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16.02.06

•【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

•【施行日期】2016.02.06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

正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辖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

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成立登记

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批准文件,申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第十六条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四章变更注销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条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

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

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

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 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

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对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申请重新登记。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章管辖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成立登记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时间:2018-02-26 字号:[ 大中小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辖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

2023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订

(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23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

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辖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 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成立登记

社会组织管理条例

社会组织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组织在社会生活中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依照自愿原则、以非营利为目的、团结公民自发组织起来、开展各种社会活动的组织。 第三条社会组织的宗旨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不得违反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基础。 第四条社会组织的财产权利由该组织自主支配和使用,不得被干涉、侵犯或剥夺。 第五条政府和社会应当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的发展,积极引导社会组织规范、有序发展。 第六条社会组织的工作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自治、公开、民主的原则,发挥团结和创造力,为崇高的社会目标做出贡献。 第二章设立和登记 第七条社会组织的设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过团体创始人或其他发起人自愿组织,而经有关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成立。 第八条社会组织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社会团体设立登记管理规定》和所在地区的命名规定。 第九条社会团体设立应当有详细的章程和内部管理规则,

准确的目的、任务和活动内容,以及保证合法权益的资金来源和用途等。 第十条成立社会组织,应经过法定程序依法登记,获得法律地位和众人信任。 第十一条社会组织经批准设立后的三十日内,应当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书面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社会组织登记机关应当对符合法定要求的社会组织发放《社会组织登记证书》。 第十三条社会组织应当依据章程和内部管理规则,合法经营管理,依法纳税,并定期向登记机关报告重大事项。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社会组织的主体业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不能超出组织设立登记的范围。 第十五条社会组织设有会员的,应当按章程规定进行会员管理,并依法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社会组织的决策机构应当根据章程规定,采取民主决策方式,实行集体领导、集体讨论、集体决定,做到公开、透明、公正、科学。 第十七条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保证组织职能的有效发挥,规避有损社会组织形象、破坏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八条社会组织应当注重自身建设和人才培养,提高组织管理和服务水平,增强组织影响力和凝聚力。 第十九条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同其他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加强互动、互利、共赢,推动社会事务的公正和有效解决。 第四章监督管理

社会团体管理规定

社会团体管理规定 社会团体作为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公益事业、推动社会进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了规范社会团体的管理行为,保障其合法运作,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本文将详细介绍社会团体管理规定的内容和实施情况。 一、规范的立法背景 为了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增强社会团体的管理效能,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社会团体管理规定,具体包括《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社会团体年度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等。 二、社会团体的基本要求 社会团体管理规定明确了社会团体的基本要求,包括但不限于:(1)合法合规:社会团体必须依法注册登记,合法经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公益性质:社会团体的宗旨必须符合公益性质,促进社会福利,推动社会进步; (3)自主自治:社会团体应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自主权,自行制定章程,管理内部事务; (4)透明公开:社会团体应定期向社会公开其财务状况和年度工作报告,接受舆论监督。 三、社会团体的注册与登记

社会团体管理规定详细规定了社会团体的注册与登记程序,包括但 不限于: (1)申请准备:申请人需准备相关材料,如社团章程、活动计划、成员名单等; (2)材料审核:登记机关对社会团体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 符合合法要求; (3)登记注册:审核通过后,社会团体完成登记注册,并颁发相 关证明文件; (4)信息公示:社会团体的基本信息将在登记机关进行公示,便 于社会监督。 四、社会团体的内部管理 社会团体管理规定明确了社会团体的内部管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1)会员管理:社会团体应建立健全的会员管理制度,规范会员 的加入与退出; (2)财务管理:社会团体应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核算和 报表编制工作; (3)组织管理:社会团体应明确管理层次,设立必要的部门和岗位,明确职责分工; (4)活动管理:社会团体应合理组织活动,确保活动的安全和有 效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版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版 引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 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法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和需求,修订条例成为必要的举措。本文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版的主要内容,旨在介绍修改后的重点条款及其影响。 一、修改背景及目的 社会团体是指由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的公民组织,其独立 运作、自主管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旨在通过合法登记的方式,确保社会团体依法开展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同时通过管理机制,规范社会团体的组织结构、活动范围和自律纪律。 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来,经过实践的检验,发 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例如,登记管理流程繁琐、手续复杂,办理时间长。还有一些存在腐败现象,对社会团体形成不必要的限制。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提高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修订条例成了当务之急。

修改后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简化登记流程、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为主要目标,同时加强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监管,以防止非法组织和活动的滋生。 二、主要修订内容 1. 管理体制和程序的优化 为了简化社会团体登记的流程,修订条例规定设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综合服务平台。通过该平台,社会团体可以在线提交申请材料,减少纸质文件的使用,降低办事成本。同时,平台还将整合相关部门的数据和信息,提供查询和统计功能,方便社会团体进行自查自纠。 修订条例还调整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主管部门和审批机构设置,将权力下放到更低级别的行政机关。这样一来,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可以更及时地得到处理,提高了办事效率。 2. 注册资金和财务管理的规定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社会团体的注册资金不再作为登记和注销的前提条件,取消了过高的注册资金要求。这样一来,社会团体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不会因资金问题受阻。同时,修订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是指对社会团体进行法人登记以及管理 的相关规定。下面将就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展开论述。 一、法人登记的意义 法人登记是对社会团体的一种认可和确认,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法人登记可以使社会团体获得合法的地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从 而拥有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其次,法人登记可以确保社会团 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避免违法乱纪的情况发生,保护公共利益和维 护社会稳定。最后,法人登记还能够为社会团体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 和资源,增强其影响力和实力。 二、法人登记的程序 根据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法人登记的程序主要包括以 下几个环节。首先,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准备好申请材料,包 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社会团体章程、资金来源证明等。 其次,申请人需要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登记机关,并按照规定 缴纳相关的登记费用。接着,登记机关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其真实性和合法性。最后,经过审查合格并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团体 将被登记机关颁发法人登记证书,正式成为法人。 三、法人登记的管理

法人登记后,社会团体仍然需要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社会团体应当及时向登记机关进行备案,并定期报告组织状况和财务状况。同时,社会团体还应当配合登记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信息。如有发现社会团体涉嫌违法违规操作,登记机关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依法予以处罚。 四、法人登记的变更和注销 社会团体登记后,由于种种原因可能需要进行变更或注销。变更通常包括法人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章程修订等情况。社会团体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照规定进行程序上的调整。注销则需要社会团体自行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注销材料。登记机关在核实后,可以予以注销并向社会团体颁发注销证明。 五、法人登记的保障措施 为了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还规定了相应的保障措施。一方面,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公正办理登记手续,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另一方面,社会团体享有申诉和上诉的权利,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此外,社会公众也可以查询社会团体的登记信息,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 六、法人登记的发展趋势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管理也在不断完善和创新。未来,法人登记将更加便捷高效,申请材料将进一步简化,流程将进一步规范化。同时,登记机关将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监

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

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 社会团体是指由志愿组织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为了规范社会团体的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发展,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应运而生。本文将详细介绍社会团体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社会团体的注册与备案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在设立之初需要向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包括提交设立申请书、组织章程、理事会成员名单、会议记录和财务报告等材料,并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用。登记完成后,社会团体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包括每年进行年度报告,并定期更新组织情况。 二、社会团体的组织结构 社会团体的组织结构是其正常运行的基础。根据《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社会团体应当设立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并选举或者聘任理事长或者主席,负责协调、决策和执行工作。同时,社会团体还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或者分支机构,以适应不同领域的需求。组织结构的合理设置有助于社会团体的高效运行。 三、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 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至关重要。为了确保财务透明和合规运作,社会团体需要遵循《社会团体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其中包括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明确经费的来源和使用范围,定期进行财务审计

等。此外,社会团体还需要制作财务报表,并向社会公开财务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社会团体的活动管理 社会团体的活动是其存在和发展的核心。社会团体应当遵守《社会团体管理办法》中关于活动管理的规定,包括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前申报活动计划,并按照规定对活动进行备案。同时,社会团体在活动过程中还需要确保场所安全、保护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并对活动进行记录和评估。 五、社会团体的监督与评估 为了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运行和质量发展,相关管理部门对社会团体进行监督与评估。监督包括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团体的组织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活动情况等,并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评估则是对团体的运行效果和社会贡献进行客观评价,对成绩优秀的团体给予奖励和表彰,对存在问题的团体提出改进意见。 六、社会团体的法律责任 社会团体在管理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社会团体管理办法》中明确了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的处罚措施,例如虚报注册材料、挪用团体财产等行为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综上所述,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包括注册与备案、组织结构、财务管理、活动管理、监督与评估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要求。社会

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2016修正)

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2016修正) 【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1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公布日期】2016.06.14 【实施日期】2016.06.14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2010年2月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号公布根据2016年6月14日河北 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1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规范社会团体行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负责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对社会团体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并协助本级民政部门实施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授权的组织授权期限为5年。 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的职责,协助本级民政部门实施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实行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门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的领导,鼓励、扶持社会团体发展,规范、引导社会团体的行为,支持其依法开展活动,并及时协调解决社会团体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社会团体可以投资设立与其宗旨相适应的企业法人或者非法人的经营机构。但利用国有资产投资设立的,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审批。 社会团体设立企业法人或者非法人的经营机构,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管辖 第七条全省性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由省民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县(市、区)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分别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乡镇、街道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 第八条跨行政区域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由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民政部门负责。 第九条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委托部门或者单位对委托事项应当出具委托书,并对被委托部门、单位实施的委托

非营利组织的成立规定与管理

非营利组织的成立规定与管理 在社会发展进程中,非营利组织已经成为了不可或缺的社会组织,它们的发展和管理是为了更好地服务公众,在社会领域发挥作用。那么,非营利组织应该如何依法成立和管理呢?以下将从成立规定和管理方面进行探讨。 一、非营利组织的成立规定 1.依法注册 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非营利组织必须在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才能成立。而此前,非营利组织必须先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注册,现已经取消了此项规定。 2.命名规定 非营利组织的名称必须合法、合规。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名称中不得包含宣扬封建迷信、封建主义思想和侮辱、诽谤他人的,还不得冒用国家机关和具有公共机构性质的单位的名称。 3.资金来源规定 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来源必须透明合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从事公益事业筹集资金必须公开,接受捐赠、赞助等必须依法履行相关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4.目的限定 非营利组织的目的必须明确,且符合法律法规、道德伦理和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社会公共道德。此前,一些非营利组织使用虚假目的组织并从事非法活动,严重损害了公众权益。 二、非营利组织的管理

1.合规运作 非营利组织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照组织章程规定开展活动,规范经 费使用和财务管理,定期公示基本信息、章程、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等重要内容,保证活动的合规运作。同时,对于一些涉及敏感领域的活动,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建设规范 非营利社会组织应根据情况建设标准办公场所,完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的人 事管理制度,依法聘用、解聘、管理人员,严格遵守员工劳动法律法规,加强管理规范,提高组织效率和社会影响力。 3.评估监督 评估监督是非营利组织管理的重要环节。评估机构可以对非营利组织的组织结构、管理制度、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帮助组织发现问题所在,及时完善管理制度,确保组织正常运作。同时,相关部门还可以加强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管,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总之,非营利组织的成立和管理是为了更好地服务公众,在社会领域发挥作用。对于非营利组织而言,依法注册、合规运作、建设规范、评估监督都是重要的方面,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合理的安排和管理,为组织的健康发展提供支持。

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法规

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 法规

第一部分综合法规(23) 1.《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 2.《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民发〔2017〕191号)。 3.《关于广泛引导和动员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的通知》(国开发〔2017〕12号)。 4.《关于实行行政审批中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基本信息共享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7〕54号)。 5.《关于加强对环保社会组织引导发展和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环宣教〔2017〕35号)。 6.《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推进工会联系引导劳动关系领域社会组织工作的意见》(2016年11月23日)。 7.《关于加强网信领域社会组织建设的通知》(中网办发文〔2016〕9号)。 8.《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已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理方式的通知》(民办函〔2016〕52号)。 9.《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施方案(试行)》(民办函〔2015〕468号)。 10.《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206号)。 11.《关于建立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5〕74号)。 12.《关于促进助残社会组织发展的指导意见》(残联发〔2014〕66号)。 13.《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0〕101号)。 14.《关于加强对民间组织宣传报道管理的通知》(民办函〔2001〕170号)。 15.《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12〕138号)。 16.《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3〕148号)。

国有企业本部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模版

技术有限公司本部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国xx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部参加社会团体(包括学会、协会、基金会、研究会、联合会等,以下简称社团)工作的管理,充分利用社团平台,促进学术交流,促进人才培养,促进社会联谊,提升公司在行业的地位及影响力,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社团包括: (一)依据《条例》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的基金会、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等社团,即法人社团; (二)不具备法人资格,仅在公司(或航天系统)内部组织活动的协会、学会等社团,即内部社团。 第三条公司鼓励和支持本部部门、员工积极参加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类学术性社团组织活动。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综合部是公司本部社团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 负责: 1.代表公司提出加入、退出社团的申请,并执行相关审核、报批 工作;

2.代表公司参与组织或参加各社团的年会、理事会议和学术交流等活动; —D23-1— 3.对社团组织的展会、展览等活动提出是否参加的申请,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交相关部门办理; 4.与各社团的联络沟通及信息通报; 5.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公司已加入的社团换届、任职(兼职)人员调整的建议或申请; 6.汇总、统计参与、参加社团的各类信息,包括任职情况、换届周期、会费缴纳情况等; 7.对公司参加社团学术交流的报告、论文按程序进行资格审查及保密审查; 8.整理并向公司领导报告公司本部参加各类社团的情况。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是公司本部人员兼任社团职务的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综合部提出的本部人员在社团任职(兼职)、调整、换届等工作。 第六条综合部应加强与社团的日常工作联系,本着统一安排、合理分工、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协助社团在章程规定范围内开展工作,充分发挥社团平台作用,促进公司发展。 第三章工作程序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管理 第九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登记手续:一)制定章程; 二)选举或者推举理事、监事; 三)选举或者推举会长、理事长; 四)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十条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宗旨、业务范围; 二)组织机构、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三)财产的来源和用途; 四)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五)社会团体的解散和财产的处理方法。 第十一条社会团体应当设立理事会或者执行委员会,由会长或者理事长领导。 理事、监事的选举或者推举应当公开、平等、民主。 第十二条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会员自愿入会,缴纳会费。

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公开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三条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真实、准确、明确,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与国家机关、军队、政党、民族团体、宗教团体或者其他社会团体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二)有欺骗性质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字样。 第十四条社会团体应当在登记后30日内领取社会团体法 人证书,并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社会团体的章程、会员名册、财务账目等资料,应当及时更新,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备案。 第四章变更、注销和解散 第十六条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变更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注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社会团体注销后,应当依法清算财产,清偿债务,剩余财产依照章程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解散,应当经会员大会通过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社会团体管理法规与政策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社会团体管理法规与政策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一、单选题(本大题14小题.每题1.0分,共14.0分。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 发起人要想成立社会团体,首先需要( )。 A.经过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B.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筹备申请 C.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D.召开会员大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首先需要经过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然后才能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筹备申请。 第2题 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以下对于这一要求理解错误的是( )。 A.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须经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B.社会团体代行政府职能时收取的费用为行政事业性收费 C.社会团体不得强制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 D.社会团体接受社会捐赠要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A项,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讨论,必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并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3题 社会团体自( )未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对其撤销登记。

A.在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日起1年内 B.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内 C.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3年内 D.依法成立之日起1年内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撤销登记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撤销社会团体登记的行政行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社会团体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内未开展活动,可能导致撤销登记。 第4题 下列团体中,属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范围的是( )。 A.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B.中国国际商会 C.民盟中央委员会 D.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要进行活动,必须具备法人资格。除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外,其他社会团体要取得法人资格,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并依法进行登记。以下三类团体可以免予登记:①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②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包括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法学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黄埔军校同学会、中华职业教育社;③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5题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由所在地的( )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2020年社会组织知识竞赛题库

选择题 1、我国现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是于()颁布施行的? A. 1989 年10 月 B.1998 年9 月 C. 1998 年10 月 D.2004 年3 月 参考答案:C 2、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应有()以上的活 动资金? A. 2万元 B.3 万元 C.5 万元 D.10 万元 参考答案:B 3、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A. 1个月内 B.3 个月内 C.6 个月内 D.12 个月内参考答案:C 4、社会团体会员(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不包括()? A. 决定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责 B. 审议并决定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案 C. 对社会团体成员违反社会团体章程和管理制度,损害社会团体声誉 的行为进行监督,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D. 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参考答案:C 5、社会团体会员大会关于修改章程、罢免理事、监事和组织解散等重大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A. 三分之一 B.三分之二 C.二分之一 D.四分之一参考答案:B 6、社会团体注销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7、社会团体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日期由()决定? A. 监事 B.秘书长 C.理事会 D.会长 参考答案: C 8、当会长无法履行职责,社会团体内部矛盾突出,难以召集理事会 的情况下,()可以召集主持理事会? A. 监事会 B.秘书处 C.副会长 D.民政局 参考答案: A 9、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 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 )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 予以撤销登记? A. 1年 B.2年 C.3年 D 半年 参考答案: A 10 、社会团体负责人的年龄一般不得超过( ),任期一般不得超 过两届? A. 60 周岁 B.65 周岁 C.70 周岁 D.75 周岁 参考答案: C 11 、社会团体理事会须有(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 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A. 1/3 B.1/2 C.2/3 D .3/5 参考答案: C 12 、社会团体会员享有的权利不包括()? A. 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社会团体活动、接受社会团体提供的 服务 B. 选举权、被选举权 C. 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记录、 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D. 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参考答案: D A . 7 B . 10 参考答案: C C .15 D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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