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第三章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四章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五章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关联法规:地方法规(1)条

第四条国家保障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

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国家保障国有矿业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五条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第六条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

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关联法规:地方法规(1)条

第七条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八条国家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在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条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矿产资源勘查监理合同(官方版)

编号:QJ-HT-0366 矿产资源勘查监理合同(官 方版) Both parties shall perform their obligations as agreed in the contract o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within the term of the contrac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矿产资源勘查监理合同(官方版) 说明:该合同书适用于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签署合同,在合同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可下载收藏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先阅读条款是否适用)。 立合同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名称、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账号、电子信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名称、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账号、电子信箱。)棍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信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对___(填入探矿权工作区域名称)矿区勘查施工监理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作内容及范围

1.勘查项目名称为:______;勘查许可证编号为:______;地理位置为:______;勘查区块面积为:___平方公里;勘查矿种为:___;勘查区块范围坐标为:___(详见本合同所附矿区范围图);勘查许可证有效期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在本合同签署之日,合作矿权的勘查程度为___(预查/普查/详查/勘探)。 2.为对本条第一款所述勘查项目进行初步评价,甲方委托具有资质的勘查单位对该区块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工作(甲方与该单位另行签订委托勘查合同)。为了更好地开展勘查工作,甲方委托乙方对勘查单位的勘查工作进行监理,乙方同意且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 3.乙方具体工作内容是对____(填入勘察单位)勘查工作期间开展实地监理、报告编写期间资料整理的规范程度等予以督查。监理范围包括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等。 4.乙方按照国土资源部2003年3月1日发布并实施的DZ/T0213-2002(铅、锌、铜、钨、钼矿产地质勘查规范》和其他有关规范开展监理工作。 第二条工作时间与工作量

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地 环发〔2009〕175号) 来源:广东省出自: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09年第15期原文链接 >>网页快照 >>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 勘查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09年4月24日以粤国土资地环发〔2009〕175号发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各地质勘查单位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新立探矿权登记管理 (一)新立探矿权应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省、市矿产资源规划和省地质勘查规划。按照规划先行、有序投放、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立探矿权。 (二)探矿权(申请)人资金能力应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及区块规模相适应,其资金证明额度不得低于勘查实施方案计划勘查投入。 (三)申请勘查工作区范围在“区块化”的基础上,还必须遵循以下要求: 1、勘查区块面积不得小于1个基本区块; 2、拐点一般不超过8个; 3、勘查工作区范围规则、完整、统一,除申请人为同一探矿权人外,不允许包含他人的矿业权; (四)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应经专家论证,并附上专家签名的论证意见。 以下各条凡涉及专家论证的,均按上款规定处理。 (五)探矿权申请人依法取得探矿权后应按照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勘查施工。在勘查过程中,确需对勘查实施方案进行重大调整的(有关工作量变化超过50%),必须在30日内将经过专家论证的调整方案向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

附件1 收到报告时间 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年度报告 (年度) 项目名称 勘查许可证号 探矿权人(签章)勘查单位(签章)勘查单位资格证号 填表时间 填表人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 1、《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由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探矿权人负责填写。 2、当年完成勘查投资来源:是指当年实际投入勘查项目各类经费的资金渠道,分为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国内企事业单位投入、涉外企业投入和其他资金投入。 3、当年勘查投入分项核算:是指按照支出范围核算的探矿权人直接用于勘查项目的投入。该指标是判断勘查项目是否达到最低勘查投入的依据。 4、当年完成主要实物工作量:是指机械岩心钻探、坑探、槽探、浅井工作量,以及勘查项目完成的其他实物工作量。 5、当年投入勘查项目技术人员:是指直接投入该勘查项目的技术人员的实际工作时间,按实际投入的人月数填报(人月数=实际参加勘查工作人数×实际工作月数)。 6、矿区控制/预测规模:根据矿产资源勘查结果,按照《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国土资发(2000)133号分大、中、小型填写。 7、当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是指本检查年度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缴纳数额。如有减免的应说明情况;无需缴纳探矿权价款的,填写“元”。 8、行政处罚事项:填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勘查项目的处罚和履行情况。 9、县、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由勘查项目所在地县级和地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填写,重点对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属实及现场检查、复核情况填写意见。 10、省厅结论: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就该项目年检情况,填写结论性意见。 11、收到报告时间:由县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填写收到报告的时间。

矿产资源开采审批制度

矿产资源开采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管理科 责任人:承办人(A角、B角)、科长、主管副局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8年10月16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1月1日施行)第二十条:“开采《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按下列规定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由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三)开采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由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如下条件和标准的应予以批准: (一)符合当地矿产规划,同一矿脉一般只设一个矿权; (二)符合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政策; (三)尚有资源储量、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要求;

(四)已履行规定的法定义务; (五)申请人具备资金、技术、设备等资质条件。 四、所需材料 (一)采矿权申请登记书1份; (二)保有储量的证明材料,剩余资源储量情况说明1份; (三)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四)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调查报告1份。 五、受理 承办人(A角、B角)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于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六、审查和决定 (一)审查。承办人(A角、B角)对申报资料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二)审批。承办人(A角、B角)将审查意见报科长、主管局长审核;主管局长审核同意后,签署审批意见,正式行文批复,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人并注明理

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附件2 收到报告时间——————————— 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年度报告 (年度) 项目名称 勘查许可证号 探矿权人(签章)勘查单位(签章)勘查单位资格证号 填表时间 填表人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 1、《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由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探矿权人负责填写。 2、当年完成勘查投资是指当年实际投入该勘查项目的各类经费。 中央财政投入是指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中安排的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拨款,包括国土资源调查经费、中央分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央财政补贴、其他中央财政专项等。 地方财政投入是指地方财政安排的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经费,包括属地化地勘费、地方留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其他地方财政专项等。 其他资金投入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经费,包括国内企事业投入、港澳台企业投入、其他涉外企业投入、个人投入、其他投入。 3、当年完成主要实物工作量 是指机械岩芯钻探、坑探、槽探、浅井工作量,以及勘查项目完成的其他工作量。 4、当年投入勘查项目技术人员 是指直接投入该勘查项目的技术人员实际工作时间,按实际投入的人月数填表(人月数=实际参加勘查工作人数×实际工作月数)。 勘查技术人员是指从事该勘查项目人员中的各类地质工程技术人员。包括地质、物化探、探矿工程、化验、计算机、地质测绘等技术人员。 高级技术人员是指从事该勘查项目的并经过职称评定机构颁发高级技术职务证书的各类地质工程技术人员。 中级技术人员是指从事该勘查项目的并经过职称评定机构颁发中级技术职务证书的各类地质工程技术人员。 初级及以下技术人员是指从事该勘查项目的并经过职称评定机构颁发初级技术职务证书的和尚未颁发证书的各类地质工程技术人员。 按专业分技术人员是根据技术人员在勘查项目中所从事的专业来划分,并折算成人月来填写。 5、矿区控制/预测规模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结果,按照《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国土资发[2000]133号)分大、中、小型等填写。 6、当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情况 是指本检查年度探矿权使用费缴纳数额。如有减免的应说明情况。 7、市县国土资源管理机关意见 由勘查项目所在地县级及地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填写。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就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属实及现场检查情况填写初审意见,地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填写复核意见。 8、省厅结论 由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就该项目年度检查情况,填写结论性意见。 9、收到报告时间 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提交报告时间如实填写。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规定(2018)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规定(2018) 各盟市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规范和完善我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17〕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我厅制定完成《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规定》,现印发执行,并将相关事宜一并通知: 一、我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继续实施设点受理审查,自治区级发证权限探矿权、采矿权各类业务受理及审查设在盟市国土资源部门,盟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要求填报初审情况报告表,不得再委托下放。其中,自2018年8月1日起,探矿权(含未按规定提升勘查阶段在延续时缩减勘查区面积)、采矿权延续委托盟市国土资源部门直接审批,不再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办理结果信息数据应上传自治区登记入库。 二、盟市国土资源局接收矿业权登记申请资料时应做好登记工作,建立工作台帐。根据《行政许可法》,符合受理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补齐材料达到受理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准予行政许可的,要下达行政许可通知或颁发行政许可证件;不予行政许可的,要下达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三、矿业权登记中涉及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内财非税规〔2017〕24号)执行。 四、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清理过期矿业权,对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未按要求申请延续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纳入已自行废止矿业权名单向社会公告。 五、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业权注销申请,以及吊销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应在审批程序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全国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提交注销、吊销数据。 六、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登记管理权限,于每年的12月底前通过配号系统完成本部门审批登记的有效矿业权确认,并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实现登记发证有效矿业权基本信息公告常态化管理。 七、建立矿业权审批检查制度,对三级矿业权审批审查情况、审批档案归档情况进行抽查,及时反馈矿业权审批过程中的不足之处以便进行调整,使矿业权管理工作流程更顺畅,

矿产资源开采审批

矿产资源开采审批——采矿权延续审批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采矿权延续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7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的有关规定: (一)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 1.煤、油页岩、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金刚石、铌、钽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以下的; 2.钨、锡、锑、稀土矿床储量规模为小型(含)以下的; 3.二氧化碳气、地热、硫、石棉、矿泉水; 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以外的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含)的矿产资源; 5.外商投资开采以上第1、2、3项所列矿产资源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以外的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下(含)的矿产资源; 6.矿区范围跨地级市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 7.自治区财政出资勘查探明的矿产地的矿产资源; 8.自治区规划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9.国土资源部授权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受理、审批发证的其他矿产资源。 (二)应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延续审批: 1、开采中型以下并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矿产资源; 2、开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以外矿床储量规模为小型和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 3、开采属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矿区范围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 4、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审批发证的矿产资源。 (三)应由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延续审批: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地质勘查工作地质勘查市场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8年2月12日实施日期:1998年2月12日)废止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87.04.29 【实施日期】1987.04.2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的管理,提高勘查效果和勘查工作的社会经济效益,保护合法的探矿权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从事下列各项勘查工作,必须申请登记,取得探矿权: 一、1:20万和大于1:20万比例尺的区域地质调查; 二、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能源矿产的普查和勘探;

三、地下水、地热、矿泉水资源的勘查; 四、矿产的地球物理、地球化学的勘查; 五、航空遥感地质调查。 第三条属于下列范围的勘查工作不进行登记: 一、矿山企业在划定或者核定的矿区范围内进行的生产勘探工作; 二、地质踏勘及不进行勘探工程施工的矿点检查。 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由其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的管理机关。 国家地质勘查计划的一、二类勘查项目和我国领海及其他管辖海域勘查项目的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地质勘查项目的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的勘查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登记前进行审查、协调,在登记后组织实施并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申请勘查登记,由独立经济核算的勘查单位,凭批准的地质勘查计划或者承包合同的有关文件,分勘查项目填写勘查申请登记书,由该勘查单位或者由其主管部门,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 第七条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勘查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批准的地质勘查计划或者承包合同的有关文件; 二、勘查申请登记书; 三、以坐标标定的勘查工作区范围图。 第八条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的管理,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勘查秩序,促进矿业发展,制定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的管理,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勘查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以经纬度1 1 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区块。每个

勘查项目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 (一)矿泉水为10个基本单位区块; (二)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放射性矿产为40个基本单位区块; (三)地热、煤、水气矿产为200个基本单位区块; (四)石油、天然气矿产为2500个基本单位区块。 第四条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勘查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勘查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并应当自发证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外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第五条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但是,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第六条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二)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勘查、勘查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四)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

地质矿产勘查实习报告范文

地质矿产勘查实习报告范文 学号:姓名:习庆专业:年级班级:实习单位:内蒙古地质矿产勘查院 一、前言 1、目的和任务本次实习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了解岩性及其构造、沿途出现的地质构造就这样结束了,原本打算把实习当游山玩水的我却发现有收获,这是一个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要把所学的知识灵活的理解和运用,从而加强我们对这门课程的了解,而且在实习的过程中学到了很多书本上无法学到的东西,古人说读万卷书不如行万里路,看来就是这个道理。另外还要感谢老师的细心指导。通过这次野外实习我还明白了一个道理:对要考察的对象要事先做一定的了解,事先做好准备,就不至于到时不知所措。、河流地貌、岩溶地质作用、沉积岩构造等,这是一次地质启蒙教育,是一次重要的熟悉实习,重点要理解基本的地质概念,了解基本知识,学会基本技能。通过短期的野外实习对地质学研究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培养出用地质观,在实习中,观察分析褶皱、断裂特征,学回了辨认分析河流地质作用的能力,从而进一步明确了地质的地位以及与建设紧密结合的治学思想。此外,通过实习培养对大自然的热爱,陶冶情操,提高对地质科学的爱好;充分熟悉到地质实践对地质科学的重要性;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与书本上的内容结合,加深对一些地质构造的认识与理解,为将来的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同时,这次实习也是对我个人的一次挑战,从来没有爬过山的我,这次对我个人的意志品质是一次考验,我得到了一次良好的锻炼。共同

完成地质实习任务。作为实习的第一天,首先进行的是实习前的动员,师傅简要但清楚的交代了实习的内容===了解了很多不良地质现象,如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等,使我们不用外出就了解了各种地质现象发生的原因,经过和后果,还了解了一些预防这些地质现象发生的措施和方法,使我们增强了对地质现象的认识 2其实是一个岩石群,板块形状不一,但错落有致,岩性为棕红色砂岩,岩石层理构造明显,上部有植物覆盖,岩石上出现了水平节理,垂直节理,倾斜节理,还有波浪型节理,有的节理几乎贯穿了整个岩石群。很明显是岩石受到比较大的拉应力,还有生物风化作用。在老师的指导下,我们发现水池四周的砂质岩石经过长年日晒雨林风吹,野生物生长,其风化程度强烈,部分岩石表面已经出现破碎削落,岩石下部的岩石碎片风化成粉粒,堆积成土状,其工程地质性质极差,这种风化成土的岩石不宜用作建筑工程的基础持力层。为使我们能了解不同倾斜程度(水平、倾斜、直立)地层、褶皱构造和断层在地质图上的特征,师傅详细讲解了水平岩层、倾斜岩层、直立岩层、褶皱构造、断层在地质图上的特征。但是人太多,都围在师傅身边,师傅讲话的声音又不是很多,所以听的不是很清楚,结合实习指导书的内容和听到的一部分,大致还是学会了从地质图上阅读各种地质现象,分析地质现象的分度规律,还掌握了对褶皱、断层、不整合构造和岩浆岩侵入活动地区地质图的分析方法,从有地质构造图的地质图上绘制示意地质剖面图的方法,根据地质图分析区域地质发展史的方法。为了在野外实习时不至于手足无措,我认真的阅读了实习中应该注意的一些事项,初步了解了地质勘察之重要以及地质勘察中的各种方法和步骤,比较全面的了解到地质勘察报告的内容。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 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 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

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 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 需要采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 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 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关于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关于《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有关矿产资源登记工作实施意见 2004年1月9日,国土资源部以23号部长令公布了《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办法》,实施意见如下: 一、广泛宣传《办法》,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必要性。 《办法》的施行,有利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帐户和摸清矿产资源家底,促进准确、全面、及时地进行资源储量统计,为宏观经济调控提供决策依据。 各级从事矿政管理的人员要认真学习和领会《办法》的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原有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管理制度难以适应矿产资源管理现行法律法规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将开发利用统计制度和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制度合并为一项制度有利于减轻采矿权人的负担和减少基层管理环节。 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投入必要的经费,利用本地媒体如报纸、广播、网站进行专题宣传,宣传施行《办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矿产资源管理相对人认识到履行矿产资源的登记、统计是国家赋予采矿权人、探矿权人的法定义务。宣传《办法》的文章体裁可以是专题文章、问答或条文解读。

二、实施《办法》的主要任务 为了贯彻实施《办法》,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省厅以国土资[2004]38号文转发,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部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除按《办法》和部有关通知要求开展资源储量日常性登记工作以外,需集中开展如下资源储量登记工作任务: (一)原储量登记表的更换 所有矿山企业原《占用矿产储量登记表》必须更换为新的《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通过更换登记,建立矿产资源登记数据库,收集完整、全面的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储量等信息。 (二)地热、矿泉水资源补登记 根据《办法》规定,地热、矿泉水纳入资源储量登记统计范围,因此,必须对地热、矿泉水进行补登记。 (三)建立矿产资源登记数据库系统 采用全国统一的数据库软件,录入登记成果,建立完善的资源储量登记数据库系统,为矿产资源储量表的编制提供数据基础。三、实施《办法》的主要措施和任务安排 各级资源储量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办法》和《通知》有关规定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 (一)主要措施与要求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 (国土资发[2009]2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为进一步完善探矿权管理,规范探矿权市场秩序,维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事直通知如下: 一、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准入 (一)申请新立、延续、合并、分立探矿权,变更勘查矿种,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规划、探矿权设置方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工作的相关要求。 (二)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必须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以提供的银行资金证明或石油企业的年度项目计划为依据,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同时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总资金的1/3。 探矿权人申请新立探矿权时,应将本次申请的、以往申请的和已经取得探矿权的全部勘查项目所需的资金累计计算,并提供相应的资金证明。 (三)探矿权申请人应是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本通知下发之前,探矿权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应当依法办理成为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后,方可再申请办理探矿权延续、保留和变更等手续。探矿权申请人不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并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均不得对勘查项目进行转包。 (四)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应符合地质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勘查资金投入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勘查投入标准。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应组织专家对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审查。 登记管理机关可依法以行政合同方式与探矿权人就勘查工作法规规定及相关事宜 作出约定,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对勘查实施方案的实施实行合同管理。探矿权人应按照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勘查施工,需要对勘查实施方案进行调整的,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调整工作量缩减l/3以上的,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应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 勘查实施方案的编制、审查、合同文本及相关管理要求另行规定。 二、完善探矿权新立、延续(保留)审批管理 (五)探矿权申请人依法按“申请在先”方式申请探矿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在受理申

中国矿产资源开发现状综述

中国矿产资源开发现状综述 姓名:班级:学号: 摘要:矿业是人类从事生产劳动古老的领域之一。矿业的发展与扩大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对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与进步产生了巨大的、无可替代的促进作用。目前在世界范围内,有95%以上的能源、80%以上的工业原料、70%以上的农业生产资料、30%以上的工农业用水均来自矿产资源,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矿产资源是人类的生命基石。人类使用矿产资源历史悠久,中国至少在50万年以前就开始利用矿产资源,矿产资源是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是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是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和物质基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的发展离不开矿产资源的快速稳定的供给。我国虽然是个矿产资源大国,但是我国人口基数大,而且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对矿产资源的依赖仍然很大。我们一定要做好国家矿产资源的宏观预测调控,健全制度,完善法规,转变观念,坚决关闭小矿业,加快技术进步,树立精品意识,实施全球资源战略,开发、利用、保护好我国现有的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实现“矿业强国”,并最终保证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矿业开发,矿业分布与存储,矿业现状,矿业可持续发展 1.中国矿产资源储存分布情况 中国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矿产资源种类较齐全的、矿产自给程度较高的国家之一。资源总量大,一部分矿种(矿组)的储量名列世界前茅或首位。中国现在已经发现171中矿产资源、其中已经查明储存量的有158种,其中能源矿产10种,金属矿产54种,水气矿产3种。面前已经拥有矿产地18000处,大中型的矿产有7000余处,是世界第三大矿产资源国。而人均占有量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58%,居第53位,个别矿种甚至居世界百位之后。 1.1 富矿少,贫矿多。 我国矿产资源,贫富矿兼有,而以贫矿居多,品位低,不能直接供冶炼和化工利用,而矿石在采选过程中,浪费也很严重。开采时采富弃贫,使矿石品位下降,富矿越来越少,选别时技术落后,富集率低,并形成大量尾矿,无法合理利用。 1.2 地区分布不平衡。 我国的煤炭贮量中,山西省占1/4,内蒙古自治区占1/5,而南方很少。石油也存在这种北多南少的状况,大庆、辽河、华北、胜利等几大油田都集中在北方,有色金属则是南多北少,如钨、锰、镍、铅、锌矿等。这种资源分布与生产力布局的不相匹配,长期形成了北煤南调、西煤东运的局面,大大提高了矿产开发的成本。[1] 1.3 共生、伴生矿床多,单一矿床少。 中国80%左右的有色矿床中都有共伴生元素,其中尤以铝、铜、铅、锌矿产多。而且不少矿石嵌布粒度细,结构构造复杂。中国有色矿产资源中,虽然共伴生元素多,若能搞好综合回收,可以提高矿山的综合经济效益,同时由于矿石组份复杂,势必造成选冶难度大、建设投资和生产经营成本高的现状。

2018年矿业新政策与采矿权办证新要求

2018年矿业新政策与采矿权办证新要求 矿产资源开发部 (2018年2月26日) 一、矿权管理政策重大变化的背景 2017年我国矿业领域发生了重大变化,出台了一系列新政策,一方面简政放权,简化程序;另一方面管理更规范化,更程序化,对矿业权人要求更高。这对我们集团公司2018年矿权管理的要求也更高,我们要迅速适应这种新变化,按照新政策作好我们的矿产资源和矿权管理。 二、最新政策依据 1、国家层面涉及到矿业改革重大新政策2个:2017年6月16日,中办、国办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国务院于2017年4月13日下发了《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7〕29号); 2、部委配套新政策新文件有许多,但最密切相关的也是2个:一个是涉及交钱的:财政部国土部出台了《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暂行办法》([2017]35号);另一个是办证影响最大的:《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 另外还有一个行业技术规范层面也很重要:2017年7月1日生效的新的《固体矿产勘查规范》(修订版)。

3、地方操作层面: 各省相应出台了地方矿权管理规定及操作办法,一个是办证办面,如江西省国土资源厅3月13日发布的《省级发证采矿权审批(备案)等事项申报指南》。 另一个方面是去年下半年下发的三个工作方案:《江西省省级发证采矿权“三合一”方案评审工作方案(2017年度)》(说明:国土资源部是二合一方案)、《江西省矿产资源“三率”指标执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2017年度)、《江西省矿业权人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检查工作方案(2017年度)。 三、采矿权办证事项及安排 集团公司涉及的采矿权办证事项主要有: (一)采矿权转让 1、省内办证的采矿权转让需提交的资料清单: 同时交两份材料,1份是采矿权转让申请登记材料,1份是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另外如果有效期在6个月左右的,还可以同时办理矿权延续,则需再交1份采矿权延续申请材料。 采矿权转让(变更): (1)采矿权转让(变更)申请登记书,各1份。 (2)转让人工商营业执照、受让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受让人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4)采矿权价款、使用费缴款票据

国土资发〔2010〕18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一)凡领取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的勘查项目,必须接受年检。探矿权延续登记、变更登记和保留的,其勘查许可证领取时间连续计算。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未开工的勘查项目,探矿权人提出申请并经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缓检。 (二)年检工作采用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地核查的勘查项目不得低于本行政区域内应检勘查项目总数的50%,市级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抽查率不低于总数的10%。 二、组织管理 年检工作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管理,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省以下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年检工作的具体实施。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情况,授权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完成年检。 三、年检内容 年检工作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勘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二)探矿权人、勘查单位与勘查许可证登记事项是否一致。 (三)是否按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施工、是否完成了最低勘查投入。 (四)是否按时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应当缴纳的)。 (五)是否按时提交开工报告和报送阶段报告。 (六)受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是否已履行到位。 (七)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年检内容。 四、年检时间和程序 (一)年检工作于每年的10月至12月进行。 (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9月底前对本行政区域内年检工作做出具体安排。 (三)探矿权人于每年10月底前向县级、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检资料,资料起止时间为上一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30日。 (四)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勘查项目年检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按规定比例进行现场核查,重点核查探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并对年检材料签署意见。 (五)市级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勘查项目年检材料进行复核、审查,完成规定比例的实地抽查,并签署复核、年检意见。 (六)国土资源部汇总和通报年检工作情况;根据各地年检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对年检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五、材料报送 (一)探矿权人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年检资料:

固体矿产勘查报告编写规范

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0033-2002D)代替DZ/T0033-199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体矿产地质勘查报告和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的性质和用途、编写基本准则和编写要求,适用于固体矿产地质勘查报告和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的编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2719—1991 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 GB/T 13908—2002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 GB/T 17766—1999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 DZ/T 0078一1993 固体矿产勘查原始地质编录规定

DZ/T 0079—1993 固体矿产勘查地质资料综合整理综合研究规定 3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报告的性质和用途 3.1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报告是综合描述矿产资源/储量的空间分布、质量、数量,论述其控制程度和可靠程度,并评价其经济意义的说明文字和图表资料,是对勘查对象调查研究的成果总结。地质勘查报告可作为矿山建设设计或对矿区进一步勘查的依据,也可作为以矿产勘查开发项目公开发行股票及其他方式筹资或融资时、以及探矿权或采矿权转让时有关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的依据。 3.3 上述报告也是政府部门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和有关单位科研、教学的重要技术资料。 4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报告编写基本准则 4.1 固体矿产勘查分为预查、普查、详查、勘探四个阶段,每一勘查阶段工作结束,应编写相应阶段的地质勘查报告。勘查投资人确定各阶段连续工作,不编写中间报告的,应在该勘查项目结束时以全部勘查资料编写报告。勘查期间所放弃的勘查区块,应以放弃区块内已取得的资料为基础编写该放弃区块的报告。因项目中途撤销而停止地质勘查工作的,应在已取得资料的基础上编写地质勘查报告。 4.2 地质勘查报告必须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勘查工作所取得的各项资料和成果。其编写的基础是:地质勘查工作符合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有关矿种地质勘查规范及

关于采矿权范围划定、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等方面,国土部发新规!

关于采矿权范围划定、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等方面,国 土部发新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调整划定矿区范围管理(一)矿区范围是指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矿区范围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矿区范围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确定,并参照《矿业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及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确定出让的矿区范围,并根据《矿业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矿区范围的确定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采矿权申请人依据确定的矿区范围编报采矿登记相关资料。在油气(包含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下同)矿产探矿权范围内申请油气采矿权,不涉及划定矿区范围事项。(二)矿区范围的确定应当依据经评审备案的矿

产资源储量报告。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非煤矿山、大中型煤矿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勘查程度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矿山应当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砂石土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的(以下简称“第三类矿产”)勘查程度的具体要求按照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由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三)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保持到其采矿登记申请批准并领取采矿许可 证之日,预留期内,探矿权人应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申请保留探矿权。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及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办理采矿登记时限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四)已设采矿权利用原有生产系统申请扩大矿区范围的,申请人应当按扩大后的矿区范围统一编制申报要件。第三类矿产的采矿权不得以协议出让方式申请扩大矿区范围。(五)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且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涉及多个矿种的,应当按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主矿种和共伴生矿种划定矿区范围,并对共伴生资源进行综合利用;对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制性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六)探矿权人在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后,探矿权人变更的,在申请采矿登记时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勘查许可证。2规范采矿权新立、延续审批登记管理(七)采矿权申请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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