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与管理手册

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与管理手册
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与管理手册

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与防范管理手册第一节劳动合同管理

一、录用条件

(相关法律条例)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出国家规定的不是适合妇女从业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2.【法律风险】

2.1就业歧视和用功限制的界限很难把握

企业如果设定的用功条件逾越防止就业歧视的法律底线,如限制未婚女士

或乙肝携带者应聘,很可能视为用功歧视,即使不会受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求职者或劳动者可以依法对公司提起法律诉讼,从而影响企业形象;

2.2录用条件不明确或者表述模糊

如“具有团队合作精神”、“工作热情”等抽象的表述,就不具有可操作性,用功单位如果依据这些抽象性的条件对应聘员工进行考核,即使员工不符

合应聘的职位要求也很难将其作为解除的法律依据,只能吃哑巴亏。

2.3员工未签收,企业举证困难

即使企业规定了具体可行的录用条件,如果未经应聘员工签收,企业需要

举证证明规定的录用条件对该员工使用存在很大的困难,如果举证不能,将要

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2.4对试用期员工考核未经员工签字确认。

法律规定用工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试用期员工应解释理由的,用功

单位还应对试用期的员工进行考核,但是考核必须经该员工签字确认,否则企

业不能在法庭上通过证据还原事实也将败诉。

3.【防范措施】

3.1严格把握用工自主和法律底线的界限。

无论是招聘条件还是录用条件,要严格把握用工自主和法律底线的界限,确保录用条件不含任何歧视性规定。

3.2明确录用条件

录用条件应明确,既有基本的录用条件,对具体的技术等级、学历水平、证书等级、资格资质、语言水平等有明确的要求,保证可操作性。

3.3员工签收录用条件以及建立配套试用期考核制度

发布的录用条件在员工应聘时应由员工签收,或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录用条件或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或者制作单独的试用期考核标准并将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建立配套的试用期考核体系,范围包括工作表现、考勤、业绩等详细内容。

3.4设定常用录用条件

集团公司可以设定一些常用的录用条件:例如无法提供甲方办理录用、社会保险等所需要的证明材料;或有精神病或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应禁止工作的传染病等。

4.录用条件案例分析

【案例】李某是某机场从某大学招收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双方签订了2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0天,甲公司公布的录用条件为具有大学经济管理学或法学士学位、英语6级、本市居民、计算机2级,党员、有驾驶执照。合同履行至45天甲企业发现李某对自己要求不严格,上班经常迟到、吃零食,对领导交办的工作总是漫不精心,工作中经常出现错误。甲公司欲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一款与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却怎么也找不到职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事实和依据,人力资源经理陷入苦恼之中。

【分析】作为用人单位首先应避免一种误解,即: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

可以随时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该案例中由于人力资源部工作疏忽不可随意

解除劳动合同。

【如何防范】在现实生活中,首先录用条件必须规定某些硬性条件,有了

录用条件还不够,因为用人单位不能只凭自己的感觉和嘴巴来确定劳动者在试

用期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而应当靠事实来判断。为此,用人单位在确定录用

条件的同时,还必须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当劳动者试用期满前夕,应对其进

行考核或考评,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完善的考核制度应当包括:考核

组织的设立;对劳动者工作、考勤、纪律等多方面的指标与要求;考核的内容、方式和步骤;考核等级、结果及其对劳动者利益的影响程度等等。在考核过程中,有硬性指标的可作量化的考核,无法量化考核的可进行考评,作出评语。

二、双重劳动合同

1.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

1.1没有书面合同形式,通过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1.2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1.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与其及时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延续

的劳动关系;

1.4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义务条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了职工的使用、安置

和待遇等问题,这就有了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

1.5劳动合同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缺乏或者违法,事实上成为无效合同,但是双方依照这一合同规定已经建立的劳动关系。

2.双重劳动关系定义

双重劳动关系下的用工,指同一劳动者在同一时期与两个不同的用人单位

建立或形成均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的用工关系。

我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事实

上是间接承认了双重劳动关系),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3.【法律风险】

3.1对前用人单位连带赔偿风险。

根据我国劳动人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成立的劳动关系优先于后成立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不得对外兼职或建立新的劳动关系,若企业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2工伤赔付的法律风险

一般而言,劳动者已由原用人单位购买了社会保险,随着全国统一社会保障号的启动,使得社会保险无需也无法重复办理,导致后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难以为劳动者购买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这样一旦劳动者在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就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处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或者说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就免不了本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相关赔偿责任。

4.【风险风险】

4.1加强招聘录用环节的审查

在招聘录用新人员时,(1)在录用条件阐明:尚未与其他单位办理劳动关系解除/终止手续的情形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随时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2)在人员录用面试过程中,应询问对方是否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是否还存在未了结的债权债务情况;(3)要求劳动者正式入职前提交其与前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并进一步电话核实;(4)在员工手册阐明:若与员工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则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4.2坚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购买社会保险

针对已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员工,用人单位应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避免被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的风险;用人单位应为该部分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避免因员工工伤导致承担高昂的赔偿责任。

3、逐渐减少使用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职工

用人单位应逐步减少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职工量,尽量不在重要的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及涉密岗位等岗位上使用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职工,尽量只在非全日制用工模式下使用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人员,避免既是全日制用工又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用工模式。

三、未签订劳动合同

1.【法律风险】

1.1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位于劳动者订立劳动的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1.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立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就视为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3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在一个月的“宽限期”内,如果由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超过一个月的,由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1.4不能对涉及商业秘密或竟业限制的劳动者进行有效约束;

2【防范措施】

1.1用人单位要建立先签合同后用工的良好习惯,最迟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

2.2原有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继续合作的,也应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

3.3如有员工故意不配合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通过邮寄等有据可查的方式将签订劳动合同通知送达给劳动者,并保留相关证据。在此情况下,非企业

原因不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不承担法律责任。

4.4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5.4用人单位在实务中,应当注意证据保留:留存两次书面通知及签收回执的凭证;留存支付劳动报酬的凭证。

【案例】劳动者入职未满一个月发生工伤致使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

否支付双倍工资?

A某1月1入职B公司,1月15日受伤,16日入院治疗,3月1日出院。

出院后A某主动进行协商劳动合同签订事宜,但未达成一致,之后A某申请提

出工伤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被告属于工伤并达

到职业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A某5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要求B

公司支付劳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判决】法院不支持A某要求支付两倍的工资。

【分析】该案例下,B公司存在选择困境。劳动合同法第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劳动者不

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双方劳动关系处于非正常履行状态。劳动关系履行一般表现为,劳动者为

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约束,用人单位有规律的支付劳

动者报酬。该案例中未能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并非用人单位的原因,而是双方

缺乏考量。

用人单位对于未能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过错。当用人单位尽到诚信义务,

因不可抗力、以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签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

未签订的,不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

四、入职审查

1.【法律风险】

1.1可能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如不进行入职审查,劳动者以欺诈手段入职的,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

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

1.2未核实劳动者的个人资料

核实劳动者的个人资料的真实性,比如学历证明、从业经历,要求劳动者

承诺未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并向原单位进行核实,以免发生不可预测的诉讼风险。

【解读】如果要签订明确、完整、合法的劳动合同。那就要做到主体要合法;意思要真实;内容要公平;不能违法。除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

同法定条款不能缺少之外,合同内容不能违反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表现形式主要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和显

失公平等五种。用人单位不可不告知单位的真实情况或夸大介绍本单位的情况,诱使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要加强录用前的审查,防止劳动者故意

隐瞒本人的真实情况。

1.3劳动合同内容的审查

合同条款具体要求

法定条款 1.企业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

主要负责人

2.员工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

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

9.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

其他事项

约定条款 1.试用期

2.保密和禁止同业竞争

3.第二职业

4.培训

5.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6.当事人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禁止条款 1.保证金

2.违约金

2.【防范措施】

首先,要坚持合法、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如一些劳动者法律意

识不强,为了尽快谋取就业机会而默认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的违法条款;

又或者有些用人单位隐瞒真实情况或夸大本单位的情况,诱使劳动者与其签订

劳动合同;也有些劳动者隐瞒自己的真实情况与用人单位建立双重劳动关系等。以上行为都会使劳动合同从签订之日就成为无效劳动合同或部分无效,其结果

是双方的合法权益都受到损害。

3.【案例分享】

2013年3月8日,杨某至某机场集团应聘。杨某在《员工入职登记表》填

写其学历为“大专”、专业为“机械”、毕业为“重庆某大学”;杨某保证提供的所有

资料全部属实。如有虚假,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并不给予补偿。后双

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约定杨某的试用期为三个月,嗣后,杨某担任设计总

工程师。2013年7月24日,杨某离开公司。2014年3月,重庆某大学出具《证明》,证明杨某非该校大专学历机械专业毕业的学生。杨某认可入职登记表上填写的学历专业情况是虚假的,并承认其为高中学历。2014年5月,忠良公司以杨某学历不真实,系欺诈行为为由经仲裁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判决】劳动合同有效

【分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承担的先合同义务的性质不一样,用人单位如实告知义务是法定的,不管劳动者是否提出告知的请求,用人单位都必须如实履行告知的义务;而劳动者的义务是任意的,仅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告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时,劳动者才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如用人单位不主张该权利,劳动者就没有必要告知。劳动者在简历及入职登记表上对自己学历载明通常比较简单,用人单位对学历问题的审查相对比较便利,故此应当强化用人单位在此过程中的注意义务,且在用人单位招工,进行双向选择时,用人单位应尽到注意义务,对应聘者的个人资料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慎核查,维护自己的知情权。

只有当劳动者故意隐瞒自己的学历、工作经历等信息,对公司录用有重大影响,进而作出录用该劳动者的行为,才构成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欺诈行为,由此签订的劳动合同才属无效。可见员工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如实披露信息并不必然构成欺诈。

第一章在职风险

第一节劳动关系的确立

第二节无法胜任工作

第三节工时工资的发放

一、工时制度

1.概念与比较

概念:工时制度(简称工时制),是指国家规定的有关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制度。

1.标准工时制

标准工时制也称为标准工作制,是由立法确定每天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

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

2.综合计算工时制

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3.不定时工时制

不定时工时制也称为不定时工作制。它是指因工作性质、特点或工作职责的限制,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劳动者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三种工时制的比较

种类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

性质工作时间定工作量工作时间定工作量直接确定工作量

范围一般劳动者特定三类人员特定三类人员

内容8h/天,40h/周一个周期内平均8h/

天,40h/周

无固定时间要求要求不需要批准需劳动部门批准需劳动部门批准

加班工作时间超过标准时

间就是加班,休息

日、法定节假日安排

工作也是加班一个周期内超过总标

准工作时间就属于加

班,节假日安排工作

也是加班

一般不存在加班,只

有法定节假日安排工

作才算加班

2.不同工时下的加班工资

2.1标准工时制

2.1.1【法律依据】

2.1.1.1《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2.1.1.2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1.1.3《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1.1.4《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因此,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应当以不低于日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而在5月2日、3日加班应当以公休日加班的标准给予双倍支付工资。

注:以标准工时制安排加班的,休息日加班可以安排补休,平时工作日和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不能安排补休,只能发放加班工资。

2.1.2【案例】

钱某的工作为标准工时制,日工资为160元。由于工作需要,单位安排她在2012年“十一”国庆长假期间加班3天,其中占用法定国庆节假期1天,占用周末休息日2天,没有安排补休。计算钱某2012年10月可以获得多少加班工资。如果公司拒绝支付加班工资,钱某可以得到什么救济?

分析:加班3天工资=160×3×1+160×2×2=1120(元)。

扣除她本人工资160元/天×3天=480元,钱某本月加班费应不少于1120-480=640(元)。

如果公司不同意支付,钱某可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公司逾期仍不支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公司支付,并按应

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钱某加付赔偿金(即320元以上640元以下)。

2.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2.2.1【法律依据】

2.2.1.1《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

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

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

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

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2.2.1.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中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应按以月、季、年等不

同周期的计算工时制度分别折算为166.64小时/月、500小时/季、2000小时/年。

2.2.1.3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为: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在整个综合计

算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

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300%的加班工资。(根据相

关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

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要依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职工的

工资报酬。”因此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工作日正好是双休日的,属于正常工作,不能获得加班工资)

2.2.1.4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2.2【法律风险】

企业实行综合工时制的程序合法性;没有按要求改变用功形式。

2.2.3【防范措施】

第一步是经与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劳动者协商,提出方案和意见;

第二步是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工作、休息时间;

第三步是将企业的工作、休息制度向职工公示;公示的方法包括(1)公司网站公布法;(2)电子邮件通知法;(3)公告栏张贴法;(4)合同约定告知法(适用于订立合同在审批之后的员工。而对于合同订立在前的员工,则需要

双方对合同进行变更,否则,合同约定的工时制优先适用)。

第四步是向审批部门申报。

2.2.4【案例分析】

【案例1】小王大学毕业后在当地参加了工作,2年后被深圳某公司所录取,双方签订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时间为标准工时制,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通过了劳动行政部门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批准备案,要求小王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变更劳动合同

中的标准工时制为综合计算工时制。并表示,如果小王拒绝签订,则该综合计

算工时制度作为公司民主程序指定的规章制度,向小王公示后即生效。请问,

公司这种说法正确吗?如果小王拒绝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则新工时制对

小王有效吗?基于此案,如何做好公司变换工时的管理工作?

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上述法律依据)规定,该案例中公司

变更工时制度的一系列复杂程序合法,向劳动者公示后劳动者只能被动接受吗?

答案是否定的。经过上述一系列复杂程序制定的新工时制并不因为上述程

序的合法而当然的发生对劳动者原劳动合同工时的变更。

如果劳动者认为新工时制损害到自己的合法即得权益(实行综合工时制后,劳动者加班的双倍工资将被合法的减少至1.5倍),不愿意执行新工时制,仍

同意执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工时制或者实际履行的标准工时制作为自己的

工作时间并申请仲裁或者诉讼要求确认的,应当得到仲裁委或法院的支持。

因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工时制在先,新批准的综合计算工时制在后,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变更劳动者劳动合同条款需要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所约定或者实际履行过

程中已经成为事实的标准工时制,拒绝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工时)协议书,则会出现这么一个情况:公司规章制度工时制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时制不一致-

------规章制度规定是综合计算工时制,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却约定的是标准工

时制。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

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针对用人单位要求实行新工时制度时,劳动者并非只能被动接受,

劳动者有权优先选择适用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时制。

【防范措施】用人单位如何做好本单位工时变换管理工作?

1.变更工时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2.报经相关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3.与老大难者协商签订变更劳动合同书。

补充:变更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况:

第一,《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

第二,《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二款:劳动者不胜任工作时变更劳动合同;

第三,《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款:劳动合同所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一是法律的

硬性要求,二是这样做能为用人单位有效的保存了相关证据,避免了以后员工

反悔要求实行原工时制情况的发生

【案例2】王丽是北京某家五星级酒店的领班。2013年,由于园博会的举办,很多游客纷纷入住王丽所在的酒店,酒店生意非常好。可是包括王丽在内

的员工每天上班时间要达到12个小时,有时甚至更多。但是到月底发工资的时候,每个人都大吃一惊,竟然没有一分加班费。这让大家十分气愤。于是,大

家推举王丽向酒店经理抗议,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酒店经理却不慌不忙地说,王丽他们入职时候签订的劳动合同上规定的工作时间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因此

按照法律规定是没有加班费的。于是王丽代表众多员工提起仲裁,请求酒店支

付长期加班的加班费以及拖欠劳动报酬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判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丽的全部仲裁申请。

分析:酒店经理声称王丽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上规定的工作时间是综合计

算工时制,但是却没有人社部门的审批,因此王丽等人仍应当按照标准工作时

间计算加班。

【案例3】赵某应聘至某食品公司制冰车间工作,工作两个月后,赵某认

为公司超时加班,违反了《劳动法》相关规定,于是向当地部门举报。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深入调查之后发现,调查考勤证据得知,该公司制冰车每年在5、6、7、8月为生产旺季,工作时间为每天10小时,每周休息一天,另外8个月为

淡季,制冰车间员工每天工作5小时,有正常双休日,此外,该公司已经审批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并未违法。

分析:该单位已经审批,实行了一年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的工作

时间应当以一年为单位综合计算,只要其职工的一年总工作时间不高于一年法

定总标准时间,则公司的工时制度就不违法。

总工时=淡季+旺季=1020+833.2=1853.2小时

标准全年工作时间为:8*(365-104-11)=2000小时

【案例4】某雪糕厂员工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称,该厂端午节期间不

放假。该员工请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该厂支付加班费。劳动保障监察员经

调查后,告知该员工,由于该厂已获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因此,员工

端午节放假3天期间上班,仅端午节当日能拿到3倍的加班费。该员工表示费解: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单位周末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给劳动者正常日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由此计算,自己端午三天上班应该获得7倍日工资的加班费。劳动保障监察员向他解释,在综合

计算工时制下,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周末上班不需要支付加班费。

分析:上述某雪糕厂员工于6月20日端午节当天上班,则单位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6月21日、22日上班,且

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不支付加

班工资也不调休;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均按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2.3不定时工资制

2.3.1【法律依据】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办法》(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规定,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执行加班加点工资制度,其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

本单位的工资制度,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待定)注:中央直属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

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其他用人单位要求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应向用人单位

办理工商和法人登记机关的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从全国性质的法律规定来看,并没有规定不定时工作制的加班情形,普遍

认为不定时工作制是不计算加班时间和加班费的,只有在部分地区如上海、深

圳的工资支付条例中规定,在法定假日加班,不定时工时制的人员也有加班费,按300%的日工资支付。

2.3.2【法律风险】加班费的纠纷

2.3.3【风险防范】

(1)用人单位发放工资前,要认真审核工资条,不能出现不定时工仍有加班工资这种情况(实行不定时工资制的劳动者);

(2)执行不定时工资制必须经过当地劳动部门审批;

(3)企业必须与执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明确约定;

(4)虽然不定时工时制不受加班时间的限制,但企业仍在安排工作是必须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权和身心健康。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三十六条规定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具体是指“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两种。“不定时工作制”是不以标准工时制度确定的工作制度,企业以合理确定劳

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来确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综合计

算工时工作制”是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规定

的条件是“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但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在法定节假日被安排工作时,企业需支付

加班费。

2.3.4【案例分析】

A公司2007年4月经劳动部门审批对公司发货员等岗位执行不定时工资制。2007年8月,王某到A公司任发货员。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约定王某执行不定时

工作制,月工资1500元。2008年5月23日,王某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一个

月后王某办理了离职手续。2008年7月16日,王某以公司经常安排加班加点,却未向其支付加班工资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A

公司支付加班工资20412.16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00元,额外

经济补偿金750元。

判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依法驳回王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分析:(1)用人单位因工作性质不宜采取定时工作制的,经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生产特点、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连续

上班或难以按时下班,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取的

一种工作制度。

(2)依法审批工作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适用加班规定。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规定: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时间标准和月延长时间标准的限制。

二、工资的支付

1.【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

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2.【法律风险】

未按照法律规定发放工资。

3.【防范措施】

3.1工资支付的要求

3.1.1工资支付的形式

工资需以法定货币的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法

定货币特指人民币,没有任何例外情况。工资可以以现金的形式来支付或者委

托银行代为支付。

实务中一般用工规范的企业都是以工资卡的形式委托银行代发工资,银行

的付款凭证就可以作为企业已经实际支付工资的证据。但即使委托银行代发工

资的也得再让员工签署工资表或工资单,因为银行的转账只显示工资的总额,

不能体现工资的分项,所以需要补签工资表或工资单来体现工资的具体组成,

这样操作可以降低企业的风险。一些用工不规范的企业,如有些不签劳动合同

的企业会采用发放现金的形式来支付工资,一旦涉诉可以否认用工的事实,其

实这样操作有时候是徒劳,因为员工想证明劳动关系的途径多的是。

3.1.2工资支付的期限

工资必须在企业与员工约定的日期及时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

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不得推迟支付。工资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如果双方

约定好也可一月支付几次。

实务中工资支付的期限不要选择在固定的日期支付,而应当选择在一个期

间内支付,这样对企业更有利,可操作性更强。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的某

日至某日或每月的某日之前支付上一月的工资。实务中企业是每月支付一次工资,但不是支付当月的工资,而是支付上一个月的工资。企业这样操作一来可

以留住员工继续干活;二来可以占员工点便宜。因为资金是有它的时间价值的,特别对于企业来说,最起码晚付几天工资还能生点利息了。

3.1.3工资支付的方式

工资应当直接支付给员工本人,如果员工因故不能亲自领取工资的,可以

委托他人代领,代领者需要在企业工资支付的书面记录中予以签字确认。

实务中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的企业才存在员工因故委托他人代领工资的情形,委托银行支付工资的企业不存在这种情形,员工因故的只需事后补签工资

表或工资单即可。员工因故委托他人的需要出具授权委托书,以防出现员工事

后否认委托事实的风险,受托人还需在工资表或工资单中签字确认。

3.1.4工资支付的凭证

企业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员工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

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员工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实务中企业一般都是以工资表或工资单的形式来记录员工工资的发放情况。根据法律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

当提供;用人单位不能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在发生工资纠纷时,企业有义务提供工资支付的书面记录,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

规定工资支付的书面记录企业只需要保存两年备查即可,所以说如果员工想主

张两年前的工资或加班费等,除非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否则很难得到支持。

至于企业在支付工资时需要向员工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一般企业很少

有这么做的。

3.1.5未足额及时支付工资的法律后果

这里的未足额及时支付工资具体包括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不支付加班费;支付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形。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出现上述情形会承

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1)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哪怕只延期一天或只少付一块钱都是违法行为,这种情形属于企业有过错,员工可以行使即时解除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承担经济补偿金。

实务中因企业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导致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

付经济补偿金的是最常见的劳动争议案件。所以如果企业不能及时足额支付工

资的,一定要跟员工协商好并以书面的形式予以确认,否则将随时面临承担不

利法律后果的风险。

(2)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企业出现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企业限期支付,如果企业逾期不支付的,责令企业按应付金额50%以上或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通过该条规定可知责令企业

支付赔偿金的主体是劳动行政部门,而且前提条件是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限

期支付而逾期未支付的。所以该条所述的情形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的范围,不

具有可诉性,不能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3)支付补偿金

按照1994年施行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的规定及各个地方工资支付条例相关条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

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

付劳动者工资外,还应支付克扣或拖欠工资额的25%的补偿金。通过该条规定

可知要求企业支付25%补偿金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的权限。这与《劳动

合同法》第85条劳动行政部门要求企业支付赔偿金并不冲突,因为两者适用的机构和适用的法律依据并不一样。但实务中如果劳动行政部分已经让企业支付

了赔偿金,员工还要求支付补偿金的,一般很难得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

的支持,因为这样无形中过重加大了企业的责任。

(4)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传统观念认为欠薪仅仅为欠债,欠薪本质上是民事行为,企业需要承担民

事责任,甚至是行政责任,但不会上升为刑事犯罪。但2013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明

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

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行为是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所以企业需要转变观念,引起足够的重视,不要因为欠薪再吃上刑事官司。

如果企业想很好的预防和控制工资支付中的各种法律风险,不仅需要制定

详细的薪酬制度,而且还得有其他制度相配套,如考勤休假制度,以及实际的

考勤情况。所以说只有企业先重视,认识到工资支付中存在诸多风险,如果不

事先加以防范,将来一旦涉诉就会吃掉企业利润,甚至以前的盈利都得吐出来。

3.2其他法律要求

(1)每月从工资中扣损失赔偿金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20%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

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

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建议建立加班审批制度

虽然加班审批制度不一定能够完全避免加班费争议,但从实践看,有其效果。比如,江苏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有明确的加班审批制度,劳动者

仅以电子考勤记录主张存在加班事实的,不予支持。

(3)劳动合同中合理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

关于加班费基数的约定,目前应该是多数地区都支持,但需注意:个别地

区不支持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

(4)法定节假日加班一般不能以补休代替加班费。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

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

三、加班工资基数

1.加班时间的认定

1.1目前我国对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以及间歇时间长短尚无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劳动合同约定或劳动规章制度如作息时间加以

规定,如工作时间安排为: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中午休息1小时,实务操作中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的作息时间,

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具有约束力,因此中午休息1小时不应计入工作时间。

1.【法律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

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该

条法律规定表明:加班费计算基数应为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1.2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同时第十一条规定了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等十四

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法律规定:在计算员工的加班工资时,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首先按照劳动合

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如果没有约定,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参照同工种同类职

工的标准计算;既没约定又没有参照标准的,则按照员工实际获得的月工资收入,扣除非常规奖金(如年终奖、一次性奖励等)、福利性(饭贴、车贴、通讯费等)、风险性(炒股等承担责任的费用)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确定。

如果给予的收入属于打包工资(每月给予一个确定的收入,包括奖金、车费、饭贴等所有费用),或者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明显不合理(如劳动

合同约定的工资收入为最低工资),或者单位为了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

恶意将本来应该计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项目归入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

险性等项目中,那么加班工资则按照实际收入×70%计算。

2.【法律风险】

2.1加班费以基本工资作为基数引发争议。

2.2加班时间不确定,例如员工自动加班引发争议。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模板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保利国际生态环境治理( 北京) 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部 5月25日发布

第一章招聘 第一条招聘职责定位 ( 一) 根据公司的总体人力资源规划、年度控编及预算, 积极与各部门梳理岗位需求, 制定年度、月度招聘计划, 建立并维护有效的招聘渠道。 ( 二) 挖掘相关行业的候选人、组织面试、跟踪招聘进度, 并定期给出分析报告。 ( 三) 年度校园招聘的组织与实施。 ( 四) 新员工入职导入及试用期管理。 ( 五) 公司人才库的建立及管理实施、职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及推动执行。 ( 六) 专业面试团队的建立及培训。

第二条 招聘流程图 第三条 招聘相关程序 首先, 依据公司年度招聘计划, 由用人部门提出待招岗位招聘需求, 并经一级部门负责人/副总裁和人力副总裁的审批经过后, 招聘负责人开始组织实施招聘。招聘人员经过发布招聘广告、 筛选/搜索简历、 电话面试、 初试后将合适的候选人推荐到招聘负责人, 经过后由招聘负责人推荐到用人部门及相关领导进行复试, 最后经人力 提出需求; 审批经过; 提供岗位开始 发布招聘广告 筛选/搜索简历 电话面试 初试 复试 审批 定级定薪 结束

副总裁和相关领导审批后招聘负责人发出录用通知书。结束招聘流程。进入录用及待报到环节。 第四条招聘过程中各环节权限设计 ( 一) 人员控编管理 招聘负责人( 发起) ----一级部门负责人/副总裁( 复审) ---人力副总裁( 复审) ---总裁/联席总裁( 终审) ( 二) 招聘渠道采购( 网络招聘、猎头合作) 招聘人员( 发起) ----招聘负责人( 复审) ---人力副总裁( 终审) ( 三) 招聘费用控制及支出 招聘负责人( 发起) ---人力副总裁( 终审) ---财务 ( 四) 招聘需求管理 1、编制内需求 用人部门负责人( 发起) ----一级部门负责人/副总裁( 复审) ---人力副总裁( 复审) ---总裁/联席总裁( 终审) 2、编制外需求 用人部门负责人( 发起) ----一级部门负责人/副总裁( 复审) ---人力副总裁( 复审) ---调整预算流程审批---总裁/联席总裁( 终审) ( 五) 招聘面试管理 1、 9-10级招聘 招聘负责人( 初试) ----人力副总裁( 复试) ---总裁/联席总裁( 复试) ---执行董事/董事长( 终审) ---人力副总裁谈薪资---招聘负责人发出offer

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防范方案.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以自由编辑!! 精 品 文 档 下 载 【本页是封面,下载后可以删除!】

人力资源法律风险防范方案 一、规章制度 (一)规章制度的生效条件 1、内容合法:规章制度的内容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2、程序合法:做好讨论的会议记录 (1)讨论程序: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讨论规章制度草案并提出方案和意见 (2)协商确定程序:单位、工会或者职工协商确定规章制度文本 3、公示:内部培训法(注意一定要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培训内容、与会人员签到) 二、工时制度问题 (一)标准工时制度: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休息2天,可以是周末,可以在周一至周日内安排。都属于标准工时制度。 (二)特殊工时制度(12小时制员工) 1、综合计算工时制度。适用范围为生产工作季节性、周期性强,需要连续作 业的。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要保证劳动者每天、每周有必要的休息时间。周期内工作时间累计计算,超过标准的,应支付加班工资。 综合计算的周期越长,调节余地越大,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越少;法定节日加班,不能纳入综合计算,即无法回避300%工资;超出工时标准的部分,按照150%支付。即可以回避200%的规定。

▲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办法:央属用人单位报人社部审批;省属以及在省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由省劳动保障厅审批;其他用人单位由所在市州劳动保障局审批。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有效期为2年。 目前,秩序维护员、高压电工、锅炉工为12小时工作制,应向劳动部门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同时在工资结构中增加加班工资。 三、社会保险问题 1、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员工应该全上社保 2、对于已经办理社保的,需要其提供凭证及书面承诺; 3、对确不想交保险的,可以签订书面承诺,在工资结构中增加社保补贴,做到证据充分证明已经支付相应款项; 4、对拒不提供资料,且流动性大的员工直接不用,降低用工风险。 ▲缴纳社保是单位的法定义务,签订承诺书、改变工资结构也不能完全规避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四、工资构成问题 ▲工资构成: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加班工资(12小时制)+社保补贴(未交社保人员) ▲加班工资的计算(12小时制员工)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计薪日(21.75天)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新天数21.75天×8小时) 五、劳动合同 1、关于试用期的约定:可以不约定试用期,与劳动者签署劳务合同(劳务合同期限相当于试用期期限),承诺试用期过后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不约定试用期。 2、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 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试用期≤1个月 1年≤劳动合同期限<3年试用期≤2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3年试用期≤6个月

人力资源系统管理办法制度

人力资源系统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力资源系统的管理,明确各级系统操作人员的职责与权限,提高人力资源系统运行的效率和效果,确保人力资源各项数据及时、准确、完整,更好地为公司、员工提供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力资源系统是公司应用软件系统中的基础系统,实现员工人事信息管理、人事异动处理、员工招聘管理、绩效管理、培训管理、人力资源报表管理、员工自助服务等人力资源管理功能。 第三条人力资源系统管理原则: 1、权限与责任对等原则:谁使用,谁负责,按照授予的权限进行系统的操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严格保密原则:系统各项人事信息、薪酬数据必须严格保密,未经授权,不得泄漏。 3、准确完整原则:系统各项信息必须准确、完整,并及时更新。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系统的管理。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组织机构 一、总公司

(一)人力资源部: 1、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的建设规划、组织选型和系统实施。 2、人力资源系统在全公司的推广使用、升级优化和监督检查。 3、制定、完善人力资源系统各模块指导操作手册。 4、负责人力资源系统用户权限管理。 5、负责人力资源系统中总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分公司职能部门、三级机构组织架构裂变(包括新设、合并、拆分、升级、降级、撤销,下同)的管理。 6、指导、监控、解决人力资源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并对总公司员工、分公司系统管理员进行培训。 7、负责总公司员工、分公司经营班子、委派财务负责人以及稽核人员信息的维护。(是否要包括理财险人员和特别调查部经理)(二)信息技术部: 1、参与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的建设规划、系统选型和系统实施。 2、对人力资源系统提供网络与设备维护等支持和技术保障。 3、组织人力资源系统与公司其它系统接口的开发与维护。 4、负责人力资源系统自定义报表的设计工作。 5、负责人力资源系统数据库的备份与安全管理。 (三)市场部:(职责描述更全一些) 1、及时向总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供二级机构、三级机构的裂变信息。 2、负责核心业务系统中与HR系统对接信息的维护。 3、公司前线人员信息及前线人力成本报表的查看权。

人力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人力资源管理办法 (试彳)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运营期规范化管理的需要,加快建立新型的充满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促进公司内部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合同法》、〈〈公司章程》及股东方人力资源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人力资源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公司人员管理办法制定、员工的招聘、培训、内部调动、岗位轮换、职务 任免及辞退等日常人事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实行员工岗位聘用制,即在推行员工劳动合同管理 基础上对岗位实施分类管理。 第二章员工招聘 第四条员工招聘必须以工作需要、有岗位、有编制为前提,必须坚持面向社会或双方股东系统、公开、公正、择优聘用的原则,必 须符合公司岗位招聘条件。 第五条招聘人员条件:管理岗位员工必须政治思想人品素质好,准入年龄原则上控制在45周岁以内,身体健康,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所学专业与拟定岗位的专业要求一致,工作岗位要求必须具备专业技术职称或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并具备 有相关资格等。特殊情况如股东推荐等可适当放宽条件;非管理岗位人员必须

思想品德好,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遵章守纪,吃苦耐劳,收费、监控、票据员工准入年龄原则上控制在18 -30周岁以内,身高男1.68m女1.58m以上,高中或同等以上学历;机电维护等技术性岗位准入年龄控制在40周岁以内,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具备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特种设备操作手、各类驾驶员和 后勤服务岗位年龄等任职条件据实确定。 第六条员工招聘程序:在批准的公司编制定员范围内,用人部门提出用人申请,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制定招聘计划,经公司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分管领导、人力资源部、用人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审批后,定向系统内部或面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报名应聘人员需填写〈〈公司招聘人员报名表》,提交各类证件资料;人力资源部会同用人部门联合组织笔试和面试,笔试题目由用人部门制定,管理员工和技术岗位员工笔试主要考查拟应聘岗位的相关业务知识和管理知识,收费(监控、票据)员工笔试主要考察其文化程度,后勤服务员工主要考察其拟应聘岗位的技能情况;通过笔试后,招聘小组负责对其进行综合能力的面试;招聘小组根据应聘人员面试和笔试的综合成绩决定拟聘人员,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填写〈〈公司试用人员审批表》,待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后方可安排员工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上岗试用。 初次任职管理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的可随时进行调整或退回原工作岗位。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填写〈〈试用期 满转正考核表》,人力资源部负责完善相关手续。

全套完整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总体框架: 企业的人力资源是指能够推动整个企业发展的劳动者的能力的总称,它是一种很重要的资源。 第一部分:人力资源管理的任务、内容、流程 一、 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任务: 根据企业发展战略的要求,有计划地对人力、资源进行合理配置,通过对企业中员工的招聘、培训、使用、考核、评价、激励、调整等一系列过程,调动员工地积极性,发挥员工地潜能,为企业创造价值,确保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 二、 人力资源管理的内容:

三、人力资源管理流程: 从员工使用的程序来看,人力资源管理流程为:人力资源部门根据企业的目标,岗位需要,按照职务说明书要求招聘符合条件的员工,员工进入公司后,通过上岗培训,具备上岗资格后担任某一职务。员工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公司要对员工考核,考核结果形成的信息反馈是调整员工使用(奖励、晋升、降级、辞退)依据。流程图如下:

第二部分:仪科惠光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建设的步骤及具体内容: 一、仪科惠光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建设的步骤 具体步骤: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99年3月15日——3月27日 1.确立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建设的整体框架(3月27日前完成) 2.建立健全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3月27日前完成)第二阶段:99年3月27日——4月15日 根据现有的组织机构、岗位的设立,各部门进行职务调查和分析,编制每个岗位的职务说明书。 第三阶段:99年4月15日——5月5日

1.编制公司薪资方案。(4月20日完成) 根据职务说明书,一方面进行岗位评估,确定各岗位的等级,由此确定工资等级,编制薪资方案(基础工资)部分。 2.编制绩效考核方案(5月5日完成) 根据植物说明书,设定各岗位的年度工作目标,实现目标管理,确定绩效考核的标准,编制员工考核办法,以此决定奖金的发放、晋升的标准。 第四阶段:99年5月5日——6月30日 建立和完善公司的人力资源规划、人力资源信息系统、招聘录用程序、培训与开发规划、员工的激励措施、人事调整制度、员工的福利计划、劳动合同等人力资源的其他内容。 二、仪科惠光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建设各阶段的具体内容 1.第一阶段: (1)仪科惠光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建设框架图的建立

浅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及防范控制

浅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及防控制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重点体现在劳动管理和劳动保障上,从招聘员工开始,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这一系列流程中都有国家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严格按照法律规企业行为,严格按照法律履行相关程序,就可以大幅度减少劳动纠纷从而成功避免法律风险。企业依法实施劳动管理,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效降低人力资源法律风险,才能从根本上保护企业的劳动权益。 风险点一:招聘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法律风险 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应履行一定程序防止招聘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或者负有履行竞业禁止协议义务的劳动者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按规定,除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外,不允许从事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为此,企业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因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护企业的劳动权益。(一)《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劳部发[1995]223号《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

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1)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本条(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企业在招聘员工时,除新参加工作的劳动者外,一定要查验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风险点二:被招聘员工违背与原单位及竞业禁止协议的法律风险目前,相当多的企业对于一些知识型、技术型和营销高管人员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禁止条款,用人单位在招收员工时,对这类员工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准确确认其不负有与原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的义务后,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同时,企业对新员工工作中提供的有关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必须进行认真审查。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企业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中被侵权的经营者的损失是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并承担被侵害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因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赔偿金的计算公式:赔偿金=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合理的调查费用 总之,企业在招聘员工时,一定要查验劳动者的相关证件和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文件

人力资源治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规范公司的人事治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公司职员的聘用、试用、报到、保证、职务、任免、调迁、解职、服务、交接、给假、出差、值班、考核、奖惩、待遇、福利、退休、抚恤等事项除国家有关规定外,皆按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公司自总经理以下工作人员均称为本公司职员。 第四条本公司职员,均应遵守本规则各项规定。 二、聘用 第一条本公司所需职员,一律公开条件,向社会招聘。 第二条本公司聘用职员以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适合于职务或工作者为原则,但专门需要时不在此限。 第三条新职员的聘用,依照业务需要,由主管人事部门统筹打算,呈报核准。 第四条本公司各级职员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才能聘用: (一)副总经理以上职位,必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熟

悉业务,具有5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在35岁以上; (二)部门经理,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熟悉业务,具有2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在25岁以上; (三)一般职员,高中以上学历,其条件符合职务要求。 第五条本公司特勤人员(司机、保安、打字员),必须具备下列资格,经考试合格,才能聘用: (一)司机:有汽车驾驶执照,并具有两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 (二)保安:身高1.72cm以上,有安全保安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 (三)打字员:擅长中英文打字,有实际工作经验。 三、试用及报到 第一条新聘用人员的试用期为三个月,期满合格者方予录用为正式职员。 第二条职员在试用期内品行和能力欠佳不适合工作者,可随时停止使用。 第三条职员录用前应办理报到手续,并按规定时刻上班。 (一)填写个人履历表;

(二)交登记照片五张; (三)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四)交(验)学历证。 四、保证 第一条本公司职员均应觅妥保证人,保证其在本公司服务期间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新进职员于协妥保证手续后才能报到。前项保证手续及保证人之责任均按保证书保证规约执行。 第二条本公司职员保证人(以下简称保证人)应具有下列资格之一: (一)团体保:资本充实经合法登记有案的工厂或商号; (二)个人保:有正当职业,在社会上有相当信誉及地位之人士。但被保人之配偶或直系亲属或本公司董事监察人现职人员均不得为保证人。 第三条本公司职员经管现款、票据、材料、成品等人员,其保证人应为相当之团体保。 第四条被保人如有下列各款情况之一者,保证人应负一切赔偿责任,并负责代被保人办理离职手续: (一)违反本公司一切规章或有营私、舞弊、盗窃及其他不 3 / 23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十大法律风险及防范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十大法律风险及防范 时间:2014-08-11 16:08:00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重点体现在劳动管理和劳动保障上,从招聘员工开始,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这一系列流程中都有国家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严格按照法律规范企业行为,严格按照法律履行相关程序,就可以大幅度减少劳动纠纷从而成功避免法律风险。企业依法实施劳动管理,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效降低人力资源法律风险,才能从根本上保护企业的劳动权益。主要的法律风险有: (一)企业招聘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法律风险 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应履行一定程序防止招聘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或者负有履行竞业禁止协议义务的劳动者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按规定,除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外,不允许从事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为此,企业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因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护企业的劳动权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劳部发[1995]223号《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1)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本条(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企业在招聘员工时,除新参加工作的劳动者外,一定要查验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二)被招聘员工违背与原单位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的法律风险 目前,相当多的企业对于一些知识型、技术型和营销高管人员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禁止条款,用人单位在招收员工时,对这类员工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准确确认其不负有与原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的义务后,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同时,企业对新员工工作中提供的有关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必须进行认真审

人力资源配置基本管理办法(DOC 131页)【优秀实用资料】

人力资源配置基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目的 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人才强企战略,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提高员工整体素质,优化队伍结构,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公司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总体规划和要求,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多元化发展的人力资源开发储备管理体系,广纳贤才,知人善用,为员工提供发展平台,增强发展活力,使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实现人力资源配置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三条严格遵照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提高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努力改善工作环境;强化员工培训教育,大力推进企业文化建设;完善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机制,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劳动分配制度;落实社保政策,建设和谐企业.使人力资源工作始终贯穿于企业管理的各个方面,并突显其关键性作用. 第四条强化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终止和解除等各项配套管理程序和执行措施,完善劳

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依法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第二章人力资源配置原则和方式 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配置的总体原则是:多渠道培养吸纳人才,多层次满足企业需要,科学定岗定员,及时补充缺员,合理裁岗裁员,选好管理人员,精干生产人员,重视技术人员,优化队伍结构,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条公司推行新的劳动用工制度,以无固定期限劳动用工为主,以固定期限劳动用工为辅,以临时聘用作为调剂,通过无固定期限合同工来稳定职工队伍,通过固定期限合同工来满足公司一定期限内劳动用工需要,通过聘任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来顺应公司全面发展的实际需要. 第七条调整人力资源结构,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高公司员工的科学文化水平和专业技能. 1、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充分利用公司的资产优势,广泛招聘和吸纳与产业相关的优秀人才,通过参加高校毕业生供需洽谈会,尽可能多接收优秀大中专毕业生,安排合适岗位,精心培养,为企业创新发展储备高素质人才;积极与相关部门和院校联系,采用“单独招生”或订单式培养等方式,选送委培采矿、通风、安全、地质、化工、热能、建筑、财会等专业人员,使之成为有用之才;做好新工培训、特殊工

(完整版)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X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强化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促进人力资源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员工的聘用、试用、报到、职务、任免、调迁、解职、交接、休假、出差、值班、考核、奖惩等事项除国家有关规定外,皆按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司所有员工,均应遵守本制度各项规定。 第二章“五定”工作 第四条定机构、定职责、定岗位、定编制、定人员(以下称“五定”)工作是指公司根据经营、管理业务流程的变化和需要,在设置组织机构的基础上,明确机构职责、岗位设置、编制岗位人员数额、配备人员等。它是实现人力资源合理配置的有效手段,也是编制企业人力资源预算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业务流程的梳理和再造,如因经营管理业务流程发生变化可适时调整。 第六条“五定”工作应遵循“精简机构,以职定责,以责设岗、定编、定人”的原则。在具体实践中,应按以下步骤操作: 1、根据经营、管理业务流程的实际需要,提出合理设置各级组织机构、明确各组织机构的工作范围(管理界区)、核定各

2、科学、合理、规范地设置各组织机构内的工作岗位,统一岗位名称,对各岗位进行划分归类; 3、定期核定各岗位的人员编制,调整各类岗位人员比例; 4、根据经营管理工作情况的变化,不断修订各级组织机构及各岗位的工作职责; 5、根据已确定的机构及岗位职责,合理配置岗位人员。 第七条公司综合管理部在熟悉和掌握本公司管理情况的基础上,深入各岗位调查、评价,结合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岗位。 第八条对一些虚岗、空岗、重复设置的岗位予以撤岗。 第九条对确定设置的岗位,由岗位所在部门负责起草岗位职责或岗位说明书,综合管理部统一编制,岗位职责要求条理清楚,语言精炼,工作范围和任务明确。 第十条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提出岗位完成任务所需要的程序及人员素质要求,以岗位定员编制为标准,通过招聘录用或考核竞聘的方式安排人员上岗。 第十一条确定岗位编制要从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推行满负荷工作法,确定某岗位能完成任务而需要的最合理的人员编制职数。 第三章员工的招聘与录用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五定”结果并结合实际岗位的缺员情况,定期编制人员需求计划(见附表),由综合管理部统一汇总,上报公

人力资源管理风险防范

人力资源管理风险防范 人力资源部是公司职能部门的重要要组成部分,通过对企业人力资源进行规划、组织、控制、激励和引导,充分发挥员工的潜能,使人尽其才、事得其人、人事相宜,为完成集团下达的的经营管理目标添砖加瓦、保驾护航。 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员工整体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人力资源管理越来越复杂。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挑战,其风险存在于人力资源管理的“全过程”。因此,必须正视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风险问题,树立风险意识,积极探索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风险管理模式,这对于识别和防范风险,提高人力资源管理的效能,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风险 在进行人力资源管理时,我们往往重视招聘、培训、考评、薪资等各个具体内容的操作,而忽视了其中的风险管理问题。事实上,每个企业在人事管理中都可能遇到风险,如招聘失败、新制度引起员工不满、骨干员工突然离职等等,虽然这些事件基本不会对公司造成致命的打击,但会影响公司的正常平稳运转。根据人力资源管理的阶段划分,大致有以下几个阶段的风险: 1、入职前风险 (1)招聘风险 招聘是企业与人才双选的环节,风险主要存在于甄选环节,要谨

防招聘到不符合企业要求或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有的求职者为了获取职位,可能会采取许多手段,向企业传递一些利己的虚假信息,影响招聘主管及需求部门负责人面试时对求职者的正确判断。 ①招聘主管应严格审查其身份证明及过往经历等等,确保其材料真实性。因为签订劳动合同后,即使是因为劳动者存在欺诈,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也要支付劳动报酬。 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情况。对于特别敏感的问题建议通过《知情书》签字备案防止以后的纠纷。如果用人单位在招聘中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告知义务,就有可能造成合同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③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签订劳动合同风险 按程序招聘的求职者,首先要出具体检报告,证明其身体状况良好,具备符合本岗位要求的合格身体条件,才能履行录用程序。 ①签订劳动合同前,除新参加工作的拟录用者外,必须出具其与上家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明确是否与其它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后,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②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将为此支付高昂的用工成本,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1 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人力资源管理规定

xx 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编号:GRYL?RS?QP?02-A/00○密 人力资源管理规定 (编制时间:) 编制: 审核: 批准: 受控状态:

目录 1、目的 (1) 2、范围 (1) 3 、定义 (1) 4、职责 (1) 5、程序 (2) 5.1员工及编制 (2) 5.2 招聘管理 (2) 5.3劳动合同管理 (4) 5.4员工档案管理 (5) 5.5干部任命制度 (5) 5.6员工异动管理 (6) 5.7附则 (8)

1、目的 为使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走上正规化、制度化、现代化,制度执行有章可循,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1.1用人原则: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1.2用人之道:因事择人,因才使用,保证动态平衡。 1.3人力资源管理基本准则:公开、公平、公正,有效激励和约束每一个员工。 1.3.1公开是指强调各项制度的公开性,提高执行的透明度。 1.3.2公平是指坚持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为每个员工提供平等竞争的机会。 1.3.3公正是指对每个员工的工作业绩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给予合理的回报,同时赋予员工申诉的权利和机会。 2、范围 适用于上海冠瑞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员工。 3 、定义 无 4、职责 人事科是公司从事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4.1负责制定公司人力资源战略规划,配合公司经营目标,根据人力分析及人力预测的结果,制定人力资源发展计划。 4.2设计、推行、改进、监督人事管理制度及其作业流程,并确保其有效实施。 4.3建立广泛、畅通的人才输入渠道,储备人才。 4.4建立和维系良好、稳定的劳动用工关系,促进企业与个人的共同发展。 4.5创造良好的人才成长环境,建立不同时期下高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及畅通的人才选拔渠道。 4.6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工作程序及制度,确保人力资源工作符合公司发展方针并日趋科学化、规范化。 4.7负责公司定岗定编、调整工作岗位及内容等工作。 4.8制定公司招聘制度、录用政策并组织实施。 4.9管理公司劳动用工合同、员工人事档案。 4.10负责员工异动的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最新版)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最新版) 目录 一、员工守则的制定 (2) 二、招聘管理制度 (3) (一)面试制度 (3) (二)招聘制度 (4) 三、员工培训管理制度 (4) (一)培训管理总体流程 (4) (二)培训计划流程 (5) (三)培训实施流程 (5) (四)公司员工培训实施办法 (5) (五)管理人员培训制度 (6) (六)在职员工培训制度 (7) (七)新员工培训制度 (9) 三、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10) 四、员工档案管理制度 (11) 五、员工出差管理制度 (13) 六、薪酬福利管理制度 (13)

人力资源是现代企业重要的核心资源之一,它为企业创造价值,为企业增加经济效益。人力资源管理则是根据企业战略目标制订相应的人力资源规划,为实现企业战略目标进行科学的人力资源整合,以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的能动作用,通过开发和培养企业人员的能力提高企业竟争力,为企业创造更强的竟争优势,营造出一个持久优良的经济环境。为了促进人力资源能动作用更有效地得到运用与发挥。 一、员工守则的制定 作为公司内部约束员工行为的基本规则,制定员工守则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1、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必须以合法为前提。凡是违反国家法律、法令的内部规章制度一律无效。如规定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间不能结婚生育,上下班要搜身检查,试用期间员工辞职不发工资,员工入职要交一笔保证金等等,这些规定就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不合法的。 2、在制定员工守则时,必须发动全体员工参与进来,通过民主程序来制定,因为它是公司内部员工规范自我言行的基本准则,在广泛征求公司员工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以公司内部员工为主体编制出来的规则才更具操作性。可通过公司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大会或选派员工代表,参与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员工守则制定出来以后,及时向全体员工公示,并组织学习和贯彻实施。 3、在劳动法或其他部门法没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制定其内部规章制度时要坚持公平、合理、科学的原则,既要考虑对员工劳动行为的规范和制约,又要考虑对员工劳动积极性的激励;既要考虑员工的利益,又要考虑公司的利益。 4、员工守则包括以下内容: (1)员工的道德规范。比如珍惜公司信誉、严谨操守、爱护公物、不得泄露公司机密等行为规范。 (2)员工的考勤制度。其中有工时制度、上下班的规定、打卡规定,等等。 (3)员工加班值班制度。什么情况下加班、加班的报酬规定、值班的安排,等等。 (4)休假请假制度。包括平时和法定休假、年休假、婚假、产假和生理假、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范本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XX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走上正规化、制度化、现代化的道路,在有章可循的情况下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员工队伍,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用人原则是: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第三条公司的用人之道是:因事择人,因才使用,保证动态平衡。 第四条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基本准则是:公平、公开、公正,有效激励和约束每一个员工。 1、公开是指强调各项制度的公开性,提高执行的透明度; 2、公平是指坚持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为每个员工提供平等竞争的机会。 3、公正是指对每个员工的工作业绩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给予合理的回报,同时赋予员工申述的权利和机会。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是公司从事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工作的职能部 门,主要职责包括: 1、依据公司实际需要,研究组织职责及权限划分方案及其改进方案。 2、负责制定公司人力资源战略规划,配合公司经营目标,根据人力分析及人力预测结果,制定人力资源发展计划; 3、设计、推行、改进、监督人事管理制度及其作业流程,并确保其有效实施; 4、建立广泛、畅通的人才输入渠道,储备人才; 5、建立和维护良好、稳定的劳动用工关系,促进企业与个人的共同发展; 6、致力于人力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和利用,强化人力资本的增值; 7、创造良好的人才成长环境,建立不同时期下高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及畅通的人才选拔渠道; 8、致力于组织队伍建设,建立一支具有奉献精神的,精干团结的核心骨干力量; 9、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工作程序及制度,确保人力资源工作符合公司发展方针并日趋科学化、规范化。 10、负责公司定岗定编、调整工作岗位及内容等工作; 11、制定公司招聘制度、录用政策并组织实施; 12、管理公司劳动用工合同、员工人事档案; 13、负责员工异动的管理工作; 14、负责员工人事任免及奖惩工作; 15、制定员工的薪资福利政策; 16、制定教育培训制度,组织开展员工的教育培训; 17、制定人事考核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员工的考评,重点是员工的绩效考评; 18、负责公司与外部组织或机构的人事协调工作; 19、指导、协助各部门,做好人事服务工作; 20、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公司实行全面人力资源管理,各部门需有第一负责人主管本部门人力资源工作,有义务提高员工工作能力,创造良好条件,发掘员工潜力,同时配合行政部传达、宣传人力资源政策,贯彻执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收集反馈信息。 第三章员工及编制 第七条凡公司聘用的正式、试用、临时、兼职人员,均为公司员工。公司将员工划分

人事管理办法完整大全

人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明确人事管理权限及人事管理程序,使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有章可循,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原则:合法合规、合情合理 第三条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员工,系指本公司全体从业人员。 (二)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工作签订劳务合同的聘用员工管理有其它相关文件的从约定,无则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实习、见习人员管理有其它相关文件的从约定,无则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有其它相关文件的从约定,无则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本办法未列明的其它与本公司发生实质用工关系人员的管理有其它相关文件的从约定,无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人事管理权限及职责 第四条公司组织机构、部门设置以及人员编制、所有员工的录用/离职以及薪资福利待遇调整的由公司总经理决定。 第五条发生转正、续签、借调、轮岗情形的,按下述权限执行: (一)总部编制员工 经理级及以上员工,由公司总经理决定;经理级以下员工,由所属部门负责人决定。(二)非总部编制员工 1、中心或门店负责人,由分管职能部门负责人决定; 2、中心或门店负责人以下员工,由中心或门店负责人决定。 第六条职责 (一)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编写,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发布实施。 (二)公司各部门及营运中心积极配合,全面执行。 第七条基本工作职责 人力资源部承担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职能,基本工作职责包括: (一)为各方决策提供人力资源信息; (二)确保公司各部门人员需求供给与匹配; (三)控制用工风险。 第三章员工性质及编制确定 第八条公司实行定编定岗、定员定薪管理,在保证经营管理运行的前提下,优化配置,合理用工。 第九条编制确定

人力资源法律风险管理体系

公司人力资源法律风险管理体系 新《劳动合同法》精要 与人力资源管理应对策略 人力资源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地位 ?人力资源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在公司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中的地位?人力资源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在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中的地位 现阶段人力资源管理中争议纠纷的成因及趋势分析 ?案件数量高幅攀升,每年数倍的增长 ?矛盾尖锐,调解难度大 ?群体性纠纷多 ?新案、大案多 ?法律适用难

?用人单位败诉率高 《劳动合同法》对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的总体影响?用工成本提高 ?违法成本加重 ?用工难度增加 ?用工风险增加 入职管理篇 一、适用范围的扩大化 二、劳动合同的书面化 三、劳动合同的长期化 四、合同内容的法定化 五、缔约程序的规范化 六、用工方式的灵活化

一、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扩大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中的关联规定 ?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影响与对策 ?1. 尽可能把劳动关系转化为经济关系

人力资源管理中的法律风险管控

人力资源管理中的法律风险管控 发表时间:2019-09-11T15:05:00.423Z 来源:《基层建设》2019年第16期作者:陈锦[导读] 摘要:当前,我国经济快速处于快速发展和转型的过程中,这也使得企业组织的形态发生看很大的变化。南京职工培训中心 211100 摘要:当前,我国经济快速处于快速发展和转型的过程中,这也使得企业组织的形态发生看很大的变化。然而,在当前的企业人力管理工作中,也存在着相应的法律风险,并且随着企业竞争不断激烈,这些风险也逐渐被放大,甚至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发展。因此,针对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且采取积极的对策进行风险的防控,这是当前企业人力资源面临的重要课题。本文通过几 个方面,提出了企业加强人力资源风险管控能力的一些对策,旨在为相关的研究提供,共同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关键词: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控制在最近几年中,随着人们思想的意识的提高,职工维权事件经常产生。为了创造一个良好的劳资关系,塑造劳动保障环境,我国先后颁发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等法律。另外,职工维权意识的加强也给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带来了挑战,很多甚至是法律风险。在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着一些法律风险,可能是因为企业的人力资源工作失误造成的,也可能是管理不当导致的,使得员工的利益受到损害,从而职工发起民事诉讼,企业需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和损失。因此,在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中,必须要对可能产生的一些法律风险进行研究,并且采取有效的对策进行防范,这样才能保证企业的管理工作的开展。 一、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主要存在的法律风险我们要分析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主要存在的法律风险,就需要先了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主要环节。一般来说,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主要涉及到这些主要环节:人力资源规划环节、员工招聘环节、员工培训环节、薪酬与绩效环节和人事管理环节。因此,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法律风险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力资源规划环节存在的法律风险应当说,在人力资源规划环节中所存在的法律环节是较少的。这个环节主要是对企业的人力资源招聘等工作进行规划,主要决定于企业的实际工作需求以及领导安排部署等因素,而在法律意义上的风险较少。这个环节,主要是对企业的人力资源工作产生影响,也可能对企业的经营绩效产生影响。 (二)员工招聘环节存在的法律风险在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其招聘员工的环节可能产生相应的法律风险,主要是风险在于员工和企业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上。根据过往的统计可知,在所有的法律纠纷中,和劳动合同相关的占到了总的法律纠纷数量的八成。因此,合理处理在招聘环节的法律问题,就能够显著减少人力资源管理的问题,避免大多数的法律风险。在员工招聘环节中,主要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有:在录用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例如企业的招聘条件,以及应聘者可能存在资料造假的现象。在录用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例如不签订劳动合同等等,在试用期存在着法律风险,例如对于试用期不合格的员工进行开除处置。 (三)员工培训环节存在的法律风险在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之后,会在企业进行入职前的员工培训,这个环节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例如,在建筑企业中,一般都会进行入职前的操作培训,这方面培训可能会对职工的人身安全形成一定的危险。如果一旦发生,那么这就会形成职工和企业之间的法律纠纷。 (四)薪酬与绩效环节存在的法律风险人力资源管理的这个环节中,也是容易产生法律风险的环节之一。由于薪酬和绩效与职工的收入和利益息息相关,因此,一旦职工未能获得与招聘时承诺的薪酬一致,那么就会引发离职风险。而在职工的后续管理中,如果绩效不能反映职工所创造的价值相当,那么也可能引发职工与企业之间的法律纠纷。 (五)人事管理环节存在的法律风险人事管理主要是指日常的职工管理方面的工作。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如果处理不当或者防范不足,也容易引发法律风险。比如,职工在日常的考评中如果因为迟到、早退、旷工等而扣罚工资,那么就容易引起职工申诉劳动仲裁。有些企业在日常管理中使用末位淘汰,实际上这是与劳动法的法律精神是相违背的,也可能会引发职工和企业之间的法律纠纷。 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风险防范对策分析 (一)提高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意识在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管理理念有着指导性的作用。在管理理念上,很多企业都是坚持利益第一,这就导致了对人力资源的忽视。因此,企业需要转变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更加关注其投入,充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促进人力资源管理的作用发挥。另外,在企业中,可以进行专业法律人才和顾问的引进,从而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企业需要强化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就需要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并且始终遵循管理制度的要求,加强招聘、绩效和培训等等环节的工作。这样才能将人力资源管理整个环节都连接在一起,形成一个整体的系统。 (二)防范劳动合同签订过程存在的风险首先,必须严格审查招聘资料和宣传资料。企业必须明确法律禁止的歧视类型,避免在招聘宣传中存在歧视性内容,为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其次,要明确就业的地点和条件。就业条件最好是量化,可以作为招聘标准。也可以作为评估工人在试用期间是否符合招聘标准。为保证劳动合同的履行,应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三)创新管理机制,降低管理风险随着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企业必须加强对人力资源管理理论的研究,积极推动相关创新管理,更好地适应新常态经济。企业在进行人力资源管理时,需要制定相关的制度规范,如休假、薪酬、奖惩等。在这些制度的制定中,消极的监督会导致法律风险。因此,企业在规避人力资源风险时,必须从这些制度入手。首先,企业必须消除这些制度的风险,修改漏洞或不完善的制度,积极弥补相关新条例中人力资源管理的空白。只有在健全各种制度的基础上,才能保证企业正常的管理。其次,企业必须更新人力资源管理的理念,建立与现代企业管理相一致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 三、结束语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