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2019年)

(2019年1月25日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8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安监总人事〔2017〕118号)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或提供安全生产专业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设置注册安全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第四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级别设置为:高级、中级、初级。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评价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各级别注册安全工程师中英文名称分别为:

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Senior 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Intermediate 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Assistant 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

第五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类别划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

第六条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第二章考试

第七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一般应按照专业类别考试。

第八条应急管理部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拟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组织编制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专业科目除外)的考试大纲,组织相应科目命审题工作;会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编制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分别负责组织拟定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相应科目命审题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负责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会同应急管理部确定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5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7年。

(二)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5年。

(三)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2年;或具有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

(四)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1年;或具有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2年。

(五)具有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1年。

(六)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后,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

第十一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4年;或具有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5年。

(二)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2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

第十二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中级)。该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用印,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三条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初级)。该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用印,原则上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跨区域认可办法。

第十四条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注册

第十五条国家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按照专业类别进行注册。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或其授权的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相应范围内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初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部门和经应急管理部授权的机构,负责其他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初审工作。

应急管理部负责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终审工作,具体工作由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实施。终审通过的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名单分别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

第十七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三)受聘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类岗位或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十八条申请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5年内由本人向注册初审机构提出。

本规定施行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5年内由本人向注册初审机构提出。

超过规定时间申请初始注册的,按逾期初始注册办理。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应急管理部核发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书(纸质或电子证书)。

第十九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向注册初审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的,可根据需要申请重新注册。

第二十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注册的,须及时向注册初审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重新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具体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发证机构撤销其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重新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有关情况应当由注册证书发证机构向社会公布,促进信息共享。

第二十四条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定。

第四章执业

第二十五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六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不得出租出借证书。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发证机构撤销其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重新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一)安全生产管理;

(二)安全生产技术;

(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分析;

(四)安全评估评价、咨询、论证、检测、检验、教育、培训及其他安全生产专业服务。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按照专业类别可在各类规模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以及矿山、金属冶炼等单位中执业,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单位规模由各地结合实际依法制定。

各专业类别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行业见附表。

第二十八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在本人执业成果文件上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称谓和本人注册证书;

(二)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执业活动;

(三)对执业中发现的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的情形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四)参加继续教育;

(五)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六)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不弄虚作假,并承担在相应报告上签署意见的法律责任;

(三)维护国家、集体、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严格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个人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三十一条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施行前取得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分别与按照本规定取得的中级、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

第三十三条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即视其具备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国际交流与合作,推进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国际化。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应急管理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附表各专业类别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行业界定表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安监总人事〔2017〕118号)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或提供安全生产专业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设置注册安全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第四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级别设置为:高级、中级、初级。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评价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各级别注册安全工程师中英文名称分别为: 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Senior 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Intermediate 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Assistant 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 第五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类别划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

第六条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第二章考试 第七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一般应按照专业类别考试。 第八条应急管理部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拟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组织编制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专业科目除外)的考试大纲,组织相应科目命审题工作;会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编制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分别负责组织拟定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相应科目命审题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负责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会同应急管理部确定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2019版).doc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安监总人事〔2017〕118号)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或提供安全生产专业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设置注册安全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第四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级别设置为:高级、中级、初级。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评价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各级别注册安全工程师中英文名称分别为: 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Senior 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Intermediate 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Assistant 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 第五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类别划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 第六条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第二章考试 第七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一般应按照专业类别考试。

注册安全师规章制度

注册安全师规章制度 注册安全工程师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保障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执业,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取得中华人民 ___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注册以及注册后的执业、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 ___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 ___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以下简称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人员。 第四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 ___总局)对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___有关主

管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机构)对本系统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省级注册机构)对所辖区域内煤矿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2019年2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安监总人事〔2017〕118号)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或提供安全生产专业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设置注册安全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第四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级别设置为:高级、中级、初级。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评价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各级别注册安全工程师中英文名称分别为: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SeniorCertifiedSafetyEngineer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IntermediateCertifiedSafetyEngineer初级注册 安全工程师AssistantCertifiedSafetyEngineer 第五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类别划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

第六条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第二章考试 第七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一般应按照专业类别考试。第八条应急管理部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拟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组织编制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专业科目除外)的考试大纲,组织相应科目命审题工作;会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编制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分别负责组织拟定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相应科目命审题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负责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会同应急管理部确定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二OO二年九月三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提高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安全工程师英文译称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等岗位及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六条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授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考试

第八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九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制考试大纲、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考前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十一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9年。 (二)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 (三)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 (四)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及相关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 (五)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2019年) (2019年1月25日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8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安监总人事〔2017〕118号)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或提供安全生产专业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设置注册安全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第四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级别设置为:高级、中级、初级。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评价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各级别注册安全工程师中英文名称分别为: 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Senior 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Intermediate 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Assistant 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 第五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类别划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 第六条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第二章考试 第七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一般应按照专业类别考试。 第八条应急管理部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拟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组织编制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专业科目除外)的考试大纲,组织相应科目命审题工作;会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编制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分别负责组织拟定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相应科目命审题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负责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会同应急管理部确定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提高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安全工程师英文译称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等岗位及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六条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授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考试 第八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九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制、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考前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十一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9年。 (二)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 (三)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 (四)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及相关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 (五)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 (六)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 第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三章注册 第十三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才能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机构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受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的初审机构。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管理,提高安全工程师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维护公众安全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安全工程师职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应建立健全相应的政策、法律和标准,以保障安全工程师的权益,加强行业规范化管理。 第五条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标识的凭证,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章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准入 第六条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安全化工程技术专业知识,取得本领域相关本科或以上学历证书。 (三)参加并通过国家规定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第七条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考试内容包括安全化工程技术理论、实践和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第九条考试合格的考生,凭借合格证明可向国家相关部门申请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

第十条授权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认证机构应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确定是否发放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 证书。 第十一条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凭有效期内的 注册证书可以继续从事相应的安全工程师职业活动。 第三章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管理 第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保守国家秘密。 第十三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定期参加安全工程技术培训,提升自身 的工作能力和职业素质。 第十四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按时缴纳年度注册费用,确保职业资格的 有效性。 第十五条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丢失或损毁,应及时向授权的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认证机构申请重新发证。 第十六条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过期后,需重新参加注册安全 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经过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职业活动。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八条国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的监督,确 保职业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九条对违法违规从事安全工程师职业活动或者违反职业道德的注 册安全工程师,国家相关部门有权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暂停资格或者吊 销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等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一篇: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管理,提高安全工程 师的职业素质,进一步保障国家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从事安全工 程师相关工作的注册申请、评审、资格认定等活动。 第三条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是指国家对从事安全工 程师职业的人员进行资格认定、管理和监督的制度。 第四条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核心要义是“人岗匹配、能力优先”,即要求安全工程师拥有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确保其在安全工程领域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应当坚持公正、公平、 公开的原则,确保评审程序公正透明,评审结果公示公告。 第二章注册申请 第六条申请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以 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利,年满18周岁; (二)取得与安全工程师职业相适应的学历或者学位; (三)具有从事安全工程师职业所需的经验和能力; (四)身体健康,符合从事安全工程师职业的身体条件; (五)无犯罪记录。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通过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认定机 构指定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第八条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认定机构应当依法审核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并在6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 评审。 第九条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认定机构应当将通过资 格评审的申请人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三章考试及评审 第十条通过资格评审的申请人,应当参加由注册安全工 程师职业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应当采取素质综合评 价的方式,包括笔试、实操和面试等环节。 第十二条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应当结合实际工作需求,突出实操能力和综合素质的测试。 第十三条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应当公开发布,确保公平公正。 第十四条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不及格的申请人可以 申请再次参加考试,但每人每年最多参加两次考试。 第四章资格证书管理 第十五条通过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申请人,由注 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认定机构颁发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具有国家统一的 特定格式和标志,确保证书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第十七条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到期 前应当重新申请。凡在有效期内未重新申请的,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妥善保存,不得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资格要求。 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在工程建设领域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资格要求如下: 1. 具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 2. 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经验,能够独立承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能够有效地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工作。 二、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权限。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具有以下管理权限: 1. 参与安全生产管理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对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2. 负责对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3. 协助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4. 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提出事故原因分析和改进措施。 三、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职责和义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 1. 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 2. 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安全意识; 3. 定期对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

4. 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相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5. 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追究。 四、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监督。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履行职责和义务; 2. 相关部门应当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并纠 正工作中的不足; 3.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接受项目负责人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积极配合开 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主动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注和提出 的问题。 五、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奖惩机制。 为了激励注册安全工程师履行职责和义务,同时对其进行约束和规范,建立健 全的奖惩机制十分必要: 1. 对于履行职责和义务出色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其 继续发挥作用; 2. 对于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或不履行职责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给予相应的 处罚和警告,督促其改正错误; 3. 奖惩机制应当公开透明,确保公平公正,激励注册安全工程师更好地履行职 责和义务。 六、总结。

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

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补充规 定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颁发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下称《规定》),进一步加强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要求和监管力度,提高安全工程师的执业水平和专业素养,现对《规定》进行补充规定如下: 一、执业资格申请条件和程序的补充规定 1.学历要求:申请人须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习专业与安全工程相关,并通过国家认可的安全工程师职业技能鉴定。 2.年限要求:申请人具有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且其中至少一年从事与专业相关的工作。 3.申请程序:申请人需要填写《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递交至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管理机构。 二、考试内容和形式的补充规定 1.考试科目补充:除原有的安全工程法规、安全工程技术规范和安全管理制度等科目外,新增加《安全管理案例分析》科目。 2.考试形式补充:考试形式由闭卷考试改为开卷考试,要求申请人能够运用资料和文献进行解题和论述。 三、执业登记和管理的补充规定 1.执业登记要求:获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需要在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管理机构完成执业登记。

2.执业管理要求:注册安全工程师要按照相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保持自身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 四、执业范围和职责的补充规定 2.执业职责补充:注册安全工程师要加强对安全工程施工、维护、管理过程的监督,提出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建议。 以上是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各级安全工程师协会、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管理机构及相关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开展工作,在执业资格申请、考试管理、执业登记、执业管理等方面加强协调和配合,确保规定的顺利实施。 此致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是指国家对从事安全工程领域相关工作人员的职业资格进行认定和管理的制度,旨在保障安全工程师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提高安全工程领域的整体素质和水平,保障公众利益和安全。下面将详细介绍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规定。 1.职业资格申请条件 为了保证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专业能力,职业资格申请者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安全工程、安全管理、建筑工程安全与环境工程相关专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 (2)通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职业资格考试; (3)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实践能力; (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2.职业资格考试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职业资格考试是衡量申请者专业能力和素质的重要手段。考试主要包括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其中,理论考试主要测试申请者对安全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管理体系、安全技术及其应用等基础知识的掌握。实践考试主要考察申请者在工程实践中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应用能力。 3.职业资格证书

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的申请者将获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是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相关工作的法定证明,代表着其具有承担相 应工作职责的能力和技术水平。 4.职业准入和管理 根据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注册安全工程师在从事相关工作时需要遵 守一定的职业准则和职责。同时,注册安全工程师需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 和继续教育,以不断提升自身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职业管理机构有权对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专业能力和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以保证其工作质量和 职业操守。 5.职业发展及评价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职业发展路径较为清晰。在实践中,注册安全工程 师可以逐步晋升为高级工程师、主任工程师等职位,同时也可以从事教学、研究等相关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职业评价与职业发展紧密相关,通过 参与专业评审、论文发表和获得职称等途径,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职业成就 得到相应评价。 总结起来,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了从事安全工程领域相 关工作人员的资格认定和管理,确保其具备专业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通 过职业资格考试和专业管理,注册安全工程师能够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和素质,为保障公众利益和安全发挥重要作用。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本规定是为了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管理,推动安 全工程师职业规范化建设,确保安全工程师职业人才的素质和能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管理,落实《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关于普通高等教育学历和学位制度的 决定,实施更加严格的职业资格制度,提高安全工程师职业素质,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安全工程咨询、设计、 施工、监理、检验、代理、评估、信息技术等工作的安全工程师。 第三条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是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认定 的证明,必须符合本规定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认定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合理、严谨”的原则,从客观、公正、权威的方面综合评价申请人的 学术水平和业务技能,确保认证结果的客观性和权威性、公正性和 准确性。 第二章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申请和考试 第五条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应为大专或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相 当于大专或本科以上学历水平的技术职称。 第六条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安全工程师职业资 格考试。

第七条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包括两个阶段:笔试和面试。 第八条笔试主要考察申请人的专业知识和应用能力。 第九条笔试内容应当包括:安全科学基础、安全管理体系、 安全工程设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用耐火材料和防火涂料、火 灾事故和事故预防、物流安全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等内容。 第十条申请人在笔试中不能开展任何书写、沟通、咨询等有 关考试内容的交流。如违反此规定,取消其笔试成绩。 第十一条笔试成绩应该达到下列条件之一:一是各科成绩均 达到本省招考委员会规定的及格分数线;二是各科成绩均得满分的;三是各科成绩均由国家、省、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主管的高等教育院 校组织的教职员工进行评卷,合格。 第十二条面试主要考察申请人的综合素质、业务水平和沟通 能力等方面。 第十三条面试题目应当基于申请人学习和实践过的知识、经 验和情况,由招考委员会统一制定。 第十四条面试时间应在笔试合格后的三个月内。 第十五条申请人在面试期间禁止在任何情况下交换面试题目 及其答案、解题方法、题目性质等任何有关信息。如有违反此规定,将会被取消面试资格或者认证资格,甚至被追责。 第十六条考试成绩按照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的加权平均分确定。 第三章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

2024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2024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定义与条件 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取得国家承认的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需要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安全工程领域相关 工作满3年以上,并具有较高的安全工程领域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同时,申请人还需要通过国家组织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取得合格成绩方可获 得职业资格证书。 二、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职责与权益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职责是负责安全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检测、评 估和运行维护等安全管理工作。他们应该具备独立承担安全工程项目管理 任务的能力,对安全工程领域的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保持学习和研究。注册安全工程师享有与其职业地位和资格相适应的权益,包括参与规章制 度的制定、安全技术审核和评估等决策权利。 三、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评审与管理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评审和管理应该坚持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 颁发和管理,并建立健全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机构。申请注册安全工程师 资格的人员需要提供相关的学历和工作经验证明材料,并通过严格的考试 和审核程序方可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职业资格证书有效 期为5年,到期后需要重新评审。 四、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职业培训与履行承诺

注册安全工程师需要参加职业培训,提升自己的安全管理技能和责任意识。他们还要履行职业承诺,保证在安全工程项目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和人员安全。同时,注册安全工程师还需要定期向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并参加相关的学术交流和业务培训活动。 五、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纪律监督与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师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禁从事损害安全工程利益的行为。如果发现注册安全工程师有违规行为,可以向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部门举报。对于违规行为,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部门可以进行调查、处理和追究相应的责任。 总之,2024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着重从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定义与条件、职责与权益、评审与管理、职业培训与履行承诺以及纪律监督与处罚等方面来规范和管理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职业行为,旨在提高安全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安全工程项目的质量和人员的安全。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____年2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生产专业技术 人才能力素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安监总人事〔2017〕118号)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 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或提供安全生产专业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设置注册安全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第四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级别设置为:高级、中级、初级。高级注册安全工 程师评价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各级别注册安全工程师中英文名称分别为: 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Senior 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Intermediate 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Assistant 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 第五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类别划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 第六条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 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第二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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