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全文

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全文
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全文

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全文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制定了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下面是草案全文,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包括湖泊、河流、沼泽、滨海、库塘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本条例所保护的湿地,是指列入湿地名录的湿地。

第四条湿地保护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和公众参与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政府主导和社会共同参与的湿地保护机制,。切实增加湿地保护投入,湿地保护管理经费和湿地生态补偿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政府和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层次、多渠道湿地保护投入机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总责,。建立湿地生态红线制度,科学划定并严守湿地生态红线,确保湿地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并采取措施,提升湿地质量,改善湿地生态功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考核制度,将湿地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综合评价考核体系,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湿地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支持单位和个人在集体土地上修复或者建设湿地,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修复湿地或者因地制宜利用采矿塌陷地、低洼废弃地等建设湿地,改善城乡生态环境。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成立湿地保护委员会,组织、协调、决定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省湿地保护委员会由省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旅游等有关部门组成,日常工作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承担。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成立湿地保护协调机构,组织、协调、决定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具体负责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

水利、海洋与渔业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具体负责河流、湖泊、水库、海洋的湿地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海洋、

渔业、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规划、旅游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依法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湿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地区的湿地负有

保护责任,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湿地保护工作。,对破坏湿地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湿地管理单位负责湿地的日常管理,组织实施湿地保护规划,

保护和管理湿地内野生生物等自然资源,管理湿地内的科研、教学、参观、考察和生态旅游等活动。

第八条第十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成立湿地保护专

家委员会。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由湿地保护相关部门和科研院所的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拟制湿地名录、划定湿地范围、制定湿地保护方案、监测评估湿地资源,以及其他涉及湿地保护与利用的活动提供决策咨询和评审意见。

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在本条例施行后一年内成立,具体工作由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九条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湿地知识,传播湿地文化,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

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多种形式的湿地保护活动,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提高湿地保护水平。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多种形式参与湿地保护活动。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湿地保护规划与名录

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

门组织编制全省湿地保护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湿地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湿地保护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公布规划草案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明确湿地保护的目标任务、总体布局、保护重点、保障措施和保护投入等内容。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红线规划、水资源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

对湿地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相关部门依照规划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按照湿地保护规划,组织相关部门对退化和遭破坏的湿地进行科学评估,指导并督促相关部门、单位采取栖息地营造、植被恢复、水源补充、退耕(垦)还湿、污染控制治理、生物防控等措施进行修复。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湿地实行湿地名录管理。湿地名录应当明确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界限、责任单位主管部门、管理单位等内容。

第十四条第十七条湿地实行分级保护制度。根据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湿地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并由湿地名录予以确定。

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国家重要湿地名录及其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重要湿地名录及其调整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论证,由林业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市级重要湿地名录及其调整,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一般湿地名录及其调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重要湿地名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两年内公布。市级重要湿地、一般湿地名录在省级重要湿地名录公布后一年内公布。

湿地名录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列为省级重要湿地:

(一)面积在一千公顷以上的湿地;

(二)湿地生态系统在本省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的湿地;

(三)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珍稀、濒危物种分布的湿地;

(四)珍贵、濒危鱼类洄游所在地的湿地;

(五)具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或者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湿地;

(六)省级和省级以上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

(七)其他需要列入的重要点保护的湿地。

市级重要湿地的认定条件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未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重要湿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市级重要湿地:

(一)面积一百公顷以上的湖泊湿地、沼泽湿地和库塘湿地;

(二)宽度十米以上、长度十千米以上的河流湿地;

(三)面积五百公顷以上的滨海湿地;

(四)其他需要列入的重要湿地。

未被认定为市级以上重要湿地的,可以认定为一般湿地;八公顷以上的湿地,应当认定为一般湿地。

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重要湿地应当设

置保护界标,界标上注明湿地名称、保护级别、范围等内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湿地保护界标。

第三章保护方式

第二十一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实行湿地生态红线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湿地生态红线,确保湿地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市级重要湿地的核心区域应当纳入湿地生态红线范围。

湿地生态红线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

当采取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加强湿地保护。

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具备自然保护区设立条件的湿地,应当依法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湿地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从严控制湿地公园设立。设立湿地公园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并编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生态特征典型、自然景观独特,适宜开展生态展示、科普教育、生态旅游等活动的湿地,可以设立湿地公园。

设立湿地公园应当编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湿地公园建设应当保持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完整性,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或者污染湿地。

第二十五条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可以根据湿地的主要功能,划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等。

湿地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

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恢复重建区仅可以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宣教展示区可以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活动。合理利用区可以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旅游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和省、市级湿地公园。

国家湿地公园的设立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湿地公园的设立,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

门向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省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评审后作出批复决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省、市级湿地公园的设立、管理等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林

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对生态区位重要、生态功能明显,尚对不适宜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湿地,可以因地制宜,设立湿地保护小区。

需要设立湿地保护小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

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湿地保护小区建设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不适宜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的湿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湿地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防止面积减少和被污染,保持湿地自然特性和生态功能。

第三十六条第二十九条除法律、法规另有特别规定外,禁止在重要湿地内从事下列活动行为:

(一)开(围)垦、填埋湿地;

(二)挖砂、取土、开矿、挖塘、烧荒;

(三)引进外来物种或者放生动物;

(四)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以及鱼类洄游通道;

(五)猎捕野生动物、捡拾鸟卵或者采集野生植物,捕捞鱼类或

者其他水生生物;

(六)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

(七)倾倒、堆放固体废弃物、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污水以及其

他有毒有害物质;

(八)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第三章第四章湿地利用

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在全面保护、面积不减、不损害湿地生态功能的基础上前提下,湿地资源可以进行合理利用。

有关单位和个人利用湿地资源,从事生态旅游、科普教育、农

业生产经营等活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不得改变湿地生态功能。

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扶持湿地周边区域居民科学利用湿地资源,发展湿地生态产业,统筹协调湿地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减少湿地利用对湿地生态功能 * 为湿地合理利用提供保障。

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纳入湿地生态红线范围的湿地,禁止违法占用、征收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

因交通、能源、通讯、水利等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征收湿地生态红线范围以外的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用地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湿地保护与恢复方案。有关主管国土资源、水利、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根据湿地保护级别征求同级相应林业主管部门意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湿地生态红线和湿地保护规划,在七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意见;没有出具意

见的,视为同意。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办理行政许可的重要依据。

经批准占用、征收湿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制定湿地保护与恢复

方案,报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并负责按照湿地保护与恢复方案恢复或者重建湿地。

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因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施工确需临时

占用湿地的,用地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湿地临时占用方案,明确湿地占用范围、期限、用途、相应的保护措施以及使用期

满后的恢复方案等。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有关主管国土资源、水利、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在办理湿地临时占用相关手续时,应当根据湿地保护级别征求同级相应林业主管部门意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意见;没有出具意见的,视为同意。用地单位应当制定湿地临时占用方案,明确湿地占用范围、期限、用途、相应的保护措施以及使用期满后的恢复方案等。湿地恢复方案应当报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不超过二年。临时占用湿地期限届满后,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湿地恢复方案及时恢复湿地。

因防洪抢险等突发事件需要占用湿地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章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海洋、与渔业、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建立湿地执法协作机制,依法查处破坏、侵占湿地的违法行为。

鼓励单位和个人检举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

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

当建立湿地资源信息管理系统,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

全省湿地资源调查每十年进行一次,省级重要湿地调查评估每五年进行一次,调查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调查结果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海洋、与渔业、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湿地生态状况进行动态监测、评估,并定期向社会发布监测、评估结果,发现湿地面积减少、生态功能退化、湿地污染等情况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恢复、修复。

有关部门应当将动态监测数据汇交林业主管部门,实现湿地监测信息互通共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发布湿地面积、水质、生物多样性等湿地状况的监测结果。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应当会同水利等有关部门建立湿地生态补水协调机制,保障湿地生态用水。对因水资源缺乏导致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应当通过工程和技术措施补水,维护湿地生态功能。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维持河流、湖泊、水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因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湿地污染的,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同时并向林业、环境保护、水利、海洋与渔业等相关部门以及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

件的地方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危害。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

湿地生态补偿机制,根据湿地保护和修复工作需要给予一定补偿。

因保护湿地导致按照湿地保护规划恢复或者建设湿地造成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或者因保护湿地导致该区域经济发展受到影响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补偿,对其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应当作出妥善安排。

具体补偿办法按照“谁安排、谁制定”的原则,由财政、物价、林业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同级省人民政府制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因气候变化、自然灾害等造成湿地生态特征退化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进行综合治理,采取退耕、补水、禁捕、限捕、生态移民等措施,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湿地生态平衡的需要,对重要区域实行定期封闭轮休,并可以划定一定的范围,限制人员进入。

第五章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二十条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湿地保护界标的,由界标所在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并处五百元一千元以上二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二十九条规定,擅自进行开(围)垦湿地、挖砂、取土、开矿、烧荒、捕捞等活动的,其他法律、法规已经规定处罚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其他法律、法规未规定处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三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占用或者改变用途湿地每平方米二十元一百元以上五十元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三十三条第三二款规定,临时占用湿地期限届满后,用地单位未按照湿地恢复方案及时恢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逾期未恢复的,处以未恢复湿地每平方米二十元一百元以上五十元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从事湿地保护和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 ,造成湿地资源严重破坏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国际重要湿地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内容仅供参考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7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2013年3月28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公布2017年12月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8号修改) 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以下简称“国际湿地公约”),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国家对湿地实行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结合世界湿地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和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研究,应用推广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水平。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第七条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和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 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 准。 第八条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 (二)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 (三)湿地生态保护重点建设项目与建设布局; (四)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 (五)保障措施。 第九条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 调整或者修改。 第十条国家林业局定期组织开展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 湿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估等技术规程,由国家林业局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 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相 关情况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

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最新全文.doc

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最新全文 湿地是位于陆生生态系统和水生生态系统之间的过渡性地带,在土壤浸泡在水中的特定环境下,生长着很多湿地水生植物。下文是关于安徽省为保护湿地而出台的关于最新湿地保护条例。 20xx年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湿地,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的地带和水域,包括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湿地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统一规划、科学恢复、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加大湿地保护投入,将湿地保护行政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有

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湿地保护的重大问题,落实湿地保护的目标和任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渔业)、水利、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科技、卫生、旅游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向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每年的11月6日为安徽湿地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湿地知识,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湿地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创新和推广,提高湿地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有投诉、举报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和查 处制度,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及时查处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

苏州市相城区水环境现状及治理对策

苏 州 市 相 城 区 水 环 境 现 状 及 治 理 对 策 专业:投资与造价班级:1123 学号:1133402309 姓名:李敏杰

苏州市相城区水环境现状及治理对策摘要: 分析了苏州市相城区主要入阳澄湖( 水源型湖泊) 河道的水质现状, 发现各水体水质均超出相应的标准限值, 主要污染成因为: 面源污染源强大, 污水集中处理率偏低, 水利工程破坏了天然的水力联系, 工业企业布局散乱等。针对该区水环境形势的紧迫性, 提出了面源控制、工业生态改造、污水处理、引水冲污、两湖强制性保护等污染防治对策。 关键词: 水环境; 污染防治; 水源地; 苏州市 1.概况 苏州市相城区位于江苏南部的太湖平原, 东与昆山隔水相望( 阳澄湖) , 南连苏州市区, 西衔望虞河与太湖, 北接无锡、常熟。全区总面积478 km2, 2013年总人口约为77 万人(含外来人口)。相城区地处典型的苏南河网地区, 水系发达 ,有大小河流1 000 多条,并且濒临太湖、阳澄湖两大水源地, 是执行《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及《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最为严格的地区, 水环境问题较为敏感。相城区位于经济较为发达的苏锡常经济圈腹地, 然而经济总量在苏锡常地区却相对较低, 未来一段时期需要大力发展经济, 迎头赶上周边地区。但如何在强制性保护的前提下发展经济, 并且在摆脱经济盆地的同时, 不会变成为环境盆地, 是相城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面临的严峻问题。 2 水环境现状及成因分析 2. 1 水环境现状 相城区河网水系发达, 水利设施众多, 水环境问题较为敏感和复杂。根据受纳水体的污染特征, 对主要河流( 望虞河、元和塘、北河泾、渭泾塘和里塘河) 进行水质评价。根据《江苏省地表水( 环境) 功能区划》 : 望虞河水质目标为Ⅲ类, 其他为Ⅳ类, 采用单因子评价法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为: 相城区地表水污染以氮污染为主, 所有评价河道中, 氨氮因子均超标, 以望虞河超标最为严重, 超标倍数为1.27, 其次为元和塘、里塘河、渭泾塘和北河泾。同时对阳澄湖水质进行评价, 按Ⅲ类水质评价, 评价结果为: 非离子氨、总氮、总磷、氨氮及生化需氧量均超标, 超标最为严重的因子为非离子氨, 超标倍数为4, 水污染以氮、磷污染为主。 2. 2 主要水污染源分析 水污染源按照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及农业面源三类进行统计。工业污染源按排污申报资料进行统计: 2013年相城区工业污染源39家, 工业废水产生量为5813.86 万t/ a, 年产生化学需氧量4448.8 t; 生活污染源根据取水量乘以排放系数进行估算, 城镇居民人均用水量为270L/ ( d·人) , 农村居民人均用水量为150L/ ( d·人) , 排放系数为0.8, 估算生活污水产生量为1861.5 万t / a, 农业面源按农田污染、水产养殖、畜禽养殖污染三方面估算,根据对三类污染源的估算, 得出总的污染负荷, 并进行等标污染负荷计算得出相城区的污染以氮、磷污染为主, 两者的等标排放率之和为79% , 这主要与当地水产养殖及居民生

湿 地 保 护 条 例

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维护湿地生态、经济和社会功能,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履行国际湿地公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概念和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湿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分布地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管理体制)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并承担代表中国政府履行国际湿地公约的相关工作。 国务院国土、环保、水利、农业、林业、海洋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的分工,负责有关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方针)国家对湿地实行全面保护、生态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将湿地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用于湿地保护管理的资金投入。 第六条(宣传)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结合“世界湿地日”等组织开展宣传活动,普及湿地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湿地意识。 第七条(科学研究)国家支持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利用和监测等方面的基础理论和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社会参与和国际合作)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14]23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2.19 【实施日期】2014.02.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4〕2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被誉为“地球之肾”,具有保持水源、净化水质、调洪蓄水、储碳固碳、调节气候、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功能,是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切实加强湿地保护,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结合“五水共治”行动,从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完整性和发挥湿地改善水环境、提供生物栖息地、保障生态安全、传承生态文明的基本功能出发,依法加强管理,健全保护管理体制机制,采取抢救性保护、修复与治理、污染控制等人工适度干预措施,恢复与重建湿地生态系统,遏制湿地面积减少和功能退化的趋势,逐步促成布局合理、类型齐全、层次清楚、重点突出、面积适宜的湿地自然保护生态体系。至2017年,建立省级以上湿地公园30个、湿地合理利用示范区50个、湿地生态教育基地50个;划定全省湿地保护红线,确定县级以上湿地保护名录,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60%;90%以上的重点野生动植物物种得到有效保护;水环境明显好转,区域水质在现有基础上提高一个标准。至2020年,全面提高湿地保护管理和综合利用水平,使全省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进入有序的良性循环,充分发挥湿地生态系统的各种功能和效益,实现全省湿地生态保护、生态产业、生态文化协调发展,推进美丽浙江建设。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划定湿地保护红线。根据国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纲要(2013-2020年)》提出的有关湿地红线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开展湿地红线划定工作,并制订相应的湿地红线管理办法与保障措施。各地要根据当地湿地资源现状、生态安全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于2014年底前完成湿地红线划定工作,并严守湿地红线,严格控制对现有湿地的占用和破坏。 (二)开展湿地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各级林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

江苏省水源地保护条例2008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6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08年1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 年3月22日起施行。 2008年1月19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 为了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生命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集中取用地表水的饮用水源地保护,适用本决定。 地下水饮用水源地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安全保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综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饮用水源地保护的部门联动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加大公共财政对饮用水源地保护的投入和产业结构调整力度,组织开展饮用水源地安全状况调查评价,定期检查饮用水源地保护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饮用水安全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源地保护纳入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保护目标和水域纳污能力,严格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当饮用水源地水质出现可能低于Ⅲ类标准的情况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相关排污单位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直至责令其暂停排污,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相邻行政区界断面出境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规定的水质保护目标的,上游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下游地区县级人民政府通报;上游地区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排污单位立即削减污染物排放量或者暂停排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督促检查。

2019-2020年高中地理湘教版必修三教学案:第二章 第二节 湿地资源的开发与保护——以洞庭湖区为例(含答案)

2019-2020年高中地理湘教版必修三教学案:第二章 第二节 湿地资源的开发与保护——以 洞庭湖区为例(含答案) 一、湿地概述 1.定义:水位经常接近地表或为浅水覆盖的土地。 2.类型???? ? 天然湿地:包括沼泽、滩涂、低潮时水深不超过 6 m 的浅海区、河流、湖泊 人工湿地:水库、稻田、鱼塘等 3.特点 (1)地表常年或经常有水,属于陆地与水体之间的过渡带。 (2)分布广泛,类型多样。 4.在我国的分布 从寒温带到热带,从沿海到内陆,从平原到高山,都有较为广泛的分布。 [思考启迪] 三江平原有我国面积最大的沼泽地,其形成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提示:地势低平,土质黏重,气候温凉,冻土发育,夏秋多雨,蒸发较弱,排水不畅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二、“地球之肾” 1.湿地的生态价值 2.洞庭湖湿地的重要价值 三、湿地资源问题 1.成因与表现

2. 洞庭湖萎缩????? 原因:水土流失导致泥沙淤积十分严重,大 规模地围湖造田 影响:洪涝灾害日趋严重,航道断航及生态 问题增多 四、保护湿地 1.意义: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将会给我们带来更多的综合效益,提供更好的生存环境。 2.措施????? 退田还湖退耕还林与天然林保护工程 建设湿地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区 制定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 3.案例 [温馨提示] 湿地具有经济、社会、生态等综合效益,但生态价值远远高于其经济价值,因此在对湿地进行开发时,不能只注重经济效益,还要注重生态效益。如果盲目地开发,可能使湿地失去了生态价值,最终经济效益也会失去,社会效益也将不复存在。 [教材P43活动] 1.如果失去湿地,鸟类将失去生长、栖息和繁衍的场所,使鸟类迁徙,破坏了本地的生态平衡,甚至导致鸟类失去食物而死亡。 2.洞庭湖湿地的存在,为许多生物物种提供了生存栖息的环境和场所,使得生物物种繁多,有些物种是我国所特有的生物物种,有的有很大的经济价值和科研价值。洞庭湖因生物物种繁多,被称为天然生物基因库。 3.这种说法是正确的。湿地水分的蒸发,能增加湿地附近的空气湿度,可在附近地区形成降水,减小气温日较差,具有调节区域小气候的作用。 [教材P44~45活动] 1.亚热带季风气候,降水丰沛,雨热同期;地势低平的冲积平原,土壤肥沃;河湖密布,水产养殖业发达;种稻历史悠久,经验丰富;劳动力充足。 2.(1)(洞庭湖区20世纪50~80年代,人口迅速增长,诱发了大规模的围湖造田。)人口增长快,人口稠密,人均耕地少,围湖造田能增加耕地面积,增加粮食产量。故出现围湖造田现象。

湿地保护项目实施方案【可编辑版】

湿地保护项目实施方案 湿地保护项目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切实加强我县湿地保护管理,确保实现《绿色湖南建设纲要》提出的十二五期末湿地保护率达到70%以上的目标,建设比较完备的湿地生态系统和比较优美的湿地生态景观,根据省林业厅及市林业局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河流湿地概况及保护小区范围 xx县位于湖南省东南边陲,罗霄山脉中段,湘江一级支流洣水上游。东与江西省莲花、永新、井冈山三县交界,南与炎陵、安仁县毗邻,西与攸县接壤,北与攸县和江西省的莲花县相连,全境东西宽57km,南北长69 km,总面积250752 hm2。现有湿地面积733 1.6公顷,占县域总面积的 9%,其中河流湿地面积633 6.8公顷。河流湿地主要有洣水及茶水、沤水、沔水、文水等五大水系构成,县内流域面积在50 km2以上河流有20条。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保护、发展好这些区域的湿地资源,对保护我县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创建文明卫生城市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也符合xx县打造绿色宜居的生态城市,建设美丽幸福新xx的战略发展思路。 xx县河流湿地保护小区的范围包括洣水、茶水、沔水、伏江四大河流,保护湿地面积324 4.1公顷。

二、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建设生态文明精神为指导,切实加强《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的贯彻实施,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理念,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和改善湿地生态功能为主要内容,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科学整合各类资源,充分发挥湿地生态效益,为实现xx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三、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保护第一的原则。湿地对区域生态环境建设发挥着重要作用,开展一切活动均应在不影响其生态系统结构和生态功能的基础上进行,以维护湿地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及湿地功能的完整性,最大限度发挥湿地的社会、生态和经济效益。 坚持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相协调的原则。在资源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的前提下,进行有序而适的资源开发,将保护与开发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湿地的生态、经济与社会效益,实现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利用。 坚持综合性保护原则。湿地保护必须采取综合性措施,既要采取必要的工程学和生物学等相结合的措施,又要加强管理、科研、宣教等多方位的建设。 四、总体目标 通过xx县河流湿地保护小区建设,有效遏制破坏河流湿地生态功能的行为,建立科学、规范、完备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和监测体系,保护河流湿地物种的多样性,充分发挥湿地独有的生态特性,维护生态平衡,实现省、市对我县规定湿地保护面积的目标。

湿地立法 [立法呵护浙江湿地]

湿地立法 [立法呵护浙江湿地] 湿地立法立法呵护浙江湿地湿地被称为"地球之肾"。 x年5月30日,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明确了各级、各行业的管理权限,并对破坏湿地的行为规定了查处办法。 湿地是"地球之肾""忽逢桃花林,夹岸数百步,中无杂树,芳草鲜美,落英缤纷"桃花源记中的"艳遇",春天里的西溪湿地就有。 在它最绚丽的时节,随着荡漾的水波驶进密林深处,驶过的每一个转角,拐入的每一条汊道,都能享受这般美感。 x年世界湿地日的主题定为"负责任的旅游有益于湿地和人类",口号是"湿地旅游,一种美妙的体验"。据悉,x年,湿地公约对湿地与旅游给予特别关注,就是要研究旅游对国际重要湿地及其他湿地产生的影响,并将研究成果进行宣传,以促进湿地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湿地不但具有丰富的资源,还有巨大的环境调节功能和生态效益。它可以调节气候,使气候温和湿润,还能够分解净化污染物,有着"排毒"、"解毒"的功能,被称为"地球之肾"。

浙江湿地资源极其丰富。从调查情况来看,浙江省湿地总面积为246.8万公顷,占全省区域总面积的22.7,其中天然湿地为80余万公顷。 据悉,浙江省一直高度重视湿地保护工作,建有多个与湿地有关的自然保护区以及湿地公园,有效保护了湿地资源;还不断推进湿地保护的立法工作,并通过中国湿地博物馆等窗口,不断加强对湿地保护的宣传。 x年12月1日,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为有效地管理和保护西溪国家湿地公园,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 如今,整个浙江都要行动起来,一起保护我省的湿地。 5月30日,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条例旨在加强湿地自然保护和生态修复建设,保护湿地生物的多样性,为此明确了各级、各行业的管理权限,并规定了对破坏湿地行为的查处办法。 湿地立法迫在眉睫近年来,随着全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对湿地资源的利用强度不断加大,导致了一些区域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湿地生态功能下降,湿地的综合效益得不到正常发挥。 "总体来说,我省天然湿地的数量在逐渐减少,质量也在下降,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面临着严重威胁,杭嘉湖地区这种情况

2020年江苏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全文

2020年江苏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全文 为了加强湖泊保护,有效发挥湖泊功能,合理利用湖泊资源,维护湖泊生态环境,防治水害,出台相关的法律政策是很重要的。下 文是江苏省最新湖泊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加强湖泊保护,有效发挥湖泊功能,合理利用湖泊资源,维护湖泊生态环境,防治水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列入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面积在0.5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城市市区内的湖泊、作为城市饮用水水源的湖泊列入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于 本条例实施前确定并公布。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的实施情况,对湖泊保护名录作出调整,并予公告。 第三条湖泊保护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利用、保护优先、协调发展的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加投入,采取有利于湖泊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加强湖泊资源保护,规范湖泊开发、利用活动,防 止现有湖泊面积减少,提高湖泊行水蓄水能力,防止湖泊水质污染,改善湖泊生态环境。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湖泊保护的科学研究,做好湖泊保护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的湖泊保护意识;对保护湖 泊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 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湖泊的主管机关,负责湖泊 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保、渔业、交通、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湖泊的有关管 理和保护工作。 沿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湖泊保护的具体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省境内的洪泽湖、太湖、骆马湖、微山湖、里下河腹部地区湖泊湖荡、白马湖、高邮湖、宝应湖、邵伯湖、滆湖、长荡湖、石臼湖、固城湖,除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外,由省水行 政主管部门管理。 其他湖泊由设区市、县(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城市市区内的湖泊按照现有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跨行政区域的湖泊,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第七条列入保护名录的湖泊,应当按照防洪和水资源配置的总体安排,分别编制湖泊保护规划。 湖泊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湖泊保护范围,禁止采砂、取土、采石的区域(以下简称湖泊禁采区),限制开发、利用的项目,防洪、除涝要求,水功能区划以及水质保护目标、措施,种植、养殖面积 控制目标,退田(渔)还湖、退圩还湖方案,清淤措施等内容。 湖泊保护规划按照湖泊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湖泊保护规划应当自 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完成。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 情况的变化对湖泊保护规划进行修订和调整,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湖泊保护规划是湖泊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湖泊保护规划从事水产养殖、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旅游资源开发等开发、利用活动。 第八条湖泊保护范围为湖泊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区域,包括湖泊水体、湖盆、湖洲、湖滩、湖心岛屿、湖水出入口,湖堤及其护堤地,湖水出入的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2006年6月1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1日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湿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状况,维护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的,永久或者暂时的沼泽地、泥炭地、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者流动、淡水或者半咸水及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水区。 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动物资源和红树林等植物资源。 第四条湿地保护管理坚持全面保护,突出重点,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各级林业、农业、水、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海洋与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全省湿地保护规划,并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湿地保护规划,制定本地区湿地保护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湿地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确保湿地资源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恢复;做到水资源利用与湿地保护紧密结合,充分兼顾湿地保护等生态用水的需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护湿地资源。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点湿地评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对湿地资源的调查,监测湿地资源变化情况,建立湿地管理档案制度和湿地保护管理的信息交流制度。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湿地登记、确权、发证等工作,为湿地保护和管理提供依据。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健全检查、考核、通报和奖惩制度。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的宣传工作,于每年2月2日“世界湿地日”开展系列宣传活动,提高公民保护湿地的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湿地资源保护的科学研究、社区教育和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或者非法转让湿地。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破坏、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有检举或者控告的权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保护湿地。 第十三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安徽林业执法证考试题及答案.

97.成过熟单层林、中幼龄树木少的异龄林,实行皆伐。皆伐在坡度平缓、土壤肥沃、 容易更新的林分,面积可以扩大到( )公顷。A: 20 98.大型水库、湖泊周围平地( )以内的森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采伐。C: 150米 99.游客甲在森林公园内的老松树上刻划“甲某某到此一游”被当场查处,依据《安徽 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对甲处以( )的罚款。A: 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100.依据《退耕还林条例》的规定,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向退耕还林者供应不符合国家 质量标准的补助粮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的罚款。B:非法供应的补助粮食数量乘以标准口粮单价1倍以下 102.林业主管部门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无权采取的措施是:B: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 103.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 )或者幼树(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 )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 )的罚款。依次正确填入各空的选项是:B:0.5立方米以上;20株以上;10倍;5倍至10倍 104.( )负责执行国家赋予的森林防火任务。D:武装警察森林部队 106.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疫情调查和采取消 灭措施所需的紧急防治费和补助费,由( )在每年的植物保护费、森林保护费或者国营农 场的生产费中安排。D:省、自治区、直辖市 107.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由林业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 )的树木。B: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109.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当年造林的情况应当组织检查验收,除国家特别规 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成活率不足( )的,不得计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积。C: 85%

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湿地保护与恢复规划

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湿地保护与恢复规划(2010-2020) (发稿时间:2011-10-27 阅读次数:98) 目录 第一章总论1 1.1 规划背景1 1.2 编制依据3 1.2.1 法律法规3 1.2.2 部门规章、规划和文件3 1.2.3 标准、规范4 1.2.4 地方文件与规划5 1.3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6 1.3.1 指导思想6 1.3.2 基本原则6 1.4 规划期限和范围8 1.4.1 规划期限8 1.4.2 规划范围8 1.5 规划目的和目标9 1.5.1 规划目的9 1.5.2 规划目标9 第二章基本概况11

2.1 流域概况11 2.1.1 自然环境11 2.1.2 社会经济11 2.1.3 水系及水环境12 2.2 湿地现状和存在问题13 2.2.1 湿地现状13 2.2.2 存在问题15 2.3 已实施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经验总结 18 2.3.1 已实施湿地保护与恢复项目情况18 2.3.2 已实施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经验总结18 2.4 规划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20 2.4.1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太湖流域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20 2.4.2 是加强太湖生态修复,促进太湖水环境逐步改善的紧迫需求21 2.4.3 有利于恢复自然风貌,是治理太湖水污染的关键之策21 2.4.4是开展流域湿地保护与恢复,为全省乃至全国湿地生态系统保护提供经验示范的需要22第三章功能分区与总体布局23 3.1 功能分区23 3.2 保护与恢复总体方案23 3.2.1湿地保护区域总体方案23 3.2.2湿地恢复区域总体方案24 3.3 总体布局24

省占用、征收重要湿地审核管理办法

江西省占用、征收重要湿地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占用、征收重要湿地的审核和审批,根据《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重要湿地,是指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省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的名录按照国际、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省重要湿地的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第三条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重要湿地,确需占用、征收或临时占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第四条申请占用、征收或者临时占用重要湿地的审核程序: (一)用地单位向湿地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填写《使用湿地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 1、用地单位的法人证明;。 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3、被占用、征收或临时占用湿地的权属证明,。 4、用地单位与湿地权属单位签订的用地协议;。 5、具有工程咨询乙级以上资质单位编制的可行性报告。在血吸虫病流行区内的县(市、区)内占用、征收或者临时占用重要湿地的,应对血防卫生及防治进行专项评估。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 6、湿地管理单位申请在所管理的重要湿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湿地管理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重要湿地的,应当提供前款((1))、((2))、((3))、(4)项规定的材料。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 (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受理用地单位提交的用地申请后,应派出有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填写《使用湿地现场查验表》(附万分之一地形图),并在《使用湿地申请表》签署初步审查意见。经初步审查同意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查。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 (三)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使用湿地申请表》签署审查意见。经审查同意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用地单位的申请材料及《使用湿地现场查验表》(附万分之一地形图)和《使用湿地申请表》随文一并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 (四)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同意的,向用地单位发放《使用湿地审核同意书》。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 第五条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临时占用期限满,占用单位应当采取生态修复措施,恢复所占湿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提出的申请,经审核不予同意或者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不予林业行政许可决定书》中明确记载不同意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用地单位。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挞。 第七条用地单位在取得《使用湿地审核同意书》后,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规、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闥。 第八条用地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核、审批的地点、面积、用途等使用湿地,不得擅自扩大面积或改变使用用途,确需扩大面积或改变使用用途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提交申请。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鋇絨。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对辖区范围内占用、征收或临时占用重要湿地的情况建立档案,加强对湿地使用的监督,并跟踪监测。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缝勵。

江苏省湿地资源调查实施细则

江苏省湿地资源调查实施细则 江苏省林业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

前言 江苏省地处中国大陆沿海中部和长江、淮河下游,东濒黄海,北接山东、西连安徽,西北与河南接壤,东南与上海、浙江接壤,是长江三角洲地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介于北纬30°45′-35°07′,东经116°21′-121°55′之间,面积10.26万平方公里。辖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宿迁等13市及52县(市)。简称“苏”,省会南京。 江苏历史悠久,是中国吴文化的发祥地,早在数十万年前南京一带就已经是人类聚居之地。6000多年前,南京和太湖附近出现了原始村落,江苏地区进入了农业文明。在政区制度尚未完整确立的先秦,江苏地区分属不同的部族集团及诸侯国家。西周时期苏北有夷方、淮夷、大彭国,苏南为荆蛮之地。春秋时期分属鲁、宋、吴、楚,战国分属越、楚、齐诸国,其时城邑作为行政聚落的早期形态,不断出现。秦行郡县制后,省境历代分置郡、国、道、路、府、州、县厅等,区划、名称、治所、辖区更迭频繁,至清初始基本稳定。康熙六年(1667)析江南省东境始置江苏省,迄今337年。 江苏省跨华北平原和长江中下游平原两大地域,自然环境有其独特特点: 一、平原广阔,低山丘陵南北错落的地形大势。平原洼地为江苏分布最广的地貌单元,按沉积环境、沉积物来源和地面高程差异,分为徐淮平原、里下河平原、滨海平原、沿江平原和太湖平原五部分,平原总面积占全省面积的85%,比例之高,居全国各省区首位。江苏是全国地势最低的一个省区,绝大部分地区在海拔50米以下,低山丘陵集中在北部和西南部,占全省总面积的14.3%,主要有老山山脉、宁镇山脉、茅山山脉、宜溧山脉、云台山脉,最高山峰为连云港市郊的云台山,海拔625米。 二、江苏跨江滨海,平原辽阔,水网密布,湖泊众多。海岸线954公里,长江横穿东西425公里,京杭大运河纵贯南北718公里。有淮、沂、沭、泗、秦淮河、苏北灌溉总渠等大小河流2900多条。全国五大淡水湖,江苏得其二,太湖2250平方公里,居第三,洪泽湖2069平方公里,居第四,此外还有大小湖泊290多个。

2018年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

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 国家林业局决定对《湿地保护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以下简称“国际湿地公约”),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将第二条中“野生植物的原生地”修改为“野生植物原生地”。 三、将第三条中“保护优先、科学恢复”修改为“全面保护、科学修复”。 四、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爱鸟周”修改为“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 五、将第六条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六、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保护湿地,健全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完善湿地保护体系,加强湿地保护。”

七、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湿地按照其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程度,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八、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重要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明确相关管理规则和程序,发布国家重要湿地名录。” 九、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发布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名录。” 十、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设立”修改为“建立”。 十一、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国家湿地公园实行晋升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晋升为国家湿地公园:“(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 “(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 “(三)成为省级湿地公园两年以上(含两年); “(四)保护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 “(五)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实施良好;

湘教版高中地理必修三第二章第二节湿地资源的开发与保护——以洞庭湖区为例

第二节 湿地资源的开发与保护——以洞庭湖区为例 一、湿地概述 1.定义:水位经常接近地表或为浅水覆盖的土地。 2.类型???? ? 天然湿地:包括沼泽、滩涂、低潮时水深不超过 6 m 的浅海区、河流、湖泊 人工湿地:水库、稻田、鱼塘等 3.特点 (1)地表常年或经常有水,属于陆地与水体之间的过渡带。 (2)分布广泛,类型多样。 4.在我国的分布 从寒温带到热带,从沿海到内陆,从平原到高山,都有较为广泛的分布。 [思考启迪] 三江平原有我国面积最大的沼泽地,其形成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提示:地势低平,土质黏重,气候温凉,冻土发育,夏秋多雨,蒸发较弱,排水不畅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二、“地球之肾” 1.湿地的生态价值 2.洞庭湖湿地的重要价值 三、湿地资源问题 1.成因与表现

2.洞庭湖 萎缩 ????? 原因:水土流失导致泥沙淤积十分严重,大 规模地围湖造田影响:洪涝灾害日趋严重,航道断航及生态 问题增多 四、保护湿地 1.意义: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将会给我们带来更多的综合效益,提供更好的生存环境。 2.措施????? 退田还湖 退耕还林与天然林保护工程 建设湿地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区 制定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 3.案例 地区 具体措施 洞庭湖 长江流域实行退耕还林、封山育林、退田还湖、平垸行洪、以工代赈、移民建镇、加固干堤、疏浚河道的措施 三江平原 采取了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地等措施 [温馨提示] 湿地具有经济、社会、生态等综合效益,但生态价值远远高于其经济价值,因此在对湿地进行开发时,不能只注重经济效益,还要注重生态效益。如果盲目地开发,可能使湿地失去了生态价值,最终经济效益也会失去,社会效益也将不复存在。 [教材P43活动] 1.如果失去湿地,鸟类将失去生长、栖息和繁衍的场所,使鸟类迁徙,破坏了本地的生态平衡,甚至导致鸟类失去食物而死亡。 2.洞庭湖湿地的存在,为许多生物物种提供了生存栖息的环境和场所,使得生物物种繁多,有些物种是我国所特有的生物物种,有的有很大的经济价值和科研价值。洞庭湖因生物物种繁多,被称为天然生物基因库。 3.这种说法是正确的。湿地水分的蒸发,能增加湿地附近的空气湿度,可在附近地区形成降水,减小气温日较差,具有调节区域小气候的作用。 [教材P44~45活动] 1.亚热带季风气候,降水丰沛,雨热同期;地势低平的冲积平原,土壤肥沃;河湖密布,水产养殖业发达;种稻历史悠久,经验丰富;劳动力充足。

苏州市林业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林业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苏市林规[2012]1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林业局 【发布日期】2012.08.08 【实施日期】2012.09.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林业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市林规〔2012〕1号) 各市、区林业局(农业局、农发局、地方局):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及国家林业局、江苏省林业局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苏州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林业局 2012年8月8日

苏州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及国家、江苏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公园的建设、管理和经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湿地公园,是指自然景观适宜、生态特征典型、历史和文化价值独特、科普宣传教育意义明显,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宣教、科研、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第四条湿地公园建设应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市级湿地公园和县(市、区)级湿地公园。 国家湿地公园由已经完成初步建设的省级湿地公园升级建立,其建立、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省级湿地公园由市级湿地公园升级建立,其建立、建设和管理按照《江苏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执行。 市级湿地公园的建立,由所在地县级市(区)农林行政主管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农林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等材料。市农林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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