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作品的侵权判定研究及实证分析(开题报告)

美术作品的侵权判定研究及实证分析(开题报告)
美术作品的侵权判定研究及实证分析(开题报告)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课题题目美术作品的侵权判定研究及实证分析

课题来源是否实做□

成果形式毕业设计□ 毕业论文■

开题报告内容(可另附页)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著作权法是一个特殊的知识产权法律领域。它既有厚重艰深的理论,又应用性极强;既具有丰富的哲学思辨性,又富有实践操作性;既历史久远和积淀深厚,又不断吸收新营养和焕发新活力。随着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因涉嫌抄袭而引发的诉讼争议数量逐渐增加。特别是近几年,影视相关行业发生了若干较有影响力的抄袭侵权案件。商业社会中,文化产业的竞争日趋白热化,商业性的模仿抄袭行为可能对双方经济利益产生直接的影响。为了避免未来可能引起的侵权纷争,有意识避免直接原样复制,采取借鉴、模仿手段截取他人作品中的片段或表达吸收至自己作品中成为一种创作常态,由此频频引发抄袭之争。在法律并没有直接对抄袭侵权行为判定予以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只有在司法实践中根据自己对著作权理论的掌握,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作品侵权的判定,需要法官将简洁又深奥的著作权理论同案件具体情况相结合,借助于充分逻辑分析,做出合适的判决。而事实和规范的结合需要一定的规则将二者连接起来。规则并不总是自然而然摆在审判者面前,“司法判决中表述的许多法律规则并不明确,不可以直接运用,必须从司法判决中推导出来”,它需要法官“从先例抽象出基本原则,然后确定该原则将要运行和发展的方向。”因抄袭他人作品而导致侵权,对这种行为的侵权判定也可以从先例中抽象出一些规则。本文正是在司法实践论证研究基础上,整理和归纳作品侵权判定所涉及的一些问题,从而丰富了作品侵权判定的相关理论。

二、国内外研究状况

理论界对著作权法中的侵权问题传统上主要关注民事责任构成和民事赔偿问题,任何类型的作品都存在被抄袭的可能性。著作权中的侵权行为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抄袭侵权行为属于直接侵权行为。在现有研究中,有学者将该行为的认定直接等同于侵犯著作权行为认定,该观点实际上将机械复制行为排除于侵权行为之外,因此这种等同认定是不适当的。作品的原样复制和近似复制是有差别的,前者表现为作品承载的物质载体增加,后者的复制不仅和物质载体相关,还同作品本身表现形式相关。著作权财产权利类型主要有复制权、演绎权和传播权三类。对他人作品抄袭可能会侵犯其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具体权利。抄袭侵权只是侵犯著作权的一种侵权行为样态。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多为借助于数字技术手段对作品进行直接原样复制。传统的著作权侵权行为除了原样复制外,更多的是因抄袭作品而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

国外在美术作品法律的调整方面的研究比较有代表性的著作有,《法律、道德与视觉艺术》(Law, Ethics, andthe VisualArts),《艺术法:收藏者、投资者、画商与艺术家指南》(Art Law: The Guide for Collectors, Investors, Dealers,andArtists) (2005修订版)等。在国外,德国的艺术法比较成熟,美国等发达国家己经成立了艺术法研究的学

会,澳大利亚设立了艺术法国家研究中心,而中国还没有任何研究组织。可见,与美术相关的法律问题的研究还是一个较为前卫性的领域。

美术作品的法律问题的研究,在中国时间不长。我国第一本关于这方面的专著是周林于1992年出版的《美术家著作权保护》,1995年周林又翻译出版了《艺术法概要》,1998年又出版了((艺术法实用手册》。2008年,中央戏剧学院教授宋震出版了《艺术法基础》,对艺术作品的著作权、艺术品交易的合同以及艺术品侵权等方面作了较为全面的论述。2005年,中央关术学院开始招收艺术法方向的硕士研究生。此外,国内许多的法律院校和艺术院校,对艺术法的教学和研究还没有引起重视。在此期间,不少的学者却发表了许多有关这方而的论文,内容包括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等诸多问题。

1990年12月,著名知识产权学者郑成思在中国美术家协会等多家单位举办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座谈会”上,作了题为“美术作品版权的特殊问题”的发言,提出对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应当给予特殊的保护。

《美术家著作权保护》书是周林先生论述美术作品作者著作权保护的著作,此书在吴作人美术基金会的资助下于1992年出版。该书引用发生在美术家身边的精典案例,结合相关的法律条文,对美术作品从创作到出版,从展览到出售全过程都有所涉及。该书的出版对于美术家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维权的法律意识具有开创性价值。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郭寿康教授在《谈美术作品追续权》一文中,较早地对美术作品的追续权问题作了介绍。文中指出,所谓的追续权,就是作者或其它著作权人,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对其所售出的美术作品原件的每一次再出售分享一定份额的权利。郭先生提出,我们的绘画、书法等美术作品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其价值急剧上升。但由于我国著作权法缺乏追续权的相关规定,不论价格如何飞涨,作品的原作者也只能眼睁睁看着原件所有人大发其财而不能得到相应的补偿,这对维护我国艺术作品作者的合法权益是大为不利的。

郭玉军、陈云的《美术作品概念、成立要件及其范围的法律探讨》,对人们日常观念中的美术品和法律上的美术作品概念进行了比较,文中特别强调了美术作品的独创性。并指出临摹不是简单的复制,临摹作品是法律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三、主要研究内容

(一)研究内容

本文选取了两类美术作品中侵权判定的案例,理论分析了美术作品和著作权的相关概念,并在此基础上,对具体案例进行了分析和评价,并对对美术作品侵权判定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总结。

全文包括五章内容,第一章为绪论,介绍了选题的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状况和研究内容。第二章为美术作品的法律界定,包括我国法律对美术作品的界定和美术作品的主体与载体。第三章美术作品著作权,介绍了美术作品的人身性权利、美术作品的财产性权利和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使。第四章美术作品侵权案件实证分析,详细分析了《毛主席诗词篆书全集》侵权案和南通家纺用品侵权案。第五章结语,对美术作品侵权判定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总结。

(二)具体框架

1绪论

1.1选题背景

1.2研究意义

1.3国内外研究状况

1.4研究内容

2美术作品的法律界定

2.1我国法律对美术作品的界定

2.1.1临墓作品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2.1.2美术复制品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2.1.3赝品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2.1.4工艺美术品、实用艺术品与美术作品的关系

2.2美术作品的主体与载体

2.2.1美术作品的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

2.2.2美术作品与作品载体

3美术作品著作权

3.1美术作品的人身性权利

3.1.1美术作品的署名权

3.1.2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3.2美术作品的财产性权利

3.2.1复制权

3.2.2展览权

3.3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使

3.3.1美术合作作品的著作权行使

3.3.2临摹作品著作权的行使

3.3.3美术作品转让后著作权的行使

4美术作品侵权案件实证分析

4.1《毛主席诗词篆书全集》侵权案

4.1.1案件陈述

4.1.2法院审理

4.1.3案件分析

4.2南通家纺用品侵权案

4.2.1案件陈述

4.2.2法院审理

4.2.3案件分析

5结语

四、课题的准备情况及进度计划

五、参考文献

[1]郑成思.版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2]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3]王利明.民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4]黄少安.产权经济学导论[M].上海: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5]刘春田.知识产权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

[6]纪宗宜.司法鉴定学[M].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

[7]周林.美术家著作权保护[M].北京: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1992.

[8]周林.艺术法实用手册[M].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8.

[9]沈中儿.艺术与法律[M].广东: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9.

[10]李响.美国版权法:原则、案例及材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11]朱玫.论当代中国画廊业的发展[J].艺术百家,2006 (7).

[12]朱中原.走出散打的困境:中国画廊的现状与未来[J].中国书画,2006 (12).

[13]唐昭红.美术作品著作权比较研究[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 (3).

[14]唐昭红.论美术作品著作权对原件所有权的限制[J].法商研究,2003 (4).

[15]郭玉军.美术作品概念及其范围的法律探讨[J].湖北美术学院学报,2000 (2).

[16]郭玉军.制售美术鹰品的法律责任[J].湖北美术学院学报,1999 (3).

[17]任亢.美术作品著作权与原件所有权[J].科技与法律,1993 (4).

[18]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19]M·雷炳德.著作权法[M].张恩民,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0]Leonard D.Duboff,Art Law in Nutshell :3rd ed. [M].19es t Pub. Co.,2000. 指导教师意见(课题难度是否适中、工作量是否饱满、进度安排是否合理、工作条件是否具备等)

选题符合要求,难度适中,研究思路和方法可行,进度安排合理,同意开题。

指导教师签名:

年月日

专家组及学院意见(选题是否适宜、各项内容是否达到毕业设计(论文)大纲要求、整改意见等)

专家组成员签字:教学院长(签章):

年月日

附页

美国法律中著作权侵权的认定

导言 n在理论上,可以从各个侧面研究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法,但从诉讼实务出发,最好采用诉讼流程式的思路。 n诉讼是一种攻防战。知识产权诉讼亦不例外.一切诉讼理由可以视为发动进攻的武器与攻势;辩护理由则可以视为若干道防线与防御武器。作为攻击方,你希望一切武器该用时都可以用得上;也希望了解对方的防御系统;作为防守方,你也希望了解对方手中的武器与战略。 n从防守方的角度来看,你不愿轻易放弃任何一道防线,也不愿将赌注都下在第一道防线上,也不愿让敌人长驱直入,兵临城下。 n在诉讼中,原告律师接受一桩案件以后,必然会首先考虑提出起诉有多少种诉讼理由,其次要考虑对方可能会提出哪些积极抗辩的理由;被告律师则首先要考虑对方的诉讼理由是否站得住脚,其次要考虑我方有哪些积极抗辩的理由 n自我介绍:林晓云,纽约市立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德恒律师事务所全球合伙人、美国纽约与新泽西州执业律师, 美中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候任副会长、《美国法通讯》总编,《牛津美国法律词典》中文版总编,先后毕业于美国威廉姆斯学院,美国路易斯克拉克学院,美国耶希瓦大学卡多佐法学院,分别获历史学士学位,行政管理硕士学位和法学博士学位 1 / 40

n目前为全美律师协会(ABA)知识产权分会会员, 美国知识产权协会(AIPLA)会员,持有纽约、新泽西州律师执照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第二巡回庭,纽约南区、东区及新泽西联邦地方法院庭辩资格. n主要著述有: ?《美国货物买卖法案例判解》,法律出版社 ?《静悄悄的革命- 中国的司法改革》, 夏威夷大学法学院亚太地区法律与政策论丛》 ?《“彼得兔”商标究竟保护什么》, 中国专利季刊 ?《外国专利申请与本国专利申请的同步性》、《通过CHEMNET应诉WIPO仲裁案看网络域名争端在中国的发生于解决》,美国马歇尔法学院知识产权中心《NEWS》季刊 n另在《法制日报》、《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环球杂志》》、《中国日报》》、《侨报》》、《世界日报》等报刊上发表多篇法律时论文章。 内容提要 n I. 侵权认定的第一个步骤:原告是否对作品拥有有效的著作权 ?如何认定原告是否为著作权的适当主体 ?如何认定诉讼标的是否为适当的著作权客体(工业品外观) 2 / 40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美术作品)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甲方(许可方): 证件名称 及: 通讯地址及邮 编: 联系(甲方为自然人时填 写):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 委托代理人:,工作单位: 通讯地址:,联系: 乙方(被许可 方):

证件名称 及: 通讯地址及邮 编: 联系(乙方为自然人时填写):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 系: 委托代理人:,工作单 位: 通讯地址:,联 系: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许可乙方使用其作品相关权利的有关事宜,依法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循。 第一条许可使用的作品 1.1作品信息 作品名 称:

完成时 间: 是否发表:,发表时 间: 是否进行著作权登记:,登记时 间: 作品其他信 息: 1.2 权利来源及依据 甲方权利来源方式为:(根据下列序号选择一项填写)。 (1)原始取得;(2)继承取得;(3)受让取得;(4)其他方式取 得: (2)甲方权利来源的依据为: (3)本依据复印件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条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2.1甲方授权许可乙方行使作品下述第项权利(根据下列序号选择一项或多项填写)。

(1)复制权;(2)发行权;(3)出租权;(4)展览权 (5)表演权;(6)放映权;(7)广播权;(8)信息网络传播权 (9)摄制权;(10)改编权;(11)翻译权;(12)汇编权 (13)其他权 利: 2.2乙方行使前款取得权利的具体形式(可以参考选用的使用形式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在报刊、杂志等纸质媒体上使用;出版发行DVD 、VCD、CD等音像制品;在飞机、列车、广场、楼宇等公共场所使用;在广播、电视、互联网上使用;广告宣传、教材使用,等等。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第三条许可使用的方式 甲方授权许可乙方使用其作品的方式 为:(根据下述序号选择一项填写)。 (1)专有使用权许可(在本合同约定许可的时间和围,乙方有权排除任何第三方及甲方以同样方式使用该作品。)

美术作品所有权与著作权的冲突

美术作品所有权与著作权的冲突(2008-11-11 14:38:51) 标签:法律美术作品所有权著作权修改权文化分类:著作权案例案例: 画家钱某卖给名画收藏家张某一副国画。后来张某想用他收藏的所有名画,举办一次收藏画展。钱某得知后,认为自己所画的国画笔锋不够有力,还缺少一点神韵,怕画展出后,影响自己的声誉,要求加以修改。而张某认为这幅画已完美无缺,并以画的所有权归自己左右为由,不让钱某修改。钱某认为张某侵犯了他的修改权。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张某的行为属侵权吗? 律师解析: 不属侵权,所有权与著作权是相互分离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著作权人行使修改权不能对抗原作所有者的所有权。在原画上进行修改无疑对原作所有者的权利有所损害,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是毫无限制的,行使时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 著作权宗旨是保护思想的表达形式,这种表达形式一旦物化所产生的所有权,该所有权与著作权产生了分离,两种权利的冲突在所难免。美术作品所有权与著作权的冲突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根据民法基本的原则可以推导出行使著作权不能损害他人所有权的结论,我们知道,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是没有界限的,著作权人应在界限内保护自己的权利。 版本 版本(edition或version):一种书籍经过多次传抄、刻印或以其他方式而形成的各种不同本子。版本过去大多指书籍的雕版印本。后来版本含义扩大,包括影印本、铅印本等。一部书,无论是经抄写、刻印或其他方法制成,由于时代、地区、条件、写刻人等有所不同,各种本子之间必然产生差异,而具有不同的特征,如:写或印的形式、年代、版次、字体、行款、纸张墨色、装订;内容的增删、修改、变化,以及一书在流传过程中形成而留存于书上的题跋、识语、批校、藏章印记等等。这种特征即构成一书的不同版本。研究书籍版本特征,辨其真伪优劣的学科则成为版本学。 有的书一出版就有几种形式;有的书在出版后,由于进行修改,再印时改变了原来的版本。 开本 开本指书刊幅面的规格大小,即一张全开的印刷用纸裁切成多少页。常见的有三十二开(多用于一般书籍)、十六开(多用于杂志)、六十四开(多用于中小型字典、连环画)。 开本与纸张的规格 【一、】开数与开本的概念通常把一张按国家标准分切好的平板原纸称为全开纸。在以不浪费纸张、便于印刷和装订生产作业为前提下,把全开纸裁切成面积相等的若干小张称之为多少开数;将它们装订成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侵犯著作权)

侵犯著作权案例分析 一、案情介绍 王某系长期工作在中医、中西医结合肿瘤临床一线的专家。1996年11月12日-11月15日,王某参加(广州)交流会并公开演讲了其学术论文《浅议**》(以下简称“浅议文”),该文被大会收入论文集,于1997年1月出版。1998年,该文又被《**学报》登载,并易名为“试述**”(以下简称“试述文”)。2004年9月9日,王某携中英文版本的“试述文”参加研讨会,也对该文进行了公开。2006年,何某的三篇论文,其中含有与王某发表的“浅议文”“试述文”中相似的学术观点,王某认为,何某的三篇论文是剽窃其论文所得,故于x年x月x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x月做出判决。王某、何某皆不服一审判决,随即提出上诉。2010年12月21日,二审法院受理了此案。2011年1月18日,何某向法院起诉杨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王某被批准作为第三人加入诉讼。期间,上诉案件中止了审理。2011年3月18日,何某以取证困难,诉讼成本过高为由,撤回对杨某的起诉。2011年4月20日,上诉案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判决要点 一审判决要点为:1、何某提供的报案回执单、上海市四川北路派出所的询问笔录、杨某自书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实以何某为署名作

者的所有被诉文章均为杨某冒名发表,何某是本案的适格被告。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算。何某涉诉文章虽然最初发表于2006年、2007年,但在2009年5月出版的《博导谈**》一书收录了部分涉诉文章,该书通过康复乐园在徐州地区发行,涉诉文章能够不间断地影响到权利人,其发表行为产生的影响持续存在。王某的文章未超过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间,因此其提起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3、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主要保护作品的独创性。关于“浅议文”,在《中医药**特技集成》一书中发表的为其内容摘要,而摘要的内容仅是对文章内容的引述或总结概括,故仅凭摘要无法认定其构成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故法院“浅议文”是否构成作品不作评判。关于“试述文”,王某在其中所表达的“霸道”、“王道”治癌、“相持期”等观点是通过自己所掌握的数据材料、临床实践经验,对已有素材进行了构思、整理、加工,并通过自己的意志进行了独立的表达,表达内容具有一定的创造性,故该“试述文”构成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4、通过对涉诉的侵权文章的独创性、双方文章的相似性、双方文章是否构成实质相似、涉诉侵权部分是否为王某的核心观点等因素做了对比认定,何某直接援引王某文章中属于核心理论的劳动成果作为自己的论述观点,侵犯了王某对该文章享有的著作权。同时认定,何某A类何文以外的文章应享有独立的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在我国,著作权保护是对软件进行普遍保护的途径。著作权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使用作品,且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情形。计算机软件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一种,在实践中,如何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对软件的侵权呢?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来进行分析。 基本案情:奥迪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赛博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软件著作权一案中,奥迪玛公司认为赛博公司的软件CyberVueAnesthesia产品与其享有著作权的ORIS软件及其相似,且赛博公司主要工作人员XXX等人曾在奥迪玛公司任职,具有接触到涉案软件的可能性,故赛博公司的该软件并非其独立开发,而是取自奥迪玛公司,实属侵权。被告辩称双方软件仅在流程和功能上有相似之处,但并不能证明我方侵权;原告称我方盗用其软件但无任何证据,原告以前的员工到我公司工作是正常的人员流动,不是构成侵权的条件。双方都各自提交了软件程序进行技术鉴定,但由于赛博公司提交的源程序缺少工程文件而无法无法判定赛博公司所提供的源程序与其提供的该软件的目标程序是否一致。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软件与被告软件具有一致性。 法院评析:本案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赛博公司承认双方的软件在源程序和功能上有相似之处,并提交了自己的软件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但现无法确定源程序与目标程序之间存在一致性。但鉴于XXX 等人曾在奥迪玛公司任职,有接触涉案软件,故应视赛博公司的软件

并非其独立创作,认定为侵权。二审法院认为奥迪玛公司没有向人民法院提交反映被控侵权软件源程序或目标程序的证据,不能够证明被控侵权软件的情况以及该软件是否销售或使用,进而也就无法判断被控侵权软件的源程序或目标程序或运行界面等与ORIS软件是否实质相同,因此,奥迪玛公司没有尽到其应尽的证明被控侵权软件与ORIS软件实质相同的初步举证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 个人评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进行说明前,需要明白一个举证责任问题。即当事人应对其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在计算机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原告主张被告侵犯了其软件著作权,其就应该对其所主张的事实进行举证证明。主要需要对如下事实进行举证:1、其对其主张的软件享有合法的著作权。2、其主张的软件程序与被告的软件程序具有实质性相似。3、被告有接触其软件程序的可能性。在本案中,由于原告没有举证证明其主张的软件程序与被告的软件程序达到实质性相似的标准,仅仅以“接触”来认定被告侵权显然是不合理的。 在实践中,认定软件著作权侵权的标准是“实质性相似+接触+排除合理解释”,实质性相似的认定即需要对双方的软件进行对比,即同一性鉴定。计算机软件通常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源程序是指一般用高级语言编写,人类可读的文本文件。目标程序是指对源程序进行翻译后使计算机能够读的文本文件即机读文本。同一个源文本可能会产生多种不同的目标文本,但目标文本可以说是通过机器进行翻译产

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作品说明书》实例

最新实例告诉你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作品说明书》怎么写 作者:杏林职苑 自媒体时代,每个人都可拥有自己的品牌,媒体人也越来越重视自己品牌LOGO的著作权保护,主要保护措施就是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 根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规定,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1)《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权利归属证明文件; (4)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作品样本); (5)作品说明书(请从创作目的、创作过程、作品独创性三方面写,并附申请人签章,标明签章日期); (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代理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上述材料第5项《作品说明书》是证明作品原创的最重要的材料,需从创作目的、创作过程、作品独创性三方面写,并附申请人签章,标明签章日期。 如何写好《作品说明书》?本文提供最新实例供参考—— 作 品 说 明 书 一、创作目的

为了更有效地宣传推广网站平台、APP及产品,本人欲设计此作品用于网站、APP及产品的LOGO,作为该平台、APP及产品独特的标识使用,以方便消费者在使用该平台、APP及产品时能够更准确的将其区别于其他同类或近似的平台、APP 或产品。 二、创作过程 本作品于2020年8月14日开始构思,着手创作,历经8次修改,于2020年8月21日在北京市创作完成。 本作品整幅图案由异形的“F”、和两条类似波浪的曲线等两大部分构成。采用自创“三圆构图法”绘制,大圆直径是中圆的两倍,中圆直径是小圆的两倍。截取大圆的一段弧线异形的“F”的竖线部分,截取中圆的两段长度不相同的弧线,通过特殊排列,构成异形的“F”的两条横线部分,异形的“F”像船帆。截取小圆的四段弧线,通过特殊排列,构成“波浪”形状。 本作品在Excel中绘制而成,绘制过程如下图所示:

分析理解美术作品的创作意图 说课稿

分析理解美术作品的创作意图 尊敬的各位老师,大家好! 我说课的内容是人教版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美术鉴赏第7课《是什么使美术作品如此的千姿百态?——分析理解美术作品的创作意图》。我主要从教材分析、教学难点与重点、学法指导和教学过程演示四个步骤加以阐述: 一、教材分析 本节课主要的内容的解析艺术家创作艺术作品的内心因素,对于学生更进一步的了解艺术创作的过程和影响艺术创作的因素非常重要。这也为下一课教授学生进行艺术作品的价值判断做了前导和铺垫。 二、教学目标 根据上述教材结构与内容分析,考虑到学生已有的认知结构、心理特征,制定如下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通过本课的学习,学生可以了解到艺术家创作的心理因素和创作意图,以及怎么样在作品中进行体现,从而理解纷繁复杂的艺术显现。 2 、能力目标:在了解和把握艺术家创作艺术作品的思想过程后,对以后的艺术作品欣赏具有重要作用。学生可以更加深入的了解艺术品背后作者倾注的思想和要所表达的内容。 3 、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调高学生的艺术修养和审美水平,并可以学习艺术家的表达方式来表达自我的感觉和情感。 三、教学重点、难点 本着课程标准,在吃透教材、了解学生知识结构和认知特点的基础上,我确立了如下的教学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艺术作品都表现了艺术家的某种创作意图,不同的美术类型表现意图的方式也是不同的。本节课的重点是使学生了解创作意图的来源、影响艺术家创作意图的因素以及怎么样在作品中体现作者的创作意图。 教学难点:艺术家创作意图是属于艺术思想内核和深层精神的方面,每个艺术家创作作品都具有复杂的想法,这也给学生的理解带来难度。 四、教法 1.任务型教学法 这篇文章内容较难理解,我设计了一些有关艺术家创作作品过程的故事让学生对此课内容感兴趣。再通过讲解与比较艺术家创作意图的几个要点,从而完成教学任务。 2.多媒体教学法 这一课主要利用多媒体展示影片相关图片和录相,让学生直观和形象生动地看到艺术家创作作品的过程,让学生在脑海里形成印象。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增强学生学习兴趣,加深学生印象。 3. 问答式教学法 提出有关问题,然后通过观看图片回答问题。有助于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有目的的去观看,效果更佳。 五、学法 老师教得再好,要学生能够接受才是根本目的。所以,我将主要通过引导学生使学生鉴赏课本、仔细观察、独立思维、充分想象等掌握本课知识。 六、教学过程: 一、课堂导入:由罗丹的雕塑作品《巴尔扎克》导入。提出问题:你心中的巴尔扎克形象是这样的吗?2.罗丹为什么要把雕像的手砍去?学生回答问题,可以互相之间讨论,得到较准确的答案,从而提高成就感。教师再引出对这幅作品作介绍,引出艺术家的创作意图。

著作权侵权行为应该如何认定

一、著作权侵权行为应该如何认定 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着作权人许可,不按着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着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着作权侵权行为,既没有征得作者和其他着作权人同意,也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这是对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种违反着作权法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既可能是对他人的着作人身权造成了损害,也可能对他人的着作财产权造成损害,还可能同时损害他人的着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2、行为具有违法性。着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他人在使用着作权作品时必须遵守着作权法及其他法律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至于不受我国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未能取得着作权的作品,或者是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其他人在使用时不存在侵权问题。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侵犯着作权的行为,绝大多数是故意的;也有少数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 区分过错的形式,在确定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时有一定的意义。一般说来,故意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于过失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著作权侵权的特点

1、侵权对象的多重性 著作权具有权利的多重性及可分性特点,包含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其中著作财产权又包含复制、表演等十多项权利。上述权利既可独立行使,也可结合行使。相应地,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也会表现出这些特点:一是财产权与人身权同时被侵害;二是多项财产权与人身权同时被侵害。此外,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还包括合同债权,如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2、被侵害主体的特定性 侵权行为所侵害的主体,一是对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其他著作权人包括通过继承、接受遗赠、根据委托关系而获得著作权的权利人,即作品使用权利的受让人,如享有专有著作权的人。这些都是与著作权有着直接或间接联系的特定主体。 3、侵权行为表现为使用他人作品的非法性 一是使用他人作品未经权利人允许;二是使用他人作品无法律根据,包括不按著作权法规的使用条件使用他人作品。 4、侵权形式的多样性 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有一人单独实施的侵权行为和两人或两人以上因共同过错实施的共同侵权行为两种形式。在著作权侵权行为中,除这两种形式外,还存在第三种状态,即由数个行为人分别对同一权利人进行的侵害。

美术作品著作权怎么进行保护

一、美术作品著作权怎么进行保护 著作权法中的人身权不同于民法概念上的人身权。这种权利是与作者人身密不可分的。从人身权的起源看,十八世纪末,在资产阶级的天赋人权思想的影响下,德国著名哲学家康德等人提出了作品是人格权、人身权的一种延伸权利的观点,这一观点被大陆法系的国家立法所采用,主张保护作者的人身权。纵观各国的立法,著作权的人身权大致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收回已发表的作品权等。对于人身权的保护,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国家立法对其采取完全不同的立场。大陆法系的国家都主张承认和保护作者的人身权,例如德国版权法一开始便有保护作者人身权的条款,并规定人身权不得转让。英美法系的国家开始都不承认作者的人身权,后来才将此内容列入版权法。 (1)法人能否享有人身权。中国的著作权法规定,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这自然也就承认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以享有人身权。但这个问题在世界各国的版权法中存有很大的不同。大多数保护作者人身权的国家,在版权法中规定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作者,也就是只有自然人才能享有人身权。因为人身权是作者人格的一种反映,而承认法人有意志则是近些年的事情。(2)人身权能否转让和继承。一般来讲,人身权是人格权。由这里可以否定人身权的转让和继承。大多数国家版权法都规定人身权不可剥夺,不可强制许可,不可转让等。但在理论和实践中,一部分人身权的转让和继承似乎又有其不可否认的理由和事实。人身权和作者的人身是不可分割的,但人身权中的某些权利与财产权也是密不可分的。(3)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与民法中人身权的区别。民法中的人身权主要是指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人格权、肖像权等。由此可见,民法中的人身权是人的本身所固有的权利,它与著作权中人身权的区别在于:第一,从权利产生的基础来看,民法的人身权的产生是基于人的出生,人一旦出生便具有了生命,也就具有了人身权。而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则是基于作品的创作而产生,亦即以作品的诞生为条件。第二,民法上的人身权是人生而有之,人人具有,著作权所称的人身权只限于作者,即创作作品的人才有资格享有。第三,民法上的人身权只限于自然人,而著作权法上所称的人身权利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第四,民法上的人身权就大部分权利而言是伴随着人的生命的死亡而消亡(有的人身权其权利人死后也不可侵犯,如肖像权)。著作权法上的人身权即使主体死亡,也可单独存在,如署名权。第五,民法上的人身权不能继承和转让,著作权法上的人身权中的部分权利可以转让和继承。第六,民法上侵犯人身权大多是直接侵犯主体本身,而侵犯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则表现为对作品的非法使用上。 1、发表权。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这里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决定发表,二是决定不发表。发表权具体有下列内容:何时发表;以什么形式发表,如以书籍形式、连载形式、广播形式等;何地发表。发表的作品应当是尚未公开的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如果说作品已经出版或展览过,便不再有发表的问题。公之于众主要是指在公众场合,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宣讲或展览,被多数人所知。如果说作品只是在作者的朋友之间传阅,则不算是发表。 2、署名权。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通过署名可以对作者的身份予以确认。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为作者。署名权是著作权的核心,有了署名权,著作权的权利主体才能确认。 3、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实质上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一方面,作者有权修改作品,另一方面,有权禁止他人篡改、歪曲作品。修改权是指修改或

美术作品如何进行版权登记

版权又称著作权,保护著作权最佳最经济的选择就是版权登记,美术作品作为版权保护对象之一,想要获得法律的保护也需要进行版权登记。通常美术作品包括书法绘画作品、LOGO商标图案、纺织花样设计、卡通动漫设计、产品外包装设计等。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成为人们表达和获取信息的主要途径,而这些都离不开美术作品。不论线上还是线下,美术作品都是不可或缺的,美术作品的价值日益凸显,美术作品版权的保护成为必然。而美术作品被大量使用,著作权人却收不到相应的回报。这一现象背后所代表的是人们对于美术作品版权的意识淡薄以及美术版权作品侵权的严重。 美术作品与视频、音乐等版权的保护相比,人们的版权意识也相对薄弱。一方面有些美术作品作者的版权意识淡薄,意识不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另一方面使用者从网络中选取来源不明的美术作品,擅自修改使用,甚至用于商业活动中。互联网平台的传播范围广,往往会造成著作者被侵权也浑然不知的情况。当权利人完成某一美术作品时,不仅要注意保留作品的设计原稿、委托设计合同及其他公开发表的证据材料,还应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以减轻后续著作权纠纷中的举证难度。著作权可以使你在别人对你的作品进行侵权时,采取有利的保护措施,制止别人的侵权行为。 (一)申请美术作品登记人 1、作者,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其他著作权人,包括通过转让、承受、继承等继受取得著作权的权利人。

(二)美术作品版权申请材料要求 (1)按要求填写完整的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权利归属证明; (4)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作品样本); (5)作品说明书(请从创作意图、创作过程、独创性三方面写,并作者签字); (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 (7)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美术作品版权登记办理步骤 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通知缴费—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审查—制作发放登记证书—公告 (四)办理时限 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需要补正材料的,申请人自接到补正通知书后两个月内完成补正,登记机构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 版权登记是作者的无形资产,也是代表自身价值最好的证据。每位美术作品版权作者都希望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而笑赢知产就是立志于保护每个人的合法版权的一家知识产权服务企业,我们努力让每位作者的版权权益都能得到维护,并能从版权中实现作者的价值!

人美版高中美术鉴赏《分析理解美术作品的创作意图》导学案

《分析理解美术作品的创作意图》导学案 学习目标打破学生美术神秘的观念,了解艺术家的创作都不是任意的,而是表达了某种意图的。 学习重点艺术作品都表现了艺术家的某种创作意图,不同的美术类型表现意图的方式也不同。 课前导读 在巴黎艺术馆里,陈列着艺术大师罗丹的一尊巴尔扎克 雕像。雕像身披宽袖长袍,头部微仰,双唇轻闭,额纹紧蹙,目 光深邃,仿佛正在构思一部新作,酝酿一个细节,捕捉一个确 切的词语。可是仔细一看,会发现雕像没有手。其实,罗丹 最初雕塑这个作品时,雕像的双手是完好的。只是因为这双手 雕塑得太出色了,以至转移了人们应该注意的视线——这尊 雕像的脸部,因为罗丹的创作意图是为了表现巴尔扎克深思 的神态。因此,当罗丹在雕像完成后,听到他的学生对这双手 发出的赞扬声:“只有上帝才能创造出这双手,它们简直像活 了一样!”“老师,如果您不再创造别的,单凭这双手也足以使您永垂不朽了。”听了这些,罗丹不但不感到高兴,相反却怒气冲冲地抡起大斧,把“这双举世无双的完美的手”砍了下来。他严肃的告诉学生们说:“这双手太突出了,它们已经有了自己的生命,它们已经不属于这个雕像的整体了,所以我不能不把它们砍掉。”任何艺术品都是有机统一的整体,它每一部分的布局,都必须服从整体的需要,服从整个创作意图的需要。罗丹雕塑的这双手固然美,但它却冲淡了巴尔扎克雕像整体的意图,喧宾夺主,砍掉它是不足惜的。 新知探究 1、创作意图 即艺术家想要在作品中表达的主题、内容和思想。应该说每一件美术作品都有其创作意图,只不过可能有的意图明显,而有的不明显,即意图是隐藏在作品的形象或情节、形式之中。 2、艺术家神秘吗?艺术家的创作意图来自哪里?

论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认定

小说、剧本著作权侵权认定初探 ——以琼瑶诉于正案为例 摘要:对于小说、剧本的著作权侵权纠纷的认定,因其作品属性的特殊,应当有一个综合而审慎的分析。除了对比《著作权法》列举的侵权方式外,在分析具体行为时还应该从三个方面深入理解。一是作者是否有接触原作品的可能性,二是作品的实质性相似的认定,三是是否是合理借鉴的认定。关于实质性相似的认定还需要从作者的独创性、作品整体相似性以及特定场景、公有素材以及有限表达的认定三个角度分析。 关键词:小说剧本著作权剽窃抄袭 引言: 2014年4月15日,台湾著名编剧、作家琼瑶发表长微博举报大陆编剧于正编剧的《宫锁连城》抄袭其著作《梅花烙》。随着事件的发酵,5月28日,琼瑶对于正等五方提起诉讼,正式走上了法律维权道路。12月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三中院)第一次开庭审理了此案,耗时九个多小时,但并未当庭宣判。之后,国内109位编剧签署联合声明,声援琼瑶,呼吁保护原创,并称“拭目以待法律对此做出公正的判决”。12月25日,北京三中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判决要求,五被告立即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复制、发行和传播行为并连带赔偿琼瑶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要求被告于正刊登致歉声明,向琼瑶道歉,消除影响。 由于琼瑶与于正的知名度,此案从一开始就是社会舆论的热点,而判决的结果更是会对整个编剧界起到一个示范的效应,所以北京三中院在此案的审理中非常谨慎,不仅庭审耗时较长、择日宣判还引入了专家辅助人。在庭审过程中总结了本案的6个争议焦点,其中于正的作品《宫锁连城》是否侵犯了《梅花烙》剧本及小说的著作权,是该案件最终判决的基础。本文也将结合该案,就小说、剧本著作权的侵权认定进行一下探讨。 一、小说、剧本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界定 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依据,使用他人作品或者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的行为。i具体来说,就是违反了著作权法侵害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的行为,在我国也即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所规定的行为,造成了他人财产或非财产损失,都属于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我国著作权法所称之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可以看到的是,智力成果并不天然的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只有当其以某种客观的、具体的形式为人所感知的时候,且客观表达满足一定的独立性的时候,其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而本文探讨的小说、剧本,它相较于绘画、摄影、书法等艺术表现形式有其特殊等地方,后者们能够以线条、色彩等元素清晰的作为表达,而前者却更为复杂,更难判断。台词、人物是小说、剧本最直接的基本的表达,但在二者之前的侵权诉讼案中,除了指明具体的涉嫌抄袭之处外,往往还会从整体上主张构成抄袭。比如,在庄羽诉郭敬明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在作品构思、主要线索、故事情节、人物特征等方面抄袭了原告的作品,在陈凯歌诉胡戈的“馒头案”中,原告的主张的侵权也是基于被告引用了原告作品的片段,并按照原告作品的故事情节编排结构,设置人物。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的是,小说、剧本类型多样,不一样的类型也应该适用不同的判定标准。 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侵权类型的规定是通过第四十七和第四十八条采用的列举加兜底的方式限定的,对小说、剧本对著作权保护前提就是明确其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事实上,除了兜底条款外,对小说以及剧本著作权的规定就集中在其人身性和财产性权益的保护

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的情形有哪些

一、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的情形有哪些 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大致分为两类,第一类侵权案件可较直接的通过对证据的认定加以解决,在本文主要针对第二类侵权案件,即典型的需要对双方的作品进行对比来认定被控侵权人是否有剽窃行为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进行论述。对于此种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 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大致分为两类,第一类侵权案件可较直接的通过对证据的认定加以解决,在本文主要针对第二类侵权案件,即典型的需要对双方的作品进行对比来认定被控侵权人是否有剽窃行为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进行论述。对于此种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认定的步骤和方法,笔者认为,我们应以拿来主义的观点,吸取任何值得借鉴的思路和方法,这也正是许多学者研究美国版权保护制度的原因。但在研究和借鉴国外版权保护制度的同时,也要注意要符合中国的国情和社会价值观。以此原则,笔者吸收理解相关的各种方法和理论,结合自己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得到的经验,提出自己解决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认定的方法。 第一步,确定美术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有效存在;第二步,确定美术作品著作权人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其中包括对思想与表达、独创性、整体与部分等问题的认定;第三步,确定被控侵权人的行为,包括对权利人作品的接触、剽窃的认定、合理使用等问题;第四步,侵权的最后认定和对侵权责任的确认,包括对停止侵权和赔偿数额的认识等。 二、美术作品委托创作注意事项

今天艺术家提的问题很多涉及到委托创作,比如某个单位委托艺术家创作和定制一个作品。这就要通过双方的委托创作合同来约定双方各自享有什么权利。 对于壁画作品,就可以约定作品创作完成后,虽然画家不是财产所有权人,但是拆的时候要注意到如何保护画家的著作权。说到美术作品和载体之间的关系问题,实质就是美术作品载体原件的转让、转移是否影响著作权的行使。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美术作品财产权转移后只对作品的展览权有所涉及,其他的权利没有规定,那就是说这些权利仍然属画家所有。比如画家给出版社投稿,行使的是著作权,原稿的财产权没有给出版社,可以要求出版社退回。而把美术作品卖给饭店或是拍卖,卖的是财产权,著作权还是画家自己的。到目前,这在法律上应该没有疑问了,之所以出现问题主要是法律意识方面的原因。 目前的《著作权法》虽然还需要完善,但是艺术家维权基本上已经有法律上的依据了。在和画家之间如何约定上,如果是一项国家项目,要求画家来完成主题的创作,就应该把各种可能性考虑充分。比如,委托画家画的画是由委托人独有,还是允许作者再画?这是美术作品和其他作品的最大区别,作者再画不叫“复制”,而叫两个原件。我接触过一个摄影家,他的摄影作品不都是直接拍摄的,有复制的,他在每一张摄影作品上都有签字。这和画家重画一幅自己的作品不一样,画家重复画的作品实际上都是原件。 所以,项目组织者和画家要有明确规定,是否允许在项目之外有另外一个作品出现。如果没有这样的约定,委托者就无权禁止画家再画。 三、美术作品特点

《分析理解美术作品的创作意图》教学设计

一、教材分析: 1、教学目的: 本课讲述的艺术家的创作意图是理解美术作品的必要环节。教学目的主要是为了打破学生美术神秘的观念,使学生认识到,任何艺术家的创作都不是任意的,而是表达了艺术家的某种意图,这种意图可能是针对现实的,也可能是针对艺术的,而且无论是针对什么,它们都与艺术家所生存的社会和文化情境有着密切的关系。我们从对艺术家的生存和成长环境中就可以找到艺术家创作美术作品的意图,进而帮助我们理解美术作品。 2、教学重点与难点: 本课教学的重点是要让学生认识并理解艺术家的创作并不神秘,而是都表现了艺术家的某种创作意图,而这种意图又都具有其现实的依据。同时,不同的美术类型表现意图的方式也是不同的。 难点要分清艺术家的创作意图与美术作品的内容和形式之间的关系。 二、教学方法: 新课标倡导让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体,那么在教学过程中结合提问教学法,采用分层次,分目标地选择学生来回答问题的方式来进行课堂教学,鼓励所有同学积极参与,教师给予启发和引导,形成互动探究的教学模式,培养学生的主动参与意识。遇到难以理解的问题时结合图片对比鉴赏法让学生主动思考。 学法:让学生主动参与,分组讨论,运用所学鉴赏方法来赏析,判断,作出正确的评价。在学生主动参与的过程中增加学习的兴趣。 三、教学过程: 1:引入新课 利用演示文稿展示罗丹的《巴尔扎克》,讲述罗丹创作《巴尔扎克》的故事,激发情意。 思考与讨论:(1).从罗丹的故事中,你了解到了什么? (2).你知道罗丹为什么要把雕塑品巴尔扎克的双手铲掉呢? 引出:有什么样的意图就会产生什么样的美术作品。分析理解美术作品中艺术家的创作意图是我们鉴赏美术作品过程中认识和理解美术作品的重要环节。 2:艺术家的创作意图来自哪里? 课件展示分析作品:米开朗基罗的作品《西斯廷教堂天顶画》

著作权法案例评析

著作权法案例评析 詹某诉杜某侵犯著作权案[1]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郭禾 原告:詹某 被告:杜某 案由:侵犯署名权 [案情介绍] 杜某为农贸市场承建牌坊,请詹某按其提供的蓝本在牌坊上绘制包括以八仙过海、桃园结义、千里走单骑为主题的彩绘图以及一幅风景画作为牌坊的主体图。主体图绘制完成后,杜某擅自在"八仙过海"图上署名,标明杜某为彩绘制作人,并经当地电视台作了报道造成一定影响。詹某因此以杜某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 [处理] 一审法院判决责令杜某将牌坊"八仙过海"主题图上标明杜某为彩绘制作人的字样除去,并赔偿詹某损失1000元。杜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詹某虽然对受杜某之托临摹他人的"八仙过海"图没有著作权,但杜某擅自在他人制作的的绘画上署名构成侵权,应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故维持原判。 [法理分析] 本案的关键就在于对临摹行为的态度。依照现行《著作权法》第52条,临摹属于复制行为的一种。但现实中有学者认为临摹中包含着创作行为。有人将临摹划分为两种,即"复制"型临摹和"制作"型临摹。对于复制型临摹品,临摹人不享有著作权;而对于"具有创作意义的'制作',体现临摹人的艺术表现九远非简单的复制,是临摹人依其创作技能和技巧制成的新作品,临摹人应当享有相对独立的著作权"[2]。 但仔细琢磨便会发现,这一结论赖以推理的小前提难以成立。很显然,推出这一结论的大前提应为,因创作行为而产生的智力成果有著作权。这里的智力成

果显然应当具备著作权法意义的可复制性,否则便不属著作权法所调整的范围。此大前提无可非议。其小前提为,"制作"型临摹"体现临摹人的艺术表现力"、"具有创作意义",属于创作行为。由此得出,"制作"型临摹所产生的临摹品为"新作品,临摹人应当享有相对独立的著作权"。在这一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中,其小前提成立与否值得研究。 何谓"临摹"?"临,谓以纸在古帖旁,观其形势而学之,若临渊之临,故谓之临。摹,谓以薄纸覆古帖上,随其细大而拓之,若摹画之摹,故谓摹。"[3]宋代张世南在《游宦记闻》中写道:"临谓置纸在旁,观其大小、浓淡。形势而学之。若临渊之临。摹谓以薄纸覆上,随其曲折婉转用笔曰摹。"[4]《汉语大词典》是这样界定临摹一词的:"照着书画原样摹写"[5]。《中文大辞典》是这样解释临摹的:"俗谓照古帖学书日临摹"[6]。由此可见,在临摹过程中,临摹者主观上是在尽最大努力、尽可能地追求与原作一模一样。在这样的主观目的下,哪里会有临摹者自己的思想或情感被表现在临摹品中?既然没有临摹者自己的思想或情感被表现,又怎么谈得上创作?既不是创作又何以对临摹品享有著作权,哪怕是"相对独立的著作权"? 从语言学上对临摹的解释可以看出,临摹就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一种复制方式。在美术界,人们又是怎样认识临摹的呢?《中国大百科全书·美术卷》中关于临摹的解释中的一段文字:"临摹(Copy),按照原作仿制书法和绘画作品。……广义的临摹,所仿制的不一定是原作,也可能是碑、帖等。""临摹的目的有:1.学习技法,侧重于临摹的过程;2.为保存、修复、展览、出售而制作复制品,侧重于临摹的结果。因此临摹品是有商品的性质。它流传于世又产生了伪作和赝作等复杂问题……"[7]由此可见,临摹一词无论在日常用语中,还是在美术专业术语中,都没有创作或独创的含义。因而临摹是不可能产生新作品的,临摹人也就不可能在任何意义上对其所临摹的作品享有著作权。因此前述推理的小前提是难以成立的。 也许有人会说,临摹是需要相当的技艺或技巧的,并非所有人都能完成。而掌握和运用这样的技艺或技巧是需要耗费相当的时间以及智力和体力。的确如此,临摹确是一项需要相当技艺或技巧的智力劳动,但并非所有的智力劳动都会导致新作品诞生。事实上,复制任何一种作品都需要一定的技艺或技巧。比如,

著作权与商标权中相似图案的侵权判定

著作权与商标权中相似图案的侵权判定 基本案情 原告何某的作品长辫大帽少女黑白装饰画(见图1)首先发表于1987年12月21日的《中国妇女报》,后收入1992年4月出版的何某黑白画集中。 著作权与商标权中相似图案的侵权判定(图一) 1998年,某制衣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女装附着挂牌上印有用“丹妮”的汉语拼音“DanNi”组成的一长辫大帽少女图(见图2)

著作权与商标权中相似图案的侵权判定(图二) 1999年4月,何某以某制衣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先何某创作的长辫大帽少女黑白装饰画采用夸张和省略的手法,勾画出一幅端庄而美丽的少女头像,原告享有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而被告标牌上的长辫姑娘头像运用字母变形的手法,勾画出一幅活泼且具动感的圆脸姑娘头像,被告图案突出了“丹妮”的主题。原、被告双方的创意不同,故画面的表现形式也不同。被告的商品标牌图案具有独创性,已形成一幅新的作品,故被告并未抄袭原告的作品,被告的行为也不是未经原告同意而擅自修改原告的作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何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何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将被上诉人标牌图案中的“丹妮”一词的汉语拼音、另添加的蝴蝶结去除后,所剩余的部分与上诉人的作品几乎完全一致,构成对上诉人作品的抄袭。

用“丹妮”一词的拼音字母对图案的替换未付出创造性劳动,不具有独创性,且损害了上诉人作品的完整性。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制衣公司标牌图案构成对何某著作权中复制权的侵犯。对比何某的作品与某制衣公司的标牌图案可以发现:何某的作品表现为黑色圆顶大帽、垂直长辫、樱桃小嘴、圆形耳环和抽象颈部;某制衣公司的标牌图案表现为戴帽长辫少女头形与“丹妮”汉语拼音字母的组合,公司制作的服装标牌图案系用“丹妮”的拼音字母与戴帽长辫少女叠加而成,虽“丹妮”拼音字母在画面组合上有一定的创意,但其戴帽长辫少女部分与何某作品基本相同,虽略作了一些改变,但这些改变并不是实质性的改变,不具有独创性。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某制衣公司停止侵犯何某著作权的行为;某制衣公司在《××日报》上刊登道歉声明;某制衣公司赔偿何某经济损失5000元。 案例分析 此案中,一、二审法院对原告作品独创性的不同理解和认定,致使判决结果迥异。分析这个问题,就要先弄清楚美术作品的构成要素、特征和独创性。 一般来说,美术作品必须具备两个要素:一是要有特定的内容;二是要有一定的客观表现形式。特定内容为实质要件,表达方式为形式要件,两者缺一即不成为美术作品。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造型性。美术作品是以线条、色彩、布局、透视或其他方式构成的平面或立体造型来表达思想和感情的,造型性是美术作品的主要特征,也是与其他作品想区别的特点。二是可视性。即美术作品必须附着于一定的有形物上,并能为人的视觉所见。三是视觉美感性。美术作品能够满足人们精神上的需求,使人产生美感和精神愉悦。四是技艺性。传统的美术作品的完成,主要依赖于作者绘画技法和匠心独具的构图,作者技艺的高低是决定美术作品的质量和价值的最主要因素。 美术作品除必须具备上述两个要素和四个特征外,还必须具有独创性。我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都未对独创性进行任何解释和说明,同时学界对独创性的理解尚不统一,这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对作品独创性的认定没有统一标准。上述案例也正是因为对独创性认识上的差异而产生了不同结果。而对著作权案件来讲,特别是对美术作品而言,对独创性的认定更是正确审理案件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在确认了作品是否有独创性以后,才会涉及当事人是否能主张权利、权利归属及是否侵权等问题。因此,正确认定美术作品的独创性是正确审理案件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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