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

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制止非法交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卫生部《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的通知和有关规定,我院特制定本制度: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务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一)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二)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的;

(三)因行贿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对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我院在两年内不再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三、总公司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其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不与总公司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总公司不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务人员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

五、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务人员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和医务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给予处分。对违法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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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规定

上海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药品、医疗设备和医用耗材(以下统称“医药产品”),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执业医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参与本市医药产品交易的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定义) 本规定所称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以下简称“商业贿赂”),是指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为销售医药产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和管理全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以下简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本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包括对医疗卫生机构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办医主体、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核查、上报和涉事单位、人员的处理。 第五条(不良记录情形) 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不得给予采购、使用其医药产品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一)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 (二)行贿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三)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相关处理的; (四)因行贿行为被财政、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管理

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研究

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研究 一、商业贿赂的定义 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 第二条规定: 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二、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 (核心)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暂行规定》,明示折扣是允许的。“商业贿赂”的要点有 1. 行为目的是为“争取获得交易成功机会” 2. 符合“暗中”。投标时明示折扣是合法的,所谓明示也即折扣要在投 标书中写明,此时合法。 3. 行为标的物“回扣”包含任何形式的利益。 4. 医疗机构接受了明示折扣以后,必须准确及时如实的在会计账簿中如 实记载。不如实记载的,也认定是暗中。 三、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的主要形式 前卫生部部长高强曾经在全国卫生系统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上提到医疗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问题,主要包括: 第一,医疗机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 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 财物或回扣的行为; 第二,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临床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 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 或提成的行为; 第三,医疗机构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 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 第四,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 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给予的各种名义的财物的行为; 第五,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和工程招标等活动中, 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 第六,其它行为。 四、相关法律规定及所示法律责任 1.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 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七条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本规定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二条规定: 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其中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总结

关于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 的自查自纠和专项治理工作总结 为切实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坚决纠正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努力树立医院新形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在全院范围内深入开展各项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自查自纠及向社会服务承诺活动。现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将我院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组织开展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结合卫生行业自身特点和我院工作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明确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确保我院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领导小组 为切实开展好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及向社会服务承诺活动,医院成立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及向社会服务承诺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本次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工作。 组长: 副组长: 组员:各职能科室负责人、临床医技科室主任、副主任、护士长。 三、组织实施 各科室对医疗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开展自查自纠活动,通过自我教育、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务求取得实效,主要包括动员教育、自查自纠、整改提高三个阶段。 1、动员教育 要求全体工作人员参加,切实将关于开展医疗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的有关要求传达到每一位职工。结合“三好一满意”活动开展各种形式的反腐倡廉教育,定期组织法律宣传活动,发放廉政学习资料,增强其法制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明确医

务人员不得利用医疗服务收受回扣、提成,谋取不正当利益,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利益观。加强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倡导良好的医德医风,增强职业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作好工作安排部署,努力营造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工作的良好氛围,为深入自查自纠和整改提高打下坚实基础。 2、自查自纠 各科室要在院部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以查找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行为为重点,集中开展自查自纠,切实摸清有无不正之风行为,办公室要加强对科室自查自纠工作的督查指导。 3、整改提高 针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及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进行归纳梳理,深刻剖析原因,找准问题症结,从源头治理的角度出发,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四、建立健全防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长期任务,必须坚持长抓不懈,在坚持集中专项治理的同时,重在建立健全防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坚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问题,采取“从严治院、从严治医、从严治德、从严治腐”的工作原则,从思想上、制度上和源头上强化防控措施的落实。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工作: 1、完善制度。推行医院院务公开制度和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开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药品及医用耗材价格、医疗服务流程,严格执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增加收费透明度;健全医院内部的人事、财务、采购等事项的民主监督制度;进一步落实医疗管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强化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建设,致力于用制度形成有效地内部约束和监督,健全行风建设的合理运行机制。 2、强化监督。加快医疗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对药品、医用器材的采购使用情况以及医疗收费进行监控,强化宏观调控措施;畅通信访渠道,完善投诉处理机制,提高监督机能。

医院供应商管理制度

xx医院供应商诚信度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健全治贿长效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促进医院廉洁诚实守信、合法合规经营管理,根据《河北省卫生厅医疗卫生单位供应商诚信度管理办法(试行)》(冀卫发[2013]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原则,规范诚信经营管理;科学透明原则,供应商的选择、评价过程透明化、制度化;稳定可比原则,评估指标稳定可靠,标准统一,尽量减少主观因素;数量控制原则,对提供同类商品、服务的供应商,提倡合理竞争,适度控制数量。进一步规范购销行为,净化工作环境, 二、主要内容 1、供应商包括在一定时期内持续提供医用药品、设备、耗材、试剂、信息化产品,以及办公用品、后勤物资等商品、服务的供应商。对于一次性提供商品、服务的供应商,按照有关法规、制度执行。 2、供应商要严格遵守国家《药品管理法》及《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及《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开展业务往来,绝不经营假冒伪劣药品及器械。 3、医院要建立供应商选择评估指标体系,把是否存在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包括违法违纪、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

作为重要指标。对诚信度低或存在不良行为记录的供应商,不得违反规定列入选择范围。 4、凡与我院建立相对长期稳定业务联系的供应商,必须经药械科核实资质、审查资格。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建立业务联系。在具体采购活动中,切实加强对企业及其营销人员合法身份的核实。医用药品、耗材供应商(配送商)的遴选,应在省级集中采购确定的企业中进行。 5、供应商向医疗卫生单位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必须向我院药械科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开展。供应商要提供企业和业务人员的基本信息、资质、项目业绩、良好和不良行为记录等,对列入省卫生厅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库的,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入其商品或服务。供应商必须向我院作出廉洁诚信承诺,签订廉洁诚信协议。 6、医院要将供应商选择结果在单位内部公开,包括供应商的基本信息、资质、信用评价信息,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执业资格信息。无异议的,列入供应商目录。 7、各部门选择供应商,要集体研究决策。按规定应当通过招标选择的,执行招标中标结果。医院选择药品、医用设备耗材等供应商,要由药事委员会与械事委员会、院纪委监察室等分别研究提出意见,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8、在加强质量管理的同时,医院要强化价格监测,定期了解商品价格,将出厂和最终销售差价大的,列为监控重点。

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措施

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措施 1、加强供应商资质审核,签定廉政购销合同并签署禁止临床促销经营承诺书。双方合同约定,引进和销售药品及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过程中严格遵守医院的各项规定,对违反医院有关规定的企业,医院立即取消供应商的供货资格。建立行贿企业的“黑名单”制度,并及时上报上级单位。凡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不再采购其产品。 2、各诊室病区张贴“禁止医药、耗材营销人员进入”标识,禁止医药代表到门诊、病房向医生推销产品,发放宣传资料及各种宣传品、纪念品,不得以任何方式给予药品、医疗设备、耗材采购管理人员好处,不得以任何方式让医院有关人员为其统方,不得随意进入医生办公室和药房;未经医院允许不得随意到临床科室进行所售药品的宣传。药品、医疗设备、卫生材料等销售人员不得进入临床进行任何临床促销活动。如发现有“统方”、“回扣”等行为,将停止采购、使用该产品。 3、各科室发现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销企业及经销人员,向医院工作人员有行贿行为的,要及时报告医院纪检部门,并积极协助纪检等部门认真查处。一经查实,取消该供应商的一切购销合同。 4、医院有关人员在药品、卫生材料、医疗设备等采购、新药引进工作中不得向供货商索要或收受钱物、礼品、提成回扣。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为供货商统计处方、代发处方费,不得参与或协助供货商的非法经营活动。如有以上行为发生,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司法部门处理。 5、以安全合理用药为主题,以相关专业诊疗常规(规范)、《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为依据,建立临床用药监测与控制制度、处方和用药医嘱点评和超常预警制度,继续做好临床合理用药的监测、检查、监督工作,做好抗菌药物使用的动态监测。根据病情需要用药,坚决反对滥用抗菌素,开大处方,做到合理用药。科主任为临床科室合理用药的第一责任者,对本科室的合理用药负全责。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 赂不良记录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监督 【发文字号】鲁卫药政发[2014]3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3.18 【实施日期】2014.03.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定有关工作的 通知 (鲁卫药政发〔2014〕3号) 各市卫生局,委直属单位,高等院校附院,省医科院所属有关单位: 加强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是规范医药购销秩序、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推进医药卫生改革发展的重要措施,是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精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内容。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了新修订的《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以下简称《规定》,见附件1),并印发了《关于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函〔2014〕163号),对建立完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

度作出详细部署。为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我委药政处作为落实《规定》的牵头处室,负责指导各市建立和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汇总审核各市上报的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督促各市指导医疗卫生机构签订、落实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等;办公室负责在委网站开辟专栏,做好各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挂网公布、地方工作动态通报以及相关信息发布等工作;政法处负责有关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定的解释,指导督促各地修订原有不良记录制度;驻委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规定》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医疗卫生机构涉及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有关重大案件进行查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2014年3月底前完成

医药行业反商业贿赂倡议书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 2 0 X X 医药行业反商业贿赂倡议书

医药行业反商业贿赂倡议书 一、遵守法律法规。全体公司员工严格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组织药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并自觉接受国家的监督和管理。 二、进一步规范企业制度。完善采购管理、销售管理、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在原材料的采购与药品的招投标、进医保目录等重点环节中坚决不以各种名义给相关的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以回扣或礼品。并与各销售人员签定反商业贿赂承诺书,不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获得商业机会和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法则。 三、加强产品质量的控制。药品的质量是事关企业的生存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危。各生产管理部门时刻把药品的质量放在第一位,追求产品质量零事故,产品的零退货。全体员工严格遵守各岗位的操作规程,把好原料关、生产关与销售关,坚决不让一支不合格的产品流入市场,保证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四、以诚信为本,加强企业的诚信建设。加强宣传教育,开展法律、法规、纪律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规范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职业规范。在企业中树立诚实、守信,优质高效的生产经营理念。 五、企业员工自查自纠,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行为,杜绝行业不正之风流行。全力配合政府查处商业贿赂,逐步消除商业贿赂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形成公开、公平、透明、有序的市场竞 第 2 页共 4 页

争秩序。 第 3 页共 4 页

THANKS 谢谢您的阅览 仅供参考 第 4 页共 4 页

公司无不良记录承诺书

公司无不良记录承诺书 公司无不良记录承诺书 公司无不良记录承诺书本人 ** 系 ** 的法定代表人,现承诺我方拟派往********第***标段的项目经理 ***********。且公司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重大经济纠纷,无商业贿赂、行政处罚等不良行为记录。如承诺虚假,本公司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特此承诺!承诺单位:*********************************(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 201X年X月X日无不良行为记录承诺书致(上级有关单位)在此郑重承诺:1.我方保证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经营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2.保证在最近三年内没有违法经营和严重违约及所经营的项目未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如果在该项目资格预审、申请创业扶持资金过程中或者在申请成功后,上级有关单位发现并查实我公司在所报的该项目资格预审文件中存在虚假或不真实的信息或者伪造数据、资料或证书等情况,不管上级单位有无合法的处罚依据,我公司将无条件的放弃该项目的经营资格和创业扶持基金申请资格。本承诺具有相对独立性,不管是否有其他相反的说明,本承诺既是我公司申请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有效组成内容,也是我公司获得申请后所递交资料的有限组成内容,是我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对我公司在该项目有关的任何行为中始终具有优先的法律约束力。创业扶持基金申请人:(签字)公司法人:(签字)申请公司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日期:无不良行为记录承诺书27本公司作为工程的施工单

位,有义务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文明施工。现本公司自愿作出以下郑重承诺: 一、本公司在广州地区无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二、如承诺虚假,本公司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承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日期:企业近年来无不良记录证明的承诺书我公司承诺 201X 年至今未发生《证明》以下不良记录行为:1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2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3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4 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以上出具的《证明》真实,公司已进行核实,如有隐瞒、虚假、核实不清、骗取等行为的发生,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主动报请行业管理部门对本公司及主要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河南省国能集团有限公司(盖章):年月日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书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开发区分局:我司决定参与 201X年X月X日至 201X年X月X日在广州开发区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举行的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至正式提交报名资料之日止,我司名下无闲置土地、拖欠地价、严重违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不良业绩等不良行为记录。我司

药剂科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自查报告三篇

药剂科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 自查报告三篇 篇一:药剂科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自查报告 药剂科作为药品管理部门,一直按照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安排,全科同志积极参与医院各阶段的学习和活动。此外,科室多次进行“谢绝红包,拒收医药回扣,反商业贿赂”、“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等相关政治学习活动。全科同志深刻认识到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共同表决谢绝红包,拒收医药回扣,坚决维护医务人员的天使形象。 按医院工作安排,药剂科重点自查以下内容,汇报如下: 一、药品招标 自20XX年7月开始,药剂科药品均按照省药品集中招标阳光采购办法施行。凡属XX省招标范畴的集中招标、挂网采购、备案采购的药品,均按药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家、采购价格、零售价格等要求采购。每月定期向省招标办网上上报统计数据,每季度向市卫生局上报统计数据。至今,每月药剂科药品集中采购的各项数据指标均达阳光采购考核的要求。 二、购药公司 现与我院有药品购销联系的医药公司共6家。均系20XX年药品采购实行集中招标时,由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共同讨论认定的药品定点采购单位。经药事会对上述公司的资质、配送能力进行审核后,由医院与上述公司签订医药购销合同,正式确立药品购销关系。 三、品种数量

我院药品品种(含西药、中成药)共计633种。中标药品568种,非中标药品65种。新增药品由使用科室提出书面申请后,经药事会讨论批准后,由药剂科采购。专科用药和紧急用药可由用药科室申请后,药剂科酌情限购。药剂科根据临床效果反馈,对不适合使用的药品品种,提交药事会讨论后停用。 四、经额去向 药剂科采购药品的经济管理均按财务制度的要求执行。每个药品品种按实际付款价开票,分公司按月汇总上报财务科。由财务科专职人员审核无误后,按医院制度及时付款。药剂科不参与和干涉财务科的药款支付问题。 药剂科 20XX年6月26日

2018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2018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 理工作实施方案 XX市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18年全市纠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市政府《1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和《关于实行纠风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开展纠医专项治理工作,由市卫生局牵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经贸委、XX军分区战勤科等单位,为了把纠医专项治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18年纠医专项治理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改革创新、惩防并举,统筹推进。以落实责任为抓手,坚持完善纠风治理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着力在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和防治不正之风上下功夫,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不断促进卫生事业改革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为推进湄洲湾港口城市建设作出积极努力。 二、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认真做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 不断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程序,加大对药品确标履约情况的督查检查,禁止使用非中标药品。积极推进医疗器械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强化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管,确保群众用药安全,推进城市社区和农村医疗机构基本用药集中采购工作。 责任分工:市卫生局负责牵头组织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抓好落实督查检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品种、药品质量以及农村医疗机构用药等工作,加强督查检查,发现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市物价局负责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价格管理、临床用药收费标准监管;市经贸委负责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商业运行流程进行监管。 (二)落实医疗体制改革各项措施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

浅谈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商业贿赂的存在及其蔓延,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碍了公平竞争,增加了交易成本,而且毒化了社会风气,滋生了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已成为影响经济社会正常运行的一大“公害”。医药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随着经济的发展,医药购销中存在的问题相当严重,已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医药商业贿赂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败坏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和滋生腐败的重要因素。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问题在一些地区和医疗卫生机构依然存在,且表现形式多样、手段隐蔽、危害严重,主要表现在:一是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以回扣等商业贿赂为手段,向医疗机构推销高价药品和医疗器械;二是一些医务人员为获得回扣,滥用高价药品和耗材;三是一些医务人员利用职权,成为不法企业的代言人,滋生了腐败和经济犯罪。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产生,既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原因,也有医疗机构和部分医务人员追求经济利益的原因。但其恶果是通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把负担转嫁到了患者身上。如果医疗机构和工作人员都能够抵制医药购销中商业贿赂,行贿就失去了生存的条件。对此,全省卫生系统必须从政治和全局性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和维护医学圣洁

出发,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反腐倡廉的各项部署,增强做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把推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作为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坚决打击医药购销领域中的商业贿赂行为,树立卫生行业的良好形象,夯实医疗卫生行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 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卫生系统的实际,统一部署,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一是要坚决纠正医药购销领域中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法则的商业贿赂行为,使医疗卫生行业的从业人员普遍受到深刻的法制、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抵制商业贿赂的自觉性和廉洁从业的意识;二是要依法严肃查处医药购销领域中的商业贿赂案件,坚决遏制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三是要针对存在的问题,通过健全制度,完善管理,建立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不断铲除商业贿赂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我们充分认识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明确目标要求,严格把握政策,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广泛深入开展;要紧密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

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总结

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不正之风专项治 理工作总结 篇一:20XX年关于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自查报告 关于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 的自查报告 为切实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坚决纠正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努力树立医院新形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在全院范围内深入开展各项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自查自纠及向社会服务承诺活动。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医疗服务收费方面 我院根据《宜昌市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宜价费[20XX]9号)文件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和说明,不存在擅自增加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行为。我院严格执行上级各项收费标准,不存在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分解项目收费、改变计量单位收费的情况。不存在自行设立检查治疗组合项目对患者进行检查、治疗并收费的情况。 2.我院已将常用医疗服务项目、标准在醒目位置公开,已建立药品及医疗服务价格信息查询系统,患者查询收费情

况方便,并通过信息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问题和意见,已公开举报电话,投诉电话畅通。我院新农合患者按一级医院标准收费,患者满意度较高。 二、基本药物和高值耗材采购方面 1.我院严格落实基本药物网上采购制度,保障常用药、廉价药和急救用药的供应使用。 2.我院在国家基药平台上零加成采购药品,不存在违规加成情况,网上采购中标药品落实到位,药品采购款支付及时。 3.我院未采购高值医用耗材。 三、诊疗服务方面 1.我院严格执行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规定和医务人员从业“八项严禁”。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核心制度,加强药事管理,严格医疗技术准入和监管,保证医疗质量安全。《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执行情况良好。 2.我院处方动态监测、超常预警和不合理处方院内点评制度、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管理的落实情况较好。 3.我院严格落实《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医德医风考评制度,持续开展“三好一满意”,“大型义诊周”等活动,患者满意度不断提高。 四、惠民政策落实情况 1。我院严格执行新农合基金管理制度,新农合参合率

全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全省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 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全面推动全省卫生系统行业作风建设,切实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卫生系统开展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专项治理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结合深化医改工作,扎实推进卫生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把行业作风建设落实到全省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各个环节,突出工作重点、狠抓任务落实,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 二、工作目标 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工作方针,集中解决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医药采购和医疗卫生服务领域的突出问题,基本实现卫生系统医药购销中商业贿赂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行业服务行为进一步规范,优化卫生服务,切实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三、工作范围 全省各级各类政府办医疗机构。

四、工作内容 (一)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问题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问题,严重腐蚀医务人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要从根本上解决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遏制医药购销中的促销行为,规范药品的合理使用,减轻患者的看病负担。 1、深入查找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现象产生的根源,结合实际,探索解决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问题行之有效的办法,积极完善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要结合医改,扎实推进公立医疗机构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积极深化商业贿赂源头治理,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创新,降低医院对药品收入的依赖程度,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主动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抵制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 2、严格执行基本药物和药品集中采购政策,进一步降低药品和耗材的价格。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必须按规定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实行网上采购,零差率销售,县以上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比例优先采购和使用基本药物。将高值医用耗材纳入到省集中采购范围,并于2013年启动实施。按国家要求,启动新一轮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研究基层与县以上医疗机构采购办法的衔接。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调研报告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调研报告 在中纪委六次全会上,党中央和国务院首次将商业贿赂作为反腐败的重要内容,并被确定为XX年的工作重点。胡锦涛总书记在会上指出:“要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这是向商业贿赂开战的号角。在卫生行业,同样存在着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现象,并且它对医药经济发展危害日益严重,甚至成为阻碍经济发展的绊脚石。如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整顿规范医药购销秩序,优化医疗服务,降低虚高药价,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强力推进卫生行业党风廉政建设和纠风工作,各地各部门都在进行积极的实践和有益的探索,笔者现就当前形势并结合**市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谈如下粗浅认识。 一、**市卫生系统医药购销工作现状 **市年用药总额3000余万元。通过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1000万元,其余药品均来自各个医药经销企业和代理经销个人。从当地2家医药经销公司订购药品的比例逐年减少,而外地医药企业送货上门或者通过电话采购从托运公司托运或者医疗机构医药主管人员直接上门提取者居多,还有一部分则是根据用药情况由医药经销商定期拆零供货。从总体

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制度健全,渠道正规,各项程序公开;药品和医疗器械经销企业和经销商具备资质,手续合法;医务人员能够遵守医院规章制度,遵守医疗法规,自觉维护职业道德,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精心治疗,全心全意为各族患者服务。人民群众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服务基本满意,未发生医药购销商业贿赂案件。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和医药购销体制和渠道的转变,商业贿赂问题也逐渐渗透到医药购销领域。由于隐蔽性较强,虽未发现和受到查处,但从实际情况看,一些不法药品、器械经销人员采用非正当手段,向医院推销高价药品和医用器材,甚至通过亲戚朋友和熟人的关系,进入医院开展临床促销活动,记录医师所开处方数量,或者请吃医务人员,或者赠送一些价值不高疏通感情的节日礼物,或者给医务人员提取一定的辛苦费用等等;个别药品采购和医务人员还存在接受经销企业和经销商提供的高消费活动。导致一些医师开大处方、开进口药和高价药品,给患者实施滥检查、过度医疗等行为。这些在个别医务人员看来十分正常的情况,殊不知,它直接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加重了群众看病经济负担。同时也腐蚀了部分意志不坚定的医务人员和管理人员,致使人民群众对此意见较大,也成为近年来社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成因分析

(整理)医疗机构药械商业贿赂防范测试题及答案全 (2).

医务人员防范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测试题 (参考答案) (一)单选题(共40道)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关于商业贿赂概念的理解错误的是B 。 A. 商业贿赂一般都发生在商品销售或者购买过程中。 B. 只有参与商品销售或者购买的个人可能成为商业贿赂的当事人。 C. 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以报销各种费用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利益,属于商业贿赂。 D. 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也属于商业贿赂。 2. 关于药械商业贿赂特点的理解,错误的是 D 。 A. 药械商业贿赂之所以比较严重,与药械行业的无序竞争有着直接关系。 B. 药械商业贿赂中的行贿者往往具有排挤竞争对手,赢得成交机会的动机。 C. 药械商业贿赂的行贿者与受贿者都往往会伪造发票或财务账册的。 D. 药械商业贿赂行为的违法性就体现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3. 世界各国的立法都重拳打击商业贿赂行为,并将其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最主要的原因是 A 。 A. 商业贿赂行为从根本上扭曲了竞争的本质,使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无法发挥正常作用,阻碍了市场机制的运行,从而破坏了市场的交易秩序。 B. 大量的商业贿赂行为使国家的利税大量流失。 C. 商业贿赂行为为假冒伪劣产品大开方便之门,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D. 商业贿赂行为已经成为孳生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的温床。 4. 与其它行业商业贿赂不同,药械商业贿赂对医疗卫生行业最大的危害当属 C 。 A. 大量的药械商业贿赂行为使国家的税利大量流失。 B. 给假冒伪劣药品大开方便之门,损害了患者合法权益。 C. 使得医患和谐关系的法律基础---信任被损害,促成了医患关系的日趋恶化。 D. 使得部分医院领导干部触犯刑法,构成刑事犯罪。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如果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卫生部印发《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doc

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卫生部 文号:卫政法发[2007]28号 发布日期:2007-1-19 执行日期:2007-1-19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行为,制止非法交易活动,打击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卫生部制定了《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 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 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制止非法交易活动,打击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以下简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在卫生行政部门网站上公布。 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务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一)经人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二)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的; (三)因行贿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听证,但听证内容不包括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 四、对列入当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五、总公司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其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不与总公司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总公司不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领导讲话稿:在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暨医用耗材专项整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领导讲话稿 在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暨医用耗材专项整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一、高度重视,我省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近年来,全省卫生计生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和医用耗材专项整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不断强化行业监管,完善体制机制,扎实开展各项专项治理行动,严肃查处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腐败案件和行业不正之风,取得显著成效。 (一)持续改善医疗服务,着力转变行业作风。改善医疗服务行动取得明显成效,全省三级医院全面开展预约诊疗和优质护理服务。各地市以提高预约诊疗、改善就诊环境、再造门急诊流程、加强导医服务、畅通投诉渠道、加强医院安保为重点,持续开展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通过科学精准预约诊疗、合理调配医疗资源、推进日间手术、确保医疗质量、规范诊疗行为、保障药事安全等一系列措施,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不断加强县级医院重点专科和薄弱学科建设,全面提升县级公立医院综合能力,满足群众就医需求。不断加强内部管理,制定医疗质控标准、技术操作规范和医疗质量管理评价办法,定期开展督导评估,落实临床路径,推进医疗行为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管理。通过以上措施,健全完善医疗机构管理制度,优化就医流程,进一步提高医疗机构的服务效率,提高患者就诊满意度,切实转变行业作风。 (二)认真贯彻落实“九不准”,狠抓行业不正之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预警机制建设,深入推进贯彻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将行风建设“九不准”纳

入医院等级评审和大型医院巡查的重要内容;将落实“九不准”的情况列入医疗卫生机构以及人员年度考核、医德考评和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大对举报投诉案件的查处力度,有效遏制了行业不正之风。各地将“九不准”列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与各单位签定目标责任书。各级医疗机构按照“九不准”工作要求,制定了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与科室、医务人员层层签定廉政目标责任书,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同时,各地、各医疗机构以上海、湖南违规收受药品回扣事件为戒,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专项工作,并对照“九不准”落实情况逐项检查、认真整改。组织开展大型医院巡查。根据国家和我省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今年组织对全省29家综合医院及专科医院开展大型医院巡查工作,充分应用巡查结果,督促医疗机构认真整改,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通过巡查工作,有力促进了大型医院预防腐败惩防体系和行业作风建设,提升了医疗服务水平,强化了医院运营管理,维护了医院公益性。积极推进药品阳光采购,药品采购行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统一平台,省市联动,建立了量大药品集中招标,量小药品阳光挂网,谈判、定点、直接挂网等分类采购模式。除毒麻精放等特殊管理药品外,全部药品都可通过平台采购。对挂网药品制定了可进可出、适应市场变化的品种、质量、价格动态调整办法,解决了招标间歇期市场变化与临床供应的矛盾。出台了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通过压缩中间环节,助推药品流通领域改革,分批、分类、分阶段推进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10月1日起全省三级医疗机构全面落实药品采购“两票制”。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全面启动。通过西部省区医用耗材数据共建共享完成了2批高值医用耗材的阳光挂网工作。第一批血管介入、骨科植入2大类耗材今年3月开始网上采购。第二批结构心脏病、非血管介入、起搏器、电生理、

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重点内容

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 的重点内容 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今年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的一项全国性的重要工作。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结合医院实际,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决纠正医药购销领域中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法则的商业贿赂行为,使医院的从业人员普遍受到深刻的法制、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抵制商业贿赂的自觉性和廉洁从业的意识;依法严肃查处医药购销领域中的商业贿赂案件,坚决遏制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针对存在的问题,通过健全制度,完善管理,建立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不断铲除商业贿赂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同时,在工作中注意维护医院的稳定,保持正常的医疗服务秩序。 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重点在于着力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正常医药购销秩序的问题,主要是: (一)医院有关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及其他经营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

(二)医院的医务人员,在临床活动中,收受药品、设备、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或提成的行为; (三)有关人员在接受药品、设备、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入帐,私设小金库、用于私分的行为; (四)医院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财物的行为; (五)医院行政机关人员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领域和工程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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