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简介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简介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简介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简介

要打官司,必须先了解美国的法院系统,美国是联邦制的国家,五十个州各有各的法院系统,在这五十个法院系统之外,又有联邦法院系统。简单地说,联邦法院系统分为三级,从上到下是:

最高法院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上诉法院(巡回法院)(United States Circuit Court of Appeals)

区法院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最高法院设在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与白宫、国会一起都在首都,最高法院的法官叫Justice,就是中文通俗翻译的大法官,其直接的意思就是正义,法官本身就用正义称呼之,法官就是正义,可见社会、法律给其地位是多么崇高,何其重要,事实上也是如此,最高法院的判决,就是美国的法律,最新的一个简单例证就是,最高法院宣判酒醉驾车的外国人不能因此而被移民局递解出境,这个判决一宣判后,写在书本上的移民法与此判决不符的规定都被此判决而取代之,变得无效,移民局也只得按此判决办事,甚至连法律都得随之修改。

最高法院的法官都是由总统任命,国会中的参议院 (Senate)同意后方可担任的,在美国政治生活中是一件非常大的事情,也是一件非常政治性的决定,甚至可影响到总统选举谁胜谁败的问题。总统一般任命与自己同党派的人(几乎都是知名的法官、律师、检察官或法学院的教授)到最高法院的席位上。最高法院共九名法官,由其中一位任首席法官 (Chief Justice),任职终身制,所以有空缺的时候,通常是其中一位死亡或自愿退下来的时候。请注意,他们不是到了一个年纪一定要退休的,只要他还能判案,只要他还想当,没有人可赶他下去。为什么要终身制?因为这是为了保证他们完全按正义办案,依法判案,不受任何人,任何势力,甚至不受国会,不受任命他的总统的影响,也不怕担心得罪了谁,也不用担心这辈子的衣食生活,是个名副其实的“铁饭碗”。虽然总统用心良苦任命自己同党派、同政治理念的人,但不保证那些法官上任之后的判决,都符合任命他的总统的政治理念,历史上也有总统后悔其任命的法官,艾森豪总统就是其中最出名的一例。

因为最高法院的判决就是美国法律,所以其判决对社会有重大影响,最出名的就是让堕胎合法化和宣布种族隔离政策非法化的两个判决。通常也只有关系重大,影响深远的案件才会转到最高法院,因它有权可不受理许多上诉。

因为最高法院的判决就是美国法律,而这些法官又不是由选民选出,而是由总统任命,所以每次总统选举,若伴随着法官将有空缺,都会激发选民的热情,美国公民清楚,最好选一个与自己政治、经济、宗教各方面理念相同的总统,而由这位总统任命一位与自己有相同政治、经济、宗教理念的最高法院法官,因为一个法官上任后都是一二十年,等到下一次不知何年何月。如果总统选举,伴随着法官将有空缺,再加上选举时民意有重大分岐的话,那次总统选举一定会很热闹。最近的总统选举即是很好的一个例子,选举前不久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任奎斯 (William Renquist)宣布有前列腺癌,这意味着他不久就会下任,而今年美国民众对同性恋婚姻合法化又有巨大分岐,这一下子激发了对同性恋婚姻有不同观点的两方选民的高度热情(基本是宗教保守派与自由派两方),因为有宗教信仰的选民不可能坐视将来会有一位赞同同性恋婚姻的法官,而最好的行动就是选一位不赞同同性恋婚姻的总统,所以平时可能不会投票的人士,这次无论如何也得赶去投票站。

最高法院下面是联邦上诉法院或巡回上诉法院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共十一个巡回区,加上哥伦比亚特区。为什么叫巡回法院呢?因为美国立国时人口少,地方大,案件也不多,这些法官都是坐着马车巡回到不同地方审理案件的。后来人口多了,案件多了,就分不同的巡回区,基本上一个巡回区管几个州的联邦区法院上诉的案件。乔治亚州属第十一巡回区上诉法院(11th Circuit),第十一巡回区上诉法院设在亚特兰大市中心,只有一所,接受从乔州、佛罗理达州和阿拉巴马州境内的所有联邦区法院的上诉案件,其法官也是由总统任命,也是终身职。巡回区上诉法院的判决,只要与宪法和最高法院的判决不相冲突,就是本巡回区内的法律,下级联邦区法院在以后判案时都必须遵守,不得相违。如果十一个巡回上诉法院对同一法律问题判决不同怎么办

呢(并不少见)?通常这种情形发生了,最高法院都会把案件接过来做一个判决,以免同一个联邦内有不同的联邦法律(请注意各州的州法律不同是常见的,但同一个州内法律须统一,同样,同一个联邦国家内的联邦法律也必须一致)。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下面是联邦区法院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每一个州至少有一个区法院,像德拉瓦州这样的小州就只有一个,乔治亚州有三个,由地区划分为北区(包括亚特兰大市区内)、中区(在Macon)和南区(在Brunswick),法官也是由总统任命,也是终身职。这些区法院各管各区域内的案件,都属同一级,只有区域不同。同样在乔治亚州,什么样的案件去乔州州法院,什么样的案件去乔州境内的联邦法院呢?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简单的说,联邦法院管有关联邦法律的案件,州法院管有关州法律的案件,另外,州与州之间的官司,美国公民与外国公民之间的官司都由联邦法院管。

联邦法院系统除上述三级外,还有一些专门法院,如破产法院、移民法院、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等。

美国法院体系

The American Court System 美国法院系统 2.The Federal Court System 联邦法院体系 The federal court system is basically a three-tiered model consisting of (1) U.S. district courts (trial courts of general jurisdiction) and various courts of limited jurisdiction, (2) U.S. courts of appeals (intermediate courts of appeals), and (3) the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联邦法院体系模式基本上由三个序列组成(1)美国联邦大区法院(拥 有普遍管辖权的初审法院)和各种各样的有限管辖权的法院,(2)美国联邦上诉法院(上诉仲裁法院)和(3)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Unlike state court judges, who are usually elected, federal court judges—including the justices of the Supreme Court—are appointed by the president of the U.S. and confirmed by Senate. All federal judges receive lifetime appointments (because under Article 3 they ―hold their offices during Good Behavior‖). 与州法院法官通常由选举产生不同,联邦法院的法官——包括最高法院 的大法官们——是由美国总统提名,由参议院批准。所有的联邦法官都是终 身制(这是由美国联邦宪法第三条―他们品行端正因而受任终身‖所规定的)。 a. U.S. District Court 美国联邦区法院 At federal level, the equivalent of a state trial court of general jurisdiction is the district court. There is at least one federal district court in every state. The number of judicial districts can vary over time, primarily owing to population changes and corresponding

英国司法制度概述及启示

英国司法制度概述及启示 2011年10月底,司法部地市司法局长英国培训团在司法部研究室副主任郑先红的带领下,赴英国曼彻斯特和伦敦进行培训考察。通过培训考察,我们对英国的法律体制、制度,司法体系和运作方式,刑事民事案件办理和矛盾纠纷处理的渠道、方式等有了基本了解,特别是对英国的法律教育、律师管理、律师事务所运行、法院的司法地位、对公民的法律援助和服务、社区矫正的执行、监狱管理、民事商事矛盾调解等与我国司法行政工作密切相关的领域有了较为深入的了解,并结合国内工作实际进行了比较,加深了对英国法律制度的认识。这对于借鉴英国法制制度,更好地开展司法行政工作意义深远。 一、英国法律制度简介 (―)英国法律构成和法院体系 1、英国法律构成。英国作为普通法系的鼻祖,崇尚经验,注重实用,只相信经过实践验证过的理论,认为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与大陆法各国不同的是,遇到新问题时,大陆法国家的法律回答“这次我们应该怎么办”而英国的法律则会找出“上次我们是怎么办的”。受信奉经验的法律思想影响,自13世纪开始,普通法亦即判例法便在英国生根发芽,并逐渐影响了大半个世界。

在英国具有约束力的法院判例分为四级。一是欧洲一审法院、欧洲司法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的解释和判例。英国作为欧盟和欧洲地方议会的成员国,必须接受欧洲司法法院对欧盟法律的解释和判例、欧洲一审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这些判例对英国的各级法院具有约束力。二是英国最高法院的判例(最高法院未成立前为上议院司法委员会的判例),它们有最高约束力,除被议会制定的成文法典取代外,英国的各级法院必须遵循。三是英国上诉法院的判例。上诉法院作出的判例对郡法院、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自身都具有约束力,但该判例可以被最高法院作出的判例推翻。四是英国高等法院的判例。对郡法院和高等法院自身具有约束力,但可以被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判例推翻。 英国历史上没有成文法。经过数百年的发展沉淀,英国法院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判例门类繁多,数量更是浩如烟海。不仅普通人无力查询了解,即使法官、律师使用起来也极为方便。为此,英国半个世纪以来加快了成文法的制定。现在,议会制定的成文法已经成为英国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据了解每年议会制定法律30~40部。议会立法的程序是:先由政府提出法律草案,经过下议院和上议院多次审议表决通过后,再经女王正式批准生效。而对成文法条款的理解,则由法院判例作出解释。两者互为交叉、相互补充,共同维系着英国社会正常的经济和法律秩序。另外,英国是欧盟和欧洲委员会的成员

美国联邦法院判决

1 Cite as: 562 U. S. ____ (2011) Per Curiam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GARY SWARTHOUT, WARDEN v. DAMON COOKE MATTHEW CATE, SECRETARY, CALIFORNIA DEPARTMENT OF CORRECTIONS AND REHABILITATION v. ELIJAH CLAY ON PETITION FOR WRIT OF CERTIORARI TO THE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NINTH CIRCUIT No. 10–333. Decided January 24, 2011 P ER C URIAM. I California’s parole statute provides that the Board of Prison Terms “shall set a release date unless it determines that . . . consideration of the public safety requires a more lengthy period of incarceration.” Cal. Penal Code Ann. §3041(b) (West Supp. 2010). If the Board denies parole, the prisoner can seek judicial review in a state habeas petition. The California Supreme Court has explained that “the standard of review properly is characterized as whether ‘some evidence’ supports the conclusion that the inmate is unsuitable for parole because he or she currently is dangerous.” In re Lawrence, 44 Cal. 4th 1181, 1191, 190 P. 3d 535, 539 (2008). See also In re Shaputis, 44 Cal. 4th 1241, 1253–1254, 190 P. 3d 573, 580 (2008); In re Rosen-krantz, 29 Cal. 4th 616, 625–626, 59 P. 3d 174, 183 (2002). A Respondent Damon Cooke was convicted of attempted first-degree murder in 1991, and a California court sen-tenced him to an indeterminate term of seven years to life in prison with the possibility of parole. In November 2002, the board determined that Cooke was not yet suitable for parole, basing its decision on the “especially cruel and callous manner” of his commitment offense, App. to Pet.

美国司法制度

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独立前,原13个殖民地基本沿袭英国的法律传统,又根据各自需要自立法令,自成司法体系。独立后,1787年美国宪法对司法权作了原则性规定,1789年美国国会颁布的《司法条例》规定了联邦法院的组织、管辖权和诉讼程序,逐步形成了现有的司法制度。美国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有:贯彻三权分立的原则,实行司法独立;法院组织分为联邦和地方两大系统;联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等等。 司法组织法院组织复杂,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系统,适用各自的宪法和法律,管辖不同的案件和地域。联邦法院系统由地方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联邦地方法院是审理联邦管辖的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每州根据本州人口多少,设立1~4个地方法院,法官 1~27人不等。联邦上诉法院分设在全国11个司法巡回区,受理本巡回区内对联邦地方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以及对联邦系统的专门法院的判决和某些具有部分司法权的独立机构的裁决不服的上诉案件,法官 3~15人不等。联邦最高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中的最高审级,由1位首席法官和8位法官组成,其判决为终审判决,并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见(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州法院系统极不统一,一般由州初审法院、州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组成。州初审法院是属州管辖的一般民事、刑事案件的一审法院。州上诉法院审理不服州初审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州最高法院是州的最高审级。此外,还有国会根据需要通过有关法令建立的特别法院,如联邦权利申诉法院等。法官实行不可更换制、专职制、高薪制、退休制。美国没有统一的行政法院,行政纠纷案件除由普通法院审理外,各独立机构也有权受理和裁决(见美国独立机构)。 美国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构不分,联邦总检察长即司法部长,为总统和政府的法律顾问,监督司法行政管理,在联邦最高法院审理重大案件时,代表政府出庭,参加诉讼。检察官受司法部领导,配属于各级法院。 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采用辩论制,独任审理;部分诉讼,特别是侵权诉讼等由陪审团裁断,法官判决。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是:联邦和若干州保留大陪审团审查重罪起诉的制度;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得采纳;广泛使用审判前的“答辩交易”;辩护时,民事案件中的原告、被告律师,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和被告律师相互对抗争辩,法官不主动调查,仅起“消极仲裁人”的作用。 司法审查制度作为联邦原则正式确定,始于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首席法官J.马歇尔代表法院认为,“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宪法取缔一切与之相抵触的法律”,明确宣布国会1789年颁布的《司法条例》第13条违宪,从而确立了法院拥有审查国会通过的法令的职权,逐步形成司法审查制度。这一制度成为维护统治秩序,实行权力制衡的一种政治手段,以后为许多国家所仿效。美国的司法审查权由普通法院,主要

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范围说明

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范围说明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辖基层人民法院和万州区、涪陵区两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为200万元以下;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以下。市第二、三、四中级人民法院所辖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以财产为内容的民事案件以及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2、中级人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为200万元(含本数)至30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含本数)至2000万元以下;知识产权案件,争议金额为500万元以下。 市第二、三、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含本数)至30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含本数)至2000万元以下;知识产权案件,争议金额为500万元以下。 3、 100万元以下;基层人民法院不得受理知识产权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3000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诉讼争议金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 4、涉外合同和侵权纷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承认与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英国法律服务简介

英国律师服务简介 英格兰及威尔士律师协会 摘要 ●英国法律界 ●事务律师及出庭律师 ●教育及培训(包括大学预科法律学习) ●法律服务法规改革 ●当前法律界架构 ●2007法律服务法案 英国法律界 ●三地管辖权:英格兰及威尔士、苏格兰、北爱尔兰 ●两大职业类型(大律师/出庭律师、事务律师) ●两类法律:普通法(适用于英格兰及威尔士、北爱尔兰)、苏格兰法(适用于苏格兰) ●英格兰及威尔士律师占了整个英国律师的90% 世界法律体系 事务律师 ●为英国经济创造160亿的收入 ●占GDP的1.5%,高出会计师50% ●286000人在法律行业工作 ●140000人在职事务律师 ●108000人支付执业费 ●25%的事务律师受雇于非事务律师雇主 ●事务律师 ——从公众及业务领域获得信息并提供建议 ——独立执业、合伙或以其它附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形式执业 ——一般执业除出庭辩护外的所有法律服务项目 ——从1994年开始,受训事务律师可以在各级法院出庭 ●出庭律师 ——由事务律师介绍案源 ——在英国几乎不直接与普通公民联系业务(2004年后,通过正常程序允许他们直接联系业务的除外) ——在高级法院代理委托人诉讼 ——提供关于复杂法律事务的建议 ——独立工作,但在协会内部有交流 法律意见

●律师都可以提供法律意见,除了一些专门领域必须由法律规定的专业人员来提供法律意见: ——诉讼, ——为客户提供移民方面的法律意见或服务, ——起草信托契约, ——制作遗嘱, ——产权转让以及证书制作。 ●“事务律师”这个称谓,在1974年的律师法案中含义有所保留。 事务律师资格Ⅰ ●主要来源——法学毕业生(占新从业事务律师的51%) ——3年制法学学位(7门核心课程是取得学位的必修课) ——1年的职业课程(法律实践课程-LPC) ——两年的实习合同 ——专业技能课程(12天的训练和合同训练期间的考试) ●非法学毕业生(占新从业事务律师的20%) ——3年取得非法学学位 ——1年修完包括7门核心课程在内的过度课程(法学研究生) ——然后参加法律实践课程LPC,两年的实习和专业技能课程 事务律师资格Ⅱ ●ILEX 途径(占新从业事务律师的2%) ——是法律规定的某一特定法律领域的法律专业人员 ——通过夜间和周末课程以及考试来取得法律职业资格。面向非大学毕业生开放。 ——通过法律实践课程取得律师职业资格。 ——至少5年的专业经验。 ——基于专业工作经验,可以不经过实习合同阶段。 事务律师资格Ⅲ ●出庭律师获得事务律师资格(占新从业事务律师的3%) ——职业行为的过渡考试 ——至少两年的法律实践(包括一年的见习期) 事务律师资格Ⅳ ●外国律师获得事务律师资格(占新从业事务律师的14%) ——资格考试包括四方面: -所有权 -诉讼 -职业行为 -普通法原则 ——非欧盟/欧洲经济区/瑞士的律师,在获得资格前需要一年的英国普通法实践——关于是否对非欧盟民事律师开放的问题正在讨论 ●其余10%新从业事务律师,其取得资格的方式未被研究机构统计

首例中国法院判决在美国的承认与执行案

首例中国法院判决在美国的承认与执行案 1994年2月24日,经罗宾逊公司介绍,三联实业公司与卓诚公司(罗宾逊公司的亚洲代理经销商)在中国宜昌签订了买卖合约。按照合约,三联实业购买罗宾逊公司R-44直升机一架,加上在中国的安装和试飞费,总计29.3万美元。没想到这架直升飞机一上天便折戟。1994年3月22日15时45分,三联实业公司安排R-44直升机进行首次载客,但起飞六分钟后,这架崭新的直升机就坠毁于重庆丰都境内的长江主航道上。机上3名游客遇难身亡,飞行员受伤获救。中国民用航空中南管理局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结论是,“导致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很可能是机械故障,与生产质量有关”。 2001 年1 月,三联公司和平湖公司在中国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高院”)提起诉讼(“中国诉讼”),要求被告罗宾逊公司承担因产品质量事故造成的直升机损失以及其他经济损失赔偿。该诉讼程序中的传票、诉状、出庭通知等相关文件于2004 年2 月送达至被告罗宾逊公司,但罗宾逊公司并未出席其后的开庭审理,也未申请延期诉讼或采取其他措施。同年12 月,湖北高院在罗宾逊公司缺席庭审的情况下作出判决(“中国判决”),支持三联公司和平湖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罗宾逊公司向三联公司和平湖公司支付总计2000 多万元人民币的损失赔偿金及相应的利息。为了使中国判决得以执行,2006 年3 月,三联公司和平湖公司委托金杜律师事务所,并在具有相关专长的美国律师的协助下,在美国联邦法院加州中部地区法院(“联邦地区法院”)提起关于承认和执行中国判决的请求。 经过长达三年多的双方争辩及法院审查过程,美国联邦地区法院于2009 年8 月作出判决,同意承认与执行本案的中国判决。三联公司和平湖公司由此将获得总额约650 万美元的赔偿及相应的利息。罗宾逊公司不服,于当年10月向美国第九巡回法院提起上诉;2011年3月,美国联邦第九巡回法院驳回了上诉请求。2011年6月底,罗宾逊公司履行相关赔款义务。

美国的法院体系

美国的法院体系 2006-2-24 The U.S. Court System The U.S. court system, as part of the federal system of government, is characterized by dual hierarchies: there are both state and federal courts. Each state has its own system of courts, composed of civil and criminal trial courts, sometimes intermediate courts of appeal, and a state supreme court. The federal court system consists of a series of trial courts (district courts) serving relatively small geographic regions, circuit courts of appeal that hear appeals from many district courts in a particular geographic region and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The two court systems are to some extent overlapping in that certain kinds of disputes (such as a claim that a state law is in viol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may be initiated in either system. They are also to some extent hierarchical, the federal system stands above the state system. Litigants who lose their cases in the state supreme court may appeal their cases to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美国法院体系概览

美国法院体系概览 上海申一企业法务总网 2013-03-06 13:27:22 作者:张烨来源:原创美国法院体系划分为联邦和州两大系统。 一、联邦法院系统 美国联邦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为:涉及联邦宪法、法律或国际条约的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联邦政府的案件,涉及外国政府代理人的案件,公海上或国境内供对外贸易和州际贸易之用的通航水域案件,不同州之间、不同州的公民之间的争议以及州政府向他州公民提起的诉讼等。 美国联邦法院可分为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普通法院分为三级,从下到上分别是:地区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 1. 联邦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 每个州至少有一个地区法院,较大的州可能设2至4个地区法院,全国50个州共设有89个地区法院;另外,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美属维尔京群岛、关岛、北马里亚纳群岛各设1个地区法院;一共94个联邦地区法院。 2.联邦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s) 美国的50个州、首都华盛顿特区及境外领土被划分为13个司法巡回区,设有13个巡回上诉法院。其中11个巡回法院由数字命名,其余两个法院分别是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和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1)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华盛顿DC) 该上诉法院与其他12个上诉法院地位相同,但其管辖的地理范围涉及全国,管辖的案件限于审理由各联邦地区法院及有关联邦独立管理机构转来的涉及专利、商标、版权、合同、国内税收的案件,以及索赔法院和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 (2)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华盛顿DC)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3)第一巡回上诉法院 (波士顿) 缅因州 马萨诸塞州 新罕布什尔州 波多黎各 罗得岛州

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

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代理审判员陈都 再审程序,又称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法律规定由法定机关提起,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审程序的发生包括:基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而引起的再审;基于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监督权而引起再审和当事人行使诉权申请再审而引起的再审。 民事案件的再审审理范围对法院和当事人都具有重大意义,如影响到法院的职责、审判效率;影响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但由于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此问题的规定较为笼统,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各类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掌握的不尽一致。有些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是当事人对自己私权利的处分,当事人主张什么,法院就审什么,故仅就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理由、请求进行审查,而有些法院则认为审理民事案件的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间的纠纷,如果仅就再审申请理由、请求进行审理很可能达不到化解矛盾、服判息诉的目的,故对再审案件采取全案审查的方式。针对再审案件的审理范

围,这两种思路都有各自的道理,但是这种现状必然导致审判尺度的不一致,影响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和法院审判威信的树立,因此,本文试对民事案件再审审理范围作一些分析,并对我国民事诉讼再审制度提出一些构想,以求在实践中能够统一标准,充分发挥该制度的价值。 一、人民法院自行行使审判监督权而引起的再审。 人民法院对已经审结的案件发现确有错误,依其审判监督职能,有权对案件提起再审,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自身监督的权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从《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可以看出,法院依职权引起的再审,是法院内部的纠错程序,能够引发再审的主体为:最高人民法院、上级法院、本院审判委员会。在实践中,一般是原审程序有重大违法现象,或审判人员出现严重违法、违纪现象,才会以此种方式启动再审程序。故此类案件一般没有再审申请人,也没有再审申请的理由、请求,案件提起再审前就已经过本院审委会以上机关的慎重研究,一般情况

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

《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云高发(2008)83 号 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 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 云高法(2008)83号 为更好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之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我省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金额在1亿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上的民商事案件; 2、诉讼标的金额在5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3、诉讼标的金额在5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上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 4、在全省范围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 二、全省各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4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民商事案件,及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2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 2、红河州、文山州、西双版纳州、德宏州、大理州、楚雄州、曲靖市、昭通市、玉溪市、普洱市、临沧市、保山市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2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民商事案件,及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 3、丽江市、迪庆州、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民商事案件,及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 4、昆明市、红河州、文山州、西双版纳州、德宏州、怒江州、普洱市、临沧市、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标的金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5、各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新类型民商事案件和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

英国法院的组织体系及职责

英国法院的组织体系及职责 2008/11/04 下列资料谨供参考,中国驻英大使馆不为其准确性、全面性和权威性承担任何责任。 一、英国法院的组织体系 英国的法院按审理案件的性质可分为民事和刑事两大系统(详见以下“英国法院系统组织体系结构图”)。 民事法院系统由四级法院组成:郡法院(County Courts)、高等法院(High Court,分为王座庭、家事庭和大法官庭,三座法庭又分别设行政庭和上诉庭)、上诉法院(民事庭)(Court of Appeal )和上议院(House of Lords)。 刑事法院系统分为以下四级法院:地方法院(Magistrate’s Courts,青少年法院作为地方法院分支,受理被告为10-17岁的案件)、刑事法院(Crown Court)、上诉法院(刑事庭)(Court of Appeal)和上议院。 除上述法院外,英国还有一些特别设立的专门法院,独立于民事和刑事法院系统之外,主要有枢密院(Privy Council)、反垄断法院(The Restrictive Practice Court)、验尸官法院(Coroners’ Courts)、专业法庭(The Tribunals Service)和军事法庭(Courts Martial)。

英国法院组织体系结构图 二、英国刑事法院系统在刑事司法制度中的职责 英法院机关是刑事司法制度的审判机关,负有对犯罪嫌疑人审判、定罪或宣告无罪、判处刑罚等职责。 根据英国法律,刑事犯罪根据轻重被分为三种类型: ●简易罪(Summary offences),指一些轻微的刑事犯罪 ●必诉罪(Indictable-only offences),指必须起诉到刑事法院的性质较重的刑事犯罪,如谋杀、强奸等 ●可诉罪(Either-way offences),指既可以按简易罪在地方法院审判也可按必诉罪在刑事法院审判的犯罪,包括欺诈、盗窃、重婚、与16岁以下女性发生性关系等,被告人有选择以何种方式审判的权利; 这三种类型的犯罪分别在不同的法院按不同的方式审理: 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是基层刑事管辖法院,是最低级的刑事审级。英格兰和威尔士共有地方法院700个,每年审理的刑事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总数的95%。 地方法院主要受理简易罪和可诉罪,可判处的最高罚款额为5000英镑,最长监禁期为6个月(如连续判刑,最长为12个月);如犯罪为可诉罪,地方法官认为被告应受更严重处罚,会将案件呈交刑事法院判决。 地方法院通常由三名当地人士充当地方法院法官,称太平绅士(Justices of the Peace,不拿薪金,享受旅行和生活津贴,通常不具备律师资格,但需经司法研究学会组织的大量培训)组成审判庭共同审理,由受过法律资格培训的法庭书记员(Court Clerk)协助,没有陪审团。有时案件只由一名地方法院法官审理,称地区法官(District Judges,拿薪金,必须具有最少7年从事大律师或文书律师和三年助理地区法官工作的经验,主要处理涉及引渡法

美国的司法制度

美国的司法体制考察及启示 中国司法改革考察团 原载于《人民司法》2006年第7期93页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科学借鉴国外和法制度的有益成分,去年10月,中国司法改革考察回对美国司法体制进行了全面考察。 美国司法体制概况 美国是由50个州组成的联邦制固家,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制度。美国联邦司法体制主要包括法院和司法部两大体系。行使司法权的司法机构仅指法院,检察、警察和国际司法协助等执法部间均由政府所属的司法部管辖。 法院体制。 法院的设置。美国法院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体系。联邦法院根据联邦宪法和法律设立,划分为三级法院,即联邦最高法院、巡回上诉法院、地区法院。联邦最高法院由9名大法官组成,行使联邦最高司法权,有权对宪法进行解释,对行政、立法部门之间的纠纷、州与州之间的重大纠纷等作出最终裁决。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审理案件实行法律审,一般由3名法官组成会议庭进行。联邦地区法院审理一审普通民刑事案件,美国按照司法区设置94个联邦地区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中惟一实行陪审制的一级法院。联邦地区法院审理案件除个别案件要由3名法官审理外,一般只由1名法官听审或裁决。 各州法院由各州议会决定设立,在名称和结构上不尽一致,但一般划分为州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初审法院。与联邦法院审判程序相似,州初审法院是开庭审判的一审法院,州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只进行法律审,对于州上诉法院审判的案件,最高法院也是自由裁量受理。 联邦法院和外联院管辖权的划分。一般而言,发生涉及到联邦法律适用的刑事案件、以联邦为当事人的诉讼、州与州之间的诉讼、州与外国间的诉讼、涉及到联邦法律适用的价值超过1万美元的民商事案件由联邦法院审理,这些案件一般只占到案件总数的5%左右。涉及到州法律适用的案件由州法院审理,数量约为案件总量的95%。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系统相互独立,互不隶属,在州法院审理的案件,当事人认为涉及联邦事务的,可以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否受理由联邦法院决定。 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管理体制。美国联邦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由三级法院的首席法官和其他法官代表组成的司法会议负责,具体由司法会议下属的美国法院管理局管理。各州的管理体制不同,此次考察的加利福尼亚州、康涅狄格州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由州首席法官负责,下设办公室统一负责州法院系统的司法行政事务。 法官的产生、任用与管理制度。美国联邦法院法官的产生要经历一个严格的进选审查过程。当联邦法院法官空缺或由法律规定增加法官职数时,国会议员、在职法官都可以向总统推荐法盲人选,经司法部、美国律师协会、联邦调查局、参议院司法委员会进行政治背景、个人品行、司法观点和价值取问、司法能力的评估、确认、审查后,总统从审查后的名单中提出拟任法官人选,并经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举行听证会表决通过,由总统正式任命法官。总统提名法官带有较强的党派政治倾向,一般从长期追随、支持和同情本党的法官中进行提名。卡特、里 根、布什和克林顿四任总统提名的联邦法官,与总统为同一党派的占89.4%。此次考察的康涅狄格州设有专人组成的司法选拔委员会承担法官的选任工作(其中州长提名6人,议会提名6人)。当法官候选人提名后,由司法选拔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评估,由州长提名,议

美国联邦法院判决

1 Cite as: 558 U. S. ____ (2009) Per Curiam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JOSEPH E. CORCORAN v. MARK LEVENHAGEN, SUPERINTENDENT, INDIANA STATE PRISON ON PETITION FOR WRIT OF CERTIORARI TO THE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SEVENTH CIRCUIT No. 08–10495. Decided October 20, 2009 P ER C URIAM. An Indiana jury convicted Joseph Corcoran of four counts of murder. Corcoran was sentenced to death. After Corcoran’s challenges to his sentence in the Indiana courts failed, he sought federal habeas relief. Corcoran argued in his federal habeas petition that: (1) the Indiana trial court committed various errors at the sentencing phase; (2) his sentence violated the Sixth Amendment; (3) Indiana’s capital sentencing statute was unconstitutional; (4) the prosecution committed misconduct at sentencing; and (5) he should not be executed because he suffers from a men-tal illness. See Corcoran v. Buss, 483 F. Supp. 2d 709, 719, 726 (ND Ind. 2007). The District Court granted habeas relief on Corcoran’s claim of a Sixth Amendment violation, and ordered the state courts to resentence Cor-coran to a penalty other than death. Id., at 725–726. The District Court did not address Corcoran’s other arguments relating to his sentence, noting that they were “rendered moot” by the order that Corcoran be resentenced because of the Sixth Amendment violation. Id., at 734. The Seventh Circuit reversed the District Court’s Sixth Amendment ruling. Corcoran v. Buss, 551 F. 3d 703, 712, 714 (2008). Then, without mentioning Corcoran’s other sentencing claims, the Seventh Circuit remanded “with instructions to deny the writ,” stating that “Indiana is at liberty to reinstate the death penalty.” Id., at 714. Cor-coran sought rehearing, arguing that the Court of Appeals should have allowed the District Court to consider his

美国法律体系简介修订稿

美国法律体系简介 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

美国法律体系的早期背景 1、假定你想要起草一个关于美国法律的体系图和执行它们的程序。要想找到美国法律体系的根源,就应该从远古时期的历史中开始探究。也许你可以追溯到的最早根源是在公元前1900年。大概在那个时期制定了汉漠拉比法典,这项法典是为生活在底格里斯河和幼发拉底河流域,即人类文明的发源地的苏美尔人制定的。那项法典包含了早期意义上的法律体系,它规定了各种过错行为和每种过错行为所应受到的惩罚。这样的法律体系其实就是所谓的“刑法”。另一项着名的法典是十诫,是在公元前1200年由摩斯人为犹太人制定的。这些戒律被编纂进了西方社会的上层建筑中。我们发现这些戒律中有很多被写入了现行法,比如针对杀人、通奸、伪证等行为的犯罪。 2、你可以在哲学迅猛发展的古希腊时期找到另外一个重要的根源,那便是法治思想,而非人治思想,这在当今美国仍广为宣传。希腊人那时已经深刻理解了物权法,合同法和商法,并且在陪审员出现之前他们就已经开始尝试法律事务。 3、古希腊文化的发展为罗马复兴奠定基础,这些基础而简单的法律根源基本上融入到了更为全面的法律实体中。公元前450年的罗马时期制定的十二铜表法,成为罗马时期的道德原则的渊源并且在实践生活中应用。一千年之后,在公元后560年东罗马帝国皇帝的统治时期,所有的法律被汇编为法典,或者是编纂到国法大全中。那个时期的法典是当时最复杂的一部法律合集,并且对罗马帝国时期法律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随着罗马帝国的分裂衰败,大多数罗马法变成了罗马天主教的教会法。这些法律分支在1804年的拿破仑统治时期被

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受理范围

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受理范围 一、一审案件受理范围 1、民事诉讼 (1)国内案件: 第一类: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都在东莞市或都不在东莞市,且争议标的额为人民币5000万---3亿。 第二类: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不在东莞市,且争议标的额为人民币4000万---2亿。 (2)标的额:人民币4000万---2亿。 : 标的额:人民币600万---2亿。(3)、争议标的金额依前款规定虽属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中级法院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 (4)、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期货纠纷案件。 (5)、用人单位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法院提出。 注:所有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群体性纠纷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公司解散、清算案件由公司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2、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包括:a、被告为正处级以上行政机关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b、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c、重大涉外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地区、台湾地区的案件;d、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3、刑事案件(一审由市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4)、中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审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二、二审、再审案件受理范围 当事人等对东莞市第一、二、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不服,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等对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的民事案件,认为有错误的,应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英国法律制度简介

英国法律制度简介 英国法律的主要特征简单概况如下:(1)英国法律的基础是普通法的传统,它是几百年来由法官们通过判例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官造法”制度,先例判决是英国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渊源;(2)法官在发展判例法和解释议会的制定法的含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3)法院的审理程序是控辩式,法官不调查案情,只是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给法庭的证据作出判决。法官通常不调查事实和收集证据,在法官眼里,只用证据,没有事实。 一、法院体系 英国的法院体系除了各种法院和治安官法庭外,还有许多具有准司法权的裁判所、委员会等,分别根据制定法的授权,专门处理某一方面的争议。 具有制定判例的能力: 上议院--英国法院体系中,实际上的最高法院是作为终审法院的上议院。上议院享有民事和刑事的上诉终审权。 上诉法院--The Court of Appeal,设刑事庭和民事庭,负责审理上诉案件。 高等法院--The High Court,设王座庭,大法官庭和家事庭,对高等法院的判决不服的,可向上诉法院上诉。 不具有制定判例的能力: 王冠法院--Crown Court,分不同辖区设立的刑事法院,目前唯一实行陪审制度的英国法院。 郡法院——County Court,分不同辖区设立的负责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法院,通常由一位法官实行独任审理。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直接向上诉法院上诉。 治安官法庭——Magistrate’s Court,基层法庭,主要负责审理刑事方面的轻微犯罪,民事上限于夫妻分局、抚养和监护、收养等。 二、法官 1.大法官(Lord Chancellor):严格意义上并非法官,作为上议院和司法委员会成员,更多的是政治家。 2.上诉法院的两位庭长,从实际意义上讲,它们才是英国最高级别的职业法官。 上诉法院刑事庭庭长(Lord Chief Justice)/上诉法院民事庭庭长(Master of Rolls) 3.上议院法律议员(Lords of Appeal in Ordinary) 4.上诉法院法官(Lord Justices of Appeal) 5.高等法院法官(High Court Judge) 6.巡回法官(Circuit Judge)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