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承诺(备案)表2020版

贵州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承诺(备案)表2020版
贵州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承诺(备案)表2020版

附件1

贵州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承诺(备案)表

()水保承〔20 〕号

备注:1.本表除编号、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意见部分外,均由生产建设单位填写。

2.本表“公众意见接收和处理情况”因内容较多填写不下时,另附页填写。

3.本表“承诺(备案)内容”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意见”不可分割,分割无效。

4.本表双面打印。

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

7)《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2012年11月29日通过,2013年3月1日施行) 3)《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16453.1~16453.6-2008 4)《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效益计算方法》GB/T15774-2008 5)《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15773-2008) 1)《全国水土保持科技发展规划纲要》 2)《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1998~2050年)》 3)《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国发[2000]38好) 4)《全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纲要(2004~2015)》(水利部,水保[2004]332号) 5)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规划(2011—2020年》) 6)《贵州省主体功能区规划》(黔府发【2013】12号) 7)《贵州省十二五规划纲要》 8)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9)《贵州省“十二五”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10)《贵州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20年)》 11)《贵州省林业产业“十一五”及中的中长期(2020年)发展规划》 12)《贵州省林“十二五”规划》 13)《贵州省生态功能区划》 14)《贵州省熔岩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规划》 15)《贵州省水利建设生态建设石漠化治理综合治理规划》 16)《贵州省2014-2019年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实施规划》 17)《贵州城市水源地规划报告》(报批稿) 18)《全国水土保持规划技术大纲》(水保规便字【2013】5号 19)《贵州省水土保持规划技术大纲》(黔水计【2014】37号 20)《全国水土保持区划(试行)》 21)《贵州省水土保持规划项目任务书》(2013年7月) 22)《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复核划分结果》(办水保【2013】188号 23)《贵州省水利建设“三大会战”实施方案》 24)贵州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水土保持情况普查结果 25)《全国水土保持区划导则》(试行) 26)《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复核划分技术导则》(试行) 27)《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复核划分技术导则》(试行) 28)《贵州省水土保持规划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分专题研究报告》《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范通则》(GB/T 15772)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 15773)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效益计算方法》(GB/T 15774)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 16453)

环保、水保管理制度

新建云桂铁路(云南段)YGT-6标段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中铁十八局集团云桂铁路云南段项目经理部 二0一0年七月一日

中铁十八局集团云桂铁路(云南段)六标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铁十八局云桂铁路(云南段)六标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云南省环境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水土保持护法》、《云南省水土保持实施条例》、《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云桂铁路云南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云桂云铁工[2010]30号)、《云桂铁路云南有限责任公司水土保持管理办法》(云桂云铁工[2010]31号)等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标段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涉及的管理范围为云桂铁路(云南段)六标建设影响范围,主要包括主体工程、临时工程的施工场地、施工营地、施工便道、取弃土场、施工机械存放地、预制梁场、轨枕板厂及其邻近受影响的范围。 第三条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贯穿于施工全过程,确保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竣工。 第四条建设过程中坚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节约用地、保护耕地、保护当地水体不受污染,降低噪声,做到施工期间文明施工,工后场地清理满足绿色通道建设要求。 第二章环境管理原则 第五条环保、水保、生态环境保护原则

施工过程中环保、水保应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水土方针。 其含义是主体工程、大临工程、施工场地、施工便道、取(弃)土场、弃碴场、砂石料储备场、材料厂等及其临近受影响的范围符合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要求,并有相应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建设项目与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设施实行“三同时”制度。 确保工程顺利通过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章环境管理目标 第六条节约用地,保护耕地,保护林地,实现占补平衡;控制水土流失,保护沿线环境,确保顺利通过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国家专项验收。将云桂铁路(云南段)建设成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绿色工程。 第四章环境保护工作体系 第七条设置环保、水保领导小组 云桂铁路(云南段)六标项目经理部成立环保水保领导小组,组长由项目经理担任,常务副经理、党工委书记和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各分部经理、总工任组员。小组办公室设在征拆环保部,由征拆环保部负责日常工作。项目部环保专项负责人为征拆环保部部长李明。 环保领导小组 组长:邓勇 副组长:陈野郑艳崔振喜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方案

环境保护实施方案广梧高速公路河口至平台段第十七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一、编制依据 1.1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10.28)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4.29)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10.29)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5.15)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10.30)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1.1)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6.29) (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9.1.1)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修正)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11.8) 1.2法规依据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3号, 1998.11.29)(2)《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交通部 2003年第 5号,2003.6.1)(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国家计委、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87]国环字第 002号) (4)《关于印发工程建设监理的通知》(建监 [95]737号文) ( 5)《关于在重点建设项目中开展工程环境监理试点的通知》 (环发[2002]141号文) (6)《关于开展交通工程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交环发 [2004]314号文)

(7)《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国务院 2002.12)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8) (9)《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水利部、交通部水保[ 2001]12号) (10)《关于进一步加强山区公路建设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的指导意见》(交公路发 [2005]441号) 1.3标准、规范依据 ( 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HJ/T2.1~ 2.3-93, HJ/T2.4-1995,HJ/T19-1998) (2)《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JTJ003-2006) (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 (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7)《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 12523-90) (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4-98) (9)《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190-96) (10)《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16453.1~16453.6-1996)(11)《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277-2002) (12)《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 (13)《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J/T0065-96) (14)《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J033-95) (15)《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2000)

个人安全生产责任书

个人安全生产责任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搞好劳动保护工作,提髙全体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防止违章,杜绝事故,确保公司工作的顺利进行,特签订本《安全生产责任书》,共同遵守。 以贯彻落实党的两会精神,根据XX街道安全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辖区安全工作管理,强化安全措施,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目标,预防和杜绝事故发生,明确安全责任,增强安全意识,以构建和谐社区为主体,确保社区平安祥和。XX街道XX社区居委会与辖区社会单位、物业以创建平安和谐社区签定安全目标责任书: 第一条订立责任书双方: 公司所属部门(简称甲方),所属员工(简称乙方) 第二条:订立责任书目的: 经考评获得办事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办事处给予以通报表彰。对不认真履行本责任书或发生重大事故的企业,办事处给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取消各项先进集体的评选资格。 认真贯彻执行甲方制定的安全制度,提高安全意识,加强防范,完善细节,实现安全生产的责任目标。 第三条:甲方的责任及义务:

1、甲方及时向乙方传达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有关文件精神; 2、甲方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整体布Z并负责管理,负责开展日常的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薄弱环节,督促限期整改;。 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张挂历针对性的安全宣传警示牌子,以提髙职工安全素质,增加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危险地段出入处(口)应设警示灯,以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3、甲方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日常安全生产评比竞赛等活动,进行总结交流并奖优罚劣; 4、甲方对乙方提出的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应及时答复并限期解决; 5、甲方协助乙方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并帮助乙方对做好新职工传、帮、带工作; 6、甲方应不断完善和提高安全保护水平,及时更新安全设施,确保正常使用。 7、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安全事故责任,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 第四条:乙方责任及义务: 1、乙方每天下班前做好安全检查,做到断水断电、关机锁橱;并定期检查安全设施的有效性,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甲方。 遵守落实《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劳动法》等法规,宣传

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3.13 【实施日期】2015.03.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163号) 《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陈敏尔 2015年3月13日 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毁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的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是指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烧制砖、瓦、瓷、石灰,排放废弃土、石、渣等。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审计和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交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修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公共文化体育场所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二)农业、农村修建基础设施,农民依法修建自用住房或者因生产、生活需要取土、取石的; (三)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四)建设军事设施的; (五)按照相关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及保证措 施

1.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1.1.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体系 本工程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目标: 严格执行合同文件要求,遵循“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建设和防护并重”的原则,确保施工区域内不因施工破坏周围环境,污染物排放达标,最大限度的节约能源和资源。 1.1.1.设立环保、水保机构,切实贯彻环保、水保法规 ⑴环保、水保机构:成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领导小组,对本标段环保、水保工作负全面责任。施工中接受建设单位、环保部门、环保监理的监督。 ⑵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体系 施工区内对环境要求极高。在施工过程中相应建立健全各种组织,制定有关管理制度,体现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开发和保护并重的原则,认真做好施工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工作。

图6.1-1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组织机构框图1.1.2.环境保护措施 1.1. 2.1.大气与水质的保护

图6.1-2环境保护保证体系与职责框图 ⑴施工场地和运输道路要经常见洒水车进行洒水,防止扬尘。 ⑵锅炉燃煤尽量采购使用低硫煤,减少二氧化硫的排放量,锅炉洗碱水要净化处理,才能排放。 ⑶超标排放车辆、机械要安装净化装置,降低废气排放量。 ⑷工程施工产生的废碴、废液按照有关环保要求进行处理,不得随意弃置、排放。 ⑸水质保护

①油类、漆料等化学品不得倾倒于农田、水库及沟渠内,须备有足够的遮盖帆布,防止雨天化学品随雨水进入水体。 ②施工期的废(污)水主要分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两部分,由于两部分废水的性质不同,拟将其分开处理。 生活污水的主要污染物都是易生物降解的有机物,考虑到施工期间的生产与管理的条件,故选择较易操作控制的以生物接触氧化为主体的处理工艺。 生产废水包括施工机械设备清洗的含油废水、混凝土养护冲洗水、砂石料冲洗、钻孔桩泥浆等。含油废水和含砂、石废水分别进行处理,含油废水用隔池去油污,含砂、石废水则由沉淀将其中固体物料沉淀下来。进行水沉淀处理措施为:施工场地的生产废水,经过滤网过滤,经过污水管输入池中沉淀,并做除油处理。经业主和环保部门认可后排放。 1.1. 2.2.泥浆、废弃物处理。 ⑴泥浆、施工废水、油料、化学品和尘埃等预处理后,运至指定地点进行排放和填埋。 ⑵施工现场的生活垃圾和工程废弃物应集中堆放,经处理后,除部分用于农作物肥料外,其余均选位置较高的地方挖坑深埋并填坑、平整土地,种植永久植被。 ⑶对于锅炉炉渣,可联系当地村镇用以铺筑道路。 ⑷油料贮放在业主指定的贮运仓库,现场用油料使用临时小型贮藏罐,不使用不合格油罐,以免污染发生。

东莞市水土保持政府规划技术方案

东莞市水土保持政府规划技术方案 一、项目背景 随着东莞市的经济快速发展,在城市化进程中,以开发区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开发为主的人为侵蚀是我市土壤侵蚀的主导因素。据2006年省土壤侵蚀遥感调查,东莞市人为侵蚀面积占土壤侵蚀总面积的90%以上,且侵蚀强度较强烈。近年来,我市加大力度对水土流失进行防治,严格要求开发建设项目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加强水土保持监管力度,初步遏制了水土流失和生态恶化的趋势。但目前我市尚未开展水土保持总体规划,致使水土保持工作缺少有效统一的技术指导,缺乏科学合理的水土流失防治总体目标和具体部署,这将极不利于我市今后的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工作。如东江河道中部分沙洲由于缺乏水土保持设施建设造成岛上农田严重水土流失,甚至淤塞河道影响行洪;另外,废弃的裸露采石场不仅影响景观而且可能导致水土流失,甚至造成山体滑坡等次生灾害,这都需要我们及时进行全市水土保持总体规划,及早落实防治措施,保护我市宝贵的水土资源。 根据新修订的《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新修订的《水土保持法》明确规定水土保持规划编制主体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故编制和落实我市水土保持规划是市水务局的基本职责。 因此,依法编制我市水土保持规划,科学合理地制定水土流失防治总体目标和任务,明确重点治理区域和项目,强化监督管理,提升行业统筹协调管理与服务能力,是我市水土保持工作中十分重要和必要的任务。 二、规划水平年 本次《东莞市水土保持规划》的规划水平年确定为: 规划基准年定为:2011年 近期规划水平年:2020年 远期规划水平年:2030年 三、规划范围 本项目初定规划区范围为东莞市全境,总面积为2465平方公里。 四、规划任务 按照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理念,根据东莞市土壤侵蚀状况,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在综合考察和水土保持区划的基础上,按不同水土流失类型区分别提出水土资源开发利用方向,确定保持水土的主要措施、治理的重点地区与重点项目,明确开展治理的基本步骤,布设各项水土保持治理措施,指导全市水土流失的治理工作。 五、编制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水土保持是以人为本,发展民生水利的重要措施,是保护水土资源、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重要举措。规划必须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加强预防保护,注重生态修复。 2、坚持统筹兼顾,全面规划,适当超前 规划既要着重水土流失防治,发挥水土保持整体功能,又要以统筹兼顾各地区、城市与农村、建设与保护、重点区域与一般区域之间的关系,坚持可持续发展和适当超前理念,形

云南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云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云政发〔2008〕187号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及职业病危害,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义务,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并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制度,完善措施,严格管理,确保生产安全。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规章和安全劳动纪律,执行安全生产标准、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自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管。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排查和治理安全生产隐患;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和应急管理机构,配备符合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制定规章制度和建立档案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为从业人员建立违规操作、安全事故、职业病和不良嗜好等个人档案。 (四)安全投入责任。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达到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按照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依法

贵州水土保持公告

贵州省水土流失公告(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贵州省水土流失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由贵州省水利厅每三至五年发布一次,主要向全社会通报我省水土流失现状及发展趋势、水土流失防治和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开展情况,为制定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土资源的政策和规划提供科学依据,对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提供指导,让全社会了解和关心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珍惜、保护水土资源,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维护,保障我省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999年,水利部组织开展了全国第二次水土流失遥感调查。按照水利部的统一部署,我厅相应地组织开展了贵州省第二次水土流失遥感调查工作,并在此基础上,2000年立项开展了全省石漠化遥感调查课题研究。通过这些工作的开展,基本查清了我省水土流失现状和石漠化现状。 本《公告》为我省首次发布,内容包括全省水土流失面积、分布状况和流失程度,水土流失危害及发展趋势,水土流失防治情况及效益等。 全省水土流失现状 我省水土流失类型以水力侵蚀为主,主要发生在陡坡耕地、荒山荒坡、沟道、疏残幼林地、部分乔木纯林地等地类和人为活动频繁的开发建设项目区。 据2000年完成的贵州省第二次水土流失遥感调查结果,我省水土流失总面积为73179.01km2,占土地总面积的41.54%。不同强度等级水土流失面积分别为:轻度水土流失面积41415.30km2,中度水土流失面积22424.44km2,强度水土流失面积8016.86km2,极强度水土流失面积1322.41km2。全省年土壤流失量25215.38万t,年均土壤侵蚀模数 1432t/(km2·a)。

云南省曲靖独木水库保护条例

云南省曲靖独木水库保护条例 (2003年7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号) 《云南省曲靖独木水库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7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7月31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独木水库的保护和管理,保障曲靖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水库径流区196平方公里及水库配套工程和输水工程为水库保护区范围。保护区范围涉及麒麟区东山镇独木、新村、卑舍、水井村民委员会辖区,富源县墨红镇墨红、普冲、玉麦村民委员会辖区,罗平县马街镇荷叶村民委员会辖区。 第三条水库保护区范围划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保护区范围为水库2008米高程以下的库区。 二级保护区范围为富源布都———墨红———世衣公路以南,除一级保护区之外的水库径流区及水库配套工程和输水工程。 三级保护区范围为富源布都———墨红———世衣公路以北的水库径流区。 第四条水库保护管理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利用、防治污染、保护水源、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曲靖市人民政府负责独木水库水源保护工作,根据曲靖市

城市总体规划,将独木水库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水库保护区的经济扶持力度,促进水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对在水库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曲靖市麒麟区、富源县、罗平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水库保护区有计划地实行退耕还林还草,植树种草,加强水源涵养林建设,保护自然植被,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水库保护区内的有关单位,应当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妥善处理生产、生活垃圾等污染物。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水库设施和污染水库水质等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八条曲靖市人民政府设立独木水库管理机构。独木水库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县(区)依法保护水库;(三)组织拟定水库的保护、开发利用规划,综合整治方案及保护管理配套办法,报曲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监督实施; (四)在水库保护区内依法集中行使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水库保护管理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其实施方案由曲靖市人民政府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五)参与水库径流区内开发和污染治理项目的审批,并对实施项目进行监督;

东莞市水土保持条例

附件1: 东莞市水土保持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泥石流等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活动。 本条例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基本原则】水土保持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开发和利用水土资源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和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能】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根据政府领导、分级负责、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原则,建立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机制,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及重点项目等内容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且将水土保持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水土保持经费用于对水土流失预防、治理和监测。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工作。 市规划、国土、环保、发改、经信、住建、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城管、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土流失的预防、治理和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本

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实行责任目标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考核奖惩制度。 第二章规划 第五条【水土流失调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土保持工作需要,每五年定期组织开展全市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调查结果报广东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应当划定为东莞市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崩岗、坡地侵蚀集中区域以及其他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东莞市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第七条【规划意见】有关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利用、产业园区建设、矿产资源、旅游开发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在规划报批时附具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预防 第八条【采伐林木】采伐林木应当采用合理方式,严格控制皆伐面积。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必须有相关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将采伐方案或者采伐作业设计及其批准文件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管实施水土保持措施。 第九条【禁止区域】禁止在下列区域从事取土、挖沙、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 (一)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沟壑边坡、沟头上部及山脊地带; (二)水库库区周边地带;

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2014修正)

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2014修正)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4.09.25 【实施日期】2002.05.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 (2002年3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 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东江水系的水质,防治污染,保障水系沿岸城乡用水及对香港供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东江水系的实际情

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东江流域(以下简称“流域”)内的干流、支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水质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和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和跨行政区域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制订辖区水质保护目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实现该目标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和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污染防治项目列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安排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及其他废弃物集中处理项目的资金。 省人民政府和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经营处理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设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责任保护水系的水质,有权对污染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对保护水系水质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人民政府和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六条省和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系水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制订水系水质保护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组织水质监测工作,公布水质状况,查处水污染事故。 第七条省和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质保护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水系水质保护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计划的制订;参与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水质监测工作;提供水文资料。

网约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XXXXXXXXX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企业安全保障和抵御能力,确保企业可持续发展,结合XXXXXXX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节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生产经营的安全管理。 第二节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一)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经理任领导组长,由副总经理任副领导组长。 (二)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员,由各部门负责人、网约车负责人组成。 (三)公司安全管理员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各部门设立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 (四)综合办公室为管理安全生产的职能部门。 二、安全职责 (一)总经理安全职责 1.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人,全面负责本 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3.积极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制订、修改、审批安全生产和劳动条件改善规划,使生产经营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行业要求。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支持安全部门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有突出贡献者给予奖励,对失职者或事故责任者给予惩罚。 5.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安全费用。 6.参加或组织重大伤亡事故及重大经济损失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二)副总经理安全职责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2.定期研究安全生产状况,及时解决有关安全的重大问题,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3.认真组织好各类安全大检查及专业性的安全检

《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2012年11月29日通过,2013年3月1日施行

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 (2012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灾害,治理石漠化,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目标任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目标责任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的水土保持工作机构,行使本条例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工作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做好本辖区内水土保持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将水土保持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和国民素质教育体系、中小学法制教育内容,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安排专项资金、提供科研实验场地和人才培养基地,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科研及推广工作,培养水土保持人才。 第二章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及区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主要包括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生态脆弱或者敏感地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主要包括石漠化、坡耕地等水土流失严重、生态环境恶化的区域。 第八条水土保持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经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相关规划相协调。水土保持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服从总体规划。 跨区域或者流域的水土保持规划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规划报请审批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预防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生态修复等措施,组织

当前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

当前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张小林)https://www.360docs.net/doc/6011695160.html, 时间:2003-07-05 10:08:18 来源:长江水利网 放大缩小打印[关键词]长江;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执法;对策 [摘要]水土保持监督执法自1991年以来,在法规体系、方案审批等诸多方面取得了显著实效。但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仍然任重道远,依然存在着水保法律意识不强,水土保持方案申报率低,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难,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差距大,监督执法规范化水平不高等诸多问题。今后需要不断加强领导,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提高执法水平,全面贯彻预防为主方针,落实以开发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为核心的监督执法,加大水土保持案件的查处力度,取得监督执法的新成果。 1 引言 《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以来,在水利部的直接领导下,在各级人大和政府的重视、支持和监督下,在各级水土保持监督执法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特别是“九五”期间,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取得重要进展。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体系和监督执法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完成水土保持“三区”划分公告工作,执法检查力度加大,“三权、一方案、三同时”制度得到进一步落实。据不完全统计,长江流域到2002年底累计对8130多起开发建设项目造成的人为水土流失违法案件进行了立案查处;审批水土保持方案超过5.26万件,审批率95%以上;开发建设单位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6131万元、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1.06亿多元,自行投入水土流失防治费累计超过13.3亿元;设立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护点1万多个,管护面积近48万hm2。西气东输、青藏铁路(格唐段)、南水北调等国家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都依法编报了水土保持方案。与此同时,各地严格按照“两费”征收使用管理的规定,将收缴的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用与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虽然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取得的成效显著,但执法中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 2 当前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水保意识还不到位

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文档2篇

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文档2篇Regulations on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in Shaanxi P rovince 编订:JinTai College

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文档2篇 前言: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本文档根据条例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版文档 2、篇章2:水土保持的主要措施文档 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能有效减少建设项目产生的人为水土流失。下文是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欢迎阅读!篇章1: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版文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土保持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或者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产建设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开发利用资源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和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水土保持工作的重大问题,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水土保持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中国水利年鉴1994_综述-水政-水利法制建设

【水利法制建设】 1.水利法制宣传教育 (1)水法宣传周。水利部于1992年11月成立了以张春园副部长为组长的纪念《水法》实施5周年领导小组,制定了详细的计划,并向全国发出了通知。在“水周”期间,水利部和全国人大财经委在人民大会堂联合召开了纪念座谈会,全国人大王丙乾副委员长、全国政协钱正英副主席等到会讲话,田纪云副委员长、陈俊生国务委员为纪念活动题词。会议由钮茂生部长主持,全国人大法工委、财经委、国务院法制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局、地矿部、农业部等部委的负责同志参加了座谈会。水利部与中央电视台联合举办了“水·人类·社会”专题节目,张春园副部长和张含英等老领导亲自参加现场录制,于7月4日和11日在中央电视台“正大综艺”栏目播放。水利部在《人民日报》等报刊上组织刊登了专版纪念文章。水利部印发了纪念《水法》实施5周年标语口号,向全国印发“水周"宣传画(三种)28万多张,发行《中国水资源》、《生命与水》等录像片400多套。山西省成立了以王学文副省长为组长、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纪念活动领导小组。黄委主任亢崇仁、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凌启鸿、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树芳等分别在当地电视台发表了电视讲话,广西壮族自治区副主席徐炳松、河南省副省长李成玉、安徽省副省长王昭耀分别在报纸上发表署名文章。黄委会在河南电视台举办了水法知识竞赛现场直播,浙江电视台还播出《有偿使用水资源》、《河道在呼唤》、《保护水资源》等电视片。据11个省不完全统计,参加“水周”活动的各级政府、人大领导有3725人,印发宣传品543万件,举行各种纪念活动11645次,张贴、悬挂各种标语116.7万条,出动宣传车9423次。 (2)“世界水日”。1993年1月18日第47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确立“世界水日”的决议,决定从1993年开始,每年的3月22日为“世界水日",要求各国根据各自的国情,就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开展宣传活动,以提高公众意识。水利部组织召开了纪念首届“世界水日”座谈会,利用报刊、广播开展纪念宣传活动,并就《21世纪议程》中水资源保护与开发的内容作出部署。 为了使我国的水法宣传周与国际上“世界水日"两项重要的活动有机地紧密结合起来,水利部于1993年11月发出通知,决定从1994年开始,把我国的“水法宣传周”由每年的7月1~7日改为每年的3月22~28日,即以“世界水日”拉开“水周”序幕。 (3)“二五,,普及水法宣传教育。全国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二五”普法规划和水利部《在第二个五年普法工作中开展水法宣传教育规划》的统一部署,成立了领导机构,制定了规划和实施计划,编写了教材,培训了骨干,开展了试点,普及水法宣传教育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进展顺利。依据规划,水利部组织编写了适合各级干部、职工、群众不同要求的水法普及教育系列培训材料三种,其中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讲话》65000册,《水法与水政概论》40000册,《水法宣传提纲》85000册。水利部完成了吉林省磐石县、河北省雄县、天津市武清县、广东省从化县、江苏省常熟市、甘肃省武威市及山东济阳县黄河河务局7个全国普及水法宣传教育试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厅(局)分别编写了普及水法辅导材料《水事案例选编》、《水法知识问答》等各种学习材料。广东、山东印发普及水法宣传辅导材料超过200万册(份),湖北、吉林印发普及水法宣传辅导材料近100万册(份),据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计,共出版印发普及水法宣传辅导材料710万册(份)。据11个省的统计,共有114个县(市)开展了普法试点工作。据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计,举办骨干培训班3211期,培训宣传骨干21万人。各地涌现出一批普法先进单位,如山东省水利厅,湖南省水电厅,益阳地区、湘阳县、桃江县、辽宁省抚顺市、河南省商丘、郏县等地水利部门受到当地普法主管部门或政府的表彰。截至1993年底,广东、黑龙江、湖南、吉林、辽宁、山东、天津等省(市)基本完成了普及水法宣传教育的任务。(李震) 2.水利立法1993年6月11日,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8月1日李鹏总理以国务院令第119号予以发布,自1993年9月1日起实行。8月,钮茂生部长主持了新闻发布会,水利部发出了“关于贯彻《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编写了宣传提纲。9月,水利部印发了“取水 许可预申请书”、“取水许可申请书”和“取水登记表”的格式,并抓紧制订“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和流域机构管理取水许可的权限。 8月1日和19日,李鹏总理分别以国务院令第120号和第126号发布了《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长江三峡水利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1993年,为起草《防洪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和《水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法》等,进行了调查研究工作。4月,成立了“《防洪法》起草小组"。 3月和5月,根据《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与国家计委联合颁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发出了“关于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查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和“关于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 7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办公厅的要求,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处报送了水利部五年(1993年6月~ 1998年3月)立法规划,具体项目有《防洪法》、《水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法》、《黄河法》、《长江法》、《水法》(修订)等。12月,在《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草稿)中,《水法》(修改)列为第一类即本届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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