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加强投后管理,提高公司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运行安全,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级。公司全资、控股企业参照执行。

1.3适用对象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工作涉及的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派驻公司全资、控股及参股企业的董事、监事。

1.4管理原则

外派董事、监事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法》、投资企业章程以及本办法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职责和权利,必须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实行分级管理。公司负责管理直接投资企业的外派董事、监事工作(特殊情况除外);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负责管理其直接投资企业的外派董事、监事工作。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在处理涉及企业具体业务时,应与外派董事、监事进行沟通,听取意见建议。

1.5术语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外派董事、监事”是指根据全资、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及代管企业(以下简称“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和有关协议,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投资企业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公司设董事监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董监办”),全面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指导、规范、督察等职能,建立健全董事、监事管理制度,规范工作台账和报告流程,组织外派董事、监事的考核工作,做好文书档案的归档保存。

2.2党建工作部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资格审查,与董监办共同提名外派董事、监事人选。

2.3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审核承办部门或董监办提交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审批事项,签署相关意见。

3.管理内容

3.1外派董事、监事的任职条件

3.1.1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熟悉并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能够忠实执行公司的决策意见和依法维护公司权益,勤勉尽责;

(2)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熟悉投资企业经营业务;

(3)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能够独立、慎重、负责地履行职责;

(4)具有企业管理或相关工作经验,或具有战略管理、资本运营、风险管理等某一方面的专长;

(5)任职年龄应能任满一个任期,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高级职称;心理素质好,身体健康;

(6)公司认为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3.1.2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监事:

(1)对原所在企业经营不善、持续亏损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

(2)近三年任期和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

(3)与投资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

(4)存在《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的限制性情形人员。

外派董事、监事在任职期间发现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重新委派或推荐。

3.1.3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的人员可以由符合上述条件的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骨干员工、公司投资企业经营班子成员、后备干部以及公司外派财务总监兼任。可以包括招

聘外部专业人士等担任专职董事、监事。建立完善一支兼职与专职相结合的董监事队伍,成为培养企业后备干部的重要载体。

3.2外派董事、监事的任免程序

3.2.1公司向投资企业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由董监办、党建工作部根据投资企业《公司章程》提出人选,报公司党委会研究决定。

3.2.2董监办根据公司党委会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拟定外派董事、监事的任免文件。投资企业依据《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任职程序。

3.2.3依据《公司法》、投资企业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外派董事、监事任期未满,投资企业不得随意罢免其职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决定进行变更,并及时向投资企业出具变更外派董事、监事的文件。

(1)外派董事、监事本人提出辞呈;

(2)外派董事、监事工作调动、轮岗;

(3)外派董事、监事已到退休年龄,或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公司对外派董事、监事进行考核评价后认为其不能胜任;

(5)履职过程中有不诚信行为的;

(6)因董事会决策导致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董事本人未提出保留意见或投反对票的;

(7)需要变更外派董事、监事的其他情形。

3.2.4董事提出辞呈未批准前,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3.3外派董事、监事的职责和权利

3.3.1外派至全资、控股企业的董事的职责和权利:

(1)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国资监管规定;

(2)维护公司和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落实公司工作要求;

(3)在投资企业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上独立、充分、明确地发表意见,并充分维护公司的利益。涉及公司授权表决事项,严格按公司意见表决;

(4)研究和促进投资企业改革发展重大事项,督促和支持经理层执行董事会决议;

(5)了解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协助公司推进预算编制、股利收缴、投资管理、监督检查等涉及投资企业的相关工作;

(6)发现投资企业存在损害公司合法权益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提出纠正意见;

(7)《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投资企业章程等规定的和公司认为应当赋予的其它职责与权利。

3.3.2外派至全资、控股企业的监事的职责和权利:

(1)监督检查投资企业执行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定情况,监督检查企业执行公司各项决议与工作部署情况;

(2)监督检查投资企业财务收支、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

(3)监督检查投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体系、公司章程、“三重一大”议事规则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4)监督检查投资企业投融资、工程招投标、产权转让、资金拆借、对外担保、大额资产购置与处置、重大法律诉讼等经营活动;

(5)监督评价投资企业董事会及经理层成员履行职责情况;

(6)根据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向公司董监办报告并提出相关建议,督促投资企业整改纠正,提出改进企业经营管理的意见。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风险、重大问题应立即向投资企业警示;

(7)根据监督需要听取投资企业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列席投资企业董事会会议。监事可以列席投资企业总经理办公会;

(8)《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投资企业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和公司认为应当赋予的其它职责与权利。

3.3.3委派至参股企业的董事、监事应依据投资企业公司章程等,积极履行上述职责和权利,公司支持和指导落实具体职权。

3.4外派董事、监事的义务

3.4.1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履行如下义务:

(1)在职责及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2)除投资企业股东会的批准,董事、监事不得与投资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3)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4)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投资企业相同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本公司及投资企业利益的活动;

(5)遵守廉洁从业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接受报酬、津贴、福利待遇以及其他收入,不得参加由投资企业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与经营行为无关的活动;

(6)外派董事、监事应当保护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

(7)任职尚未结束的外派董事、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及投资企业利益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投资企业重大事项未征得公司同意,不得擅自表决。

3.4.2外派董事、监事应当协助公司董监办、财务管理部,督促投资企业及时向公司提供财务月报、年度审计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

3.4.3公司全资及控股企业和有重大影响的参股企业的外派董事、监事,应当协助公司审计部对投资企业进行内部审计;协助公司职能部门,制订全资及控股企业年度经营考核目标,并进行监督。

3.4.4外派董事、监事应当履行《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投资企业章程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3.5外派董事、监事日常管理

3.5.1外派董事、监事应当认真、及时填写工作台账,如实记录会议议题、表决情况等信息。

3.5.2外派董事、监事应当定期查阅并分析投资企业的财务报表,组织开展投资企业的调研、检查活动,深入了解掌握投资企业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认真审议投资企业的年度审计报告,分析与评估内控制度,有效防范风险。

3.5.3外派董事、监事要积极参加公司和投资企业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3.5.4外派董事、监事应当提交月度工作简报和年度工作报告。月度工作简报主要是对投资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事项,本人参与情况以及开展投资企业的调研、检查活动等情况的简要报告;年度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报告期个人主要的工作内容;

(2)报告期投资企业的重要决策及其实施情况;

(3)报告期投资企业经营管理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4)本人对投资企业改进经营管理的各项意见和建议;

(5)其他应当汇报的事项。

3.5.5外派董事、监事发现投资企业下列可能对公司权益或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交专题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可以先口头报告,再补交书面报告:

(1)投资企业出现或可能存在重大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经营问题、财务风险、法律诉讼;

(2)投资企业出现或可能存在严重损害股东、职工权益的行为;

(3)出现或可能存在侵害投资企业资产或危及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的行为;

(4)投资企业出现或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恶性事件;

(5)投资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决策程序和决策权限的行为或隐瞒事实、阻挠监事会及其成员履行职责的行为;

(6)外派董事对投资企业经理层提交的议案表决投否定或弃权票的事项;

(7)公司及外派董事、监事认为需要上报的其他重要事项。

3.5.6外派董事、监事应当要求投资企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提前15天,在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召开前发送书面通知,并提供足够的书面资料,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案、会议议题相关的背景资料等。

3.5.7外派董事、监事应当按时出席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并代表公司行使表决权;本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及时上报董监办,由公司确定委托授权人,外派董事(监事)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授权人代表公司行使表决权,或根据投资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书面表决。

3.6外派董事、监事决策程序

3.6.1外派董事、监事在参加投资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前,应当主动向投资企业其他董事、监事、经营层和相关部门了解和获取议题的相关信息。外派董事、监事之间要及时进行内部沟通并形成初步意见。

3.6.2投资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决策应当办理审批手续,由公司通过内部决策程序形成决策意见(公司已作出决策的决议事项和外派董事不具有否决权的决议事项除外):

(1)修改公司章程(企业或股东信息变更除外)、战略规划和长期发展规划;

(2)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

(3)企业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清算及变更企业形式;

(4)发行股票和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以及企业上市;

(5)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股权转让及重大资产处置;

(7)重大对外投资、融资、担保、抵押、质押、对外出借资金;重要法律诉讼事项;

(8)重大关联交易;

(9)聘任或解聘企业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10)公司及外派董事、监事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3.6.3全资企业上述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向公司请示,外派董事、监事对决策事项独立发表意见并作为请示附件上报公司,公司承办部门负责请示事项的审批工作。承办部门对审批事项进行审核,应当征求公司相关职能部室的意见;必要时由公司领导组织专题会议研究,提出意见;涉及决策事项特别重大,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党委会、董事会审议决定。必要时由全资企业主要负责人汇报审批事项。

3.6.4控股企业和具有否决权的参股企业的上述重大决策事项,由外派董事、监事填报《杭实集团外派董事、监事决策事项呈批表》,签署意见后报公司董监办,由董监办负责呈批事项的审批工作。董监办对审批事项进行审核,应当征求公司相关职能部室的意见;必要时由公司领导组织专题会议研究,提出意见;涉及决策事项特别重大,

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党委会、董事会审议决定。必要时由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外派董事汇报审批事项。

3.6.5涉及市国资委审批或备案的决策事项,承办部门或董监办应当按照公司流程上报市国资委。承办部门或董监办在投资企业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召开前将有关会议议题的表决意见及时通知外派董事、监事,外派董事、监事应当严格按照公司决策意见表决。

3.6.6投资企业上述重大决策事项之外的决议以及外派董事不具有否决权的参股企业决议,外派董事、监事应当依据维护公司、投资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行使表决权。

3.6.7外派董事、监事在参加投资企业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后十个工作日之内,应当将会议议案、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及本人表决情况等交公司董监办统一归档。

3.6.8董监办应当定期整理档案以及外派董事、监事的专题报告等资料;涉及投资企业利润分配、股权变动等决议,及时提交财务管理部;按月编制投资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情况简报,提交公司领导、监督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

3.7外派董事、监事考核和奖惩

3.7.1外派董事、监事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1)考核组织:成立考核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公司其他领导担任副组长,董监办、党建工作部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考核委员会成员。

(2)考核内容:围绕外派董事、监事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工作规范进行,具体评分标准详见《外派董事、监事年度考核表》;

(3)考核依据:外派董事、监事履职报告(工作台帐、月度简报、年度报告、专项报告);对投资企业的调研检查报告、意见建议书;投资企业监事会(监事)报告(决议);

(4)考核结果:外派董事、监事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考核结果提交党委会审议决定,并在公司系统内通报。考核结果作为外派董事、监事年度评比和任免以及后备干部培养的重要依据。

3.7.2外派董事、监事为投资企业或公司提出重要意见建议并被采纳,产生显著效益;发现投资企业重大隐患避免造成重大损失;为投资企业成功引进重大投资项目的,公司给予特别奖励。

3.7.3外派董事、监事发生如下情况的,由公司纪委、监察室和董监办进行警示提醒谈话:

(1)投资企业存在重大问题、重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

(2)党风廉政方面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已出现违规违纪行为,但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

(3)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公司和投资企业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4)外派董事、监事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

(5)其他应当进行警示和诫勉的情况。

3.7.4对于投资企业发生重大经营风险、重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外派董事、监事如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应追究其相应责任。

3.7.5外派董事、监事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给公司决策造成影响的,给予处分;给公司及投资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负赔偿责任。

3.7.6投资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外派董事、监事应承担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录在案的,可免除责任。

4.附则

4.1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公司有关制度执行。

4.2本办法由董监办负责解释。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 制度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健全本公司对所投资企业的管理模式,科学有效地管理外派董事和监事(以下合称“外派人员”),依据《公司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外派董事、监事是指本公司对外投资时,由公司提名、由被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派驻企业”)按照适当程序选举并代表公司在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出任董事、监事的本公司雇员。 第三条本公司经过外派人员对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进行管理,对董事会和经营层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外派人员代表本公司行使《公司法》及派驻企业《公司章程》赋予所投资企业董事和监事的各项权利和责任; 第四条外派人员要在维护所任职的派驻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切实保障本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二章外派人员的委派 第五条公司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及所任职派驻企业章程,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和所任职公司利益; 2、熟悉本公司和所任职派驻企业经营管理业务,具备贯彻执行本公司战略和部署的能力,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 3、过去五年内未在所任职的任何机构遭受重大内部纪律处分,亦未遭受过重大行政处罚或任何刑事处分; 4、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外派人员职责; 5、公司认为担任外派人员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外派人员: 1、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情形的人员; 2、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而且禁入处分尚未解除的人员; 3、与派驻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 4、曾经由本公司派往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职务,但在履行职务时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本公司或派驻企业造成严重损失,被撤销其委派职务或劝辞的; 5、本公司经理层认为不宜担任外派人员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外派董事除应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遵守如下规定: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管理制度 机密烟台万华合成革集团有限公司外派董事管理制度北京新华信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外派董事管理制度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职责、权利和义务1 第三章聘任3 第四章工作方式、内容和报告4 第五章考核和薪酬6 第六章解聘、辞职和离任6 第七章附则8 附一:万华集团公司外派董事任命书9 附表二:权属公司董事会决策议案审核表10 附表三:万华集团公司外派董事工作报表11 附四:万华集团公司外派董事解聘书12 内部文件,注意保密- i - 外派董事管理制度外派董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万华集团法人治理机制,科学有效地管理外派董事,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万华集团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外派董事是指万华集团公司对外投资时,由万华集团公司提名并代表万华集团公司在被投资企业出任董事的员工。 第三条外派董事按照是否在被投资企业里兼任经营管理职位分为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执行董事是指在被投资企业里兼任

经营管理职位的外派董事,非执行董事是指在被投资企业里不兼任经营管理职位的外派董事。 第四条外派董事按照是否在万华集团公司兼任经营管理职位分为专职董事和非专职董事。专职董事是指在万华集团不兼任经营管理职位的外派董事,非专职董事是指在万华集团兼任经营管理职位的外派董事。 第五条本制度中,除特殊注明之外,“集团”是指万华集团,“集团公司”是指万华合成革集团有限公司,“权属公司”是指万华合成革集团有限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对外投资企业。 第二章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集团公司的外派董事是集团公司对权属公司进行管理的受托者,应该严格履行其职责。外派董事的职责包括:(1)代表集团公司对权属公司进行科学有效管理,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 权属公司的经营管理现状,并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善建议;(2)参与制定权属公司战略规划、年度经营目标、投资方案和其他重要管理决议;(3)指导和监督权属公司经营层实施权属战略规划、年度经营目标、投资方案和其他重要管理决议;(4)参与制定权属公司组织结构方案;(5)代表集团公司提出权属公司总经理候选人;(6)对权属公司经营班子成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议和表决;(7)参与制定权属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8)集团公司赋予的其他职责。

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加强投后管理,提高公司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运行安全,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级。公司全资、控股企业参照执行。 1.3适用对象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工作涉及的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派驻公司全资、控股及参股企业的董事、监事。 1.4管理原则 外派董事、监事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法》、投资企业章程以及本办法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职责和权利,必须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实行分级管理。公司负责管理直接投资企业的外派董事、监事工作(特殊情况除外);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负责管理其直接投资企业的外派董事、监事工作。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在处理涉及企业具体业务时,应与外派董事、监事进行沟通,听取意见建议。 1.5术语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外派董事、监事”是指根据全资、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及代管企业(以下简称“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和有关协议,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投资企业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公司设董事监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董监办”),全面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指导、规范、督察等职能,建立健全董事、监事管理制度,规范工作台账和报告流程,组织外派董事、监事的考核工作,做好文书档案的归档保存。 2.2党建工作部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资格审查,与董监办共同提名外派董事、监事人选。 2.3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审核承办部门或董监办提交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审批事项,签署相关意见。 3.管理内容 3.1外派董事、监事的任职条件

外派董事和监事考核管理制度

外派董事和监事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工作绩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是指在一定时期内,集团公司通过制定有效、客观的考核目标,对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合理运用以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业绩的管理过程。 第三条本制度中的考核对象为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 第五条集团董事会是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的最终决策机构。 第六条作为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的决策机构,集团董事会的职责包括: 1.审批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2.审批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标准; 3.审批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目标; 4.审批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结果; 5.审批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结果运用方案。 第七条集团董事会办公室是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的实施机构,职责是起草外派董事和监事的考核管理制度、标准、目标、结果和运用方案。具体负责: 1.编制和修订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2.编制和修订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标准;

3.组织对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的绩效考核,实施经过批准后的考核运用方案; 4.从与外派董事和监事考核相关的部门收集考核信息; 5.修订权属单位拟定的外派董事和监事考核结果运用方案; 6.向集团董事会提交经修改后的外派董事和监事考核结果运用方案; 7.负责将外派董事和监事考核结果运用方案告知相关各方,并将考核方案存档。 第九条权属单位在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中所承担的职责包括: 1.组织和手机考核信息; 2.组织分析和计算考核结果; 3.拟定外派董事和监事考核结果运用方案。 第三章考核流程 第十条考核流程包括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方案审批流程和图案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流程。 第十一条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方案审批流程包括以下步骤: 1.集团董事会办公室拟定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方案,提交集团董事会审议批准(如果是外派执行董事,可由控股子公司监事会提出,交由集团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初步审查和修订); 2.集团董事会对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方案进行审议; 3.将通过审议的绩效考核方案在集团董事会办公室和权属单位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实施流程包括以下步骤: 1.集团董事会办公室按照相关制度安排述职报告会,并通知相关各方;

外派董事管理制度

外派董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宏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与各子公司的关系,加强集团公司对各控(参)股企业的支持、指导和管理,促进各控(参)股企业按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股东的权益,提高投资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宏华集团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的适用对象包括:集团公司及其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参股企业可参照执行。控股公司是指集团公司拥有50%以上股份或出资的绝对控股公司,以及拥有50%及以下股份或出资且为第一大股东,由于股权分散或其它原因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是指集团公司拥有其股份数额较小,且无控制权的公司。 第三条集团公司职能部门和各控(参)股企业相关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本管理制度。 第四条控(参)股企业遵守执行本管理制度的情况将作为控(参)股企业董事绩效考核的因素之一。 第二章派驻董事的权责界定 第五条控(参)股企业派驻董事除《公司法》和《子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权外,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提出董事会会议提案; (2)提请召开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 (3)尽职参与董事会会议,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权利和职责; (4)维护并促进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信息渠道的畅通。做好相关行业和子公司的信息收集、整理工作,对子公司的财务、业务发展和管理情况进行分析、研究, 并提出建议意见。 (5)关注、质询子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及时审阅子公司报送文件和经营管理信息; (6)参与对子公司派驻高管的评价、制定派驻高管的奖惩方案; (7)分析子公司业务发展和管理情况,提出增资、减资或清算建议; (8)与子公司经营层、其他董事结合集团公司统一部署,讨论确定子公司年度经营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 办法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陕西网商咨询顾问有限公司二0一六年一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董事、监事任职资格条件及任免原则程序第三章外派董事、监事的职责 第四章外派董事、监事决策程序 第五章外派董事、监事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六章外派董事、监事的薪酬 第七章外派董事、监事的考核 第八章附则 附录一:外派董事监事的日常情况沟通表 附录二:外派董事监事参会意见反馈情况记录 附录三:外派董事监事季度履职报告表

网商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陕西网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商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派出董事、监事人员的管理,保障网商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员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派出董事、监事是指按照全资子公司、控股及参股公司的公司章程和有关协议,应由网商公司委派担任的董事、监事人员。 第三条外派任董事会中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和监事会主席(或召集人)、监事等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网商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实行专、兼职相结合的办法,任职一般不超过5家公司;董事不得兼任总经理职务(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行政管理中心代表网商公司对外派董事、监事的业务归口进行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对外派董事、监事的增减换任提出建议; (二)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从经营、财务、法律等角度协助支持董事、监事履行职责;

(三)协调外派董事、监事、被投资公司和网商公司本部相关部门的联系; (四)管理被投资公司有关重要文件资料,包括其企业资料、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等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决议、纪要、函件及外派董事、监事的报告资料和网商公司审议有关被投资公司事宜的相关资料等; (五)行政管理中心负责至少每季度一次和外派的董事、监事对全资子公司、参控股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沟通,并作相应书面记录(参见附录一:外派董事监事的日常情况沟通表); (六)必要时,征得其它股东方的同意后,列席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七)负责组织外派董事、监事的考核工作。 第二章董事、监事任职资格条件及任免原则程序第六条网商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职业操守,遵纪守法,团结同志,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对公司高度的责任感,能够忠实执行网商公司的战略意图和经营决策,自觉维护企业的整体利益; (二)符合《公司法》及任职企业的章程中对董事、监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有关法律、法

xx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

xx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的管理工作,明确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职责和工作程序,根据《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所属所有级次单位。 第三条适用事项 集团公司向所属控、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的管理业务。第四条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是指由集团公司向投资单位推荐(法人独资公司为委派,下同),并经被投资单位(以下简称“任职公司”)股东(大)会依法选举担任董事/监事职务的人员。 第五条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对集团公司和任职公司股东(大)会负责。 第六条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按照任职公司章程、本管理制度以及集团公司意见、任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要求依法开展工作。 监事领导体制/外派董事第二章. 第七条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领导体制: (一)集团公司董事会:决定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人选的

推荐、更换、报酬和奖惩等事项; (二)集团公司总经理:负责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提出推荐或更换的外派董事/监事人选名单;行使对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工作的管理权;组织实施集团公司董事会关于外派董事/监事工作的相关决议等。 第八条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责:(一)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 1、负责拟订外派董事/监事工作管理的规章制度; 2、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业务归口管理并提供相关公务服务; 3、对人力资源部建议提名的外派董事/监事人选进行业务能力审查;组织外派董事/监事培训; 4、对外派董事/监事在任职公司的决策议题进行研究,提供有关表决依据、材料和信息,下达集团公司相关指示; 5、对任职公司股东(大)会议题拟订集团公司的表决意见; 6、对外派董事/监事任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材料实施备案管理; 监事工作报告、述职报告,负责外派/、汇总外派董事7. 董事/监事的日常业务考核,并对其报酬、奖惩提出建议; 8、承办集团公司交办的有关外派董事/监事工作方面的其他事项。 (二)人力资源部 1、负责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侯选人的资格审查、考察与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加强投后管理,提高公司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运行安全,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外派董事监事”,是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向所属全资企业、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委派或提名的董事和监事(不包括职工代表监事)。外派董事监事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法》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责权。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勤勉尽责,竭力维护公司的利益。 第三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公司董事会有关法人治理文件及公司其它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将其管理职能延伸至全资企业和控股子公司。公司财务部负责收集整理对外投资企业须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具体负责对外投资企业的财务监督和对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的审计和内部控制的评估;公司董事会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管理工作,并负责履行公开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指导、规范、督察等职能,建立健全董事监事管理制度,规范工作台账和报告流程。 第五条政治工作部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资格审查,组织外派董事监事的考核工作和文书档案的归档保存。 第二章外派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2.身体建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履行职责; 3.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熟悉投资企业经营业务; 4.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能够独立、慎重、负责地履行职责; 5.具有企业管理或相关工作经验,或具有战略管理、资本运营、风险管理等某一方面的专长,并在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职位任职满三年以上; 6.董事会、监事会认为担任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监事:

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2016年1月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一、目的? 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切实保障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外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在控股或参股子公? 司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子公司章程,由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委派、推荐并由法定程序产生的董事(董事长)、监事(监事会?主席)、子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适用范围? 本公司向所属控股或参股公司委派、推荐并由法定程序产生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归口管理部门?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日常协调管理工作,?政工部、经济管理部、公司办公室、气体中心各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五、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正直勤勉、对公司忠实。? (二)身体建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履行职责。? (三)熟悉本公司和所派驻公司经营业务。? (四)董事会、监事会认为担任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 的其他条件。?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委派担任控股或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 事情形的人员;? (二)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三)与派驻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 (四)董事会、监事会认为不宜担任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其?

外派董事管理制度

烟台万华合成革集团有限公司外派董事管理制度 北京新华信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2003年11月

外派董事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职责、权利和义务 (1) 第三章聘任 (3) 第四章工作方式、内容和报告 (4) 第五章考核和薪酬 (6) 第六章解聘、辞职和离任 (6) 第七章附则 (8) 附一:万华集团公司外派董事任命书 (9) 附表二:权属公司董事会决策议案审核表 (10) 附表三:万华集团公司外派董事工作报表 (11) 附四:万华集团公司外派董事解聘书 (12)

外派董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万华集团法人治理机制,科学有效地管理外派董事,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万华集团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外派董事是指万华集团公司对外投资时,由万华集团公司提名并代表万华集团公司在被投资企业出任董事的员工。 第三条外派董事按照是否在被投资企业里兼任经营管理职位分为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执行董事是指在被投资企业里兼任经营管理职位的外派董事,非执行董事是指在被投资企业里不兼任经营管理职位的外派董事。 第四条外派董事按照是否在万华集团公司兼任经营管理职位分为专职董事和非专职董事。专职董事是指在万华集团不兼任经营管理职位的外派董事,非专职董事是指在万华集团兼任经营管理职位的外派董事。 第五条本制度中,除特殊注明之外,“集团”是指万华集团,“集团公司”是指万华合成革集团有限公司,“权属公司”是指万华合成革集团有限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对外投资企业。 第二章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集团公司的外派董事是集团公司对权属公司进行管理的受托者,应该严格履行其职责。外派董事的职责包括: (1)代表集团公司对权属公司进行科学有效管理,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权属公司的经营管理现状,并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善 建议; (2)参与制定权属公司战略规划、年度经营目标、投资方案和其他重要管理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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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信机械科学研究院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考核管理制

机械科学研究院/集团 外派董事和监事考核管理制度北京新华信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 (1) 第三章考核流程 (2) 第四章考核周期和内容 (3) 第五章考核结果计算及运用 (7) 第六章考核文档管理 (8) 第七章附则 (8)

外派董事/监事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各机械院/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工作绩效,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机械院/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是指在一定时期内, 公司经过制定有效、客观的考核目标, 对各机械院/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进行科学、动态地衡量和评定, 并对机械院/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合理运用以激发各机械院/ 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责任者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提高工作业绩的管理过程。 第三条本制度中的考核对象为机械院/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 包括外派财务监事。 第四条本制度中除特殊注明之外, ”集团”是指机械院/ 集团, ”院/集团总部”是指机械院/集团北京总部, ”控股子公司”是指机械院/集团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对外投资企业。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 第五条控股子公司股东大会是机械院/ 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的决策机构。 第六条作为机械院/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的决策机构, 控股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责包括 (1)审批机械院/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2)审批机械院/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标准; (3)审批机械院/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目标; (4)审批机械院/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结果; (5)审批考核结果运用方案。 第七条机械院/集团领导办公会或董事会是机械院/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的直接决策机构, 职责是审核与外派董事和监事考核管理制度、标准、目标、结果和运用方案。 第八条机械院/集团总部人力资源部是机械院/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的管理执行机构, 负责: (1)编制和修订机械院/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2)编制和修订机械院/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标准; (3)组织对机械院/ 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的绩效考核, 实 施经过批准后的考核运用方案; (4)从与外派董事和监事考核相关的部门收集考核信息; (5)修订控股子公司监事会拟定的外派董事和监事考核运用方案(草案) ; (6)向机械院/集团领导办公会/董事会提交经修改后的外派董事和监事考核运用方案; (7)负责将经领导办公会/董事会和控股子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经过后的外派董事和监事运用方案告知相关各方, 并将考核方案在集团 总部存档。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

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健全本公司对所投资企业的管理模式,科学有 效地管理外派董事和监事(以下合称“外派人员”),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外派董事、监事是指本公司对外投资时,由公司提名、由被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派驻企业”)按照适当程序选举并代表公司在全资、控股 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出任董事、监事的本公司雇员。 第三条 本公司通过外派人员对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进行管理,对董事会和经营层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外派人员代表本公司行使《公司 法》及派驻企业《公司章程》赋予所投资企业董事和监事的各项权利 和责任; 第四条 外派人员要在维护所任职的派驻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切实保障本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二章外派人员的委派 第五条 公司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及所任职派驻企业章程,勤勉尽 责,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和所任职公司利益; 2、熟悉本公司和所任职派驻企业经营管理业务,具备贯彻执行本公司 战略和部署的能力,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 3、过去五年内未在所任职的任何机构遭受重大内部纪律处分,亦未遭

受过重大行政处罚或任何刑事处分; 4、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外派人员职责; 5、公司认为担任外派人员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外派人员: 1、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情形的人员; 2、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处分尚未解除的人员; 3、与派驻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 4、曾经由本公司派往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含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职务,但在履行职 务时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本公司或派驻企业造成严 重损失,被撤销其委派职务或劝辞的; 5、本公司执行委员会认为不宜担任外派人员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 外派董事除应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遵守如下规定: 1、公司向累计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委派董事并出任董事长、 委派监事并出任监事会主席时,原则上应委派公司的主要领导(公 司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需增加委派董事、监事的应由 相关部门和企业负责人出任。 2、公司向累计投资额3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委派董事时, 原则上应委派公司副总经理。 3、公司向累计投资额300万元以下的企业委派董事时,原则上应委派 公司主管部门领导。 第八条 公司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包括新任、连任、继任、改任)由董事会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提供拟派出董事、监 事候选人信息,经分管领导初审后,由公司执行委员会会议讨论确定

外派董事管理制度.doc

某科学研究院 / 集团 外派董事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职责、权利和义务 (1) 第三章聘任 (3) 第四章工作方式、内容和报告. (4) 第五章考核和薪 (6) 第六章解聘、辞职和离任 (6) 第七章附则 (8) 附件一:某院 / 院/ 集团总部外派董事任命书 (9) 附表二:直属控股公司董事会决策议案审核表 (10) 附表三:某院 / 院/ 集团总部外派董事工作报表 (11) 附件四:某院 / 院/ 集团总部外派董事解聘书 (12) 附件五:某院 / 集团总部外派董事辞职申请/ 审批表 (13)

外派董事管理制度 总则 为建立和完善某院 / 集团法人治理机制,科学有效地管理外派董事,根据《公司法》,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某院/ 集团章程,制定本制度。 外派董事是指某院 / 集团对外投资时,由某院 / 集团提名并代表某院 / 集团在被投资企业出任董事的员工。 外派董事按照是否在被投资企业里兼任经营管理职位分为执行董事和非执 行董事。执行董事是指在被投资企业里兼任经营管理职位的外派董事,非执行董事是指在被投资企业里不兼任经营管理职位的外派董事。 外派董事按照是否在某院 / 集团兼任经营管理职位分为专职董事和非专职董事。专职董事是指在某院/ 集团不兼任经营管理职位的外派董事,非专职董事是 指在某院 / 集团兼任经营管理职位的外派董事。 本制度中,除特殊注明之外,“集团”是指某院 / 集团,“院 / 集团总部”是指某院/ 集团北京总部,“控股子公司”是指某院/ 集团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对外投资企业。 职责、权利和义务 院 / 集团总部的外派董事是院 / 集团总部对控股子公司进行管理的受托者, 应该严格履行其职责。外派董事的职责包括: I.代表院 / 集团总部对控股子公司进行科学有效管理,及时向院/ 集团总部汇报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管理现状,并对其存在的问题提 出相应的改善建议; II.参与制定控股子公司战略规划、年度经营目标、投资方案和其他重要管理决议;

派出人员(董监高)管理办法

外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股权管理和外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切实保障集团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集团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集团管理总纲》(以下简称《总纲》),结合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向直接管理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推荐或委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师及派驻单位章程中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中,外派财务负责人的管理按照集团公司其它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外派人员代表集团公司行使《公司法》、《章程》、《总纲》、合资合同、派驻单位章程、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和本办法赋予外派人员的各项职责和权利,对集团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须尽力维护集团公司利益。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 1. 审批外派人员的任免方案、薪酬与考核方案、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 2. 审批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就外派人员的日常管理及派驻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等重大事项提出的意见。 (二)集团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1. 负责组织制定外派人员的薪酬与考核方案,提交党政联席会审批后执行。

2. 负责组织制定考核奖惩意见,提交党政联席会审批后执行。 (三)集团公司职能部门 1. 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和监察室负责共同制定外派人员的任免方案,并由党委工作部按照党政联席会意见实施。 2. 资本运营部负责对集团公司控、参股子公司外派人员的日常业务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四)其他管理机构 集团公司可将外派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权限委托给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受托单位)。 第三章外派人员任职资格 第五条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二)熟悉集团公司或派驻单位经营业务。 (三)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 (四)在集团公司担任主管及以上管理职位满两年,或在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担任中层及以上管理职位满三年。 (五)身体健康,有民事行为能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派: (一)《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人员。 (二)国家各级监管机构明确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人员。 (三)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四)与派驻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

外派董事和监事考核管理制度

精心整理外派董事和监事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工作绩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是指在一定时期内,集团公司通 第七条集团董事会办公室是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的实施机构,职责是起草外派董事和监事的考核管理制度、标准、目标、结果和运用方案。具体负责: 1.编制和修订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2.编制和修订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标准;

3.组织对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的绩效考核,实施经过批准后的考核运用方案; 4.从与外派董事和监事考核相关的部门收集考核信息; 5.修订权属单位拟定的外派董事和监事考核结果运用方案; 6.向集团董事会提交经修改后的外派董事和监事考核结果运用方案; 2.集团董事会对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方案进行审议; 3.将通过审议的绩效考核方案在集团董事会办公室和权属单位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实施流程包括以下步骤: 1.集团董事会办公室按照相关制度安排述职报告会,并通知相关各方;

2.举行述职报告会,由外派董事和监事进行述职,集团董事会成员出席,就报告内容进行质询,并对该董事和监事进行考核评分; 3.集团董事会办公室从权属单位和相关单位获取其他相关考核信息; 4.集团董事会办公室汇总、整理并统计考核信息; 5.根据考核办法得到初步考核结果; 表1: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考核标准(非执行董事)

表3:工作业绩指标良好方法:

* 年度综合考核平均得分,其计算公式为“年度综合考核平均得分=Σ(担任某控股子公司所得年度综合考核得分)/Σ(兼任董事或监事的家数)”。 第二十条根据年度综合考核得分(担任一家控股子公司外派董事或监 事),或年度综合考核平均得分(担任两家及以上控股子公司外派董事或

10机械院集团外派董事与监事考核制度修改010

机密 机械科学研究院/集团 外派董事和监事考核管理制度 新华信管理顾问 2004年8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 (1) 第三章考核流程 (2) 第四章考核周期和容 (3) 第五章考核结果计算及运用 (7) 第六章考核文档管理 (8) 第七章附则 (8)

外派董事/监事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各机械院/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工作绩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机械院/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是指在一定时期,公司通过制定有效、客观的考核目标,对各机械院/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进行科学、动态地衡量和评定,并对机械院/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合理运用以激发各机械院/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责任者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业绩的管理过程。 第三条本制度中的考核对象为机械院/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包括外派财务监事。 第四条本制度中除特殊注明之外,“集团”是指机械院/集团,“院/集团总部”是指机械院/集团总部,“控股子公司”是指机械院/集团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对外投资企业。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 第五条控股子公司股东大会是机械院/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的决策机构。 第六条作为机械院/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的决策机构,控股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责包括: (1)审批机械院/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2)审批机械院/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标准;

(3)审批机械院/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目标; (4)审批机械院/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结果; (5)审批考核结果运用方案。 第七条机械院/集团领导办公会或董事会是机械院/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的直接决策机构,职责是审核与外派董事和监事考核管理制度、标准、目标、结果和运用方案。 第八条机械院/集团总部人力资源部是机械院/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的管理执行机构,负责: (1)编制和修订机械院/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2)编制和修订机械院/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标准; (3)组织对机械院/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的绩效考核,实施经过批准后的考核运用方案; (4)从与外派董事和监事考核相关的部门收集考核信息; (5)修订控股子公司监事会拟定的外派董事和监事考核运用方案(草案); (6)向机械院/集团领导办公会/董事会提交经修改后的外派董事和监事考核运用方案; (7)负责将经领导办公会/董事会和控股子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的外派董事和监事运用方案告知相关各方,并将考核方案在集团 总部存档。 第九条控股子公司监事会在机械院/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中所承担的职责包括:

股东代表及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深圳海鹰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及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及公司管理的基金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行为,切实保障公司及基金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提高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及基金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公司及基金公司《章程》,下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股东代表”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出席公司控股、参股公司与受托管理公司的股东大会(基金公司股东代表由基金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出席);“外派董事、监事”,是指经公司总裁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向公司及基金公司控股、参股公司或受托管理的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 第三条股东代表及外派董事、监事是公司及基金公司获取被投资企业信息的主要渠道,代表公司及基金公司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赋予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的各项职责和权力,必须勤勉尽责,竭力维护公司及基金公司的利益。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四条股东代表及外派董事、监事应符合下列任职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2、熟悉公司、基金公司及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务;具备相关经济管理、法律、 专业技术、财务等知识背景; 3、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并在本公司工作(含试用期)满一年以上的员 工; 4、其他协议规定并指定出任外派董事、监事的人员。 第三章派免程序 第五条被投资企业的股东大会,原则上应由公司(含基金公司)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则须委派股东代表出席,法定代表人签

署授权委托书,明确相应的权限。 第六条向被投资企业委派的董事、监事,均由公司分管领导提名,经总裁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委派。 公司所有外派董事、监事情况均由综合管理部备案存档。 第七条外派董事、监事候选人确定后,由公司或公司管理的基金公司草拟委派文件,由董事长签发后,作为推荐委派凭证发往被委派企业。 第八条被委派董事、监事如遇以下情况,公司需及时更换外派人员,更换程序按本办法第六、七条执行: 1、本人提出书面辞呈,或劳动合同未到期而公司辞退的人员,或劳动合同到 期而公司不再续签的人员; 2、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 3、未按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决议的内容要求发表意见,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 4、因工作变动(公司内部),确实无法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5、经公司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 第四章工作职责 第九条股东代表及外派董事、监事的职责如下: 1、根据被委派企业《章程》相关规定,出席该被委派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及 监事会,并代表公司行使股东相应职权;忠实地执行公司及基金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裁办公会议涉及被投资企业的各项决议。 2、被委派企业拟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在接到会议通知和书面议案 文件时,应通知项目增值服务小组负责人,召开会议对相关议案进行分析、考察,及时将会议资料及项目增值服务小组意见提交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议;并按照会议形成的决议在被委派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上发表意见,不得搀杂任何个人意愿。 3、被委派企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将有关会议书 面通知、审议方案、决议、记录等相关情况汇报该项目增值服务小组,同时将上述资料移交增值服务小组,增值服务小组将上述资料整理后按属地化管理原则交总公司综合管理部或分公司综合管理相关人员备案存档。

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经理委派管理办法

股东代表、董事、经理、监事委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管理,规范对公司外派董事、经理、监事人员的行为,切实保障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入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股东代表”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出席公司控股、参股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经理、监事”,是指经公司会议研究决定,向公司及控股、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经理、监事。 第三条股东代表及委派董事、经理、监事是公司获取被投资企业信息的主要渠道,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赋予股东代表、董事、经理、监事的各项职责和权力,必须勤勉尽责,竭力维护公司利益。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四条股东代表及委派董事、经理、监事应符合下列任职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2、熟悉公司及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务;具备相关经济管理、法律、专业技术、财务等知识背景; 3、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并在本公司工作(含试用期)满一年以上的员工; 4、其他协议规定并指定出任外派董事、经理、监事的人员。 第三章派免程序 第五条被投资企业的股东大会,原则上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则须委派股东代表出席,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相应的权限。 第六条向被投资企业委派的董事、经理、监事,均由公司分管领导提名,经会议审议批准后委派。 公司所有外派董事、经理、监事情况均由部备案存档。

第七条外派董事、经理、监事候选人确定后,由公司草拟委派文件,由董事长签发后,作为推荐委派凭证发往被委派企业。 第八条被委派董事、经理、监事如遇以下情况,公司需及时更换外派人员,更换程序按本办法第六、七条执行: 1、本人提出书面辞呈,或劳动合同未到期而公司辞退的人员,或劳动合同到期而公司不再续签的人员; 2、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 3、未按公司会议决议的内容要求发表意见,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 4、因工作变动(公司内部),确实无法履行董事、经理、监事职责; 5、经公司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 第四章工作职责 第九条股东代表及外派董事、经理、监事的职责如下: 1、根据被委派企业《章程》相关规定,出席该被委派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并代表公司行使股东相应职

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2016 年 1 月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一、目的? 三、适用范围? 本公司向所属控股或参股公司委派、推荐并由法定程序产生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四、归口管理部门?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日常协调管理工作,? 政工部、经济管理部、公司办公室、气体中心各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五、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 事情形的人员;? (二)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三) 与派驻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

(四) 董事会、监事会认为不宜担任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其? 他情形。? 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 会秘书处负责起草委派或推荐文件,经董事长签发后发往派驻公司。? 属于本公司委派人员的可以直接在派驻公司任职;属于本公司推荐? 人员的,派驻公司应依据《公司法》及该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将本公司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选提交派驻公司的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选举、聘任。? (三) 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派驻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一? 般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四) 因外派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提出辞职,或被委派董事、? 在审议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五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公司? 派出的董事、监事需确定一人,在接到会议通知的 2 个工作日内负? 责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经济管理部,并草拟议案,按公司规定的审? 批权限提交公司相应的机构(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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