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犯罪特点

女性犯罪特点
女性犯罪特点

女性犯罪特点

●犯罪手段较为“温和”

根据案例,法院工作人员发现,女性具有性情温和的特点。从具体案件来说,以盗窃罪、诈骗罪等非暴力犯罪居多,而像抢劫罪、绑架罪等严重暴力犯罪却较少出现。即使是非暴力犯罪,所实施的犯罪手段也较男性犯罪温和。(详见案例1.2)

●结伙作案现象突出

基于认知能力较差及出于自身安全的考虑,女性犯罪人很少单个人实施犯罪,这一点在涉毒类犯罪中表现尤为明显。绝大部分涉毒类案件中,女性犯罪人都是与较为亲近的人合伙作案。而且女性犯罪人也一般不是主犯或首犯,只是望风、提供工具等辅助行为。

●“被害人”向“犯罪人”转变

该类犯罪人往往在身体上、心理上长期遭受折磨,例如,遭受家庭暴力,她们往往在忍无可忍之时,情绪冲动,采取犯罪的手段来对抗。

案例1

谎称弟弟被绑“借”走男友10万

在部分诈骗案中,女性犯罪人假扮某种身份,接近被害人,迎合被害人的心理需要,进而实施诈骗行为,整个过程没有暴力因素。

2011年11月,被告人黄某以“黄某某”的名义与被害人何某认识并交往。2012年5月1日,黄某谎称自己弟弟欠债被绑架,向何某借款港币60000元(折合人民币48468元)。黄某借款后,一直没有归还。2012年5月19日,黄某又

以上述理由向何某借款人民币52000元,也一直未还。最终,黄某被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案例2

参加朋友婚礼顺走他人手机

部分盗窃案中,很多女性犯罪人利用自己的“保姆”、“朋友”等熟人身份,顺走被害人家中财物。

2013年3月2日,被告人霍某参加朋友郭某的婚礼。其间,同去参加婚礼的周某和潘某将手袋放置在新娘房间内。霍某趁无人之机,盗走了周某手袋内的一台iPhone4手机和潘某手袋内的一台iPhone4S手机。上述手机共价值人民币4828元。后,霍某与周某、潘某达成和解,并主动赔偿了二人的全部经济损失。法院认为,霍某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根据其归案后的表现,对其进行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中国女性犯罪问题浅谈

试论当代中国的女性犯罪问题 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女性的社会地位不断提高,女性越来越广泛的参与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女性犯罪的数量也呈现不断增加的态势。女性犯罪已经成为刻不容缓的社会问题。针对女性犯罪的发展趋势、现状、犯罪的特点及原因进行分析研究,提出了预防女性犯罪的对策。 关键词:女性犯罪;法律意识;合法权益 近年来,妇女犯罪的日趋残忍化和暴力化以及妇女更多地成为犯罪者,使得妇女犯罪日益成为一个国际性的社会问题。处在这一全球化趋势中,在中国的社会和文化型塑下,当代中国妇女犯罪也呈现出自己的规律和本土特征。 在中国学术界,有关妇女犯罪的研究一直处于社会学研究和妇女研究的双重边缘地位,而主流社会学关于妇女犯罪的理论和对于妇女犯罪的解释也存在许多不足,西方女性主义对于主流社会学理论的挑战、修正和颠覆对于中国妇女犯罪的研究也有众多的不适用之处。因此,我们有必要以本土的状况和特征为基础,从社会学和社会性别两方面,对中国妇女犯罪进行深入的分析,对中国妇女犯罪理论进行改良,直至建立具有较大针对性和适用性的有关中国妇女犯罪的社会学理论和方法。 一、女性犯罪的特点和发展趋势 (一)女性犯罪者往往文化程度偏低,法律知识淡薄 女性犯罪者中大多或为文盲,或者为小学、初中文化,没有谋生技能的占居相当的比例。她们在处理问题时,因缺乏知识导致其判断力和观察力大受牵制;又因为不懂法律,不能明辨法律中的“是是非非”而误入歧途。 (二)大多实施的是非暴力性犯罪 近年来,女性犯罪呈现出“两高”趋势:第一“高”就是侵犯财产的犯罪比例高,第二“高”就是涉黄涉毒的比例比较高,即在涉嫌罪名上,常表现为盗窃、卖淫和贩卖毒品等。女性犯罪集中发生在家庭、单位和公共场所。发生在公共场所的,一般是盗窃类犯罪,而且结伙作案多、盗窃数额不大;女性实施涉毒案件往往是利用自身的身体条件不易引起公安机关的注意、隐蔽性较强这个砝码。而

高智商犯罪的特点与案例

高智商犯罪的特点与案例 文学院传播学 201011082011 江山 【概述】 近年来,高新技术产业蓬勃发展,多媒体平台逐步完善。兼之在市场经济规则驱使之下,行业内部竞争也愈加激烈。新的犯罪形式也随之产生,高智商犯罪便是种种新兴犯罪形式之一。与以往身体力行的犯罪模式不同,高智商犯罪顾名思义,更加依赖犯罪分子的“聪明才智”,当然也就更加考验侦破人员的侦破能力及科技水平。高智商犯罪或伪造,或假冒,或欺诈,或利用计算机、电子设备和技术进行普通犯罪分子所不用完成的犯罪,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办案人员在发现和侦破上造成了很大难度,至今仍有不少要案、重案悬之未决。 【特点】 1.犯罪主体的智能性。犯罪分子一般具有较高的文化程度,受过某种专业技能训练,具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智能。他们在作案前一般都经过周密的预谋和精心的准备,选择适当的犯罪时机,目标明确,隐蔽性强,反侦察力度大,因而犯罪的成功率比较高。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犯罪主体低龄化趋势明显,当前更是以在校大学生为犯罪主体。 2.犯罪手段的高智能和多样化。智能化犯罪大量运用技术含量高的现代化手段,如计算机技术等作案,使其更为隐蔽,犯罪后不留痕迹,瞬间作案,不易被发觉。有的犯罪甚至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都难以被发现。即使被发现,侦查取证也异常困难。同时,犯罪手段也日趋多样化,或利用计算机入侵账务系统,或伪造货币、信用卡、证券等,甚至有部分犯罪分子可以自己制造毒品、炸药等物。既产生严重危害,又防不胜防。 3.犯罪领域的高精尖。手段和主体的高智能趋向,使得犯罪领域愈加趋向高精尖化。科学技术能够促进生产力的发展,造福人类,也同时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更加多样的犯罪范围。近年来,高智商犯罪不再仅仅限于通过伪造证件等行为进行盗窃和诈骗,而是涉足金融证券、机密信息、国家安全的尖端产业。 4.犯罪利润的高价值。利用智能化手段进行贪污、盗窃、伪造、诈骗等犯罪涉及的金额非常巨大。往往一次犯罪就给国家、集体或者个人造成几十万、上百万甚至上千万的损失。其数额之大,是一般的贪污、盗窃根本无法与之相比的。 5.案件侦破的高难度。由于犯罪主体的受教育水平,高智商犯罪往往缜密有计划。且其犯罪现场不确定、犯罪痕迹容易被破坏,这些就造成了发现犯罪和证据收集调查的极大困难。 6.高智商犯罪多为共同犯罪。由于高智商犯罪的技术要求高,犯罪过程复杂,往往一个人难以面面俱到。所以单独作案少,共同策划然后分工执行。又多为内部人员或内外勾结。比如伪造假币等,更可能是犯罪集团集体作案。 7.新趋势。除了常规的犯罪智能化程度加深外,在经济领域新型犯罪不断涌现。譬如洗钱犯罪。洗钱就是隐匿并转换违法所得,使其成为合法资金的过程。“洗钱”中的“钱”,就是犯罪所得财产,俗称“黑钱”。获得这些“黑钱”后,犯罪分子想方设法将其隐匿,将通过各种渠道使之表面合法化,回流到正常的经济交易中去,这个过程便是“洗”。洗钱活动日益猖獗,必将威胁到个人、企业、市场,乃至一国的经济、政治体系,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虽然相当多的国家正在实施一系列反洗钱法律法规,但是洗钱犯罪不见得马上就能得到遏止;犯罪行为所积聚的财富也不见得减少。这是一个恶性循环:犯罪创造了非法财富,非法财富又促生了犯罪。洗钱活动使犯罪分子如愿以偿。犯罪分子充分利用了目前存在的种种弊端:法律体制的差别、官僚主义、主权的强调、国家之间的不合作,等等。 【案例】 (一)“高智商”犯罪废弃外轮变身走私入境 2000年2月24日,黄埔海关接到黄埔造船厂报告:1999年7月20日,临时进境到该厂维修的巴拿马籍玉堂星海运公司所属“ITER”油轮,涂改了船名,在未经海关许可的情况

论女性杀人犯罪的心理与行为特点

西南政法大学 本科学年论文题目:论女性杀人犯罪的心理和行为特点 法学院法学专业 2011 级 5 班 学号 2011031270 姓名林婉君 指导教师胡江 成绩 西南政法大学教务处制 2013 年 11 月 20 日

论女性杀人犯罪的心理与行为特点 林婉君法学院2011及学号:2011031270 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问题不断增加,女性犯罪率也不断增长,关于女性杀人方面的犯罪越来越多,其巨大的社会危害性严重危及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以,研究女性杀人犯罪显得日益重要。本文通过对女性杀人犯罪概述,女性杀人犯罪的心理和行为的探讨与分析,进一步了解女性杀人犯罪的心理成因及行为特征,并针对预防女性杀人犯罪提出一些建议,希望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女性的杀人犯罪率,达到维护社会治安,保证社会秩序稳定的目的。 关键词:女性杀人犯罪;犯罪心理;心理成因;犯罪行为;行为特征; 预防措施 一、女性犯罪与女性杀人犯罪概述 女性犯罪,即指女性实施的犯罪。传统的犯罪学和犯罪心理学都是以男性犯罪进行研究的,但是随着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女性逐渐进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尽管女性犯罪在犯罪中的总体比重还是比较低,但在发展趋势上,女性犯罪比过去有了明显的变化,犯罪类型日益多样,手段更加高明,危害越来越大。根据我国有关统计,1987年女性案犯只占全部案犯的2.5%[1]左右,然而近年来,女性犯罪已经占到全部犯罪的10%[2]左右。因此,对女性犯罪群体给予关注是十分有 [1]李晓明:《中国犯罪学论纲》,中国审计出版社1996年版,(P)293。 [2]梅传强.《犯罪心理学》,2010年7月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P)150。

对近年来女性犯罪的特点及对策分析

对近年来女性犯罪的特点及对策分析 作者:襄城县人民法院海淑娟王洪亮发布时间:2011-09-23 11:38:59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地位不断提高,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却出现了另一不容忽视的现象:女性犯罪问题日益突出。据统计,近年来女性犯罪呈上升趋势。以襄城县法院一审刑事案件统计为例,2009年女性犯罪的全年收案数为21件,2010 年为30件,上升42.8%,2011年猛增至49件,又上升了63%。由于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处于特殊的地位,且女性犯罪对社会的负面影响是长期而巨大的,所以对女性犯罪的研究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当前女性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犯罪者的年龄趋向低龄化 从襄城县法院统计资料可以看出:2009年女性犯罪高峰期为31--40岁,犯罪人数为33人,占犯罪总人数的33.6%,其次是26岁--30岁,犯罪人数为29人,占犯罪总人数的29.5%;而2010年,女性犯罪高峰期虽未改变,但是18—25岁年龄段的人数比例上升至第二位,且出现未成年人犯罪,;到2011年女性犯罪高峰期变为18—25岁,且未成年人犯罪比例持续增长,这说明,女性犯罪的高峰年龄在提前。 从客观上看,当前社会生活五光十色,积极、健康与消极、颓废的生活方式并存。改革开放使许多新观念逐步形成,与传统思想反差强烈,先进与落后,积极与消极,有时不易分辨,每个人都面临着选择与考验。从主观上看,处于18岁—25岁这一年龄段的女性涉世未深,认识能力相对较差,缺乏起码的生活经验,对人对事缺乏必要的分析,因而极易受不良环境因素的影响,从而使自身的物质、精神、感情等发生变化,而当其满足需要的方式和手段超越了法律许可的范围时,其行为就构成了犯罪。例如从农村来城打工的李某,年仅19岁,看着同来的朋友没过多久就摆脱了贫困,十分羡慕。当其得知她们靠出卖肉体赚钱时,起初并不愿意,但是禁不住他人的怂恿和金钱的诱惑,走上了卖淫的道路,在明知自己患有性病的情况下依旧从事卖淫活动,构成了故意传播性病罪。

青少年犯罪的含义,特点及主要原因分析

青少年犯罪的含义 在我国,16岁是完全负刑事责任的起点年龄,14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的起点年龄。所谓青少年犯罪,是指14岁到25岁这个年龄段的人犯罪。我国青少年犯罪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青少年犯罪不仅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某些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主体年龄也有所放宽;狭义上的青少年犯罪主要是指14-25岁的人触犯了刑事法律而应受到法律处罚的行为。犯罪学主要采取广义概念。 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书本内容:各国青少年犯罪都具有一些共同的基本特征:盲目性大,纠合性强,诱发快,蔓延广,,可塑性和反复性大,反社会倾向性强。 一·从犯罪的主体特征为视角 从犯罪的主体特征为上看,青少年犯罪的低龄化趋势明显,女性青少年犯罪上升 (一)未成年人犯罪比较明显,在校生、流失生犯罪增多 (二)女性青少年犯罪上升 1·性错罪是女性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基本类型 2·女性青少年犯罪往往是从受害开始的 3·女性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过程比较长 4·女性青少年犯罪有极大的腐蚀性 5·犯罪恶习的顽固性 二·从犯罪的行为特征为视角 从犯罪行为特征上看,青少年犯罪类型多样、手段狡猾、结伙性强 (一)青少年犯罪类型多样 1·财产犯罪突出 2·暴力犯罪严重 3·淫乱型犯罪持续增多 4·毒品犯罪急剧传染 (二)犯罪手段狡猾、隐蔽,趋于智能化 (三)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形态是团伙犯罪 三·以犯罪的心理特征为视角 从犯罪的心理特征上看,青少年犯罪易受外界影响,突发性强,反复性大 青少年重新犯罪率上升 网上找的: 1、共同犯罪、结伙作案多,带有“黑帮”性质的团伙犯罪亦有增加趋势。

这是由青少年年龄小、思想不成熟和依附性强等特点所决定的。他们在实施犯罪时往往有胆怯心理,总感觉一个人作案势单力薄,所以就纠集多人,形成“作案氛围”,一轰而上,既能互相壮胆,又能分工合作。 2、严重犯罪多,作案手段比较野蛮和凶残,往往是不计后果。 青少年正处在成长发育阶段,生理发育很快,但心理发展却比较慢,在思想上表现为不成熟性,容易走向歧途;并且易受到外界感染、刺激,产生感情冲动,走向极端。这些人或行凶杀人、严重伤害,或暴力抢劫,或实施强奸,犯罪手段恶劣,带有一定程度的疯狂性。 3、突发性犯罪多,作案动机、目的比较单纯,带有一定的盲目性。由于青少年年龄小,社会经验少,考虑问题比较简单,犯罪动机单纯,很少预谋,突发性犯罪比较多。 4、犯罪的成年化、智能化和低龄化。在青少年犯罪中,不少犯罪手段成人化,且有不少是智能犯罪。 5、从青少年犯罪的教育改造情况来看,反复性强,再犯的犯罪率上升。青少年模仿性强,犯罪学得很快。正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违法犯罪的青少年,既有可塑性强、易于改造的一面,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反复性。在看守所、监狱的“交叉感染”,使其学会了更多的犯罪“技术”,由以前的“一面手”变成“多面手”,并且胆子更大,反侦查性更强。这恐怕是重大、恶性案件在青少年中不断发生,并且青少年犯罪率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 青少年犯罪的类型 1、从属性犯罪。青少年由于思维尚不成熟及社会经验的不丰富,容易成为成人犯罪时控制的对象,并且青少年由于对好坏的识别能力差,在作案时处于一种死心塌地的从属地位。 2、团伙性犯罪。青少年以一定的特征如地域、性格、年龄、同学等形式一个个的团伙,经常聚在一起,形成一附和,或碍于情面不好推辞共同作案。团伙犯罪的一大特征就是“一个老鼠坏一锅汤”,一个人带坏一群人。 3、报复型犯罪。有些青少年在受到不公正待遇后,或因处理不及时,或因对处理结果不能理解,就采取同样的手段去对付别人,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4、冲动型犯罪。青少年由于心理的不成熟,不易控制自己的情绪,遇事不够冷静,往往做出一些事后自己也感到后悔的事。 5、无知型犯罪。这一类型的青少年罪犯缺乏最基本的常识,甚至入狱后,对自己的罪行仍不能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分析 书本内容: 一·青少年的生理发展、心理矛盾与违法犯罪 特点:思想单纯、兴趣广泛、好奇心和模仿力强、精力充沛、什么都想尝试、容易接受外界事物 (一)生理发展与青少年犯罪 1·活动能量增大,精力过剩

我国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我国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及原因分析 发表时间:2010-5-24 来源:《赤子》2009年第24期供稿作者:刘京辉 [导读]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青少年犯罪数量的激增,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家庭的安宁。刘京辉(燕山大学党委宣传部,河北秦皇岛066004) 摘要: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青少年犯罪数量的激增,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家庭的安宁。结合当前我国青少年犯罪的特点,从家庭、学校、社会三方面入手,对青少年犯罪原因进行剖析,对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青少年犯罪特点;青少年犯罪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完成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国家政治、思想、文化等领域发生了深刻变化,呈现出新的社会矛盾和一系列社会问题,青少年犯罪就是其中之一。截至目前,青少年犯罪日益成为全球性的问题,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并称为世界三大公害,引起世界各国的高度关注。 1 我国青少年犯罪的概念及特点 在我国,青少年犯罪的概念广泛应用于现实生活和社会学、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等学科领域,并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指已满14周岁而未满25周岁的人触犯了刑法而应受到法律规定处罚的行为,包括了已满14周岁至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和己满18周岁至未满25周岁的成年人犯罪。 1.1犯罪呈上升趋势。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每年以超过两位数的百分比递增,平均达到12%,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绝对人数占全部刑事犯罪人数的9%~10%左右。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显示,青少年犯罪总数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14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又占到青少年犯罪总数的70%以上。 1.2犯罪形式以团伙犯罪居多,具有涉黑性质的团伙犯罪呈增加趋势。 团伙犯罪受到青少年的青睐,主要取决于青少年自身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从生理角度而言,青少年年龄小、身体力量较之成年人薄弱,为了保证犯罪过程中的绝对优势,确保犯罪成功,青少年势必聚集在一起,积攒力量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从心理角度而言,青少年的思想不成熟、社会经验不丰富,从心理上惧怕孤独,惧怕不被人重视,加之青少年的情感需要在家庭内难以满足,转而投向青少年团伙,从“哥们义气”这种盲目、愚昧的志趣取向中寻求情感寄托和安慰。 近年来,受社会风气的不良影响,加之青少年自身的模仿性强,带有封建帮会性质和黑社会性质的“帮派”、“教”等违法犯罪团伙呈上升趋势,团伙成员主要是文化素质低下的

当前女性官员腐败的四种表现形式

当前女性官员腐败的四种主要表现形式 有数据显示,近5年来女性官员的犯罪人数逐年上升,去年前11个月的职务犯罪人数比2009年全年上升33%。当女性官员也腐败的时候,她们对党和国家的腐蚀作用,并不比男性官员小。总的来看,女性官员腐败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以色谋权。在一些男性官员拥权贪色抱红颜的时候,一些女性官员为获得更大的权力、更高的地位和更多的财富,更善于以色谋权拥知己,主动利用对方的权力攫取利益,或者积极配合男性贪腐犯罪行为。如,曾被称为三湘第一女巨贪的湖南省建工集团原副总经理蒋艳萍屡屡利用色相,从一个仓库保管员升至副厅级的湖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副总经理仅用了10多年时间。又如,近日被中纪委通报的山西**市委原副书记张秀萍和高平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杨晓波,均被指与他人通奸,这是中纪委首次对女性贪官用此表述,具有极强的震慑作用,也警示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慎待手中的权力,不能以色谋权。 二是为情所累。相对于男性而言,为兼顾家庭和工作,女性的付出会更多一些。尤其是身处官场的女性,当手中握有一定权力时,常常会为了家庭和子女的发展铤而走险。如原广东省中山市市长李启红,触犯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受贿罪一案正是源于为家族牟取非法经济利益。与李启红相比,原重庆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郭宝云案更为典型。郭宝云离异后,把儿子当成感情寄托,为扶持儿子发大财贪污受贿93万多元,违法违纪为子女牟利近3000万元,于2004年被判刑18年。 三是为美而贪。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为了能让自己青春永驻,一些女性官员在美丽面前变得毫无抵抗力,大肆谋取不当利益来为美丽投资,导致美容腐败现象频发。如,**市原国税局女局长刘光明,不仅为了留住容颜花费大量钱财去美容,而且前后花500万元去香港等地整容,光臀部整形费就达50万元,使得旧貌换新颜,平添了许多以色谋权的资本。又如,原北京市财政局干部杨苹利用担任经济二处处长和农业处处长的职务之便,共受贿70.8万元,杨苹将其中的55.8万元用于美容,约占受贿款的八成。 四是物欲至腐。近年来,因受虚荣心的影响而接受贿赂的案例在女性职务犯罪中也十分常见。诸如名表、名包、高档皮鞋、名牌衣物等奢侈品都是很多女官员的心头爱。如有著名LV女王之称的辽宁**市原副秘书长江润黎,在国土规划部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大量贿赂。之后专门用一座190平方米的宅子来存放奢侈品,包括48块劳力士名牌手表、253个LV手提包和600多件金银首饰,所有物品合计2200多件,总价值超过420万元。

浅析女性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本科 __________法学______________专业毕业设计( 论文)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 毕业论文 题 目:浅析女性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 姓 名: 邱娜梅 学 号: 专 业: 法 学 入 学 时 间: 指导教师及职称: 杨昳 所 在 电 大: 阳江广播电视大学 2010年 9 月 26 日 附件一

浅析女性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 【内容摘要】看到“温顺、贤淑、善良”这些美好的字眼就很自然地联想到女性,一般情况下,人们就会这些词来用来形容,很难把女性与"犯罪"一词联系起来。但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受到外来文化和市场大潮的冲击,人们的道德观念和生活准则发生了很大的转变。近年来女性犯罪呈上升态势,而女性不仅是家庭的纽带,还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女性群体对社会的影响是长期、深远和巨大的,所以女性犯罪已经成为刻不容缓的社会问题。文章概述了女性犯罪现状和特点,并从自身因素和外界因素等分析其原因,进一步探讨了对我国女性犯罪的预防和控制等问题的解决。 【关键词】女性犯罪特点原因预防 女性犯罪,是指犯罪主体为女性的犯罪。这类犯罪是以犯罪主体 的性别特征为标准而划分出来的一种犯罪类型。刑法并未对这种犯罪 类型作出单独规定,但犯罪学却把女性犯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犯罪类型 予以研究。通过对此类犯罪专门研究,寻找到产生此类犯罪的原因, 从而有针对性地制定出预防对策,以便有效地遏止、减少此类犯罪的 发生。 一、我国女性犯罪的现状 在我国,女性犯罪率也一直呈上升趋势。女性犯罪占刑事犯罪的 比重,50年代和60年代为1~3%,70年代约为5~7%,80年代初 为9~10%,80年代中期以来为12%左右。我国近年女性犯罪同50 年代和60年代初期比较,已增加了近10倍。这些犯罪主要是财产型 犯罪、暴力犯罪和性犯罪。根据各省市的统计资料所进行的估算,女

犯罪及其特征

罪刑法定原则下犯罪的概念及其特征——犯罪概念新解 犯罪概念及其特征,一直是我国刑法学所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这也难怪,因为,整个刑法学理论以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为研究对象,整个刑事司法活动也以认定犯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主要任务,因此,犯罪概念的重要地位是不言而喻的。从我国近年来有关这一问题的研究情况来看,一直将犯罪的形式概念与实质概念对立起来,分开探讨,认为两者之间属于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同时,出现了一种否定现行刑法中有关犯罪概念的规定之倾向,认为该规定“弄混了两个不同层次上的问题,使得本已清楚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反而都模糊起来”,主张“犯罪有实质与形式两层意义:在立法政策的意义上,犯罪是指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司法准则的意义上,犯罪是指刑法规定为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1] 情况果真如此吗?以下,笔者试从现行刑法所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的立场出发,对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及其特征问题进行探讨。 一、犯罪的概念 通常认为,各国学说与立法对于犯罪概念的表述尽管多种多样,若作大致归类的话,可以分为形式概念、实质概念与混合概念三类。其中,犯罪的形式概念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涉及犯罪的本质特征;犯罪的实质概念即仅从犯罪的本质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涉及犯罪的法律特征;而混合的犯罪概念则是将犯罪的形式概念和实质概念合而为一,既指出犯罪的法律特征又指出犯罪的本质特征。 对于我国现行刑法第13 条所规定之犯罪概念,大部分学者认为,由于这个概念明确将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体现了犯罪的鲜明阶级性;它以概括的方法,揭示了各类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明确了主要打击对象;它明确规定只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程度才是犯罪,从而把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这一犯罪的实质特征,与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处罚性这一法律特征结合起来,因此,我国刑法关于犯罪的概念,在其科学性上,不仅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无法比拟,就是社会主义国家刑法中,这个规定也是最完善的。[2] 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刑法学理论对这一问题的进一步研究,有些学者对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问题,提出了和上述通说立场完全相反的见解。[3] 这种新的见解认为,研究犯罪概念,即犯罪是什么的问题,首先要明确,站在什么立场,要解决什么问题?站在立法者的立场,要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中,框定社会成员的某些行为是犯罪,就要先于刑事法规,确定将被框定为犯罪的该类行为所具有的共同本质和特性,而所谓犯罪概念,就是对这类行为共同本质和特征的描述;而站在司法者和守法者的立场,要求有可操作的明确标准,来帮助其辨认某些行为是否已经构成犯罪,故所谓犯罪概念,必然不能排斥法律的规定,而仅做所谓本质性的空泛定义。 从这种见地出发,上述见解认为,犯罪的形式概念清楚、明了、容易操作。它告诉司法者和守法者,作为判定是否犯罪的唯一标准的,只有刑法的规定;刑事司法的任务就在于根据刑法规定,来区别罪与非罪,追究依法构成犯罪的人的刑事责任;守法者有权拒绝法外定罪和法外量刑。所以,只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犯罪的形式概念是绝对不可忽视的。但对刑事立法者来说,它就远远不能解决问题了。立法者需要创制法律,他要在原先并未被贴上犯罪标签的人类行为中,框定某一部分,作为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将其规定在刑法中。而这种框定是靠实质的犯罪概念来完成的。从此意义上讲,实质的犯罪概念的出现,是人类认识的进步。但是,犯罪的实质概念,只是指明了犯罪的一般特征,而并不能给一般人提供一个犯罪的范围,而且,迄今为止的有关犯罪的实质性概念,都没有能将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概念准确地区别开来。所以,犯罪的实质性概念,只有刑事政策学上的意义,对于刑事司法来说,意义不是很大。 那么,对混合的犯罪概念该怎么看待呢?上述见解认为,混合的犯罪概念把犯罪的形式概念和实质概念合二为一,既揭示了犯罪的本质概念,又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既回答了“什么是犯罪”的问题,又回答了“为什么它是犯罪”的问题,所以比单独的形式概念或实质概念都有优点。但混合概念在逻辑上存有缺陷,它混淆了两个不同层次上的问题,使得本已清楚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反而都模糊起来。换言之,它对于立法者和司法者来说,都已不是一个科学而明确的概念。因为,“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行为”,这是一个混合概念。那么,存在如下问题,它是要解决立法问题的概念还是要解决司法问题的概念呢?如果是要解决立法问题,立法者要到何处去寻找已经具有刑事违法性的行为,然后把它规定为犯罪?如果是要解决司法问题,是否意味着司法者面对某一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全部法定要件的行为时,还要另行考察该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如果司法者认为该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否可以据此认为该行为不构成犯罪? 根据以上分析,上述见解提出: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它们应当分别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领域中发挥指导性功能;将形式概念和实质概念统为一体的混合概念存在逻辑上的缺陷,欠缺明确性和可操作性;故主张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采纳并立的形式概念和实质概念。具体表述如下:在立法政策的意义上,犯罪是指应当受刑法惩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司法准则的意义上,犯罪是指刑法规定为应受刑法惩罚的行为。 应当说,上述见解确有其独到之处,对于我们反思我国刑法中有关犯罪概念的规定以及我国刑法学中有关犯罪的概念和特征方面的各种争论,确有重要的启发意义。但不得不指出的是,上述观点是针对1979 年刑法典中的有关规定提出来的,而1997 年修订的刑法即现行刑法第13 条基本上沿袭了1979 年刑法中的规定。只是在文字表述上作了某些修改而已。因此,在现行刑法维持原有规定的情况之下,我们对于刑法第13 条的理解,似乎就面临着一个进退两难的境地:进一步的话,当然就是对立法者无视上述极有价值的批评意见的态度本身进行各种猜测和责难;退一步的话,就是采取最简单的方法,即对刑法第13 条的规定完全予以否定,置之不理。但是,这两种做法都不是学术探讨应有的态度,而且对于司法实践来说,

80后职务犯罪特点及侦防对策杨少凯

Vol.9No.10 2012年10月 第9卷第10期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Oct.2012一、职务犯罪与“80后”的概念 (一)职务犯罪概念 职务犯罪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具备一定职务身份的人员或依法履行职责的单位,利用职务便利,从事非法活动,或在职务活动中不正确履行职责、不履行职责,过失或故意的严重妨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管理活动并侵害其他法益,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总称。①这种职务犯罪活动在日常生活中被称之为“腐败问题”。 近年来,继“59岁现象”、“一把手现象”、“窝串案现象”之后,全国范围内的职务犯罪再呈年轻化态势,腐败意识发生代际转移。“80后”年轻干部逐渐成为行贿人的重点“投资对象”,成为他们牟取暴利的“绩优股”。 (二)“80后”概念 所谓“80后”,其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是在日常用语上对某一特定人群的称谓。它泛指上世纪80年代左右出生的,年龄约在二十岁至三十几岁之间的一群年轻人。目前,大批“80后”年轻干部陆续走上科处级领导岗位,但是他们人生阅历尚浅、缺乏足够政治经历,面对复杂的利益关系网,往往经不起利益诱惑,最终可能走上职务犯罪道路,不但葬送了自己的大好前途,还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危害极大。 二、“80后”职务犯罪的特点 “80后”职务犯罪与其他职务犯罪相比,虽有共性,但因“80后”具有独特的时代特征,因而衍生出不同的特点,如犯罪前表现出无常与无知心态,犯罪时内心充满挣扎与困惑,犯罪后内心充满惶恐与自责等。笔者的实践发现,“80后”职务犯罪主要呈现如下特点: (一)从犯罪性质看,贪污贿赂犯罪与渎职犯罪罪名交织“80后”年轻干部初入职场,工作时间尚短,未完全走向领导岗位,但逐步成为部门业务骨干或中层副职,享有一定的权力。统计发现,“80后”年轻干部职务犯罪的罪名以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居多,伴随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渎职犯罪。两者相互交织,共同作用。 (二)从犯罪行为看,职务犯罪肆无忌惮,与年龄特点不符“80后”职务犯罪在作案手段上表现出“初生牛犊不怕虎”的无度与无畏,对国家、单位、家庭极其不负责任,为了自身利益或一时快感而肆无忌惮的犯罪。如在受贿犯罪中,索贿现象经常发生,他们把手中的权力变成生钱的工具。他们的涉案金额一般较大,动辄几十万,上百万,与其职位、职级不成正比。但他们作案后又出现极度惶恐心态,百般推卸责任,心存侥幸,想以耍赖、耍泼等方式,试图逃避法律惩罚,显得心智极不成熟。 (三)从案发单位看,有鲜明行业特点,窝案、串案多 根据实践统计,“80后”职务犯罪多高发于行政执法、建筑、教育、卫生医疗、国有企业财务部门等行业部门领域。涉嫌职务犯罪的年轻人大多为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享有一定的事务性权力。例如在公安执法领域,年轻的公安民警虽无行政职务,但他们拥有排他性极强的行政执法权力及相应的执法自由裁量权。对年轻干部而言,权力的突然赋予或过多赋予,使其权力欲望瞬间膨胀,为他们的受贿行为发生提供了可能。 值得关注的是,当某一个体的“80后”年轻干部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不正当利益后,处于同一工作环境的很多同龄人亦可能竞相效仿,甚至是以“传帮带”的方式,逐渐衍生出成腐败的犯罪链,使个案转变为窝案、串案。 (四)从作案手段看,作案方式更加智能、隐蔽 “80后”具有高智商、高学历特点;具有较宽广的视野和更新知识的能力;还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善于钻政策和法律的空子。因此其作案时往往精心策划、规避法律,作案后又找各种借口来掩盖犯罪。由于他们的职务犯罪活动在客观上存在智能性和隐蔽性,导致在认定上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在侦破上存在一定的难度性。例如“80后”犯罪嫌疑人在贪污犯罪中就常采用截留货款、公款私存、虚填报销单等几十种作案手段,作案手段复杂。 (五)从赃款去向看,个人挥霍居多 笔者统计发现,“80后”通过职务犯罪活动所获取的非法利益多用于个人不正当生活享受上,如出国旅游、上网赌博、玩网络游戏、去酒吧、买彩票、买奢侈品、注册公司、炒股、炒房等。不健康的生活方式上是“80”后职务犯罪的潜在动因,其通过职务犯罪获得的非法利益又用于更多不健康的生活享乐,两者相互促进,共同作用。 (六)从犯罪后果看,社会危害性大、影响恶劣 由于计划生育国策作用,“80后”家庭以独生子女居多,而他们中的少部分精英,通过层层选拔才成为国家工作人员,也被寄予厚望。但他们初入职场,就因职务犯罪而入狱,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对家庭的打击几近毁灭,对当事人而 “80后”职务犯罪特点及侦防对策 杨少凯1,张 辉2 (1.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广东广州510800;2.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浙江丽水323000) 摘 要:“80后”国家工作人员已成为公务员系统的生力军,是国家政策、法律执行者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 职务犯罪呈现“年轻化”趋势,腐败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代际转移至该群体,并展示出独有特点。新的形势下,加强年轻干部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工作对反腐倡廉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80后”;职务犯罪;侦防对策 108··

女性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对策研究——四稿加格子正文

女性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对策研究内容摘要:随着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女性比过去更多地参与到社会生活中来。相应地,女性犯罪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不仅犯罪数量增加,而且涉及的犯罪类型日益多样化,行为后果具有日益严重的社会负面效应。本文从女性犯罪的数量、犯罪结构分析入手详尽概括了当前女性犯罪的现状,在此基础上更从社会、家庭、女性生理和心理因素等多个角度分析女性犯罪的原因,据此提出预防和控制女性犯罪的对策。 关键词:财产犯罪;犯罪现状;犯罪多样化;犯罪 所谓女性犯罪,是相对于男性犯罪而言,是指由女性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是犯罪学中一个特殊的领域。马克思曾这样评价女性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每一个了解一点历史的人都知道,没有妇女的酵素就不可能有伟大的社会变革。社会的进步可以用女性(丑的也包括在内)的社会地位来精确地量。”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旧制度逐渐被取缔,女性的社会地位得到了不断提高,成为了建设社会的重要组成力量。在我们看到女性在建设社会所起进步作用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事物的另一面,即女性犯罪的问题。最近几年来,我国的女性犯罪有了明显的变化,不仅犯罪类型越来越多样化,而且犯罪手段更加狡猾和隐蔽。这就需要研究女性犯罪的现状和原因,进而提出预防和控制女性犯罪的对策,以此来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 一、女性犯罪的现状

(一)女性犯罪的数量变化 建国以来女性犯罪的变化首先表现在犯罪数量上。在所有刑事犯罪中,新中国成立后,50 - 70年代,女性犯罪一直占罪犯总数的2%左右;80年代以后随着改革开放,女性犯罪显著增加,在犯罪总数增加的同时,女性罪犯所占比例由70年代以前的2%上升到80年代的3%、90年代的5%左右,现在则高达10 - 20 %。2002年以后,全国女犯收押数上升一倍多。可见,女性犯罪成上升趋势,而且增长迅速。 (二)女性犯罪类型结构特点 1、女性犯罪以财产犯罪为首位 目前,财产犯罪在我国女性犯罪中居首位。女性犯罪人为了满足其享乐欲望以及对物质生活的畸形需要,抛弃了法律伦理道德观念,利用各种非法的、不道德的手段获取财物。在侵犯财产犯罪中,以利用隐蔽手段犯罪的盗窃罪占绝大多数,诈骗犯罪占相当的比例,卖淫犯罪也不在少数,这些非法获取财产的手段不仅体现了女性犯罪手段的隐蔽性和女性犯罪人的享乐心理,更体现出财产犯罪在女性犯罪中占有重要地位。 2、女性犯罪多涉及性犯罪 女性犯罪的原因之一是为了满足享乐欲望和对物质生活的畸形需要。女性犯罪人利用天生的本钱,出卖色相和肉体来获得金钱,从而满足她们糜烂奢华的生活。而且由于女性的软弱性和卖淫的高收益,很多黑恶势力通过胁迫卖淫女卖淫抽头渔利来获得

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及典型案例

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及典型案例

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及典型案例 导读: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及典型案例,这句写于110年前的名言寄望中国青少年进取、创新、有所作为,青少年被喻为“祖国的花朵、八九点钟的太阳”,那么如何使青少年健康成长则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其中25岁以下青少年网民超过1亿,而青少年网络成瘾数量庞大,网络正在改变着青少年的生活、思维和行为方式,甚至青少年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调查显示,80%的青少年沉迷于网络或受到网络不良信息的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强则国强”语出梁启超的《少年中国说》,这句写于110年前的名言寄望中国青少年进取、创新、有所作为,它激荡着一代代中国人的心。青少年被喻为“祖国的花朵、八九点钟的太阳”,是国家希望之所在,那么如何使青少年健康成长则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如今是网络社会,网络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据有关机构预测,2010年中国的网民数将达4亿,其中25岁以下青少年网民超过1亿,而青少年网络成瘾数量庞大,约为2400万。可以说,网络正在改变着青少年的生活、思维和行为方式,甚至青少年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90%以上均来自网络。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调查显示,80%的青少年沉迷于网络或受到网络不良信息的侵蚀而犯罪。 为了认真贯彻团中央书记处关于“加强青少年网络素养教育”的指示精神,提高青少年网络素养,增强青少年自身免疫力,积极发挥新媒体对青少年的教育引导作用,探索共青团组织服务于青少年成长的有效途径,中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共青团北京市委、中国青年报、新浪网共同发起“大家E起来”的青少年网络素养大讲堂活动。 在青少年犯罪屡屡发生的今天,很多误入歧途的青少年让人揪心,他们再也不能享受美好的青春年华,而是背负上了沉重的精神枷锁。因此,如

女性犯罪的特点

例子 女性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夏耀中刘青 2002年桐柏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女性犯罪16人,占全年起诉总人数201人的7.9 %。2003年起诉的女性犯罪31人,占全年起诉总人数 243人的12.8 %。比2002年增加15人,增长48%。女性是家庭的纽带,女性犯罪对社会的负面影响是长期而巨大的。从调查数字分析,女性犯罪占整个犯罪比率不断上升,对整个社会稳定来说无疑是一个危险的信号。女性犯罪存在着深刻的社会根源和思想根源,我们应采取应对之策,遏止其发展之势。 一、女性犯罪的主要特点: 1、被动性犯罪。女性在现实社会中属于弱势团体,女性犯罪有相当比例属于“逼近犯罪”、“情面犯罪”,而积极主动实施犯罪的比例相对较小,女性犯罪案件中,80%属于被动性犯罪,是由于受到伤害、欺骗、盲从而犯罪。女性贪污犯罪的案件中,90%的女性都不是单位主要负责人而是会计或出纳,出于对领导的盲从,或者是来自于领导的压力,而被动的成为领导实施不法行为的工具。 2、激情犯罪。激情犯罪,是一种强烈情绪情感的表现形态,当女性在外界强烈的刺激下,由于认识范围缩小,内控能力减弱,不能正确评价自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从而产生突发性、短暂性和难以控制性等特点的行为。从犯罪主体上看,这类女性具有性情暴躁、文化水平低、控制能力不强等特征。不善于用理智去控制自己的情感,对一些社会现象和个人行为往往难以作出正确的理解和判断。女性故意伤害案件中,100%是属于此类犯罪。如杨某由于和其公公因几百元债务发生纠纷,在争吵时,持刀将其公公的头部砍成轻伤。事后,杨某也很后悔自己的一时冲动。 3、无知犯罪。由于对法律的无知和淡薄,用无知的标准来衡量自己的行为。如卢某、殴某,明知乔某杀害其丈夫的的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钱物、食品等而构成包庇罪,在当地引起的很大的轰动,许多群众,尤其是女性认为,卢某、殴某作为乔某的朋友,如果不帮助乔某,会被别人骂成不讲仁义,根本就不能算作犯罪。再如李某为了帮助夫弟赵某逃脱强奸的罪名,而串通6人作出赵某不在作案现场的伪证,李某被判处六个月的拘役,在法庭中李某还很委屈:我怎么能算犯罪呢? 4、高知犯罪上升。具有较高知识的女性犯罪大多是贪污受贿、诈骗等经济犯罪。如范某是某石油公司的经理,采取收入不入账、欺骗等手段贪污40多万元,在接到判决书时还不愿承认自已是在贪污。高知女性在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同时,也要用法律约束自己,才能远离犯罪。 二、女性犯罪的原因 1、自身原因 (1)心理障碍,偏狭自私走极端。女性暴力犯罪大多心理存在障碍,性格上有自私、偏激和狭隘的缺陷。因而在遇到冲突时,易采取极端的方式。女性有两个特殊生理期,一是青春期,一是更年期,在这两个时期的女性易烦躁、易忧郁、易产生攻击性行为。如贺某在外地打地,因怀疑其丈夫在家同别人相好,而产生猜忌心理,再加上从外地打工回来,因为其婆婆不叫其吃饭,而导致精神失常,怀疑前来看望她的大姨彭某要加害于她,就将彭追到庄外一麦地内,用掐脖和用瓦片击打头部的手段,将彭某打死。 (2)贪图安逸享受,好逸恶劳。这类女性一般爱慕虚荣,贪图享受,不是用自己的劳动来

当前经济犯罪特点及预防对策

当前经济犯罪特点及预防对策 【摘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经济的快速增长引发了社会经济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犯罪活动日益猖狂,严重地危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阻碍了经济发展。侦查部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和防范工作中面临着新的严峻挑战。本文就经济犯罪的打击和防范现状、特点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浅析,并提出了本人就新形势下经济犯罪相应的对策以及措施。 【关键词】经济犯罪;现状;防范与打击;对策 当前,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使社会经济活动从追求短期逐利型向做大做强型发展的动荡阶段,由此伴生的经济犯罪发案率将超过其它刑事犯罪,公安经侦部门作为打击经济犯罪的专业队伍,多年来一直在加大打击经济犯罪的工作力度,取得了辉煌的战果和成绩,但在有效预防和遏制经济犯罪方面就略显欠缺,当前,如何更好预防、打击经济犯罪,有效遏制经济犯罪猖獗势头,更好地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服务,是对经侦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和新任务,也是公安经侦部门面临的我国经侦工作任务将更为艰巨复杂。面对这样的局势,我国公安经侦部门就需要有更加清醒的认识,要从未雨绸缪的角度做好大战之前的备战工作,才能应对新形势下新一轮经济犯罪浪潮,为新时期我国经济快速平稳发展保驾护航。

一经济犯罪的新特点 (一)犯罪领域广泛化 目前,由于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其不断更新的产业科技信息,强大的网上立体销售平台,应用技术信息为实体经济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有形和无形效益。与此同时,借助互联网技术平台,网上电子银行的快速发展势必最终取代现金支付,使快速交易走到了我们面前。然而,随着其快速发展伴随而来的通过互联网实施的非法传销、合同诈骗、集资诈骗、非法证券咨询咨询犯罪和其他形式的经济犯罪。此外,经济犯罪还发生在权利运作的各个环节,如工程招标方面,物资采购环节,工程建筑领域,物资管理和仓储环节等。近年来,在全国各个地区的这种类型经济犯罪活动越来越突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曾破获了一起特大系列诈骗案。霍某冒充是领导亲戚,以给他人孩子安排工作为名,在短短几年时间内约有80多名受害者先后上当受骗,霍某则收取15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好处费,涉案金额高达1400万元。直到几名受害者聚到公安局一起报案,霍某诈骗的手段才慢慢暴露无遗。在其作案的几年时间内,涉案的80多名受害人均被霍某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搪塞,他们也并没有起疑心,可见普通人防范经济犯罪的意识弱到极点。霍某还不断对被害人进行这样的告诫:“事情正在办理之中,这种事情需要严格保密,而且你们的钱已经花出去了,要是报案,事情不但办不成不说,钱也肯定会打水漂。”在她的“安抚”下,时至霍某东窗事发被逮捕仍不断有受害人打电话询问其安排工作的进展情况。

职务犯罪案例分析 2

职务犯罪案例分析(二) ——从易善玲案谈女性职务犯罪预防 一、案情介绍 易善玲,女,原中共江苏省溧水县人大副主任。2010年6月18日,被法院以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没收财产人民币35万元。其丈夫张世龙作为共犯也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腐败经历: 在易善玲堕落轨迹中,溧水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董事长吴某扮演了重要角色。法院认定易善玲受贿的192.7万元中,吴某就“贡献”了161.2万元。在掌控A公司之前,吴某并不知名,正是2001年下半年A公司的改制,让他有了施展拳脚的机会。A公司原先是永阳镇的集体企业。当时A公司名义上的“一把手”是时任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的王某,得知公司要改制后他马上表示出兴趣。不过,王某很快就发现,吴某早已得到了领导的认可,被内定为A公司改制后的负责人了。王某经过别人“提醒”,去找时任永阳镇党委书记的易善玲,给她送去了5万元现金。然而出乎他意料的是,不久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还是被更改为吴某,王某只好认输。后来,他自己出来组建新的开发公司,靠着易善玲的帮忙,也做了不少项目。

女儿买房老板出手百万 这次蹊跷的改制,让吴某与易善玲之间的关系突飞猛进。在接下来的工作中,A公司遇到困难时,吴某都会想到找易善玲帮忙。2001年下半年,A公司买到了一块地要开发项目,可是公司缺少土地出让金,易善玲想办法从镇里借了90万元,让A公司顺利开工。同一年,易善玲接受吴某的请托,出面与溧水县政府协调,形成了一个会议纪要,让A公司得到了88亩土地的开发权。 吴某深知这样的关系是需要“维护”的。从2001年到2004年,他每年春节都会给易善玲拜年,同时送上1万元红包。易善玲的女儿出国留学前,吴“资助”了10万元学费。2005年,易善玲的女儿从外国留学归来,每年的春节两家人都在一起吃饭,他每次都给她女儿2万元压岁钱。易善玲的女儿回国后在上海定居发展,2006年上半年的一天,吴某在易善玲的办公室里闲聊。易善玲抱怨说,“上海房价太高了,为给女儿买房都要找亲戚凑钱。”“房价是高啊,回头我给你弄点钱。”吴某赶紧回应。“哦好的,你有我就跟你借点。”易善玲随口说。第二天上午,吴某从银行账户取了100万元放在车上,接着就打电话给易善玲的丈夫张世龙:“你女儿买房子困难,我给你弄点钱,你有空来取。”[4]张世龙随即开车过来,大大方方地拿走了钱,只留下一句“谢谢”。对于吴某这个大老板,张世龙在缺钱花时也不“客气”。2007年下半年,他以女儿的名义投资了一家粉末厂,但付款时资金有困难,于是直接让吴某“解决40万元”。吴很快就取出40万元送给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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