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院机构简介

美国法院机构简介
美国法院机构简介

美国法院机构简介

与中国、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不同美国是实行判例法的英美法系国家。美国司法制度体现了贯彻三权分立的原则实行司法独立法院组织体系复杂。概言之美国法院组织分为联邦和地方两大系统联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系统适用各自的宪法和法律管辖不同的案件和地域。美国没有统一的行政法院行政纠纷案件除由普通法院审理外各独立机构也有权受理和裁决。此外还有国会根据需要通过有关法令建立的特别法院如联邦权利申诉法院等。美国法院诸诉讼都实行“三审终审制”不同于我国的二审终审制。联邦法院系统有三个等级的法院即联邦最高法院U.S.Supreme Court、联邦巡回法院U.S. Circuit Court、联邦地区法院U.S.District Court。其中巡回法院亦称上诉法院相当于国内的中级法院但不直接审理一审案件。联邦地区法院则作为联邦系统的基层法院。美国五十个州划分十三个审判区域设有十三个巡回法院一个巡回法院往往下辖数个地区法院。所有联邦法院的经费直接来源于联邦政府。与联邦法院系统相比州法院系统的情况相对复杂。原因在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有自己的宪法有各自的法院系统自成体系。但州法院系统一般分为三个层次州最高法院State Supreme Court州上诉法院Superior Court of Appellate Division及初审法院County or Municipal Court。联邦系统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是①因联邦法律、条约或州宪法而系争的所谓“联邦问题案件”包括宪法规定由最高法院初审或终审的案件以及联邦法律规定由联邦系统的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如破产案件等。②双方当事人为不同国籍或州籍而且系争数额达一万美元的案件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由联邦法院或州法院审理但离婚案件除外。③联邦其他法院移送的案件以及原属联邦与州双重管辖而双方当事人自愿转由联邦法院审理的案件。不属联邦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州法院均可管辖。至于各州之间的管辖由于法律规定各异与适用何州法律的冲突法问题密切相关是美国法中争执较多、解决较难的问题。一、关于诉讼案件的管辖及审理程序一美国联邦法院与州法院的管辖权限。美国有两个相互独立且并行的法院系统一是联邦法院系统一是州法院系统。管辖的案件占全国受理案件总数的2左右这些案件主要是通过国会立法规定的罪行、大部分涉及联邦法规的案件如税务、社会保障等、涉及州际和国际商业管制的案件如航空、铁路企业等、涉及证券和商品管制的案件、海商、国际贸易、破产、专利、版税等案件以及涉及条约、外国、外籍人士权利、有关多元国籍方面的州际争端的案件。98左右这些案件主要是由州立法规定的罪行、与州宪法有关的案件和涉及州法规的案件、有关家庭法的案件、房地产案件、房东与房客之间发生争端的案件、私人合同纠纷破产除外、涉及专业人士玩忽职守、意外伤害、遗嘱检验及遗产继承、部分交通违规和机动车注册方面的案件。行、有关联邦宪法问题的案件、有关民权诉讼的案件、环保管制问题的案件、涉及联邦法律的某些争端、集团诉讼案件。二统一立案与选择法官进行调解。在联邦法院和州法院所有的诉讼案件都由专门的立案机构统一立案后再按照随机方法分配给各位法官。法官不能自行去选择案件或向负责分案的书记官“打招呼”当事人也不能选择法官审判自己的案件。但有的法院也有例外即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共同“选择”另一擅长调解的法官进行调解时就可以将此案从随机分配的法官手中交由被“选择”的法官进行调解。通常情况下法院都会采纳当事人的意见。但如调解不成时案件仍交回原接受随机分配的法官进行审判。三法院受理诉讼案件时没有级别管辖的规定原则上实行两审终审制。在美国无论是联邦法院系统还是州法院系统对所有诉讼案件均无“级别管辖”的限制一律由原审法院相当于我国的基层法院进行审判。原审法院判决后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向联邦巡回区上诉法院系州法院系统的则向州中级上诉法院提起上诉。只有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宣判后自动进入最高法院审理。一些地区有点例外如加里福尼亚州规定中级上诉法院作出判决后的60 天内当事人有权请求向州最高法院申请再上诉经州最高法院审查决定每年接受这种再上诉的案件只有100件左右这些案件一般都具有争议标的特别巨大或者社会影响特别重大的特点。因此实践中对90以上的申请再上诉的案件都不会被

州最高法院接受。四联邦最高法院每年审判的案件不足100件。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均分为三级联邦最高法院、巡回区上诉法院13个、地区法院94个州最高法院、中级上诉法院、县法院。9名大法官每年审判的案件大约在80—100件之间这些案件是从数千件对上诉法院终审判决不服上告非法定程序到最高法院的案件中选择涉及与联邦宪法有关和涉及州与州之间法律冲突的案件决定由联邦最高法院审判而联邦最高法院对这些案件所作的判决大都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有点类似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和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的案例。除了审判案件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主要到所分管的司法巡回区检查指导工作或者进行讲学、出国考察等。联邦最高法院讨论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但对少数人的意见及其理由也应当写入判决书中。最高法院讨论案件时9 名大法官均必须到庭并发表意见和最后表决。如果主审法官的意见被多数人采纳判决书即由该主审法官起草反之则由首席大法官指定多数意见中的一名大法官起草。五90以上的刑事案件实行了诉辩交易。在美国对刑事案件可以实行诉辩交易即被告人如果同意放弃其辩护权供认有罪公诉人就可以以较轻的罪名起诉或者向法官建议判处被告人较轻的刑罚或者较短的刑期并将诉辩双方的协议提交法官审查并直接作出判决。这种“诉辩交易”虽然有让被告人所受其罚与所犯其罪有不适应之嫌但为国家减少了大量的司法成本仍然是值得肯定的。美国刑事司法程序中实行的诉辩交易相当于是一种“和解”这与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和解的审理程序有些相似但“和解”的内容不同于“调解”因为“诉辩交易”的“和解”是在刑事被告人认罪的基础上由诉辩双方的律师公诉人也由律师担任经过协商达成协议后提交法官作出判决的而不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诉辩双方达成的协议法官对诉辩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并没有充当“调解员”的角色只是法官在作出判决前必须向被告人本人询问其“认罪”是否出于自愿有无强迫、是否知道放弃这些权利的法律后果。如果被告人不认罪、不知道“认罪”的法律后果或者诉辩双方的律师协商未达成协议案件自然进入有陪审团进行审判的普通程序。六未经庭前披露的证据不得在法庭上出示。按照联邦法律和绝大多数州法律的规定有关刑事案件的证据材料诉辩双方必须在法院开庭审判之前公开披露否则不得在法庭出示或者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当然如果控方认为庭审前公布证人姓名可能导致危险的话也可以不公布只是到了开庭审判的某一阶段该证人则必须出庭作证。与此同时法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控方的请求决定是否命令司法警察对该证人实行“保护”对证人保护的内容很多如为其改名换姓、变更居住地甚至为其整容等。七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否则可构成“藐视法庭罪”。直接言词证据是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按照美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任何未在法庭上经过控辩双方盘问质证的证人证言是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使用的。经法庭同意诉辩双方都有权要求法官发布命令强制证人出庭作证。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文书是传票如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作证法官可以决定予以逮捕并判决其构成“藐视法庭”罪。证人作证前须在法官助理的带领下宣誓。八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均有律师担任辩护人。无论是适用陪审团审判的普通程序还是适用诉辩交易的简易程序审判刑事案件都必须有律师参加即使被告人不要律师为其辩护法官也要为其指定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因为法官会担心被告人不知道法律的规定或者不了解法律的内容而放弃法律赋予他的权利如放弃辩护权、请求陪审团审判的权利等从而影响判决的公正性。九原审法院与上诉法院分离。在美国无论是联邦法院还是州法院都只有三级最高、上诉、原审法院在这样的法院建制下原审法院一审法院与上诉法院二审法院对案件的管辖和审理程序是严格分开的。即在一级法院中要么只能对各类诉讼案件进行一审原审要么就只能对上诉案件进行二审不会发生重叠和交叉。这与我国中级以上的法院既有权进行一审初审又有权进行二审上诉审甚至还可以进行复核审、再审的制度截然不同。据了解美国的这种做法体现了对不同审判阶段追求不同的价值取向的对原审来说主要是为了体现审判的民主和公正而对上诉审来说则倾向于追求审判的法律价值。十对上诉案件的审查筛选制度。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后上诉法院并不会“无条件”予以受理并进入二审程序。通常的做法是首先

由上诉法院负责立案审查的法官对上诉的理由进行严格的审查筛选将不符合上诉条件的“上诉案件”剔出这些案件一般是涉及一审中已经法庭确认了的事实和证据以及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明确表示放弃了的权利然后将涉及法律适用或反映出有严重程序违法的案件正式作为上诉案件立案受理。一生效裁判的地域效力。在美国尽管实行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体系但对法院裁判包括决定、命令等的法律效力既判力都是一致的。按照美国宪法规定美国各法院必须承认和执行别的法院无论是联邦法院或州法院作出的有效判决这里所指的“承认”包括确保该判决的终局性和保证该判决的执行。二当事人对生效判决大都会自觉履行基本上不存在“执行难”的问题。美国法官认为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一方面自觉遵守和执行法院判决的基础是一种观念美国人服从法律一般是因为他们信仰法治认为如果人人都守法会使社会变得更好而不是一种义务事实上在一个案件繁多、法律繁杂的国家内如果仅靠法律的强制力来迫使所有的人服从法律是根本不可能的其次是法院享有处罚不执行生效判决藐视法庭行为的权力即对于债务人而言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将会受到法律的追究。正因为如此在通常情况下诉讼各方无论上至总统下至平民百姓大都是尊重法院的判决并自动履行法官作出的决定包括在审判过程中法官所作出的有关裁定或者命令的。例如l974年的合众国诉尼克松案。当时最高法院命令时任总统的尼克松向一家地方法院提交他与其他人谈话的录音带。尼克松总统曾经试图抵制法院命令但最终还是感到难以违抗因为虽然提交录音带会导致总统职位难保但如果不服从法院命令将会给他带来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三法院对生效裁判不负责具体的执行。在美国法院没有专门的执行机构也没有专门的执行人员因此在法院的司法统计数据中找不到有关执行案件受理和执结、未结的数据。但法院对生效判决不负责执行并不等于对权利人为实现其权利的请求无动于衷也不等于对债务人不自觉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的“不作为”可以袖手旁观。而对权利人有关执行申请的“动议”作为一个新的“诉”来进行审查的。经审查认为符合生效判决的要求即签发有关执行措施的命令有的翻译为《强制执行法院判决令》。原告胜诉后在对方逾期不履行判决的情况下如知道对方有把钱放在何处如存在银行可申请法官签发命令法官经过审查确认原告有充分的证据即签发扣押令原告提交司法警察非法院编制具体执行司法警察在执行过程中必要时也可以请求地方警察协助如原告知道对方的房产或其他财产在何处也可先在房地产管理处进行“留臵权”登记目的在于向公众告知该房产已经涉讼然后申请法官签发命令交司法警察发布公告后予以公开拍卖出售如债务人是雇员债权人可以申请法官发布“第三人扣押令”其内容是要求雇员所在的公司定期扣除该雇员的部分工资交给债权人。如此等等。相反还有利于法院法官集中精力和时间从事审判活动而不受非审判事务的干扰和影响。四生效裁判的强制执行事项由独立于法院系统之外的专门机构负责。这里所指的“专门机构”是指联邦司法警察和州司法警察负责。法院裁判生效后当事人一般能自动履行。对少数逾期不履行的权利人在向法官提出查封、扣押、变卖债务人财产等手段的“动议”并获批准后权利人即可凭法官签发的命令请求司法警察对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这种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十分广泛。如在五、六十年联邦法院要求消除种族隔离的判决在南方诸州受到白人和州长们的有组织的抵制专收白人的学校仍拒绝黑人学生入学。在联邦法院的要求下美国总统派出了联邦军队赶走了围在学校门口的州长和白人黑人学生才得以进入校园。五申请执行的期限。在美国权利人申请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期限一般为l0年特殊情况下申请人还可以申请再发布有关命令。这比我国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法人为6个月、个人为1年要长得多显然这种将法律保护的重心向权利人倾斜的观念和作法是值得我们借鉴。六申请执行的费用。与我国收取诉讼费包括申请执行费大都是按照争议或者申请执行的数额的“比例”征收的作法明显不同在美国当事人向法官申请签发强制执行命令的“动议”是“按件”交费请求司法警察执行法官签发的命令也要按照实际支出的费用交费或者在执行回来的财产中如数扣除有点类似我国法院在执行案件时收取的“实支费”“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司法警察的误工工资等开支和报酬。

一对裁判文书的格式有要求但并不严格。尤其是对裁判文书的长短、行文风格均无限制性规定。法官完全可以自由地根据案件的事实、法律判例的规定、自己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制作裁判文书。这种做法显然是与美国实行“判例法”和法官职位“终身制”有关。因此可以说每一法官都有其自己制作裁判文书的风格甚至有的裁判文书只看文书的行文及用语习惯而不看法官的签名就可以判断这是某某法官制作和签发的在这种体制下法官所竭力追求的一方面是对个案的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另一方面就是所作出的裁判的社会价值都希望所审判的案件成为美国的司法判例。二对辩诉交易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制作的判决书只是填充式而不是拟制式的。即判决书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且不表述事实和证据也不写判决理由而是直接写判决结果。对辩诉交易的判决被告人也可以上诉但通常没有上诉发生上诉法院经审查发现如果被告人是非自愿接受辩诉交易或者法官审判违反法定程序时即决定案件进入上诉程序。三裁判文书的签发。除联邦最高法院和州最高法院外所有法官对自己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案件都是自己起草并签发都对自己的裁判结果和制作签发的裁判文书负责。即使法官交自己的法官助理起草的文书也一定是由法官亲自审查修改后以法官本人的名义签发。美国的法院系统美国共有52个相互独立的法院系统包括联邦法院系统、首都哥伦比亚特区法院系统和50个州法院系统。虽然联邦最高法院是全美国的最高法院其决定对美国各级各类法院均有约束力但是联邦法院系统并不高于州法院系统二者之间没有管辖或隶属关系。从一定意义上讲美国的法院系统为“双轨制”一边是联邦法院一边是州法院二者平行直到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管辖的案件种类不同。在刑事领域内联邦法院审理那些违反联邦法律的犯罪案件在民事领域内联邦法院审理以合众国为一方当事人、涉及“联邦性质问题”、以及发生在不同州的公民之间而且有管辖权争议的案件。州法院的管辖权比较广泛。按照美国宪法的规定凡是法律没有明确授予联邦法院的司法管辖权都属于州法院。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都是由各州法院审理的。在诸如加利福尼亚等大州州法院一年审理的案件总数可以高达百万而所有联邦法院一年审理的案件总数不过其四分之一。联邦和大多数州的法院系统都采用“三级模式”只有内布拉斯加等几个州采用两级模式。所谓“三级模式”就是说法院建立在三个级别或层次上包括基层的审判法院、中层的上诉法院和顶层的最高法院。当然各州所使用的法院名称并不尽同。例如在纽约州基层审判法院叫“最高法院”中层上诉法院叫“最高法院上诉庭”实际上的最高法院则叫上诉法院。“三级模式”并不等于“三审终审制”。实际上联邦和大多数州采用的是“两审终审制”即诉讼当事人一审败诉后只有权提起一次上诉。从理论上讲当事人在一审之后可能还有两次甚至三次上诉审的机会。但是请求上诉法院再审是当事人的权利请求最高法院再审就不是当事人的权利而是最高法院的权力了。“权利”与“权力”虽仅一字之差但意义相去甚远。在前一种情况下法院必须受理当事人的上诉在后一种情况下法院没有受理的义务只有当法院认为必要时才受理。当事人若想获得后一种上诉审必须得到法院的“上诉许可令”Lea ve to Appeal或者“调卷令”Writ of Certiorari。当然也有一些州的法律明确规定了“三审终审制”或者规定在某些种类的案件中采用“三审终审制”。例如在纽约州绝大多数案件的当事人都有两次上诉的权利在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规定凡是被告人被判死刑的案件都适用“三审终审制”。另外某些在州法院系统败诉的当事人还可以得到联邦最高法院的“四审”。当然究竟什么案件可以得到这种特别的关照法律上一般不做明确规定决定权掌握在联邦最高法院那9名大法官的手中。无论是联邦法院还是州法院无论是普通法院还是特别法院都可以根据基本职能不同而分为两种一种是审判法院Trial Courts一种是上诉法院Appellate Courts。一般来说美国的审判法院和上诉法院之间的职责分工是明确和严格的。审判法院只负责一审上诉法院只负责上诉审。但是联邦最高法院和某些州的最高法院例外它们既审理上诉审案件也审理少数一审案件。美国的审判法院一般都采用法官“独审制”即只有一名法官主持审判并做出判决。上诉审法院则采用“合议制”即由几名法官共同审理案件并做出判决。合议庭的组成人数各不相同。一般来说中级上诉法院的合议庭由3名法官组成最高

法院的合议庭则由5名、7名或9名法官组成。此外根据案件的种类和当事人的意愿审判法院的审判可以有两种形式法官审Bench Trial和陪审团审Jury Trial。在此值得专门介绍的是合众国最高法院the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即联邦最高法院。它是美国惟一由联邦宪法直接设立的法院。该法院位于首都华盛顿。其职能包括审理联邦上诉法院的上诉案件审理各州最高法院的上诉案件如果涉及联邦法律问题的话以及审理宪法规定其可以直接审理的一审案件。一审案件的数量很少不足其审理案件总数的十分之一。一审案件往往涉及两个或多个州之间的纠纷而且多与地界有关如因河流改道而引起的土地归属权纠纷也有些案件属于两个或多个州对某亿万富翁的财产征税权纠纷。最高法院受理上诉案件的途径有二其一是上诉权其二是调卷令。当事人有权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的案件非常少。按照法律规定只有当联邦地区法院的判决是由3名法官组成的特别合议庭做出的时候当事人才有权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如前所述审判法院一般都采用独审制但是在两种情况下可以组成合议庭。一种情况是重新划分立法区一种情况是国会希望快速解决某个宪法争议问题。在1990年的“合众国诉伊奇曼”一案中为了迅速解答国会禁止非法焚烧美国国旗的法律是否违宪的问题联邦地区法院就采用了合议庭审判。这种合议庭由两名联邦地区法院法官和一名联邦上诉法院法官组成。调卷令是最高法院受理上诉案件的主要途径。要获得最高法院的调卷令诉讼当事人首先要提出申请然后由大法官们投票决定是否受理。最高法院每年收到的调卷令申请在6000件左右但是其受理的案件一般不超过200件。最高法院认为其主要职责不是纠正下级法院的错误判决而是在更广泛的意义上维护联邦法制。因此其发布调卷令的案件中往往涉及不同法院对联邦法律的不同解释例如两个联邦上诉法院对某一法律的解释有冲突联邦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对某一法律的解释有冲突或者联邦上诉法院对某一法律的解释与联邦最高法院以前的判决有不一致之处等。自成立以来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人数并不是固定不变的最少时为5人最多时为10人目前由9名大法官组成其中一人为首席大法官。最高法院审理案件时由9名大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包括首席大法官在内的9名大法官的主要职责就是审判他们并不承担中国法院院长们所熟悉的行政管理职能美国联邦最高法院United StatesFederal Supreme Court of the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的最高审级和最高审判机关。1790年根据《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成立设于首都华盛顿。最初由首席法官1人和法官5人组成1869年根据国会法令规定由首席法官1人和法官8人组成。法官均由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任命只要忠于职守可终身任职非经国会弹劾不得免职。但年满70岁、任职满10年或年满65岁、任职满15年者可自动提出退休。美国宪法规定联邦最高法院对涉及大使、其他使节和领事以及一州为诉讼一方的案件有初审权对州最高法院或联邦上诉法院审理的案件有权就法律问题进行复审有权颁发调审令调审下级联邦法院或法院审理的案件。联邦最高法院还拥有司法审查权审查联邦或州的立法或行政行为是否违宪。不论是初审案件还是复审案件都是终审判决。联邦最高法院开庭时间为每年10月的第一个星期一到翌年6月中旬。判决以法官投票的简单多数为准判决书写下各方意见。1882年开始发行官方汇编的《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其中的判例对法庭有约束力为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

美国法院体系

The American Court System 美国法院系统 2.The Federal Court System 联邦法院体系 The federal court system is basically a three-tiered model consisting of (1) U.S. district courts (trial courts of general jurisdiction) and various courts of limited jurisdiction, (2) U.S. courts of appeals (intermediate courts of appeals), and (3) the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联邦法院体系模式基本上由三个序列组成(1)美国联邦大区法院(拥 有普遍管辖权的初审法院)和各种各样的有限管辖权的法院,(2)美国联邦上诉法院(上诉仲裁法院)和(3)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Unlike state court judges, who are usually elected, federal court judges—including the justices of the Supreme Court—are appointed by the president of the U.S. and confirmed by Senate. All federal judges receive lifetime appointments (because under Article 3 they ―hold their offices during Good Behavior‖). 与州法院法官通常由选举产生不同,联邦法院的法官——包括最高法院 的大法官们——是由美国总统提名,由参议院批准。所有的联邦法官都是终 身制(这是由美国联邦宪法第三条―他们品行端正因而受任终身‖所规定的)。 a. U.S. District Court 美国联邦区法院 At federal level, the equivalent of a state trial court of general jurisdiction is the district court. There is at least one federal district court in every state. The number of judicial districts can vary over time, primarily owing to population changes and corresponding

美国联邦法院判决

1 Cite as: 562 U. S. ____ (2011) Per Curiam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GARY SWARTHOUT, WARDEN v. DAMON COOKE MATTHEW CATE, SECRETARY, CALIFORNIA DEPARTMENT OF CORRECTIONS AND REHABILITATION v. ELIJAH CLAY ON PETITION FOR WRIT OF CERTIORARI TO THE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NINTH CIRCUIT No. 10–333. Decided January 24, 2011 P ER C URIAM. I California’s parole statute provides that the Board of Prison Terms “shall set a release date unless it determines that . . . consideration of the public safety requires a more lengthy period of incarceration.” Cal. Penal Code Ann. §3041(b) (West Supp. 2010). If the Board denies parole, the prisoner can seek judicial review in a state habeas petition. The California Supreme Court has explained that “the standard of review properly is characterized as whether ‘some evidence’ supports the conclusion that the inmate is unsuitable for parole because he or she currently is dangerous.” In re Lawrence, 44 Cal. 4th 1181, 1191, 190 P. 3d 535, 539 (2008). See also In re Shaputis, 44 Cal. 4th 1241, 1253–1254, 190 P. 3d 573, 580 (2008); In re Rosen-krantz, 29 Cal. 4th 616, 625–626, 59 P. 3d 174, 183 (2002). A Respondent Damon Cooke was convicted of attempted first-degree murder in 1991, and a California court sen-tenced him to an indeterminate term of seven years to life in prison with the possibility of parole. In November 2002, the board determined that Cooke was not yet suitable for parole, basing its decision on the “especially cruel and callous manner” of his commitment offense, App. to Pet.

美国司法制度

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独立前,原13个殖民地基本沿袭英国的法律传统,又根据各自需要自立法令,自成司法体系。独立后,1787年美国宪法对司法权作了原则性规定,1789年美国国会颁布的《司法条例》规定了联邦法院的组织、管辖权和诉讼程序,逐步形成了现有的司法制度。美国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有:贯彻三权分立的原则,实行司法独立;法院组织分为联邦和地方两大系统;联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等等。 司法组织法院组织复杂,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系统,适用各自的宪法和法律,管辖不同的案件和地域。联邦法院系统由地方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联邦地方法院是审理联邦管辖的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每州根据本州人口多少,设立1~4个地方法院,法官 1~27人不等。联邦上诉法院分设在全国11个司法巡回区,受理本巡回区内对联邦地方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以及对联邦系统的专门法院的判决和某些具有部分司法权的独立机构的裁决不服的上诉案件,法官 3~15人不等。联邦最高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中的最高审级,由1位首席法官和8位法官组成,其判决为终审判决,并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见(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州法院系统极不统一,一般由州初审法院、州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组成。州初审法院是属州管辖的一般民事、刑事案件的一审法院。州上诉法院审理不服州初审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州最高法院是州的最高审级。此外,还有国会根据需要通过有关法令建立的特别法院,如联邦权利申诉法院等。法官实行不可更换制、专职制、高薪制、退休制。美国没有统一的行政法院,行政纠纷案件除由普通法院审理外,各独立机构也有权受理和裁决(见美国独立机构)。 美国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构不分,联邦总检察长即司法部长,为总统和政府的法律顾问,监督司法行政管理,在联邦最高法院审理重大案件时,代表政府出庭,参加诉讼。检察官受司法部领导,配属于各级法院。 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采用辩论制,独任审理;部分诉讼,特别是侵权诉讼等由陪审团裁断,法官判决。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是:联邦和若干州保留大陪审团审查重罪起诉的制度;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得采纳;广泛使用审判前的“答辩交易”;辩护时,民事案件中的原告、被告律师,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和被告律师相互对抗争辩,法官不主动调查,仅起“消极仲裁人”的作用。 司法审查制度作为联邦原则正式确定,始于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首席法官J.马歇尔代表法院认为,“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宪法取缔一切与之相抵触的法律”,明确宣布国会1789年颁布的《司法条例》第13条违宪,从而确立了法院拥有审查国会通过的法令的职权,逐步形成司法审查制度。这一制度成为维护统治秩序,实行权力制衡的一种政治手段,以后为许多国家所仿效。美国的司法审查权由普通法院,主要

首例中国法院判决在美国的承认与执行案

首例中国法院判决在美国的承认与执行案 1994年2月24日,经罗宾逊公司介绍,三联实业公司与卓诚公司(罗宾逊公司的亚洲代理经销商)在中国宜昌签订了买卖合约。按照合约,三联实业购买罗宾逊公司R-44直升机一架,加上在中国的安装和试飞费,总计29.3万美元。没想到这架直升飞机一上天便折戟。1994年3月22日15时45分,三联实业公司安排R-44直升机进行首次载客,但起飞六分钟后,这架崭新的直升机就坠毁于重庆丰都境内的长江主航道上。机上3名游客遇难身亡,飞行员受伤获救。中国民用航空中南管理局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结论是,“导致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很可能是机械故障,与生产质量有关”。 2001 年1 月,三联公司和平湖公司在中国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高院”)提起诉讼(“中国诉讼”),要求被告罗宾逊公司承担因产品质量事故造成的直升机损失以及其他经济损失赔偿。该诉讼程序中的传票、诉状、出庭通知等相关文件于2004 年2 月送达至被告罗宾逊公司,但罗宾逊公司并未出席其后的开庭审理,也未申请延期诉讼或采取其他措施。同年12 月,湖北高院在罗宾逊公司缺席庭审的情况下作出判决(“中国判决”),支持三联公司和平湖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罗宾逊公司向三联公司和平湖公司支付总计2000 多万元人民币的损失赔偿金及相应的利息。为了使中国判决得以执行,2006 年3 月,三联公司和平湖公司委托金杜律师事务所,并在具有相关专长的美国律师的协助下,在美国联邦法院加州中部地区法院(“联邦地区法院”)提起关于承认和执行中国判决的请求。 经过长达三年多的双方争辩及法院审查过程,美国联邦地区法院于2009 年8 月作出判决,同意承认与执行本案的中国判决。三联公司和平湖公司由此将获得总额约650 万美元的赔偿及相应的利息。罗宾逊公司不服,于当年10月向美国第九巡回法院提起上诉;2011年3月,美国联邦第九巡回法院驳回了上诉请求。2011年6月底,罗宾逊公司履行相关赔款义务。

美国的法院体系

美国的法院体系 2006-2-24 The U.S. Court System The U.S. court system, as part of the federal system of government, is characterized by dual hierarchies: there are both state and federal courts. Each state has its own system of courts, composed of civil and criminal trial courts, sometimes intermediate courts of appeal, and a state supreme court. The federal court system consists of a series of trial courts (district courts) serving relatively small geographic regions, circuit courts of appeal that hear appeals from many district courts in a particular geographic region and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The two court systems are to some extent overlapping in that certain kinds of disputes (such as a claim that a state law is in viol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may be initiated in either system. They are also to some extent hierarchical, the federal system stands above the state system. Litigants who lose their cases in the state supreme court may appeal their cases to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美国法院体系概览

美国法院体系概览 上海申一企业法务总网 2013-03-06 13:27:22 作者:张烨来源:原创美国法院体系划分为联邦和州两大系统。 一、联邦法院系统 美国联邦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为:涉及联邦宪法、法律或国际条约的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联邦政府的案件,涉及外国政府代理人的案件,公海上或国境内供对外贸易和州际贸易之用的通航水域案件,不同州之间、不同州的公民之间的争议以及州政府向他州公民提起的诉讼等。 美国联邦法院可分为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普通法院分为三级,从下到上分别是:地区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 1. 联邦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 每个州至少有一个地区法院,较大的州可能设2至4个地区法院,全国50个州共设有89个地区法院;另外,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美属维尔京群岛、关岛、北马里亚纳群岛各设1个地区法院;一共94个联邦地区法院。 2.联邦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s) 美国的50个州、首都华盛顿特区及境外领土被划分为13个司法巡回区,设有13个巡回上诉法院。其中11个巡回法院由数字命名,其余两个法院分别是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和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1)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华盛顿DC) 该上诉法院与其他12个上诉法院地位相同,但其管辖的地理范围涉及全国,管辖的案件限于审理由各联邦地区法院及有关联邦独立管理机构转来的涉及专利、商标、版权、合同、国内税收的案件,以及索赔法院和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 (2)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华盛顿DC)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3)第一巡回上诉法院 (波士顿) 缅因州 马萨诸塞州 新罕布什尔州 波多黎各 罗得岛州

英国法院的组织体系及职责

英国法院的组织体系及职责 2008/11/04 下列资料谨供参考,中国驻英大使馆不为其准确性、全面性和权威性承担任何责任。 一、英国法院的组织体系 英国的法院按审理案件的性质可分为民事和刑事两大系统(详见以下“英国法院系统组织体系结构图”)。 民事法院系统由四级法院组成:郡法院(County Courts)、高等法院(High Court,分为王座庭、家事庭和大法官庭,三座法庭又分别设行政庭和上诉庭)、上诉法院(民事庭)(Court of Appeal )和上议院(House of Lords)。 刑事法院系统分为以下四级法院:地方法院(Magistrate’s Courts,青少年法院作为地方法院分支,受理被告为10-17岁的案件)、刑事法院(Crown Court)、上诉法院(刑事庭)(Court of Appeal)和上议院。 除上述法院外,英国还有一些特别设立的专门法院,独立于民事和刑事法院系统之外,主要有枢密院(Privy Council)、反垄断法院(The Restrictive Practice Court)、验尸官法院(Coroners’ Courts)、专业法庭(The Tribunals Service)和军事法庭(Courts Martial)。

英国法院组织体系结构图 二、英国刑事法院系统在刑事司法制度中的职责 英法院机关是刑事司法制度的审判机关,负有对犯罪嫌疑人审判、定罪或宣告无罪、判处刑罚等职责。 根据英国法律,刑事犯罪根据轻重被分为三种类型: ●简易罪(Summary offences),指一些轻微的刑事犯罪 ●必诉罪(Indictable-only offences),指必须起诉到刑事法院的性质较重的刑事犯罪,如谋杀、强奸等 ●可诉罪(Either-way offences),指既可以按简易罪在地方法院审判也可按必诉罪在刑事法院审判的犯罪,包括欺诈、盗窃、重婚、与16岁以下女性发生性关系等,被告人有选择以何种方式审判的权利; 这三种类型的犯罪分别在不同的法院按不同的方式审理: 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是基层刑事管辖法院,是最低级的刑事审级。英格兰和威尔士共有地方法院700个,每年审理的刑事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总数的95%。 地方法院主要受理简易罪和可诉罪,可判处的最高罚款额为5000英镑,最长监禁期为6个月(如连续判刑,最长为12个月);如犯罪为可诉罪,地方法官认为被告应受更严重处罚,会将案件呈交刑事法院判决。 地方法院通常由三名当地人士充当地方法院法官,称太平绅士(Justices of the Peace,不拿薪金,享受旅行和生活津贴,通常不具备律师资格,但需经司法研究学会组织的大量培训)组成审判庭共同审理,由受过法律资格培训的法庭书记员(Court Clerk)协助,没有陪审团。有时案件只由一名地方法院法官审理,称地区法官(District Judges,拿薪金,必须具有最少7年从事大律师或文书律师和三年助理地区法官工作的经验,主要处理涉及引渡法

美国的司法制度

美国的司法体制考察及启示 中国司法改革考察团 原载于《人民司法》2006年第7期93页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科学借鉴国外和法制度的有益成分,去年10月,中国司法改革考察回对美国司法体制进行了全面考察。 美国司法体制概况 美国是由50个州组成的联邦制固家,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制度。美国联邦司法体制主要包括法院和司法部两大体系。行使司法权的司法机构仅指法院,检察、警察和国际司法协助等执法部间均由政府所属的司法部管辖。 法院体制。 法院的设置。美国法院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体系。联邦法院根据联邦宪法和法律设立,划分为三级法院,即联邦最高法院、巡回上诉法院、地区法院。联邦最高法院由9名大法官组成,行使联邦最高司法权,有权对宪法进行解释,对行政、立法部门之间的纠纷、州与州之间的重大纠纷等作出最终裁决。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审理案件实行法律审,一般由3名法官组成会议庭进行。联邦地区法院审理一审普通民刑事案件,美国按照司法区设置94个联邦地区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中惟一实行陪审制的一级法院。联邦地区法院审理案件除个别案件要由3名法官审理外,一般只由1名法官听审或裁决。 各州法院由各州议会决定设立,在名称和结构上不尽一致,但一般划分为州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初审法院。与联邦法院审判程序相似,州初审法院是开庭审判的一审法院,州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只进行法律审,对于州上诉法院审判的案件,最高法院也是自由裁量受理。 联邦法院和外联院管辖权的划分。一般而言,发生涉及到联邦法律适用的刑事案件、以联邦为当事人的诉讼、州与州之间的诉讼、州与外国间的诉讼、涉及到联邦法律适用的价值超过1万美元的民商事案件由联邦法院审理,这些案件一般只占到案件总数的5%左右。涉及到州法律适用的案件由州法院审理,数量约为案件总量的95%。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系统相互独立,互不隶属,在州法院审理的案件,当事人认为涉及联邦事务的,可以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否受理由联邦法院决定。 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管理体制。美国联邦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由三级法院的首席法官和其他法官代表组成的司法会议负责,具体由司法会议下属的美国法院管理局管理。各州的管理体制不同,此次考察的加利福尼亚州、康涅狄格州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由州首席法官负责,下设办公室统一负责州法院系统的司法行政事务。 法官的产生、任用与管理制度。美国联邦法院法官的产生要经历一个严格的进选审查过程。当联邦法院法官空缺或由法律规定增加法官职数时,国会议员、在职法官都可以向总统推荐法盲人选,经司法部、美国律师协会、联邦调查局、参议院司法委员会进行政治背景、个人品行、司法观点和价值取问、司法能力的评估、确认、审查后,总统从审查后的名单中提出拟任法官人选,并经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举行听证会表决通过,由总统正式任命法官。总统提名法官带有较强的党派政治倾向,一般从长期追随、支持和同情本党的法官中进行提名。卡特、里 根、布什和克林顿四任总统提名的联邦法官,与总统为同一党派的占89.4%。此次考察的康涅狄格州设有专人组成的司法选拔委员会承担法官的选任工作(其中州长提名6人,议会提名6人)。当法官候选人提名后,由司法选拔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评估,由州长提名,议

美国联邦法院判决

1 Cite as: 558 U. S. ____ (2009) Per Curiam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JOSEPH E. CORCORAN v. MARK LEVENHAGEN, SUPERINTENDENT, INDIANA STATE PRISON ON PETITION FOR WRIT OF CERTIORARI TO THE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SEVENTH CIRCUIT No. 08–10495. Decided October 20, 2009 P ER C URIAM. An Indiana jury convicted Joseph Corcoran of four counts of murder. Corcoran was sentenced to death. After Corcoran’s challenges to his sentence in the Indiana courts failed, he sought federal habeas relief. Corcoran argued in his federal habeas petition that: (1) the Indiana trial court committed various errors at the sentencing phase; (2) his sentence violated the Sixth Amendment; (3) Indiana’s capital sentencing statute was unconstitutional; (4) the prosecution committed misconduct at sentencing; and (5) he should not be executed because he suffers from a men-tal illness. See Corcoran v. Buss, 483 F. Supp. 2d 709, 719, 726 (ND Ind. 2007). The District Court granted habeas relief on Corcoran’s claim of a Sixth Amendment violation, and ordered the state courts to resentence Cor-coran to a penalty other than death. Id., at 725–726. The District Court did not address Corcoran’s other arguments relating to his sentence, noting that they were “rendered moot” by the order that Corcoran be resentenced because of the Sixth Amendment violation. Id., at 734. The Seventh Circuit reversed the District Court’s Sixth Amendment ruling. Corcoran v. Buss, 551 F. 3d 703, 712, 714 (2008). Then, without mentioning Corcoran’s other sentencing claims, the Seventh Circuit remanded “with instructions to deny the writ,” stating that “Indiana is at liberty to reinstate the death penalty.” Id., at 714. Cor-coran sought rehearing, arguing that the Court of Appeals should have allowed the District Court to consider his

美国法律体系简介修订稿

美国法律体系简介 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

美国法律体系的早期背景 1、假定你想要起草一个关于美国法律的体系图和执行它们的程序。要想找到美国法律体系的根源,就应该从远古时期的历史中开始探究。也许你可以追溯到的最早根源是在公元前1900年。大概在那个时期制定了汉漠拉比法典,这项法典是为生活在底格里斯河和幼发拉底河流域,即人类文明的发源地的苏美尔人制定的。那项法典包含了早期意义上的法律体系,它规定了各种过错行为和每种过错行为所应受到的惩罚。这样的法律体系其实就是所谓的“刑法”。另一项着名的法典是十诫,是在公元前1200年由摩斯人为犹太人制定的。这些戒律被编纂进了西方社会的上层建筑中。我们发现这些戒律中有很多被写入了现行法,比如针对杀人、通奸、伪证等行为的犯罪。 2、你可以在哲学迅猛发展的古希腊时期找到另外一个重要的根源,那便是法治思想,而非人治思想,这在当今美国仍广为宣传。希腊人那时已经深刻理解了物权法,合同法和商法,并且在陪审员出现之前他们就已经开始尝试法律事务。 3、古希腊文化的发展为罗马复兴奠定基础,这些基础而简单的法律根源基本上融入到了更为全面的法律实体中。公元前450年的罗马时期制定的十二铜表法,成为罗马时期的道德原则的渊源并且在实践生活中应用。一千年之后,在公元后560年东罗马帝国皇帝的统治时期,所有的法律被汇编为法典,或者是编纂到国法大全中。那个时期的法典是当时最复杂的一部法律合集,并且对罗马帝国时期法律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随着罗马帝国的分裂衰败,大多数罗马法变成了罗马天主教的教会法。这些法律分支在1804年的拿破仑统治时期被

(完整版)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内含中文目录)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规则》简称《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 目录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 导论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 第1章本规则的适用范围和一种诉讼形式 第1条本规则的适用范围和目的 第2条一种诉讼形式 第2章诉讼开始;传唤令状、诉答文书、申请书及命令的送达 第3条诉讼开始 第4条传唤状 第4条之1其他令状的送达 第5条诉答文书和其他文件的送达与提交 第6条期间 第3章诉答文书和申请书 第7条允许提出的诉答文书;申请书的格式 第8条诉答文书的一般规则 第9条诉答文书的特别事项 第10条诉答文书的格式 第11条诉答文书、申请书及其他文件的签名;向法院的陈述;制裁 第12条抗辩和异议——提出的期间和方式——通过诉答文书或申请书——基于诉答文书请求判决的申请 第13条反请求和交叉请求 第14条第三当事人诉讼程序 第15条修改和补充诉答文书 第16条审理前会议;日程;管理第4章当事人 第17条原告和被告;当事人能力 第18条请求和救济方法的合并 第19条为公正审判而必要合并的人 第20条当事人的许可合并 第21条当事人的合并错误及不合并 第22条互争权利诉讼 第23条集团诉讼

第23条之1股东的派生诉讼 第23条之2关于非法人团体的诉讼 第24条诉讼参加 第25条替代当事人 第5章庭外证言与发现程序 第26条规范发现程序的一般规定;出示义务 第27条诉讼之前和上诉系属期间的庭外证言 第28条参与作成庭外证言的人员 第29条关于发现程序的约定 第30条口头询问的庭外证言 第31条书面质问的庭外证言 第32条在法院的诉讼程序中庭外证言的使用 第33条对当事人的质问书 第34条提供文件和物件以及为调查或其他目的而进入房地产 第35条身体和精神状态的检查 第36条要求自认 第37条不出示或不协助发现:制裁 第6章开庭审理 第38条要求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第39条陪审团审判或法院审判 第40条为开庭审理而分配案件 第41条撤销诉讼 第42条合并;分开审理 第43条证言的取得 第44条官方记录证明 第44条之1外国法的确定 第45条传票 第46条不需要提出异议 第47条选定陪审团成员 第48条陪审团成员人数——参与裁决 第49条特别裁决和质问书 第50条在陪审团审判的案件中作为法律问题作出的判决;选择重新审理的申请;有条件的裁定

改革调整法院设置完善法院组织体系

改革、调整法院设置完善法院组织体系 人民法院组织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国家审判权的组织保证,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家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这种由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构成的人民法院组织体系,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对于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推动审判工作的全面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民法院的审判领域不断拓宽,案件类型增多,任务日趋繁重,现有人民法院的设置已不完全适应形势发展和审判工作的实际状况,因此改革、调整法院设置,理顺关系,进—步完善人民法院组织体系已势在必行。 目前,在改革、调整法院设置中,需待解决的主要问题有: (一)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急需设置人民法院。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我国先后出现了一批开发区和保税区。这些地区以发展外向型经济和高新技术为主,三资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相对集中,经济交往频繁,经济市场活跃,各类经济纠纷和专利、知识产权案件不断增加。为了适应开发区经济形势的发展,近几年开发区纷纷要求设立法院。根据现行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按照行政区域设置的,开发区本身不是一级行政建制区域,不设人大,不设政府,是其所在省、市政府直接管辖的特定区域。其中,有的位于原行政区域内,有的地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原区、县(市)党委和政府不再管理开发区的事务。按照案件的原则,原区、县(市)人民法院对开发区内的各类案件不宜再管辖,但案件又不能不办,于是原地方法院采取一些应急办法解决,有的由中院派出经济审判庭,只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其他各类案件仍

如何看懂美国判例中的各种编号

怎么看懂美国“判例汇编”的编号 (2011-01-07 11:48:23) 有了网络,查找外国的案例或判例就简单多了。不过,要想看得懂,还是需要门道的。那就是,首先要看懂“判例汇编”的编号。 标准的美国案件索引形式,如:Roe v. Wade, 410 U.S. 113 (1973)。其中: Roe v. Wade是这个案件当事人名字的缩写,也是案件的名称。通常,第一个名字Roe是原告的姓,是案件初次归档的依据,或者是从下级法院上诉的上诉人,或者是有管辖权的高等法院中对簿公堂的请愿人;Wade是应诉的被告人的姓,或者是在上诉案中的被上诉人,或者是防卫高等法院管辖的答辩者。v is short for versus.是“诉”的意思。 410是在已发表的案件里写出法庭意见报告者的“卷”或“册”的编号。 U.S.是汇编案例所属国。这里的“U.S.”就是《美国判例汇编》。 113是该案在“判例汇编”中的起始页码。 1973是法院宣判该案的年份。 很多判例不止被一家汇编者出版。被二个以上汇编者汇编的法院判例被称为“平行索引”。对于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有几个非官方的汇编,包括“最高法院汇编”(S. Ct.)和“美国最高法院汇编集-律师版”(L. Ed.),它们被私人公司印刷,并提供进一步的法院意见,虽然后面的索引是不被要求的,一些律师和法律作家更喜欢印证这几个判例汇编。所以,有了这样的案例编号:Griswold v. Connecticut, 381 U.S. 479, 85 S. Ct. 1678, 14 L. Ed. 2d 510 (1965)。其中,L. Ed. 2d表示该案是“律师汇编”第2辑。因为美国的判例汇编是连续的编号,但是序号从未高于过999.当到1000个时,序号重新从第2个系列的1开始编起。一些判例汇编还有其第三辑。 当一个案子已被宣判,但还没有出版该案的判例时,索引可以先空下页码编入卷册直到该案被确定。如Bowles v. Russell , 551 U.S. ___ (2007). 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的案子被发布在《联邦判例》(F., F.2d, or F.3d),州地方法院的案子或来自于专门法院的案子发布在《联邦补充案例》(F. Supp. or F. Supp 2d)。两者都是由西汤姆森公司出版,他们是技术上的非正式汇编,但因为缺乏真正的正式汇编,它也被作为下级联邦法院的正式汇编在事实上广泛的认可。 当一个下级法院的意见被印证,这个索引也在判例编号以“圆括号”在“年”前面中显示出来。如:Geary v. Visitation of the Blessed Virgin Mary Parish Sch., 7 F.3d 324 (3d Cir. 1993) ,这表明该案在美国上诉法院第三巡回法院中被引用。

美国法院体系及第一条宪法修正案

美国法院体系 (一)宪法规定三权分立 美国实行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 1789年制定的美国宪法第3条第1款中规定:“美国的司法权力,赋予一个最高法院,国会可视情形设立下级法院”。所以在美国,人们称司法系统的法院为宪法第3条法院(区别于行政系统的裁决机构——宪法第1条法院)。 美国的司法权,由于上述规定,唯一一、永久性地赋予了美国最高法院,其是司法权的最终、唯一的归属。这一规定妨碍了美国设立单独的行政法院系统,设立独立行政法院,会违反美国宪法。 (二)美国法院系统 美国是由50个州组成的联邦制国家,各州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 美国法院系统分为联邦法院、州法院。两个系统相互独立,并无隶属关系,最高法院行使所有案件的最终管辖权。 州法院一般由地方法院、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三个层次所组成。联邦法院由三个级法院组成,即地区法院、(巡回)上诉法院、最高法院。 美国法院实行“三审终审制”。 美国宪法第3条第2款,对联邦法院管辖的范围作了规定,其中第4项规定了美国政府作为当事人的案件,第6项规定了不同州居民之间的诉讼。根据第4项规定产生了美国政府作为当事人的诉讼,其中行政诉讼是主要内容;根据第6项规定产生了联邦法院对民事诉讼的管辖权。 美国没有专门的行政诉讼法,其行政程序法广泛规定行政过程中的所有程序,其中涉及了行政诉讼。行政案件即民告官案件,适用法院制订的规则,其中大量适用民事诉讼法。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在地区法院层级上,存在专业行政法院,包括联邦赔偿法院,受理私人要求联邦政府赔偿的案件;联邦国际贸易法院,原来是美国海关法院,受理涉及国际贸易案件。这两个法院审级相关于联邦地区法院,但在全国有专属管辖权。专门法院还包括联邦税务法院,其管辖遍及全国,但非专属管辖。美国地方法院系统中,存在专门税务法院。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在上诉法院层级上,有专业行政法院意义上的的上诉法院,即联邦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其主要审理对联邦赔偿法院、国际贸易法院的上诉案件,以及涉及专利、商标的行政上诉案件。 美国现在有13个联邦上诉法院,其中11个按地域划分管辖,指第1至第11联邦上诉法院,及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只有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按专业进行管辖。在专利案件上,其不仅审理不服专利商标

美国法院系统

与中国、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不同,美国是实行判例法的英美法系国家。美国司法制度体现了贯彻三权分立的原则,实行司法独立,法院组织体系复杂。 概言之,美国法院组织分为联邦和地方两大系统,联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系统适用各自的宪法和法律,管辖不同的案件和地域。美国没有统一的行政法院;行政纠纷案件除由普通法院审理外,各独立机构也有权受理和裁决。此外,还有国会根据需要通过有关法令建立的特别法院,如联邦权利申诉法院等。 美国法院诸诉讼都实行“三审终审制”,不同于我国的二审终审制。联邦法院系统有三个等级的法院,即联邦最高法院(U.S.Supreme Court)、联邦巡回法院(U.S. Circuit Court)、联邦地区法院(U.S.District Court)。其中巡回法院亦称上诉法院,相当于国内的中级法院,但不直接审理一审案件。联邦地区法院则作为联邦系统的基层法院。美国五十个州划分十三个审判区域设有十三个巡回法院,一个巡回法院往往下辖数个地区法院。所有联邦法院的经费直接来源于联邦政府。与联邦法院系统相比,州法院系统的情况相对复杂。原因在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有自己的宪法,有各自的法院系统,自成体系。但州法院系统一般分为三个层次:州最高法院(State Supreme Court),州上诉法院(Superior Court of Appellate Division),及初审法院(County or Municipal Court)。 联邦系统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是:①因联邦法律、条约或州宪法而系争的所谓“联邦问题案件”,包括宪法规定由最高法院初审或终审的案件,以及联邦法律规定由联邦系统的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如破产案件等。②双方当事人为不同国籍或州籍而且系争数额达一万美元的案件,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由联邦法院或州法院审理,但离婚案件除外。③联邦其他法院移送的案件,以及原属联邦与州双重管辖而双方当事人自愿转由联邦法院审理的案件。不属联邦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州法院均可管辖。至于各州之间的管辖,由于法律规定各异,与适用何州法律的冲突法问题密切相关,是美国法中争执较多、解决较难的问题。 在纽约的法院系统有两个体系:联邦和地方。即:一个是联邦法院系统,另一个是纽约州法院系统。 联邦法院系统: 联邦法院系统,从级别上分是三个基本等级: 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美国根据国会授权设立94个地区法院。这些是联邦案件的初审法院。 巡回上诉法院:Appeal Court;美国的50个州、首都华盛顿特区同其境外领土被划分为13个审判区域,设有13个巡回上诉法院。管辖纽约州的是第二巡回法院。由于美国是判例制的国家,大部分判例是在巡回法院确立的,所以它是美国最重要联邦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唯一根据美国宪法设立,其他均由国会授权成立)。联邦最高法院判案很少,有一年不接受超过100个司法案件之说。 其他专门法院系统,包括:税务法院、破产法院、国际贸易法院等。 联邦法官等级包括: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陪审法官;巡回法院的巡回法官;地区法院的法官。 联邦法官实行终身制。

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中国的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分为四级,即设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并设军事、铁路、水运等专门人民法院。中国的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和市辖区的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是我国统一审判体系——人民法院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同行使国家的审判权。 专门人民法院与地方法院的区别主要在于如下几个方面: (1)专门人民法院是按特定的组织或特定范围的案件建立的审判机关,而地方人民法院是按照行政区划建立的审判机关。 (2)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具有专门性,即专门人民法院所审理的案件的性质不同于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具有特定的约束。 (3)专门人民法院的产生及其人员的任免不同于地方人民法院。如军事法院院长并不是经过人大选举产生的,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同中央军事委员会任命的。 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森林法院、农垦法院、石油法院等。 军事法院是基于军队的体制和作战任务的特殊性而设立的。其具体任务是通过审判危害国家与损害国防力量的犯罪分子,保卫国家安全,维护国家法制和军队秩序,巩固部队战斗力,维护军人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打击敌人,惩治犯罪和保护人民,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是军事法院的基本职能。 军事法院分设三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各大军区、军兵种级单位的军事法院;兵团和军级单位的军事法院。 军事法院设院长1人,副院长1人;两个审判庭,各设庭长1人、副庭长1人,审判员和书记员若干。大军区、军兵种级单位军事法院和兵团、军级单位的法院,均设院长1人和审判员、书记员若干人。 各级军事法院均设立审判委员会。其任务是讨论研究重大或疑难案件及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本级军事检察院检察长亦可列席会议。 军事法院的管辖范围,仅限于受理特定的刑事案件,即:现役军人的刑事案;军队在编职工的刑事案;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审判的刑事案件。

美国联邦法院行政管理局简介及启示

美国联邦法院行政管理局简介及启示 一、基本介绍 美国联邦法院是根据美国宪法和美国法律成立的法院,行使美国的司法权,同时受总统和国会的制约。总统可以通过涉及司法工作的提案影响国会,国会对提案进行审批,直接作用于联邦法院。同时,法官要由总统任命,国会参议院批准,国会亦有权对法官提出弹劾。 在管理组织架构上,美国联邦法院可以分为10个管理模块,分别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管理职能。分别有:1、最高法院(作为管理的,下同),2、上诉法院,3、区法院,4、特别国家性法院,5、美国首席大法官,6、美国司法委员会,7、巡回司法委员会,8、巡回执行委员会,9、国家司法辅助部门。(包括:a.多种区域诉讼司法委员会,b.美国量刑委员会,c.联邦司法中心,d.美国联邦法院行政管理局。) 美国联邦法院行政管理局,英文名称为“ADMINISTRATIVE 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COURTS”于1939年由美国国会成立,其目的是为美国法院提供行政支持。行政管理局的主任是美国法院的首席行政官,由司法委员会选拨,并由美国首席大法官任命,其法定职责和其他职责主要受美国司法的主要决策机构——美国司法委员会监督和指导。行政管理局拥有大约1000名员工,为联邦法院2400名司法人员和近29000个法院员工提

供行政支持,其作为司法部门与国会的联络纽带,确保司法部门的年度拨款和司法机关的预算得到贯彻执行。 二、主要职责和机构构成 (一)主要职责 联邦法院行政管理局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 1、保障美国司法会议的运作,保障其与24个委员会(包括咨询和专门委员会)的联系顺畅,向司法会议提供工作人员、计划会议、组织会议议程、准备报告问题、为提案项目提供实质性的分析支持和建议。 2、支持2000名司法人员,包括上诉法院和地区法院法官、破产法院法官。 3、为法院管理事务提供建议。 4、为巡回执行委员会、法院职员、员工辩护律师、缓刑和审前服务人员、联邦辩护、CAJ panel律师、调解员、破产管理人和其他法院的员工,提供工作流程的管理和支持。 5、集中提供核心管理的功能,如工资、人员和会计服务。 6、管理独特的司法人事制度和监控其公平就业计划。 7、制定和执行预算、指导地方法院预算的执行。 8、预测案件数量、分析工作量、测量工作程序的变化、评估个别法院要求等,从而决定各地法院的资源需求。 9、为司法委员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作为立法和行政部门的联络纽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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