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制度

教师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制度
教师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制度

焦作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焦作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我校广大教师从事科学技术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校科学技术研究水平、科技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的能力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推动学校的快速发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配套资助、奖励范围及发放办法 第二条配套资助和奖励范围:地(厅)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科技开发(横向)项目、成果获奖、学术论文与著作、国家专利、创新人才及团队、文学文艺作品获奖、体育比赛获得名次等。 第三条发放办法: 1.科研经费配套资助。各级各类科研项目,依照等级和配套资助的基本原则给予相应的经费配套资助。 2.奖励金额为含税金额,分12个月发放。 第三章配套和奖励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各类奖励适用于我校教师为主要完成人且科研成果完成单位注明“焦作大学”名称,未注明“焦作大学”的科研成果,不享受相应的奖励。我校教师本人在参展或参赛前需经学校同意,科研处备案,且以“焦作大学”名义参加,否则不予奖励。教师指导学生参赛获奖或获得名次的不予奖励。 第五条按照《焦作大学科技成果管理办法》实行成果登记,科研处根据已登记成果,自行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成果进行汇总、审核、公示,无误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存在争议的科研成果,提交

校学术委员会评议决定。未按要求进行成果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成果奖励。 第六条每年定期集中办理,对上年度科研成果进行奖励。各类科研成果奖励费用纳入学校科研专项经费预算,每年度奖励一次;各类项目配套资助经费按照学校财务规定进行支取。 第七条弄虚作假、重复发表、一稿多投或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证,撤销并追回其所有该项成果的奖励,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科研成果奖励,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条各类成果管理审批单位必须是党政有关部门或教育主管部门,且是经本校组织申报或批准申报的,否则不予奖励。 第九条存在争议的科研成果,由个人提出申请,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审查核实,由校学术委员会评议审定。重大的权属争议必要时由完成人员自行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待争议解决后,学校再按有关规定决定是否给予奖励。 第四章学术论文奖励 第十条学术论文界定: 1.学术论文指在学科研究、专业建设、教学研究与改革、行政管理研究等方面体现出研究性和学术性的有关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文章,且在正规期刊发表,不包括通讯报道、访谈录以及各种书籍的前言、序、结语和在增刊、特刊、专刊发表的论文。在报纸上发表的理论文章,不包括新闻、通讯。 2.SCI分区以中科院SCI分区为标准。 第十一条奖励的论文刊物及奖励的等级:

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奖励条例

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奖励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创新型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年第21号令),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读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专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种类 第四条国家和学校设立的奖项有: (一)国家奖学金; (二)省政府奖学金; (三)十佳大学生; (四)优秀学生; (五)优秀学生干部; (六)优秀毕业生; (七)学校奖学金; (八)单项奖 1.学习成绩单项奖;

2.科技活动单项奖; 3.文体活动单项奖; 4.其他。 第五条学校设立的集体奖项有:先进班集体。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奖励标准博士生每生每年30000元,硕士生每生每年20000元,本、专科生每生每年8000元;山东省政府奖学金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出资设立,奖励标准本、专科生为每生每年6000元。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评选依据《山东理工大学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鲁理工大政发…2011?99号)和《山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发放实施办法》(鲁理工大办发…2014?7号)组织实施。 第三章表彰方式 第七条学校对获奖者的表彰方式有以下四种: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扬; (三)颁发证书或奖章; (四)颁发奖金或奖品。 第八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评选条件 第九条所有获奖学生必须具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拥护中国共

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以个人名义获得的其它奖项的科研成果,学校不予奖励。 第六条对我校为第一(含唯一)完成单位的科研成果,获得国家准予登记的社会力量设立的奖励的科研成果,按以下原则给予奖励:1.获得一等奖的科研成果,学校给予8万元奖励。 2.获得二等奖的科研成果,学校给予6万元奖励。 3. 获得三等奖的科研成果,学校给予4万元奖励。 第七条对我校为非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准予登记的社会力量设立的奖励一等奖的科研成果,按以下原则确定奖励金额: 1.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单位奖励金额的60%; 2.我校为第三完成单位,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单位奖励金额的30%; 3.我校为第四完成单位及以后的,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单位奖励金额的10%。 学校给予的奖励全部属于我校获奖人员。 同一科研成果多次获奖,学校按其最高奖项颁发奖金。 第八条对我校为第一(含唯一)完成单位的科研成果,获得以下几种奖项后,学校将根据其影响给予适当奖励。 1. 学术著作获得国家新闻出版署组织评审颁发的各种图书奖。 2. 各种文学作品获文化部颁奖、艺术作品获得国家级博物馆收藏。 对以上两种情况的获奖科研成果取得者学校的奖励分四个等级,奖励金额分别为5000元、3000元、2000元和1000元,获奖等级和奖励金额将由校学术委员会予以认定。 第九条对以我校名义承担的获得由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评选出的优秀建筑及规划设计奖,由校学术委员会根据获奖等级及其影响确定奖励金额。 第十条我校校级科研项目成果奖的奖励标准为:特等奖5000元/项,一等奖3000元/项,二等奖2000元/项,三等奖1000元/项。 第十一条为了申报国家级科技奖励和申请国家级重大科技课题,学校将每年培育2-3个项目申报国家科技奖励,每项给予5-10万元培

20090217_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151号)(1)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1号) 第一条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教学成果奖,按其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的效果,分为国家级和省(部)级。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一)国内首创的; (二)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 (三)在全国产生一定影响的。 第六条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等级,授予相应的证书、奖章和奖金。 第七条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其中授予特等奖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持有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其行政隶属关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管理机构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 第九条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部门的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项目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由参加单位或者个人联合向主持单 位或者主持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管理机构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 第十条国家教育委员会对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应当自收到推荐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该教学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90日内提出,报国家教育委员会裁定。 第十一条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每4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奖条件、奖励等级、奖金数额、评审组织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参照本条例规定。其奖金来源, 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的,从地方预算安排的事业费中支付;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授予的,从其事业费中支付。 第十三条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项目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四条获得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由授奖单位予以撤销,收回证书、奖章和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奖励管理规定

附件1: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奖励管理规定 第一章宗旨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根据《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适用对象为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院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各项奖励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本规定实施。 第二章评奖机构 第五条学院成立学生奖励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规定的全院各种奖励项目的组织评定、审查以及对各个系评奖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六条各系设立学生奖励评定工作小组,负责本系学生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和协调工作。系学生奖励工作小组成员应包括各系主管教学工作的系领导、系秘书、学生教育管理教师等。 第三章奖励项目和方式 第七条学生奖励分为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 第八条学院设立以下集体奖励: (一) 优良学风班; (二) 优秀红旗团支部; (三) 文明宿舍奖; (四) 优秀社团奖。 第九条学院设立以下个人奖励: (一) 优秀新生奖学金; (二)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一、二、三等奖); (三) 单项奖学金; (四) 优秀毕业生奖。 第十条学院对获得上述奖励的集体与个人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 授予荣誉称号; (二) 通报表扬; (三) 寄发喜报; (四) 颁发奖章、奖状、锦旗或证书; (五) 颁发奖金或纪念品; (六) 其他。

2018年-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安排

附件2 2018年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评审工作安排 一、评奖条件 (一)成果内容 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反映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新成就,代表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的新成果,针对职业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解决办法,实施效果显著,能够在教育教学领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健全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中发挥引领作用。主要包括: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转变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健全德技并修育人机制,培养工匠精神、职业道德和就业创业能力,加强和改进公共基础课教学,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进专业建设和课程改革,改进教学方式方法,促进信息技术应用,推广应用优质教育资源,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加强教学组织管理,改革教学质量评价模式等方面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二)成果要求 申报2018年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教学成果应符合《教学成果奖励条例》规定的有关条件,一般应获得省级或部级教学成果一等及以上奖励。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应为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并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 特等奖教学成果应在职业教育教学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在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中取得特别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在全国产生重大影响,并经过不少于4年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 一等奖教学成果应在职业教育教学理论上有创新,对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有重大示范作用,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重大成效,在全国或者省(区、市)内产生较大影响,一般经过不少于4年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 二等奖教学成果应在职业教育教学理论或者实践的某一方面有重大突破,在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并经过不少于2年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 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

湖南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2016-06-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调动广大科研人员从事高水平、原创性科研活动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学校科研工作的整体水平和科研实力,根据学校发展阶段性需求,对在科研工作中取得优秀科研成果的我校在编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设立重大成果奖、高水平论著奖。 第二章重大成果奖励 第三条对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重大科研成果奖的科研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奖项类别及奖励标准如下: 表1 重大成果奖励额度表

第四条我校与外单位合作获得的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和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人文社会科学)奖,按相应等级奖金的1/N计算(N为我校在获奖单位排序中

的序号)。 第五条部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中央、国务院各部(教育部除外)、委、办设立的各类科学研究奖项,教育部认定的全国性各类基金奖以及全国教育科学、艺术科学、军事科学规划办设立的社科成果奖。 第六条学校对哲学社会科学的社会服务与文化传承优秀成果进行奖励。对策研究类咨询报告的奖励见《湖南大学资政研究专项项目实施办法(暂行)》(湖大科字[2014]5号)。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茅盾文学奖、华表奖等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奖项,视情况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后给予2-5万元奖励。 第三章高水平论著奖励 第七条学校鼓励原始创新,对我校科研人员发表的高水平论文(类别为Arti cle、Review或研究性Letter)和著作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表2 高水平论文奖励额度表(自然科学类)

第八条SCI分区按中国科学院SCI分区计算;影响因子按ISI发布的《期刊引用报告(JCR)》计算。

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方案(最新)

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为全面引进激励机制,规范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全体教职工积极开展教育科研教研活动,以教育科研推动学校的工作,特制定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一、技术开发成果及技能竞赛 1.承担学校分派的需参评参赛的技术开发成果及技能竞赛项目: a.参加国家级成果评比获: 一等奖,每项目奖励1500元 二等奖,每项目奖励1000元 三等奖,每项目奖励800元 优秀奖,每项目奖励300元 b.参加省级成果评比获: 一等奖,每项目奖励800元 二等奖,每项目奖励600元 三等奖,每项目奖励400元 优秀奖,每项目奖励200元 c. 参加市级成果评比获: 一等奖,每项目奖励400元 二等奖,每项目奖励300元 三等奖,每项目奖励200元 2. 非学校分派的成果项目及技能竞赛项目,备案并获奖均按降一级进行奖励(国家级按省级,省级按市级进行奖励)。 二、学术论文、课件、教案等: 1.经学校送评获奖论文、课件、教案等: 国家级:一等奖,每篇300元 二等奖,每篇250元 三等奖,每篇200元 优秀奖,每篇100元 省级:一等奖,每篇250元 二等奖,每篇200元 三等奖,每篇150元 优秀奖,每篇80元 市级:一等奖,每篇200元 二等奖,每篇150元 三等奖,每篇100元 学校:一等奖,每篇150元 二等奖,每篇100元 三等奖,每篇80元 2. 经学校保送发表或发表前在学校备案的论文 a.所撰论文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每篇奖励150元 b.所撰论文在省级刊物上发表,每篇奖励120元

c.所撰论文在市级刊物上发表,每篇奖励80元 d.所撰论文在校刊上发表,每篇奖励50元 3. 每位教师每年至少撰写一篇教学方面的论文(规范的论文格式),按时上交论文者每篇鼓励50元,记入个人业务档案,未交论文者每人扣50元,记入个人业务档案。 三、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各级技能竞赛获奖,奖励办法: a.省级竞赛项目中, 获团体第一名,指导教师每人奖励400元;学生个人第一名,指导教师每人奖励300元。 获团体第二名,指导教师每人奖励300元;学生个人第二名,指导教师每人奖励200元。 获团体第三名,指导教师每人奖励200元;学生个人第三名,指导教师每人奖励150元。 b.市级竞赛项目中, 获团体第一名,指导教师每人奖励300元;学生个人第一名,指导教师每人奖励200元。 获团体第二名,指导教师每人奖励200元;学生个人第二名,指导教师每人奖励150元。 获团体第三名,指导教师每人奖励150元;学生个人第三名,指导教师每人奖励100元。 c.指导教师奖励金额在同一次项目竞赛中取团体或个人奖金最高额,不累计。 四、教学评比奖励 1、代表学校参加市组织的公开课获奖: 一等奖:300元 二等奖:200元 三等奖:100元 2、校内公开课按参加总人数30%取奖,一等奖100元,二等奖80元,三等奖50 元。 五、由劳动部门的社会团体评出成果、论文、课件按降一级奖励(全国的按省级, 省级按市级) 六、个人私自送评或发表的成果、论文需在送评或发表前到学校备案,不备案者不 奖励。 七、以上成果、论文、课件、教案、竞赛等为上级部门举办评比活动,有文件下发 学校的。发表论文为职业教育、相关行业正规刊物。 八、内容类似的论文、成果不重复奖励,奖励按最高等级给予。 九、以上未尽奖项,由学校另行定奖。获得名次的奖项,学校还将颁发获奖证书, 并记入教师业务考核档案,作为教师业务考核,职称评定及晋级增薪的重要依据。本方案从批准之日起执行。 教务科

职业教育级教学成果奖

职业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 申报表 成果名称 成果完成者 成果完成单位 推荐单位名称及盖章 推荐时间年月日成果所属类别 代码□□□□□□ 序号□□□□□□ 编号 青海省教育厅制

成果持有者承诺书 在申报成果奖过程中,本人自愿做出如下承诺: 对填写的各项内容负责,成果申报材料真实、可靠,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未弄虚作假、未剽窃他人成果。 成果持有者签字: 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签章): 年月日

填表说明 职业教育教学成果重点奖励针对目前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有效解决办法,尤其对推进专业建设和课程改革,改进教学方法,推进信息化教学,培养技能型人才,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增强学生就业和创业能力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应用推广价值的成果。《职业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是教学成果奖申请、推荐、评审、批准的主要依据,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格式、栏目及所列标题如实、全面填写。 一、封面 1.成果名称:应准确、简明地反映出成果的主要内容和特征,字数(含符号)不超过35个。 2.成果完成者、成果完成单位:个人名义申报的,填写成果主持人姓名,并写上所在单位名称;以单位名义申报的,填写成果主持单位名称。集体完成的成果,成果完成者和成果完成单位按照其贡献大小从左至右或从上到下顺序排列,不限人数和单位数,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3.推荐单位:各职业教育学校。 4.推荐时间:指推荐单位决定推荐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5.成果所属类别:按下条成果内容代码中的规范要求填写。 6. 代码:组成形式为:abcde,详释如下: a:成果属中等职业教育填1,高等职业教育填2,其他填0。 bc:成果所属专业类(中职)或专业大类(高职)代码(例:属中职农林牧渔类的填01,属高职交通运输大类的填52),成果属公共基础课程的填00,面向所有专业的填99。 *专业类(大类)代码对照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和《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的专业代码填写。 d:成果完成人为一人填1、两人填2、三人填3、四人填4、五人填5,超出5人填0。 e:成果内容属教书育人填1,教学改革填2,教学建设填3,教学管理填4,其他填0。 7. 序号:由推荐单位填写。组成形式为Zabcde,其中: Z代表教育类型,即职业教育; ab为推荐单位代码(详见下表); cde为推荐单位所推荐成果的顺序号。 例如:序号“Z01001”为青海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推荐的、编号为001的成果,

第六届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附件1: 第六届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第六届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成果奖授予在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主要目的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调动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促进高等教育协调发展,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教学成果要注重实用性,所解决的问题要有针对性,不要空泛。要能够针对目前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解决问题的方法,实施效果显著,具有创新点和应用推广效果。 第四条教学成果主要包括: (一)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其相关的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二)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及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三) 所报高职成果要符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改革指导思想,能够彰显“做中学,做中教”的高职教育教学改革特点。 第五条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2005年以来完成并且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并达到以下标准的成果可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国内首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具有重大的应用推广价值的,可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在已有成果基础上部分首创,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取得较大的人才培养效益,具有较大的应用推广价值的,可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在运用已有成果的过程中有创新和发展,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较大的人才培养效益,具有较大推广应用价值的,可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推荐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第六条在同等水平情况下,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教师的成果和西部地区高校成果可优先获奖;经过国家教学改革立项及“质量工程”的项目教改水平显著的可优先获奖。 第七条各级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第八条申报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具有特殊情况的成果(指涉及国家机密、安全,不能公开的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按其隶属关系

大连理工大学学生奖励办法(试行)

大连理工大学学生奖励办法(试行)

大连理工大学学生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理工大学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指在校通过注册取得大连理工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学业成绩、科技创新、社会工作、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以及先进班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主要分为颁发奖学金和授予荣誉称号。 第四条各类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大连理工大学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是各类奖学金的管理机构,学生工作处是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学部(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奖励的类别及设置 第五条先进班集体奖学金 为培养集体主义精神,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特设立先进班集体奖学金,授予校“先进班集体”、“优秀毕业班集体”荣誉称号。

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并充分发挥特长,特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对于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根据评选条件分别授予“校优秀学生标兵”、“校优秀三好学生”、“校三好学生”、“校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

对于获得校优秀标兵称号的学生,在各类奖学金的基础上额外奖励现金4000元。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 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年8000元。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沪二工大科〔2019〕302号 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我校教师塑形铸魂科学家精神,在科研道路上勇攀高峰,争取更多高层次的研究项目,多出高水平的科技成果,承担有影响力的产学研项目,进一步提升学校学术地位和影响力,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建设服务,结合我校实际,特试行本办法。 第二条本奖励办法遵循重点支持应用技术型高校分类评价指标、奖励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重视原创高端原则,鼓励教师多出高质量研究成果。 第二章奖励原则 第三条引领原则:高层次成果和高层次人才相结合。以激励产出符合学校发展要求的标志性成果为导向,重点奖励高层次、高水平、高质量的原创性科研成果,重点支持影响力大、显示度高、对学校发展贡献突出的科技人才。 第四条平衡原则: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相结合。鼓励创造在学术界和产业界有较高影响力的科研成果。基础研究以高水平项目、高水平论文为重点。应用研究以成果获奖、自主知识产权、技术转移转化、有影响力的产学研项目。 第五条分类原则:项目、论文、奖项、专利等类别相结合。鼓励获得有影响力的奖项、立项高水平横纵向项目、授权发明专利、发表高水平论文等。 第三章奖励范围 第六条获奖成果:获国家、省部级政府奖励的成果。 第七条立项项目:以我校为依托单位申请获批的国家、省部级重要的科研或人才计划项目;大额的横向项目。 第八条学术论文:理工科被国际检索收录的学术论文(SCI论文、高被引论文、EI论文);人文社科在“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和人文引文索引(A&HCI)”、“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及指定的重要学术

报刊上发表的科研论文等。 第九条知识产权:授权的发明专利。 第十条颁布标准:获得正式颁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艺术设计展赛:被省部级及以上博物馆、美术馆或同级别的机构展示收藏的艺术、设计作品。 第十二条具体奖励范围与标准见附件:理工科类见附件一“理工科类奖励范围与标准”;人文社科类见附件二“人文社科艺术类奖励范围与标准”;设计类除按照人文社科艺术类标准执行外,对设计类展赛成果奖励见附件三“设计类展赛成果奖励范围与标准”。 第十三条未涉及成果:如果出现本办法规定以外的重大成果,由二级教学科研单位推荐,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并提出建议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也可以予以奖励。 第四章奖励条件 第十四条本办法只适用于第一署名为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取得的科研成果。 第十五条获奖成果按以下原则:获奖的科技成果以上级单位发布的奖励通告为准。 第十六条学术论文及专著按以下原则 (1)Nature、Science、ESI、SCI、EI、SSCI、CSSCI论文以当年度1月1日后见刊,且以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或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等具有检索资质的检索结果为准。SCI分区以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JCR期刊分区(大类)数据为准。 (2)论文均由通讯作者决定分配,多通讯作者的由第一通讯作者分配。无通讯作者的由第一作者分配,多名第一作者(共同作者)只认定顺序第一的作者。 (3)论文不包括会议论文、译文、文献整理、散文、诗歌、随笔、访谈等。 第十七条知识产权按以下原则:发明专利以国际或国家专利局颁发的证书为准,只奖励排名为我校教职工的第一发明人。 第十八条立项项目按以下原则 (1)科研项目以科研处登记的上级管理部门下达的正式批文、任务书或合

长春大学学生奖励办法

长春大学学生奖励办法 第一条奖励项目 (一)学生在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的过程中,做出显著成绩者,学校给予奖励。 (二)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授予”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对优秀学生颁发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标准按《长春大学奖学金、少数民族补助、学生活动经费实施标准》执行。 (三)为鼓励学生全面发展和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而设立单项奖励。单项奖励包括“优秀学生干部奖”、“科研成果奖”、“精神文明奖”、“文体活动奖”、“学习进步奖”、“创新活动奖”或其它奖励。 (四)对在思想、学习、作风、活动和遵守纪律等方面表现突出的集体,授予“优秀班级”、“优秀学风班”或其它荣誉称号。 第二条奖励条件 (一)优秀学生 1.德育方面: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和年、班级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并表现出良好的文明修养,学期思想道德素质定量考评成绩70分及以上(按《长春大学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定量考核评定办法》)。校级优秀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定量考核成绩90分及以上;院级优秀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定量考核成绩80分及以上;年级优秀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定量考核成绩70分及以上。 2.智育方面:学期各门考试(含体育课)、考查课程[必修(含体育课)、选修课程]学习成绩的分数均在及格以上,各门考试、考查课程学习成绩的平均分数(必修、选修课程学习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排名进入同年级、同专业前50%行列,大学外语、公共计算机课程通过学校规定的相应级别考试。校级优秀学生各门考试、考查课程学习成绩的平均分数(必修、选修课程学习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排名进入同年级、同专业前1O%行列;院级优秀学生各门考试、考查课程学习成绩的平均分数(必修、选修课程学习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排名进入同年级、同专业前30%行列;年级优秀学生各门考试、考查课程学习成绩的平均分数(必修、选修课程学习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排名进入同年级、同专业前50%行列。 (1)学时制情况下 ①计算出平均成绩 平均成绩=∑(课程成绩×课程学时数) 该学期修课程的学时总数 ②平均成绩采取四舍五入法记载到小数点后一位, ③平均成绩的计算包括考试课程和考查课程, (2)学分制情况下

河南大学科研奖励实施办法

河南大学文件 校发〔2009〕286号 河南大学 关于印发《河南大学科研奖励实施办法》的 通知 全校各单位: 《河南大学科研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河南大学科研奖励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多渠道申请高层次科研项目,推出高质量研究成果,推动我校科研事业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对科研业绩的衡量坚持以量化为形式,以质量为内涵,鼓励科研精品的产出。 第二条科研奖励范围包括科研论文、学术著作、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奖、文艺创作、发明专利和成果转化。具体如下:(一)科研论文 1.自然科学学术论文 在《SCIENCE》、《NATURE》杂志上发表的论文,由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奖励金额; 发表在SCI一区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00元; 发表在SCI二区的论文每篇奖励50000元; 发表在SCI三区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0元; 其它被SCI收录论文或发表在学校规定的A类期刊的论文每篇奖励8000元; 被EI收录论文每篇奖励6000元; 发表于学校规定的B类期刊上的论文每篇奖励4000元; 发表于学校规定的C类期刊上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 2.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论文 被SSCI收录的论文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

奖励50000元; 发表于学校规定的A类期刊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0元; 发表于学校规定的B类期刊的论文每篇奖励8000元; 发表于学校规定的C类期刊上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 3.根据权威部门发布的SCI论文引证数据,从论文发表第二年起,三年内单篇他引次数大于10次(含10次)者,每次奖励1000元。 4.根据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数据,从论文发表第二年起,三年内单篇他引次数大于10次(含10次)者,每次奖励1000元。 5.书评和会议综述分别按所刊载期刊奖励标准的50%和30%计算奖金。 6.同一论文被不同索引或收录源收录,按层次较高者认定,如已按低层次计算的,可补发奖金差额。 (二)学术著作 1.在学校规定的30家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按每万字1000元奖励,教材、编著、译著按每万字500元奖励。 2.在其他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按每万字500元奖励,教材、译著按每万字200元奖励。 3.文学作品、音像出版社出版的电子书籍按每万字500元奖励,教材、编著、译著按每万字200元奖励。 4.论文集既不能以论文形式单独申报,也不能作为著作类成果整体申报。

教育部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实施《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发挥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在教学实践、改革、研究中的引领和激励作用,提高教育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教师、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申请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以及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推荐、评审、授奖与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基础教育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高等职业教育除外)和成人高等教育。其他类型的教育根据其所实施的教育层次,申报相应的教学成果奖。 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条(行政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并确定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各个奖励等级的数量、奖金数额、评审期限等。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每类特等奖不得超过1项、一等奖不得超过20项、二等奖不得超过50项,评审结果可以空缺。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每4年评审一次。 第四条(基本条件)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教学成果,应当符合《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第二条、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其中,经过教育

教学实践检验的时间应当达到4年以上。 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教学成果的具体表现形式,分别由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具体确定。 第五条(奖项及标准)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 特等奖教学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在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中取得特别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在全国产生重大影响。 一等奖教学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创新,对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有重大示范作用,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重大成效,在全国或者省(市、区)域内产生较大影响。 二等奖教学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理论或者实践的某一方面有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显著成效。 第六条(评审原则)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推荐和评审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应当坚持以下导向: (一)坚持贯彻实施国家教育方针,有利于实施素质教育; (二)坚持质量第一,突出实践性和创新性; (三)坚持向一线教师倾斜,有利于鼓励青年教师从事教学工作; (四)坚持专家评审。 第七条(评审组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对国家级教

北京大学学生奖励条例

北京大学学生奖励条例

北京大学学生奖励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和建设者,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有关规定及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突出精神奖励的原则。 第三条凡本校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条例给予奖励。 本条例所述本校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专科生、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奖励种类和方式 第四条学校设立以下若干个人奖: (-)“学生五·四奖章”奖; (二)“三好学生标兵”奖; (三)“三好学生”奖; (四)“优秀学生干部”奖; (五)学习优秀奖; (六)红楼艺术奖; (七)五·四体育奖; (八)社会工作奖; (九)“优秀毕业生”奖; (十)其他奖。

第五条学校设立以下若干集体奖; (一)学生工作先进单位奖; (二)“班级五·四奖杯”桨; (三)优秀班集体奖; (四)先进学风班奖; 第六条学校对获得上述奖励的个人与集体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令嘉奖; (三)通报表扬; (四)颁发喜报; (五)颁发奖章或证书; (六)颁发奖金或纪念品。 第七条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奖励条件 第八条“学生五·四奖章”评奖条件 (一)“学生五’四奖章”为学校授予学生个人的最高荣誉。 (二)条件: 1.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习成绩、体育锻炼等方面表现突出,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受到群众公认和好评。 2.获得过校级或校级以上“三好学生”及相当的荣誉称号。 3.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对国家、社舍、学校做出特殊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或积极的社舍影响;(2)在学术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

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教师和科研人员科学研究的积极性,进一步健全、完善科研激励机制,不断增加标志性科研成果,提高学校创新能力和科研实力,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设立以下科研奖励类别: (一)科研成果奖类。科研成果奖是指政府及国家准予登记的社会力量设立科研成果奖励。科研成果获得政府设立的省级及以上、国家准予登记的社会力量设立的奖励后,在各类奖励颁发奖金的基础上,学校将对成果获得者再给予配套奖励。 (二)规划设计类。凡以我校名义承担的建筑与规划设计获得由政府部门评选出的省部级及以上优秀规划与设计奖的,学校将对规划设计者给予奖励。 (三)项目培育类。国家级科技奖励和国家级重大科技课题的组织与申报,学校对拟申报项目组给予奖励。 (四)学术著作、论文类。出版著作、学术论文在中文核心期刊或国外正式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被一些重要索引收录等,学校将对作者给予奖励。 (五)美术及设计作品类。凡以我校名义创作的美术及设计作品获得政府部门设立的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学校将对作品创造者给予奖励。 (六)职务知识产权授权类。对取得职务知识产权授权的发明者或设计者,学校根据授权种类给予奖励。 (七)技术成果转让类。为进一步调动我校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对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我校教师进行奖励。 (八)科技先进类。科技先进包括学校在授奖年度内评选出的申报科研成果奖先进组织、科技先进集体和科技先进个人。 第三条对我校为第一(含唯一)完成单位且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为第一完成

人的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后,学校将根据获奖级别给予获奖者以奖励。 1.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教师和科研人员,学校的奖励金额为80 万元;获得上述奖励二等奖的教师和科研人员,学校的奖励金额为50 万元。 2.对科研成果获得政府设立的省级(含教育部)科技进步奖、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成果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获得者,学校的奖励金额分别为20 万、10 万和5 万。 3.对获得国家级奖励或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科技成果的学科或科研基地,学校将进行重点投入。 第四条对我校为非第一完成单位且获得政府奖的科研成果(限第三条涉及奖项),按以下原则确定奖励金额: (一)国家级奖励 1.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完成单位同样情况下的75%。 2.我校为第三完成单位,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完成单位同样情况下的50%。3.我校为第四完成单位及以后的,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完成单位同样情况下的25%。 (二)省级(含教育部)奖励 1.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完成单位同样情况下的60%。 2.我校为第三完成单位,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完成单位同样情况下的30%。3.我校为第四完成单位及以后的,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完成单位同样情况下的10%。 第五条对以个人名义获得国家级奖励的科研成果,按以下原则给予获奖人以奖励: 1.获得国家级奖励一等奖的科研成果,学校给予获奖人2 万元奖励; 2.获得国家级奖励二等奖的科研成果,学校给予获奖人1 万元奖励。

教学成果奖评审与奖励办法

教学成果奖评审与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教育教学研究与创新,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质量,尊重教育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根据国家《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河南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成果。主要包括: (一)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其相关的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二)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第三条学校教学成果奖每2年评选1次,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3个等级。特等奖项可空缺。 学校从校级特等奖和一等奖的教学成果奖中择优遴选推荐申报河南省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完成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且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通过省级以上教学成果鉴定或者学校专家委员会验收结论优秀的教改课题,并达到下列标准的成果可申报学校教学成果奖:(一)国内或者省内首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具有重大的应用推广价值,可申报教学成果特等奖; (二)在已有成果基础上部分首创,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并取得较大的人才培养效益,具有较大应用推广价值,可申报教学成果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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