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卫生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2.资金使用应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原则。

三、资金申请和审核

1.卫生院应根据项目需要,编制项目资金申请书,并提供项目申请相关材料。

2.资金申请书应明确项目名称、内容和所需资金数额,并进行详细说明。

3.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应提交给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并按照程序予以审批。

四、资金使用和管理

1.在资金使用前,卫生院应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明确资金使用的具体用途和范围,并进行审批。

2.卫生院应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台账,详细记录资金的收入、支出、结余情况,并定期进行核对和盘点。

3.资金的支出应按照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资金使用必须与项目需求相符,不得违规使用或挪用资金。

4.违反资金使用和管理规定的,应依法追究责任,违规使用的资金应予以追回。

五、项目执行和监督

1.卫生院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应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医疗服务、健康教育、疾病预防等工作内容。

2.卫生院应建立项目执行情况的统计与评估制度,定期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

3.社会公众应对卫生院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六、绩效评价和成果公示

1.卫生院应依据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估项目的实施效果和成果。

2.卫生院应将项目执行情况和评估结果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七、附则

1.在实施过程中,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理的资金使用和管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对于资金的追回和违规使用行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3.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进一步制定和完善。

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

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专项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全院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原卫生部、财政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0〕311号),财政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财社〔2010〕307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财会〔2010〕26号)、《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会计核算的通知》(渝卫办财务发〔2014〕114号)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指: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及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等。 第三条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卫生院、村卫生室,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工作成本补助。 第四条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要体现两个结合,一是经费管理采取预算管理和项目管理相结合;二是经费核拨以工作数量和质量相结合。 第五条专项资金必须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分配、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资金拨付 第六条根据本年度上级财政对我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补助和财政配套资金数额,结合我院城乡实际常住人口,确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拨付总额。 第七条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标准》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方案》具体要求,开展对各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考核,卫生院根据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完成考核情况,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资金拨付总额。 第八条对村卫生室因未全部完成目标任务而扣减的资金,作为奖励资金对完成目标任务的村卫生室进行奖励。 第三章资金使用 第九条对下拨的专项资金核算与管理统一归口到单位财务室,按项目设置专账核算,并明确专人负责。项目不得相互混用,确保全面、真实地反映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专项资金账户的具体要求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由公共卫生科按实际制定村卫生室考核办法和经费补助标准,并负责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行日常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将不低于40%的专项资金补助到村卫生室。 第十二条对“其他公用支出”用于核算直接和间接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发生的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邮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专项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为我镇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根据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卫生院、村卫生室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工作成本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指: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及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等。 二、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要体现工作数量和质量相结合。 三、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必须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分配、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项目规定用途之外的工作,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或事业经费等。 四、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由县财政部门根据各村、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完成情况,拨付到乡镇卫生院,并由卫生院负责乡、村两级的分配。 五、卫生院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办法和经费补助标准,并负责对村级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行日常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分配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村卫生所和卫生院资金使用比例分别为40%、60%。

六、公共卫生资金使用范围: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及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等乡村医生人工成本补助费,各种资料的成本支出,居民体检材料、器械支出,卫生院职工从事公共卫生服务工资、下乡费,汽油费等杂费支出。 七、凡与项目有关的资料,包括资金使用情况,要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原始资料的归档工作,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加强信息化工作,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服务和管理水平,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八、接受县卫生局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督,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要及时制止和纠正,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卫生院要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估机制,将专项资金的落实、管理、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的绩效作为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制定具体的考核实施方案,接受县卫生局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考核评估。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规范0-3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管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 项资金是为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本办法根据财务制度规定制定。 一、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工作成本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及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等。 二、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要体现工作数量和质量相结合。 三、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必须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分配、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项目规定用途之外的工作,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或事业经费等。

四、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由县财政部门根据各村、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完成情况,拨付到乡镇卫生院,并由卫生院负责乡、村两级的分配。 五、卫生院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办法和经费补助标准,并负责对村级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行日常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分配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村卫生所和卫生院资金使用比例分别为40%、60%。 六、公共卫生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及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等乡村医生人工成本补助费,各种资料的成本支出,居民体检材料、器械支出,卫生院职工从事公共卫生服务工资、下乡费,汽油费等杂费支出。 七、与项目有关的资料,包括资金使用情况,要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原始资料的归档工作,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

卫生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卫生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 理办法 XXX 2016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各科室、村卫生室: 为规范和加强我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的管理,保障专项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为我乡群众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甘肃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指: 1、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健康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中医药健康管理和卫生监督协管等。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卫生院、村卫生室,为全乡居民提供公卫服务工作所需的补助支出。 3、专项资金必须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分配、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二、资金的拨付

1、根据本年度上级财政对我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补助和县级财政配套资金数额,结合我院服务的实际人口,确定我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拨付总额。 2、年初编制当年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和项目资金的预算计划。 3、第一次资金拨付为预拨资金,拨付是根据各卫生室常住生齿等因素确定,但预拨资金总额不得高于本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总额。 4、按照《XX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方案》的具体要求,开展对各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资金拨付总额,原则上将不低于48%的专项资金补助到村卫生室。 5、对各卫生室因未全部完成目标任务而扣减的资金,作为奖励资金进行第三次拨付。 三、资金的使用 1、对下拨的专项资金核算与管理统一归口到院财务科,按项目设置专账核算。严禁体外循环,并明确专人负责,项目不得相互混用,确保全面、真实地反映资金使用情况。 2、基本公共卫生专项资金核算与单位的医疗付出核算科目不得混用,其具体请求按专项资金管理举措进行管理。

公共卫生资金管理制度

公共卫生资金管理制度 公共卫生资金管理制度 在当下社会,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公共卫生资金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共卫生资金管理制度1 在现在社会,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制度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精神,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和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投入,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县(区)级(含直辖市的区、县,下同)财政部门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及管理的主体责任。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按照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标准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 第四条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

附:吉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吉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专项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全县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1号)和《山西省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考核拨付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指: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由县直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各基层医疗机构具体实施。 第三条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各医疗机构,为全县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工作成本补助。 第四条专项资金必须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分配、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资金的拨付

第五条根据本年度上级财政对我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补助和县级财政配套资金数额,结合我县城乡实际常住人口,确定我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拨付总额。 第六条第一次资金拨付为预拨资金,拨付是根据各乡镇常住人口等因素确定,但预拨资金总额不得高于本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总额的50%。 第七条按照《吉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具体要求,开展对各县直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资金拨付总额。扣除预拨资金后对余额进行第二次拨付. 第八条对县直公共卫生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因未全部完成目标任务而扣减的资金,作为奖励资金进行第三次拨付。主要奖励考核得分位于前列的;本年度处置重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以及年度工作创新有特色的单位等. 第三章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各单位对下拨的专项资金核算与管理统一归口管理,按项目设置专账核算,实行账目使用明细登记及资金使用申请制度。明确专人负责,项目不得相互混用,确保全面、真实地反映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专项资金账户的银行存款核算与单位的基本账户不得混用,其具体要求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项目资金管理拨付细则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项目资金管理拨付细则 (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资金安全,更好地为全县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疾病预防控制服务,根据陕西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县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和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项目包括:健康教育服务项目、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和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项目。 二、妇幼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各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为全县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妇幼保健服务时的工作补助。 三、妇幼项目资金须按照“专款专用、保证效果”的原则,实行“任务量化,合同管理,经费预拨,考核兑现”的管理机制,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 四、资金拨付使用须坚持资金服务工作,工作数量与质量并重,按照《镇安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项目绩效考核方案》,实行绩效考核支付,不搞平均分配;坚持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的原则,当年资金原则不结余。 五、县级工作经费不超过妇幼项目资金总额的10%,用于技术指导、业务培训、监测报告、检查考核等工作补助。其余

经费由妇幼项目办公室按照规定,拨付各镇卫生院和有关妇幼项目实施单位。 六、根据年初与各镇签订的项目实施目标责任书及项目计划预算,结合上年度决算结果,县妇幼项目办公室预拨各镇年度项目经费总额的50%,其余50%年终考核后兑现拨付。 七、正常工作补助,按照“数量基数×质量系数”的原则兑现。预拨经费大于考核后应兑现的经费部分结转下年度。具 体是: 1、单个项目服务工作数量×补助标准×质量考核系数,累计确定各镇补助总额。 2、单个项目补助标准按照县卫生局当年补助标准和实际工作状况确定。 3、地域调节系数:考虑边远镇工作难度大、服务对象少的实际,对少数边远镇实行地域调节系数。地域调节系数原则为 0.1以下,总经费最高提高10%。 八、建立激励机制,对在健康教育,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管理,高危孕妇和儿童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方面做出优异成绩的镇给予单项奖励,对年度妇幼服务项目综合考核先进单位给予综合奖励。 九、各项目单位对下拨的专项资金须统一归口到单位财务,实行专账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凡与项目有关的资料要按档案管理要求做好原始资料的管理工作,逐步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

卫生院公共卫生资金管理制度

卫生院公共卫生资金管理制度 卫生院公共卫生资金管理制度 万荣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专项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全县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311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资金用于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实施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重型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11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工作成本补助。今后国家调整项目类别及范围,按新的规范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卫生行政部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其他相关医疗卫生机构(项目执行单位尚不具备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需条件,所委托的具备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四条项目资金安排按照“统筹使用、倾斜基层、专款专用、绩效考核”的原则,实行预拨和结算相结合的拨付办法,既要保证11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开展,又要根据目标任务的.比重,合理安排项目资金,确保年度目标任务完成。 第五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要体现两个结合,一是经费管理采取预算管理和项目管理相结合;二是经费核拨以工作数量和质量相结合。 第二章资金拨付

第六条根据本年度上级财政对我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和县级财政配套资金数额,结合我县城乡实际常住人口,确定我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拨付总额。 第七条各项目实施单位要于每年年初编制当年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和用款计划,并连同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县卫生局。先由县卫生局财务室与公共卫生股审核汇总,报县卫生局负责人批准后,将预拨资金拨付到各项目服务单位。各项目服务单位收到拨付资金后,根据本辖区各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完成情况,拨付到各村级卫生机构或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八条根据各乡镇或社区常住人口等因素确定预拨资金,第一次拨付金额为本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总额的 30%。 第九条按照《万荣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由县卫生局组织人员于每年3月和9月分两次对辖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评内容为服务项目完成质量和数量、群众满意度、居民健康指标改进情况等。根据考评结果将项目资金余额按半年、年度结算拨付。县卫生局下拨的所有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纳入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财政补助收入。 第三章资金使用 第十条各项目单位对下拨的专项资金核算与管理统一归口到单位财务,按项目设置专账核算,并明确专人负责。项目不得相互混用,确保全面、真实地反映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各项目单位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结合实际制定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绩效考核办法和经费补助标准,并负责对村级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站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行日常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将40%左右的专项资金补助到村级卫生机构和城镇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十二条项目资金可以用于: ①从事基本公共卫生的人力成本支出如公共卫生人员工资、补助等;

(新)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拨付管理,是根据当年对上级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绩效考核后,拨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账务管理和使用管理。为保证资金专项管理,运作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特制订本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一、资金来源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补助标准按常住人口每人每年25元。 2、区卫生局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3、区卫生局根据财政下拨经费情况及上半年考核结果,一般在每年7月下达当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50%,到本中心账户. 二、专账管理 1、中心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要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拨入款项统一计入“财政补助收入—专项补助-基本公共卫生专项经费”科目,支出要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支出项目列支.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必须严格财务制度,确保专款专用。专项资金的使用率要与项目工作进度相适应。

三、强化制度 为保证公共卫生项目项目资金的合理运用严格管理,制订建立公共卫生项目资金专帐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监管力度,规范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是单位为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特定工作,由上级部门拨付给本单位的专项工作经费补助。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专项、专人审批开支,本着统筹安排,量入为出的原则,由院领导统一核算。 (二)管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应设置“专项资金管理台帐"进行日常管理,要定期对专项工作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专项工作完成后,应根据有关要求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四条专项工作业务经费报销,经办人必须在发票上注明每笔支出的事由,部门负责人签字证实,按报账审批权限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全市城乡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根据《江苏省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城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与城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全市所有人群。 第三条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是政府向农村卫生机构购买公共卫生服务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乡(镇)、村卫生机构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城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是政府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购买公共卫生服务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 第四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分配、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资金筹集 第五条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按农村常住人口每人每年总计不低于6元标准设立;城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按城市常住人口每人每年总计不低于8元标准设立。 第六条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由省、县(区)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城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由各县(区)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第七条各县(区)财政安排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应于每年3月底前一次性落实到位。 第三章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八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直接面向城乡居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点人群卫生服务、基本卫生安全保障服务等三大类八个项目工作的补助。八个项目包括:开展健康教育、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计划免疫预防接种、重大传染病防治、妇女卫生保健服务、儿童卫生保健服务、慢性病与老年人动态健康管理、食品和饮用水等卫生监督监测以及公共卫生信息收集与报告. 第九条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分为农村与城市两类全部纳入财政社保专户,实行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卫生部门、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也要实行专账管理,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资金管理。 第十条各乡镇卫生院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年12月底前要编制下一年度项目

乡镇卫生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乡镇卫生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xx集镇第二卫生院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我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专项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全乡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口和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指: 1、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 儿童XX、妇女XX、老年人XX、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由乡直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各基层医疗机构具体实施。2、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为全乡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工作成本补助。 3、专项资金必须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分配、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二、资金的拨付 1、根据本年度省级财政对我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补助和县级财政配套资金数额,结合我乡城乡实际常住人口,确定我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拨付总额。 2、每年年初编制当年的基 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和用款计划,并连同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县卫生局。3、第一次资金拨付为预拨资金,拨付是根据XX常住 乡镇卫生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人口等因素确定,但预拨资金总额不得高于本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总额。4、按照《卫生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考核细则》具体要求,开展对各社区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资金拨付总额。5、对社区卫生室因未全部完成目标任务而扣减的资金,作为奖励资金进行第三次拨付。 三、资金的使用 1、对下拨的专项资金核算与管理统一归口到单位财务部门,按项目设置专账核算。严禁体外循环,并明确专人负责,项目不得相互混用,确保全面、真实地反映资金使用情况。 2、专项资金账户的银行存款核算与单位的基本账户不得混用,其具体要求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3、卫生院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负责对社区卫生室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行日常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将专项资金补助到社区卫生室。 4、各单位凡与项目有关的资料要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归档工作,以便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四、资金监督 1、条有关职能科室要,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督,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 2、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估机制,将专项资金的落实、管理、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的绩效作为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制定考核实施方案,每半年进行考核评估一次,考评结果作为分配和 乡镇卫生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核拨专项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3、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基本公共

《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水平,规范合理使用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项目专项资金,根据县局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站实际,特制定本使用管理方案。 一、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项目专项资金用于开展公共卫生服务预防接种、慢性病(高血压、2型糖尿病)患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传染病报告和处理、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健康教育管理、老年人保健、65岁以上老人健康体检及城乡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均等化服务项目等。 二、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1、全面启动、保证重点的原则。在资金安排上,既要保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启动,又要保证慢病管理、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 2、条块结合、分类管理的原则。按上级拨付比例分配到各项目。 3、按劳付酬、考核兑现的原则。按照上级下达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指导方案规定的目标、对象、内容、要求等,逐项确定补助标准,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监督与评估指标,以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考核标准,根据项目 开展情况,由站基本公共卫生领导组进行严格考核,认真评估,主要业务部门考核后进行项目资金分配,根据考核情况与单位工作人

员绩效挂钩,对项目管理人按北城社区卫生服务站《公共卫生服务考核管理办法》发放项目费用。 4、专账管理、安全运行的原则。实行专人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及时拨付,规范运作。严禁贪污、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确保专项资金管理规范,划拨及时,使用得当,运行安全。 5、按计划使用的原则。制定详细支出计划,科学、规范、合理使用。 三、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发放。每半年根据项目的完成情况填写《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考评核准支付表》。根据百分制标准量化考核结果,同比例计算应得补助,根据考核情况逐人发放到位。 四、监督。项目资金管理接受卫生、审计、财政部门监督。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领导小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管理。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工作任务,严格考核,并积极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此项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2、强化监督管理,落实优惠政策。要做到资金使用合 理、发放公正、公开、资料档案齐全、管理规范有序。对医生、公共卫生人员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人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医生奖励资金,不得擅自改变享受奖励资金的对象和标准,严禁贪污、拖欠、克扣医生、公共卫生人员奖励资金。

公共卫生资金管理规定

基本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公卫资金的管理,切实做好中心公共卫生经费的发放,促进基本公共卫生的工作开展,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拨付 1.根据本年度上级财政部门对我中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补助数额,结合辖区实 际服务人口,确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拨付总额; 2.我院收到拨付资金后,根据村卫生室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完成情况,拨付到村卫生室; 3.根据辖区常住人口等因素确定预拨资金,第一次拨付金额为上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项目资金总额的50%; 4.按照医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由各项目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基本公共 卫生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评内容为服务项目完成质量和数量、居民满意度、居民健康指标改进情况等;将项目资金余额按考核情况进行拨付; 二.资金使用 1.对下拨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2.专项资金不得作为其他用途,不得与其他经费混用; 3.凡与项目有关的资料要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原始资料的归档工作,加强信息化工 作,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服务和管理水平,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三.资金监督 1.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的日常监督,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要及

时制止和纠正; 2.我院要成立考核评估小组,将专项资金的落实、管理、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的绩效作 为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考核到人; 3.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不得将专 项资金用于项目规定用途之外的工作,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或事业经费等; 4.对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公示、提高项目实施的公开 性和透明性; 2017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标准

公共卫生资金管理制度(19篇)

公共卫生资金管理制度 根据阳谷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切实加强我镇医疗机构的管理,切实做好公共卫生经费的发放,促进村级机构的工作开展,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专项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全镇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卫生局有关要求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指。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及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卫生监督协管等。 第三条 公共卫生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公共卫生服务,为本镇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工作成本补助。 第四条 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主要体现两个结合,一是经费管理采取预算和项目管理相结合;二是经费核拨以工作数量和质量相结合。 第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分配、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资金拨付

第六条 根据本年度上级财政部门对我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补助数额,结合我镇实际服务人口,确定各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拨付总额。 第七条 各卫生室要收到拨付资金后,根据各村卫生室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完成情况,下发到工作人员。 第八条 根据各村辖区常住人口等因素确定预拨资金,第一次拨付金额为本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总额的____%,时间在六月份或七月份。 第九条 按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日常监督检查制度》,由项目实施办公室组织公共卫生机构人员对辖区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评内容为服务项目完成质量和数量、居民满意度、居民健康指标改进情况等。根据考评结果将项目资金余额按季度拨付。 第三章资金使用 第十条 各卫生室对下拨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明确专人负责。项目不得相互混用,确保全面、真实地反映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不得作为其他用途,与其他经费混用。 第十二条 各卫生室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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