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制度-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

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县政府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保障县政府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县政府法律顾问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政府公共利益,根据《××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县政府法律顾问,是指县政府根据需要,从境内外聘请的、为县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家或法律专业人士。

第三条县法制局局长兼任县政府法律顾问室主任,为县政府首席法律顾问,主持法律顾问室全面工作并负责召集法律顾问会议。

第四条县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县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县政府法律顾问室与县法制局合署办公。

第五条县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法律事务;

(二)依法维护政府公共利益;

(三)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第六条县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为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重大决策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咨询或建议,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二)为涉及县政府的有关调解、仲裁、诉讼、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涉及县政府的重大案件、事件的研究讨论,并提供法律意见;

(三)受县政府委派代理县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它法律事务;

(四)协助县政府草拟、修改、审查重大行政、民事合同,根据县政府实际工作需要,参与涉及县政府的重要合同的谈判;

(五)经县政府指派,以县政府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反映民意和社会实情,并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

(六)出席县政府法律顾问室召集的法律顾问会议并提供相关法律意见;

(七)指导和协助县政府所属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的法律顾问工作;

(八)协助县政府进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九)受托办理其他县政府法律、行政事务。

第二章聘用

第七条担任县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律师、司法、仲裁、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或属于本专业领域公认的杰出人士。

具体聘用条件为: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品行,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具有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所从事的律师、仲裁、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四)在相关领域具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专业能力强;

(五)年龄:30-55周岁。

第八条县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由县政府法律顾问室依据本管理制度第七条规定,并结合其他条件挑选出合适人选,报县政府审定确认。县政府法律顾问室上报人选时,应提供备选人员的详细资料并出具推荐理由,经县政府审定后,由县政府向法律顾问颁发聘书。县政府法律顾问室应将聘请情况向县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县政府法律顾问的聘用,应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应明确规定聘用期限、聘用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聘用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聘用合同内容不得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十条县政府法律顾问的聘期为一年,期满可续聘。特殊情况下,县政府可以提前解聘。

第三章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县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报酬包括固定报酬和个案工作报酬。固定报酬由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确定;个案工作报酬由县政府法律顾问室参照社会同类法律事务收费标准,结合委托事项情况与法律顾问协商确定。但为县政府及其领导决策办理法律事务和提供法律意见不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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