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利益缺失下的利益冲突规则下

公司利益缺失下的利益冲突规则下
公司利益缺失下的利益冲突规则下

公司利益缺失下的利益冲突规则下

4.免责事由。免责事由,除了获得股东会批准或授权之外,集体决策可能会构成一个免责事由,尽管没有明确规定在法律之中。法院有类似的实践,在叶建民诉惠州市新世纪建化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原告追究被告作为董事长的注意义务责任,认为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的购买机械设备属于假冒伪劣产品,缺乏税务发票。但法院认为公司在为该行为之前已经董事会讨论决定,并且经多人操作共同实施,属于公司集体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

5.公司治理中的替代机制。利益冲突交易在中国法上普遍存在,但在这种背景下的中国公司经济仍然保持了较高速度的增长。尽管并不能由此简单判断说法律上的产权界定和真实的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并不像我们平常想象得那样紧密,但可能除了法律之外,还有其他的替代性机制,比如社会信任和社会规范。另外,不可忽视的是,普遍存在的国有公司内部奉行的治理规则,以及刑事责任的广泛采用,可能降低了利益冲突交易的发生频率或强度:(1)广泛存在的刑事责任,对利益冲突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犯罪处罚在刑法中有广泛的规定; (2)国有资产流失的高度规制和经营责任,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普遍存在的“国有资产流失”,成为推动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加强对公司交易行为的控制、监督的主要动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断介入公司的日常交易行为,对交易的对价进行审查;(3)公有组织的组织原则和决策程序,尤其是公司化的国有企业制度,使得公有组织的决策方式带入到了公司治理。公有组织的组织原则包括集体决策、上级授权、向利益攸关者负责等,使得利益冲突交易得到了相当程度的遏制。有学者将其称之为“制度性利益冲突”。也有学者注意到了公共管理规则对经济组织中的利益冲突的制约作用。

四、公司利益的缺乏

尽管存在着诸如“损害公司利益”的立法规则表述,但我国公司法中对利益冲突的法律调整中,实际上有一个命题被忽略了:公司利益是什么?利益冲突显然是两个利益—诚信义务人个人利益和公司利益的冲突。缺乏公司利益的界定,如同缺乏了比较的尺度,就不可能有良好有效的司法调整。法律规定了归入权,这不过是“不当的个人利益”,而不是“对公司利益的损害”,是“不当得利”的标准,而不是“侵权”的标准,是利益冲突交易本身所产生的“积极利益”,而不是公司损失的“消极利益”。

不同的公司本质理论存在着激烈的争论,延宕至今,并无定论。但各国的法律规则中还是明确存在着董事会中心和公司利益的。公司之所以不同于合伙或独资企业,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不同于单纯的代理人,是因为存在着独立的公司利益。股东的财产加总并不等于公司利益,按照不同理解的解释,来自于:(1)公司的法人人格和两权分离;(2)公司的程式特性; (3)多元利益主体或利益相关者;(4)长期的股东利益。在两权分离不充分的有限公司之中,管理者的诚信义务很大程度上并不需要法律的干预,这甚至被Mitchell教授称之为“诚信义务的死亡”。

相比之下,在中国的法律思维和司法实践中,公司利益概念并不突出,常常是股东利益替代了公司利益。这导致所有的内部管理上的风险完全由股东承担,公司的对外行为和内部关系完全脱离,使得委托代理上的问题常常得不到有效地法律救济。同时,规制型的公司法更多地采用事前禁止的方式,也造成了事后救济的不足。缺乏公司利益的概念,缺乏两权分立,并且在股权结构上多数公司存在着控制股东,常常导致本来属于委托一代理关系中的问题,转化成为控制股东和其他股东之间的争夺。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的一个简单纠纷为典型例子,原告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持有40%的股权,被告二人持有公司60%的股权。在公司放弃了对某租赁房屋的使用之后,出于公司不当放弃对房屋的经营而被告二人联合在该未到期的房屋上继续经营的事实,原告认为两被告侵害了公司资产。法院在审理中的争论,集中于究竟属于公司

意志和股东意志发生了冲突,还是大股东和另外两个占多数股的股东之间的冲突。在这种背景下,在公司法中强调对“股东权利的滥用”的制约,就很容易理解了。以北京市法院的公司诉讼纠纷来看,大部分都集中于股权的确认、转让,以及控制股东和非控制股东之间对公司政策或者行为,尤其是分配股息、出资、转让股权等方面的冲突。缺乏两权分离和公司利益,还造成了法律强化了对公司行为的禁止性规制,比如僵化地赋予小股东以公司五年不分配股息而拥有请求解散公司的权利。

我国法律和理论中缺乏独立公司利益,而是采用了物权式的“所有权”标准。司法中对公司利益的界定一般采用名义所有权标准,即在公司名下的财产属于公司财产,而一旦采用其他名义,试图获得民事救济就非常困难。最典型的例子是,如果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不足,并不产生公司对股东的请求权,而是产生股东之间的违约责任。在中国公司的实践中,大量存在着挪用公司资产(常常以现金的形式)来从事规避严格法律规制的行为,这种情况下,公司资产可能会以其他人的名义持有,此时证明公司对该资产的所有权,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公司法中会单独规定“挪用”,但如果资产被‘挪用”到第三人名下,只能产生公司的债权请求权,而不能产生物权请求权。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刑事规则中,如果转移资产或者交易对价不合理,可能会被认定为侵占或者挪用公司资产,如果属于国有公司,则甚至可能构成贪污,这种情况下,管理和决策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公司利益的认定标准,在“法人财产权”的概念之下,注重有体财产的保护,体现为“所有权”性质的“有体财产”才会被认定为公司利益。法律和法院倾向于回避对实体利益大小的衡量,认定公司利益损失的标准转化为“意志”(will)理论和授权原则。不仅公司的市场机会、交易中的利益对价等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即使是无形资产,诸如特许权利、商誉(good will)等无形财产的公司归属的确认都存在着困难。这表现在所谓的“国有资产流失”命题之中。

除了“资产流失”之外,缺乏公司利益标准还表现在无法界定利益冲突规则中的公司损失的范围。除了对积极利益的归入,对公司损失的“消极利益”,股东是否可以请求诚信义务人赔偿,赔偿范围如何认定,存在很大困难。公司法第150是否可以用于忠实义务是存在歧义的。该条有两个限定,“执行公司职务”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但是违反忠实义务或者进行利益冲突是否构成执行职务是值得商榷的,同时,后面的限定究竟何指也是不明确的。因为违反诚信义务一定是违反公司法,这里所限定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究竟是否包括公司法?另外,何谓执行职务也存在着不同标准,比如刑法中存在着“为公司利益”的主观标准、“公司获得利益”的客观标准,以及授权范围内的“权限标准”等争论,因此,这里的执行公司职务究竟是一个实指还是一个虚指是不清楚的。这些都表现了试图通过这些方式来“迂回”界定公司利益的努力。

与缺乏公司利益相联系的问题是,如果公司和董事等高管人员之间发生了直接的利益冲突交易,或者是通过股东或高管人员控制的第三人发生了和公司之间的间接利益冲突交易,这种合同是否可以被否定?在我国公司制度中有一个专断的、集权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所有对外行为必须得到其授权,并且其行为和公司的行为是合二为一的。虽然很多学者注意到了各国采用了不同的理论学说,比如代理说、代表说、委任说、特殊关系说等,但少有学者将其与利益冲突中的交易效力联系起来。也有学者尝试探讨,将利益冲突交易分为:(1)当然无效说;(2)可撤销说;(3)无权代表说,认为无权代表说更为合理,但并没有引起广泛的回应。个别学者认为这种合同当然无效。但典型的理论观点,则属于有着强大统治力的民事理论,比如“代表人与法人是民事主体内部的法律关系,是一个民事主体……代表人为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即为法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效力归属的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几乎没有案例显示利益冲突交易得到了否定。

不能通过否定利益冲突交易(撤销或无效)的方式来保护公司利益,成了我国的司法实践惯例。公司内所有实际上的代理风险都被股东承担,公司的纵向管理中的矛盾也被转化为股东间的矛盾。显然,只要满足了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就代表了公司行为,对外的合同和交易就容易趋向于被认定符合了条件,在这里不存在基于利益冲突交易的禁止性规定或者“过错”而导致的对外合同无效。法律不能否定利益冲突交易本身,也就丧失了对利益冲突交易最核心的控制手段。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现行法律制度下,满足了两个条件之一,在理论上还是有可能否定利益冲突交易的,但很不明确:(1)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但在实施中,违反了公司法上的忠实义务本身是否属于违反了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呢?这存在着很大的逻辑循环问题:董事违反了忠实义务而和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第三人的过错难以举证和判断,公司只能借助于强行性规定希望宣布合同无效,但违反忠实义务本身也是一般性的强行性规定。在这种背景下,公司是否可以直接宣布该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如果没有法院通过案例的界定,很难解决这种判断问题;(2)第三人不存在着善意。这本来是一个非常“通用”的标准,可以为公司提供否定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救济。但是,受到法定代表人制度、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分离、强调交易安全而不是考虑公司利益的保护等方面的影响,加上对交易过失的判断和代理法规则的缺乏,导致善意第三人制度在实践中变成了第三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规则,本来包括“应当知道”和“知道”两个层面,但实践中变成了“知道”成为单一标准。公司试图去证明第三人“知道”,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在这样的背景下,对广义的利益冲突交易,中国法上几乎不可能对公司提供合同无效或可撤销,并由此产生各自返还(包括利益或原物)、撤销履行等法律责任的救济手段。

如果进一步考虑到盛行的法定资本制的政策理由:股东用交给公司的财产作为对债权人的利益的担保,即“托管资金”理论(Trust Fund Theory),[36]加上保护善意第三人变成了“保护第三人”的司法实践,实际上我国的法律实践中,存在着债权人利益优先于股东利益,股东利益优先于管理者利益的逻辑,而独立的公司利益则无从判断。

循此逻辑,“归入权”也就构成了中国法上对利益冲突交易的主要救济方式,但实际上这是对公司内部管理关系的一种替代。即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司完全可以凭借合同、章程或者侵权规则,对内部人造成的公司利益损失进行请求赔偿。公司也可以行使事实上的处罚,比如减薪、解职、开除等制度来作为对违反诚信义务行为的自力救济。法律需要调整的利益冲突或者违反忠实义务,常常和外部关系纠集在一起,而归入权不过是对董事等高管人员获得的积极利益的没收而已,和外部关系无关。这显然是一种回避如何判断交易中的代理过失的作法。

而且,并不是所有的利益冲突交易都是不当或非法的,比如公司获得了正向利益,或者是公平交易,或者是得到批准的交易,等等,这些都可能属于利益冲突交易的范围。有许多正常交易或者公司行为会和第149条的规定发生重叠,比如股东向公司的出资,尤其是实物出资,向董事发放补贴或者报销,作为奖励的折扣或提成分配等,归入权显然存在着诸多例外。诚信义务人并不是完全不能或不应当获得类似的利益,强行禁止的规定过于严格。相比之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的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的作法在原理上更为妥当。董事和高管人员虽然不是中间人,但这种利益只要披露即可无害。如果公司认为在披露的基础上认为不当,可以采用自我救济(比如在未来抵扣工资等)方式来获得救济。显然,归入权并不能解决应当解决的问题,而只是在事后做了一个一刀切

的规定。不仅如此,中国法上对归入权的范围和期限还需要进一步细化规则,尤其是“所得的收入”如何界定,在司法中面临着认定困难。

五、结论:一个理论追踪的解释

利益冲突规则受制于理论或观念上的欠缺公司利益,体现了用产权规则替代责任规则,用事前的“客观的”—这常常意味着是僵硬和机械的—权利义务配置替代事后对不同主体的过错、损益比较的责任分配机制的特点,它是以事前规制而不是司法裁判进行法律调整的模式。这种特点在中国法上,是由法人财产权的理论争论决定的。

受制于维涅吉克托夫的国家所有权理论、伯勒和米恩斯的两权分立观念,加之受制于大陆法系的公司三元论和用物权理论来解释股权等来自多方面的影响和制约,我国自1994年以来的理论探讨,集中表现为对法人财产权的争论。这一争论的激烈程度、范围之广和持续时间之长,在30年的改革法律史中是比较突出的。法人财产权的渊源是1993年版公司法第4条,首创性地试图通过法律条文对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关系作出界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这个条文表述不清,一方面有“全部”,另外一个方面又有“国有资产所有权”,这造成了困扰。关键的“法人财产权”是一个法学史上从未有过的概念。究竟这个财产权,按照物权的理解,是所有权还是经营权,抑或者是“自物权”还是“他物权”,和“一物一权”之间的原则如何协调?再加上,这一阶段对公司本质的探讨和国际上的争论几乎同步,所以产生争论是不可避免的。[36]在2005年的公司法第3条中,仍然延续了这一立法,尽管文字有所损益,去掉了“全部”,“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法人财产权表面上是一个公司是否对自己的财产拥有独立、完整权利的争论,其背后意味着在国有企业为主导的1993年版公司法中,公司治理设计的目标是趋向于管理者中心还是国有所有权中心。但这种争论,局限于通过“自物权—他物权”的框架,这就使得争论局限于财产支配能力在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分配,间接造成了“公司利益”观念的缺乏。其中,比较著名的理论观点包括:(1)公司是惟一所有权主体的观点;[37](2)股东与公司双重所有权观点;[38](3)股东所有权观点,[39]等等。显然这些分析仍然是局限于“财产”,局限于“国家—个人”或“所有者—占有者”之间的关系来分析的,缺乏“组织”以及“团体/共同体利益”的概念。在这样的理论背景下,“公司利益”常常被等同于“股东利益”,管理者的行为不当视为对股东而不是公司的财产侵害,在规制路径上就会向股东授权倾斜。同时,在意识形态中,也强化了股东利益,表现在“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40]的原则之中。这样,就决定了中国法上利益冲突的三个核心特点:(1)并不强调甚至不存在公司利益的概念,而是强调股东对公司的权利;(2)董事和高管人员的利益冲突交易完全变成了股东之间的权利冲突;(3)股东的意志自由、财产权保护以及对公司事务的批准,替代了公司法对公平交易等原则的判断。

1993年版本的公司法在很大程度上是服务于国有企业改革的,1990年代后期的中小企业改制就是一个不断“公司化”乃至于“私有化”的过程,再加上从国有企业管理转变成国有资产的管理,从对国有企业作为主体的控制变成对国有股权的监督管理,在这些背景下,直接影响到了“公私不分”的公司法规则。在“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主导思维下,加上公司法研究中常常以有限公司作为标准样本,法律规则的解释和技术分析采用的是大陆法系的物权思维模式,这些因素加在一起,导致法律规则中强化了股东对公司的控制,而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作为一个长期存在的“共同财产(Common Pool) ”,就在理论思维和司法实践中消失了。但事实上,所谓的“法人财产权”理论争议的淡出,仅仅是将股东作为单一角色,即股东作为所有者或委托人的角色作为理论前提而讨论的,忽略了股东作为受益人(Beneficiary) 、

旁观者(Bystander)、政治实体的参与者(Participant in aPolitical Entity)、投资者(Investor)、看门狗(Cer-berus)等多种不同的角色。[41]在这种单一的角色假设下,对法人财产权的大多数探讨都受制于大陆法系的物权思维模式(一物一权,所有权和他物权,物权法定)以及三元论的对公司本质的理解。法人财产权无非是对法人的独立意志和主体地位加以确认的延伸,而仅仅凭着一个财产权的概念,是不可能达到这一目的的。事实上,没有其他国家试图通过立法上的概念去明确界定股东和公司的财产关系,没有这样的概念界定丝毫不影响公司法的运作。但是如果缺乏了公司利益的假定或思维,就会导致诸多的法律规则变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利益冲突规则的尴尬困境,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解决利益冲突,以及其他的诸如董事会席位瓜分(Board Packing)、控股股东过度控制公司,民主决策被资本规则所替代、两权分离和公司程式不足的种种弊端,通过所谓的“股权”界定,以及将公司法的规则变成对“大股东和小股东的利益平衡”等角度,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种思路,无非是将公司变成了合伙,将代理成本变成了股东之间的利益分配,将公司内的管理和民主矛盾变成了股东之间的矛盾。救赎之道虽然有许多的技术细节,但根本上在于必须确立公司利益,摆脱单纯从“权利”视角界定的思路,确立公司的主体地位,才能实现公司作为一个永久存续假定下的,不断地将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结合起来的,实现对社会效率做出贡献的Common Pool机制的价值。

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利益冲突防范100分

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利益冲突防范 100分 一、单项选择题 1. 一般意义上的卖方中介业务的特点不包括()。 A. 先有发行人,按照发行人的要求设计产品 B. 中介机构与发行人签订合同,代表卖方利益 C. 中介机构与发行人签订合同后再寻找合适的投资人 D. 买方付费 二、多项选择题 2. 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整个过程,围绕资产证券化产品,可分为()几个阶段。 A. 产品维护 B. 产品准备 C. 产品设计 D. 产品发行 3. 从目前我国国内资产证券化市场的运行状况来看,国内的资产证券化市场通常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A. 原始权益人强势 B. 产品结构相对简单

C. 机构投资人强势 D. 券商同时承担发行承销及后续服务的职责 4. 在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准备阶段,证券公司作为管理人负责对交易主体和基础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尽职调查主要针对以下()等几个方面。 A. 基础资产的真实性 B. 投资者身份的真实性 C. 经营状况的真实性 D. 现金流预测的可靠性 三、判断题 5. 按照证券公司以往的实践,投资银行业务为传统的买方业务,而资产管理业务为传统的卖方业务。() 正确 错误 6. 资产证券化业务资管型的收费模式近乎免费,单纯追求规模,希望通过协同效应获得间接盈利,但对产品的质量把关难以负责。() 正确 错误

7. 资产证券化业务前端收费的收费模式,强调前端投行尽调、产品设计、销售,但容易忽略存续期产品维护职责,可能造成入池资产质量标准的下降。() 正确 错误 8. 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的业务实践过程中,资产管理部门只能向投资者收费,不允许由卖方承担任何资管费用。() 正确 错误 9. 从现有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特点来看,通常是先有发行人(原始权益人),中介机构按照发行人的要求设计产品。() 正确 错误 10. 作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管理人,证券公司对投资者承担全部的、持续的、不可转让或再委托的勤勉尽责义务。() 正确 错误

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

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以下简 称私募基金子公司)的行为,有效控制风险,根据《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 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本规范。 私募基金子公司从事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私募基金)业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本规范规

定。 私募基金子公司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无关的业务。 证券公司应当突出主业,充分考虑自身发展需 要、财务实力和管理能力,审慎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 私募基金子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稳健经营、 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切实履行母公司的管理责任,对子公司统一实施管控,增强自我约束能力。 证券公司应当将私募基金子公司的合规与风险 束,约本资私募基金子公司的强对一体系,加统入公司纳管理.

实现对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全覆盖,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每家证券公司设立的私募基金子公司原则上不 超过一家。 证券公司应当清晰划分证券公司与私募基金子公司及 私募基金子公司与其他子公司之间的业务范围,避免利益冲突和同业竞争。 私募基金子公司应当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 简称协会),成为协会会员,接受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私募基金子公司的设立

证券公司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应当符合以下 要求: (一)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机 制、风险管理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防范与私募基金子公司 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二)最近六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协会的相关要求,且设 立私募基金子公司后,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仍持续符合规定; (三)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或行政 和有关门管部监正受到违规法违,且不存在因涉嫌重大处罚机关调查的情形;

私募基金公司利益冲突防范制度

xx资本投资管理(xx)有限公司利益冲突防范制度

xx资本投资管理(xx)有限公司 利益冲突防范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xx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控管理,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利益冲突指当员工的个人利益在任何方面妨碍或可能妨碍公司或投资者整体利益时将产生利益冲突。 第三条公司风控合规部负责公司利益冲突识别、防范工作。 第二章目标、内容与识别程序 第四条利益冲突防范的目标主要是: (一)有效防范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 (二)引导员工主动积极避免任何可能影响其从公司或基金持有人利益出发行事或使其难以客观有效地工作的个人利益。 第五条识别的利益冲突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竞争、商业机会、财务利益、贷款与其他金融交易、在董事会的工作、资产管理等。 第六条商业竞争:任何员工不允许同时在本公司存在业务竞争或有损于本公司业务的任何其他公司就职。

第七条商业机会:任何员工不得以公司资源、信息或其个人职位为条件攫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机而牟取个人利益。如果员工通过利用公司资源、信息或职权在公司业务范围内发现了商机,应在以个人能力获取该商机之前首先报告公司。 第八条财务利益: (一)员工不能直接拥有、通过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间接拥有其 他商业实体的财务利益(包括所有权和其他形式):该财务利益对员工在本公司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产生负面影响或该财务利益需要占用员 工在公司的工作时间。 (二)任何员工不得持有任何其他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非上市 企业之所有者权益。 (三)员工在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上市公司中可以持有不高于5%的所有者权益。如果员工持有的所有者权益总数超过了5%,该员工 应当立即向合规负责人报告该权益情况。 (四)如果某个员工的职责包括管理和监督公司与另外一家公司的业务关系,则该员工不得持有对方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第九条贷款或其他金融交易:员工不得从重要客户、供应商或竞争对手获得贷款或个人债务担保,也不可以与之进行任何其他个人金融交易。 第十条在董事会的工作:任何员工不得在有理由被认为与公司有利益冲突的企业的董事会担任职务,无论该企业为盈利性或非盈利性。员工在接受这样的董事会职位之前要获得本公司执行董事的批准。

证券公司利益冲突识别与管理90分

证券公司利益冲突识别与管理 单选题(共4题,每题10分) 1 .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评价信息隔离墙制度的(),并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 ? A.及时性 ? B.准确性 ? C.有效性 ? D.完整性 2 . 发布对具体股票作出明确估值和投资评级的证券研究报告时,公司持有该股票达到相关上市公司已发 行股份()以上的,应当在证券研究报告中向客户披露本公司持有该股票的情况,并且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日及第二个交易日,不得进行与证券研究报告观点相反的交易。 ? A.1% ? B.2% ? C.3% ? D.5% 3 . 证券公司利益冲突产生的原因不包括()。 ? A.多元性 ? B.资金量不一样 ? C.信息不对称性 ? D.道德风险 4 . 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或者发行人持有、 控制保荐机构的股份超过()的,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时,应联合()家无关联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且该无关联保荐机构为第一保荐机构。 ? A.7%,5%,2 ? B.7%,7%,1 ? C.10%,10%,1 ? D.7%,7%,2 多选题(共3题,每题10分) 1 . 证券分析师的配偶、子女、父母担任其所研究覆盖的上市公司的(),证券分析师应当按照公司的规 定进行执业回避或者在证券研究报告中对上述事实进行披露。

? A.董事 ? B.员工 ? C.监事 ? D.高级管理人员 2 . 客户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表现在()。 ? A.证券公司在某项业务中对不同客户采用不同优惠政策 ? B.证券公司在某项业务中同时代表交易双方的利益 ? C.证券公司在某项业务中与客户存在竞争关系 ? D.证券公司在某项业务中获取的收益或支付的费用与市场平均水平相比明显偏离 3 . 证券公司必须将其()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 A.证券经纪业务 ? B.证券承销业务 ? C.证券自营业务 ? D.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判断题(共3题,每题10分) 1 . 证券公司作为重要的市场中介和信息中介,可以在金融服务中获悉客户的非公开信息,再加之专业化 的信息处理技术,在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中总能占据有利地位,从而有机会牟取私利。() 对错 2 . 目前,综合性证券公司所从事的证券业务包括经纪、自营,投资咨询、资产管理、投资银行等,在证 券公司内部,这些不同的业务部门利益诉求相同,因此利益冲突可以避免。() 对错 3 . 日本在规制券商利益冲突方面,对于同一种有价证券,证券公司自己交易不得比顾客的委托交易优先。 () 对错

处理公司董事、高管、员工在业务过程中利益冲突的制度

利益冲突交易的一般准则是,满足以下条件就可以被视为正当: (1)按照公司的程式,内部人向有关公司机关作出了充分的信息披露; (2)由无利害关系的有权决策人做出了批准; (3)交易价格是公平的; (4)股东在得到相关的事实之后以多数决确认交易。 前两个条件是联合关系,将公司中的利益冲突交易进行了一个筛选,将一个合同的双方意志同受一个人控制,变成了正常的两个意思表示一致的交易。这类似于通过某一种程序或机制,将不清晰的交易变成了可以辨别的情形,也被称为“安全港规则”。 防范利益冲突的原则和规范: (1)股东平等原则,是指股东在基于股东资格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中,应按其持有股份的性质和数额享受平等待遇。股东平等原则要求不得在公司成员间实行不公平待遇,反对以强凌弱,因而构成了公司法防范利益冲突的基本原则,其他具体规范无不以之为前提条件。我国《公司法》将股东平等原则表述为“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原则.同股同权主要指相同一股具有同一表决权,同股同利则主要体现为按持股比例分配股利、分配剩余财产等规定; (2)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包括:关于忠实义务的一般规定,关于处置公司资产的规定,关于竞业禁止和自我交易的规定,关于限制转让公司股份的规定; (3)股东的知情权和质询权; (4)股东的召集临时股东会请求权、委托表决权和诉权; (5)股东大会和监事会对管理人员的监督; (6)持续信息公开制度。 对控股股东和管理人员的控制权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约束,大致包括: (1)规定了辨认控股股东的标准,要求上市公司章程中写入控股股东的基本义务; (2)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包括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会计报表附注等报表中披露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 (3)表决权排除,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制订有关联关系股东和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要求“关联交易,必须遵循市场公正、公平的原则,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回避制度”; (4)将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产作为批准配股的排除要件; (5)禁止上市公司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利益冲突

“利益冲突”初识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这是“防止利益冲突”首次写进中央文件,也是“利益冲突”这一概念在我国第一次正式纳入反腐倡廉的范畴。 何谓“利益冲突”:殷鉴不远 不久前的10月14日,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曾荫权发表年度施政报告,其中有几句是呼吁香港市民使用节能灯,并准备给每户家庭发放100元代用券,让市民用来购买节能灯。第二天,香港个别媒体就猛烈抨击曾荫权施政报告提出的这一举措是为自己的亲家输送利益。因为曾荫权大儿子的岳父莫锦泉入股的公司主要经营的是节能照明设备。个别媒体对曾荫权的抨击祭的就是名曰“利益冲突”的法器——行政长官利用职权(公共利益)吆喝节能灯,有替卖灯的亲家谋取私利之嫌。 不妨看看香港《公务员守则》对“利益冲突”的界定: 利益冲突公务员要保持廉洁,基本规则是避免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无论如何,公务员均不得: (a)利用公职,为自己、家人、亲友、曾欠下人情或有恩惠于自己的任何人士谋求利益;或 (b)令自己处于下列境况:令人有理由怀疑自己不诚实,或利用公职为自己、家人或亲友谋求利益。 当局有清晰的指引,规定公务员必须时刻保持警觉,避免任何实际上或表面上有利益冲突的情况。如果出现这些情况,必须立即向上司报告。 不难看出,所谓“利益冲突”是一个特定的廉政概念, 冲突的一方是政府官员公职上所代表的公共利益,另一方是其自身所具有的私人利益。具体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受到其私人利益因素的干扰,并且不采取相应的处理举措,以致政策取向、价值判断、行为方式等偏离公共利益要求,发生私人利益与其职责所代表的公共利益相冲突的情境和行为。 “利益冲突”(Conflict of Interest)原是政治学概念。1964年,时任加拿大政府总理的皮尔森首次把它用作反腐败术语,在针对自由党的一桩丑闻致各部部长函中提出:“部长及其手下人员不能有着一个与其履行公职产生冲突的利益,即使这种利益是很遥远的。”1973年,该国颁布实施《利益冲突章程》;1985年又制定了一部专门防止利益冲突的行政法规《公职人员利益冲突与离职后行为准则》。目前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利益冲突是产生腐败的重要根源,管理和防止利益冲突是有效预防腐败的关键策略。现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廉政立法的核心,就

2020年证券公司廉洁从业管理制度

2020年证券公司廉洁从业管理制度 2020年11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廉洁从业内控机制 (4) 第三章廉洁从业要求 (6) 第四章廉洁从业监督检查 (11) 第五章附则 (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公司及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管理,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企业文化理念体系建设,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廉洁从业,是指公司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行业自律规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忠实勤勉,诚实守信,不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党员还应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的纪律和党的法规。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以公司名义开展业务的人员,包括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与公司签署委托协议的经纪人和劳务派遣至公司其他人员等。 第四条公司廉洁从业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管理体系,倡导廉洁从业理念,营造崇廉拒腐的文化氛围,将廉洁文化融入“诚信为本、规范运作、客户至上、优质高效”的经营理念中,为公司实现持续、健康和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

第二章廉洁从业内控机制 第五条公司承担廉洁文化建设、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主体责任。 公司董事会决定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对廉洁从业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对廉洁运营承担责任。 公司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廉洁从业管理责任,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公司指定合规管理部门为公司廉洁从业工作管理牵头部门。合规管理部门牵头加强工作人员廉洁培训和教育,培训廉洁从业文化,每年开展覆盖全体工作人员的廉洁培训和教育,使全体工作人员知悉廉洁从业相关规定,切实提升廉洁从业意识。 第七条公司指定纪检监察部门对公司及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发挥稽核审计、合规管理、风险监控等部门的合力,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第八条风险管理部门牵头,投行类业务风控部门配合建立健全廉洁从业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有效的事前风险防控体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追责机制,针对所有业务种类、环节识别廉洁从业风

利益冲突防范制度

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利益冲突防范制度 本制度由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邓炜律师团队协助起草,如您对完善本制度有任何建议或意见,欢迎发送邮件至wei.deng@https://www.360docs.net/doc/1f18410991.html,

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利益冲突防范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控管理,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利益冲突指当员工的个人利益在任何方面妨碍或可能妨碍公司或投资者整体利益时将产生利益冲突。 第三条(公司XX部门)负责公司利益冲突识别、防范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公司所有的子公司。 第二章目标、内容与识别程序 第五条利益冲突防范的目标主要是: (一)有效防范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 (二)引导员工主动积极避免任何可能影响其从公司或基金持有人利益出发行事或使其难以客观有效地工作的个人利益。 第六条识别的利益冲突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竞争、商业机会、财务利益、贷款与其他金融交易、在董事会的工作、资产管理等。

第七条商业竞争:任何员工不允许同时在本公司存在业务竞争或有损于本公司业务的任何其他公司就职。 第八条商业机会:任何员工不得以公司资源、信息或其个人职位为条件攫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机而牟取个人利益。如果员工通过利用公司资源、信息或职权在公司业务范围内发现了商机,应在以个人能力获取该商机之前首先报告公司。 第九条财务利益: (一)员工不能直接拥有、通过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间接拥有其他商业实体的财务利益(包括所有权和其他形式):该财务利益对员工在本公司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产生负面影响或该财务利益需要占用员工在公司的工作时间。 (二)任何员工不得持有任何其他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非上市企业之所有者权益。 (三)员工在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上市公司中可以持有不高于5%的所有者权益。如果员工持有的所有者权益总数超过了5%,该员工应当立即向合规负责人报告该权益情况。 (四)如果某个员工的职责包括管理和监督公司与另外一家公司的业务关系,则该员工不得持有对方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第十条贷款或其他金融交易:员工不得从重要客户、供应商或竞争对手获得贷款或个人债务担保,也不可以与之进行任何其他个人金融交易。 第十一条在董事会的工作:任何员工不得在有理由被认为与公司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人员胜任能力考试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人员胜任能力考试大纲

使用说明 本大纲用于指导证券公司合规管理人员胜任能力考试。协会将根据证券市场法规和市场发展变化情况修订大纲。 一、考试范围 1、从事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工作应知应会的法学基本理论知识; 2、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应知应会的证券市场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3、有关合规管理的基本理论、实务及技能。 二、考试报名条件 1、通过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或取得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含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考试方式 考试采取闭卷、计算机考试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题型为客观题。考试使用中文。考试时间为 180分钟。(有关考试的具体事项由协会另行公告) 四、考试合格标准 考试合格标准为60分。 五、考试成绩有效期 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取得成绩合格证书,考试成绩有效期为三年。

目录 第一部分合规理论与实务 第一章合规理论 第一节合规制度基本概念及涵义 第二节合规风险与其它公司风险的关系 第三节合规管理与公司治理及公司内控的关系 第四节合规管理中管理人员与合规专业人员的角色分工第五节合规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六节合规文化建设 第七节合规制度有效性评估和监督 第八节其它合规问题 第二章合规实务 第一节合规的核心职能 第二节合规沟通渠道 第三节合规问责机制 第四节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工作的若干重点 第二部分法律法规 第一章法理基础 第二章公法基础 第一节刑法及反洗钱法 第二节程序法 第三章民商经济法 第一节民法 第二节商法 第三节经济法 第三部分证券公司业务规则 第一章证券公司管理规则 第一节证券公司法人治理规则 第二节人员管理规则 第三节风险控制管理规则 第四节内部控制管理规则 第五节财务管理规则 第六节其他有关规则 第三章证券公司业务管理规则 第一节经纪业务管理规则 第二节投资银行业务管理规则 第三节自营业务管理规则 第四节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 第五节其他业务管理规则 第六节非证券业务管理规则- 附件:参考书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防范利益冲突及内幕交易制度

北京有限公司 关于防范利益冲突、内幕交易管理制度(2016年3月30日由北京有限公司股东会通过,自2016年4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私募契约型投资基金业务流程,防止利益冲突、内幕交易行为发生,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规则》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定义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私募契约型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契约型基金”),是指把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三者作为当事人,通过签订基金契约的形式发行受益凭证而设立的一种基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利益冲突是指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的自身利益与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负的信赖义务相冲突的情形,或是同一基金管理人对两支或两支以上的基金负有相互冲突的信赖义务的情形。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交易是指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利(含利害关系人)利用职务之便获得的,未向市场公开披露的对证券

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从事利益冲突的行为,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的持仓情况; (二)基金拟重仓买入或卖出证券的信息; (三)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员工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包括以下人员: (一)员工承担主要抚养或赡养义务的父母、子女及其他亲属; (二)员工可以实际控制其账户的运作,或向其提供具体投资建议,或可直接获取其账户利益,或作为其账户资金的实际持有人的人员或机构。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各种类型基金。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七条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从事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

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有限公司领导干部从业行为,防止利益冲突,有效预防腐败,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利益冲突”,是指领导干部的个人利益与集团利益之间发生矛盾,可能导致集团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坚持健全机制、科学规范、预防为先、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利益冲突的基本表现 第四条领导干部接受与其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以各种形式赠送的礼品及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第五条领导干部与其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发生5万及以上大额资产交易、委托理财和一次超过1000元及以上借贷等行为。 第六条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中,知悉集团经营重大内幕信息后,发生直接参与或委托他人参与相关利益活动和将信息外露为他人谋利等行为。

第七条领导干部将集团资产出租给自己或利益相关人用于商业经营,或利用集团资源为其经营提供服务的行为。 第八条领导干部在集团工程项目建设时,未按规定程序而确定利益相关人负责建设。 第九条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出现下列行为: (一)个人独资或与他人合资、合股(包括以他人名义入股)经商办企业,或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各类经营活动; (二)拥有有业务关联或同行业的非上市公司或其他企业的股份、证券; (三)兼职取酬,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第十条领导干部内退期间,从事与原部门、单位有竞争关系或者有关联性的工作,或受聘到与原部门、单位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任职。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应当实行工作回避,不得在同部门、单位工作。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集团利益发生冲突的营利性等活动。 第十三条与领导干部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在同部门、单位担任下列职务或工作: (一)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

证券从业市场基础知识要点解析

证券从业市场基础知识 要点解析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第七章证券中介机构 第二节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 一、证券经纪业务 证券经纪业务又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买卖有价证券的业务。在证券经纪业务中,证券公司只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业务收入。 在证券经纪业务中,经纪委托关系的建立表现为开户和委托两个环节。 经纪关系的建立只是确立了投资者和证券公司直接的代理关系,还没有形成实质上的委托关系。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可以委托证券公司以外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代理其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及产品销售等活动。 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2010年l0月19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进一步确立了证券投资咨询的两种基本业务形式。

按照《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 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咨询、建议、策划业务。 四、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证券承销是指证券公司代理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的行为。 证券承销业务可以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 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由主承销商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机构。 五、【2012年内容新变化】证券自营业务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人员胜任能力测试大纲(2020)》

附件: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人员胜任能力 测试大纲(2020)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0年1月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证券公司合规管理人员胜任能力测试大纲(2020)》,用于指导证券公司合规管理人员胜任能力测试(以下简称“测试”)工作。 一、测试性质 根据《办法》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合规负责人应当具备的任职条件包括“从事证券、基金工作10年以上,并且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合规管理人员胜任能力考试;或者从事证券、基金工作5年以上,并且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或者在证券监管机构、证券基金业自律组织任职5年以上”。因此,通过测试是担任证券公司合规负责人的重要条件之一。 二、测试范围 测试范围包括:证券公司合规管理理论与实务知识;与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 三、测试方式 测试采取笔试(机考)的方式,题型为选择题,共120题,满分为100分。测试时间为120分钟。

四、测试合格标准及成绩有效期 测试成绩达到60分及60分以上视为测试合格。测试合格的,测试成绩有效期为三年。 五、测试内容 详见以下正文。

第一部分合规管理理论与实务 第一章合规管理基础理论 一、基本概念 掌握合规、合规管理的定义;了解境内外金融行业合规管理的发展情况;了解证券公司合规管理的意义;熟悉合规管理的理念;熟悉合规管理与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的关系。 二、合规风险 掌握合规风险的基本概念;掌握金融机构合规风险主要关注的内容;了解合规风险与运营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的联系与区别;熟悉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基本概念;掌握不同业务模式下证券公司合规风险的特点。 第二章合规管理体系建设 一、合规管理责任主体 掌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层级子公司负责人的合规管理职责;掌握公司全体工作人员对自身执业行为合规性承担的责任。 二、合规负责人与合规部门设立 掌握合规负责人的法律定位;熟悉合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及任免规定;掌握对合规负责人兼职的限制;掌握合规负责人的法定职责;掌握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人员履职所享有的权利;熟

抓好防止利益冲突工作总结

抓好防止利益冲突工作总结 抓好防止利益冲突 为进一步规范文化系统党政领导干部权力行使,促进廉洁从政,X局结合深化机关作风建设年活动,扎实开展防止利益冲突工作,构建制度完善、程序规范、措施得力、执行到位的利益冲突防控机制,初步建立起文化系统党政领导干部利益冲突的防控体系。主要如下: 一是认真学习,提高认识。深入学习中央和省、市委关于防止利益冲突的有关文件和市纪委编印的《法律法规汇编》等辅导材料,学习X同志在深化机关作风建设年活动动员大会上的讲话和X同志在全市党政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动员会上的讲话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为开展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把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列入局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并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结合,定期听取、检查落实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局党委与局属各单位一把手签订"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使廉洁自律和防止利益冲突意识在每个人的头脑中深深扎根。

二是多措并举,稳步推进。成立了由局长、党委书记为组长的党政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防止利益冲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结合文化系统实际,制定实施方案,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开展X系统党政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组织领导干部填报《党政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有关事项报告表》,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市纪委。每位班子成员签订了《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承诺书》,对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问题做出了郑重承诺,为防止利益冲突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提供强有力保证。以党员领导干部应正确履行职责为目标,配套制定了《关于X系统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明确提出了18个"不准"的纪律要求。在局领导班子和机关科室负责人及局属单位班子中组织了"X系统党员领导干部德廉知识测试",切实增强了党员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的自律意识。根据机关工作人员岗位变动与调整情况,及时重新梳理查找廉政风险点。每位工作人员对照岗位职责,逐项进行查找、制定与完善,按照"有风险点必有防范施"的要求,针对每个风险点逐一制定防范措施,坚持杜绝利益冲突行为的发生。 三是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制定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机关效能制度实施意见》,要求机关各科室对现行规章制度

利益冲突情形及防范机制

R-7 利益冲突情形及防范机制 大公资信重视利益冲突情形的防范,制定了《大公资信合规管理制度》《大公资信防火墙制度》《大公资信利益冲突与回避制度》《大公资信评级人员离职审查管理办法》和《大公资信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规范》,用于管理各项利益冲突情形。上述制度全文见公司官网“评级管理”板块。 2019年,大公资信根据监管要求及公司实际操作规范,对上述制度进行了修订。目前公司在评级信息管理系统中限制了存在利益冲突的企业的立项权限,在立项环节增设利益冲突情形的审查。对评级工作中发现的利益冲突情形,公司将及时进行披露及报备。公司对离职分析师两年内参与的项目与新聘单位进行利益冲突情形的审查,并跟踪其离职一年后的去向,及时发现利益冲突情况。关于利益冲突管理具体条款如下表: 1

防范情形具体体现制度规定出处 潜在的利益冲突风险评级业务开展过程 中可能存在利益冲 突的环节及情形 公司在项目承揽、项目组组建、评级、评审各环节中均设置了利益冲突审查 要求及措施。规定项目委托协议签订后的任一阶段发现存在利益冲突相关情 形的,相关评级业务部门应对所涉评级流程进行回溯检查,客观评估该利益 冲突可能产生的影响。如能消除影响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如无法消除 的,应及时终止评级并向委托方说明情况,及时披露所涉利益冲突情形及相 关管理措施等信息。 《大公资信利益冲突与回避 制度》第十二条 《大公资信防火墙制度》第 五章 经营层面利益冲突及防 范对大客户评级的利 益冲突及防范 公司对按收入计算的前20大客户名单进行筛查梳理,并在年度合规运行报告 中进行披露。 合规运行报告要求 业务层面利益冲突及防 范评级机构从事附属 业务的利益冲突及 防范 大公资信未从事附属业务,并要求评级项目组成员一律不得参与非评级业 务,明确评级业务开展期间或有监管规定情形下,公司及员工、不得向受评 对象提供咨询、财务顾问等方面的服务或建议,不得对受评结构化产品的设 计提供咨询服务或建议,不得从事与信用评级有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大公资信防火墙制度》第 十四条 《大公资信利益冲突与回避 制度》第十条 评级机构与被评级 方非正常商业关系 的利益冲突及防范 公司设置了机构防火墙,规避外界影响,保证自身独立性。并列示了公司需 回避的与被评级方有关的利益冲突情形。 《大公资信防火墙制度》第 四章 《大公资信利益冲突与回避 制度》第十七条 2

C17067S证券公司利益冲突识别与管理.doc

C17067S 证券公司利益冲突识别与管理 单选题(共4题,每题10分) 1 . 下列()不属于主办券商不得推荐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挂牌的情形。 ? A.主办券商直接或间接合计持有申请挂牌公司百分之七以上的股份,或者是其前五名股东之一 ? B.申请挂牌公司直接或间接合计持有主办券商百分之七以上的股份,或者是其前五名股东之一 ? C.申请挂牌公司前二十名股东中任何一名股东为主办券商前三名股东之一 ? D.主办券商前十名股东中任何一名股东为申请挂牌公司前三名股东之一 我的答案:C 2 .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评价信息隔离墙制度的(),并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 ? A.及时性 ? B.准确性 ? C.有效性 ? D.完整性 我的答案:C 3 . 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或者发行人持有、 控制保荐机构的股份超过()的,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时,应联合()家无关联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且该无关联保荐机构为第一保荐机构。 ? A.7%,5%,2 ? B.7%,7%,1 ? C.10%,10%,1 ? D.7%,7%,2 我的答案:B 4 . 对因保密侧业务而列入()名单的公司或证券,证券公司应当禁止与其有关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 A.观察名单 ? B.关注名单 ? C.限制名单 ? D.披露名单 我的答案:C 多选题(共3题,每题10分) 1 . 证券分析师的配偶、子女、父母担任其所研究覆盖的上市公司的(),证券分析师应当按照公司的规 定进行执业回避或者在证券研究报告中对上述事实进行披露。

? A.董事 ? B.员工 ? C.监事 ? D.高级管理人员 我的答案:ACD 2 . 欧盟证券行业投资研究业务的主要利益冲突防范机制有()。 ? A.利用公开的投资研究信息交易 ? B.人员独立 ? C.不得反向交易 ? D.信息保密 我的答案:ABCD 3 . 证券公司利益冲突识别与管理的必要性包括()。 ? A.维护证券公司的信用功能,推动证券公司稳健运营 ? B.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稳定 ? C.推动证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 D.促进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 我的答案:ABCD 判断题(共3题,每题10分) 1 . 资本市场是一个以诚信为基础的市场,证券公司作为重要的市场中介,如果在利益冲突中滥用信息或 资金优势,损害客户或投资者利益以牟取私利,不仅会失去既有客户的信任,还将损害自身的社会声誉,难以实现长期发展。() 对错 我的答案:对 2 . 目前,综合性证券公司所从事的证券业务包括经纪、自营,投资咨询、资产管理、投资银行等,在证 券公司内部,这些不同的业务部门利益诉求相同,因此利益冲突可以避免。() 对错 我的答案:错 3 . 证券公司利益冲突的法律规制不仅关系着投资者利益的有效保护,还将影响到整个资本市场的公平有 序。()

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

县委办公室工作人员 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县委办公室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行为,防止利益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定》及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全县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县委办公室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县委办公室系统全体工作人员。 承担公共管理或服务职能的其他工作人员参照适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利益冲突,是指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职责过程中,其私人利益与公职身份所代表或维护的公共利益两者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因其作为或不作为,直接或间接使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获取利益。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利益,包括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 财产性利益,是指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物或期权、债权等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非财产性利益,是指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在政策制定、行政审批、执法裁量、人事管理等方面谋取的有形或无形的利益。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工作人员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人: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共同生活的继父母、继子女关系视为前款规定的特定关系人。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的私人利益,不仅包括工作人员本人的利益,而且包括其特定关系人的利益。 第七条本规定所指的利益冲突包括以下类型: (一)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直接从利益相关者收取利益: 1.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以集资、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5.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与工作职权有关的信息谋取利益; 6.其他利用职务之便直接获取利益的行为。 (二)工作人员利用公共权力的影响,直接或间接地实现自己或特定关系人的私人利益: 1.处理涉及自己或特定关系人的公务; 2.具有特定亲属关系的人在同一单位或有特定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任职,有特定管理职权的工作人员在成长地等特定地区任职; 3、允许、纵容特定关系人从事与本人职权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全文

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全文 为您整理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全文,考生们可以安心备考2017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啦! 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全文 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另类子公司)的行为,有效控制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证券公司另类子公司从事《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股权等另类投资业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本规范规定。另类子公司不得从事投资业务之外的业务。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突出主业,充分考虑自身发展需要、财务实力和管理能力,审慎设立另类子公司。 第四条另类子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稳健经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切实履行母公司的管理责任,对子公司统一实施管控,增强自我约束能力。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将另类子公司的合规与风险管理纳入公司统一体系,加强对另类子公司的资本约束,实现对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全覆盖,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第七条每家证券公司设立的另类子公司原则上不超过一家。 证券公司应当清晰划分证券公司与另类子公司及另类子公司与其他子公司之间的业务范围,避免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第八条另类子公司开展另类投资业务,应当坚持专业化投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九条另类子公司应当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为协会会员,接受协会的自律管理。

岗位利益冲突风险防控

附件9: 益阳市财政局岗位利益冲突风险防控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科学、规范、公开、公正履行岗位职责,有效防控岗位利益冲突风险,根据《财政部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益阳市财政局内部控制基本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岗位利益冲突风险,是指工作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因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抵触或矛盾,导致权力滥用、权力寻租、以权谋私等行为出现从而侵害公共利益的可能性。 第三条岗位利益冲突风险防控的目标是:通过对岗位利益冲突风险的识别、评估、分级、应对、监测和报告,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防控岗位利益冲突风险和廉政风险,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内设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以下 102

简称各单位)。 第五条建立完善岗位利益冲突风险防控机制,明确各单位在岗位利益冲突风险防控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有效控制岗位利益冲突风险。 (一)局内部控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内控委)负责审定岗位利益冲突风险防控政策制度,审定岗位利益冲突风险事件解决方案、风险定级和责任追究建议,提出加强和改进的要求。 (二)局内部控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内控办)负责组织对岗位利益冲突风险防控办法有效性检查、考核和评价,组织对岗位利益冲突风险事件进行调查,研究制定岗位利益冲突风险事件解决方案、风险定级和责任追究建议并向内控委报告,督促落实内控委决定,定期披露内控执行情况。 (三)人事科负责岗位利益冲突风险防控的组织实施,及时发现岗位利益冲突风险防控中存在的问题并提示有关单位,同时报告内控办。定期向内控办报送岗位利益冲突风险防控情况。 (四)各单位对本单位的岗位利益冲突重点环节实施持续、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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