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和担保公司合作方案
银行担保公司业务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担
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某某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公司是指以担保为主营业务,并与
本行建立合作关系,为本行客户办理信贷业务提供保证担保
的专业担保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公司客户授信、个人客户贷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公司。再担保机构,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与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应当遵循“严格准入、动
态监测、统一管理、风险可控”的原则。
(一)严格准入。本行对合作担保公司进行准入审批并实行
名单制管理,各分支机构不得与准入名单以外的担保公司建
立合作关系。
(二)动态监测。本行对合作担保公司各项风险指标及保证
金进行全程跟踪、动态监测,一旦指标不符合要求,应及时
暂停或终止业务合作。
(三)统一管理。同一家担保公司对本行提供的担保,无论
是个人业务还是公司业务、一般担保还是补充担保,都要纳
入管理范围,按照担保责任总量对各项风险指标进行统一监
测、控制。
(四)风险可控。分支机构应当围绕担保贷款业务的风险大
小,加强日常管理,确保有效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除担保额度外,不对担保公司提供银行贷款等直接授信支
持。
第六条担保公司提供的保证担保,须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七条总行信贷审批部负责全行合作担保公司的额度管
理,总行小企业银行部负责合作担保公司的准入审核、信息
披露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准入管理
第八条总行对合作担保公司实行准入审批,分行(管辖行)在授权范围内实行准入审批,未经批准,分支机构不得与担
保公司建立合作关系或接受其提供的担保。
第九条基本准入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主体资格或具备法人主体的授权,依照
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及年检手续,经营许可证、营业执
照等相关证照齐全有效;
(二)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担保业务;
(三)注册资本应满足当地监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
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且真实、到位。
某某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对某某辖区内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
注册资本规定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亿元;在省内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
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在省内设区市范围内开展融资
性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在省内县域范围内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四)资产结构合理,流动资产占比原则上不低于70%;(五)有自己的财务、项目评估等专业人员,主要高级管理
人员拥有5年以上的经济、金融行业从业经验;
(六)原则上须有两年以上稳定持续经营记录,且无恶意拒
绝履行担保代偿责任等不良信用记录。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
人、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业务操作流程、财务监管制
度、内控制度等,完善的信用风险分析评价体系,能依照规
定程序对担保项目自主进行评估并做出决策;
(八)建立了可核实、透明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风险准备
金制度;
(九)其必要条件。
第十条优先选择由政府财政控股、担保业务主业突出、管
理规范的担保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