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提高监管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由企业法人、自然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政府金融办、各级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的其他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属地政府为当地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各级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等工作;县级监管部门对县域内每家小额贷款公司,分别确定一名正式工作人员作为此公司的主监管员,是其监管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的直接监管责任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日常监管主要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经营活动、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信息披露和风险处置等。各级监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监管工作需要,增加相关的监管和检查内容,细化日常监管制度。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的审慎经营模式;小额贷款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切实遵守合同约定。

第二章设立事项监管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监管,实行分级审核、逐级上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小额贷款业务。

第七条省政府金融办根据各地经济发展规模、监管力量、合规经营情况,按照“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市场需求相衔接、与监管力量相匹配,适度有序竞争”的原则,科学合理提出地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

第八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除符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必须由企业法人发起,企业法人股东、自然人股东入股资金均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不得

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二)新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三)鼓励组建注册资本3亿元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省直管公司的主管部门出具风险防范责任承诺书和风险处置工作预案。

第九条属地监管部门应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事项的事前监管。

(一)实行出资人面签制度。重点对拟设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的初始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监管审查。

1. 对出资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复印件、住所,以及同意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议及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出资人入股金额、占总股份比例、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等进行面签,全体出资人在协议书上签名、摁指模、盖章。

2. 签署股东承诺书。内容包括:股东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风险,签署《不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金融活动承诺书》,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二)实行对拟任高管人员监管约谈和考试上岗制度。审查公司任命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审查

拟任人任职资格、身份证明、学历职称证明、信用记录和无犯罪记录证明;审查拟任人是否熟悉经济、金融和小额贷款的有关法律法规,是否具有良好的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是否清楚小额贷款公司禁止性条款等;对于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小额贷款公司拟任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进行任职培训,统一考试,合格上岗;签署《不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金融活动承诺书》。

(三)实行实地考察制度。重点对拟设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的企业经营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并出具报告。

(四)实行部门会签制度。对拟设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拟任高管人员及其企业情况的工商信息、纳税信息、涉法涉诉信息和诚信状况等进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部门会签。

(五)实行媒体公示制度。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申报,要在当地报刊和同级人民政府或监管部门门户网站公示主发起人、股东名单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检验股东信用及股本金的合法合规性。

第三章变更事项监管

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工作采取集中受理、集中审批的方式,省政府金融办受理时间为每季度结束前15日内。

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审查工作,由省、市监管部门分工负责,属地受理,逐级审核。

(一)以下变更事项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监管部门审批,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

1.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2.变更公司住所;

3.变更股东,单一股东持股比例在20%(含)以下的;

4.变更股权结构,不涉及第一大股东变更的,以及累计不超过20%(含)以上股权变化的;

5.变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总经理除外);

6.变更经营区域,在同一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行政区域内的;

7.修改章程(包含上述变更事项相应的章程修改)。

(二)以下变更事项经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监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1.变更公司名称;

2.变更注册资本;

3.变更法定代表人;

4.变更董事、监事、总经理;

5.变更股权结构,股权变化累计超过20%的;

6.变更股东,单一股东持股比例20%以上;

7.变更业务经营范围;

8.上述变更事项相应的章程修改。

第十二条省政府金融办每季度末集中受理各地变更申请,变更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监管部门应及时退回申报单位进行补正,在规定限期内未补正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补正仍不齐全的,监管

部门可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十三条申请办理变更的小额贷款公司,除满足《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每年申请变更次数不得超过1次。

(二)公司第一大股东(主发起人)持有的股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出资人持有的股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依法被责令转让或者由人民法院判决转让的除外。

(三)股权结构的变更必须间隔1年以上。

第十四条监管部门应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审批核查工作,强化事中监管。落实主审、副审制度,可采取材料审查和外部调查相结合、股东面签和高管约谈相结合、自行检查和中介审查相结合等方式开展变更审核工作,对审查出的疑点要调查核实,确保变更申请合规、合法。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企业应及时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章终止事项监管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终止事项的监管工作,坚持依法依规、稳妥处置、风险可控的原则。小额贷款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撤销提出终止申请,由属地监管部门受理,逐级审核上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查批准,并凭批准文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属地监管部门负责对终止的小额

贷款公司的清算进行监督。小额贷款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实施破产。

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造成重大风险的,或严重违反监管规定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由属地监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出具取消试点资格的意见,逐级上报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并凭批准文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通报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执行,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落实或有债务保障措施。属地监管部门监督其清算过程。相关债权债务清算完毕后,各级监管部门应在本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注销其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资格。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凭省级监管部门的核准意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属地监管部门应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终止的事后监管。

(一)预警预防。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监管部门对自愿终止或责令终止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属地政府、通报本级小额贷款公司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以县(市、区)政府为主体,启动风险应急预案,做好终止工作。

(二)风险防范。县级监管部门将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风险

情况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通报本级小额贷款公司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利害关系人制定风险处置和化解方案,实施重点监控,做好风险处置化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查处移交。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属地监管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五章股东与高级管理人员监管

第十九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监督管理,建立股东信息的收集分析机制,加强持有股权比例较高股东的日常信息的收集和分析,预防主要股东的其他重大不利信息对公司发展造成影响,预防不善经营者或者恶意经营者开展违法违规活动。

第二十条监管部门应建立主要股东面谈制度,了解小额贷款公司直接控制者和间接控制者、主要的直接股东或间接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等,了解控制者过去拥有的企业、在商界的信誉、所有主要股东的财务状况以及必要时提供进一步财力支持的能力。县(市、区)监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面谈每年不得少于80%,省辖市监管部门每年的面谈抽查面不得少于40%。

第二十一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重点对总经理或对公司经营有重大影响人员的监管,着重监管高级管理人员诚实守信、恪尽职守、审慎经营和履职尽责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所有违规行为应当落实到相关负责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评价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凡行业年审不合格、评级处于最低级别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应为“不称职”。2次被评为不称职的,3年内不得在本省小额贷款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任职资格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并将相关信息抄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管约谈和考试培训制度。属地监管部门对本辖区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市级监管部门每年不得少于1次;县级监管部门每年的监管谈话抽查面不得少于80%,省辖市监管部门每季度的监管谈话抽查面不得低于40%。

监管谈话应当制作书面记录,由约谈人和被约谈人签字。谈话内容主要包括被约谈人的基本情况、监管部门对被约谈人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约谈以及监管部门认为应当监管告知的其他内容等。

第六章资本金运用监管

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核算,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业务经营、财务活动,准确及时报送各类业务信息。建立风险控制

管理制度、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

第二十六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监控和防范,由省政府金融办按照自愿、互利原则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战略合作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所在地范围内选择与省政府金融办签署合作协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合作银行,合作银行有责任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流向进行监控,并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供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合作银行开设公司基本账户和信贷业务专用账户。信贷业务专用账户,用于发放和回收贷款与利息。此账户不得办理其他业务,不得多头开户。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做好现金管理工作,贷款业务主要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减少现金交易,库存现金不得高于《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限额。

第二十八条县(市、区)监管部门应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银行账户报备制度,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及时报告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注销情况,并于每月10日前提供加盖公章的上月末各银行账户对账单复印件。

第七章合规经营监管

第二十九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业务合规性的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季度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的形式组织一次专项检查,重点掌握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开展情况,判

断其业务合法性、合规性,及时纠正经营中的违规行为。合规经营监管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贷款投向。是否存在拆分资金向同一客户或关联客户发放贷款以规避监管要求;是否向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等发放贷款;资金是否按规定区域内发放贷款。

(二)贷款期限及额度。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单户贷款余额50万元(含)以下的小额贷款占季末贷款余额的比例是否达到50%(含)以上;贷款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贷款占季末贷款余额的比例是否在70%以内。

(三)融资情况。向金融机构融资是否超过限定比例。

(四)股权结构及注册资金。发生股权结构调整及注册资金变化是否按规定报批、备案;是否抽逃资本金、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等。

(五)业务范围。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现象,是否未经批准开展新业务、设立分支机构、跨区域经营。

(六)风险管理。是否建立并落实相关贷款业务制度,贷款风险调查和管理制度是否执行到位,关键岗位是否遵循必要的分离原则,是否建立了清晰的授权制度;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发生贷款诈骗,贷款损失金额是否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是否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致使其流动性困难,或已无力清偿到期债务。

(七)财务管理。是否按照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拨备制度和内控

机制,按要求计提风险准备金。

(八)公司治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三会一层”事权划分是否合理,考核激励及问责机制是否健全合理,是否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定期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九)信息披露。是否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真实、准确、完整的数据、报表和信息;是否按要求向相关部门、融资银行等提供财务报表、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八章风险防范监管

第三十条各级监管部门要坚持以防范风险为核心,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监管,重点监管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一)非法吸储行为。是否存在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二)账外经营行为。各项经营活动是否按会计制度记账登记,所有经营收入及支出是否列入会计账册,各项业务活动是否输入全省统一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是否存在账外借款、账外放款、账外拆借等行为。

(三)高利放贷行为。是否严格执行人民银行相关利率政策规定,除正常的利息收入外,是否存在向客户收取或变相收取贷款附加的手续费、咨询费等情况,贷款综合费率是否高于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

(四)财务弄虚作假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如实反映经营情况,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财务作假行为欺瞒监管部门。

(五)非法收贷行为。收贷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存在以非法手段进行追债行为。

(六)洗钱行为。是否存在利用资金业务往来进行洗钱等非法行为。

(七)关联业务行为。是否与有关联的担保公司、典当、拍卖、寄售行等发生业务往来。

(八)员工违规行为。公司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参与民间借贷。

第三十一条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制度,完善细化应急处置预案,避免单体风险转化为系统性风险。要及时分析研判各渠道的预警信息,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的监督、约束,及时、有效地处置小额贷款公司突发事件。监管部门在风险防范监管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以下重大风险事件情形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风险的化解和维护稳定工作:

(一)小额贷款公司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一)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

(二)小额贷款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三)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出资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或主要出资人对公司造成其他重大不利影响的。

(四)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3个月内有二分之一以上辞职的。

(五)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负责人失踪、非正常死亡的,或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在整顿、清算期间或者发生风险时,监管部门应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股东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监管部门对本辖区发生的小额贷款公司重大风险事件的性质、事态变化和风险程度及时做出准确判断,对危及金融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应当在3小时内向同级政府报告,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处置,防止事态蔓延,并同时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

第九章营业场所监管

第三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开悬挂不参与非法集资、不吸收公众存款的警示牌;

(二)悬挂省级监管部门批复的设立文件、工商部门颁发的

营业执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三)监管部门统一制作的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经营公告牌;

(四)公布属地监管部门和处置非法集资的举报电话;

(五)小额贷款公司自律承诺;

(六)小额贷款办理程序指引,明确贷款流程和办理贷款所需提供的资料;

(七)明示现行贷款基准利率和执行利率;

(八)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不得悬挂政府或行业监管部门到公司开业、调研、检查的照片作为公司宣传资料;

第十章现场检查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现场检查,是指监管部门依法到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检查内容:

(一)公司名称的规范性,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信息与监管部门批复信息的一致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的一致性。

(二)公司治理结构、内部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合规性;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和履职尽责情况;

(四)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完整、真实及合规性;

(五)业务开展的合规性;

(六)注册资本金的真实、完整性以及信贷专用账户开立使

用情况;

(七)有无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高息借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八)股权结构、关联关系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现场检查分为常规性现场检查和专项现场检查两种方式。

(一)常规性现场检查是根据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日常监管的要求定期开展的监督检查,可以事先告知小额贷款公司需要检查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时间。

(二)专项现场检查是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特定申请或变更事项、举报投诉、其他单位移送事项、非现场监管预警信息、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突发事件或者其他事项,组织实施的现场检查,可以不提前通知被查公司。

(三)县(市、区)监管部门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现场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省辖市监管部门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现场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省监管部门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抽查数量不低于10%。每次检查后应有规范的检查报告。

(四)开展现场检查前,监管部门要认真研究非现场监管资料,制定现场检查方案,确定现场检查的时间和重点事项。现场检查不得少于2名工作人员,必要时可以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专业评级机构等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协助检查。

(五)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向被查公司出示《现场检查通知书》和检查人员工作证件,告知被查公司现场检查的目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以及被查公司需配合检查的要求事项等。在现场检查中,可以询问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可以掌握和控制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和有关原始资料、文件。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应根据检查事实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并交被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六)监管部门根据现场检查记录研究决定处理意见,出具《现场检查意见书》并送达被查公司。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

(七)检查结束后,监管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现场检查的全部文书和相关资料制作成检查案卷,存档保存,以备查考。

第十一章非现场监管

第三十七条监管部门应督导小额贷款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责成其每季度向监管部门、公司股东和合作银行披露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情况报告、资本金使用情况报告、股东会或董事会重要决议等文件和资料。

第三十八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评估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年度发展和监管情况,并于每年1月31日前报省政府金融办、抄报同级人民政府、

抄送本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三十九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和监管记分制度,对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所监管小额贷款公司上一年度机构概览报告,报省政府金融办、抄报同级人民政府、抄送本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四十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预警信息的监督管理,建立曝光台,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有媒体报道、市场传闻涉及负面或重大风险信息的,有投诉、信访或举报的,有来自公安、工商等部门及有关金融监管部门预警和情况通报的,日常监管发现有重大风险隐患的,以及省政府金融办指定要求检查的,所在地监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专项现场检查和风险处置。

第四十一条非现场监管的重点是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合规性,包括业务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开展禁止性业务。经营的风险性,包括风险集中度、自有资金运用、风险拨备、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重要事项及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的落实情况,包括突发事件发现、报告和处置等情况。

第四十二条监管部门应通过小额贷款业务监管信息系统、变更申请、行业年审、行业协会、信用评级等多种渠道,加强对小额贷款业务、财务等数据的收集、核对和统计分析,对主要风险指标进行持续监测,对经营风险进行初步评价和早期预警,及

时掌握行业发展和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四十三条监管部门要建立非现场监管工作的信息归档和管理制度,非现场监管信息档案应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各类信息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函件往来、非现场监管分析报告、会议记录或纪要等。

第四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业务统计报表、财务报表等资料。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业务统计报表,每季度后15日内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1月15日前报送上一年度业务统计报表,6月10日前报送上半年业务统计报表。新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于获得许可证后10个工作日内在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信息系统中完成登陆注册,填报基本信息。

第十二章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的处理第四十五条监管部门对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监管建议、处理决定、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间要求等,都应以《责令整改通知书》、《现场检查意见书》等形式书面通知该公司负责人,并及时督导其整改进度和整改效果等。对小额贷款公司涉嫌违法犯罪的,属地监管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不配合检查、涉嫌违法经营、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行为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

理外,监管部门应区别问题的严重性,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通知其暂停业务,督导其依法整改。

(二)约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股东进行监管约谈。

(三)下发风险提示,向债权人或银行业金融机构通报所监管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违规或风险情况。

(四)取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股东资格。

(五)取消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资格。

(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七)小额贷款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者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经营资格,同时将小额贷款公司股东、高管人员通报公安、工商、税务、司法、人行等部门,终生禁止其进入小额贷款行业。

(八)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管理措施。

第四十七条省政府金融办对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进行年度检查和评价。对于监管基础薄弱、工作不到位、发生违规经营事件或社会举报线索较多的地区,列为监管风险区,对当地小额贷款公司准入和变更实行谨慎审批原则。对于发生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案件等对社会公众产生危害和严重不良影响案件的地区,列为监管高危区,对当地小额贷款公司实行严格监管,对当地监管部门实行重点检查和考核。

第十三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政

河南省投资创建小额贷款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模板

关于成立XXXX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报告 一、总论 为了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有效配置建立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增强金融服务功能,支持小企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和《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实际,拟以作为主发起人,与共同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公司名称: 住所: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机构性质:小额贷款公司 注册资本:xxx万元 业务范围: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办理中小企业管理、财务咨询业务;经省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股东构成: 主发起人出资万元,占公司总股本20% 出资万元,占公司总股本10% 出资万元,占公司总股本10% 出资万元,占公司总股本10%

出资万元,占公司总股本10% 出资万元,占公司总股本10% 出资万元,占公司总股本10% 出资万元,占公司总股本10% 出资万元,占公司总股本10% 公司拟法定代表人: 拟从业人员:xx人 二、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依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7]6号),《贷款公司组建审批工作指引》(银监发[2007]9号); 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8〕100号)(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 4、河南省中小企业局、河南省财政厅、省工商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银监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中小企〔2009〕13号)。 三、出资人简介 主发起人股东:,男,现年岁,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家庭住址:,现任……..,本人任……。 自然人股东:,男,现年岁,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家庭住址: .,现任……..,本人任……。

最新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金燕快贷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资料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 “金燕快贷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信社的信贷操作,简化办贷流程,提升服务水平,巩固、拓展零售业务市场份额,更好地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燕快贷通”小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贷款”)是指农信社向自然人发放的金额较小的贷款,主要满足农户、个体商户等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第三条小额贷款遵循“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以“金燕快贷通一福农卡”(以下简称贷款卡)为载体,按照“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阳光操作”的方式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贷款条件、用途及额度 第四条根据客户对象的不同分为农户小额贷款和个体商户小额贷款。 本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原则上以小额信用贷款为主,也可根据自身实际,追加联保、公职人员保证、抵质押等。 第五条小额贷款借款人条件: l.在农信社服务辖区内居住一年以上,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遵纪守法,资信良好,无违法乱纪记录及不良信用记录; 3.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4.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5.农信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农户申请小额贷款需提供以下资料: 1.客户书面申请书; 2.客户近期一寸同版照片2张; 3.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4.需要追加保证或抵质押的,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5.农信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七条个体商户申请小额贷款需提供以下资料: l.客户书面申请书; 2.客户近期一寸同版照片2张; 3.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4.当地工商部门核发的有效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5.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经营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协议复印件。7.需追加保证或抵质押的,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小额贷款原则上用于客户从事生产经营所必要的融资需求。 第九条县级行社个人业务部门要综合考虑自身管理水平、社会信用环境、当地经济状况等因素,依据客户信用等级,合理确定客户授信额度,原则上最高授信不超过30万元。 第三章业务流程 第十条县级行社个人业务部门负责小额贷款管理,包括资信评定、授信审批、签订合同、颁发贷款卡、监督检查等。 第十一条成立资信评定小组。资信评定小组由农信社内部人员、行政村(社区)村委会成员、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小额贷款公司高管约谈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小额贷款公司高管约谈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 【发文字号】豫工信企业[2013]346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布日期】2013.05.14 【实施日期】2013.05.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小额贷款公司高管约谈工作的通知 (豫工信企业〔2013〕346号) 各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郑州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豫工信〔2012〕525号)文件精神,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服务,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现就小额贷款公司高管约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约谈原则 按照《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的高管约谈,要坚持“提示风险、提高认识,规范经营、稳健发展”的原则,提升质量、打造一批资本实力

和贷款能力较强的小额贷款公司。 二、约谈分类 (一)开业约谈。适用于新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开业前,需要进行的约谈。 (二)变更约谈。适用于公司股东变更造成股权变动超过30%;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变更人数超过40%以上情形,需要进行的约谈。 (三)风险约谈。适用于公司在经营中出现涉嫌抽逃注册资本、变相非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等潜在违法违规风险情形,需要进行的约谈。 (四)管理约谈。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出现法人治理不完善,管理制度不健全,信息披露或报送不及时等情形,需要进行的约谈。 三、约谈方式 (一)约谈方式分为集体约谈、个别约谈和委托约谈。集体约谈适用于对2家及以上小额贷款公司高管进行的约谈;个别约谈适用于对1家小额贷款公司高管进行的约谈;委托约谈适用于省级监管部门委托市级监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高管进行的约谈。 (二)集体约谈或个别约谈由中小企业局局长或主管副局长主持。委托约谈应由市级监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主持。其他工作相关人员应有不少于2人参加。 四、约谈程序 (一)约谈通知应提前以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被约谈单位,告知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 (二)被约谈单位收到约谈通知书后,应在收到约谈通知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确认通知事项。 (三)约谈会议应指定约谈记录人,由其负责起草制作约谈记录。约谈会议结束后,约谈记录应作为申请材料组成部分或相关文件的附件,一并妥善存档。 五、约谈内容

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

南宁市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 申请须知

南宁市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说明 一、贷款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诚实守信,无不良社会和商业信用记录,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应连续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和经营管理能力)且经营场所和注册地属南宁市本级辖区的: (一)具有广西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半年以上进城务工经历的农民工; (二)具有广西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农民。 二、贷款对象认定条件 (一)农民工,是指有半年以上进城务工经历的农民工; (二)农民,是指经“第一书记”推荐的农民。 三、贷款金额和期限 (一)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经办银行可以按规定给予展期一次,但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且展期贷款不予贴息。 四、贷款利率 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五、申请贷款所需材料 1.《南宁市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 2.《创业担保贷款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表》; 3.借款人及配偶(如有)个人征信查询授权书。

4.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已婚人员还需要提供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5.属于农民工的,须提供劳动合同或村委会出具的外出务工证明;属于农民的,须提供“第一书记”推荐材料。(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创业培训合格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6.相关证件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 ①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企业的加盖本企业 公章、个人的需签字); ②经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企业的加盖本企业公章、个人的需签字); ③行业许可证、证明股东股权结构的材料如出资协议或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及复印件(企业的加盖本企业公章、个人的需签字); ④纳税证明材料,最近3个月的银行流水或记账单或进销货 单据或电脑记账单(企业的加盖本企业公章、个人的需签字); 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如果营业场所或种植的场地是租用的,提供租用合同证明复印件。 注: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2019年上半年小额贷款公司统计数据报告

附表:地区名称 机构数量(家)从业人员数(人)实收资本(亿元)贷款余额(亿元)全国 7797847838235.279240.81北京市 1051179143.44142.28天津市 951510118.01127.38河北省 4284733243.69240.98山西省 2682657175.45162.64内蒙古自治区 3252766232.29232.17辽宁省 4933638332.40290.67吉林省 292241797.3475.19黑龙江省 2411617128.18107.15上海市 1251430217.20213.55江苏省 5655087697.39801.12浙江省 3183026552.38628.17安徽省 4364527374.59467.21福建省 1181277263.53297.08江西省 1952231232.53232.01山东省 3163457427.82480.68河南省 2392971209.73224.84湖北省 2752904306.10298.07湖南省 1261046101.12102.42广东省 4568316695.56721.21广西壮族自治区 3063371270.48453.10海南省 5780662.3158.69重庆市 27148721020.521496.41四川省 2774740472.07539.28贵州省 216192669.3066.40云南省 2212051108.42107.62西藏自治区 1915220.0116.96陕西省 2652776243.16244.92甘肃省 2963015153.28132.84青海省 7881448.2146.98宁夏回族自治区 103143945.9743.7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722032172.79189.03注:由于批准设立与正式营业并具备报数条件之间存在时滞,统计口径小额贷款公司数量与各地公布的小额贷款公司批准设立数量有差别。小额贷款公司分地区情况统计表 2019-6-30

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

附件: 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加快我省县域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引导民间资本规范运作,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促进“三农”、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推动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有序和持续发展,维护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8〕100号)(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意见》)的精神,结合河南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可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金融联络办公室会同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省工商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和河南银监局建立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召集人,负责审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指导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协调处理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河南省中小企业服务局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明确的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事项进行核准,指导与督促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制定明确的金融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相应的处置责任,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动态监督系统,及时识别、预警、防范和处置风险等,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各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要会同财政、工商、人行、银监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可行性报告

关于成立888888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报告 一、总论 为了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有效配置建立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增强金融服务功能,支持小企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和《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实际,拟以作为主发起人,与共同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公司名称: 住所: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机构性质:小额贷款公司 注册资本:2000万元 业务范围: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办理中小企业管理、财务咨询业务;经省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股东构成: 主发起人出资400万元,占公司总股本20%

出资万元,占公司总股本10% 出资万元,占公司总股本10% 出资万元,占公司总股本10% 出资万元,占公司总股本10% 出资万元,占公司总股本10% 出资万元,占公司总股本10% 出资万元,占公司总股本10% 出资万元,占公司总股本10% 公司拟法定代表人: 拟从业人员:10人 二、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依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7]6号),《贷款公司组建审批工作指引》(银监发[2007]9号); 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8〕100号)(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 4、河南省中小企业局、河南省财政厅、省工商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银监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中小企〔2009〕13号)。

[讲解]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办法

[讲解]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提高监管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由企业法人、自然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政府金融办、各级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的其他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属地政府为当地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各级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等工作,县级监管部门对县域内每家小额贷款公司~分别确定一名正式工作人员作为此公司的主监管员~是其监管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 营和风险防范的直接监管责任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日常监管主要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经营活动、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信息披露和风险处置等。各级监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监管工作需要~增加相关的监管和检查内容~细化日常监管制度。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的审慎经营模式,小额贷款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切实遵守合同约定。 第二章设立事项监管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监管~实行分级审核、逐级上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小额贷款业务。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 见 【法规类别】专业公司 【发文字号】豫政办[2008]100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12.31 【实施日期】2008.12.3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4)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 (豫政办[2008]100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促进“三农”、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支持“三农”、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为重

点,按照“统一组织、积极稳妥、规范管理、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积极有序地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完善县域金融市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与就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照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原则,在每个省辖市各选择1-2个县(市、区)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范围。试点期间,适度从严控制小额贷款公司准入标准,制定明确的试点管理办法,参照金融企业管理制度对其进行规范管理。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要建立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多方联动、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认真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工作。试点公司要严格按照经营范围,坚持小额贷款的经营取向,切实为“三农”、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服务。 (三)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各省辖市政府要认真选择试点对象,有条件、分步骤地推进试点工作。 第一阶段(2008年12月):制定并出台《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阶段(2009年1月):试点县(市、区)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组织工作,确定参加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对象,试点申报材料由试点县(市、区)政府上报。

小额信贷公司排名(最新)

小额贷款公司排名(最新)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资产结构、资产质量、管理效率、盈利能力、增长速度、社会责任”等多项评价标准,根据数据测评、联席会指导委员会推荐和专家评审委员会的综合意见。评选出了中国小额贷款公司竞争力排行榜。共统计了全国100家小额贷款公司名单。 小额贷款公司竞争力排名 排名公司名称省份 1 北京丰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北京市 2 北京金典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 3 邦信小额贷款公司北京市 4 天津恒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天津市 5 天津华北创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天津市 6 三河市润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河北省 7 代县昌誉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 8 内蒙古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 9 内蒙古融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内蒙古 10 鄂尔多斯市博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 11 包头润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内蒙古 12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亿恒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 13 赤峰市翁牛特旗鑫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 14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融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

16 巴彦淖尔市巴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 17 大连庄河北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辽宁省 18 锦州市松山新区博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辽宁省 19 北镇汇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省 20 营口市站前区盼盼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省 21 阜新细河超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辽宁省 22 辽阳市弓长岭金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 23 盘山县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 24 长春市广源小额信贷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 25 长春市启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 26 长春市双阳区金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吉林省 27 农安县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吉林省 28 大庆市国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成立)黑龙江 29 大庆市广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黑龙江 30 哈尔滨广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 31 哈尔滨市元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 32 哈尔滨市银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 33 哈尔滨市香坊区农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 34 上海徐汇大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 35 上海松江骏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 36 上海浦东新区张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金燕快贷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省农村信用社 “金燕快贷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农信社的信贷操作,简化办贷流程,提升服务水平,巩固、拓展零售业务市场份额,更好地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燕快贷通”小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贷款”)是指农信社向自然人发放的金额较小的贷款,主要满足农户、个体商户等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第三条小额贷款遵循“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以“金燕快贷通一福农卡”(以下简称贷款卡)为载体,按照“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阳光操作”的方式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贷款条件、用途及额度 第四条根据客户对象的不同分为农户小额贷款和个体商户小额贷款。 本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原则上以小额信用贷款为主,也可根据自身实际,追加联保、公职人员保证、抵质押等。

第五条小额贷款借款人条件: l.在农信社服务辖区居住一年以上,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纪守法,资信良好,无违法乱纪记录及不良信用记录; 3.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4.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5.农信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农户申请小额贷款需提供以下资料: 1.客户书面申请书; 2.客户近期一寸同版照片2; 3.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4.需要追加保证或抵质押的,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5.农信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个体商户申请小额贷款需提供以下资料: l.客户书面申请书; 2.客户近期一寸同版照片2; 3.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4.当地工商部门核发的有效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5.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提高监管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由企业法人、自然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政府金融办、各级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的其他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属地政府为当地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各级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等工作;县级监管部门对县域内每家小额贷款公司,分别确定一名正式工作人员作为此公司的主监管员,是其监管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的直接监管责任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日常监管主要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经营活动、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信息披露和风险处置等。各级监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监管工作需要,增加相关的监管和检查内容,细化日常监管制度。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的审慎经营模式;小额贷款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切实遵守合同约定。 第二章设立事项监管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监管,实行分级审核、逐级上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小额贷款业务。 第七条省政府金融办根据各地经济发展规模、监管力量、合规经营情况,按照“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市场需求相衔接、与监管力量相匹配,适度有序竞争”的原则,科学合理提出地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 第八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除符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必须由企业法人发起,企业法人股东、自然人股东入股资金均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不得

关于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可行性报告

关于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可行性报告

一、总论 为了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有效配置建立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增强金融服务功能,支持小企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和《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实际,拟以作为主发起人,与共同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公司名称: 住所: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机构性质:小额贷款公司 注册资本:xxx万元 业务范围: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办理中小企业管理、财务咨询业务;经省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股东构成: 主发起人出资万元,占公司总股本20% 出资万元,占公司总股本10% 出资万元,占公司总股本10% 出资万元,占公司总股本10%

出资万元,占公司总股本10% 出资万元,占公司总股本10% 出资万元,占公司总股本10% 出资万元,占公司总股本10% 出资万元,占公司总股本10% 公司拟法定代表人: 拟从业人员:xx人 二、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依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7]6号),《贷款公司组建审批工作指引》(银监发[2007]9号); 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8〕100号)(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 4、河南省中小企业局、河南省财政厅、省工商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银监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中小企〔2009〕13号)。

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doc

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1附件: 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加快我省县域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引导民间资本规范运作,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促进“三农”、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推动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有序和持续发展,维护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8〕100号)(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意见》)的精神,结合河南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可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金融联络办公室会同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省工商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和河南银监局建立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召集人,负责审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指导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协调处理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河南省中小企业服务局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明确的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事项进行核准,指导与督促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制定明确的金融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相应的处置责任,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动态监督系统,及时识别、预警、防范和处置风险等,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各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要会同财政、工商、人行、银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积极引导小额贷款公司为“三农”、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提供信贷服务;财政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风险识别与预警工作;工商部门做好准入把关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年度检验;人行分支机构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利率、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银监部门协助主管部门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培训工作,有针对性的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进行相关培训。 第五条各省辖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本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和协调指导工作,统筹安排小额贷款公司的布局,审报县(市、区)政府有关试点方案,监测分析防范本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 第六条试点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确定试点对象,审定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审核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组织中小企业、财政、工商、人行、银监等职能部门跟踪监管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

2015年小额贷款公司统计数据报告

附表: 地区名称机构数量(家) 从业人员数(人) 实收资本(亿元) 贷款余额(亿元) 全国89101173448459.299411.51北京市851189133.99134.80天津市1101455130.07135.63河北省4806454271.62281.47山西省3274180205.26199.07内蒙古自治区4284205303.75312.65辽宁省5976014384.31335.49吉林省4424113108.8978.93黑龙江省2612448132.74120.82上海市1211812182.10217.24江苏省6366253896.231060.75浙江省3363915660.84791.63安徽省4585468376.35424.75福建省1201957264.05300.30江西省2202859232.94263.94山东省3394722435.41481.62河南省3164759218.52228.49湖北省2834876328.76347.28湖南省1281903101.22107.65广东省4279822616.92640.21广西壮族自治区 3184691254.60417.50海南省4663847.1051.43重庆市2536023598.40842.34四川省3527187585.91663.22贵州省289320889.0484.68云南省3904655186.76189.79西藏自治区121158.10 6.38陕西省2723047247.31245.28甘肃省3503745147.83122.96青海省7687548.6748.67宁夏回族自治区160210181.5277.5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782655180.12198.97 小额贷款公司分地区情况统计表 2015-12-31

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

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操作,加强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扶持劳动者自主创业,鼓励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吸纳就业,更好地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业促进就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08〕29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郑银发〔2008〕230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办金〔2008〕181号)、《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豫财金〔2013〕1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第三条全省小额担保贷款经办机构〔主要包括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或其他机构(以下简称工作机构)、与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应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合理设置岗位,确定专职人员,明确岗位职责,保障工作经费,建立考核和奖励制度,确保为创业人员提供规范、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四条小额担保贷款按对象分为四种类型:一是自主创业(以下简称个人创业);二是合伙经营;三是组织起来就业(以下简称组织就业);四是劳动密

集型小微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按贴息方式主要分两类:一是财政贴息贷款;二是由各省辖市、县(市)自行制定现行政策支持对象以外的或符合政策规定贷款条件需继续扶持的小额担保贷款。 第五条各类自主创业人员要及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自主创业人员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各类经济实体要及时为招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额度 第六条小额担保贷款对象 (一)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二)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三)持有《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退役士兵;持有《转业军人证明证书》和自主择业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推荐介绍信,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军转干部。 (四)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持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含大专)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预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与处 置工作预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业公司 【发文字号】郑政[2009]40号 【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7.20 【实施日期】2009.08.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预案的通知 (郑政〔2009〕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郑州市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预案

为加强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和控制,化解贷款风险,规范金融市场秩序,提高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做好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8〕100号)和《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中小企〔2009〕13号)精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如下预案: 一、总体要求 1.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成立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中小企业局。市中小企业局是全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指导各县(市)、区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 各级中小企业、财政、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中小企业服务部门要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动态监控、风险识别与预警工作,积极引导小额贷款公司为中小企业和“三农”服务;财政部门要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要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把关,强化年度检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风险防范与化解的第一责任主体,县(市)、区中小企业服务部门,在当地政府和市中小企业局的指导下开展工作,重点是防范非法集资、违规筹资和协调相关部门处置由借贷纠纷引发的案件纠纷。 2.坚持以风险监管为核心的原则,持续识别、监测、评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督促小额贷款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各类风险的监管,包括策略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社会风险。采集相关信息并分析处理,持续监测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并采取监管措施。 3.县(市)、区中小企业服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应当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和提示,采取监管措施,纠正和制止危及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经营行为,保障小

我国小额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

我国小额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问题以及对策探讨 资料收集:曹倩倩、周绮、沈迪唯 沈清波、桑恬、徐斐美 PPT 制作:毛阿颖、陈瀚慈 PPT 演讲:毛阿颖

小额贷款公司分地区情况统计表 2014-12-31 地区名称机构数 1R <家〉从业人员数(人)实收资本(亿尤>贷软余額(亿 元〉 金国8791109948?2?3. 069420. 38」匕京市71867103. 98 1 18. 46 天津市1101445129. 77137. 06 M北省4795524270. 92288. 97山四省3443544218. 95214. 51内義古H治区4734756343. 64355. 22 BOO55H6375? HG316. 20吉林省1273575111.8887. 06黑龙江育2552263122. 91I J0. 35上沏市1171601166. 25204. 42江苏齿6316231929? 91 1 146. 66浙江省34041277OH. 99910. 61女嗽省4615808357. 96123. 70 1131783258. 20301. 35 224292524 L 10282. 1() III加省32740404()()> 66462. 44河南省3254952223. 03246. 25湖」匕百2723860310. 28330. 84 12715879H. 27106. 39广东省4009271559. 93611. 23广西壮旗自治X3124121250. 53358? 30海南省3H45134. 503& 3H 赋庆河2165736549. 25743. 13四川省3508245582? 3166k 91 資州省28132 1186. 9786. 02 4093984195. 91204. 1?i?i?H 治 X121158. 01 4. 82 2532660217. 19216. 63甘中省3513337144.82117. 95舌海省7081849. 0752. 6?宁裏回族口治区 1 16147067. 1365. 25新眼维厲尔自怡X2572019161.821H1. 32

小额贷款公司知识问答

小额贷款公司知识问答 作者:发布时间:2009年7月15日09:31:00点击次数:3228 4、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 5、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十四、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需提交的材料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资金入股; (四)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公司章程; (七)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八)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九)股东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应提供最近3年的经有证券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十)律师中介机构出具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十二)公安、消防部门分别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十三)公安、人民银行分别对股东出具的无犯罪记录和信用记录证明; (十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十五)省中小企业局规定的其它材料。 十五、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 (一)《会计法》 (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三)《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2号) (四)《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08〕28号) (五)《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8〕53号) 十六、小额贷款公司解散的条件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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