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件审理情况(详细)

医疗纠纷案件审理情况(详细)
医疗纠纷案件审理情况(详细)

医疗纠纷案件审理情况

自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之后,各地法院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呈明显的上升态势,但由于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相对滞后和不统一,导致审判实践中观念认识上的差异和法律适用上的混乱,相同性质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审理有时会出现较大差别。

医患纠纷是目前社会热点问题之一,如果得不到妥善处理,极易影响社会关系的稳定。如何更好地规范医疗行为,调整医患关系,既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已成为审判实践中急待解决的问题。为此,我们对东营市2001年以来审结的医疗纠纷案件进行调查分析,对当前医疗纠纷的特点、形成原因、解决的方法、当前审理医疗纠纷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归纳总结,以期能为审判实践提供些许帮助,更好地提高该类案件的审理质量。

一、医疗纠纷案件的现状及主要特点

(一)医疗纠纷案件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医疗卫生保健已经成为人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主要组成部分,人们对生命权、健康权的认识逐步加强,医疗方面的纠纷也呈现出逐年增多的上升趋势,医疗纠纷的索

赔额的标的已经突破上千万元,实际获赔额高达几百万元,引起了社会各界对医疗纠纷的广泛关注,成为当前社会的一个热点问题。

人民法院对医疗纠纷案件的审判,不仅依法保护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促进了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但由于该类案件的法律关系复杂、所涉及的社会利益面广,以及其独特的特点和发展动态,对人民法院的工作和整个社会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因此,加强该类案件的深入研究,已经成为当前司法界和法律界的迫切任务。

(二)医疗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

1、诉讼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

2005年我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医疗纠纷案件148件,而2001年全年仅受理该类案件14件,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国务院也于同年公布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当年全市法院受理医疗纠纷案件迅速上升到25件,医疗纠纷案件的数量在2003年与2004年又平稳增长,分别为31件、37件。从统计的案件数量情况可以看出,最高法院《证据规定》与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颁行对该类案件数量的较快增长起到了很大的影响。

2、医疗纠纷案件的表现形式多样,类型复杂

当前医疗纠纷案件,基本上涉及到医疗行为的各个阶段,在护理、诊疗、手术、康复的各个环节均出现了原因各异的纠纷。从统计数据看,在2001至2005年我市法院所审结的件判决结案的148件医

疗纠纷案中,患者认为医方误诊误治的纠纷有33起;认为手术不当或手术错误的有58件;患者认为医方护理不当的纠纷有25起;认为医方医疗器械或药物检查不当的有12件;治疗过程中输血或使用血液制

品感染病毒引发的纠纷有6件;因其它原因引发的医疗纠纷有14件。

3、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难度较大

由于医患双方地位的特殊性、医疗服务行业的专业技术性、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等原因,这无疑加大了该类纠纷的处难度。从统计资料看,在所审结的医疗纠纷案件中,判决占60%,且在判决的案件中又有90%的案件提起了上诉。而同期一般民事案件判决仅占30%左右。医疗纠纷案件同一般民事案件相比,判决所占的比例大,调解的数量很小。这说明此类案件处理比一般民事案件的难度要大。

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医方因涉及到对医生的责任追究和对医院的年度考核,医疗机构不主动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一般在鉴定结论作出前不愿让步;患方认为自己遭受了巨大的身心伤害,情绪激动,更是寸步不让,双方矛盾点突出,不易调解。医疗纠纷案件审理工作的重点是对医疗行为的过错与患者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审

查和认定,而以上问题的认定涉及专门性问题,往往需要通过鉴定加以证明,同时,由于法官缺乏专业知识,对证据的判断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审理难度很大。

4、医疗纠纷案件的矛盾激化的可能性较大

在医院与患者之间发生医疗纠纷后,病人往往因事件的发生而造成残疾乃至死亡,这无疑给患者亲属造成了痛苦,加之患者亲属对

医疗机构的怨恨和不理解,导致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非常尖锐,如果该矛盾得不到及时处理,将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如我市某医院,仅2005年就出现了6起患者家属到医院闹事的情况,这直接影响了医院的正常诊疗秩序,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5、医疗纠纷案件不存在执行难的问题

医疗纠纷案件区别于其他案件的一个特点就是审理难度大,而执行容易。如前所述,医疗纠纷案件以判决为主,判决后相应的就出现了执行问题,一般民事案件都存在执行难问题。但与审判阶段相比,此类案件的执行却很容易。几乎所有的医疗纠纷案件判决生效后都得到了执行,而且基本上是自动履行、完全履行。据统计,在生效的医疗纠纷案件中,没有尚未执行的案件。这种审判难执行易的反差说明了两点:一是因为被执行人是医院,通常具备执行能力,如果不自动履行,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二是医疗纠纷的原告很多因身体受到伤害不能及时得到赔偿,情绪激动,“闹医院”的大有人在,医院也愿意通过自动履行,尽快结束与患者旷日持久的官司。

二、医疗纠纷的形成原因

从统计资料看,医疗纠纷的发生原因均在疾病的诊疗过程之中,并与疾病的诊疗活动有直接关联。

(一)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在诊疗过程中出现误疹误治

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影响下,一些医疗单位只注重追求经济利益,放弃了对医务人员医德医风的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医务人员的工作

责任心不强,以致引起医疗纠纷。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医疗事故被划分为医疗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其中责任事故是由于医护人员缺乏职业的责任心,因过失造成的过错事故。例如,有的医务人员因责任心不强,在手术中将异物滞留在患者体内,以致造成医疗事故。

(二)医疗单位的医疗技术不过关,器械设备配置亦达不到正常的诊治标准配备要求

医院是一个极具风险的行业,由于现有的医疗技术水平和医疗设施不能满足诊疗的需要,有时亦可能引发医疗纠纷。有些医护人员缺乏正常的作为一名医护人员应当具备的医疗水平和经验,茬诊治过程中,患者不能得到正常的诊断治疗,从而导致纠纷的发生。例如,一孕妇在某医院分娩,因医院在生产时采用吸胎助产而使新生儿患有缺氧缺血性脑病,患者一方认为这一切都是医院的手术失误造成的,故拒绝将孩子接回家,由此引发纠纷。又如,某乡镇卫生院在处置一大出血病人时,因使用日常所用的钉子嵌入病人体内止血而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

(三)患者不遵从医嘱,不积极正当配合,导致出现了不良后果而产生纠纷

在医疗机构诊治方案正确的基础上,有的患者不按照医生要求,擅自行为,形成不良后果,又以医院有责任为由产生纠纷。例如,某法院曾处理过一起因固骨钢板断裂而引发的纠纷案件,医疗机构诊治方案正确,所使用钢板亦为医用质量合格产品,但因患者不遵医嘱,擅自离床行动,导致钢板断裂,双方产生纠纷。

(四)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侵犯患者知情权而产生纠纷

医疗手术的合法性应建立在患者同意的基础上,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患者享有知情权,相应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就有告知义务,因此,法律要求医疗机构在实施手术前必须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医疗机构一旦违反此法定强制告知义务,其行为就不能免责。例如2003年河口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杨某诉河口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杨某因腿摔伤后造成股骨骨折,到河口某医院诊治,某医院给杨某进行了手术,并行切开复位伽玛钉内固定术,手术后,杨某得知某医院给其用的是梅花针,而非伽玛钉且梅花针已断裂,后又进行手术将梅花针取出,骨折复位,解剖钢板内固定术。杨某认为,医院违约擅自改变治疗方案和方法,在没有征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伽玛钉固定改为梅花针固定,导致梅花针髓内断裂而再度骨折,要求医院承担违约责任。

(五)因患者或其家属的不健康心态,导致产生欺诈性医疗纠纷

有的损害后果本不属于医疗机构的过错责任范围,但有些患者或其家属因医疗结果达不到自己的理想要求,便产生欺诈的心态,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企图借此达到索要医院钱财的目的。例如,一对父母带其女在一非法行医机构中进行肌肉注射导致其女肌肉硬结坏死,旋即又入某医院疹治,这对父母隐瞒了前面治疗事实,后因治疗未果而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给予赔偿。

三、当前医疗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医患关系界定不清

医患关系的界定,关系到医疗纠纷案件案由的确定、法律的适用以及赔偿项目和标准的核定。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医疗纠纷中医患关系的性质,除占主流的民事法律关系说之外,还存在几种认识:一为非民事法律关系。首先,在医患关系之间,它并不具备主体平等的特征。医生给病人看病时,是处于主导地位的;病人只能处于配合的地位。病人若不予配合,则必须承担由此而造成的后果。其次,在医患关系之间也不存在自愿的特征。这种自愿,必须是双方自愿,只要有一方不自愿,就不能构成民法上的自愿原则。现在虽然有人提倡病人可以选择医生,但医生不可以选择病人却是肯定的,况且就是病人可以选择医生也是有限的,在学术界还有较大的争议。最后,医患之间也不存在等价有偿的特征。目前,我国医疗收费仍未按成本核算,仍属要由国家投入的社会福利性事业。

二为行政法律关系。这种认识的根据在于,医患关系是属于医事法调整的一种法律关系,医事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学科,而行政法及社会法均属公法的范围,因此,医事法不属于私法范畴的民法调整。

三为医患关系为一种独立于民事与行政法律关系之外的法律关系。这种认识的理由为,医患关系既不归属于民法,又不归属于行政法,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医患关系只能归属于医事法,受医事法调整,而医事法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它既不调整纵向的行政法律关系,也不调整横向的民事法律关系,它调整的是斜向的医事

法律关系。医事法是一个完全并列于民法和行政法的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

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对医患关系的认定也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医患之间的关系,一直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二)举证责任分配方面的问题

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是分担证明责任的一般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义务举出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从统计资料看,在医疗损害赔偿证明责任履行上,大多数诉至法院的患者虽然具有维权意识,但却缺乏证据观念,加之受新闻媒体各种相关报道的影响,往往开口便漫天要价,而与有证据能够证明的损失额相去甚远。医院方虽然具有证据优势,但自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医患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加重了院方的举证责任,一些医院对病历资料管理混乱也容易造成医院举证不能的风险。

在审判实践中,医疗纠纷案件的证明责任分担情况不一:一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原告方(一般为患者方)承担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则承担败诉的诉讼风险;二是因患者为弱势群体一方,为保护其利益,让医疗机构承担案件的证明责任,如举证不能,则推定患者的诉讼主张成立,判决医疗单位败诉;三是由患者承担初步证明责任,只要患者能够证明其在医疗机构有诊疗的事实存在、有

损害后果的发生,那么患者的证明责任就完成了,其余证明责任均由医疗机构承担。四是没有统一标准,根据个案具体情况,由法官自由灵活地分配证明责任。可见,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医疗纠纷案件在举证责任的分配方面较为混乱,由此造成了执法标准不统一的不良后果。

(三)医疗纠纷鉴定方面的问题

医疗纠纷案件的鉴定结论是审理医疗纠纷的关键。由于医疗纠纷中的事故认定、责任划分等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审判者难以判定,必须委托鉴定后才能得出结论,故这类案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交由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以此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

长期以来,患方一直认为医学会工作人员、鉴定委员会成员隶属医疗卫生系统、鉴定专家与被鉴定医院是同行近邻,存在相互包庇、徇私舞弊的现象,出具的医疗鉴定不公,对鉴定的公正性存在极大的怀疑,导致一次纠纷重复鉴定、多次鉴定,并且出现重复鉴定、多个鉴定之间相互矛盾的现象。同时,鉴定程序的启动,往往基于患者的申请,由此加重了患者的举证负担。

医学会制作的鉴定书过于格式化,将鉴定重点放在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上,而对患者的损害结果的形成原因,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程度等问题分析简略,致使医患双方都难以真正信服,而由于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的专家鉴定委员会的成员不能走上法庭接受质询,致使新的医疗事故鉴定体

系在实质上并未与旧体制脱离,其鉴定结论在作为证据的效力和证明力在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公正性也将未从谈起。

对于审判人员来说,由于相关法律解释并未对医疗纠纷鉴定结论的采信做出明确的规定,自身对充满特殊性和复杂性的医学知识的神秘感,使其过分地依赖医学鉴定,导致对事故鉴定结论的盲目崇拜,在审判实践中,医疗鉴定几乎代替了审判,具有超越其他证据效力的地位。

(四)因果关系认定方面的问题

因果关系作为医疗侵权行为责任中的重要构成要件,是医疗侵权行为归责的基础和前提。在审判实践中,对因果关系的审查和认定有简单的倾向,有时过分依赖于医疗事故的鉴定,或完全不信任和采用鉴定结论,这些倾向均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审判,不利于及时化解医患双方的矛盾。

(五)适用法律方面的问题

当前,法院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的案由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与医疗侵权纠纷。很显然,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自然要适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此不具争议;但在医疗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上则争议颇大,如前所述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属性相同,都属于侵犯人身权引发的侵权纠纷,本应适用统一的法律规定,然而实践中则形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配套法规文件的局面。

由于适用《人身损害解释》的赔偿数额远远大于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因此原告大多选择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导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边缘化,暴露出允许“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两种案由并存的弊端,以致出现医疗纠纷赔偿适用法律的混乱情况。

另外,法院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或医疗侵权纠纷两类案由的确定上,由于法律界定并不清晰,也存在较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四、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应将医患关系界定为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医患关系不是行政法律关系。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医生在医疗工作中已习惯于表现出“居高临下”、“以我为主”的家长式作风,致使医生与患者之间的关系不平等。由于医院不是行政机关,医务人员也不是行政人员或国家的公务员,其医疗行为亦不能用行政授权来解释。显然,医患关系根本不是行政法律关系。我国调整医患关系的法律虽然有部分强制性的规定,但不能因此就认为医患关系为行政法律关系。

第二,医患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首先,医患关系的主体地位平等,虽然医生给病人看病时处于主导地位的,病人只能处于配合的地位,但是,医生只是在其从事的专门性技术工作中处于主导地位,医生在开展医疗工作之前应当征求患者的意见,患者对医生的治疗拥

有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其次,通常情况下,医患关系的形成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之上,任何一方都不能将意志强加于另一方之上。最后,医患关系通常情况下是一种有偿的法律关系,到医院就治的患者应当对其享受的医疗服务付费。综上,医患关系应是一种受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契约性,双方之间地位平等。

第三,医患纠纷是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由于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给患者造成损害而引发的纠纷,既包括医疗事故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也包括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行为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于这类纠纷的基础法律关系就是医疗损害(侵权)法律关系,所以,案由定“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更为恰当,它既反映了法律关系的性质,又涵盖了该类所有的纠纷。

此外,由于医患纠纷存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在确定案由时要区别当事人选择的不同的诉因,分别确定案件案由,如果当事人选择了违约之诉,则应确定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侵权之诉,则应确定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应体现公平原则

自2002年4月1日,《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开始施行。该《证据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此条规定将在侵权责任中一般的“谁主张,谁举证”的患方的举证责任转移到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把医疗机构的侵权行为纳入推定过错的

范畴,只要患者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侵权事实和理由,医疗机构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否则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显然,《证据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确立了医疗侵权纠纷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两个推定。首先,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受害人在因果关系的要件上不负举证责任。受害人只要证明其在医院就医期间受到损害,就可以向法院起诉,不必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实行因果关系推定以后,如果医疗机构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可以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证明成立的,推翻因果关系推定,免除医疗机构的责任;能证明的,因果关系推定成立。其次,受害人不承担证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的责任,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如果医疗机构主张自己无过错,则须举证证明。证明成立的,免除其责任;不能证明的,则过错推定成立。

可见,在医疗侵权案件中由医疗机构来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这无疑加重了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当然,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采用是有其立法初衷的,一方面,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能够促使医疗机构积极预防和控制医疗损害事实的发生,尽量减少医疗损害;另一方面,则降低了患者提起医疗纠纷的诉讼门槛,解决了作为弱势群体的患方在提供证据能力上存在的困难,充分保护了患者的合法权益。

不过,医疗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是完全免除患方的举证责任,原告也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对于医疗行为、损害事实、损失数额等应由原告加以证明,只有在原告完成“初步证明责任”的基础上,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实行因果关系和过错的推定,判断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责任。

在审判实践中不能僵化的理解举证责任倒置和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并以此为依据来强制分配举证责任,而应当依据民法确立的民事责任性质和归则原则,让法官本着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来合理分配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既是民事程序法的内容,又是民事实体法的内容,审判实践中法官要从立法的宗旨和法律所体现的精神来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要充分体现公平和正义,对举证责任的倒置和举证责任的分配不能机械的照搬法条法规,而应当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民事责任的类型来灵活运用,以充分体现司法对“公平与效率”的追求。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医疗服务合同案件的举证责任问题,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司法解释没有作出相应规定,但违约事实的证明责任,亦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医疗侵权赔偿诉讼的举证责任原则来进行处理,即由医疗机构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三)正确处理医疗纠纷案件中医疗鉴定问题

1、根据举证责任的负担启动鉴定程序

申请鉴定,属于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范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应当明确分配举证责任。对于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属于医疗机构的举证范围,应当由医疗机构对此举证。

申请鉴定属于举证责任的范畴,是履行证明自己诉讼主张的一项义务,所以,如果争议事项需要通过鉴定加以证明,鉴定申请应当由医疗机构提出。如果其不申请鉴定或不交纳费用或不提供材料,属于拒绝履行义务,是对自己举证权利的放弃,如果有关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确认,就应该对这个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从严把握重新鉴定条件,避免出现多个鉴定、重复鉴定

重复鉴定往往会出现多个鉴定结论相互矛盾的情况,给法官的判断带来困难。所以,重新鉴定问题应当从严把握其条件,在司法解释施行之后,具备下列条件才能重新启动鉴定程序:

第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资格的。

第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程序违法包括鉴定程序启动违法和鉴定程序本身违法。鉴定程序启动违法是指,不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委托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主动依职权委托鉴定,或者是当事人申请鉴定后,不预交鉴定费用或不提交相关材料,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仍然依职权委托鉴定,这些情况属于程序违法。鉴定程序本身违法是鉴定程序启动之后,鉴定程序自身的违法,例如符合回避的规定而没有回避等等,属于鉴定程序本身违法。如果存在以上两种情况,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应予准许。

第三、鉴定结论依据明显不足。需要注意“明显”两个字,强调的是依据不足的程度问题。所谓明显依据不足,是指即使一般人、不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在看待鉴定结论的时候,也会发现它在逻辑上的前后矛盾之处,或者说只要稍微具备一点相关专业常识的人就会看出它是违背常理的鉴定结论。

3、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案件当事人的质询

民诉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鉴定结论属于证据的一种,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应由当事人相互质证。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发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司法解释对鉴定人出庭也提出了要求。上述程序规则对于医疗损害侵权诉讼具有重要价值,有利于客观评价鉴定意见及结论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明力有无和证明力大小,从而深刻影响诉讼结果。

所以,对鉴定结论质证时,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为原则,以书面质询为例外。如果鉴定人确有困难无法出庭的,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询问。所谓鉴定人无法出庭的情形指的是最高法院证据司法解释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的类似情形。

4、法官在审理中如何对医疗鉴定的证据能力进行认定

(1)不能将是否构成事故作为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往往针对病例是否构成事故问题进行分析,从而得出是否构成事故的结论,通常不针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行为是否有过错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进

行分析论证。现实情况是,在不构成事故的纠纷中,医疗机构并不是没有过错,只要其过错行为造成了患者的损害,医疗机构应当就医疗差错行为承担责任。所以,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正确区分医疗事故责任与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界限。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并不是认定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医疗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不能仅仅依据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只能作为法院审查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作为医疗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应当经过法庭质证,严格审查、重点论证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是否有因果关系。

(2)多个鉴定结论相互矛盾时应如何审查与判断证据

多个鉴定结论相互矛盾,法官如何采信?

首先要强调的是,医疗结论上下级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均属于民诉法规定的七种证据之一,不存在效力的当然高低。证据的真实性、证明力、证据效力均需要通过庭审质证加以确认。

司法审判中,法官通常采取以下方法对相互矛盾的医疗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进行认定:

第一,让作出相反鉴定结论的鉴定人出庭,相互对质,回答对方的发问,并论证各自结论的科学依据。

当然,法官在判断时,应当参考以下因素来综合认定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

首先是根据卫生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部、地方政府颁布的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权威性,例如《职

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如果鉴定结论违反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则鉴定结论存在有问题。

其次是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诊疗护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约定俗成大家都在实践中遵循的。有“成文的”就必须依照“成文的”,在没有“成文的”情况下,才能依照“约定俗成的行业习惯”。

最后应参考相关医学专著与医学文献。对于医学界已经达成共识的理论和观点,由于已经经过实践的反复检验,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可靠性,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案件中涉及的专门问题,通过医学文献能够加以证明,那么,相关的医疗鉴定结论可以作为有效证据加以使用。但是,如果当事人不能证明医学专著与医学文献记载的观点、方法为医学界所公认,一般不应以此来认定医疗鉴定的证据能力。

第二,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协助当事人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证据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

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可见,在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中,经法院批准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员进行询问。

在审判实践中,对于一方当事人请求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对医疗鉴定结论进行质证与认证的申请,法院可以依据《证据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予以批准。从调查结果看,有不少医疗纠纷案件就是通过具有专门知识的诉讼辅助人在法庭上就案件所涉专门性问题进

行说明来完成医疗鉴定的认定的,在法庭审理当中,一方申请出庭的诉讼辅助人对鉴定人的询问,意味着对鉴定意见和结论提出有抗辩力的质疑,有助于法官对鉴定意见和结论的理性判断,确保鉴定公正。

(四)因果关系的审查及判断

在医疗纠纷中,医方因医疗过失而造成对患者的损害所必须承担的侵权责任属过错责任,即必须是医方有过失且过失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医方才承担责任。判断医方过失的标准就是医师的注意义务,医师违反其应尽的注意义务即为有过失。所以,只有医师违反其注意义务并造成损害后果,才能认定医方的行为构成侵权。

在医疗侵权纠纷中对事实上因果关系和法律上因果关系的分析认定,要依据不同的个案事实进行具体的分析。审判实践中,法官对于医疗侵权纠纷的因果关系判断,大多依赖于医学鉴定,但是,医学鉴定并非为每一个案件所必需,有些案件以常人的智识经验,足可以认为无合理之可能的,可以直接否认因果关系的存在,亦无需进行医学鉴定,有些特殊的案件,必须依赖专家组的鉴定意见,法官本身不可能具备医学常识的专业素质和资格,医学鉴定的主要目的是由医学专家对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进行认定,同时分析医方行为是否存在过失,从而为法官进行法律上因果关系的判定提供依据。在医疗侵权案

件的审理中进行因果关系的判定,首先查明“果”之所在,“因”之所在,其次对因果关系进行事实上和法律上两个层面的分析,在寻求医学鉴定结论对事实上因果关系支持的同时,最终由法官依据社会公共利益的普遍要求进行价值判断,作出合乎法律规定和当代医学现状的公平裁判。例如2004年10月份审结的何某诉某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何某双侧锁骨骨折,经山东省医学会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但是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查明,何某的双侧锁骨骨折与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虽然不属于医疗事故,该医疗机构仍就对何某造成的损害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五)关于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

1、现行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由于医患纠纷存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在确定案由时要区别当事人选择的不同的诉因,分别确定案件案由,如果当事人选择了违约之诉,则应确定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侵权之诉,则应确定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选择违约之诉,则《合同法》为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不过,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只能就其所受的直接物质性损失向另一方主张权利,并且,在当事人以违约之诉来主张权利的情况下,义务人不存在承担精神损害损失的赔偿问题。

反之,如果当事人选择以侵权纠纷向法院起诉,那么,无论是在裁判案件的依据上还是在赔偿数额的确定上所适用的法律、法规都

我国医疗纠纷的现状及解决途径

论我国医疗纠纷的现状及解决途径 随着医疗事业的发展,卫生法律法规体系的不断健全,患者对医疗服务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医疗纠纷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医疗纠纷发生的次数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本文对我国医疗纠纷的现状、产生及增多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探讨其解决途径。 一、我国医疗纠纷的现状 (一)、医疗纠纷的涵义及特点 医疗纠纷是指患者或其亲属认为医疗单位或者医疗人员所提供的诊疗护理服务有过错并造成患者人身、财产、精神损害的后果而与医疗单位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事故监管鉴定机构之间产生的争执。包括几种特殊情况:一是医务人员的过失与不良后果的因果关系不一定确切存在,有些纠纷是因为患者对医疗行为的不知情或不理解,也有的是因为个别患者的无理取闹;二是纠纷的主体不仅仅是医患双方。在实际生活中,将卫生厅、局和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告上法庭的案件也是时有发生的。在法律上,医生和患者之间本应是平等的地位,可是由于医方的特殊性,患者往往对医方行为和医术一无所知。这样,在双方产生纠纷时,患者常常因为不知如何取证也不知道哪些证据重要而陷入被动,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这样,平等的双方在现实中变得不平等起来。所以为了维护整个社会公益,法律便给医方规定了许多义务,以平衡双方的权益。目前医疗纠纷的数量增多,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数量也在增加,患方要求的赔偿数额也越来越高。 (二)、医疗纠纷法律领域现状

医事法律的研究在我国起步较晚,医患双方在提供和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这个问题在理论上一直存在着争论。一种意见认为医疗纠纷案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另一种意见认为医疗纠纷案件应适用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还有一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处理医疗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应当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依据。但是,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侵权纠纷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处理。当然还有意见认为,医疗纠纷案件应依照《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处理。以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为代表的民法学家从医患双方的地位、权利、义务出发进行分析,认为医患关系应该是民事法律关系[1]。而众多卫生法学界人士对于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提出不同的观点,认为“在医患关系中,由于患者对于医学知识的缺乏,治疗方案完全由医生单方面制定和实施,患者仅仅是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因而“完全不符合民法的平等。自愿原则。”因此,双方的法律地位并不平等,医患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医患关系不应受民法调整,而应由《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为代表的卫生法来调整[2]。 目前,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医疗损害赔偿法》,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一般采取的观点是,鉴定如构成医疗事故,则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如不构成医疗事故,不但不能做到不赔偿,而是按“民法通则”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数额则更大,执法的“二元”性,确实不太合理。另一方面,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在法院审理医疗纠纷过程中,逐步被司法鉴定结

医院处理医疗纠纷工作总结

医院处理医疗纠纷工作总结 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改善服务态度,加强职责心,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重点防范以上多发环节,在临床工作中自觉遵守规章制度,严格按规范进行诊疗操作。下面是收集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 医疗纠纷总结(一): 为减少和杜绝我院医疗纠纷的发生,促进医患关系根本好转,推动全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如下培训计划: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明确职责 为保障全院防范医疗纠纷工作扎实有效的开展,成立由院领导、医务科、护理部、院办室、病历质量检查小组、临床各科室主任护士长组成的“嫩江县中医医院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明确分工,各有侧重,采用协同共管的模式。其中医务科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综合协调工作并与护理部组织业务学习;医患关系办公室负责医疗纠纷的调节处理。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听取医疗安全管理工作汇报,及时发现问题,排除隐患,消灭在

萌芽。遇有临时性情景随时召开会议,决策重大事项,部署重要工作,处置和应对突发医疗纠纷事件,追究职责。 二、培训资料 (1)、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执业医师法、护士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职责法、核心制度、临床疾病诊疗常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等。强化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 (2)、加强医德医风方面的学习: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营造讲医德、树新风的良好医疗氛围,为败坏医务人员形象,影响全院事业的人和事敲响警钟。 (3)、加强医疗业务的学习:技术业务水平低,对工作中出现的 意外情景不能正确处置,和缺乏防范意识是引发事故的重要因素之 一。作为医务人员要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在精通本专业的基础上拓展知识面,不断更新知识,进取参加各种类型学术会议,了解医学新动态,善于总结经验,在技术操作上做到准确熟练,对疑难疾病和急救患者有必须的分析本事和鉴别本事,没有过硬的医疗业务水平,在工作中就无法避免消除存在的医疗安全隐患,就会给医院和患者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害。

浅谈如何减少我国的医疗纠纷

浅谈如何减少我国的医疗纠纷 如今社会,医疗人员和患者的矛盾愈演愈烈,发生冲突的暴力事件时刻都在上演,处理医疗纠纷的难度不断增加,这种形势直接关系到病人和医疗机构的利益,一定程度的阻碍了医疗卫生事业的进步与民众健康质量的提高。本文将对国内医疗纠纷处理的现状进行分析并为完善我国医疗纠纷解决机制提出建议。 提到“医疗纠纷”这个词,我相信很少有人会感到陌生,如今,打开电视、收音机,“医患关系”一词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在法律上,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 广义的医疗纠纷包括医患双方发生的民事纠纷(民事赔偿等)、行政纠纷(行政处罚等)、刑事责任(医疗事故罪等)。 目前,我国的医患纠纷急剧增加,医生和患者之间缺乏良好的沟通,曾经被认为扶伤济世的医生,如今已得不到信任,有的被告上法庭,有的甚至于遭到患者家属的辱骂殴打。这不仅会严重冲击着医疗服务市场,而且已成为社会不和谐的因素。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状呢?这不得不提到我国的紧张的医患关系。“医患关系就是指在医疗卫生服务中,以医务人员为一方和以患者及其家属为另一方,在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产生的相互关系及医患交往中的社会、伦理、心理等关系。”2医患关系的恶化是导致医疗纠纷事件增多的直接原因。那又是什么原因导致了我国医患关系恶化呢?我认为主要原因有六个。一:社会原因。目前,我国公立医疗机构仍然是我国医疗体系的主要支柱,但它的运行机制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首先,国家财政拨给越来越少,医务人员要创收维持医院的运转,这样就出现了市场化的倾向。随着社会经济步伐的加快、贫富悬殊的加大、利益需求矛盾的突出,以药养医、商业贿赂、收受回扣充斥医疗领域,医疗工作者的职业道德经受空前考验,一部分医务人员人生观价值观失衡,沦为医药公司的“销售员"。二:法律体制和医疗保险体制因素。我国目前解决医疗纠纷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适用于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三:行业因素。由于医学科学技术的局限性,人类对许多疾病的诊断及治疗缺乏认识或深入研究,另一方面,疾病临床诊断依据的间接性及同种疾病又可能出现相同的症状,误诊不可避免。四:医方因素。医疗制度不健全,管理存在漏洞,未形成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的有效机制和体制,只是“堵"而不是“防"。面对“医闹"行为,大多数医院采取的是息事宁人的态度,有些医院迫于无奈,有时也是由于真的理亏,就对患者妥协,以私了来获得医院的太平。这样一而再,再而三的息事宁人,就助长了患者及其家属到医院无理取闹的举动。五:患方因素。一是患者收入增长相对缓慢,而医疗花费却快速攀升,必然会激化医患之间的矛盾。六:媒体导向因素。舆论监督,揭露丑恶现象,有利于推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但是,舆论

医疗纠纷案件审理指引

医疗纠纷案件审理指引 目录 一、医疗纠纷案件的案由 二、医疗纠纷案件的举证期限 三、医疗纠纷案件的鉴定 四、开庭审理前的准备 五、开庭审理 六、合议及裁判文书制作 一、医疗纠纷的案由 依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20条第(3)项、第351条的规定,医疗纠纷有两类案由:一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二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其中,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包含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和医疗产品责任纠纷。 医疗纠纷的请求权存在竞合的情形,确定案由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注意行使释明权,向当事人释明不同案由在法律适用上的区别。如果选择医疗服务合同纠纷,适用合同法;如果选择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适用侵权责任法。同时,可以向当事人解释两类请求权在诉讼时效、举证责任、损害赔偿等方面的区别,可以建议当事人选择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在释明之后,当事人如果作出了明确的选择,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诉争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并告知当事人应当承担自己选择案由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医疗纠纷的举证期限 人民法院在受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应告知当事人法律、司法解释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一)举证期限的确定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人民法院指定期限的,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无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还是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应当开庭审理前确定。 (二)举证期限的延长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三)逾期举证的处理 1.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不再一概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医疗纠纷总结分析及改进措施

2012年上半年医疗纠纷总结分析及改 进措施 一、发生原因 1、病人方面因素(1)患者对专业医学常识了解甚少,对医疗效果的期望值过高,出现难以预料的问题时,就对医疗过程或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进行怀疑、抱怨。(2)参与医疗纠纷的对象不断扩大。有策划有组织干扰正常医疗工作,大造声势,漫天要价。(3)患者及家属对医疗纠纷不进行司法处理。许多患者、家属明知自己无理取闹或医院无过错,偏要进行“协商”,对医院实行敲诈勒索。 2、医院责任方面的原因(1)、工作责任心不强,服务态度生硬;对病情观察不仔细,导致诊断错误;值班不坚守岗位,抢救不及时;对急、危重病人不及时转院,延误治疗;(2)、“马虎”现象:操作不到位,技术不精益求精,工作不踏实,敷衍了事,违反医疗操作规程;(3)违反《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纠纷发生后处于举证不力的境地;(4)更严重的是上下级医师或同行之间在病人面前相互拆台,导致医患纠纷一触即发;(5)违反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不能服从管理。 二、预防措施 1.转变服务观念。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改善服务态度,加强责任心,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要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医务人员必须切实重视患者的权利,转变医疗作风。医疗人员在诊疗病人的过程中,

应充分让病人与家属了解病人目前的病情,即将采行的检查或治疗之原因和可能之结果,让病人与家属感觉受到尊重与参与感。对严重副作用的药物以尽到事前告知之义务;对于病情治疗的愈后状况之措辞应较为谨慎,不要向病人保证能治愈或根治,也不要让病人有错误之期待,对于一个可理解的病人,虽然可能确信病人会有好的结果,也不要轻易给予承诺;解释病情时,应统一口径后,方可向病人家属解释,医疗人员应该站在病家的立场思考,以病人与家属能够理解的措辞与用语,并确认他们已经正确了解所要传达的讯息。 2.严格执行查对制度。重点防范以上多发环节,在临床工作中自觉遵守规章制度,严格按规范进行诊疗操作,医护人员要把查对意识和医疗责任结合在一起,贯彻于医疗活动中,使其成为医护人员的基本素质。 3.健全病案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病案管理制度,可减少医疗纠纷以及医疗纠纷的复杂性。病案作为医疗档案,是医生对病情分析和处理的真实记录,当发生纠纷时,它又是出具医疗鉴定和调解处理医疗纠纷的主要依据。病历是医护人员临床思维的凭证,是诊疗过程中的原始记录,有很强的书证作用,是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鉴定的重要依据。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文件的记录存在缺陷,必使医院处于举证不力的境地,因此,各医务人员要严格规范书写病历,特别是历书写中常见的问题。各种医疗文件应按照有关规定详细记录、及时完成,特别严格履行告知义务、抢救、会诊、手术、麻醉、上级

医患关系现状分析--医疗纠纷

医患关系现状和趋势 1.现状概述 随着经济文化的发展,卫生事业建设在我国取得了飞速的增长,无论是医疗技术水平、设备先进性,还是医护资格水平建设,都得到了极大提升,但也随着人们对医疗效果与效率的追求,病人与医护人员之间的纠纷逐渐产生,如有些患者或其患者家属因治疗效果或所花费未达到满意的疗效,频繁找医院的麻烦,甚至出现暴力事件,使得医患之间关系的矛盾日益突出。 医患关系矛盾产生的医闹事件,经过媒体披露被公众知晓,引发社会上种种热议,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患者及其家属素质过低且缺乏法律意识,对医生或是病情认识有局限,治疗结果未达到他们的要求就疯狂闹事;个别医方人员专业水平欠佳,服务意识差,且与患者及家属沟通中缺乏合理有效方式,而为公众服务的医疗纠纷调处机制不够成熟以及效率不够高。 根据一份来自丁香园平台的调研报告显示:80%以上被调查对象在自身或自身所处环境中遭遇过患者暴力,包括语言暴力、身体伤害等,暴力手段主要是来自于患者的辱骂及威胁;患者暴力事件主要来源于二三线城市,且总体看三甲医院的发生数量最多;超过70%的医护受访者表示受到了精神伤害,部分医护人员产生职业排斥;在医院预防暴力事件方面,超过九成受访者表示其所在工作环境未设置任何安检措施。部分受访者表示所处医院采取了安装报警装置、治安巡逻、设置警务室或相关医患纠纷培训等预防手段,但超过半数受访人员仍对现有措施表示不满意,并认为所处医院的措施无法有效保障医护人员安全。 2.解决途径 目前,我国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主要通过协商、调解、司法诉讼三种方式。 根据我国2018年发布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协商对于医患方来说是解决纠纷成本最低的方式,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可解决问题争端,但往往难在双方出现不一致的争论点时候,双方易对对方提出的观点或解决方案不能满足,或者对方的说辞不予置信;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行政机关的主持下,依照法律、政策及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规劝,促其彼此互谅互让,在自主自愿情况下,达成协议,消除纷争,

医疗安全事件年度分析总结

肿瘤内三科2016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总结 为发现医疗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保障患者安全、促进医学发展和保护者的利益,医院按照卫生部《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细则 (2011年版)》要求,制定了非处罚性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主动报告制度》,鼓励医护人员主动上报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并作为绩效考核加分项目,大大提高了医护人员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意识和积极性?。现将2016年度科医疗肿瘤内三科安全不良事件进行分析,以利于消除安全隐患,防范医疗事故、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总体情况 共报告不良事件7例,其中4月份1例,6月份1例,7月份3例; 9月份1例,12月份1例。不良事件的类型为管道滑脱3例,输液反应2例,院内压疮1例,跌倒1例这几方面。管道滑脱发生率最高占42.9%,其次为输液反应占28.6%,最后院内压疮及跌倒各占14.3%c (二)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分析及整改措施 1.整体不良事件上报数量较多,超过每百张床位应至少》10例说明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主动报告意识还没有在医护人员心目中牢固树立,还需加大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率。 2.护理人员责任心不强,未认真评估患者放疗及化疗不良反应导致的体质差,不能耐受营养药物。 3。基础知识缺乏,及健康宣教不到位

4.护理人员缺乏责任心,对安全危险因素评估不到位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巡视病房不及时等。 5.护士责任意识、风险防范意识不强,不能及时准确、动态评估患者坠床、跌倒、压疮等危险因素,未及时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当、不到位,造成不良事件的发生。对偏瘫、长期卧床、体弱等自理能力下降患者的风险评估不足,宣教不到位,病人及家属安全防范意识薄弱,依从性差,导致有些患者自认为可以独自行走,在行走、入厕、取物时跌倒。对压疮风险预见性不够,预防措施不到位,未做好宣教工作使得患者及家属缺乏对压疮的认识,不愿翻身而出现压疮。 针对以上存在问题,通过建立跌倒/坠床、压疮风险评估与报告制度,认真落实防护措施,床旁挂“防跌倒/坠床、压疮”标识,对可能出现的问题以专业的态度提前告知患者及家属,强调预防的环节及细节,引起其重视,提高患者的依从性。注重培养护士安全风险意识,注重观察患者动态情况,可避免此类不良事件的发生。 由于护士责任心、业务素质、工作经验等参差不齐,在观察病情中难免会出现一些偏差,导致不良事件的发生。巡视不够、固定不牢导致管道滑脱,针对以上存在问题,要求管理者要全面掌握护士的学识、资历、专业能力,及时发现和引导护理人员注意病情观察中的漏洞,组织讨论分析,培养护士临床观察、思考、处理问题的能力。 个别年轻护理基础差,工作经验不足,缺乏处理问题的能力,低年

医疗纠纷后感想

医疗纠纷现状的分析 眼科张夏薇 医疗纠纷是当前社会的热点问题之一。我院最近发生了几起医疗纠纷,感触颇深,随着社会的发展.病人及其家属对医疗期望值和医疗需求不断提高,医院作为一个特殊的消费场所,医疗纠纷逐年增多,处理难度日益加大。如何正确处理已经进入情绪化状态的病人或家属,如何正确认识和防范医患纠纷的发生已成为各级医院关注的焦点。 当前.我国的医疗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医疗纠纷已成为消费者投诉的首要问题。针对我市近几年不同医院、不同科室医疗纠纷的特点、诱因及防范措施等问题归纳出以下几点: 1当前医疗纠纷的主要特点 ①医疗纠纷的数量逐渐增多,涉及范围逐步扩大,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数量也在增加;②以经济赔偿作为解决医疗纠纷方式的处于主导地位,患方要求的赔偿金额越来越大:③医患矛盾日趋尖锐,病人及其家属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对赔偿要求的过分奢求,处理难度日渐增大;④外科纠纷的比内科纠纷的多,医疗后果严重的比医疗后果较轻的多;⑤社会影响增大。有些医疗纠纷因病人高额赔偿的要求不能满足。则反复向卫生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及相关媒体投诉。更甚者聚众闹事。破坏医院财物,打骂、恐吓医护人员,或动用地方势力给医院施加压力。加之有些媒体缺乏医学知识,不明事实真相,盲目炒作,使医疗纠纷很快传及社会,给医院的声誉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2形成当前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 2.1患者缺乏相应的医学知识,医患双方缺乏沟通由于医学科学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决定了来就医的病人不可能都对自己的疾病有一个客观及全面的认识;有的缺少相关的医学知识,对病情的病程及其归转不了解,认为责任全在院方,而与医院发生纯纷;有的对疾病诊断的客观难度不理解,认为诊断不明就是误诊;还有的病人认为并发症是由“治疗不当”造成的后果,院方应负全部责任等等。而一些医务人员在诊治过程中,对患者的病情及预后未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客观、准确的交流,忽视沟通的作用,或者缺乏沟通的技巧.也易引发医疗纠纷。2.2医生技能水平不高,敬业精神不够由于某些医务人员自身技术水平低,不能胜任高难度、高风险的手术,为顾及面子,或是怀着一副试试看的态度,不顾国家有关手术分类的条款,对病人施以手术,或在术中不及时向上级医生报告患者病情发展过程,导致延误最佳治疗时机造成的医疗纠纷。有的则是由于部分医生尤其是一些年轻医生缺乏职业素质修养,对自身工作的责任心不强,临床查体不全面,辅助检查不到位。先人为主,尤其对某些必要的阴性体征不予描述而导致

律师办理医疗纠纷案件操作指引(2010)

律师办理医疗纠纷案件操作指引(2010) 第一章前言 第一条为指导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代理医疗纠纷案件中的执业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等,制定本操作指引。本指引非强制性规定,仅供上海律师在实际操作中参考和借鉴。 第二条律师参与医疗纠纷的处理,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 道德和执业纪律,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医患纠纷涵盖面广,泛指发生在医院及医务人员与患者及家属之间发生的各种民事纠纷,包括医疗纠纷和医患之间其他民事纠纷。 本操作指引所指的医疗纠纷,是指患方认为医方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并导致不良后果的发生,要求医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或侵权赔偿责任而产生的纠纷。 本操作指引所指的非法行医,是行政意义上的非法行医,与非法行医罪不同。 第二章案件咨询 第四条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前可以提供咨询法律服务,审查该案是否具 备受理条件: (一)是否存在医患关系; (二)是否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害结果; (三)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四)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五)诉讼时效。 第五条确立医患关系通常根据患者就诊的挂号凭证、病历记录、影像资料、医疗费发票,或者与就诊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人身损害结果包括暂时性的人身损害及永久性的人身损害;代理律师应当审查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患者发生了具体的损害结果(包括医疗尚未终结,

损害结果尚不能固定的。这通常是作赔偿预算时考虑的问题,可以保留诉权,待损害结果可以量化的时候再进行追加或另行起诉。) 第七条律师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全面分析当事人是否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代理医疗机构的律师,应当审查患者是否有不配合诊断、治疗、护理的行为。 第八条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为1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为起算点。律师应当充分把握应当知道的涵义。 第八条律师提供咨询法律服务,应当审核当事人提供的案件线索及证据材料: 案件线索包括但不限于医疗纠纷发生时的诊疗经过、既往病史、家族史、医疗费发票及其它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信息情况; 证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就诊资料(包括门、急诊、住院病史,各种检验申请单,医药费清单,注射证明,外配处方等)、影像学资料、纠纷有关的现场实物(液体瓶、药品等)、护理证明、误工及收入证明、交通费单据、住宿费单据、抚养/赡养/扶养证明、伤残用具证明、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 第九条律师在患方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时,应当指导其取得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并复印、封存相关病史资料(如案件涉及疑似输液、输血、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也应当对现场实物予以封存)。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第十条律师提供咨询法律服务,可以参照《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第三章接受委托 第十一条签订聘请律师合同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风险告知

医疗纠纷处理工作总结

医疗纠纷处理工作总结 某某中心卫生院医疗纠纷预防及处置 工作总结 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关系病人生命安危、关系卫生院生存发展。我院近年来通过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强化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全院的医疗质量有了明显提高,医疗安全得到了有力保障。总结我院在防范医患纠纷等医疗安全工作方面主要围绕医院管理年活动、加强院内感染管理工作、提高医疗护理质量、改进服务态度等为重点做了以下工作: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为提高医疗安全意识,卫生院每月召开会议,开展全员医疗安全教育,带领全院职工牢固树立医疗质量安全是医疗的生命线,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 一、生命至上、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 二、卫生院成立了由院领导、科室组长和各相关科室人员为成员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定期分析研究存在和发现的隐患及问题,并持续改进医疗护理质量。

三、由各科室组长定期召开科室周会,督促科室成员定期检查各服务环节,加强安全责任意识,严格执行各种操作规程,防范各种医疗矛盾和纠纷。形成了院长—科组长—科室成员的三级管理负责制。 四、严抓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 1、严格按照诊疗规范开展临床工作,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2、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三级医师查房制、会诊制度等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认真遵守无菌技术、消毒隔离等操作常规。 3、认真落实执业医师管理制度,对未取得执业资格人员不单独执业,一律在具有执业资格人员带教下工作。 4、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班班有交接、交接有记录,对疑难重危病人和新入院病人做到“口头、书面、床旁”三交接。 5、制定了医务人员考核评分细则及奖惩制度,并成立了考核小组,每月抽查考核所有临床医生的处方及病历,认真落实处方点评制度并兑现奖惩。

医疗纠纷处理及防范技巧与案例分析(讲稿)

医疗纠纷处理与防范技巧与案例分析 一、中国医患关系现状 1、医患关系日趋紧张,暴力事件不断发生; 2、医生形象被丑化,变成了“白狼”“魔鬼”; 3、医患之间互不信任,相互防备。 我们如何面对患者呢? ——理解患者体现人性关怀 二、医患关系和谐关键 1、理解患者! 2、因为某一天,我们自己也可能成为患者。 3、调查表明:大部分投诉与医疗技术无关。 三、医患沟通的艺术 1、患者就医时的心理状态 ①否认(讳疾忌医):患病后原有角色、权利丧失,出现惆怅感,不愿意承认已发生的事实,总认为“生病”是不光彩的事。医师要理解患者,不要指责和批评,甚至说出“早干什么去了?”而要耐心帮助他们分析病因、治疗方法、积极治疗后的预期等,使他们对待疾病有“既来之,则安之”的态度,积极配合医师治疗。 ②恐惧、焦虑:这种心理的产生,除了与疾病带来的生理上的不适和痛苦有关外,还可能源于常被医师忽视的、而被患者认为很重的社会压力——不能上班、不能履行社会及

家庭义务所产生的负疚感。对此医者应表示同情、关怀与安慰。出于恐惧和焦虑,患者可能会对医疗结果抱有不现实的期望。当医疗结果未达到其期望值时,不满与投诉随之产生。 ③易产生愤怒情绪: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如排长队挂号、长时间候诊、交通不便、气候影响、经济压力、无助、社会歧视等。而难于确诊、治疗的疾病或已有明确诊断却难以治愈的疾病,常使患者因产生无望的情绪而生怒。如果医师对上述诸因素没有足够的重视,没有在接诊过程中有针对性地解释、说明或鼓励,以化解病人暂时的愤怒,应可能形成医患矛盾。 2、医患沟通存在的问题 ①据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对三家综合医院医疗投诉分析表明: 80%医疗纠纷与医患沟通不到位有关,只有不到20%的案例与医疗技术有关。 ②打断患者说话:72%的医生平均23秒后就打断患者说话,患者不间断陈述的时间只有6秒钟; ③忽视患者心理:医生只注意身体疾病,而不重视患者的心理感受; 研究表明:缺乏与患者沟通的医生更容易成被告。 3、医患沟通的技巧---倾听 倾听,最重要也最基本的技巧。医生必须尽可能耐心、充满同情地倾听病人的诉述,并有所反应。饱受各种痛苦折

新形势下医疗纠纷的防范和处理

新形势下医疗纠纷的防范和处理 章爱芬 (无锡市人民医院,江苏无锡214023) 〔中图分类号〕R197.3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376(2014)11-0048-03 〔摘要〕随着社会发展,医疗改革的不断推进,医患之间矛盾日益突出。如何正确认识目前的医疗现状,找到化解医患矛盾的钥匙,使医患关系回归正常的轨道,是管理者急需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医疗现状;.医患矛盾原因;医疗糾纷的防范 和谐的医患关系是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据全国卫生行政部门不完全统计,2002年,全国发生严重扰乱医疗秩序事件5093件,打伤医务人员2604人,医院财产损失6709万元;2004年,全国发生该类事件8093件,打伤医务人员3735人,医院财产损失12412万元;2006年1~10月,此类事件增加到9831件,打伤医务人员5519人,医院财产损失20 467万元。河南省医师协会近期的一项调查显示,73. 85%的医院出现过患者或家属在医院内拉横幅,聚众同攻医院、影响正常医疗秩序的现象,64.62%的医院出现过患者或家+属殴打陕务人员的现象,97.69%的医院在无过错的情况下仍给予赔付,64.62%的医院认为当前医务人员的执业状况较差,甚至恶劣[9]。本文旨在对这一现象进行探讨,从中寻找新形势下医疗纠纷防范和处理的新特点和新观念。 1新形势下医疔纠纷的现状与特点 目前医疗纠纷的现状可归纳为“纠纷多,类型广,索赔高,处理难”⑴。具体表现为:(1)医疗纠纷数量成倍增加,非医疗事故者明显多于医疗事故者,例如收费纠纷、服务纠纷等。(2)索赔额增高,动辄几万、几十万、甚至几百万。(3)以往以行政处理为主,现在有相当一部分转向诉诸法律,不但增加了难度和成本,同时由于立法的滞后,个案的判决差异较大,同情弱者的思维方式以及参考人身伤害赔偿条款的做法往往使医院被判脱离国情和医学科学的高额赔偿,医院难以接受。(4)“医闹”现象:以医疗纠纷为由扰乱医院医疗秩序,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故意诽镑,敲诈勒索等不良现象甚至犯罪行为也时有发生,给医院造 收稿日期:2014-07-24 48 成损失,更增加了处理的难度。 2新形势下医疗纠纷的成因与分析[2] 2.1医源性因素。某些医院领导忙于抓经济,忽略了科学管理和医德医风教育,导致个别医务人员素质较差、责任心不强、技术不过硬、.服务不到位、甚至违章违规、擅离职守,以至在诊疗中发生误诊误治、延误抢救、操作失误等失误,由此引发责任在院方的纠纷。 2.2误解性因素。医疗本身是一种高科技髙风险的行业,由于人们对“高风险”认识不足,期望值过高,一旦疗效不好、有残缺或者死亡,往往误认为必定是医务人员出了什么差错。此外,医疗作为一种社会福利,费用由国家或单位报销的思想根深蒂固,一些人的潜意识里就是看病不用花钱,现在要个人自己出一些,心理就不平衡,把气出在医院头上,特别是疗效不如人意时,更是不能自拔,非闹一下不可。 2.3误导性因素。在医患关系上,特别是在医疗纠纷中,病人作为弱者往往受到社会舆论广泛同情,加上有些传媒不当炒作,整个医务人员的形象受到损害,信任度下降。在这样的舆论氛围下,一旦疗效不如人意,往往先入为主地认为可能是医务人员出了错,甚至可能因误导诱发纠纷。 2.4故意性因素。个别心怀不轨的人为赖帐或敲诈,故意挑起纠纷;个别脾气暴躁者到医院看病闹事,甚至还有打骂恐吓医务人员和打砸医疗机构等恶性事件的报道。这种情况即所谓的“医闹”现象。 3新形势下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 3.1医院自律是防范医疗纠纷的主要举措。医疗纠纷因素中,医源性因素被认为是最主要的因素,即使在其他因素占主导的个案中,也常或多或少带 Medical Equipment VoL27,No.11有医源性的问题。因此,防范医疗纠纷的关键在于医院自律,加强内涵建设,努力改进工作。“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伤病员服务”是医院的服务宗旨;“以病人为中心,让病人放心满意”应成为医务人员的自觉行动;“科技兴院,努力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是医院生存和发展的关键;“以德治院,以法治院,做好岗位思想政治工作,落实各项有关卫生法律、法

[医疗纠纷的防范和处理培训总结]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总结

[医疗纠纷的防范和处理培训总结]医院医疗纠纷 处理总结 医疗纠纷的防范和处理培训总结为了提高医务人员法律意识和质量意识,规范医疗行为,预防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的发生,改善服务态度,增强医务人员对工作的责任感,预防医疗纠纷,杜 绝医疗差错及医疗事故。强化医务人员执业风险防范意识与医患沟 通技巧,我院采取集中培训与书面考试相结合的方式,于2014年3 月20日和2014年9月25日对全体职工进行“医疗纠纷的防范和处理”培训。 本次培训重点强调了各临床、医技及相关科室必须围绕“患者第一、医疗质量第一、医疗安全第一”宗旨,完善医疗质量保障工作,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医疗规章制度,规范医疗行为。并从 强化医院、科室管理入手,通过大量具体的案例及本院近期发生的 医疗事故(纠纷),分析医疗纠纷的现状和产生原因,指出医疗事故(纠纷)的具体表现、防范与处理和医疗纠纷案件的赔偿和适用法律等。结合具体案例强调了容易发生医疗纠风原因:1、责任心不强, 工作不认真、技术水平不高,工作疏忽大意:医生态度生硬或冷淡,引起病人不满;或病人叫医生,医生不去看病人,看过病人后不做 处理或无交代和解释,或说病人不是我管的等管床医生来了再说。 2、值班医生对在值班过程中发生的病情变化,不在病程录中及 时记载。对危重、疑难、诊断不明的患者,不请示汇报,擅自作主,自以为是,或碍于面子,不好意思请上级医生会诊,从而延误病情。光交代,不用药处理。或观察不仔细,失去了最佳的抢救时机,消 极等待。 3、应急能力不强,对疾病的发生、发展过程熟悉不足,预后估 计不充分,病情交代不够:病人思想上无预备,一旦发生病情变化,病人家属不能接受。患者及家属对医疗知识把握有限,对病情发展缺 乏熟悉,而医务人员在解释病情时过于简单,或自己对病情发展估计 不足,非凡是一些危重患者,病情变化快,假如没有及时将病情向患者

医疗纠纷的心得体会

医疗纠纷的心得体会-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医疗纠纷后的感想 改变观念,加强学习,提升内涵 医疗纠纷是当前社会的热点问题之一。通过学习医院里发生的几起医疗纠纷,感触颇深,我现就防范医疗纠纷浅谈点滴体会: 1.思想观念的转变 2.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的思想也要跟上时代发展的变化,转变以疾病为中心的传统观念,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现代理念.要注意维护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检验的每一个过程中,充分体现一切为病人服务的宗旨。 3.建立全面质量体系 我们依据二甲评审的标准,完善科室规章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并通过学习培训,为操作人员所熟悉和遵守,包括标本收集、运送、保存、处理的要求,实验方法原理、操作步骤、试剂和仪器的要求,实验室工作条件、仪器校准方法及校准物、量值的溯源、方法的有限性和干扰因素的影响、分析物参考范围、质量控制措施等,让大家在工作中有据可依。 4.加强学习,提升内涵 21世纪检验医学的发展依靠高素质的检验人员,要求实验室精细分工与多技能化发展相结合,即需要同时具备有基础技能、临床技能、管理技能和专业发展技能。坚持执行终身继续教育制度,是现代

医学提出的要求,检验人员必须参加多层次多方面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学科理论和技术水平。 4.增强防范医疗差错事故的意识, 要有正确的思想认识和态度.要认识到,一旦发生医疗差错会给患者及家属带来痛苦,造成不幸.也会给自己带来心理压力和精神负担,影响工作.同时也会给医院带来经济损失,影响医院在社会上的声誉形象。 5.加强沟通,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与畅通的医技沟通渠道 医患沟通是建立和谐关系的前提。在日常工作中,一个微笑能够化解病人在采血时内心的恐惧;一句安慰能够抚平患者内心的焦虑;一句叮嘱能够让患者掌握取报告的方法及流程。也许我们工作很忙,也许我们会碰到五花八门的患者,每天进行同一动作我们会很烦,但当病人说一声“谢谢”“给您添麻烦”时,我们心里同样开满了的幸福之花。让你我共牵手,共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桥梁。 加强与医、技、护的沟通,保证检验质量 我们以不同方式告知临床医护人员或病人检验标本采集方法、程序、标本容器等要求,让采集环节都要有统一的质量管理标准和监督,避免因饮食、药物、运动、体位、止血带等因素影响检验结果。 在新的设备和方法投入使用之前,我们通过走访临床或发放相关的宣传资料等形式,让临床医务人员熟悉新开展的检验项目及意义,提高临床医生对检验报告的信任度,逐渐消除对检验科的偏

浅析当前医疗纠纷中的法律问题

浅析当前医疗纠纷中的法律问题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得到了较好的提升,然而,随着我国大力的医疗改革和医疗事业的发展,越来越多人的医疗保障有了良好的落实和保障。然而,虽然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提高了,医疗得到了较好的保障,但是近几年发生的医患问题、医护问题、患者自身就医问题等频频出现。其中涉及到的医疗纠纷法律问题,亟待进行解决和关注。本文就当前医疗纠纷中的法律问题,结合了案例进行分析。最终根据案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关键词】医疗纠纷;法律问题;观点建议

Abstract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people's living standards have been well improved,however,with the vigorous development of China's health care reform and the medical profession,more and more people have a good health care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safeguards . However,while people's living standards improve,get better medical safeguards,but in recent years the problems between doctors and patients,health care issues,the patient's own medical problems and other frequent. Involving medical malpractice legal issues,concerns and needs to be resolved. In this paper,the current medical disputes in legal issues,combined with case analysis. According to the final case problems,put forward their views and suggestions. Key Words:Medical disputes; legal issues; views recommendation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纠纷 案件的特点 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向绍国我国《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在第七章中专门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对医疗赔偿责任设立专章进行了规定,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处理医疗纠纷案的法律(不含法规及司法解释),相对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纠纷的处理来讲,《侵权责任法》在因医疗损害导致的赔偿项目、举证责任等多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该法的实施将对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产生新的影响,医疗纠纷案的处理也有了很多特点。 一、《侵权责任法》实施前的医疗纠纷案件特点。 (一)、举证责任倒臵。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四条第一款(八)项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医疗机构要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可见,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医疗纠纷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实施的是举证责任倒臵,医疗损害纠纷的过错、医疗行为与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在于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不能举证证明医疗行为无过错、损害结果非为医疗行为所导致,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而且,医疗

机构的举证责任在两方面:一是医疗行为无过错,二是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二)在案由的选择、鉴定机制、赔偿标准等方面按不同的规定有不同的标准、从而同一医疗纠纷有可能有不同的选择并有不同的结果。 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前,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有《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但是,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有的案件适用《民法通则》,有的案件适用《条例》,出现了“二元化”现象。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的《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将医疗赔偿纠纷分为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和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两种,即医疗事赔偿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两种诉由,并根据诉由的不同分别采取两种鉴定方式和不同的赔偿依据。患方为追求诉讼利益的最大化,力图进行司法过错鉴定并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标准进行赔偿,而医疗机构却以医疗事故以对抗,要求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才由患方提起司法过错鉴定,按照《人身

医疗纠纷总结分析

医疗纠纷总结分析 篇一:医疗纠纷总结分析及改进措施 2021年上半年医疗纠纷总结分析及改 进措施 一、发生原因 1、病人方面因素(1)患者对专业医学常识了解甚少,对医疗效果的期望值过高,出现难以预料的问题时,就对医疗过程或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进行怀疑、抱怨。(2)参与医疗纠纷的对象不断扩大。有策划有组织干扰正常医疗工作,大造声势,漫天要价。(3)患者及家属对医疗纠纷不进行司法处理。许多患者、家属明知自己无理取闹或医院无过错,偏要进行“协商”,对医院实行敲诈勒索。 2、医院责任方面的原因(1)、工作责任心不强,服务态度生硬;对病情观察不仔细,导致诊断错误;值班不坚守岗位,抢救不及时;对急、危重病人不及时转院,延误治疗;(2)、“马虎”现象:操作不到位,技术不精益求精,工作不踏实,敷衍了事,违反医疗操作规程;(3)违反《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纠纷发生后处于举证不力的境地;(4)更严重的是上下级医师或同行之间在病人面前相互拆台,导致医患纠纷一触即发;(5)违反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不能服从管理。 二、预防措施 1.转变服务观念。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改善服务态度,加强责任心,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要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医务人员必须切实重视患者的权利,转变医疗作风。医疗人员在诊疗病人的过程中,

应充分让病人与家属了解病人目前的病情,即将采行的检查或治疗之原因和可能之结果,让病人与家属感觉受到尊重与参与感。对严重副作用的药物以尽到事前告知之义务;对于病情治疗的愈后状况之措辞应较为谨慎,不要向病人保证能治愈或根治,也不要让病人有错误之期待,对于一个可理解的病人,虽然可能确信病人会有好的结果,也不要轻易给予承诺;解释病情时,应统一口径后,方可向病人家属解释,医疗人员应该站在病家的立场思考,以病人与家属能够理解的措辞与用语,并确认他们已经正确了解所要传达的讯息。 2.严格执行查对制度。重点防范以上多发环节,在临床工作中自觉遵守规章制度,严格按规范进行诊疗操作,医护人员要把查对意识和医疗责任结合在一起,贯彻于医疗活动中,使其成为医护人员的基本素质。 3.健全病案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病案管理制度,可减少医疗纠纷以及医疗纠纷的复杂性。病案作为医疗档案,是医生对病情分析和处理的真实记录,当发生纠纷时,它又是出具医疗鉴定和调解处理医疗纠纷的主要依据。病历是医护人员临床思维的凭证,是诊疗过程中的原始记录,有很强的书证作用,是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鉴定的重要依据。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文件的记录存在缺陷,必使医院处于举证不力的境地,因此,各医务人员要严格规范书写病历,特别是历书写中常见的问题。各种医疗文件应按照有关规定详细记录、及时完成,特别严格履行告知义务、抢救、会诊、手术、麻醉、上级 医师查房、交接班等记录。在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4.医护人员应增强法律意识。由于全社会法制观念的逐步确立,患者及家属维权意识大大增强,当前的现状是:一方面,个别医务人员没有根据法律规定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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