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打击违法行为 新《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综合解读

重拳打击违法行为    新《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综合解读
重拳打击违法行为    新《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综合解读

重拳打击违法行为

——新《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综合解读

中国环境报记者刘晓星

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新法赋予环保部门新的监管权力和手段落到实处,环境保护部于2014年12月19日发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等4个配套办法。记者日前就4个配套办法的出台采访了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有关负责人。

中国环境报:4个配套办法出台有怎样的背景?

答:一是贯彻执行新《环境保护法》的迫切需要。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赋予环保部门许多新的监管权力和手段,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使新《环境保护法》成为极具“杀伤力”的一把利剑。然而,由于按日计罚、查封扣押等都是全新的制度,《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具有原则性和概括性,各级环保部门普遍缺乏操作经验,迫切需要制定配套的实施办法,规范各项制度的适用范围、实施程序和督查方式等,使这些新的监管手段真正成为环保部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和督促排污者自觉履行环保主体责任的强有力武器,发挥出巨大威力。

二是环保部门依法行政的迫切需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执法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监管措施极具“杀伤力”,极易给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侵害或不必要的损害,所以建立健全相关立法,加强对这些措施实施过程中具体操作上的规范、监督,对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正当权益意义重大,也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三是重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迫切需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各级环保部门环境监管的压力也越来越大。对

于一些长期恶意偷排、屡查屡犯、超标超总量排污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仅靠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等行政执法手段,环保部门已经无法督促其有效整改,需要采取更强有力的手段,切实加大惩处力度,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威力大,这套“组合拳”能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推动环境监管工作。

四是强化排污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迫切需要。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确立了“损害担责”原则,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排污者是环境保护的直接责任主体,有义务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解决存在的环境问题,也有义务向社会公开其治污过程及结果等环境信息。然而,环保部门在执法实践中发现,一些排污者将污染整治当做环保部门的工作责任,依赖环保部门出方案、验收、核查等,自身怠于履行义务,消极等待环保部门指令,缺乏主体责任意识。因此,4个配套办法进一步强化排污者的主体责任,规定其应当承担的各项义务,强调其改正违法行为的及时性和实施整改措施的主动性。

中国环境报:请介绍一下4个配套办法的主要内容?

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共四章二十二条,围绕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按日连续处罚“违法排污”、“拒不改正”的规定,明确了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规范了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程序,明确了责令改正的内容和形式,确定了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评判标准,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方式,明确了按日连续处罚制度与其他相关环保制度的并用关系。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共四章二十五条,主要解决一线环境执法人员“不会用、不敢用”查封扣押手段的问题,在规范权力运行的同时,也能有效降低乱用、滥用查封、扣押措施带来的执法风险,围绕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违法排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可以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的规定,主要明确了查封扣押的定义、适用范围、

具体对象、实施程序及监督检查等。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共四章二十二条,围绕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超标超总量”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和“停业关闭”等措施,主要明确了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和报请政府关闭的适用情形,细化了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实施程序,加大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监管力度。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共十八条,坚持既要满足公众对企业环境信息的基本需求,又要兼顾企业的信息公开能力,坚持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重点解决了“谁公开”、“公开什么”、“如何公开”、“如何监督”,即信息公开范围、内容、方式、监督等4个问题。

中国环境报:请介绍一下4个配套办法有哪些主要特点?

答:首先是将严惩违法排污与保障相对人合法权利相结合。4个配套办法中适用情形的细化和实施程序的设计都贯彻了加大惩处力度的思路,即让排污者一天都不能违法排污,一旦违法,就让其付出付不起的代价。对于一些恶劣的违法排污行为,按日计罚等经济处罚与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行为罚和行政拘留等人身罚可以并用。按日计罚的制度设计中,责令排污者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而不是“限期改正”,就是不给排污者留有限期内“合法的”违法排污的空间。对排污者改正情况的复查,要求在30日内以暗查形式开展,能掌握排污者排污的实际状况,要求排污者不能心存侥幸、表面应付,而要真正整改,达到合法排污的要求。按日计罚不受次数限制,只要违法排污不停,那么行政处罚不止。

同时,考虑到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惩处措施关系到排污者的重大利益,所以4个配套办法在环保部门实施的内部程序设计上体现得非常谨慎、严密,充分考虑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如规定,环保部门作出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前,应当书面报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案情重大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应当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

决定。此外,还应当告知排污者有关事实、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二是严格依法行政与环境执法实际相结合,突出可操作性。4个配套办法的制定,严格遵循《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推进依法行政。又充分考虑环境执法的实际需要,创新了一些有环保特色的规定。如由于环境执法对象大多为不易移动的大型的设施、设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规定,对不易移动的或者有特殊存放要求的设施、设备,应当就地查封。可以在该设施、设备的控制装置等关键部件或者造成污染物排放所需供水、供电、供气等开关阀门张贴封条。造成污染物排放事实的设施、设备不包括污染治理设施。考虑到基层执法人员要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和“重点排污单位”等抽象的行为和概念十分不易,4个配套办法对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适用情形进行了明确列举,对重点排污单位作了明确界定,便于基层掌握,具有可操作性。

三是严格环境执法与强化企业自律相结合。新《环境保护法》出台后,环保部门尤其基层执法人员普遍感到压力大、责任重,新法实施后,普遍面临履职和追责双重压力。为更好服务和指导地方执行好新《环境保护法》,4个配套办法明确了环保部门的法定职责和责任边界,突出排污者是环境保护的直接责任主体。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最为突出的特点就是根据新《环境保护法》立法精神,将改正违法排污、实施整治的主体责任落实到排污者,以排污者自律作为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实施的基础,让排污者对自己的环境行为负责,出现了环境损害,自己承担责任。如排污者被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后,其整治方案要备案,整治过程要自测,整治责任自己担。而解除程序的设置进一步强化排污者的主体责任,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的解除与否不再依赖于环保部门的核查、验收等程序,而是取决于排污者自身,可以极大地调动排污者的整改积极性和主动性,要求排污者对整改的效果负全责,加强了排污者自律。

四是对违法排污“零容忍”与维护公共利益相结合。环保部门行政执法,在维护环境法律权威的同时,其根本目的在于对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中特别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或实施查封扣押、停产整治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排污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可以不予实施查封扣押、停产整治。这一规定遵循行政比例原则,“两害相较取其轻”,体现了谨慎实施查封扣押、停产整治的立法思路。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紧扣公众关注、关心的“家门口”的环境问题来确定公开主体和公开内容,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信息,充分体现便民为民原则,满足公众知情权,便于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和监督企业合法排污。

五是加大惩处力度与实行信息公开相结合。新《环境保护法》增设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4个配套办法秉承立法原意,环境信息公开的通则贯穿始终。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3个办法均明确要求环保部门向社会公开按日计罚的责令改正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查封扣押决定、查封扣押延期情况和解除查封扣押决定等相关信息,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限制生产延期情况和解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日期等相关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还要求排污者将整改方案及整改信息向社会公开。这些规定和要求有利于公众参与并进行监督,从而形成一套“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公众监督”的管理模式,放大环境执法的效应。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本身就是规范企业信息公开的规章,环保部门对企业信息公开进行指导和监督,充分发挥公众对排污行为的监督作用。

【独家】环保部权威解读新《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

【独家】环保部权威解读新《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 (中国冶金报-中国钢铁新闻网记者郭小燕) 新《环境保护法》已实施近一个月的时间,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自公布前就备受关注的4个配套办法,是执行新《环境保护法》的有效工具,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体现之一。套用文中的一句话,可以很形象地描述新《环境保护法》与4个配套办法的关系———如果把新《环境保护法》比作利剑,那么查封扣押、按日计罚等4大措施就是最锋利的刃。《中国冶金报》本期《纵深》将根据新《环境保护法》4个配套办法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的情况,并结合钢铁行业的环保现状,剖析这4个配套办法的提出背景、内容、特点,以及相关政策对钢铁行业的影响,以期为钢铁企业提高自身环保水平、规避法律风险提供有益的参考。 事件2015年1月1日,新《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同时,为了将新法赋予环保部门的新的监管权力和手段落到实处,对违法排污“零容忍”,打“组合拳”严惩不法企业,同步实施的还有4个配套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

部令第30号)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 深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明确了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规范了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程序,明确了责令改正的内容和形式,确定了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评判标准,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方式,明确了按日连续处罚制度与其他相关环保制度的并用关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主要解决一线环境执法人员“不会用、不敢用”查封扣押手段的问题,在规范权力运行的同时,也能有效降低乱用、滥用查封、扣押措施带来的执法风险。●《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明确了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和报请政府关闭的适用情形,细化了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实施程序,加大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监管力度。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坚持既要满足公众对企业环境信息的基本需求,又要兼顾企业的信息公开能力,坚持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重点解决了谁公开、公开什么、如何公开、如何监督,即信息公开范围、内容、方式、监督等4个问题。 背景贯彻执行新《环境保护法》的迫切需要。环保部环境监察局副局长曹立平表示,新《环境保护法》赋予了环保部门许多新的监管权力和手段,如按日计罚、查封扣押、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和试题答案资料

新《环境保护法》试题及答案 单位:姓名:得分: 一、选择题(30个小题,共30分,每个小题1分,每题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少选或多选均不得分) 1.新环保法明确规定,本法自起施行。每年6月5日为。( C ) A、2014年10月1日;联合国环境日 B、2014年11月1日;世界环境日 C、2015年1月1日;环境日 D、2015年1月1日;世界环境日、 2.新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六条中规定,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ABC) A、技术; B、设备; C、材料和产品; D、工艺; 3.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损害担责的原则。(ACD) A、预防为主; B、防治结合; C、综合治理; D、公众参与; 4.新环境保护法规定,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CD ) A、社会教育机构; B、职业技术学校等; C、教育行政部门; D、学校; 5.新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中规定,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和负责。(BC ) A、科学性; B、真实性; C、准确性; D、及时性; 6.新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中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和,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AB ) A、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B、国家经济、技术条件; C、国际环境质量标准; D、环境质量标准协会标准; 7.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

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ABC) A、环境保护技术装备; B、资源综合利用; C、环境服务; D、环境保护研发; 8. 新环境保护法规定,和,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AC )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B、地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C、军队环境保护部门; D、国家环保部; 9.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BD ) A、不允许制定; B、可以制定; C、低于; D、严于; 10. 新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BCD ) A、补贴; B、财政; C、税收; D、价格; 11.国家实行和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CD ) A、环境保护监督制度; B、环保公开制度; C、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D、考核评价制度; 12.新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保障,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AD ) A、生物多样性; B、自然资源; C、和谐可持续发展; D、生态安全; 13. 新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中规定,和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

2018年环保法律法规试题及答案

2018年环保法律法规综合试题及答案 单位:姓名:得分: 一、选择题 1.我国现行《水法》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 ) A.生活用水的需要 B.农业用水的需要 C.工业用水的需要 D.航运用水的需要 2.我国《森林法》规定,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 ) A.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B.用材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C.经济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D.薪炭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3.根据我国《矿产资源法》规定,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主体是( ) A.国务院 B.国家环保总局 C.国土资源部 D.地方人民政府 4.我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源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 ) A.缓冲区 B.实验区 C.核心区 D.外围保护地带 5.《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被淘汰的设备( ) A.转让给他人使用的,不得收费 B.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应当防止产生污染 C.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D.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6.《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对般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是( ) A.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 B.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管理部门 C.各级人民政府的市政管理部门 D.各级交通部门和航政机关 7.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是( ) A.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 B.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部门 C.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 D.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8.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应当定期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的是( ) A.大、中城市人民政府 B.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气象部门 C.大、中城市人民政府卫生部门 D.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保部门 9.违反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应当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A.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B.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C.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罚款 D.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10.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 ) A.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 B.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C.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 D.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11.自然保护区内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的区域是( ) A.核心区 B.缓冲区 C.实验区 D.外围地带 12.某村办皮革厂的职工历来有节俭的传统,常常将厂里的边角料皮革带回家做燃料,废物利用,致使村里经常弥漫着一种怪味。该行为违反了( ) A.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B.大气污染防治法 C.水污染防治法 D.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13.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什么文件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 A.环境影响报告书 B.环境影响报告表 C.环境影响登记表 D.环境现状评价书 1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规定,持有甲级评价证书的单位,其评价证书有效期为( )年。 A.三年 B.四年 C.五年 D.六年 15.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行政复议不服的,诉讼时效为( ) A.15天 B.30天 C.2个月 D.3个月 16.不属于环境概念范畴的是( ) A. 大气 B.矿藏 C.野生动物 D.自然保护区。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 1、为什么将保护环境确定为我国的基本国策? 答:新《环境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基本国策是对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具有全局性、长期性、决定性影响的基本准则。《环境保护法》将保护环境确立为国家的基本国策,从政策层面上升为法律层面,体现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首先,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是带有全局性的问题。缺少大气、水等任何一个环境要素,人类都难以生存,并对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其次,保护环境具有长期性。改善环境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无论是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改变公众的生活方式,还是污染防治和生态破坏,都是十分艰巨的任务。最后,环境保护是一项战略任务。我国将保护环境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体现了国家的意志,体现了国家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十八大报告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环境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阵地,加强环境保护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途径,也是现代化建设中的一项战略任务,对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决定性影响。 2、为什么称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是我国史上最严的环保法? 答:环境保护领域“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一直比较突出。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重点解决了这一问题,提出多种强有力的措施。一是赋予了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权。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二是规定了按日计罚制度。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三是规定了责令停业、关闭。第六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是规定了行政拘留。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有以上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为什么将6月5日环境日在《环境保护法》中予以规定? 答:新《环境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世界环境日最早是在1972年确立的。1972年6月5日,联合国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会议通过了《联合国人类宣言》,会议同时建议将本次会议开幕日这一天,即6月5日定为“世界环境日”。1972年10月,第二十七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接受了该建议。 我国从1985年6月5日开始举办纪念世界环境日的活动。自此之后,我国每年的6月5日都要举办纪念活动,并根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确定的世界环境日主题,确定中国的环境日主题。《环

对新环境法配套办法之按日计罚法律适用的思考

对按日连续处罚办法法律适用的思考* 宋海鸥*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环境科学系河北秦皇岛066112) 摘要:新《环境保护法》首次明确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制度,是我国目前行政处罚制度的有益补充。为配合该法的实施,环保部出台《环境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该办法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范围、条件、实施程序等问题。该《办法》办法实施一年以来,一方面有效提高了排污者的环境保护意识,促使其主动采取措施,合法排放污染物;另一方面也存在按日连续处罚定性不清、按日连续处罚自由裁量权以及处罚次数等方面的问题。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按日连续处罚;法律适用 2014年12月19日,为了配合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细化执法规则,环保部公布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闲置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三个部门规章,并于2014年12月24日联合公安部、工信部、农业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共同发布《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上述四个法律文件被称为新《环境保护法》的配套办法。作为“史上最严”环保法,新《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实施一年来取得了骄人战绩,环境法从此不再是棉花糖,而是杀手锏。但是,也应该看到,配套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本文以最受瞩目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以下简称《按日连续处罚办法》)为视角,通过对理论及实务问题的思考,以期对环境监察执法工作有所启发。 一、按日连续处罚的性质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这是我国首次在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出现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关于按日连续处罚的性质,无论是《环境保护法》还是《按日连续处罚办法》都未能明确。 按日连续处罚是国际上较为通行的做法,大体而言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秩序罚性质,即对违法行为实施直接处罚,目的是通过处罚制裁违法行为;另一种是执行罚性质,即当违法行为发生后,排污者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时对其实施制裁。秩序罚没有特别的适用前提(违法行为本身除外);执行罚以排污者未履行改正义务为必要。 我国台湾地区《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事业或污水下水道系统排放废(污)水……,处新台币6 万元以上60 万元以下罚锾,并通知限期改善,届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连续处罚。”该规定与我国《环境保护法》五十九条规定类似。关于这一规定的性质,我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一〇〇年度判字 *基金项目:2015年河北省教育厅《基于产业结构调整的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对策研究》(课题号:SQ151008)。2015年河北科技厅《“十三五”期间我省环境承载力与经济发展研究》(编号:15454220). *作者简介:宋海鸥(1976- ),法学硕士,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法、环境执法与环境政策。

新《环境保护法》相关修改解读一

新《环境保护法》相关修改解读一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修改提示: 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是环保法的直接目的;保障公众健康是环保法的根本任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体现了我国新时期的发展观和基本理念,是对修订前的环境保护法的重大修改。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修改提示:

本条是关于环境定义的规定。本法对环境作广义理解,环境是 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 的其他海域。 修改提示: 本条是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本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我国行使国家主权的空间,包括我国的领陆、领水、领空;也包括延伸意义的领域,如驻外使馆;还包括在境外的飞行器、停泊在境外的飞行器、船舶。根据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包括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根据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任何外国人、外国组织在中国从事各 种活动,也要遵守本法的规定,不得损害环境、破坏生态。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修改提示: 本条是关于环保执法主体和现场检查制度的规定。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在法律中明确了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享有现场检查权;同时,将被检查的单位由“排污单位”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有必要强调的是,环保部门委托环保监察机构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权时,不论环境监察机构的性质如何,它依据委托行使职权的性质属于行政执法性质。

新环保法 5个配套办法_环保部令

1、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部令28号)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周生贤 2014年12月19日附件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和督促排污者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等相关信息。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五条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 (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第六条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 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三章实施程序

第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按日连续处罚决定应当在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后作出。 第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当场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在现场调查时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需要通过环境监测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取得环境监测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第九条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排污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或者姓名、营业执照号码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等; (二)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条款和处理依据; (四)责令立即改正的具体内容; (五)拒不改正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后果;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名称、印章和决定日期。 第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 第十一条排污者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复查前,可以向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改正情况,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时发现排污者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可以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时发现排污者已经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或者已经停产、停业、关闭的,不启动按日连续处罚。 第十三条排污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拒不改正: (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仍在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二)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复查的。

新环保法四个配套办法

重拳打击违法行为 ——新《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综合解读 中国环境报记者刘晓星 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新法赋予环保部门新的监管权力和手段落到实处,环境保护部于2014年12月19日发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等4个配套办法。记者日前就4个配套办法的出台采访了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有关负责人。 中国环境报:4个配套办法出台有怎样的背景? 答:一是贯彻执行新《环境保护法》的迫切需要。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赋予环保部门许多新的监管权力和手段,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使新《环境保护法》成为极具“杀伤力”的一把利剑。然而,由于按日计罚、查封扣押等都是全新的制度,《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具有原则性和概括性,各级环保部门普遍缺乏操作经验,迫切需要制定配套的实施办法,规范各项制度的适用范围、实施程序和督查方式等,使这些新的监管手段真正成为环保部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和督促排污者自觉履行环保主体责任的强有力武器,发挥出巨大威力。 二是环保部门依法行政的迫切需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执法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监管措施极具“杀伤力”,极易给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侵害或不必要的损害,所以建立健全相关立法,加强对这些措施实施过程中具体操作上的规范、监督,对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正当权益意义重大,也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三是重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迫切需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各级环保部门环境监管的压力也越来越大。对于一些长期恶意偷排、屡查屡犯、超标超总量排污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仅靠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等行政执法手段,环保部门已经无法督促其有效整改,需要采取更强有力的手段,切实加大惩处力度,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威力大,这套“组合拳”能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推动环境监管工作。 四是强化排污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迫切需要。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确立了“损害担责”原则,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排污者是环境保护的直接责任主体,有义务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解决存在的环境问题,也有义务向社会公开其治污过程及结果等环境信息。然而,

新《环境保护法》相关修改解读八

新《环境保护法》相关修改解读八第六十六条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修改提示: 本条是关于受到环境损害提起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环境损害的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也就是要求污染者或生态破坏者承担侵权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明确规定了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而这些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如果受害人要求污染者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则受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限制,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计算。但如果受害人要求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则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第六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修改提示: 本条是关于环境保护工作中上级对下级进行监督的规定。本条对克服环保执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有重要意义。 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修改提示: 本条是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提示:

(五)环保部密集出台“史上最严环保法”配套规章

2014中国法治实施十大典型事件(五)——环保部密集出台“史上最严环保法”配套规章作者:CLER编委会来源:法学院发布时间:2015-03-02 浏览次数:32 NO.5环保部密集出台“史上最严环保法”配套规章 【事例简介】 2014年4月24日,施行25年的《环境保护法》修订通过,该法赋予了环境执法部门查封扣押、按日连续处罚等新权力,并专章规定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从而被各界誉为“史上最严”,寄望于能够以此遏制“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状况。2014年12月,环保部密集通过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暂行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以使新修订《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具有可操作性。【专家点评】 架设环境法实施的“输变电网” 吕忠梅 湖北经济学院校长、教授,中国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副会长 2014年12月中旬以来,环境保护部为配合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形式上既有环保部单独发布,也有与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司法机关联合发布;内容上既有规章制度,也有技术指南或技术方法。这些文件出台之密集、内容之细致,令人目不暇接,赢得了公众的点赞。其实,环境保护部的文件发布才刚刚开始。按照环保部办公厅发布的相关工作计划,拟出台的文件将达到54个。如果说,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作为“史上最严”的法律,让环保法带上“高压电”;那么,环保部密集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则是在架设“输变电网”,使环保法的各项“最严格制度”成为可以决定政府、企业、公民个人“生死”的高压线。 一、完善立法,让环境法带上“高压电” 回顾历史,从1979年制定《环境保护法(试行)》开始至今,中国的环境立法与改革开放如影随形,不可谓不重视。就制定法律而言,环境保护立法的速度远远快于改革开放立法,在市场经济发展所需要的一些重要法律尚未制定的时候,环境保护立法一直走在“快车道”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已经超过30件。但是,与环境立法迅速推进的同时,是我们生活环境质量状况的恶化、人群健康受害事件不断增多、经济社会发展遭遇严重的资源瓶颈,……。种种事实表明:环境法规范社会关系、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健康的作用并没有得到很好发挥。当人们生活在“十面霾伏”之中、看着被污染的河流湖泊、吃着被毒化的食物,切实承受着空气污染的“心肺之患”、水污染的“心腹之患”、食品安全的“心头之患”,却没有感受到环境法律的力量与权威。一些地方政府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追求“GDP”,环保部门经常成为逾越法律底线的“有功之臣”,选择性执

新环境保护法亮点解读

新环境保护法亮点解读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境保护法修订案》,新法将于2015年1月1日施行。至此,这部中国环境领域的“基本法”,完成了25年来首次修订。 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修订案》共七章七十条,与现行法的六章四十七条相比,有了较大变化。 1、保护环境上升为国家的基本国策 新的环境保护法在总则中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新法增加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环境保护第一次被提到与政治、经济同等的高度上来,意味着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和迫在眉睫。 2、突出强调政府监督管理责任

新法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制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新法在上级政府机关对下级政府机关的监督方面,加强了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同时,增加规定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规定了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或工作人员工作监督的责任。 3、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新的环境保护法增加环境日的规定,将联合国大会确定的世界环境日写入本法,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新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青少年的环境保护意识。

4、专设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 新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专章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对政府和排污单位的监督。 这一章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二是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信息。三是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5、政府应每年向人大报告环境状况 新的环境保护法在发挥人大监督作用方面作出新规定。 新法突出了人大常委会监督落实政府环境保护的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对发生重大环境事件的,还应当专项报告。

新环保法严格规定的及其实施效果满分答案

新《环保法》的严格规定及其实施效果 100分 ? 1.新《环保法》颁布一年内,环保部就制定发布和修订各类有关环境保护的标准()项。(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97 o B.113 o C.121 o D.127 ? 2.2015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要求:党政同责,一年评价,()考核。(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一年 o B.三年 o C.五年 o D.七年 ? 3.关于新《环保法》的亮点规定,下列表述错误的是()。(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由环保部门单打独斗转向全社会参与 o B.法律基本原则,由“保护优先”变为协调发展 o C.由重行政轻司法转向行政司法并举

o D.严厉惩处环境数据造假 ? 4.新《环保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次日 o B.第五日 o C.第十日 o D.第十五日 ? 5.《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指出:必须把()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经济建设 o B.制度建设 o C.文化建设 o D.思想建设 ? 6.下列不属于新《环保法》亮点规定的是()。(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由恢复原状转向允许补办环评手续 o B.由泛泛保护转向划定生态红线 o C.由单纯的行政管辖区防治变为联防联治 o D.将环境考核纳入政府考核指标 ?7.2017年1月25日,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办法》

新《环境保护法》相关修改解读八

新《环境保护法》相关修改解读八 第六十六条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 时起计算。 修改提示: 本条是关于受到环境损害提起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环境损害的受害人向人民法院 请求保护民事权利,也就是要求污染者或生态破坏者承担侵权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中明确规定了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而这些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如果受 害人要求污染者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则受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限制,从受害人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计算。但如果受害人要求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则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第六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 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 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修改提示: 本条是关于环境保护工作中上级对下级进行监督的规定。本条对克服环保执法中的地方保 护主义有重要意义。 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 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修改提示: 本条是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综合解读

新《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综合解读 一、按日计罚 (一)法律依据: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该条款就是说,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当地环境污染状况的特点和环境保护管理的需要,在“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形之外,规定其他环境违法行为适用按日连续处罚。比如《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规定“未批先建”可以进行按日计罚。 (二)适用范围: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本办法。由于环境监察部门属于委托执法机构不属于法律授权部门,具体操作可以解释为由行政机构决定、环境监察人员现场实施。 (三)适用情形: 与新环保法同步实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明确提出,对5种违法排污行为可实施按日处罚,这5种违法行为包括: 1、超标超总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国家或地方对污染物排入环境的浓度的限量规定;总量控制指标则是国家根据不同区域、不同时期的环境质量要求推算出达到该目标的污染物最大允许排放量。目前我国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 2、逃避监管: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 一、立法概述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我国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环保法》是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主要规定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解决共性问题。《环保法》的实施,提高了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环境意识,推动了环境保护的法制建设,加强了环境管理,促进了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对保护与改善我国的环境、防治污染与其他公害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发生深刻的变化,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越发暴露出与时代不相适应的缺陷。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环保法》,自2015年1月1日施行。修订后的《环保法》,充分体现了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是目前现行法律中最严格的一部专业领域行政法,是针对目前我国严峻环境现实的一记重拳,是在环境保护领域内的重大制度建设,对于环保工作以及整个环境质量的提升都将产生重要的作用。 二、亮点解读 修订后的《环保法》共七章七十条,具有很多突出亮点。 (一)强化了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 新《环保法》增加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另外,新《环保法》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增加“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规定,并进一步明确“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这些规定进一步了强化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 将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 (二)突出强调了政府监督管理责任

法律·解读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2015年起执行)

法律·解读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2015年起执行)

解读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今天表决通过了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并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明确了新世纪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加强政府责任和责任监督,衔接和规范相关法律制度,以推进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法律的实施。 据了解,从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到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全国人大代表共2474人次以及台湾代表团、海南代表团提出修改环境保护法的议案78件,反映现行环境保护法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社会各方面修改呼声很高。 这是一次全面修改。修改后的法律共七章七十条,与现行法的六章四十七条相比,有了较大变化。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有30多部,行政法规有90多部,新的环境保护法被定位为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主要规定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解决共性问题。 为此,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在总则中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依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确定的总体要求,将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 新法增加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 新法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增加“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突出强调政府监督管理责任

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调整篇章结构,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 现行环境保护法关于政府责任仅有一条原则性规定,新法将其扩展增加为监督管理一章,强化监督管理措施,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制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在政府对排污单位的监督方面,针对当前环境设施不依法正常运行、监测记录不准确等比较突出的问题,新法增加了现场检查的具体内容。 新法在上级政府机关对下级政府机关的监督方面,加强了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同时,增加规定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规定了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或工作人员工作监督的责任。 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增加环境日的规定,将联合国大会确定的世界环境日写入本法,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为进一步提高公民环保意识,新法增加规定公民应当采用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同时,增加规定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新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青少年的环境保护意识。 设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 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专章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

新《环保法》的严格规定及其实施效果考试答案

1.下列不属于新《环保法》亮点规定的是()。(3.0分) A.由恢复原状转向允许补办环评手续 B.由泛泛保护转向划定生态红线 C.由单纯的行政管辖区防治变为联防联治 D.将环境考核纳入政府考核指标 我的答案:A√答对 2.下列不属于新《环保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的内容是()。( 3.0分) A.污染物的名称 B.排放方式 C.排放浓度和总量 D.企业运营成本 我的答案:D√答对 3.新《环保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3.0分) A.次日 B.第五日 C.第十日 D.第十五日

我的答案:A√答对 4.关于新《环保法》的亮点规定,下列表述错误的是()。(3.0分) A.由环保部门单打独斗转向全社会参与 B.法律基本原则,由“保护优先”变为协调发展 C.由重行政轻司法转向行政司法并举 D.严厉惩处环境数据造假 我的答案:B√答对 5.2011年初,全国人大环资委委托()提出修正草案。(3.0分) A.环保部 B.最高人民法院 C.国务院 D.全国人大常委会 我的答案:A√答对 6.2015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要求:党政同责,一年评价,()考核。(3.0分) A.一年 B.三年 C.五年 D.七年 我的答案:C√答对

7.2017年1月25日,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3.0分) A.《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办法》 B.《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C.《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指导意见》 D.《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我的答案:B√答对 8.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第四次审议稿的时间是()。(3.0分) A.2014年4月24日 B.2014年5月24日 C.2014年6月24日 D.2014年7月24日 我的答案:A√答对 9.《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指出:必须把()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3.0分) A.经济建设 B.制度建设 C.文化建设 D.思想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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