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民法典的精神与特征 个人博客

法国民法典的精神与特征

一、 法国民法典的立法精神

1、法国民法典是革命的产物

18世纪与19世纪之交,在中欧和西欧生效实施的诸大法典编纂中,《法国民法典》无疑以其思想意义和历史上的扩散力而占有最重要的地位。跟1794年《普鲁士普通邦法》和《奥地利普通民法典》相比,《法国民法典》同样也是以启蒙运动和理性法所确立的信念为基础的,即一种理性的社会生活秩序的基础或许可以通过一种全面的法律规则的新秩序予以有目的地奠定。尽管《普鲁士邦法》在许多方面具有启蒙思想的烙印,然而它实质上终究还未摆脱弗里德里希国家制度的等级结构;《奥地利普通民法典》强烈地焕发着启蒙运动的理想主义和理性主义的精神,然而它毕竟是超越了社会现实。而且这两部民法典都是由开明的当权者制定的。而在法国民法典,是市民阶层通过革命的颠覆清除了旧王朝过时的各种社会制度,从而在市民的法律权利平等原则基础上建立了国家,并基于此特定的情况最终完成了一部法典的编纂,它反映了自由与平等的革命需求。只是在法国,法典的编纂才产生于革命运动的热情;也仅仅是在法国,社会现实与以社会形态为基础的法律才在达到了完全的重合。

2、法国民法典的保守主义倾向

对于同时代的人来说,《法国民法典》颇似一项革命的创作,但是进一步的考察却表明,这部法典在很大程度上仍立足于保守主义和传统法律制度的基础之上的。民法典确认了:平等的遗产分配原则,缔结婚姻的彻底世俗化,封建土地税赋的完全取消,委托财产代位继承的禁止等等。但是它也确实缓和或废弃了其中的许多规定,因为人们认为这些规定使“过渡期法律”走得太远了。(例如,虽然离婚是允许的,但是必须经双方同意;遗赠和赠与自由必须在“处分额”范围之内;结婚自由须得到双亲的同意等等。)

3、协调成文法与习惯法之间的关系

在解决成文法与习惯法之间的协调这个难题时,充分表现了民法典编纂者们的观察力与机敏灵活,从而完成了一种理智,平衡的调和。例如,全部合同法几乎完全来自成文法(罗马法);而习惯法(尤其是巴黎习惯法)在家庭法和继承法中得到体现。

4、自然法思想对法国民法典的影响减弱

《法国民法典》以自然法构想为基础,即存在着独立于宗教信条的个人自治的自然原则,由此而派生出法律规范制度。然而,自然法思想对法典的影响在法典的制定过程中或多或少地减弱了。

5、法国民法典的连续性

《法国民法典》的思想与概念虽是18世纪启蒙运动的自然法思想的产儿,但

对于历史连续性价值的关注却在法典的实际草拟中占了优势。这部对于许多同时代的人来说,似乎还是“对革命的反动的法典”,由于它的节制精神和智慧,使它得到后世赞誉。

二、《法国民法典》的特征(立法技术)

1、法官在法典关系中的地位

关于法官在与法典的关系中占有什么样的位置,一种过分夸大分权的理论的学说主张:应收回法官发展法律的权力,并通过面面俱到的法典编纂使他只能是机械的法律运用者。《普鲁士邦法》受到这一思想的影响,而《法国民法典》采取了一种较为明智的方针。法律规定:“当法院认为有必要解释一项法律或制定一项新法时,必须请求“立法会议”;但是反对者认为:立法者的任务应当是制定一般的行为规则,假使它在解释问题的裁决中介入个别私人间的诉讼,那么就会造成立法者尊严受影响、立法工作负担加重、法律制作的质量下降以及诉讼过程延长等结果。因此《法国民法典》第4条规定:“法官如果以法律无规定或不明确或不充分为由拒绝依法判决,那么他得因此而负责任。”可以推断出是允许法官发展法律的。

2、避免了过分冗赘琐细

《法国民法典》还避免了过分冗赘琐细的危险。法典编纂者认识到:立法者即使尽其最大想象力也不能认识到所有问题的案件类型并予以判断,因而有必要给司法判决留有余地,即法律在不可预见的个别情况下的具体化和它对变化的社会需要的适应是法律适用者的任务,法典应留一些空隙让经验去陆续填补。因此,《法国民法典》采取压缩方式编纂法典。最著名的例子是,《法国民法典》1382条-1386条,这5条简括的一般规定概括了全部法国侵权行为法规范。因为1804年工业革命起步伊始,意外事故救济的社会问题远没有像今天如此重要。由于《法国民法典》的法律条文的构成常常是不精确的,有缺漏或模棱两可,并且远远不能像接受了学说汇纂派遗产的《德国民法典》那样做到术语的精确,故给司法判决的解释工作提供了余地。

3、在风格语言方面堪称典范

与上述情况相反,在风格和语言方面《法国民法典》堪称杰作。其表述的生动明朗和浅显易晓,司法技术术语和没有交叉引用都颇受称赞,并且因此对法典在法国民众中的普及作出了实质性的贡献。

4、法国民法典的结构

《法国民法典》的结构如下:导言仅包括6条;第一编是“人”;第二编“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限制”;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毫无疑问,《法国民法典》三编制的结构难以令人满意。例如,夫妻财产法与第一编的婚姻法连结颇不严密;继承法是否应

当归于第三编财产法或家庭法还是完全用特别一编予以阐述?认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是一种特殊的所有权取得的看法也不妥当。因此,普朗尼奥尔说第三编完全是异类题材的大杂烩。

三、法国民法典的发展(修订)

最初编纂的民法典是市民等级(第三等级)的法典,他们在法兰西大革命中与旧王朝的封建统治阶级进行了成功的斗争,随后又在拿破仑倒台以后的王朝复辟中达到日益成熟和自觉并具有政治影响。因此,民法典编纂者心目中的,给民法典的风格以烙印的理想形象是有产者的市民阶级的理想形象;他们有识别力、明智、敢于负责,同时也精通本行和熟悉法律。市民存在的基础在于个人自由,特别是从事经济活动自由的保障相对所有权(主要是土地所有权)的保障。所以《法国民法典》的债法中始终贯穿着“契约自由原则”,这一原则几乎完全不受强制性法规的限制。根据市民的责任自思想,过错责任原则成为侵权法的基本原则。《法国民法典》的家庭法仍反映出家父权下的家庭状况,继承法中对既得家庭财产利益的赠与自由与遗嘱继承自由也有极大的限制。

自拿破仑时代以来,法国经济、社会和家庭已发生了巨大转变,《法国民法典》何以至今仍在法国无可争议地有效?一部200年前生效的法典何以能历经两个世纪的政治经济和社会风暴而犹在?

1、对法律条文的修改

法国立法者曾在许多领域对《法国民法典》的条文作了修改,从而使之不断地适应变化着的社会现实,尤其是在家庭法和继承法方面。例如,家父权一步步地受到限制,已婚妇女的行为能力得到认可,妻于夫死后所享有的继承方面的地位亦得到改善;非婚生子女也被赋予向其父请求抚养和承认的权利。同样,立法者在契约法方面也对这部民法典的规定作了普通的补充和修订,无限制的订立和设立契约的自由在今天已不可能。

2、司法判例

除了立法者以外,首先是司法判例使该民法典的规定与现代社会的需求相适应,同时,司法判例又通过解释对这种社会需求予以发展补充或限制,阐发旧的法律思想,又提出新的法律思想,于是法院减轻了负担。例如,法国判例发展了事故法充分考虑了现代高技术社会中的特殊危险;在劳动法方面,法院发展了有关雇工和职员之社会保护的规定,判例还发展了“滥用权利理论”。发展了保险契约的规定和“不当得利”学说。在家庭法和继承法领域,司法实践同样起了绝对重要的作用。

3、法律学说

随着法典编纂的成熟,法律学说对于完善法国民法的意义增大。“自由科学研究学派”,给法官以一种与法典条

文相对立的地位并要求它不仅考虑逻辑与体系的关联,而且还要首先考虑到发展着的社会需要,涉及交往领域的惯例与习俗以及社会学和比较法学研究的种种成就。

对《法国民法典》根本改革的失败后,法国的立法者转而以其民法典的局部改革为满足,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夫妻财产法,收养法、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和无行为能力的法律规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