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必背干货100条(四十)

司法考试刑法必背干货100条(四十)

文物类犯罪的考点

1、甲晚上潜入一古寺,将寺内古墓室中有珍贵文物编号的金佛的头用钢锯锯下,销赃后获赃款 10 万元。本案中,甲成立盗窃罪。务请注意:盗窃文物之后又出售该文物的,只成立盗窃罪一罪,事后的出售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更不能成立倒卖文物罪,因为,“倒卖”系买进后的卖出行为。

2、故意损毁文物罪的考点如下:(1)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所损毁的是文物或者可能是文物,但不要求行为人对文物的种类、级别等有明确认识;(2)损毁,是指损坏、毁坏、破坏文物以及其他使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史料、经济价值或纪念意义丧失或者减少的行为;(3)对象是"文物",而且应限定为"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但应扩大解释为包括"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请注意此细节。

3、在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过程中,盗窃其中的文物的,仍成立一罪,盗窃罪被包容。但如果事后将该文物走私或者故意损毁的,则应数罪并罚。这既是总则中罪数形态问题,又是分则里罪名的问题,勿请注意。对此,可参见2010/2/63。另外提示一点: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已经被修正案八取消了死刑。

危害公共卫生罪的考点

1、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医师注册后,只能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那么,对于违反该规定的行为是否应认定为非法行医罪?例如,牙科医生为阑尾炎患者做手术,导致对方死亡的,成立医疗事故罪还是非法行医罪?对此,命题人的观

点是成立非法行医罪,请注意这一点。

2、医务工作人员不履行救助义务的行为,并不必然成立故意杀人罪,还可能成立医疗事故罪。

3、赌博罪和非法行医罪,是仅有的两个职业犯。只有以赌博或非法行医为业,以赌博收入或非法行医收入为自己的主要收入来源的,才能成立上述两个罪名。偶尔的打牌、偶尔的给他人看病,都不能成立赌博罪和非法行医罪。当然,在后种情形下,如果致人重伤死亡的,可以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司法考试刑法笔记

刑法总论概要 一、刑法总论 1、刑法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不是处罚犯罪。刑法的机能在于保护被害人和被告人法益、法制威慑力。 2、刑法的解释。 a、平义解释,即为看山是山,看水是水。 B、扩大(缩小)解释与类推解释,前者始终在圈内范围解释,有可知性,预测性,有包含关系;后者是发现新理论,没有包含关系。 3、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必须明文参照法律),罪刑相适应(罪行与罪刑相平衡),平等适用。 4、a、在中国境内的犯罪行为和结果都该我国来管(含航空器和船舶)。国际列车、汽车除外。 B、中国境外的犯罪,按我国刑法最多三年的可以不追究。但公务员的军人在境外犯罪必须追究。外国人在外国侵犯我国公民的,当地法律不追究,我们不追究,他们追究且按我们法律在三年以上的我们才追究。在外国受到处罚的,回国后我们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行为主体 1、真正的身份犯(只要求实行犯,不要求间接犯),只有是某种身份才能构成此罪,如贪污。 2、不真正的身份犯,非是某种身份才能构成此罪,但是这个身份去犯罪是属于情节从重。国家工作人员犯诬告罪。

3、单位犯罪,本身是单位犯罪,不存在是单位与员工的共同犯罪。但单位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以外的自然人有可能是工程共同犯罪。单位注销了就追究主要在责任人的责任。他可能是不作为犯罪,如重大安全事故罪 单位犯罪是单位的整体意志。只能是自然人犯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劵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 为单位谋取利益的行为也是单位犯罪,如财务科科长擅自作出偷税的行为,也构成。即便领导为同意,他是代表的单位利益。 单位犯罪一般是双罚制,即罚款和处理责任人,不能没收财产。单罚是只处理个人,不处理单位。 三、行为 1、被害人自陷入风险,有风险的认识,而自陷入其中,如主人追赶小偷,小偷跳河而死,那么就是典型的被害人自陷入风险。行为人没有刑法上的危险,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2.被害人自杀的,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虐待罪时属于结果加重犯。其余自杀行为不属于结果加重犯。死亡属于结果加重犯那么行为和结果必然是因果关系。 3、拐卖儿童涉及两个侵犯,一是剥夺了父母的抚养权、二是儿童的自由安全权。 4、A、因果关系:第三者介入必须是非常异常,一般异常不算。 B、甲不知乙有血友病,甲打乙,乙因为血友病死亡。结果为甲对乙死亡有因果关系,但属于意外事件不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总论重点法条详细解析

刑法总论重点法条详细解析.txt吃吧吃吧不是罪,再胖的人也有权利去增肥!苗条背后其实是憔悴,爱你的人不会在乎你的腰围!尝尝阔别已久美食的滋味,就算撑死也是一种美!减肥最可怕的不是饥饿,而是你明明不饿但总觉得非得吃点什么才踏实。司法考试刑法辅导:刑法总论重点法条详细解析(1)2009-6-22 10:32 【大中小】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1、属地原则 「第6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包括犯罪的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11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90条」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2、保护原则 「第8条」外国人(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对象),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性质比较严重),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双重犯罪) 3、刑法适用的溯及力问题(对象:只能是未决犯,适新条件) 「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八节时效「第87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必背干货丨刑法修正案新增考点

必背干货丨刑法修正案新增考点 考点一:职业禁止(新增,※※※) 1. 职业禁止不同于禁止令,后者仅适用于被判管制和宣告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禁止令的内容更广泛 2. 禁止犯罪分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3-5年 3.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决定,情节严重的,可能成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考点二:危险驾驶罪(新增,※※※) 1、道路:不限于公共道路,校园内、大型厂矿的道路上、人行道、通往停车场的道路 2、行为形式: ①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②醉酒驾驶机动车 ③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载或者严重超速 ④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3、醉酒驾驶的,成立危险驾驶罪,造成危害后果的,成立交通肇事罪,此时是危险驾驶罪的加重情节 考点三:强制猥亵、侮辱罪(新增,※※) (1)主体:包括男女(16周岁) (2)猥亵: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可以作为也可以不作为 (3)对象(认识错误):成年男性被纳入强制猥亵罪中 (4)目的:不要求以满足性欲为目的 (5)强制猥亵致人重伤死亡:包括杀害、伤害,想象竞合 考点四:绑架罪 (1)罪数: (2)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新增,※※※※) 只有符合杀人/伤害+死亡结果/重伤结果,才能适用无期或死刑的加重情节,否则只能适用基本型,与故意杀人罪未遂等罪名数罪并罚 考点五:侮辱、诽谤罪 (1)证据搜集(刑修案九新增):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1款规定的行为(侮辱诽谤的告诉才处理情形),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2)对象:不包括死人(但包括死者家属),不包括单位 (3)侮辱必须公开进行 (4)亲告罪(四种) (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虐待罪中,被害人自杀的,认定行为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司法考试中,只有这两个例外。 考点六:虐待被看护人罪(新增,※※) (1)主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或者单位 (2)虐待被看护人罪可能与其他犯罪想象竞合,如过失致人死亡罪等,择一重罪处罚 (3)如果虐待被看护人中的某次行为成立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该次行为单独评价,与其他的虐待被看护人罪数罪并罚(其他虐待行为成立情节严重的)。虐待罪与此相同。 考点七: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新增,※※) (1)黑社会的特征中,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包庇或者纵容并非必备条件 (2)组织、领导、参加者都成立犯罪 (3)罪数:成立本罪的,又实施其他犯罪行为成立犯罪,数罪并罚 (4)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考点八: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新增,※※) (1)行为形式: ☆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

司法考试必背法律知识点

司法考试必背法律知识点 司法考试是评价法律从业人员专业水平的重要途径之一,对于想要 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来说,熟悉并掌握法律知识点是必不可少的。本文 将介绍一些司法考试中必背的法律知识点,希望对准备司法考试的朋 友有所帮助。 首先,我们来谈谈民事法律知识点。民事法律是指规范个人、法人 之间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非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在司法考试中, 民法是必考内容,因此对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和部分重要条款的了解至 关重要。例如,我们需要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物权法》等。 其次,刑事法律知识点也是司法考试的重要内容之一。刑法是规范 公民的行为,在法律上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予以制裁的一种法律制度。刑法的核心是罪与刑的关系,因此我们需要熟悉罪名、刑罚种类 及其适用等方面的知识。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所规定的 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贪污罪等。 此外,行政法也是司法考试中必备的法律知识之一。行政法是规范 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的行为关系的法律制度。行政法的核心是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因此我们需要了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 强制等方面的知识。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所规定 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种类及其产生的过程。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法律知识点也需要我们掌握。比如,国际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民事诉讼法等。这些法律领域的知识点都与我

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因此对于准备司法考试的人来说,熟悉并了解这些知识点是非常重要的。 在准备司法考试的过程中,不仅要记忆这些法律知识点,还要了解其背后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意义。只有深入理解这些法律知识点,才能在实际工作中运用自如。因此,在准备司法考试之余,我们还要多读一些相关的法律案例和法律文献,提高自己对法律的理解能力。 总之,司法考试必背法律知识点是广泛而丰富的。我们需要熟悉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各个领域的法律规定,同时也要理解其背后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意义。只有全面掌握这些知识,才能在司法考试中取得好成绩,并为今后从事法律职业打下坚实的基础。希望每一位准备司法考试的人都能够努力学习,取得好成绩!

司法考试必背 刑法罪名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1.背叛国家罪刑法第102条 2.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1款 3.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2款 4.武装叛乱、暴乱罪刑法第104条 5.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1款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2款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刑法第107条 8.投敌叛变罪刑法第108条 9.叛逃罪刑法第109条 10.间谍罪刑法第110条 11.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刑法第111条 12.资敌罪刑法第112条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13.放火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14.决水罪同上 15.爆炸罪同上 16.投放危险物质罪同上 1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上 18.失火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 19.过失决水罪同上 20.过失爆炸罪同上 21.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同上 2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上 23.破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24.破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25.破坏电力设备罪刑法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26.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同上 27.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第119条第2款 28.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同上 29.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同上 30.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同上 3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刑法第120条 32.资助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三 33.劫持航空器罪刑法第121条

34.劫持船只、汽车罪刑法第122条 35.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刑法第123条 36.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刑法第124条第1款 37.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刑法第124条第2款 38.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法第125条第1款 39.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第125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三 40.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刑法第126条 41.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27条,刑法修正案 42.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27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 4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法第128条第1款 44.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刑法第128条刑法第2款、第3款 45.丢失枪支不报罪刑法第129条 46.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30条 47.重大飞行事故罪刑法第131条48.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2条 49.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 危险驾驶罪第133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 50.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 51.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刑法第134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 5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5条 53.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5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 54.危险物品肇事罪刑法第136条 55.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7条 56.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8条 57.消防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9条 58.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9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59.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140条 60.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141条61.生产、销售劣药罪刑法第142条 62.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罪名)第143条(《刑法修正案(八)》第24条) 6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144条 64.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刑法第145条

刑法考前100条干货

刑法考前100条干货,背完得分! 2014年9月13日 21:04 新浪博客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2、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3、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4、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5、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6、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 7、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8、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9、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 10、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11、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12、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3、对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于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但是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14、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5、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成立诽谤罪;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成立诽谤罪。 16、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17、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司考刑法必背100条

司考刑法必背100条 一、大纲新增考点 1、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3、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4、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5、实施走私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1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2以虚假申报方式走私,申报行为实施完毕的;(3以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为对象走私,在境内销售的,或者申请核销行为实施完毕的。 6、在走私的货物、物品中藏匿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武器、弹药、假币、文物、贵重金属、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第一百五十二条(淫秽物品、第三百四十七条(毒品、第三百五十条(制毒物品规定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定罪处罚;构成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7、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着轻微危害2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8、如下四种行为,都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1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2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3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情节严重的;(4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专用软件,情节严重的。 二、刑法解释的考点 1、刑法中的解释性规定本身就是刑法文本的组成部分,而立法解释则是对法律文本的解释。所以,不应将刑法中的解释性规定视为立法解释。例如,《刑法》第14条对故意犯罪的规定,就是解释性规定,而这并不是立法解释,务请注意这一点。 2、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以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方法。当然解释,其实是体系解释的需要,是一种目的性推论,而不是演绎性推论。在根据当然解释原理试图得出某种解释结论时,必须使案件事实与刑法规范相对应。

刑诉法复习必背口诀(司考必备)

刑诉法复习必背口诀 1. 显著轻、过时效、特赦、告诉和死掉 ?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掉的; 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 有异议、有影响、有必要 ?证人出庭的条件: ①对证人证言有异议; ②该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 ③法院认为有必要。 3. 有病太远在国外 ?证人出庭的例外: ①身患重病或行动不便; ②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 ③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

④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4. 有异议、有必要 ?鉴定人应当出庭的条件: ①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 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 5. 贪污贿赂和渎职、职权人民和其他 ?检察自侦案件的范围: ①贪污贿赂案件(仅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 ②渎职案件(刑法第九章渎职罪)。 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七种:a.非法拘禁案;b.非法搜查案;c.破坏选举案;d.暴力取证案;e.虐待被监管人案;f.报复陷害案;g.刑讯逼供案)。 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的。 6. 亲告、轻微、公转自 ?法院自诉案件: 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诽、暴、虐、侵; 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⑴故意伤害案(轻伤);⑵重婚案;⑶遗弃案;⑷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⑸妨害通信自由案;⑹生

司法考试刑法法条必备背诵版

司法考试刑法法条必备背诵版 1、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的犯罪。 2、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刑法,但是按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3、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5、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8、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9、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0、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

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1、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2、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3、如果被教唆之人未犯被教唆之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4、管制期限:3个月——2年 拘役期限:1个月——6个月 有期徒刑期限:6个月——15年 剥夺政治权利期限:1年——5年(除刑法第57条规定外) 15、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当然也不适用死缓。 对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前,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做人工流产的,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16、在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年以上10年以下。 17、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18、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19、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

司法考试口决记忆法(整理版)(刑法部分)

一、刑法搞笑篇47个罪名:1.非法侵入住宅罪:进错了房 2. 盗窃罪:开错了箱 3. 招摇撞骗罪:撒错了慌 4. 强奸罪:上错了床 5. 奸淫幼年罪:看错了样(已取消改定强奸罪)6. 强制猥亵妇女罪:挠错了痒 7. 组织淫秽表演罪:走错了光 8. 传播淫秽物品罪:贩错了黄 9. 强迫卖淫罪:逼错了良 10. 嫖宿幼女罪:嫖错了娼 11. 协助组织卖淫罪:帮错了忙 12. 聚众淫乱罪:挤错了床 13. 传播性病罪:长错了疮 14.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开错了行 15. 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刻错了章 16. 作证券交易价格罪:建错了仓 17. 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冲错了浪18.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抬错了杠 19. 交通肇事罪:挂错了档 20. 组织越狱罪:翻错了墙 21. 分裂国家罪:称错了王 22. 武装叛乱暴乱罪:开错了枪 23. 战士违抗命令罪:打错了仗 24.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发错了榜 25. 侮辱诽谤罪:骂错了娘 26. 盗窃尸体罪:送错了葬 27. 偷越国边境罪:渡错了江 28. 医疗事故罪:开错了膛 29. 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入错了党 30. 重婚罪:续错了房 31. 暴乱干涉婚姻自由罪:嫁错了郎32. 故意伤害罪:挥错了棒 33. 赌博罪:坐错了庄 34. 猥亵儿童罪:淫错了荡 35. 行贿罪:大错了方 36. 贪污罪:装错了囊 37.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发错了胖 38. 私分罚没财物罪:发错了奖 39. 玩忽职守罪:下错了岗 40.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上错了当 41. 过失泄漏国家秘密罪:开错了腔 42. 叛逃罪:留错了洋 43. 投敌叛变罪:认错了娘 44. 私放在押人员罪:松错了绑45. 非法狩猎罪:打错了狼 46. 失火罪:烧错了香 47.投放危险物质罪:加错了糖二、盗窃犯7个加重情节记忆口诀主犯累犯,致死流窜,盗窃金融特款,严重影响生产。三、抢劫罪加重情形速记法抢劫罪加重情形速记法:"刑法26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速记法:入户上车抢银行,多次巨额有伤亡,冒充军警持着枪,特殊物资不能抢。四、、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节首要多次人众多,妇女卖淫被逼迫,绑架婴儿卖境外, 造成伤亡重后果,八种情形十年轻,特别严重处死刑.五、无限防卫权的几种情形记忆杀人(杀人)帮(绑架)凶(行凶)强(强奸)抢(抢劫)人身(严重危害人身安全)--杀人帮凶强抢人身。六、吸收罪(7项罪名)绑架抢劫吸杀伤,拐卖妇儿吸淫强;走私贩卖毒品罪,包含暴抗与武装;组织运送偷越境,莫管暴胁来抵抗;组织卖淫全吸收,介绍容留与奸强。七、转化罪 1 2 3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法条复习归纳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法条复习归纳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法条复习归纳 〖考点归纳〗 1.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2.刑法的解释。 立法解释的限制;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具体解释方法与目的解释。 3.罪刑法定原则。 思想基础:民主主义与尊重__主义。 具体内容:形式的侧面与实质的侧面。1法律主义成文法,行政法规与规章、习惯法、判例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2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4禁止绝对不定刑与绝对不定期刑;5明确性要求明确性具有相对性:立法与理论的合力;6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7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3.刑法的管辖权。 1国内犯:属地原则旗国主义为补充。犯罪地的确定;属地原则的例外。 2国外犯: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 〖模拟题〗 下述案件说法正确的是 A.甲与乙没有共谋地同时向被害人开枪,其中一发子弹导致被害人死

亡,但查不清楚是谁射出的子弹。甲乙都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B.丙与丁共谋杀害被害人,同时向被害人开枪,其中一发子弹导致被害人死亡,但查不清楚是谁射出的子弹。丙丁都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C.张三与李四没有共谋的伤害被害人,导致被害人轻伤。事后证明只有一人的行为导致其轻伤,但查不清楚谁的行为导致其轻伤。张三与李四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 D.甲、乙两人分别住在3楼和4楼。两人都往窗外扔了一个大西瓜,结果把碰巧从楼下经过的萧某砸死,但不能证明是谁扔的西瓜将其砸死。甲与乙两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缩小解释方法本身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根据缩小解释方法得出的解释结论一定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所以,刑法第238条组织他人卖淫罪中的“他人”可以缩小解释为女性。 B.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和补充法,因此刑法的适用具有谦抑性,即应当遵循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换言之,在解释刑法的时候,应当按照有利于行为人的角度解释,从而得出有利于行为人的解释结论。罪刑法定原则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等就是这一思路的体现。 C.刑法分则的部分条文对罪状的描述需要根据其他法律或者刑法其它条文加以补充,这种立法体例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对明确性的要求。 D.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不允许在事后减少犯罪构成要件从而增加犯罪可能性,也不允许改变刑事证据规则,从而事后能够以较少或较简单的证

2023年张明楷部分司法考试刑法案例观点及必考知识点

张明楷部分司法考试刑法案例观点及必考知识点[转自网站] 一、张明楷部分司法考试刑法案例观点 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盗窃质权人所留置旳质物旳,侵害了质权人旳对质物旳占有与收益,符合盗窃罪旳特性。 2、甲将自己旳摩托车借给乙后,又从乙处偷回来,并接受乙旳“赔偿”。当自己所有旳财物由他人占有时,行为人盗窃他人占有旳该财物旳,成立盗窃罪;甲盗窃了乙旳手提电脑,乙采取威胁手段迫使甲返还该电脑旳,不成立敲诈讹诈罪。但乙采取威胁手段迫使甲提供其他财物旳,仍然可能成立敲诈讹诈罪。 3、盗窃罪旳被害人(甲)从盗窃犯人(乙)那里窃取自己所有旳被盗摩托车旳,由于乙对摩托车旳占有与所有权人甲相对抗,而且这种对抗没有合理理由,相对于所有权人甲行使权利旳行为而言,乙对摩托车旳占有不是财产犯旳客体,故甲窃回该摩托车旳,不成立侵犯财产罪 4、行为人从位于八层旳被害人家里搬出电脑,然后从七层旳楼梯口摔至楼下,导致电脑毁坏。假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目旳将电脑搬出,只是因为碰到被害人或者出于其他原因将电脑摔至楼下旳,仍然成立盗窃罪;假如不具有非法占有旳目旳,仅仅出于单纯毁坏旳故意而实施上述行为,则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5、乙常常邀约甲旳妻子打麻将,为此导致甲夫妻不和。某日乙又将甲妻邀至乙家打麻将,甲得知后来到乙旳住处,掀翻麻将桌,打了乙几耳光,并对乙说:“你破坏了我旳家庭,必须赔偿5000元。”甲虽然对乙实施了暴力行为,但从当时旳环境来看,并局限性以克制乙旳对抗,故不应认定为抢劫罪,而应认定为敲诈讹诈罪。 6、A对B实施暴力,迫使B交付财物,但B身无分文,A令B立即从家中取来财物,或者一道前去B 家获得财物旳,应认定为抢劫罪。行为人实施暴力后,发现被害人身无分文,然后令被害人后来交付财物,原则上应认定为抢劫(未遂)罪与敲诈讹诈罪,实行并罚。 7、某甲在村口遇本村4个10岁至12岁旳小孩玩耍,遂向前找他们要钱,4个小孩说没钱。甲揪出其中一小孩乙,将其捆绑、倒吊、用鞭子抽打,并用烟头烫,导致轻伤。然后告诉乙和其他3个小孩第二天到指定地点交钱,否则后果会比乙更严重。次日,每个孩子向甲交20元、30元不等。对甲旳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 8、甲深夜潜入乙家中行窃,甲从窗户翻入厨房后进入客厅里,被乙发现。乙抓捕甲时,甲为了拒绝抓捕而对乙实施暴力,导致乙轻伤。由于甲具有犯盗窃罪旳故意,并且该罪过支配了着手实行犯罪,故符合“犯盗窃罪”旳条件,应认定为抢劫罪。 9、15周岁旳甲潜入乙家,从乙旳抽屉里窃得5000元现金。恰逢此时,乙旳儿子丙(14岁)放学回家。甲为了窝藏赃物而对丙实施暴力,导致丙轻伤。甲虽然没有到达对盗窃罪负刑事责任旳年龄,但其盗窃行为仍然是在盗窃故意支配下实施旳,故符合“犯盗窃罪”旳条件,应认定为准抢劫。 10、A与B共同犯盗窃罪时,被C发现,A与B逃跑,A逃走了,但B被C抓捕后,对C实施暴力导致C重伤。显然,A与B旳行为构成盗窃罪旳共犯,但由于B另触犯了抢劫罪,因此,对B只能认定为一

司法考试笔记-刑法总则

司法考试笔记-刑法总则 司法考试:刑法总则 犯罪和刑罚,必须基于国民的意思,事先予以规定,以保护人权和自由。 第1章刑法概说 一、罪刑法定原则 (一)罪刑法定类型 1、成文的罪刑法定 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溯及,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 3、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和类推适用刑法;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 罪的法定:没有侵犯利益的行为不得将其作为犯罪行为加以处罚,例恋人裸聊。 刑的法定:相对确定。 (二)刑法的解释 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 1、基本内容 刑罚与罪质、犯罪情节、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2、表现特点 制刑:重视罪质,兼顾犯罪情节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 量刑:重在犯罪情节,兼顾人身危险性,罪质只在极个别情况下才对宣告刑的选择起决定作用 行刑:重在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的消长变化,兼顾罪质和犯罪情节。 三、刑法的适用范围 1、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国内犯

空间效力界定标准: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管辖患者、普遍管辖原则;前者优先适用。 1.属地原则 (1)我国领域:我国国境;我国及挂、涂有我国国旗国徽标识的船舶、航空器。 我国船舶、航空器,不管行至哪里,均适用我国刑法; 国际长途汽车、火车不适用。 (2)犯罪地的认定:以下各项中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即可认定: 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 共同犯罪的某一部分 未完成形态中的:行为地、行为人希望发生地、可能发生结果地(3)不适用刑法的例外: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交途径解决; 发生在港澳台的犯罪; (二)国外犯 国外犯是我国领域之外的犯罪,也有可能适用我国刑法 1.属人管辖:中国公民在国外实施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或军人,无条件适用刑法; 其他公民,轻罪(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追究责任。 2.保护管辖: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中国国家和公民利益的犯罪 适用条件:侵害我国(公民)利益;按我国刑法属于重罪;按当地法律也认为是犯罪 3.普遍管辖: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各国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 使用条件:侵害共同利益;我国参加了公约;我国刑法也认定犯罪;罪犯出现在我国境内(否则管不着人家) 2、刑法的时间效力 解决刑法从何时至何时止具有适用效力。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必考知识点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必考知识 点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 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1.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1)行为人负有积极实施某种行为的义务这里的义务属于法律性质的义务,而非一般的道德义务,对于仅仅违反一般道德义务的行为,不成立不作为犯罪。而且,法律性质义务的内容是实施特定的积极行为。 2)行为人具有履行该积极义务的能力 指负有作为义务的行为人具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对于根本不具备履行积极义务能力的行为人,刑法并不对之施加强行的义务,这也表明刑法并不强人所难。至于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该积极义务的能力,则应当从行为人履行义务的主观能力和客观条件两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3)行为人没有履行该积极义务、没有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从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不作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之间存在着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换句话说,只有当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可以避免结果发生时,其不作为才可能成立犯罪,即行为人必须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这里的“法律”是广义的,包括狭义的法律以及法令、法规等。如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因此,拒绝抚养或赡养,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罪。 2)职务、业务要求的义务,以及对危险源负有监管、控制义务而产生的作为义务。如值班的医生、执勤的消防队员。(3)法律行为(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引起的义务 例如,在若干人组成登山队(合法的危险共同体),并约定在登山过程中相互救助的情形,任何人在登山过程中发生危险时,其他人均有救助的义务。再如,根据约定暂时抚养他人儿童的人对该儿童负有抚养义务,将弃婴领回家中的人也对该弃婴负有抚养义务。 4)先行为(危险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先行行为导致刑法所保护的某种权益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即先行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权益处于某种危险状态,行为人就负有防止、排除和避免危险发生的积极义务。至于引起危险状态的先行行为则既可能出于故意也可能出于过失。如成年人带儿童游泳的行为,导致他负有保护儿童安全的义务,否则该成年人可能成立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必备考点背诵新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必备考点背诵新 一、诉讼程序 1.公诉和自诉的起诉阶段 1. 在初次听取案件时,应当向被告宣读起诉书,并将起诉书副本送交被告。 2. 在初次开庭审理时,检察官或者公诉人应当向被告宣读起诉书,并将副本送交辩护人或者委托代理人。 3. 结案陈述,指出公诉机关对被告的指控及理由,阐述被告的罪行所犯的法律规定,明确意见和请求。 2.证据 1. 证人证言要求自始至终一致。 2. 被害人的陈述,需要经过询问和变更及时得到记录。 3. 被告人供述、辩解的内容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3.刑事判决

刑事判决应当采纳的原则和规定: 1. 不能以任何冤假错案惩罚无辜; 2. 罪刑法定,定罪准则要确定而不可任意裁量; 3. 依法进行严格证明; 4. 平等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二、扣押、冻结、查封、扣留、监视居住和取保候 审等强制性措施 1. 扣押是指将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 强制性措施。 2. 冻结是指限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依法所持有的财产或者 申请的信用证、汇票等票据的支付、转让权利等一种财产强制措施。 3. 查封是指限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依法所持有的不动产或 者其他财产权利的处理权的一种财产强制措施。 4. 扣留是指将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依法拘禁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5. 监视居住是限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措施,但是与扣押不同的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住处不能被检查、搜查。 6. 取保候审则是采取强制措施时,能够减轻强制性措施对人身自由的限制。 三、辩护 1.辩护律师必须遵循职业道德,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宜过于亲密。 2.辩护律师要递交答辩状,明确被告人和自己的辩护观点。 四、证据的认定 1. 证据确凿为指已经证明事实的证据。 2. 充分证据指证据的规定数量符合法定标准,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补充。 3. 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对有关证据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法庭认定证据时提出。

司法考试刑法必备法条:洗钱罪

司法考试刑法必备法条:洗钱罪 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相关法条」《商业银行法》第40条。 「意思分解」 1本条第1款规定的是XX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第2款规定的是XX发放贷款罪。两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由自然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也可以由单位构成。XX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是指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但条件却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2注意XX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与XX发放贷款罪的界限,二者的差异有两个方面:一是发放贷款的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特定为关系人,后者则为关系人以外的任何人。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关系人包括两类人员:第一类是商

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与其近亲属;第二类是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可见,关系人即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两罪差异的第二点在于前者向关系人发放贷款只要“造成较大损失”即可构成犯罪;而后者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放贷款则要求“造成重大损失”才可构成犯罪。 「重点法条」 第一百九十条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法条」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12月29日《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逃汇罪。逃汇行为是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掌握本罪的关键在于注意上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对本罪的修改补充: 一是主体的扩大化,不再仅限于国有性质单位,非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也可构成; 二是提高了本罪的法定刑幅度。 2注意与本罪关联密切的涉与外汇犯罪的问题。根据上述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新增加了骗购外汇罪,同时将非法买卖外汇,情节严重的行为,明确规定依《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3注意本罪是纯正单位犯罪,自然人不是本罪主体。 「重点法条」

2022年司法考试刑法纯干货条罪数形态

1、判断是一罪还是数罪旳最直接旳切入点是犯罪行为旳个数,毕竟,行为旳个数直接决定了罪名旳个数和受侵害法益旳个数,详细言之:(1)只实行一行为旳,原则上只能定一罪;(2)实行数个不一样旳行为旳,原则上应认定为数罪;(3)实行数个相似旳行为旳,只能认定为一罪。 2、实质旳一罪,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和成果加重犯三种类型。其之因此叫“实质旳一罪”,主线原因在于只实行了一种犯罪行为,其本来就是一罪,但轻易被当成数罪处理(例如想象竞合犯,由于其触犯了数个罪名,轻易被误认为是数罪)。 3、处断旳一罪,包括持续犯、牵连犯和吸取犯三种类型。其之因此叫“处断旳一罪”,是由于原本实行了数个行为,其本来是数罪,但最终只按一罪来处理。当然,牵连犯在诸多时候会实行数罪并罚。 4、想象竞合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应择一重处理。但唯一旳一种例外是以欺骗旳方式骗取了超过已缴纳旳税款数额旳行为,此时,应以逃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实行数罪并罚。可参见/2/10,/2/5。 5、成果加重犯规定具有法定性,换言之,虽然成果再严重,但假如没有被刑法明文规定,也不得认定为成果加重犯。并且,行为人对加重成果旳态度基本上是过错,但在“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旳状况下,则可以是故意。即,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伤害或杀害被害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对抗而伤害或者杀害被害人旳,应认定为抢劫罪一罪(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6、被害人自杀,由于与犯罪人旳行为缺乏直接必然旳因果关系,

因此不能被评价为犯罪人“…致人死亡”旳成果加重犯。但有两个例外,即虐待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换言之,上述两个罪旳被害人假如自杀,应评价为犯罪人“虐待致人死亡”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旳成果加重犯。 7、绑架罪能包容两个罪名,分别是:(1)故意杀人罪;(2)过错致人死亡罪。但绑架罪不能包容旳也是两个罪名,分别是:(1)故意伤害罪;(2)过错致人重伤罪。对于能包容旳前两个罪名,最终应定绑架罪一罪,并且处死刑,对于不能包容旳后两个罪名,应实行数罪并罚。 8、能包容灭口杀人行为旳,只有绑架罪一罪(处死刑)。因此,强奸、抢劫等犯罪之后灭口旳,一律实行数罪并罚。 9、拐卖妇女罪能包容五个罪名,分别是:(1)非法拘禁罪;(2)强奸罪;(3)引诱、强迫卖淫罪;(4)过错致人重伤罪;(5)过错致人死亡罪。但不能包容三个罪名,分别是:(1)故意伤害罪;(2)故意杀人罪;(3)强制猥亵、欺侮妇女罪。 10、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能包容三个罪名,分别是:(1)妨害公务罪(仅限于轻伤如下);(2)过错致人重伤罪;(3)过错致人死亡罪。但不能包容四个罪名,分别是:(1)故意伤害罪;(2)故意杀人罪;(3)强奸罪;(4)拐卖妇女、小朋友罪。 11、能包容妨害公务罪(轻伤如下)旳只有三个罪名,分别是:(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2)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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