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王权与普通法的形成

英国王权与普通法的形成
英国王权与普通法的形成

第23卷第5期Vol.23No.5廊坊师范学院学报

JOURNALOFLANGFANGTEACHERSCOLLEGE

2007年10月

Oct.2007

收稿日期:2006-06-26

普通法是指英国12世纪左右开始形成的适用于全国的法律。相对于封建法、

地方习惯法而言,普通法是经国家确认的,具有

“共同”、“普遍”、“通行于全国”的意义。一般认为,巡回审判制度、令状制度和陪审制度是普通法的三大支柱。随着我国与通行普通法国家和地区交往的加深,对于普通法的研究也越来越显示出其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即从英国王权的角度,通过分别分析王权与巡回审判制度、令状制度和陪审制度的关系,揭示王权在普通法形成中的作用。

一、英国王权与巡回审判制度

1066年诺曼征服,为英国带来的最大变化是

“强大的王权的形成以及封建制的引进”[1]。就其影响而

言,梅特兰认为:

“诺曼征服决定了英国法律史的未来,我们无法想象,假如哈罗德击败了入侵者,英国法

的历史会是怎样?”[2]威廉征服英格兰以后,完善封建

体制,展开财产大清查,并任命自己的心腹为坎特伯雷大主教。这些措施限制了贵族与教会的势力,使英格兰的王权呈现出集权化的发展趋势,并在11世纪就形成了统一的封建王国。英国的普通法“是在威廉征服后,中央集权化和特殊化的过程中,行政权力全

面胜利的一种产物”[3],统一的英格兰封建王国的形

成,与统一的英国法律的出现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在英国,王权和地方封建主的权力经常发生冲突。威廉一世时,由于个人的影响以及强硬的手腕,这种冲突并不严重。到安茹王朝亨利二世初期,由于此前斯蒂芬篡位导致的内乱,使得亨利二世不得不重新面临他的先辈威廉一世、

亨利一世时期所曾经面临的问题:即如何通过协调国王与教会、贵族及地方力量的关系而使王国得以稳定。如果说威廉一世、亨利一世处理上述问题的措施主要是政治性的,那么亨利二世的措施则不完全如此。

亨利二世的策略是明确的:一方面,充分利用王权本身所具有的权威,注意加强国王在整个王国的威慑力;另一方面,采取了法律的手段,通过扩展国王的司法管辖权,加强王权,使得国王和贵族之间的关系集中反映在对司法管辖权的争夺上。在充分利用王权固有的优势基础上,通过采取各种措施首先完善王室的司法制度,谋求获得大部分案件的受理权,进而扩展王室司法管辖范围。而这样一种策略的具体表现形式就是巡回审判制度的推行。

巡回审判这一形式最早见于法兰克王国时期。诺曼征服后,威廉一世为伸张王权,加强对地方贵族的控制,将巡回审判引入了英国。但这一时期的巡回审判是一项综合性的活动,也没有形成判例。到亨利一世时期,多为财政署的官员到地方主持地方法庭以评估和征缴税金。斯蒂芬内战时期巡回审判曾一度中

英国王权与普通法的形成

董欣

(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天津300387)

摘要:普通法是指英国12世纪左右开始形成的适用于全国的法律。诺曼征服使英国建立起当时欧洲最强大的封建集权君主制,王权的强大为根本改造原始法律制度以及普通法的形成提供了必要的动力源泉和制度保障,所以,作为普通法的三大支柱,巡回审判制度、令状制度,陪审制度也都与王权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关键词:英国王权;普通法;巡回审判制度;令状制度;陪审制度中图分类号:K56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416(2007)05-0044-04

作者简介:董欣(1983-),女,天津人,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师,主要研究经济—社会史。

断。一般认为,巡回审判的制度化发生在亨利二世统治时期,具体以1166年和1176年亨利二世先后颁布的《克拉伦敦法令》和《北安普顿法令》为标志,巡回审判的形式也明确起来,主要包括总巡回审和特别委任巡回审两种。

(1)总巡回审(Eyre)。巡回法官由国王或摄政官委任,此时的委任还尚未形成书面的文件,多是口头的训示或简单的交代。任务的内容也多像以前一样是综合性的。这一时期巡回法官主要处理的还是刑事犯罪和涉及王室利益的事务,目的除了维护“国王的和平”之外,还要取得对犯罪者的罚金,这是王室重要的收入来源。巡回法庭一旦开庭,原来在地方法庭进行的此类诉讼案件就要转到巡回法官这里。此举无疑剥夺了地方法庭的司法审判权。随着王室收入对议会所确定的税收依赖性的增强,巡回审判的财政意味逐渐消退,对巡回法官委任的职权也逐渐从综合性向纯粹的司法性转变,出现了特别委任巡回审判。

(2)特别委任巡回审(Assize)。出巡任务或其职权范围都是由专门的书面委任状加以确定的,不再像以前那样是概括性或是综合性的。最初的特别委任巡回审判主要是地产巡回审判(CommissionofAssize),法官依据委任状上的指示前去执行。这些诉讼主要是关于新近土地被侵夺之诉、收回被占继承土地之诉以及圣职推荐权之诉。地产巡回审判受到了民众的欢迎,给当地的地产诉讼带来了便捷。随后其职权范围不断扩展,逐渐包含了民事审判的所有案件,使王室的巡回法庭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取代了地方法庭的作用。

巡回审判制度的建立对于普通法的形成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它“剥夺”了地方司法管辖权,为司法的统一奠定了基础。受其冲击最大的是郡法庭。“在11世纪晚期,诺曼诸王坚持认为他们足以控制郡长(即使是有实力的郡长),并且利用郡长来实现王室利益在地方的影响。”[4]而随着王权的加强,王室开始对郡长的职权加以制约和限制,直接在郡长管辖之下的郡法庭受到了来自王室法庭的制约,主要表现在巡回法庭对郡法庭司法管辖权的剥夺。当巡回法官到来,郡法庭就要休庭,全体法庭的出席者转而列席巡回法庭,而巡回法庭经常就是在郡法庭开庭的地方举行。此时郡长就无权主持法庭,而变成了巡回法官的协助者,执行后者的各种命令。

其次,通过巡回审判制度,逐渐形成了一套适用于全国的判例。巡回审判为王室法官接触地方习惯法提供了机会,法官在各地审判,每经历一个案件都要从中抽象出一条法律原则,在以后遇到类似案件时,他还会适用上一次的原则,做出与上一次相类似的判决。“统一的中央王室法庭为法律的统一提供了可靠的保障。”[5]当各地的巡回法官重聚威斯敏斯特时,他们便在一起商讨各自经历的案件,相互讨论彼此的判决以及判决的法律原则。遇到分歧之处,又一起研究、修改,直至形成定论。在接下来的又一轮巡回审判中,他们各自便将这些原则适用于具体案件。长此以往,日积月累,便形成了关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统一指导原则,这就是普通法的雏形。普通法之所以成为判例法,其基础也由此奠定,因为“这些原则不是成文汇纂在法典里,而是体现于个案中,不是由议会立法者们制定,而是由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积累创造而成”[6]。

第三,巡回审判制度的推行,促进了中央王室法庭体系和职能的完善。巡回审判不仅将正义运用到普通自由民的家门口,加强了中央与地方的联系,而且使得王室法庭在与地方法庭的竞争中,逐渐剥夺了地方法庭的司法审判权。随着案件的不断增加,出现了包括王室民事法庭、财税法庭和王座法庭在内的三大王室法庭。王室法庭的地点也被固定在威斯敏斯特,这里成为最终的上诉法庭,这样,就确立了最高审判权。可见,“普通法的形成过程,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是王室法庭不断扩展自己司法管辖权,并最终在与众多法庭的竞争中取得压倒性优势的过程”[7]。

二、英国王权与令状制度

令状(Writ)一词源于拉丁词(breve),原指简短之物,引申为信件、简短的书面命令和通知。它通常指权威人士——

—主要是国王和教皇就某一问题所做出的书面指示,因此可以把令状视为早期教俗统治者实行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通过令状,教皇或国王可将命令直接下达给指定的人。亨利二世之前,诺曼国王也常用令状来干涉地方的审判,主要是命令地方官员或贵族做出或停止做出某种行为,带有强烈的行政命令色彩。

12世纪初,普通民事案件主要由地方法庭和封建法庭审理,教会法庭则声称它们要管辖“一切涉及灵魂”的案件,包括婚姻、继承、宣誓、契约及涉及教职人员、教产的案件等;至于王室法庭,主要涉及刑事案件以及危害王国利益的案件。由此可以看出,王室司法管辖权的扩大,将会侵夺封建领主和教会的权力。亨利二世时,国王通过发布令状的方式与地方势力和教会争夺司法权。

令状制度的内容基本上是程序性的规定,“亨利二世把‘如何如何做’之类的命令式的王室令状转变成为以下形式:‘传唤到我的法官面前审问以决定争议的问题——

—那里有此令状’。这时的令状是设计用来引起一个司法诉讼程序的”[8]。即当事人根据案情

向国王申请相应令状,要求国王主持正义,因此,令状是以国王的名义发放的,但实际上执行审核的是国王秘书处的主管(秘书长),由他代表国王并盖上国王的印玺发出令状。每一个令状启动特定的程序,而被启动的程序也就决定了该案件相应的救济结果。这种程序性规定使得案件的实际审判权由领主法庭转而归属于国王控制下的王室法庭。通过程序上的改变,将国王的政策贯彻到国王的审理中。表面上,似乎并没有改变地方已有的习惯法,但实质上却对其进行了统一与规范,提高了国王的法律权威,促使司法管辖权向王室集中,也间接使国王的政策获得了法律上的支持。令状具有极高的权威,无视或违抗国王令状,以蔑视王权罪论处。

亨利二世时期,最先颁布的是起始令状(RiginalWrit),也称原始令状,由文秘署签发并加盖国玺,起始令状的出现标志着令状的司法化。随着国王对司法干涉越来越频繁,亨利二世颁发了种类繁多的令状,主要包括涉及土地所有权的令状、有关土地占有权的令状、纠错令状以及特权调查令状。从1166年到1178年这一时期的英格兰,经过斯蒂芬无政府时期,非法侵占土地的行为在全国蔓延。“打击非法侵占、恢复合法占有对国王而言不仅仅是给予臣民正义,更意味着重建一种合法的社会秩序。”[9]为此,制定了四个重要的保护土地占有权的令状,即地产令状(AssizeofUtrume)、新近被夺占有令状(AssizeofNovelDisseisin)、收回被占继承土地令状(AssizeofMort’dAncestor)和圣职推荐权敕令(AssizeofDarreinPresentment)。通过以上四个令状,许多原属于封建法庭和教会法庭管辖的案件现已归王室法庭管辖。具体讲:

(1)地产令状。它规定:当某块地产究竟归属教会还是归属世俗的性质发生疑问时,有关人士可向文秘署申请令状,由王室法官令人召集陪审团决定。这虽然表面上仅涉及土地性质问题,但因教会法院要管辖一切涉及教会财产的案件,所以土地性质后来亨利二世声称,由陪审团决定土地归属是王国的一个古老习惯,遂有此令状。这一令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教会的司法管辖权,相应扩展了王室法庭的管辖范围。

(2)新近被夺占有令状。它规定:拥有自由地产而被他人非法剥夺者,可以申请该令状,由王室法官召集陪审团裁决以恢复占有。这主要是针对封建领主剥夺陪臣土地的案件,意在使陪臣的权益受到国王的保护。后来亨利二世进一步规定,正在封建法庭进行的地产讼案,陪臣一方可以申请令状将案件移至王室法庭陪审裁决。这样,有关土地占有方面的法案便自然从封建法庭转到王室法庭。

(3)收回被占继承土地令状。它规定:若合法继承者从拥有非终生地产者那里合法继承来的土地被他人侵占,不论侵夺者如何宣称他事实上更有权获得该地产,继承者均可申请令状,通过陪审团裁决恢复占有。实际上,“这是一种领主将土地占有权交予已去世封臣的继承人的仪式性行为”[10]。这一仪式必须履行,因为继承人不能自动获得地产,而领主也不能收回封臣的遗产。此令状继新近侵夺敕令之后,又一次打击了封建领主的势力。

(4)圣职推荐权令状。它规定:谁有权推荐圣职的问题当由有关人士申请令状裁决,而不能由教区主教在教职空缺几个月后自动填补。这一令状是针对1179年拉特兰宗教会议关于推荐圣职的规定做出的,它与教会的决定针锋相对,并得到了广泛支持,在与教会的斗争中,王室又一次取得了胜利。

在亨利二世统治后期,王室又发展出债务令状、收回被非法占有的动产令状、抵押令状、收回非法扣留动产令状、违约之诉令状等。通过这一系列令状,王室司法管辖权从原来狭窄的范围扩展到包括土地、契约、侵权等广泛的领域,处理地产纠纷,将构筑在土地上的封建权力一并收归到王权手中。

“令状不仅成为作为正义源泉的国王恩泽得以施于普通民众的途径,而且也成为王室法庭扩大其司法管辖权的主要手段。”[11]王室通过上述措施,使原本属于地方法庭和封建法庭管辖的案件纷纷被吸引到王室法庭。不断地扩大王室司法管辖权,从而使王室法官在日渐扩大的管辖范围内能不断形成统一的法律原则,为普通法的发展提供了可能。

令状制度本质上是英王在致力于加强王权的过程中所采取的、意在推行王室正义和肯定王室司法管辖权的一种重要手段,是对地方势力和领主司法管辖权的一种极有效的限制方式,这种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也造就了英国法的“法律至上”原则。可以说没有令状制度,就没有广阔的司法领域,普通法是无法形成的,这正是令状制度对普通法形成的意义所在。

三、英国王权与陪审制度

陪审制度(JurySystem)原是加洛林王国时期国王的特权。国王为了了解某地社会治安、官吏工作及土地归属等问题,往往召集当地最值得信赖的12个人组成团体,经宣誓后回答他的提问。当时这种制度主要是用于行政管理,并带有浓厚的王室特权性质。亨利二世进行司法改革时,陪审制度最先被应用于王室法庭的刑事审判程序中,使得王室的司法审判首先做到了“程序正义”,从而使王室法庭在司法管辖权的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亨利二世进而将陪审制与令状制

结合起来,使陪审制度最终在英国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下来。

王室法庭应用陪审制,开始于1166年的《克拉伦敦法令》:“当巡回法庭开庭时,郡长应从各百户区内遴选12名合法居民,从各村遴选4名合法村民,经宣誓后检举自亨利二世继位以后发生在自己百户区或村镇内的所有凶杀、抢劫、盗窃等刑事犯罪,被检举者立即由郡长逮捕,交付巡回法官审判”[12]。1176年颁布的《北安普敦法令》扩大了陪审团的检举权限,明确了陪审团和法官的不同职权。1179年的《温莎法》又将这一制度引入地产权诉讼中。允许“自由地产诉讼案的当事人若不同意采用决斗法,可向国王购买大敕令令状,采用陪审制”[13]。这样,就使得民事审判领域也开始采用陪审制。

在王室法庭扩大司法管辖权的过程中,王室法庭并不能仅凭借自己的王室性质而采取过多的强硬手段,因为地方和教会势力不可轻视。“王室法庭最大的好处在于提供一个更值得信任的查明事实真相的方式”[14]。这表现在:陪审员均为当地居民,有可能是案件的知情人;陪审员选定后,通常留有两周时间用于调查取证,还可以自由询问有关证人,以查明案情真相,从而提高了巡回法庭的审判质量。在王室法庭引进陪审制度时,地方和教会的法庭仍然在采用神明裁判、宣誓及决斗的落后方式进行裁决。相比之下,“陪审制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证据审查方式,或者说是对事实的审查方式,这种审查方式不再将希望寄托在神的身上,而是更加相信人的理性和经验”[15]。王室法庭的审判方式要更加文明、先进和公平,因此,许多案件纷纷转向王室法庭,提高了王室法庭的威望,使得王室法庭在与地方领主和教会的司法管辖权的竞争中占据了优势,由此也促进了普通法的形成。

总之,英国普通法的形成,得益于较早地建立了强大的中央王权。正如马克?布洛赫指出,英国“成为一个真正统一的国家比任何大陆王国要早得多”[16]。程汉大教授也认为:“回顾12 ̄13世纪英国法制发生的所有变化,从‘国王诉讼’范围的扩大、司法令状的

采用、专职司法机器的建立、陪审制的推广到司法管辖权的集中、法律体系的统一,无一不是仰赖强有力的王权实现的。”[17]笔者认为,巡回审判制度与令状制度的采用,更多地仰仗于王权的强大,陪审制度则更多的是王室在通过王权扩大司法管辖权之余,所采取的一项技术性手段。

不过,在亨利二世时期,普通法还尚未完全形成。到13世纪,普通法内容得到了进一步充实,诉讼程序也形成了比较固定的格式,出现了专门的法律从业人员,司法实践中也积累了大量的判例,著名法学家布拉克顿写出了《论英国的法律和习惯》一书,对普通法作了全面的总结,至此,普通法才在真正的意义上基本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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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CrownofEnglandandtheFormationoftheCommonLaw

Dongxin

(SchoolofHistory&Culture,TianjinNormalUniversity,Tianjin300387,China)

Abstract:TheCommonLawwastheonethatwasinitiatedandadaptedtothewholecountryinthe12thcentury.AftertheNormanConquest,thestrongestfeudalmonarchyatthattimewasestablishedinEngland.Thepowerofthecrownswasstrongenoughtoprovidethenecessarymotivationandsystemforreformingtheprimitivelawsystemandformingthecommonlaw.ItwasbelievedthattheEyresystem,theWritsystemandtheJurysystemwerethreebasicfeaturesoftheCommonLaw,andallofthesefactorshadalinkwiththepowerofthecrown.Bythisreason,thattheformationoftheCommonLawformstheangleofthecrownofEnglandwillbeshown.

Keywords:thecrownofEngland;theCommonLaw;theEyresystem;theWritsystem;theJurysystem

普通法与衡平法之间的关系

普通法与衡平法之间的关系 摘要: 长期以来,针对普通法与衡平法之间的关系,许多法学家门有各自不同的说法。本论文在前人对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关系论述的基础上,结合普通法和衡平法产生的历史背景和条件来分析二者的联系与区别。 关键词: 联系;区别;历史背景;条件; 一.普通法与衡平法兴起历史概况 普通法发源于英格兰,由拥有高级裁判权的王室依据古老的地方习惯、自然公正、常理、公共政策等原则,通过“遵循先例”的司法原则,在不同的判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各种原则和规则的总称。 就像一棵树的成长过程,从树苗到大树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英国的普通法从萌芽到最终的确立也同样如此,就像密尔松所说的:“所有的变化都是在不知不觉地进行的”。 自从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政府英国后,诺曼人一方面加强中央集权,另一方面,为了缓和与当地人的矛盾,保留了地方自治权和日耳曼人的习惯法,但是并不是完全的自治,地方的在涉及征税和涉及税务的诉讼上收到国库专员的监督,国库专员在办案时,根据当地的习惯法和不与国王的立法相抵触的惯例,这些专员的的判决案例就成为后面普通法建立的重要来源。国库专员们在不断的交流中,逐渐对于某一些判决形成了共识。 英国的第二任国王亨利一世上位后,着手推进王室法庭的专业化,推行巡回

法庭制度,各个地区的司法事物由巡回法官来负责处理。 以共识的判例为基础,在巡回法庭制度的推进下,便逐渐形成了以判例形式出现的普通法。 普通法和衡平法是先后发展起来的两个法律事物,衡平法是为了克服衡平法的僵化应运而生的。 衡平法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普通法的僵化、大法官的救济以及教皇革命对衡平法的兴起都有很重要的作用。具体在后面有论述。 二.普通法与衡平法——完美的搭档 针对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关系,很多法学家有不同的见解。我觉得普通法与衡平法更像是两个“朋友”,他们并没有许多人想象的那么对立。比如,梅兰特把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关系比作是“文本”和“注释”之间的关系。英国法学家韦尔也说过:“衡平法仿佛是对一座很古老的法律大厦的修饰和增建,这些添加部分在风格上显然不同于原先的建筑,而且即使这座大厦已统一管理了几十年来,但如果不经常讲原先的结构,也就无法说明这些添加部分,它们绝不是一个独立的构成单位。” 可以看出,梅兰特和韦尔同样承认普通法和衡平法之间的密切关系,它们之间有很多的共同点。 比如,从形成的过程来看,先前的判例发挥了重要作用。和普通法一样,起初并没有成文的明文规定作为判决的依据,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们根据自己以前判决的经验,不断总结出合理的判决形式形成作为以后类似案件判决的先例依据,从而逐渐形成了衡平法的基本原则。

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各自的渊源流变及其相互关系

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各自的渊源流变及其相互关系 摘要: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两大重要法系,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它们因不同的原因形成、发展。虽然它们之间存在着区别,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也表现出了相互融合的趋势。 关键字:大陆法系英美法系 一、大陆法系的渊源流变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成文法系、民法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因为它的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此外还有教会法、商法和城市法)。它是资本主义国家中历史悠久、分布广泛、影响深远的法系。它以欧洲大陆的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其他法律成分,逐渐发展为世界性的法律体系。在大陆法系内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情况不尽相同,大体上有两个分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拉丁分支和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日耳曼分支。 (一)大陆法系的形成以罗马法为基础 1、在罗马全盛时期,罗马统治者以武力扩大其版图,强行适用罗马法,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也因罗马法的发达和完备而自愿采用罗马法,使罗马法成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2、日耳曼人入侵罗马后,日耳曼法采取属人主义原则,使罗马法得以保存。日耳曼人建立的国家编纂的法典受罗马法影响。公元9世纪,随着封建制度的发展,法律的属人主义不再适用,罗马法与日耳曼法融合。 3、12世纪后,罗马法复兴运动兴起,罗马法研究同社会实际需要相结合,成为西欧大陆国家具有权威的补充法律。经过改造和发展的罗马法成了欧洲的普通法,具有共同的特征和法律传统,从而奠定了大陆法系的基础。 4、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西欧许多国家的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并巩固以后,适应资本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以及国家之间的交往,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相互间的联系和共同特征获得进一步发展。首先在法国,以资产阶级革命为动力,在古典自然法学和理性主义思潮的指导下,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开创了制定有完整体系的成文法的模式。法国法典成为欧洲大陆各国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的楷模,标志着近代意义上大陆法系的模式的确立。随后在德国,在继承罗马法、研究和吸收法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法典。德国法典成为资本主义从自由经济到垄断经济发展的时代的典型代表。 5、由于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适应了整个资本主义社会的需要,并且由于它采用了严格的成文法形式易于传播,所以19世纪、20世纪后,大陆法系越过欧洲,传遍世界。 二、英美法系的渊源流变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或海洋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体系。普通法是与衡平法、教会法、习惯法和制定法相对应的概念,由于其中的普通法对整个法律制度的影响最大,所以,英美法系又称为普通法系。美国的法律源于英国传统,但从19世纪后期开始独立发展,已经对世界的法律产生很大的影响。英美法系的分布范围主要包括英国(苏格兰除外)、美国(路易丝安那州除外)、加拿大(魁北克除外)、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南非等国和中国的香港。英国法传统的传播主要是通过殖民扩展实现的。 说到英美法系的沿革要从英国和美国两方面分别来说: (一)英国法的历史沿革 1、普通法的形成 (1)盎格鲁-撒克逊法:英国从公元5世纪到1066年由盎格鲁-撒克逊人控制,当时实行

普通法

英国普通法的形成 ——从《大宪章》的角度考察【摘要】对英国法进行研究,一个重要的方向就是对“英国较早形成法治社会的前提条件”、“构成现代英国法治社会坚实的制度基础”的普通法的发展进行研究。鉴于此,本文以推动英国普通法的形成、确立和发展的《大宪章》为角度,对普通法的逐步成长过程及其《大宪章》在普通法形成过程中所起到的承前启后的作用予以阐释和探讨。 【关键词】普通法形成大宪章作用 引言 近年来,随着中西方政治经济交往的加深及文化交流的活跃,我国法学界逐渐兴起了一股研究西方法的潮流,而这其中对英国普通法的研究又逐渐成为一个理论热点。这是因为:首先英国是当代世界三大法系中普通法系的发源地,其法律制度中许多原理、原则、规则甚至概念、术语等都被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尤其是普通法系的国家和地区所借鉴、吸收和引用。就英国法自身来说,普通法1不仅仅是其法制领域的一个独特内容,而且也是“英国较早形成法治社会的前提条件,同时也是构成现代英国法治社会坚实的制度基础”。2所以对英国法的研究是重要的,而对普通法的研究则更是具有一种基础研究的价 1本文所指的普通法是指始于11世纪的英国中央普通法院创立、适用并加以发展的、通行于全英国的、具有普遍实效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 2张彩凤:《英国法治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12页。

值。其次,正如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一书中所指出的:“在西方法律传统中,法律被设想为一个连贯的整体,一个融为一体的系统,一个‘实体’,这个‘实体’被设想为在时间是经过了数代和数个世纪的发展”。1它说明,西方法律发展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具有高度的历史延续性,这一论断尤其适用英国的普通法的发展,因为“有些法系比其他法系更有意识强调同过去的联系,更多的依赖传统的法律思想方式而不管社会和经济如何变化,这方面应英国为最。事实上,没有别的国家像英国那样数个世纪以来一直固守自己的法律风格,而免于其法律生活发生重大骚动”。2 所以,对英国法进行研究,一个重要的方向就是对“英国较早形成法治社会的前提条件”、“构成现代英国法治社会坚实的制度基础”的普通法的发展进行研究。鉴于此,本文以推动英国普通法的形成、确立和发展的《大宪章》为角度,3对普通法的逐步成长过程及其《大宪章》在普通法形成过程中所起到的承前启后的作用予以阐释和探讨。 一《大宪章》产生前的普通法 普通法,同地方习惯相反,是整个英国普遍适用的法,这种法在1066年是不存在的。 1【美】哈德罗·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11页。 2【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73页。 3笔者赞同英国学者约翰?哈德森的观点,主张普通法是在1215年《大宪章》时代由各种不同的因素的相互作用而形成的。详见【英】约翰·哈德森:《英国普通法的形成》,刘四新译,2006年版。

英国议会对王权的胜利教学设计

英国议会对王权的胜利 一、[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知道斯图亚特王朝强化封建专制统治阻碍英国资本主义发展,斯图亚特王朝复辟和1688年“光荣革命”,《权利法案》颁布和英国君主立宪制确立等史实;了解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的原因;了解英国革命的曲折反复和意义。培养整理、归纳信息能力,初步分析复杂历史事件能力。 2.过程与方法:从图片、文字、视频资料中提取信息,分析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原因,理清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通过对克伦威尔的评价,逐步掌握用辨证的观点评价历史人物的方法。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认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是反复曲折的,感受文明发展的艰难经历。 二、[重点与难点] 重点: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曲折过程。 难点:君主立宪制 设定依据: 1.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经历了内战、共和国建立、王朝复辟、宫廷政变、立法确立革命成果等曲折反复的过程,故为重点。 2.君主立宪制是资本主义政权的一种组织形式,它不同于封建君主制,对于其实质初中学生,在理解认识时会存在不小的困难,故为难点。 三、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同学们:14—16世纪欧洲的文艺复兴和新航路的开辟,把人类带入了近代文明,这节课让我们共同走入推动近代历史发展进程的重大历史事件——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什么叫资产阶级革命呢?(解释概念,课件展示)英国为什么会爆发资产阶级革命呢?(创设问题情景,抓住学生的思维,设疑激趣。) 一、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的原因(板书) 生:分成四个小组,第一个小组重点突破“新航路的开辟对英国产生了哪些积极影响?”;第二个小组重点突破“英国的阶级关系有哪些变化?”;第三个小组重点突破“英国资本主义发展遇到的最大的阻碍是什么?”;第四个小组根据本小组同学的交流,加上前三个小组的结论,总结“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原因?”,(在小组交流的基础上,师评价,并课件展示“原因”,强调“资产阶级阶级和新贵族”结合,找到革命的矛盾,同时引导学生分析革命的任务和领导人。) 1.英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板书) 17世纪中期,英国已经变成拥有广大殖民地的海上强国了。市场扩大了,财富来说增加了,同时国内工场手工业也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大大加强了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势力。当时英国的封建经济基础瓦解了,但是保护它的上层建筑却不愿自动退出历史舞台,成为资本主义进一步发展的严重阻碍。这是英国爆发资产阶级革命的根本原因之一。 2.查理一世的专制统治(板书) 查理一世继位后,仍然独断专行。由于议会不同意他随意收税,他竟多次解散议会,结果形成多年无议会统治的局面。王室生活腐化,挥霍无度。国王征收各种苛捐杂税,压榨劳动人民。大量工人失业。农民反对封津压迫,要求取消地租,获得土地,革命运动蓬勃兴起。城市平民和失业的手工业者为生活所迫时常暴动。查理一世的专制统治使英国社会的各种矛

普通法与衡平法

普通法与衡平法 ----主辅关系中的正义与公平 摘要: 普通法和衡平法之分是普通法法系各国的一个共同传统,它主要在英国形成和发展。英国衡平法产生与14—15世纪,普通法僵化之时,但是早在普通刚刚形成的12—13世纪,法官们为避免法律的刻板应用而引起的判决不公,就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开始在特殊案件中灵活运用普通法,从而孕育了英国衡平法的最初萌芽。自此,独特的普通法和衡平法并立的双重结构模式诞生了。 在普通法法系国家有别于大陆法系国家的重要特征是遵循先例1,这是以英国为中心的进化论的理性主义国家所需要的,即指以前判决中的法律原则对以后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这既体现了对判例法对前辈的一种敬畏,更体现了法官乃至整个普通法法系国家在处理和判决案件时对正义与公平的诉求。 因为普通法和衡平法之分主要形成和发展与英国,所以本文的论述也仅限于英国的普通法和衡平法。 关键字:普通法;衡平法;公平;正义 1遵循先例原则是判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它是判例法得以形成的基础。遵循先例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包含在以前判决中的法律原则对以后同类案件有约束力,具体说就是高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处理同类案件有约束力,同一法院的判决对其以后的同类案件的判决具有约束力。

Abstract: The common law and the balance law division is a common law legal system various countries common tradition, it mainly forms in Britain and develops. The British balance law produced with 14- the 15th century, when the common law ossification, but as early as in ordinary just formed 12- the 13th century, judges to avoid the law to misjudge which cut blocks for printing the application to cause, in line with “just” the principle, started in the particular case the nimble utilization common law, thus has carried with the British balance method initial seed. From now on, the unique common law and the balance law will exist side by side the dual structure patterns were born. Is different with the mainland legal system country in the common law legal system country the key character follows the precedent, this is needs take Britain as the central theory of evolution rationalism country, namely will refer to the beforehand decision the principle of legality to have the binding force to the later similar case. This has already manifested to the case-law to senior's one kind of awe, has manifested judge and even the entire common law legal system country when handles and the decision case to just and the fair demand. Because the common law and the balance law division mainly forms with the development with Britain, therefore this article elaboration also is only restricted in Britain's common law and the balance law. Key word: common law; Equity; Justice; justice

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特点: 1.在法律的历史渊源上,大陆法系是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发展起来的,大陆法系不仅继承了罗马法成文法典的传统,而且采纳了罗马法的体系、概念和术语。 2.在法律形式上,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存在判例法,对重要的部门法制定了法典,并辅之以单行法规,构成较为完整的成文法体系。立法与司法的严格区分,要求法典必须完整、清晰、逻辑严密。法典一经颁行,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同类问题的旧法即丧失效力。法典化的成文法体系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3.在法官的作用上,大陆法系要求法官遵从法律明文办理案件,没有立法权。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分工明确,强调制定法的权威,制定法的效力优先于其他法律渊源,而且将全部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两类,法律体系完整,概念明确。法官只能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不得擅自创造法律、违背立法精神。 4.大陆法系一般采取法院系统的双轨制,重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区分。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分离的双轨制,法官经考试后由政府任命,严格区分实体法与程序法,一般采用纠问式诉讼方式。 5.在法律推理形式和方法上,采取演绎法。由于司法权受到重大限制,法律只能由代议制的立法机关制定,法官只能运用既定的法律判案,因此,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的作用在于从现存的法律规定中找到适用的法律条款,将其与事实相联系,推论出必然的结果。 普通法系特点: (一)在法律的思维方式和运作方式上,英美法系运用的是区别技术(distinguishing technique)。这一方法的模式可以归纳为:1、运用归纳方法对前例中的法律事实进行归纳; 2、运用归纳方法对待判案例的法律事实进行归纳; 3、将两个案例中的法律事实划分为实质性事实和非实质性事实; 4、运用比较的方法分析两个案例中的实质性事实是否相同或相似。 5、找出前例中所包含的规则或原则。 6、如果两个案例中的实质性要件相同或相似,则根据遵循先例的原则,前例中包含的规则或原则可以适用于待判案例。在对待先例的问题上有三种做法:1、遵循先例;一般来讲,下级法院应当遵循上级法院的判例,上诉法院还要遵循自己以前的判例。2、推翻先例,在美国的联邦最高法院和各州最高法院有权推翻自己以前的判决。3、避开先例;主要适用于下级法院不愿适用某一先例但有不愿公开推翻它时,可以以前后两个案例在实质性事实上存在区别为由而避开这一先例。 (二)在法律的形式上,判例法占有重要地位,从传统上讲,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占主导地位,但从19世纪到现在,其制定法也不断增加,但是制定法仍然受判例法解释的制约。判例法一般是指高级法院的判决中所确立的法律原则或规则。这种原则或规则对以后的判决具有约束力或影响力。判例法也是成文法,由于这些规则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创立的,因此,又称为法官法(judge-made law)。除了判例法之外,英美法系国家还有一定数量的制定法,同时,还有一些法典。如美国的《统一商法典》、美国宪法等。但和大陆法系比较起来,它的制定法和法典还是很少的,而且对法律制度的影响远没有判例法大。在判例法和制定法的关系上,是一种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关系。制定法可以改变判例法,同时,制定法在适用的过程中,通过法官的解释,判例法又可以修正制定法,如果这种解释过分偏离了立法者的意图,又会被立法者以制定法的形式予以改变。 (三)在法律的分类方面,英美法系没有严格的部门法概念,即没有系统性、逻辑性很强的法律分类,他们的法律分类比较偏重实用。其原因有以下几点:1、英美法系从一开始就十分重视令状和诉讼的形式,这种诉讼形式的划分本身就缺乏逻辑性和系统性,因此就阻碍了英国法学家对法律分类的科学研究。2、英美法系重判例法,而反对法典编纂,判例法偏重实践经验,而忽视抽象的概括和理论探讨。3、英美法系在法院的设置上分为普通法院

绝对主义王权在英国的作用和影响简论

绝对主义王权在英国的作用和影响简论 摘要:中世纪的英国封建君主政体势力强大,在中世纪向近代早期过度的时期也不可避免的经历了绝对主义王权统治的时代。但在这个岛国发展起来的绝对主义却有其独特性。即使是绝对主义发展的顶峰,伊利莎白女王的统治仍受到一定的制约。并且这种非常特殊的、日渐收缩的绝对主义统治却仍对英国迈入近代有着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英国,绝对主义,伊利莎白女王,作用和影响 16世纪,随着欧洲由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的过渡,欧洲出现了绝对主义国家。法国、英国、西班牙、瑞典等。绝对主义的发展是封建社会走向末期,资本主义社会逐步发展,而封建贵族阶级无法抑制新兴的资产阶级的发展,两种力量借王权达成妥协的产物。绝对君主政体带来了常备军、常设官僚机构、全国性税收、成文法以及初步的统一市场,所有这些显然是资本主义的特征。① 那么绝对主义在英国是怎么样发展起来的,处在封建向资本主义过渡的这样一个重要时刻,绝对主义对英国产生了怎样的影响。研究绝对主义在英国的发展将使我们更加深刻的了解近代英国的发展,了解近代英国是如何一步步走上世界霸权国家的地位。 一、英国绝对主义的概述 绝对主义王权在英国的发展有其独特性。英国绝对主义王权统治时代主要是在都铎王朝和斯特恩亚特王朝时期。但由于中世纪的英国封建君主势力强大,在十六世纪发展起来的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发展并不充分的绝对主义。这种发展并不充分的绝对主义却也推动了英国的经济发展,促进资本主义的发展,对近代英国民族国家的形成和以后发展起来的霸权国家产生了一定的作用和影响。 二、绝对主义在英国的发展 英国的绝对主义在中世纪发展得比较早,绝对主义的发展可以追述到1471年英国取得巴尼特之战的胜利,英格兰进入了一个政治相对稳定的时代。爱德华四世当政时期的一些政

衡平法_普通法_制定法_定义

衡平法 英国自14世纪末开始与普通法平行发展的、适用于民事案件的一种法律。英美法系中法的渊源之一。14世纪以前,按照英国的普通法制度,当事人在普通法法院提起诉讼,须先向大法官申请以国王的名义发出的令状。令状载明诉讼的条件和类别,法官只能在令状的范围内进行审判。但是令 状的种类和范围都有限,因此,许多争议往往由于无适当令状可资依据, 而无法在普通法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有的讼案即使在普通法法院审理, 也由于普通法规定的刻板和救济方式的有限而难以获得“公允”的解决。还有,普通法对于违反契约或侵权行为的诉讼,只能判处损害赔偿或准予回复动 产与不动产,不能颁发执行令,强制履行契约,也不能颁布禁止令,防止 重大不法行为的发生等。遇到上述情况,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权益,根据 古老的习惯,便向国王提出请愿。国王被看成是“正义的源泉”、“公正的化身”,而国王本人也借机表示自己的“恩典和仁爱”,于是便通过王权进行直 接干预。开始通常是委托大法官根据国王的“公平正义”原则来审理;1349 年起,允许原告人直接向大法官提出申请,由大法官审理。15世纪末又进一步设立衡平法院,专门负责审理衡平案件。大法官和衡平法院在处理这 类案件时,采用“遵循先例”的原则,其判例逐渐形成一整套独特的衡平法的基本原则或准则,如“衡平法决不许可过失者得以逍遥法外”、“求助于衡平 者须自身清白”等。 同普通法相比较,衡平法的诉讼程序比较简单,不设陪审团,一般采 用书面形式审理,判决由衡平法院直接负责执行,违抗者以蔑视法庭论处,重者可下狱。这样,在民事案件中便形成了两种法律、两种法院、两种 诉讼程序。尽管“衡平法遵从法律”,不得有意推翻普通法,只是补充普通法,

英美法系的形成过程

英美法系的形成过程 第一时期:英国普通法之雏形时期(公元5世纪初—十三世纪初)1、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公元5世纪—11世纪) 盎格鲁撒克逊民族是欧洲北部日耳曼民族的支系。盎格鲁撒克逊民族自公元5世纪初期攻入不列颠,这次入侵才开始了真正英吉利民族的历史。盎格鲁撒克逊人在侵入不列颠后就定居下来,并逐渐形成一些小国,经过无数兼并和征讨才出现一些独立的较大的王国。在此时期,不列颠的法律是盎格鲁撒克逊人从日耳曼带来的,他是根据日耳曼人的习惯形成的.从世界范围来看,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英吉利与欧洲同一时期法律的发展处于同一水平和历史进程中。随着基督教在英吉利统治地位的确立,英吉利的法律收到教会法和罗马法的影响。在此影响下,英吉利国家开始了将早期的以口耳相传的习惯法变成成文法典的若干尝试,例如《埃塞尔伯特法典》、《真努特法典》等,但此时的法典在内容上杂乱无章,且主要是刑罚方面。在此过程中,成文法只是习惯法的一个部分。 2、诺曼时期(公元1066年起至1154年) 1066年,英王爱德华逝世,诺曼底公爵进攻英国兵占领英国。诺曼公爵征服英国后,出于政治统治的需要,开始几乎接管了英国的一切,包括原有的分散、落后的习惯法、教会法、罗马法等杂乱无章的法律秩序。威廉一世在日耳曼—基督教文明的基础上,结合诺曼底公国统治的经验着手进行统一国家政治经济和法律的创建。当地的法院在诺曼底王朝的封建制度下得以延续,由于统治者对当地的情况并不了解,所以地方的诉讼就按照以前的类似案件处理,这就是遵循判例制度的起源。同时,诺曼征服英国后,通过土地和财产为重点的一些列改革加速了英国的封建化进程,加强了中央集权。在处理政治与宗教、世俗法与教会法的问题上,诺曼划定了教会司法管辖权,排除了教会对世俗法院的干涉,确立了王权优于教权的原则,同时也设置了一个权力制衡的精神力量。为了加强国家统一管理,威廉一世还建立了御前会议,他既是国王的咨议机关,同时也是国王的大法官。亨利一世继续推进中央集权制度,他将御前会议的司法职能分离出来,设专门的机构—理财法院掌管王室财政税收。同时,他派出司法长官到全国各地巡回审理投诉,派遣的地方最高法官参与所有与王室利益有关的案件处理。在王室法官巡回办案中,地方司法管辖权必然逐步转移至行使皇家司法权的王室法院,司法权由御前会议行使带动起一个统一法律运动。这些巡回法官乘此机会扩大自己的权限,将巡回审判的管辖权扩张至所有归王室法院管辖的案件,从而为普通法院的诞生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3、安其文王室时期(1054年起至1272年) 在此时期,对英国普通法的发展起关键作用的当属亨利二世改革。亨利二世从1154年执政开始,进行了一系列有突破性的司法改革,被誉为“英格兰习惯法之父”。他在位时期是普通法和司法制度获得重大发展并得以形成的时期。首先,亨利二世进一步完善了法院组织体系。他在财务法院的基础上进一步从御前会议分设出专门处理民刑事案件的普通诉讼法

衡平法

衡平法 衡平法初论衡平法(equity),是英国自14世纪末开始与普通法平行发展的、适用于民事案件的一种法律。英美法系中法的渊源之一。它以“正义、良心和公正”为基本原则,以实现和体现自然正义为主要任务。同时,衡平法也是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一些不足之处而产生的。因此,衡平法也只能象普通法一样,主要是判例法,是大法官的判例形成的调整商品经济下财产关系的规范。但是,衡平法的形式更加灵活,在审判中更加注重实际,而不固守僵化的形式。 简介 衡平法 14世纪以前,按照英国的普通法制度,当事人在普通法法院提起诉讼,须先向大法官申请以国王的名义发出的令状。令状载明诉讼的条件和类别,法官只能在令状的范围内进行审判。但是令状的种类和范围都有限,因此,许多争议往往由于无适当令状可资依据,而无法在普通法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有的讼案即使在普通法法院审理,也由于普通法规定的刻板和救济方式的有限而难以获得“公允”的解决。还有,普通法对于违反契约或侵权行为的诉讼,只能判处损害赔偿或准予回复动产与不动产,不能颁

发执行令,强制履行契约,也不能颁布禁止令,防止重大不法行为的发生等。遇到上述情况,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权益,根据古老的习惯,便向国王提出请愿。国王被看成是“正义的源泉”、“公正的化身”,而国王本人也借机表示自己的“恩典和仁爱”,于是便通过王权进行直接干预。开始通常是委托大法官根据国王的“公平正义”原则来审理;1349年起,允许原告人直接向大法官提出申请,由大法官审理。15世纪末又进一步设立衡平法院,专门负责审理衡平案件。大法官和衡平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采用“遵循先例”的原则,其判例逐渐形成一整套独特的衡平法的基本原则或准则,如“衡平法决不许可过失者得以逍遥法外”、“求助于衡平者须自身清白”等。 发展 衡平法 (Equity) ,也称平衡法、公平法、公正法。它是英美法律的一个分支,它包括根据公平与正义比普通法更重要的思想而建立的一些法则。因此,在裁决法律诉讼时,如果在法律原则和公平原则之间产生分歧,那么公平原则应占上风,法庭并会按此作出裁决。现时,所有法院可同时适用衡平法和普通法。而当衡平法与普通法出现矛盾,便以衡平法为归依。 ? 衡平法与普通法形成的严格规则形成对照,它产生的理由是“法越严时无辜者伤害也就越大” (Summum jus,summa injuria,summa lex,summa crux.) ,通常指普通法过严,约束一人也就有害于他人,如无衡平法来调节,则不公道,所以衡平法代表公平

《外国法制史》真题判断题答案

适用法律规则是日耳曼法颇具特色的制度 汉谟拉比法典》是两河流域法典中最为着名的一部,也是世界上第一部保存比较完整的古代法典。 英国法在域外的传播为普通法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诺曼征服对英国法的发展有重大影响 《权利法案》弥补了1787年联邦宪法没有规定公民权利的缺陷 惯例在宪法中扮演着可有可无的角色X 《邦联条例》规定美利坚合众国是"邦联”,是由13个州组成的松散的同盟 美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邦联制X 衡平法也是判例法,是英国法的渊源之一 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习惯法是英国法的早期历史渊源 诺曼征服后,英国确立了以衡平法为核心的封建法律制度X 经典的法律权威着作对于普通法的发展至关重要 《独立宣言》是由美国的资产阶级民主派代表托马斯、杰斐逊等人起草的 英国革命的妥协性使其法律传统被废弃X 《邦联条例》规定美利坚合众国是"邦联”,是由13个州组成的松散的同盟 制定法是现代英国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 制定法效力高于判例法,其适用并无限制X 18世纪中期,英国普通法在北美殖民地取得了支配地位 现代时期的美国法,判例法大量增加,法律的系统化不明显X 现代时期的美国法,行政命令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显着,委托立法出现 美国也有通行全国的普通法X 令状制对普通法的形成和发展意义不大X 普通法是指英国大约于13世纪由王室法院发展起来的通行于全国的判例法 统一的司法机构是普通法形成的重要前提。

美国宪法规定的修改宪法的方式是宪法修正案 日本二战后的新宪法又称"和平宪法” 1791年宪法是法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 巡回审判和陪审制的确立是普通法形成的重要条件 法国封建法是西欧封建法的典型代表 15世纪以前的德国,日耳曼法占统治地位;15世纪后全面继受罗马法1949年联邦德国基本法的地位和作用有别于宪法X 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是以1867年《北德意志联邦宪法》为蓝本制定魏玛宪法是德国第一部现代资产阶级共和制宪法。 "戴高乐宪法”是法国的现行宪法 美国的联邦和各州都有制定法。 衡平法对于英国法的发展作用不大。X 与法国法相比,德国封建法律发展相对较快 日本明治宪法所确立的宪政体制实质上是天皇专权X 人权宣言是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文件X 1793年宪法是法国历史上最激进的宪法。 二战后德国曾长期分裂,东、西德有各自的法律体系 日本封建法律体系从内容到形式都深受中国封建法的强烈影响 日本近代法典编纂最初主要以法国法为模式~后期则主要以德国法为模式近代法国法是资产阶级多次失败的产物X 日本资产阶级法典编篡的初期以德国法为模式X 二战后的日本法更多地吸收了大陆法系的内容X 以明治宪法为标志,日本法的西方化进入到德国化阶段 1875年宪法最终确立了法国共和制政体 日本奴隶制时期的法律是以不成文的习惯和命令为表现形式的固有氏族法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对比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对比 法系 (1)法系是指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法所做的分类,是具有相同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某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总称。(2)法系划分的理论依据主要是法的传统。差异产生的原因: 地理差异、民族习惯、文化特点、历史传统等,最主要的原因还是意识形态和文化传统的影响。两大法系国家在许多方面不同的思维习惯,造就了两大法系的巨大差异。 英美法系特点: (1)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 (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 (3)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向后看"的思维习惯; (4)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 (5)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6)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大陆法系的特点: 1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成文法典的权威性。虽然也允许法官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并承认判例和习惯在解释法律方面的作用,但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职能,强调立法是议会的权限,法官只能适用法律,决案必须援引制定法,不能以判例作为依据。 ②比较强调国家的干预和法制的统一,尤其在程序法上如此。例如,许多法律行为需要国家的鉴证、登记,检察机关垄断公诉权,庭审时采取审问制,以及法院的体系统一,等等。 ③重视法律的理论概括,强调法典总则部分的作用,这是罗马法的一种传统。英美法系至今没有如大陆法系那样严密的理论概括,法令也只着重分则。 ④注重法典的体系排列,讲求规定的逻辑性、概念的明确性和语言的精练。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 定义大陆法系强调成文法作用,结构上强 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和逻辑性, 并将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 也称普通法系,基于以往判决的判例上逐步形成 的一种在全国普遍通用的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 平法两部分。 形成西欧英国 主要代表法国和德国英国和美国 其他代表国家和地区瑞士、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西 班牙、葡萄牙、荷兰、日本、整个拉 丁美洲、非洲近东一些国家、美国路 易斯安纳州、加拿大魁北克省。 加拿大、澳大利亚、马来西亚、爱尔兰、新加坡、 巴基斯坦,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等 法律结构公法 指与国家状况有关的法律, 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 诉讼法和国际公法。 普通法 通过国王法院的判例逐步形成的一种 全国普遍适用的法律。 私法 指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 包括民法和商法。 平衡法 14世纪时为补充和匡正普通法的不足, 由英国枢密大臣法院发展起来,不受普 通法约束,按公平与正义原则作出判决 的判例法。 法律渊源继承了罗马法而产生的。 作为成文法国家,宪法、法典以及其 他的法律条例等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主 要渊源,判例在原则上不作为法的正 式渊源。 未继承罗马法。 判例曾是英美法的主要渊源,其基础是“先例约 束力”原则,即法院在判决中所包括的判决理由 必须得到遵循。但19世纪末20世纪初成文法在 英美法系国家的比重和作用不断上升,成文法也 成了英美法的重要渊源。

2020-2021学年人教版八年级 历史与社会下册 6.3.1《英国议会对王权的胜利》 同步练习

人教版八年级历史与社会下册 6.3.1《英国议会对王权的胜利》 同步练习 一、选择题 1.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开始的标志是() A.苏格兰人民起义B.光荣革命 C.查理一世召开议会D.处死查理一世 2. 如果让你给克伦威尔画像,你认为选择哪一历史事件作为背景最具代表性() A.他在三级会议上演说 B.他率领议会军击溃王军 C.他领导发动宫廷政变 D.他主持通过《权利法案》 3.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的根本原因是() A.欧洲主要商道和贸易中心的转移 B.苏格兰人民起义 C.封建专制阻碍了英国资本主义的发展 D.国王挑起内战 4. “国王不能随意废除法律,也不能停止法律的执行。”这一规定出自() A.《权利法案》B.《独立宣言》 C.《人权宣言》D.《共产党宣言》 5. 有人说,17世纪末的英国国王开始被套上“紧箍咒”。这里的“紧箍咒”主要指() A.光荣革命的胜利B.《权利法案》 C.克伦威尔就任护国主D.责任内阁制的形成 6. 新航路开辟之后,在英国兴起了两个特殊阶层,他们是() A.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 B.资产阶级和新贵族 C.无产阶级和新贵族 D.银行家和资产阶级 7. 1640年以来英国历史的发展经过几番摇摆和螺旋形的发展,其中有一重大事件的发动使

王权的扩张被阻止,当时人们在呼唤:不需要再呼唤一个克伦威尔。下列对该事件评价准确的是() A.是防止专制、议会对王权的胜利 B.是英国封建专制君主制的终结 C.达成了贵族与专制王权的政治妥协 D.克伦威尔被英国人民赶下台 8. 下表是对17世纪某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后政治体制的比较,据此判断该国是() A.美国 B.德国 C.英国 D.法国 9.17世纪发生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反映了世界近代史发展的趋势。这里的“趋势”是指() A.资本主义社会取代封建社会 B.封建社会取代奴隶社会 C.封建社会取代资本主义社会 D.社会主义社会取代资本主义社会 10. “1649年1月30日早晨,在白厅宴会厅前搭起了断头台,他自己走到断头台前,结束了49岁的一生,英吉利共和国时代开始。”上文中这位被处死的国王是( ) A.查理一世 B.查理二世 C.詹姆士一世 D.詹姆士二世 11. 《权利法案》的意义在于() A. 保证了资产阶级独掌共和国大权 B. 为限制王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C. 使议会获得了自由选举国王的权利 D. 正式宣告英国君主制的废除 12. 17世纪初,来自苏格兰的英国国王詹姆士一世狂热地推崇哪一理论,使议会与王权处于对立状态() A.君权神授 B.王权有限

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异同

普通法 概念 所谓普通是相对于特殊而言,具有“共同”、“普遍”、“通行于全国”的意愿。 从普通法的这一最初含义出发,又引申出其他四种含义: ①与制定法相对而言,普通法是指判例法;②与衡平法相对而言,是指上述普通法法院的判例;③与大陆法系相对而言,是指英美法(见英美法系); ④与教会法相对而言,是指世俗政权或法庭发布的法律。 普通法系里的普通法,即与衡平法系相对应的普通法,则指发源于英格兰,由拥有高级裁判权的王室法院依据古老的地方习惯或是理性、自然公正、常理、公共政策等原则,通过“遵循先例”的司法原则,在不同时期的判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具备司法连贯性特征并在一定的司法共同体内普遍适用的各种原则、规则的总称。 从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以后,英国的法律制度随之发生重大变化。诺曼人为了维护从撒克逊贵族那里夺来的土地,镇压农民的反抗,不得不加强王权,实行中央集权制。由亲信顾问组成御前会议(一译御前库里亚或王国法院),协助国王统制全国行政、司法和财务等事务。征服者威廉为了缓和同撒克逊人的矛盾,继续保留地方自治权和日耳曼人的习惯法,但同时又从御前会议派出国库专员监督地方政权、巡回征税和审理涉及税务的诉讼。亨利二世(1154~1189在位)时,实行司法改革,扩大上述专员的审判权,并在这些专员的基础上建立中央巡回法院,进一步削弱各地封建领主和司法审判权;同时废除神明裁判和决斗,吸收骑士和富裕农民为陪审官参加某些审判活动。被委派定期到各地巡回审判的专员即法官,在办案时,除依据国王诏书敕令而外,主要是依据日耳曼人的习惯法和地方习惯。凡是他们认为正确、合理,并与国王的立法不相抵触的习惯和惯例,便被确认为判决的依据。他们经常聚集在中央所在地威斯敏斯特交换意见,彼此认可各自的判决。这样,一些被引为依据的习惯便成了以判例法形式出现的普通法。英国的这种判例法之所以又叫普通法,就是因为它已不同于以往的地方习惯,它是国家确认的通行于全国的法律。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成文法系、民法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因为它的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此外还有教会法、商法和城市法)。它是资本主义国家中历史悠久、分布广泛、影响深远的法系。它以欧洲大陆的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其他法律成分,逐渐发展为世界性的法律体系。在大陆法系内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情况不尽相同,大体上有两个分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拉丁分支和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日耳曼分支。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体系。普通法是与衡平法、教会法、习惯法和制定法相对应的概念,由于其中的普通法对整个法律制度的影响最大,所以,英美法系又称为普通法系。美国的法律源于英国传统,但从19世纪后期开始独立发展,已经对世界的法律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英美法系的分布范围主要包括英国(苏格兰除外)、美国(路易丝安那州除外)、加拿大(魁北克除外)、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南非等国和中国的香港。英国法传统的传播主要是通过殖民扩展实现的。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六个区别:①法律思维方式的特点:民法法系通常是演绎思维,而英美法系通常是归纳思维,如类比。②法律渊源:民法法系中制定法较多,而英美法系中通常判例法较多。③法律分类方面,民法法系有公法和私法划分,英美法系有普通法、衡平法划分。④诉讼制度方面,民法法系是属于纠问式诉讼,而普通法法系是对抗式诉讼。⑤法典编撰,民法法系的法典多,而普通法法系的法典相对少。⑥还有法律概念、法律体系等方面的区别。需要明确:区别不是绝对而是一种相对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有: (1)法的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制定法,判例在法律上不被认为是具有正式意义上的渊源,法被理解为抽象规范;英美法系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 (2)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英美法系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 (3)在适用法律的技术方面不同:在大陆法系,法官审理案件,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然后按照有关规定和案情作出判决;英美法系的法官则首先考虑以前类似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的案件事实比较后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 (4)法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公法主要指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程序法,进入20世纪后又出现了社会法、经济法、劳动法等公私法两种成分的法;英美法系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无公法和私法的之分,普通法是在普通法院判决基础上形成的全国适用的法律。衡平法是由大法官法院的申诉案件的判例形成的。 (5)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审理方式,以法官为中心,奉行干涉主义;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角色。 一、英美法系的形成和特点 (一)什么是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主要基础建立起来的世界性法律体系,其中英国和美国的法律制度最具代表性。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英吉利法系、海洋法系。 英美法系以英国的普通法为基础,但并不仅指普通法,而是指在英国的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这三种法律形式中,普通法最早发展,而且有着长期的重大影响。英美法系的形成主要是指英国法律制度的形成。美国法律制度虽然源于英国,但它在英国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发展了自己的法律制度,与英国法律制度已有很大差别,所以英美法系可以分为英国和美国两个支系。 (二)英美法系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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