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振瀛《民法》(第7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一章 民法概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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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法概述

1.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民法的概念与含义

1.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语源

民法的概念与意义 民法与民法典

民法与民法学

民法与商法

罗马法的编纂及其影响

民法的沿革 19世纪民法典的编纂及其典型:《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20世纪至今有代表性的民法典:《瑞士民法典》、《荷兰新民法典》、《苏俄民法典》 我国的民事立法

财产的概念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 概念与种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征 私法

民法的性质 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法律的本位的概念及分类

民法的本位 新的权利本位理论

民法的本位的概念 权利本位的意义

民法的渊源:制定法、习惯、判例、法理

对人的效力: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民法的效力 在空间上的效力

民法生效的时间

在时间上的效力 民法失效的时间

民法的溯及力 民法概述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语源

从语源来看,民法一词最早源于罗马市民法;结合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来看,民法源于中世纪后期市民国家的市民法。法国大革命以后,“市民”被理解成“公民”。所谓民法,即适用于全体人的法。

3.民法与民法典

(1)民法一般是成文法,包括民事法律、法规等。

(2)从民事立法的体例上看,有民法典和民事单行法之分。

①民法典是按照一定体系将各种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编纂在一起的民事基本规范,由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通常冠以“民法典”的称谓,属于民事基本法。

②按照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分类,民法典属于一般法;专门针对某个方面制定的民事单行法为特别法。

4.民法与民法学

“民法”一词有时指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民法,有时指作为法学学科的民法学。

(1)民法学

民法学是研究民法规范及有关学理的一门法律科学,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①狭义的民法学,是以阐明现行民事法律规范为内容的民法学,称民法规范学,又称民法解释学。

②广义的民法学,包括比较民法学、民法社会学、民法哲学和民法史学等。

(2)民法与民法学的关系

民法与民法学的性质不同。民法是由国家制定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民法学是一

种学说,不具有国家强制力(法律明确规定法理作为民法渊源的是为例外)。民法与民法学互有联系、互有影响。

5.民法与商法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法系(又称大陆法系)各国关于民法与商法的编纂体例有两种:

(1)民法与商法分立制度(简称民商分立)

民商分立是将民法与商法分开,其主要表现形式是既有民法典,又有商法典。采取民商分立的国家有法国、德国、日本等。

(2)民法与商法合一制度(简称民商合一)

民商合一是将民法和商法合为一体,其表现形式是只有民法典,没有商法典。采取民商合一的国家有瑞士、意大利、我国民国时期的民法典和新的荷兰民法典等。

无论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民法均为基本法。我国立法采取的是民商合一制。

二、民法的沿革

1.罗马法的编纂及其影响

(1)罗马法的编纂

①公元前8世纪,罗马形成了市民法。罗马法是诸法合体,没有法律部门的划分,但在学理上区分了公法与私法。

②罗马法发展的顶峰是公元6世纪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和死后不久一个时期的法律编纂。先后编纂了《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法学总论》)、《学说汇纂》和《新律》,中世纪时期统称为《国法大全》(又译为《民法大全》或者《罗马法大全》),它是历史上最完备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③按照内容,罗马法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这是《法学阶梯》的体系)。

(2)罗马法的影响

①西欧封建社会中期以后,许多国家掀起了罗马法复兴运动,罗马法几乎被整个欧洲所接受。

②罗马法和在罗马法基础上形成的中世纪后期的市民法成为反映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要求的民法的渊源。

2.19世纪民法典的编纂及其典型

(1)1804年《法国民法典》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19世纪民法典的一个典型,是对一个部门法全面系统的编纂。

①在体系上参考了罗马法的《法学阶梯》的体例,但把诉讼法分离出去,开创了实体法与程序法分别立法的先例。

②《法国民法典》确认人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贯彻了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原则。

③《法国民法典》巩固了大革命的重要成果,对许多国家的民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1896年《德国民法典》

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是19世纪民法典的另一个典型,其结构严谨,概念精确,逻辑清晰,被法制史学者称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的集成,对20世纪一些国家的民法典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①从学理上看,《德国民法典》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其编纂深受罗马法《学说汇纂》的影响,编纂技术比《法国民法典》有显著进步。

②《德国民法典》对契约自由原则作了一些限制,规定了一些一般条款,如“诚实信用”

“善良风俗”,这些规定后来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灵活适用法律的积极作用。

③《德国民法典》是为法律家制定的,语言艰深晦涩,有些规定苛细难懂。

3.20世纪至今有代表性的民法典

(1)《瑞士民法典》

①《瑞士民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采取民商合一的民法典。

②法典中明确规定“如本法无相应规定时,法官应依据惯例;无惯例时,依据自己作为立法者所提出的规则裁判”,并把诚实信用和禁止权利滥用提高到基本原则的地位。

③《瑞士民法典》在立法指导思想、编制体例和风格方面对其他国家民法典的编纂有重大影响,它保持了一种民族化的生动语言,具有通俗清晰、相对有余地的体系。

(2)荷兰新民法典

①该法典从1947年开始制定,按计划最后确定为10编。

②这部新民法典取代1838年颁布的荷兰民法典和商法典,由民商分立转变为民商合一。

(3)《苏俄民法典》

①1922年《苏俄民法典》。这部法典是在列宁指导下制定的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民法典。其体系基本上是参考《德国民法典》,分为总则、物权、债和继承四个部分,婚姻家庭关系没有规定在其中。

②1964年《苏俄民法典》。这部法典颁布于1964年,以1961年公布的《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为根据,共569条,分为8章。

4.我国的民事立法

(1)西周是我国奴隶制法制的鼎盛时期,民事法律方面,土地所有权、债务、侵权行为的认定等均在典籍中有不少记载。民事法律的主要渊源为“礼”。

(2)唐代,农业复兴,手工业和商业繁荣,多种契约关系都有发展,并出现了契约“样文”,立约便捷,但有关契约的法律规定却很少。

(3)宋代商品经济空前发展,宋朝政府对民间借贷采取“任依私契,官不为理”政策。

(4)1907年,我国历史上首次编纂民法,1911年完成的《大清民律草案》未及公布,清王朝即覆灭。

(5)中华民国成立之后,即着手制定民法。民法的各编于1929年5月至1930年12月陆续公布,名为《中华民国民法》。该法典采民商合一制,是我国第一部民法典。

(6)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了民国时期的六法全书,作为六法全书组成部分的民法在大陆地区失去效力。新中国长期采用单行法的形式处理民事关系。在实行公有制和计划经济的体制下,在经济领域里主要适用行政法,同时也制定了一系列调整民事关系的法规。

(7)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民法,1956年完成草案;1962年第二次组织起草民法,至1964年7月完成三编;1979年第三次组织起草,1982年5月完成草案第四稿。这三个草案均被搁浅。

(8)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民法通则》是民事基本法,是我国民事立法重要的里程碑;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的《合同法》表明我国民事立法进入了新的阶段;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立法机关首次审议民法草案,但因草案不够成熟,没有通过。

(9)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大通过了《物权法》,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侵权责任法》。《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和《侵权责任法》是民法的基本组成部分,《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与《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和《破产法》等商事法,是民事特别法。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类考研民法学真题及答案

华南师范大学考研历年真题解析 ——法学综合基础 【民法学试题】 主编:弘毅考研 编者:若若若艾 弘毅教育出品 https://www.360docs.net/doc/4a14024493.html,

【资料说明】 《民法历年真题解析(专业课)》系华南师范大学优秀法学考研辅导团队集体编撰的“历年考研系列资料”之一。 历年真题是除了参考教材之外的最重要的一份资料,其实,这也是我们聚团队之力,编撰此资料的原因所在。历年真题除了能直接告诉我们历年考研试题中考了哪些内容、哪一年考试难、哪一年考试容易之外,还能告诉我们很多东西。 1.命题风格与试题难易 第一眼看到华南师大历年试题的同学,都觉得试题“简单”。华南师大的试题不偏、不怪,很基础。但其实,“试题很基础”----“试题很简单”----“能得高分”根本不是一回事。试题很基础,所以每个学生都能答上一二,但是想得高分,就要比其他学生强,要答出别人答不出来的东西。要答出别人答不出来的东西,这容易吗?大家不要被试题表象所迷惑。很多学生考完,感觉超好,可成绩出来却不尽如人意,很大程度上就是这个原因:把考的基础当成考的简单。我们只能说命题的风格是侧重考察基础的知识,但是,我们要答出亮点,让老师给你高分,这并不容易。 2.考试题型与分值 大家要了解有哪些题型,每个题型的分值。从最近五年看,华南师大的题目基本都是主观题,部分年份有选择题,但所占分值偏少。对于选择题,我们将以知识点的形式作出列举,在此就不在给出选项。每个题型的分值是不一样的,一个名词解释一般也就是5分,可一个论述就是30分。这要求我们平时一定要注意书面表达能力的练习。 3.各章节的出题比重 华南师大的专业课没有考试大纲,因此没有重、难点的告知,但大家可以通过对历年真题的分析,掌握各个章节在整个考研中的重要地位。 4.重要的已考知识点 考研专业课试卷中,很多考点会反复出现,一方面告诉大家这是重点,另一方面也可以帮助大家记忆重要知识点,灵活的掌握各种答题方法。比如民法学历年真题中经常出现的物上请求权、人格权等。对于反复考查的知识点,一定不要局限于答案,而要对答案进行变化,考研是选拔高层次人才的考试,老师不会对一个问题反复让大家背书,因此对于灵活性的要求更高,需要大家养成良好的发散思维。 5.联系热点的出题方式

民法学笔记 考研必用

魏振瀛的民法学笔记 民事权利客体 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一、民事权利的客体概述 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和范围 民事权利客体:又称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通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其范围包括:(1)物;(2)行为;(3)智力成果;(4)有价证券;(5)权利;(6)非物质利益。 二、物 (一)物的概念与特征 1、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其特征如下:(1)物存在于人身之外。(2)物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3)物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4)物以有体物为限。 (二)物的分类 1、以物是否能移动并且移动是否损害其价值为标准,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1)动产:是指能够移动且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此外,在法律上各种可以支配控制的自然力,在性质上也应认定为动产。 (2)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会损害其用途或价值的物,它主要土地及土地上的定着物。 区分二者的意义:(1)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登记与交付);(2)物权类型不同(典权、地上权,土地承包权、地役权与动产质权、留置权)。(3)诉讼管辖不同。(4)法律适用不同。(5)取得时效期间不同。(6)成立抵押权不同(生效,对抗) 2、以物的流通性,可以分为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又称融通物和限制融通物 (1)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民事主体之间依法定程序自由流转的物。 (2)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其流转给予一定程度的限制或者禁止自由流转的物。 3、根据物是否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是否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可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1)特定物:是指自身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包括在特定条件下独一无二的物和从一类物中根据民事主体的意志指定而特定化的物。 (2)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特征,能以品种、规格、质量或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 区分的意义:(1)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或标的物,而有些法律关系的标的物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2)特意外灭失的法律后果不同。 4、依照能否分割,以及分割是否损害其用途及价值的特点,可以分为可分物和不可分物5、根据物经使用后的形态变化性,物可以分为消耗物和非消耗物。 6、根据物在一定时期内是否有所有人,可以分为有主物和无主物 7、根据物是由一个还是多个独立物构成,可分为单一物、合成物和集合物 (三)从物必备的条件 1、从物之使用目的须具有永久性。2、从物与主物同属于一人。3、从物须具有独立性,不为主物的部分。4、须交易上视为从物。 (四)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五)货币 三、有价证券

魏振瀛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 第一篇: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 一、民法的性质:(预测题目:论民法的性质或者为什么说民法 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 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 法为文明法。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4、民 法为实体法。 5、民法为私法。 二、民法的任务 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 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 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 一、平等原则(首要原则) 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二、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 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 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三、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 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 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 2、在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均衡。 3、当事人合理的承担民事责任。 四、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 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五、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 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 国家利益。 1、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2、民 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利。 第五节:民法的渊源和效力 一、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 或者表现形式。我国民法渊源主要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在其职权 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民法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法律(宪法、民事基本法、民事单行法和其他法律中的 民法规范) 2、法规 3、规章 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5、国家政策和习惯 二、民法的效力: 又称民法的适用范围,指在何时、何地、何人之间的关系 应适用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 1、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1)法律不溯及既往(2)新法改废旧法。 2、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 我国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领海、领空以及依 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视为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有三点 要注意: (1)全国性的规范文件适用于全国,但仅为某一地区制定 的,则该规定仅适合于该地区。 (2)地方性的规范性文件,仅适用于该地区,而不能适用 于其他地区。 (3)我国实行“一国两制”。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法律 仅适合用于该地区,我国民法不适用于这些地区。 3、民法对人的效力(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同时采取“属人 主义”与“属地主义”)。 第六节:民法的适用与解释 一、民法的适用:民法的适用指对民事法律规范的运用。应遵 循以下原则: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3、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 4、具体规定优先于一般性条款。 二、民法的解释: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两种 1、文理解释:又称文义解释,指依据法律条文文句的字义 或文义所进行的解释。 2、论理解释:指斟酌法律制定的理由以及其他一切情事, 依推理而阐明法律规范的真意。论理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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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法概述 1.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民法的概念与含义 1.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语源 民法的概念与意义 民法与民法典 民法与民法学 民法与商法 罗马法的编纂及其影响 民法的沿革 19世纪民法典的编纂及其典型:《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20世纪至今有代表性的民法典:《瑞士民法典》、《荷兰新民法典》、《苏俄民法典》 我国的民事立法 财产的概念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 概念与种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征 私法 民法的性质 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法律的本位的概念及分类 民法的本位 新的权利本位理论 民法的本位的概念 权利本位的意义 民法的渊源:制定法、习惯、判例、法理 对人的效力: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民法的效力 在空间上的效力 民法生效的时间 在时间上的效力 民法失效的时间 民法的溯及力 民法概述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语源 从语源来看,民法一词最早源于罗马市民法;结合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来看,民法源于中世纪后期市民国家的市民法。法国大革命以后,“市民”被理解成“公民”。所谓民法,即适用于全体人的法。 3.民法与民法典 (1)民法一般是成文法,包括民事法律、法规等。 (2)从民事立法的体例上看,有民法典和民事单行法之分。 ①民法典是按照一定体系将各种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编纂在一起的民事基本规范,由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通常冠以“民法典”的称谓,属于民事基本法。 ②按照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分类,民法典属于一般法;专门针对某个方面制定的民事单行法为特别法。 4.民法与民法学 “民法”一词有时指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民法,有时指作为法学学科的民法学。 (1)民法学 民法学是研究民法规范及有关学理的一门法律科学,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①狭义的民法学,是以阐明现行民事法律规范为内容的民法学,称民法规范学,又称民法解释学。 ②广义的民法学,包括比较民法学、民法社会学、民法哲学和民法史学等。 (2)民法与民法学的关系 民法与民法学的性质不同。民法是由国家制定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民法学是一

【精品】西南政法大学民法学课堂笔记

西南政法大学民法学课堂笔记 第一章导论 1.民法一词由罗马法的市民法延续而来。 2.广义上的民法包括公司法、海商法、保障法、破产法、票据法等。 3.《民法通则》于1986年4月12日通过,不是一部民法典。 4.调整对象: (1)财产关系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内容:财产所有、财产流转 利益实现:等价有偿 (2)人身关系内容:人格关系: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权等 身份关系:配偶权、亲属权、监护权等 5.调整原则(多选题) (1)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2)平等-——— (3)自愿-—-—:充分自由表达真实意思 (4)等价有偿—-—— (5)诚实信用--—A.建立关系时,禁止隐瞒或欺诈对方 B.建立关系后,恪守信用,履行义务 C.发生损害时,及时补救,避免或减少损失 (6)公平—--— (7)禁止权利滥用-——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1.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2.特征 (1)内容是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关系 (2)主体平等 (3)主要是财产关系

(4)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财产补偿为主,惩罚性、非财产性不为主) 3.分类 调整对象财产法律关系:财产归属、流转形成,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 人身法律关系:人格、身份而形成,不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 义务主体范围绝对-—: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为义务人 相对—-: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 权利实现方式物权—-:绝对法律关系 债权-—:相对法律关系 内容复杂程度单一—-- 复合—-: 形成和实现实现的-—- 民事责任关系4.要素 (1)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A.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不同于民法中的“人” B.民事法律关系中总是存在相对应的多个主体 C.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方有单一主体和多数主体之分 D.特定主体(相对-—-),不特定主体(绝对-——) (2)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A.民事权利: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B.民事义务: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3)客体: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A.是体现一定物质利益的行为 B.物是标的,不是客体 二.民事法律事实 1.是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2017年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 2017年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 (精华打印版) 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 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 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 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 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 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 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 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 , 1911年完成。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 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 该法典随着 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 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 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的性质或者为什么说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 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文明法。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4、民法为实体法。 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 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 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民法笔记 王利民

第一编绪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引言: 民法是什么?民法要解决什么问题?民法就是要回答一个问题:在平等的人与人之间,我有什么权利?别人应该给我怎样的尊重我才能存在、良好生存?它不涉及普通的人与国家的关系,也意味者包括平等、普通的人之间的一切关系。但普通人之间的关系无非是财产、人身关系。即对财富的尊重和身体的尊重,人才能存在、良好发展。 一.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含义: 1.作为部门法的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部门。 作为法学学科的民法:即民法学,是指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 2.实质民法:是指一切调整民事性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甚至宪法中亦有之。 形式民法:指一国立法机关制定的以“民法”命名的法律文件。如果日本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一国可以没有形式民法,但不可能没有实质民法。近代之前以及当今的英美都没有形式民法,但都有实质民法。以民法命名的文件是欧陆资产阶级革命的伟大成果——专门确立了人的权利体系。 3.广义民法:此意义上的民法包括一切民事关系的法律:所有权关系、劳动关系、继承关系、商事关系等。 狭义民法:只包括部分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即不包括商法、劳动法、婚姻家庭法等。 民商分立:法、德、日等。 民商合一:瑞士、意大利等。 (二)民法的语源: 大陆法系的民法起源于古罗马民法。 the civil law ——市民法——与万民法相对应。212年卡拉卡拉皇帝(王利明认为是查士丁尼皇帝)把罗马市民权赋予所有罗马公民,至此市民法与万民法合一。 汉语“民法”一词源自日本,日本则源自古罗马、法国、德国对“市民法”的翻译。为什么日本人翻译为“民法”而并不翻译为“市民法”? 古罗马是城邦国家,国民主要居住在城市,即国民等于市民。在农业化的中国、日本,情况并非如此。为什么古罗马的民法异常发达以致成为当今大陆法系民法的祖先? 不要以为凡是奴隶社会就是君主制!罗马在奴隶社会曾经长期实行共和制。从前510年第七王塔克文被贵族驱逐,至前27年屋大维被尊为奥古斯都之前。屋大维被尊为奥古斯都意味着进入了君主时代。古希腊更未实行君主制,公元前594年梭伦被选为首席执政官,为了平息平民和贵族之间的矛盾,进行了法律改革,他说“我甚爱财,但我不欲取不义之财以致富。”为了维护私有制,促进商品经济,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涉及民事、也涉及政治权力分配。由此可见,自由、平等的观念在古希腊和罗马是多么久远。 三.民法调整的对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为民事关系(与国家权力有关的,可称为国事关系。)民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人与人的关系,无非基于身体或身体之外的存在体(身外之物皆被人家的财产)而发生,因此,人与人之关系即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一)民事财产关系: 基于人与人之间基于财产而发生的关于财产的归属、利用、流转等关系。 (二)民事人身关系: 基于人的身体、身体要素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民法学考研综合笔记整理

民法学考研综合笔记整理 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现阶段同学们对此内容的复习应重点放在前期整理的笔记上,如果同学们还未形成自己的笔记,可以跟着来看下这份凯程教育老师整理的详尽的民法复习笔记。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起源 民法一词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市民法是相对于万民法而言的,在罗马帝国,调整罗马市民之间关系的法律称为市民法,调整罗马市民与外国人之间关系的法律称为万民法。 二、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对于民法的概念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理解: 1.民法在本质上反映了商品经济活动的客观要求。当然,民法在整体上并非都是商品经济的反映,在人身权方面,主要反映的是精神利益。 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3.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4.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的【分类】 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由立法机关系统编纂成民法典的民法规范体系。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具备民法实质内容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形式意义的民法起源于罗马法,并为大陆法系国家采用,英美法系国家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只有实质意义的民法,而且以判例为特点。我国没有民法典,但有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以及大量单行的民事法律、法规。 2.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广义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民事普通法和民事单行法的总和,其外延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婚姻家庭法以及传统商法等。 狭义民法仅指编纂成民法典的民事规范系统。我国采用广义民法的概念,将民法定位为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外延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以及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 3.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民法典的编纂模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罗马式,即法学阶梯式。这种模式将民法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近代民事立法中,《法国民法典》是这种立法体例的典范。 二是德国式,即潘德克吞式。这种模式将民法典分为总论、物权、债权、亲属和继承五编。《德国民法典》是这种立法体例的典范。 民法的【特征】 1.民法是权利法。民法以权利为中心建立规范体系,对于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是民法的基本职能。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广泛的民事权利,同时民法为民事主体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提供了保障,规定了民事责任制度,从而恢复和救济受到侵害的民事权利。 2.民法是私法。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有三种学说:一是利益说,二是意思说,三是主体说。 3.民法主要是实体法。民法既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行为规则又是司法机关处理民事案件的裁判规则,主要规定民事主体之间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民法中也有少数程序性的内容,如宣告失踪制度、宣告死亡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等。 4.民法规范大多为任意性规范,兼有强行性规范。民法规范中,任意性规范和强行性规范并存,体现了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性与国家意志强制性的结合。 三、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民法》考研魏振瀛第7版复习讲义与考研笔记

《民法》考研魏振瀛第7版讲义与考研笔记

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 一、概念题 二、简答题 三、论述题 四、法条评析 五、案例分析题 第二部分章节题库 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章自然人 第五章法人 第六章非法人组织 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九章代理 第十章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 第二编物权 第十一章物权总论 第十二章所有权 第十三章共有 第十四章用益物权 第十五章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占有 第三编债权 第十七章债的概述 第十八章债的类型 第十九章债的履行 第二十章债的保全与担保 第二十一章债的移转与消灭 第二十二章合同概述 第二十三章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四章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第二十五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二十六章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章各种合同 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之债 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之债 第四编继承权 第三十章继承权概述 第三十一章法定继承 第三十二章遗嘱继承、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第三十三章遗产的处理 第五编人身权 第三十四章人身权概述 第三十五章人格权 第三十六章身份权 第六编侵权责任 第三十七章侵权责任概述 第三十八章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第三十九章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四十章侵害财产权与人身权的行为

第四十一章侵权责任方式与侵权责任的承担 第四十二章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第四十三章各类侵权责任 内容简介 本书是魏振瀛《民法》(第7版)教材的配套题库。具体来说,本书包括以下两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为考研真题精选。收录了人大、北大、中国政法、中财、清华大学、中山大学、上海交大、武汉大学等名校近年的考研真题,按照题型进行分类,并提供了详细的解答。通过本部分的练习,可以帮助考生掌握命题规律和出题特点。 第二部分为章节题库。严格按照该教材的章目编排,共分为6编43章,精选与各章内容配套的考研真题和典型题并进行详细解答。所选试题基本涵盖了每章的考点和难点,特别注重理论联系实际,供强化练习。 本书提供电子书及纸质书,方便对照复习。

民法学考研复习笔记

----------------------- Page 1----------------------- 民法学考研复习笔记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民法的本质 二、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的特征 1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与一定社会发展时期中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的。 2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 、民法是调整民事主体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有自己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1 、从主体方面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具有平等性。 2 、从内容方面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 3 、从利益方面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体现等价有偿的基本要求。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1 、从内容上看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主要是指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2 、从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相互联系来看,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是密切相关的。 第三节民法的调整原则 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落实宪法、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 一、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二、平等原则 不论何种民事主体,均有权依法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彼此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中均适用同一法律;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平等协商,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当事人;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三、自愿原则 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充分自由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干涉民事主体依法表达其自由意志或非法阻碍其实现民事权利。 四、等价有偿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观念进行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平利益;司法机关在审理民事案件的时候应当在依法的同时做到公平合理,在法律无明确规定时应按公正合理的精神处理民事纠纷。 七、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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