A )。 A. 较小 B. 较大 C. 相同 4. 扑灭火灾时,灭火人员应站在(A )进行灭火。 A. 上风侧 B. 下风侧 C. 侧面 5. 流过导体单位截面积的电流叫电流密度,其单位为(B )。 A. 安培 B. 安培/平方米 C. 安培/平方毫米 6. 架空导线型号LGJ-35/6表示的含义为(C )。 A. 钢芯铝绞线,电压等级为35kV,额定电流6k B. 铝芯钢绞线,电压等级为35kV,额定电流6k C. 钢芯铝绞线,铝线部分标称截面为35mm2 7. 发生短路时,冲击电流会产生很大的电动力,其大小可用来校验电气设备在发生短路时的(A )。 A. 动稳定性 B. 动平衡性 C. 热稳定性 8. 主保护属于按(C )分类。

A. 被保护的对象 B. 保护原理 C. 保护所起作用 9. 携带型接地线是将欲检修的设备或线路作临时性的(B )的一种安全用具,所以,也称之为临时接地线。 A. 接零保护 B. 短路接地 C. 接地保护 10. 高压电容器应在额定电压下运行,当长期运行电压超过额定电压的( A )时,高压电容器组应立即停运。 A. 1.1倍 B. 1.2倍 C. 1.3倍 11. 当导体材料及长度确定之后,如果导体截面越小,则导体的电阻值(B ) A. 不变 B. 越大 C. 越小 12. TT系统是指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而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经各自的PE线分别直接接地的(B )低压供电系统。 A. 三相五线制 B. 三相四线制 C. 三相三线制 13. 一个(A )不能同时执行多张工作票。 A. 工作负责人 B. 工作班成员 C. 施工班组 14. (A )是将系统的高电压改变为标准的低电压(100V或1003 V),供测量仪表、继电保护自动装置、计算机监控系统用。 A. 电压互感器 B. 电流互感器 C. 变压器 15. 电源是将其他能量转换为(C )的装置。 A. 电量 B. 电压 C. 电能 16. 在运行中,(A )和电火花或电弧等都是电气火灾的直接原因。 A. 电流的热量 B. 电压高低 C. 环境温度

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

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 (一)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五)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七)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八)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九)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十)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十一)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1.主题内容 本制度规定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有关内容 2.引用标准及专业术语 引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人员本人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称为特种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3.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厂各部门、外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4.职责范围 安环处负责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需求审核和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并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劳资处、安环处同意,方可变动。 5、特种作业的范围 电工(运行、维修)作业。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起重作业(包括桥、塔、门式起重机驾驶、起重工等)。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压力容器操作 司炉工作业 登高作业

浙江省压力管道元件特种设备资质(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代办

德考思咨询https://www.360docs.net/doc/0a7861372.html, 浙江省压力管道元件特种设备资质(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代办 德考思咨询专注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与“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全程代理。我们提供的是行业中最专业、最高效的服务,“用业绩证明实力,用专业塑造品牌”是我们不变的目标。我们做的不仅仅是体系资料、或者去复制国家相关标准中早已明说的内容来体现自己的专业性。我们提供的服务是建立对产品标准以及产品工艺的高度理解上,结合国家现有的TSG规范和相关行政法规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咨询服务。 申请资质等级:浙江省(即B级) 特种设备范围: 1. 承压类:压力管道元件、压力容器(含气瓶))、锅炉、压力管道 2. 机电类:电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2001-2006)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总局2009年第136号公告),压力管道元件包含:阀门、无缝钢管、紧固件、密封件、波纹管、法兰。 申请资料: (1)申请书一式四份 (2)企业概况说明 (3)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登记的文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 (5)企业已获得的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 (6)压力管道元件产品样本或者简介 (7)质量管理手册 (8)其他需要补充的证明文件 申请流程: (1)负责受理的机关审查申请资料 (2)申请材料报送审批计划 (3)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 (4)许可产品试制、现场取样、安排型式试验 (5)鉴定评审 (6)审查鉴定评审报告 (7)批准、办法许可证 德考思服务热线(杭州):0571 - 5788 0363 德考思总公司官网:https://www.360docs.net/doc/0a7861372.html, 服务热线0571 5788 0363 地址:杭州市环城北路63号902室

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2009年4月13日(浙建建〔2009〕2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基本技能,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安全造成危害的作业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四条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试、考核以及监督管理。 委托各设区市(包括义乌市,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及资格证书的发证工作。 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部署、统一要求、统一标准的要求,落实符合开展考核工作所需要的场地、设备、人员、资金等。对不符合开展考核条件或考核发证工作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可暂停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和资格证书的发证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和社会建设类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做好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等工作,促进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操作技能不断提高。 第二章考核 第七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焊工(含焊接工、切割工); (三)建筑普通脚手架架子工; (四)建筑附着升降脚手架架子工; (五)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含指挥); (六)建筑塔式起重机司机;

特种设备定义

特种设备定义 根据青冶工程(QYETC)技术人员的查询,《特种设备安全法》所称的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折叠编辑本段质量司法鉴定 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产品质量仲裁检验、质量鉴定、质量事故鉴定、产品损失鉴定、灾后评估等的检验、鉴定工作。 当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获得省级以上质监局颁发特种设备全领域质量鉴定资质证书并获得省级以上高法院入册的特种设 备司法鉴定机构有浙江联合应用科学研究院。 折叠编辑本段特种设备分类 承压类特种设备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 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 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 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 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

@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换证题库

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换证、年审题库 理论考试50题,每题2分,60分为合格。 随机抽取(判断题20题、单选题20题、多选题10题)。 一、判断题(正确的选A,错误的选B) 1.电阻串联时,流过电阻值小的电流大。( B ) 2.当人体触及漏电设备外壳,加于人手与脚之间的电压称为跨步电压。( B ) 3.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属于转包行为。(A)P68 4.标志牌的平面与视角夹角应接近90,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应不小于75。( A )P76 5.挂牌督办,是指住房城乡建设部对督办实行公示制度,提出明确要求,公开督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限期查处,并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接受公众监督的一种行政措施。( A )P64 6.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行为属于违法发包。( A )P68 7.必须戴防护手套、必须穿防护服等标志属于指令标志。( A )P82 8.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A )P21 9.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A ) 10.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的收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A) 11.一个从业人员只要知道了什么是职业道德规范,就是不进行职业道德修养,也是形成良好职业道德品质。( B ) 12.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A ) 13.特种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B )P46 14.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A )P22 15.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时,可根据情况采用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B ) 16.红色表示禁止、停止、危险以及消防设备的意思。( A )P73 17.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应当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B)P40 18.《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事故和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督办处理办法》中所称较大及以上事故,是指一次造成5人及以上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 B )P63 19.红色用于安全标志、图形符号和警告标志的几何边框。( B )P73 20.文明生产是指以高尚的道德规范为准则,按现代化生产的客观要求进行生产活动的行为,是属于精神文明的范畴。( B)P13 2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A )P26 22.在开关箱的配置中严禁用同一开关箱控制两台及以上用电设备。( B)P42 23.蓝色表示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的规定。( A )P73 24.若人在距接地故障点20米以内半径范围中行走,两脚之间的电位差即称跨步

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 附件: 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基本技能,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安全造成危害的作业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四条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试、考核以及监督管理。 委托各设区市(包括义乌市,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及资格证书的发证工作。 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部署、统一要

求、统一标准的要求,落实符合开展考核工作所需要的场地、设备、人员、资金等。对不符合开展考核条件或考核发证工作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可暂停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和资格证书的发证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和社会建设类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做好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等工作,促进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操作技能不断提高。 第二章考核 第七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焊工(含焊接工、切割工); (三)建筑普通脚手架架子工; (四)建筑附着升降脚手架架子工; (五)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含指挥); (六)建筑塔式起重机司机; (七)建筑施工升降机司机; (八)建筑物料提升机司机; (九)建筑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 (十)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 (十一)建筑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工; (十二)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样式

附件一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样式 1、封皮采用深绿色塑料封皮对开,尺寸为100 mm×75mm。如下图: 建筑施工 (封皮正面) (封皮背面)

2、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正本及副本均采用纸质,正本加盖钢印和发证机关章后塑封,尺寸为90mm ×60mm 。如下图: (正本) (副本) 附件二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规则 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共十四位。其中: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证号 姓名 身份证号 操作类别 初次领证日期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副证 证号 姓名 身份证号 操作类别 第一次复核记录: 第二次复核记录: 发 证 一 寸

(1)第一位为持证人所在省(市、自治区)简称,如山东省为“鲁”; (2)第二位为持证人所在地设区市的英文代码,由各省自行确定; (3)第三、四位为工种类别代码,用2个阿拉伯数字标注(工种类别代码表见表A); (4)第五至八位为发证年份,用4个阿拉伯数字标注; (5)第八至十四位为证书序号,用6个阿拉伯数字标注,从000001开始。 2、示例:鲁A012008000001 表示在山东济南的建筑电工,2008年取得证书,证书序列号为000001。 3、工种类别代码表A 序号工种类别代码 1 建筑电工01 2 建筑架子工02 3 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03 4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04 5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05 6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06

附件2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规则 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共十四位。其中: (1)第一位为福建省简称“闽”; (2)第二位为持证人所在设区市的英文代码,参照机动车的地区代号(即A——福州,B——莆田,C——泉州,D——厦门,E——漳州,F——龙岩,G——三明,H——南平,J——宁德); (3)第三、四位为工种类别代码,用2个阿拉伯数字标注(见工种类别代码表); (4)第五至八位为发证年份,用4个阿拉伯数字标注; (5)第九至十四位为证书序号,用6个阿拉伯数字标注,从000001开始。 2、工种类别代码表 序号工种类别代码备注 1 建筑电工01 2 建筑架子工(P、F)02 P是指普通脚手架 F是指附着升降脚手架 3 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03 4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T、S) 04 T是指塔式起重机 S是指施工升降机 5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T、S) 05 6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06 7 高处作业吊篮操作工07 8 建筑起重机械维修工08 9 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工09 10 桩工机械操作工10 11 混凝土机械操作工11 12 钢筋机械连接操作工12 3、示例:闽A012008000001 表示在福建福州的建筑电工,2008年取得证书,证书序列号为000001。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复审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复审管理制度 加入时间:2002-11-6显示次数:528 打印本页投票评论总则 根据国家经贸委第13号令,参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为规范公司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复审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 特种作业范围 1.1 电工作业 1.2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1.3 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1.4 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2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2.1 年满18周岁到45周岁的员工; 2.2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关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3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2.4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3 特种作业的申报与考核 3.1 申报“特种作业操作学习证”的程序 3.1.1 申报单位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及现有特种设备情况,需配备特种作业人员,由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上报资产运营部审核。

3.1.2 资产运营部初审后,通知申报单位填写“特种作业人员审批表”。 3.1.3 申报特种作业人员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审批表”上有关内容逐项认真填写。经本单位、人力资源部、卫生处、资产运营部审查,合格后加盖公章,交回资产运营部备案、存档。 3.1.4 资产运营根据有关规定填报“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特种作业操作学习证”。 3.1.5 “学习证”下发后,由特种作业人员个人保管,证件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二年,超过时限“学习证”自行失效。 3.2 特种作业“学习证”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3.2.1 特种作业学员必须在其监护人严格的指导下从事实际操作,严禁单独上岗操作。 3.2.2 特种作业监护人应认真履行监护人职责(具体规定详见“特种作业监护人职责”),对特种作业学员实习期间的培训负有全面的责任。 3.2.3 特种作业学员每半年接受一次相关工种的安全技术考核,经考核合格后,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学员的工作。 3.2.4 持有学员证满十二个月的人员,所在单位及个人应向资产运营部提出正式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申请。(电工作业学员证除外) 3.3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复审 3.3.1 资产运营部根据年度特种作业培训与复审计划,按期安排相应工种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取证与复审工作。 3.3.2 特种作业安全培训与复审工作,由资产运营部负责办理培训事宜。(联系培训时间、培训地点等) 3.3.3 申请特种作业取证人员,备齐培训所需的材料,按时间要求参加相应工种培训。 3.3.4 特种作业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由上级主管部门下发《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一、总则 为保证作业人员和工程施工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公司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为确保本公司的特种作业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三类人员”持证上岗管理 (一)“三类人员”是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公司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施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经理、分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2、公司负责人,是指由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公司管理的负责人等。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

人员,包括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三类人员”必须要经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三)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每年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完成规定学时的培训,并记入培训档案。 (四)“三类人员”平时应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 (一)特种作业定义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3年8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63号令)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主要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等,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是指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针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也就是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作业。对于未经培训考核,即从事特种作业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了行政处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特种作业资格证有效期

《浙江省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职

xx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进工程系列职称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9〕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改革,制定以下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根据特种设备行业职业特点,从促进行业规范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要求出发,坚持以用为本、业绩导向,建立以行业评价为主体、特种设备专业标准为核心的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体系,探索实现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评审机制,为推进工程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二、评审对象 本实施方案规定的评审对象是指我省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检验检测等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三、改革内容 (一)分设专业。在工程系列质量专业中,将特种设备专业分设出来,独立设置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 授权省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协会建立省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承接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其他工程高评委不再受理特种设备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

(二)制定评价标准。在省人力社保厅、省市场监管局指导下,省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协会要遵循特种设备行业人才成长规律,组织业内单位和专家,研究制定特种设备行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三)创新评价体系。以评价标准为基础,探索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在评价内容上要打破学历、资历、论文门槛,突出特种设备岗位标志性业绩和成果,真正实现“干什么、评什么”,促进评价与使用相结合。在评价方式上要建立科学、精准的量化赋分体系,加大刚性比重,采用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四、实施流程 (一)工作部署 省人力社保厅、省市场监管局指导省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协会向社会公开评价标准和量化赋分体系,发布年度评审通知,明确相关申报评审要求和程序。建立由业内专家组成的高评委专家库,其中来自企业专家不少于三分之 二。 (二)申报评审 1.个人申报。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评审标准,准备相应评审材料,向所在单位进行申报,并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2.单位考核推荐。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核推荐,并将所有申报材料向单位全体人员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事业单位还应按评聘结合要求履行竞聘推荐程序。 3.主管部门审核。由各设区市或省级单位的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报送高评委。 4.评前准备。省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协会承接高评委评审组织工作,开展申报人员资格审查。协会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省人力社保厅、省市场监管局报告申报对象资格审查、评前公示情况、评审执行委员会组成和评审具体程序等工作方案,经核准同意后开展高评委评审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复审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复审管理制度 总则:根据国家经贸委第13号令,参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为规范公司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复审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 特种作业范围 1.1 电工作业 1.2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1.3 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1.4 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2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2.1 年满18周岁到45周岁的员工; 2.2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关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3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2.4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3 特种作业的申报与考核 3.1 申报“特种作业操作学习证”的程序 3.1.1 申报单位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及现有特种设备情况,需配备特种作业人员,由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上报资产运营部审核。 3.1.2 资产运营部初审后,通知申报单位填写“特种作业人员审批表”。 3.1.3 申报特种作业人员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审批表”上有关内容逐项认真填写。经本单位、人力资源部、卫生处、资产运营部审查,合格后加盖公章,交回资产运营部备案、存档。 3.1.4 资产运营根据有关规定填报“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特种作业操作学习证”。 3.1.5 “学习证”下发后,由特种作业人员个人保管,证件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二年,超过时限“学习证”自行失效。 3.2 特种作业“学习证”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3.2.1 特种作业学员必须在其监护人严格的指导下从事实际操作,严禁单独上岗

操作。 3.2.2 特种作业监护人应认真履行监护人职责(具体规定详见“特种作业监护人职责”),对特种作业学员实习期间的培训负有全面的责任。 3.2.3 特种作业学员每半年接受一次相关工种的安全技术考核,经考核合格后,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学员的工作。 3.2.4 持有学员证满十二个月的人员,所在单位及个人应向资产运营部提出正式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申请。(电工作业学员证除外) 3.3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复审 3.3.1 资产运营部根据年度特种作业培训与复审计划,按期安排相应工种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取证与复审工作。 3.3.2 特种作业安全培训与复审工作,由资产运营部负责办理培训事宜。(联系培训时间、培训地点等) 3.3.3 申请特种作业取证人员,备齐培训所需的材料,按时间要求参加相应工种培训。 3.3.4 特种作业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由上级主管部门下发《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 3.3.5 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有效期为两年,凡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复审验证,证件超过两年未进行复审验证,证件自行作废。 3.3.6 连续从事特种作业操作十年以上(含十年),复审验证每四年进行一次。 3.3.7 经培训单位考核未合格者,可进行一次补考,如补考仍未合格者,发证部门则取消其继续从事特种作业操作的资格。 4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复审费用 4.1 办理特种作业“学习证”所需的费用,总公司不予负担。 4.2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与复审验证所需费用,由特种作业人员垫付。待通过考核合格后,资产运营部负责统一办理报销手续。 4.3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及复审一次未合格者,其补考所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4.4 补考未合格者所有费用不予报销。 4.5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证由资产运营部统一保管。 5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内容.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内容 一、施工用电安全注意事项 (1)电工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证件必须保证在有效期内,且在规定时间内必须进行复审,超出有效期的证件必须及 时进行更换,严禁无证操作。 (2)电工必须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及绝缘工具(如绝缘手套、鞋等),并要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要及时进行更换。 (3)非电工人员严禁从事施工临时用电作业。 (4)施工现场临时施工用电必须符合三级配电、TN-S接零、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5)在TN-S接零保护系统中,不得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地,不得将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支接。 (6)任何用电设备必须设置末级用电保护(即开关箱),不得将设备电源线直接从分配电箱中引出。 (7)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或漏电保护器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 插座)。 (8)每台用电设备必须要接好接牢保护零线。 (9)手持照明灯必须使用(36V及36V以下)安全电压,潮湿作业场所照明应使用24V安全电压,金属容器内照明应使 用12V安全电压。导线接头处用绝缘胶带包好。 (10)电缆不得拖地,过路要进行套管埋地处理。

(11)施工现场停止作业1小时以上时,将动力开关箱断电上锁。 (12)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定期维修、检查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有 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13)施工现场严禁使用普通简易碘钨灯(铁外罩)。 (14)施工现场严禁使用室内用护套线、多孔插板等。 (15)室外220V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3m,室内220V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5m。 (16)分配电箱和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 (17)配电箱、开关箱应安装端正、牢固。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 1.4~1.6m。移动式配 电箱、开关箱应安装在坚固、稳定的支架上。其中心点与 地面的垂直距离宜为0.8~1.6m。 (18)严禁将电线拴在铁扒钉、钢筋、钢管或其它导电金属物上。 (19)严禁私自乱拉乱接电线,宿舍内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等电器设备。 二、起重吊装安全注意事项 (1)汽车吊必须经过检验部门年检合格方可使用,否则不准进入工地作业。 (2)吊车司机必须持证上岗,非本机司机禁止操作机械。 (3)指挥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高处作业应使用信号传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项目部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复审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和安全技术素质及实际操作技能,减少和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及职业危害,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特种作业工种包括:电工、架子工、焊工(电焊、气焊、氩弧焊、气割)、起重机司机、起重指挥司索工、建筑场内机动车司机(挖掘机、装载机、叉车、堆土机等)、桩机操作工(静压桩、三轴搅拉直桩、高压旋喷桩、钻孔桩、成槽机)、龙门吊司机等。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是指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针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也就是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定时间后,应当按照规定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对于未经培训考核,即从事特种作业的,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了行政处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

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特种作业定义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1999年7月12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13号令)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一)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的条件 (1) 年龄满18岁; (2)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程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培训内容 (1) 安全技术理论; (2) 实际操作技能。 (三)考核、发证 (1)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作,并由当地住建部门负责签发; (2)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两年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四年一次; (3)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其他人员管理制度

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 其他人员管理制度 我项目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为保证施工生产安全组织有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三类人员”管理 (一)“三类人员”是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施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2.项目负责人,是指由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三类人员”必须要经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三)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每年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完成规定学时的培训,并记入培训档案。

(四)“三类人员”平时应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其他人员管理 (一)项目部安全主管部门负责项目部所承建工程区直管的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工作。 1.特种作业人员是指:施工现场从事起重和垂直运输机械的司机、司索工、起重吊装(安装)工、信号指挥工、起重工、电工、焊工、爆破工、登高架设等作业人员。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满18周岁以上; (2)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备本工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专业技术及实践经验;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4.聘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特种作业,制订特种作业操作规程,按规定配置劳动保护用品,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并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建立特殊工种用工名录,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6)项目部对特种人员管理需要建立台帐,复印特种专业人员

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但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格式与此不同)。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3年一复审,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证件至少有安监总局、质检总局、建设部考核并发证。 特种作业操作证 如何获得 中文名特种作业操作证 颁发机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外文名rtificates for special operations 规格85.5×54 mm2,厚 度为0.8mm 目录 1法律规定2作业目录电工作业焊接热切割

高处作业 煤矿安全作业 矿山安全 石油天然气 冶金生产 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 3人员条件 4注意事项 5新证介绍 1法律规定 编辑 特种作业证件至少有安监总局、质检总局、建设部考核并发证:1、国家安监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规定: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所持证件为特种作业操作证。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下属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3、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

关于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编号:SM-ZD-67412 关于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关于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 理规定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一、目的 为规范工程项目施工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防止人员伤亡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特种作业工种范围 本公司目前的特种作业工种是指: 1.电工(安装、照明、维修)由市供电部门培训发证。 2.起重机械作业(塔吊、汽吊、施工电梯、开机和指挥)由市劳动局培训发证。 3.金属焊接(气焊、电焊)有市劳动局培训发证。 4.机动车辆驾驶员由市公安局交通车辆管理部门发证。 5.建筑登高作业(架子工、吊装工)由市劳动局培训发证。

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对操作人员本人及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者。 特种作业人员除接受本单位的一般安全知识普及教育外,必须取得本工种规定的专业部门培训考核的合格证书,才能上岗独立操作。持有学习证、实习证者,必须有师傅带领在场一起操作,不准单独顶岗操作,没有取得本工种合格证者一律不得从事该工种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者,必须按规定参加定期复审,超出规定期限不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从事本工种独立作业。 四、[管理] 公司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作业的检查,认真查处违章作业行为。 工程项目部应严格执行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管理规定,工程施工现场不得使用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进行特种工种作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