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

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
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

中国近代史从1840年开始到1949年结束。从1840年鸦片战争到1919年"五四"运动前夕,是旧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从1919年"五四"运动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是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整个中国近代史是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和半封建社会的历史。

当我们回顾近百年来中国人的奋斗历史的时候,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中国历史上几乎没有任何一个时期可以与这一时期相比较——困惑与希望的交织,污秽与崇高的辉映,黑暗与光明的搏击,构成了中国近代史上波澜壮阔、跌宕起伏而又惊心动魄的历史画卷。

合法性即权力的正当性,通常指被统治者对统治权利的承认。判定某一政权是否具有合法性,并不在于统治者自己的宣称,也不在于统治者为自己的执政制定法律依据,而在于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民众是否真正认同。

在世袭制下,权力的合法性来自血统、来自世袭。在民主制下,权力的合法性来自于选民的同意。总之,当代的政府是不是合法,不是靠其它国家来确立的,也不是靠它的成就来确立的,而是周期性地得到人民的同意和认可才具有合法性。表达同意的有效方式就是选举。

政党执政的合法性是指政党建立国家、统治国家,对社会的统治和管理是建立在被统治者的同意的基础之上。体现这一合法性的外在具体依据则是由人民或人民的代表所制定的宪法和选举法。这说明:民心或民意才是政党得以产生、存在和进行管理的基础和依据,才是政党执政权力的唯一来源。因此,凡是不获得人民支持而存在的政党就是非法的政党,人民随时有权起来推倒这样的政党;只有获得人民支持而执政的政党才是合法的政党。

近现代中国历史发展的事实证明了中国共产党的合法性。自1840年开始,中国逐渐沦入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民族灭亡的危险促使许多有志之士向西方寻求真理,幻想通过资本主义的发展来富强中国。但当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刚刚开始起步时,世界上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已相继进入了帝国主义阶段。在帝国主义阶段,资本输出和争夺海外殖民地具有了特殊重要的意义,所以,帝国主义列强极力在政治、军事、经济上控制殖民地和半殖民地,限制其民族经济的发展,以保证它的投资场所和对落后国家的掠夺。这样,当中国刚刚走上资本主义的发展道路时,它充分发展的可能性就已经消失。正因如此,在旧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始终处在艰难的境地,民族工业的发展既是缓慢的,又是残缺不全的,中国一直处于贫穷落后的状态。既然资本主义的道路走不通,那么社会主义就是必然的选择。社会主义运动的广泛发展和苏联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为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国家摆脱资本主义的世界市场体系,发展民族经济提供了新的参照系。在借鉴其他国家发展经验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进行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实现了历史发展的飞跃。由此可见,世界历史理论为中国选择社会主义道路提供了合理解释:不是某些人或某个党派的主观意愿,而是世界历史的文明借鉴和两极分工,才使中国义无反顾地走向社会主义。

1949年1月22日,新中国诞生前夕,在有中国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参加的共商国家大计的新政治协商会议上,李济深、沈钧儒等55位民主党派领导人及无党派民主人士发表了对时局的联合声明,他们表示“愿在中共领导下,献其绵薄,共策进行”。新政协会议之后,各民主党派相继召开了各自的代表大会,一致明确表示支持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在未来国家中的领导地位。从历史角度看,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中国人民的历史性选择。对于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历史合法性,即使是不带偏见的外国人,也都给予了肯定。

我认为中国共产党在中国执政的合法性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中共的成立使中国有了一个全国统一的无产阶级的新型政党。她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而马克思主义是完整的科学的世界观和社会革命学说。她所代表的中国工人阶级身受三重压迫和剥削,具有革命的彻底性和坚决性。第二,党的成立使中国人民有了明确的奋斗目标,尤其是中共二大制定的彻底的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纲领,为中国革命指明了前进的

方向。第三,党的成立,使中国革命有了新的工作目标,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工人阶级的政党从建立开始,就把开展工人运动作为中心任务。第四,党的成立使中国革命有了新的前景,为中国革命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迈进指明了方向。

我认为这里所说的合法性问题,实际上是说一个政权有没有正当性,这也就是按中国的传统的说法,即人心向背的问题,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

中国共产党要获得执政,便要首先解决合法性问题,而当前新形势下执政的合法性来自于人民的认可和信任,来自于人民安居乐业、当家做主的民主权利的保障实施,来自于党群、干群关系的融洽和谐,要解决当前面临的诸多社会问题、党内腐败问题等等,要解决6000万人的脱贫问题,要实现党内民主到社会民主的转型变化,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任务之艰巨、时间之紧迫、责任之重大,中国共产党必须战战兢兢、如履薄冰,时刻保持联系群众作风、不骄不躁作风,如此,方能执政造福人民。

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

中国近代史从1840年开始到1949年结束。从1840年鸦片战争到1919年"五四"运动前夕,是旧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从1919年"五四"运动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是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整个中国近代史是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和半封建社会的历史。 当我们回顾近百年来中国人的奋斗历史的时候,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中国历史上几乎没有任何一个时期可以与这一时期相比较——困惑与希望的交织,污秽与崇高的辉映,黑暗与光明的搏击,构成了中国近代史上波澜壮阔、跌宕起伏而又惊心动魄的历史画卷。 合法性即权力的正当性,通常指被统治者对统治权利的承认。判定某一政权是否具有合法性,并不在于统治者自己的宣称,也不在于统治者为自己的执政制定法律依据,而在于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民众是否真正认同。 在世袭制下,权力的合法性来自血统、来自世袭。在民主制下,权力的合法性来自于选民的同意。总之,当代的政府是不是合法,不是靠其它国家来确立的,也不是靠它的成就来确立的,而是周期性地得到人民的同意和认可才具有合法性。表达同意的有效方式就是选举。 政党执政的合法性是指政党建立国家、统治国家,对社会的统治和管理是建立在被统治者的同意的基础之上。体现这一合法性的外在具体依据则是由人民或人民的代表所制定的宪法和选举法。这说明:民心或民意才是政党得以产生、存在和进行管理的基础和依据,才是政党执政权力的唯一来源。因此,凡是不获得人民支持而存在的政党就是非法的政党,人民随时有权起来推倒这样的政党;只有获得人民支持而执政的政党才是合法的政党。 近现代中国历史发展的事实证明了中国共产党的合法性。自1840年开始,中国逐渐沦入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民族灭亡的危险促使许多有志之士向西方寻求真理,幻想通过资本主义的发展来富强中国。但当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刚刚开始起步时,世界上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已相继进入了帝国主义阶段。在帝国主义阶段,资本输出和争夺海外殖民地具有了特殊重要的意义,所以,帝国主义列强极力在政治、军事、经济上控制殖民地和半殖民地,限制其民族经济的发展,以保证它的投资场所和对落后国家的掠夺。这样,当中国刚刚走上资本主义的发展道路时,它充分发展的可能性就已经消失。正因如此,在旧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始终处在艰难的境地,民族工业的发展既是缓慢的,又是残缺不全的,中国一直处于贫穷落后的状态。既然资本主义的道路走不通,那么社会主义就是必然的选择。社会主义运动的广泛发展和苏联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为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国家摆脱资本主义的世界市场体系,发展民族经济提供了新的参照系。在借鉴其他国家发展经验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进行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实现了历史发展的飞跃。由此可见,世界历史理论为中国选择社会主义道路提供了合理解释:不是某些人或某个党派的主观意愿,而是世界历史的文明借鉴和两极分工,才使中国义无反顾地走向社会主义。 1949年1月22日,新中国诞生前夕,在有中国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参加的共商国家大计的新政治协商会议上,李济深、沈钧儒等55位民主党派领导人及无党派民主人士发表了对时局的联合声明,他们表示“愿在中共领导下,献其绵薄,共策进行”。新政协会议之后,各民主党派相继召开了各自的代表大会,一致明确表示支持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在未来国家中的领导地位。从历史角度看,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中国人民的历史性选择。对于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历史合法性,即使是不带偏见的外国人,也都给予了肯定。 我认为中国共产党在中国执政的合法性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中共的成立使中国有了一个全国统一的无产阶级的新型政党。她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而马克思主义是完整的科学的世界观和社会革命学说。她所代表的中国工人阶级身受三重压迫和剥削,具有革命的彻底性和坚决性。第二,党的成立使中国人民有了明确的奋斗目标,尤其是中共二大制定的彻底的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纲领,为中国革命指明了前进的

合法性审查原则浅谈

合法性审查原则浅谈 王亦鹏 摘要: 合法性审查原则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区别于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然而对于合法性审查原则还存在诸多可改善之处。应逐渐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合法性审查之中,同时对于前提性行政行为以及行政关系与民事关系混合的问题应予以重视通过借鉴其他国家的行政法经验应通过立法改革尽早建立我国的附属审查权制度与合并审查制度从而加强对于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同时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字合法性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并审查附属审查权 一、合法性审查概述 合法性审查原则是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有别于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是有权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可以说这是法院行使司法权的重要体现。在行政案件中如果说受案范围是法院行使司法权监督行政权的第一道门槛那么合法性审查就是司法权监督行政权的第二道门槛。①关于合法性审查原则我们可以从审查对象、合法性、审查依据这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直接审查的对象是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法中一般将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分为具体的行政行为与抽象的行政行为。具体的行政行为系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事项, 做出有关该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其特点是对象特定化、具体化,是对某一个具体的事件或者具体的人所做的处理,效力指向特定具体事件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体行政行为往往是对已经存在的现象或情况做的处理,特别是具体行政行为对被管理者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抽象行政行为则相反,系指行政主体非针对特定人、事与物所做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它包括有关政府组织和机构制定行政法规、制定行政规章、规定行政措施、做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中国行政法上的合法性原则,主要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约束。②如前所述人民法院在行使司法审查权只限于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对行政机关所制定的法规、规章及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也不能对行政主体的内部行为继续审查。虽然合法性审查的直接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但是这并不否定人民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间接的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法》与《立法法》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人民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间接审查。《行政复议法》第7条就对于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制度做出了相关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53条对于参照规章审理行政案件的制度规定实际上确立了人民法院间接对规章进行审查的制度。 ①参见孔繁华:《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新辨》,《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4期。 ②参见江必新:《论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中国法学》1993年第4期。

当代中国政治合法性分析

当代中国政治合法性分析 摘要 合法性理论是政治学的关键性命题之一。把合法性等同于社会公众对政治系统的认同和忠诚的观念,代表当代社会对合法性概念的最一般、最普遍的认识。合法性就是对治权的认可。合法性形成了治权的基础,是法治体制中开展政治活动的基础。合法性作为政治利益的表述,它标志着它所证明的政治体制是尽可能正义的。这意味着,政治权力要想持久并被人们自愿服从,就必须具有合法性基础。中国在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必须保持政治稳定,必须克服目前已经萌芽并且有可能扩大的合法性危机。 关键词:合法性;合法性危机;政治稳定

目录 1 政治合法性的基础 (3) 1.1 合法性的含义 (3) 1.2.1 意识形态 (3) 1.2.2结构和规则 (3) 1.2.3 治理绩效 (3) 1.2 政治合法性基础分析 (3) 2 当代中国政治合法性危机分析 (4) 2.1 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不适应 (5) 2.2 腐败问题对党和政府形象的侵蚀 (5) 2.3 阶级和阶层的新分化 (5) 2.4 社会公正问题与贫富两极分化 (6) 2.5 意识形态和信仰危机 (6) 3 构建当代中国政治合法性基础的途径 (6) 3.1 大力推进民主宪政建设 (6) 3.2 树立共同的政治价值和理念原则....................................63.3 保持经济持续稳步增长 (7) 3.4 建设包容性的意识形态 (7) 3.5 构建合法性的评价体系................................................7参考文献 (8)

引言 合法性是一个政权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条件。现代民主国家都高度重视自身合法性建设,把合法性作为建设的重要内容。权力是政治的核心,而合法性,则是政治的价值判断。“合法性形成了治权的基础,是法治体制中开展政治活动的基础。合法性作为政治利益的表述。它标志着它所证明的政治体制是尽可能正义的。”[1]这意味着,政治权力要想持久并被人们自愿服从,就必须具有合法性基础,否则,政权就会出现危机。正如美国政治社会学家利普塞特所说:“任何一个民主国家的稳定不仅取决于经济发展。也取决于它的政治制度的合法性与有效性。”[2]当代中国的改革和建设过程中必须客观审视其所潜伏的合法性危机,要充分借鉴现代西方政党政治的成功经验,探索合法性建设的途径。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如何,这因各国法律制度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我国具体情况,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行政权的来源和设定合法。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无法律即无行政,几法律没有授权的领域和地方,行政主体无权实施管理。 第二,行政权的运用和行使合法。行使行政权的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组织,行政权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而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权非以法律为依据,不得科以相对人以义务或损害其权益,也不得擅自免除特定人的法定义务或为特定人设定权利。 第三,行政权的委托合法。当行政主体需要将其职权的部分或全部委托给其它的组织行使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第四,任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得享有法外特权,一切行政违法主体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主体必

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不得享有行政法规范以外的特权。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予以追究,违法行政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的内容。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任何行政主体都不得自己设立行政权力,也不得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行事。 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不仅要遵守实体法规范,而且要遵守程序法规范。 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任何违法行政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违法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内容提要」:《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说明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是我国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一个基本原则。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已越来越不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行政诉讼法的标准,如何面对这些变化,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具体讨论了我国目前行政诉讼中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的现状、缺陷,并提了一点意见。 「关键词」:行政诉讼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

公共政策问答题

1、简述公共政策的基本特征。(1)整体性。(2)超前性。(3)层次性。(4)多样性。(5)合法性。 2.简述公共政策的主要功能:(1)导向功能。有两种作用形式:一种是直接引导,另一种是间接引导。(2)调控功能。(3)分配功能。 3.试分析哪些人群容易从公共政策中获得利益?(1)与政府主观偏好一致或基本一致者。(2)最能代表社会生产力发展方向者。(3)普遍获益的社会多数者。 4.简述公共政策分析要素的基本内容?公共政策分析的基本要素有:政策问题、政策目标、政策方案、政策模型、政策资源、政策评价标准、政策效果、政策环境和政策 信息。 5简述公共政策主体体系?公共政策主体是指参与、影响公共政策全过程,对公共政策 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决定作用的组织或个人。 公共政策主体体系包括政府主体、准公共政 策主体和社会公众。这些政策主体对政策结 果的影响各异。他们之间既非平起平坐的关系,也非从属关系。实际上,公共政策运作的整个过程就是多种力量相互博弈的过程,无 论从纵向维度还是从横向维度上看,每个主 体以及主体内部的各个层面都存在不同的利益,共同作用于公共政策的整个过程。 6.简述公共政策主体能力的内容?(1)规制社会成员行为的能力。(2)引导公众观念、行为的能力。(3)调控各种利益关系的能力(4) 公平分配社会资源的能力(5)公共政策体系 内部的互动及整合能力。 7.简述提升政策主体能力的必要性?(1)从实 践来看,公共政策主体能力不足。主要有:①不能积极有效地引导公众的观念和行为;② 调控各种利益关系的能力不佳;③缺乏公平分配社会资源的能力。(2)公共政策主体能力 现状不能满足日益增加和多样化的公众需求。 (3)入世新环境和经济全球化挑战公共政策 主体能力。(4)知识经济要求公共政策主体能 力的提升。 8.简述提升政策主体能力的途径?(1)公共政 策主体转变政策理念。(2)改善和优化政策 的外部环境。 9.简述公共政策系统的构成?公共政策系统 由信息系统、智囊系统、决断系统及监控系 统构成。这四个系统各有分工、相互独立,又 密切配合、协同一致,促进公共政策大系统 的运行得以顺利展开。 10.简述公共决策体制的类型?(1)层级结构 中的集权制与分权制。(2)个人决策模式和集 体决策模式。 11.简述信息系统的职责?信息系统的职责主 要包括:(1)有计划、有规律、经常性地收集、 整理、分析和贮存社会发展各个领域、各个 方面的历史和现实的情况与数据,以保证公 共政策能够及时获得适用、准确和充足的情 报信息资料;(2)有意识地收集、整理政策实 施过程及结果等方面的情况、数据,并及时 向决策者反馈;(3)研究分析政策执行结果中 存在的问题,发现政策的偏差或失误,并及 时向决策者反馈。 12.试论述西方国家政府在公共决策体制中 的地位和作用?(1)通过对竞选的政党提供支 持或撤消支持等手段对其政策纲领施加影响。 (2)通过院外活动对议员施加压力,使议会通 过对其有利的政策法案,阻挠通过对其不利 的法案。(3)密切与政府重要行政机关的联系, 影响政府有关社会福利、军事、援外等方面 的具体政策,为自己的经济利益服务。(4)通 过资助等方式支持各种政策研究和咨询机构 的工作,以影响政府的政策 13.试论述中国政府在公共决策体制中的地 位和作用?我国的中央人民政府是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同时是国家最高的行 政管理机关。①我国国务院作为中央政府, 享有宪法赋予的各种行政管理权力,统一领 导全国行政事务。政府作为国家行政机关, 它的决策活动和执行活动都属于依法行政的 范围。我国政府在领导体制上实行的是首 长负责制。国务院下属的各个部门在辅助 国务院行使职权的同时,也独立行使一些重 要的行政决策权力和领导权力。②我国地方 政府在公共决策体制结构中处于一种特殊的 地位。它一方面要为贯彻中央政府的政策制 定具体措施,另一方面还要根据自己的权限 对所辖地域内的事务进行决策,因而在地方 一级政府的政策制定活动中拥有相当的实际 权力。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方面,我国基本 上采取的是单一制──集权型的结构形式。 一方面,国务院对地方政府实行直接领导;另 一方面,中央政府的主管部门对地方政府的 各工作部门也实行领导或业务指导。 14.试论述西方国家政党在公共决策中的作 用?现代国家的政治统治大都通过政党政治 的途径来实现。可以说,现代政党特别是执 政党在各个国家公共决策的过程中,都发挥 了核心和主导作用。多数西方国家都实行多 党制,只有英、美等国家实行两党制。西方国 家的政党执掌政权,是通过选举争夺议会多 数席位和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的方式来实现 的。在执掌政权之后,执政党一般不再单独 制定政策,而是通过它所重点掌握的政府政 策来体现党的意图,实现党所代表的社会利 益。同时,在野的政党虽然未能参加政府,但 他们通过在议会中的各种活动,通过对政府 施加压力或制造障碍,使政府不得不或多或 少地接受他们的主张,从而也在一定程度上 左右了政府政策的制定活动。西方国家政党 活动的主要范围是选举和议会。党的权力集 中在少数领导人和议会党团手中。党的地方 组织大多只参与组织选举活动,党对议会党 团成员一般都有一定的纪律约束,要求本党 全体议员一致保证党的政策主张能在议会中 通过,成为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执政党对政 府政策制定的这种操纵现象,在日本表现得 比较突出。 15.试论述我国政党在公共决策中的作用?现 代政党特别是执政党在各个国家公共决策的 过程中,都发挥了核心和主导作用。在我国,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在公共决策的权力结 构中处于核心地位。中国共产党在公共决策 中的作用,首先体现在它对国家的政治领导 上。党的政治领导包括政治原则、政治方向 和重大政策的领导。凡是涉及有关国家和社 会发展的根本原则、基本路线、重大方针和 各个领域的重要决策,都是首先由党制定和 提出的。党在提出各项方针政策之后,要由 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据此制定国家的法 律和政策,使党的意志通过法定程序变成为 国家意志。党的组织体系包括中央、地方和 基层三个层次。党的地方各级组织包括省(自 治区、直辖市)、市、县的各级党委。各级地方 党委是本地区的领导核心,它在地区性政策 制定的权力结构中处于核心地位。党的基层 组织,对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在本单位的 贯彻实施进行保证和监督。我国实行的是共 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个 制度中,共产党是居于领导地位的执政党, 八个民主党派接受共产党领导,同共产党合 作,共同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参政党,它们 以参与者的地位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发挥了重 要作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共产 党与各民主党派对国家大政方针、社会主义 建设与统一战线内部重大问题进行充分协商、 讨论,进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有效政治 机制。 16.试论述西方国家利益团体对公共决策的 影响?(1)通过对竞选的政党提供支持或撤销 支持等手段对其政策纲领施加影响;(2)通过 院外活动对议员施加压力,使议会通过对其 有利的政策法案,阻挠通过对其不利的法案; 1

执政党执政的合法性

执政党执政的合法性基础。 张景先 [摘要]执政党执政的合法性基础是指执政党在一定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条件下实现稳固有效执政 所具备的基础和条件。执政党执政的合法性,对于增强执政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执政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和 加强执政党的执政地位,提高执政的有效性,具有固根护本的作用。 执政党执政是否具有合法性,关键看其占有政权的合乎 法理、情理的性质。一般来讲,“合法”是指符合法律规范、法 律原则,执政党执政的合法性当然包括这方面的内容,但它 又不限于这些内容,还应包括社会存在、社会成员的认可。 一个执政党具有执政的合法性,就意味着它执掌国家政权具 有正当的理由,从而获得人民的自愿的广泛认同和有力支 持。执政党执政的合法性,对于增强执政党的阶级基础和扩 大执政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和加强执政党的执政地位,提高 执政的有效性,具有固根护本的作用。人们越发重视执政党 执政的合法性问题,主要由以下原因所决定: 第一,执政党执政的合法性是世界政党政治的共性问 题。在现代政治制度中,执政党执掌政权并在国家和社会生 活中处于中心地位。执政党对时代和环境变迁应对及时、执 政绩效明显及其执政过程中自身表现出来的良好形象,使执 政党执政的合法性得以加强;反之,则使执政党执政的合法 性存在危机。国际风云变幻中,执政党的潮起潮落、兴衰更 替,都与执政党的合法性有关。执政党具有合法性是其维持 持久执政地位的关键。 第二,人们对执政党执政的合法性问题关注已久,为合 法性问题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基础。政党政治自产生 以来,一直被视为现代民主政治的主要标志和社会进步的重 要表现。由于各国政党政治的环境不同,执政党执政合法性 的最初来源是不同的。但是,“由政党作为民主政治工具的 性质所决定,执政党权力的持续的合法性,归根结底只是从 民主政治中才能得到”。?对世界上各种类型的执政党如何 取得执政的合法性?取得执政地位后如何继续巩固其执政 的合法性?这些便成为人们所时刻关注的焦点。 第三,执政党执政的合法性能够使执政党在执政过程中 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执政党拥有合法性,民众对其认同心 理较高,贯彻、执行执政党及其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就比 较顺利。对于化解执政党的风险,避免执政党执政的危机, 推动自身改革,实现自身建设的现代化,等等,都具有重大的 作用。 任何政党体制下的执政党之所以能够上台执政,至少有 足够的理由得到国内相当部分民众对执政党的广泛支持和

合法性理论

合法性理论 the theory of legality 合法性的含义: 人们对于统治地位的确认和服从。 一、哈贝马斯关于合法性的观点 主要观点: (1)对于政治制度的正确性以及合理性要借助哲学、宗教、伦理学作出论证。需要论证的内容包括:国家机构(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政治活动方式(如选举);政治决策;政治领导人的素质。 (2)合法性的根本标准:政治领域是否反映了社会共同性标准。 (3)政治合法性危机(信任危机):危机的产生即失去了群众对政治的忠诚与信任而如何重获合法性,关键在于建立社会国家,实行福利制度,缓和社会冲突,获得人们对政治权威的信任。 (4)卡尔马克思曾对资本主义政权的合法性进行过批判,哈贝马斯不同于马克思,是对后资本主义社会进行批判——认为先进资本主义社会问题主要存在于社会、政治、文化领域,并且,对政治制度无信心,即政权的信任危机是最重要的问题。政权的信任危机主要表现是:人们对政治生活冷漠,对政治人物的不崇敬等。因此,解决现今资本主义社会问题的方式也不再是马克思所 (5)政权信任危机/合法性危机产生的原因(民众失去对于权威的信心之原因): A.国家进行过度干预,造成民众对政治生活不满。 B.公民认为自己在政治、文化各方面愿望普遍没有得到满足。 C.行政当权者无能力履行预定计划,也会导致公众的不满。 D.社会文化系统产生对政治的不信任的因素。(社会文化系统若产生对于政权不信任的元素,将会导致民众更大的不满,引发政权信任危机的进一步爆发) (6)如何解决政权合法性危机/信任危机: A.政府要约束自己的行为; B.要遵守与群众的约定,使得公民相信政治家; C.注重公民的私人领域; D.尽量保证民众合法要求的满足。 二、让·马克·夸克的观点 主要观点 1、合法性与统治权利之间的关系 (1)统治权则是许多人都想获得的东西,是处于一种竞争状态之下的,通过竞争获得统治权的人就相当于获得“产权证”,可以十分安全地行使这种权利,即是有了合法性。 (2)公民是决定统治权归属的主体 (3)统治权与被统治权的关系 如果是统治与屈从的关系,即不存在合法性,会引发各种问题;

试论述行政合法性原则

试论述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的精髓和指导思想,它贯穿于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始终,并指导着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废除和实施。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近代人们要求政府守法的产物。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已得到行政法学界的普遍认可,并成为各国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诉讼的信条。 所谓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活动的权限、手段、方式,行政活动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之;严格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违法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行政活动只能在法定范围内,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行政机关不能自由地采取行动,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之内采取措施。法律规定了每个行政机关的组织和权限,行政活动的方式和手段,行政机关只能依据法律规定行事,权限以外的行为是无效的行为。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表现为行政行为必须证据充分;不能超越法定权限;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合法性原则是同各国特定的历史背景和客观环境紧密相连的,其基本内容的表述各有千秋。与行政合法性原则具有同样内涵和起相同作用,在外国法上具有代表性的有英国行政法上的越权无效原则和自然公正原则,美国行政法上正当程序原则,德国行政法上的法律至上原则和比例原则,法国的行政法治原则以及日本的法律保留原则等。 尽管国外的行政合法性原则各具内涵,表述不一,但各种原则各具特色,难分伯仲,其实质性的东西无外乎集中在:(1)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以法律为核心,职权法定,任何没有授权的,行政机关不得为之。行政行为要有法律依据,行政要遵循法定程序,行政要承担法律责任。(2)现代行政合法原则的内容已不断扩大,在国外,行政活动不仅应符合宪法和议会制定的法律,而且还应符合行政机关根据议会授权制定的法规。法律优先、法律至上就是法的一系列链条最后要归结到宪法和法律这一中心上。不符合法律的法规无效;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章无效。

合法性理论

合法性理论 参考文章一:任斌(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22) 合法性理论溯源 合法性是政治学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合法性理论是政治学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古代和近代的政治思想家对合法性理论的探索基本上遵循着理性建构主义的传统,尽管两者之间存有差别。到了现代,则出现了合法性理论研究理性建构主义向经验主义的转型。当代的合法性理论研究,则表现为理性建构主义和经验主义的结合。 一、古代政治思想家对合法性理论的探索 合法性是政治学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合法性理论是政治学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合法性概念的明确提出并对之进行比较系统的研究是近代以来的事情,但是,由于合法性理论和国家政治生活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或者说,合法性理论本身就是研究国家政权成败、兴衰的政治现象的,因而,自从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上有了国家、进入政治社会以来,人们也就开始了对政治的合法性问题的思考。对此,哈贝马斯曾明确指出:在欧洲,如果不是从梭伦开始,那么至迟也是从亚里士多德开始,政治学理论就从事于合法化统治兴衰存亡的研究。 二、近代政治思想家对合法性理论的思考 从理论的内容看,近代理性建构主义政治传统和古代理性建构主义政治传统关于合法性的研究取向有着根本区别:一个主张政治统治应实行人的统治,另一个则主张政治统治应实行神的统治。然而,从思维逻辑看,两者却都为作为被统治者的人们预设了一些必须遵守和服从的伦理原则或自然法原则。因此,从结果上看,近代理性建构主义政治传统和古代理性建构主义政治传统一样陷入了绝对主义的境地:如果说古代理性建构主义政治传统带来的是神和君主的专制。那么,近代理性建构主义政治传统带来的则是具有强烈的目的论和唯意志论色彩的民主的专制。既然是民主在实行专制,那么,也就无所谓合法性问题了,这就在实际上忽视了一种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应得到民众认可的现实。从而导致人们所关注的只是政治权威是否实施法治的问题了。由此看来,近代理性建构主义政治传统在实质上把合法性问题掩盖在了民主统治是否合法律性这一问题之中了。 三、现代合法性理论研究:由理性建构主义 转向经验主义韦伯的经验主义合法性概念,因其崇尚无目的、无价值的工具理性,崇尚可计算性和确定性,从而拓宽了人们的研究视野,有助于人们对不同

第五章公共政策制定及合法化

第五章政策制定及合法化 主要内容 政策问题的产生与确认 政策议程的建立 政策规划 政策合法化 中国政策制定过程的特点与经验 政策制定(policy-making):是政策过程的首要阶段,是政策科学的核心主题。 广义的政策制定,(德罗尔)理解为整个政策过程,把政策执行、政策评估等环节称为后政策制定阶段。——部分 狭义的政策制定,理解为政策形成或政策规划,指从问题界定到方案抉择以及合法化的过程。——普遍、本课件 政策制定过程包括三阶段:政策议程建立/政策方案规划/政策方案合法化 第一节社会问题与政策问题 一、社会问题的产生 1、社会问题的涵义 社会问题就是达到的状态与观察到的状态之间的距离。 2、社会问题基本特征

客观性、主观性、价值相关性、社会性、过程性、系统相关性 3、社会问题的分类 1)过失性社会问题:这类社会问题产生于偏离社会正常生活和规范的一些过失行为。 2)结构性社会问题:是指社会自身结构不合理所导致的一些社会现象。 4、社会问题产生 只有当社会的大部分成员和一部分有影响的人物认为某种社会状况是社会问题时,它才是社会问题,其中权力因素起着非常关键性的作用。另外,人们的主观认识、思想信仰、生活态度等价值因素在社会问题的形成过程中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二、政策问题的确认 1、政策问题的确认指对于政策问题的察觉、界定和描述的过程。 问题察觉是指某一问题被人们发现并引起政府关注的过程; 问题界定是指对问题进行特定解释的过程,需要通过一定的方法对问题进行必要的分类,目的是把问题情境转变为实质问题; 问题描述是指运用可操作性语言对问题进行明确表述的过程。 2、政策问题确认与政策决策者的分离是现代公共政策制定的基本特征。 政策问题确认的原则: 第一,问题描述应做到真实详尽,切忌人为夸大或缩小;第二,尽量缩短报告链条,减少报告层次。总之,以客观代替主观,以直接代替间接。

第三章:政治合法性

第三章 政治合法性 第一节:政治合法性的基本理论 ●一、政治合法性基本内涵 ●1、词源 ●在英文中合法性(Legitimacy)是一个词,而在中文中,其主要部分由“合”与“法” 组成,单从字面意思讲,中文的合法性暗含的意思是“对某一个‘法’的符合程 度”,所以许多中国人在讨论这个词时常会先提出一个疑问:“‘合法性’中的‘法’是指哪个‘法’?”。所以中文“合法性”中的“法”并不特指某一个“法律”或 “法规”。 ●由于中文“合法”对应于英文中的“LEGAL”一词,中世纪时被用来描述某件事物 没有触犯法律,是合法律性的意思。这与我们中文中原有的“合法性”并不完全 一致,鉴于这种语义理解的混乱,也有学者提出中文应当用“正当性”来描述。 ●2、定义 ●合法性一词在政治学中通常用来指政府与法律的权威为民众所认可的程度。 ●从道德哲学的角度:主要是从个人的角度来判断某个东西是否“合法”。 ●从政治学的角度:一个制度的合法性取决于它是否获得被统治者们的普遍认同。 合法性问题总是与承诺,同意,赞成,默许等概念相关。 ●合法性被认为是政府行政的最基本条件:如果一个政府缺乏必要程度的合法性,它将 很快地崩溃瓦解。 ●最早从社会学上研究“合法性”问题的马克思·韦伯 ●韦伯认为若要维持统治的持久存在,必须唤起合法性的信仰。 ●一个政权通常需要得到大多数民众的认可才能维持其权利。 “合法性是指促使一些人服从某种命令的动机,客观上表现为服从这种命令的可能性,而不论这种命令是由统治者个人签发的,抑或是通过契约、协议产生的抽象法律条文、规章或命令形式出现。” ——马克思·韦伯 二、政治合法性理论的流派 (一)经验主义合法性理论 (二)规范主义合法性理论 (三)哈贝马斯重建主义理论 ●(一)经验主义合法性理论 ●1、马克斯·韦伯 ●韦伯是从社会学角度来探讨政治合法性问题的,从经验研究的角度对既定社会事 实加以认定,认为在现实政治中,任何成功的、稳定的统治,无论其以何种形式出

政策合法化 详

政策合法化 什么是政策合法化 政策合法化是指经政策规划得到的政策方案上升为法律或 获得合法地位的过程。 政策合法化的内容[1] 政策合法化包括政策内容的合法化和决策过程的合法化两 方面。 政策合法化的意义[2] 政策合法化是政策过程的必经阶段,在整个政策过程中居于重要的地位,对政策过程的具体运行也具有现实意义。 政策合法化是政策制定过程的重要阶段,又是政策执行的前提和基础。在现代民主与法制社会里,政策的制定都必须时时体现民主与法制精神,政策合法化是政策制定过程的重要环节。一项方案(草案)只有经过政策合法化过程,才能成为合法有效的政策,也才能进人政策过程的下一阶段——政策执行。政策执行要以政策具有合法性为前提,具有合法性的政策,才能取得政策对象的认可、接收和遵照执行的效力。没有经过政策合法化的政策不具有合法性,也就不能付诸执行,当然也就不能产生任何效力和影响力,也不能正确解决任何公共问题。从现代决策角度而言,

政策合法化还是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和法制化的具体运用和体现。 政策合法化是一个吸收民众参与决策、加强政治沟通与协调的过程,也是一个决策择优,对决策方案不断修改、完善,对不良方案过滤、淘汰的过程,更是一个坚持由法定的决策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决策,对决策行为实施法制监督的过程。建立健全有关的决策制度,实行重大问题决策前经专家充分论证、重大政策通过前向社会征求意见是加强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的需要。另外,从政策合法化的途径与类型而言,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立法机关的政策合法化,都集中体现了民主、科学与法制。政策合法化反映了公共政策制定的民主参与,遵循了程序的科学性和运用的制度化。 政策合法化是我国依法治国的需要。依法治国是现代国家的基本标志。我围政治、经济发展的实践表明,国家建设、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和公民权利的保障,都有赖于健全的法制。正是基于此,依法治国现在已作为我国政治建设的一项主要任务和目标。强调政策合法化,正是强调健全法制和依法治国。政策合法化与依法治国的本质要求相一致。政策合法化的过程就是一个民众参与、科学程序和制度保障的过程,避免了政策制定过程中的“人治”行为和主观意愿,与现代宪政原则和精神相符。 政策合法化的途径[1] 政策合法化主要有三种途径: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活动的权限、手段、方式、行政活动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之,违法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一,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由法律设定并依法授予。一切行政行为以行政职权为基础,无职权便无行政。然而行政职权必须合法产生,或由法律、法规设定,或由国务院或者其他上级行政机关依法授予;第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依照和遵守法律、法规等法律规范。它要求每一个行政机关既要依法管理行政相对人,又应在其他行政机关的管理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行政机关不得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第三,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无效。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合法,违法的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无论是实体上的违法,还是程序上的违法,都使行政行为归于无效;第四,行政机关必须对违法的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违法必究精神的体现;第五,行政机关的一切行政行为必须接受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任何行政行为必须受到监督和救济,否则任何责任都是空谈。无救济便无权利,无监督便无行政。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同级人民政府行使职权的监督制度、行政复议制度以及行政诉讼制度等,都是这一内容的体现。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这种行为是行政主体所有行为中的一个部分,而不是全部。 主要特征 (1) 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注意立法行为与行政行为的区别,立法行为是创制法律规范而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规范。 (2) 裁量性;行政行为具有自由裁量的余地 (3) 单方意志性;行政主体可以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行政行为,而无需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 (4) 效力先定性;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 (5) 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它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的行为。 第二,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所为的行为。这是行政立法同其他行政行为的显著区别。行政立法必须经过起草、征求意见、讨论、通过和公布等立法程序,这就使得它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由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同。 第三,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抽象行政行为。从行为的结果看,行政立法的结果是产生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并不是针对某个具体的人或具体的事,而是普遍适用。

论国家权力的合法性

论国家权力的合法性 [提要]对权力的质疑必然导向对权力合法性的理性思考。权力合法性的形式要件,在当代只可能表现为人民通过宪法来配置国家权力,权力获得与运行均依据宪法。权力合法性的实质要件,就在于权力制度最大限度地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以保障人权。 [关键词]权力合法性,形式要件,实质要件 一、权力合法性问题的提出 人类社会需要权力,也离不开权力。但自有权力以来,权力却给人类社会带来了种种“恶行”,以至于对权力的质疑历朝历代生生不息。这正如肯尼迪所言:“创造权力的人对国家的强大做出了必不可少的贡献;但质疑权力的人做出的贡献同样必不可少,特别是当这种质疑与私利无涉时。正是这些质疑权力的人们在帮助我们做出判断:究竟是我们使用权力,还是权力使用我们?”[1]对权力的质疑首先来自于对“权力神授”观的超越。在国家产生以后很长一个时期,以君主帝王为首的统治集团不仅垄断了国家权力,而且还大肆宣扬“神意说”、“天命说”,为那些被君主、帝王或专制者所执掌的国家权力披上了至高无上的“神圣”外衣,国家权力来自于“上帝”、“天命”,自然就成为了可以主宰一切臣民并不受任何限制的“主权”。“主权”这个词在法国学者布丹看来,其本意就是指统治臣民而不受法律限制的最高权力。“权力神授”观在近代被许多进步的思想家所揭露和批判。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罗伯斯庇尔、汉密尔顿、潘恩、杰佛逊等人不仅揭露了“权力神授”的荒谬性,而且从逻辑上提出了“主权在民”(人民主权)的根据:“一切管理国家的权力必定有个开端。它不是授予的就是僭取的。此外别无来源。一切授予的权力都是委托,一切僭取的权力都是篡夺。”[2]来自人民的委托和授权,才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而对于篡夺而来的权力,人们当然有理由予以怀疑并不予服从。 对权力的质疑其次来自于对人性的悲观预设。这种预设认为,权力总是由人去执掌的,而人不是神,不是天使,人的天性是不完善的。“人类的本性将永远倾向于贪婪与自私、逃避痛苦、追求快乐而无任何理性……这样人的心灵是一片黑暗……我们必须作第二种最佳的选择,这就是法律和秩序。”[3]作为西方宪政文化根基的基督教文明,更是以“原罪说”突显了人性的不可靠。洛克从英国的政治实践中看到,对人的生命、自由、财产的真正威胁是来自政府的侵害,

票据合法性及完整性的税收政策要求

(一)合法票据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新《发票管理办法》,发票所要具备的四个特征: a.发票的合法性; b.发票的真实性; c.发票的统一性; d.发票的及时性。 2.国税发【2008】40号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3.国税发【2008】80号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 ,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4.国税发【2008】88号 (1)加强费用扣除项目管理,防止个人和家庭费用混同生产经营费用扣除。 (2)利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征管、劳动用工合同等信息,比对分析工资支出扣除数额。 (3)加大大额业务招待费和大额会议费支出核实力度。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亏损弥补等跨年度扣除项目,实行台账管理。

(4)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5. 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6.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1)季度申报时,只要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即使没有取得发票,也可以申报扣除(70%限额); (2)如果在年度申报前实际取得发票,不需进行纳税调整,不考虑发票粘贴在哪个年度; (3)如果在年度申报后才取得发票,一般情况下在实际取得年度申报扣除,但以前年度享受优惠税率的除外; (4)三年后取得发票的,不得申报扣除。 (二)企业主要存在问题 1.白条、收款收据 2.假发票 3.第三方发票 4.逾期取得发票或跨期费用票据

行政合法性原则浅析

编办姚金龙 行政合法性原则浅析 【摘要】所有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行政法律的规定,一切行政活动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任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得享有法外特权,越权行为是无效行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应导致相应的法律后果,一切行政违法主体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键词】法律;合法性;行政权力;法律明确规定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概述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不仅应遵循宪法、法律,还要遵循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合法不仅指合乎实体法,也指合乎程序法。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第一,行政权的来源和设定合法。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无法律即无行政,几法律没有授权的领域和地方,行政主体无权实施管理。 第二,行政权的运用和行使合法。行使行政权的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组织,行政权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而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权非以法律为依据,不得科以相对人以义务或损害其权益,也不得擅自免除特定人的法定义务或为特定人设定权利。 第三,行政权的委托合法。当行政主体需要将其职权的部分或全部委托给其它的组织行使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第四,任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得享有法外特权,一切行政违法主体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任何违法行政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违法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 我国法学界认为行政法的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基本内容,主要有下列五点:第一,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由法律设定并依法授予。一切行政行为以行政职权为基础,无职权便无行政。然而行政职权必须合法产生,或由法律、法规设定,或由国务院或者其他上级行政机关依法授予;第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依照和遵守法律、法规等法律规范。它要求每一个行政机关既要依法管理行政相对人,又应在其他行政机关的管理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行政机关不得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第三,行

浅析中国地方政府的合法性

浅析中国地方政府的合法性 地方政府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公民对政府相应活动和政策的支持和认同,当前提高政府合法性的有效途径主要有两个。一方面大力发展经济,实现国家的繁荣富强,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体现了政府在经济发展方面的高效性,博得公民的政治认同;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法治,实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和相关法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实现政府的合法性。然而,要实现我国的地方政府的合法性,我们还需要在以下方面继续努力。 一、完善我国地方政府公职人员的绩效考核制度,进一步拓宽绩效考核的范围,走出唯GDP是求的怪圈,将教育、社保、社会救济等关乎民生的工作也归纳到考核范围。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中公民参与的作用。充分发挥行政相对人的监督作用,转变公职人员的行政理念,转变旧时的官民思想,向顾客与雇主的思想观念转变,实现客户至上的理念,让行政相对人能够充分发挥民主权利约束公职人员的公权力。 二、转变责任负责对象,改对上负责为对下负责。当前我国地方政府都是典型的压力型政府,实行对上负责制,首长负责制,通过任务的层层分解,层层下压,实现党的方针政策的落实。但是也因为对上负责而不对下负责产生了许多行政不合法现象。比如说在上级事权下放,财权上收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为了填补财政上的空缺可能转向许多不合理的罚款。而为了转变这一行政观念,必须逐步推行县区级以下领导直选制,通过直选的方式,对行政领导的行动和政策加于监督和约束,只有推行民主,充分发挥民主,才能限制公职人员滥用权力,也只有通过充分发挥民主的作用,公民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现在党中央领导已经意识到民主的作用,也正在推行一系列的改革。比如前段时间推行的县区级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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