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智悦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7)条款

平安附加智悦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7)条款
平安附加智悦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7)条款

阅 读 指 引

平安附加智悦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7)产品提供重疾保障

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产品,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

被保险人就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投保人就是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受益人就是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 下面我们举例说明本产品提供哪些保障

例子:王先生为妻子李女士(30岁)投保平安附加智悦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7)(简

称智悦重疾17),受益人为李女士,同时还投保了主险平安智悦人生年金保险(万能型,Ⅱ)(简

称智悦人生Ⅱ)及平安附加智悦人生一年期定期寿险(简称智悦定寿)。李女士在保险期间内发

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按照智悦重疾17条款约定,我们按照收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当时的智悦重疾17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智悦人生Ⅱ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105%两者的较大者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例中王先生为投保人,李女士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平安人寿为保险人。

保险金 领取人 给付金额 领取条件 重大疾病保险金 妻子李女士 收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时的智悦重疾17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智悦人生Ⅱ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105%两者的较大者 等待期后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我们提供保障的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等共45种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智悦定寿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中“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与主险合同部分领取的差额”部分均按重大疾病保险金除以主险合同与智悦定寿合同身故保险金额之和的比例相应减少。 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按照减少后的保单账户价值及减少后的“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与主险合同部分领取的差额”重新确定。 智悦定寿合同身故保险金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后的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及减少后的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重新确定。我们不再承担减少部分所对应的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如果智悦定寿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主险合同终止。 以上举例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利益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为准。

条款目录

平安人寿[2017]疾病保险076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平安附加智悦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7)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1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2,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等待期内我们不收取保障

成本。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3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若您申请增加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对于每次增加的部分也适

用上述等待期的约定。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提前给付主险合同部分

或全部保险金并相应调整主险合同各项保险利益: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

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收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时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4;

(2)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105%。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平安附加智悦人生

一年期定期寿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中“主险合同所

交保险费与主险合同部分领取的差额”部分均按重大疾病保险金除以主险

合同与平安附加智悦人生一年期定期寿险合同身故保险金额之和的比例相

应减少。

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按照减少后的保单账户价值及减少后的“主险合同所

交保险费与主险合同部分领取的差额”重新确定。

平安附加智悦人生一年期定期寿险合同身故保险金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

额、减少后的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及减少后的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重新1 医院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2 重大疾病

指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符合“6

重大疾病释义”定义的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6重大疾病释义”定义的手术。该疾病或手术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3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确定。我们不再承担减少部分所对应的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如果平安附加智悦人生一年期定期寿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主险合同终止。

我们所保障的重大疾病我们提供保障的重大疾病共有45种,名称如下,具体释义见“6重大疾病释义”。

第1类:与恶性肿瘤相关的疾病

1、恶性肿瘤

2、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第2类:与心脏或脑血管相关的疾病

3、急性心肌梗塞

5、心脏瓣膜手术

7、脑中风后遗症

9、主动脉手术

10、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4、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6、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

8、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

术)

第3类:与器官功能严重受损相关的疾病

1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13、双耳失聪

15、双目失明

17、语言能力丧失

19、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21、终末期肺病

22、胰腺移植

24、严重肾髓质囊性病

26、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12、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14、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16、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肾功能损害

1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20、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

症期)

23、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25、严重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

27、严重弥漫性系统性硬皮病

第4类:与神经系统相关的疾病

28、良性脑肿瘤

30、深度昏迷

32、瘫痪

34、严重帕金森病

36、严重脑损伤

38、植物人状态

29、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31、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33、严重的多发性硬化

35、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37、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第5类:其他重大疾病

39、多个肢体缺失

41、严重Ⅲ度烧伤

43、象皮病

45、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40、严重的1型糖尿病

42、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44、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

1.2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下列情形会引起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变更:

(1)在我们收到您的主险合同追加保险费后,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按主险合同追加保险费等额增加;

(2)在我们收到您主险合同的部分领取申请书后,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

金额按领取的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3)在您按照主险合同领取年金后,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领取的

金额等额减少;

(4)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本附加险合同

基本保险金额。

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增加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满1年;

(2)在被保险人55周岁5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申请;

(3)主险合同各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或累计交满前10年主险合同应付期交保险费。

如果您和我们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有附加豁免保险费保险合同且主险合同保险费已豁免,将不受本条(3)的限制。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增加的部分从下一个结算日6的零时起生效。

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减少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在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满1年;

(2)主险合同各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或累计交满前10年主险合同应付期交保险费。

如果您和我们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有附加豁免保险费保险合同且主险合同保险费已豁免,将不受本条(2)的限制。

经我们同意后,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我们不承担减少部分所对应的保险责任。

基本保险金额的削减第一次削减

未交满主险合同前10年应付期交保险费的,如果您在主险合同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及其后的60日内未支付保险费,从第60日后的下一个结算日零时起本附加险合同进入削减期,削减期前一日24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准金额,第一次削减后基本保险金额为基准金额的75%。

如果您在下一个主险合同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第60日24时之前补交欠交的一期主险合同期交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会由第一次削减后基本保险金额恢复至基准金额,恢复的部分从我们收到主险合同保险费后的下一个结算日零时起生效,同时削减期结束。如果被保险人在补交主险合同期交保险费之前发生了“重大疾病”,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本次恢复的部分无效。

第二次削减

如果您在下一个主险合同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第60日24时之前未补交欠交的一期主险合同期交保险费且未支付主险合同当期应付期交保险费,从第60日后的下一个结算日零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第一次削减后基本保险金额变化为第二次削减后基本保险金额,第二次削减后基本保险金额=(基准金额-削减期内部分领取的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削减期内领取的主险合同年金)×25%。此后削减期若未结束,再次发生缓交时基本保险金额不再削减。补齐欠交的主险合同期交保险费或累计交满主险合同前10年应付期交保险费后您可以申请恢复基本保险金额,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恢复的部分从下一个结算日零时起生效,同时削减期结束。

削减期内因年金领取、部分领取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导致本附加险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部分不予恢复。

削减期内,对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削减的部分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削减期结束后,如再发生主险合同保险费缓交并符合上述情形时,我们仍将按上述约定削减基本保险金额。

累计交满主险合同前10年应付期交保险费的,发生缓交时,基本保险金额

不削减。

1.3保险期间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时起至本附加险合

同约定终止时止。

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2.1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7;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8机动车9;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10(不包括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

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11(不包括严重肾髓质囊性病及严重肝豆状核变性(Wilson

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2。

发生上述情形,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

之后的保障成本无息退还至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按

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

2.2其他免责条款除“2.1责任免除”外,本附加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详见“1.1保险责任”、“1.2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6重大疾病释义”及

“脚注1医院”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 如何支付保障成本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会对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保障成本,如果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保障成本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中止。

3.1 保障成本(1)保障成本

我们对本附加险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保障成本,本附加险合同

的保障成本必须随主险合同的保障成本一起从主险保单账户价值中扣除。

7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8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9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0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11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

直传递的特征。

本附加险合同年保障成本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危险保额13及风险

程度确定。每千元危险保额应收取的年保障成本见附表。如果根据被保险

人的风险程度需要增加年保障成本的,将会在保险单上批注。

(2)保障成本的收取

在每月结算日,我们按照该月的实际天数收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障成本。

每日的保障成本为年保障成本的1/365。如果有欠交的保障成本,我们也同

时收取。我们每月收取保障成本后,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按收取的保障

成本等额减少。

3.2 宽限期投保了本附加险合同后,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宽限期按照以下约定

确定。

在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结算日零时如果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不足

以同时支付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的保障成本,则自该结算日的次日零

时起60日为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

扣减您欠交的保障成本。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主险合同保险费,

则本附加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3.3 效力中止与恢复在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

在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您若申请恢复本附加险合同效力,须足额缴纳本附加险合同保障成本。

平安附加智悦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7)的保障成本是基于与平

安附加智悦人生一年期定期寿险同时存在的条件下厘定的,其中罹患重大

疾病且身故的风险由平安附加智悦人生一年期定期寿险来承担的,对应的

保障成本需通过平安附加智悦人生一年期定期寿险扣除。因此复效时需要

您通过新增平安附加智悦人生一年期定期寿险来实现本产品保障成本的足

额交纳。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险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本附加险

合同终止。

如何领取保险金

这部分讲的是发生重大疾病后受益人如何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除另有指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2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重大疾病保险金申请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14;

13 危险保额指结算日零时以下两项的差:

(1)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主险保单账户价值的105%的较大者;

(2)(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105%和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两者的较大者)÷(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105%和平安附加智悦人生一年期定期寿险基本保险金额两者的较大者)×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

(3)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

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4)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

资料。

4.3保险金的给付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

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

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

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

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

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

款基准利率。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

和资料的,则上述的30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

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如何退保

这部分讲的是您可以随时申请退保,在犹豫期内退保没有损失,犹豫期后退保可能会有损失。

5.1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2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

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

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

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5.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

风险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障成本无息退还至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

解除合同后,您会失去原有的保障。

重大疾病释义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保障的45种重大疾病的定义,其中包含一些免责条款,请您特别留意。

第1类:与恶性肿瘤相关的疾病

1 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

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不包括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2 侵蚀性葡萄胎(或称

恶性葡萄胎)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浸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的。

第2类:与心脏或脑血管相关的疾病

3 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

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

性变化;

(4)发病90日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

50%。

4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

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15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16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5 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

术。

6 严重的原发性心肌

病 指不明原因引起的一类心肌病变,包括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肥厚型心肌病及原发性限制型心肌病三种,病变必须已造成事实上心室功能障碍而出现明显的心功能衰竭(指按照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提出的心功能状态分级的标准判定,心功能状态已达Ⅳ级),且有相关住院医疗记录显示Ⅳ级心功能衰竭状态已持续至少180日。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它器官系统疾病造成的心肌病变不在保障范围内。

7 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

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日后,仍

15 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日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16心功能状态分级指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的分级标准:

Ⅰ级:体力活动不受限制,日常活动不引起乏力、心悸、呼吸困难或心绞痛等症状;

Ⅱ级:体力活动轻度受限,休息时无症状,日常活动即可引起乏力、心悸、呼吸困难或心绞痛等症状;

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17;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18;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19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8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

称冠状动脉旁路移

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9 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

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

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10 严重感染性心内膜

炎 指因感染性微生物造成心脏内膜发炎,经由专科医生确诊,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以下方法之一血液培养测试结果为阳性,证实存在感染性微生物:

①微生物:在赘生物或心脏内脓疡经培养或组织检查证实有微生物;

②病理性病灶:组织检查证实赘生物或心脏内脓疡有活动性心内膜炎;

③分别两次血液培养证实有微生物,且与心内膜炎符合。

(2)出现明显的心功能衰竭(指按照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提出的心功能状态分级的标准判定,心功能状态已达Ⅳ级)。

第3类:与器官功能严重受损相关的疾病

11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

血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②网织红细胞<1%;

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17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

的整个下肢。

18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

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19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12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13 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

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

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14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

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15 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

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

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16 系统性红斑狼疮并

发肾功能损害 指一种自身免疫性结缔组织病,于体内有大量致病性自身抗体和免疫复合物,造成组织损伤。系统性红斑狼疮的诊断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临床表现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个:

①蝶形红斑或盘形红斑;

②光敏感;

③口鼻腔黏膜溃疡;

④非畸形性关节炎或多关节痛;

⑤胸膜炎或心包炎;

⑥神经系统损伤(癫痫或精神症状);

⑦血象异常(白细胞小于4000/μl或血小板小于100000/μl或溶血性

贫血)。

(2)检测结果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个:

①抗dsDNA抗体阳性;

②抗Sm抗体阳性;

③抗核抗体阳性;

④皮肤狼疮带试验(非病损部位)或肾活检阳性;

⑤ C3低于正常值。

(3)狼疮肾炎致使肾功能减退(或损害),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系统性红斑狼疮造成肾脏功能损害,尿蛋白>2g/24小时且持续性蛋

白尿>+++;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Ⅰ型(微小病变型)镜下阴性,尿液正常;

Ⅱ型(系膜病变型)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

Ⅲ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蛋白尿,尿沉渣改变;

Ⅳ型(弥漫增生型)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及/或肾病综合征;

Ⅴ型(膜型)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

17 语言能力丧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

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1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

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19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累及全结肠,

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已经造成瘘管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

孔,治疗通常采取全结肠切除和回肠造瘘术。溃疡性结肠炎必须根据组织

病理学特点诊断,并且被保险人已经接受了结肠切除和回肠造瘘术。

20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

性肾功能衰竭尿毒

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日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21 终末期肺病 指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被保险人已出现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其诊断标

准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肺功能测试其FEV1持续低于1升;

(2)动脉血气分析氧分压低于55mmHg;

(3)病人缺氧必须进行输氧治疗。

22 胰腺移植 指因胰腺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胰腺的异体器官移植

手术。

单纯胰岛移植、部分胰腺组织或细胞的移植不在保障范围内。

23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开腹手术 指由专科医生确诊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并已经接受了开腹手术进行坏死组织清除、病灶切除或胰腺部分切除的治疗。

因酗酒或饮酒过量所致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以及腹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24 严重肾髓质囊性病 指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肾髓质囊性病,且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肾髓质有囊肿、肾小管萎缩及间质纤维化等病理改变;

(2)贫血、多尿及肾功能衰竭等临床表现;

(3)诊断须由肾组织活检确定。

25 严重肝豆状核变性

(Wilson病) 指由于铜代谢障碍所引起的一种疾病,其特点为肝硬化与双侧脑基底神经节变性同时存在,且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同时必须具备下列情况:(1)临床表现包括:进行性加剧的肢体震颤,肌强直,吞咽及发音困难,精神异常;

(2)角膜色素环(K-F环);

(3)血清铜和血清铜蓝蛋白降低,尿铜增加;

(4)食管静脉曲张;

(5)腹水。

26 严重自身免疫性肝

炎 指一种原因不明的慢性肝脏的坏死性炎性疾病,机体免疫机制被破坏,产生针对肝脏自身抗原的抗体导致自身免疫反应,从而破坏肝细胞造成肝脏炎症坏死,进而发展为肝硬化。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高γ球蛋白血症;

(2)血液中存在高水平的自身免疫抗体,如ANA(抗核抗体)、SMA(抗平滑肌抗体)、抗LKM1抗体或抗-SLA/LP抗体;

(3)肝脏活检证实免疫性肝炎;

(4)临床已经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和脾肿大等肝硬化表现。

27 严重弥漫性系统性

硬皮病 指一种系统性胶原血管病引起进行性的皮肤/血管和内脏器官的弥漫性纤维化。本病症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由活检和血清学证据支持并且疾病已经影响到心脏、肺或肾脏等内脏器官并且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1)肺纤维化,已经出现肺动脉高压、肺心病;

(2)心脏功能损害,心脏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IV级;

(3)肾脏功能损害,已经出现肾功能衰竭。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局限硬皮病;

(2)嗜酸细胞筋膜炎;

(3)CREST综合征。

第4类:与神经系统相关的疾病

28 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

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

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29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

炎后遗症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日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0 深度昏迷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

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

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31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

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

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

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

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32 瘫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

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日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日后,每肢三

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33 严重的多发性硬化 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而导致的不可逆的身体部位的功能障碍,需由神

经科专科医生提供明确诊断,并有头颅断层扫描(CT)或核磁共振检查(MRI)

结果诊断报告。不可逆的身体部位功能障碍指诊断为功能障碍后需已经持

续180日以上。

由神经科专科医生提供的明确诊断必须同时包含下列内容:

(1)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和脊髓损伤而导致的临床表现;

(2)神经系统散在的多部位病变;

(3)有明确的上述症状及神经损伤反复恶化、减轻的病史纪录。

34 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

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35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

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

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

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36 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

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

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

伤180日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

项或三项以上。

37 非阿尔茨海默病所

致严重痴呆 指因阿尔茨海默病以外的脑的器质性疾病造成脑功能衰竭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严重痴呆,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且由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38 植物人状态 指经专科医师确诊,由于意外事故或疾病所致大脑皮质全面坏死,意识完

全丧失,但脑干及脑干以下中枢神经功能仍保持完好,且此情况持续一个

月或以上。

由于酗酒或滥用药物所致的植物人状态不在保障范围内。

第5类:其他重大疾病

39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

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40严重的1型糖尿病 指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的慢性血糖升高,且已经持续性地依赖外

源性胰岛素维持180日以上。须经血胰岛素测定、血C肽测定或尿C肽测

定,结果异常,并由内分泌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在本附加险合同保

险期间内,满足下述至少1个条件:

(1)已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2)须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

(3)因坏疽需切除至少一个脚趾。

41 严重Ⅲ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

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42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

炎 指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少三个主要关节或关节组(如:双手(多手指)关节、双足(多足趾)关节、双腕关节、双膝关节和双髋关节)。被保人所患的类风湿性关节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级IV级的永久不可逆性关节功能障碍(生活不能自理,且丧失工作能力)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晨僵;

(2)对称性关节炎;

(3)类风湿性皮下结节;

(4)类风湿因子滴度升高;

(5)X线显示严重的关节(软骨和骨)破坏和关节畸形。

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级标准:

Ⅰ级胜任日常生活各项活动(包括生活自理,职业和非职业活动);

Ⅱ级生活自理和工作,非职业活动受限;

Ⅲ级生活自理和工作,职业和非职业活动受限;

Ⅳ级生活不能自理,且丧失工作能力。

43 象皮病 指末期丝虫病,已经到达国际淋巴学会分级为三度淋巴水肿,其临床表现

为肢体非凹陷性水肿伴畸形增大、硬皮症和疣状增生。此病症须经专科医

44 经输血导致的艾滋

病病毒感染或患艾

滋病 指被保险人因输血而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或患艾滋病必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被保险人因输血而感染HIV或患艾滋病;

(2)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

(3)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等)导致的HIV感染或患艾滋病不在保障范围内。本公司具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45 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指一组原发于肌肉的疾病,临床表现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

萎缩。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肌肉组织活检结果满足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

变;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

项或三项以上。

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

7.1 合同订立本附加险合同由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7.2 合同生效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

同相同。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

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7.3 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

保年龄为18周岁至55周岁。

7.4年龄错误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

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我们有权更正并根据被保险人的真实

年龄收取以后各月的保障成本。如果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

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

“7.6(2)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中合同解除权限制的规定;

(2)如果我们已收取的保障成本高于应收取的保障成本,且被保险人未发

生主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多收的保障成本将无息计入主险合同的

保单账户。如果被保险人已发生主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则多收的

保障成本无息随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退还给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3)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并且距保险事故发生时最近一次已收取

的保障成本低于应收取的保障成本,我们有权要求您补交该次的保障

成本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扣除您该次欠交的保障成本。

7.5 效力终止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3)平安附加智悦人生一年期定期寿险合同终止。

7.6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保险事故通知;

(2)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3)未还款项;

(4)合同内容变更;

(5)争议处理。

《平安附加智悦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7)》年保障成本表

(每千元危险保额)

单位:人民币元

(2)上表所载年保障成本仅适用于标准体,非标准体的年保障成本将根据其风险程度相应增加。

平安智悦人生万能资格考试题(1)---单选题答案

1.智悦人生万能险()结算一次保单利息(单选题)A、每日B、每月C、每季D、每年 答案B。 2.对于投保附加智悦人生提前给付重疾险,下列符合主险期交保费规定的是()。(单选题) A、不得低于6000元 B、不得低于4000元 C、不得低于2000元 D、无限制答案D。 3.智悦人生万能险的投保人于签收保单之日起10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公司()(单选题)A、按实际天数扣除初始费用B、扣除首年初始费用C、退还所收的全部保费D、不予受理答案C。 4.智悦人生期交保险费大于10000元(含)时,最低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期交保险费的()倍,且不得低于()万元(单选题)A、5,20B、10,20C、5,25D、10,25答案A。 5.人寿保险的保费分为纯保费和附加费用。在平安智悦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的保费划分中,属于附加费用的是()。(单选题)A、保障成本B、保单账户价值C、现金价值D、初始费用答案D。 6.平安附加智悦人生提前给付重疾险的保险责任中,所规定男性的重大疾病包括()(单选题)A、30种B、28种C、45种D、44种答案D。 7.客户陈先生,投保智悦人生,期交保费20000元。若陈先生每个保单年度均按时交费,则第一个保单年度交纳的初始费用是()(备注:查表得知保单首年度10000元以内初始费用比例为50%;10000以上初始费用比例为3%)(单选题)A、10000B、600C、10600D、5300答案D。 8.客户张先生投保智悦人生万能险,如果前()个保单年度的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在约定支付日或其后的()日内支付。则在累计交满前()年应付期交保险费时,将发放持续交费特别奖励并计入保单账户,持续交费特别奖励等于累计已付前()年期交保险费的()(单选题)A、10,30,20,20,1.5%B、10,60,4,4,1.5%C、4,60,20,20,1%D、4,30,4,4,1%答案C。 9.智悦人生的身故保险金()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单选题)A、等于B、小于C、包含D、不包含答案C。 10.根据万能险合同约定,平安将客户交纳的保险费按比例收取一定初始费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单选题)A、保障成本B、佣金C、运营成本D、保单账户答案D。11.智悦人生()时,每笔金额不得小于100元,且为100元的整数倍(单选题)A、部分领取B、追加保费C、计算期交保费D、计算持交奖励答案A。 12.陈先生,30岁,为自己购买了智悦人生,基本保额为15万,并附加15万的智悦重疾以及10万的无忧意外13,年交保费6000元。投保5年后,陈先生发生了重大疾病。假设此时主险保单账户价值为6万,则其重大疾病保险金为()(单选题)A、10万B、6.3万C、15万D、16万答案C。 13.客户投保智悦人生万能保险后,不能申请部分领取的是()(单选题)A、领取后现金价值余额高于公司规定的最高限额B、领取金额低于公司的规定C、被保险人当时未发生保险事故D、已经申请三次以上部分领取答案B。 14.平安附加智悦人生提前给付重疾险的基本保额要求()(单选题)A、不超过对应主险的基本保险金额B、不低于1万元C、不低于1万元,不超过对应主险的基本保险金额D、不限答案C。 15.平安附加智悦人生提前给付重疾险重疾保险金为()(单选题)A、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105%B、附险基本保险金额C、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105%与附险基本保险金额两者取大D、按重疾造成的实际医疗费用金额确定答案C。 16.客户陈先生,30周岁,期交保费10000元。则陈先生投保时的最高基本保险金额为()(备注:查表得知30岁男性最高基本保险金额与期交保险费倍数为83)(单选题)A、

平安附加智悦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7)条款

阅 读 指 引 平安附加智悦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7)产品提供重疾保障 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产品,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 被保险人就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投保人就是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受益人就是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 下面我们举例说明本产品提供哪些保障 例子:王先生为妻子李女士(30岁)投保平安附加智悦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7)(简 称智悦重疾17),受益人为李女士,同时还投保了主险平安智悦人生年金保险(万能型,Ⅱ)(简 称智悦人生Ⅱ)及平安附加智悦人生一年期定期寿险(简称智悦定寿)。李女士在保险期间内发 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按照智悦重疾17条款约定,我们按照收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当时的智悦重疾17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智悦人生Ⅱ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105%两者的较大者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例中王先生为投保人,李女士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平安人寿为保险人。 保险金 领取人 给付金额 领取条件 重大疾病保险金 妻子李女士 收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时的智悦重疾17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智悦人生Ⅱ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105%两者的较大者 等待期后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我们提供保障的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等共45种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智悦定寿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中“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与主险合同部分领取的差额”部分均按重大疾病保险金除以主险合同与智悦定寿合同身故保险金额之和的比例相应减少。 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按照减少后的保单账户价值及减少后的“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与主险合同部分领取的差额”重新确定。 智悦定寿合同身故保险金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后的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及减少后的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重新确定。我们不再承担减少部分所对应的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如果智悦定寿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主险合同终止。 以上举例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利益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为准。 条款目录 平安人寿[2017]疾病保险076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3-万能判断题

判断题 1.保单账户是保险公司为智悦人生万能险某个客户开设的,此账户的保证利率不低于1.75%。(错) 2.智悦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金额的最低限额是年应期交保费的5倍。(错) 3.平安智悦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的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日起90日内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现金价值。(错) 4.智悦人生追加保险费后基本保险金额不变(错) 5.智悦人生万能险的投保人可以暂缓支付期交保费,缓交时间最长可达两年。(错) 6.对智悦人生万能险,无论在任何时候,其危险保额都等于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错) 7.危险保额是指保险公司在某一时点对某保险客户所承担的实际风险额度。(对) 8.智悦人生万能险的追加保费在数额上应大于期交保费。(错) 9.如果单独账户当月的实际投资收益率为负值,则公布的智悦人生万能险的结算利率为0。(对) 10.平安附加智悦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错) 11.智悦人生万能险的投保人在保险期间根据自身需要从单独账户中部分领取,保险公司不收取任何费用。(对) 12.对于平安智悦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确定了期交保费,则可以确定该客户可选择的保额区间。(对) 13.智悦人生万能险中,对于追加的保费,保险公司也要收取一定初始费用。(对) 14.智悦人生期交保费最低4000元,超过部分为100元整数倍(错) 15.客户在投保智悦人生万能险之后可以再次投保。(错) 16.智悦人生增加基本保险金额后,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责任自下一个结算日的24时起生效(错) 17.智悦人生保单缓交期间不可申请新增附加险,已累计交满10年应付期交保险费的不受该条规则限制;豁免后不受此限制(对) 18.智悦人生部分领取时,每笔领取的金额不得小于100元,且为100元的整数倍(对) 19.附加智悦人生提前给付重疾险的保障成本都是每月与主险的保障成本一并收取。(对) 20.若智悦人生缓交2期期交保险费(未交满前10年应付期交保险费的),补齐缓交保险费后,需进行健康告知,经公司审核同意后才能恢复(对) 21.平安附加智悦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仅可以附加于平安智悦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上(对) 22.智悦人生已累计交满10年应付期交保险费且保单缓交的情况下只可申请新增扣除保障成本的附加险(对) 23.公司收取的智悦人生万能险的初始费用用于公司营运成本、业务员佣金以及保障成本。(错) 24.如果收展员在万能险销售过程中,篡改电脑建议书中保单利益表各项数据,将被解除代理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对) 25.智悦人生万能险的受益人在领取保险金时,除一次性领取外,可以选择分期领取或转换为年金领取。(对) 26.万能险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对) 27.智悦人生增加基本保险金额后,如被保险人在自新增基本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因自杀导致身故,公司对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需要给付保险金责任(错) 28.智悦人生万能险在附加了附加智悦人生提前给付重疾险以后,如果缓交保费,附加智悦人生提前给付重疾险就会失效。(错) 29.智悦人生万能险的最高投保年龄是65岁,最低投保年龄是16岁。(错) 30.平安附加智悦人生的投保年龄为18-65周岁。(错) 31.如果收展员在万能险销售过程中,任意承诺并夸大未来的结算利率及1.75%年保证利率,将被解除代理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对)

万能险条款(平安)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期交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8.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8.2)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8.3)。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4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保单账户 2.1 保单账户与保单 账户价值 我们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设立保单账户,用于记录本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随着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持续交费特别奖励、保单利息计入保单账户而增加;随着保障成本的收取、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而减少。被保险人身故或现金价值退还后,保单账户终止。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会向您寄送保单年度报告,告知您保单账户价值的具体状况。 2.2 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 投保时,您可以和我们约定每一保单年度支付的期交保险费金额,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约定的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向我们支付期交保险费。 追加保险费

1试卷(含答案)

万能险产品知识测验(1) 姓名___________ 机构_____________ 一、单选题(共20题,每题2.5分) 1.智悦人生万能险(A)结算一次保单利息,()收取一次保障成本。 A 每月每月 B 每年每年 C 每月每年 D 每年每月 2. 平安智悦人生终身寿险目前适用的的交费方式为(A)。 A 年交 B 半年交 C 季交 D 月交 3. 人寿保险的保费分为纯保费和附加费用。在平安智悦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的保费划 分中,属于附加费用的是(D)。 A 保障成本 B 保单账户价值 C 现金价值 D 初始费用 4. 刘先生投保智悦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年交保费10000元,则第一个保单年度保险公 司收取的初始费用为(D) A 3150元 B 3250元 C 3025元 D 5000元 5. 某客户王先生在平安投保了智悦人生万能寿险,年交保费4000元,则其基本保险金额的 最低限额为(B)。 A 3000元 B 80000元 C 15000元 D 30000元 6. 客户张先生投保智悦人生万能险,每年都按时支付当期应交期交保费,则当客户累计交 满前20期应付期交保费时,保险公司将额外分配(C)的1%作为持续交费特别奖励进入保单账户。 A 当期支付保费 B 当期应交期交保费 C 累积已付期交保费 D 当时保单账户价值 7. 危险保额是指(C)在某一时点所承担的实际风险额度。 A 投保人 B 被保险人 C 保险公司 D 投保人和保险公司 8. 以下对于智悦人生万能险部分领取的比例说法正确的是(A)。 A 每笔领取金额不得低于100元,且为100元的整数倍 B 每笔领取金额不得低于500元,且为500元的整数倍 C 每笔领取金额不得低于保单账户价值的3% D 每笔领取金额不得低于保单账户价值的5% 9. 某客户投保智悦人生终身寿险,期交保费为5000元,在按规定支付了当期的应交期交保

平安康盛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安康盛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保发[2002]207号, 2002年10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年龄为16周岁至50周岁的男性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80%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二类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20%给付"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本公司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保险责任终止。 (三)保险费豁免 给付上述"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公司豁免本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对于本公司已给付一类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或"二类重大疾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平安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180529095238)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注册号:C00001732612018052803051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可承保下列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 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起(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之日止,被保险人经符合本保险合同释义约定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保险合同释义规定的重大疾病(以下简称“重大疾病”)的,保险人按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其患重大疾病的,无等待期。 (二)特定部位原位癌保险金责任 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起(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之日止,被保险人经释义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保险合同释义约定的特定部位原位癌(以下简称“特定部位原位癌”)的,保险人按特定部位原位癌保险金额给付特定部位原位癌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特定部位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 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起(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之日止,被保险人经释义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保险合同释义约定的特定部位恶性肿瘤(以下简称“特定部位恶性肿瘤”),保险人按特定部位恶性肿瘤保险金额给付特定部位恶性肿瘤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期间开始前、或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内(续保除外),被保险人经任何医疗机构确诊罹患重大疾病、特定部位原位癌或特定部位恶性肿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缴纳的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平安附加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docx

阅读指引 本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平安附加平安福提前付重大疾病保(2014)合同”内容的解以条款准。.................................................... 您有的重要益 收合同后 10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退保???????????????? 1.4 被保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 2.2 您有退保的利?????????????????????????????7.1您当特注意的事 我免除保人任的条款作了特提示,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示的内容 ?????????????????????????? 2.2 、 2.3 、 9.3 、9.4、 9.12 退保会您造成一定的失,您慎重决策?????????????????7.1 您当按支付保?????????????????????????? 4.1 我一些重要行了解,并作了著,您注意?????????9 保条款有关于重大疾病及特定度重疾的,您留意???????9.3、 9.4 主合同的某些会致本附加合同效力止??????????????8.2 若您申解除本附加合同,主合同必同申解除???????? 1.4、 7.1条款是保合同的重要内容,充分保障您的益,您仔本条款。 条款目 1.您与我的合同 5.金价益9.6肢体机能完全失 1.1合同立 5.1金价9.7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 1.2合同生效 5.2减交清 9.8力完全失 1.3投保年 6.合同效力的恢复六基本日常生活活 1.4犹豫期 6.1效力恢复9.9永久不可逆 1.5保期7.如何解除保合同9.10心功能状分 2.我提供的保障7.1您解除合同的手9.11意外害 2.1保金及9.12医院 2.2保任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9.13毒品 2.3任免除8.1年9.14酒后 3.如何申取保金8.2效力止9.15机 3.1受益人8.3适用主合同条款9.1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 3.2保金申9. 9.17滋病 3.3保金的付9.1周性疾病 3.4效9.2有效身份件9.18先天性畸形、形或染 4.如何支付保9.3重大疾病 9.19色体异常 4.1保的支付9.4特定度重疾保定支付日 4.2保率整9.5科医生9.20保 险种简称:平安福重疾14 险种代码: 1131

最新中国平安万能资格考试题题库及答案

中国平安万能资格考试题库 1.智悦人生万能险()结算一次保单利息(单选题) A、每日 B、每月 C、每季 D、每年 正确的答案是B。 2.对于投保附加智悦人生提前给付重疾险,下列符合主险期交保费规定的是()。(单选题) A、不得低于6000元 B、不得低于4000元 C、不得低于2000元 D、无限制 正确的答案是D。 3.智悦人生万能险的投保人于签收保单之日起10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公司()(单选题) A、按实际天数扣除初始费用 B、扣除首年初始费用 C、退还所收的全部保费 D、不予受理 正确的答案是C。 4.智悦人生期交保险费大于10000元(含)时,最低基本保

险金额不得低于期交保险费的()倍,且不得低于()万元(单选题) A、5,20 B、10,20 C、5,25 D、10,25 正确的答案是A。 5.人寿保险的保费分为纯保费和附加费用。在平安智悦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的保费划分中,属于附加费用的是()。(单选题) A、保障成本 B、保单账户价值 C、现金价值 D、初始费用 正确的答案是D。 6.平安附加智悦人生提前给付重疾险的保险责任中,所规定男性的重大疾病包括()(单选题) A、30种 B、28种 C、45种 D、44种 正确的答案是D。

7.客户陈先生,投保智悦人生,期交保费20000元。若陈先生每个保单年度均按时交费,则第一个保单年度交纳的初始费用是()(备注:查表得知保单首年度10000元以内初始费用比例为50%;10000以上初始费用比例为3%)(单选题) A、10000 B、600 C、10600 D、5300 正确的答案是D。 8.客户张先生投保智悦人生万能险,如果前()个保单年度的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在约定支付日或其后的()日内支付。则在累计交满前()年应付期交保险费时,将发放持续交费特别奖励并计入保单账户,持续交费特别奖励等于累计已付前()年期交保险费的()(单选题) A、10,30,20,20,1.5% B、10,60,4,4,1.5% C、4,60,20,20,1% D、4,30,4,4,1% 正确的答案是C。 9.智悦人生的身故保险金()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单选题)

P0320 平安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安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保养发[2009]105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提示: 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投保对象 凡身体健康的0周岁(指出生满30日且健康出院的婴儿)至18周岁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父母或监护人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第四条保险责任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投保人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平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保养发[2009]105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提示: 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投保范围 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参保成员的配偶与子女也可参加本保险。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第四条保险责任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投保人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交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该被保险人退还其对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平安附加智富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A.)合同”.............,对.“平安附加智富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投保后10天内您提出退保,不会给您带来损失………………………………………………1.3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 您有退保的权利…………………………………………………………………………………6.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6.1 本附加险合同对主险合同的宽限期进行了重新约定…………………………………………4.3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8) 保险条款有关于重大疾病的释义,请您留意…………………………………………………8.1 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7.3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平安附加智富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条款 (平保寿发[2006]30号,2006年4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平安附加智富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合同”(以下简称“本 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 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 合同生效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 合同相同。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 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认 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 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 如果您在犹豫期内提出撤销本附加险合同,且我们已收取本附加险合同 保障成本的,若主险合同继续有效,我们会在收到解除本附加险合同申 请书之日将本附加险合同所收取的保障成本无息退还至主险合同的保 单价值,主险合同的保单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始不承 担保险责任。 1.4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附加 险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 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主险合

智悦人生(万能型)

客户资料:李女士,44周岁,门店经理,月均收入8000元 年缴保费:10570元 客户情况:a、李女士的公司福利完善,有全面的五险一金; b、李女士清楚,如果发生重大疾病时医保对自费药品是不能报销,且需要发票;而商业保险则不需发票直接按保险金额提前赔偿; c、商业保险是强制的储蓄,可以用来补充养老,所以李女士选择了平安这一款兼顾保障和理财的万能险! 平安智悦人生综合理财保障计划 李女士,44岁,门店经理,年交保费10570元,交费20年 一、保障账户 1、智悦人生主险:转账后即时开通保至终身的人身保障20万元(包括意外、疾病、自然身故) 2、附加重大疾病提前给付:90天观察期后,重大疾病赔付20万元(包括下表的45类重大疾病,与单位社保不冲突,只需医院确诊证明即可理赔,无需发票) 3、附加无忧意外伤害:转账后即时开通,至65周岁,意外身故赔偿30万,以乘客的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赔偿40万元。烧烫伤、残疾按残疾等级赔付1-20万元。 4、附加无忧意外伤害医疗:转账后即时开通,至65周岁,20000元/年(因意外导致的医疗费用如磕磕碰碰、猫抓狗咬等,100-20000元内100%报销,无需住院,门诊可报) 5、附加住院日额医疗保险:15份,住院每日补贴营养费用150元,重大疾病住院每日补贴营养费用300元! 【保障账户最大的优点就是保额灵活可调,可以根据不同的年龄阶段所承担的家庭责任随时调整!】 二、理财账户 理财账户即现金价值账户, 该账户最大的优点是现金价值在急需资金的时候灵活领取, 而且该账户按日计息,月计复利!足以抵御通货膨胀带来的损失! 若前期未领取,按建议书中档利率演示, 到李女士65岁,账户价值达到约26万元, 到李女士75岁,账户价值达到约39万元, 到李女士85岁,账户价值达到约57万元, 可以一次性领取,也可以每年领取,用作养老补充是非常不错的选择! (以上收益来源于建议书中档演示,具体以保险合同为准)

平安康泰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 合同大全

平安康泰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合同大全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给付当时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给付当时的年交保险费。 (三)、免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交费期满前初次患“重大疾病”,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免交余下各期的保险费,“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继续有效。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患“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所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

平安3-万能判断题

1.保单账户是保险公司为智悦人生万能险某个客户开设的,此账户的保证利率不低于1.75%。()(判断题) A、对 B、错 正确的答案是B。 2.智悦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金额的最低限额是年应期交保费的5倍。()(判断题) A、对 B、错 正确的答案是B。 3.平安智悦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的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日起90日内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现金价值。()(判断题) A、对 B、错 正确的答案是B。 4.智悦人生追加保险费后基本保险金额不变()(判断题) A、对 B、错 正确的答案是B。

5.智悦人生万能险的投保人可以暂缓支付期交保费,缓交时间最长可达两年。()(判断题) A、对 B、错 正确的答案是B。 6.对智悦人生万能险,无论在任何时候,其危险保额都等于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判断题) A、对 B、错 正确的答案是B。 7.危险保额是指保险公司在某一时点对某保险客户所承担的实际风险额度。()(判断题) A、对 B、错 正确的答案是A。 8.智悦人生万能险的追加保费在数额上应大于期交保费。()(判断题) A、对 B、错 正确的答案是B。 9.如果单独账户当月的实际投资收益率为负值,则公布的智悦人生万能险的结算利率为0。()(判断题)

B、错 正确的答案是A。 10.平安附加智悦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判断题) A、对 B、错 正确的答案是B。 11.智悦人生万能险的投保人在保险期间根据自身需要从单独账户中部分领取,保险公司不收取任何费用。()(判断题) A、对 B、错 正确的答案是A。 12.对于平安智悦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确定了期交保费,则可以确定该客户可选择的保额区间。()(判断题) A、对 B、错 正确的答案是A。 13.智悦人生万能险中,对于追加的保费,保险公司也要收取一定初始费用。()(判断题)

平安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汇编

附件1-1: 平安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对象 凡身体健康的0周岁(指出生满30日且健康出院的婴儿)至18周岁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父母或监护人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投保人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第五条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平安附加智胜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平安附加智胜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类型:附加险 所属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缴费方式:随主险, 险种类别:重大疾病保险 投保年龄: 18-55岁 保险责任 收起↑ 90天等待期之后(因意外伤害发生重疾,无等待期),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属于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可以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轻松应对30种(女性)/28种(男性)重大疾病。 重疾保险金:保单账户价值105%与附加险基本保险金额两者取大 给付重疾保险金的影响: (1)附加险合同终止; (2)主险基本保险金额、主险保单账户价值均按重疾保险金与主险保额等比例减少: 主险基本保额=原基本保额×(1-重疾给付金/主险保额) 主险保单账户价值=原保单账户价值×(1-重疾给付金/主险保额) (3)若主险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主险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收起↑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8.10);(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8.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8.12),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8.13)的机动车(见8.14);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8.15);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见8.16),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8.17)。 发生上述情形,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障成本无息退还至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

平安附加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 “.平安附加....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4....).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合同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我们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作了特别提示,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2.2、2.3、9.3、9.4、9.12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9 保险条款有关于重大疾病及特定轻度重疾的释义,请您留意 …………………9.3、9.4 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8.2 若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主险合同必须同时申请解除 ……………………1.4、7.1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1.2 合同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1.5 保险期间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金申请 3.3 保险金的给付 3.4 诉讼时效 4.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保险费率调整 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5.2 减额交清 6.合同效力的恢复 6.1 效力恢复 7.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年龄错误 8.2 效力终止 8.3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9.释义 9.1 周岁 9.2 有效身份证件 9.3 重大疾病 9.4 特定轻度重疾 9.5专科医生 险种简称:平安福重疾14 险种代码:1131 9.6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9.7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 力完全丧失 9.8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9.9 永久不可逆 9.10 心功能状态分级 9.11 意外伤害 9.12 医院 9.13 毒品 9.14 酒后驾驶 9.15 机动车 9.1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 滋病 9.17 遗传性疾病 9.18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 色体异常 9.19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9.20 净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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