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006]第117号_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江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006]第117号_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江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006]第117号_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7号

《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7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2006年7月28日

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热带气旋(含台风)、暴雨(雪)、雷电、寒潮、大风、干旱、大雾、高温、低温、龙卷风、冰雹、霜冻、连阴雨等灾害性天气气候造成的灾害。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防御,是指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防和减灾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警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雷电灾害防御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林、水利、海洋与渔业、建设、交通、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民政、卫生、广电、环保、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及海事等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地方气象事业基本建设投资和地方气象事业所需经费纳入本级地方财政预算,加大对气象事业的投入,并根据气象防灾减灾的需要和有关规定增加资金的投入。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加强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意识,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第二章防御规划与组织实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和改革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当地气象灾害特点,编制本地区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气象灾害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气象灾害防御的目标和任务;

(三)气象灾害防御设防标准、关键时段和重点防御区域;

(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机制和部门职责;

(五)气象灾害防御系统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的性质和等级,应急组织指挥与应急联动体系,相关部门职责,监测和预警机制,应急启动、响应程序,应急保障和后期处置,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八条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气象灾害的具体情况,启动或者终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对城市规划编制、重大工程建设、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对气象灾害风险作出评估。

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范围和程序,由省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第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交通、公安、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海事等部门和单位,建立、完善专业气象监测网络和灾害预警系统,为道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和作业安全、地质灾害防治、渔业生产安全和海洋资源开发、应急救援提供气象保障与实时服务。

有关部门应当在气象灾害易发地段,设立警示牌。

第十二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农林、水利等部门,建立农业气象灾害预警、评估体系,完善粮食等主要农作物安全气象预警系统,减轻气象灾害对农业生产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与卫生、环保等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健全气象环境变化对疾病、疫情、环境质量影响的气象预警系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环境事件等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保障服务。

第十四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特大气象灾害做出评估,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为组织减灾救灾提供决策依据。

气象灾害的性质和等级由气象主管机构确定并公布,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确定并公布。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组织抵御重、特大气象灾害时,应当根据灾害危害程度采取停工、停业、停课、交通管制等必要的紧急措施,动员社会力量抵御重、特大气象灾害,避免和减轻人民生命财产损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和解除前款所列紧急措施时,应当通过有效方式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并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民政、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在气象灾害发生后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组织开展救灾、减灾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救灾、减灾机构实施的救灾、减灾措施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气象灾害救助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气象灾害互救活动。

第十七条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因气象因素引发的农林业病虫害、地质灾害、洪涝、海洋灾害和森林火灾、城市火灾、积涝、酸雨、大气污染等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防御工作。

第三章监测与预报预警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的原则,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监测网络。

气象灾害监测网络成员单位包括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水利、环保、民航、盐业、农林、交通、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所属的观(监)测台站、哨点。

第十九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气象信息共享平台,监测网络成员单位应当向气象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与气象有关的大气、水文、海洋、环境、生态等数据信息。

气象主管机构对气象灾害网络成员单位的气象灾害监测工作实行统一监督、指导。

第二十条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气候警报,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规定的职责和预报服务责任区统一发布,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预报超出预报服务责任区的,应当使用所跨责任区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气象预报。

第二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旱涝趋势气候预测,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相关防灾减灾机构和有关部门。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科学技术研究,提高灾害性天气气候预报预警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在可能发生气象灾害时,有关监测网络成员单位应当进行加密观测;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组织跨区域预报会商和监测联防,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

第二十三条广播、电视、报纸、电信和互联网等各类新闻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应当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以及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的协议,准确、及时传播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或者气象预报节目。

前款规定的新闻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通过传播气象信息获得收益的,应当提取一部分支持地方气象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四条广播、电视气象预报节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的节目播出的标准规范。

第二十五条具备实时传播能力的新闻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在接到重大或者突发灾害性天气气候警报信息后,应当即时插播或者增播。

第四章人工影响天气与雷电灾害防御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灾减灾的需要,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建立统一协调的指挥和作业体系,及时开展增雨、消雹、消雾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气象灾害监测情况,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

公安、民航等部门应当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支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二十七条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遵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并向社会公告。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导致的意外事故,由批准该作业方案的人民政府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计算机信息系统,通信和广播电视设施,电力设施,公共场所易遭受雷击的设施,以及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其他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应当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条防雷装置检测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取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有关资质申请的程序、条件、时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雷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

防雷装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防雷装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设计核准书、竣工图及其说明材料;

(二)防雷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

(三)省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产品备案材料;

(四)防雷装置的检测合格报告。

第三十二条防雷装置的所有者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的维护、保养,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定期检测。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计算机机房、加油站等场所和设施应当同时进行静电检测。

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的,检测单位应当在出具检测报告的同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抄送气象主管机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责令防雷装置所有者限期整改。

第五章设施建设与保护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的基础设施建设,并根据当地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需要建设应急移动气象设施,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能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市区规划设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播发设施。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和人口密集的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具备及时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气象灾害专业防御系统基础设施的建设。

高速公路、大型桥梁等基础设施按照建设规范要求必须建设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的,应当与项目同时建设。

第三十五条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以及其他监测网络成员单位的气象观(监)测台站的站址及其设施应当保持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移动。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划定本地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区域,并纳入城市规划或者村庄和集镇规划。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当地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区域和标准,送当地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和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备查。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审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

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

第三十七条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责任人必须按照标准及时整改。无法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符合标准的探测场地及相关基础设施,有关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必须迁移气象台站或者其气象设施的,拆迁人必须报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迁移、重建气象台站或者气象设施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迁移气象台站的,应当进行对比观测,对比观测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新闻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违反法律和本条例规定,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确定并公布灾害性天气气候性质、等级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造成不良后果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监测网络成员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向气象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与气象有关的大气、水文、海洋、环境、生态等数据信息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交付施工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竣工验收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拒绝进行防雷装置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不合格,经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或者超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设计、施工活动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各级广播、电视台站拒不插播、增播重大或者突发灾害性天气气候警报的,由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必要措施、履行有关职责的;

(二)因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2012修正)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 开采地下水的决定(2012修正) 【法规类别】资源综合利用 【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2.01.12 【实施日期】2000.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2000年8月26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5号公布)为了防止和减轻苏锡常地区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作如下决定: 一、在苏锡常地区(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所辖行政区域,但宜兴市、金坛市、

溧阳市除外,下同)实行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2003年12月31日前在地下水超采区实现禁止开采地下水,2005年12月31日前苏锡常地区全面实现禁止开采地下水。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苏锡常地区地下水开采状况、地下水位变化、地面沉降、地表水源替代等情况,划定地下水禁止取水区,规定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具体期限,并提前予以公告。 二、省和苏锡常地区设区的市、县(市,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区域供水规划,增加投入,加快地表水供水工程建设,实施区域联网供水。在地下水禁止取水区实施禁采前全面实现地表水替代供水。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任的职责和权限

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包括: 1.立法权。依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共同行使立法权。主要包括: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这样,除了宪法和基本法律外,大量的立法工作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承担。 2.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解释宪法,即对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而作的立法解释。这样便于从立法的角度及时回答和解决宪法和法律实施过程中提出的问题,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准确实施。 3.宪法实施的监督权。现行宪法除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外,还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由它行使这一职权,便于对宪法的实施进行经常性的监督。这对于保障宪法的实施具有重大意义。 4.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由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5.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的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国家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6.对国家生活中重要问题的决定权。这一职权包括: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除上述职权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有权执行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如: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联系全国人大代表,并组织他们视察,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领导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等等。

气象灾害及其预防

永昌中学课堂教学案例与设计编写时间:年月日第二轮修改时间:年月日总第课时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公 告(2010) 第36号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公告 第36号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3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3月26日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0年3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规范有序地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有关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乡、村庄,镇、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划定规划区,由其隶属的城市或者镇、乡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第六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

省委书记兼任省人大主任的来龙去脉

省委书记兼任省人大主任的来龙去脉 省委书记兼任省人大主任的来龙去脉 目前,所有省、直辖市、自治区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四大家首长都已经产生。其中,有24个省、自治区的党委书记兼任人大主任,只有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新疆、西藏7个市、区没有兼任。除了西藏是个特例外,其他6个没有兼任人大主任的党委书记都是中央政治局委员。 有很长一段时间,各地人大主任和政协主席一般是一线工作的党政领导在退居二线时进行过渡的职位。 1992年,中央在有关省市自治区人大选举的文件就提出,如果没有合适的人选,可以提名省委书记作为人大主任的候选人。虽然对市县乡的人大没有硬性规定,但中国的事往往容易上行下效。 2002年,中央统一要求,各省委书记(自治区党委书记)除非兼任政治局委员,一般应被推荐为本省人大主任的候选人。之所以全面要求省委书记应被推荐为本省人大主任的候选人,其根源在于十六大报告第一次提出了“依法执政”的概念。 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了“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

则,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的关系,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并对他们进行监督。” 虽然为了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党委书记兼任人大主任的做法,便于把党的意志通过国家机构变成国家的意志。但是党委书记兼任人大主任之后,一般也没有充足的精力兼顾人大的工作,而是交由人大常务副主任处理日常事务工作。其效果自然是不如主任出面的显著。 党委书记兼任人大主任,可以起到加强党对人大的领导,保持党的领导核心的作用。也是对人大工作、对立法工作的重视。按此推理,为了搞好行政工作,加强执法工作,是不是党委书记也要兼职行政首长呢?为了重视政协工作,是不是党委书记也要兼职政协主席呢?直至党政军群都由一人兼任呢? 党委书记兼任人大主任,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以往党与人大意见不统一、互相扯皮的现象。也有人说,书记兼人大主任,其实是法制建设的重大倒退!书记权已很大了,再兼任人大主任,谁来监督他?

31个省市区人大常委会历届领导全名录

pk753292008-06-03 10:47 北京市人大常务委员会 北京市七届人大常委会(1979年12月---1983年3月) 主任贾庭三(河北唐县) 副主任赵鹏飞(满族,河北易县,1981年1月调职) 王宪(河北易县) 潘炎(河南新县) 陈克寒(浙江慈溪,1980年7月逝世) 范瑾(女,浙江绍兴) 马耀骥(河北唐县) 王斐然(河北阜平) 杨春茂(陕西韩城) 侯镜如(河南永城) 闻家驷(湖北浠水) 浦洁修(女,上海市) 蔡旭(江苏常州) 安朝俊(河北行唐) 叶恭绍(女,广东番禺) 武光(河北深泽,1982年3月补选) 秘书长:马耀骥(兼) 北京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983年3月---1988年1月)

主任赵鹏飞(满族,河北易县) 副主任潘焱(河南新县) 范瑾(女,浙江绍兴) 马耀骥(河北唐县,1984年8月增选) 王斐然(河北阜平,1985年3月辞职) 杨春茂(陕西韩城,1985年3月辞职) 武光(河北深泽,1985年3月辞职) 侯镜如(河南永城) 闻家驷(湖北浠水) 浦洁修(女,上海市) 蔡旭(江苏常州,1985年12月逝世) 安朝俊(河北行唐,1985年3月辞职) 佘涤清(河北获鹿) 陈明绍(广东大埔) 张大中(河北景县,1985年3月补选) 黎光(河北安新,1985年3月补选) 邢军(河北深县,1985年3月补选) 戎易(浙江慈溪,1985年3月补选) 夏钦林(陕西武功,1985年3月补选) 北京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988年1月---1993年1月) 主任赵鹏飞(满族,河北易县) 副主任马耀骥(河北唐县) 黎光(河北安新) 夏钦林(陕西武功) 邢军(河北深县) 覃异之(广西宜山) 陶大墉(上海市) 浦洁修(女,上海市) 陈明绍(广东大埔) 戎易(浙江慈溪) 秘书长赵有光(江苏无锡) 第十届(1993年1月至1998年l月) 主任张健民(满族,北京市) 副主任孟志元(北京市)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经济技术 开发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法规类别】经济技术开发区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3.11.01 【实施日期】1993.1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江苏省开发区条例 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3年11月1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3年10月30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

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开发区是在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有明确的地域界限,实行国家赋予优惠政策的经济技术区域。” “开发区旨在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引进外资、先进技术、先进设备、人才和科学管理方式,以兴办外商投资、出口创汇、高新技校项目为主,相应发展第三产业,加强与省内外的经济技术合作,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技术的发展。” 二、第七条修改为:“开发区内不得兴办污染环境而无切实治理措施的项目、技术落后或设备陈旧的项目、产品属于我国产业政策禁止或限制生产的项目,以及我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项目。” 三、第八条修改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是开发区所在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四、<

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3号)

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 发文单位: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号: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3号 发布日期:2006-11-30 执行日期:2007-2-1 《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6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1月30日 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 (2006年11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改善生态状况,维护生态安全,保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体功能,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方向,并依据国家规定和有关标准划定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严格保护、分级负责的原则,提高生态公益林的生态效益,并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建设(园林)、环保、水利、交通、旅游、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公益林的义务,有权检举和制止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 在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省级生态公益林规划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 市级和县级生态公益林规划分别由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生态公益林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业长远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以及其他有关规划相协调。 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沿江和流域性河道两侧等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环境脆弱区域内的林业用地和未利用地,应当优先纳入省级生态公益林规划。 第九条经批准的生态公益林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

地方换届书记兼人大主任,继续还是放弃

地方换届:书记兼人大主任,继续还是放弃? 2011-11-18 11:23 南方周末 今年地方换届,湖北省内市县党委书记将不兼任人大常委会主任,四川部分地区已经分设,此前国内多地也已不再兼任。 某地方干部说,兼任模式下,人代会期间,代表提意见也会少些,因为书记不鼓励监督政府力度过大。 2011年5月4日,四川省华蓥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田运刚在给来访群众签署处理意见。书记兼任主任,通常被认为是“加强人大领导”,但带来的问题亦不少。(邱海鹰/CFP/图) 11月,湖北省内各级人大换届正在进行中。这个省两年前的一次部署,如今到了实施的时刻——市、区、县的党委书记,将不再兼任人大常委会主任。 党委书记兼人大常委会主任的做法,自上世纪末期九届全国人大期间成普遍现象,质疑之声也一直不断。自2007年开始,个别地方已不再实行兼任模式。

这一年陕西各级集中换届结束后,该省107个县级党委书记除个别外,一律不兼任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8年,巴中尝试打破困局,决定下辖4个区县的书记一律不兼任人大常委会主任。今年换届也延续了分任模式,巴中市市委书记也不再兼任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此后,2009年,四川省出台文件,规定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可以由书记兼任,也可以专任,此次换届,省内多地不再兼任。 “兼任的弊端还是不少的,现在一些地方主动调整、实行分任,值得肯定。”一不愿具名的原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对南方周末记者说,由于此次地方换届还在进行中,能在多大范围内调整还有待观察。 兼任后,人大说话更管用了 南方周末记者看到的权威资料显示,省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原则上由同级党委书记兼任,中央是有精神的。 实际操作中,除政治局委员兼任党委书记的省份不兼任(本届有5个省市)、新疆和西藏两个自治区不兼任外,本届其余24个省份都采取了兼任模式,但日前由于海南和河北两省书记调整,新的人大常委会主任是否兼任还不得而知。 不过,“省级以下是否由书记兼人大常委会主任,中央没有明确规定,而是让各省自行规定。”上述不愿具名的原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说。 九届全国人大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曾就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是否由书记兼任,安排过专题调研。当时有意见认为,兼任更能加强共产党对人大的领导。调研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的意见是,不一定要层层兼任,怎么有利于党领导人大就怎么安排。 但在实际操作中,各地除了少数民族地区,几乎都采取了兼任的模式,安徽、江苏、湖北三省明确规定市(省辖市除外)、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由同级党委书记兼任,其他省份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中都采取了兼任的做法。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在第一次常委会上的讲话

讲话提纲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各位主任、各位委员,同志们: 今天的会议,是县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后举行的第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以这次会议为标志,新一届县人大常委会开始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 刚才,会议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县人民政府县长的提请,表决任命了常委会机关领导成员,新一届政府组成人员。在此,我谨代表县人大常委会,向各位新任命的同志,表示衷心的祝贺!我相信,大家一定不会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牢记使命,恪尽职守,为实现我县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下面,我代表县人大常委会, 向新任职的同志们提几点希望,与大家共勉。 一、摆正位置,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人民通过国家权力机关把行政权、司法权交给“一府两 院”及其工作人员,这些权力行使得怎么样,如果行使得不 好或被滥用了怎么办?这都需要监督。今天大家接受了人大 常委会的任命,在今后的工作中,就必须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强化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树立人大意识,认真行使好人民授予的权力。今天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命权,其实质是代表人民把国家权力授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其担负起管理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维护公民权利,实现人民根本利益的职责,在座的各位同志接受县人大常委会的任命,实际上是接受人民授予的权力。这张任命书凝聚了全县30多万人民的高度信任和殷切希望,大家要认真体会手中任命书的份量,珍惜和行使好人民交给的权力。 二是要树立监督意识,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主动性、自觉性。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一种支持,通过监督支持,使“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因此,大家要树立正确观念,自觉地把自己置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坚决贯彻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各项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虚心接受各级人大代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是要努力增强责任意识,切实为人民掌好权、谋好利。 权力与责任是相互依存的,政府不仅要行使权力,也要承担责任。大家走上领导岗位后,应该有一种强烈的责任感,树立一个负责任的形象,正确处理好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的关系,对眼前负责与对历史负责的关系,对党负责与对人民、对权力机关负责的关系,不仅要出政绩,而且要始终做到权

江苏省人大会常委会公告(2003)第 25 号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江苏省人大会常委会公告(2003)第25号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15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3年8月15日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工程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七条水资源规划是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基本依据,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 编制水资源规划应当在对水资源科学考察、调查评价和分析的基础上,按照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合理安排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人大常委会主任个人总结

主任个人总结 一年来,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常委会的工作部署,不断加强自身学习,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圆满完成了本职工作任务。现将一年来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一年来,按照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积极参加机关的各项学习活动,切实加强了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自身素质有了很大提高。首先,加强了对十六大精神以及***同志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较为系统地把握了其精神实质,在思想上进一步坚定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增强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自觉改造世界观,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立场坚定,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有了明显提高。对一些大事大非问题,旗帜鲜明,态度坚决,从思想上、行动上和党中央及各级党委保持了高度一致。其次,加强了对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学习。根据工作需要,较为系统地学习了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选举法等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水平,在工作和日常生活中,做到了严格守法,严格依法办事,从未发生违法乱纪问题。再是,加强了对市场经济知识的学习。为尽快

适应入世后的新形势,平时十分重视市场经济知识的学习,不断更新观念,扩大知识面,增加知识积累,为做好本职工作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尽职尽责,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按照常委会的要求,始终以饱满的热情、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对待所分工的每项工作,兢兢业业,勤勤恳恳,任劳任怨,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一是积极做好人代会、人大常委会以及各级代表出席会议和开展活动的组织服务工作。根据工作分工,较好地完成了每年一次的潍坊、诸城市人代会的组织和服务工作,起草了有关材料和议案;为代表开展调查视察、执法检查、述职评议等工作提供了有效的服务工作。二是积极发挥参谋作用,认真组织代表开展活动。为进一步发挥代表作用,积极协助委室领导出主义、想办法,建议常委会在市乡两级代表中深入开展三树两参一结合、评选优秀人大代表、评选代表建议办理先进单位等活动,并对各项活动提供了服务,丰富了代表活动内容,活跃了代表工作,发挥了代表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的模范表率作用。同时,积极参入全市代表工作会议的筹备和服务工作,起草了代表典型发言等材料。三是认真负责,较好地完成了

气象灾害及其防御的教案(基于资源的教案)

气象灾害及其防御 一、素质教育目标 了解我国主要气象灾害的危害以及监测防御的有关知识,培养学生分析、总结和联系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认识有些气象灾害既有自然的因素,也与人类活动有关,并不断探讨人类利用自然、改造自然,趋利避害的实际行动。 二、教学重点、难点、疑点及解决办法 1.重点:气象灾害的危害和防御措施。 2.难点:台风的形成。 3.疑点:无。 4.解决办法:结合录像、图片讲述。 三、课时安排 1课时。 四、学生活动设计 1.启发式; 2.分析讨论法; 3.讲述法。 五、教学步骤 (一)明确目标 1.知识目标

(1)了解台风、暴雨、寒潮和干旱等气象灾害的危害。 (2)认识到监测防御灾害的重要性。 2.能力目标 (1)培养学生运用地图、资料分析地理问题的能力以及概括总结的能力。 (2)能学生联系实际,了解当地常发性的气象灾害及应采取的预防措施。 3.德育目标 (1)知道应在认识自然的基础上,探讨人类利用自然、改造自然,趋利避害。扬长避短的实际行动。 (2)提醒人们由于人类不合理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也会导致或加剧气象灾害的产生。 (二)整体感知 气候灾害是全球各类自然灾害中最严重的灾害,在学习了前面气候资源之后,本节课将气候灾害列为专题讲述,便于学生更加全面地、客观地认识我国的气候资源。同时,清楚地阐述了大气环境对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影响,使学生了解人类活动与大气环境是息息相关、密不可分的。 (三)重点、难点的学习与目标完成过程 引入:前面一节课,我们认识了气候作为一种资源对人类生产和生活的重要作用,但同时,大气也对人类的生命财产和经济建设以及国防建设等造成了直接或间接的损害,我们称之为气象灾害。 气候灾害种类很多,本节课重点学习几种对我国影响较大的气候灾害台风、寒潮、洪涝和干旱。 过渡:联合国曾经把台风列为气象灾害之首,而寒潮又是影响我国范围最广的气象灾害,下面,我们先了解台风和寒潮。 看录像,回答问题: 1.什么是台风和寒潮? 2.台风和飓风有什么不同? 学生回答后,教师补充: 1.台风是形成在热带或副热带海面温度在26℃以上的广阔洋面上,是一种强烈发展的热带气旋(见下图)。受地转偏向力的影响,在北半球为逆时针向中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64号 《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6年9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 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为了保持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是指除怀疑胎儿可能有伴性遗传病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持正常出生人口性别结构纳入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工作。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怀疑胎儿可能患有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应当在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 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通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五条除教学、科研机构因教学、科研需要外,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设有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服务项目或者超声诊断项目;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的决定(2004)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的决定 (2004) 【文 件 号】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2004-06-18 【实施时间】2004-07-01 【时 效 性】有效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6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004年6月18日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劳动保护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劳动、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环境保护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有关的劳动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工会等组织对劳动保护工作实施群众监督。”

二、删去第十条。 三、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五、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和改造,必须遵守国家和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的规定。” 六、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矿山企业的设计、建设和开采,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程。 “对矿山企业实行安全许可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七、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检验由法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检验机构负责。” 八、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和特殊工作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对象、项目和检查周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换届:书记兼人大主任,继续还是放弃

地方换届:书记兼人大主任,继续还是放 弃? 2011-11-18 11:23 南方周末今年地方换届,湖北省内市县党委书记将不兼任人大常委会主任,四川部分地区已经分设,此前国内多地也已不再兼任。 某地方干部说,兼任模式下,人代会期间,代表提意见也会少些,因为书记不鼓励监督政府力度过大。 2011年5月4日,四川省华蓥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田运刚在给来访群众签署处理意见。书记兼任主任,通常被认为是“加强人大领导”,但带来的问题亦不少。(邱海鹰/CFP/图) 11月,湖北省内各级人大换届正在进行中。这个省两年前的一次部署,如今到了实施的时刻——市、区、县的党委书记,将不再兼任人大常委会主任。 党委书记兼人大常委会主任的做法,自上世纪末期九届全国人大期间成普

遍现象,质疑之声也一直不断。自2007年开始,个别地方已不再实行兼任模式。这一年陕西各级集中换届结束后,该省107个县级党委书记除个别外,一律不兼任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8年,巴中尝试打破困局,决定下辖4个区县的书记一律不兼任人大常委会主任。今年换届也延续了分任模式,巴中市市委书记也不再兼任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此后,2009年,四川省出台文件,规定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可以由书记兼任,也可以专任,此次换届,省内多地不再兼任。 “兼任的弊端还是不少的,现在一些地方主动调整、实行分任,值得肯定。”一不愿具名的原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对南方周末记者说,由于此次地方换届还在进行中,能在多大范围内调整还有待观察。 兼任后,人大说话更管用了 南方周末记者看到的权威资料显示,省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原则上由同级党委书记兼任,中央是有精神的。 实际操作中,除政治局委员兼任党委书记的省份不兼任(本届有5个省市)、新疆和西藏两个自治区不兼任外,本届其余24个省份都采取了兼任模式,但日前由于海南和河北两省书记调整,新的人大常委会主任是否兼任还不得而知。 不过,“省级以下是否由书记兼人大常委会主任,中央没有明确规定,而是让各省自行规定。”上述不愿具名的原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说。 九届全国人大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曾就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是否由书记兼任,安排过专题调研。当时有意见认为,兼任更能加强共产党对人大的领导。调研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的意见是,不一定要层层兼任,怎么有利于党领导人大就怎么安排。 但在实际操作中,各地除了少数民族地区,几乎都采取了兼任的模式,安徽、江苏、湖北三省明确规定市(省辖市除外)、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由同级党委

江苏省种子条例(2019修订)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26号) 《江苏省种子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1月29日 江苏省种子条例 (2003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种子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9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 第三章品种审定、登记与推广 第四章种子生产经营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扶持措施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发展现代种业,保障供种安全和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种子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种子工作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种子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扶持种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种质资源保护、良种选育和推广、种子生产基地建设等工作,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种业发展规划,完善种业发展激励机制,协调解决种业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种业发展规划。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种子储备制度,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本行政区域的种子储备制度。储备的种子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以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林业生产安全。储备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种子质量标准,并定期检验和更新。

四川省新一届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简历

四川省新一届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简历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成都1月30日综合报道在1月30日上午举行的四川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王东明当选为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主任。黄新初、陈文华、刘捷、叶壮、刘作明、包惠、侯晓春当选为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东明简历王东明,男,汉族,1956年7月生,辽宁宽甸人,197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5年8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法学专业、辽宁大学哲学系哲学专业毕业,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哲学学士。1975.08—1978.03 辽宁省桓仁县华尖子公社知青、东卜大队党支部书记1978.03—1982.02 辽宁大学哲学系哲学专业学习1982.02—1982.06 辽宁省委党校青训班学习 1982.06—1983.06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西郊公社党委副书记1983.06—1985.03 共青团辽宁省锦州市委书记 1985.03—1988.03 辽宁省绥中县委副书记(正县级)1988.03—1991.01 辽宁省绥中县委书记 1991.01—1993.02 辽宁省灯塔县委书记 1993.02—1993.05 辽宁省辽阳市副市长 1993.05—1994.04 辽宁省辽阳市委常委、副市长 1994.04—1996.12 辽宁省委组织部副部长(1996.01主持常务工作)1996.12—1997.11 辽宁省委组织部部长

(1996.09—1997.07中央党校一年制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1997.11—2000.10 辽宁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1996.09—1999.07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在职研究生班法学专业学习)2000.10—2002.08 中央组织部部务委员兼干部二局局长2002.08—2003.04 中央组织部副部长 2003.04—2007.07 中央组织部副部长,中央保健委员会副主任,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委员(2003.05),中央保密委员会委员(2007.06)2007.07—2012.11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委员、办公室主任,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2011.08更名为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委员,中央保健委员会副主任(2008.01免),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委员(2008.05免),中央保密委员会委员(2007.10免),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2007.12),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成员(2007.12)2012.11—2013.01 四川省委书记2013.01—四川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黄新初简历黄新初,男,汉族,1957年10月生,湖北孝感人,1984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6年7月参加工作,四川联合大学经济系政治经济学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1976.07--1978.02 湖北省孝感县王店公社白合小学教师1978.02--1982.01 同济大学机械工程系机械工程专业学习1982.01--1984.07 成都发动机公司技术员、助理工程师1984.07--1985.05 成都发动机公司五厂团委书记1985.05--1986.12 成都发动机公司团

江苏人大常委会公告(2010)第73号 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2010修订)

江苏人大常委会公告(2010)第73号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2010修订).txt女人谨记:一定要吃好玩好睡好喝好。一旦累死了,就别的女人花咱的钱,住咱的房,睡咱的老公,泡咱的男朋友,还打咱的娃。本文由hhj11230318贡献 doc文档可能在WAP端浏览体验不佳。建议您优先选择TXT,或下载源文件到本机查看。 【法规名称】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2010 修订) 【颁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73 号【颁布时间】 2010-11-19 【实施时间】2011-02-01 【效力属性】【法规编号】【正文】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73 号)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八次会议于 2010 年 11 月 19 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 2011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自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 年 11 月 19 日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2000 年 6 月 30 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2 年 4 月 24 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根据2004 年 8 月 20 议《关于修改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0 年 11 月 19 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保护和改善环 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1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加工、转换、利用、管理及其 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 结构优化、技术推动、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是节能工作的主 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做好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第五条本省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 情况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年度节能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研究开发新能源技术和节能新技术,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内容,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技术和技能,增强全民节能意识,提倡并推行节约型消费方式。第二章节能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 监督、检查和推动节能工作,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向节能型发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节能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节能主管部门,根据省节能专项规划,分别编制重点领域节能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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