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

(200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并公布的河流、湖泊、沼泽和沼泽化草甸、库塘等。

第三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湿地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和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环境保护、农牧业、水利、国土资源、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湿地保护意识。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或者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湿地保护和有关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湿地保护先进技术。

第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国际合作,做好国际援助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九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农牧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全国湿地保护规划,编制自治区湿地保护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自治区湿地保护规划应当纳入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上一级人民政府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用于湿地保护的资金投入。

第十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自治区湿地资源日常调查和定期普查工作,定期普查工作每五年进行一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环境保护、农牧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湿地生态资源的监测。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湿地资源调查和湿地生态资源监测的基础上,建立并及时更新湿地资源信息档案。

第十一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湿地,应当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一)生态系统具有代表性的;

(二)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珍稀、濒危物种集中分布的;

(三)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鸟类的繁殖地、越冬地或者重要的迁徙停歇地;

(四)具有特殊保护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其他湿地。

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在自然景观适宜、生态系统完整、生态特征显著、历史和文化价值独特、便于开展科普宣传教育活动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公园。

湿地公园的建立和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在天然湿地内从事割芦苇、割草、放牧、捕鱼等活动,应当在旗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时限和范围内进行。

旗县级人民政府在规定上述时限和范围时,应当遵循候鸟迁徙和湿地植物生长规律,妥善安排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

禁止在湿地范围内捡拾鸟卵、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禁止非法猎捕野生动物。

第十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湿地水资源。对因水资源缺乏导致功能退化的湿地,应当通过调水等措施补水,维护湿地生态功能。

除抢险、救灾外,在湿地取水或者拦截湿地水源,不得影响湿地合理水位或者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的联系,不得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产卵场。

第十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湿地及周边地区排放废水、倾倒固体废物等行为进行监督。

农用薄膜、农药容器、捕捞网具等不可降解或者难以腐烂的废弃物,其使用者应当回收。造成湿地环境污染的,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依法采取治理措施。

第十六条向湿地引进外来物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和试验。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牧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引进湿地的外来物种进行动态监测,发现有害的,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并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十七条开发利用天然湿地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进行,不得破坏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和生长环境。

禁止在天然湿地内擅自进行采砂、采石、采矿、挖塘、砍伐林木和开垦活动。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天然湿地用途。因重要建设项目确需改变天然湿地用途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自治区实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因湿地保护使湿地资源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政府应当给予补偿,并对其生产、生活作出妥善安排。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湿地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精排版)

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发布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地向公众提供权威、公正的预警信息,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的采集、审核、签发、复核、发布、传播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信息。社会安全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预警信息应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时效、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 预警信息级别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 第四条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按照政府统一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对外统一发布的原则进行。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坚持及时、准确、无偿的原则。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 发布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应当加强对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预警信息快速传播工作机制,组织开展预警信息发布、传播、接收等基础设施建设,组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建设本行政区域预警信息发布系统。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 区域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检查、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牵头实施机构,或者经政府授权承担有关类别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机构,负责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发布制度;规范预警信息采集(包括首发、调整和解除)、审核、签发流程,并对预警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承担本行业接收预警信息用户数据的维护;根据本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7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2013年3月28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公布2017年12月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8号修改) 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以下简称“国际湿地公约”),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国家对湿地实行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结合世界湿地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和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研究,应用推广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水平。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第七条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和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 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 准。 第八条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 (二)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 (三)湿地生态保护重点建设项目与建设布局; (四)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 (五)保障措施。 第九条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 调整或者修改。 第十条国家林业局定期组织开展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 湿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估等技术规程,由国家林业局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 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相 关情况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

2020保护湿地倡议书

2020保护湿地倡议书 “世界湿地日”即将到了,我们要倡导大家保护湿地,下面是由为大家带来的关于20XX保护湿地倡议书,希望能够帮到您! 2月2日是第20个“世界湿地日”。今年湿地日的主题是“湿地与未来:可持续的生计”。 湿地是地球上具有多功能的独特生态系统,是自然界最富生物多样性的生态景观和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之一,被誉为“地球之肾”。它除了向人类提供大量的食物、原料和水资源外,在维持生态平衡,保持生物多样性和珍稀物种资源,以及在涵养水源、蓄洪防旱、降解污染物和提供旅游资源等方面均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1世纪,人类社会秉承着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实现山川秀美,是“造福当代、利于后人、惠及世界”的伟大事业。巨野因古有大野泽而得名,湿地类型齐全、湿地风光秀丽、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境内有洙水河湿地公园、新巨龙国家湿地公园等多处湿地。保护湿地,对维护我县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为更好地履行国际《湿地公约》、贯彻落实《 ___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 ___》精神,切实加强全县湿地保护,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美丽新巨野。我们倡议,从我做起,全社会共同行动起来,走进自然,了解湿地,关注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关爱生命,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赖以生存的湿地环境,维护生态系统平衡,造福子孙后代。 湿地是指具有一定面积和重要生态功能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的沼泽地、湿原或者水域地带。作为森林、海洋、湿地三大生态系统之一的湿地生态系统,它有着极高的生态效益,能够调节地下水、有效地蓄水、抵抗洪峰、净化污水、调节区域小气候;它既是水生动物、两栖动物、鸟类和其他野生生物的重要栖息地,也是人类和经济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宝贵资源,被人们誉为“地球之肾”、“淡水之源”、“气候调节器”和“物种基因库”。健康的湿地生态系统,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保障。 铜川赵氏河国家湿地公园处于关中平原向陕北黄土高原的过渡地带,其范围为北起新区坡头办事处牛村牛河组、南至玉皇阁水库坝体,总面积1314.5公顷;是黄土高原典型的天然兼人工型内陆河流湿地,其中天然湿地797.1公顷,占湿地总面积的60.6%,各类野生动植物177余种。赵氏河流域内溪流、滩涂、河心洲、水库等构

内蒙古公共基础知识8

[模拟] 内蒙古公共基础知识8 单项选择题 (下列各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意的) 第1题: 2011年12月31日,国家主席胡锦涛通过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发表题为( )的新年贺词。 A.《共同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 B.《共同促进世界和平稳定繁荣》 C.《共同增进各国人民福祉》 D.《共创世界和平与发展的美好未来》 参考答案:A 2011年12月31日,国家主席胡锦涛通过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发表题为《共同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的新年贺词。故应选A。 第2题: 下列有关文史知识的表述,正确的是( )。 A.《诗经》在表现手法上分为赋、比、兴,与其内容分类风、雅、颂合称“六义” B.《左传》又名《左氏春秋》,是我国现存最早的编年体史书 C.《墨子》倡导一种平等、简朴、和平、法治型的社会生活方式;《庄子》则提出“无为而治”的社会政治理想,为道家学派的源头 D.曹操诗句“周公吐哺,天下归心”中的“周公”指的是西周时期的周文王姬昌 参考答案:A 《春秋》是我国现存最早的编年体史书,《左传》是我国第一部较为完备的编年体史书,选项B错误;《墨子》倡导宗教型而非法治型的社会生活方式,《老子》提出“无为而治”的思想,选项C错误;“周公吐哺,天下归心”中的“周公”指的是西周著名政治家姬旦,他是周文王的儿子,武王的弟弟,选项D错误。故本题选A。 第3题: 我国已到了必须更加依靠科技进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历史新阶段。在资源环境约束不断加剧的情况下,通过科技进步实现创新驱动、内生增长,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是现代农业发展最关键的出路和措施。要抓住科技进步这一“关键”,体现了( )。 A.抓矛盾的主要方面 B.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C.抓主要矛盾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17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17修订)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05.26 【实施日期】201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2005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坚持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同时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及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集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任务较重的,应当明确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合理配备人员。 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第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隐患治理等。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 制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已经2008年12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代主席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关的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开展宣传教育,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二)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三)将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四)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建设和维护,保障防火、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投入; (五)旗县(市、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 (六)建立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落实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组织制定本部门和直属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制度,落实上级部署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对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许可项目,应当严格依法审查; (三)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 (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五)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辖区)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建设和维护,建立苏木乡镇、街道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 (二)将消防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 (三)组织建立专职或者义务消防队;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消除火灾隐患;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公安(边防)派出所应当落实居民区、嘎查村和部分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个体工商户的消防监督管理责任。 第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所属部门、派出机关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一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考核情况,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公布一次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火灾隐患,并公布整改结果;对整改难度较大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可行的整改方案。

盘锦市湿地保护条例

盘锦市湿地保护条例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盘锦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批准部门】8;806;80601; 【批准日期】2017.03.31 【发布部门】盘锦市人大 【发布日期】2017.04.13 【实施日期】2017.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盘锦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号) 《盘锦市湿地保护条例》于2016年12月29日盘锦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经2017年3月3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4月13日

盘锦市湿地保护条例 (2016年12月29日盘锦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湿地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本条例所称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资源。 第三条湿地保护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成立湿地保护委员会,协调、决定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湿地保护委员会由市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财政、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

内蒙古公共基础知识3

[模拟] 内蒙古公共基础知识3 单项选择题 (下列各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意的) 第1题: 2012年1月13日8时56分,我国在西昌卫星发射中心,用长征三号甲遥二十 二运载火箭将我国自主研制的静止轨道气象卫星( )成功发射升空。 A.风云一号07星 B.风云一号08星 C.风云二号07星 D.风云二号08星 参考答案:C 2012年1月13日8时56分,我国在西昌卫星发射中心,用长征三号甲遥二十二运载火箭将我国自主研制的静止轨道气象卫星风云二号07星成功发射升空。风云二号07星将择机接替目前在轨超期服役的同类卫星,对确保中国静止气象卫星观测业务的连续稳定运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并将进一步提高我国对台风、暴雨、大雾、沙尘暴、森林火灾等灾害的监测预警能力。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第2题: 马克思主义最鲜明的政治立场是( )。 A.鲜明的阶级性和实践性 B.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切理论和奋斗都应致力于实现以劳动人民为主体的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C.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 D.坚定的革命性和自觉的实践性 参考答案:B 鲜明的阶级性和实践性是马克思主义的根本特性。据此排除A项。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切理论和奋斗都应致力于实现以劳动人民为主体的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马克思主义最鲜明的政治立场。故B项符合题意。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最根本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据此排除C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本质属性,在于它的彻底的科学性、坚定的革命性和自觉的实践性。据此排除D项。 第3题: 某些领导干部把“发展才是硬道理”曲解为“经济增长才是硬道理”,追求任 期经济指标,致使所在地区以耗费大量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 一时发展,这种做法在哲学上属于( )。 A.不敢承认矛盾,回避矛盾 B.一点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 知 【法规类别】国家安全工作 【发文字号】内政发电[2013]30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3.10.16 【实施日期】2013.1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内政发电〔2013〕30号2013年10月16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2013年10月12日,自治区主席巴特尔主持召开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批示精神,听取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切实加强我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持续向好,但事故总量仍然偏大,处于高位运行,特别是工矿商贸领域较大事故时有发生,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屡禁不止,企业主体责

任不落实、政府监管不到位和执法不严格等问题依然存在,形势不容乐观。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正确处理发展和安全的关系,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红线,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全力以赴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构建科学化、常态化、规范化的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努力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要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和企业,落实到每一个班组和岗位人员。一是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履行政府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一把手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真正做到对本地区安全生产负总责,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难点和重点问题。二是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级负有安全生产主管、监管责任的领导、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职责。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把安全准入关,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从严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使监管工作深入到企业、深入到基层。组织开展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三是各类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标准,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2006年6月1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1日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湿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状况,维护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的,永久或者暂时的沼泽地、泥炭地、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者流动、淡水或者半咸水及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水区。 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动物资源和红树林等植物资源。 第四条湿地保护管理坚持全面保护,突出重点,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各级林业、农业、水、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海洋与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全省湿地保护规划,并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湿地保护规划,制定本地区湿地保护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湿地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确保湿地资源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恢复;做到水资源利用与湿地保护紧密结合,充分兼顾湿地保护等生态用水的需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护湿地资源。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点湿地评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对湿地资源的调查,监测湿地资源变化情况,建立湿地管理档案制度和湿地保护管理的信息交流制度。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湿地登记、确权、发证等工作,为湿地保护和管理提供依据。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健全检查、考核、通报和奖惩制度。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的宣传工作,于每年2月2日“世界湿地日”开展系列宣传活动,提高公民保护湿地的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湿地资源保护的科学研究、社区教育和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或者非法转让湿地。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破坏、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有检举或者控告的权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保护湿地。 第十三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

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txt“我羡慕内些老人羡慕他们手牵手一直走到最后。━交话费的时候,才发现自己的话那么值钱。 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 2010年08月05日 17时33分 97 主题分类: 资源能源 “湿地” 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NO:SC112451)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7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的潮湿地域,主要包括沼泽地、湿原、泥炭地以及湖泊等生态功能明显的水域。

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资源。 第四条湿地保护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湿地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其所属的湿地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水利、农业、畜牧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用于湿地保护工作的资金投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区域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利和水土保持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第七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湿地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支持和鼓励开展湿地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 对在湿地保护科学研究、先进技术推广应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并将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湿地资源监测体系。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湿地资源调查、监测结果。

2、内建建[2015]149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发布人:信息中心发布日期:2015-04-27 内建建[2015]14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等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督指导全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委托自治区建筑安全监督总站具体实施。 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考评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全区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针对我区突发公共事件的种类和特点,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划分。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害。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等。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4 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 我区处于内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地域辽阔,森林草原火灾、农牧业旱灾、雪灾、沙尘暴及矿山和安全事故隐患多,预测、预防和救援难度极大。科学有效地应对各种突发事件,是我们面临的严峻而长期的任务。 1.5 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作用 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自治区总体预案)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总体计划和程序规范。同时也是指导各盟市、旗县和各部门、单位编制应急预案的依据。 1.6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涉及跨盟市级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7 工作原则

2018年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

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 国家林业局决定对《湿地保护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以下简称“国际湿地公约”),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将第二条中“野生植物的原生地”修改为“野生植物原生地”。 三、将第三条中“保护优先、科学恢复”修改为“全面保护、科学修复”。 四、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爱鸟周”修改为“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 五、将第六条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六、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保护湿地,健全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完善湿地保护体系,加强湿地保护。”

七、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湿地按照其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程度,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八、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重要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明确相关管理规则和程序,发布国家重要湿地名录。” 九、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发布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名录。” 十、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设立”修改为“建立”。 十一、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国家湿地公园实行晋升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晋升为国家湿地公园:“(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 “(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 “(三)成为省级湿地公园两年以上(含两年); “(四)保护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 “(五)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实施良好;

保护湿地建议书

保护湿地建议书 导读:本文是关于保护湿地建议书,希望能帮助到您! 保护湿地建议书篇1 XXX: 保护湿地,就是保护我们人类自己!为此,我们郑重向大家发出倡议:一要普及湿地知识。走进自然,认识湿地、了解湿地。采取多种方式,合力推动湿地知识的普及与传播,促使人们更深入了解湿地生态价值,认识湿地的功能和作用,关注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懂得保护好湿地对促进新区生态文明建设和“四个铜川”建设的重要意义。二要提升保护意识。要通过宣传教育,提升广大干部群众保护湿地、关爱家园的意识。积极组织和参加各类湿地保护活动,鼓励更多人们积极投身湿地保护的行列,自觉爱护湿地里的每一种生物、珍惜每一寸水土,全力保护生存环境,共同创建和谐家园。三要摒弃破坏行为。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和《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举报、制止、打击一切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维护湿地生态平衡,造福子孙后代。同时,要引导鼓励更多人们,从我做起,爱护环境、亲近自然,积极保护野生动植物,为其创造适宜的栖息环境。 保护湿地功在当代、生态平衡惠千秋。保护湿地,不仅是为珍禽异鸟提供一个栖息地,也是保护人类自身的生存环境;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保护湿地,为建设绿色生态、文明和谐的美丽新区而努力! 保护湿地建议书篇2 亲爱的朋友们:

湿地是一种重要的领域的环境保护、湿地和森林、海洋和称为三个全球生态系统的构思和全球生物多样性丰富,被人“地球之肾”,2月2日是一个14岁的“世界湿地日”,今年的“世界湿地日”的主题:“湿地、生物多样性和气候变化”。鄂尔多斯yiou国际重要湿地位于鄂尔多斯高原由典型草原向荒漠草原的多样性,独特的地理条件、分布很多淡水湖泊湿地,鸟类保护湿地倡议书有丰富的资源,是世界上yiou分布最集中的地区和主要繁殖地。但人们一直湿地生态价值缺乏认识的一个大型水利工程建设,而不是盲目地科学的水,这造成水资源环境的变化,湿地是急剧缩水,湿地生态系统退化功能、降低生物多样性。 更好的履行国际湿地公约”,应该借鉴的科学发展观,加强湿地保护和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建立强大的城市生态文明。 保护湿地,是一个伟大的大孩子的好处,但是它也是一个需要全社会积极参与的系统工程,我们建议,整个社会行为,了解湿地,注重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携手保护湿地倡议书保护yiou国际重要湿地保护yiou 湿地竭尽全力! 保护湿地建议书篇3 全体市民: 湿地具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和很高的利用价值,素有“地球之肾”之称。保护湿地,实现和-谐发展,既是一项惠及子孙的宏伟大业,也是一项需要全社会积极参与的系统工程,今年2月2日为第13个世界湿地日,主题是“从上游到下游,湿地连着我和你”。保护湿地,人人有责。衡水湖是华北平原唯一保持沼泽、水域、滩涂、草甸和森林等完整湿地系统的自然保护区,为华北地区最具有生物多样性的生态系统之一。衡水湖湿地内野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7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7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2013年3月28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公布2017年12月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8号修改) 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以下简称“国际湿地公约”),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国家对湿地实行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结合世界湿地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和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研究,应用推广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水平。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第七条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和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第八条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 (二)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 (三)湿地生态保护重点建设项目与建设布局; (四)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 (五)保障措施。 第九条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调整或者修改。 第十条国家林业局定期组织开展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 湿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估等技术规程,由国家林业局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保护湿地,健全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完善湿地保护体系,加强湿地保护。 第十二条湿地按照其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程度,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第十三条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重要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明确相关管理规则和程序,发布国家重要湿地名录。

2017保护湿地倡议书范文

2017保护湿地倡议书范文 “世界湿地日”即将到了,我们要倡导大家保护湿地,下面是由应届毕业生为大家带来的关于2017保护湿地倡议书,希望能够帮到您! 2017保护湿地倡议书一 2月2日是第20个“世界湿地日”。今年湿地日的主题是“湿地与未来:可持续的生计”。 湿地是地球上具有多功能的独特生态系统,是自然界最富生物多样性的生态景观和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之一,被誉为“地球之肾”。它除了向人类提供大量的食物、原料和水资源外,在维持生态平衡,保持生物多样性和珍稀物种资源,以及在涵养水源、蓄洪防旱、降解污染物和提供旅游资源等方面均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1世纪,人类社会秉承着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实现山川秀美,是“造福当代、利于后人、惠及世界”的伟大事业。巨野因古有大野泽而得名,湿地类型齐全、湿地风光秀丽、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境内有洙水河湿地公园、新巨龙国家湿地公园等多处湿地。保护湿地,对维护我县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为更好地履行国际《湿地公约》、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全县湿地保护,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美丽新巨野。我们倡议,从我做起,全社会共同行动起来,走进自然,了解湿地,关注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关爱生命,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赖以生存的湿地环境,维护生态系统平衡,造福子孙后代。 2017保护湿地倡议书二 湿地是指具有一定面积和重要生态功能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的沼泽地、湿原或者水域地带。作为森林、海洋、湿地三大生态系统之一的湿地生态系统,它有着极高的生态效益,能够调节地下水、有效地蓄水、抵抗洪峰、净化污水、调节区域小气候;它既是水生动物、两栖动物、鸟类和其他野生生物的重要栖息地,也是人类和经济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宝贵资源,被人们誉为“地球之肾”、“淡水之源”、“气候调节器”和“物种基因库”。健康的湿地生态系统,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保障。 铜川赵氏河国家湿地公园处于关中平原向陕北黄土高原的过渡地带,其范围为北起新区坡头办事处牛村牛河组、南至玉皇阁水库坝体,总面积1314.5公顷;是黄土高原典型的天然兼人工型内陆河流湿

内蒙古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内蒙古区情

内蒙古区情介绍 一、简介 内蒙古自治区简称内蒙古。位于中国北部边疆,西北紧邻蒙古和俄罗斯。面积118.3万平方公里,居全国第3位,仅次于新疆和西藏;2008年末全区常住人口2413.73万人;以蒙古族和汉族数量最多,此外,还有朝鲜、回、满、达斡尔、鄂温克、鄂伦春等民族。全区分设9个辖地级市,3个盟;其下又辖12县级市、17县、49旗、3自治旗。首府呼和浩特市。包头、赤峰、乌兰察布、乌海、呼伦贝尔、通辽、鄂尔多斯等为自治区内主要城市。 全境以高原为主,多数地区在海拔1000米以上,通称内蒙古高原。主要山脉有大兴安岭、贺兰山、乌拉山和大青山。东部草原辽阔,西部沙漠广布。有呼伦湖、贝尔湖等著名湖泊,黄河流经本区西南部。本区属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因地域辽阔,各地差异较大;多数地区四季分明;夏短冬长,较为干冷。年均气温-1~10摄氏度;全年降水量约50~450毫米。已探明矿藏60余种,稀土、煤、银等储量巨大。草原面积居全国前列,大兴安岭林区木材蓄积量较大。 内蒙古工业在建国后发展较快,以采矿、冶金和稀土工业为骨干,毛纺、森工、机械、食品、建材、化工全面发展。本区为全国重要的畜牧业基地之一,牧区草场肥美,三河马、三河牛和内蒙古细毛羊均为著名畜种。农区集中于河套平原与东南部丘陵谷地,出产小麦、莅麦、马铃薯等粮食作物和胡麻、甜菜等经济作物。 二、自然地理 内蒙古自治区疆域辽阔,地跨中国东北、西北、华北地区,东起东经126°29′,西北东经97°10′,是我国跨经度最大的省级行政区,东西直线距离为2400多公里,南北跨度为1700多公里。内蒙古东部与黑龙江、吉林、辽宁三省毗邻,南部、西南部与河北、山西、陕西、宁夏四省区接壤,西部与甘肃省相连,北部与蒙古国为邻,东北部与俄罗斯交界,国界线长达4221公里。土地总面积118.3万平方公里,占全国总面积12.3%。 (一)地质 内蒙古自治区地域辽阔,地层发育齐全,岩浆活动频繁,成矿条件好,矿产资源丰富。以北42°为界,可分为两个Ⅰ级大地构造单元。42°线以北为天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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