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举证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举证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举证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一、举证制度与民事审判方式的联结

从狭义上理解民事审判方式或许仅能指民事庭审方式,但从广义上讲,它却代表着整个民事诉讼模式。在人类历史上,民事诉讼模式从野蛮走向理性的每一步,无不伴随着举证制度的变革。举证制度的发展不仅是民事审判方式抑或民事诉讼模式改革的重要内容,而且也是重要标志。

在等级分明又残酷的奴隶社会,一方面民事诉讼带着原始人“同态复仇”的血腥残余,诉讼主体不平等,民、刑诉讼程序也不区分。在证据上,口供成了定案的唯一根据,举证往往成了债权人为了获取口供而对债务人实施的人身残害。(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新编》法律出版社1992年6月版第23页。)另一方面,古罗马时期发达的个体商品经济,产生了严格的形式主义诉讼程序,罗马法学家关于举证及举证责任的智慧火花形成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雏形;封建专制制度下的欧洲中世纪“粗俗的蛮族法”及教会法增加了诉讼程序的神秘与武断色彩,采用纠问主义的审判方式,神明裁判和法定证据制度盛行,书证有极高的证据效力,宣誓证言和司法决斗一度是最常见的举证证明方法;罗马法的复兴及工业革命带来了18、19世纪的法典编篡运动,以理性主义及自然法思想为哲学基础,民事诉讼模式发生了根本革命,“从仪式化、教条化、武断性向实用、有效和民主方向发展。”(顾培东著《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成都出版社1991年3月版第55页)辩论主义取代了纠问主义。相应,当事人已不再是审判的客

体,当事人举证不仅是诉讼权利,而且也是法官裁判的基础,行为责任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原、被告双方之间分担大致均衡。事实真伪不明时举证责任及其分配已成为举证制度的核心原理。

现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事诉讼模式是建立在其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尽管各国的法律渊源及文化传统不同带来了一些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在形式上的差异,但是,为了适应其发达的市场经济对主体的平等性、开放统一性及高度竞争性等内在必然要求,无不抛弃了中世纪纠问主义模式,采用了当事人主义审判方式。在对待举证问题上,都是由当事人来确定审判的对象并提出证据,法院只能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证据作出判决。在结果责任的分担上,一般都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以举证责任倒置为例外。长期以来,仅在形式上以庭审方式是当事人交叉询问还是法官职权询问方式为标准,把英美法系国家民事诉讼和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区分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种模式,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解。〖ZW(〗白绿铉著《美国民事诉讼法》经济日报出版社1996年7月版第2页。)相反,与高度的计划经济体制相应建立起来的前苏联民事诉讼模式,根据对绝对诉讼真实追求的理念,体现了国家对民事诉讼的全面干预,被有的学者称为绝对职权主义的民事诉讼模式。(张卫平《绝对职权主义的理性认知》载《现代法学》1996年第4期)在对待举证问题上,一个突出的特征就是允许法院甚至检察机关拥有当事人主张以外全面搜集和提出证据的权利,在主张事实最终真伪不明时,当事人也不一定承担败诉风险。

举证制度的变化,不仅是不同历史时期特定的民事诉讼审判方式下的产物,反过来,它通过配置控、辩、审三方在诉讼证明上的权利、义务的杠杆作用,促进或制约着民事诉讼审判方式的有效运行,进而影响诉讼公正和效率两大基本价值的实现。

二、我国民事诉讼举证制度的理论和实践误区

新中国的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是在继承前苏联的模式基础上吸收“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经验建立起来的,长期以来,单一封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生活和冲突方式为其提供了存在的合理性。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改革开放的结果使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重大修改成为必然,但是,那次修改毕竟是在“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体制背景下进行的,未能沐浴小平同志1992年南巡的春风,预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社会体制的结构性变化及其带来的社会生活巨变的需要,或多或少地带有“计划经济”的遗风。因此,作为民事诉讼核心的现行的民事诉讼举证制度也同样存在理论和实践误区。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关于举证责任的概念。长期以来,理论和实践上都偏重于从行为责任的角度去认识举证责任,或者把举证责任中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等量齐观,从而未能把握举证责任的实质。这是举证责任理论研究的最大误区,带来的最直接的立法缺陷是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使真正的举证责任制度难以建立。

2.关于当事人举证与法院取证的关系。一方面,关于当事人举证方式的认识上存在误差,没有把当事人间接举证视为其履行行为责任

辩论赛演讲稿格式范文

辩论赛演讲稿格式范文 辩论赛演讲稿格式辩论稿的格式一般分标题、正文、署名、日期等几部分。 标题可点明辩论稿的中心,或标明中心事件,或标明中心的论题,最好让人看到标题就能了解辩论的内容。 正文一般分开头、主体、结尾三部分。 开头应接触辩论题目,提出辩论稿的主要内容,使听众了解你要讲的东西,当然也应使开头有点技巧,使听众有兴趣听下去。 主体是辩论稿的重点部分,要突出中心,用典型的材料,有力的分析,使听众点头赞同。 结尾可归纳自己的见解,使听众有个完整的印象。 结尾要有力,能给人启示和回味。 署名是署辩论者的姓名,日期是辩论的日期。 辩论稿是要以理服人的,因此,观点要正确,材料要典型,而材料与观点之间的论述关系要严密,这样才能把道理讲透彻,才能做到以理服人。 辩论不仅是要宣传自己的见解,还要驳倒对方的观点,既要辨别,又要论述,因此,不能只顾自己说自己的,热门思想汇报还要听别人是怎么说的,别人哪个看法不对,哪个材料错了,哪个地方论述有漏洞,这些都要抓住,在自己的辩论稿中加以揭露和批驳,这样,辩论稿便有论辩性了。

论辩性是辩论稿的力量的表现。 辩论赛颁奖典礼演讲稿范文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英姿勃发的辩手们,亲爱的同学们:大家晚上好!很荣幸能在***大学第三届校园辩论赛决赛暨颁奖典礼上发言。 回首北京科技大学校园辩论赛的历程,这已经是第三个年头了。 三届的历史虽不算长,然而每一届都彰显出了我校学子的雄辩之风与睿智之才,都蕴藏着学生会同学们的周密策划与精心筹备。 作为当代大学生,我们有必要树立起正确的思想,建立好正确的价值取向,而辩论赛则恰恰为我们了展示智慧的舞台。 赛场上的辩手们,有的谈吐机智幽默、举止优雅大方;有的滔滔不绝,出口成章;有的沉着稳重,颇具大将风范;也有的机智活泼,嬉笑怒骂皆成文章,让观众们大饱耳福。 这些无不彰显了北科大学子的风度、智慧和满腔热情。 最全面的范文写作网站虽然一正一反,双方的观点相对,然而我们却为了同一个目的,那就是辩明真埋,寻求正确的价值取向。 回顾本届赛事的历程,可以说是相当漫长。 首先,上学期的辩论赛启动仪式为本届校园辩论赛拉开了帷幕。 紧随其后,各学院先后进行了院级比赛,通过院内比赛,一方面,提高了各学院的辩论水平,同时也为同学们了更广阔的思辩空间;另一方面各院都借此机会选拔出了优秀的辩论选手,为本学期校级辩论赛组队了人选。

浅谈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的举证与质证

浅谈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的举证与质证 提要:在审判实践中,笔者感到,审判方式改革中的举证、质证、认证仍是个需要认真探索的课题。特别是如何准确把握当事人举证与法官的调查取证之间的情况界限是一个关键问题。笔者在此结合审判实践工作,谈谈自己几点粗浅的看法,求教于同行。 一、关于对民事审判方式的几点反思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之前,法官对证据的收集、调查大包大揽,而当事人处于相对消极被动状态。这种过于倚重法官职权作用的审判方式存在着明显的弊病: 第一,不利于法官公正审判。主观上,法官包揽收集、调查证据的工作是为了查明事实真相,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一旦法官在证据的收集、调查中投入太多的精力,他就很难对自己收集的证据保持超脱状态,也很难改变预先根据这些证据得出的结论,由此形成的判决就不容易做到客观公正。 第二,不利于培养人民群众对法院的信任。即使法官根据自行收集、调查的证据做出了客观公正的判决,但当事人双方对这些证据并不了解,对其客观性心存怀疑,庭审调查、辩论又仅仅是走走过场,故对判决结果难以信服。 第三,影响法院的工作效率。法院的工作以审理判决为核心,如果把大量的精力投入调查收集证据,势必大大影响整个审判工作的效率。面对日益增多的民事经济案件,法院将不堪重负。 第四,当事人易对法院产生依赖心态及诉讼惰性。在诉讼开始后,当事人往往心安理得地等待法院替自己查明案情;而当其一但败诉,或指责法院未深入调查,或指责法院偏袒对方,却

从未反省自己的诉讼请求是需要必要证据支持的。当然,作为诉讼参与人其也确实无从得知法官定案的证据来源。 由此可以看出,述审判方式已不再适应当今改革开放的社会形势,亦难与国际上通行的审判方式相接轨,更不利于培养广大人民群众用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审判的公开性、公正性难以得到真正的体现。 鉴于以上问题,民事审判方式开始由纠问式向辩论式过渡。这一审判方式要求法官尽量保持中立,不再承担主要的查证责任,改由诉讼当事人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即提出诉讼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有责任就其所主张的事实予以最充分的证明。不举证或举证不力的一方承担败诉风险。在庭审方式中,改由当事人示证,双方质证,法官听证认证。上述审判规范的改革有利于革除旧的审判方式的弊端,极大地提高了审判的透明度与当事人参与诉讼的主动性与积极性,无疑是人民司法的一大进步。但是,由于我国现阶段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并不尽如人意,特别是一些当事人利用法官只听证,不主动取证这一制度的变化在庭审过程中表现出一些值得注意的行为倾向。例如有些当事人在诉讼代理人的参与下向法庭提供伪证,伪证的形式也不仅仅限于证人证言,还有一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书证。在这种情况下,关于法官是否应参与调查取证,有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取消法官调查取证的权利,完全保持中立状态;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只听证、认证而不参与质证。这样做可以保证法律上的公正,即只承认证据形式上的真实,而客观上是否真实并非法官所追求的目标。笔者认为,上述这种主张存在着明显的弊病:第一,不利于查明事实真相。以笔者承办的案子为例,如果法官完全不参与调查取证,仅要求当事人凭个人的能力去对抗法人所出具的虚假证明材料无疑难度是非常大的。而法庭仅凭一方提供的虚伪证据定案,又势必有失执法公正。第二,鼓励了在诉讼中弄虚做假的行为。以此种方式投机胜诉者,如以此为“经验”再行讼事或加以推广,如败诉方亦从中吸取“教训”,学着做假,

直接言词原则与庭审方式改革

直接言词原则与庭审方式改革 论文摘要页 本文从剖析直接言词原则的含议及其体现的诉讼价值着手,结合理行审判程序存在的主要弊端,就直接言词原则与庭前审查、庭审方式和更新审判等问题进行了论述,提出庭审方式改革应着重围绕三个方面进行,即明确审判人员的职责,给法官在法庭的角色重新定位;建立完善的证据展示制度,充分发挥控辩双方在法庭的对抗作用;加强合议庭功能,纠正“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不正常现象。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其中,审判程序,特别是一审程序的修改和完善,是刑事诉讼修订的重要内容之一,格外令人关注。刑事诉讼法界和司法实际部门许多有识之士纷纷撰文,见仁见智,各抒己见。本文谨就直接言词原则与庭审方式改革发表浅见,以期为我国审判程序的完善尽微薄之力。 关键词:直接言词庭审方式 ; 一、;接言词原则 (一)直接言词原则的含义 直接言词原则是现代各国审判阶段普遍适用的诉讼原则。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理原则,直接审理主义,其基本内容包括直接审理与直接受证两方面。前者指法官审理案件,应当在双方当事人(检察官、被告人)、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以书面方式进行,对被告人也不得缺席审理。后者在前者的基础上,强调法官、

陪审员应当以亲自在法庭上直接获取的证据资料作为裁判的基础。 言词原则指法庭对案件的审理,对证据的调查采取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被告人、被害人进行口头陈述,证人、鉴定人进行口头作证,检察官、辩护人进行口头询问和辩论。除法律有特殊规定者外,凡是未经当庭以言词方式调查的证据资料,不得作为判决的依据。 由此可见,直接原则与言词原则互相贯通,互相融合。直接原则是言词原则的基础,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的补充,在一定意义上二者可合为一项原则。 (二)直接言词原则的诉讼价值 直接言词原则产生于17世纪诉讼大变革时期,其后一直沿用至今。从理论上看,为什么诉论制度的发展需要以公开的直接言词审理取代秘密的间接的书面审理,是因为直接言词审理方式符合现代诉讼结构,有利于完成刑事审判任务,实现刑事诉讼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有助于实现刑事审判的公正目标。审判,作为解决社会冲突最终和最权威的形式,其公正性是维护法律制度生命力的基础和保障。为了实现形事审判的公正性,首先要求审判的主导者——法官保持公正的诉讼地位,在控方和辩方之间持不偏不倚的立场。直接言词原则要求法官在庭审前不得先行接触控方材料,以免形成预断或偏见,这就为法官站在全面、公正立场上行使职权,作出正确裁判从程序上提供了保障。 第二,符合现代诉讼结构,有助物保障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诉讼

[四个中级法院民事一审程序的运作,1,论文,实践中,民事]实践中的民事审判

实践中的民事审判-四个中级法院民事一审程序的运作(1)论文 一、研究的出发点和调查方法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学领域的大多数研究除了介绍外国民事诉讼制度的理论与实务,为我国审判方式改革与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提供参照之外,最主要的方法是从立法论及解释论的角度来论述我国民事诉讼“应当”实现的制度设计与程序运作。无论从确立改革的方向及指导制度建设的一般框架,还是从诉讼法学本身作为法解释学的规范性质来讲,这种主流的研究方法非常重要。不过,满足于在立法及政策和司法体制等宏观层面上提出一般的改革主张这种普遍存在的倾向,也带来了类似研究及观点的低水平不断重复等无助于深化认识或积累知识的资源浪费。另一方面,民事诉讼法学领域中绝大部分研究所据以立足的对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在司法实践中运作状况的认识,可以说大都建立在一般观察或片段性的数据资料之上,较为系统的实证调查还未真正开展,法院内部进行的调研也因强调服从实际工作需要而存在许多局限。当通过比较民事诉讼法研究而引进的理论及制度框架作为新的观察视角逐渐为本国学术界所熟悉,更加系统深入地了解本国民事程序的实际运作状况就成为当务之急。同时,作为法律解释学的民事诉讼法学要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深化,从实践中取得更为系统的实证性资料数据也是一项重要的方法论支撑。而且在我们看来,在一定理论视角支撑下进行实证性调研的主要功能与其说在于直接为审判方式的改革及司法实践提供即刻可资采用的方案或建议,还不如说是在获得大量具体数据资料的基础上,通过与占据学术界主流地位的规范研究或法律解释学进行建设性的对话,以期刺激诉讼法学的理论想象力并拓展新的研究领域。同时,立足于法学界既有的实证研究成果,高度重视并始终注意保持调查技术以及用来整理材料的理论框架在方法上的学术规范性,摸索和逐渐地改进适合于对中国社会中的法现象做实证性调查的方法技术,也是这种调研更有可能起到的作用之一。总之,我们希望通过这样的工作在法学界为建构学术的共同体做出自己的一份贡献。基于以上认识,我们把研究的焦点对准我国中级法院的民事经济一审案件,首批选择了若干有一定代表性的法院作为样本,就其如何处理这类诉讼案件进行了较为系统全面的调查,力图在获得具体的数据资料基础上掌握并描述其运作程序的一般状况。之所以选择中级法院的民事案件一审程序作为调查研究的对象,主要是出于下列几点考虑。第一,我国有三千余个基层法院、三百多个中级法院和三十余个高级法院,都不同程度地承担了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任务。确实,大多数民事一审案件都是由基层法院审理的,中级法院的功能则更多地向上诉审倾斜,受理的民事一审案件相对较少。但从中级法院所处理的民事一审案件相对而言与经济活动的联系更紧密、标的都较大、当事人往往是法人组织、且一般都有律师代理等性质来看,通过比较法研究及审判方式改革实践所表现出来的、而且似乎正在成为我国民事诉讼发展方向的程序模式可能更适合于中级以上的法院用来处理民事一审案件。与基层法院相比,中级法院在通常处于一定地域的中心城市、通讯交通便利、容易向内外获得并交换各种信息等环境条件方面,也更有可能采用不同于我国民事诉讼传统的纠纷处理方式而更集中地发挥诱导规范及市场秩序形成的功能。所以,如果比较系统地了解到中级法院究竟怎样处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实际状况,就可能为民事诉讼法学界关于审判方式改革方向或民事诉讼模式的讨论提供某种切实的事实基础。第二,普通程序一般被视为民事诉讼最常规或标准的程序,民事诉讼的基本立法和学说体系都是以这种程序作为主体而构成的。尽管我国民事一审程序在理念上首先指的是普通程序,但实际上基层法院审理大多数一审民事案件适用的却都

辩论中常用的反驳方式有哪些_七种

辩论中常用的反驳方式有哪些_七种 辩论场上最考验人的是反驳,辩论场上最激动人心的也正是反驳和对反驳的反驳”。下面学习啦小编整理了辩论中常用的反驳方式,希望对你有帮助。 辩论中常用的反驳方式 辩论中常用的反驳方式一、以理服人 正面反驳这是最常用的反驳手法.它是用最简单的语言和最简单的逻辑推理证明对 方观点的错误.这种方法适用于己方准备充分而对方又未加以充分证明的观点.正面说理反驳由于颇费口舌,在辩论场上只宜用于与辩题最紧密相关的论点上,请看一例:论题:体育比赛应该引进电脑裁判. 价段:反驳陈词. 反方二辩:…… 当电脑裁判满怀自信步入赛场后,过分地强调准确,将严重弱化体育比赛的观赏性和参与性…… 正方二辩:…… 观赏的是什么?是一种体育美,美的基础是什么?是真.公平就是 对真的一种保证.如果连公平都得不到保证,欣赏性从何而来? …… 正方二辩用了两个简洁的设问和一个反问就把体育比赛的观赏性与体育比赛的真 实性之间的关系讲得清楚明了,使对方观点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圆满地完成了 反驳使命.需要注意的是,简洁是正面说理反驳致胜的关键. 辩论中常用的反驳方式二,针锋相对,以牙还牙 辩论场上,倘若对方辩友妙语连珠,千万不要慌张.针锋相对的思想就是让观众把 给对方辩友的掌声加倍偿还回来.方法很简单,就是在对方精彩的言辞引导下,立即找 到一个相似的却对己方有利的事实出来,回敬之,则给人技高一筹之感.看看下面一段 反驳,大家就清楚它的成功了. 论题:信息战能取代传统武力战. 阶段:反驳陈词. 反方二辩:…… 我请问对方辩友:在取得信息优势之后,就一定能取得战争的胜利吗?难道说,为了信息战的火眼金睛,就不要传统武力战的金箍棒了吗? (掌声) …… 正方三辩:金箍捧当然可怕,但却阻挡不了唐三藏紧箍咒的信息流.

合议庭制度的完善与审判方式改革

合议庭制度的完善与审判方式改革 审判方式改革是司法改革的核心,其目标是建立公正、高效的审判机制,它始于八十年代后期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改革的初衷在于废除不符合现代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旧的习惯做法,落实民事诉讼法的各项原则,随着改革的推进,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庭审功能加强,审判透明度提高,办案节奏加快,诉讼成本降低等,但由于审判方式改革涉及面广、触及的层次深,在加上旧的审判模式观念、体制根深蒂固,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的审判机制还有相当大的距离,所以新时期,必须继续推进审判方式的改革。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理诉讼案件的重要法定审判组织形式,是关乎诉讼程序运行合法性和合理性的主体因素。合议庭制度的落实是整个审判方式改革的中心环节,现代审判制度的建立,必须以完善合议庭制度为突破口。鉴于我们当前合议庭制度实施的现状,结合审判方式改革的目标,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对合议庭制度的完善和审判方式的改革作以论述。 一、合议庭与庭长、院长及审判委员会关系的定位 合议庭是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集体审判裁决案件的组织形式,它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基本主体,根据三大诉讼法以及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法院对第一审的民事、经济纠纷,刑事案件,除一部分简单的适用外,其余的全部实行合议制,行政案件,无论繁简,均由合议庭进行审判。 法律规定,合议庭的职责是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在诉讼当事人及其他的参与下,全面审理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适用法律作出裁判,解决纠纷,对诉讼中出现的各种问

题,除依法提请院长、审判委员会批准外,合议庭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当庭讨论后作出裁判,或休庭后作出,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审判委员会可以讨论并作出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普通诉讼案件,合议庭经过合议作出裁判,要上报庭长、院长审批,庭长、院长如果不同意,可以要求合议庭复议,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合议庭通常只提出裁判意见,决定权交由庭长、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可以看出,合议庭对有些案件行使全部裁判权,对有些案件则需同庭长、院长共同行使法律适用权,还有些案件,合议庭只有事实认定权,不具有法律适用权。 上述“逐级上报、层层把关”的审判管理体制是审判方式改革的焦点之一,它的弊端显而易见: 首先,是使审判工作效率低下。合议庭人员耗费大量的时间进行审判活动,仍不能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还要由领导层层审批或研究决定,这种体制严重浪费法院资源,提高了审判成本,并且在实践中,案件多而审判人员相对较少,致使案件积压或审判质量下降,随之带来一系列问题,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也不利于法院工作效率的提高。 其次,是违反诉讼法的一些制度和原则,如公开审判原则和回避制度。我国诉讼法规定大部分案件实行公开审理,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及社会公众有权了解案件的审判人员、审判过程,以及审判结果,而现行审判管理体制下,可以左右案件审判结果的院长、庭长及审判委员会成员则位于合议庭之后,他们的活动不像合议庭一样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当事人不可能对其提出回避申请,他们自行回避的可能性也不是很大,这样,原则和制度得不到实施,审判的公正性就大打折扣了。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改革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改革 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程序总结》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这一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处于起步阶段。在法规上,甚至没有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分开,同时充分反映了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干预,强调了法院在诉讼中的主动性和主导性,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程序通则(草案)》第40条规定:“刑事民事案件的诉讼人应就其所主张的事实举出证明方法(书面证据、证物、证人、勘验、鉴定等),法院亦应自行调查事实,搜集调查证据、法院认定事实、应凭证据,不应单凭诉讼人的陈述。”⑺这是我国当前的经济、政治及法律文件等条件决定我国法律制度的特点,具有典型的职权主义色彩。 标志着我国民事诉讼规范的开始是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下称《试行》)颁布施行,这也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从而初步形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民事诉讼体制。 在对待裁判争议的事实根据上,法院对民事争议的裁判可以依照当事人的陈述和提出证据为根据,法院可以甚至完全可以自己独立收集的证据为依据对案件进行裁判。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主张的证据范围以外,依职权独立收集证据,而不受当事人主张证据范围的限制,法院不只是简单地核查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还要直接收集证据。《试行》第65条第2款规定,法院有权“全面地客观地收集和调查证据。”在各种具体程序的启动和终结方面,法院具有主动性和决定性。如执行、保全程序的启动等,《试行》都规定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开始,并且明确规定执行的开始的方式之一是职权移送为主,当事人申请为辅、法院在

民事诉讼中的主导性还体现在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干涉方面。例如,法院可以不受上诉请求范围的限制,对一审诉讼标的进行全面复审。由此可见,不管是在程序的开始、进行及对程序的推动和证据资料的收集、争点的确定方面,《试行》中规定法院总是具有主导作用,甚至决定作用,当事人处于被动地位或者辅助作用。所以有学者认为在法院与当事人的基本关系上坚持了法院的主导地位,反映出很强的职权干预色彩,也反映出《试行》对当事人主体自治的忽视。⑻ 1991年我国对《试行》进行了大的修改,并成为我国第一部正式施行的民事诉讼法典。新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民事诉讼规范,对于在新的形势下比较科学、公正、迅速和经济地解决民事纷争起到了重要作用。新民事诉讼法与《试行》相比有一个比较显著的特点,即民事诉讼程序中法院职权干预的弱化以及相关的当事人处分权的强化,例如,执行程序和财产保全程序的启动方式由法院以职权移送为主开始改为以当事人申请为主;上诉制度方面,针对《试行》中规定的二审法院:“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的职权干预规定,将其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但是应当看到新民事诉讼法对法院职权干预的弱化只是一种量的变化,并不意味着我国民事诉讼体制发生了结构性的转换。在最能体现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主导性方面没有根本的转变,即作为法院裁判根据的事实不受当事人主张的限制,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主张以外依职权主动收集和提出证据,并依此为依据对案件争议作出判决。⑼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的同时,又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所以,有学者认为,从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角度看,现行民事诉讼体制依然属于职权主义类型。⑽

辩论中常用的反驳七种方式

辩论中常用的反驳七种方式 以下是小编精心收集整理的关于辩论中常用的反驳方式文章,供大家参考和借鉴,更多资讯请继续留意辩论赛栏目。 辩论场上最考验人的是反驳,辩论场上最激动人心的也正是反驳和对反驳的反驳。首届中国大学生电脑大赛电视辩论赛就将二、三辩陈词改为"反驳陈词",时间1.5分钟,总决赛时又将反驳陈词时间增至2分钟,一时间风云骤起,一场围绕"反驳"而斗智斗勇的大战拉开了序幕。 一,以理服人,正面反驳这是最常用的反驳手法。 它是用最简单的语言和最简单的逻辑推理证明对方观点的错误。这种方法适用于己方准备充分而对方又未加以充分证明的观点。正面说理反驳由于颇费口舌,在辩论场上只宜用于与辩题最紧密相关的论点上,请看一例:论题:体育比赛应该引进电脑裁判。 价段:反驳陈词。 反方二辩:……当电脑裁判满怀自信步入赛场后,过分地强调准确,将严重弱化体育比赛的观赏性和参与性…… 正方二辩:……观赏的是什么?是一种体育美,美的基础是什么?是真。公平就是对真的一种保证。如果连公平都得不到保证,欣赏性从何而来?…… 正方二辩用了两个简洁的设问和一个反问就把体育比赛的观赏性与体育比赛的真实性之间的关系讲得清楚明了,使对方观点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圆满地完成了反驳使命。需要注意的是,简洁是正面说理反驳致胜的关键。 二,针锋相对,以牙还牙 辩论场上,倘若对方辩友妙语连珠,千万不要慌张。针锋相对的思想就是让观众把给对方辩友的掌声加倍偿还回来。方法很简单,

就是在对方精彩的言辞引导下,立即找到一个相似的却对己方有利的事实出来,回敬之,则给人技高一筹之感。看看下面一段反驳,大家就清楚它的成功了。 论题:信息战能取代传统武力战。 阶段:反驳陈词。 反方二辩:……我请问对方辩友:在取得信息优势之后,就一定能取得战争的胜利吗?难道说,为了信息战的火眼金睛,就不要传统武力战的金箍棒了吗? (掌声)…… 正方三辩:金箍捧当然可怕,但却阻挡不了唐三藏紧箍咒的信息流。 (热烈的掌声)…… 这样反驳不在于展示事物之间的逻辑关系。而在于表现辩手临场的机智。要想做到这一点,一方面辩手要在平时注意增加自己的知识储备,另一方面是加强自身的心理素质的培养,做到在对已不利时保持冷静与乐观。当然,这样的较量回合太多也不好,一来给人跑题的印象,二来有哗众取宠之嫌。 三,顺水推舟,将计就计 这一招与前一招一样,都是借对方之力攻其自身。所不同的是,前面以牙还牙是借对方语言的魅力。而这一把顺水推舟是借对方逻辑的力量。说白了,就是用对方的论据证明我方的论点。还是看一段实例吧。 辩题:信息战能取代传统武 阶段:自由辩论。 正方一辩:……面对铺天而来的软件炸弹、逻辑炸弹,亲爱的对方辩友难道还能对着敌人说:"亲爱的敌人啊,我们的祖宗家法不可变,让我们打一场传统武力战吧!"你知道敌人在哪吗?

2019年浅谈审判方式和审判管理改革

浅谈审判方式和审判管理改革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法院的执法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审判工作的需要,人民法院对审判方式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但审判管理跟不上,由此必然产生一些审判不公、效率不高、执法不严等损害法院形象的现象。解决这些问题,提高法官素质是一方面,但最根本的还是对审判管理进行改革。现笔者就关于审判管理改革问题谈点粗浅看法。 人民法院进行改革以来,对审判方式已经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并已初见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庭审方式改革。庭审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从审判实践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转变”:从审判人员包揽取证、举证转变为以当事人举证为主,法官与当事人调查取证、举证分工明确;从审判人员讯(纠)问式转变为当事人陈述式;从审判人员与当事人质证转变为当事人之间互相质证,并强调当庭质证;从不注重认证转变为重视认证,并强调当庭认证;从证据由未经质证可被采用转变为必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才能被采用于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从审判人员站在一方当事人一边为当事人问话转变为法官处于中立地位由当事人互相提问、质证(即诉讼主体地位转变);从事实在庭前查清转变为在庭审上查清;从开庭形同虚设转变为在庭审上实际发挥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庭审功能;从庭前调解转变为着重在庭审上调解;从不重视以调解和简易程序方式结案转变为强调以调解和简易程序方式结

案,等等。 第二,审判权下放。传统的审判方式审理案件的审判权和监督权是由庭长和院长行使,庭长和院长认为案件审判有问题都有权以行政批示的方式要求合议庭复议。具体做法是,案件承办人将裁判文书交给庭长审查修改,再由庭长移交给分管院长或院长审核修改并签发。导致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有依赖心理,业务素质难以提高。既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不利于提高办案效率。为此,法院进行了改革,将案件的审查、修改、签发权下放给审判长,不再由院长、庭长行使。摒弃了那种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弊端,增强了审判人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提高了办案效率。 第三,建立案件流程管理机制。法院实行案件流程管理,对立案、排期、开庭、审理、结案、归档等案件流程各环节分段管理,跟踪监督。有效地避免了超审限案件的发生,解决了“暗箱操作”的问题,防止了审判人员违法审判,确保了公正、高效办案。 为了建立与上述审判方式改革相适应的审判管理机制,保证办案的公正与高效,应将现行的审判管理模式进行改革。结合实际,笔者认为,可从如下几个方面对审判管理进行改革。 (一)建议取消审判庭和庭长(含正副职)。随着审判方式改革,法院内设审判庭这个行政管理机构和庭长这个行政长官来管理办案人员、管理案件审判,其实际功能作用和意义已成为历史,法院内设审判庭和庭长已没有必要。实践证明,案件以行政手段来进行管理存在很多弊端,而以案件流程管理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和快速审判,能体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改革-精品文案范文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改革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改革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改革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改革一、民事诉讼基本模式概念模式,又可称为“模型”,是指某一系统结构状态或过程、状态经过简化抽象所形成的样式。⑴也有学者提出模式是对某类事物或行为特征的概括或抽象,即模式通过提示该事物与他事物的本质属性来说明此事物与彼事物的差异。⑵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又称民事诉讼结构。当前法学界比较认同的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称之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种 类型。但学界对于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基本模式的含义却存在不同的或模糊的认识。特别是对当今世界上最具有代表性的民事诉讼体制的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以原苏联为代表的民事诉讼体制的基本模式划分的归类并非一致,于是有学者提出在明确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基本 含义的前提下,进一步理清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划分根据是必要的,如果不明确模式的划分根据就不能够正确地加以归类,并导致连锁错误。⑶人们根据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这一工具对三大法系(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以原苏联为代表的民事诉讼体制)进行分类。根据一部分学者的观点,“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当事人主义,大陆法系多采用职权主义。”并认为这种观点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通常的观点。⑷还有一种观点即张卫平学者于1993年在一篇题为《当事人主义与职权 主义——两种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分析》指出: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其民事诉讼体制的基本模式都是当事人主义,而原苏联东欧各国都可纳入职权主义模式。⑸有学者指出,两种观点分歧的根本原因在于对作为两种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 基本含义如何理解,即各自对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有自己的定义。所谓当事人主义在英美法系中被称为“adversarysystem”,大陆法 系就直接称为当事人主义。由于法律体系形成和法律文件传统的差异,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当事人主义在理解和具体表现上略有不同。但一般认为,当事人主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基本含义:(1)、民事诉讼 程序(包括民事诉讼中各种附带程序和子程序,例如财产保全程序、先予执行程序等)的启动与继续依赖于当事人、法院或法官不能主动

举证责任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司法守则(1).doc

举证责任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司法制度(1) - 引言近几年,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响应最高人民法院的号召,掀起了一场审判方式改革的热潮,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作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已被列入工作日程,人民法院通过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使审判资源在有限的时间和空间上发挥更大的效率和效益,对于提高办案质量,保证严肃执法起到了良好的积极的作用.举证,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所享有的权利,也是当事人进行诉讼所应承担的义务。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该条第一款是规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第二款是规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与人民法院证明责任的连接点,第三款是规定人民法院的证明责任(本文将法院审核证据的责任称之为证明责任,因为审核证据只是行为,证明事实才是目的,审核证据是现象,证明事实才是本质,审核证据包含在证明责任之中).民事诉讼法对举证责任虽然只简约地规定了三款,但是其对目前正在进行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所起到的作用却是巨大的,而且引起了民诉法学界对选择民事诉讼模式的无限遐想,1 笔者是基层司法工作者,学识浅薄,无力下海弄潮,在本文随声附和地谈谈举证责任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两者相互作用关系,算是在民事诉讼法学研讨中凑凑热闹。一举证责任直接规制着民事诉讼的构造形态,是民事诉讼法的“实体法”,在民事审判过程中居举足轻重的地位。所谓举证责任,就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

明的责任。民事诉讼法教科书中关于举证责任的界说大体上有行为责任说、双重含义说,义务说、危险负担说等。行为责任说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来证明其主张是真实的责任,该学说在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的八十年代较为流行,原因是:1、当时我国民事诉讼模式属与当事人主义对立的职权主义,人民法院包揽了全部的调查取证.2、人民法院对于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现象采取否定态度,追求绝对真实。“既要求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又要求人民法院全面客观地收集调查证据,将两个方面的积极性结合起来,以便揭示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这是我们的基点。”2 双重含义说指举证责任包含两方面的基本内容,即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3 在诉讼进行中,法律要求当事人就自己的主张实施提供证据行为和证明行为,结果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实施举证行为或在其主张无法证实时承担不利诉讼后果的责任。我们之所以能够接受结果责任,是因为:1、现行民事诉讼法修改了举证责任制度。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将原来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收集和调查证据”进行了修改,突出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2、立法者认识到了案件事实确有真伪不明的现象,然而人民法院对此种案件又不得拒绝审判,因此采取当事人举证责任,由当事人来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义务说认为我国民事举证责任的法律属性属于诉讼义务,4 因为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举证责任不仅含有实体上的败诉危险属性(内在动力),更重要的还渗透着诉讼上的事实义务属性(外在动力);诉讼上的真实义务较诸实体上的败诉危险,处于更高的理论层次,更贴近我国民事举证责任的本质属性,因此,我国民事举证责任的法律性质,不容置疑地属于诉讼义务的范畴。以上三种举

辩论赛简介

辩论赛 问题进行辩论的一种竞赛活动,实际上是围绕辩论的问题而展开 也是综合能力的竞赛。 辩论赛的核心词汇就为一个“辩”字,也正如这个辩,中间一个“言”,两边各自一个“辛”,双方的辩手都是势均力敌,每一方都有自己的论点和论据,双方的观点都不能完全主观地评判谁对谁错,二者都有道理,双方的辩手就凭借自己的能言善辩,凭借自己的思维能力。争取这场辩论赛的胜利。 辩论赛基本要素 (一)参赛人员 近年来流行的大型辩论赛,一般是由8个人参与。 赛队(每队4人)参与。各参赛队中的4名成员,分为一辩、二辩、三辩、四辩手;亦有分为一辩、二辩、三辩手及自由发言人等,并按此顺序,由辩论场的中央往旁边排列座位。但有时也会有不同情况。其中,一辩主要是阐述本方观点,要具有开门见山的技巧和深入探究的能力要能把观众带入一种论辩的氛围中.所以要求 一辩具有演讲能力和感染能力;二三辩主要是针对本方观点,与对 的反应能力,要能抓住对方纰漏,加以揭露并反为己用,要灵活善

动,幽默诙谐,带动场上气氛;四辩要能很好总结本方观点,并能加以发挥和升华,要求有激情,铿锵有力,把气氛引入另一高潮。(二)主持人 辩论竞赛活动,要有一名主持人,亦称主席,主持辩论活动。他(她)维护辩论会场的良好秩序,保障辩论活动按照辩论规则有秩序地进行。主持人坐在两个参赛队中间、比参赛人员座位稍后一点的中央位置,便于观察整个辩论会场的情形。 (三)评判人员 辩论赛既然是一种竞赛活动,那么,参赛者谁胜谁负,需要有人作出评论和裁判。评判人员必须是具有与辩论内容相关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他们一般由数人组成评委或评判团,其中设一名评委主任或一名执行主席,主持评委或评判团会议进行评判。(四)公证人 正规的辩论赛,一般都有公证人到场,负责对辩论竞赛活动及竞赛结果进行公证,为辩论赛活动及有关人员提供法律认可的证据。有些辩论赛也可以不要公证人。 (五)制定辩论规则 通常的辩论规则主要有:第一,有多支参赛队参加的辩论竞赛实行淘汰赛,经过初赛、半决赛、决赛,决定优胜者。第二,要规定正反双方8名辩手发言的次序。第三,要规定发言时限。

举证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举证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一、举证制度与民事审判方式的联结 从狭义上理解民事审判方式或许仅能指民事庭审方式,但从广义上讲,它却代表着整个民事诉讼模式。在人类历史上,民事诉讼模式从野蛮走向理性的每一步,无不伴随着举证制度的变革。举证制度的发展不仅是民事审判方式抑或民事诉讼模式改革的重要内容,而且也是重要标志。 在等级分明又残酷的奴隶社会,一方面民事诉讼带着原始人“同态复仇”的血腥残余,诉讼主体不平等,民、刑诉讼程序也不区分。在证据上,口供成了定案的唯一根据,举证往往成了债权人为了获取口供而对债务人实施的人身残害。(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新编》法律出版社1992年6月版第23页。)另一方面,古罗马时期发达的个体商品经济,产生了严格的形式主义诉讼程序,罗马法学家关于举证及举证责任的智慧火花形成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雏形;封建专制制度下的欧洲中世纪“粗俗的蛮族法”及教会法增加了诉讼程序的神秘与武断色彩,采用纠问主义的审判方式,神明裁判和法定证据制度盛行,书证有极高的证据效力,宣誓证言和司法决斗一度是最常见的举证证明方法;罗马法的复兴及工业革命带来了18、19世纪的法典编篡运动,以理性主义及自然法思想为哲学基础,民事诉讼模式发生了根本革命,“从仪式化、教条化、武断性向实用、有效和民主方向发展。”(顾培东著《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成都出版社1991年3月版第55页)辩论主义取代了纠问主义。相应,当事人已不再是审判的客

体,当事人举证不仅是诉讼权利,而且也是法官裁判的基础,行为责任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原、被告双方之间分担大致均衡。事实真伪不明时举证责任及其分配已成为举证制度的核心原理。 现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事诉讼模式是建立在其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尽管各国的法律渊源及文化传统不同带来了一些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在形式上的差异,但是,为了适应其发达的市场经济对主体的平等性、开放统一性及高度竞争性等内在必然要求,无不抛弃了中世纪纠问主义模式,采用了当事人主义审判方式。在对待举证问题上,都是由当事人来确定审判的对象并提出证据,法院只能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证据作出判决。在结果责任的分担上,一般都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以举证责任倒置为例外。长期以来,仅在形式上以庭审方式是当事人交叉询问还是法官职权询问方式为标准,把英美法系国家民事诉讼和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区分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种模式,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解。〖ZW(〗白绿铉著《美国民事诉讼法》经济日报出版社1996年7月版第2页。)相反,与高度的计划经济体制相应建立起来的前苏联民事诉讼模式,根据对绝对诉讼真实追求的理念,体现了国家对民事诉讼的全面干预,被有的学者称为绝对职权主义的民事诉讼模式。(张卫平《绝对职权主义的理性认知》载《现代法学》1996年第4期)在对待举证问题上,一个突出的特征就是允许法院甚至检察机关拥有当事人主张以外全面搜集和提出证据的权利,在主张事实最终真伪不明时,当事人也不一定承担败诉风险。

关于辩论中常用的反驳方式

关于辩论中常用的反驳方式 辩论场上最考验人的是反驳,辩论场上最激动人心的也正是反驳和对反驳的反驳。首届中国大学生电脑大赛电视辩论赛就将二、三辩陈词改为';反驳陈词';,时间1.5分钟,总决赛时又将反驳陈词时间增至2分钟,一时间风云骤起,一场围绕';反驳';而斗智斗勇的大战拉开了序幕。 -,以理服人,正面反驳这是最常用的反驳手法。它是用最简单的语言和最简单的逻辑推理证明对方观点的错误。这种方法适用于己方准备充分而对方又未加以充分证明的观点。正面说理反驳由于颇费口舌,在辩论场上只宜用于与辩题最紧密相关的论点上,请看一例:论题:体育比赛应该引进电脑裁判。 价段:反驳陈词。 反方二辩:……当电脑裁判满怀自信步入赛场后,过分地强调准确,将严重弱化体育比赛的观赏性和参与性…… 正方二辩:……观赏的是什么?是一种体育美,美的基础是什么?是真。公平就是对真的一种保证。如果连公平都得不到保证,欣赏性从何而来?……

正方二辩用了两个简洁的设问和一个反问就把体育比赛的观赏性与体育比赛的真实性之间的关系讲得清楚明了,使对方观点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圆满地完成了反驳使命。需要注意的是,简洁是正面说理反驳致胜的关键。 二,针锋相对,以牙还牙 辩论场上,倘若对方辩友妙语连珠,千万不要慌张。针锋相对的思想就是让观众把给对方辩友的掌声加倍偿还回来。方法很简单,就是在对方精彩的言辞引导下,立即找到一个相似的却对己方有利的事实出来,回敬之,则给人技高一筹之感。看看下面一段反驳,大家就清楚它的成功了。 论题:信息战能取代传统武力战。 阶段:反驳陈词。 反方二辩:……我请问对方辩友:在取得信息优势之后,就一定能取得战争的胜利吗?难道说,为了信息战的火眼金睛,就不要传统武力战的金箍棒了吗?

庭审实质化的路径和方法

庭审实质化的路径和方法 江夏区人民法院彭笑美 论文提要:庭审中心主义与审判中心主义有区别,也有联系。庭审中心主义的核心是证据调查和事实认定以法庭为中心,其得以提出既有外部坏境的因素,也有诉讼内的现实动因。从我国刑事庭审方式的沿革来看,其目的也是以庭审中心主义为导向的,并基本形成了控辩对抗的格局,完善了相关配套机制。从庭审中心主义的实现路径来看,应当注重直接言词原则的贯彻和被告人辩护权保障的完善和深化。 正文: 庭审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其基本目标是“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实现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在我国现今的制度框架和实践背景下,如何推进庭审实质化,尚需立足现实参酌相关因素进行深入研析。 一、庭审实质化是刑事审判方式的重大变革 通过庭审实质化实现“以庭审为中心”,集中体现了司法规律的要求,也是优化我国刑事诉讼运行机制的重要举措。“以庭审为中心”是司法权行使的必然要求,司法的根本特性是判断性,司法判断的前提是亲历性,即亲身经历程序、直接审查证据。而只有法院系统将之简称为“四个在法庭”。庭审判能全面、有效地提供亲历性条件,使法官

得到鲜活、丰富的案件信息,从而获得正确作出司法判断的基础和条件。刑事诉讼应当“以审判为中心”,即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审判应发挥决定性作用。如以庭下阅卷的方式实施审判,不仅不可避免地导致“案卷笔录中心主义”、“侦审联结”与“侦查中心主义”,而且其运作方式实与侦查终结、审查起诉等活动无本质区别,难以支撑审判的优越地位和决定性作用。 推动庭审实质化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一就是克服“庭前实体审,庭审走过场”的弊端,实现庭审实质化。因此,立法限制审前案卷移送(仅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实行由控辩双方向法庭举证并展开质证的控辩式审判。但是,审判方式虽变,庭审形式化的问题却未根本解决。法官变审前阅卷为庭后阅卷,仍以阅卷而非庭审作为心证的主要来源。2012年刑事诉讼法恢复了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材料的方式。此种恢复虽然有利于法官全面了解案件情况,提高其庭审掌控能力,却使庭前实体审现象更易发生。此外,2012年刑事诉讼法完善了证人作证制度,意图强化庭审对证人证言的实质审查,但从实践看,证人出庭率并无明显变化,加强证人出庭以推动庭审实质化的立法目的显然未能实现。 造成我国庭审形式化的原因包括:第一,公检法“流水作业”的诉讼构造。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从法律上确立了“流水作业”的诉

对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思考

对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思考 何谓改革?就是指把事物中旧的不合理的部分改成新的、能适应客观情况、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过程。而作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份,就是要通过改革,构建一种适应现代社会经济、文化发展需要的民事审判制度。作为我国各级法院在民事审方式改革中,主要经历了从形式上的改革,即程序意义上的改革,到实质上的改革,即证据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使原有以职权主义为主的审判制度,过度到了今天以当事人为主的审判制度。这一改革…… 一、深化审判方式改革,法官素质是根本。 审判方式改革的实践者是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法官综合素质的高低影响着审判方式的进程。而从目前状况来看,尚有部份法官其素质还不能适应改革的需要,使现有的一些好的审判制度不能充分运用,而审判方式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更无从谈起。所以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是十分必要的。作为法官的综合素质的提高,应体现在哪些方面呢?笔者认为作为适应民事审判方式改革需要的法官应具备以下几方面的素质:(一)、法官应有严格法纪和良好的品行修养。(二)、法官应当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以实现社会正义。(三)、法官应当公正执法、平等对待当事人。(四)、法官应当具备较高的法律专业知识,不仅能熟练掌握法律条文,而且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基础。(五)、法官应

当具备一些现代科技知识,具有较为广博的知识素养。(六)、法官应当具备研究和积极探索法律问题,且善于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七)、法官应当具备和适应现代司法理念的能力,并运用新的审判方式进行审判。 二、审判程序是审判方式改革的形式。 审判方式改革其实质就是:在现有司法体制下,建立一种高效的审判运作机制。而这种运作机制,其实质主要从程序入手。因为审判方式在内容上,会涉及到法官个体的审判技巧和艺术,而这些个性内容是很难成为法官共同的审判方式的。因此,审判方式改革的重点便首先放在程序上的改革。而在程序上的改革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简易案件直接开庭提高了审判效率。 “直接开庭”,又称为:“一步到庭”其实质内容都是一样的。就是指法官不调查,按所确定的开庭时间,直接进行庭审的方式。在审判实践中,对占民事纠纷案件80%的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作了大胆的改革,其主要内容是:1、除下落不明的公告案件;涉外案件;集团诉讼案件;重审、再审案件;案情疑难复杂案件等几种类型案件外,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及时开庭。在送达起诉和应诉通知书时即确定开庭时间,如当事人双方能及时通知到庭的,也可以在当天立案当天开庭。3、告知双方当事人有答辩的权利,也可以书面和口头在法庭上答辩。如开庭后,确需要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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