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如何处罚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如何处罚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如何处罚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是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从事工商业活动中,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严重损害用户和消费者利益,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应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惩治伪劣商品犯罪的司法实践中,严格区分合法与违法、违法与犯罪的界限至关重要。定性不准,或枉或纵,均有损于法律的权威和公正,也不利于经济的正常发展。刑罚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手段,不仅可以剥夺犯罪人的财产权利,而且可以剥夺其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权利乃至生命,因此他只是国家专门对付犯罪的特殊手段,只能对犯罪人适用。与民事强制手段、行政强制手段以及其他各种强制手段相比,它也只能是终极的选择。对于一般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包括行政违法行为,质量违约行为和质量侵权行为,主要是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的问题,只有当该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时,才能适用刑事制裁手段。

高某某等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辩护词

高某某等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内蒙古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高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经过庭前的阅卷、会见当事人,以及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有了较深的认识。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考虑。 一、本案从整体上看,认定犯罪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因此,要认定本案构成上述犯罪,至少还需证明两点:一是本案涉案产品不合格;二是本案被告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但本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存在违法情形,且不确实,不充分。 (一)本案关键证据检验报告程序不合法,不应采信。涉案柴油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事实上无有效证据支持。 鉴定意见在本案至关重要,关系到犯罪能否成立。但该鉴定意见在程序上是违法的,导致证据本身不合法,依法不应采信。 举证阶段辩护人的质证意见已经指出,本案的鉴定意见存在以下问题:

1、程序不合法。用于检验的检材没有提取笔录、扣押记录,封存记录。检材来源不明,不能证明与本案有关联。 2、委托单位不符合最高法院规定,应由公诉机关委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的通知》(法〔2001〕70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于提起公诉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案件,所涉生产、销售的产品是否属于“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难以确定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的规定,由公诉机关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本案检验报告委托单位是丰镇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3、本案检验报告使用的检材即便确实如报告记载来源于炼油厂油罐,它也只能证明未售出的质量不合格,不能证明已销售的不合格。 因此,本案销售柴油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事实上没有有效证据支持。 (二)本案也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已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从公诉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可看出,本案被告人于2014年12月10日设立公司。一直到2015年3月,炼油厂处于试营业阶段。其他批文手续正在办理。生产出的油品,并未公开售卖,只是定向销售给熟人,并未“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正如巩某在两次讯问笔录中所说“买油的来了用眼睛看用鼻子闻,一看油比较清就要了。”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销售金额之认定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751491023.html,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销售金额之认定 作者:柳洁 来源:《商情》2018年第09期 [摘要]尽管我国刑法第140条已经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作了相当详细的描述,但在刑法理论界对该罪名的具体适用,特别是对其销售金额的确定问题仍存在诸多争议。笔者拟就此问题进行探讨,以利于司法实践。 [关键词]销售金额认定 一、有关“销售金额”的理论争议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销售金额是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一个重要依据,理论上对本罪的销售金额的认定主要有如下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认为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销售伪劣产品的全部销售收入,该销售收入应该包括生产、销售成本与利润,而不单纯是销售利润。另一种意见认为:“销售金额既是指实际已销售出去的产品金额,又指尚未销售而可能销售出去的产品金额。” 针对学界的争议,2001年4月5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解释》第二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人。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可以说,《解释》为统一、有效地打击制假、售假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司法解释的缺陷 尽管司法解释已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销售金额”有明确界定,但在适用于司法实践时仍存在一些明显的漏洞: 首先,本罪以销售金额为依据定罪处罚与本罪作为选择性罪名的基本理论相违背。依本罪的条文结构,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可分别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或销售伪劣产品罪。兼有两种行为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而不实行数罪并罚。若以销售金额作为客观成立要件,因仅仅生产伪劣产品时销售金额并未发生,则无法将生产伪劣产品行为独立成罪。(懈释》也正是试图解决这一问题,规定生产伪劣产品尚未销售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然而,从逻辑上来看,这样的规定仍然会造成理解上的混乱:对于生产伪劣产品尚未销售的,究竟是以生产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呢?还是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若以生产伪劣产品罪定罪,事实上生产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已经完成,又怎能定为未遂呢?若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虽然符合该行为的特

药品案件十大案例

第三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医疗机构。 厦门网-厦门日报讯文/图记者陈泥通讯员刘启国 昨日,记者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今年以来,我市药监部门开展了打击非法境外药品、非法“性药”、中药材(饮片)、广告、网络非法售药、保健食品打“四非”、无产品注册证医疗器械等10个专项整治,共发现和查处各类“三品一械”违法违规案件400余起,其中立案103起,当场处罚228起,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刑事案件87起,配合公安机关查获涉药犯罪嫌疑人39名,罚没款143.2万元,没收物品价值11.3万元。 11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这标志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将主动公开。在这一背景下,昨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本报独家发布了今年以来查处的十大典型案例。据了解,此次监管部门曝光的案例,全部是社会影响大、危害严重的重大案件,对社会上的各种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起到警示和震慑。食药监部门也就此提醒市民,买药时一定要认准“国药准字”,对一些打着讲课、办培训班等活动推销药品的行为,要警惕购买。如发现问题,可拨打电话12331举报。 药品稽查年度关键词 ●非法药品 今年以来,药监部门加大了对非法境外药品和非药品冒充药品的整治力度,与公安部门共同处理经营使用未经批准进口药品、标示改善“性功能”产品(未经批准生产)200余起,依法作出认定书200余份。对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取保候审、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 ●非法收购药品 药监部门开展打击非法收购倒卖医保药品,针对非法收购药品违法行为流动性强、覆盖面宽、取证难和处罚执行难等问题,以“打源头、端窝点、破网络、清市场”为重点,联手公安机关等部门查处了以林某某为首的非法收购倒卖医保药品团伙3个,捣毁6个非法收购药品的犯罪窝点,抓获8名犯罪嫌疑人。此外,积极探索打击非法收购药品违法犯罪工作的新机制、新办法,有效遏制了辖区内非法收购药品的违法行为。 ●“打四非” 市食药监局密切与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通过摸底排查、突击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等方式,共查处各类保健食品违法犯罪案件21起,其中由公安机关刑事立案2起,行政处罚立案19起。取缔利用“健康讲座”方式非法宣传、销售保健食品行为16起,办理保健食品协查件249件。 ●互联网非法售药 药监部门联合公安、工商、电信等部门,通过关闭网站、屏蔽信息、发布警示等打击利用互联网非法收售药品行为,成功查处17起网上非法售药行为,冲击了10个互联网销售假药窝点(湖里4个,翔安3个,思明、同安、海沧各1个),破获网络销售假药案4起。 ●虚假违法药品广告 今年以来,药监部门通过“在线违法广告监测管理系统”,全市对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进行监测,每月将监测情况汇总上报省食药监局,同时抄送市工商局,每季度还将违法广告监测结果及处理情况向市委宣传部、市纠风办、市文广新局等部门通报。通过违法广告监测工作共发现假药3种,假冒保健食品1批,全部予以立案查处。 ●监督抽验 药监部门今年共安排药品监督抽验1000批次,发现不合格产品46批,不合格率为4.6%。与去年同期相比,不合格率下降了0.7%,对这些不合格药全部予以行政处罚。完成基本药物抽检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福建省增补药物目录为主,全年共完成抽验531批次,我市基本药物药品流通市场药品合格率为99.8 %,生产合格率为100%。 ●投诉举报 今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处为群众提供安全合理用药咨询3700余次,充分发挥“12331”投诉举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最新稿)

粤常办函〔2012〕222号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87号)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9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9月28日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违法行为条例 (1999年9月24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2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场监管,引导生产者、销售者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生产者、销售者、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社会监督、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查处相结合,重点查处食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的假冒伪劣商品。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工作。 县级以上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农业、知识产权、公安等部门(以下统称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的,从其规定。 监察、税务、财政、物价、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做好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特征、认定、立案追诉、 量刑处罚及辩护指南 目录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3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特征3 (一)客观方面的表现(行为特征)3 1、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3 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4 3、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5 (二)犯罪客体(侵害的社会关系)6 (三)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观动机)6 (四)犯罪主体(哪些人会成为犯罪主体)6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追诉标准7 四、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和处罚标准7 五、如何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9 (一)罪与非罪:严格以犯罪构成要件来认定9 (二)此罪与彼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其他相近罪名的区别11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区别。11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特定类型伪劣产品犯罪的区别。12 (三)帮助犯问题13 六、资深律师如何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进行有效的辩护13 (一)根据是否属于“伪劣产品”作无罪或罪轻辩护14 (二)根据销售金额或货值金额作无罪或罪轻辩护15 (三)根据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作无罪或罪轻辩护16 (四)根据是否为单位犯罪作无罪或罪轻辩护16 (五)根据是否属于犯罪既遂作无罪或罪轻辩护17

(六)以是否具有其他法定理由或罪轻情节作无罪或罪轻辩护18 七、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典型案例19 (一)X志峰、X磊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被判12年有期徒刑。19 (二)XX东北机电机床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董事长获刑15年20 (三)企业生产伪劣产品,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均受制裁22 八、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24 (一)法律24 1、刑法24 2、产品质量法27 (二)立案、量刑标准29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9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31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2 (三)相关司法解释34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4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4 (四)规X性文件35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的通知35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37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 刑法的基本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节录) (2010年5月7日公通字[2010] 23号) 第七十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第八十九条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九十条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 第九十一条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2004年12月22日法释[2004] 19号) 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九条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 (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最新稿)

粤常办函〔2012〕222号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87号)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9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9月28日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违法行为条例 (1999年9月24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2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场监管,引导生产者、销售者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生产者、销售者、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社会监督、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查处相结合,重点查处食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的假冒伪劣商品。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工作。 县级以上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农业、知识产权、公安等部门(以下统称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的,从其规定。 监察、税务、财政、物价、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经费。 第六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其生产、销售的商品质量负责。 第七条鼓励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新闻单位和其他有关组织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二章查处范围 第八条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商品质量管理制度,销售者应当建立商品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进销台账制度,保障商品

假冒伪劣商品的鉴别方法与要点

假冒伪劣商品的鉴别方法与要点 (一)几种主要鉴别方法 1.对商品商标标识及其包装、装潢等特殊标志真伪进行鉴别;2.通过感官品评或其他简易手段进行鉴别;3.按照国家标准对商品理化、卫生等各项指标进行检测;4.利用本部门的专业特长,特别是长期实践积累的经验,对本企业或行业生产或经销的商品进行鉴别。 (二)要点 1.认准商标标识商标是商品听标记。假冒伪劣商品一般都是假冒名优商品。我国名优商品都使用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商标。要印刷时,在商标标识周围加上标记:\“注册商标\” 、\“注\”或\“?\” 。其中\“?\”为国际通用。假冒名优商品在外包装上多数没有商标标识,或\“注册商标\” 、\“注\” 、或\“?\”等字样。真品商标为正规厂家印制,商标纸质好,印刷美观,精细考究,文字图案清晰,色泽鲜艳、纯正、光亮,烫金精细。而假冒商标是仿印真品商标,由于机器设备、印刷技术差,与真品商标相比,往往纸质较低差,印刷粗糙,线条、花纹、笔划模糊,套色不正,光泽差,色调不分明,图案、造型不协调,版面不洁,无防伪标记。已注册的商标应由公安部门所属特种行业管理的正规印刷厂印制,而假冒商标一般出自不正当渠道,这些渠道不正规的印刷技术会使所印商标上出现许多疵点特征。可以通过检验商标上是否有这些疵点特征来确定其真伪。假冒商标的印刷疵点特征有:(l)墨稿疵点特征:

字体不正、笔划偏粗、间隔不均、字迹不清晰,笔不流畅,图案细节被省略,或很粗糙,花纹粗细不一,该圆滑处不圆滑,边线棱角不明显。(2)制版疵点特征:印刷板周边有缺损,不光滑,版与版之间有差异,字迹变粗,笔划连接不清晰,粗细不均。(3)印刷疵点特征:多色图案花纹衔接不好,版面拼接处不连贯或重叠部分过多、过少,商标边缘颜色有外溢,该印的地方没有印到。(4)模切疵点特征:切边外有未切断的纤维,切边与商标边缘没有共同的起伏,切边处有缺损,不圆滑。2.查看商品标识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应符合下列要求:(l)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都应予以标明;(4)限期使用的产品,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假冒伪劣商品的标识一般不是正规企业生产,外包装标识或残缺不全,或乱用乱写,或假冒优质奖标记,欺骗消费者。3.检验商品特有标记部分名优商品在其特定部位还有特殊标记,如飞鸽、凤凰、.永久三大国产名牌自行车,在车把、车铃、车座、农架、车圈等处均有特殊标记。部分名优烟、酒包装上的商品名称系用凹版印刷,用手摸有凹凸感,而假冒产品名称在包装上字体较平,无凸凹感。4.检查商品生产厂名一些传统名优商品,以地名命名商品名称的,

假冒伪劣产品

假冒伪劣产品 一、引言 三鹿毒奶粉事件,使得我们不禁有想起了20世纪80年代的假鞋、假烟、假表,以及去年的“黑心棉被”、“瘦肉精猪肉”等,假冒伪劣商品如同顽强的野草,“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有调查结果显示,全国这两年来有1/4的家庭受到过假冒伪劣商品的侵害,涉及5000万城市消费者,%的消费者受到经济损失。这种大范围、大规模的制假售假活动,有损社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是显而易见的,它不仅浪费了宝贵的社会资源,破坏了诚实守信的市场氛围,而且最终将对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产生长期的负 面效应。 为什么我国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活 动没有随着国家一轮轮的“打假”活动迅 速得到遏制,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本文拟从信息经济学中有关信息不对称理论出发,对假冒伪劣商品在我国当前市场上泛滥成

灾的成因,以及如何防止和消除这种现象的发生做一点探讨。 二、从经济学视野看假冒伪劣商品的危害 假冒伪劣商品的存在败坏了我国的商品信誉和国家声誉,并且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活动往往会滋生大量的腐败现象,严重的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可见,假冒伪劣商品实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真可谓假冒伪劣“猛于虎”,也因此有人把做假经济比作是“砒霜经济”。下面我主要从经济学的角度,对其危害作一粗浅的阐释。 “假冒伪劣”的存在降低了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 市场经济的实质是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并通过价格、竞争等杠杆,实现企业的优胜劣汰和资源的优化配置。而假冒伪劣商品的存在,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扭曲了价格竞争等杠杆,损害了“优质产品企业”的权益。假冒伪劣商品的不正当竞争和低价倾销,导致真货斗不过假货,名优商品斗不过伪劣商品,打击了企业开发新

刑法 第二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

刑法 主讲老师:陈永生 第二十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就本节而言,大家重点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本节所有犯罪都可由单位构成。 展开一点:本章最前面两节以及最后两节(侵犯知识产权罪和扰乱市场秩序罪)所有犯罪均可由单位构成。 二、法条竞合问题:也就是生产销售一般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罪的关系。 1.这九个犯罪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生产销售一般伪劣产品罪的核心是数额(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八个特殊伪劣产品犯罪中一半是结果犯,另一半不是结果犯。不是结果犯的四个犯罪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是行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是危险犯。 2.法条竞合的处理: (1)生产销售八种特殊伪劣产品之外的其他产品,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一般伪劣产品罪;未达到5万元以上的,不构成犯罪。 (2)生产销售八种特殊伪劣产品,不一定构成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罪,可能存在三种情况: 第一,符合某种特殊伪劣产品罪的成立要件,销售额没有达到5万元以上的,构成该种特殊伪劣产品罪。 第二,不符合某种特殊伪劣产品罪的成立要件,销售额达到了5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一般伪劣产品罪。 第三,既符合某种特殊伪劣产品罪的成立要件,同时销售额又达到了5万元以上,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一般伪劣产品罪以及某种特殊伪劣产品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甲加盟后,明知伪劣的“一滴香”调味品含有害非法添加剂,但因该产品畅销,便在“一滴香”上贴上赵氏调味品的注册商标私自出卖,前后共卖出5万多元“一滴香”。(事实三)关于事实三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2/二/88) A.在“一滴香”上擅自贴上赵氏调味品注册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B.因“一滴香”含有害人体的添加剂,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C.卖出5万多元“一滴香”,甲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 D.对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与出售“一滴香”行为,应数罪并罚 【答案】ABC 杨某生产假冒避孕药品,其成份为面粉和白糖的混合物,货值金额达15万多元,尚未销售即被查获。关于杨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二/15) A.不构成犯罪 B.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C.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既遂)定罪处罚 D.触犯生产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答案】D 三、实施本节之罪,同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专利、侵犯著作权、虚假广告、非法经营、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犯罪的,属想象竞合犯或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四、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而为其提供各种帮助的,以共犯论。 一般规律:除法律有例外规定,明知他人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都应当以共犯论。

假冒伪劣产品成因调研报告

假冒伪劣产品成因调研报告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假冒伪劣的商品也随之出现,并破坏着正常的经济秩序。近年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各级执法部门坚持执法为民理念,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不断加大打假力度,切实净化了市场环境和消费环境。然而,由于未能从根本上采取措施,假冒伪劣商品呈现了屡禁不绝的态势,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隐患。怎样才能从根本上遏制和铲除假冒伪劣,笔者试作了一些初步探讨。 一、成因 为什么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会屡禁不绝?除了利益驱动是最重要、最直接的因素外,还包括其他多方面原因。 1、地方保护主义。地方保护的支持和纵容,为假冒伪劣商品提供了生存与发展空间。一些地方甚至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作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一种手段,对制假售假者,或者视而不见,或者轻描淡写地批评一通,有的甚至规定,只要不在本地销售假货,就为制假者大开绿灯。即使是全国性的打假行动,有些地方也是光打雷不下雨,等风头一过,他们又故伎重演。即使有时下一点小雨,也是内外有别-——对外的处罚较重,对本地的处罚偏轻,助长了制假售假者的气焰。因此,要想彻底治假,不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认识,不拆掉地方保护的篱笆,不打掉一顶顶地方保护伞,显然是

不可能的。 2、打击力度不够。查处手段和打击力度不够,是假冒伪劣商品泛滥的一个重要因素。现今众多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授予执法部门实施扣押、查封等行政强制手段的权力。执法人员有时明知是假冒伪劣商品,但因当时无鉴定依据,只能先登记保存,还得交由当事人保管,给制假售假者提供了转移销赃的时间,使许多案子到后来不是走了样,就是不了了之。而在依法处罚时,由于行政罚款额度较低,交给司法机关处理的条件又不够,往往对违法者不会伤筋动骨。由于处罚力度不足,即使罚款加没收,最后算总账,制假售假者仍有很大的利润空间。多年来,人们一直呼吁把制假售假者罚得倾家荡产,但是法律法规中并没有这样的规定。治假,不用“重典”是绝对不行的。 3、设备滞后。人员配备不够,打假设备落后,执法经费不足,严重影响了办案效率。对查获假冒伪劣商品的运输与储存、消除假冒伪劣商标标识、销毁假冒的伪劣商品及制假设备都需要一定的费用,特别是有毒有害且不具备使用价值的假冒伪劣商品,处理时涉及环境保护问题,难度就更大了。由于受经费限制,执法机关的交通工具、通讯器材等装备与制假分子相差甚远,无法对付集团化、隐蔽性强的制假活动。因此,必须切实加强执法部门的执法装备,以提高打假力度。

购假索赔 典型案例

购假索赔、典型案例 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了10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 呈现六大新特点: 一是消费者维权案件数量增多,人民法院注重运用惩罚性赔偿和举证责任倒置等制度,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虚假广告宣传的制裁力度,正确适用新《消法》关于“退一赔三”和最低赔偿500元的规定,加大经营者违法成本,最大 限度地保护了消费者权益; 二是消费者维权诉讼主要集中在大城市,尤其是省会城市,广大农村仍是消费者维权的薄弱地带,“山寨食品”仍在泛滥,消费者维权意识亟待提高; 三是“职业打假”、“知假买假”纠纷较为普遍,各级法院依照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个人打假者具有消费者身份,加大了消费者维权的力度; 四是网络购物作为新兴的交易方式,对促进消费增长作用凸显,但是由于网购商品假货较多,严重影响质量安全,售后责任难以落实,网购纠纷明显上升; 五是消费者维权不足与过度维权并存,影响了维权效果; 六是消费者维权难依然存在,买卖双方之间商品信息不对称,维权成本高,违法成本低,商品质量检测费用高,以及鉴定

难、举证难,依然困扰着消费者诉讼。 不支持以知假买假抗辩:在本次公布的10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中,有7起涉及惩罚性赔偿。 新《消法》和《食品安全法》都有对欺诈行为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各级法院对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依法裁判,因此在发布的案例中涉及惩罚性赔偿的比较多。 至于“知假买假”,最高法已经在《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经营者以购买者知假买假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只要购买者不是出于经营目的,购买者是自然人,那么他的“知假买假”行为也同样适用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条款。 10起典型案例 1.殷崇义诉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3年6月,殷崇义发现在武汉汉福超市购买的一盒桃花姬阿胶糕已过保质期,向超市要求退货无果,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退一赔十”,以及交通费及精神抚慰金。法院一审判决商家“退一赔十”并支付交通费。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经营者销售过期食品,属于明知食品不安全而销售的行为,消费者有权请求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10倍赔偿。

假冒伪劣产品学习案例解析总结.doc

关于假冒伪劣产品案例分析 姓名:韩冰 专业: 09 级广告学关于假冒伪劣产品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链接 据杨先生称,他在沃尔玛知春路店购物时,看到该店出售的“红井源”牌 亚麻籽食用油说明上,宣传该食用油具有“防癌、减肥、降血压及预防糖 尿病”等多种功效,于是花 4470 元购买了 30 盒。后有朋友提醒杨先生,食用油 不可能有多种治病疗效,杨先生遂向有关部门举报。海淀卫生监督所调 查后,对沃尔玛作出了罚款 5000 元的处罚决定。杨先生认为,沃尔玛误导消费 者,其行为构成了欺诈,遂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赔偿。事后他曾多次找到沃尔 玛,要求协商解决此事,但对方以“已经受到了行政处罚”为由,拒绝接受他 提出的任何要求。 法院认为,沃尔玛作为销售者,在亚麻籽油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的情况下,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已构成欺诈,据此做出了双倍赔偿杨 先生 8900 余元的判决。 二、生活中的假冒伪劣产品 杨先生的经历,在我们生活中可谓随处可见。毒奶粉,地沟油,化妆品, 假药品到处泛滥。广东省消委会日前公布的“消费维权10 大案例”中, 也可以看到中国黑心产品的泛滥严重程度。云浮市有石材公司于销售时拒绝 消费者验货,至顾客发现货不对办,却又拒绝退货;顺德有快递公司运送时 打破价格逾两万元的液晶显示屏,但结果只肯赔偿540 元,遭消费者告上法 庭等。重庆市工商部门公布10 宗典型案例,情节更为吓人,包括2010 年查获商贩销售过期大白兔奶糖,当局缴获多达11 吨;南岸区两间幼稚园买入 2 百多张未经消毒的黑心棉被;有钢厂出售不合格钢筋,当局至少缴获75 吨问题钢筋等。湖南长沙则有民间打假人士到超市调查,一小时内发现超过10 种问题食品,主要为伪造质量安全的QS认证。广西南宁前日一场教授如何 辨别伪劣产品讲座,更有来自云南的民工当场投诉,经常在路边摊档买到假 货,促当局加强监管。长春市一女子使用质护皮肤品,贪靓变毁容,出现脸

工作心得: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几个问题

工作心得: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几个问题 刑法第140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实践中对该罪的认定却往往存在三方面的争议。 第一,就该罪主观方面的“故意”而言,有观点认为,只限于间接故意,不包括直接故意。也有观点认为,该罪的主观方面是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的直接故意。对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观方面应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间接故意,则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犯罪故意包括两个要素: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区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典型标志就在于两者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存在明显区别。 从认识因素上看,犯罪的直接故意既可以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也可以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言,其危害结果是破坏国家产品质量管理秩序和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破坏国家产品质量管理秩序这一危害结果而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与其是必然的因果关系,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破坏国家产品质量管理秩序;而对于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一危害结果,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与其并非是必然的因果关系,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可能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为此危害结果的发生还取决于产品是否已售出)。由此,生产、销售伪劣

产品的行为人在主观认识因素上符合直接故意的特征。但同时,该罪也包括了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因为,就意志因素而言,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放任的心理状态。众所周知,生产者和销售者实施犯罪行为的最终目的是谋取非法利润。为了取得非法利润,生产者和销售者希望和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对间接故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9条规定,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解释》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在充分考虑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少人明知他人可能在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却放纵该行为并为其提供重要帮助的情况。这些犯罪者在意志因素上就是间接故意。 第二,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产品”内涵的认定也存在争议。由于该罪被规定在刑法第140条,但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的类罪名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那么,刑法为何如此规定?这是认定该罪时首先需要明确的问题。 刑法如此规定,主要是为了使具体的罪名和类罪名相区别。首先,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观点,产品如不是为了交换而产生就不能成为商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产品显然是为了交换,如此才有可能对犯罪客体或法益构成侵害。其次,从立法目的上看,刑法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是和我国产品质量法相配套的,是对严重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因此,在本罪中,商品与产品的内涵应该一致。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

浅谈假冒伪劣产品横行的原因及其应对策略

浅谈假冒伪劣产品横行的原因及其应对策略摘要:我国当前正处于转轨时期,法制不健全,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道德观念的滑坡等,导致了当前我国假冒伪劣商品泛滥成灾(震惊中外的三鹿毒奶粉事件就是典型),其存在给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都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本文拟从一个新的角度——经济学的视野出发,根据我国假冒伪劣商品的现状,分析了假冒伪劣商品的危害,并对假冒伪劣商品存在猖厥的原因进行了剖析,进而提出了一些治理假冒伪劣商品的粗浅建议。 关键词:假冒伪劣、危害、原因、对策 一、弓| 言 三鹿‘奶粉事件,使得我们不禁有想起了20世纪80年代的假鞋、假烟、假表,以及去年的“黑心棉被”、“瘦肉精猪肉”等,假冒伪劣商品如同顽强的野草,“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有调查结果显示,全国这两年来有1/4的家庭受到过假冒伪劣商品的侵害,涉及5000万城市消费者,98.5%的消费者受到经济损失。这种大范围、大规模的制假售假活动,有损社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是显而易见的,它不仅浪费了宝贵的社会资源,破坏了诚实守信的市场氛围,而且最终将对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产生长期的负面效应。为什么我国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活动没有随着国家一轮轮的“打假”活动迅速得到遏制,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本文拟从信息经济学中有关信息不对称理论出发,对假冒伪劣商品在我国当前市场上泛滥成灾的成因,以及如何防止和消除这种现象的发生做一点探讨。 二、从经济学视野看假冒伪劣商品的危害 假冒伪劣商品的存在败坏了我国的商品信誉和国家声誉,并且制假、售假 等违法犯罪活动往往会滋生大量的腐败现象,严重的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可 见,假冒伪劣商品实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真可谓假冒伪劣“猛于虎”,也因此

产品质量法案例

产品质量法案例(一) 案情摘要:2000年9月,某市技术监督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该市某土产品采购供应站的50吨蜂蜜进行监督抽查。结果查明,该批蜂蜜中含有一定量的硫酸铵,被认定为劣质品。2001年3月,市技术监督局发出2号处罚决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土产品采购供应站作出“没收全部蜂蜜,直接责任者罚款2000元”的处罚。行政相对人不服。同年7月,市技术监督局又发出6号处罚决定书,撤销2号处罚决定书中对直接责任者进行罚款的决定,没收全部蜂蜜的处罚仍予保留。相对人接到6号处罚决定书后,即向当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市技术监督局撤销6号处罚决定书,解除已扣压10个多月的50吨蜂蜜,并要求市技术监督局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法院受理该案后,在案件审理期间产生了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蜂蜜在产品分类中为农副产品,但如果食用,就是食品;如果作药用,又成为了药品;进入到市场它就成为了商品,所以市技术监督局适用《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罚,并无不当。第二种意见则认为,根据GB7635——87《全国工农业产品(商品物资)分类与代码》划分标准,蜂蜜为农副产品,不是《产品质量法》所指的产品,当然也就不应该适用《产品质量法》,因此市技术监督局的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应支持土产品采购供应站的请求,至于该蜂蜜含有硫酸铵的问题,技术监督局可以依照其他规定进行处罚。 点评:本案争论的焦点是,蜂蜜是否属于《产品质量法》所调整

的产品范围。 第一种意见是对《产品质量法》适用范围的认识模糊导致的。《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售销的产品。”所谓“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经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物品。本法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指出,原矿、原煤、石油、天然气等是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产品。初级农产品,如家畜、林、牧、渔等产品,不适用本法规定。 蜂蜜在《全国工农业产品分类与代码》划分中,属于初级农产品,所以它不在《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 法院最后采纳了第二种意见。认为蜂蜜不是《产品质量法》所指的产品,本案不适用《产品质量法》,支持了土产品供应站的请求,判决市技术监督局败诉。事后,原被告均没有提出上诉。 产品质量法案例(二) 案情摘要:1999年9月,岳阳市南区工商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本市金鸡村鱼光组有人在制造并销售“三假”月饼(假厂址、假厂名、质量掺假),该局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当场查获大量冒充桂林市叠彩区民政食品厂和深圳深海食品厂及广州天海大酒店厂名制作的包装盒、合格证和用不卫生的果仁、黑芝麻、巴壳蛋等做成的月饼5000多个,已装盒2000多盒。该分局立即对这些“三假”月饼予以没收并立案调查。调查结果,制造并销售“三假”月饼的案犯是广东汕头的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例

案例一 2005年11月份,赖某、宣某经商量决定用化工原料二氧化硒掺假后当作纯二氧化硒(含量95%以上,市场价为每公斤630元)出售。由赖某以假名“张某”在网上与湖南某实业公司业务员彭某取得联系后,赖某、宣某向彭某提供了纯二氧化硒(含量在95%以上)样品,当彭某确信检测样品符合要求后,便决定从赖某、宣某处购买500公斤的纯二氧化硒。赖某、宣某找到袁某(另案处理),由袁出资,从贵溪市某稀有金属加工厂吴某处购得纯二氧化硒120公斤和二十个包装铁桶,后从浙江义乌购得过硫酸铵350公斤,并以平均约7公斤二氧化硒与约18公斤过硫酸铵(两者均为白色粉末)的比例掺和,共掺假二氧化硒17桶(每桶25公斤),共计425公斤。2005年11月21日,赖某、宣某和袁某将经掺假后的425公斤二氧化硒(经鉴定二氧化硒含量为28.1%)当作纯二氧化硒以每公斤430元的价格出售给彭某,得款18万元。除去购买原材料所花去的费用8.2万元,赖某、宣某各分得赃款3.6万元,袁某分得2.6万元。 问题:是构成诈骗罪还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案例二 三鹿单位犯罪: 2007年12月以来,被告单位三鹿集团陆续收到消费者投诉,反映有部分婴幼儿食用该集团生产的婴幼儿系列奶粉后尿液中出现红色沉淀物等症状。2008年5月17日,三鹿集团客户服务部书面向被告人田文华、王玉良等集团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此类投诉的有关情况。 为查明原因,三鹿集团于5月20日成立了由王玉良负责的技术攻关小组。通过技术小组排查,确认该集团所生产的婴幼儿系列奶粉中的“非乳蛋白态氮”含量是国内外同类产品的1.5-6倍,怀疑其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随后于7月24日将其生产的16批次婴幼儿系列奶粉送河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确定是否含有三聚氰胺。8月1日,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检测报告,送检的16个批次奶粉样品中15个批次检出三聚氰胺。同日,全国已有众多婴幼儿因食用三鹿婴幼儿奶粉出现泌尿系统结石等严重疾患,部分患儿住院手术治疗,多人死亡。 当日17时许,王玉良立即将上述检测结果向田文华汇报。田文华随即召开集团经营班子扩大会进行商议。被告人王玉良就婴幼儿奶粉中检测出三聚氰胺以及三聚氰胺系化工原料、非食品添加剂,不允许在奶粉中添加的情况作了说明。会议决定暂时封存仓库产品,暂时停止产品出库;王玉良负责对库存产品、留存样品及原奶、原辅料进行三聚氰胺含量的检测;杭志奇加强日常生产工作的管理,特别是对原奶收购环节的管理;以返货形式换回市场上含有三聚氰胺的三鹿牌婴幼儿奶粉。 三鹿集团在明知其婴幼儿系列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的情况下,并没有停止奶粉的生产、销售。在对该集团成品库库存产品、样品库留样产品三聚氰胺含量进行检测后,8月13日,田文华、王玉良召开集团经营班子扩大会。会议决定,一是库存产品三聚氰胺含量每千克含10毫克以下的可以出厂销售,每千克含10毫克以上的暂时封存,由王玉良具体负责实施;二是调集每千克含三聚氰胺20毫克左右的产品换回含量更大的产品,并逐步将含三聚氰胺的产品通过调换撤出市场。 会后,王玉良召集有关人员开会,宣布对经检测三聚氰胺含量在每千克含10毫克以下的产品准予检测部门出具放行通知单,即准许销售出厂。9月12日,三鹿集团被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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