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民事赔偿十案例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法律实务

火灾事故民事赔偿十案例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法律实务
火灾事故民事赔偿十案例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法律实务

火灾事故民事赔偿十案例

豪车停车着火保险公司是否该赔偿【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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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人的一生中会碰到很多意外,汽车的一生中也会碰到很多的意外。因此,为汽车缴纳保险现在成了每个车主的选择。而事实上,汽车会出现的意外事故真的是多种多样。对于汽车停车自燃的现象,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给与赔偿?

六十多万的豪车突然起火烧毁,保险公司赔偿车主四十多万后,认为是车子质量问题导致的,因此将4S店告上法院进行追偿。4S店认为是外部原因导致的,不同意赔偿。前日,南京雨花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但没有当庭判决。

这起自燃发生在盐城,时间是今年5月10日下午4点左右。当时,李女士开着奔驰SLK200回家,停在了楼下。但是5分钟后,有邻居到家里敲门,说李女士的车正在冒烟。李女士和丈夫赶紧朝楼下跑。他们发现车子的引擎盖正冒出滚滚浓烟。火势蔓延得很快,根本来不及扑救,接到报警的消防人员赶来将大火扑灭,这时,整个车已经被烧得只剩下个空壳了。

十多天后,盐城市盐都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为起火原因“不排除汽车引擎盖内电气线路引发火灾”,并分析了灾害成因:“1、汽车引擎盖内电气线路故障直接导致火灾事故发生;2、汽车引擎盖内电气线路、油路管线等导致了火势的蔓延扩大。”随后,李女士向车辆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提出保险索赔。按约定,保险公司赔偿李女士第三者责任险24200元、汽车自燃损失险463232元,合计48万余元。

保险公司认为其在赔偿了李女士相关损失后,依法获得向该4S店的求偿权。因此,保险公司将该4S店告到了其所在地的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索要48万余元的保险赔偿款。

南京某4S店认为,车子不存在质量问题。为了证明这一点,他们请奔驰中国汽车销售公司委派调查员,对车子进行了检测。检测报告称,检测人员对整个电气系统和配线进行了非常细致的检查,连接线路上未发现任何过热的迹象。在电池通往保险丝盒的连接电线上,他们发现有轻微的短路迹象。但他们认为:“如果是电线导致火灾,那么同一线束的其他电线也应该显示短路迹象。但实际上没有。因此,火灾过程极有可能致使短路,但短路不可能引发大火。”此起火灾事故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外部因素,据此,南京某4S店拒绝赔偿。

前日,南京雨花台区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了此案。南京某4S店在庭上提出,盐城盐都区公安消防大队所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内容矛盾,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4S店

的律师称,奔驰公司派出的检测员在检测时访问了盐城市盐都区公安消防大队的调查员,对方说他们并没有展开车辆检验,只做了目视观察。“车子都没有拆检,没有取样做技术鉴定,仅仅根据外观判断得出结论,这既不符合程序,也不符合常识,这样的报告怎么可信呢?”4S店的律师认为应当以奔驰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为准。

保险公司方面认为,消防部门有他们的固定程序,不会随意作出结论,奔驰公司与4S 店有利害关系,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可信。因双方争议较大,法院没有当庭宣判,法官将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再行宣判。

奇瑞新车电气线路故障致自燃【案例二】

2009年11月18日

奇瑞轿车刚买不到3个月,就发生自燃。保险公司赔偿了张先生后,将奇瑞汽车公司告到法院。记者昨天获悉,因该车在质保期内,密云法院判决奇瑞汽车公司承担这笔费用。

今年2月,张先生购买了一辆奇瑞牌小型轿车,并在当天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盗抢险、自燃损失险等。今年5月的一天凌晨,张先生的车辆停放在家附近,突然发生自燃。消防队将火扑灭并查明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导致火灾发生,起火部位位于发动机。保险公司与张先生达成协议,张先生领取保险金35723元,并将赔款部分的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认为,车因质量问题发生自燃,奇瑞汽车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有向奇瑞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奇瑞汽车公司在车辆使用说明书中承诺,车辆在24个月的质量担保期内,在正常使用、保养的情况下,发生质量故障属于质量担保范围,用户不必承担维修费用。该车不足3个月发生自燃,应属于质量担保期内。

出租屋内火灾致人身损害,出租人、承租人如何担责?【案例三】

发布日期:2011-01-13

导读:因朋友出差,李新(化名)老人应朋友陈芳(化名)之邀到朋友租住的地方帮照看其女儿。李新的老伴梁平(化名)便一起到陈芳的出租房内住下,孰知半夜的一场火灾让李某的老伴离开人世。高达18万多的医药费及死亡赔偿金由谁承担?由本站熊潇敏、吴中登律师作为受害人梁平家属的代理人代理的这场官司从2007年起诉到法院直到2010年12月27日最终落下了帷幕......

案情简介

陈芳在南宁市某小区租用郝平(化名)、付燕(化名)夫妇的房屋用于其经营的美容院的员工及其女儿的休息室。在陈芳入住时,也没有对房屋进行装修,屋内的照明及电气线路均为出租方郝某夫妇聘请他人进行安装。

2007年5月3日,陈芳因需出差广州,其美容院及其女儿需要照看,陈芳便请李新老人代劳。陈芳与老人李新一家熟悉多年,李新时常帮陈芳照看美容院或照顾其女儿,陈芳也会适当给李新一些金钱。那现在陈芳提出了,李新自然就同意了。

5月4日当晚,李新及其丈夫梁平共同到该房屋内休息。5月5日清晨5时47分,该房屋发生了火灾,梁平未能及时从房屋中逃出,被严重烧伤。后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火灾发生后,南宁市青秀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火灾的原因为:火灾走火原因是该房屋内客厅距客厅的吊顶上筒灯的电气线路故障打火,引燃周围可燃物造成火灾。

争议焦点

1、火灾导致梁某严重烧伤后经治疗无效死亡,对于这后果承租人陈芳,出租人郝平夫妇有无责任?

2、梁某后损害后果其本身有无过错?

各方意见

1、死者家属的意见

梁平的家属认为,李新应陈某之邀到出租屋内照看美容院及其女儿,与陈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其与老伴梁平一起随行也是常理之事,梁平在出租房内受到人身侵害,后果应由陈芳来承担。另外,陈芳在出租屋内堆放美容相关的货物,在出租屋内吊顶出现打火故障时,掉落的可烧物引燃了房内堆放的货物,加重了火灾后果,存有一定的过错,就承担相应的责任。而郝平夫妇作为房屋出租人,应对其房屋的各项设施确保安全,消除各种隐患,但郝平夫妇未能尽到这些安全保障的义务,应对梁平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2、承租人陈芳的意见

承租人陈芳认为,本案的火灾是否因房屋内的吊顶上筒灯的电气线路故障打火,引燃周围可燃物而造成的,陈芳仅是房屋承租人,从未对出租房内的电气线路及照明设施进行改动,其对火灾的发生是无法预见的,对本次火灾事故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相关的侵权责任。

陈芳提出,其在出租屋内存放可燃性物品,没有存在过错。认为其租用房屋来居住,不可能不存放一些生活物品,一般生活物品都可能是可燃物,不是助燃物,在房屋内存放物品是符合一般生活常理的,不存在过错。所存放的物品并非垃圾,没有理由清理,因此不存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出租人郝平夫妇的意见

郝平夫妇提出,其并不认识李新,不知道其为什么进入出租屋内,也不知道为什么引起

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

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 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有:放火、电气、违章操作、用火不慎、玩火、吸烟、自燃、雷击以及其它因素如地震、风灾等。 1、电气火灾原因有哪些? 电气火灾主要有短路、过负荷、接触电阻过大、漏电、电热器使用不当、静电和雷电。 2、吸烟在哪些情况下容易引起火灾? ①躺在床上和沙发上吸烟。②在禁止吸烟的地方吸烟。③在修理汽车和清洗零件时。④乱扔未熄灭的烟点和火柴梗。 3、香烟头为什么能引起火灾? 烟头表面温度为200—300℃,中心温度可达700—800℃,它超过了棉麻、毛织物、纸张、家具等可燃物的企事业单位需达到的消防条件 燃点,若乱扔烟头接触到这些可燃物,容易引起燃烧,甚至酿成火灾。 企事业单位需达到的消防条件 (1)办公楼、宿舍等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重要办公楼距甲、乙类生产厂房、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米,超过50平方米或能容纳50人以上办公室的安全出口不得少于2个,办公楼超过五层、通廊式宿舍楼超过二层时,应设封闭式楼梯间。 (2)室内的装饰物应采取不燃材料或经过阻燃处理,铺设地毯还应具有导除静电的性能;电源线穿金属管敷设;装修期间如使用电焊,须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周围不能堆放可燃物品。 (3)用电量不能超负荷,不得乱拉乱接电线,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作好灭火准备 (4)需设置的消防设施、器材: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灭火器,重要的设备房还需配置二氧化碳灭火器或者气体灭火系统。 1、保卫科(处)负责对单位的安全防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做好义务消防队的组织建设和业务训练,开展经常性防火宣传。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指派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防火巡查制度,对巡查的情况要作详细记录,由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签字。其它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明确巡查的人员、内容和部位,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促进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程序与流程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程序(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28863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程序 Fire accident investigation work procedure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灾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准确认定火灾原因,查处火灾事故。火灾事故调查一般程序是: 一、做好火场记录并保护现场 发生火灾时,火灾调查人员要迅速赶赴火灾现场,观察、记录火灾一切情况,包括燃烧的部位、物质、火焰的颜色、气味,火势变化情况,风向、风力、气温等气候状况,灭火战斗进展情况及现场人员的特殊表现和可疑行支等。灭火后,要立即保护好现场,火灾现场有关的一切地点。禁止任何人(包括现场保护人)进入保护区,更不能擅自移动火场中的任何物品,对火灾痕迹和物证,应采取有效措施,妥善保护。 二、建立火灾调查组织 一般火灾由所在地的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处理,疑难火灾案件和重大、特大火灾事故,可成立火灾调查组。火灾

调查组由公安消防机构和发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劳动、监察、检察、法院、工会、科研单位以及有关技术专家参加。调查组的负责人应由公安消防机构的领导或火灾调查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统一领导,科学分工、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影响大、伤亡大、火灾原因复杂、涉及的部门和责任者较多的特大火灾事故,必要时由上级公安消防机构、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组织调查。火灾调查组织负责人的职责是: 1、听取火灾事故知情人的陈述,了解火灾发生、发展的具体过程,以及现场保护情况; 2、对火灾调查组人员实施分工; 3、视察现场,确定勘查范围、勘查重点和勘查程序; 4、召集调查会议,根据调查、勘查获得的资料,对火灾基本情况作分析判断和决策; 5、决定必须采取的紧急措施; 6、审定调查进程中向上级报送的情况反映。 三、实施现场勘查和访问 对起火点明显,原因较简单、清楚的一般火灾,可以简

火灾事故损害赔偿上诉状

火灾事故损害赔偿上诉状 上诉人因火灾事故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不服一审法院(2009)青民初字第2121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一审法院(2009)青民初字第2121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一)判决认为本案的关键是查明火灾的起火点及火灾发生的原因。原告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14日下午原、被告家均发生火灾,而不能证明是被告家焚烧垃圾引发的。 一审法院的上述判决不仅对事实认定错误,而且歪曲了事实。上诉人也理解了一审法院为何不敢将证据证明的问题一一列明,只表述为原告向法庭提交了XXXX等证据,对该证据证明了什么问题却避而不

谈。 上诉人在一审向法庭提交了1 三位目击证人的证言证实:14日下午有人喊陈XX家着火了,大概有好几十人就跑去陈XX家救火,当时看到火从陈XX家厂棚前往南着,西北风很大火无法控制,烧到前院刘XX家,把他家房子草垛都烧光了。2 村委会证实:火源是从陈XX家引起,造成刘XX家房屋财产全部烧毁。当时恰好赶上县里到牧区检查防火情况,这样救火现场有县政府金县长扶贫办伊主任、镇政府徐书记、郝镇长及镇政府全体成员、镇派出所干警,县消防大队两台消防车经过八个小时将大火仆灭。3公安机关调查笔录证实:陈XX在其家厂棚前烧破烂,后上山。将厂棚前秸秆引燃,烧向了刘XX家,造成了刘XX家房屋以及财产全部烧毁。事发后陈XX当着证人训斥其姑娘没好好看着。4 县气象局证明:2009年4月14日我县出现了大范围大风天气,当日最大风速19.7MLS、风向北北西;16时最大风速19.3MLS,风向:北北西。5 律师所作的四份调查笔录证实14日下午陈XX家厂棚前着火,风大,火无法控制了,烧到了前院的刘XX家,将房家俱草垛烧光。6 现场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证明了这样一个案件事实:陈XX在其家(起火点)厂棚前烧垃圾(引起火灾的原因),下午离开家时,未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火由北向南将其家枯杆垛引燃,由于当天西北风大,火借风势又将其前院的上诉人刘XX家烧毁。上述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一条清晰、完

火灾事故等级划分国家标准

火灾事故等级划分是怎样的 火灾事故主要分为四类:一般火灾、较大火灾、重大火灾、特别重大火灾。其中特别重大火灾是指火灾造成了30人以上的人员伤亡,接下来我们就详细的了解下火灾事故等级划分的知识,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火灾事故等级划分是怎样的 轻微事故,死亡0人,重伤0人,直接经济损失0元,上报县级,企业处理。一般事故,死亡1至2人,重伤1至9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直经损100万至900万,上报市级,县级处理。 较大事故,死亡3至9人,重伤10至49人,直经损1000万至5000万,上报省级,市级处理。 重大事故,死亡10至29人,重伤50至99人,直经损5000万至1亿,上报国务院,省级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重伤100人以上,直经损1亿以上,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处理。 以上各条件为或的关系。符合一项即可定性。其它不同行业还有相应标准: 一、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996年11月11日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三类。 1、特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事故: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凡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人员伤亡统计范围。其中死亡以火灾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伤残统计标准按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火灾损失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项统计,具体计算方法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应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所有统计火灾应包括下列火灾: (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 (2)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 (3)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4)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二、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6条规定,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根据公安部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各类的标准如下: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常见火灾类型及火灾发生的原因(通用版)

常见火灾类型及火灾发生的原 因(通用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423

常见火灾类型及火灾发生的原因(通用版) 根据现行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火灾分类》,结合灭火器灭火的特点和灭火器配置设计工作的需求,对灭火器配置场所中生产、使用和储存的可燃物有可能发生的火灾种类的分类作了原则规定。 A类火灾:指固体物质火灾。如木材、棉、毛、麻、纸张及其制品等燃烧的火灾; B类火灾:指液体火灾或可熔化固体物质火灾。如汽油、煤油、柴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等燃烧的火灾。 C类火灾:指气体火灾。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丙烷、氢气等燃烧的火灾。 D类火灾:指金属火灾。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燃烧的火灾。

E类(带电)火灾:指带电物体的火灾。 火灾发生的原因 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有:放火、电气、违章操作、用火不慎、玩火、吸烟、自燃、雷击以及其它因素如地震、风灾等引起。 1、发生火灾时,基本的正确应变措施是: (1)报警; (2)疏散,救援,灭火; (3)安全警戒和防护; (4)善后处理。 2、火灾的发展过程分为哪几个阶段? (1)火灾初起阶段,可燃物质燃烧面积不大,火焰温度不高,辐射热不强,火势发展比较缓慢。这个阶段是灭火的最好时机,如发现及时、方法得当就能很快把火扑灭。 (2)火灾的发展阶段,也成为自由燃烧阶段。当室内的上层温度达到400~600℃时会引起轰然。由于初起火灾没有及时发现扑灭,随着燃烧时间延长,温度升高,周围的可燃物质或建筑构件被迅速

论火灾事故责任的性质及其民事责任201206

论火灾事故责任的性质及其民事责任 2011年3月26日中午12:00左右,清江村上保四队(向阳渔港后)一仓库发生火灾,火灾发生后消防部门随即赶到。经监控录像显示及向相关人员询问,火灾系由一名叫何××的6岁男孩燃放鞭炮所致。在自救的过程中,消防器材发生问题,导致自救不成功,后消防车赶到但消防水源没有,导致炎热蔓延,使损失扩大。失火仓库的承租人分别是王×、卞×、沈××,其中王×、卞×是直接向房东孙××租用的,沈××是经王×转租的。三人火灾损失据他们自己报约360万元,其中王×报损失约230万元。 由此案例,引发对于火灾案件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思考。 一、火灾事故责任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火灾事故责任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之所以这样说, 是因为用行政手段和刑事手段制裁火灾事故责任者, 同样使用这个概念。从民法的意义上看, 火灾事故责任研究的是损害赔偿问题, 因此, 民法研究火灾事故责任就应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来界定这个概念。火灾事故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造成火灾事故, 侵害单位或者自然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 所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方式的侵权民事责任。这个概念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火灾事故责任是由火灾引起的责任事故。火灾, 是由于用火不当或者故意以火灾的形式所引起的灾难。用火不当引起的火灾事故, 是失火; 故意以火灾的形式引起的火灾, 是纵火。 2.火灾事故责任是由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事故责任。这种灾难, 不是自然性的灾难, 而是一种人为的灾难, 是由于人的不当行为或者故意行为所引起灾难。在自然界, 也有自然原因引起的火灾事故, 如果这种自然性的火灾事故有人为的因素, 仍然属于民法上的火灾事故。只有那些没有人为的因素所引起的火灾事故, 才不认为是民法意义上的火灾事故。例如, 堆积的媒矸石因为自燃引起的火灾, 如果是对媒矸石堆放的处理方法不当, 或者是对媒矸石自燃问题没有采取防范措施, 造成的火灾就是人为因素引起的火灾, 因 为这里面有归责于责任人的因素, 从而成为民法意义上的火灾事故; 如果没有人为的因素, 无法归责于责 任人, 那就是自然原因引起的火灾。自然原因引起的火灾,没有责任人承担责任,因而是免除责任的抗辩理由。 3. 火灾责任事故要承担的是民事侵权责任。无论是失火引起的火灾, 还是纵火引起的火灾, 虽然都发生法律责任, 但是法律责任的性质不同。有的构成刑事犯罪, 如纵火构成纵火罪, 失火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失火罪。以刑事责任追究的火灾责任事故和行政责任追究的火灾事故责任, 分别由刑法和行政法调整, 主要的调整方式是对行为人行为的追究, 解决的是惩罚性的责任问题。同样, 无论是失火还是纵火, 在发生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的同时, 以及虽然不发生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 这些行为都可以发生民事侵权责任, 行为人要承担民事侵权的责任。这种责任方式所要解决的问题, 是对受害人权利受到侵害所引起的损失的救济问题, 而主要的不是对行为人的制裁——尽管这种责任方式同样具有对行为人进行经济制裁的意义。

火灾发生的常见原因

火灾发生的常见原因事故都有起因,火灾也是如此。分析起火原因,了解火灾发生的特点,是为了更有针对性地运用技术措施,有效控火,防止和减少火 灾危害。 一、电气 电气原因引起的火灾在我国火灾中居于首位,据有关资料显示, 2012年,全国因电气原因引起的火灾占火灾总数的32.2%。电气设 备过负荷、电气线路接头接触不良、电气线路短路等是电气引起火 灾的直接原因。其间接原因是由于电气设备故障或电器设备设置使 用不当所造成,如将功率较大的灯泡安装在木板、纸等可燃物附近,将日光灯的镇流器安装在可燃基座上,以及用纸或布做灯罩紧贴在 灯泡表面上等,在易燃易爆的车间内使用非防爆型的电动机、灯具、开关等。 二、吸烟

烟蒂和点燃烟后未熄灭的火柴梗虽然是个不大的火源,但它能引起许多可燃物质燃烧,在起火原因中,占有相当的比重。2012年,全国因吸烟引发的火灾占到了总数的6.2%。具体情况如将没有熄灭的烟头和火柴梗扔在可燃物中引起火灾;躺在床上,特别是醉酒后躺在床上吸烟,烟头掉在被褥上引起火灾;在禁止一切火种的地方吸烟引起火灾等案例很多。 三、生活用火不慎 主要是城乡居民家庭生活用火不慎,如炊事用火中炊事器具设置不当,安装不符合要求,在炉灶的使用中违反安全技术要求等引起火灾;家中烧香祭祀过程中无人看管,造成香灰散落引发火灾等。2012年,全国因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的火灾占到了总数的17.9%。 四、生产作业不慎 主要指违反生产安全制度引起火灾。比如,在易燃易爆的车间内动用明火,引起爆炸起火;将性质相抵触的物品混存在一起,引起燃烧爆炸;在用气焊焊接和切割时,飞迸出的大量火星和熔渣,因未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引燃周围可燃物;在机器运转过程中,不按

邻居失火殃及自家财产损失申报不及时获零赔偿-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法律实务

邻居失火殃及自家财产损失申报不及时获零赔偿-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法律实务 楼下邻居家房子失火,殃及楼上的温某家,但因邻居不愿赔偿,温某便将失火的房主关某,以及租客张某、林某告上了法庭索赔。青山区法院近日最终裁定,温某并未向消防部门及时申报火灾的直接财产损失,举证不力须承担不利后果,青山区法院判温某败诉。 温某家住青山,楼下住的是邻居关某,2012年1月5日下午7点,楼下关某的房屋突发火灾,且火势通过阳台和走道向楼上迅速蔓延。由于火灾蔓延及灭火需要,温某家中财物及房屋内装修等被水和火损毁严重。 温某了解到,失火前,关某将其房屋出租给住客张某、林某母子俩使用。受灾后,关某口头承诺待其房屋重新装修后替温某一并将房屋修复,并承担在外租房等一切费用。但关某事后却一再推诿,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温某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关某、张某、林某共同告上法院索要赔偿:三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12万元和修复房屋所需的装修损失2.3万元;赔偿原告租住房屋所支出的租金损失2.88万元。 关某认为,自己只是将房屋出租给了张某、林某,而并未实施导致温某财产损害的侵权行为,故温某主张财产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与自己无关。 张某、林某则称,他们已经赔偿关某3.4万元,且在签协议时已经约定双方再无任何纠纷,他们不该再承担赔偿责任。 青山区法院审理查明,事发后,青山消防大队出具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起房屋内棉絮、衣物等发生燃烧,导致火灾。原告温某事发第二天发现自己家中的财物也在此次火灾中被部分烧毁。 法院认为,温某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举证,举证不力当承担不利后果。因温某在事发后并未向青山消防大队申报直接财产损失,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损失的实际存在,要求被告赔偿的财产损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房屋修复装修损失,因该项费用尚未实际发生,法院也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租房所支出的租金损失,也没有相应证据。 法院最后判决:驳回原告温某的诉讼请求。

火灾发生的常见原因

编号:SM-ZD-53576 火灾发生的常见原因Organize enterprise safety management planning, guidance, inspection and decision-making, ensure the safety status, and unify the overall plan objectives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火灾发生的常见原因 简介:该安全管理资料适用于安全管理工作中组织实施企业安全管理规划、指导、检查 和决策等事项,保证生产中的人、物、环境因素处于最佳安全状态,从而使整体计划目 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事故都有起因,火灾也是如此。分析起火原因,了解火灾发生的特点,是为了更有针对性地运用技术措施,有效控火,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 一、电气 电气原因引起的火灾在我国火灾中居于首位,据有关资料显示,20xx年,全国因电气原因引起的火灾占火灾总数的32.2%。电气设备过负荷、电气线路接头接触不良、电气线路短路等是电气引起火灾的直接原因。其间接原因是由于电气设备故障或电器设备设置使用不当所造成,如将功率较大的灯泡安装在木板、纸等可燃物附近,将日光灯的镇流器安装在可燃基座上,以及用纸或布做灯罩紧贴在灯泡表面上等,在易燃易爆的车间内使用非防爆型的电动机、灯具、开关等。 二、吸烟 烟蒂和点燃烟后未熄灭的火柴梗虽然是个不大的火源,但它能引起许多可燃物质燃烧,在起火原因中,占有相当的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文件编号:TXWBⅢ1.0〔2010〕6号批准人:赵瑞祥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1 目的 为及时处理发生的火灾事故,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发生的各类火灾事故的处理。 3 术语 火灾事故:是指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事件。 4 火灾事故分级 4.1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一般火灾的分级执行公传发[2007]245号《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规定。 4.2 一般火灾中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由大到小的顺序分为四级: 4.2.1一级火灾: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

损失的火灾。 4.2.2二级火灾: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4.2.3三级火灾: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4.2.4四级火灾:1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5 火灾事故扑救 5.1单位发生火灾事故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同时组织初期火灾的扑救。 5.2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厂区内10分钟),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救火灾。 5.3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将受伤或中毒人员用适当的方法和器具搬运出危险地带,并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急救措施。在医务人员未赶到现场前,现场人员不得停止对伤害人员的抢救和护理。 5.4火灾事故发生后,要妥善保护火灾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物资或防止火灾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火灾事故现场物件的,要做出标志,绘制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 6 火灾事故调查 6.1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 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总结火灾教训,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

火灾发生的常见原因

火灾发生的常见原因 事故都有起因,火灾也是如此。分析起火原因,了解火灾发生的特点,是为了更有针对性地运用技术措施,有效控火,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 一、电气 电气原因引起的火灾在我国火灾中居于首位。有关资料显示,2012年,全国因电气原因引发的火灾占火灾总数的32.2%。电气设备过负荷、电气线路接头接触不良、电气线路短路等是电气引起火灾的直接原因。其间接原因是由于电气设备故障或者电器设备设置和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如:使用电热扇距可燃物较近,超负荷使用电器,购买使用劣质开关、插座、灯具等;忘记关闭电器电源;等等。 二、吸烟 烟蒂和点燃烟后未熄灭的火柴梗温度可达到800℃,能引起许多可燃物资燃烧,在起火原因中,占有相当的比重。具体情况如:将没有熄灭的烟头或者火柴梗扔在可燃物中引起火灾;躺在床上,特别是醉酒后躺在床上吸烟,烟头掉落在被褥上引起火灾;在禁止火种的火灾高危场所,因违章吸烟引起火灾事故;等等。 三、生活用火不慎 生活用火不慎主要指城乡居民家庭生活用火不慎,如:家中烧香过程中无人看管,造成香灰散落引发火灾;炊事用火中炊事器具设置不当,安装不符合要求,在炉灶的使用中违反安全技术要求等引起火灾; 四、生产作业不慎 生产作业不慎主要指违反生产安全制度引起火灾。如:在易燃易爆的车间内动用明火,引起爆炸起火;将性质相抵触的物品混存在一起,引起燃烧爆炸;在用气焊焊接和切割时,飞溅出的大量火星和熔渣,因未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引燃周围可燃物;在机器设备运转过程中,不按时添加润滑油,或没有清除附在机器轴承上面的杂质、废物,使机器该部位摩擦发热,引起附着物起火;等等。 五、设备故障 在生产或生活中,一些设施设备疏于维护保养,导致在使用过程中无法正常运行,因摩擦、过载、短路等原因造成局部过热,从而引发火灾。如:一些电子设备长期处于工作或通电状态,因散热不力,最终导致内部故障而引起火灾。 六、玩火 未成年儿童因缺乏看管,玩火取乐,也是造成火灾发生的常见原因之一。每逢节日庆典,不少人喜爱燃放烟火爆竹或者点孔明灯来增加气氛,被点燃的烟花爆竹或者孔明灯本身即是火源,稍有不慎,就易引发火灾,还会造成人员伤亡。 七、放火 放火主要是指采用人为放火的方式引起的火灾。一般是指当事人以放火为手段达到某种目的。这类火灾为当事人故意为之,通常经过一定的策划准备,因而往往缺乏初期救助,火灾发展迅速,后果严重。 八、雷击 雷电导致的火灾原因,大体有3种:一是雷电直接击在建筑物上发生热反应、机械效应作用等;二是雷电产生静电感应作用和电磁感应作用;三是高电位雷电波沿着电气线路或者金属管道系统侵入建筑物内部。在雷电较多的地区,建筑物上如果没有设置可靠的防雷保护设施,便有可能发生雷击起火。

小区发生火灾,物业公司承担的责任

小区发生火灾,物业公司承担的责任 小区发生火灾事故后,物业公司承担多大比例的责任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限定本文的研讨范围,小区发生火灾事故,在本文中一般指小区业主家中或经营场所中或小区公共区域内发生火灾事故。而物业公司承担多大比例的责任,首先即明确了物业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当然也有物业公司无需承担责任的情形,我会在后文中述说),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系基于其违反了与小区业主关于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的维护小区消防设施、维护小区公共安全等的义务,或者作为小区公共区域的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等的不作为,或者因疏于小区安全 管理或在火灾事故发生时存在消防设施未能正常发挥作用等造成业主财产损害或财产损失扩大的过错行为。 这样,在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就至少存在三种法律关系:第一、基于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或双方之间存在的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成立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第二、基于火灾事故发生时,物业公司即小区公共区域的管理者未及时配合火灾事故的处理、疏于对小区安全的管理等不作为侵权,成立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等侵权法律关系;第三、基于物业公司疏于小区安全管理或在火灾事故发生时存在消防设施未能正常发挥作用等造成业主财产损害或财产损失的扩大,成立财产损害赔偿等物权法律关系。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在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中均有规定,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最基本形式即损害赔偿。 而对于物业公司究竟承担多大比例的责任,在实务中无法量化,因为在上述火灾事故情形中,通常是业主家中或经营场所或公共区域内自发或不明火源引发火灾,或者直接侵权人引发火灾,那么,业主自身或直接侵权人通常是承担火灾事故责任的主要责任主体,而物业公司在违反物业服务协议或不作为时,仅在其违反协议约定或不作为导致火灾事故损失扩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即物业公司往往是火灾事故责任的次要责任主体。我们说物业公司须对火灾事故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这责任比例无法量化,在全国各地的法院裁判中,法官通常会结合双方之间的过错程度、违约情形等综合判断,而这也基本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为

火灾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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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案例学习材料 案例1:河南东都商厦火灾 2000年12月25日21时35分(圣诞狂欢夜),河南省洛阳市东都商厦发生特大火灾事故,造成309人死亡,7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275万元。法医鉴定结果309人均为吸入式窒息死亡(其中男135人,女174人)。经查,此次火灾是因为经营期间违章动火作业所致。 经验教训:经营期间不得动火焊接作业。 案例2:哈尔滨天鹅饭店火灾 1985年4月18日深夜,哈尔滨天鹅饭店11楼发生火灾。大火波及21间客房,其中6间全部烧毁。在大火中有10人丧生,其中有外国客人6人,重伤7人,其中有外宾4人,直接经济损失约250000元。 经查,当日晚上,美国工程师安德里克曾去哈尔滨炼油厂赴宴,喝了许多酒。回到饭店后,就穿衣躺在床上抽烟,入睡时,烟头掉落在床上,引燃床上被褥。 经验教训:客房内不得酒后卧床吸烟。 案例3:央视北配楼火灾 2009年2月9日(农历十五元宵节)20时27分;位于北京市央视新址北侧配楼“文化中心大楼”工程发生火灾,火灾造成1名消防人员死亡,6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5亿元。

经查,起火原因是违章燃放烟花爆竹。 根据有关规定,距建筑50米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经验教训:不得违章燃放烟花爆竹。 案例4:吉林宝源丰禽业液氨爆炸 2013年6月3日6时10分许,位于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的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源丰公司)主厂房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共造成121人死亡、76人受伤,17234平方米主厂房及主厂房内生产设备被损毁,直接经济损失亿元。 造成起火的直接原因:宝源丰公司主厂房一车间女更衣室西面和毗连的二车间配电室的上部电气线路短路(是否穿管保护不详),引燃周围可燃物。当火势蔓延到氨设备和氨管道区域,燃烧产生的高温导致氨设备和氨管道发生物理爆炸,大量氨气泄漏,介入了燃烧。 当日在车间现场人数395人。估算事故中液氨泄漏的最大可能量为15吨。 经验教训:人员密集作业场所应远离重大火灾危险源。 案例5:上海教师公寓火灾 2010年11月15日14时15分许,位于上海静安区胶州路707弄1号胶州高层教师公寓,经查,当日14时14分,电焊工吴国略和工人王永亮在加固胶州路728号公寓大楼10层脚手架的悬挑支架过程中,违规进行电焊作业引发火灾,此次火灾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亿元。 经验教训:建筑外部保温材料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

常见火灾原因分析(一)

常见火灾原因分析(一) 近几年来,重特大恶性火灾事故在一些地区相继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重大损失,同时,也产生了不良的社会政治影响。做好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防止重大火灾事故发生,既可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也有利于社会稳定、经济发展。 公安消防部门作为消防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整治重大火灾隐患是《消防法》赋予的重要职责,但由于一些重大火灾隐患“根深蒂固”,仅靠消防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需要社会各方协作,密切配合建立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机制。 一、重大火灾隐患产生的原因 1.未经消防审核,擅自动工修建。 由于一些单位的领导安全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漠,未经消防审核擅自动工修建,为防火安全留下了祸根。如:1995年12月8日,新疆克拉玛依市友谊馆发生火灾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该馆改建前未经消防部门审核,竣工后未经消防部门验收就投入使用,致使发生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造成323人死亡,13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10.9万元。 2.未经审核,擅自装修。 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不向消防部门审报,擅自对建筑进行装饰、装修,由于不懂消防安全,留下隐患,致使火灾发生。1995年11月27日,发生在辽宁阜新市艺苑歌舞厅火灾,就是因该厅

1990年5月和1994年5月采用可燃材料两次进行了内部装修均未按规定到消防监督机构办理建筑防火审核手续,导致死亡233人,伤20人,直接经济损失12.8万元的恶果。 3.不向消防部门申报,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随着经济成份的多样化,一些单位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不注重房屋使用结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进行经营活动,埋下了火灾隐患,增加了火灾的危险。如:1995年7月10日,湖南岳阳市华星夜总会就是在原岳阳军分区设计的军训楼的结构上改建成夜总会后发生火灾的,房屋用途的改变直接改变了其设计的功能和性质,改变该房使用用途时,未经消防部门的审批,擅自投入使用,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484万元: 4.违章混存,造成隐患。 一些单位由于缺乏消防知识,为节省用房将多种化学性质相抵触的物品存在一起,这也是产生重大火灾隐患的主要原因。如:1995年8月,发生在西安市丈八北路中段省工合秦牛化工厂的火灾,就是因仓库内混存了10多种化工原料,加之库房门窗关闭,长时间蓄热不散,挥发的可燃蒸气聚集,发生化学反应以致造成爆炸事故。 5.违章操作,潜伏隐患。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消防培训教育工作长期滞后于时代的发展的需要,对有关单位人员的培训教育不够,再加上一些单位领导也不注重对重点工种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在消防安全知识不强的情况下

火灾事故索赔纠纷上诉状

火灾事故索赔纠纷上诉状 上诉状,是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事、行政或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时使用的文书。下面是一篇火灾事故索赔纠纷上诉状,欢迎阅读参考!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义县XXX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电话:13911369XXX(代理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义县XXX街道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浙江省武义县法院(2010)金武民初字第646号判决; 2、请求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支持上诉人的反诉请求; 3、本诉、反诉、上诉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人因与浙江乔扬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1年4月21日作出的(2010)金武民初字第646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基本事实: 2013年11月26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一份《厂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石向红为开办武义县华锐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的需要,承租

被上诉人自有的3#厂房,该厂房坐落于武义县熟溪街道东南工业区(端村),该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将房屋交给上诉人使用。 《厂房租赁合同》签订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又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一份,其中第三条约定:公共设施、设备和附属建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由乔扬公司负责。消防设施应属公共设施,说明上诉人租用被上诉人厂房期间,消防设施的管理和维修由乔扬公司管理和维护,包括厂房内、外的消防设施。被上诉人按照出租厂房的面积收取了上诉人的物业管理费,公共设施管理是物业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 《物业管理合同》第三条的约定完全符合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物业管理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证明两个问题:1、被上诉人作为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给上诉人;2、厂房出租期间,该房屋的消防安全、火灾损毁风险应由上诉人承担。

火灾原因、事故责任的调查及重新认定

火灾原因、事故责任的调查及重新认定 (一)火灾原因、事故责任的调查程序 1、火灾事故调查的主要任务是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2、火灾事故的调查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或者由市公安消防机构进行; 3、火灾事故调查人员接到调查任务后,应当立即赶赴火场,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4、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和协助保护火灾现场; 5、起火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如实提供火灾事实情况; 6、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现场询问、现场勘查、技术鉴定等调查研究,做出火灾原因认定,制作《火灾原因认定书》; 7、《火灾原因认定书》自做出之日起七日送达有关当事人; 8、火灾损失应当由受损单位或者个人如实统计,并由受损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后报公安消防机构; 9、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原因、火灾损失等调查情况,查明事故责任,制作《火灾事故责任书》; 10、《火灾事故责任书》自做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有关当事人; 11、当事人对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认定不服的,自收到《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事故责任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市(州)公安消防支队申请重新认定;对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做出的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向省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 12、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在收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应当在两个月内做出维持、变更或者撤消的决定; 13、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决定; (二)申请重新认定的范围 当事人对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均可以向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重新认定。 1、申请重新认定须知

公司企业火灾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什么.doc

公司企业火灾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什么 公司企业火灾发生的火源 一是明火。如火柴火、蜡烛火等。 二是高温物体。如点燃的烟头、发热的白炽灯、汽车排气管、暖气管等。 三是电热能。如各种电热器具发热,电弧、电火花、静电火花、雷击放电产生的热等。 四是化学热能。经过化学变化产生的热能。如燃烧生成的热,某些有机物发热自燃,化合物分解放出热等。 五是机械热能。由机械能转变为热能。如摩擦热、压缩热、撞击热等 企业防火措施主要包括 1.易燃易爆场所如油库、气瓶站、煤气站和锅炉房等工厂要害部位严禁烟火,工厂不得随便进入。 2.火灾爆炸危险较大的厂房内,应尽量避免明火及焊割作业,最好将检修的设备或管段拆卸到安全地点检修。当必须在原地检修时,必须按照动火的有关规定进行,必要时还需要请消防队进行现场监护。 3.在积存有可燃气体或蒸汽的管沟、下水道、深坑、死角等处附近动火时,必须经处理和检验,确认无火灾危险时,方可按规定动火。 4.道生炉、熬炼设备的操作,要坚守岗位,防止眼道窜火和熬锅破漏。同时熬炼设备必须设置在安全地点作业并有专人值守。 5.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禁止使用明火烘烤结冰管道设备,宜采用蒸汽、热水待化冰解堵。

6. 对于混合接触发生反应而导致自燃的物质,严禁混存混运,对于吸水易引起自燃或自然发热的物质应保持使用贮存环境干燥,对于容易在空气中剧烈氧化放热的自燃物质,应密闭储存或浸在相适应的中性液体(如水、煤油等)中储存,避免与空气接触。 7.易燃易爆场所必须使用防爆型电器设备,还应做好电气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公司企业火灾事故的特点 1、爆炸性火灾多。爆炸引起火灾或火灾中产生爆炸是一些生产企业(例如石油、化工、矿山企业)的显著特点。这些企业生产中所采用的原料、生产的中间产品及最终产品多数具有易燃易爆的条件。就会发生爆炸并导致火灾,火灾又能引起爆炸。 2、大面积流淌性火灾。可燃、易燃液体具有良好的流动特性,当其从设备内泄露时,便会四处流淌,如果遇到明火,极易发生火灾事故。 3、立体性火灾多。由于生产企业内存在的易燃易爆物质的流淌扩散性,生产设备密集布置的立体性和企业建筑的互相串通性,一旦初期火灾控制不利,就会使火势上下左右迅速扩展而形成立体火灾。 火势发展速度快。在一些生产和储存可燃物品集中的场所,起火以后燃烧强度大、火场温度高、辐射热强、可燃气体液体的扩散流淌性极强、建筑的互通性等诸多条件因素的影响,使得火势蔓延速度较快。

火灾事故报告制度

火灾事故报告制度 篇一:火灾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1、火灾扑灭后,安全部要设专人保护现场,不准一切无关人员 进入现场; 2、火灾现场包括下列三个范围:一是发生火灾引起燃烧的场所, 二是虽然未发生燃烧但与火灾原因有关的场所,三是发生火灾涉及到的场所; 3、在扑救火灾时,以不影响灭火行动为前提,要注意尽可能的减少对现场的变动,保护现场的痕迹与物证; 4、发生火灾事故,保安部及有关人员应主动配合公安 机关查清原因,查明肇事责任者,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有意隐瞒火灾事故不报告者、提供伪证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5、发生事故必须做到“四不放过S BP: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和职工未受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未制定和落实不放过、责任人未按照追究制度追究不放过。 篇二:火灾报告制度 按照《森林防火条例》和森林火灾报告管理的规定要求,特制定木制度。 1、森林防火期,实行森林火灾日报、月报制度。日报告由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当日下午4: 30前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当Fl 5: 00前报告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

室;月报在每月底前上报“森林火灾统计月报表二 2、发生以下森林火灾时,县(区)在发现后必须立即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1)县(区)间的森林火灾; (2)发生较大森林火灾; (3)造成人员重伤或死广的森林火灾; (4)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和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火灾; (5)风景名胜区、旅游区的森林火灾; (6)需要上级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3、严格森林火灾报告程序,发生森林火灾,统一报告当地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并按规定逐级上报。需要向政府报告的火灾,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报告,不得多头向上级政府报告,以免错报、误报。 4、对国家林火卫星监测中心通报的监测点,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查明并将结果迅速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5、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制定相应的森林火灾报告制度,加强领导,严格要求,确定专人,建立岗位责任制。对不报、迟报、虚报、瞒报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6、新闻媒体发布有关森林火灾信息报道,应事先经县级以上森 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核准,不得误传误报。 篇三:火灾事故报告制度

火灾事故索赔纠纷代理词Microsoft Word 文档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各审判员: 江西景之元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刘付定、刘天晓、刘瑞霞、刘林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为了维护原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切实履行律师的代理职责,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 2013年7月23日4时50分许,位于景德镇市昌江区瓷都大道498号的中铁四局五公司景德镇办事处15号平房发生火灾。该次火灾事故造成原告亲属尹同梅死亡的结果,并烧毁家具、衣物、生活用品等物品。景德镇市公安消防支队于2014年1月6日对该次火灾事故作出景公消火重认字<2014>第1号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认定为可以排除放火嫌疑、自燃、雷击起火、生活用火及烟蒂、蚊香等无焰火源起火等原因,不能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 二、对本次火灾事故,被告负有重大过错责任,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全部由被告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六)保障疏散

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具有以下重大过错:(一)、从被告提供的《景德镇办事处平房租住协议》可以确定,原、被告之间就景德镇办事处15号平房存在租赁关系,被告明知是危房仍然租赁给原告刘付定使用,并且收取了原告刘付定的房租费、水电费、卫生费等相关费用,被告理应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管理义务;(二)、被告作为管理单位应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具体的说,正是因为被告没有对15号平房定期进行防火检查,没有对重大火灾隐患及时的发现或整改才直接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三)、在2013年6月间,被告虽然对15号平房户外电线线路进行了改造,为何就户内电线线路不进行改造呢?根据电力电流流向原理,正因为户外线路的改良才导致电流流向的畅通和电力的充足,而恰恰户内电线线路使用年久已经严重老化。已经老化的电线绝缘体会产生电弧或火花。“7、23”火灾,就是因为在夜间用电低谷时电流流向不堪负荷的户内电线产生电弧或火花引起电线起火,最终酿成死亡一人的重大火灾事故。 三、被告的全部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1、被告辩称“起火原因是原告不当使用大功率电器造成的”这一辩解理由不能成立:通过刚才庭审我们得知,原告刘付定与其配偶尹同梅(受害人)在火灾事故发生地景德镇办事处15号平房中住了十几年,而空调等大功率用电器自事故发生前两年就已经使用,被告也没有书面通知确定原告用电的最大荷载电流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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