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局内部财政专户的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是指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存储、管理和核算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的专用账户。财政专户由财政局国库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条财政专户的设置应按照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要求,遵循“规范、统一、高效、精简”的原则。同一性质或相似性质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财政专户,实行同户分账核算。特殊情况可按资金渠道开立财政专户。

第四条财政专户原则上应在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立账户。在其他商业银行开立财政专户,须报经市政府批准。第五条财政专户统一使用《拨款凭证(支款凭证)》或《电/信汇凭证》作为支付凭证,一律不得使用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不得提取现金(有特殊规定要求的除外)。人民银行今后若出台新的凭证使用规定,从其规定办理。

第二章财政专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第六条业务科开立、变更和撤销财政专户,应先向国

库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再由国库部门提出意见,报经相关领导研究决定。

第七条业务科开立财政专户的申请,应详细说明新开账户的依据、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和使用期限,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一)市级(含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设立账户文件;

(二)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文件;

(三)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第八条对于开立几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财政专户,以及没有必要存在的财政专户,应及时予以撤户。

第三章财政专户的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财政专户印鉴由主任和分管副主任分别保管。预留印鉴发生变化,国库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换手续。

第十条财政专户印鉴要用专门保险柜保管,实行分人分印管理。印鉴移交时要实行平行移交,不交叉移交。对停止使用的印鉴移交档案室保存。

第十一条国库配备专人分别担任财政专户的会计和出纳,负责办理银行往来业务及财政专户的管理和核算。会计和出纳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十二条财政专户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分账核算、统

一调度。财政专户资金的支配使用权和债权债务的处置权属于各业务科,国库负责财政专户资金的审核拨付及财政专户资金的会计核算和归档工作。

第十三条国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财政专户资金的会计核算和归档。

第十四条财政专户资金的各种专项业务报表及单项决算,由业务科负责编报;总决算参照预算内管理,由业务科报送国库,国库汇总上报。

第十五条国库与开户银行、业务科按月核对财政专户资金的收支、结余,以及总账和明细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第十六条业务科和国库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等部门对财政专户的监督检查工作,国库部门负责会计事项的解释,业务科负责业务事项和债权债务的解释。

财政专户清理整改工作情况报告

关于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情况 报告 市财政局: 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清理整顿财政专户的整改 通知》(川财库[2012]4号)文件精神,我县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财政专户整改工作,再次对财政专户进行了全面清查,现将整改工作情况报告如下:一、统一思想,扎实开展清理。根据全市财政专户整改工作的安排部署,我局高度重视。一是认真组织学习文件。充分认识开展清理整改工作的重要性,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对相关工作做统一部署。二是分步骤扎实推进。自5月初全面启动清理整改工作后,局内各股室通力配合。首先在股室内部开展自查自纠,对本股室涉及专户对照八点问题逐一检查,提出意见上报国库;其次国库对各股室上报情况严格梳理审查,提出汇总意见上报领导小组;最后由领导小组下达整改意见,各股室贯彻执行。三是以此次整改为契机,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财政专户管理制度,形成各个环节、各个工作岗位之间的互相监督、互相制约,建立财政专户管理的长效机制。 截止目前,我县财政专户保留21户,其中非税收入5户、社保基金户4户、国库存款户1户、专项支出11户。去年7月至今共销户19户,其中社保基金户4户,国库存款户1户、专项支出14户。 二、针对问题,认真落实整改。对照省财厅关于清理整顿财政专户整改工作提出的八个方面的问题,我县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 (一)专项支出专户开设过多、过乱的问题 我县从去年开始对凡是无国务院、财政部、省政府和省财政厅正式有效文件依据开设的专户,一律进行撤销;对于中央文件已废止或政策已不执行,但省政府及省财政厅文件仍保留的专户,包括国债转贷资金、消化粮食挂账资金、国家储备粮油资金专户等全部按规定撤销。到目前为止,共撤并上述问题专户8个。 (二)违规开设不符合基本条件专户的问题 对尚保留的垃圾污水处理建设资金账户进行了撤销处理,无其他违规开设不符合基本条件现象。 (三)社会保险基金多头、重复开户的问题 严格执行一家商业银行只开设一个社保基金专户的规定,在2011年撤销了4个社保基金专户,现一家商行保持只有一个社保专户。因有一个社保基金在银行存有定期未到期,所以暂时保留4个。 (四)非税收入专户管理的问题 切实做到非税收入专户在一家商业银行只开设一个专户的规定,同时加强非税收入入库的管理,确保非税收入及时入库。 (五)财政专户归口管理的问题 我县自2011年来就将财政专户全部归口到国库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并逐步完善归口管理后各股室职责分工,业务股室继续负责并加强相关业务管理,国库主要负责专户资金管理,逐步形成财政内部“管事”与“管钱”分离的制约机制。 (六)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选择与管理规范的问题在专户开户银行的选择上,综合考虑了银行资质、内部控制水平、服务水平等因素,与开户银行签订了规范的委托代理协议。 (七)国库资金采取“以拨作支”方式调入财政专户的问题 在下阶段工作中,我们将切实消除除财政补助社保基金的资金,以及粮食风险基金等国家另有规定的专项支出资金外,将国库资金调入财政专户的做法;同时加强了财政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杜绝将将非专户管理的资金调入财政专户。 (八)财政专户管理基础工作的问题

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办法两篇

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办法两篇 专项资金指公司从特定资金形成的,或向国家、省、市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进行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申请,获得批复或批准,并划拨到公司账户的资金。 专用基金、专项拨款、专项资金和专项借款。 1、各项专项资金的形成、建立、提取、使用都必须符合国家及相关直属部门管理规定。 2、对各种专项资金要单独核算,划清与生产经营资金开支的界限,不得互相占用。 3、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提高使用效率。 4、在资金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使各项专用资金正确使用并达到预期目的。 5、建立好专项资金使用台账,加强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及使用监督管理。

1、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银行开户、划拨、审核、支付,资金预算、决算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批、监督与审查,以及各项专用资金的汇总与分析。 2、项目申请单位:根据项目归口部门,负责各个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论证与可研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备案、申请及报批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对应项目评价、验收与对外对上汇报工作,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专项资金的申请进行指导,提供技术支持等。 3、项目承担单位: 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项目的前期组织、项目试验、生产运营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资金使用台账的建立及情况说明,进行资金使用各阶段的小结及统计,负责项目运行各阶段的总结及数据统计工作,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 4、其他各相关部门: 根据归口及部门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运行各过程中的配合工作,包括项目委托外协、项目材料采购、证照申办、运营管理等。

1、论证:密切关注相关国家规定及相关行业信息,对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牵头,组织相关技术经济部门、实施单位等进行项目筛选及论证,就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材料及项目可研报告。 2、申请/报批:由项目申请单位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申报材料, 形成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并就项目进展进行全程联系及跟踪,定时向公司汇报进展,对获批项目及时移交集团公司财务及项目执行单位。 3、划拨/审批:财务处在接到相关批复文件后,负责向专项资 金划拨部门提供企业专项资金指定帐户,并及时到各级财政部门跟踪专项资金到位情况,完善相关划拨手续。按照专项资金申报项目,由专项资金项目使用部门按公司资金管理规定程序进行资金申请,投入项目运营。 4、使用:专项资金使用严格按项目资金申报计划执行,公司自有资金同步配套,按比例使用,不得优先使用专项资金。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指定专人建立台账,并跟踪、监控专项资金的全程使用,定期进行资金使用的汇总、分析。专项资金项目工程(或试验)完毕及时按规定办理工程决算与财务结算,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完整。

财政资金专户管理重在规范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4a13115332.html, 财政资金专户管理重在规范 作者:孙建国刘战朱利辉 来源:《金融经济·学术版》2011年第02期 摘要:本文对财政专户运行过程进行了分析研究,探讨了财政专户存在的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对经济运行的影响,对如何规范财政专户管理进行了深入的思考。 关键词:财政资金专户专项资金国库单一账户 财政资金专户是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和制度的规定,将资金存放在金融机构,实行专户储存、专项核算、专户管理的一种财政性专项资金账户。实行财政资金专户管理制度,对于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避免发生资金挤占、挪用现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随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会计核算制度的变革,财政资金管理要求的提高,财政资金专户管理中的弊端也显现出来,亟待研究解决。 一、基本情况 财政资金实施专户管理,能够提高财政资金的调度能力和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一是保证了资金优先供应,从一般预算资金中分离中来,优先保证社会保障资金的及时到位。二是防止了专项资金倒流用于弥补正常经费的不足以及专项资金横向流动用于其他方面的支出。三是约束了政府和财政部门的不规范行为,促进了争取的项目资金和投向的一致性。据岳阳调查统计,目前,岳阳全辖共开设**个专户,按照种类划分,有社保类(养老、医疗保险专项资金等)、基建类(如城市建设资金、交通设施建设资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等)、教育类、农业和农补类(主要是对农、渔、林业的直补资金)等六大类。按财政资金存储地点分类,财政资金专户分别开设在国有商业银行(如工行、建行、农行、中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邮政储蓄银行)、政策性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其他商业银行(交通银行等),其中国有商业银行开户数占比为74%。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5月14日财社[2003]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自1999年7月1日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共同颁布实施《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以来,各地认真贯彻执行,许多地区还制定了实施细则,对加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各地在执行制度过程中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亟待进一步明确。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社会保险费要按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据实征缴。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费的具体征缴管理办法,尽快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三费”统一征收,确保应收尽收。 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实行收付实现制。按规定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预缴的社会保险费以及按国家规定应记入的其他各项社会保险费收入应及时全额记入当期社会保险费收入。为满足个人账户记录等需要,对预缴的社会保险费收入应建立相关台账进行管理。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要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严禁以物抵费。严格执行劳动保障部、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号)的有关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实施前已形成的实物资产要尽快变现,变现取得的净收入全部计入当期社会保险费收入。企业破产后用于清偿社会保险费的实物资产以及因缴费单位欠费由法院强制执行收缴的实物资产,均应在变现后计入当期社会保险费收入。对于实物资产的处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定具体办法,规范程序,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堵塞漏洞。 三、加强部门之间协调配合,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和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填制和取得原始凭证,及时、准确传递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及时报账、定期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证相符,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票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统一监制。实行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可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和税收完税凭证作为征收票据。票据的设计要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一式多联,既方便缴费单位和个

当前基层财政专户管理问题亟待理顺

当前基层财政专户管理问题亟待理顺

当前基层财政专户管理问题亟待理顺 2011年04月18日00:00 金融时报[夏淑萍] 访问次数:300 字体:大中小 当前,基层财政部门资金专户过多、资金管理分散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由此也引发了一系列扰乱宏观政策协调管理的问题。就此,笔者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要尽快对财政专用账户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建议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门开展一次针对财政专用账户的清理整顿活动。对检查中合理合规的账户给予保留,对性质相同的账户进行归并,对不合规的账户予以强制撤销。 二要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一是加强对财政专用账户开立的管理。对现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进行相应修订,增加有关财政资金专户开立及对国库资金账户管理方面的管理规定,规范财政资金专户开立行为。同时,规范财政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流程,确保其账户开立的合法、合理、合规。二是切实做好财政部《关于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并结合当前出现的新情况、新

与在他行财政专户之间经常使用转款的方式来回转移财政资金。以上可以看出,财政专户俨然成了个别财政部门操控预算执行进度的工具,削弱了财政资金管理的透明度,严重影响了国家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和真实性。 4、存在着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大量的财政专户的存在,使得巨额财政资金存放在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经营的性质决定了其具有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尤其是部分地方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得到了地方政府大力支持,其主要资金来源是财政存款。但这些小银行抗击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一旦发生流动性风险,势必殃及财政资金。 三、原因分析 多年来,由于大量财政专户的存在,管理比较混乱,不仅分散了政府的财力、加大了对政府预算执行监督的难度,对财政资金的集中使用,政府预算的顺利执行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而且巨额财政资金游离于国库之外,成为了商业银行竞相追逐的对象,为滋生腐败提供温床。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制度原因。目前,对于财政专户的管理没有一部可供操作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散落在人民银行、财政部的部门规章或制度规定中。《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虽然统一规范了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但对财政专户的规定比较笼统,随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原有的财政专户管理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要求或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的需要。 二是体制原因。对财政专户及各种专项资金缺乏强有力的监控,既有历史遗留的问题,更有机制的原因。目前我国的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均集中在财政部门,对于这种过于集中的权力缺乏明显的制约,从而使得财政部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支配财政资金,而财政专户正是躲避有限监督的最好载体,从而导致了大量财政专户的存在。另外,地方政府处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财政专户的规范和清理没有给予充分关注,也导致财政部门弱化了对各种专户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财政专户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三是利益驱动。商业银行争抢财政资金资源导致预算专用账户增加。近年来,金融业发展较快,机构众多,竞争激烈,各行绩效考核压力大,财政资金成为各家金融机构争抢的资源,为平衡与各家金融机构的关系,各地财政部门将预算外资金和集中汇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专项收入、罚没收入等,分配到各金融机构,导致财政专账户的大量增加。 四、规范财政专户管理的措施建议 1、制定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尽快制定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系统地规定财政专户管理的具体措施,从制度上明确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等部门在财政专户管理方面的职责,清理、撤销不合规专户,并统一规范财政专户开设、使用和管理。2、明确界定商业银行财政性资金缴存范围 目前,商业银行一般将财政专户设置在单位活期存款科目下,作为一般性存款按照规定比例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财政专户资金成为商业银行信贷扩张的重要基础。为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建议尽快将财政专户资金列为财政性存款的划缴范围,要求商业银行按100%比例向中央银行缴存,以控制资金风险。 3、加强对财政专户的监督 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财政专户内部管理制度,上级财政要加强下级对财政专户资金使用的监督,各级财政要定期、不定期地向政府和社会公布财政专户资金的收支和结余等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人民银行要充分发挥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办理国库经收业务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管作用,通过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督,促进规范财政部门规范开立和使用财政专户;审计部门进一步加强对财政专户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检查,促进政府部门和其他预算执行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4、取消财政专户,将预算外资金统一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管理 随着国库核算电子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尤其是国库直接支付财政补贴资金的成功实践,处于现代支付系统核心的中央银行更能够方便、快捷地为财政提供全方位服务,取消财政专户、将财政资金全部纳入国库管

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系统操作手册

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系统操作手册 前言 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系统为财政局财政专户资金专用核算管理系统平台,系统服务器统一部署,按照财政部财对政专户资金归口核算的要求统一部署,同时根据各地州财政局对大理财政专户的概况统一 制定核算管理口径,统一核算平 台,同时对于部分特殊业务,可根据各县实际增设内部核算口径。 操作手册 一、登陆上线配置 该系统可同时提供web登录和客户端登录两种模式,web登录即网页登录,通过浏览器直接输入网址登录,登录网址另行公布,下面主要介绍客户端登录模式。 1、客户端安装:打开解压后的“保会通软件安装盘”文件,双击“setup”安装文件或点击右键,选择“以管理员身份运行”,按提示点击“下一步”,勾选“我接受协议”,“下一步”,勾选版本号,点击“完成”。如下图:

2、导入服务器数据库证书:安装完成后,双击桌面软件图标 ,在登录窗口中“数据库”选项中选择为 ,点击“配置”,选择“从授权证书导入”在弹出的证书选择窗口中选择证书 ,打开后便导入证书,点击确定完成登录配置。如下图: 3、登录系统:证书配置完成后,将模式选择为“直接登录”,输入帐套号“0001”,输入当前年度“2017”,输入你的操作员代码,输入密码点击打开便完成首次登录,首次登录完成后下次自动默认登录选项,只需输入密码便可登陆系统。注意初始化密码为操作代码或者空密码。

4、密码重置:首次登录若为空密码,登录后系统自动提示设置密码,要求输入老密码(空密码时直接点确定)后,输入两次新密码便完成密码重置。也可以点击系统左上角“操作密码”对密码进行修改。二、系统调整更新 本系统具有自动更新客户端程序的功能,部分操作系统不能完成自动更新的需要卸载老版本后重新安装配置,卸载方法,点击“开始”,点击“所有程序”,找到“保会通软件”点击“卸载”,选择要卸载的版本,点击“完成”。完成卸载后用新版本安装盘,按照上述安装配置步奏重新配置登录。卸载步奏如下图:

社保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安陆市社会保险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管理办法 第一条财政专户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的缴存、拨付业务,依法管理专户内的基金;通过对财政专户内的社会保险基金进行会计核算,督促检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按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方向,确保专款专用;定期向人社局和经办机构对账及通报并向政府反映和报告财政专户内各项社会保险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 情况、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存储银行及余额。 第二条用于存储社会保障基金的财政专户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1999]117号)规定设立,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认 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财政专户,在保证资金安全、方便群众、便于提高管理层次的前提下,也可以由财政局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选择其他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作为 财政专户的开户银行。 第三条我市的社会保险基金由财政局归并清理后,在财政局和人社局共同确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存款类金融机构分别开设一个基金财政专户、基金收入户、基金支出户。 第四条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封闭运行,只在设立的财政专户内发生缴存和拨付业务,其他资金不能再使用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缴存和拨付,社保基金财政专户按基金种类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挤占或调剂使用,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第五条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如下: (一)接收缴存或划入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二)接收社会保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及购买国债兑付的本息收入; (三)接收各级财政补贴收入; (四)根据人社局审核的经办机构用款计划,拨付社会保险基金; (五)根据人社局确认的市就业局用款计划,拨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 (六)支付购买国家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的资金,并加强债券管理; (七)接收上级财政专户划拨或下级财政专户上解的资金; (八)向上级或下级财政专户划拨资金; (九)办理与社保基金财政专户有关的其他业务。

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社[20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整改意见》(财库[2011]171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社保专户)管理,切实保证纳入社保专户的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规范、有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社保专户清理整顿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要求,分散在财政相关职能部门管理的财政专户必须在2011年年底前全部转 归到财政国库部门统一管理。2011年以来,财政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地方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在核查工作中,社保专户管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待进一步规范和解决。规范社保专户管理,是维护财政资金安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制度性、机制性措施。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认清形势,顾全大局,严格按照财办[2011]1号和财库[2011]171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社保专户移交、清理、归并工作。 二、明确社保专户归口管理后的职责划分。近年来,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努力下,社保专户管理不断完善和规范,制定了会计

核算、财务管理、工作规程等一整套规章制度,保证了各项社会保障资金安全运行和国家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社保专户实行归口管理后,地方各级财政社会保障部门、财政国库部门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加强沟通协调,做好移交后的衔接工作。按照“管钱”、“管事”分开的原则,财政国库部门主要负责做好账户管理(包括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管理工作,并按月按险种向财政社会保障部门提供本级社会保险基金国库征缴入库当月数和累计数以及社保专户收支相关数据;财政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做好预算指标下达、用款计划审核、业务台账记录、财务管理等工作。地方各级财政社会保障部门、财政国库部门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并进一步细化职责分工,建立规范的工作规程,确保社保专户平稳移交、安全高效运行。 三、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计息和保值增值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征收的专项计息基金,其保值增值关系到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财政部门要对开户银行提出分险种、按政策计息的要求,由社保专户开户银行提供一式多联的利息通知单,同时送财政国库部门、财政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记账,财政国库部门、财政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开户银行要定期对账,财政部门不得自行分配利息。 地方各级财政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在与有关部门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可转存定期存款或购买国家债券的基金结余数量和期限的建议;财政国库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具体转存定期存款、购买国家债券的操作方案,并按规定的程序实施。

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局内部财政专户的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是指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存储、管理和核算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的专用账户。财政专户由财政局国库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条财政专户的设置应按照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要求,遵循“规范、统一、高效、精简”的原则。同一性质或相似性质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财政专户,实行同户分账核算。特殊情况可按资金渠道开立财政专户。 第四条财政专户原则上应在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立账户。在其他商业银行开立财政专户,须报经市政府批准。第五条财政专户统一使用《拨款凭证(支款凭证)》或《电/信汇凭证》作为支付凭证,一律不得使用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不得提取现金(有特殊规定要求的除外)。人民银行今后若出台新的凭证使用规定,从其规定办理。 第二章财政专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第六条业务科开立、变更和撤销财政专户,应先向国

库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再由国库部门提出意见,报经相关领导研究决定。 第七条业务科开立财政专户的申请,应详细说明新开账户的依据、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和使用期限,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一)市级(含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设立账户文件; (二)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文件; (三)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第八条对于开立几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财政专户,以及没有必要存在的财政专户,应及时予以撤户。 第三章财政专户的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财政专户印鉴由主任和分管副主任分别保管。预留印鉴发生变化,国库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换手续。 第十条财政专户印鉴要用专门保险柜保管,实行分人分印管理。印鉴移交时要实行平行移交,不交叉移交。对停止使用的印鉴移交档案室保存。 第十一条国库配备专人分别担任财政专户的会计和出纳,负责办理银行往来业务及财政专户的管理和核算。会计和出纳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十二条财政专户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分账核算、统

区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模板】

XX区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资金 存放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机制,规范区本级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行为,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云财库〔2019〕2号)、《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云财库〔2017〕92号)、《XX市市本级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昆财库〔2019〕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区财政专户和纳入财政审批、备案管理范围的区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资金存放 管理。 第三条XX区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严格按照廉政建设要求开展资金存放工作。

(二)公正透明。资金存放银行选择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程序透明,结果透明,兼顾效率。 (三)安全优先。资金存放应当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充分评估资金存放银行经营状况,防止出现资金安全风险事件。 (四)科学评估。综合考虑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支持经济发展、资金收益等因素,科学设置资金存放银行评选指标。 (五)权责统一。实施资金存放的单位应当履行资金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组织好资金存放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存放平稳有序。 第四条参与XX区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的银行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并在预算单位所在同城设有分支机构,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本办法所称资金存放银行,包括XX区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和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银行。 第二章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 第五条XX区财政部门新开立财政专户或变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存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关于规范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主子账户业务管理的通知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规范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主子账户业务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近一段时间以来,为满足单位归集资金、分账核算的需要,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办了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主子账户业务(以下简称单位主子账户业务)。但由于各银行开办的单位主子账户业务种类多样、要求不统一,一些业务与现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产生了冲突。为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有序推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创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位主子账户业务的定义和分类 (一)定义。单位主子账户业务是指银行为同一单位存款人(以下简称单位)构建其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的主子关系,在账户之间进行交易信息同步或者办理资金定向往来和自动归集,从而实现主账户对子账户资金统一管理或者子账户对主账户资金分账核算,且主账户账号和子账户账号均可对外办理资金收付(含只收不付和只付不收,下同)的业务。 对于仅以主账户账号对外办理资金收付,子账户不对外办理资金收付、只记录主账户内部的分账,以及仅以子账户账号对外办理资金收付,主账户不对外办理资金收付、只统计记录子账户资金收付两种情况,不在本通知规范之内。 (二)分类。单位主子账户业务根据是否涉及财政专户,

分为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和非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其中,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是指银行为各级财政部门的财政专户下设子账户,满足财政资金分账核算需要的业务。非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是指除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外的主子账户业务。 二、单位主子账户业务的管理原则 (一)凡是银行为单位开立的、账号可以用于对外办理资金收付的人民币存款账户,均应纳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范围。 (二)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中,子账户与主账户合并按照一个银行结算账户进行管理。 (三)非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中,主账户和子账户分别作为独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管理。 三、财政专户主子账户的业务管理 (一)办理条件。开办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财政专户的资金性质应当为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偿债准备金、代管资金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财政部文件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2.性质相同或相似资金财政专户的开户数量满足财政部关于归并财政专户的有关规定;3.同一账户下核算的性质相同或相似资金确需按照资金内容分账核算。 (二)办理证明文件。开办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除按现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向银行提供证明文件外,还应当出具财政部同意办理子账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注明同意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的开户银行名称、账户名称、子

最新整理财政局财政资金管理情况报告.docx

最新整理财政局财政资金管理情况报告 一、专户清理归并情况 我局成立了清理整顿财政专户工作领导小组,并对局内各股室的专户情况进行了清理,截止20xx年底,共有财政专户46个,决定保留财政专户37个,撤销专户9个。 二、专户归口管理情况 涉及财政专户归口管理,局领导召开了专门会议,研究财政专户转归国库股统一管理问题,并制定了转归时间,随着大平台系统的推进,决定全部纳入国库股统一管理,目前,正在办理账户移交手续。 三、财政资金专户开设、变更、撤销审批程序 1、各业务股室按国务院、财政部、省政府、省财政厅文件要求需新开设财政专户的,应提出开户申请并附相关文件交国库股。国库股提出审核意见后,分别送分管业务股室的局领导和国库股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报局长审批后,按规定开设区本级财政资金专户。 2、财政资金专户如需变更或撤销财政专户的,国库股需会商各业务股室后提出建议意见,分别送分管业务股室的局领导和国库股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报局长审批后办理。 四、专户管理档案制度建设情况 通过专户管理档案制度,使金融机构对财政专户的开立、变更、撤销账户业务活动建立、健全账户档案信息、对账户进行查询、统计、监测,防止相同资金性质多头开设帐户的情况。 五、专户年度报告制度建设情况 每年定期报告财政专户运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如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对应措施,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完整。 六、专户年检制度建设情况 通过银行年检,对不符合专户文件规定开设的财政资金专户账户,予以撤销;对经核实的财政专户的资料变动情况,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市分行。以确保其开户资格的合规性和账户信息资料的真实、完整,保障财政专户资金收付活动的正常运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3〕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建立健全财政专户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财政专户管理,财政部制定了《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乡级财政专户管理,财政部将另行发布文件规范。文件发布前,乡级财政专户管理暂参照《财政专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3年4月12日

附件 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17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管理职能,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用于管理核算特定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 本办法所称特定资金,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偿债准备金、待缴国库单一账户的非税收入、教育收费、彩票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业务费、代管预算单位资金等。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财政部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不属于财政专户。

第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含市辖区和县级开发区)以上财政部门的财政专户管理。 第条财政专户管理遵循安全、规范、精简、统一、透明的原则。 第条财政专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二章财政专户开立、变更和撤销 第条开立财政专户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财政部文件规定开立财政专户; (二)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协议条款规定开立财政专户; (三)国库单一账户不能满足资金管理核算要求,需要开立财政专户。 第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地(市)级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原则上不超过5个,县(区)级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原则上不超过3个,在同一家银行只允许开设1个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财政部门需开设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的,在同一家银行只允许开设1个。 其他性质相同或相似的资金原则上应在1个财政专户中

县财政局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县财政局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户管理,提高财政资金运行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财办〔2006〕12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通知》(财库〔20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是指各股室(二级机构)以国务院、财政部、甘肃省人民政府或甘肃省财政厅文件为依据,按照规定程序开立、以实存资金方式管理、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资金账户。 第三条财政专户遵循“精简、统一、规范、高效”的原则设置,各股室(二级机构)所有财政专户一律归口预算(国库)股统一管理。 第二章专户开立、变更、撤销 第四条按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要求,能够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的资金,必须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确需专户存储的资金,必须提供有效的开户文件依据,包括:国务院、财政部、甘肃省人民政府和甘肃省财政厅文件。没有有效文件依据的,一律不开立财政专户。 第五条各股室(二级机构)开立财政专户,在提供有效文件依据的基础上,商预算(国库)股提出初步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后办理开户手续,并将新开专户的资金性质、开户行、账号报送局监督检查局备案。 第六条相同类型或相似性质的资金须专户管理的,除特殊情况外,不须开立新的专户,由股室(二级机构)提供有效文件依据,报局领导审批后办理并户管理、分账核算手续,并将原专户新增的资金性质报送局财政监督检查局备案。 第七条因职能调整等原因,专户管理权限须在不同股室(二级机构)之间调整

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财政专户资金拨付流程,明确股室间职责分工,加强财政专户资金的管理与监督,确保财政专户资金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业务股室主要职责 1、根据项目预算安排情况,负责向国库股提出调拨项目预算资金计划的申请,把项目预算资金调拨到相应财政专户。 2、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相关管理要求,负责向国库股(支付中心)提出支付财政专户资金的申请,把财政专户资金支付给相关收款单位。 3、负责接收国库股(支付中心)移交的收入和支付票据,并按项目管理要求进行会计核算,每月及时与国库股对账。 4、根据项目管理要求,负责监督财政预算项目的实施,确保财政专户资金的使用安全,充分发挥财政专户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国库股(支付中心)主要职责 1、根据业务股室提出的项目预算资金调拨计划申请,负责进行审核和办理调拨业务,把项目预算资金调拨到相应财政专户。

2、根据业务股室提出的财政专户资金支付申请,负责进行审核、支付票据的打印、核对,并送银行办理转账,把财政专户资金支付给相关收款单位。 3、负责到银行领取财政专户资金收入和支出票据回单,及时登记财政专户资金日记账后,并交业务股室做账。 4、负责办理各类财政专户资金的往来结算,每月按时与银行、业务股室对账,确保财政专户资金安全。 三、财政专户资金支付流程 1、归口管理业务股室根据项目预算安排情况,登录大平台,录入项目预算资金的调拨计划申请,并打印纸质调拨计划申请书,经股室负责人、领导审签后,提交国库股相关人员进行计划审批,把项目预算资金调拨到相应财政专户。 2、归口管理业务股室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项目管理要求,登录财政专户业务管理系统,录入并打印《财政专户资金支付申请书》,经股室负责人、领导签批后,提交国库股(支付中心)。 3、国库股(支付中心)财政专户资金支付经办人审核并打印《财政资金支付凭证》,提交复核和稽核岗位工作人员核对并盖齐银行预留印鉴,送交银行转账。 4、国库股(支付中心)财政专户资金支付经办人到银行领取财政专户资金收入和支出票据回单,及时登记财政专户资金日记账后,移交给业务股室。

昆明市财政局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昆明市财政局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2007-8-1 16:24【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2007年6月11日昆财库[2007]1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局内部财政专户的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是指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存储、管理和核算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的专用账户。财政专户由国库处统一管理。 第三条财政专户的设置应按照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要求,遵循“规范、统一、高效、精简”的原则。同一性质或相似性质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财政专户,实行同户分账核算。特殊情况可按资金渠道开立财政专户。 第四条财政专户原则上应在驻昆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立账户。在其他商业银行开立财政专户,须报经市政府批准。开立财政专户时,开户银行的股权状况以办理开户时的股权状况为准,并由银行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 国库处在每年的3月31日前,收集整理相关驻昆银行的股权状况,报局领导参阅。 第五条财政专户统一使用《拨款凭证(支款凭证)》或《电/信汇凭证》作为支付凭证,一律不得使用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不得提取现金。人民银行今后若出台新的凭证使用规定,从其规定办理。 第六条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严禁将财政专户资金存款转为定期存款或用于非财政支出范围的投资。 第二章财政专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第七条业务处开立、变更和撤销财政专户,应先向国库处提出书面申请。再由国库处提出意见,报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业务处开立财政专户的申请,应详细说明新开账户的依据、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和使用期限,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一)市级(含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设立账户文件; (二)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文件; (三)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社会保险内控管理实施细则

****区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内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建立新型城乡一体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及省政府《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3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坚持“广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户籍在我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依照户籍类别,均可自愿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第二章组织机构管理与部门职责 第四条劳动保障部门是全区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制发卡证、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办)劳动保障管理所(以下简称“劳保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各科室具体职责如下: 一.参保管理科 主要职责:1.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的登记 2.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的修改 3.参保未领取待遇人员的退保 4.特殊人群身份(比如重症残疾人员、失地农民)的认定 5.参保人员子女关系的维护 6.人员开户信信息报送银行与银行开户信息返回 二.缴费管理科

财政专用账户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财政专用账户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近年来,财政部门在银行多头开立专用账户、账户核算内容不规范、保留应撤销的账户等问题,成为国家财政资金分散、流失的一个严重漏洞,亟需加强管理。 一、财政专用账户现状 财政专用账户用途多、数量多、存款金额大。财政专用存款账户的用途较广,包括社会保障、支农、国债项目、基建自筹、预算外需要专户管理的资金等30多项。这些专项资金都需要开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而这些财政专用存款账户余额大约是国库财政存款余额的3-4倍。从调查情况看,在季末、年末,金融机构财政专用账户上的余额大量增加,季初或次年初又大量锐减。近年来,财政部门为核算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在银行开设财政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储存单独核算。客观上随着中央及省转移支付力度加大,每增加一个专项补助项目,就要求下级财政部门设立相应配套的财政资金专户;主观上财政部门为满足各商业银行吸收储蓄存款的需要,人为多设了一些“人情帐户”、“关系帐户”。致使基层财政部门的银行专户数量急剧膨胀,存在专户重复设置、资金沉淀、管理弱化等问题。如今年的预算执行审计发现:财政各类专项资金银行开户较多,平均每套帐(资金)设置银行帐户近3个。 二、财政专用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财政专用账户管理混乱。 一是同一性质的财政存款在不同商业银行网点开立相同的存款账户。如有些地方财政部门在农信社和发行都开立了粮补和直补专用账户,在多家银行开立了医疗保险基金专户、预算外资金专户等;二是有未经人民银行审批而使用财政账户的情况。 (二)弱化了财政政策。 一是专户资金结余多,高额存放在商业银行,财政资金不能实现统筹安排、合理配置和效益最大化,造成资金使用上的浪费和低效率。二是各级政府为了保工资、保运转,专户资金被揶用占用时有发生,专项资金没有全额用于专门用途。三是被转存于商业银行的专项资金处于监督

关于加强社保基金管理的实施办法

XX县关于加强社保基金管理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以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等缴款缴费义务人的缴款缴费(以下统称社保基金)收入和支出管理。 本办法中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是指各级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办机构是指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 第三条社保基金管理按照“单一账户、集中收付,集中审批、统一开户,翔实准确、直接缴拨,全程控制、安全完整,依法理财、严格监管”的原则,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健全基金安全管理体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增强风险防控能力,切实加强组织保障和人员管理,依法合规管理使用基金,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第二章社保基金单一账户和定级管理制度 第四条经办机构设立收入过渡户,组织和核算社保基金收入。经办机构可在各代理银行或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设立一个一级总收入账户,用于核算各项社会保险险种的收入。 第五条经办机构设立基金收入过渡户和支出账户,组织和核算社保基金收入和支出。 第六条各项社保基金收入应由各缴款缴费义务人直接缴入收入过渡户;各项社保基金支出由经办机构提出申请财政部门直接支出户。 第三章社保基金账户设置 第七条各级经办机构开立(增设)、撤销及变更基金银行账户,应严格执行“各级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账户应由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集中审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开设”的规定,凡未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部门审批同意的,一律不得开立、撤销或变更银行账户。 (一)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社保基金的主管部门,各级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保基金银行账户开立、撤销及变更时,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填报《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开立、撤销或变更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送市财政部门审批登记。 (二)社保基金银行账户开立、撤销及变更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批登记后,经办机构应到代理银行办理相关开户手续,由代理银行报人民银行审批。 (三)经办机构应将集中审批和统一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及时报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时抄报县审计局、县监察局备案。 第八条社保基金开户银行应由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政策,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进行认定,订立委托管理协议。经办机构应在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开户银行范围内,依照各项险种的需要和规定的程序与代理开户银行订立委托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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