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

信贷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现金收入流的信贷资产,按照某种共同的特质汇集成一个组合。接下来请欣赏店铺给大家网络收集整理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

信贷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信贷资产流动性,丰富证券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而制定的。该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内容

一般来讲,银行信贷资产是指银行发放的各种贷款以及应收账款,通常包括住房抵押贷款、商用房抵押贷款、工商业贷款、汽车贷款以及应收账款等。按资产质量划分可分为高质量(根据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曹凤歧教授的观点:高质量资产是一种能在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现金流,有持续一定时期的较低比例的托欠违约率、低损失率的历史记录的资产)和低质量信贷资产(通常指的是银行不良资产)。

所谓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银行将其缺乏流动性但在未来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量的信贷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的风险和收益进行分离和重组形成资产池,进而转换为在资本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资的过程。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发行过程涉及众多参与者。主要有借款人、发起人(银行)、特殊目的载体(SPV)、受托人、服务商、信用评级机构、担保机构、投资银行、投资者。一般来讲,其基本运作流程如下:

银行首先向央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一方面将其信贷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由特殊目的载体发行ABS(资产支持证券),经投资银

行承销卖给投资者,然后投资银行将发行收入转让给特殊目的载体,特殊目的载体按与银行签订合同中的资产出售价格转让给银行;另一方面,银行委托服务商向借款人收回本息,经受托人将本息偿还给投资者。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主要有以下几个优点:

1、增强流动性,提高资产收益率。银行的资金来源以短期存款为主,而资金的运用则很多投向长期贷款。这种"借短贷长"的资产/负债不匹配的风险会使银行陷入流动性不足的困境。而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可将流动性不足的长期资产提前变现,可以加快信贷资产周转的速度,提高资产的收益率。

2、银行可以利用结构金融工具来创建所需的投资结构,推进投资组合管理实践,有效改善银行财务管理,促进我国银行业从过去的市场占有率经营方式向风险管理方式转变,建立一个高效的金融体系。

3、可以盘活许多银行不良资产,完成企业的低成本融资,加快处理不良资产的速度,提高资产处置效率。下面我从博弈论的角度通过分析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来探讨它的效率问题。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操作原理

金融机构将大量规模很小的抵押贷款聚集成一个组合,划分为若干标准化的金额,并将对这些利息和本金的要求当作证券销售给第三方。这就使原本不流通的资产变成可流通性的证券。

例如:某银行甲贷出许多住房贷款,经过组合,甲向公众卖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甲卖出证券,从公众那里收回了贷款),到期,购买证券的公众(投资者)得到甲从借款方得到转交的本和息;甲银行由于为借款方和投资方服务,得到服务费用。

在美国,有的抵押贷款证券向购买者提供所有权;有的抵押贷款证券向购买者提供债权。

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我司资产证券化或类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健康发展,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资产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委托人将其持有的资产出售/委托予特殊目的载体(SPV),以特殊目的载体作为发行人/受托人,在公开市场或私募市场发行有价证券的活动。 本办法所指“类资产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将其持有的资产转让或者质押予SPV,此SPV以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为发起人进行融资的活动;或者资产通过特殊目的载体直接产生,发起人仅承担基础资产的推介、管理和贷后催收等职责,多以投资顾问或资产服务人的角色存在,通过特殊目的载体作为某种信托产品或资管产品发行人的活动。 发起人一般包括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一般工商类企业、互联网金融平台等。发起人一般承担资产服务人的职责。 若无特殊约定,本指引中出现的“资产证券化”指代以上两类业务。

第三条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底层资产,应符合小额分散、资产组合规模较大、可产生稳定的可预测的现金流等特征。 第四条本指引适用于我司正在开展或拟开展的下列产品模式:(一)我司自行开发、设计、包装和安排发行的原始资产证券化项目; 第二章交易对手准入 第五条交易对手包括:基础资产的原始权益人,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或融资租赁类公司;或撮合形成原始资产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信贷平台、第三方风险管理提供商等。总体而言,交易对手即是对基础资产进行筛选和风险管理的主体,扮演资产服务机构的角色。 原则上,交易对手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商业模式合法合规,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债务关系的形成, 资金的存管方式(如有)等,具体参照相关主体的行业管理 办法; (二)积极配合我司的尽职调查和评估,披露股东、财务和数据 等信息,配合开放全部系统和业务数据,允许我司自由挑选、 更换资产,允许我司查阅信贷档案; (三)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至少【12】个月以上,已经累计实现 一定的业务规模,且能够提供至少【6】个月的最近信贷数据

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为了规范和促进我司资产证券化或者类资产证券化业 务的健康发展,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指“资产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委托 人将其持有的资产出售/委托予特殊目的载体(SPV),以特殊目的 载体作为发行人/受托人,在公开市场或者私募市场发行有价证券的 活动。 本办法所指“类资产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将其持有的 资产转让或者质押予 SPV,此SPV 以自有资金或者募集资金为发起人 进行融资的活动;或者资产通过特殊目的载体直接产生,发起人仅承 担基础资产的推介、管理和贷后催收等职责,多以投资顾问或者资产 服务人的角色存在,通过特殊目的载体作为某种信托产品或者资管产 品发行人的活动。 发起人普通包括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普通工商类企业、互联网金融平台等。发起人普通承担资产服务人的职责。 若无特殊约定,本指引中浮现的“资产证券化”指代以上两类业务。

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底层资产,应符合小额分散、资产组 合规模较大、可产生稳定的可预测的现金流等特征。 本指引合用于我司正在开展或者拟开展的下列产品模式: (一)我司自行开辟、设计、包装和安排发行的原始资产证券化 项目; 交易对手包括:基础资产的原始权益人,包括但不限于 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或者融资租赁类公司;或者撮合形成原始资 产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信贷平台、第三方风险管理 提供商等。总体而言,交易对手即是对基础资产进行筛选和风险管理 的主体,扮演资产服务机构的角色。 原则上,交易对手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商业模式合法合规,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债务关系的形成, 资金的存管方式(如有)等,具体参照像关主体的行业管理 办法; (二) 积极配合我司的尽职调查和评估,披露股东、财务和数据 等信息,配合开放全部系统和业务数据,允许我司自由挑选、 更换资产,允许我司查阅信贷档案; (三) 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至少【12】个月以上,已经累计实现 一定的业务规模,且能够提供至少【6】个月的最近信贷数据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流程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流程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一种金融工具,通过将银行的贷款资产打包成证券,然后出售给投资者,从而实现资产的转移和风险的分散。下面将从流程的角度详细介绍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运作过程。 一、资产筛选与打包 银行需要从其贷款组合中筛选出符合要求的资产。这些资产通常是各类个人贷款、商业贷款或抵押贷款。银行会根据风险、收益等因素对贷款资产进行评估和分类。然后,选择符合条件的贷款资产进行打包。 二、成立特殊目的实体(SPV) 为了实现资产的转移,银行需要成立一个特殊目的实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SPV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其目的是持有和管理证券化的资产。银行将打包好的贷款资产转移给SPV,并将其纳入SPV的资产负债表中。 三、发行证券 接下来,SPV会发行证券来融资。证券的种类通常包括债券、优先股和普通股。这些证券代表了SPV所持有的贷款资产的所有权和收益权。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这些证券来参与资产证券化交易。 四、评级和定价 在发行证券之前,通常需要对证券进行评级和定价。评级机构会对

证券进行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并给予相应的信用评级。定价是根据市场需求和供给情况来确定证券的价格。 五、发行和交易 一旦证券定价完成,SPV就会将证券发行给投资者。投资者可以通过公开市场或私下交易的方式购买这些证券。发行完成后,证券开始在二级市场上交易。 六、资金回流和风险分散 通过发行证券,SPV获得了来自投资者的资金,这些资金将用于偿还银行的贷款。这样,银行可以将原本占用在贷款上的资金用于新的贷款发放,实现资金的回流。同时,由于贷款资产被打包成证券并分散给多个投资者,银行的风险也得到了分散。 七、收益分配 资产证券化的收益取决于贷款资产的收益。一般情况下,SPV会根据证券持有人的权益比例,将贷款资产的收益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可以通过持有证券获得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回报。 八、风险管理 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风险管理是非常重要的。银行和投资者需要对贷款资产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此外,SPV通常会设立保证金账户,用于弥补贷款资产可能出现的违约和损失。 九、到期和偿还

信贷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

信贷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现金收入流的信贷资产,按照某种共同的特质汇集成一个组合。接下来请欣赏店铺给大家网络收集整理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 信贷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信贷资产流动性,丰富证券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而制定的。该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内容 一般来讲,银行信贷资产是指银行发放的各种贷款以及应收账款,通常包括住房抵押贷款、商用房抵押贷款、工商业贷款、汽车贷款以及应收账款等。按资产质量划分可分为高质量(根据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曹凤歧教授的观点:高质量资产是一种能在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现金流,有持续一定时期的较低比例的托欠违约率、低损失率的历史记录的资产)和低质量信贷资产(通常指的是银行不良资产)。 所谓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银行将其缺乏流动性但在未来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量的信贷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的风险和收益进行分离和重组形成资产池,进而转换为在资本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资的过程。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发行过程涉及众多参与者。主要有借款人、发起人(银行)、特殊目的载体(SPV)、受托人、服务商、信用评级机构、担保机构、投资银行、投资者。一般来讲,其基本运作流程如下: 银行首先向央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一方面将其信贷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由特殊目的载体发行ABS(资产支持证券),经投资银

中国资产证券化的三种实践模式

本文从中国资产证券化的三种实践模式出发,介绍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理念与交易结构、增信方式,并探讨了当前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概况 1.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三种实践模式 资产证券化是将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卖方)不易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和“转变”成为资本市场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即资产支持工具的过程,其目的主要在于实现表外融资、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产流动性等。资产证券化中“构造”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资产重组、优化和隔离的过程,即对基础资产重新配置、组合形成资产池,并通过资产池的真实销售实现基础资产与发起人的风险隔离。“转变”的过程则是通过交易结构设计、相关参与机构提供服务而实现的,利用一系列的现金流分割技术和信用增级手段使资产支持证券能够以较高的信用等级发行流通。 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主要有三种实践模式:银监会、央行审批监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证监会监管的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资产支持票据(ABN)。在这三种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中,信贷资产证券化对于基础资产的“构造”和“转变”最为理想,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与资产支持票据目前还难以在法律层面实现资产池的真实销售,从而无法使基础资产与发起人的风险隔离。因此,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与资产支持票据目前也很难使得基础资产实现会计意义上的出表。 在这三种实践模式中,我国信托公司目前最主要参与的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推行的资产支持票据(ABN)业务采用的是注册制,除了中融信托,中信信托,粤财信托,外贸信托,华润信托等少数几家信托公司在申请尝试外,目前此类业务主要由证券公司主导。证券公司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由于受证监会监管,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背景下,信托公司直接参与其中仍有一定难度。但是,已有少数信托公司在部分信托项目中尝试前端采用与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相同的交易结构模式,后端发行由银行或其他机构的单一资金对接,从而变相实现了信托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例如,中信信托与华侨城地产、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合作的“华侨城租赁收益权信托融资项目”就是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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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推动x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健康、有序、规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x银行有关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x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将x银行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其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者发行受益证券,最终以该信贷资产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其中信贷资产指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可以进行证券化的法人客户贷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汽车贷款等。 本办法所称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由特定目的信托机构等特殊目的载体发行,代表特定目的信托的信托受益权等权益份额。 本办法所称贷款服务手册指贷款服务机构根据服务合同约定,为规范贷款服务管理而制订的业务管理手册。 第三条本办法中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所涉及的机构如下: (一)发起机构:指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或其他特殊目的载体,转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在本办法中特指x银行。 (二)受托机构:指负责管理特定目的受托财产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包括依法设立并具有特定目的信托资格的信托投资公司、依法可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公司等。 (三)贷款服务机构:指接受受托机构(和/或发起机构)委托,负责管理贷款的机构,一般由商业银行或其他有贷款服务能力的金融机构担任。贷款服务机构可以是发起机构自身,通常由提供证券化信贷资产的原管理分支行或指定分支行进行管理。 (四)资金保管机构:指接受受托机构(和/或发起机构)委托,负责保管信托财产账户资金的机构,一般指具有资产托管资格的商业

银行。同一交易中,资金保管机构必须独立于发起机构和贷款服务机构。 (五)评级机构:指接受受托机构(和/或发起机构)委托,为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初始评级和跟踪评级、并出具评级报告的机构。 (六)会计顾问:指接受受托机构(和/或发起机构)委托,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会计和税务咨询、审慎调查商定程序、出具意见等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七)法律顾问:指接受受托机构(和/或发起机构)委托,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法律咨询、交易文件起草、律师见证、出具专业意见等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八)财务顾问:指接受受托机构(和/或发起机构)委托,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资产池筛选、交易结构设计等咨询服务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x银行还可作为贷款服务机构、交易安排人、发行安排人、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次级档投资者。 第五条x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统筹安排、统一管理、规范运作、严控风险。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公司业务部牵头组织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负责组织制定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牵头组织确定资产池;组织信贷资产的筛选和相关尽职调查工作;负责设计交易结构、构建证券;组织开展资产支持证券定价工作,包括发行前的估值、确定价格区间、价格谈判等;协调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贷资产转移等;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产品研发;牵头组织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系统的需求研发、运营维护工作。

关于发布《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业务规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发布《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业务规则(试行)》 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业务,满足金融市场对信贷 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的需求,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的监管,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特制定《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业务规则(试行)》(以下 简称《规则》),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背景和目的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将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打包形成一揽子证券产品,再通过证券市场发行和交易的行为。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实现金融 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抵御能力,促进金融机构的业务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业务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的重要环节,其 规范和有效的开展对于保障市场的稳定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次制定《规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业务, 明确市场参与主体的责任与义务,保证信息登记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提高 市场透明度和信息披露的质量,提升信息登记的服务水平和效率,维护市 场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内容和要求 《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和要求: 1.信息登记的主体 《规则》明确了信息登记的主体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机构,其 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并接受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人或受让人的委托开展信 息登记业务。

2.信息登记的要求 《规则》对信息登记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完整 性和及时性,要求信息登记机构建立健全信息登记制度,确保信息的安全 可靠。 3.信息披露和公告 《规则》要求信息登记机构必须及时向公众披露证券化产品的基本信息、披露信息、风险提示等,并要求披露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 4.信息登记的监督和管理 《规则》对信息登记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包括组织机 构设置、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业务合规等方面,要求信息登记机构建立 健全内部监管机制,加强自身的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 三、实施和推进措施 为了有效推进《规则》的实施 1.加强市场宣传和培训,向市场参与主体介绍《规则》的主要内容和 要求,提高市场参与主体的认知和理解。 2.建立健全监督检查体系,对信息登记机构的业务开展进行全面监管 和检查,确保其按照《规则》规定的要求和流程进行信息登记。 3.加强合作与沟通,与相关机构共享信息,形成合力推进信贷资产证 券化市场的发展和规范化。 4.持续完善相关政策,根据市场和监管的需要,及时跟进市场发展情况,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和政策支持。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9.30 •【文号】银保监办发〔2020〕99号 •【施行日期】2020.11.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信 息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0〕99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经营类机构,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政策精神,推进简政放权,促进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规范健康发展,进一步优化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登记管理流程,银保监会不再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备案登记,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依照本通知要求进行信息集中统一登记。按照规定向负责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信息登记机构)按产品逐笔提交数据和资料等,并取得具有唯一性的产品信息登记编码。受托机构持有产品信息登记编码,按程序申请发行。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前,

应当对拟发行产品的基础资产明细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实施初始登记。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存续期内,其基础资产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变更登记。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存续期内发生风险和损失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银保监会和信息登记机构,并提出应对措施。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持续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内部管理。制定健全完善的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并严格实施,设立或者指定专门责任部门、岗位及人员并明确责任,严格内部操作流程,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体系、信息系统和依照有关规定设置的专线报送网络,确保本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质量管理,确保登记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建立严格的数据质量管控和责任追究机制,持续监控并杜绝迟报、漏报、错报和瞒报等行为。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相关信息安全管理,依法履行信息保密义务,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及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六、信息登记机构按照银保监会规定要求,承担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相关职责。包括: (一)制定并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的相关制度细则和操作流程,明确登记要素、数据标准、报送方式和管理要求等,并将相关制度细则和操作流程向银保监会备案。 (二)受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依照程序进行完备性核验,按规定发放产品信息登记编码。同时,严格持续实施信息登记质量的监督管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实施信息登记等行为,予以纠正和督促限期整改,开展行业通报,情节严重或者长期存在数据登记质量问题的,应当暂停受理和发放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是现代金融业中的一种重要的方式,它可以有效地支持银行进行信贷业务,规避风险并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在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相 关的会计核算也显得极为重要。本文将详细介绍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会计核算的暂行 办法。 一、会计处理方式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方式是一项重要的问题。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银行在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时,应当将 原始资产转移给特定目的实体,同时将应收账款等债权对应的应计未到收益季节利息 调整相应的应计还款本金。在转移之后,银行需要向该特定目的实体支付现金作为资 产交换价格。此外,使用现金流量作为估计方法,以有效收益率计算应计未到收益季节利息调整的应计还款本金,计算出的现金流量应填写在特定目的实体的现金流量表下。 二、会计凭证的处理 银行在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时,需要将会计凭证的处理方式明确化。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银行应当对已经发行的 证券进行商业技术操作。银行需要在发行的证券总额之外,开具临时性凭证,对未发 行的证券进行会计记录。银行应当对被转移的原始资产(包括现金)进行会计凭证的 拍照记录,并且记录证券发行利息。同时,还需要记录转移的原始资产的表现情况, 包括违约、决定减值的基础、担保品的价值等。 三、会计核算的时间 银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要在特定的时间内完成。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银行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信贷资产的转 移和确认。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完成交割,被转移的原始资产应当退回给转移方。 银行在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时,应当密切注意时间要求,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四、会计核算的披露要求 银行在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时,需要注意披露要求。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银行应当在警惕性的本金管理和审计中,披露发行人信用风险、信贷资产的质量和风险、担保措施等重要信息。同时,银行还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DOC 10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发起机构的会计处理 第三条发起机构是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发起机构已将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通常指95%或者以上的情形,下同)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时,应当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并将该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因转让而收到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终止确认是指将信贷资产从发起机构的账上和资产负债表内转出。 转让该信贷资产时如取得了某项新资产或者承担了某项新负债(如因提供保证承担的预计负债等,下同),应当在转让日按公允价值确认该新资产或者新负债,并将该新资产扣除新负债后的净额作为上述对价的组成部分。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上述新资产或者新负债有活跃市场的,发起机构应当按市场报价确定该新资产或者新负债的公允价值;没有活跃市场的,发起机构应当比照类似资产或者负债的市场报价,或者按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者按市场上普遍认同的计价模型计算的结果,确定该新资产或者新负债的公允价值。 第五条发起机构保留了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时,不应当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转让该信贷资产收到的对价,应当确认为一项负债。 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发起机构应当继续确认该信贷资产的收益及其相关负债的费用。 第六条不属于第四条和第五条情形的,发起机构应当分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发起机构放弃了对该信贷资产控制的,应当在转让日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并将该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因转让而收到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 转让该信贷资产时如取得了某项新资产或者承担了某项新负债,应当在转让日按公允价值确认该新资产或者新负债,并将该新资产扣除新负债后的净额作为上述对价的组成部分。 以下条件全部符合时,表明发起机构放弃了对所转让信贷资产的控制: 1.发起机构与该信贷资产实现了破产隔离;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银行 •【公布日期】2012.05.17 •【文号】银发[2012]127号 •【施行日期】2012.05.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证券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12]127号) 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会计师事务所,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 根据国务院批复精神和前期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实践经验,结合国际金融危机以后国际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的趋势性变化,为了进一步完善制度,防范风险,扎实推进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础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入池基础资产的选择要兼顾收益性和导向性,既要有稳定可预期的未来现金流,又要注重加强与国家产业政策的密切配合。鼓励金融机构选择符合条件的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

款、经清理合规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节能减排贷款、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文化创意产业贷款、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汽车贷款等多元化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丰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种类。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结构要简单明晰,扩大试点阶段禁止进行再证券化、合成证券化产品试点。 二、机构准入。扩大试点阶段,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准入条件及审批程序继续按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公布)和《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3号发布)有关规定执行。鼓励更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银监会在收到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联合报送的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银监会决定不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三、风险自留。扩大试点阶段,信贷资产证券化各发起机构应持有由其发起的每一单资产证券化中的最低档次资产支持证券的一定比例,该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每一单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的5%,持有期限不得低于最低档次证券的存续期限。本通知施行前,已经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受此规定限制。发起机构原则上应担任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贷款服务机构,切实履行贷款服务合同各项约定。 四、信用评级。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与交易初始评级应当聘请两家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在申请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时向金融监管部门提交两家评级机构的评级报告。鼓励探索采取多元化信用评级方式,支持对资产支持证券采用投资者付费模式进行信用评级。参与资产支持证券评级的各信用评级机构要努力提高对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评级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同时,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应建立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加强对投资风险自主判断,减少对外部评级的依赖。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将其信贷资产打包,发行相应 的证券产品进行交易和投资。为了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保护投 资者利益,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于20XX年联合发布了《信贷资产证 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文将详细解读《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规定的适用范围 《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业务 时的会计处理。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的确认和分类 在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确认时,金融机构应评估资产的可信性、流 动性和定价能力等因素。根据资产的本质和特征,将资产分为传统信 贷资产、特殊信贷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 传统信贷资产是指信贷机构发放的、具有明确追溯性的贷款和债权,如个人住房贷款、企业经营贷款等。特殊信贷资产是指非传统信贷资产,如信用卡分期贷款、车贷、消费信贷等。对于特殊信贷资产,金 融机构应当进行专门的风险管理和会计处理。 三、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 1. 资产的摊销和计量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金融资产的分类对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进行会计 核算和计量。传统信贷资产应当按照资产的原始价值进行摊销,而特 殊信贷资产则需要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实际损失情况进行计量。同时,金融机构还应当对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的收入、支出进行详细记录和 核算。 2. 证券产品的会计处理 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金融机构将信贷资产打包成各类证券产 品进行发行。《规定》对不同类型的证券产品,如资产支持证券、收 益权证券等,提出了相应的会计处理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 方法对证券产品的发行、偿付和持有进行会计核算。 3. 财务报告和披露要求 金融机构在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时,应当及时编制相关财务报 告并披露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和监管机构了解项目的财务状况和风 险情况。金融机构还应当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根据相关规定披露投 资者关注的重要信息。 四、监管和处罚 为了确保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合规性和透明度,监管机构将对金 融机构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监管。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监管 机构有权采取一系列的监管措施和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 资格等。 五、结论

信贷资产证券化流程

信贷资产证券化流程 2021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发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将信贷资产证券化明确定义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中国银监会于同年11月发布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国家税务总局等机构也出台了与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的法规。 银行的信贷资产是具有一定数额的价值并具有生息特性的货币资产,因此也具备了转化为证券化金融工具的可能性。在银行的实际业务活动中,常常有存款期限短而贷款期限长或资产业务扩张需求快于负债业务提供的可能性等种种情况,这样就产生了银行的流动性安排和资产负债管理等新业务需求。 2021年1月,银监会近日已下发《关于中信银行等27家银行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的批复》,27家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获得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体资格。 业内人士认为,该文件的下发标志着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制的实质性启动,即获得开办资格的机构不再走原有单笔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审批流程,只需在产品发行前进行备案登记即可。 虽然此次已有27家银行获得业务资格,但包括发行大户国开行在内的政策性银行和国有大行均缺席。此次27家获得资格的银行中大部分已在去年发行过资产证券化产品,这27家银行全部为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是由主管上述两类银行的银监会银行二部主导批复的。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外资行等机构的相关业务资格,将由对应的主管部门批复发布。 按照银监会此前发布的《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证券化产品前需进行备案登记,已备案产品需在3个月内完成发行,3个月内未完成发行的须重新备案。 金融机构将大量规模很小的抵押贷款聚集成一个组合,划分为若干标准化的金额,并将对这些利息和本金的要求当作证券销售给第三方。这就使原本不流通的资产变成可流通性的证券。 例如:某银行甲贷出许多住房贷款,经过组合,甲向公众卖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甲卖出证券,从公众那里收回了贷款,到期,购买证券的公众投资者得到甲从借款方得到转交的本和息;甲银行由于为借款方和投资方服务,得到服务费用。 在美国,有的抵押贷款证券向购买者提供所有权;有的抵押贷款证券向购买者提供债权。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一般是由发起人将信贷资产转移给一个特殊目的实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 ,再由该特殊目的实体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根据SPV构成的不同形式,可分为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简称SPC 、 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简称SPT ,以及基金或理财计划等类型。根据我国的法律和政策情况,采用信托模式是目前国内信贷资产证券化较为可行的模式。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目标是通过一定的法律结构安排将信贷资产转化为可交易的证券,确定证券化各参与方的法律地位、风险和权益。就开行而言,要实现以下三个方面的目标: 1、法律要求。实现有限追索,即ABS投资者的追索权仅限于被证券化的资产及该资产相关的权益,而与发起人开行和发行人信托公司无关;实现风险隔离,即被证券化的资产与发起人开行和发行人信托公司的其他资产的风险相隔离。 2、会计要求。实现表外证券化,符合国际会计准则IAS39R关于资产终止确认的标准,即满足风险、收益和控制权的实质转移,从而将被证券化的信贷资产移出发起人开行的资产负债表外。 3、市场要求。实现ABS的公募发行与流通,符合有关证券公开发行与上市的法规和监管要求,切合市场需求并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述目标,我们提出了交易结构设计的基本思路,如下图所示: 该交易结构的核心是利用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法律特征,开行将信贷资产设立他益信托,通过信托公司发行代表受益权份额的ABS指定信托财产的受益人,从而在法律上实现风险隔离和有限追索,并且符合国际会计准则IAS39R关于资产终止确认的标准,实现表外证券化。具体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关于发布《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业务规则(试行)》的通知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关于发布《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业务规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有限公司 •【公布日期】2020.10.15 •【文号】银登字〔2020〕19号 •【施行日期】2020.11.13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关于发布《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业务规则(试行)》的 通知 银登字〔2020〕19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99号)要求,银登中心制定了《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业务规则(试行)》,经报银保监会备案,现予发布。 联系人:黄炜************ 马郑斌************ 杨婉莹************ 附件: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业务规则(试行)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 2020年10月15日附件

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业务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管理,促进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规范发展,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99号,以下简称《通知》),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以下简称证券化登记)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监管要求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前和存续期内对基础资产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息登记的行为,包括初始登记和存续期变更登记。 第四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依法对证券化登记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以下简称银登中心)按照《通知》和银保监会有关要求,制定和完善证券化登记业务规则、数据标准及数据接口规范,组织开展证券化登记业务,履行日常统计报告和风险监测职责,保障系统稳定连续运行,为银保监会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提供支持。 第二章登记主体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由登记主体通过银登中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登记监测系统(以下简称证券化系统),采用专户方式办理证券化登记。 初始登记应当由发起机构会同受托机构负责办理;存续期变更登记由受托机构负责办理。 第七条登记主体首次办理证券化登记前,应当向银登中心提交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业务开户申请表(见附件1)及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批复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申请机构公章)等材料,申请开立证券化登记专户。银登中心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流程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流程 第一步,资产的组合与评估。 选择若干资产,打包重组后组成一定规模的资产池;然后,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对该资产池在未来一定期限内的现金流进行评估,从而确定该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二步,设立财产信托,并取得信托财产的受益权。 资产所有者作为委托人分别与信托公司签订财产信托合同,将各自拥有的资产信托给信托公司,并在信托合同中指定一名唯一的受益人。 第三步,受益人向投资者转让受益权。 财产信托合同中的受益人将受益权分割转让,即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协助下向投资者转让受益权,从而提前收回现金流。 第四步,投资者再转让受益权。 当投资期限届满时,既可以是初始受益人溢价回购投资者持有的受益权,也可以是第三方收购投资者持有的受益权。这样,投资者便可收回本金并获得约定的投资收益。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过程包括资产池的组建,交易结构的安排和资产支持证券Asset Backed Securities, 简称ABS的发行,以及发行后管理等环节。 信贷资产证券化通过上述过程,信贷资产的形态发生了转化,从原始的诸多离散贷款形式,转化为系列化的证券形式。也就是说,证券化的过程可以描述为:银行将贷款进行组合打包,并切割为证券出售。这样,通过贷款的组合能有效分散单个贷款的特定风险;将贷款包拆细为标准化的证券,提高了资产的流动性;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的结构划分,能满足不同的投资需求。 宏观意义 1、落实"国九条",丰富资本市场投资品种。《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1]3号明确提出:"加大风险较低的固定收益类证券产品的开发力度,为投资者提供储蓄替代型证券投资品种,积极探索并开发资产证券化品种"。开行将优质的中长期基础设施贷款进行证券化,形成一种具有稳定现金流的固定收益类产品,为投资者提供了参与国家重大"两基一支"项目建设的渠道,分享经济快速发展带来的收益。 2、提高直接融资比例,优化金融市场的融资结构。我国的金融体系中银行贷款所占比重过高,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将贷款转化为证券的形式向市场直接再融资,从而分散银行体系的信贷风险,优化金融市场的融资结构。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xx)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会计核算,真实、公允反映xx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2006》、 《银行会计制度(2009 修订)》(农发银发〔2009〕246 号)、《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管理暂行办法》(农发银发〔2013〕69 号)及xx其他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xx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信贷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第三条基本核算规则。 (一)作为发起机构时的核算规则。 xx作为证券化发起机构时,应按照证券化信贷资产风险和报酬转移程度不同,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1.xx已将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通常指90%或者以上的情形)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时,应当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并将该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因转让而收到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 2.xx保留了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时,不应当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转让该信贷资产收到的对价,应当确认为一项负债。在随后的会计期间,xx应当继续确认该信贷资产的收益及其相关负债的费用。 3.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形,并放弃了对该信贷资产的控制权时,应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保留对该信贷资产的控制权时,在继续涉入的程度内确认资产和负债。继续涉入该信

贷资产的程度,是指该信贷资产价值变动使我行面临的风险水平。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表明xx放弃了对所转让信贷资产的控制: (1)xx与该信贷资产实现了破产隔离。 (2)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按照信托合同约定,能够单独将该信贷资产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对该项出售加以限制。 (二)作为服务机构时的核算规则。 在证券发行后,xx按照协议作为贷款服务机构,接受受托机构委托管理证券化贷款时,应将已实施证券化且受托管理的信贷资产单独登记,单独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不定 期向受托机构提供资产管理服务报告。 (三)作为投资机构时的核算规则。 xx在按照协议取得部分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时,应当按照实际支付价款确认一项证券投资,并按照xx有关证券投资核算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四条风险、控制权及公允价值评估。 (一)关于风险和控制权的评估。 xx应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行内相关部门采用合适的方法识别并评估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转移出去的风险和xx仍保留的风险。同时,根据证券化协议文本约定的相关内容以及中介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会计师意见书,对证券化信贷资产风险和报酬转移情形以及转移后是否对信贷资产具有控制权等作出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二)关于公允价值的评估。 证券化交易中产生的新资产和新负债、继续涉入的资产和负债如存在活跃市场,按照其活跃市场报价作为公允价值。如不存在活跃市场,由总行投资部门委托中介机构或与资金计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两篇.doc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两篇 第1条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保护投资者和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高信贷资产的流动性,丰富证券品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委托给受托机构,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并利用资产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受托机构应当委托贷款服务机构、基金托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和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按照本办法和信托合同的规定分别履行相应的职责。 受托人应当承担在信托财产范围内向投资机构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义务。 第三条资产支持证券由特定目的信托的受托人发行,代表特定目的信托的信托受益权份额。 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 第四条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托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其他机构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机构的权利和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办

法和信托合同及其他合同(以下简称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执行。 受委托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委托职责。 发起人、贷款服务机构、基金托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机构(又称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根据相关法律文件享有信托财产利益并承担风险,通过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对影响其利益的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第五条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公众的利益。 第六条受托人因其信托承诺而获得的信贷资产为信托财产,独立于发起人、受托人、贷款服务机构、资金托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的固有财产。 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基金托管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特定用途信托财产管理所得的财产和收入、申请或其他情况归入信托财产。 发起人、受托人、贷款服务机构、基金托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以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因法定解散、或法定撤销或破产等原因被清算。,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七条托管人管理和申请产生的债权、信托财产处置,不得被发起人固有财产、托管人、贷款服务机构、基金托管机构、证券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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