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房地产业协会章程

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深圳市从事房地产开发、与房地产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会员企业,规范协调会员企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开发、与房地产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深圳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深圳市。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为:深圳市福田区振兴号建艺大厦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会员培训,帮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提供会员咨询服务;

(二)协助会员制定、实施企业标准,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

(三)组织会员间的交流活动;

(四)开展市场评估,收集、发布行业信息,推广行业产品或者服务;

(五)组织行业会展、招商,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

(六)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争议;

(七)沟通本协会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协调本协会与其他协会或者组织的关系;

(八)在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监督行业内产品或者服务定价,协调会员之间的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九)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参与涉及行业发展的行政管理决策的论证,向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相关立法以及有关技术规范、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行业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协助市、区政府参与行业治理,参与协调会员与其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拟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对理事会做出的惩戒,向监事会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元;

(三)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元;

(四)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元;

(五)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元;

(六)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元;

(七)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元;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行约行规以及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惩戒。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会员数量少于个的,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数量在一百个以上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资格条件、产生办法等应由理事会依据章程制定;会员代表一般不能少于全体会员的。

会员代表由会员直接选举产生,会员代表每届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换届时间一致,不超过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方法进行)(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制订或修改章程(含会费标准)、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每届年〔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以上出席,章程制定或修改应当经参会会员的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会会员半数表决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且不得低于个。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惩戒;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九)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重大事项须无记名投票表决〗。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人数在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过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出席会议常务理事过半数以上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并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告。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应当由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行业业务二年以上;

(二)熟悉行业情况,具备相应专业知识;

(三)无不良个人信用记录;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法定代表人、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周岁;

(五)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

人员,不得在本会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秘书长为专职,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如选任制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享有对其的选举或者罢免权,列入第十七条(二)中。如聘任制,理事会享有对其聘任权,列入第二十一条(八)中〗。

第二十七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或副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年〖每届不得超过

年,与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或解聘,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聘

任制秘书长为列席〗

第三十一条本会设立监事会(三名监事以上,包括一名监事长),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

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确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中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提出罢免建议,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七)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在理事会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召

集会员大会职责时,召集会员大会;

(八)接受会员对惩戒措施的申诉,对作出惩戒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审查监督,必要时有权建议理事会重新作出决议或者提交会员大会表决。并将申诉处理结果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资产管理与信息公开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

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本会按照《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三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二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本会应当同与建立

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本会应当向会员公开下列事项:

(一)会费收取情况;

(二)服务项目收费及其他收入情况;

(三)经费使用情况;

(四)监事会、理事会决议、决定;

(五)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及其他工作人员与本

会关联交易情况;

(六)章程规定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经费使用情况每年至少公布一次,本协会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并

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会所属行业或者相关行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应当向全体会员发出警示通报:

(一)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服务质量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重大腐败案件的;

(二)媒体披露有关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或者食品安全问题的;

(三)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向本会通报有关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或者食品安全事件的;

(四)发生其他严重影响行业声誉事件的。

第六章党建工作

第四十五条本会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六条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八条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四十九条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条本会支持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五十一条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依法被吊销登记证书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五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七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房地产中介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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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本团体的全称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协会,英文译名为: 缩写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区具有合法资格的从事房地产经纪及其相关业务的专 业人员、机构或者组织,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行业性的行业组织,是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研究房地产经纪服务的理论与实践,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加速房地产流通,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市房管局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 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和宣传国家对房地产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沟通房地产供需双方的渠道,维护房地产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开展房地产改革和发展理论、方针、政策的研究探讨,提出房地产经纪服务发展政策的建议,努力哺育和促进房地产市场的流通、繁荣与发展; (三)制定和实施房地产经纪经纪服务工作发展的规划、逐步建立房地产经营、销售、物业等经纪行为,协调执行中浮现的问题,在协会的组织下开展行业整体经营,扩大经营规模; (四)采集传播国内外房地产业的政策和市场信息,编辑出版行业刊物,发行有关资料,开展咨询代理服务; (五) 组织房地产专业人员的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组织信息和经验交流以及学习考察活动,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水平; (六)发展同国内外和港、澳、台地区有关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开展房地产经济、技术、学术及相关市场信息的合作与交流; (七) 承办政府及社会各届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开展有利于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业发展的其他活

房地产业协会2022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安排

房地产业协会2022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 半年工作安排 2022年上半年,按照协会理事会确定的全年工作计划和上半年具体工作安排,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经过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出色完成了上半年工作任务,协会整体工作在不断巩固和提高的基础上,实现了新的发展。今年4月在中房协召开的第五届代表大会上,**房协被评为先进协会。 一、上半年工作总结 1、顺利完成了脱钩工作,做到脱钩和 房协正常工作两不误 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和国土房管局的部署,顺利地完成了协会脱钩工作。召开了脱钩后的第一次常务理事会,调整了协会会长,确定在房协第四届理事会剩余的两年任期内,协会会长采取轮换制,推选**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建台任2022年度房协会长;推选**市泰达建设集团董事长许立凡任2022年度房协会长;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第四届理事会期满后再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在协会脱钩工作期间,积极调整工作思路,主动适应脱钩的新形势,努力发挥行业代表、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的职能和作用,做到了脱钩工作和协会正常工作两不误,协会上半年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2、抓好载体建设,努力办好“一刊一站” 《**房地产》和房协网站这两大载体,是协会日常服务会员,与会员进行沟通和交流的最有效措施和渠道。“一刊一站”办得好坏,直接体现了协会为会员单位服务的质量和协会的整体形象。因此,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竭尽全力办好“一刊一站”。 《**房地产》每月出版一期。坚持高标准,精益求精,永不自满的精神办刊。加强了撰稿力量,聘请专家学者、媒体记者及业内人士,组成了一支相对稳定的撰稿队伍,同时抓好印刷和发行,由原来的会员单位内部发行,扩展到向社会公共场所公开发行。杂志质量不断提高,容量不断扩展,发行量不断加大,已成为**房地产业最具影响力的权威性刊物。 房协网站创办以来,本着高起点,高定位的目标,不断进行调整,今年更名为天房网,增加了工作人员,在原有栏目板块的基础上,添加了“地产博客”、“机构看市”等互动性栏目。专门开辟了“会员专区”。设有“房协信息”“内部文选”等特色栏目,独家发布“房协信息”。自从“房协信息”网上发布以来,信息质量和覆盖面大幅提高。此外,《**房地产》杂志以电子刊物形式于第一时间在网上刊登。目前,天房网以最权威的数据和最及时的资讯发布,成为协会向社会、向企业敞开的窗口,点击率不断提高。

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修改草案)

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修改草案)(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修改小组第六稿年月日)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责 第三章会员 第四章律师代表大会 第五章理事会 第六章监事会 第七章会长 第八章秘书处 第九章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 第十章奖励与处分 第十一章经费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律师管理体制,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事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深圳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深圳市全体执业律师和律师机构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及律师机构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及律师机构实施行业管理。 第三条本会的名称: 中文名称:深圳市律师协会。 英文名称:。缩写:。 第四条本会宗旨: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高律师执业素养;维护律师合法权益;规范和拓展法律服务市场;加强行业自律建设,致力服务全体会员;努力建设一支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律师队伍,为社会文明、社会公平和法治进步贡献力量。 第五条中国共产党在本会设立组织、开展活动的,本会应为党组织的设立及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 第六条本章程适用于全体会员和本会设立的组织机构。 第七条本会受深圳市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和广东省律师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二章职责 第八条本会职责: (一)制定本市律师行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律师执业规范; (二)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三)指导、检查律师机构规范化建设工作; (四)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五)开展律师业务研讨,总结和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六)组织实施、监督律师的执业宣誓; (七)开展律师执业前培训和执业后的继续教育; (八)接受并处理对会员的投诉或者举报; (九)调解并处理会员之间因执业活动发生的纠纷; (十)制定并实施会员行业奖励与处分规则;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诚信评价指标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诚信评价指标 一、政策依据 为加强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行为,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深圳市房地产行业诚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本指标。 二、适用范围 (一)机构诚信评价:包括在深圳市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 (二)个人诚信评价:包括在深圳市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含房地产经纪人及经纪人助理)。 三、评价原则 诚信评价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四、评价指标分类及计分额度 (一)分类 根据良好行为的有益程度和不良行为的危害程度,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均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良好行为的有益程度从A至D依次递减,不良行为的危害程度从A至D依次递增。 (二)计分额度 机构及个人良好行为加分额度为: A,9分; B,7分; C,5分; D,3分。 不良行为减分额度为:

A,3分; B,6分; C,9分; D,20分。 五、计分时段及计分方法 (一)计分时段 诚信计分时段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计分方法 机构和个人每年年初的诚信分均为0,在一年内据其发生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进行加减分,实行滚动计分、动态更新。机构和个人每年的诚信得分独立计算,不进行累加。 六、诚信级别划分 经纪机构和个人的诚信级别按其诚信得分划分为“诚信”、“预警”、“失信”三个级别。 (一)诚信:诚信分0分及以上为诚信。 (二)预警:诚信分-1分至-19分为预警。 (三)失信:诚信分-20分以下为失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符合不良行为D类中任何一条的,直接列入失信,而不参考其良好行为得分。 七、诚信信息公示内容 由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诚信公示平台公布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诚信级别,具体诚信得分不予公布。 八、指标的解释与修订 对本评价指标未列举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可参照本评价指标最类似的规定予以处理;如无最类似的规定,由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自律专业委员会审议处理。 本评价指标的修订,由协会自律专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提出书面建议,或由

深圳房地产业协会章程

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深圳市从事房地产开发、与房地产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会员企业,规范协调会员企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开发、与房地产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深圳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深圳市。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为:深圳市福田区振兴号建艺大厦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会员培训,帮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提供会员咨询服务; (二)协助会员制定、实施企业标准,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 (三)组织会员间的交流活动;

(四)开展市场评估,收集、发布行业信息,推广行业产品或者服务; (五)组织行业会展、招商,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 (六)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争议; (七)沟通本协会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协调本协会与其他协会或者组织的关系; (八)在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监督行业内产品或者服务定价,协调会员之间的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九)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参与涉及行业发展的行政管理决策的论证,向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相关立法以及有关技术规范、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行业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协助市、区政府参与行业治理,参与协调会员与其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行业管理条例完整版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行 业管理条例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行业管理条例 深圳商报 (1995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行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行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房地产行业的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特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中介服务,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包括房地产咨询、经纪、评估和其他房地产中介服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开发、交易提供信息、咨询、策划、可行性研究服务的有偿行为。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以促成房地产交易为目的,为房地产交易双方提供中介服务的有偿行为。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评估,是指专业评估机构接受委托,估算房地产价格的有偿行为。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从事开发经营。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从事中介服务。第六条深圳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房地产行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地产行业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市房地产业协会)是房地产行业的自律性组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七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法人,包括房地产专营企业和兼营企业。 第八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一千万元; (二)有四名以上持有专业证书的房地产、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两名以上持有专业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房地产协会管理办法

房地产经营管理协会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协会名称:湖北经济学院房地产经营管理协会。简称:湖经房协。英文名称: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REAL ESTATE ASSOCIATION,缩写:HUEREA 第二条为促进协会发展,规范协会行为,增强协会管理,促进协会建设,结合房地产经营管理协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房地产经营管理协会所有成员。 第四条湖经房协是湖北经济学院物流与工程管理学院服务于工程项目管理专业的,具有专业性、学术性协会。协会直属物流与工程管理学院分团委,从属湖北经济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严格按照《湖北经济学院社团管理办法》开展相关活动,遵守校纪校规。 第五条湖经房协的宗旨是:服务大众,提升自我,务实创新,独立自主、自强。湖经房协以“立基于专业学习,延伸于社会实践”作为自我定位。

细则 第一章会员 第六条凡在湖北经济学院及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在读本、专科学生,承认协会章程,缴纳会费,或自愿提出申请,经协会审查批准,均可成为协会的会员。 第七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秘书处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认为合格的,交主席团讨论决定; (三)主席团决定接纳申请人为协会会员的,由秘书处通知申请人在三十日内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向入会会员发会员证、会员牌及会服。 第八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协会工作建议、监督、批评的权利; (四)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取得协会的信息及编辑出版的书刊和资料; (六)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其他服务; (七)退会的自由。 第九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星级房地产经纪人员管理办法【模板】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 “星级房地产经纪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秩序,营造良好的行业文化氛围,提升行业社会形象,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经纪人员(以下简称“经纪人员”)申报星级经纪人员。 第三条星级经纪人员划分五个星级,由低到高依次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 第四条星级经纪人员的申报由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秘书处受理;星级经纪人员由协会牌照及执业服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牌照委员会”)评定和管理。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申报星级经纪人员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申报星级经纪人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从业规范》、《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不良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自律规章; 2、执业经纪机构为协会团体会员,诚信评价级别为“诚信”;

3、持有效《深圳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登记牌》,为协会个人会员,诚信评价级别为“诚信”。 凡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直接认定为一星级经纪人员。 (二)二星级及以上星级经纪人员申报条件 1、申报二星级经纪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前述基本条件; (2)上三年皆为协会个人会员,并履行会员义务; (3)上两年诚信级别皆为“诚信”。 2、申报三星级经纪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前述基本条件; (2)上四年皆为协会个人会员,并履行会员义务; (3)上三年诚信级别皆为“诚信”。 3、申报四星级经纪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前述基本条件; (2)上五年皆为协会个人会员,并履行会员义务; (3)上四年诚信级别皆为“诚信”。 4、申报五星级经纪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前述基本条件; (2)上六年皆为协会个人会员,并履行会员义务; (3)上五年诚信级别皆为“诚信”。 第三章评定 第六条星级经纪人员的评定与执业登记或年检同步进行。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地铺星级管理办法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地铺 星级管理办法 (2015年10月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秩序,营造良好的行业文化氛围,提升行业社会形象,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或提供房地 产经纪关联服务的机构(以下统称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下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地铺”)的星级评定与管理。 第三条【机构、地铺星级、星级级别定义】 房地产经纪机构、地铺星级是指依照本办法,评定出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地铺的专业服务等级。 房地产经纪机构、地铺的星级级别,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 获评星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地铺分别称为星级经纪机构、星级地铺。 第四条【管理机构】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自律专业委员会负责星级经纪机构、星级地铺的评定与管理。

第五条【星级标识】 星级经纪机构、星级地铺由本会颁发相应星级标识。 星级标识应在对应星级经纪机构、星级地铺显著位置张贴。 第六条【星级公示】 星级经纪机构、星级地铺的评定结果通过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诚信公示平台(以下简称“诚信公示平台”)公布。 第七条【星级有效期】 房地产经纪机构、地铺的星级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称之为一个“星级周期”。其中星级经纪机构的星级周期与该机构会员周期、诚信周期一致;星级地铺的星级周期与该地铺诚信周期一致。上述星级周期、会员周期、诚信周期统称为“持牌周期”。 第八条【释义】 本办法所称星级人员,是指依据《深圳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星级管理办法》被评定星级的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统称。 星级经纪机构、星级地铺在其星级周期内,可分为“星级有效”和“星级无效”两种状态: 星级有效是指星级经纪机构、星级地铺在其星级周期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星级有效条件的状态; 星级无效,是指星级经纪机构、星级地铺在星级周期内出现暂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星级有效条件的状态。 本办法所称“诚信级别”,是指根据《深圳市房地产行业诚信档案管理办法》、《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诚信评价

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

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 (20XX年8月27日深圳市第四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三次 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责 第三章会员 第四章律师代表大会 第五章理事会 第六章监事会 第七章会长 第八章秘书处 第九章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 第十章奖励与处分 第十一章经费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律师管理体制,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事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深圳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全体执业律师和律师机构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行业自律管理组织,依法对律师实施自律性行业管理。 第三条本会的名称: 中文名称:深圳市律师协会;

英文名称:SHENZHEN LAWYERS ASSOCIATION,缩写:SZLA。 第四条本会宗旨: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高律师的执业素养;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规范和拓展法律服务市场;加强行业自律建设,致力服务全体会员;努力建设一支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律师队伍,为社会文明和进步贡献力量。 第五条本章程适用于全体会员和本会设立的组织机构。 第六条本会受深圳市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和上级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二章职责 第七条本会职责: (一)制定本市律师行业发展规划和律师执业规范; (二)支持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三)指导检查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工作; (四)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五)开展律师业务研讨,总结和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六)对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并拟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进行执业前培训; (七)受理对会员的投诉; (八)调解处理会员之间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九)制定并实施会员行业奖励与处分办法; (十)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 (十一)组织会员开展对外交流; (十二)开展文体活动,举办福利事业,组织实施同业互助; (十三)制定律师行业收费指引; (十四)协调与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拓展与规范法律服务市场; (十五)深圳市司法行政机关及上级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十六)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经济特区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且已在本市注册的律师,必须加

AA市房地产中介行业星级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AA市房地产中介行业星级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提升行业服务水准,树立行业品牌形象,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且为AA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单位会员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均可向协会申报星级机构。 第三条星级机构划分为五个星级,由低到高依次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 第四条星级机构评定管理工作由协会行业自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员会”)负责;星级机构的申报管理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 第五条星级机构的申报与评定不收取费用。 第二章申报 第六条“星级机构”申报条件。 (一)遵守《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AA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AA 市房地产中介行业执业规范》、《AA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管理办法》以及《AA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自律规章。 (二)协会单位会员,并履行会员义务。 (三)申报当年机构信用等级为“良好”以上,且无重大违规记录。 (四)持有效的《AA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证书》的经纪人员不少于3名,且均为协会个人会员,以及信用等级皆为“良好”以上。 (五)当年存量房网签合同(以下简称“网签”)宗数与房屋租赁网备合同(以下简称“网备”)宗数总计不少于6宗。 说明:如中介机构以房地产代理业务(面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代理服务)或房地产按揭服务为主,且未开展二手房交易与房屋租赁业务的,可不参照该项指标,但申报

时应予以注明,协会将进行实地考察。如中介机构属协会按揭分会成员单位的,可不参照该项指标;按揭分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为成员单位制定评定标准。 (六)其他条件

2023年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从业规范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从业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旳和根据】 为规范深圳市房地产经纪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经纪交易各方当事人旳合法权益,完善房地产经纪行业自律机制,提高房地产经纪行业公信力,增进房地产经纪行业旳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及《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章程》旳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效力】 本规范是指导房地产经纪行为旳自律准则,是评判房地产经纪行为与否符合房地产经纪职业规定旳行业原则,是行业组织对违规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人员进行自律管理旳根据。 第三条【合用范围】 本规范合用于在深圳市依法设置,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活动旳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旳经纪人员。

第四条【释义】 本规范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代理、居间等服务并收取佣金旳行为。 本规范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置并向深圳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立案,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旳企业、合作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经济组织。 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在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地产经纪有关业务旳人员。 第五条【规范与诚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在从事经纪业务活动中违反规范旳,按照《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诚信评价指标》(如下简称《评价指标》)扣减对应旳诚信分。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规则 第六条【机构立案】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时应当具有有效旳《深圳市房地产经纪分支机构立案证书》,并在营业场所明示。

房地产经纪机构下设分支机构旳,应当具有有效旳《深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立案证书》,并在分支机构营业场所明示。 第七条【人员管理】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自身从业行为,指导、监督房地产经纪人员认真遵守本规范,对房地产经纪人员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制止并采取必要旳补救措施,依法对房地产经纪人员旳业务行为承担责任。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业务记录制度。执行业务旳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如实记录业务执行状况及 发生旳费用等,形成业务记录。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加强我司人员从业管理,我司从业人员旳聘任与离职信息均应及时精确地在深圳市房 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如下简称“本会”)综合服务系统操作,及时更新反应在房地产经纪行业诚信公告平台上,以便接受行业监督。 (四)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加强内部监管,对严重违规业务人员予以严厉处理。在证据确凿旳状况下,通过本单位密钥将违规人员信息及时公布至房地产信息系统“不良从业

深圳市房地产行业诚信评价规则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深圳市房地产行业诚信评价规则 一、政策依据 建设部等七部委2002年印发《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2]123号),明确规定“要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手段,将各类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经营业绩,经营中违规、违法劣迹以及受到的处罚等记入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适用范围 (一)机构诚信评价:对象包括在深圳市从事房地产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土地)估价机构。 (二)个人诚信评价:对象包括在深圳市从事房地产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经纪人助理和房地产(土地)估价师、估价师助理。 三、评价原则 房地产行业诚信评价实行计分、公示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四、公示方式 (一)房地产机构与个人依照诚信分值的大小顺序排列公示,并实时更新。诚信分值相同时,按照名称拼音字母顺序排列。 (二)房地产行业诚信评价以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为一个评价时段。时段届满,重新开始新的评价,但保留前三年的评价结果,供公众查询。 五、诚信分值计算公式 诚信分值=基础分值-不良信用减分值 六、基础分计分方法 (一)机构基础分:即该机构当年年检得分,满分为100分。未年检及年检不合格机构,基础分为-10分,列入预警,补检合格后,基础分为零分。新设立机构,基础分为零分。 (二)个人基础分:即该个人当年年检得分,满分为100分。未年检及年检不合格个人,基础分为-10分,列入预警,补检合格后,基础分为零分。新执业个人,基础分为零分。 主管部门建立“年检指标库”并按规定程序更新。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 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和估价活动及相应房地产市场管理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和估价,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业务活动和结果。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在业务活动中获悉的交易当事人的资料,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违法利用其所获取的信息。 第四条市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地产市场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管理。 发展改革、工商、价格、建设、税务、劳动、国有资产管理、银行监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房地产市场行为进行监管。 第五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监管的要求,建立房地产信息系统,作为房地产交易、管理的操作平台和有关房地产交易、管理信息的发布平台,实现对房地产市场的动态监控。除依法公开的信息外,使用房地产信息系统应当进行数字认证,以获取相应的操作权限。 信息系统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成立和完善相关房地产行业组织。房地产行业组织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组织章程,实行房地产行业自律管理。 房地产行业组织应当积极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时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从业水平。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经营 第七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禁止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擅自在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 禁止销售前款规定的违法开发建设的建筑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其销售行为提供法律见证、经纪、公证、贷款等服务和便利。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在申报立项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项目资本金,在商业银行设立专户存储,专项用于项目建设。商业银行办理项目资本金存储手续后,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项目资本金存储证明。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资金包括项目资本金,项目资本金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发展改革部门不予核准立项,建设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预售前,项目资本金账户余额应当不低于项目资本金10%,并在项目取得规划验收合格凭证后,方可提取使用。 在符合提取使用条件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前款规定的项目资本金挪作他用,商业银行不得拨付。 商业银行出具不实资本金存储证明或者不按本条规定拨付资金的,银行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在征信记录中作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10日内,建立房地产开发项

2016年深圳市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模板】

2016年深圳市房地产中介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建房函〔2016〕111号,下称“111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我委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5个月的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下称“整治工作”),有关事项如下: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111号文件精神,坚持整顿、规范和健康发展的方针,强化联合执法,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打击房地产中介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二手房交易安全,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整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中介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提高中介服务水平,提升从业人员职业操守,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促进房地产中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整治重点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我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现场经营信息及网络经营信息进行检查,重点查处消费

者投诉和举报的各类房地产中介违法违规情况,包括以下行为: (一)发布虚假房源、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 (二)未将房屋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信息及时告知购房人; (三)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中介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 (四)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 (五)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通过网签系统签订中介服务合同、交易合同; (六)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七)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八)侵占或挪用交易资金; (九)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十)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备案; (十一)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非法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或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但违规开展金融业务;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职责分工

物业管理条例详细解释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 制定物业管理条例的目的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规定了制定物业管理条例的目的。 随着物业管理在我国的迅速发展,物业管理企业不断涌现,物业管理中的问题也层出不穷。长期以来,我国没有一部完整的、系统的物业管理法律规范,使得物业管理工作缺乏依据,业主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极大地阻碍了物业管理的进一步发展。因此,《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就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制定该条例的目的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规范物业管理活动。 物业管理属于国家产业结构分类中的第三产业,是房地产业的分支行业。物业管理企业在全国范围内的产生和发展,必然导致物业管理行业的出现,早在1993年成立的“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就反映了这一趋向。到1999年底,物业管理行业已初具规模,就业人数与日俱增,整体素质相对提高。根据房地产消费环节的长期性和我国城市化发展,可以预见物业管理行业完全可能发展成为房地产业中的最大的分支行业。 物业管理是房地产综合开发过程的最后一个环节,直接关系到业主和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如果没有良好的物业管理,开发商建造的房屋品质再好也可能出现销售问题,业主买的崭新的房屋不久就可能会破旧不堪,人们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也会日趋恶化。因此,物业管理的有无和好坏,是直接关系到住宅与房地产业能否实现社会再生产良性循环的大问题。 目前,尽管有的省、市已出台了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法规,如广东、上海、北京等地都发布了省(市)物业管理条例或办法,但由于全国缺乏统一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众多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行为千差万别,楼宇买卖纠纷中,因“物业管理”引发的案件日渐上升。这就必须制定统一的法律、法规,明确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其管理行为,使其置于政府有关部门和业主的监督之下。 物业管理法规一方面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在项目立项时就应全盘考虑以后的物业管理问题,并在规划设计中认真听取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管理咨询服务单位的意见,预先完善物业的配套设施和预留物业管理所需用房,赋予物业管理公司在开发的房地产竣工时参与验收权,从而保障物业管理良性运行的必要前提条件;另一方面,明确房地产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三方面在物业管理方面的各自地位、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鼓励竞争择聘物业管理企业,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推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业主公约及其他种类物业管理规约的示范文本,加强归口主要管理部门的行政指导和监督,从而保证物业管理效果符合法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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