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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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及其信托产品的法律风险探讨

作者:俞勇范满平来源:金融时报2011-12-19 【字体:大中小】

随着金融创新的迅速发展,收益权被广泛运用于国内金融实践,金融机构创制了种类繁多的“资产收益权”投资产品,其中尤以信托公司发行的“特定资产收益权信托产品”为典型。作为投资标的的“资产收益权”究竟是物权、债权、还是其他权利?购买“资产收益权”信托产品有无法律风险?本文拟对“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进行初步研究和探讨,以期对“特定资产收益权信托产品”的方案设计和风险控制等有所帮助。

“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

(一)“资产收益权”属于约定权利。“收益权”,或者“资产收益权”一词在我国相关政府部门文件或者最高院司法解释上时有出现,但是该类文件均未对“收益权”,或者“资产收益权”的内涵与外延做出明确的界定。实务中,“收益权”,或者“资产收益权”是由交易双方根据其依附的基础权利的不同以及交易的特殊需要,以合约方式对其内涵与外延加以约定。因此,不仅“票据收益权”和“应收账款收益权”的权利内容不同,而且同是“票据收益权”,其具体含义也会有所差异。可见,“收益权”,或者“资产收益权”本身并非法定权利,而是由交易双方根据基础权利和交易需要创制的一项协定权利。

(二)“资产收益权”具有财产属性。“资产收益权”的核心是“收益”,能给基础权利人带来收益。而且,这种“收益”必须与权利人进行分离,否则便无法进行交易。所以,纯粹的人身性权利因其与权利人密不可分;作为特定资产收益权信托产品的“资产收益权”,只能是具体财产或财产性权利。

(三)“资产收益权”对基础财产或权利具有依附性。“资产收益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收益权本身被冠之“×××收益权”后才能成为交易标的。而且,收益权作为基础权利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内涵与外延只有根据其依附的基础权利资产的属性才能加以约定。基础权利属性不同,具体收益权的内容也有所不同。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简单地将“资产收益权”归类为物权、债权或其他权利类型,均有欠妥当。适宜的做法应当是根据基础财产或权利的类别对收益权进行分类,基础财产或权利属于哪一类,则对应的资产收益权也相应地归属于同一类。比如,“应收账款收益权”,因其基础权利为应收账款,属于债权,“应收账款收益权”相应地归属于债权类收益权。

(四)“资产收益权”交易具有相对独立性。基础权利或基础财产,本身具有包括收益权在内的多项权能,权利人可以将其中的一项或多项权能转让给他人行使。比如房屋的所有权人(业主)可以作为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将其中占有、使用两项权能转让给承租人行使,但不改变业主作为基础法律权利的合法权利人地位。同理,房屋的所有权人(业主)也可以作为出让方与信托公司(受让方)签订《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将其中的收益权能转让给信托公司持有,这也不改变业主作为基础法律权利的合法权利人地位。而且,“资产收益权”的交易方式与基础资产或权利的交易方式也明显不同。比如,“票据收益权”可以通过签署协议的方式进行转让,但票据的转让则必须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办理票据背书,否则便不具备票据法上的转让效果。所以,“资产收益权”交易具有相对独立性,基础资产或权利的所有人可以在不改变其合法权利人地位的前提下,“资产收益权”可以作为交易标的单独进行交易。

基于上述分析,“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可以归纳如下:资产收益权,是指通过法律文件约定其权利内容并能独立于基础资产或权利交易的一项财产性权利。

“特定资产收益权信托产品”的法律风险防范

“特定资产收益权信托产品”操作模式通常为:信托公司与融资方签订《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信托公司支付信托资金给融资方作为对价,融资方则将特定资产的“资产收益权”转让给信托公司,但特定资产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并不转让给信托公司。这种操作模式下,交易双方有无法律风险?如果有,又该如何用相应的措施防范?

(一)特定资产及其收益权的合法性风险。信托公司与融资方签订的《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本质上是双方以特定资产收益权为交易标的的买卖合同。《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虽然目前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或限制特定资产收益权交易,但特定资产收益权作为交易标的,也应当属于融资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此外,特定资产收益权的合法性受制于特定资产的合法性。所以,信托公司应首先对特定资产及其收益权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融资方是否是特定资产及其收益权的所有权人?如果不是,融资方是否对特定资产及其收益权具有处分权?(2)融资方是否已就特定资产及其收益权发起类似交易?是否已就特定资产设定类似抵押、质押等类似权利负担?(3)融资方取得特定资产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合同约定?(4)特定资产收益权的主要内容界定是否与特定资产的权利类别和属性相一致?

(二)收益权持有过程中信托公司的法律风险。信托公司通过向融资方支付对价,获得了特定资产的收益权。但在实务中,信托公司经常只是阶段性持有特定资产的收益权,而且信托公司通常仅能取得既定金额的收益权(超过既定金额的,归融资方所有,或者由融资方和信托公司按约定比例分成。当然,不足既定金额的,由融资方或第三方补足差额)。由于特定资产的权利人仍然是融资方,融资方在理论上仍有权对特定资产及其收益权进行再次处分。如果融资方对特定资产或受益权的处置不利于信托公司,信托公司难以采取有效补救措施。而且,收益权交易目前没有一套登记公示制度,如果融资方以信托公司所获取的收益权进行二次融资,信托公司难以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信托公司不仅应当对此类风险予以重点关注,还应采取下述一种或综合多种手段保护投资者利益:(1)将特定资产为信托公司实现既定收益或者融资方回购义务设定抵押或质押;(2)就特定资产或收益权实现款项设立监管账户;(3)就融资方违反约定处置特定资产或收益权设定违约条款,增加融资方违约成本;(4)确保信托资金用于双方约定的项目,并最好实行分期受托支付。

(三)融资方资金用途的合规性风险。融资方通过向信托公司转让特定资产收益权,既实现了融资,同时又保留了特定资产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可谓一举两得。在监管当局对某些行业和领域禁贷或限贷的情况下,这种融资方式或许成了这些行业或企业解决资金来源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如果信托资金最终流向了这些禁贷或限贷的行业和领域(比如政府融资平台、“两高一剩”企业、“铁公基”和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等),将使国家的监管流于形式。信托公司或与其合作的商业银行应准确把握监管当局监管的实质精神,主动与国家宏观调控和审慎监管政策保持一致,防止信托资金最终流向国家禁贷或限贷的行业和领域。如果信托公司一味地追求规模的快速扩张或追求眼前收益而置国家监管政策于不顾,对信托资金最终用途放任自流,信托公司或与其合作的商业银行将可能因此遭受不必要的监管处罚。

(四)对投资人的信息披露风险。虽然信托公司通常只是阶段性持有特定资产的收益权,但是,从理论上讲,既然信托公司支付了全部对价,特定资产在一定期间内的全部收益应当归信托公司所有。但在实务中,融资方出于融资成本考虑,往往会与信托公司另行约定收益金额上限,即信托公司只享有约定金额内的收益,超过该限额的收益仍归融资方所有或者由信托公司和融资方按既定比例分成。所以,信托公司实际上获得的是特定期间内特定资产的特定金额的收益权。信托公司与融资方之间的交易合同与投资者签署的信托文件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信托公司应注意做好对投资者这一信息披露工作,信托公司应尽可能事先在信托文件中披露未来收益权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同时,信托公司还应事后做好与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和交流工作,尽力避免投资者产生误解。

特定资产收益权交易有逐渐扩大之势,虽然目前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该类交易,但该交易毕竟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持。如果信托公司开展此类业务不审慎,该类交易将难以获得明确的法规支持,而且还可能受到制约

资产收益权

“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及其信托产品的法律风险探讨 作者:俞勇范满平来源:金融时报2011-12-19 【字体:大中小】 随着金融创新的迅速发展,收益权被广泛运用于国内金融实践,金融机构创制了种类繁多的“资产收益权”投资产品,其中尤以信托公司发行的“特定资产收益权信托产品”为典型。作为投资标的的“资产收益权”究竟是物权、债权、还是其他权利?购买“资产收益权”信托产品有无法律风险?本文拟对“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进行初步研究和探讨,以期对“特定资产收益权信托产品”的方案设计和风险控制等有所帮助。 “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 (一)“资产收益权”属于约定权利。“收益权”,或者“资产收益权”一词在我国相关政府部门文件或者最高院司法解释上时有出现,但是该类文件均未对“收益权”,或者“资产收益权”的内涵与外延做出明确的界定。实务中,“收益权”,或者“资产收益权”是由交易双方根据其依附的基础权利的不同以及交易的特殊需要,以合约方式对其内涵与外延加以约定。因此,不仅“票据收益权”和“应收账款收益权”的权利内容不同,而且同是“票据收益权”,其具体含义也会有所差异。可见,“收益权”,或者“资产收益权”本身并非法定权利,而是由交易双方根据基础权利和交易需要创制的一项协定权利。 (二)“资产收益权”具有财产属性。“资产收益权”的核心是“收益”,能给基础权利人带来收益。而且,这种“收益”必须与权利人进行分离,否则便无法进行交易。所以,纯粹的人身性权利因其与权利人密不可分;作为特定资产收益权信托产品的“资产收益权”,只能是具体财产或财产性权利。 (三)“资产收益权”对基础财产或权利具有依附性。“资产收益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收益权本身被冠之“×××收益权”后才能成为交易标的。而且,收益权作为基础权利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内涵与外延只有根据其依附的基础权利资产的属性才能加以约定。基础权利属性不同,具体收益权的内容也有所不同。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简单地将“资产收益权”归类为物权、债权或其他权利类型,均有欠妥当。适宜的做法应当是根据基础财产或权利的类别对收益权进行分类,基础财产或权利属于哪一类,则对应的资产收益权也相应地归属于同一类。比如,“应收账款收益权”,因其基础权利为应收账款,属于债权,“应收账款收益权”相应地归属于债权类收益权。 (四)“资产收益权”交易具有相对独立性。基础权利或基础财产,本身具有包括收益权在内的多项权能,权利人可以将其中的一项或多项权能转让给他人行使。比如房屋的所有权人(业主)可以作为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将其中占有、使用两项权能转让给承租人行使,但不改变业主作为基础法律权利的合法权利人地位。同理,房屋的所有权人(业主)也可以作为出让方与信托公司(受让方)签订《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将其中的收益权能转让给信托公司持有,这也不改变业主作为基础法律权利的合法权利人地位。而且,“资产收益权”的交易方式与基础资产或权利的交易方式也明显不同。比如,“票据收益权”可以通过签署协议的方式进行转让,但票据的转让则必须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办理票据背书,否则便不具备票据法上的转让效果。所以,“资产收益权”交易具有相对独立性,基础资产或权利的所有人可以在不改变其合法权利人地位的前提下,“资产收益权”可以作为交易标的单独进行交易。

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

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 篇一: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 合同编号: XXX公司 (作为转让方) 与 XXX公司 (作为受让方) 之 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 中国北京 2012年月 目录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定义 (1) 特定资产收益权的转让.......................................... 4 特定资产收益权的的范围及支付.................................. 6 特定资产收益的监管与运用.. (8) 担保与保障措施............................................... 10 陈述和保证................................................... 12 承诺 (14)

税费......................................................... 15 违约责任 (15) 不可抗力 (16) 保密......................................................... 16 通知 (17) 权利保留 (18) 权利义务的转让............................................... 18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8 合同生效.. (19) 合同文..................................................... 19 附件一特定资产清单 (21) 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 《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主体于2011年月日在签署:

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协议(完整版)

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协议 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以其合法拥有或其合法管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发行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资管计划”)项下的资管计划份额【】份。 2、甲方拟向乙方转让其持有的上述资管计划份额的全部资管计划份额收益权,乙方同意以自有资金受让该收益权,甲方同意于约定回购日无条件回购上述收益权。 3、资管计划份额收益权是指下列财产权利:(1)资管份额在任何情形下所产生的包括其本金、预期收益在内的资金流入收益;(2)其他处置/出售资管份额所产生的资金流入收益;(3)资管份额设定担保、抵押或质押产生的资金流入收益;以及(4)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因持有资管份额所衍生的全部权益在任何情形下的卖出/处置产生的资金流入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第一条转让标的 甲方拟向乙方转让本资管计划项下甲方持有的全部资管计划份

额的收益权(以下简称“标的收益权”或“收益权”)(具体要素见附件1《标的收益权转让及回购清单》)。 第二条转让价款 甲方同意将标的收益权按照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RMB【】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 乙方应在【】年【】月【】日(以下简称“转让日”)将本协议项下约定的标的收益权转让价款一次性支付至甲方指定的如下账户: 账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乙方一次性支付收益权转让价款之日为收益权转让日。 第三条权利妨害 1、自转让日起,乙方根据本协议和《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享有标的收益权对应的利益。 2、在乙方受让标的收益权后,甲方继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委托人的权利。但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或授权,甲方不得行使有害于乙方收益权的行为。 第四条回购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年【】月【】日(以下简称“回购日”)无条件回购本协议项下的标的收益权,双方一致同意的

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

中航信托?天号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单一资金信托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 合同编号: 转让方: 受让方: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月

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 转让方(回购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受让方: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幼林 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赣江北大道1号中航广场24/25层 邮政编码:330038 联系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鉴于: 1.转让方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受让方系经有权机构 批准并有效存续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拟作为受托人设立“中航信托?天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本信托/信托计划”)。2.转让方拟向受让方转让其合法持有的位于市路号、土地 使用权证编号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以下简

称“特定资产”)未来【】年的收益权;受让方同意受让转让方转让的 特定资产收益权。 3.转让方同意,本合同(即《中航信托?天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单一 资金信托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以下简称“《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或条件成就后,以约定的价格回购该特定资产收益权。 基于此,现转让方、受让方双方就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自愿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或上下文另有说明,本合同中的词语和定义与本信托/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中使用的词语和定义具有相同含义。 第1条转让标的 1.1转让标的为:本合同签署之日转让方合法享有的位于市路 号、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以下简称“特定资产”)未来【】年的收益权。 1.2本条第1.1款所述特定资产收益权的收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在任何情形下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特定资产本身所产生的收入;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在任何情形下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特定资产未来新增建筑物所产生的收入; (3)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司法机关的裁决、政府机关的规定,转让方基于特定资产而获得任何赔偿、 补偿等; (4)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转让方基于特定资产及特定资产的派生权益而产生的其他任何现金收入、财产性收益。

资产收益权研究

(资产)收益权 一、法律性质 (一)属于约定权利 “收益权”,或者“资产收益权”本身并非法定权利,而是由交易双方根据基础权利和交易需要创制的一项协定权利。 (二)具有财产属性 (三)对基础财产或权利具有依附性 收益权作为基础权利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内涵与外延只有根据其依附的基础权利资产的属性才能加以约定。基础财产或权利属于哪一类,则对应的资产收益权也相应地归属于同一类。 (四)具有相对独立性 基础资产或权利的所有人可以在不改变其合法权利人地位的前提下,“资产收益权”可以作为交易标的单独进行交易。(需结合具体资产或权利,进一步论证) 注意: 《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由此可见,收益权属于所有权的固有权能之一。此外,所有权人可以设立由他人获取所有物的收益的他物权(用益物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但这并不意味着收益权能可以单独转让。在所有物上设立他物权,并非所有权权能之转让,而是创设一种新的、独立的物权,所有权的性质并不因此而受到

影响。 因此,资产收益权并非所有权的收益权能,其转让也并非所有权的收益权能的转让。 二、类型 (一)应收账款收益权 (二)股权收益权 (三)票据收益权 (四)BT 债权收益权 (五)其他:土地使用权、贷款等 三、举例 (一)特定资产收益权(或称受益权)信托产品 1、交易结构 (1)股权收益权信托产品

(2)特定资产收益权信托产品

2、法律风险

(二)小贷公司资产收益权转让 注:上月开业的广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已发行4单小贷资产收益权转让 (三)特定资产收益权银行理财产品 (四)特定资产收益权券商资管产品

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范本(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2421-77 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范本 (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范本(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甲方(受让人) 名称:XX 负责人:XX 营业地址:XX 邮政编码:XX 经办人:XX 联系电话:XX 传真:XX 乙方(转让方) 名称:xx公司 负责人:XX 营业地址:XX 邮政编码:XX 经办人:XX

联系电话:XX 传真:XX 甲方XX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委托资金受让乙方拥有的资产收益权。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意愿,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所涉及的相关专有名词释义见编号为“XX(以下简称“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第一条转让标的 1.1本合同项下,乙方向甲方转让标的为其持有的资产收益权(以下简称"资产收益权" ),该资产收益权对应为乙方已贴现(转贴现)的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或乙方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标的" )。 1.2乙方可分期向甲方转让上述资产收益权,期资产对应的标的明细、转让时间、贴现率等要素以双方书面确认的附件《第i 期资产投资清单》为准,甲乙双方书面确认的《第i 期资产投资清单》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转让价款

资产收益权转让协议(示范协议)

STANDARD AGREEMENT SAMPLE (协议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14079 资产收益权转让协议(示范协

资产收益权转让协议(示范协议) 转让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甲方、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共同进行协作和配合,就甲方资产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同意将位于XXXXXXXXX甲方所有的资产转让予乙方。 2、有关甲方所拥有的拟向乙方转让的全部固定资产包括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一的资产评估报告内,于评估基准日的全部固定资产。甲乙双方确认,在交割日,甲方将上述全部固定资产作为转让资产向乙方转让,包括: (1)列载于资产评估报告内的有关企业的所有机器设备、建筑物及在建工程。 (2)列载于资产评估报告内的有关企业的土地使用权。 3、双方协商一致的转让交割日为:年月日 4、自本协议规定的交割日起,乙方即成为该转让资产的合法所有者,享有并承担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5、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_________万元人民币作为固定资产转让价格;乙方于年月日前向甲方全额支付。(以甲方

银行到账为准) 6、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6.1甲方是根据中国法律正式设立和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具有一切必要的权利、权力及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而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甲方具有合法、有效的约束力。 6.2甲方保证合法拥有其目前正在拥有并在本协议所述交割日之前继续拥有的全部转让资产。除已向乙方作明确的书面披露者外,并不存在任何对上述资产及权益的价值及运用、转让、处分这些资产及权益的能力产生任何不利影响的抵押、担保或其他任何第三者权利或其他限制。 6.3除已向乙方作明确的书面披露者外,甲方没有正在进行的、以甲方为一方的或以甲方的转让资产的任何部分为标的的,如作出对甲方不利的判决或裁定即可能单独或综合一起对转让资产状况或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理程序。 6.4甲方在交割日之前对其所使用的土地的使用是合法的,并不需要补交任何税费,且并不存在任何未正式向乙方披露的因甲方在交割日前对土地的使用而需要乙方承担或履行的义务或责任。 6.5甲方将按照国家法律及有关政策的精神与乙方共同妥善处理本协议所述资产转让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 7、乙方承诺、声明及保证: 7.1乙方妥善维护使用受让的资产,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 7.2乙方承诺若再次转让所获得的资产时,甲方或甲方指派的代表人有绝对优先回购的权利。

资产收益权法律性质分析

一、“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 资产收益权,是指通过法律文件约定其权利内容并能独立于基础资产或权利交易的一项财产性权利。具体理由如下: 1.“资产收益权”属于约定权利。“资产收益权”一词在我国相关政府部门文件或者最高院司法解释时有出现,但是该类文件均未对“收益权”,或者“资产收益权”的内涵与外延做出明确界定。实务中,“收益权”,或者“资产收益权”是由交易双方根据其依附的基础权利的不同以及交易的特殊需要,以合约方式对其内涵与外延加以约定。“资产收益权”本身并非法定权利,而是由交易双方根据基础权利和交易需要创制的一项协定权利。 2.“资产收益权”具有财产属性。“资产收益权”的核心是“收益”,能给基础权利人带来收益。而且,这种“收益”必须与权利人进行分离,否则便无法进行交易。 3.“资产收益权”对基础财产或权利具有依附性。“资产收益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收益权本身被冠之“×××收益权”后才能成为交易标的。而且,收益权作为基础权利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内涵与外延只有根据其依附的基础权利资产的属性才能加以约定。基础权利属性不同,具体收益权的内容也有所不同。从这个意义上讲,简单地将“资产收益权”归类为物权、债权或其他权利类型,均有欠妥当。适宜的做法应当是根据基础财产或权利的类别对收益权进行分类,基础财产或权利属于哪一类,则对应的资产收益权也相应地归属于同一类。 4.“资产收益权”交易具有相对独立性。基础权利或基础财产,本身具有包括收益权在内的多项权能,权利人可以将其中的一项或多项权能转让给他人行使。比如房屋的所有权人(业主)可以作为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将其中占有、使用两项权能转让给承租人行使,但不改变业主作为基础法律权利的合法权利人地位。同理,房屋的所有权人(业主)也可以作为出让方与信托公司(受让方)签订《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将其中的收益权能转让给信托公司持有,这也不改变业主作为基础法律权利的合法权利人地位。而且,“资产收益权”的交易方式与基础资产或权利的交易方式也明显不同。比如,“票据收益权”可以通过签署协议的方式进行转让,但票据的转让则必须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办理票据背书,否则便不具备票据法上的转让效果。所以,“资产收益权”交易具有相对独立性,基础资产或权利的所有人可以在不改变其合法权利人地位的前提下,“资产收益权”可以作为交易标的单独进行交易。

收益权转让合同(合同示范文本)

收益权转让合同(合同示范文本) Contract for transfer of usufruct (合同范本) 姓名: 单位: 日期: 编号:YW-HT-036337

收益权转让合同(合同示范文本) 说明:以下合同书内容主要作用是:合同有效的约定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合同的履行有积极的作用,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能够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可用于电子存档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看清是否适合您使用)。 收益权转让合同范文 1 甲方(受让人) 名称:XX 负责人:XX 营业地址:XX 邮政编码:XX 经办人:XX 联系电话:XX 传真:XX 乙方(转让方)

名称:xx 公司 负责人:XX 营业地址:XX 邮政编码:XX 经办人:XX 联系电话:XX 传真:XX 甲方XX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委托资金受让乙方拥有的资产收益权。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意愿,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所涉及的相关专有名词释义见编号为“XX(以下简称“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第一条转让标的 1.1本合同项下,乙方向甲方转让标的为其持有的资产收益权(以下简称"资产收益权" ),该资产收益权对应为乙方已贴现(转贴现)的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或乙方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标的" )。 1.2乙方可分期向甲方转让上述资产收益权,期资产对应的标的明细、转让时间、贴现率等要素以双方书面确认的附件《第i 期资产投资清单》为准,甲乙双方书面确认的《第 i 期资产投资清单》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转让价款 本合同项下标的票据收益权的转让价格以甲方管理人与乙方书面确认的《第 i 期资产收益权转让清单》中约定为准。 第三条转让标的的托管和转让价款的支付 3.1本协议签署当日乙方应向甲方管理人交付加盖有效印鉴的《第 i 期资产

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资料

合同编号: XXX公司 (作为转让方) 与 XXX公司 (作为受让方) 之 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 中国北京 2012年月

目录 1定义 (1) 2特定资产收益权的转让 (4) 3特定资产收益权的的范围及支付 (6) 4特定资产收益的监管与运用 (8) 5担保与保障措施 (10) 6陈述和保证 (12) 7承诺 (14) 8税费 (15) 9违约责任 (15) 10不可抗力 (16) 11保密 (16) 12通知 (17) 13权利保留 (18) 14权利义务的转让 (18) 15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8) 16合同生效 (19) 17合同文本 (19) 附件一特定资产清单 (21)

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 《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主体于2011年【】月【】日在【】签署: (1)XXX公司,作为转让方(以下简称“转让方”),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的 有限责任公司,其住所所在地为。 (2)XXX公司,作为受让方(以下简称“受让方”),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的 信托公司,其住所所在地为。 转让方和受让方单称“一方”,合称“双方”。 双方经平等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的规定达成如下条款,以兹信守。 1定义 就本合同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规定的含义(除下述定义或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本合同定义与《XXX集合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定义具有相同含义): 1.1本合同:系指受让方与转让方签署的编号为【】的《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 合同》。 1.2付款日:系指转让方将特定资产收益权按本合同的约定转让给受让方且受 让方将特定资产收益权的优先级一期转让价款支付给转让方之日。 1.3初始投资/转让价款:系指受让方按照本合同第 2.2.1条规定向转让方支 支付的特定资产收益权的转让价款金额,初始投资分为优先级一期初始投 资和优先级二期初始投资。 1.4优先级一期初始投资:系指信托计划以优先级一期信托资金对转让方进行 投资的金额。 1.5优先级二期初始投资:系指信托计划以优先级二期信托资金对转让方进行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业务标准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或受益权)转让业务标准 (试行) 一、业务标准 (一)收益权转让的内容和基本要求 1、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亦称受益权:是指定向计划所有委托 资产管理期间产生的所有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资产本金及管理运用产生的利息,与清算后产生的现金及未变现资产。同一项目中,受益权或收益权的表述应一致。 2、转让:收益权可依合同约定转让。转让必须经过管理人同意, 未经过管理人书面回复,不得对抗管理人。转让时,转让双方应采用转让登记表形式得到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书面确认; 3、再次转让:受让人再次转让本计划收益权时,应取得委托人、 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书面回复,转让事项不得对抗管理人及托管人。新受让人须满足对原受让人及委托人的所有条件。除初次转让及到期兜底,其他每次转让我司以单次不低于2万元的标准收取转让登记费。再次转让其他要求同初次转让。 4、收益权不可分割:收益权转让必须转让项下所有资产未来收益 (包括已经运作及后续运作的资产)。我司只签署一次转让登记表,后续追加资产一旦发生,收益权即为受让人所有,无需我司参与; 5、受让人资格:“7号指引”规定,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收益权受让

主体应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委托人的资格要 求,对于受让方/新受益人是银行时,新受益人按业管部发布的 《银行遴选标准》执行。如原委托人为非银行,受让人为银行,则根据“719通知”要求,可能需要对合同先进行适当修订及 补充相关资质材料后办理转让登记; 6、合同及转让登记表:1)账户是否进行变更;2)其他书面指令 由谁出具;3)上述第2)点需要由受让人出具的,需要委托人 明确授权; 7、转让登记表申请盖章时需一并提交转让协议。 (二)纠纷处置方式 转让双方自行解决,我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风险揭示 在风险揭示书增加收益权转让相关风险揭示章节。 二、业务参考模板 (一)收益权转让的具体内容和范围 1、定义 本合同项下委托资产的收益权,是指获得本合同项下委托资产 的所有未来现金流的权利。 2、转让内容和范围 委托人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一次性转让全部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即本合同全部委托资产(包括已经运作和及后续追加运作的资产)对应的收益权。委托人转让定向资产管

项目收益权转让合同

篇一: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 合同编号: xxx公司 (作为转让方) 与 xxx公司 (作为受让方) 之 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 中国北京 2012年月目录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定义 .......................................................... 1 特定资产收益权的转让 .......................................... 4 特定资产收益权的的范围及支付.................................. 6 特定资产收益的监管与运用...................................... 8 担保与保障措施............................................... 10 陈述和保证................................................... 12 承诺......................................................... 14 税费......................................................... 15 违约责任..................................................... 15 不可抗力..................................................... 16 保密......................................................... 16 通知......................................................... 17 权利保留..................................................... 18 权利义务的转让............................................... 18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8 合同生效..................................................... 19 合同文本 ..................................................... 19 附件一特定资产清

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及其产品的法律风险探讨

“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及其信托产品的法律风险探讨作者:俞勇范满平来源:金融时报2011-12-19 【字体:大中小】 随着金融创新的迅速发展,收益权被广泛运用于国内金融实践,金融机构创制了种类繁多的“资产收益权”投资产品,其中尤以信托公司发行的“特定资产收益权信托产品”为典型。作为投资标的的“资产收益权”究竟是物权、债权、还是其他权利?购买“资产收益权”信托产品有无法律风险?本文拟对“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进行初步研究和 探讨,以期对“特定资产收益权信托产品”的方案设计和风险控制等有所帮助。 “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 (一)“资产收益权”属于约定权利。“收益权”,或者“资产收益权”一词在我国相关政府部门文件或者最高院司法解释上时有出现,但是该类文件均未对“收益权”,或者“资产收益权”的内涵与外延做出明确的界定。实务中,“收益权”,或者“资产收益权”是由交易双方根据其依附的基础权利的不同以及交易的特殊需要,以合约方式对其内涵与外延加以约定。因此,不仅“票据收益权”和“应收账款收益权”的权利内容不同,而且同是“票据收益权”,其具体含义也会有所差异。可见,“收益权”,或者“资产收益权”本身并非法定权利,而是由交易双方根据基础权利和交易需要创制的一项协定权利。 (二)“资产收益权”具有财产属性。“资产收益权”的核心是“收益”,能给基础权利人带来收益。而且,这种“收益”必须与权利人进行分离,否则便无法进行交易。所以,纯粹的人身性权利因其与权利人密不可分;作为特定资产收益权信托产品的“资产收益权”,只能是具体财产或财产性权利。 (三)“资产收益权”对基础财产或权利具有依附性。“资产收益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收益权本身被冠之“×××收益权”后才能成为交易标的。而且,收益权作为基础权利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内涵与外延只有根据其依附的基础权利资产的属性才能加以约定。基础权利属性不同,具体收益权的内容也有所不同。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简单地将“资产收益权”归类为物权、债权或其他权利类型,均有欠妥当。适宜的做法应当是根据基础财产或权利的类别对收益权进行分类,基础财产或权利属于哪一类,则对应的资产收益权也相应地归属于同一类。比如,“应收账款收益权”,因其基础权利为应收

什么是收益权,收益权转让是什么意思

收益权是财产所有权之一。我国法律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民财产所有权包含四个权能,即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收益权在实现所有物的价值方面也越来越被更多人所发现和挖掘。 什么是收益权? 收益权是指获取基于所有者财产而产生的经济利益的可能性,是人们因获取追加财产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收益权是所有权在经济方面的实现形式,该权利或权能的行使可以为所有人带来经济上的收益。 我们以租房为例,房屋主人不仅拥有房屋的占用权、使用权、处分权还拥有收益权,为了增加经济上的收入,房屋主人有权利将房屋出租出去,以此获得租金收入。这个过程就是房屋主人在行使自己的房屋收益权。 大多数经济行为到此已然完结。但如果房屋主人现在急需用钱而手上积蓄不够,而又因为房租只能到下一个月才能收取。为了解决问题,房屋主人还可以将自己一定时期内的房租收益权转让给手上拥有现金的人以充当利息,并承诺到期还本。这样房屋主人通过房租收益权转让获得了现金,解决了燃眉之急,而受让方通过自己手上现金交易或者说投资获得了收益。这个过程就是一个收益权转让过程。 什么是收益权转让? 所谓收益权转让,通俗一点讲就是资产所有人将部分收益转让出去,受让方获得这部分收益。在金融领域,收益权转让主要涉及到资产证券化和基础资产。基础资产也称标的资产,例如债权、知识产权、物权、股权、企业应收账收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等,它是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所依赖的资产。资产证券化就是以这些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 现今,资产证券化可以是某一资产或资产组合采取证券资产这一价值形态资产的一种运营方式。比如实体资产向证券资产转换;比如信贷资产(银行的贷款、企业的应收账款)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的收益权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流动、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型证券(如债券型基金)进行发行;比如证券资产的再证券化过程;以及现金的持有者通过投资将现金转化成证券等形式。 收益权转让就是将基础资产的未来收益通过在合法的中介交易平台(昂道招财猫)上发布转让出去,资产所有方通过转让这部分未来收益来达到迅速融资和发展的目的,受让方则通过投资获得基础资产的收益。这里的受让方就是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投资者。

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操作经验分享 华能信托

经验

业务背景一 二三 操作解析案例分享 四业务合作

●受宏观经济增速下滑、经济结构调整持续深入等因素影响,部分行业和地 区的违约事件频发,金融风险由民营小微企业向国有大中型企业、由沿海地区向中西部地区扩散 ●2016年二季度末,商业银行贷款余额80.8万亿元,其中正常类77.5万亿 元,关注类3.3万亿元,不良贷款余额14373亿元,较一季度末增加452亿元;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1.75% ●当前,经济增速放缓趋势仍未改变,在“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 本、补短板”的调整过程中,预计年内商业银行不良率将很难降低 传统不良资产流转主要方式不良资产收益权流转方式 1向资产管理公司转让 银行损失较大 2 银行间一对一互持 约定回购存在合规风险 实现流转,会计出表 实现非标转标

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主要政策依据: ●2015年6月25日,《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信贷资产流转集中登记的通 知》(银监办发[2015]108号) ●2016年4月28日,《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 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2号) ●2016年6月20日,银登中心《关于发布〈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 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试行)〉和〈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的通知》(银登字 [2016]16号)

“不良资产收益权“及”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定义 ●不良资产收益权:指不良资产持有人获取不良信贷资产所对应的本金、利息和其他约定款项的权利。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后,原持有人负有向权利受让人转付前述本金、利息和其他约定款项的义务。 ●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持有的不良资产信贷资产收益权,在银登中心办理转让集中登记,并转让给信托公司设立的资金信托的业务。

债权收益权转让的合法性及合规性审查

债权收益权转让的合法性及合规性审查 吴楠、熊玮: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 前言: “债权收益权”这一概念自创设以来,在金融市场得到广泛使用。但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并未对其内涵及外延及法律性质作明确界定。 本文拟从债权收益权的法理基础、法律性质、法律效力、法律后果进行阐述,试图结合司法判例论证债权收益权转让的合法性问题;并结合《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2号)及《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试行)》(银监(2016)16号)对债权收益权转让的合规性问题进行阐述。 一己浅见,抛砖引玉,还请方家指正。 债权收益权概念 “债权收益权”概念自创设以来,相关政府文件、最高院司法解释及各级判决书中时有出现,但均未对“债权收益权”的内涵与外延做出明确的界定。实务中,“债权收益权”内容是由交易双方根据其依附的基础权利的不同以及交易的特殊需要,以合约方式对其内涵与外延加以约定,故可以认为,债权收益权是指通过双方约定其权利内容并能独立于债权而交易的一种财产性权利。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试行)》(银登字【2016】16号),对信贷资产收益权第一次进行了定义式的规范,即信贷资产收益权是指获取信贷资产所对应的本金、利息和其他约定款项的权利。尽管信贷资产收益权不能等同于债权收益权,且该文件法律层级较低,但这是目前对债权收益权上位概念最规范的定义,为债权收益权问题的研究、使用,提供了基础。 债权收益权转让的法理基础 根据郑玉波教授的观点,债权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1]。所谓对内效力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所谓对外效力,即债权人对于第三人的效力。债权的对内效力主要包括“给付请求力”、“给付保持力”及“声请强制执行力”;债权的对外效力主要包括“债的保全效力”及“债权的不可侵性”两项。债权收益权即为债权的“给付保持力”的“权利化”,其本质是债权的一项权能。 笔者认为,债权的权能,简而言之,可以分为两个,一个是收益权,一个请求权。 债权收益权具有可分性。权能与权利相分离,在物权中最为明显。所有权人可以将所有权中的部分权能与所有权本身相分离而单独转让给其他人,在其物上设立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以达到物尽其用的目的。而债权虽为相对权,但其内部亦存在的多项权能可以明确分辨,这就为权能与权利的分离提供了基础。 而该项权利的分离在实务中,特别是金融领域已存在已久,我国目前除了“物权法定”原则之外,对其他财产性权利并未禁止,且债权收益权转让本身未违反现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受到法律保护。

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协议(完整版)

(声明:所提供的标准合同或协议文本及具体条款,不是最终法律文本,仅供参考,不建议直接使用,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修改后再使用,就该合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协议 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以其合法拥有或其合法管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发行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资管计划”)项下的资管计划份额【】份。 2、甲方拟向乙方转让其持有的上述资管计划份额的全部资管计划份额收益权,乙方同意以自有资金受让该收益权,甲方同意于约定回购日无条件回购上述收益权。 3、资管计划份额收益权是指下列财产权利:(1)资管份额在任何情形下所产生的包括其本金、预期收益在内的资金流入收益;(2)其他处置/出售资管份额所产生的资金流入收益;(3)资管份额设定担保、抵押或质押产生的资金流入收益;以及(4)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因持有资管份额所衍生的全部权益在任何情形下的卖出/处置产生的资金流入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第一条转让标的 甲方拟向乙方转让本资管计划项下甲方持有的全部资管计划份额的收益权(以下简称“标的收益权”或“收益权”)(具体要素见附件1《标的收益权转让及回购清单》)。 第二条转让价款 甲方同意将标的收益权按照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RMB【】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 乙方应在【】年【】月【】日(以下简称“转让日”)将本协议项下约定的标的收益权转让价款一次性支付至甲方指定的如下账户: 账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乙方一次性支付收益权转让价款之日为收益权转让日。 第三条权利妨害 1、自转让日起,乙方根据本协议和《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享有标的收益权对应的利益。 2、在乙方受让标的收益权后,甲方继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委托人的权利。但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或授权,甲方不得行使有害于乙方收益权的行为。 第四条回购

特定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及其法律风险防范

特定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及其法律风险防范 作者;曹国岭(caoguoling) “特定资产收益权”是指交易主体以基础权利或资产为基础,通过合同约定创设的一项财产性权利,包括股权收益权、应收账款收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经营性物业收益权等。常见操作模式是,金融机构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募集资金后,以该资金向特定企业购买特定资产收益权,持有期间由企业向金融机构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定期支付约定的收益,到期时由该企业或第三方按约定的价格回购该特定资产收益权。 特定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是什么?特定资产收益权交易有无法律风险?本文结合笔 者的实践,在分析特定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的基础上,对特定资产收益权交易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进行初步探讨。 一、特定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 (一)除法律明确规定之外,特定资产收益权属于约定权利,而非法定权利“资产收 益权”在我国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时有出现,如原国家 计委《关于加强国有基础设施资产权益转让管理的通知》(计外资[1999]1684号)第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第九十七条,但这些文件均未对“资产收益权”的内涵与外延做出明确界定。实务中,“资产收益权”的具体内容往往是由交易双方根据基础权利的不同以及交易需要,以合同方式进行约定。因此,尽管“股票收益权”“票据收益权”以及“应收账款收益权”同 为“资产收益权”,但其权利内容存在显著差异。可见,除法律明确规定之外,特定资产收益权通常不是法定权利,而是由交易主体在基础权利的基础上根据交易需要创设的一项约定权利。 (二)特定资产收益权具有明显的财产权利属性,可以作为交易的客体特定资产收益权的核心在于“收益”,通常不具有人身色彩,具有明显的财产权利属性,可以作为交易客体。我国金融实践中出现的各种类型的特定资产收益权投资产品均是以特定资产收益

关于代销武交所金融资产收益权产品的请示报告

关于我行代销武汉金融资产交易所 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产品的请示报告 我行拟代销武汉金融资产交易所(下称武交所)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产品,基础资产为武交所各会员单位公开挂牌转让的资产。 一、业务背景 (一)他行情况 江苏银行于2015年3月与武汉金融资产交易所、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合作,代销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产品,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目前累计发售额约20亿元。江苏银行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产品起投金额设置为100-10000元,期限从1个月到12个月不等。 兴业银行与武汉、重庆、四川等多家金融资产交易所合作,代销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产品,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目前在金融资产交易所累计发售额超过200亿元。 渤海银行、徽商银行、南京银行目前正与武汉金融资产交易所合作开发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产品,预计近期会在各自的零售端对外发售。 (二)武汉金融资产交易所业务背景 武交所传统业务主要集中于中部地区,2013年经湖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批准开展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2015年该所先后与江

苏银行、兴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即将上线的还有徽商银行、南京银行、渤海银行。随着业务规模的逐渐做大,需要拓展江苏地区银行间市场和江浙沪农商行市场,打造全国影响力最大的金融资产交易平台。 二、产品介绍 业务名称: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项目XX期; 收益分析:武交所收取转让方0.2%的服务费,我行收取代理销售服务费不低于0.3%; 底层资产:经过我行投委会逐笔审批,基础资产交易对手或担保主体为外部评级不低于AA+的地市级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不属于产能过剩行业,不属于监管部门禁止投放的行业; 部门分工:投资银行部、资产管理部等前台业务部门负责基础资产的筛选,负责把控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销售部门负责将基础资产在交易所挂牌和对外产品募集。 三、业务模式 1、流程图 武交所会员(转让方) 武交所我 行 个人 投资者1、签订业 务协议 1、签订业 务协议 2、挂牌 3、推送项 目信息 4、公示 募集 5、认购 6、摘牌 5、签订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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