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向保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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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保理典型案例

一、核心企业基本概况:

A白色家电制造集团产品旺销全球近200个国家和地区,集团年销售额130亿元、出口创汇7亿美元。2010年,集团总资产187亿元,实现总营业收入超过372亿元,净利润超过3亿元。

目前,A白色家电制造集团基地研制的主要产品及产能情况:空调年产能650万套;生活电器年产能1500万台;冰箱年产能为400万台,洗衣机年产能300万台,洗碗机年产能150万台。A白色家电制造集团基地不仅是世界领先的白色家电整机制造、研发中心,相关家电核心配件的自我配套能力同样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二、行业分析

2013年1-11 月份我国家用电器和音像器材零售总额达6225 亿元,同比增长14.9%;预计2014 年家电需求量总体较为平稳,但受益于产品升级、均价提升预计家电零售额仍能保持增长,但增速或将放缓。2013 年1-10月我国家电行业出口额同比增长18%,高于全国外贸出口增速10.2 个百分点。从供货方来看,明年出口的产品结构将继续优化;从需求端来看,随着欧洲经济稳步复苏以及新兴国家需求稳定增长,预计明年家电出口将延续回升态势。

从上游原材料价格来看,大宗商品金融炒作因素有望下降,金属价格更多地回归产业属性和供需基本面影响,预计原材料价格大幅上行的可能性不大,行业的毛利率将继续稳中有升态势。

三、核心企业基本财务数据

1、资产结构分析

2、负债结构分析

3、营运能力分析

4、偿债能力分析

四、反向保理方案设计

操作流程

(一)、名词简称

我行:指珠海华润银行

核心企业:A白色家电制造集团

供应商:A白色家电制造集团的上游客户。

(二)、操作模式

采用三方协议的方式签署《供应商保理业务合作协议》,即我行、核心企业和供应商,其中A白色家电制造集团作为第三方承担买方足额按时付款的最终责任担保。

(三)、可接收的应收帐款:

1、买卖双方之间采用赊销结算方式;

2、不存在法定或约定限制或禁止应收债权转让的情形,如存在约定禁止转让情形,须先取得债务人、债权人的书面同意;

3、应收账款未到期,且应收账款的付款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4、应收账款为核心企业应该对供应商应付账款的净额,不包括预付款、已付款、销售折扣等。

5、其他经总行供应链金融部认定为应收账款的,纳入应收账款受理范围的。

(四)、具体操作流程:

1、直接授信客户选择阶段流程

1)核心企业在我行获得间接授信额度;

2)核心企业向我行推荐上游供应商;

3)根据核心企业推荐的客户信息,由分行供应链金融部进行筛选,协助营销并出具方案协审意见;

4)我行对上游供应商授信进行独立审查,核心企业推荐额度仅作为参考额度,非必达额度;

2、业务操作前提

1)上游供应商在我行获得直接授信额度批复,并且与我行签订《综合授信协议》、《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如需)等合同文本;

2)核心企业分别与我行、供应商三方共同签订我行版本的《供应商保理业务合作协议》,核心企业作为第三方承担买方足额按时付款的最终责任担保;

3)供应商及核心企业分别与我行签订供应链金融系统使用协议;

3、单笔出账阶段

1)、核心企业通过供应链金融系统录入对上游供应商的应付账款信息,信息内容包括:对应的贸易合同编号、付款金额、付款时间等。或使用我行格式版本的表格加盖公章提交我行供应链金融作业中心,由中台人员进行系统信息录入;

2)、上游供应链通过供应链金融系统勾选已存在于系统中的应收账款信息,进行应收账款转让;

3)、上游供应商通过供应链金融系统发起融资申请,并使用已转让未融资的应收账款信息,提交与系统中应收账款信息相关的贸易合同;

4)、供应链金融作业中心复核纸质信息与系统信息,无误后将融资请求发至信贷管理系统。

5)、供应链金融作业中心负责跟踪回款情况,并与核心企业指定应付账款信息提供人员进行账务核对,及时掌握回款情况。

6)、回款处理优先采用直接还款,如不直接还款应转入直接授信客户在我行开立的保证金账号。

4、贷后管理要求

1)按照直接授信客户贷后管理要求对核心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贷后检测;

2)检查核心企业对《供应商保理业务合作协议》约定内容的履约情况,具体包括:提供我行的应付账款信息是否真实;付款是否按我行指定账号支付;

3)关注供应商与核心企业间的贸易往来和结算记录是否正常,回款是否足额及时;

4)如供应商因商品质量问题导致核心企业拒付,立即提出预警,由经办支行对原因进行调查,必要时可暂停或终止供应商在我行的直接授信额度。

5、其他要求

1)在人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2)我行将保理回款专户中资金用于偿还授信;

3)严格按照我行反向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我行批复情况及预期收益

1、拟给予核心企业反向保理间接授信额度1.5亿元;

2、授信方式:保理融资(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不低于同期人行基准利率上浮30%,银行承兑汇票初始保证金比例不低于30%;

3、应收账款融资比例:不高于80%;

4、保理业务手续费按年费方式收取,手续费率按2%执行;

5、授信期限:应收账款到期日+30天;

6、应收账款信息:由核心企业在我行供应链金融系统上提供,或通过纸质文件提供给分行应链金融作业中心由中台人员录入;

7、应收账款载体:可为与上游的结算单或增值税发票信息;

8、回款方式:只接受电汇,由核心企业直接将应付资金电汇至直接授信客户在我行的保理回款专户中;

9、按全额用信测算,我行可预计获得利差收益近200万元,初始保证金存款5000万元,保理业务手续费300万元,日均追加保证金存款及结算存款3000万元。

反向保理案例

反向保理典型案例 一、核心企业基本概况: A白色家电制造集团产品旺销全球近200个国家和地区,集团年销售额130亿元、出口 创汇7亿美元。2010年,集团总资产187亿元,实现总营业收入超过372亿元,净利润超过3亿元。 目前,A白色家电制造集团基地研制的主要产品及产能情况:空调年产能650万套;生活电器年产能1500万台;冰箱年产能为400万台,洗衣机年产能300万台,洗碗机年产能150万台。A白色家电制造集团基地不仅是世界领先的白色家电整机制造、研发中心, 相关家电核心配件的自我配套能力同样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二、行业分析 2013年1-11 月份我国家用电器和音像器材零售总额达6225 亿元,同比增长14.9%;预计2014 年家电需求量总体较为平稳,但受益于产品升级、均价提升预计家电零售额仍 能保持增长,但增速或将放缓。2013 年1-10月我国家电行业出口额同比增长18%,高于 全国外贸出口增速10.2 个百分点。从供货方来看,明年出口的产品结构将继续优化;从需求端来看,随着欧洲经济稳步复苏以及新兴国家需求稳定增长,预计明年家电出口将延续回 升态势。 从上游原材料价格来看,大宗商品金融炒作因素有望下降,金属价格更多地回归产业属 性和供需基本面影响,预计原材料价格大幅上行的可能性不大,行业的毛利率将继续稳中有 升态势。

三、核心企业基本财务数据 1、资产结构分析 (1)货币资金:2012年末余额59716万元,较2011年末略有增加,2013年9月末余额74548万元,较年初增加25%。主要由于集团2013年的销售业绩有一定增长,销售回款增加所致。 (2)应收帐款:2012年末余额651934万元,较2011年末下降14.69%,由于2012年集团销售额较2011年大幅下降,降幅达到23.16%;2013年9月末余额728705万元,较年初增长12%,由于2013年的销售业绩增长所致。 (3)其他应收款:2012年末余额395712万元,较2011年末增加29.38%,2013年9月末余额355861万元,较年初约下降10%。 (4)存货:2012年末余额233549万元,较2011年末下降14.54%,2013年9月末余额179032万元,较年初下降23.34%。存货总额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一方面是因为销售收入下降,另一方面集团加 强存货管理,生产效率提高。 2011年2012年2013年9月 材料44705 - 33781 在产品167807 - 25694 产成品60758 - 119557 合计273270 233549 179032 2、负债结构分析 1、短期借款:2012年末余额45539万元,较2011年末降低44.57%,一方面由于集团销售下降,融资需求减少,另一方面由于偿还了到期的银行融资。2013年9月末余额为74798万元,较年初增加64.25%,主要由于集团2013年订单逐渐增多,下属公司增加了贸易融资借款和流动资金借款。

国际保理案例分析

国际保理案例分析 保理(Factoring),是“保付代理”的简称,一般指保理商购入卖方与买方(付款人)间因货物销售合同而产生的应收账款,并为卖方提供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预付款融资和坏账担保等服务中的特定两项或两项以上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保理合同是保理商与卖方间为提供或接受保理服务而签订的契约,它并非民法中的典型合同,无法归入买卖、借贷、委托等任何一种典型合同,而属于非典型合同。保理合同中约定的保理业务通常包括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预付款融资和坏账担保等四项服务。其中,销售分户账管理是指为卖方管理销售分户账,并将有关账务信息提供给卖方;应收账款催收是指以发送催收通知等形式催促付款人及时支付价款,并将有关催收信息提供给卖方;预付款融资是指保理商在购入卖方应收账款后,根据卖方申请而向卖方提前支付一定比例价款;而坏账担保是指在无追索权保理中,当付款人因信用风险不能付款时由保理商支付应收账款款项。 尽管从表面上看,以上四项服务似乎是保理商向卖方提供的服务,保理合同是以提供服务为的合同,但由于所有保理业务的前提是保理商事先买入卖方的应收账款债权,因此保理商实际上是在为自己进行账务管理和债务催收,而预付款实质是保理商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前支付的买入应收账款的价款,坏账担保则是保理商实际支付买入应收账款的价款。因此,英国保理专家萨林格认为“上述四项与其说是服务,不如说成是保理的职能更贴切一些”。

不难看出,保理合同的实质是以债权转让为内容的债权合同与以某些信息的提供为服务内容的雇佣合同的混合契约。在保理合同中,保理商受让卖方的应收账款并有条件地支付价款,保理商还对自己的应收账款进行记账和催收管理,并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卖方,以管理费形式向卖方收取服务报酬。 下面分析一下英国Tex UK公司的保理案例: 经营日用纺织品的英国Tex UK公司主要从我国、土耳其、葡萄牙、西班牙和埃及进口有关商品。几年前,当该公司首次从我国进口商品时,采用的是信用证结算方式。最初采用这种结算方式对初次合作的公司是有利的,但随着进口量的增长,他们越来越感到这种方式的烦琐与不灵活,而且必须向开证行提供足够的抵押。为了继续保持业务增长,该公司开始谋求至少60天的赊销付款方式。虽然他们与我国出口商已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但是考虑到这种方式下的收汇风险过大,因此我国供货商没有同意这一条件。之后,该公司转向国内保理商Alex Lawrie公司寻求解决方案。英国的进口保理商为该公司核定了一定的信用额度,并通过中国银行通知了我国出口商。通过双保理制,进口商得到了赊销的优惠付款条件,而出口商也得到了100%的风险保障以及发票金额80%的贸易融资。目前Tex UK公司已将保理业务推广到了5家中国的供货商以及土耳其的出口商。公司董事Jeremy Smith先生称,双保理业务为进口商提供了极好的无担保迟期付款条件,使其拥有了额外的银行工具,帮助其扩大了从中国的进口量,而中国的供货商对此也应十分高兴。

反向商业保理规定合同

反向商业保理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填写实际签订地】

《反向商业保理合同》一般条款 提示条款 甲方特提请乙方对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及其他相关文件,尤其是带有“▲▲”标记的条款予以充分注意。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甲方予以说明。 第1条目的 乙方向甲方申请反向商业保理融资,即甲方向乙方的供应商提供保理融资服务,乙方向甲方推荐供应商(特殊条款C款中的债权人)并提供信息,乙方同意供应商应收账款的转让,乙方提供发票信息,并承诺应收账款到期后支付给甲方。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反向商业保理服务”,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现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下列条款达成一致,订立反向商业保理合同: 第2条定义与解释 2.1 保理:又称保付代理、托收保付,是指债权人将其现在或将来基于基础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甲方,并由甲方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服务中的至少一项或多项服务的综合性金

融业务,但是主要供债权人个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所产生的应收账款除外。 2.2 反向保理:指甲方与乙方达成协议,对于为其供货、位于其供应链上的债权人提供保理业务。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反向保理金融服务的具体容,以本反向保理合同的约定为准。 2.3 基础合同:债权人与乙方已签订或将要签订的有关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等以赊销为信用结算方式的交易合同或订单,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与乙方在本反向保理合同签订前就该合同达成的有关合同履行的变更、修订、补充协议、通知、告知、确认、承诺、附件、对账单等。 2.4 应收账款:债权人与乙方之间的贸易因采用赊销方式而产生的债权人对乙方的可转让的、未被质押、尚未清偿且尚未到期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滞纳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实现权利的费用等,以及票据利益、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权的从债权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但应扣除债权人已向乙方收取的预付款、定金、订金、已付款、佣金、销售折让、保证金、保险金、违约金、滞纳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和应由乙方代为扣缴的税费以及其它应扣减款项,也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该应收账款可以是一份基础合同中的多笔分期应收账款,也可以是多份基础合同中的多笔应收账款。 2.5 每笔应收账款:指与商业发票金额对应的应收账款或分期付款形成的单笔应收账款。 2.6 应收账款的回款:在本反向保理合同期间,甲方从乙方获得的实收账款。 2.7 债权人:基础合同中的债权人,即本反向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人。 2.8 债务人:基础合同中的负有付款义务的人,在本反向保理合同中指“乙方”。 2.9 受让人:又称保理商,即本反向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债权受让人,在本反向保理合同中指“甲方”。 2.10 人:指受中国法律调整的一方法律主体,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11 反向循环叙做:在反向保理合同期间,甲方为乙方核定反向保理授信额,多个债权人转让后形成的应收账款全部金额乘以反向保理比例,在不超过反向保理授信额的前提下,甲方按照多个债权人已转让应收账款的比例向各个债权人支付反向保理融资款,该反向保理授信额度在反向保理合同期间可以多次、循环使用的保理模式。 2.12 反向保理授信额:在反向保理合同期间,甲方为乙方提供反向保理融资款的最高限额。 2.13 反向保理融资款:又称贸易融资,指甲方应乙方的申请,在受让尚未到期的应收账款后,按照本反向保理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支付一定比例的融资款项。反向保理融资款=应收账款×反向保理比例。该融资款项不得超过反向保理授信额。

反向保理业务解析

反向保理服务模式解析 一、定义和特征: 反向保理,是目前应用较广泛的一种较为特殊的保理业务拓展方式,即由债务人(买方,一般为核心企业)作为保理业务的发起人申请叙做保理业务,与传统的由债权人(卖方,一般为供应商)作为保理业务的发起人相反,故又称反保理。 其特征为: 1、反向保理由债务人作为保理业务的发起人; 2、拟转让的应收帐款属于债权人所有,因此法律上要求反向保理须经债权人同意后才可开展保理业务; 3、反向保理属于公开型保理,一般同时也是可追索的; 4、一般是闭环操作,即可获得买方的付款承诺(签三方协议),并且指定保理商的账户而不是卖方的账户作为回款账户,保理商可以大幅降低风险。 二、业务特色: 具有鲜明的营销批量化、风险集约化、操作简单化的特性。 通过反向保理,核心企业可以最大程度的减少上游供应商的资金压力,确保产业链条的稳定,防止由于资金问题引起的资金流断裂;核心企业为供应商创造更好的商业机会,从供应商处获得较好的价格,从而加长核心企业自身的付款期限,使企业的资金运用达到最大化。 供应商依托核心企业的信用作为担保,提升卖方准入门槛取得融资,增加流动性与运营效率;同时供应商转嫁了应收账款风险,降低应收账款催收成本;因为应收账款只是账面数字,不是实际收益,实现应收账款转让可提早获取收益,也可降低应收账款余额、美化财务报表(应收账款出表)。 保理商在盘活稳定核心企业供应链的同时取得批量营销客源,核心企业作为债务人直接介入保理业务让应收账款的质量得到强化,同时通过信息化系统无缝对接在线数据简化操作的同时保证了信息准确和回款规范。 三、业务流程(与核心企业ERP对接): 1) 2)供应商向核心企业发货或提供服务; 3)保理商营销核心企业,并达成合作意向; 4)保理商根据应付账款、企业的规模、信誉、财务情况等核定买方额度(反向额度); 5)核心企业向保理商批量推荐合格供应商; 6)保理商对供应商进行征信和真实性调查,并与供应商达成保理业务意向; 7)核心企业确认供应商额度;

应收账款转让合同协议书范本 详细

编号:_____________应收账款转让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件:1-【多份协议的填写编号,如无,请写0】 编 号: 签订地:【填写实际签订地】 签署日期:

《应收账款转让协议》一般条款 鉴于甲方和乙方签署的《反向商业保理合同》(以下简称“反向保理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根据反向保理合同的约定,甲、乙、丙三方达成如下协议,作为反向保理合同的附件:

第1条应收账款的转让 1.1 丙方将与乙方签订的C款项下的应收账款以及将来与乙方合作形成的应收账款全部转让给甲方,包括但不限于反向保理合同签订之前已经形成的往期质保金等应付未付款项,详情见《应收账款转让清单》。 1.2 《应收账款转让清单》项下应收账款较多时,可附加页,附页经加盖三方公章后与本清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 本协议、《应收账款转让清单》与甲乙双方签订的反向保理合同以及其他附件一起,构成完整的、对三方均有约束力的合同。 1.4 该转让行为并未改变乙方与丙方签署的基础合同的其他内容,并且乙方将继续收到由丙方直接开出的发票。 1.5 丙方在基础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都未转让给甲方而仍由丙方承担,甲方不承诺接受、代为履行丙方在基础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所有与丙方承担义务有关的诉讼、反诉或反索赔,均由乙方与丙方自行解决。 1.6 丙方将其与乙方之间的应收账款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甲方后,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规定,到中登网办理应收账款的转让登记或质押登记,登记费用由乙方缴纳,否则甲方不予发放保理融资款。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时,甲方可自行确定登记期限,且丙方对甲方在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公示系统中的登记内容已确认无误。登记期限届满前,基础合同项下债务未履行完毕的,甲方有权自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申请展期,不需另行征得丙方的同意或授权。 1.7 乙方已知悉在本协议签订之日,丙方已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的债权转让通知义务。

解析反向保理业务的流程及风险控制【最新版】

解析反向保理业务的流程及风险控制 随着核心企业供应链意识的觉醒,这些企业希望能以债务人的身份介入卖家(上游供应商)的融资活动中,借助金融机构帮助,加强对卖家的金融支持,以保障供应链能持续、稳定运作,因此就出现了一种全新的保理业务——反向保理业务。 1.反向保理反向保理:在供应链中,一些实力较强、财务状况良好的核心企业利用其较高的信用等级,用较低的成本获得融资,并将其引入供应链中,降低供应链上游供应商的融资成本,这种模式能够使核心企业享受长账期,也能加强供应链的稳定性。 和普通保理一样,反向保理也是以供应链中的核定企业为中心,这些极具市场影响力的企业,掌握了供应链的核心价值,在上下游交易中占据优势地位,且核心企业通常信用等级很高,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重要客户。 反向保理是为核心企业的上游供应商提供融资,与核心企业相比,供应商规模较小、实力较弱,在谈判中处于劣势,在交易价格、期限、结算方式等方面会受到核心企业的压迫,预付账款、应收账款、存货占用了企业的流动资金,因而资

金流较为紧张,同时由于信用等级不高,很难从金融机构获得融资。 反向保理和普通保理很类似,两者区别主要在于以下两点: ①在风险管理上,反向保理业务中,保理商是评估买家(核心企业)的信用风险,而不是评估供应链上游供应商的信用等级; ②买家通常具有较强的资信实力和信用等级,因而保理商只要取得卖家同意支付账款,就可发放贷款。此举能大幅降低保理商的放贷风险,也能降低融资企业的融资成本。 2.反向保理业务的流程应收账款融资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以应收账款作为质押物,即将融资企业的应收账款当作融资的质押物,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然后等核心企业付款后归还贷款;二应收账款保理,将应收账款打包转让给保理商,从中获得融资。 反向保理业务所采用的是第二种方法。 其目的旨在搭建供应链核心企业和上游供应商间流动

第三方保理业务案例

案例一 一、企业和项目概况 1、企业概况:企业的主要产品为高压变频器,主要面向电厂、水泥厂、制药厂进行销售或提供节能服务。企业的关联企业为。一家集团公司、一家设备生产公司、一家节能服务公司。 2、财务状况:2011年销售收入为1.5亿元,应收账款为1.4亿元。账期为9个月-1年。名义上,企业的销售合同签订的是3:3:3:1的方式。但实际上,电厂往往不按合同支付,而是在年底进行统一支付。企业形成的应收账款,以企业开票为标志,开完票之后9个月才能付款。企业的销售毛利率为30-40%,有的甚至达到50%,但是企业的净利润率只有10%左右。企业目前有银行授信为3000万左右。 3、商业模式:企业去年成立了节能公司,开始变传统的销售产品为提供节能服务,即用EMC的方式收取节能效益分成。利用这种方式,企业1-2年就能收回成本,而一般的合同期为5-8年。合同能源的销售方式为:公司先期提供设备,并进行调试安装,试运行2-3个月,双方成立测量小组,对节能效果进行评估,然后按照节能效果确认节能标准。 4、股改上市。引入了国内某著名投资公司,目前正在做股改。 二、融资难点 1、企业下游都是比较强势的国电、国网等大型的电力公司,公司的应收账款质押或转让不能很好的得到下游客户的配合,包括应收账款确认、公证送达等,而通过下游开出商票进行贴现的方式也不适用,因为下游的客户资信相对较好,开出来商票他们可以直接转让给上游。 2、企业的应收账款的回款很不稳定。由于下游都是电力公司,回款的支付很少按照合同来落实,而更多的是年底支付。且每年大约有20%左右的逾期账款。一般银行很难接受这样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方式。 3、如果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来购置节能设备,只能由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融资主体来进行融资,而这样就不能享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资金支持。 三、初步融资方案 1、采用应收账款第三方暗保理的方式。即不需要下游客户确认应收,也不需要监管回款账户。但是需要提供第三方担保,加上大股东回购。目前可行的方案是由母公司进行担保。 2、对公司采用EMC模式进行节能服务的部分,引入融资租赁公司,为企业设定2-4年的融资租赁期限,能及时帮助企业收回投资。为了降低成本,我们计划对接外资背景的租赁公司,计划名义成本为8.5%左右。 案例二 案情: 浙江苏泊尔厨具有限公司从1988年开始生产厨具,目前已成为中国厨具第一品牌。随着企业的快速成长,苏泊尔出口导向日益明显,年出口额飞速增长。日益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加之客户对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排斥使其认识到,无论你的产品质量与公司声誉如何卓著,事业的成功还取决于为客户提供适当的支付条件的能力。因此,在其大胆的市场营销策略中,苏泊尔为其客户提供赊销条件。然而,在赊销过程中,公司不得不面对海外客户的清偿能力风险,国际收账的困难以及资金周转的问题。而国际保理成为公司解决上述问题的当然选择。

第六章 国际保理

嘉兴学院俞晓星 一、是非判断 1. 国际保理业务是一种有追索权的资金融通业务。 2. 保理业务是一种短期的对外贸易融资方式。 3. 保理业务可以使出口商更专心于组织生产,因为出口保理商为其安排了相关的贸易融资。 4. 保理业务中,保理商的资信调查重点是出口商的资信。 5. 采用国际保理方式不能降低收汇风险。 6.在授信额度内,出口保理商对出口商的付款是终局性的。 7. 国际保理业务适用于0/A、D/A、D/P等结算方式。 8.保理业务是一项集多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其核心是通过收购债权方式提供出口贸易融资。 9. 虽然国际保理业务中,出口保理商对出口商的收费标准较高,但考虑到保理业务大大降低了出口商的多项风险,加速了出口商的资金周转,并可较多地减少出口商追讨债款和财务人员等因素,保理业务对出口商来说,还是获利大于付出。 10. 国际保理业务与其它国际结算方式一样,都是对出口商逐笔办理出口商品的货款结算,且不论商品种类的交易,都适用国际保理方式。 二、单项选择 1.保理业务与贴现业务的区别之一是。 A.前者对出票人有追索权,而后者对出票人没有追索权 B.两者对出票人均无追索权 C.前者对出票人没有追索权,而后者对出票人有追索权 D.两者对出票人均有追索权 2. 保理业务中,出口商最多可以得到发票金额

的融资。 A.70% B.80% C.90% D.100% 3.在国际保理业务中,应付账款的转让通知必须 交。 A.债务人 B.供货商 C.进口保理商 D.出口保理商 4.保理业务。 A. 是单一的贸易融资业务 B.可以使出口商在业务做成后立即消除信贷风险 C.所使用的票据须一流的大银行担保 D.融资票据的期限在一年以上 5.双保理业务中,。 A.进口保理商只与出口商联系 B.出口保理商只与进口商联系 C.进口保理商与出口保理商之间也签订有协议,分别调查本国进出口商的履约情况,促进交易的顺利完成和各自责任的履行 6. 是保理业务中的信贷风险的承担者。 A.出口商 B.进口商 C.出口保理商 D.进口保理商 7. 下列内容中,不属于保理业务范围。 A.代收出口账款 B.核定进口商信用额度 C.出口风险担保 D.开立贸易保函 三、不定项选择 1. 根据是否向出口商提供贸易融资,保理可分 成。 A.到期保理 B.融资保理 C.公开型保理 D.隐蔽型保理 2.一般情况下,国际保理业务的当事人包括。 A.供货商 B.债务人 C.出口保理商 D.进口保理商 3. 不是保理业务的特点。 A.适用于大型机器设备贸易 B.出口商可免除信贷风险

应收账款转让合同协议书范本--详细教学提纲

应收账款转让合同协议书范本--详细

编号:_____________应收账款转让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件:1-【多份协议的填写编号,如无,请写0】 编号: 签订地:【填写实际签订地】 签署日期:

《应收账款转让协议》一般条款 鉴于甲方和乙方签署的《反向商业保理合同》(以下简称“反向保理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根据反向保理合同的约定,甲、乙、丙三方达成如下协议,作为反向保理合同的附件: 第1条应收账款的转让 1.1 丙方将与乙方签订的C款项下的应收账款以及将来与乙方合作形成的应收账款全部转让给甲方,包括但不限于反向保理合同签订之前已经形成的往期质保金等应付未付款项,详情见《应收账款转让清单》。 1.2 《应收账款转让清单》项下应收账款较多时,可附加页,附页经加盖三方公章后与本清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 本协议、《应收账款转让清单》与甲乙双方签订的反向保理合同以及其他附件一起,构成完整的、对三方均有约束力的合同。

1.4 该转让行为并未改变乙方与丙方签署的基础合同的其他内容,并且乙方将继续收到由丙方直接开出的发票。 1.5 丙方在基础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都未转让给甲方而仍由丙方承担,甲方不承诺接受、代为履行丙方在基础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所有与丙方承担义务有关的诉讼、反诉或反索赔,均由乙方与丙方自行解决。 1.6 丙方将其与乙方之间的应收账款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甲方后,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规定,到中登网办理应收账款的转让登记或质押登记,登记费用由乙方缴纳,否则甲方不予发放保理融资款。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时,甲方可自行确定登记期限,且丙方对甲方在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公示系统中的登记内容已确认无误。登记期限届满前,基础合同项下债务未履行完毕的,甲方有权自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申请展期,不需另行征得丙方的同意或授权。 1.7 乙方已知悉在本协议签订之日,丙方已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的债权转让通知义务。 1.8 乙方和丙方承诺,在丙方向甲方转让应收账款后,未经甲方同意,乙丙双方不得修改、解除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基础合同,也不得达成任何有损于甲方的和解协议,不得转让除应收账款外的基础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或任何义务。 1.9 除非事先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否则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人以放弃、转让、赠与、设定担保权益等方式处分本协议业已转让给甲方的应收账款或任何权益。 1.10 应收账款转让后,甲方取得该应收账款项下的债权及其他相关权益,该“应收账款项下的债权及其他相关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权利和利益:

华通公司出口双保理案例分析

华通公司出口双保理案例分析 一案例介绍: 2009年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COLUMBIA FABRIC INC.)想从我国华通公司(某从事服装纺织类商品的制造)进口一批服装,金额约为USD7668000。此次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想用D/A at 90 days进行结算,但是我国华通公司在D/A方面涉及较少,并认为资金稍大,占用时间较长,会使自己资金吃紧,影响与其他合作伙伴的合作,因此提出使用出口双保理,双方达成协议同意使用出口双保理。华通公司随即选择了中国银行浙江某分行签订《授信协议》和《扣款申请书》,约定有追索权公开型出口保理授信额度RMB 40000000。双方通过签订《国际保理业务合同》约定对该额度的具体使用并且依《授信协议》约定,签订多份相关文件,约定保理届至日即为保理合同买方应付款日。美国方面的进口保理商为美国远东国民银行(Far East National Bank)。华通公司于2009.4.16和2009.5.18日向中国银行浙江分行提交两份出口单据(INV.2054,INV.2055)总计USD7668000元提出融资申请,按照《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的约定,中国银行浙江分行向华通公司支付了3787万元的收购款,受让了华通公司对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所享有的RMB48,348,036元的应收账款债权。保理合同约定原告基本收购款按照应收账款债权的78.1%的比例计算。双方共同向美国方面发出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在签收回执上盖章确认并承诺向原告履行付款责任。然而,2009年8月5日,中行收到美国远东国民银行发来的争议通知,内容为此公司年初发给美国进口商托收项下的货物其中部分由于质量与要求不符问题,所以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拒绝付款总计USD 7668000.00的合同货款,并随即附上质量检验证明书。中行立即通知该公司争议内容,希望其与美国公司协商,并要求其返还已付的收购款,华通公司拒绝偿付,认为已经将发票等票据卖给了中国银行浙江分行,进口商不付款是应该由中国银行浙江分行承担。后来由法院判定要归还,华通公司处于无奈只能与进口商协商以1/3的市场价求对方接受有质量问题的部分商品,自己损失部分。 二案例分析: 1.选择保理业务的动机分析: 在本案例中,华通公司和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在业内有良好的声誉并且双方一直有贸易联系,此次交易金额为USD7668000,较为巨大,华通公司虽然从自身的角度并不想接受D/A这种远期的支付方式,但由于对方坚持,并不想错失这次的合作而接受,所以为了保障自己的收款时效而选用了自己不太了解并几乎从未使用过的出口保理,对此业务不熟悉为之后的失败埋下了伏笔。 在国际金融危机之后,许多的企业的流动资金受到了限制,所以传统的部分预付货款到货后偿付所有的方式渐渐的不被进口商所选用(除非少量的卖方市场的商品),同时出口商为了可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也愿意接受D/A或是O/A,但是卖方自身的资金流压力和风险都比之前更为的不利,所以很多企业虽然之前未接触保理,福费廷,出口押汇等较复杂的支付方式,现在也一一开始尝试。 2.案例中的融资过程分析: 双保理业务基本流程: ①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与华通公司签订买卖合同。 ②华通公司向中国银行提出初步信用评估的申请,出口银行向进口地保理商传递评估 申请,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进行信用评估 ③进口地保理商将结果传回给出口地保理商,出口地保理商将结果通知出口商 ④签订保理协议,申请信用额度并反馈

保理业务案例分析doc资料

附件4—1 A公司客户案例分析 A公司主要产品有组合机床动力部件和矿用防爆柴油机械两大类。产品包括三大系列分别是矿用防爆柴油机钢轮普轨机车、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及防爆柴油机。(CCG)长城轨道机车的前三个字母,作为长城机械普轨机车的企业标准代号,在2001年由国家安监总局组织相关专家确认为国家标准(试行)沿用至今。客户自有技术优秀,财务制度严格,经营业绩优良,是我行优质存量客户。我行依据客户需求为企业配制了流动资金贷款、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企业高版网银、高级管理人员贷记卡、代发工资等服务产品。 一、客户经营情况分析 客户基本情况A公司成立于1996年6月,位于吉林省永吉经济开发区吉桦路367号,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该客户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范建武从事机械制造行业多年,具有丰盛的工作经验。现有员工98人,专业技术人员35人,其中高级工程师6人,中级职称15人,助理工程师9人,客户从事产品研发的人员30人,占企业人数的32%,为产品开发和质量保障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客户现具有年产各种防爆柴油机普轨机车200台,组合机床及组合机床动力部件200台(套)的能力。客户目前在 国内三十家同业中在牵引车(CCG系列)产品方面占有绝对的领先地位。 生产工艺分析总装车间承担防爆柴油机运输机车(以下简称“机车”)的部件分装和机车总装的转配、调试、检测、试车等工作。 车体、零部件在经过机加车间、焊装车间等车间加工后进入总装车间,进入总装车间后采用天车将大型工件吊起,放置到指定的总装工位,装配以手工为主、专用工具为辅的方式进行组装。完成总装的整车下线后,进入测试工位,对整车的装配质量、整车性能按规范要求进行系统的检验、测试和调整。合格后进入原有涂装车间。

国际贸易融资案例分析(正文)

国际贸易融资案例分析 ------------------华通公司出口双保理案例分析一案例介绍: 2009年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COLUMBIA FABRIC INC.)想从我国华通公司(某从事服装纺织类商品的制造)进口一批服装,金额约为USD7668000。此次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想用D/A at 90 days进行结算,但是我国华通公司在D/A方面涉及较少,并认为资金稍大,占用时间较长,会使自己资金吃紧,影响与其他合作伙伴的合作,因此提出使用出口双保理,双方达成协议同意使用出口双保理。华通公司随即选择了中国银行浙江某分行签订《授信协议》和《扣款申请书》,约定有追索权公开型出口保理授信额度RMB 40000000。双方通过签订《国际保理业务合同》约定对该额度的具体使用并且依《授信协议》约定,签订多份相关文件,约定保理届至日即为保理合同买方应付款日。美国方面的进口保理商为美国远东国民银行(Far East National Bank)。华通公司于2009.4.16和2009.5.18日向中国银行浙江分行提交两份出口单据(INV.2054,INV.2055)总计USD7668000元提出融资申请,按照《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的约定,中国银行浙江分行向华通公司支付了3787万元的收购款,受让了华通公司对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所享有的RMB48,348,036元的应收账款债权。保理合同约定原告基本收购款按照应收账款债权的78.1%的比例计算。双方共同向美国方面发出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在签收回执上盖章确认并承诺向原告履行付款责任。然而,2009年8月5日,中行收到美国远东国民银行发来的争议通知,内容为此公司年初发给美国进口商托收项下的货物其中部分由于质量与要求不符问题,所以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拒绝付款总计USD 7668000.00的合同货款,并随即附上质量检验证明书。中行立即通知该公司争议内容,希望其与美国公司协商,并要求其返还已付的收购款,华通公司拒绝偿付,认为已经将发票等票据卖给了中国银行浙江分行,进口商不付款是应该由中国银行浙江分行承担。后来由法院判定要归还,华通公司处于无奈只能与进口商协商以1/3的市场价求对方接受有质量问题的部分商品,自己损失部分。 二案例分析: 1.选择保理业务的动机分析: 在本案例中,华通公司和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在业内有良好的声誉并且双方一直有贸易联系,此次交易金额为USD7668000,较为巨大,华通公司虽然从自身的角度并不想接受D/A这种远期的支付方式,但由于对方坚持,并不想错失这次的合作而接受,所以为了保障自己的收款时效而选用了自己不太了解并几乎从未使用过的出口保理,对此业务不熟悉为之后的失败埋下了伏笔。 在国际金融危机之后,许多的企业的流动资金受到了限制,所以传统的部分预付货款到货后偿付所有的方式渐渐的不被进口商所选用(除非少量的卖方市场的商品),同时出口商为了可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也愿意接受D/A或是O/A,但是卖方自身的资金流压力和风险都比之前更为的不利,所以很多企业虽然之前未接触保理,福费廷,出口押汇等较复杂的支付方式,现在也一一开始尝试。 2.案例中的融资过程分析: 双保理业务基本流程: ①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与华通公司签订买卖合同。 ②华通公司向中国银行提出初步信用评估的申请,出口银行向进口地保理商传递评估 申请,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进行信用评估 ③进口地保理商将结果传回给出口地保理商,出口地保理商将结果通知出口商

国内反向保理业务合同(适用于卖方申请融资)

国内反向保理业务融资申请书(适用于卖方申请融资) 致: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根据贵我双方年月日共同签署的第()号《国内反向保理业务合同(适用于卖方申请融资》,我司向贵行申请办理国内反向保理业务,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均按照前述合同、附件和本申请书的约定办理。 第一条办理国内反向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的有关内容 第二条融资金额 融资金额为:(大写); (小写)。 第三条融资期限 融资期限:--。 第四条融资利息与费用 融资利息与费用以具体的融资合同为准。 申请人: 有权签字人: 年月日

国内反向保理业务合同(适用于卖方申请融资) 编号:年字号 甲方: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邮编: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电话:传真: 乙方: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邮编: 电话:传真: 鉴于甲方拟采用信用销售方式向公司(以下简称“买方”):□销售(货物名称)和/或 □提供(服务名称)和/或 □进行(交易名称)(上述内容统称为交易),并拟利用乙方提供的国内反向保理业务,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融资属于以下第种情况: (壹)本合同为本行与(买方)签订的编号的《授信合同》(即总合同)的分合同,授信额度折合人民币亿仟佰拾万仟元整,授信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本次融资金额计入授信额度。其中,外币融资金额按照本合同签订当日甲方公布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计入授信额度。 (贰)本合同为甲乙双方签订的独立的法律文本。 总则

第一条自签署本合同之日起,甲方保证协助乙方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乙方有关规章制度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条词语解释: (一)国内反向保理业务:是在以赊销为付款方式的交易中,在基础交易及应付账款无争议的前提下,乙方占用买方授信额度,为甲方提供无追索权应收账款融资。 (二)国内反向保理业务买方额度:是乙方应甲方的申请为特定的买方核定的信用担保额度。该额度可以是一个可循环使用的额度,也可以是针对某一单笔交易的额度。 (三)发票:在应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交易项下,即指增值税发票。无增值税发票的交易项下,则是指其它符合行业惯例或买卖双方交易习惯的商业发票。 (四)合格应收账款:因甲方采用赊销方式与买方进行交易而产生的以发票表示的甲方对买方的合法、有效债权。该应收账款在甲方向乙方转让时。 1.具有合法、真实的交易背景; 2.有明确的到期日,未过期; 3.有明确的金额; 4.甲方为合法债权人; 5.可以转让; 6.未被质押、抵押或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 (五)应收账款净额:甲方依商务合同约定向买方收取的扣除预付款、已付款、佣金、现金折扣、销售折让以及单独计价且合同中有以满足服务为条件的服务性收费等或有事项后的款项净额。 (六)商务合同:指甲方与买方签订的由甲方向买方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合同、订单或协议的统称,包括纸质的合同和电子数据交换形式的电子合同、电子订单等。 (七)单据:指基于甲方与买方之间的商务合同,并为履行该商务合同之目的,表明商务合同项下买卖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符合本合同项下国内反向保理服务的办理条件的各种交易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商务合同、发票(如增值税发票)、发货凭证、验货凭证以及其他在履行商务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应收账款证明。 (八)追索权:分为对甲方的追索权和对商务合同买方的追索权。对甲方的追索权,是指因商务合同项下发生贸易争议/交易纠纷或商务合同买方信用风险以外的任何原因而导致买方拒绝付款或拖延付款,乙方有权向甲方行使追索权。本合同所称无追索权,并非指乙方对甲方完全无追索权,仅指乙方在受让应收账款债权后,因商务合同买方信用风险导致买方未付款或未足额付款时,乙方无权向甲方行使追索权。对商务合同买方的追索权,是指乙方在受让应收账款后,作为权利人,在买方未按商务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付款时,对买方的追索权。 (九)买方信用风险:由于买方经营问题、财务状况恶化导致其无法按照商务合同的约定按时按额付款的风险。 (十)贸易争议/交易纠纷:卖方违反商务合同的义务,或买卖双方因商务合同产生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商品的品质、交货方式及期限、价格、数量、付款方式及期限、争议解决方式等情况而产生的争议),或买方与卖方达成债务免除、折让、和解、抵销等合同的情形。 (十一)宽限期:乙方同意给予甲方应收账款到期日后的一段付款时间。 (十二)融资到期日:应收账款到期日+宽限期。 国内反向保理业务额度的生效

银行的反向保理操作模式

深创保理公司: 按照保理申请人的不同,保理可分为正向保理和反向保理。 正向保理:是指由应收账款债权人向保理商提出应收账款转让申请的保理。 反向保理:是指由应收账款债务人向保理商提出应收账款转让申请的保理。 平安银行: 反向保理 1、产品介绍 反向保理是指在买家(核心企业)资信水平很高,愿意向我行推荐供应商和提供应收账款信息,并承诺付款锁定的情况下,对以这些买家为付款人的应收账款或者订单,银行直接发放融资。反向保理线上化模式是指通过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核心企业可通过多种形式提供供应商应收账款(发票)信息、供应商可在线完成应收账款转让及融资申请等操作、银行系统自动完成转让审核、融资在线发放及回款资金处理。 2、产品特点与优势 2.1审批便捷: 1、核心企业推荐的供应商直接达到银行授信客户准入条件,对供应商仅作基本资质审查,降低准入门槛; 2、根据买、卖双方之间的交易规模,分配确定卖方的保理融资额度; 3、供应商单笔出账无须提供纸质发票、合同作为贸易背景资料,买方认定的应收账款即认为是可接受的。 2.2效率高: 1、额度审批快,时效性强 2、核心企业应付款(发票)信息在线直接导入,供应商单笔出账无需提供任何材料,只需在网银上勾选拟融资发票并提交申请,银行在线进行出账审核并完成放款,时间以分钟计; 3、核心企业回款后,系统自动完成清分、核销、还款,快捷准确。 2.3信息透明: 1、供应商对于发票状态、出账流程、回款处理等情况可在线实时查询,全面掌控; 2、核心企业可实时掌握供应商授信使用情况及融资发票信息,增强对供应商的了解; 3、提供融资、应收账款等多项自动预警提醒,客户可提前进行资金的准备,有效避免逾期情况的发生。 3、开办流程 1、银行与核心企业达成支持供应商融资合作意向; 2、银行为核心企业核定间接额度,双方签署《供应商保理业务合作协议》(线上化版); 3、银行为供应商核定直接授信额度; 4、银行与供应商签署《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线上化版)、《承诺函—供应商线上保理业务》及《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使用协议》 5、供应商注册成为银行企业网银正式用户,申请开通线上供应链金融服务。 浦发银行: 浦发银行 通俗地讲,反向保理就是银行与核心企业之间达成的,为核心企业的上游供应商提供的一揽子融资、结算解决方案,这些解决方案所针对的是核心企业与其上游供应商之间因贸易关系产生的应收账款。即核心企业具有较强的资信实力及付款能力,无论任何供应商保有该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只要取得核心企业的确认,就都可以转让给银行以取得融

一个保理融资案例

一个保理融资案例 上海国际商用机器有限公司保理融资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上海国际商用机器有限公司是外商独资企业,公司年销售额超过50亿元,母公司为美国国际商用电器有限公司,母公司对销售的收款安全非常重视,要求将销售产生的应收账款卖断,转移收款风险。公司是电站设备高端开关设备供应商,在行业内处于技术垄断。公司的主要客户都是国内的电厂。销售模式一般为设备移交,由国内的专业工程承包企业进行安装调试。销售合同付款一般为设备移交后120天。 二、银行切入点分析 上海国际商用机器有限公司并不缺资金,不需要简单的资金融通,需要的是转移收款风险。因此,将其销售项下的应收账款买断是其根本需要。由于上海国际商用机器有限公司所处行业为优势的电力行业,行业风险不大。而商品买家都为电厂,一般履约风险不大。操作业务的关键点在于买方是否配合提供应收账款的转让通知回执。即买方知道应收账款转让的情况,并接受融资银行作为将来的债权人。由于上海国际商用机器有限公司为行业内垄断产品供应商,在与电厂谈判时具备一定的优势,同时为了让电厂配合,上海国际商用机器有限公司愿意提供一定的价格折让。上海国际商用机器有限公司与威海武化电力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上海国际商用机器有限公司向威海武化电力有限公司提供价值2000万元的电力设备,某银行大力营销该公司办理无追索权的保理融资业务。经过宣传保理业务的好处,该公司决定向国内某国有商业银行上海分行申请办理保理业务。并说服买方威海武化电力有限公 司配合操作保理业务。 三、银企合作情况 国内某国有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了解到威海武化电力有限公司资信情况并为其核定授信额度。经过信贷评审,为威海武化电力有限公司提供了20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随后,银行为上海国际商用机器有限公司办理了公开无追索权保理,上海国际商用机器有限公司将代表货权的应收账款(商业发票)卖给银行,银行扣收融资手续费及利息后,将余款1950万元划入上海国际商用机器有限公司账户。应收账款到期,银行从威海武化电力有限 公司处收回货款,保理业务正常完结。 【点评】操作保理应当尽可能办理公开无追索权保理业务,这是标准的保理融资。有追

最高额担保合同协议书范本 详细版

附件:2-【多份担保书的填写编号,如无,请写0】 最高额担保书 编 号: 签署地点:【填写实际签订地】 签署日期: 【此处填写保理商全称】: 根据【此处填写买方单位全称】(以下简称“债务人”)的申请,我方【此处填写保证单位全称】(以下简称“保证人”)同意为债务人提供担保。 第11条被担保的主合同 债务人与【此处填写保理商全称】(以下简称“贵方”)签署的编 号《反向商业保理合同》、连续签署的一系列《附件1:应收账款转让协议》及其所有的其他附件(以下简称“主合同”)。 第2条主合同下的债务履行期限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应收账款支付义务的期限依主合同之约定,以主合同约定的应收账款到期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第3条担保方式 3.1 本保证人保证,当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义务时,贵方有权直接要求本保证人依照担保范围向贵方支付用于清偿债务的全部款项。 3.2 本保证人为债务人提供以贵方为受益人的最高额担保,该担保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第4条担保范围 本担保书的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贵方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反向保理融资款、反向保理服务费、利息、宽限期罚息、本金罚息、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因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而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保全费、公证费、差旅费、公告费、送达费、税费、诉讼担保费、查档费、鉴定费等及其它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以及根据主合同约定因客观情况变化而必须增加的款项。 第5条保证期间 5.1 本保证是连续性的、不中断之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应收账款到期日起两年。 5.2 贵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本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第6条保证人的承诺和保证 6.1 本保证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的中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担保书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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