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技工院校新增专业申报书》《专业设置告知性备案表》(一)

《重庆市技工院校新增专业申报书》《专业

设置告知性备案表》(一)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中国的技工教育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为满足市场需求,重庆市技工院校提出新增专业申报书和专业设置告

知性备案表,以进一步提高技工教育的专业化水平和适应性。

一、新增专业申报书

新增专业申报书是指技工院校向主管部门申请增设的新专业,它是教

育行政部门审核的必备材料。新增专业申报书的撰写应该突出以下几

个方面。

1.市场需求

技工教育是为工业和服务业提供复合型技工人才,应当紧密关注行业

和市场需求。因此,申报书中要介绍专业设置的背景和市场需求,并

说明新增专业的市场前景。

2.教学资源

新增专业需要教学资源的支持和保障,包括专业师资力量、教学场所、教学设施、教材和器材等,并对其进行定量分析和资料陈述。

3.教育教学

申报书中要涵盖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课程设置、培训方式、考核评价、实习实践等,以及根据专业性对工匠精神进行实践。

4.完成时间

申请新增专业的完成时间,包括招生计划、专业课程设计、实验教学

计划等内容。

二、专业设置告知性备案表

专业设置告知性备案表是指技工院校在办学期间,对新增的、改革的、复审的、撤销的、合并的、分离的等各种专业进行登记备案。它是技

工院校负责专业设置的重要管理工具。

1.基本情况

备案表要写明新增、改革、复审、撤销、合并、分离等各种类型的专业,包括专业名称、专业代码、学制及学费、教材和教学设施的购置

情况、教学资源和师资力量等基本情况。

2.课程设置

备案表应当写明每个专业的课程设置和课程体系,重点突出专业课程

设置的科学性、实用性和适应性。

3.人才培养

备案表重点介绍人才培养的陈述,包括培养目标、培养要求、学习方式、实习计划、考核方式、获得的证书等。

4.教育教学设施

备案表要详细说明专业的教育教学设施状况,包括教学场所、实验教

学室、实习工厂、专业实验台、设备和器材等。

5.师资力量

重要的是突出师资力量的设置情况,包括教师培训、教学发展和实践经验等,以此说明专业的师资力量水平。

在技工教育越来越受到社会重视和人才需求的日益增长的背景下,顺应市场需求越来越重要。因此,加强专业设置和规范办学模式,是实现技工教育现代化和市场化的重要途径。

《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19)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科局发〔2019〕11号) 各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渝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有关单位: 《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重庆市科学技术局2018年第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2月15日 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和《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以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庆市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要,利用市级财政科技发展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坚持“权责清晰、配置科学、管理透明、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的原则,适用于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结题等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管理与实施主体 第四条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由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科技咨询专家、第三方机构共同完成。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和科技咨询专家应当在“重庆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科技管理系统)中注册备案,且达到社会信用等级和科研信用等级的相关要求。申报项目的企业原则上应符合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并在“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入库注册。 第五条市科技局负责统筹制定项目管理制度规范,统筹发布项目指南、配置项目经费和下达立项计划,统筹组织第三方机构的遴选、管理、监督,统筹实施项目经费的使用监督、绩效评价等项目管理重大事项,统筹推进科研诚信、科技报告、科学数据等项目综合监管体系建设。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或其他具有科研和科技服务能力的机构,分为项目牵头单位(含独立申报与实施项目的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 项目牵头单位须是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应当在相应研究领域具有技术优势和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具有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资金保障及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应当制订和落实本单位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制度规范,落实项目实施的基本保障条件,协调管理项目任务的组织实施与重要事项,审核并提交真实、有效的项目资料及其证明材料,采集并上报科学数据和科技报告,依法依规调整项目预算。 项目参与单位可以是市内外的法人组织,通过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协议,以合作方式联合申报和实施项目,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项目组成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与人。 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统筹组织开展项目研究的能力,须是项目牵头单位的在职人员,主要负责牵头制订具体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按规定安排和使用项目经费,向项目牵头单位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相关问题,按要求撰写、提交和归档科技报告、科学数据等项目相关资料。

《重庆市技工院校新增专业申报书》《专业设置告知性备案表》(一)

《重庆市技工院校新增专业申报书》《专业 设置告知性备案表》(一)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中国的技工教育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为满足市场需求,重庆市技工院校提出新增专业申报书和专业设置告 知性备案表,以进一步提高技工教育的专业化水平和适应性。 一、新增专业申报书 新增专业申报书是指技工院校向主管部门申请增设的新专业,它是教 育行政部门审核的必备材料。新增专业申报书的撰写应该突出以下几 个方面。 1.市场需求 技工教育是为工业和服务业提供复合型技工人才,应当紧密关注行业 和市场需求。因此,申报书中要介绍专业设置的背景和市场需求,并 说明新增专业的市场前景。 2.教学资源 新增专业需要教学资源的支持和保障,包括专业师资力量、教学场所、教学设施、教材和器材等,并对其进行定量分析和资料陈述。 3.教育教学 申报书中要涵盖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课程设置、培训方式、考核评价、实习实践等,以及根据专业性对工匠精神进行实践。

4.完成时间 申请新增专业的完成时间,包括招生计划、专业课程设计、实验教学 计划等内容。 二、专业设置告知性备案表 专业设置告知性备案表是指技工院校在办学期间,对新增的、改革的、复审的、撤销的、合并的、分离的等各种专业进行登记备案。它是技 工院校负责专业设置的重要管理工具。 1.基本情况 备案表要写明新增、改革、复审、撤销、合并、分离等各种类型的专业,包括专业名称、专业代码、学制及学费、教材和教学设施的购置 情况、教学资源和师资力量等基本情况。 2.课程设置 备案表应当写明每个专业的课程设置和课程体系,重点突出专业课程 设置的科学性、实用性和适应性。 3.人才培养 备案表重点介绍人才培养的陈述,包括培养目标、培养要求、学习方式、实习计划、考核方式、获得的证书等。 4.教育教学设施 备案表要详细说明专业的教育教学设施状况,包括教学场所、实验教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学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学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11.12 •【字号】渝教职成[2012]35号 •【施行日期】2012.1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中等教育 正文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学 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渝教职成〔2012〕35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渝委发〔2012〕11号)和全市职业技术教育工作会精神,规范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育教学行为,完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学管理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现将《重庆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学管理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转发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遵照执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2年11月12日重庆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学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行为,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教学管理应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照职业技术教育法律法规,坚持专业教育与生产实践相结合,体现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三条教学管理应遵循职业技术教育教学规律和技能人才成长规律,学习借鉴国内外职业技术教育教学管理成功经验,体现需求导向、学生中心、能力本位、学做合一的现代职业技术教育理念。 第四条教学管理应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现代职业技术教育体系及其制度建设,促进中高职教育相衔接,促进职业技术教育和普通教育相融合,促进职业技术教育与职业资格培训相沟通,构建职业技术教育人才成长“立交桥”。 第二章教学行政管理 第五条学校应建立结构合理、责权清晰、精干高效的教学管理体系。根据规模和实际需要,设立教务处(科)、实训处(科)、德育处(科)、专业部(科)、教研室等教学管理和研究机构,具体负责教学管理工作。教研组为基层教学管理组织,在专业部或教务处(科)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还应与行业企业紧密合作,建立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导专业教学工作。 第六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各教学部门和教研组的职能职责制度,教学管理人员、教师以及教辅人员的岗位职责制度,教学工作计划、教学计划、学期授课计划的制定、审批制度,教材管理制度,教学检查制度,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制度,学生学习成绩考核制度,实习(实训)中心、实验室、电教室、计算机房、体育场(馆)等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第七条学校应制定教学工作计划,包括学校教学工作计划、各教学部门工作计划和教研组工作计划,明确学期(年)教学工作目标、主要措施、重点工作、阶段性工作及人员、时间、任务安排等。学校领导及各教学部门负责人应对教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总结。

《重庆市科学传播专业职称申报条件》(一)

《重庆市科学传播专业职称申报条件》(一)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新月异,科学传播逐渐升高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地位,因此,重庆市政府制定了科学传播专业职称申报条件,为科学传播专业人士提供了一个更加公平、规范的竞争环境。本文将分点介绍《重庆市科学传播专业职称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爱国主义思想,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2.身心健康,品行端正,诚实守信; 3.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 二、学历条件 1.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具有高级职称,从事科学传播工作满五年以上; 2.硕士学位,具有初级职称,从事科学传播工作满七年以上; 3.本科学历,从事科学传播工作满十年以上,申报人员在本专业领域深有研究并有显著专业业绩,可以适当放宽学历条件。 三、业绩条件 1.申报人应有较高的科学素养和广泛的文化素养,具有较强的科学传播思维能力和创新精神;

2.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内取得过较高的学术成果或在主持过的各种项目中发挥了突出的作用; 3.在本专业领域内参加、组织学术会议、项目评审等活动,并取得积极、卓越的成果; 4.在国家、省、市重要科普活动中积极参与并有出色表现,为推动科学传播事业作出重要贡献。 四、申报材料 申报人按照规定提交个人简历、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成果清单、工作证明、推荐信等相关材料。 总体而言,通过本次申报条件的制定,可以让广大科学传播工作者合法而有序地参与职称评定,促进科学传播事业的发展。希望重庆市政府能够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定的标准和规范,让更多优秀的科学传播人才脱颖而出,为推动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更好地服务社会大众发挥积极作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秋季学期技工院校新增专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秋季学期技工院校新增专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3.25 •【字号】渝人社办〔2020〕64号 •【施行日期】2020.03.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关于做好2020年秋季学期技工院校新增专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有关主管部门,各技工院校: 根据《重庆市技工院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20年秋季学期技工院校新增专业备案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我国技能选手在第45届世界技能大赛上取得佳绩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以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以助推人才强市、建设技能人才队伍为目标,紧扣当前全市支柱产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要求,注重地方特色产业和特色专业发展。深入开展市场、行业、就业调研,大力培育和

设置社会需要、特色鲜明、优势明显的专业,推动技工教育大力发展,不断提高技能人才培养质量。 二、备案流程 (一)技工院校开展调研论证,编制《新增专业可行性报告》,组建专业建设委员会并对《新增专业可行性报告》提出意见。 (二)各技工院校填写《重庆市技工院校专业设置申报书》(附件1),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报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民办技工院校直接报当地人力社保部门)。 (三)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根据技工院校专业设置的基本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考查,并签署意见。 (四)市人力社保局抽选专家对各技工院校申报的新增专业进行评估论证,通过的新增专业经公示无异后进行备案,从2020年秋季学期开始招生办学。 三、申报材料 (一)《重庆市技工院校专业设置申报书》; (二)《新增专业可行性报告》(包含:行业发展背景、人才需求调查与预测,以及教学计划、师资队伍、拟用教材和实习实训设施、设备、场地等); (三)新增专业申报演示课件(PPT格式,每个专业5分钟)。 四、有关要求 (一)技工院校组建专业建设委员会,聘请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和教育部门、科研机构、高职院校、企业、大师工作室以及相关行业的专家、教授、技术领军人才、技能大师等担任委员,为本技工院校的专业设置、调整及建设等提供理论支持、调研论证和咨询指导。各技工院校专业建设委员会组建情况及委员会组成报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于2020年4月28日(星期二)前汇总有关情况后,报市人力社保局。

《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实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中组发[2011]11号),按照《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号)有关要求,我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对原《高级技工学校标准》进行了修订。三类标准进一步明确了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的办学定位和基本要求,进一步强化了技能人才培养特色。现将《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高级技工学校标准》废止。 附件:1.《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2.《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3.《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1: 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工学校。 第三条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五条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第七条技工学校设立3年内培养规模应达到1600人。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800人以上,年职业培训规模800人次以上。学校应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设置专业,常设专业不少于3个。 第八条技工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约45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8万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0.5万平方米。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 第九条技工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300万元。 第十条技工学校应具备完善的学生生活设施;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需要的体育设备设施和运动场所;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具备满足多媒体、网络教学和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软硬件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技工学校应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学制教育师生比应不低于1:20。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教师应占教师队伍总数的20%以上。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总数应不低于教师总数的70%。 第十二条技工学校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学历要求,专任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技术理论课教师至少具备相关专业初级技能职业资格。其中,具备中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的应不低于30%。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 第十三条技工学校应具有与培养规模相适应的日常运行、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师资培训等稳定可靠的办学经费保障。办学经费(含生均经费等)标准不低于当地同类学校标准。 第十四条技工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应设置与技能人才培养相适应的教育教学、行政后勤服务、招生就业及培训工作等管理机构,并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技工学校须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安全责任制度,保证学生日常生活、学习和实习安全。技工学校须制定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 件制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19.12.11 •【字号】渝民发〔2019〕20号 •【施行日期】2019.1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 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重庆市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第45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处室、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 2019年12月11日重庆市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民政局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审议、公布、备案、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市民政局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 由市民政局起草,拟以市委、市政府(含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当坚持公开、效能、权责统一的原则,坚持统一编号、统一登记、统一公布。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不得公布施行。 因应对突发事件、保障重大公共利益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需要修改部分非重要条款的,经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简化本办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程序。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起草处室(单位)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管理的下列事项: (一)开展调查研究;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2021年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2021年职称 申报评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10.11 •【字号】渝职改办〔2021〕191号 •【施行日期】2021.10.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2021年职称申报评 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职改办),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有关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为贯彻落实《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根据《重庆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渝人社发〔2021〕25号)等文件要求,我办研究制定了《重庆市2021年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 2021年10月11日

重庆市2021年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方案 一、申报范围 我市各类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在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者、转业择业军转干部。公务员(含参公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以申报人身份证和评委会评审投票表决时间为准)不得参加职称评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市属高等学校自主评审教授、副教授资格的(含有权评审研究员、副研究员资格的),负责受理本单位在编、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人员对应系列职称申报评审。 二、时间安排 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按《2021年全市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日程安排》(附件1)组织开展。中、初级职称申报评审由区县人力社保局(职改办)、市级主管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分别确定日程安排并对外公布,其中中职教师、技工院校教师中、初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日程安排由各片区评委会确定后对外公布。实行自主评审的单位,自行确定并公布本单位职称申报评审日程安排。 三、有关程序及材料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渝人社发〔2021〕25号文件有关规定开展职称申报评审工作。部分高评委实行网上申报评审(网报高评委详见附件1),网报程序原则上应遵从职称申报评审有关规定,可根据网报需要做细节调整,具体以相应网报系统的设置为准。其中,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组建的高评委,分别使用各自专项网报系统,系统开放时间及网报端口由相应高评委组建单位另行通知;其他使用全市统一网报系统的高评委网报端口: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属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教建[2013]1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属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 正文: ----------------------------------------------------------------------------------------------------------------------------------------------------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属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教建〔2013〕1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教育局,各高校,各中等职业学校,各直属中小学:《重庆市属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教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3年1月5日 重庆市属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规范基建程序,保证工程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学校基本建设,是指学校的校舍建设、教职工住房建设、学校的场地设施及相关维修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国拨资金项目,自筹资金项目,贷款项目,捐赠款项目,以学校为法人的学校与社会合作建设项目,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它项目。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教委管理的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小学。

区县(自治县)和其他市级部门管理的学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三条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全市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学校的基本建设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具有基建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是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的业务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基建管理职能机构的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协同政府相关部门安排和争取基建专款和赠款;指导学校基建规划工作;审核审批市属学校规划、立项、设计和投资;编制市属学校基建投资计划;对市属学校建设项目的程序、行为、招投标、质量、进度、安全实施监督;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基建投诉。 第五条学校的基建管理工作由学校组织,书记、校长全面负责,分管基建的副校长协助书记、校长工作。 第六条分管副校长的主要职责:主持编制校园总体规划;协助书记、校长决策建设项目的规模、投资、建设地点和方案设计;配合上级部门争取建设资金;审核学校的年度基建计划;牵头组织具体项目的实施;审签各种基建合同;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会同学校纪委书记考核学校的基建职能部门。 第七条高校应单独设置基建职能部门,具体组织项目的实施。实行分管校长领导下的基建职能部门领导负责制。中职学校、中小学在项目实施前成立校长或副校长领导下的临时基建机构,具体组织项目的实施,实行分管校长负责制。 第八条学校基建职能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建设标准、基建程序、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行为规范。 (二)组织编制或修编校园建设总体规划,负责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的设计招标、送审、报批工作。 (三)组织编制学校的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自筹资金项目核准申请报告,负责项目的选址定点、立项报批、项目核准、地质勘察、灾害评估、环境评价、设计报批、施工报建等前期工作。 (四)组织编报学校基建规划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 (五)负责或协助校内其他职能部门管理学校用地。 (六)派驻工地现场代表。 (七)组织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施工组织方案和质量保证体系、监理单位的监理计划,协调施工过程中的相关工作,督促监理单位进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组织建设项目的阶段验收、单项验收、竣工综合验收和保修工作。 (八)编制工程预算、用款计划、工程结算;审核施工单位的工程结算报告和竣工报告,编报各类基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全市技工院校教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全市技工院校教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10.23 •【字号】渝人社办〔2020〕299号 •【施行日期】2020.10.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关于开展2020年全市技工院校教师职称 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有关主管部门,各技工院校,各职业培训机构: 按照《重庆市2020年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方案》(渝职改办〔2020〕178号)要求,现就做好2020年全市技工院校教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我市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在职在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和教研人员(以下统称技工院校教师),且达到《重庆市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19〕89号)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有关安排 技工院校教师高级职称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为10月26日-11月6日,原则上于11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按照《重庆市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规定,市技工院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后简称“市高评委”)由市人力社保局职业能力建设处负责组建。从今年起,4个片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后简称“中评委”)负责全市技工院校教师中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评审范围及联系方式见附件11),受理时间为10月28日-11月13日。 三、申报程序 按照《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规定》《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规定》(渝人社发〔2015〕131号),组织开展申报评审工作。 (一)本人申报 1.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党员受到党内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有关单位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接受组织调查或在立案调查期间的,暂缓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2.申报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重庆市职称申报评审表》(附件5)、《重庆市职称申报综合情况(公示)表》(附件6); (2)职称证书、获奖证书复印件; (3)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贡献的材料复印件。 具体材料要求参见《重庆市职称申报材料要求》(附件3),所有材料要求用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年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年职称申报 评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10.13 •【字号】渝职改办〔2020〕178号 •【施行日期】2020.10.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 年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职改办),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有关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为贯彻落实《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印发的《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规定》《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规定》(渝人社发〔2015〕131号)等文件要求,现将《重庆市2020年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 2020年10月13日

重庆市2020年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方案 一、申报范围 我市各类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在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者、转业择业军转干部。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人员(以申报人身份证和评委会评审投票表决时间为准)不得参加职称评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市属高等学校自主评审教授、副教授资格的(含有权评审研究员、副研究员资格的),负责受理本单位在编、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人员对应系列职称申报评审。 二、时间安排 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按《2020年全市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日程安排》(附件1)组织开展。中、初级职称申报评审由区县人力社保局(职改办)、市级主管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分别确定日程安排并对外公布,其中中职教师中、初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日程安排由各片区评委会(评审范围见附件2)确定后对外公布。实行自主评审的单位,自行确定并公布本单位职称申报评审日程安排。 三、有关程序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渝人社发〔2015〕131号文件有关规定开展申报评审工作。其中,教育系统、卫生系统实行网上申报评审,分别按市教委职改办、市卫生健康委职改办规定执行;工程技术建设专业高级职称评委会(市住房城乡建委)、工程技术市社会人才高级职称评委会(市人才中心)实行网上申报,采取“线上审核、线下签报”方式,系统开放时间及网报端口分别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人才中心另行通知;工程技术正高级职称评委会(市人力社保局)、经

2024年湖北省安全员《A证》考试模拟题(推荐)

2024年湖北省安全员《A证》考试模拟题(推 荐) 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 一、单选题(88题) 1.建筑施工发生安全事故的原因不包括(A)。 A.社会因素 B.物的因素 C.环境因素 D.管理因素 2.基坑周边(C )范围内不宜设置集水坑。 A.3m B.4m C.5m D.6m 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的60%至100%的罚款的是( C )。 A.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B.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C.转移、隐藏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D.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4.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保证上岗的从业人员都经过(D ),否则,生产经营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 A.安全生产教育 B.安全技术培训 C.安全作业培训 D.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5.除按规定允许载人的(C )外,其它起重机严禁在提升和降落过程中载人。 A.塔式起重机 B.物料提升机 C.施工升降机 D.吊篮 6.《消防法》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A )。 A.审批手续 B.备案手续 C.许可手续 D.保险手续 7.支模、粉刷、砌墙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A )方向上操作。 A.同一垂直 B.同一横面 C.垂直半径外 D.不同垂直 8.《安全生产法》第51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这句话表达了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享有( C )。 A.请求赔偿权 B.建议权 C.拒绝权 D.知情权 9.挖掘机作业时(A )不得在铲斗回转半径范围内停留。 A.任何人 B.非工作人员 C.工程技术人员 D.围观群众 10.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签订(B )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 A.质量 B.安全生产管理 C.资金拨付 D.施工进度 11.满堂脚手架的高宽比不宜大于(C)。 A.1 B.2 C.3 D.4

《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

《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实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中组发[2011]11号),按照《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号)有关要求,我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对原《高级技工学校标准》进行了修订。三类标准进一步明确了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的办学定位和基本要求,进一步强化了技能

第六条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第七条技工学校设立3年内培养规模应达到1600人。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800人以上,年职业培训规模800人次以上。学校应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设置专业,常设专业不少于3个。 第八条技工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约45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8万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0.5万平方米。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

关于增设物联网应用技术(三年制高职)的 申请报告

关于增设物联网应用技术(三年制高职)的 申请报告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根据重庆市农业物联技术人才需求情况及我院的办学条件,特申请增设物联网应用技术专业(三年制高职),请予批复。 附件目录: 附件一:重庆市普通高职教育专业设置申请表; 附件二:申请增设《物联网应用技术》专业论证材料; 一、专业开设的必要性 (一)国家战略发展需要 (二)区域经济发展需要 (三)物联网产业发展需要大量人才 二、专业开设的可行性 三、专业筹建情况 四、专业发展规划 五、办学基本条件及三年建设规划 (一)教师队伍现状及三年建设规划 (二)专业实训室现状及三年建设规划 (三)校内外实训基地现状及三年建设规划 附件三:高职《物联网应用技术》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重庆三峡职业学院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 普通高校设置物联网应用技术专业申请表 学校名称:重庆三峡职业学院 2015年5月21日

附件二: 高职《物联网应用技术》专业设置论证材料 一、专业开设的必要性 当前,物联网应用已开始进入人们的生活,其产业规模不断扩大,物联网产业已成为IT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2010年3月,物联网被正式列为国家战略新兴产业之一。物联网被认为是继计算机、互联网之后的世界信息产业的第三次大革命。 物联网具有广泛的应用需求和巨大的产业发展空间。我国是农业大国,传统农业在国际市场上的优势主要依赖于丰富的自然资源和低廉的劳动力成本。随着物联网等高新技术的发展,我国传统农业正在加快向现代农业转型,而智慧农业已经成为现代农业未来发展的趋势。要建设智慧农业,就要依托物联网等先进的科学技术。 智慧农业——农业物联网应用技术是通过传感、通讯、计算机网络技术以及专家决策模型的研发应用,对农业生产环境及农业生产操作环节进行智能化监测控制,从而为农产品生长(生产)提供适宜的环境,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以及农产品安全率。 1.国家发展战略需要 2009年8月温家宝总理提到:“在国家重大科技专项中,加快推进传感网发展,尽快建立中国的传感信息中心,或者叫感知中国“中心”。温家宝总理的讲话使物联网进入国家的战略层。2010年3月物联网进入了人民代表大会的政府工作报告,被正式列为国家五大新兴战略性产业之一。2010年作为中国的“物联网元年”,标志着中国将重点发展物联网在不同领域的应用。 2012年3月农业部副部长余欣荣在中国农科院和大北农集团金色农华种业公司调研时强调,要采取更加坚决有力的措施,推动农业物联网成为改变农业、农民、农村的新力量。余欣荣指出,伴随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物联网技术和产业异军突起,成为新一轮产业革命的重要发展方向和世界产业格局重构的重要推动力量。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物联网发展,出台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政策措施,推动物联网有序健康发展,农业物联网迎来了难得历史机遇和良好的发展环境。加快发展农业物联网,是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是提高农村治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对于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农村繁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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