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重点(1)教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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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重点(1)

1.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重要地位是什么?

1)国际法是国家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2)是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的需要

3)是个人(自然人)生活和福祉的需要

4)法人经营活动的需要

3.比较国内法与国际法,阐述国际法的基本特征。

1)从主体来看,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公权机构

2)从调整的对象来分析,国际法调整的是国际关系

3)从形成的方式来考察,国际法的形成主要依靠各国长期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国际习惯和彼此之间通过谈判缔结的各种协议,即条约

4)从调整的法律关系的相互性来看,国际法的大部分规则是相互的和对等的

5)从国际法规则的性质来分析,大部分规则都属于任意性规则,不具有强制性

6)从实施的方式来看,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行政机关来执行国际法

7)从司法权来看,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司法体系来适用和解释国际法并解决各种国际争端

4.阐述国际法与国际社会、国际关系、国际政治之间的相互关系。

国家是国际法产生和国际关系形成的前提

国际关系是国际法形成和发展的社会基础

国际法律从属于国际政治,

6.近代国际法有哪些主要特征?其进步性、局限性和发动性是什么?

1)开创和发展了定期多边会议制度

2)促进了外交制度的法典化

3)带来了国际条约数量的明显增多和种类的多样化

4)明确地禁止奴隶买卖

5)推动了国际河流制度的建立

6)使战争法、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争端解决法的编纂有了新的突破

7.如何认识新中国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对近代国际法所做的贡献?

1)一贯主张和坚持公平、争议和进步的国际法发展方向

2)创造性地提出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3)不遗余力地促进世界范围内的和平、发展、人权和法治事业

4)全面参与国际立法与国际决策

5)积极参加国际条约和适用国际法

6)一贯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并创造性的解决香港、澳门回归祖国的问题

8.国际强行法有哪些特征?如何识别?

1)普遍性

2)强制性

3)优先性

10.为什么国际法在各国国内的适用方式有何不同?

1)习惯国际法

大多数国家的占主导地位的理论和实践,都承认习惯国际法是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不须经转化或特定的纳入程序即可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可以在国内法院作为裁判依据

2)国际条约

(1)转化方式

转化方式是指为使在国际法上对本国有效的条约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生效,需要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将国际条约转变为自己国家的国内法

(2)并入方式

并入方式是指通过宪法或法律的统一规定,从总体上将条约合并到一国法律体系中,无需采取立法的转化

大部分采取并入法的国家区分“自身可执行”和“非自身可执行”的条约或条款。自身可执行条约或条款可在法院直接适用,而非自身可执行条约或条款则要通过一个履行条约的立法才能在国内法院适用

1.如何区分自身可执行条约和非自身可执行条约?

非自身可执行条约,法院不能直接适用,自然人或法人不能在国内法院援用为权利或义务的依据。例如,有些条约只作了框架性的规定,明确要求缔约国制定相关法律。

自身可执行条约或条款可在法院直接适用,而非自身可执行条约或条款则要通过一个履行条约的立法后才能在国内法院适用

从条约规定判断缔约国的意图和条约自身的规定的完备程度两个方面人手。自身可执行条约或条款是指缔约国有使条约在国内直接适用的意图并且条约自身规定已经十分明确具体,无需国内立法机关予以补充或细化,可直接由国内法院予以适用的条约,后者是指缔约国没有使条约在国内直接适用的意图或者条约自身只规定一般性义务,不具有可操作性,必须经过国内立法机关的补充或细化,才能在国内法院直接适用的条约或条款。

12.阐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和《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与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中的地位。1)特征:

(1)国际社会公认

(2)具有普遍约束力

(3)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

(4)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2)地位:

(1)在国际法律文件中,《联合国宪章》是第一次系统地明文规定国际关系基本原则的多边条约。鉴于现代国际法律秩序建立在《联合国宪章》及其法律制度基础之上,《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七项原则,改变了以前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零散状态,标志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进入了较为系统的新时代。

(2)虽然《联合国宪章》是从组织法的角度规定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该遵守的基本原则,但是由于联合国成员国的广泛代表性和宪章本身的和“造法性”,已使得这些原则具有普遍的法律意义。(3)宪章是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体系趋于完善的重要标志。

1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是什么?怎样认识它的重要意义?

1)内容: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原则;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2)意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丰富和发展了以宪章原则为核心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在整个基本原则体系中,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占有重要地位,主要表现为: (1)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是一致的,不仅生动地反映了《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而且赋予这些宗旨和原则以可见、可行、可依循的内涵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浓缩了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各项原则的精华

(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是对国际关系现状的简单认可,而是科学揭示正常国际关系的本质特征(4)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体现了东方智慧,代表了新生国家建立平等国际关系的愿望,反映了国际法的本质要求,表明了发展中国家遵循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坚定立场

14.阐述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在国际关系中的适用。

1)内容:

第一,各国一律享有主权平等。

第二,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同,均有平等权利与责任,并为国际社会之平等会员国。

国家主权平等,应该被理解为各国在法律上的机会平等和地位平等,而不应该被理解为保证各国的政治与经济平等,更不应该被理解为各国有义务消除国家之间实际存在的实力与能力的不平等。16.阐述国际合作原则的重要意义。

国际合作原则,是现代国家间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根本体现。自联合国成立以来,国际合作无疑已经发展成为一项具有普遍意义和强制规范性质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因为通过各种条约规定的国际合作义务和建立的国际合作机制已遍及国家间关系和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更何况《联合国宪章》

明确规定确保非会员国遵行宪章的各项规定,其中包括有关国际合作的规定。实践也充分表明:如果国家个履行有关的国际合作义务,它就必须承担违反此等义务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17.阐述保护基本人权原则与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关系。

促进和保护人权是国际社会的优先事项之一。人权是人类生存和共处的基础。人权是所有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不分国籍、住所、性别、民族或种族、肤色、宗教、语言或其他身份地位。

不干涉内政原则,又称禁止干涉原则,是指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其他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一切内外事务,同时也指国际组织不得干涉成员国国内管辖的事项。

18.为什么说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国际法基本主体是指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主要地位和起着主要作用的主体。国家是基本主体。1)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仍是国际法律关系的主要部分和基本形式。

2)国家具有最完整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关于国家之间关系的规则构成了国际法规范总体的主要部分

19.自卫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

1)自卫权行使的前提条件须是“受到武力攻击”,即国家只有在“受到武力攻击”的情况下,自卫权的行使才被准许。

2)自卫的时间应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之前”。换言之,一旦安理会采取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措施,自卫行动即告结束。

3)联合国会员国行使自卫权所采取的行动应向安理会报告。

4)自卫权行使的武力限度是须遵守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

22.国家豁免主要包括哪些内容?享有国家豁免权的主体有哪些?执行豁免的放弃能否采取默示的方式?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一国法院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以外国国家财产为标的的诉论。

(2)国家可以作为原告在另一国法院起诉,在这种情况下,该法院可受理被告提出的同本诉有直接关系的反诉

(3)即使国家在外国法院败诉,该国也不受强制执行的约束,即国家财产不受所在国法院的扣押和强制执行。

享有国家豁免权的主体有四类:

(1)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

(2)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

(3)国家机构、部门或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的主权权力

(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

依据《公约》第18条和第19条的规定,执行豁免的放弃只存在明示放弃的形式,而不存在默示放弃的形式。

33.论述海洋法中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

1)专属经济区制度:

权利:

(1)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辖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

(2)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享有专属管辖权

(3)对海洋科学研究的专属管辖权

(4)对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的专属管辖权

(5)国际法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管辖

38.阐述外层空间法的法律渊源及基本原则

1)法律渊源:

(1)国际条约是外层空间法的主要法律渊源

(2)国际习惯是外层空间法的法律渊源

(3)国内法是外层空间法的重要法律渊源

(4)外层空间法的其他辅助法(司法决判,权威著作等)

2)基本原则:

(1)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必须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原则

(2)各国在平等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自由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及天体原则

(3)外层空间和天体不能通过主权要求,使用或占领或其他任何方法据为一所国所有原则

(4)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必须遵守国际法原则

(5)各国对本国在外层空间的活动负有国际责任原则

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和物所行使的最高的和排他的权力。领土主权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领土管辖权;领土所有权;领士完整不可侵犯。

对领土主权的限制

虽然国家对其领土具有排他的主权,但领士主权并不是绝对的。根据一般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国家在行使领土主权时通常受到两种限制:一种是一般性限制,即对一切国家或大多数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如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领土的利用不得损害邻国的利益等;另一种是特殊限制,即根据国际条约对特定国家的领土主权所作的限制。

(1)共管。共管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某一特定领士共同行使主权。

(3)租借。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租借给另一国,在租界期内用于条约所规定的目的。租借领士只有以平等自愿为前提、通过租界条约进行才是合法的。

(3)势力范围。这类条约规定,凡缔约国互相承认各所占有的地理上的范围,各国在其势力范围内有取得殖民地或设立保护地的完全权利,他方缔约国不得加以侵害。

(4)国际地役。国际地役也称国家地役,是指根据条约对一个国家的属地最高权所加的特殊限制,根据这种限制,一国领土的一部分或全部在一定范围内必须永远地为另一个国家的某种目的或利益服务。国际地役有积极地役和消极地役之分。

(6)各国在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时应遵守合作和互助原则

(7)和平探索与利用外层空间原则

(8)保护外空环境原则

25.国籍在国际法上有何重要意义?

(1)国籍是一个国家确定某人为其国民或公民、进而确定一个人的法律地位的重要依据。

(2)国籍是一国区分本国人和外国人以及给子境内居民不同待遇的前提。

(3)国籍是确定国家属人管辖权的依据。

(4)国籍是国家对居民提供外交保护的依据。

23.何谓国际组织?国际组织可分为哪些类型?其基本特征是什么?

国际组织是指国家以及这些国家所认可的其他实体为实现特定合作目的,以条约或其他国际法文件而建立的具有国际法律人格的常设机构。

类型:

(1)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间组织

(2)全球性组织与区域型组织

(3)开放性组织与封闭性组织

(4)一般性组织与专门性组织

(5)国家间组织与超国家组织

32.试论南极地区的法律制度。

1)《南极条约》

(1)南极只能用于和平之目的。

(2)各国在南极洲享有科学调查的自由,并为此目的而进行国际合作。

(3)冻结对南极的领士要求。

(4)缔约各方有权指派观察员在任何时间进人南极任何地区进行视察。

(5)建立缔约国协商会议制度。

2)1972年《南极海豹保护公约》

3)1980年《南极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公约》

4)1988年《南极矿物资源活动管理公约》

5)1991年《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

40.如何评价和完善条约保留制度

1)定义: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或一国际组织在签署、批准、正式确认、接受、核准或加入条约,或一国发出继承条约的通知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不论其措词或名称如何,该国或该组织意图借此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对该国或该组织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2)目的:是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或整个条约的特定方面对提出保留的国家或国际组织适用时的法律效力。

3)范围:缔约方只能在允许保留的条约或条款的范围提出保留。根据“两公约”第19条的规定,以下三种情况不得提出保留:

(1)条约禁止保留

(2)条约仅准许特定的保留,而有关保留不在其内。一是条约明确规定不得保留的条款,其余条款均可保留。二是条约明确规定可以保留的条款或事项,其余条款或事项均不得保留。

(3)该项保留不符合条约的目的与宗旨。

4)法律效果:依照国际法或这两个公约有效成立的保留的效果,只及于保留国或国际组织与其他缔约国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并不影响其他缔约国或国际组织相互间的关系。凡是依公约有关规定对另一当事方成立的保留,在保留国或国际组织与该另一当事方之间的关系上,依保留的范围排除或更改保留所涉及的条约规定。在其他当事方相互之间,则不排除或更改保留所涉及的条约的规定,也就是不受条约的保留的影响。

如果反动保留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并未反对条约在该国或国际组织与保留国或国际组织之间生效,则在这些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仅在保留所排除或修改的范围内不适用保留所涉及的条约规定。

43.试述使馆与领馆职务的主要内容及其联系与区别

1)使馆的职务:

(1)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

(2)于国际法许可之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3)与接受国办理交涉

(4)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之状况及发展情形,并向派遣国政府报告

(5)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之友好关系,及发展两国经济、文化与科学关系

(6)其它职务:执行领事职务,受托保护第三国及其国民在接受国的利益

2)领馆职务:

(1)于国际法许可之限度内,在接受国内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2)依本公约的规定,增进派遣国与接受国间之商业、经济、文化及科学关系的发展,并在其他方面促进两国间的友好关系

(3)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内商业、经济、文化及科学活动的状况及发展情形,向派遣国报告,并向关心人士提供资料

(4)向派遣国国民发给护照及旅行证件,并向拟派遣国旅行人士发给签证或其他适当文件

(5)帮助及协助派遣国国民

(6)担任公证人、民事登记员及类似职司,并办理若干行政性质的事务,但以接受国法律规章无禁止之规定为限

(7)对具有派遣国国籍的船舶、在派遣国登记的航空器以及其航行人员,行使派遣国法律规章所规定的监督及检察权,并对上述船舶、航空器及其航行人员基给予协助

3)比较而言,领事职务和使馆职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传统国际法上,领事职务的范围很广泛,包括外交、政治、商业、司法和海事等各种职务,随着国家间政治关系的发展,外交关系从领事关系中逐渐独立出来,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概念和法律部门。但领事馆和使馆都是国家对外关系机关,在职务上仍有许多联系。例如,领事与外交代表同属于外交人员组织系统,由外交部领导。外交代表一般可以同时执行领事职务,使馆可以设立领事部。当两国无外交关系时,领事官员获得政府特别授权,也可以兼办外交事务,从而促进两国建立或恢复外交关系。

领事职务与使馆职务的主要区别在于: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与接受国中央政府进行来往,而领馆通常就领事职务范围内的事项同地方当局进行交涉;使馆着重保护派遣国国家和国民的整体利益,活动范围是接受国全境,而领馆的保护一般表现为经常性事务,活动范围一般限于有关领事区域。

北京大学国际法教学案例——尼加拉瓜诉美国案

国际法教学案例 对尼加拉瓜进行军事和准军事行动案 (Military and Paramilitary Activities in against Nicaragua) 基本案情: 在1983年底和1984年初,美国派人在尼加拉瓜的布拉夫、科林托、桑提诺等等港口附近布雷,范围包括尼加拉瓜的内水和领海。这种布雷活动严重威胁了尼加拉瓜的安全和航行,并已造成了重大的事故和损失。尼加拉瓜于1984年4月9日向国际法院提出请求书,对美国政府指使美国军人和拉丁美洲国家的国民在尼加拉瓜港口布雷、破坏尼加拉瓜的石油设施和海军基地、侵犯尼加拉瓜的领空主权以及在尼加拉瓜组织和资助反政府集团等军事和准军事行动提出指控。尼加拉瓜请求国际法院判定美国的行动构成非法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干涉尼加拉瓜内政和侵犯尼加拉瓜主权的行为,请求法院责令美国立即停止上述行动并对尼加拉瓜及尼加拉瓜国民所受的损失给予赔偿;并请求国际法院指示临时保全措施。美国提出种种反对理由,反对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要求法院将此案从法院的受案清单中取消。 5月10日,法院发布命令,拒绝了美国提出的把此案从法院的受案清单中取消的要求,指示了临时措施。11月26日,法院结束了此案初步阶段的审理,就法院的管辖权和应否接受该案的先决问题以15票对1票做出了肯定判决。法院初步判决后,美国于1985年1月18日宣布退出此案的诉讼程序。法院决定,根据《法院规约》第53条有关当事国一方不出庭的规定。继续对此案进行缺席审判。1986年6月27日,法院结束对此案实质问题阶段的审理,就此案的实质问题做出有利于尼加拉瓜的判决。诉讼与判决

在初步判决中,法院依法审查了尼加拉瓜提出的法院管辖权的依据和美国的种种初步反对主张,最后驳回了美国的反对主张,确立了法院对此案的管辖权。 在实质案情的审判阶段,法院首先全面审查了此案涉及的事实和可适用的法律及其内容。考虑到美国在其1946年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中对涉及多边条约的案件作了一项保留,法院决定审查本案实质问题时不适用条约法而适用习惯法,为了确定习惯法规则的存在,法院有必要从《联合国宪章》、1928年的《国内冲突中各国权利和义务公约》、197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1965年《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以及1974年联合国大会《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等重要国际文件中确定习惯法规则存在的证据。通过考查,法院认为下述原则或规则为可适用于本案的习惯国际法的内容: 1、禁止使用武力原则 法院指出,关于此原则的“法院确信”可以从争端双方和其他国家对联合国大会的若干决议的态度中推断出来,特别是第2625(XXV)号决议即《关于国家间友好与合作关系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国家对这些决议表示同意时即表达了将该原则视为独立于宪章之类的条约法规则之外的一项习惯法原则的法律确信。 习惯法中所确立的禁止使用武力的一般规则允许若干例外,单独或集体的自卫权即是一例。对一场进攻的回击是否合法取决于该回击是否遵守了“必要性”与“相称性”的要求。而且,不论自卫是单独的,还是集体的,它只能为回击“武装进攻”而实施。法院认为,“武装进攻”应理解为不仅指一国正规武装部队越过国际边界的行动,也包括一国向另一国领土派遣武装团队,条件是此等行为由于其规模与后果,如果为正规武装部队所施即可视为武装进攻。

《国际法》考点整理:国际组织

《国际法》考点整理:国际组织 (一)政府间国际组织及其一般制度 1.国际组织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际组织一般是指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它通过政府间协议成立,具有常设的机构。通常被赋予国际法律人格。具体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体现在其组织章程中。一般地,国际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缔约能力;(2)派遣与接受常驻或临时的外交使团(节);(3)作出国际承认或作为国际承认的对象;(4)构成国际法中继承或被继承的主体;(5)提出国际索赔和承担国际责任;(6)召集国际会议、组织和参加国际交往,进行国际合作、解决国际争端;(7)享有某些特权和豁免;(8)其他还包括登记与保存条约,拥有自己的旗帜标志等。 2.国际组织的一般制度。 (1)成员。国际组织的成员一般可分为正式成员和非正式成员两种: ①正式成员。正式成员有时又被分为参与创建该组织的原始成员和在组织成立后的纳入成员。正式成员通常参加组织的全部活动并拥有完全的权利。国际组织的正式成员一般是国家,但在个别情况下,经特别约定,也可以是某些特定的非主权实体或其他的国际组织。在这种特殊安排下,具有某个国际组织正式成员资格的参加者并不因此而获得国际法主体的地位。

②非正式成员包括准成员和观察员。准成员也被称为联系会员,是被接受参加组织的活动,但因某些条件或原因,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成员。准成员通常在组织的主要机构中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没有表决权。观察员是有条件地被邀请或接受出席有关会议或参加某些活动者。其主要职能是了解和咨询,不享有正式成员享有的表决权等权利。观察员有时也被称为咨询会员。有些是常设性的,但多数是每次会议时临时邀请或接受的。 (2)机构。国际组织的机构由其职能和成员国约定而设立。通常包括三个主要机构: ①权力和决策机构。通常称为大会、代表大会、全体会议等,一般由所有成员代表参加。有些组织的该种会议是由成员国元首、首脑或部长组成或参加。 ②执行机构。通常称为理事会、执行局或执行委员会,它由部分成员国的代表依该组织的章程组成,负责相关事项的执行和处理。其职能范围与工作方式依其基本组织文件而各有不同。 ③行政机构。一般多称为秘书处。主要从事成员国之间的联系、信息交换、内部管理等日常性事务性工作。秘书处一般根据有关章程,聘任各国公民组成。受聘人员作为国际公务员,不代表任何国家,仅以个人中立身份接受该组织指示,完成交办的工作,并从该组织获得报酬。 (3)表决制度。国际组织成员对组织文件草案的赞同或反对的表示方式即为表决,表决及其与被表决文件的最终形成或通过的关系所涉及的规则构成了表决制度。国际组织采用的表决制度由其章程决定。通过后文件的名称和拘束力,取决

国际法中海洋法知识点归纳(自己整理 绝对全面)

海洋法 第一节:概论 首先,海洋的上空可以用于飞行。 第二,海洋的表面可以用于船舶的航行 第三,海洋水体本身是大量的生物资源,潜艇也在水体航行,水体还要接受向海洋倾废。第四,海底可以铺设电缆和管道 第五,底层土有是有和天然气 海洋法是关于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知道国家利用不同海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海洋划分为不同的海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和国际海底。 世纪初,荷兰学者宾刻舒克提出了“大炮射程论”,以确定领海的宽度。 年月日至月日,联合国主持的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在日内瓦召开,最后制定了四个公约:《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 年月,日内瓦第二次海洋法会议,专门讨论领海宽度问题,未果。 年月日,《海洋法公约》终于生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决议和协议》也在公约生效之日起开始临时适用 第二节:基线 一、正常基线与直线基线 基线(起算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是内水、向海的一面是领海。 基线是测算领海宽度、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起算线。 正常基线(低潮线,即退潮时海水推到离岸最远的那条线)多适用于那些海岸比较平直的情况。 直线基线(沿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沿海岛屿上选定一系列的点,将这些点之间连接起来划出的一条线)适用于海岸线曲折的地方。 为适应沿海国不同的情况,《公约》海规定沿海国可交替使用以上各条规定的任何方法的确定基线。

二、群岛基线 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睡眠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岛屿的海域应按照《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 所有的岛屿不论其面积大小都可以有自己的领海,而且岛屿拥有其领海的前提条件并不是它必须被人占领。 群岛国可以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群岛国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宽度从群岛基线量起。 群岛基线划定规则: 、应当包括一个主要岛屿和一个区域,陆地水域比为:到:之间; 、基线长度不应超过海里,最长不超过海里; 、不应在任何位置偏离该岛的一般轮廓。 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 群岛基线划定的范围为群岛水域(群岛水域不是内水)。 群岛国可按照规定划定自己的内水。 群岛水域通过分为“无害通过制度”和“群岛海道通过制度”,所有国家的船舶都享有通过除群岛内水外的无害通过权。 群岛国可在其水域内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空的空中航道,即“群岛海道”,所有船舶和飞机都有权通过这些海道和上空,这就是“群岛海道通过权”。 群岛国制度是一种不同于内水和领海的特殊制度。 三、海湾 海湾的概念 国际海洋法山的海湾与地理上的海湾有不同的概念,并不是所有的水曲都是海湾。 水曲曲口宽度为直径划一个半圆,如果这个半圆的面积等于或少于水曲面积,该水曲即构成海湾。反之则不构成海湾。 湾口不超过海里的,为领湾,是内水。超过海里,直线基线应当划在海湾内;如果超过海里,但是被直线基线包围的,该海湾仍是内水。 历史性海湾的概念 历史性海湾,是指那些湾口超过海里,但历史上一向被认为是沿海国内水的海湾。 没有强制性规定,但普遍以有关国家长期在此行使主权,并且周边国家默认这一事实为根据。我国的渤海湾也是历史性海湾

国际法期末整理

国际法主要是以国家之间关系为对象的法律,是指国家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 2、国际法的制定者是国家。国家间通过协议的方式来制定。 3、国际法的强制力量是依靠国家单独或集体的行为实施的。 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1643-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公会,签订《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认了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原则,这是近代国际法最根本的原则和基础,标志着近代国际法正式产生。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1、自然法学派:国际法是自然法,或者说是自然法对国家关系的适用,国际法之所以有效力,是因为国际法以人类良知、人类理性、人类法律意识的共同性等自然法则作为依据。(神学的基础-“规范法学派”) 2、实在法学派:国际法效力的依据不是抽象的人类理性,而是现实的国家意志,这种国家意志具有完全的主权和权威。(权力政治说、政策定向说) 3、格老休斯学派:依据为自然法和国家的同意。折中学派。 4、国际法效力的依据是国家之间的协议,既不是自然法则、也不是国家意志。必须肯定国际法是法律病情应该承认它的作用。国家是姑婆激发的制定者,同时又受到国际法的约束,各国之间的协议构成国际发效力的依据。 国际法的渊源 我们认为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公认的国际法的渊源。 1、国际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根据国际法而缔结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书面协议。它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约定必须遵守”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这是指条约对于缔约的国家具有约束力,而有约束力的条约也就构成了国际法的重要内容。 2、国际习惯,指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并被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结果。某种常例或通例要形成为国际习惯,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第一,各国重复类似行为。但是,这种类似行为必须是合法的行为,非法行为无论重复多长时间,最终都将为国际法所禁止,不能成为国际习惯。第二,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各国从事类似行为时,在心理上自觉地认为所从事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各国的这种“心理因素”是形成国际习惯的关键要素,是国际习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直接原因。 3、一般法律原则。指为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它可以作为填补条约和习惯的空白,但不是独立的国际法渊源。 4、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 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国际司法判例主要是指国际法院的判例,同时也应包括国际仲裁庭的判例。 国际法委员会是国际法的编纂机构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于1953年12月中国政府同印度政府就两国在西藏地方的关系问题进行谈判,周恩来总理在会见印度代表团时第一次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这五项原则是在建立各国间正常关系及进行交流合作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得到中国、印度和缅甸政府共同倡导。

国际法考试重点简答题

国际法考试重点简答题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考点一 国际法律体制和国际法律制度的简称。 国际社会是国际法产生、形成和发展的基础 2.国际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 3.国际法是对国际社会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各国之间的协议。 考点二 国际社会所公认 2.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共同点:国际法基本原则也属于强行法的范畴 区别:强行法规则并不必然包含全局性、普遍性的特点 考点三 同意自卫反措施不可抗力危难紧急情况 考点四 1.国家机关的行为 2.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使节的行为 3.国家官员的行为

4.经授权行使政府要素的实体行为 5.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6.越权或违背指示的行为 7.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 8.经一国确认并当作其自身行为的行为 9.私人行为 考点五 引渡指一国应有管辖权的他国的请求,依据国际法和被请求国的有关规定,将犯有可引渡之罪而被他国通缉的域内之人送交他国进行审判或惩罚。 特征 1.引渡的内容是一国将在该国受到他国通缉的人送交他国审判或惩处 2.引渡是国家间的刑事司法合作行为 3.引渡的法律根据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有关规定 4.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必须对所请求的事项具有刑事管辖权 5.引渡的对象是被请求国指控犯有可引渡之罪的人 一般原则 1.双重犯罪原则(相同原则):引渡所涉对象的行为只有依请求国与被请求国的法律均构成犯罪丙应受刑罚处罚时,才能引渡 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3.专一原则(同一原则、罪行特定):指请求国对被引渡的人,只能就引渡请求书中所指控的罪行进行追诉或处罚。

《走进国际社会》教案

(一)国际社会的主要成员:主权国家和国际组织 1、主权国家 (1)地位:当代国际社会最基本的成员;国际关系的主要参加者。 (2)类型(主权国家具有多样性): ①按国家性质划分: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 ②从经济发展程度划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中国是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 (3)构成要素:构成主权国家的基本要素→人口、领土、政权、主权。 注意:主权 ①地位:主权是主权国家最重要的要素。主权作为国家统一而不可分割的最高权力,是一个国家的生命和灵魂。 ②特性→对内表现:国家最高权力的至高无上性;对外表现:国家最高权力的独立性。 注意:国家主权对实现人权有决定性作用,主权是人权的前提和基础,一个国家的主权是该国人民享有人权的前提;人权是主权的体现。“人权高于主权”是一些西方国家侵犯别国主权,干涉别国内政,推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借口,是错误的。 (4)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 A.独立权 ①内涵:主权国家有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内政、外交事务而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②表现:独立权表现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如一国可以自由修改宪法、变更政体、确定经济体制、缔结条约、进行自卫战争等。 B.平等权:

①内涵:主权国家不论大小、强弱,也不论政治、经济、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有何差异,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一律平等。 ②表现:平等权表现在每个国家在国际法上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任何国家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在外交文件上有使用本国文字的权利。 C.自卫权: ①内涵:主权国家拥有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的权利。 ②主要内容:a.防御→即国家有使用自己的一切力量进行国防建设,如建立军队、建筑要塞等,以防外来侵犯;b.自卫→即当国家受到外国攻击时,有权进行自卫等。 D.管辖权: ①内涵:主权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具有管辖的权利。 ②表现:管辖权对公民的管理和保护包括居住国外的侨民,对物的管理包括驻外使馆等。 (5)主要义务:①不侵犯别国;②不干涉他国内政;③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等。 2、国际组织 (1)含义:在当代国际社会中,一些国家、地区或民间团体,出于各种特定目的,通过签订条约或协议的方式,建立的有一定规章制度的团体。 (2)地位:也是国际社会的主要成员。 注意:国际组织不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政府。因为:其主要机构、职权、活动程序以及成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都以国家间的正式条约或协议为依据。 (3)分类。 第一类: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第二类:世界性国际组织;区域性国际组织 第三类:专业性(专门性)国际组织;综合性(政治性)国际组织。

国际公法知识点归纳

1.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 国际条约: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造法性条约:确认和创设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条约。 契约性条约: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事项而缔结的双边条约。 ?国际习惯:物质要素+心理因素【是最古老、最原始的法律渊源】 国际习惯: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区分国际习惯和国际惯例】国际习惯有法律的拘束力,而国际惯例没有;并不是所有的国际惯例都会成为国际习惯法。一般来说,国际惯例是在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中,经过较长时间才转化为国际习惯的。 2.国际法基本原则 公认性:一项原则在某种情形下大致达到了被普遍接受的程度 普遍性:在国际法所有领域都能运用并都能起到指导作用的全面性原则 基础性: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整个国际法体系形成和发展的法律基础三方面: 1 是国际法体系存在的基础 2 是国际法其他规则的“母体”和源泉 3 是国际法其他规则是否合法有效的重要判断标准

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2.不干涉内政原则 3.不适用武力或武力威胁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5.民族自决原则 3.国际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 国家的基本特征:有定居的居民、有确定的领土、有一个政府、享有主权 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独立处理本国内政不受他国干涉 平等权——在国际社会享有平等地位的权利 自保权——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地位不受侵犯的权利。 管辖权——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等各种手段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事、物以及领域外的本国人所施行的统治权。 4.国际法上的承认 承认产生的原因:一种是国家领土的改变导致了一个新国家的产生;另一种是国

1、国际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国际公法02_0001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道试题,共50分。) 1.地面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有权保留(A)。 A.国内运输权 B.飞行专属权 C.机场的建造权 D.航行资料专有权 2.英国的(B)在1618年写成的《闭海论》中,反对格老秀斯的海洋自由论点,提出英国有权占有其周围的海洋。 A.格老秀斯 B.赛尔登 C.宾刻舒克 D.真蒂利斯 3.我国采取(B)方法划定领海基线。 A.正常基线法 B.直线基线法 C.自然基线法 D.几何直线法 4.根据1971年《赔偿责任公约》的规定,发射国对其发射的空间实体在(B )造成的损害应负有赔偿的绝对责任。 A.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 B.地球表面 C.月球表面 D.公海 5.人类的第一次外空活动是(A)。 A.前苏联发射第一颗人造卫星 B.美国宇航员乘宇宙飞船遨游太空 C.美国宇宙飞船飞入太空 D.美国宇航员登上月球 6.公海自由制度意味着公海是(A )。 A.全人类的共同财富 B. “无主物” C.国家不享有任何权利的海域 D.国家享有主权权利的海域 7.重于空气的飞机载人飞行成功是(A)。 A. 1903年 B. 1783年 C. 1918年 D. 1957年 8.目前确立外层空间法的最重要的公约是(D)。 A.营救协定 B.赔偿责任公约 C.东京协定 D.外层空间条约

9.沿海国对违反其法律规章的外国船舶可在公海上行使(B)。 A.登临权 B.紧追权 C.执法权 D.攻击权 10.国际法上的无害通过制度适用于(B)。 A.内水 B.领海 C.毗连区 D.专属经济区 11.xx是(A)。 A.领峡 B.公海海峡 C.内海峡 D.自由海域 12.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叫做(C)。 A.内陆水 B.领海 C.内水 D.毗连区 13.()是指以海水退潮时离海岸最远的那条线做为领海的基线。 A.正常基线法 B.直线基线法 C.折线基线法 D.几何直线法 14.将“飞行中”定义为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的公约是(D)。 A.东京公约 B.海牙公约 C.巴黎公约 D.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议定书 15.《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在联合国主持下于1982年第()次海洋法会议上通过的。 A.一 B.二 C.三 D.四 16.在群岛国的群岛海道上适用(A)。 A.通过制度 B.无害通过制度 C.自由航行制度 D.条约规定的制度 17.国际海底区域是(B) A.公海海底 B.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海床、海洋及其底土 C.大陆架 D.专属经济区的海床和底土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宽度是(C)

高中政治教案当代国际社会

高中政治教案:当代国际社会 教学目标 关于“当代国际社会” 本课进行当代国际社会的教学,要求达到的教学目标如下: 一、知识与技能: 识记国际社会的构成、国际关系的含义和内容、联合国的主要机构;理解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国际法的作用、按不同的标准判断几个主要国际组织的类型、国际组织的主要作用;联合国的创立与发展、宗旨与原则、主要机构与作用、中国与联合国的关系。 二、过程与方法: 通过学习,使学生能列举当代国际关系中的重大事件,分析说明国家利益和国家力量是决定国际关系的主要因素;结合历史和当代有关的国际事件,分析说明联合国的作用; 能联系国际重大事件和我国对外重大活动的实际,理解课文的主要观点、知识;历史地具体地分析国际法及其作用、国际组织及其作用、联合国及其作用; 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透过纷繁复杂的现象,观察、分析和解释国际重大政治现象,正确认识其本质;判断某国的对外活动、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的活动的是非曲直,并对错误的东西进行批判。 三、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正确认识国家利益和国家力量是决定国际关系的主要因素,树立维护国家利益、增强国家力量的观念,支持我国政府按照国际法准则参与国际事务、处理国际关系和维护国家的荣誉、尊严和利益的活动; 认清我国所处的复杂的国际关系,感悟中国提高综合国力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正确认识我国在国际关系中的立场、态度和政策,激发学生的爱国情感,培养学生捍卫国家利益的思想意识,树立民族自尊心、自信心与自豪感。 教学建议 关于“当代国际社会”的教材分析 第一节:当代国际社会。共四个框题。 第一框题“当代国际社会概况”:是全节书的总论,它统率了全节书的内容,其他三个框题是对它的补充和深化。概括起来共讲述两个问题:

国际法小整理

第十二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名词解释】斡旋报复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调查与和解斡旋与调停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之司法解决*:争端当事国将争端提交一个事先成立的,由独立法官组成的国际法院或国际法庭,由其根据国际法对争端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 【简答&论述】 一、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分为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 1.诉讼管辖权: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利。 1)诉讼当事方:仅限于国家 ①联合国会员国; ②非UN会员但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 ③表示愿意接受国际法院管辖,承诺认真执行法院判决并承担义务的国家。 2)受理案件范围: ①自愿管辖: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双方同意,提交特别协定 ②协定管辖:《联合国宪章》或其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 ③任意强制管辖:《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六条 当事国可随时做出声明,对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国家所发生的一切法律争端,承认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而无须另行订立特别协议。 分析*:a.强制性:国际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管辖具有强制性; b.任意性:国家自由决定并声明是否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 国家可随时撤回同意接受强制管辖的声明; 国家可随时通知书记处选择一定范围内接受; 国家可随时通知国际法院今后一段时间不接受管辖 2.咨询管辖权:国际法院对重大问题发表咨询意见的权利。 1)申请主体:联合国大会或安理会对于任何法律问题的申请;联合国其他机关和专门机构对工作范围内法律问题 2)法律意义:国家没有咨询请求权;原则上没有法律拘束力;对争议解决和重要问题具有参考价值;对某些联合国专门机构的规定和实务在组织内部具有法律效力。 3.国际法院适用的法律 ①国际条约;②国际习惯;③一般法律原则;④司法判例及各国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 ⑤经当事国同意,法院可适用“公允及善良”原则 4、诉讼程序:起诉;书面和口述程序;附带程序。 二、附带程序 ①临时保全措施:一方当事国为防止他方当事国采取单方面行动使法院判决效力失去意义,请求法院以命令指示采取临时保全措施 ②初步反对主张:在以请求书起诉的情况下,被告一方可以在法院指定期限内对法院的管辖权和该请求书的接收提出的书面反对意见 ③反诉:如果与原告国的诉讼标的直接相关,并且属于法院的管辖范围内,被告国可以提出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知识讲解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第1,2章导论,法的概念 导论 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我们的理解:一类是可见的外在的法律现象,即为规范——制度型法律现象;另一类是不可见的内在的心理——观念型法律现象。 2.应当注意的是,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学术分科实际上阐明的是法学的不同品质。首先,法学是理论性的。其次,法学是实践的。 3.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以一般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探求法的一般原理为任务的学问。现代法理学注重于对法律用语及专门名词的分类和进一步理解。 4. 法理学的性质和任务: 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 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5.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两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他们揭示了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根源于利益的冲突,法律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发展等客观规律。他们指出法律是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的产物,揭示了法律与阶级、国家的联系。 6.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有三个组成部分,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7.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和法权制度中,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西方法治文明和中国国情特点三者结合。 ◆核心架构:马克思主义法学三位一体的本原结构,即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应该成为我们今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 ■体现上述基本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人为本、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辩证统一(是指人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既要看到事物共性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对立的一面,即要以坚持全面发展的高度为前提,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以实现两者和谐发 展之目的)。 ◆理论特色:“五个更加”。更 加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帮助;更 加重视以社会公共利益约束和限 制个人以享有和行使权利为名的 任性;更加重视以公共社会福利平 等再分配来调节在自由的经济交 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强弱分化、 贫富差别;更加重视防止阶级分 化、阶级矛盾、阶级冲突在我们这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大字版

1、国际法调整国家之间关系有法律拘束力原则规则制度总称性质法律性普遍性特征主体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制定者主要是国家/调整对象国际关系/实施靠国家本身的行为 2、国际法主体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地位有一定的国际交往能力/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的不同方式来争取和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的权利特征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国际法权利义务的直接承担者 3、渊源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也是国际法的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场所分类形式渊源指制定国际法的程序和方式即国际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依国际法而缔结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书面协议/明示/主要渊源/约束缔约国/造法性条约{专门确立修改国际法原则规则制度条约多边}契约性条约{专为缔约国规定权利义务条约})习惯(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并被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结果/默示/古老渊源/约束所有国家)和一般法律原则/实质渊源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包括成文法和习惯法 4、国际法与国内法一元论主张同属一个法律体系(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二元论平行说属于两个不同法律体系互不隶属地位相等/联系论 5、原则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特征被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法基础 6、原则内容国家主权(国家固有权力国家最高最重要属性)互不侵犯(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其他方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侵犯另一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互不干涉内政(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法直接或间接地干预他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内政外交事务)平等互利(彼此尊重在法律享有平等地位不以损害他国利益的方法或手段谋取特权或利益)国际合作/民族自决/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善意履行国际义务 7、强行法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容抑损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特征普遍性整体性绝对性同:国基原属强范围异:强不仅包括国 二、国家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要素永久人口/确定领土/政府/主权基本权利独立权(国家按自己意志处理内外事务不受外界控制干涉)平等权(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自卫权(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独立)管辖权(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有豁免权者除外)物和所发生事件及对其领域外特定的人物事件所具有的行使管辖/领域管辖/国籍管辖{国家对具有其国籍的人实行管辖}/保护性管辖{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家及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管辖}/普遍性管辖{对国际法规定的某些特定罪行,由于其危害国籍和平与安全,危及全人类共同利益不论其行为发生地为何地}2、国家豁免国家根据主权和平等原则不接受他过管辖特权分类管辖豁免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其他国家对其诉讼或以其财产作为诉讼标的/执行豁免未经一国同意其他国家不得对其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依据法院判决对其实施强制执行/诉讼程序豁免即使一国放弃管辖豁免未经其同意也不得对他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包括不得强迫其出庭作证或提供证据及其他诉讼行为3、国家承认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进行交往的行为特征单方面行为/承认新国家或新政府成立的事实及表明愿意与其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引起一定法律效果性质构成说主张一个新国家通过承认才被升格为国际法主体/宣告说一个新国家在其成立时就已是一个国际法主体承认只具有宣告确认作用形式明示默示/法律上事实上4、不承认原则承认主体对于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造成的事实后情势不得予以承认5、继承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引起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从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的法律行为特征依主体不同可分国家继承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的继承/对象是国际法上权利义务/发生原因是领土变更的事实和政权更替6、国家继承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引起一国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被另一国所取代而发生的法律关系条约继承国家继承发生时对被继承国有效的条约是否对继承国继续有效(政治类不继承地域类继承经济类不确定)国家财产继承国家继承发生时,按被继承国法律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利益原则国家财产随领土转移由被继承国转属继承/所涉领土实际生存原则(不动产转属继承国动产所涉领土有关继承)7、国家债务(国债地方化债务)继承恶债{国家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所举之债}不继承三、国籍一个人属某一国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意义是一项人权/确定属人管辖依据/提供外交保护依据取得因出生取得国籍{单双血统主义出生地混合}/因加入取得国籍{申请婚姻收养}丧失自愿解除国籍/取得外国国籍而丧失国籍/剥夺国籍中国双系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结合/不承认双重国籍/防止减少无国籍人2、外交保护国家对于在外国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通过外交机关向加害国提出求偿的行为条件限制本国国民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非法侵害/受害人持续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用尽当地救济3、引渡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而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原则政治犯不引渡/本国公民不引渡(基于属人管辖)/双重审查制(司法和行政两部门的审查缺一不可)/相同(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行为)/罪行特定(只能就作为引渡理由的罪行进行审判或处罚)对象请求引渡国国民/被请求引渡国国民/第三国国民本国公民不引渡4、庇护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被追诉或受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并给予保护行为对象从事政治或科学活动受迫害的人即政治避难依据宪法引渡法 四、人权经国际人权条约规定或联合国大会决议所宣示予以保护的基本权利分类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特征普遍性平等性相对性特殊性渐进性 五、国家领土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上特定部分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底土取得变更方式先占{国家对无主地有效占领取得领土主权}添附{因自然人和人为作用使国家领土扩大人为和自然}时效{一国占有他国某块土地后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干扰占有进而取得该地主权}割让{国家将自己领土依条约规定转让他国使他国得此地主权}征服{一国通过武力强占和兼并取得他国土地主权} 六、海洋法确定各海域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各国在海洋利用各个领域中的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主权国家与国际组织》教案正式版

第二框主权国家与国际组织 从容说课 一、说教材 第二框题“主权国家与国际组织”,讲述四个问题: l.主权国家及其权利:这方面的知识是国家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本框的教学重点。主权国家是国际社会最基本的成员、国际活动最重要的参加者。主权国家必须具备的要素,即国家的构成要素:人口、领土、主权和政权。关于主权国家的权利,只讲述“主权国家享有的基本权利”,主要有: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主权国家的国际义务主要有不侵犯别国、不干涉他国内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 2.国际法及其作用,是本框的教学难点。课文讲了三点:(1)国际法的含义。(2)国际法的产生过程,课文从两个方面作了说明:一是国际法产生的原因,这就是国家之间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交往发展的必然结果;二是国际法的制定,它不是由一国单独制定,而是各国在相互交往中通过协议的方式制定的。(3)国际法的作用:从三个方面分析了国际法对国家关系的正常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3.当代国际组织概况,课文讲了三点:(1)当代国际社会存在繁多的国际组织,并已形成了以联合国为中心的国际组织网络。(2)国际组织的概念。(3)国际组织的主要机构、职权、活动程序、成员国的权利与义务的依据是正式条约或协议。 4.国际组织的分类和作用,课文讲了两点:(1)国际组织的分类。(2)国际组织的作用。首先课文强调由于国际组织的作用是比较复杂的,因此,对每一个国际组织的作用要作具体的分析;其次,课文讲述了绝大多数国际组织在现代国际事务中的重要作用。国际组织的作用是本框的教学重点,因为国际组织是国际社会的主要成员,其作用十分重要。 二、说教法 讲授点拨法、自学法、图表讲解法。本课可采取复习导入法,也可采取热点问题导入法:教师在课前选择一至两例关于国家主权问题的时事,引导学生讨论产生问题的原因,进入本课内容。关于“主权国家及其基本权利”的教学:由于这部分内容条理比较清楚,难度不大,可采取学生自学——教师点拨相结合的方法。关于“国际法及其作用”的教学,应以教师的讲授为主,因为这是本框题的教学难点。国际法的作用,这部分内容比较抽象,为了便于学生接受,可采取由具体到抽象的方法,教师引导学生分析材料进行归纳。关于“当代国际组织的概况”,这部分内容采取自学法。关于“国际组织的分类”的教学,本内容可采取图表讲解法。 教学目标 知识方面 主权国家构成的四要素,即人口、领土、政权和主权。主权国家享有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主权国家的国际义务:不侵犯别国,不干涉他国内政、外交,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简要说明国际法的作用。区分几个主要国际组织的类型。分析国际组织的主要作用。 能力方面 结合我国的外交活动,历史地具体分析国际法及其作用、国际组织及其作用。比较各种类型的主权国家在重大国际事件上的态度和主张的异同,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综合认识我国参与或对我国有重大影响的国际事件。结合实例,说明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是主权国家的权利。 觉悟方面 支持我国政府按照国际法准则参与国际事务,处理国际关系和维护国家的荣誉、尊严和利益的活动。用辩证的历史的观点认识国际组织的作用。

国际法期末考点汇总

1.国际法的概念 概念: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法的渊源P48 国际条约:国家间、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间相互之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的国际书面协定。是当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 国际习惯:又称习惯国际法,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或做法。是最古老最原始的国际法渊源。 一般法律原则:只在国际习惯法或条约没有相应规则适用的情况下才起作用,其地位是辅助性的。将“一般法律原则”置于国际法渊源之列, 主要是为了避免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因为法律的空白,认为无法 可用而导致不能裁决案件的情况。 司法判例及学说:并不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而是确定国际法规则的辅助手段。 3.国际法渊源的位阶P55 概念:是指在国际法不同种类的渊源之间,以及在同一种类的不同渊源之间,是否存在着优先适用的问题。 由于国际社会的无政府性,现实中国际法不成体系,因此国际法的规范内部没有一个清晰的位阶体系。 4.国际强行法(名词解释)P56 概念:是指国际法中普遍适用于所有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之间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不能以约定的方式予以损抑的法律规范。 5.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方式P68 ①所谓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方式,主要是指国际法在国内生效的方式。 ②大多数国家占主导地位的理论和实践都承认习惯国际法是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可直接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可作为国内法院裁判的依据。

③国际条约在国内发生效力的方法大体有“转化”和“并入”两种方式。转化方式是指为使在国际法上对本国有效的条约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生效,需要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将国际条约转变成自己国家的国内法。并入方式是指通过宪法或法律的统一规定,从总体上将条约合并到一国法律体系中,无须采取立法的转化。 6.国际法基本原则有哪些?P89 ①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②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③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④不干涉内政原则 ⑤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⑥民族自决原则 ⑦国际合作原则 ⑧保护人权原则 7.民族自决原则(名词解释)P97 各民族一律有权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不受外界干涉,并追求其经济、社会及文化之发展。 8.为什么说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P105 ①所谓国际法基本主体是指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主要地位和起着重要作用的主体。 ②主权国家仍是国际社会首要和主要的单元,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仍是国际法律关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和基本形式。 ③国家具有最完整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国家所享有的国际权利能力的广泛程度是其他国际法主体无法相比的。 ④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关于国家之间关系的规则构成了国际法规范总体的主要部分。

民航法律法规教案

厦门安防科技职业学院 教案 2015 ——2016 学年第一学期 系部名称航空系 课程名称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 教材名称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 授课班级 14航空1 授课教师黄文静 职称助教 2015年 11月 15日

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教案(首页)

第一章导论教案(章节)

民航法的定义 1. 民航法的产生 航空法是20世纪初,随着飞机的发明和航空科学技术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一门新兴法律学科。民用航空,就其本质和内容而言,是一种经济活动,相关科学技术以及与之配套的各企业和服务业构成了一国经济中的重要门类。经济活动需要法律规范,由此《民航法学》也应运而生,并随着各国《民航法学》需要发展出一些共同的规则和标准。于是,第一次世界大仗结束以来,诞生了一系列有关民用航空的国际公约、国际组织和规章制度,形成了国际航空法。 2、航空法的定义 法国学者:航空法是一套关于飞机、空中航行、航空商业运输,以及由国内国际空中航行引起的,公法或私法的全部法律关系的国内国际规则。 阿根廷学者文斯卡拉达:航空法是一套支配由航空活动引起的或经其修改的制度与法律关系,公法与私法,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原则与规范。 荷兰法学家迪得里克斯﹒弗斯霍尔:航空法是调整空气空间的利用并使航空活动、公众和世界各国从中受益的一整套规则。 我国学者吴建端认为:航空法是关于航空器、商业空运以及国内和国际空中航行所产生的一切公法和私法关系的一组国内和国际规则。 我国学者黄涧秋定义为:调整人们在空气空间中从事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教材定义为:航空法是调整和规范人类空中航行活动及其相关制度与法律关系的,涵盖了公法与私法范畴的,国际与国内各种原则、规范与规则的总称。 3、《民航法学》的定义 《民航法学》主要是调整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是关于航空器及其运行的法律规则的总合;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教材)。 4、注意: 在我国国际法教材中,“空气空间法”与“国际航空法”两个名称是相互通用的。但是,学术界通用的名称是“航空法”AIR LAW。《布来克法律词典》将AIR LAW 定义为“法律尤其是国际法的一部分,与《民航法学》(AVIATION)相

国际法课程课外辅导整理

国际法课程课外辅导整理 1.学生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而联合国曾授权美国对伊动武,是不是也违反了国际法? 老师 答:国际法上有和平解决争端和禁止使用武力的原则,但是作为后者的例外,存在着联合国授权使用武力这样的规则,并不违反国际法。 问:联合国可以出台决议制裁伊拉克,为何不出台制裁美国因违反国际法的一些决议? 老师 答:因为这些决议要经过安理会投票通过。美国作为常任理事国具有否决权,所以联合国无法通过对美国制裁的有拘束力的决定 3、学生问:目前朝鲜不顾国际社会的反对仍自行发展核武器,这是否违反国际法? 老师 答:1996年联合国大会全体会议通过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现已有中、法、俄、英、美等149个国家在条约上签字;世界上44个拥有核反应堆的国家中,未签署的国家有朝鲜、印度、孟加拉国和巴基斯坦。由于条约规定中、法、俄、英、美5个核大国及3个核门槛国家以色列、印度和巴基斯坦一致签字,该条约才会在法律上生效。因此,目前国际法只是禁止在战争中使用核武器,但没有生效的国际条约禁止发展核武器,也没有形成相应的习惯国际法。 4、学生问:非洲有些国家对一般盗窃犯罪,处以酷刑,是否违犯人权保护?

老师 答:按照一些人权条约的规定,酷刑是违反人权保护的规定的 5.学生问:对一国政府的承认,能不能因否认该国政府首脑而否认其国际法主体的地位? 老师 答:对政府的承认是一个国家政策选择的结果,更多的是政治上的考虑而非法律上的考虑,所以一个国家在实践中完全有可能因为否认该国政府首脑或承认之前的政府首脑而对新政府不予承认,但是国家的法律地位不会因此而改变 6、学生问:在中印边界问题上,中国现在有无对非法的“麦克马洪线”所划的属于中国的9万多平方公里领土进行有效管辖?该土地上有无定居的居民?如有,他们是那国人? 老师 答:中国西藏的人民一直在那里居住,中国一直在这些地区行使行政管辖 7、学生问:作为巴勒斯坦自治组织,屡次遭受以色列的军事打击,而作为阿拉法特所做得多是实施寻求国际支持,我认为还是毛主席说得对“枪杆子里出政权”这句话,主要是因为巴勒斯坦本身既无军事实力,又无经济实力,国际法制裁上是不是无力的?不知您怎样认为? 老师 答:对国际法规则的遵守和执行很大程度上与国家的实力相关,大国更容易在规则制定和利益要求中获得优势,而且国际法的遵守主要靠国家的自觉和自助,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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