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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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本文所探讨的医疗侵权纠纷案件(以下简称医疗纠纷案件),是指因医疗机构在从事诊断、治疗和护理等过程中因过失而导致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功能障碍或其他不良后果的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一般理解,在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病员(原告)负有证明存在医患关系和损害后果的证明责任;而医方(被告)负有证明医疗行为无过错及与病员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在实践中,为完成举证责任,病员多以病历、医疗费发票、费用清单、检查报告等证据证实存在医患关系和损害后果,而医方均以医疗事故鉴定来完成自身的举证责任。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对于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表现出较强的依赖性,基本上根据其鉴定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有的法官即使感到鉴定结论有失偏颇,但很找出其他盖然性更高的证据,于是只得根据鉴定结论下判,造成鉴定结论决定判决结果的局面,形成审判权变相的转到医学会的尴尬局面。

法20号通知明确法院在审理医疗赔偿纠纷案件时可以参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执行,因此,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过程中,法官完全可以根据现有的证据,通过举证责任的正确分配,根据民法的原则解决该类纠

纷。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它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①对于医疗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实行的是举证倒置原则。但是,医疗纠纷案件千差万别、绝少雷同,其中的证明责任,绝非仅有以上几个方面,也绝非一律机械的适用上述举证责任。此外,同一案件中双方主张的过错和因果关系也往往并非唯一,举证责任的分配并非十分明确,而是呈多样化,具有灵活性。务实中,我们曾遇到以下问题:

第一,原告对于医方具有过错的也负有证明责任。

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一般只对诊疗行为的科学性(是否符合医疗常规)进行鉴定,而原告主张的诸如护理等方面的过错,往往需要原告举证。

如原告张小卫诉被告徐州市第四人民医院一案中,原告主张四院在其被救护车送至该院后,该院医师没有对其及时救助,导致病情急剧变化,最终导致引产。再如原告苏士猛等三人诉被告徐医附院一案中,原告主张死者住院期间发生休克后曾多次寻找值班医生和护士,均未

得到及时救助,最终死亡。按照证据规则,应当由被告举证证明不存在以上过错。医方如要完成证明责任,只能令其医务人员当庭做出证言,或者依据病案记录来证实。但是,医务人员与被告有直接利害关系,病历记载又等同被告陈述,其证明效力达不到基本的盖然性要求。

我们认为,上述医方过错的证明责任可以适当的转移给原告。因为,原告举证证明则相对容易和客观,如原告可以举出同病房的患者和陪护人员的证言、有关单位的书证等。如上述张小卫一案,原告提交了市红十字救护站的证明,证明原告于凌晨3:20被送到四院,而该案被告病历上记载的诊疗开始时间为4:30,法院据此可以认定被告贻误治疗的事实成立。再如苏士猛一案,原告对医方怠于履行救护职责仅有当庭陈述而无相应证据证实,但被告代理人对该事实既未予认可,亦未明确表示否认。因此,法院依照证据规则推定被告存在贻误治疗的过错。

依照证据规则确定医方过错未必与原告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均属于医疗过错范围。法院可就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法医鉴定或者医疗事故鉴定。这样,就可以避免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普遍存在的针对性不强的弊端,能够就原告的主张、案件的焦点进行深入的审理,最终判决也就具有了较强的说服力和公正性。

第二,法官认知能力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的应用。

司法认知又称审判上的知悉,是世界上许多国家证据法上所普遍适用的就某些特定的待证事实由法官直接加以确认,从而免除当事人证明责任的一种诉讼模式,属于一种特殊的审判上的查明方式②。可以说,法官较常人更具有合理分辨、判断事物的能力,因此,在对于显著事实进行识别、认定的能力上至少不应当低于一般常人。目前,有关国家和地区对于法官司法认知的范畴有不断扩大的趋势,体现了对法官裁量权的扩大,强化了职业技能,有助于节省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③。

司法认知原理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的应用,就是不能单纯的以医患双方对某一事实持截然相反的观点,就必然使之成为证明的对象(即医学鉴定并非必要程序)。尤其对于标的小、争议焦点集中的案件,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可以适当扩大司法认知范围,不必完全依赖于医疗事故鉴定。也就是说,法官完全可以通过参阅医疗权威方面的论著和资料,对于一些医学常识性的问题进行判断,从而减轻和免除了当事人部分的证明责任,体现出司法公正的价值理念。

众所周知,医学是专业性极强的科学,医疗行为突出的特点在于它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一般人难以了解医生诊疗的具体过程和细节,也难以判断其科学性以及是否符合医疗原则等。但是,并不等于法官面对医学科学时完全一无所知、无从判断。随着医学科普知识的推广,一

些医学常识可以归纳为证据规则第九条规定的“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律”范畴(如注射青霉素应当进行皮试、输血前应当进行血型交配实验等)。而对于上述情况,当事人是无须举证证明的。因此,虽然是医疗纠纷案件,未必都需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方可的出结论。法官完全可以依照自身的阅历和生活经验对一些显而易见医疗过错作出正确的识别和判断。

如孙忠良诉被告徐州市矿务集团总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孙忠良因右腿粉碎性骨折入院治疗,该院医师对其是否患有糖尿病仅进行了口头询问,在得到患者否定回答后即不再进行必要的检测。后该院按照一般患者的处理方法对其进行治疗,导致伤处久治不愈,内固定钢板发生断裂,被迫进行第二次内固定术。二次治疗时医师即对孙进行了血糖测试,发现孙患有糖尿病,即采取了降糖消炎治疗,后治愈。具有一定医学常识的人都知道,糖尿病患者免疫力低下,对于损伤性的手术具有一定的禁忌性。进行医疗时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方可保证治疗效果。该病例经医学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且对原告提出的漏诊糖尿病主张未予解答和说明。该案经主审法官查阅相关医学书籍和资料,明确院方存在过错且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本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院方在承担二次鉴定费用后另行赔偿原告10000元),但是该调解协议也是基于院方存在过错并存在因果关系的基础上成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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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对于事实清楚的较简易的医疗纠纷案件,原告择以违约之诉的,应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由主张违约方承担举证责任。

鉴于医学科学的复杂性和患者个体的差异性,一般不能将治疗效果作为合同的标的④。在目前我国民法体系中,医疗纠纷均按照侵权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也将医疗纠纷的归责原则界定为过错推定原则。上述立法本意,旨在保护患者合法权益、保障人权,同时也防止片面加重医方的负担。对于绝大多数医疗纠纷案件,竟择过错推定的侵权之诉明显有利于患方,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某些纠纷当患者选择违约之诉时则更有利于受害方权益的保护。

如李建成诉徐医附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李建成在五年前误食一鱼刺并致咽部发炎、脓肿至徐医附院行手术治疗。术前,医方没有采用对钙质异物敏感的X光射片检查,而是采取对软组织检测效果较好的CT造影进行检查。结果CT报告不能明确鱼刺是否存在及存在的位置。在没有把握的情况下,院方仍然行手术探查,结果未能取出鱼刺。李建成出院后的五年里,咽部经常发炎、疼痛,一直服用抗生素来维

持。五年后,李建成在其他医院先行X光摄片定位后,再次手术取出了鱼刺,痊愈。该案审理过程中,院方要求医学鉴定,但本院对此申请未予支持。我们认为,患者以病历、检查报告等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证实院方存在违约的事实。因为在医疗服务合同中,院方负有谨慎注意的义务。徐医附院在没有明确鱼刺是否存在和存在位置的情况下,即给对院方充分信任和依赖的患者草率进行手术,结果未能达到痊愈效果,造成了患者长达五年的肉体及精神痛苦,明显违背了民事合同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无论医学鉴定结论如何,都不能免除院方违约之责。院方在认同主审法官上述观点后同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院方赔偿患者损失4000元)。

再如边朝晖诉敬修堂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边朝晖看到敬修堂医院刊登广告治疗痔疮可以“不开刀、不住院、随治随走”,即到被告处就诊。该院医师对其病情检查后明确告知边朝晖,因其病情较为严重,不符合广告所列条件,必须采取分次进行微波治疗方可治愈。边朝晖遂同意分次治疗。院方分两次治愈原告病情后,原告以院方采取分次治疗且第二次治疗已住院为由,主张被告欺诈并违约,要求赔偿。我们认为,院方在报纸上刊登的广告,是要约邀请,并非要约。原告初诊时,被告医师告知其应当分次治疗后,得到原告同意。此时,双方达成的合意是分次治疗(对于是否住院未约定)。后来双方按照该医疗合同履行,患者二次治疗时住院也是出于自愿,因此院方不存在违约和欺诈行为。在处理该案时,为稳妥起见,仍然委托进

行了医疗事故鉴定(法院对医疗事故鉴定的依赖性可见一斑),延长了约4个月的审理时间。

但是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实际上没有必要进行医学鉴定。因为鉴定要证明的是过错和因果关系及损害后果,而本案原告主张的是违约和欺诈。按照合同审理,可以得出明确的结论。因此,我们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得到维持。

第四,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不能视为完成举证责任,应按照民事诉讼证据的盖然性要求对鉴定报告进行认证或推定。

医疗纠纷案件之所以大多数均需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乃是出于医方须以鉴定结论完成其举证责任。从鉴定的目的可以看出,医疗事故鉴定报告应当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进行明确的判断。在实践中我们遇到很多鉴定报告对法院要求查实的问题避而不答,对原告的异议未予解答,或者鉴定的结论过于笼统,难以为法院定案所用。我们认为,出现这种情况,应该要求医方就争议焦点继续举证,或者继续鉴定因果关系、过错,或者申请上级医学会再次鉴定,以完成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要求,否则,视为医方未完成举证责任,推定其过错成立且具有因果关系,判令医方承担侵劝责任(当然,在此之前法官应当向医方充分履行释明义务,在医方拒绝进一步举证的情况下方可实施。)

如原告张秀英诉被告徐州市第四人民医院医疗纠纷一案。张秀英因“进食哽咽感6月,加重1月”到被告徐州市第四人民医院就诊。诊断:1、贲门腺癌;2、胃空肠吻喝术后。被告医师术前未告知原告术后有可能发生胆汁返流的并发症,于2001年3月13日在全麻下手术给予经腹贲门根治术。术后出现胆汁返流。张秀英于2001年4月16日出院后,前往南京军区总医院就诊,该院黎介寿医师于2001年5月24日为张秀英制定了二次手术书面方案。张秀英家人持该方案要求被告医院按照该方案为张秀英实施二次手术。2001年7月19日,被告医师为张秀英进行二次手术,术中改变原被告原先议定的手术方案,且未详尽告知原告变更的原因和理由。术后,张秀英胆汁返流未得到根治,于2001年8月25日出院。张秀英汁返流,体质虚弱,未能坚持化疗,于2002年9月查出身患胃癌。2002年9月26日,张秀英早南京军区总医院行远端胃切除、食道空肠Roux-on-Y吻合术,胆汁返流治愈。原告以被告手术方案并非最佳方案引发胆汁返流,并进而导致癌症复发为由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赔偿各种损失。

本案医疗事故医学鉴定的分析意见为:“1、诊断明确,有手术适应症,由于患者体弱、腹腔粘连,两次手术的术式选择均适当;2、术后胆汁返流系术后并发症;3、根据南京军区总医院的相关材料,残胃再发癌与患者在徐州第四人民医院的两次手术无直接因果关系;4、第一次术前未向患者交代术后可能发生胆汁返流的并发症,第二次手术中变更手术方式虽有交代,但不具体。”结论为:“本病例不构成

医疗事故”。双方经法官明确告知、释明后均未提出重新鉴定。

笔者认为,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享有知情权。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义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同时,对于预定的治疗方案,如确因出现难以预料的情况,出于保护患者利益的出发点而必须进行更改时,应当告知患者并征询其意见,尊重其选择权。本案被告虽然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但鉴定中对于变更手术方案是否符合原告的最大利益以及是否必须,以及手术与原告癌症复发之间是否具有间接因果关系均未予明示,而被告自己也没有其他证据能证实变更二次手术方案系原告病情所必需,亦无证据证实变更行为得到原告的同意,且不能排除原告癌症复发与胆汁返流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按照过错推定原则,我们就推定原告之损害后果与被告医疗行为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同时也考虑到原告自身具有胃癌的原发病,即使无胆汁返流,其复发的可能性仍存在,故原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当共同负担。本案最后由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按照20%的比例进行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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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决定释放通知书https://www.360docs.net/doc/da15166970.html,/y/ws/955791.html

?起诉意见书 https://www.360docs.net/doc/da15166970.html,/y/ws/9557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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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逮捕决定书https://www.360docs.net/doc/da15166970.html,/y/ws/9557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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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调取证据通知书https://www.360docs.net/doc/da15166970.html,/y/ws/9557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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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公安局解剖尸体通知书https://www.360docs.net/doc/da15166970.html,/y/ws/9557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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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评审鉴定表 https://www.360docs.net/doc/da15166970.html,/y/ws/955778.html

?行政许可申请书(个人用) https://www.360docs.net/doc/da15166970.html,/y/ws/955777.html

?行政诉讼起诉书 https://www.360docs.net/doc/da15166970.html,/y/ws/955776.html

?人民检察院支持刑事抗诉意见书https://www.360docs.net/doc/da15166970.html,/y/ws/955775.html

?规范性文件转送函(税务行政复议文书格式,范本一) https://www.360docs.net/doc/da15166970.html,/y/ws/955774.html

?行政许可申请书(个人用) https://www.360docs.net/doc/da15166970.html,/y/ws/955773.html

?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采取强制措施报告书https://www.360docs.net/doc/da15166970.html,/y/ws/955772.html

?收取保证金通知书 https://www.360docs.net/doc/da15166970.html,/y/ws/955771.html ?人民检察院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https://www.360docs.net/doc/da15166970.html,/y/ws/955770.html

?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决定书https://www.360docs.net/doc/da15166970.html,/y/ws/955769.html

?某某某公安局释放通知书https://www.360docs.net/doc/da15166970.html,/y/ws/9557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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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人民法院通知书(准许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行政诉讼证据文书范 https://www.360docs.net/doc/da15166970.html,/y/ws/955765.html

?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报告书https://www.360docs.net/doc/da15166970.html,/y/ws/955764.html

?人民检察院抗诉请求答复书https://www.360docs.net/doc/da15166970.html,/y/ws/9557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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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上诉状(行政) https://www.360docs.net/doc/da15166970.html,/y/ws/955759.html ?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农业行政处罚) https://www.360docs.net/doc/da15166970.html,/y/ws/9557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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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人民法院通知书(因公告送达变更举证期限,行政诉讼证据文书范本(试行 https://www.360docs.net/doc/da15166970.html,/y/ws/9557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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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复验 https://www.360docs.net/doc/da15166970.html,/y/ws/955753.html

?某某某公安局逮捕通知书https://www.360docs.net/doc/da15166970.html,/y/ws/955752.html

?某某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调解书https://www.360docs.net/doc/da15166970.html,/y/ws/955751.html

?停止执行死刑意见书https://www.360docs.net/doc/da15166970.html,/y/ws/955750.html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https://www.360docs.net/doc/da15166970.html,/y/ws/9557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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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https://www.360docs.net/doc/da15166970.html,/y/ws/9557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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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答复举报人通知书https://www.360docs.net/doc/da15166970.html,/y/ws/955745.html

?人民检察院扣押决定书https://www.360docs.net/doc/da15166970.html,/y/ws/955744.html

?某某某公安局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https://www.360docs.net/doc/da15166970.html,/y/ws/955743.html

?某某某公安局冻结/解除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https://www.360docs.net/doc/da15166970.html,/y/ws/955742.html

?人民检察院拘留决定书https://www.360docs.net/doc/da15166970.html,/y/ws/955741.html

?某某人民法院通知书(对新的证据提出意见或者举证,行政诉讼证据文书范本(试 https://www.360docs.net/doc/da15166970.html,/y/ws/955740.html ?人民检察院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https://www.360docs.net/doc/da15166970.html,/y/ws/955739.html

?不起诉意见书 https://www.360docs.net/doc/da15166970.html,/y/ws/955738.html

?某某某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保全措施审批表https://www.360docs.net/doc/da15166970.html,/y/ws/955737.html

?某某某公安局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https://www.360docs.net/doc/da15166970.html,/y/ws/955736.html

?某某某公安局不立案理由说明书https://www.360docs.net/doc/da15166970.html,/y/ws/955735.html

?某某某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https://www.360docs.net/doc/da15166970.html,/y/ws/955734.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不予听证通知书https://www.360docs.net/doc/da15166970.html,/y/ws/955733.html

?某某某公安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https://www.360docs.net/doc/da15166970.html,/y/ws/955732.html

?人民检察院辩护律师收集案件材料许可证https://www.360docs.net/doc/da15166970.html,/y/ws/955731.html

案件合议记录(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https://www.360docs.net/doc/da15166970.html,/y/ws/955730.html

浅谈医疗纠纷中的知情权(一)

浅谈医疗纠纷中的知情权(一) 摘要]我国在近些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发现,医疗损害案件在不断递增,其中,因患者知情权引发的纠纷占有较大比例。不过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人民法院却面临着我国立法、制度和实践层面的诸多难点。以至于引起法学界和医学界的共同关注,并成为焦点问题——医疗法律问题。本文分析了当前我国患者知情权制度在理论、实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并提出了完善对患者知情权法律保护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知情权医疗纠纷法律保护 患者的知情权与隐私权是医患关系中的两项重要的基本权利。不过,在医疗过程中,患者知情权与隐私权的行使却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困难和冲突。事实上,权利与权利的冲突不仅是司法实践中法官们所遇到的难题,同时,它也是学术界关注的焦点。 一、知情权概说 (一)知情权是什么 知情权(righttoknow)又称为了解权或知悉权。就广义而言,是指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的自由,是从官方或非官方获知有关情况的权利;就狭义而言则仅指知悉官方有关情况的权利。知情权的法律根据是宪法,也就是说,知情权是公民的宪法性权利。首先在宪法中明确规定这一权利的则是1949年实施的联邦德国基本法,该法第5条中规定,人人享有以语言、文字和图画自由发表、传播其言论的权利并无阻碍地依通常途径了解信息的权利。一般情况下,患者的知情权主要包括真实病情了解权、治疗措施和治疗方案知悉权、医疗风险知情权、医疗费用知晓权等,确立和保护患者的知情权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医疗关系中的体现,是患者“有效承诺”的前提,有利于患者主体地位的确立,也有利于规范医患双方的关系。 (二)患者享有哪些知情权 那么,患者享有哪些知情权?笔者归纳出以下几点:1,基本信息了解权;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患者有权知道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情况;2,医疗风险知情权;患者有权知道医师拟定给自己实施的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并发症、疗效、危险性、可能发生的其它情况;3,治疗措施和治疗方案的知悉权和选择权;患者有权同意或者拒绝进行医师拟定的检查、治疗方案,在有多种治疗器械或多个治疗方案时,有选择权。4,其他权利:医疗费用知晓权;患者有权知道医院诊疗秩序和规章制度;知道看病时应尊重医护人员诊治权;知道自己进行特殊检查和手术应该履行的签字手续;知道发生医疗纠纷应当依法解决的相关程序。我国现行的《医疗事故条例》中明文规定了“病人有知情权”,病人有权要求充分了解病情与一切医疗措施。遗憾的是目前大多数医生尚不理解,未予重视。这也是现时医疗纠纷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知情权所链接的义务 关于患者的知情权,《执业医师法》第22条明确规定: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是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由此可知,患者由对自己的病情和治疗措施享有知情权,相应的链接上了医师对患者的告知义务。即医师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向患者进行告知的义务;有经患者同意后才可进行相关检查、治疗的义务;有解答患者对告知相关问题的义务;有告知避免患者产生不利影响的义务;在不宜或者无法向患者告知的情况下,有向患者近亲属或其它法律规定的关系人进行告知的义务。 但是,医师在对患者履行告知义务的时候,也要适度,要注意避免不利后果。《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10条中明确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同时,根据法律

医疗纠纷案件审理指引

医疗纠纷案件审理指引 目录 一、医疗纠纷案件的案由 二、医疗纠纷案件的举证期限 三、医疗纠纷案件的鉴定 四、开庭审理前的准备 五、开庭审理 六、合议及裁判文书制作 一、医疗纠纷的案由 依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20条第(3)项、第351条的规定,医疗纠纷有两类案由:一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二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其中,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包含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和医疗产品责任纠纷。 医疗纠纷的请求权存在竞合的情形,确定案由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注意行使释明权,向当事人释明不同案由在法律适用上的区别。如果选择医疗服务合同纠纷,适用合同法;如果选择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适用侵权责任法。同时,可以向当事人解释两类请求权在诉讼时效、举证责任、损害赔偿等方面的区别,可以建议当事人选择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在释明之后,当事人如果作出了明确的选择,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诉争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并告知当事人应当承担自己选择案由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医疗纠纷的举证期限 人民法院在受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应告知当事人法律、司法解释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一)举证期限的确定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人民法院指定期限的,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无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还是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应当开庭审理前确定。 (二)举证期限的延长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三)逾期举证的处理 1.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不再一概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医疗纠纷民事起诉状范文

医疗纠纷民事起诉状范文 医疗纠纷民事起诉状范文 原告 (受害人的女儿),女,19 年月日出生,汉族,通讯地址:省市机修分厂, ___:,邮政编码: 原告 (受害人的配偶),女,19 年月日出生,汉族,通讯地址:省市机修分厂, ___:,邮政编码: 被告 XX市锻造厂职工医院地址:电话:邮编: 法定代表人 XX ,市锻造厂职工医院院长 请求事项 1. 确认被告医院在整个治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XX元;其中:死亡赔偿金 XX元、丧葬费 X元、被抚养人抚养费 X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X万元、;以上各项共计:XX 元。 2. 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X年X月 X 日,受害人因病入住某市锻造厂职工医院,在住院治疗期间,被告医院的主治医师工作极不负责任,在明确诊断受害人为支气管哮喘的情况下,不按照医疗常规按时为患者解痉、平喘;X月 X 日凌晨,当患者出现呼吸困难的时候,被告医师缺乏抢救技能的培训,在抢救过程中手足无措,慌了手脚,呆滞在病房里,不知所措;在患者家属的反复督促下,才对患者进行了处理;被告医院的抢救措施缺乏针对性,反而一再延误疾病的诊断治疗。当患者家属意识到被告医师的医疗水平不足以救治患者的时候,患者家属主动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此时患者已经进入深度昏迷状态,呼之不应,不省人事,对外界刺激无反应,基本的生命体征逐渐微弱!被告医院此时才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虽然经过多方抢救治疗,但是患者始,症状进一步加重,终因没有及时处理、病情进一步发展、错过了抢救时机,患者因呼吸、循环衰竭,经抢救无效于20X年X月X日凌晨死亡。 原告认为,被告医院违反医疗规范与常规,在事先知道受害人为哮喘患者的情况下,没有按照医疗规范作平喘治疗,当患者出现呼吸困难的时候,被告医师缺乏抢救技能的培训,在抢救过程中手足无措;抢救措施缺乏针对性,延误了患者抢救的时机,导致患者死亡。被告医院存在严重的.医疗过错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医疗过错行为与原告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十分明确,被告的行为构

医疗纠纷案例

案例二十一 合力调处化纠纷创先争优促和谐 悲秋落叶,深秋已至。当人们都在为即将入冬忙碌的时候,界首市某医院门前却哭闹声一片,人头攒动,灵棚、花圈挡道,场面十分混乱,氛围尤为紧张。得知此事后,东城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放下手头繁忙的工作,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稳住紧张的局面,安抚当事人的情绪,及时介入了解情况。 通过深入细致地调查,得知家住界首市泉阳镇的杨某之妻王某,一周前在该医院分娩生下一男婴。亲朋好友及近邻前来祝贺,与此同时,不幸的事情也发生了,王某产后却出现全身抽搐等病症,生命危在旦夕。后经该医院全力抢救,王某病情一直未能好转。为更好地对王某进行救助,王某家人在征得医院同意后,将王某转向另一家医院,但不幸地事情又再次降临在这家人的身上,王某在转院途中突然死亡。王某家人及其亲友悲痛欲绝,无法接受这突如其来的噩耗。更让王某家人难以释怀的是王某正值青年时去世,还留下一个嗷嗷待哺的婴儿。因此,便发生了文章开头的一幕,逝者家属采取非常方式向该医院对去世的王某讨要一个合理的说法,并索赔30余万元补偿。 情况调查清楚后,东城司法所及时向东城街道党(工)委做了详细汇报。东城街道随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迅速召开由有关部门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会议,紧急进行磋商,并审慎制定了针对此事件的医患纠纷处臵方案,并及时向市有关领导汇报。与此同时,为更好地开展下一步工作,安抚王某家人的情绪,街道办及时与死者娘家和夫家人所在地镇政府联系、沟通,

请求协助做好其家人思想工作。经过街道办、镇政府耐心细致地与王某家人沟通后,深入了解其家庭情况,并做好医院情况的解释工作,讲解人民调解的相关政策,逐步缓解了医患双方的对立情绪。东城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摆事实、释法律,从“情、理、法”多角度多次与该医院沟通,认真交换意见。最终,在东城司法所的努力下,双方同意通过调解解决该起纠纷。调解中,院方自愿一次性补偿王某某家属人民币15万元。王某家人同样也认识到在公众场合下采取的非常方式有失合理性,主动提出撤除灵棚、花圈,不再影响医院正常开展工作,还社会正常秩序。通过多方努力,在东城司法所的主持下,经过多次调解,协议终于达成。最后,该起因孕妇分娩后突发死亡而引起的医患纠纷得到了及时的化解。人民调解为民人,在该起事件中得到了完美的阐释。 点评: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一些社会矛盾不断显现,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的快速、简便优势和特点也显得更加重要。多部门的联合行动,既能够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又弥补了各自的职能劣势。这次医患纠纷事件的解决能够划上圆满的句号,与领导的重视以及对事件发展的正确判断和快速反应有密切联系;与各部门思想统一、默契配合有密切联系,与以坚持稳定和坚持人民利益为重的宗旨意识有密切联系。医院方能够排除干扰,继续正常地开展工作;患者方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告慰亲人在天之灵。更重要的是医患双方能够在短时间内解决纠纷,摆脱了诉讼的负累和情感上的折磨。既维护了医患双方的权利,又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浪费,真正做到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

发生医疗纠纷该处理

发生医疗纠纷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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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纠纷该如何处理 2014-02-03 21:18:40| 分类:业务文章 | 标签: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处理医疗|举报|字号订阅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对医疗纠纷的影响 《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12月26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于2010年7月1日施行。关于医疗损害责任这一部分,是全新的规定。在《侵权责任法》施行以前处理医疗损害侵权纠纷的审判实践中,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及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但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后,如何在医疗损害侵权纠纷案件中准确适用该法,成为我们审判实践面临的现实问题。 一、《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纠纷的类型将发生变化 医疗纠纷特指在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对医院的医疗服务行为及其后果和原因产生异议时所引发的纠纷。在实践中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狭义的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发生医患纠葛,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提出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的纠纷。广义的医疗纠纷是指病人或家属对患者诊疗护理过程不满意,认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失误,或者医疗机构存在其他违反医疗服务合同的行为,对病人造成不良后果、伤残或死亡,以及诊疗过程中,加重了病人痛苦等情况,要求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的纠纷。

1、《侵权责任法》实施前的医疗纠纷类型 《侵权责任法》实施前,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医疗纠纷从大的方面可以分为两大类型:一是医疗侵权纠纷,这种情况又可以分为医疗事故纠纷和非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二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其实,现实中并不是所有的医疗纠纷分别严格归属于这两大类型中的某一个,而是常常发生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即一个医疗纠纷既可以请求侵权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违约损害赔偿。本文根据医疗机构侵权和履行义务行为对产生纠纷所起的作用的大小以及患方诉讼所选择的责任追究方式,区分为医疗侵权和医疗服务合同两类纠纷。 2、《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纠纷的类型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纠纷从大的方面仍分为两种类型: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和医疗侵权纠纷。不同的是,医疗侵权纠纷不再区分医疗事故纠纷和非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侵权责任法》第七章专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其中所规定的医疗损害方面的损害赔偿不再区分医疗事故与非医疗事故。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的损害赔偿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侵权责任法》对下面问题的规定存在冲突: 1、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我国医疗纠纷的现状及解决途径

论我国医疗纠纷的现状及解决途径 随着医疗事业的发展,卫生法律法规体系的不断健全,患者对医疗服务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医疗纠纷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医疗纠纷发生的次数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本文对我国医疗纠纷的现状、产生及增多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探讨其解决途径。 一、我国医疗纠纷的现状 (一)、医疗纠纷的涵义及特点 医疗纠纷是指患者或其亲属认为医疗单位或者医疗人员所提供的诊疗护理服务有过错并造成患者人身、财产、精神损害的后果而与医疗单位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事故监管鉴定机构之间产生的争执。包括几种特殊情况:一是医务人员的过失与不良后果的因果关系不一定确切存在,有些纠纷是因为患者对医疗行为的不知情或不理解,也有的是因为个别患者的无理取闹;二是纠纷的主体不仅仅是医患双方。在实际生活中,将卫生厅、局和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告上法庭的案件也是时有发生的。在法律上,医生和患者之间本应是平等的地位,可是由于医方的特殊性,患者往往对医方行为和医术一无所知。这样,在双方产生纠纷时,患者常常因为不知如何取证也不知道哪些证据重要而陷入被动,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这样,平等的双方在现实中变得不平等起来。所以为了维护整个社会公益,法律便给医方规定了许多义务,以平衡双方的权益。目前医疗纠纷的数量增多,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数量也在增加,患方要求的赔偿数额也越来越高。 (二)、医疗纠纷法律领域现状

医事法律的研究在我国起步较晚,医患双方在提供和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这个问题在理论上一直存在着争论。一种意见认为医疗纠纷案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另一种意见认为医疗纠纷案件应适用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还有一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处理医疗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应当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依据。但是,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侵权纠纷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处理。当然还有意见认为,医疗纠纷案件应依照《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处理。以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为代表的民法学家从医患双方的地位、权利、义务出发进行分析,认为医患关系应该是民事法律关系[1]。而众多卫生法学界人士对于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提出不同的观点,认为“在医患关系中,由于患者对于医学知识的缺乏,治疗方案完全由医生单方面制定和实施,患者仅仅是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因而“完全不符合民法的平等。自愿原则。”因此,双方的法律地位并不平等,医患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医患关系不应受民法调整,而应由《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为代表的卫生法来调整[2]。 目前,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医疗损害赔偿法》,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一般采取的观点是,鉴定如构成医疗事故,则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如不构成医疗事故,不但不能做到不赔偿,而是按“民法通则”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数额则更大,执法的“二元”性,确实不太合理。另一方面,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在法院审理医疗纠纷过程中,逐步被司法鉴定结

民事起诉状应该怎么写

民事起诉状应该怎么写 一、格式规范化——民事起诉状的"形体" 对民事起诉状格式的规范性,有很多律师并不太重视,认为这些形式上的细节无伤大雅,对于整个案件的成败也并没有多大影响。然而,民事起诉状格式的规范与否就像一个人的外形,外形是否好看就决定了你给他人的第一印象,因此,递交一份漂亮的民事起诉状其实就是向法院和对方律师递交律师的一张名片。格式规范的民事起诉状不仅美观整洁、方便阅读,而且还能体现出律师良好的专业素养及严谨的态度,在未见其人先见其状的情形下使律师给法官留下一个良好的印象,对后期的庭审会起到一定的事半功倍的效果。 那么,民事起诉状格式主要注意哪些方面呢?首先,诉状的字体及间距是很多当事人最容易忽视的问题,但也是最直观影响整个诉状美观的问题。对此,律师们可以借鉴大多数法院文书的格式标准,统一为标题黑体2号,正文仿宋小三,行间距为1.5倍。其次,诉状各部分要要素表述完整、规范,事实与理由、诉讼请求等部分标题需加粗,或者整体内容与上文主体部分空一行以示突出强调。最后,就是尾部。一般来说,可以表述为"起诉人"或者"具状人",如果是劳动案件则特殊表述为"申请人",同时,当事人签名需要手写且按手印。 总之,要想出具一份格式规范,所要注意的细节颇多,并非想像得那么简单,细节决定成败,也是成为一位合格的律师不可获缺的必要条件。 二、案由精准化——民事起诉状的"大脑"

案由是案件法律关系构成与争议事实的概括。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xx)26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就细细地将民事案件的案由分成了300种(下文中案由后的数字即为本规中案由的序号),每一种都有其特定意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第1款的规定,案由是判决书必不可少的内容,而且是应当写明的第一项内容。对原告来说,这一法律规定所给出的启示就是,案由是民事起诉状必不可少的内容,而且应当将正确的案由写在诉讼请求的第一项中。选择案由就像大脑指挥行为一样,有什么案由,就有相对应的诉讼策略和判决结果,所以,案由对于整个案件的走向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一,在某些案件中,案由的确定将直接决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例如:一个人被楼上落下的花盆砸伤了,如果他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作为案由起诉,则案件将被确定为一般侵权案件,原告只能选定一个人或一个住户为被告,并对他所认定的被告实施了伤害行为负举证责任;如果他以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作为案由起诉,则案件就将被确定为特殊侵权案件,原告就可将所有可能实施伤害行为的个人或者住户列为被告,被告则必须为自己没有实施伤害行为负举证责任。由此可见,案由的选择决定了诉讼的难度和己方的优劣势。 其二,同一场纠纷,如果采用不同办案思路,选择不同的案由,诉讼结果可能会截然不同,如果选择失当,严重时会导致本应胜诉的案件败诉。一个较为典型和突出的例子是面对一件医疗案件,将其定性为医疗事故赔偿纠纷还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选择问题。具体来讲,如果没有十足的把握,冒然以医疗事故赔偿纠纷起诉,一旦不能

医疗纠纷中的刑事责任认定

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5条新增设了一个新的罪名——医疗事故罪;随后颁布的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5条中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这一新罪名我认为有必要对该罪的认定、处罚及犯罪构成中的某些方面作一番讨论。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的行为。 从犯罪构成上分析该罪: 首先,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医疗秩序和就诊人员的生命和健康权。医务人员在我国被视为白衣天使,负有救死扶伤的神圣使命,国家对从医的主体、职业活动都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以确保医疗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以保证广大就诊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如果他们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轻则可能造成就诊人员伤病不能及时救治,重则可能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甚至致人死亡,并严重破坏国家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而那些到医疗单位接受治疗、体检的就诊人员则是本罪直接的侵害对象。 其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行为。即在对就诊人员进行医疗护理或者体检过程中,粗心大意,玩

忽职守,不履行或不正确、不及时履行医疗护理职责,因而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 其行为方式既可以是作为,如医疗人员错误的诊断病情、开错处方、药师配错药等;也可以是不作为,如医务人员对危重病人不及时抢救或工作中擅离职守,致使病人得不到及时救治等。并且本罪要求只有以上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身体严重损害时,才能构成本罪。 《刑法》中没有对本罪中何谓“严重损害就诊人的身体健康”提供判断的标准,而目前也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在实际的司法活动中存在着只要是属于医疗事故就构成本罪的错误做法,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因为医疗事故认定的性质和标准与本罪的认定都不同,并且医疗损害结果出现的因素也是多方面的,所以不宜简单直接采用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而应当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为参照依据,制定较为详细的评定标准更为合适,并且因为《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已经运作使用多年,其在司法实践活动中的科学性和权威性都已得到检验,而以他为蓝本制定的标准会更易被人们掌握和使用。 第三,本罪的主体同医疗事故的主体是一致的。即除了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以外,还必须是在国有、集体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救治、担任护理工作的医师、药师和护士以及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诊所的行医人员;实际上医疗科学是最尖端、最复杂的学科之一,医疗行业在目前仍是一种高风险的行业,对许多疾病的诊断、治疗都受到医学发展水平的限制,不少检查、诊断和治疗方法本身都有不同程度的危害性,操作中稍有闪失就有可能导致严重的后

律师办理医疗纠纷案件操作指引(2010)

律师办理医疗纠纷案件操作指引(2010) 第一章前言 第一条为指导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代理医疗纠纷案件中的执业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等,制定本操作指引。本指引非强制性规定,仅供上海律师在实际操作中参考和借鉴。 第二条律师参与医疗纠纷的处理,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 道德和执业纪律,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医患纠纷涵盖面广,泛指发生在医院及医务人员与患者及家属之间发生的各种民事纠纷,包括医疗纠纷和医患之间其他民事纠纷。 本操作指引所指的医疗纠纷,是指患方认为医方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并导致不良后果的发生,要求医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或侵权赔偿责任而产生的纠纷。 本操作指引所指的非法行医,是行政意义上的非法行医,与非法行医罪不同。 第二章案件咨询 第四条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前可以提供咨询法律服务,审查该案是否具 备受理条件: (一)是否存在医患关系; (二)是否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害结果; (三)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四)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五)诉讼时效。 第五条确立医患关系通常根据患者就诊的挂号凭证、病历记录、影像资料、医疗费发票,或者与就诊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人身损害结果包括暂时性的人身损害及永久性的人身损害;代理律师应当审查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患者发生了具体的损害结果(包括医疗尚未终结,

损害结果尚不能固定的。这通常是作赔偿预算时考虑的问题,可以保留诉权,待损害结果可以量化的时候再进行追加或另行起诉。) 第七条律师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全面分析当事人是否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代理医疗机构的律师,应当审查患者是否有不配合诊断、治疗、护理的行为。 第八条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为1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为起算点。律师应当充分把握应当知道的涵义。 第八条律师提供咨询法律服务,应当审核当事人提供的案件线索及证据材料: 案件线索包括但不限于医疗纠纷发生时的诊疗经过、既往病史、家族史、医疗费发票及其它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信息情况; 证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就诊资料(包括门、急诊、住院病史,各种检验申请单,医药费清单,注射证明,外配处方等)、影像学资料、纠纷有关的现场实物(液体瓶、药品等)、护理证明、误工及收入证明、交通费单据、住宿费单据、抚养/赡养/扶养证明、伤残用具证明、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 第九条律师在患方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时,应当指导其取得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并复印、封存相关病史资料(如案件涉及疑似输液、输血、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也应当对现场实物予以封存)。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第十条律师提供咨询法律服务,可以参照《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第三章接受委托 第十一条签订聘请律师合同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风险告知

民事起诉状标准范本

民事起诉状标准范本 起诉状亦称“诉状”。是指公民或法人因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的文书。根据诉讼的性质和目的不同,起诉状可以分为民事起诉状、行政起诉状和刑事自诉状三类。下面是YJBYS小编提供给大家的民事起诉状标准范本,欢迎参阅! 民事起诉状 原告名称:××公司 所在地址:××省××市××街××号 法定代表人:A职务:总裁 电话:××××××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核准号: 经营范围和方式:科技咨询与文化交流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分行××支行帐号:×××× 委托代理人:B,××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名称:××省××厂 所在地址:××省××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C职务:厂长

电话:×××××× 被告名称:××省××公司 所在地址:××省××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D职务:经理 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厂、××公司偿付××金人民币××元;

医疗纠纷处理的现行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处理的现行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侵权责任法》的比较 1、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而《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只有构成医疗事故的,医院才承担赔偿责任。 而根据《侵权责任法》则是只要医院和患者存在诊疗关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并且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就应该赔偿。 2、医疗事故鉴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需要通过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确定,从而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而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并不要求一定要构成医疗事故,所以就无需进行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3、医疗损害赔偿范围及标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中,不仅死亡赔偿金并没有列为赔偿项目,而且条例规定的范赔偿围比较窄、标准比较低。 很明显,构成医疗事故的都是医疗损害中比较严重的部分,但是死亡患者家属拿到的赔偿却比非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致死的情况少,这显然是违背法理,有失公平的。 而《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应当明确的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是下位法、旧法,而《侵权责任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是上位法、新法,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对上述存在的冲突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一部行政法规,其中涉及到对造成医疗事故的责任人、医院的行政责任的追究,是以医疗事故的认定为标准的,故而对于《条例》中不与《侵权责任法》相抵触的内容,在没有新的法规或说明的情形下,继续适用。 《侵权责任法》对医疗侵权责任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医疗纠纷起诉书范文

医疗纠纷起诉书范文 医疗纠纷起诉书范文,如今医患关系日益严重,发生纠纷了怎么办,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医疗纠纷起诉书范文,欢迎阅读! 医疗纠纷起诉书范文【1】 医疗事故起诉状样本 控告人:XX,男,现年AA岁,X族,XX省XX市人, 农民,家住XX市办事处院内(死者之夫)。 被告人:YY,男,现年BB岁,X族,XX省XX市人, XX区卫生院院长,家住XX卫生院。

请求事项: 一、要求XX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起诉玩忽职守者YY,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 二、要求XX区卫生院偿付安葬费壹仟元及死者之子XX 抚恤金贰仟伍佰元。 事实和理由: XXXX年XX月XX日凌晨XX时XX分,控告人之妻张XX 因产前大出血被送至XX区卫生院急诊(前胎曾作剖腹产术),该院院长YY听取了经管医师吴XX诊断病情后的汇报。 吴XX提出由妇产科唯一的医师凡XX参加剖腹产手术的建议,并通知天明即作手术(因当夜停电)。

XX月XX日上午X时,被告YY来到病房见张下肢浮肿已至腹股沟部,宫底在脐下四指,无宫缩等症状,在场保健员朱XX建议即行手术,同日下午5时,产妇全身水肿,宫缩无进展,病情严重,经管医师吴XX建议立即转院或即行剖腹产手术。 但是,被告YY对医护人员的上述正确意见均置若罔闻,未采取任何具体措施。 被告明知产妇病情严重,唯妇产科医师凡XX参加会诊,方能保障安全,否则应当立即转院。 但被告不顾产妇家属的请求,仍安排凡XX继续下乡搞计划生育工作。 更为严重的是XX日上午XX时,产妇宫缩加强,胎心音消失,病情危急,但YY仍然让凡XX下乡,而未采取及时的抢救措施。

至10时,产妇岌岌可危,王方派人寻找凡XX。 同日下午1时4O分凡仍未归,产妇张XX终因未被及时剖腹,子宫破裂合并低血容量休克,于1时45分死亡。 XXXX年XX月XX日,原X县医疗事故鉴定小组认定产妇张XX之死为“一级医疗责任技术事故”。 被告YY,身为医院院长,竟玩忽职守,对病危产妇漠不关心,不积极组织会诊小组,让妇产科唯一医师离院下乡,置病危产妇于不顾;不采纳医护人员的合理建议,要想看病无经济压力,还少不了医疗保险今后将更显重要。 及时为产妇作剖腹产手术或及时转院,致使产妇张XX 长达36个小时之久未得到及时医治,以致病情恶化死亡。 后果严重,影响极坏。

医疗纠纷典型案例

医疗纠纷典型案例 前言:本案是一起严重医疗侵权纠纷案件。患方其权利主张经历了较艰难的过程:2012年6月8日,经新疆金剑司法鉴定所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某右下肺周围性肺癌的广泛淋巴结转移与被告兵团某师医院2011年9月26日至2011年10月20日期间对其的诊疗有直接因果关系,主要责任,医疗过错“参与度”75%。2012年6月13日原告提起诉讼,7月19日首次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医院根本否认自身存在医疗过错,并以上述鉴定是原告自己委托鉴定机构做的鉴定而不予认可,提出要委托国内最权威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兵团某垦区法院准许其重新鉴定和选择疆外权威鉴定机构之要求而休庭,后委托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作鉴定。2013年1月8日,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来疆主持举行了“听证会”。最终该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意见是:患者肺大泡不达必须手术的阶段,应当首先切除肺癌。故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在本案中存在医疗过错,过错参与度40%。据此,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存在医疗过错确定无疑,应当依法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2013年3月20日复庭。2013年5月6日兵团某垦区法院判决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与患者死亡具有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按照40%医疗过错“参与度”作出判决。虽然赔偿数额因患者是兵团职工而不属于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不同和法院未平衡“两个鉴定”以及未正确适用医疗过错“参与度”评判标准而未达预期赔偿数额,但总体上讲属于原告胜诉(原告之初衷不仅仅是主张赔偿,更重要的是“讨个说法”)。此外,判决原、被告各自承担其司法鉴定费用,也是采纳了原告方的意见〖费用悬殊〗}。至此,本起严重医疗损害侵权纠纷案较圆满画上了句号。总结本案成功之处:律师代理医疗纠纷案件应不断探索,包括庭前诉讼方案的设计{程序与实体上},诉讼过程中的抗辩{对抗性},以及患方律师在医疗过错鉴定“听证会”中的重要作用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案件的成败。 以下是本案的代理词,可反映案件基本情况和这类案件运作的脉络,仅供参考。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原告刘某、康某等的委托和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通过庭审,证实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严重医疗过错,其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应当依法承担该医疗过错的损害赔偿责

医疗纠纷案件审理情况(详细)

医疗纠纷案件审理情况 自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之后,各地法院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呈明显的上升态势,但由于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相对滞后和不统一,导致审判实践中观念认识上的差异和法律适用上的混乱,相同性质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审理有时会出现较大差别。 医患纠纷是目前社会热点问题之一,如果得不到妥善处理,极易影响社会关系的稳定。如何更好地规范医疗行为,调整医患关系,既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已成为审判实践中急待解决的问题。为此,我们对东营市2001年以来审结的医疗纠纷案件进行调查分析,对当前医疗纠纷的特点、形成原因、解决的方法、当前审理医疗纠纷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归纳总结,以期能为审判实践提供些许帮助,更好地提高该类案件的审理质量。 一、医疗纠纷案件的现状及主要特点 (一)医疗纠纷案件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医疗卫生保健已经成为人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主要组成部分,人们对生命权、健康权的认识逐步加强,医疗方面的纠纷也呈现出逐年增多的上升趋势,医疗纠纷的索

赔额的标的已经突破上千万元,实际获赔额高达几百万元,引起了社会各界对医疗纠纷的广泛关注,成为当前社会的一个热点问题。 人民法院对医疗纠纷案件的审判,不仅依法保护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促进了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但由于该类案件的法律关系复杂、所涉及的社会利益面广,以及其独特的特点和发展动态,对人民法院的工作和整个社会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因此,加强该类案件的深入研究,已经成为当前司法界和法律界的迫切任务。 (二)医疗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 1、诉讼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 2005年我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医疗纠纷案件148件,而2001年全年仅受理该类案件14件,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国务院也于同年公布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当年全市法院受理医疗纠纷案件迅速上升到25件,医疗纠纷案件的数量在2003年与2004年又平稳增长,分别为31件、37件。从统计的案件数量情况可以看出,最高法院《证据规定》与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颁行对该类案件数量的较快增长起到了很大的影响。 2、医疗纠纷案件的表现形式多样,类型复杂 当前医疗纠纷案件,基本上涉及到医疗行为的各个阶段,在护理、诊疗、手术、康复的各个环节均出现了原因各异的纠纷。从统计数据看,在2001至2005年我市法院所审结的件判决结案的148件医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纠纷 案件的特点 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向绍国我国《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在第七章中专门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对医疗赔偿责任设立专章进行了规定,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处理医疗纠纷案的法律(不含法规及司法解释),相对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纠纷的处理来讲,《侵权责任法》在因医疗损害导致的赔偿项目、举证责任等多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该法的实施将对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产生新的影响,医疗纠纷案的处理也有了很多特点。 一、《侵权责任法》实施前的医疗纠纷案件特点。 (一)、举证责任倒臵。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四条第一款(八)项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医疗机构要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可见,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医疗纠纷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实施的是举证责任倒臵,医疗损害纠纷的过错、医疗行为与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在于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不能举证证明医疗行为无过错、损害结果非为医疗行为所导致,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而且,医疗

机构的举证责任在两方面:一是医疗行为无过错,二是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二)在案由的选择、鉴定机制、赔偿标准等方面按不同的规定有不同的标准、从而同一医疗纠纷有可能有不同的选择并有不同的结果。 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前,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有《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但是,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有的案件适用《民法通则》,有的案件适用《条例》,出现了“二元化”现象。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的《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将医疗赔偿纠纷分为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和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两种,即医疗事赔偿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两种诉由,并根据诉由的不同分别采取两种鉴定方式和不同的赔偿依据。患方为追求诉讼利益的最大化,力图进行司法过错鉴定并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标准进行赔偿,而医疗机构却以医疗事故以对抗,要求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才由患方提起司法过错鉴定,按照《人身

医疗纠纷申诉书

医疗纠纷申诉书 发生医疗纠纷如何写申诉书?那么,那么,下面就随一起来看看吧。 医疗纠纷申诉书格式 申诉人:(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电话、邮编) 被诉人:(单位名称) 请求事项:(具体写明申请仲裁的要求和事项)……。 事实和理由:(具体写明争议发生的事实经过,有关证据和证人的姓名、住址,请求事项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此致 ××法院 申诉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医疗纠纷申诉书 申诉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县某某医院。住所地:xx省xx 县娄山关镇。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院院长。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漆某某,女,汉族,xx年11月27日出生,xx省xx县人。住xx省xx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 案由: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因之间因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不服xx省xx县人民法院(xxxxx)桐民初字第2334号民事判决、遵义市中

级人民法院于xxx年7月3日作出的(xxx)遵市法民终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以及xx省高级人民法院于xxx年7月14日作出的(xxx)黔民申671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该判决和裁定:一是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是适用法律错误。 为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第20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申诉申请的;……(三)申诉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以及该法第200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申诉:(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之规定,申诉人现依法提请申诉。 申诉请求: 1、请求检察机关依法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或者依法《提请抗诉》; 2、请求检察机关监督人民法院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诉人不合理的一审诉讼请求。 申诉理由:

关于医院医疗纠纷情况的调查汇报材料(最新)

近年来,医疗纠纷事件层出不穷,“医闹”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地方甚至发生暴力残害医护人员的极端事件。虽然我院受理此类案件总量不大,但“人命关天”,很容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此,平舆县人民法院专门成立课题组,通过查阅案卷、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该院2011年以来审结的医疗纠纷案件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分析医疗纠纷案件的特点及产生的原因,并就如何加强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积极预防和妥善化解医疗双方矛盾提出对策建议。 一、医疗纠纷审理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一)基本情况 2011年至2014年10月份,平舆法院审结医疗纠纷案件28件。其中,2011年审结7件,2012年审结12件,2013年审结4件, 2014年1-10月审结5件。总体来看,平舆法院近年来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数量基本平稳。在审结的28件案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有8件,占全部审结案件的28.6%;以调解结案的有12件,占全部审结案件的42.8%;以裁定结案(包括裁定准予撤诉、驳回起诉)的有8件,占全部审结案件的28.6%。 (二)纠纷特点 一是审理难度大。医疗纠纷案件涉及专业性较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很难准确把握医疗专业术语、各类检查项目英文缩写的含义,难于就某些检查项目及用药的合理性、必要性独立进行认定,对于大多数此类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单凭法官自身掌握的法律知识也是无法作出判断。 二是调解成效低。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对医疗机构有强烈的对立情绪,动辄即提出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高额经济赔偿,还有不少人采用各种方式的“医闹”手段来维权,加剧了医疗双方的矛盾。同样,多数医疗机构也不愿意与患方协商处理纠纷。一些医疗机构认为,限于科学水平,其不可能包治百病;或认为疗者病情复杂,医疗机构已经尽到合理的诊疗义务,不存在过错等。医患双方的矛盾纠纷进入诉讼前已经过多次调解,法院判决前也做大量调解工作,但多因双方意见分歧大而调解不成功。 三是审理周期长。医学的专业性决定了几乎所有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事实认定均须借助一定的医学专业知识,比如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大小及伤残等级等关键问题,均需通过医疗损害鉴定的方式予以确认。实践中,个别案件的鉴定有两次以上,因此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周期往往较长。 四是法律适用困惑。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因医疗事故引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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