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治国家的基本要素及中国的法治现状

试论法治国家的基本要素及中国的法治现状
试论法治国家的基本要素及中国的法治现状

首先,什么是法治国家?

通过学习我们不难了解,法治国家或法治国是德语中最先使用的一个概念。早期的法治国是指中世纪欧洲的某种国家形式,尤其是德意志帝国,当时被认为是“和平与法律秩序的守卫者”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是德国资产阶级宪政运用的晨雾,其基本含义是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必须依照法律行使,所以,法治国家有时又称法治政府。

法治国家的基本要素:

一个合格的法治国家通过法律保障人权,限制公共权力的滥用;需要良法的治理;需要通过宪法确立分权与权利制约的国家权力关系;赋予广泛的公民权利;需要确立普遍的司法原则,司法独立等条件。并且具有完备统一的法律体系、普遍有效的法律规则、严格公正的执法制度、专门化的法律职业。以及能明确理清法律、政治、权力、责任、权力、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试论英美法系的特点及核心思想:

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最终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它们在法律分类、宪法形式、法院权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是注重法典

的延续性,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

除非某一项目的法例因为客观环境的需要或为了解决争议而需

要以成文法制定,否则,只需要根据当地过去对于该项目的习惯而评

定谁是谁非。普通法是判例之法,而非制定之法。是法官在地方习惯法的基础上,归纳总结而形成的一套适用于整个社会的法律体系。

通俗地讲,这种法系根据人们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公序良俗进行判别谁是谁非,不看重学历威望,用平民组成陪审团,即便没有明文规定,只要不符合陪审团判别是非的观念就是违法。这样可以避免不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而且可以解决更多容易产生争议的案件,也有利于人们道德素质的进步。

试论社会主义法律体制的特点: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可以用16个字来概括,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四个方面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核心,执法必严是关键,违法必究是保障。

中国法治现状:

中国具有悠久的文明史,并以此享誉全球。然而,在认识、接受、倡导和实行现代法治方面,当代中国明显落伍了。在选择法治的过程中,各种障碍与羁绊严重阻碍着中国法治的发展。但是。法治优于人治。法治最终会取代人治,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中国选择法治的道路是曲折的,但也是必然的现代法治表面看来是一种制度化和组织化机制,作为一种子选手机制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社会根据,在法治制度化和组织化之先,早已存在着一种文明模式和文化条件。但中国的传统文化却与近现代法治有着深刻的矛盾与冲突,成为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一大阻力。

分析建国后的中国法制

分析建国后的中国法制 袁泽蕾1409853G-LL20-0041 民商法 通过文本的阅读,特别是《旧工作人员的改造问题》与《政法界右派分子谬论汇集》两文,可以看出1949年新中国诞生后,中国的法律,法制环境也必然随之改变,这改变当中,中国并没有很好地扬弃旧的资源。旧的法学工作者直接被视为硬地无法改造的对象而被丢弃在一边。新的法学工作者一方面教条主义盛行,另一方面工作上受到党与非党身份的直接影响。在这种法制环境下,宪法逐渐不被重视,党慢慢凌驾国家之上,于是出现《宪法视角下的毛泽东与刘少奇》一文中,毛主席打倒刘主席一事。 一、片面抛弃旧的法学 新国家诞生后,旧的法学遭到全面抛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旧的法律遭到抛弃(如批判六法),改学苏联的法律;另一方面是旧的法学工作者遭到抛弃,认为无法改造而被派到非司法机关处工作。 当然,前面说的抛弃学旧法的人,也并不是所有学习过旧法的都抛弃了。这里的抛弃也是有选择的抛弃——抛弃学习旧法且非中国共产党党员的一部分。而因为拥有党员身份而被留下来的这部分旧法人员虽然解放后还能在司法部门工作,但一旦其所在的司法部门遇到什么毛病时,责任便由这部分人承担。 当时社会主要观念是旧的国家与新的国家有着本质上的不同,所以法律也有本质上的差别,因此要抛弃旧的法律,甚至是抛弃旧的法学工作者。 诚然,国家制度发生了改变,旧时的法律必然不能直接采用,但在中国环境下存在运行了那么久的法律里必然不可能没有一处值得学习的法律原理与法律精神的。即使是学习“苏联老大哥”,但耶没必要连法律都要生搬硬套苏联那一套,毕竟两国的实际情况也存在许多差异。 更重要的是,旧法律一律抛弃,不取些精粹也罢了,连学习旧法的人都也一律抛弃了。唯物主义认为世界是运动的,那么就不会有一尘不变的人。而当时社会主流却认为旧的法学工作人员是顽固得无法改造的,所以司法的前线都是学新

司法部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指导标准试行

司法部"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指导标准 (试行) 为深入开展“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第一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实践,制定本指导标准。 一、村级组织健全有力 1、农村基层党组织和群团组织健全,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发挥,依法保障村民自治工作正常开展。 2、村委会及其下属组织和所有需要民主选举产生的群众性组织,产生程序合法,工作规范并有记录和档案,能自觉接受党组织领导及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指导。 3、村党组织和村委会关系协调,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组织健全,能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4、村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和三级治保网络健全,职责明确,工作落实。 5、村三级调解组织网络健全,人民调解制度完善,工作落实,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化解,无村民集体上访事件。 二、民主制度规范完备 6、村委会依法按时换届,严格程序,采用公开竞争、差额、无记名方式选举,无违背群众意愿的指定、委派、撤换或变相撤换村委会成员行为发生。罢免村委会成员依法按程序,群众满意度高。 7、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村民会议,每季度应至少召开一次村民代表会议,凡是与村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决策。有切实可行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一事一议”制度能够落实。 8、村务公开制度健全并得到落实,有规范的集体收支审批

程序,村级财务定期审计,群众对村财务情况清楚、满意,民主换届后能及时交接各项工作。 9、有规范的民主管理制度,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合法产生,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内容,干部群众自觉遵守,实施效果好。 10、每年对村干部至少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对两次评议为不合格的村干部有处理结果。奖惩、责任追究制度能落实。村级档案台账齐全规范。 三、法制教育扎实有效 11、认真贯彻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做好计划生育工作、资源环境保护工作、耕地保护工作。 12、建有村级法制学校和开辟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开展“法进家庭”和多种形式的学法用法活动,村干部、党员、村民遵纪守法。以《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讲话》为教材,加强农村基层干部法制培训。 13、村有法制宣传组,村民小组有法制宣传员,户有“法律明白人”,年内无村民刑事犯罪案件发生。 14、建立学法、用法、守法档案,积极开展法制文明活动和“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 15、村级治安秩序良好,农村社会稳定,村干部和村民熟悉寻求法律服务的渠道,能依法自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正确寻求处理涉法问题的途径。 16、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治安防范和农村治保工作,管理和控制重点对象,帮助和教育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 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17、村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农民收入明显增长。 18、有明确的村内近期、中期、长远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并

浅析中国司法解释的现状

浅析中国司法解释的现状 内容摘要:司法解释就是依法有权作出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叫做司法解释。中国的司法解释有时特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司法解释不能满足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的要求,很难保证准确适用法律等等,这些与法制的不健全与法制的粗陋、过于原则;法律解释体制的影响;司法机关权力扩张的需要等原因息息相关。面对这种状况,为了推动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必然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完善司法解释体制。就此分析我国的司法解释现状是完善司法解释体制的必要前提。 关键字:司法解释立法化现状问题 一、司法解释的概念及作用 (一)司法解释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司法解释只能由有权机关作出。司法解释,具有普遍的司法效力,有关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应当遵照执行。应该严格依法进行。没有法律具体明确规定的,也要严格依照法律的精神和法律的原则作出解释,供审判工作中具体适用。这就是我们对司法解释的一般理解。司法解释分为审判解释、检察解释和审判检察联合解释三种。司法解释权是最高司法机关的重要职权。从新中国成立至今,司法解释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发挥着巨大作用。 (二)司法解释的基本作用是为司法机关使用法律审理案件提供说明,总结我国司法解释的经验,这种作用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

法律规定不够具体而是理解和执行有困难的问题进行解释,富裕比较概括、原则的规定以具体的内容。比如198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对当时的《刑法》第139条的解释,具体解释了什么事强奸罪、什么是暴力手段、胁迫手段和其他手段等。2、通过法律解释是法律适应变化了的新的社会情况。法律调整应当与社会现实相协调,应当随社会的发展而赋予某类行为以相应的法律意义,做出适合社会发展的法律评价。3、对使用法律中的疑问进行统一解释。其中包括几种情况:第一,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法律条文理解不一致,通过解释,统一认识,正确司法。第二,为同一审理标准,针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种案件、某一问题或某一具体个案,就如何理解和执行法律规定而作出的统一解释。4、对各级各类法院之间应如何依据法律规定相互配合审理案件、确定管辖以及有关操作规范问题进行解释。5、通过解释活动,弥补立法的不足。由于种种原因,在法律实践中曾经存在过法律没有规定、立法前后不一致、立法不配套、实体法与程序发布一直以及立法滞后的问题,最高司法机关在这些情况下所做的司法解释对弥补立法不足,保证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司法解释在我国的现状 (一)司法解释制度的产生 1976年粉碎“四人帮”之后,党和国家认识到法制的极端重要性。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具有历史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会议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精神,对法制建立起了有力推动和重要的指导作用。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中国法制现状

中国具有悠久的文明史,并以此享誉全球。然而,在认识、接受、倡导和实行现代法治方面,当代中国明显落伍了。在选择法治的过程中,各种障碍与羁绊严重阻碍着中国法治的发展。但是。法治优于人治。法治最终会取代人治,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中国选择法治的道路是曲折的,但也是必然的现代法治表面看来是一种制度化和组织化机制,作为一种子选手机制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社会根据,在法治制度化和组织化之先,早已存在着一种文明模式和文化条件。但中国的传统文化却与近现代法治有着深刻的矛盾与冲突,成为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一大阻力。封建专制思想抑制了民众的民主意识。在数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中国一直是大一统的君主集权国家。君主集权在中国具有独特而悠久的历史。由于长达数千年的君主集权统治,使封建专制思想深深地植根于中国社会,中国历史上的多数学派和思想家都具有不同程度的尊君思想,甚至不乏大批绝对尊君论者。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民主意识很难形成,即使是在公众心目中有所萌动,也会遭到传统势力当然的、无情的扼杀,根本不可能形成气候。正是由于中国传统观念中遗留的专制思想过于浓厚,抑制了广大民众现代民主意识的产生和传播,致使中国民众现有的民主和民主参与能力总体上讲,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客观需要尚有一定的差距,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制约因素。封建宗法思想与无政府主义扭曲了民众的自由意识。国传统文化的理念中,等级特权思想根深蒂固,民众的平等意识异常淡薄。尽管新中国成立后,确立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但由于受传统文化影响太深,目前还存在克服特权的同时又滋生和维持着特权的怪异现实,官本位思想严重,民本位思想淡薄,以致不少人把追求特权作为人生的目标。这与现代法治理念下追求平等的价值取向截然相反,对平等意识的树立构成极大威胁,也成为了构建现代法治的一大阻力。法律实用主义歪曲了法治理性精神。现代法治,是人类理性的集中反映,是一种与人治根本对立的全新的治国理论原则,实现现代法治,必须树立正确的法治价值观,维护法律的绝对权威。但在中国,法治理性精神很大程度上被法律实用主义所曲解和代替。中国古代就有法制,而且法家思想还有较大影响,法家主张“法治”。但从本质上讲,法家的“法治”与儒家的人治都不代表绝大多数社会民众的根本利益,都是为维护专制主义服务的工具 1978年以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主要的理论指导为邓小平理论。邓小平坚持了毛泽东的人民民主理论,赋予了民主以极高的地位和价值,鲜明地指出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论断,并有效解决和恢复了民主应有的价值和地位,“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5在邓小平的“民主立国论”和“法制权威论”○16的民主法治思想指导下,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进步。此后,对宪法进行了多次修正,并出台了大量刑事、民事、经济的法律法规,立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同时,政府机构不断进行机构调整,司法机关不断加强法律的监督工作,使得公民的权利意识得以觉醒,对权力的制约、制衡得到初步的加强 我国是一个传统法律意识极浓的国家。在传统的法律意识里,法的地位并不高,作用很有限,权利意识很淡薄,人们普遍有一种耻讼、贱讼观念。中国传统法律意识的最大特征就是“礼”,①几千年来“礼”支配着法律实践活动的内容和形式,它不仅被制度化,而且还被法典化,支配着人们的思维形式。如周“六礼”,②至今在一些偏僻山区还支配着男女青年的婚姻大事,具体表现在:人们重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重视订亲、拜堂的形式,而忽视婚姻登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和法制理论研究工作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公民的法律意识现状也有了较大改观,现代法律意识的特征已开始形成。如主体平等意识、权利意识、责任义务意识、遵纪守法意识、监督举报意识等等都有所提高。但,中国几千年封建意识以及建国后极“左”思想的影响,使公民的法律意识还存在着与时代精神相冲突的

依法治国知识要点

依法治国知识要点 一、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 1.依法治国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 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公民的生活离不开法律。二是国家的治理离不开法律。三是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1)公民的生活离不开法律。 一是每个人的一生都与法律有不解之缘,既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又必须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二是在日常生活中,法律对人们的正当权益有保护作用。三是法律与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如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都有着密切的联系。 (2)国家的治理离不开法律。 为了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国家要履行很多职责。国家履行各种职责叫治国。国家的治理离不开法律。如果没有法律,国家承担的各项职责就难以实施,社会就会陷于混乱。 (3)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治理国家,管理国家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确保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有法可依。近年来,我们党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方针。这一治国基本方略和目标的确立,从根本上解决了人民掌握政权以后要依据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这一极其重要的历史课题。 2.学习法律常识的重要意义

学好法律知识、养成守法习惯,对青少年而言意义重大。因为,一方面,青少年缺乏生活经验,辨别是非能力还不强。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我们可以清楚地知道国家提倡什么、保护什么、反对什么、禁止什么,从而做到依法办事,依法律己,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另一方面,学好法律知识,是青少年行使公民权利和履行公民义务的需要。只有学法懂法,才能守法、用法,培养和树立牢固的法制观念,当好国家小主人。第三,学好法律知识是依法治国、实现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宏伟目标的需要。 3.对社会全体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是法律的特征之一 (1)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国家制定,是指国家的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国家认可,是指国家对某些已经存在的风俗习惯、道德规范加以确认,赋予其法律效力,使之成为法律。这里的“国家”,是指国家的立法机关。无论是国家制定的法律,还是国家认可的法律,一般都以文字的形式出现。 (2)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不同的行为规则,约束力是不同的,而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其一,人人都享有法律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其二,谁犯了法,都不能逍遥法外;任何人都不能干扰法律的实施,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4.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法律的最主要的特征 第一,法律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维护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

论当代中国法治国家的目标(江)

论当代中国法治国家的目标 内容提要:当代的中国提出了法治的口号,但要想真正达到法治化的程度还是有一段很漫长和艰辛的路要走的。如何才能走好这段法治化过程的路呢?当代中国法治国家的目标又到底是什么呢?本文便从中国社会发展的历史入手,分析中国现阶段特殊的时代背景,提出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立目标,是以尊重民主、尊重人权为核心内容的,以法治国的目标。着重强调建立法治国家所需要的政治条件和经济条件,进而确认了建设法治国家的具体要求。 关键性的词:法治、法制、社会主义法制以及法治国家的目标 1997年9月12~18日在北京成功召开了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代表大会。江泽民总书记代表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作了题为《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的报告。报告着重阐述了邓小平理论的历史地位和指导意义,提出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强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随后在1999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修宪将“以法治国”的内容写入了《宪法》。 自此,“以法治国”成为在舆论界讨论最多的议题之一,同时也为许多法学家和政治学家们分析研究的重要课题,法治的口号也在大江南北被叫响。 中国是一个具有四千多年历史的古文明国家,其中二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的历史已经使人们习惯了人治,至少是对人治已经是熟视无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人阶级夺取了政权后,建立了新中国,提出了法制的口号,希望以此来建立一个法制的国度。建国近半个世纪来,我党领导全国各族

人民确实为此作了大量的工作,建立起了一整套法律制度,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也在一定程度上基本达到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状态。虽然到目前为至,这与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目标还相距甚远。如,在法制建设的理论上仍然存在有一些长期形成的,如能导致右倾错误的机械论和左倾错误的空想论等传统思想不能被抛弃;而在司法领域,则某些个别地区时常会发生以权势干涉司法独立的现象,使公民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极大地损害了人民对法制的信赖。但是,与我国封建君主专制社会的人治相比,已经前进了不小的一步。在世界将步入二十一世纪,全球将形成一个地球村,经济将一体化,世界法治也将逐渐趋入和谐化的的今天,我党提出以法治国的新目标,是具有时代意义的。 但这并不是说,我们宣称法治,则自然为法治国家了。这还是需要一个漫长而艰辛的建设过程的。要想真正达到法治国家的标准,还是有很长的路要走的,需要我们这个社会的全体成员共同为之奋斗。 那么,中国为什么要走法治化的道路呢?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指法律大于一切权力,即一切公共权力都是由法律所赋予,社会中各阶级,包括统治阶级,都必须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社会中的各个成员,也都必须在法律所制定的规范下,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而不论该成员肩负有多大的公共权力,也不论该成员有多么高的社会地位。如果相对于法制而言,则是一个执行和服从的标准,表明政府各机关应在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依法行政;而公民也应遵守法律规定,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和履行公民应尽的社会义务。引用中国政法大学刘金国教授在《法理学教科书》第二十二章对“法治”一词的定义,则是“以法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制约,以有效地制约和合理运用公共权力,使已经制定的法律获得最普遍的服从”。“社会主义法治,是指在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下,以法建立合理的权力结构形式和制约机制,以限制和正确运用公共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使人民真正成为社会的主人。”

论述中国法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的措施

论述中国法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的措施 法律是一个国家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它反映着统治阶级的利益与意志,它有利于调整社会关系,在维护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推进和完善国家法治建设便成了一个国家政治、经济、社会长期稳定发展的关键。 、中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其一,国民整体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建国以后,由于基础薄弱,教育事业仍然没有摆脱落后的局面,加上工作中的一些失误,长期以来忽视了民主和法 治建设。一些在实践中出现的好的民主形式,没有能够用制度加以确定;已经建立的民主制度,又因为没有相应的法律而得不到保障;本来就很不健全的民主制 度,又多次遭到破坏,“家长制”、“等级制”等封建思想还未肃清,法律应有的权威还没能建立。在国民的整体素质仍然较差,全民的法律意识还很薄弱的情况下,进行民主法治建设必然会遇到极大的阻力。 其二,法律思维模式落后。传统的法律文化重礼轻法,治人高于治法,权力至上和 义务为本,重义而轻利,重实体而轻程序,重特权而轻民主,无一不和现 代法治精神相冲突。法治社会是“向下型”的权力结构,即“国家主权在民而不在君,在下而不在上”。而中国法律传统素以集体为本位,无视个人,造成法律否定个体和压抑个人,丧失了现代法治要求的独立法律人格和意识。这种思维模式的落后阻碍了法律主体积极推进法治建设的主观能动性。 其三,法律系不完善。中国近代以来立法的着眼点在于把中国改造成现代化国家,法律往往是立法机关或规则制定机构通过一定的程序制作出来的产物。 这种对立法及程序的认识仍局限于当年中国知识界急于求成的情况下,造成法律文件本身及相互协调存在许多缺陷。比如法律文件普遍存在操作性不强的弊病,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及其规范化运作明显不足。立法缺乏整体规划,致使该出台的一些基本法律未出台等等。这样一方面是成文法的大量制定和颁布,而另一方面是成文法难以通行,难于融入社会,成为真正的规则,违背了人们的立法初衷。 其四,学理论相对滞后。长期以来东西方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存在着明显差异,中国人视法为维护道德之器,西方人则主张法律至上;中国人的理想社会是“法立而无犯,刑设而不用”,西方人则总是在不断地致力于法律的完善,并努力使其发挥作用;中国人致力于“无讼”来维护社会的安定,西方人则以“好讼”来争得权利;中国人注重由里及表的自律,而西方人注重由表及里的制度等。 我国的法学研究常常落后于法律发展,停留于追随政府政策注释。法治现代化要求实现以法律引导法学发展的根本性变革,以树立科学的法学理论观念,这就要求法学家坚持学术的独立性,创造法学研究的自由学术氛围,带动全社会法治观念的更新与变革。 其五,法律从业人员职业素质不高。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成熟的基本标志就是有法可依和司法公正,严格、严肃、公正地执法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在我国现阶段,无论是法官还是从事执法的公务员,或是从事法律服务的律师,普遍缺少职业法学家集团所要求的素质。众所周知,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丧失司法公正,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作为法治现代化建设前锋的职业法学家集团,其法律素质的提高是带动全社会走上法治道路的关键因素。

(完整版)2019最新小学《道德与法治》课程标准(教育部部编版)

2019年最新小学《道德与法治》课程标准(人教版) 小学低年级阶段是儿童从幼儿生活向小学生活过渡并逐步适应学校生活的重要时期,也是儿童品德和行为习惯、生话态度、认知能力发展的重要时期。品德与生话课程根据社会与时代发展的需要和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而设置,旨在以正确的价值观引导儿童更好地适应学校生活,形成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在充满探究与创造乐趣的童年生活中,为学会生活、学会做人打下基础。 良好品德是健全人格的根基,是公民素质的核心。在当今世界,民族素质和创新能力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国际竞争的加剧推动着基础教育课程向着更加重视公民道德教育,更加重视创新意识培养的方向发展。在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历史重任,要求基础教育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公民道德素质和勇于探究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 一、课程性质 品德与生活课程是一门以小学低年级儿童的生活为基础,以培养具有良好品德与行为习惯、乐于探究、热爱生活的儿童为目标的活动型综合课程。 本课程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一)生活性 本课程视儿童的生活为宝贵的课程资源.课程学习本身是儿童生活的组成部分,是儿童在教师指导下真实体验生活、主动参与生活、创造生活的过程。

本课程遵循儿童生活的逻辑,以儿童生活中的需要和问题为出发点;以儿童的现实生活为课程内容的主要源泉;以用正确的价值观引导儿童在生活中发展、在发展中生活为课程的基本追求。 (二)活动性 本课程超越单一的书本知识的传递和接受,以活动为教和学的基本形式。课程的呈现形态主要是儿童直接参与的各种主题活动、游戏或其他实践活动;课程目标主要通过儿童在教师指导下的活动过程中的体验、感悟和主动建构来实现。 (三)综合性 本课程以儿童的生活为基础,具有综合性.课程设计体现儿童与自然、儿童与社会、儿童与自我的内在整合;课程内容体现品德教育和生活教育有机融合;教学活动体现儿童的生活体验与道德体验,知识学习与社会参与、问题探究等彼此渗透、相互促进,实现生活、教学、发展的三位一体。 (四)开放性 本课程面向儿童的整个生活世界。教学目标随着儿童生活及活动过程的变化和需要不断调整;教学内容从教科书扩展到儿童生活的各个方面;课堂从教室扩展到家庭、社区以及儿童的其他生活空间;教学时间在与学校其他活动或学科的配合和联结中灵活而弹性地延展;课程评价走向开放、多元,全面关注儿童丰富多彩的体验和个性化的创意与表现。 二、课程基本理念 (一)引导儿童热爱生活、学会关心、积极探究是课程的核心

中国法治的现状及未来走向

中国法治的现状及未来走向

中国法治的现状及未来走向 中国法治的现状及未来走向 作者:郭起干时间:2013-01-26 江平(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谈到中国法治的进程,我觉得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核心的目标是四个:第一个是人治和法治的问题,第二个是国家和社会的问题,第三个是公权和私权的问题,第四个问题就是法制和法治。 人治和法治的问题 从人治到法治是改革最初的目标,也是一个非常长远的目标。因为我们国家改革开放最初的动机、最早的由来就是由于“文化大革命”所造成的那场灾难,这场灾难对于我们当代的领导人来说是一个沉痛教训。所以最早的一个目标就是不能够由个人来决定国家的命运,国家命运必须由制度来掌握,依法才能够保障一个国家的长治久安。在一开始的时候,我们提出的目标就是十六个字: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这十六个字可以说在这三十多年来,进展

还是蛮大的,第一个目标我们大体达到了。有法可依,原来我们没有多少法,现在法律制度比较完善了,或者说原定的目标到2010年,我们国家能够建立一个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上做到了。 但是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这三个方面,现在离我们的目标还相差甚远。为什么说相差甚远?就是人治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人治之所以不能够彻底解决有三个原因: 原因一:执法是在人,是靠人的意志。有了规则还是要靠人去执行,但在现实环境下,有了法律我们就必然会出现一些潜规则,有了政策就必然有一些土政策。 因为法律太刚性,法律是一个条文,条文是不能够轻易改变的。所以有的时候就出现法律规定已经过时了,很不合理了,你执行不执行呢?合法,但可能不合理。我们现在无

2020年整理中国法制建设现状分析.doc

中国法制建设的现状分析法制建设是一个与时俱进的事情,是与当前社会与道德对比相适应的,也是我国当前的现状和道德的体现。一听到法制,似乎就感觉与我们大学生还很遥远,其实他离我们很近,并且今后的法制建设还需要我们这一代人去更好的去完善。 我们的法制建设起步较晚,从无到有,所表现出的问题很多。主要的问题是受得的社会人情世故的关系太多了。通过上思修课才了解到,我国现在相对较成功的一部法律婚姻法还算完善。现在的单亲家庭虽然最近一段时间增长趋势较快,但都表现在相对的大城市,相对的绝大多数人还是遵纪守法和伦理道德的,在我们大学生的眼里,就是不说法制,在伦理道德上也说不过去。 当前社会的矛盾,作为大学生的我来说,有一部分法制还不完善,所指定的法律条例还不能预先制定。一旦引起社会的公愤才去修订,一旦引起社会的公愤,就是修订完后,照样会有许多类似的事情发生。就像前几年的金融危机一样,发生了才去限制,才去修订相关的法律。最严重时还是当前的酒驾事件,引起了社会公愤才去修订法律。在修订前经过了多少次的醉酒驾驶,经历了多少严重的交通事故,又放过了多少个狂妄之徒,造成了几死几重伤,不说判死刑无期...造成了多少个幸福的家庭被毁,就这从道德上讲这也不是肇事者一个人判死刑就能解决的。可是,修订前的交通法没有相关规定的条例。但是引起社会公愤后修订的交通法又有多大的约束力呢?就看最近一年的数据,酒后驾车发生的案例不止十例八例吧?这可是交通法明文规定酒

后驾车直接触犯法律的,还是有很多人宁愿触犯法律去祸害幸福的家庭,最为狂妄的就是当前的“官二代”,“富二代”了,不是有钱就是有势,有钱的用钱压,有势的用权压,本来判死刑的成了无期,无期又成了有期,最后竟然赔赏点钱就无罪释放了,有些死者家属宁不要钱也要令肇事者受到法律惩罚,以免以后又破坏别的家庭,但是交通法上还是又漏洞,让肇事者免过一劫。这样的社会矛盾就需要相应的调整法律,法律才是统治社会和每个公民的最佳武器。法制建设必须与时俱进,实时更新,以适应当前社会的需要。 如果从我国法制和道德相结合的发展情况上看,以我大学生的角度上看还是挺不错的。都说西方国家的人几乎不闯红灯,而中国人在没有管束的时候闯红灯是习以为常的,但是在我看来最近几年我们的国家总体素质也有了明显提高,做的一点也不比他们差,也基本上都做到了红灯停,绿灯行的原则。包括行人或开车,有些闯红灯的也基本上是有权有势的更主要的是没有道德意识的,还有一些就是年纪大的老爷爷老奶奶,法律意识不是很好。闯红灯也应是触犯相关法律的,不管是行人还是开车,只要是闯红灯都应严格执行管理,这样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好,法制建设才能更加健全。 我国的行为约束现在最主要的还是依靠伦理道德,一个人的行为首先是要对自己负责,其次是要为家庭负责,最后也要为社会负责,绝不能给国家和祖辈丢脸。都属我们的国家是东方圣地,礼仪之邦,在道德行为上绝不能给国家蒙羞。所以从古代起就受到孔夫子的影响非常重视伦理道德,故有古训“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可以看

我国依法行政的现状与对策探析

我国依法行政的现状与对策探析 现代行政管理,必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行政”执行的状况如何,关系到整个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对我国依法行政的 现状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和分析,并尝试着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措施。 标签:依法行政;现状;对策 依法行政是我国的治国方略,是法治的关键和核心,其目的在于合理配置行政权力,有效规范行政权力的运作,从而为公民权利的行使提供充分的保障,实现公平、正义、自由、秩序等价值目标。然而二十世纪以来,行政权在很多国家的权力结构中极度扩张的事实不断提醒人们,对行政权力的制约是国家权力制约 的重中之重。 1 依法行政的内涵及其基本要求 所谓依法行政,是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的有效管理活动。它要求一切国家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都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充分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行政职能。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更不能非法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行政的范围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都要依法进行,其核心是行政执法,因为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对管理对象采取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为,最容易侵犯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如下: (1)合法行政。行政機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2)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对象,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 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中国当前法制建设现状

中国当前法制建设现状、问题及对策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是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邓小平提出来的,其基本内容以十六字予以概括,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由此可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得到国家根本大法的保障,法制建设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而使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得到国家根本大法的保障。至此,中国在经历了两千年的人治之后,终于抛转航舵,朝着法治的目标迈进。然而,回顾建国以来中国法制建设所走过的曲折历程,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这仅仅只是个良好的开端,面向新世纪的中国法治依然任重而道远。 一、新中国法制建设的曲折历程 在中国,现代法治思想是在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础上,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西方各国法治化道路的成功经验,总结我国法制实践中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逐渐确立、发展起来的,其间经历了艰难曲折的历史进程。建国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经历了曲折、复杂的发展历程,可概括为以下五个阶段:第一阶段:法制初建时期(1949.10—1956.9) 这一时期是我国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在全国范围内开始了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首先表现在立法工作取得巨大成就,制定和颁布了《婚姻法》、《土地改革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并于1954年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根据宪法,国家先后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的五个组织法等基本法律。在法制原则和制度建设上,确立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等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和公开审

八下道德与法治知识要点

八下道德与法治知识要点 第一单元坚持宪法至上第一课维护宪法权威 1、1公民权利得保障书 1、1、1国家权力属于人民 1.我国宪法得基本原则就是什么? 我国就是人民民主专政得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得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我国宪法就是如何确保人民当家作主权力得? (1)宪法确认我国国家性质,明确人民当家作主得地位。(2)宪法规定得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奠定了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得经济基础。(3)宪法规定得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明确了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得基本途径与形式。 (4)宪法规定广泛得公民基本权利,并规定实现公民基本权利得保障措施。 (5)宪法规定国家武装力量属于人民。 3.宪法对我国得国家性质就是如何规定得? 我国宪法第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就是工人阶级领导得、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得人民民主专政得社会主义国家。” 4、青少年如何在日常生活中“践行宪法”? 要依法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担当起国家主人应尽得责任。 1、1、2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 1.人权得实质内容与目标就是什么? 人得自由、平等地生存与发展。 2、人权得特点:广泛性、公平性、真实性 3.我国享有人权得主体有哪些?受宪法保护得人权内容有哪些? (1)包括我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等。不仅保护个人,也保护群体。 (2)宪法保护得人权得内容也很广泛,既包括平等权与人身权利、政治权利,也包括财产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等经济、社会、文化方面得权利。 3.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得措施? 总要求:各级国家机关树立尊重与保障人权得理念,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与自由。 具体要求: (1)尊重与保障人权就是现代法治国家立法活动得基本要求。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得广泛得基本权利,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公民享有得各项具体权利,规定了侵害权利得法律责任。(2)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树立尊重与保障人权得意识,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3)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依照宪法与法律得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保护公民得各项合法权益。 4、努力将人权理想变成现实,国家应该怎么做?国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形成全民守法得氛围与习惯,努力将人权理想变成现实。 1、2治国安邦得总章程 1、2、1组织国家机构 1.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得关系就是怎样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2.除人大这样得权力机关外,我国还有哪些国家机关?它们与权力机关得关系就是怎样得? (1)我国还有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2)这些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试析中国法治化困难与对策

试析中国法治化困难与对策 导读:本文试析中国法治化困难与对策,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内容提要:法治是一种“法律至上”、“法律主治”的社会状态。伴随着改革开放,中国开始 了法治化的进程。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公民权利开始愈来愈多的受到关注、执法队伍执法能 力的不断提高等都是法治化建设的成果。但是中国法治化仍然困难重重,进一步建立完备的法 律体系、完善相关理论,培养全民的崇高的法律意识,加强国家整体建设是克服法治化遇到的 困难的必要选择。 关键字:法治中国法治化法律制度法律意识 一. 对法治的理解 法治最早出现于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322)的《政治学》一书:“法治应包 含两个重要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 的法律。”在这里,亚里士多德强调实现法治的标志是服从法律,而法律也是正义的法律。否 则,即使有法律的统治,也非实质意义上的法治。从这个原始的

法治概念出发来给法治寻求定 义则可得:法治是指存在于法律是正义的前提下的一种“法律至上”、“法律主治”的社会状 态。 为更好的理解法治,有必要明确法治、法制及人治的关系。 1. 法制与法治 法制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法制与法治同义,指的是法律成为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 分,发挥着管理人们日常生活的作用,而且人们自愿接受法律约束的社会状态。不过,广义的 理解随着法治一词的盛行已很少被使用。人们现在讲法制更主要是狭义层面的理解,即完整的 法律规范体系,健全的法律运作机制以及相关的保障制度。本文中的法制也是狭义的理解。 在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论述中,就认为法治的前提基础条件是“良法”。因此,完整的法律体 系,规范的法律运作机制是法治的前提保障,能够促进法治的实现。实现法制是法治的前提。 在我国,一直强调中国法治化的首要任务是建设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 2. 人治与法治 人治与法治问题,中国儒法两家争论了2000多年,但给人治、

中国基层法治建设现状

中国基层法制建设现状分析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国家大力开展经济建设,虽然与此同时法制的建设也在有序的进行可是由于过于重视发展经济,法制建设的重要程度在人们的心中也就不那么重要,再加上中国长久以来的人治观念较为严重更加一直了中国法制建设的进程,更为重要的基层法制建设也就变得更加缓慢。但由于近年来经济发展过快导致法律事件的发生更加频繁,中国基层法制建设的现状也就变得更加令人关注,在基层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应如何应对问题也就变得极为重要。 基层法制建设现状分析 中过基层法制建设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远比人民群众在使用法律和法律观念淡薄要重要的多,但于法律体系相比人民的法律意识也是不可忽视的,在佘祥林的案子中足以看出磁层法制建设遇到的问题远比我们想象中严重的多。 1994年4月12日佘祥林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京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4月28日经京山县检察院批准逮捕。1994年10月13日原荆州地区中级法院一审判处佘祥林死刑,佘提出上诉。1995年1月6日湖北省高级法院作出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1995年5月15日原荆州地区检察分院将此案退回补充侦查。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佘不服提出上诉,同年9月22日,荆门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佘

祥林被投入沙洋监狱服刑至2005年。 佘祥林杀妻案重审作出无罪判决,佘祥林在蒙冤狱11年后,终获自由,这个令人欣慰的案例在重审中,正义还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由于媒体及时报道,佘案平反的每一个进展都展示在众公面前,司法的公正公开不仅确保了正义的实现,也展示了司法的光明。 佘祥林杀妻案说明我国的基层法律制度存在较多的问题。 (一)公民法律素质有待提高 基层群众大多数文化水平较低,民主法制意识欠缺,法治观念淡薄。有的人在自身合法权利被侵害时,不能正确反映诉求,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权,要么浑然不知,以“法盲”形态出现;要么畏于权势,忍气吞声;要么置法律而不顾,“以暴制暴”,导致违法犯罪。 (二)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速度较快,截止2010年,已颁布法律236部、行政法规690个、地方性法规8600个,基本建成法律体系。但部分法律质量不高,效果不佳。 (三)实施法治不够彻底 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权力机关其实际权力并未完全到位,立法机关在行使立法权的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权力资源和程序保障。 (四)封建思想观念根深蒂固 长期以来,中国社会存在“官从政法、民从私约”传统习惯。一些基层干部“重人治、轻法治”。程序意识淡薄,忽视行政权力的规范运作。

2017考研法理学基础知识要点整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2017考研法理学基础知识要点整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法作为现代社会的控制装置,既不是一个简单的理念,也不是一个容易实现的标准,更不是诱人动听的标语和口号,而是建立在各种理由基础之上的许多原则和前提要件的有机体。法治的生成与发展有其依赖的社会土壤和一定的制度环境,其实现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过程。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可以分为制度条件和思想条件两个方面。 1.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制度条件: 首先,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有完备的法律和系统的法律体系。 其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具有相对平衡和相互制约的符合社会主义制度需要的权力运行的法律机制。不能对权力进行有效约束的国家,不是法治国家;不能运用法律约束权力的国家,也不是法治国家。 再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有一个独立的具有极大权威的司法系统和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社会主义法律的尊严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法院的工作来维护的。如果法院、法官不能独立作出判断,如果判决可以不执行,那么,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也就不复存在。 最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有健全的律师制度。依法治国,并不等于人人皆知法律、精通法律,这也是做不到的。全面依法办事的法治国家必须具有一个能够造就优秀律师并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律师制度。这个律师制度必须能够保证律师在工作(包括调查取证、出庭辩护)中受到尊重,使律师成为维护法律的重要力量。 2.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条件。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条件是指,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人们普遍对法律的观点、认识应该达到的规格和标准。其内容包括: (1)法律至上。法律至上是指法律在社会规范中具有最高权威,所有的社会规范都必须符合法律的精神。我国社会生活中,民间社会的行为传统上、习惯上更依赖伦理规范的调节;正式制度化的行为,尤其是组织化的管理行为,则更依赖组织内部的规章制度和领导意见。本来伦理规范是不具有外在强制性的,但是由于正式制度本身的非规范性因素,导致伦理规范凭借国家强制实施。因此,国家生活中,形成了规范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的多重化的现实,而且这些行为规范还都具有强制性,造成民间行为和国家行为的混淆,公私不分。法律至上则能够维护中央和国家统一领导的权威,又能够使每个人享受到法治社会的公民自由,从而最大限度地调动个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权利平等。权利平等是指全社会范围内人们的平等,就是承认所有的社会成员法律地位平等。以往法律界有一种观点,认为平等仅仅指法律实施中的平等,不包括立法中的平等。实际上,权利平等是平等权的核心,立法不平等就不会有法律实施的平等。法治国家的平等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平等,是反特权的平等,是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平等。因此,离开了权利平等,就不是法治国家了,而是特权化的封建性质的国家。 (3)权力制约。权力制约是指所有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公共权力(主要是国家机构的权力),在其运行的同时,必须受到其他公共权力的制约。权力制约是相对于权力至上而言的,而权力至上的思想根源则是“为政在人”的贤人政治观念。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强调领导干部的自身道德素质和修养的完善,把国家权力的良性运行完全或主要寄托在掌握权力者个人的道德品质上,这是非常靠不住的。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我们过去发生过的各种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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