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为什么国家主权高于人权

试论为什么国家主权高于人权
试论为什么国家主权高于人权

试论为什么国家主权高于人权

主权是一个国家的灵魂,是国家最主要、最基本的权利,是国家所固有的,并非由国际法所赋予的。是国家最本质、最根本的属性,失去了主权,一个国家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根本。我认为一个国家必须要有足够强大的独立主权,才能让人权得到有效的实施和保障,主权是一切人权的前提。

什么是主权?主权,即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让予。主权是国家最主要、最基本的权利,是国家所固有的,并非由国际法所赋予的。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只是对这一权利予以确认和保护。主权作为国家的固有权利,表现为三个方面: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和防止侵略的自卫权。所谓对内最高权,是指国家行使最高统治权,国内的一切中央和地方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都必须服从国家的管辖;还指国家的属人优越权和属地优越权。所谓对外独立权,是指按照国际法原则,在国际关系中享有独立权,即独立自主地、不受任何外力干涉地处理国内外一切事务,如国家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根据本国的情况,自由选择自己的社会制度、国家形式、组织自己的政府、制定国家的法律、决定国家的对内对外政策等等。这就是国家行使主权权利的自主性和排他性。所谓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而进行国防建设,在国家已经遭到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时,进行单独的或集体的自卫的权利。

什么是人权?人权,通常是指国际法和国内法规定的,个人为维护其尊严所必要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公民和政治权利。人权从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第一次提出人权概念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为止,人权都具有国内性,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本质上属于该国的主权和内政。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对人权的肆意践踏和破坏,国际社会才对人权问题给予广泛的关注。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一次将“人权”规定在这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宪章中,并将尊重全体人类的人权及基本自由作为联合国的一项宗旨。特別是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通过,将人权正式纳入了国际法的范畴。人权即人依照其本性应当享有的权利,这种本性指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当我们弄清了人权和主权的基本含义后,便可试着理一下人权和主权的主次关系。

从正面论证主权高于人权,一、人权应该在主权的前提下才有意义有保障,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权利跨越主权对别国人权指手画脚,那是违背国际法的,是错误的。我们知道世界上只有安理会有权对他国派出军队进行维和。二、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或基本保障。国家主权反映并保护人权的基本要求和内容。一个丧失了主权的国家的人民,是没有什么“权利”和“自由”可言的,只能沦落为在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统治之下的“二等臣民”甚至“三等臣民”,甚至连起码的生存权也得不到保障,古今中外的事实都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纵观历史,没有哪一个国家在主权丧失的前提下为其人民提供了健全的人权保障。三、当一个国家的人权遭到其他国家损害践踏时,特別是受到其他国家、民族的侵略时,只有主权国家才可能利用国际法积极开展外交斗争,揭露他国的违法和违犯人权的行为,争取世界人民的支持。因此,人权绝对不能离开主权,否则便成了无源之水,没有主权的人权只是空话。

从反面斥责从反面驳斥人权高于主权的理论,“人权高于主权”论 ,也叫“人权无国界”论 ,它是近年来美国等西方国家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人权理论 ,是西方人权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种理论认为 ,人权是人类社会

最基本的权利 ,当今世界全球化、一体化的发展已使各国不能独立地应付和解决其政治、社会、经济等问题。同样在人权的问题上也必须超越民族和国家的限制,由国际社会主持公道 ,对任何否认和违反这些权利的国家、民族 ,国际社会有权利对其实行干涉或制裁。

强调“人权高于主权”这层美丽的外衣,维护某个国家的人权免受或拯救压迫,国际社会或其他国家对该国进行军事介入的观点,忽略人道主义干预的复杂和国际社会的现实。人道主义干预即采用武力捍卫一个国家人权的军事运动,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不仅涉及到主权原则和人权原则的矛盾,也涉及人权原则和和平原则的冲突。《联合国宪章》规定了“维护世界和平及安全”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但也规定了“受到武力时单独或集体自卫”或“安理会在国际和平和安全受到威胁和破坏时,根据《宪章》第七章授权的军事行为”这种动用武力的例外。这两种情况虽没有直接规定人权问题,但在人权受到严重侵犯的情况可认为对国际社会的威胁,由此产生武力。但问题在于,由于受历史传统,文化背景,政治,经济发展的影响,各国的人权保护程度并不相同,如何衡量人权受到严重的侵犯,才能保障公正?现实的国际关系中,“保护人权”往往成为强国推行自己的政治模式,输出自己的价值观念,追求自己的利益,推行霸权主义的工具。其结果是,人权不仅没有得到促进,正常的国际秩序和世界和平却遭到了破坏,人权遭到了更加严重的践踏。例如,1999年3月起,以美国为首的北约,以维护世界秩序为借口,发动了科索沃战争,在未经联合国授权的情况下,对一个主权国家肆无忌惮地进行了长达78天的狂轰滥炸,其轰炸目标也步步升级,不仅由军事目标发展到非军事目标,而且丧心病狂地轰炸了我国驻南联盟使馆。2001年10月,美国以反恐为理由发动的阿富汗战争,至今已经导致阿富汗平民伤亡3万余人。这些都是国际关系史、外交史、战争史上罕见的残暴行径,是对尊重国家主权和互不干涉内政等国际关系准则的粗暴践踏。

因此 ,我们可以得出结论 , 人权高于主权”论这个判断是错误的。人权问题本质上是属于一国内部管辖的问题,尊重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别国内政是公认的国际法准则,适用于国际关系的一切领域,自然也适用于人权问题。人权的实现必须以独立完整的国家主权为根本前提和保障,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国家是属于一国人民的,国家主权是全体国民的集体人权。一个国家没有了主权,所在国家的人民也就失去了基本的人权。在没有独立完整国家主权的旧中国,在自己国家的土地上,曾经赫然写着“华人与狗不得入内”的牌子,哪里还有什么所谓的人权可言!中国和发展中国家的人民都曾经历过这样“没有主权就没有人权”的苦难历史,也共同走过了首先要争取独立完整的国家主权,才能够获得基本人权的奋斗历程。

从国家历史阶段的情况分析,当一个国家处于被侵略占领或殖民地地位时,主权(即人民的权力)已被占领当局或殖民当局完全剥夺。此时,国家、人民、个人均处于被侵犯和压迫的地步,个人因此无人权可言。没有了主权,就失去了人权的基石,人权的迫切性自然要让位于主权的迫切性。当人民的权力(主权)已被剥夺,那人民的元素即千千万万的个人的权力也同时被剥夺。此时的首要任务是人民争取主权(人民的权力)的拥有和完整,而人权(个人的权力)则处于从属次要的地位即主权高于人权,或者说主权为主、人权为次;主权为先、人权在后。

当一个国家受到外来威胁时,主权必然同时受到威胁。为了顺利化解外来威

胁,保卫主权,部分人权必然受到限制,国家和社会是可以承受的,因为主权受到威胁时,人权也不可避免地面临不稳。也就是说,国家进入主权优先、人权受限时期,但同时要警惕执政集团以维护主权之名行剥夺人权之实。

当一个国家处于完全独立、主权完整时期,人权(个人的权力)便上升到优先和中心地位,显得非常重要。主权(人民的权力)得到实现,不论是否民主政体,执政集团已获得了主权的行使权和执政权,人权有可能受到威胁的危险便实实在在地凸现出来。主权虽然是人权的基石,但掌握基石的并非人民,而是执政集团,。为了保障人权、防止执政集团出现一切侵害、压迫、剥夺人权的行为,就必须用制度、制衡机制、监督、惩戒制度来约束限制执政集团。因此,主权是国与国的关系,人权是国家内的关系。适当限制主权,不代表人权高于主权,而是,主权通过限制维护人权。

总之,“没有主权就没有人权”是不容置疑的真理。对于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而言,以实际行动切实维护国家主权,在独立完整的国家主权保障下,才能实现真正的人权。

超星尔雅大学生公民权与人权教育参考答案

1 公民在英语中最早的意义是()。 A、市政团体的成员资格 B、贵族 C、城市 D、自由城市 我的答案:A 得分:25.0分 2 古希腊社会中,不可以被称作公民的是()。 A、父母是公民的人 B、工匠 C、奴隶 D、佣兵 我的答案:C 得分:25.0分 3 ()开启了人权时代的序幕。 A、专制王权国家的出现 B、资产阶级革命 C、文艺复兴 D、启蒙运动 我的答案:D 得分:25.0分 4 即使现代西方社会公民的身份是平等的,但仍然存在着权利的不平等。()我的答案:√得分:25.0分 1 胜雅律认为,世界人权的发展以()的发表为标志。 A、《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B、《国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C、《世界人权宣言》 D、《联合国宪章》 我的答案:C 得分:20.0分 2 启蒙思想家认为,国王的权力来自()。 A、上帝 B、所有人的权利 C、自然 D、血统 我的答案:B 得分:20.0分 3 启蒙思想家眼中的人民是什么样的人?() A、全体国民 B、有身份的人 C、有财产的人 D、有发言权的人

我的答案:C 得分:20.0分 4 法国《人权宣言》颁布之后,根据人生而平等的原则,人人都享有平等的权利。() 我的答案:×得分:20.0分 5 康德认为,国家的不断发展会使公民权利间的差距不断缩小。() 我的答案:√得分:20.0分 1 《美国的民主》是()的著作。 A、托克维尔 B、胜雅律 C、马歇尔 D、杜波依斯 我的答案:A 得分:25.0分 2 马歇尔认为西方公民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其中第二个阶段是()。 A、公民权利发展阶段 B、私有权利发展阶段 C、政治权利发展阶段 D、社会权利发展阶段 我的答案:C 得分:25.0分 3 美国妇女争取权利是在黑人争取权利之后。() 我的答案:×得分:25.0分 4 二战以来,美国工人罢工逐渐减少,主要是因为他们能在法律的范围内寻求权利的平等。()我的答案:√得分:25.0分 1 公民权利的三大差别不包括()。 A、人权理想与公民权现实的差别 B、各国公民权之间的差别 C、各国人权的差别 D、各个国家内应有的公民权利和实际公民权利的差别 我的答案:C 得分:25.0分 2 现代人在废除奴隶制后,还要破除的三个偏见不包括()。 A、妇女 B、奴隶主 C、种族 D、肤色 我的答案:A 得分:25.0分 3 公民权高于主权,主权高于人权。() 我的答案:×得分:25.0分

民族自决权,人权与主权

民族自决权,人权与主权 当前的科索沃危机,是前南斯拉夫解体危机的延续和最新表现。因此,分析科索沃问题及其对今后国际关系走向的影响,不能不深入研究南斯拉夫解体过程。本文将着重探讨“民族自决权”问题,因为前南斯拉夫内外政治势力均以“民族自决权”为南斯 拉夫解体的依据。同时,“民族自决权”这一概念的理论演变(即从强调“对外自决”转到强调“对内自决”),为北约国家提出“人权高于主权”论奠定了基础。 在展开论述之前,我先回应一种可能的意见。这种意见认为,在“强权即公理”的时代,认真对待民族自决权,人权和主权等理论问题,未免过于学究气。但在我看来,由于世界各核大国都具有“第二次打击能力”,21世纪的国际关系不会完全恢复到19世纪的“强权即公理”,因那样无异于人类的集体自杀。18世纪英国哲人休谟的如下名言依然适用,甚至更加适用于21世纪:

少数人统治多数人之迷,不在前者的暴力,而在后者接受了前者创造的公共舆论。换言之,北约对南联盟的轰炸,不仅是“武器的批判”,而且更是“批判的武器”-----即 以“人权高于主权”理论来构建“世界新 秩序”。 然而,有效的“批判的武器”非能一蹴而就,在人权和主权两个概念之间架起桥梁,经历了长期的理论与实力的较量。其间,“民族自决权”这一概念发挥了关键的链 接作用。 最先在国际社会提出“民族自决权” 概念的是列宁。1916年3月,列宁发表“社会主义与民族自决权”一文,指出世界各民族均应享有决定自身命运的权利,被压迫民族应从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宗主国中解放 出来。列宁虽未明确说“民族自决权”要求“民族”与“国家”一一对应,但从日后苏联宪法赋予各加盟共和国“退出权”来看,列宁的确认为每个民族均有建立自己国家 的权利。相反,美国宪法则未给予各州“退出权”。

一、公民权和人权的历史和有限性

人权法 题目:人权与其它权利之主要谈论人权与公民权 学号:201410524 姓名:熊印莹

人权与其它权利 ——主要谈论人权与公民权 一、公民权和人权的历史和有限性 历史上,公民作为概念和现象的出现都远早于人权。在希腊文中,公民(polite)一词就是由城邦(polis)演化而来,意为“属于城邦的人”。按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凡有资格参与城邦的议事和审判事务的人都可以被称为该城邦的公民,而城邦简而言之就是其人数足以维持自足生活的公民结合体”。简单地说,公民身份确定哪些人是、哪些 人不是某一社会共同体的成员;公民权利主要指参与社会共同体政治,并分享相应的好处和承担有关的义务。在雅典,非公民(metics)指为了“寻求经济机会”来到雅典的外邦人,他们没有公民权利,但有义务协助公民保卫城邦。古希腊各城邦公民的实际情况远比亚里士多德关于公民的定义要复杂。有的城邦,工匠和佣工不是公民,外邦人不是公民;而在别的城邦,这些人有可能是公民;有的城邦要求公民的父母必须是公民,甚至公民的上几代都必须是公民;有的只要求公民的母亲必须是公民。一般情况下,奴隶、儿童和妇女都不是公民。亚里士多德先后在雅典生活了三十多年,因他是外来者,始终不是雅典

公民。有学者总结说,“谁是或谁不是公民,取决于而且只取决于法律。……实际上所有的公民都是…造成的?而非…天生的?”。 到了罗马帝国时代,曾作为古希腊公民标志的政治参与权逐渐消失了,罗马帝国公民只是一种相当于专制国家的臣民身份。如一位学者所言,“罗马由共和国变成帝国之后,你服从国家,国家提供什么 来酬报你,愈来愈不清楚。共和国极盛时期,罗马人视共和国的胜利为他们的胜利,以其法律为他们的法律。当罗马人是有意义的。罗马的人民与元老院有同样的权利认为这个城市是他们的城市。扩张与帝国改变了一切。当罗马人不再有非常切身的意义”。 古代的公民身份随着城邦和罗马帝国的衰落,逐渐消失在中世纪,被享有封建权利和义务的层层依附关系所代替。在王权和神权双重影响下的中世纪,世俗的和在一定范围内平等的公民观念很难得到发展。简单地说,封建社会成员之间是一种建立在封土制基础上的人身依赖关系。真正的君主与臣民的关系是在中世纪后期绝对君主专制时期才形成的。不过古代公民传统并没有完全湮没,它们在意大利北部和德国的一些城市中,以市民或行会会员资格的形式保留下来。 在17—18世纪西欧出现绝对专制王权国家后,即王权短暂地战胜了割据的封建领主后,城市市民和农村的农奴都成为国王的臣民。这成为现代民族国家的基础。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和自由民主观念的影响,一些尊崇“主权在民”原则的国家诞生了。在这些国家中,因为王权被推翻或被削弱,臣民都成为了国民,或广义的公民。这里广义的公民是指,虽然他们不再是封建王国的臣民,但最初能真正行使

国家主权和人权

国家主权和人权 王叔良原载《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96年第1期人权,作为一种概念和口号,可以追溯至近代资产阶级为反封建、反神权而提出的启蒙思想和革命理论,而作为一种国际法上调整的对象,则还是现代,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出现的新现象。随着时代的进步、情势的变迁,人权问题在国际关系中正日益成为各国关注和斗争的焦点,对传统的国家主权原则构成了新的挑战,给国际法提出了新的研究领域和课题。 一、人权概念的国际差异 什么是人权?最简单地说,就是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或曰“人的权利”。 人权属于历史的范畴。有的学者认为人权思想的产生,可以追溯到很早的历史时期,但现在一般认为,人权的概念是17至18世纪的欧洲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统治中首先提出来的。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了真正现代意义上的人权观念。恩格斯指出:“一旦社会的经济进步,把摆脱封建桎梏和通过消除封建不平等来确立权利平等的要求提到日程上来……,这种要求就很自然地获得了普遍的、超出个别国家范围的性质,而自由和平等也很自然地被宣布为人权。”〔1〕在资产阶级高举人权旗帜反对封建专制取得革命胜利后,便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将这种观念肯定下来,从而完成了将人权由一种思想转变为国家法律的历史进程。然而,由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的,资产阶级法律的中心内容便是维护财产的私人所有制,“……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2 〕。这无疑贬损了资产阶级所特别强调的人权并为之奋斗的这一目标的价值。 人权理论在此后两百多年时间中不断得到充实和发展,特别是马克思主义诞生之后,在批判资产阶级人权观的同时,逐步形成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人权观。人权已不再是资产阶级的专利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权已从国内法领域进入国际法领域,人权原则已经成为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各国普遍认为应该维护和促进人权,并在人权领域内进行国际合作。但是,由于各种因素,诸如思想意识形态、社会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民族历史背景、风俗习惯以及文化传统等差异,在人权问题上,现代国际社会尚无一个统一的人权概念能涵盖其定义、范围和标准。 在现代,人权的内容十分广泛和丰富,它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作多种分类。例如,从人权内容的不同性质看,可以分为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社会权利等;从人权的不同主体看,可以分为个人权利、集体权利、民族权利;从人权的不同保障方式看,可以分为国内人权与国际人权。〔3〕应该指出的是,不论按什么标准划分人权,各项人权之间的关系是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的,不能强调某一个方面而否定另一个方面。不论按何种标准来论述人权问题,各种学说都有不同的主张,而在国际社会中,又主要集中在西方发达国家和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分歧和争论上,反映了在人权问题上的国际主要矛盾。 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次在国际范围内提出了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这些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公民和政治权利,另一类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讨论通过该宣言的过程中,当时的社会主义国家与西方国家进行了激烈的争论,可以说其产生本身就是社会主义人权观与资产阶级人权观在一定程度上既斗争又妥协的结果。尽管后来社会主义国家在通过时弃了权,但无论

论人权高于主权

论人权高于主权 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伊拉克战争和近年来的利比亚战争和叙利亚动乱的发生,中西方关于“主权高于人权”还是“人权高于主权”的论战愈演愈烈。中国大陆的正统观点是“主权高于人权”,而西方主流价值观念则认为“人权高于主权”。在全球化的浪潮下,探索“主权高于人权”还是“人权高于主权”对中西方在处理一系列的国际问题上和制定外交政策有重大意义。更重要的是,关于人权和主权的孰高孰低的研究势必会让我们重新审视我国的人权问题,并对制定国家政策产生长远而重要的影响。 我认为,人权高于主权。下面,我将详细论述我得出这个结论的立足点和立论点。 首先,我们必须要有一个前提,一个使得这个论题有意义的前提条件,若不存在这个前提条件那么这个论题将本身就没有意义。这个前提是:讨论“人权高于主权”还是“主权高于人权”要具有时效性。换句话说,人的认识是阶段性的发展的,正是在现下人权和主权观念深入人心并且在国家日常事物中可能产生摩擦甚至矛盾的情况下,我们才注重这种论战。因此,在随后的论证中我们不能用“人权”“主权”这种现代性的概念通过封建时期或是帝国主义时期的史实来证明或者反驳“人权高于主权”还是“主权高于人权”,这就类似于我们不能用今天的货币回到古代使用。因为在那个阶段,人权和主权的概念不成熟或者说是人们的认识还未到一种较成熟的状态。 先对“人权”和“主权”做大家都能接受的概念解释。《现代汉

语辞典》对人权的解释:“指人享有的人身自由和各种民主权利”。人权的内涵随着人们的人士的深化在逐渐扩大,但最根本的是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现代汉语辞典》对主权的解释:“一个国家在其领域内拥有的最高权力”。主权因国家存在而存在,是一国国民出于维护自身民主权利得意实现和稳定的社会秩序,通过“契约”的方式将自己的部分权利集中于一个共同体(国家),并由共同体行使的权力。换句话说,主权的出现就是为了更好的人权,主权的最终目的就是保障并促进人权的有效行使。 首先在自然法则中,人权高于主权。从人权和主权的出现、发展、最终结果来说,人权高于主权。毫无疑问,人权先于主权出现。人人生而平等,人权是人之为人的权力,我们不可否认天赋人权,这是一种自然法则,这也是人与动物的重要区别。这就是说,从人在地球上出现开始,人就拥有无可争辩的基本人权,包括生存权、发展权等。而主权的诞生则是人们通过一定的规则“契约”出让部分权利以形成公权力并为一个共同体所拥有行使的权力。人们之所以出让部分权力是因为人们想更好的维护本身所有的人权。因此出于对“人权”的保障的需要,主权诞生,主权成为了保护和促进“民权”的手段和工具。基于此,历史演化而来,然而,根据马克思的理论,国家作为特定历史下的产物必定有一天历史演化到国家没有存在的必要性,即国家的消亡。那时候,国家将不复存在,因此作为“一个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力”的主权也将不存在。而人权则不同,除非历史演化到人类消亡的那一刻,否则,人权将伴随着人类的存在而一直存在下去。由此可以

人权与主权的关系

浅谈人权与主权的关系

【摘要】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世界格局的不断变化,人权和主权的关系问题日益突出。各国学者对于人权究竟是一个国家的内政还是冲破国家界限的全球问题产生了激烈的争论。本文从人权与主权的概念和性质,以及二者关系的发展阶段入手,分析了二者之间的关系,并阐述了最低限度人权高于主权的合理性。 【关键词】:人权主权人权普遍性最低限度人权 【正文】: 一、人权和主权的概念和历史进程 人权是指一个人作为人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也就是公民个体基于自己的需求对国家进行请求的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其产生的基础是民族国家的兴起改变了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是国家和个人之间发生了各种法律联系,这种联系的核心是人权。广义的人权在国家和法律出现之前就有了。但以自由、平等、人道为其重要内容与特征的狭义的人权,是近代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出现后才有的。人权源于人的本性。这种本性包括两个方面,即人的社会属性和人的自然属性。所谓社会属性是指,人是生活在各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中。马克思主义也认为,?人是最名副其实的社会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①所谓人的自然属性,即人性。它包括三个基本的要素。首先,人性是指人的天性。人的生命不受肆意剥夺,人的人身安全不受伤害,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的思想自由不受禁锢,人的最低生活得到保障,人有追求幸福的权利等等,都是人的天性和本能。其次,人性是指人的德性。人是一种有伦理道德追求的高级动物,这是人区别于一般动物的一个根本点。再次,人性是指人的理性。人通过理性,可以认识世界上万事万物的规律,并据以改造世界。同时,人还可以通过理智,克制自己不去做那些不合情不合理的事情。 主权的概念产生于16世纪中叶,是由法国学者博丹首先提出,他认为主权是一个国家不可分割的、至高无上的、统一持久的、凌驾于法律至上的权力。之后,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将国家主权观念延续至国际社会,重点从国际法角度突出了主权的对外性质。发展至今,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国家主权是指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对内的最高权是指主 ①[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2卷) [C]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1

论国家主权和人权的关系

论国家主权和人权的关系 摘要:人权与国家主权是紧密相连的两大政治权利,两权内外相交(既主要属于国内问题,又具有国际性),既一致又有区别,不可混淆,更不能相互排斥。在人权普遍性的视野下,正确处理人权与主权的关系,处理好促进人权国际保护和尊重国家主权的关系。人权是主权的存在目的,主权是人权的实施保证,反对将人权的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对立起来,主张两者的协调一致和高度统一。 关键词:人权国家主权人权国际保护 一、人权的概念 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它主要的含义: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从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第一次提出人权概念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人权都具有国内性,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一国如何对待其本国国民,本质上属于该国的主权和内政。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一次将“人权”规定在这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宪章中,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将人权正式纳入了国际法的范畴。但是,基本人权并不属于国际法调整的范围,它仍然属于一国的内政。由于各国的历史背景、社会习俗、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不同,人权的基本存在形式、具体要求只有国家的立法才能规定,因此人权问题主要还是国内法的问题。 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没有自由、平等作保证,人类就不能作为人来生存和发展,就谈不上符合人的尊严、本性的生存和发展,也就谈不上人权。另一方面,自由、平等是为人的生存和全面发展服务的。自由、平等的目的是人,是使人摆脱一切压迫、剥削和歧视,获得有尊严的生存和全面自由的发展。一旦脱离人的生存和发展,自由和平等就必然会流于形式,变得空洞无物、失去意义。因此,所谓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 在现代, 人权的内容十分广泛和丰富, 它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作多种分类。例如, 从人权内容的不同性质看, 可以分为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社会权利等; 从人权的不同主体看, 可以分为个人权利、集体权利、民族权利; 从人权的不同保障方式看, 可以分为国内人权与国际人权。应该指出的是, 不论按什么标准划分人权, 各项人权之间的关系是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的,

人权与国家主权演讲范文

人权与国家主权演讲范文 [摘要]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人权的国际属性日益突现,西方一些学者认为:人权问题已越出国家界限成为全球问题,人权保护没有国界,人权高于国家主权。本文从人权与主权的概念入手,逐步分析两者对立统一的辨证关系即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但国家主权的行使受到人权保护的限制、两者是相互交织彼此联系的关系不可将两者对立开来,并提出正确对待人权与主权的方法。 [关键词]人权国家主权 一、人权与国家主权的概念 人权,“人权是指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①它包括生命权和生存权、政治权和公民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民族权与和平权、发展权与环境权等等,这些权利是密不可分的。从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第一次提出人权概念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为止,人权都具有国内性,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一国如何对待其本国国民,本质上属于该国的主权和内政。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对人权的肆意践踏和破坏,国际社会才对人权问题给予广泛的关注和重视。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一次将“人权”规定在这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宪章中,并将尊重全体人类的人权及基本自由作为联合国的一项宗旨。特别是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通过,将人权正式纳入了国际法的范畴。国际社会才用联合国宪章、国际人权宣言、公民与政治权利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其他单一议题人权条约以及区域性人权条约等确认人权。但是,基本人权并不属于国际法调整的范围,它仍然属于一国的内政。由于各国的历史背景、社会习俗、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不同,对生存权、平等权、自由权、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等基本人权,只有国家的立法才能规定,也只有通过国家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才能保证实现,因此人权问题主要是国内法的问题。由此可见,人权具有两个属性:国内性和国际性②,但主要属性是国内性。 主权概念产生于16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让·博丹首先提出,他认为主权是一个国家不可分割的、至高无上的、统一持久的、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力。继博丹之后,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将国家主权观念延展至国际社会,着重从国际法学角度突出了主权的对外性质。

论主权与人权的关系

四川师范大学自考法律专升本毕业论文浅论主权与人权的关系 学生姓名 院系名称 专业名称 准考证号 指导教师 完成时间年月日 所属地区

浅论主权与人权的关系 学生姓名:指导教师: 内容摘要:时代的进步,人权问题在国际问题中日益突出,成为全球性问题。 一些学者认为:人权问题已越出国家界限成为全球问题,人权保护没有国界,人权高于国家主权。本文从人权与主权的概念入手,逐步分析两者对立统一的辨证关系即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但国家主权的行使受到人权保护的限制、两者是相互交织彼此联系的关系不可将两者对立开来的。 关键词:主权人权关系

目录 一主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一)主权的概念和基本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二)主权原则的含义和意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1互相尊重领土完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2尊重主权与尊重领土完整的关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二人权的概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三主权与人权的关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一)人权是主权的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二)人权是主权的合法性基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三)主权是人权的保护工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四)坚持国家主权,才能保护国际人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四如何推动人权与国家主权协调发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结束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参考文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

基本人权与人民主权

马克思说过:“任何一种解放都是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xxxiii].人类的历史就是不断地改变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的进程。基本人权的价值不仅仅在于使人获得基本权利,重要的是它在使人获得自我解放的目标和获得自我解放的手段中具有杠杆的地位,发挥着中枢的作用。尊重和实现基本人权是人在政治上、经济上和社会上获得解放,成为独立性、自治性和权威性主体的必然要求。 一、基本人权是人民主权的逻辑必然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庄严昭示既含有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也含有人民享有各种权利和自由。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一方面,人民主权原则即国家主权属于人民,归人民所有。这一原则经宪法确认之后,人民即是国家的主权者,自然应该成为享有人权的主体。当国家主体被宣布为平等地属于全体人民时,人民主体所包含的权利就获得了“人权”的意义。因此,人民主权原则必然要求基本人权原则。另一方面,基本人权要求人人享有生存、发展和自由、平等等权利,其最高形式必然引出人民主权。概言之,人民主权原则和基本人权原则存在着须臾不可分离的逻辑关系。 首先,从政治思想史的角度考察,人权是国家权力的源泉和基础。人民主权原则源于基本人权原则。主权是近代才开始孕育的概念。近代意义的主权观念是法国人布丹首创的。但他创立主权概念的目的是为了巩固当时因发生内乱而产生动摇的法国王权的基础,所以他论述的是君主主权论。主权学说在17世纪的荷兰人格劳秀斯那里有所发展,经稍后的霍布斯进一步系统化。尽管格劳秀斯、霍布斯都是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但他们都未得出人民主权的结论,而是主张集权政治,拥护君主专制,强调人民必须绝对服从君主。其后的洛克有所进步,但也只是倡导议会主权。最后由法国的卢梭以激进的民主主义理论结合社会契约论、人民公意理论提出了人民主权理论。卢梭大声疾呼国家或政府只是主权的执行者,全部主权属于人民。人民享有的主权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的。他从人民主权学说中引申出起义权和革命权,强调当国家或政府违背契约,侵犯人民主权时,人民有权使用暴力推翻它。这种洋溢着革命民主主义精神的人民主权学说惊天动地,令人振奋。然而冷静地思考,我们不难发现人民主权学说的产生在理论上脱离不了人权观的充分孕育和发展。因为主权的来源、基础和归宿既然是人民或人民公意,那么不可否认人民公意的形成却有赖于肯定人的主体地位,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确认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否则,人民公意无从产生,人民主权也就无以存在。人权观实质上就是肯定人的主体地位,宣扬人的权利自由的观念。它早于主权概念的产生,孕育于文艺复兴、宗教改革运动时期,伴随着商品生产的充分发展,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出现而问世。它最早由处于无权地位的市民阶级呼喊出来,通过向神权统治争人性自由,向封建特权争平等地位,向封建统治争政治自由,进而随着资产阶级夺取政权而增添了社会经济权利的内容。纵观人权观的发展史,对照人民主权学说产生的历史背景,可以肯定,没有系统的完整的人权思想就不可能有人民主权学说。布丹虽然肯定了人的财产权及公民自由,但他心目中的王权高于人权,故其主权学说只能是君主主权论。格劳秀斯并没有用明确的天赋人权为政治社会中的政治权利作辩护,因而他的主权理论明显排斥人民主权。霍布斯囿于大资产阶级和上层新贵族对人民的政治偏见与敌视情绪,否认个人在政治上的自由权利,得出的只能是专制统治的主权理论。洛克作为“1688年阶级妥协的产儿”[xxxiv],主张人们财产上的不平等,决定了他只能得出议会主权的结论。而只有卢梭在人权观方面表现出前所未有的理论勇气和广泛、激进的民主主义色彩,他倡导人人自由和平等,宣称人民主权不可转让和不可分割,鼓吹人民的革命权、起义权。这种系统、完整的人权思想为人民主权学说的产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人民主权高于基本人权。前面我们论述的人民主权原则源自于基本人权原则,是从人

人权高于主权

驳“人权高于主权” 美国等西方国家大肆鼓吹“人权高于主权”,实行“新干涉主义”,推翻长期为世界所公认的不得侵犯一国主权、干涉一国内政的国际关系准则,并主张改写《联合国宪章》,甚至抛弃联合国。这已不只是理论的争端,而是直接危及世界60亿人民命运的大问题。 “人权高于主权”,真有道理吗?对此,只要稍加分析,就暴露其似是而非,根本站不住脚。首先,所谓人权高于主权,这是把人权与主权割裂开来并对立起来。国家是属于一国人民的,国家主权是一国人民的集体人权。失去主权,也就失去人权。迄今的人类历史说明,在阶级社会中,人们虽然受到沉重的阶级压迫,但是在外敌入侵,主权受到威胁的时候,全国人民常常会团结起来一致对敌,维护国家主权。爱国主义始终是人们最为崇敬的一种思想感情。这是因为失去主权,其灾难远远超过阶级压迫。而遭受这种灾难的不限于哪一部分的人,而是整个国家的人,所谓覆巢之下无完卵。因此,要享有人权,首先要有主权。中国和发展中国家的人民都亲身经历了没有主权也就没有人权的苦难,也共同走过了必须首先争得国家主权才得以改善人权的道路。邓小平说:“真正说起来,国权比人权重要的多”。这是历史的总结。 西方一些国家鼓吹“人权高于主权”的一个论点是,“对国际安全的核心威胁”,过去是“国家间的冲突”,现在是“国家内部的暴力”。也就是说,一国侵犯别国的行为已不是国际安全的主要危险。实际情况是如此吗?现在世界上仍分大国强国、小国弱国,极少数大国强国侵犯、欺凌小国弱国的霸权主义、强权政治行为普遍存在,并有发展。这种国家间的“冲突”表现的形式可以有所不同,但侵犯别国主权,损害别国人民利益的实质是一样的。突出的事实就是不平等、不公正的国际政治秩序和国际经济秩序。自封为世界领袖的超级大国,结合少数西方国家,力图主宰世界,可以任意出兵到一国捉拿该国元首,可以对一国肆意狂轰滥炸。全球化已成为可以堂而皇之侵犯一国主权的理由。美国《纽约时报》1999年4月24日的文章说,全球化使“国家主权无可避免地--并且心甘情愿地--受到全球经济力量的削弱。”说明主权应当“心甘情愿”地受到削弱的自然是经济力量薄弱的发展中国家。全球化常常被形容为双面刃,有利也有害。但是现在它并不平等地对待所有国家,而是对一些发达国家大大有利,而对发展中国家大大有害。联合国贸发会秘书长里库贝罗最近在回答法国《解放报》记者提问时即说,“南部穷国和富国中的赤贫者成为全球化中的大输家”。“1O年前,20%的最富有者的收入已经是20%的最贫者的50倍,今天前者已是后者的150倍。”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公布的材料,当今占世界人口1/5的最富有的人消费全部商品和服务的86%,而占人口1/5的最贫穷的人只占1.3%,比30年前2.3%又少了一半。这种不平等、不公正的秩序严重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损害世界几十亿人民的人权。这比之一些国家内部侵犯人权的行为不知要严重多少倍。面对这种不平等、不公正,维护主权,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就更加重要。无怪乎阿尔及利亚总统要在联合国呼喊:“主权是我们对一个不平等世界制度的最后防线。” 西方一些国家鼓吹“人权高于主权”的又一个论点是,人的价值高于国家的价值。国家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它使不同利益的人们维持一定的“秩序”,避免使自己和社会毁灭在冲突之中;对外维护主权,防御外敌侵略。因此,国家虽是由人组成,但人不能没有国家。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将会消亡,但那是将来社会发展的结果。在现阶段,人是不能没有国家的。如果现在人没有了国家,那将是什么状况呢?那就会陷入无政府状态,或者成为无国籍流民,或者成为别国殖民地的亡国奴。无论那一种状况,人的生命、尊严、自由等都无保障,

从人道主义干涉看主权与人权

从人道主义干涉看主权与人权 当今世界,人道主义干涉对国家主权提出了一系列挑战人道主义干涉与国家主权既有矛后的一面,又有统一的一面人道主义干涉存在着合法与违法的极人争议,我们既要维护国家主权,又不能一味排斥人道主义干涉,重要的是人道主义干涉必须遵循一些重要的国际法准则。 一、主权的基本内涵 主权,亦称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国家必须是主权的,没有主权也就不成其为国家。国家主权就是国家统治的权力,其具体体现就是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在对内方面,每个国家都有权自由地选择自己的社会政治制度,对自己领土内的人、事、物行使排他的管辖权;在对外方面,每个国家都是相互平等的国际法主体,享有完全平等的国际主体资格,因此每个国家都有独立自主地处理本国的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并使本国不受任何国家的侵犯和干涉。主权作为国家的固有权利,包括的内容十分广泛,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政治主权,主要表现为在自己领土范围内的最高统治权,有权自主地选择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有权制定法律和内外政策,而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政府间组织和国家集团的命令强制,不受任何侵犯和非法干预,不许任何外国或外国人在该国拥有非法特权。 2、经济主权,主要表现为经济上的独立自主权和对本国经济的最高支配权,有权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开发、利用和处置自己的天然财富和资源,不允许任何外国、国际组织或国家集团进行非法干预或破坏,不允许他们享有非法经济特权。 3、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全部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和下层土)拥有的最高权力,包括所有权、支配权、管辖权,不受侵犯权和合法自保权。领土主权主要表现为属地优越权。 4、属人主权,是指国家对具有该国国籍的人所拥有的支配、管辖和处置的最高权力。属人主权主要表现为属人优越权。 5、对外主权,是指国家在国际上所享有的独立权和平等权,享有独立的国际法律人格,具有平等的国际交往权和缔约权,自主地执行其对外政策。 国家主权的五个方面的内涵说明,国家主权具有两重性,国家主权作为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根本保证及基础,不可分割,也不可让与。国家主权在国际关系中具有独立性、平等性和不可侵犯性。换言之,独立性、平等性和不可侵犯性,是国家主权固有的本质特征。国家主权的这些特性要求在国际交往中必须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尊重对方的国际人格,而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侵犯。这是整个国际关系的基础。对这一基础的任何动摇都会引起国际秩序的混乱。 各国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都坚决主张国家主权是绝对不能放弃或分割的。国家主权是国家要素之一,否定国家主权就是否定国家本身,因此就是否定国际法的存在。国家主权与国际法不是根本对立的,国家遵守国际法,履行自己同意

试述人权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的关系

试述人权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的关系 摘要:人权是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国家主权是人权国际保护的前提,人权国际保护对国家主权的具有重大影响。关键词:人权国际保护国家主权互相影响 一、人权国际保护概述 “人权是指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人权国际保护(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是指“国家根据其主权并依据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主要通过签订国际条约,确立各国一般接受的国际人权规则和原则,并承担予以尊重和履行的国际义务,由有关人权公约所规定的国际机构或法律机制对这些国际义务的履行实行监督,加以保证”。i 按照目前主要的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可以将人权国际保护的内容分为以下三类: 1.个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根据《国际人权宪章》和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个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包括了第一代人权概念中的“个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第二代人权概念中的“个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如平等权、财产权、居留权和自由迁徙等。 2.集体人权。集体人权(Collective Human Rights)是指各国人民、各个民族在国际社会中所享有的一些权利(第三代人权概念),它主要包括: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以及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权等。ii 3.人权国际保护的专门领域。人权国际保护的专门领域是指由专门性国际人权公约加以规定的旨在尊重和保护某类个人或某类权利的特殊领域,如防止及惩

治灭绝种族罪、难民、儿童、废止奴隶制和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之制度与习俗、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和禁止酷刑等。iii 二、国家主权概述 主权概念源于16世纪中叶,主权是国家的最高权,不受任何限制与制约,但是会受到神法、自然法以及万国公法的约束。iv分析起来即在国内是最高的,对国外是独立的。v 国家主权作为国家的根本属性,在国际法上是指“最高权威……是在法律上并不从属于任何其他世俗权威的法律权威。因此,依照最严格和最狭隘的意义,主权含有全面独立的意思,无论在国土以内或在国土以外都是独立的。”vi 目前国际社会已经普遍承认了国家主权原则作为国际法一项基本原则的地位。如《联合国宪章》第2条中规定:“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时间”。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将“各国主权平等之原则列为一项国际法之基本原则”。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确认“各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为首要的指导国际经济关系的基本原则”。1975年《赫尔辛基宣言》宣告“主权平等、尊重主权固有的权利在指导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中具有首要意义”。 三、人权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的关系 (一)国家主权是人权国际保护的前提 人权就其本质而言,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情。1952年联大通过了《关于人民和民族的自决权》,其中明确了“人民与民族应先享有自决权,然后才能

论“主权高于人权”

论“主权高于人权” 10级法律系 胡鑫 2010010315044 我们所说的主权一般是指“国家主权”,我认为一个国家必须要有足够强大的独立主权,才能让人权得到有效的实施和保障,主权是一切人权的前提。 所谓“人权”就是指在近现代社会中,每个人都拥有或应拥有的生存权、发展权及基本民主自由权利。人权具有普遍性,但又不是抽象的,它的内涵是指近现代国家根据自己所面临的经济和文化条件,承认与保障其社会成员获得正常生存和发展以及人在法律上的权利保障规范。 在实施人权的国际保护中,不可避免地碰到一个敏感问题,即“国家主权”。“国家主权原则”,是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所谓对内的最高权,是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的权。所谓对外的独立权,是指国家在行使国家权力时完全自主,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对外具有独立性与平等性。 我认为,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也是国际法及国际关系的基础,国家主权高于人权,但是人权和国家主权又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这种联系具体表现为:第一,人权和主权是相互依存的,历史上和现实国际社会中,没有无人权的国家主权,因为任何国家都是由其居民组成并为一定阶级服务的政治工具;也没有无国家主权的人权,因为任何人权总要通过国家予以认可和保障。第二,在人权和国家主权的相互联系中,二者是不对等的,其中国家主权占首位,起主导作用。

因为国家主权是享有人权的基础和先决条件,如果丧失了国家主权,也就丧失了人权的基础,因而也就谈不上人权。无论是个人人权,还是集体人权,是公民权利、政治权利,还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等,都将丧失其基本的保障。 人权只能从属于国家主权,而不能凌驾于国家主权之上。因为一个国家的人民最首要的权利是生存权和发展权。要保护本国人民的人权,首先要维护国家的主权和独立,努力发展本国经济,使国家强盛,不受外人欺侮,使本国人民有一个良好的物质环境,安居乐业。就是说,国家主权不仅不是实施人权的障碍,而且是实施人权的重要保障。国家主权与人权的关系,并不单纯是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而是相互交织、彼此联系的,应该强调其对立统一性。国际社会不存在任何超越国家主权之上的人权,也不允许行使侵犯公认的基本人权的主权。 人权的内容主要是国内法所确定的。即使是国际人权条约中的内容也要经过主权国家批准加入,使之成为国内法形式或赋予其国内法效力后,才能为个人所享有。同时,人权的实现也必须依赖于国内法。只有主权国家才可能采取具体的法制措施,使得人权的内容得以实现。国际法上的个人人权,也是由加入国际人权公约的主权国家通过国内法来具体实施的。国内法为人权内容的实现还提供了一系列的物质条件,使个人享有人权的可能性转变为现实性。无论是在人权遭到侵犯所采取的补救措施上,还是在对侵犯人权的罪犯的惩处上,都必须依赖国内法来实现,这充分体现了“主权高于人权”。在欧洲近代文明基础上产生的国际法,其核心内容就是国家主权。尊重国家主权原则是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否认国家主权原则就是否认现

谈国家主权与国际人权保护_以公民权利为视角

谈国家主权与国际人权保护 ———以公民权利为视角 □张 力 (山西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山西太原030006) 【摘 要】主权与人权的关系是国际关系理论中充满争议的领域之一。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是新时代必须回答的问题。 坚决反对“人权高于主权”以及“主权消失论”,同时也要警惕“绝对主权论”以及否认人权的国际法属性的倾向。主权与人权的关系应定位于二者是公民权利基础之上的内在统一。 【关键词】主权;人权;公民权利 【中图分类号】DF9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101(2006)01-0058-04 近现代以来,无论在国际关系还是国际法领域中,主权与人权的关系一直是人们争论不休的焦点。西方某些国家在“人权高于主权”等理论的旗号下,插手他国事务,引起第三世界国家的强烈反对。与此同时,随着人类彼此联系的日趋紧密,诸如国际恐怖活动、入侵、专制种族歧视等无视人权的行为已成为人类共同的敌人。切实实现国际人权保护,加强人权保护的国际合作正是当前人类的共同任务。所以在新的历史时期主权与人权之间的冲突便是不可避免的。如何划清主权与人权之间的界限?怎样评价主权与人权的斗争?长期以来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往往局限于人权与主权的概念及理论本身,而忽视了一个重要范畴:公民权利。笔者以为,立足于公民权利这一范畴,有助于我们解决主权与人权的关系,并对主权与人权的斗争作出正确评价。 1 主权与公民权利 1.1 主权的含义及其历史发展 主权(sovereignty ),又称国家的主权。第一次系统地论述国家主权学说的是16世纪的法国学者博 丹,他于1577年出版了名著《国家论六卷集》(又译作《论共和国》),将主权界说为“国内绝对的和永久 的权力”,除了受自然法和神法的限制外,不受任何限制。博丹认为是主权者是君主,他的主权学说属中央集权国家主权学说。17世纪荷立法学家格劳秀斯也认为主权属于国家。后来一批资产阶级启蒙学者如霍布斯、卢梭等提出了人民主权思想。 目前,比较有代表性的主权概念有:(1)《牛津法律大辞典》中认为“主权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权力的概念”,“国际法中的主权:在国际法上,法律上的人是拥有主权和独立的国家,而一个没有主权的国家就不是国际法上的国家……为了成为国际法上的主权国,一个国家必须能够对特定领土之上的居民行使管辖权,并且对领土有法律上独立的统治权、行政管 理权和控制权。”(2)世界著名国际法学家奥本海(1858-1919)在其生前所著《国际法》一书中给主权 下的定义是:“主权是最高的权威,是一个对人世上任何其他权威独立的权威”。劳特派特修订的《奥本海国际法》接着写道:“因此,依照最严格的和最狭隘的意义,主权含有全面独立的意思,无论在国土以内 或在国土以外都是独立的。” (3)前苏联童金教授在其主编的《国际法》一书中指出:“国家主权意味着在本国领土上的无限权利和在国际关系中的独立性”。 (4)中国当代国际法学家周鲠生教授(1887-1971) 为主权下的定义是:“主权是国家具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对内和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分析起来,国家主权具有两方面的特性,即在国内最高的,对国外是独立的。” 1.2 主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国家主权与公民权利本来分属于国际法与国内法两个不同的领域,然而随着时代的前进以及国际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国际法与国内法在许多领域的界限已不再清晰,许多问题既有国际法属性,又有国 收稿日期:2005.12.20 作者简介:张力(1971-),男,山西太原人,法学硕士,山西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师。 Mar.,2006Vol.14 No.1 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SHANXI ECONOMIC MANAGEMENT INSTITUTE 2006年3月 第14卷第1期

政治(专升本)模拟试题及答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邓小平理论首要得基本理论问题就是「」 A什么就是社会主义社会得主要矛盾,怎样解决这一主要矛盾 B什么就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 C什么就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初级阶段怎样建设社会主义 D什么就是市场经济,怎样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2坚持党得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得基本路线不动摇,关键就是坚持「」 A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动摇 B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得方针不动摇 C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得方针不动摇 D改革开放不动摇 3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得主要矛盾就是「」A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得矛盾 B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得矛盾 C人民日益增长得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得社会生产之间得矛盾 D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之间得矛盾 4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必须以「」 A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 B加快经济增长速度为中心 C协调比例关系为中心 D推动科技进步为中心 5可持续发展,主要就是强调「」 A经济得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B经济与政治得全面协调发展 C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得协调发展 D人类自身再生产与物质资料再生产得协调发展 6我国国有经济得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A国有资产在整个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上 B国有资产在公有资产中占优势上 C控制力上 D国有经济得大发展上 7判断股份制企业得性质,关键瞧股份制企业「」 A所在社会得性质 B控股权掌握在谁得手里 C股东得成分 D管理者得身份 8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得就是邓小平关于「」 A社会主义本质得理论 B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理论 C“先富”与“共富”关系得理论 D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得理论 9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就是要满足人们「」 A小康生活需要 B基本生活需要 C富裕生活需要 D现代化生活需要 10邓小平在不同场合,提出过一系列“两手抓”得方针,在这一系列“两手抓”方针中,关键就是「」A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打击犯罪 B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民主法制 C一手抓物质文明,一手抓精神文明 D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 11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必须坚持得“二为”方向就是「」 A为物质文明建设服务与为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B为经济建设服务与为社会稳定服务 C为人民服务与为社会主义服务 D为政治服务与为改革开放服务 12在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得长期斗争中,必须始终「」 A以人权高于主权得原则为基础 B以与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基础 C以不结盟原则为基础 D以自由平等原则为基础 13新时期统一战线得基础就是「」 A爱国主义 B社会主义 C爱国主义与社会主义 D祖国统一与民族振兴 14党得十二大到十三大,就是邓小平理论得「」 A萌芽、酝酿阶段 B初步形成阶段 C逐步展开并形成轮廊阶段 D走向成熟并形成理论体系阶段 15邓小平理论得精髓就是「」 A改革开放 B发展才就是硬道理 C什么就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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