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国际湿地公约,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国家对湿地实行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代表中国政府履行国际湿地公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结合世界湿地日、爱鸟周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研究,应用推广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水平。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第七条国家林业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和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第八条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生态功能和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

(二)保护和利用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

(三)重点建设项目与建设布局;

(四)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

(五)保障措施。

第九条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调整或者修改。

第十条国家林业局应当依据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估等技术规程,定期组织开展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估等技术规程由国家林业局制定。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等方式,健全湿地保护体系,完善保护管理机构,加强湿地保护。

第十二条符合国际湿地公约标准的湿地,可申请指定为国际重要湿地。

申请指定国际重要湿地的,由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湿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经国家林业局组织论证、审核,在征得湿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际湿地公约秘书处核准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

第十三条国家林业局应当对国际重要湿地的保护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定期对国际重要湿地的生态状况开展检查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国际重要湿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国际重要湿地保护管理状况进行检查、指导国际重要湿地管理机构维持国际重要湿地的生态特征。

第十四条国际重要湿地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生态预警机制,制定实施管理计划,开展动态监测,建立数据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林业局提供相关数据。

第十五条因气候变化、自然灾害等造成国际重要湿地

生态特征退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指导国际重要湿地管理机构制定实施补救方案,并向国家林业局报告。

因工程建设等造成国际重要湿地生态特征退化甚至消失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恢复,并向国家林业局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对逾期不予恢复或确实无法恢复的,由国家林业局通报并会商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按照湿地的重要程度、生态功能、价值等,划定国家重要湿地和地方重要湿地。

国家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国家重要湿地,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地方重要湿地,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具备自然保护区设立条件的湿地,应当依法建立自然保护区。

湿地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和管理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并可供开展生态旅游等活动的湿地,可建立湿地公园。

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和地方湿地公园。

第十九条建立国家湿地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区域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生物物种独特。

(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

第二十条申请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的,应当编制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是国家湿地公园审核批准、建设管理、试点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分为试点阶段和验收阶段。

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提交总体规划等相关材料。国家林业局组织论证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同意其开展试点。试点期限不超过5年。

对试点期限内具备验收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出验收申请的,国家林业局应当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批准建立国家湿地公园。

在试点期限内不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且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国家林业局应当取消其国家湿地公园试点资格。

第二十二条国家林业局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国家湿地公园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因管理不善,丧失建立国家湿地公园条件的,或者对存在问题经责令整改却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国家林业局应当撤销国家湿地公园,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地方湿地公园的建立和管理,按照地方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退化湿地恢复工作,恢复湿地功能或扩大湿地面积。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动态监测,并在湿地资源调查和监测的基础上,建立和更新湿地资源档案。

第二十六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开展生态旅游等合理利用湿地资源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在湿地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围)垦湿地,或过度放牧、捕捞;

(二)填埋、排干湿地,或擅自改变湿地用途;

(三)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

(四)挖砂、取土、开矿;

(五)排放不达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

(六)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或者采挖或捕捉野生动植物;

(七)引入外来物种;

(八)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

确需临时占用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在工程结束一年内对所占湿地进行生态恢复或修复;确需征收或者长期占用的,用地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予补偿。

工程建设确需征收或者占用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国家湿地公园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经其组织论证审核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组织下建立湿地生态补水协调机制,保障湿地最低生态用水需求。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协调、组织、开展湿地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湿地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湿地保护执法活动,对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湿地公约,是指《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简称《湿地公约》。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二○一年月日起生效。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7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2013年3月28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公布2017年12月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8号修改) 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以下简称“国际湿地公约”),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国家对湿地实行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结合世界湿地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和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研究,应用推广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水平。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第七条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和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

准。 第八条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 (二)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 (三)湿地生态保护重点建设项目与建设布局; (四)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 (五)保障措施。 第九条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调整或者修改。 第十条国家林业局定期组织开展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 湿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估等技术规程,由国家林业局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保护湿地,健全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完善湿地保护体系,加强湿地保护。 第十二条湿地按照其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程度,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第十三条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重要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明确相关管理规则和程序,发布国家重要湿地名录。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发布

为民服务站管理制度

为民服务站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村级为民服务站的作用,规范管理秩序、拓展服务功能、丰富服务内容,不断满足广大群众的服务需求,结合村(社区)为民服务站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社区)为民服务站坚持“为民、便民、利民”的根本宗旨和“热情周到、依法办事、清正廉洁、高效服务”的工作原则,立足实际、创新工作模式,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三条街道加强对村(社区)为民服务站工作的领导和指导,街道为民服务中心具体抓好业务管理,同时各村(社区)成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村(社区)党总支(支部)书记任工作站站长,具体负责为民服务站管理工作,为民服务站根据工作职责设置相应的服务窗口,各村(社区)为民服务工作队服从为民服务站的管理。 第二章工作制度 第四条村(社区)为民服务工作站实行领导值班制,村(社区)党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村(居)主任、副主任、大学生村官在为民服务站窗口轮流值班,加强窗口之间协调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为民服务站实行集中办公制,各村除书记、主任外,其他村(社区)几大员一律到为民服务站集中办公。 第六条为民服务站设置工作人员亮相台、岗位职责牌、办事指南、公开审批顺序、服务事项及收费依据等告知牌。建立统一的登记簿(表)、受理单,按规定的流程和时限传递办理,做到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结。 第七条群众来服务站或电话要求服务时,所接待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应做好解答、导办或受理工作。 第八条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待服务咨询时,应对该事项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相关信息;在接待服务对象办事申请时,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九条当窗口主办人员因事外出,应委托其它窗口工作人员代为办理或解答。 第十条对村本级服务应即时办结或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到街道、县两级办理的审批与服务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办理,如遇特事急事,应及时给予代办帮办服务。除法定的规费外,不得另行收取代办帮办费用。 第十一条需到街道、县两级办理无需本人到场的审批与服务事项,按照各线谁分管谁负责代理的原则实施全程代理。各村(社区)另确定二名(也可是为民服务工作队队员)行政审批业务量大、涉及面广的窗口工作人员作为街道、县

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资源清理退出和环境问题整改工作方案(最新)

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资源清理退出 和环境问题整改工作方案 根据X市绿盾X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申请问题销号进行现场核查结果的通报》(X环绿盾发〔X〕X号)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对X湿地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力度,彻底解决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因种植、养殖等人为活动引起的破坏湿地问题,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严格按照中省市“绿盾X”专项行动总体要求,全面排查、清理整治X湿地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的环境突出问题,夯实辖区管理责任,严肃追责问责,建立湿地保护管理长效机制,坚决杜绝一切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切实提升我县X湿地生态环境质量。 二、工作任务 (一)清理整治范围。 X湿地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清理整治任务。 主要清理整治违规建筑等生产经营性设施;违规耕种、种植、养殖等人为活动;大型工程机械;旅游项目及经营设施。 (三)清理整治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谁所有、谁负责,谁清理、谁恢复,扎实

有序推进核心区和缓冲区的资源清理整治工作,湿地保护区内所有国有土地都不得发包经营。 三、工作职责 (一)林业局:负责对各驻湿地单位辖区内涉及X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的资源清理退出的国有土地权属进行现场界定,明确四至范围,标明拐点坐标,并登记造册。对资源清理范围内违建设施等进行现场确认、检查和验收。国土局、环保局、洽管委配合。 (二)政府督查室:负责定期对各驻湿地单位和主管部门资源清理退出情况进行督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落实。 (三)公安局:负责做好资源清理整治现场的环境保障和维稳工作。 (四)供电分公司:负责做好资源清理整治点的电力设施拆除工作。 (五)广电中心:负责做好X湿地资源清理整治舆论氛围的营造和宣传报道工作。 (六)洽管委、水务局、X、河务局,X镇、X镇、X镇、X镇:负责做好辖区内所有涉及X湿地保护区范围内的资源清理退出和湿地环境问题整改工作。 四、时间安排

城市湿地保护的合理化建议

城市湿地保护的合理化建议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湿地不仅具有保持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保护海岸等巨大的生态功能,湿地也是生物多样性的富集地区,是世界上最具活力的生态系统,保护了许多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人们把湿地称为“地球之肾”、天然水库和天然物种库。湿地所具有的景观和文化价值也为世界文明的延续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健康的湿地生态系统,是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我国是世界上湿地类型齐全、数量丰富的国家之一,湿地面积居亚洲第一位、世界第四位。我国十分重视湿地保护,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湿地保护工作有了进一步加强。2000年,国家17个部门在总结多年来湿地保护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了《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进一步确定了全社会共同加强湿地保护的行动纲领。2001年,国家启动了六大林业重点工程,将湿地保护作为主要内容之一,纳入国家重点工程建设。2002年,国家组织“中国可持续发展林业战略研究”,将湿地保护作为事关生态保护和生态安全的一个重大战略问题组织研究。2003年,完成了首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同年,国务院批准了由10个部门共同编制的《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湿地保护和恢复取得了显著成果。目前全国已有约1600万公顷,近40%的天然湿地纳入353处保护区的保护范围,一大批珍稀野生动植物和重要湿地生态系统在保护区内得到了较好保护。我国黑龙江省扎龙等21块总面积达303

万公顷湿地被列入了《湿地公约》的国际重要湿地名录。我国湿地保护的成就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但是,也必须看到,一些地方仍在对湿地盲目围垦、改造,导致湿地数量减少、生态功能退化,有些重要湿地甚至丧失了湿地功能,湿地保护的任务还相当艰巨。 国务院于2003年批准的《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是我国湿地保护事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规划》进一步明确了湿地保护的指导思想、任务目标、建设重点和主要措施。总的要求是:要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及改善生态环境的要求,强化湿地保护。要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和改善湿地生态功能为核心,以依靠各级地方政府和全社会力量加强保护为基础,以湿地保护工程建设为重点,坚持积极保护、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努力从整体上维护湿地的生态系统功能。规划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建立自然保护区和加强国际重要湿地保护管理等措施,强化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全面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生态特性和基本功能,使我国天然湿地的下降趋势得到遏制;通过加强对水资源的合理调配和管理,以及污染控制等措施,恢复和治理退化湿地,努力使丧失的湿地得到恢复,使湿地生态系统进入良性循环。到2030年,完成湿地生态治理恢复140万公顷,建成53个国家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示范区,全国湿地保护区达到713个,国际重要湿地达到80个,使90%以上天然湿地得到有效保护,使我国的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进入良性循环,充分发挥湿地生态系统的功能和效益,实现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实施《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是国家生态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湿 地 保 护 条 例

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维护湿地生态、经济和社会功能,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履行国际湿地公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概念和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湿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分布地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管理体制)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并承担代表中国政府履行国际湿地公约的相关工作。 国务院国土、环保、水利、农业、林业、海洋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的分工,负责有关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方针)国家对湿地实行全面保护、生态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将湿地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用于湿地保护管理的资金投入。 第六条(宣传)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结合“世界湿地日”等组织开展宣传活动,普及湿地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湿地意识。 第七条(科学研究)国家支持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利用和监测等方面的基础理论和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社会参与和国际合作)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高速服务区加油站安全管理制度(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高速服务区加油站安全管理制度(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6301-77 高速服务区加油站安全管理制度(正 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条加油站工作人员要严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杜绝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每班作业都要指定一名防火安全责任人,负责督促检查加油站现场安全管理措施,经常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加强消防技能训练,做到防消结合; 第三条落实安全责任制,加油站须与服务区签订安全防火责任状,同时应将安全防火责任落实到每一位员工; 第四条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每班需认真进行交接班台账(含安全防火内容)的登记工作,重大事情应在交接班时交代清楚;

第五条认真做好安全防火台账的记录工作; 第六条制订和落实有关安全措施: (1) 加油站要设有明显进出口处,并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严禁烟火”、“闲人莫入”等防火安全警示牌和安全警戒线。严格做到: ①严禁闲杂人员随意出入加油站,站区内严禁上、下客; ②站区内严禁烟火,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及其他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加油区域或油罐区; ③严禁穿带有铁掌或铁钉的鞋子进入加油站; ④所有机动车辆均须熄火加油; ⑤进站加油的车辆,必须听从加油工和管理人员的指挥; ⑥严禁载有危险品的车辆进站加油; ⑦禁止在站区内使用手机。 (2) 站内严禁存放其他危险品。 (3) 严禁向汽车化油器或塑料桶内注汽油。 (4) 开启大桶盖和槽车盖时,应使用铜搬手或

湿地保护小区建设方案

湿地保护小区建设方案 湿地保护小区建设方案 湿地是指天然或人工形成的沼泽地等带有静止或流动水体的成片浅水区,还包括在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水域,湿地与海洋、森林并称全球三大生态系统,是兼有水、陆特征的生态类型,具有着巨大的生态功能和环境效益。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湿地保护工作,扭转湿地面积减少、生态功能退化的局面,禁止人为破坏,减少污染,维护生态平衡,充分发挥湿地的生态效益,为我市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自然环境,营造全民共同关注湿地、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现根据省市有关文件及会议要求,特制订本建设方案。 一、胥浦河湿地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 1、胥浦河湿地概况及保护现状 胥浦河古称铜山源、西溪,是仪征西部地区一条主要行洪和引水骨干河道。历史悠久,据《嘉庆续修扬州府志》:“胥浦在县西十里,源自铜山以西,下出于江,旧有伍子胥庙,浦因以名。相传子胥解剑渡江处。” 胥浦河源于月塘登月湖水库,流经月塘、铜山、真州、青山,于新洲入长江,全长37。3公里,流域面积203平方公里。湿地面积56。4公顷,湿地斑块号为39号。中心点坐标为北纬32。2904,东经119。1347。属于北亚热带季风气候区,雨量充沛,阳光充足,气

候温暖,四季分明。年平均气温15。7摄氏度,年平均降雨量1079毫米,年太阳总辐射量120。5千卡/平方厘米,年平均日照时数为2026。4小时, 无霜期224天,常年主导风向为东南风。优越的自然条件,适宜绝大多数林木、农作物、动植物的生长。 胥浦河属永久性河流,主要是杨树群系,水生植被有芦苇、空心莲子草、金鱼藻、黑藻、苦草、菖蒲等。其中金鱼藻、黑藻群落是食草性鱼类的天然食物库。 胥浦河主要水生生物有浮游植物群体共有61属组成。蓝藻门、裸藻门数种数和生物量较多。浮游动物种群结构无明显的差异,优势种均很不明显。水生动物种类繁多,各种鱼类20种。 胥浦河沿岸生态环境良好,动植物资源十分丰富,经调查发现,小区内现有植物110余种,常见种有杨属、构树、槭树、臭椿、刺槐、泡桐、侧柏、合欢、野菱、酸枣、狗尾草、浮萍、黑麦草、狗牙根、灯芯草、马齿苋等。野生动物近100种,其中二级保护鸟类有白鹭、岩鹭、猫头鹰等,常见鸟类有麻雀、画眉、杜鹃、黄鹂、燕子、鹌鹑、喜鹊、八哥等。鱼类主要品种有鳙鱼、鲫鱼、草鱼、黑鱼、鲤鱼、泥鳅、鲢鱼、鲇鱼、黄鳝等。总体自然环境和区位优势优越,具有独特的发展优势。 2、胥浦河湿地保护存在的问题 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生命的摇篮”和“物种基因库”,具有巨大的生态服务功能。湿地也是“物种基因库”,自然湿地不但

中国湿地保护规划目标(全文)

中国湿地保护规划目标(全文) https://www.360docs.net/doc/fb4173589.html,2001年5月21日水利部. 总目标 加强湿地生态环境的保护,有效地扼制湿地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现象,力求把湿地生态环境做到良性循环,为改善人民生活和社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条件,使湿地成为一个工农业发展的基地、巨大基因库,为社会提供生活资源和种质资源。 分区目标 沼泽类湿地的保护规划目标 沼泽是自然界各种因素综合形成的产物,是一定地区内生态系统平衡中不可缺少的因素,进一步加强对沼泽类湿地的管理,对湿地的开发要进行全面的环境质量评价,有效地控制沼泽地乱垦的现象。 1996-2000年,减缓沼泽类湿地乱开垦的趋势。要我国三江平原湿地和若尔盖地区湿地进行综合整治。根据生态条件,综合评价是否开发的面积及保护的面积和对象。使本地生态环境有所改善。 2000-2010年,有效地扼制湿地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根据沼泽的特殊功能进行全国的统一生态环境示范工程建设,实现示范区域的生态环境良性循环,促进当地农林牧业的发展。 沿海湿地保护规划目标 我国海岸线长,地形复杂,类型多,沿海湿地破坏严重,严重地影响了近岸海域的生态环境。直接影响了海产品的正常生长。 1996-2000年,建立北、黄、东、南海每个地区一个示范区,根据各海岸带不同的情况建立本地区示范区的模式,进行合理的开发与有效保护相结合。 2000-2010年,在示范区的基础上,努力推广沿海湿地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使沿海地区的湿地能够通过生态环境建设,促进海洋产品的发展。 湖滨湿地的保护规划目标 由于对湖滨湿地的盲目围湖造田,造成了严重的水土流失,也破坏了鱼虾的产卵采食基地,使鱼虾及湖内水生动植物产量下降。 1996-2000年,对我国五大淡水湖地区的湿地进行综合管理,防止污染,减缓生

2018年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

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 国家林业局决定对《湿地保护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以下简称“国际湿地公约”),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将第二条中“野生植物的原生地”修改为“野生植物原生地”。 三、将第三条中“保护优先、科学恢复”修改为“全面保护、科学修复”。 四、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爱鸟周”修改为“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 五、将第六条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六、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保护湿地,健全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完善湿地保护体系,加强湿地保护。”

七、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湿地按照其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程度,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八、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重要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明确相关管理规则和程序,发布国家重要湿地名录。” 九、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发布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名录。” 十、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设立”修改为“建立”。 十一、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国家湿地公园实行晋升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晋升为国家湿地公园:“(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 “(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 “(三)成为省级湿地公园两年以上(含两年); “(四)保护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 “(五)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实施良好;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2006年6月1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1日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湿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状况,维护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的,永久或者暂时的沼泽地、泥炭地、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者流动、淡水或者半咸水及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水区。 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动物资源和红树林等植物资源。 第四条湿地保护管理坚持全面保护,突出重点,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各级林业、农业、水、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海洋与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全省湿地保护规划,并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湿地保护规划,制定本地区湿地保护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湿地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确保湿地资源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恢复;做到水资源利用与湿地保护紧密结合,充分兼顾湿地保护等生态用水的需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护湿地资源。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点湿地评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对湿地资源的调查,监测湿地资源变化情况,建立湿地管理档案制度和湿地保护管理的信息交流制度。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湿地登记、确权、发证等工作,为湿地保护和管理提供依据。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健全检查、考核、通报和奖惩制度。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的宣传工作,于每年2月2日“世界湿地日”开展系列宣传活动,提高公民保护湿地的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湿地资源保护的科学研究、社区教育和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或者非法转让湿地。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破坏、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有检举或者控告的权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保护湿地。 第十三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服务站管理制度

服务站管理制度 为提升服务质量,增加服务意识,规范管理细节,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责任感,特制定如下制度: 1、服务站所有人员必须统一认识:努力工作,加强学习,提高服务质量。 2、服务站所有人员应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分工明确,并积极主动培养自己的工作技能,提高业务能力。 3、在工作中不得怠慢拖延,要全身贯注,谦虚耐心,对工作精益求精,注重工作效率,不得涉及与工作无关的事项。 4、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和旷工。工作时间不得任意离开岗位,如需外出应向负责人请示方可离开。离职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办理完所有移交手续。移交清单交服务站存档。 5、工作人员每天应注意服务代办站的环境卫生和物品摆放的整齐,做到随手清洁,及时归位,垃圾筒的垃圾及时处理,保持服务站无异味,保持办公周围无生活垃圾。 6、对待客户要以礼相待、耐心倾听、文明用语、服务周到,对客户服务时,说话要有称呼声,迎客要有问候声,送客要有致谢声,工作出现差错要有致歉声,严禁任何“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的相关用语敷衍搪塞客户。对客户要有高度负责的精神,开拓维护客户做到善始善终,让客户高兴而来,满意而去。 7、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必须佩戴工作牌,穿戴干净整洁,端庄大方,坐立行走必须抬头挺胸,不得弯腰驼背、东倒西歪、前倾后仰等不雅行为。 8、工作人员值班时必须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面带微笑服务客户,不可无精打采、不得嬉笑、打骂、吹口哨等行为。

9、每天下班前要关闭电源、关好门窗,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计,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防火知识培训。 10、工作人员对服务站分配使用的相关财产的安全负有责任,应严格按照规范使用,并加强管理。 11、工作人员所掌握的服务站的有关机密或客户信息资料,不得向其他任何公司及个人公开或透露,不得利用职位之便贪污舞弊和接受任何形式的招待,或以服务站名义在外招摇诈骗。 12、服务站指定固定人员负责管理,妥善维护保管计算机及配套设备,及时做好重要数据的电子文档的备份工作,防止意外情况造成的数据丢失。 三农网贷服务代办站

关于武汉市涨渡湖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恢复工程的思考

关于武汉市涨渡湖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恢复工程的思考 王国和张汉平宋新从陈立 (武汉市新洲区林业局430400) [摘要] 涨渡湖湿地是武汉市新洲区唯一的市级湿地保护区.从涨渡湖现状进行分析,就如何加强湿地恢复工程进行了阐述,对湿地恢复建设工程针对性提出一些建设方案,旨在更进一步建设好涨渡湖湿地保护区. [关键词]涨渡湖湿地保护区恢复工程 涨渡湖湿地,作为我国第一个通过确定江湖连通机制来开展湿地保护的湖泊,是长江中游北岸的重要湿地,是江湖复合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鱼类和侯鸟的重要栖息地和淡水物种资源库。2002年12月涨渡湖湿地被世界自然基金会选为WWF—HSBC长江示范项目第一个示范点,开始了保护涨渡湖湿地的工作。2003年9月30日,新洲区政府与世界自然基金会签订涨渡湖湿地保护示范项目协议。2004年7月28日,武汉市人民政府正式发文批准建立市级“武汉市涨渡湖湿地自然保护区”。2007年8月,国家林业局将涨渡湖湿地保护与恢复项目工程建设纳入了《全国湿地保护工程实施规划(2005—2010年)纲要》之中。 一、基本情况 (一)地理位置与范围 项目区位于武汉市新洲区境内,北靠大别山余脉、东西承接举水、倒水,南临长江,至武汉市区57公里。其地理坐标为东径114°52′—114°34′,北纬30°45′—30°32′。项目区内现有阳逻街、双柳街、龙王咀农场、涨渡湖渔场、涨渡湖林场等5个街镇场、有30个行政村、189个村民小组、5643户、19160人、保护区内总面积为13389公顷,其中耕地3722公顷、水面6236公顷、林地661公顷、建设用地1382公顷、园地228公顷、未利用地1158公顷。 (二)自然状况 1、地形地貌 涨渡湖西为低山丘陵,南临长江,东北均为平原湖区。自然保护区内有河流、湖泊等天然湿地约9000公顷,有人工湿地约2000公顷。 2、气象状况 涨渡湖自然保护区属北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四季分明,光照充足,热量丰富,雨量充沛,雨热同期。春季天气多变,常有连阴雨和冻害;春末夏初,偶见风、雹灾害。夏季高温多雨,初夏属梅雨季节,雨期长短不一。秋季日温差增大,有时晴天过多,有时秋雨连绵。冬季气温最低,常有大风、寒潮和冰冻。保护区年日照时数为1,932.8h,年平均水温为19.1℃,年平均气温为17.0℃,年平均降水量为1,242.3mm,年平均蒸发量为1,525.4mm,年平均相对湿度为77.1%。 3、水质状况 涨渡湖区水质优良,达国家二级标准,无任何工业污染。 (三)资源状况 1、野生动植物资源 保护区内分布有浮游动物28种,底栖动物52种,野生鱼类约有52种,两栖类10种,爬行纲16种,鸟类142种,哺乳动物20种。保护区内国家重点保护的动物有9种,其中国家一级保护动物1种,即白鹳;国家二级保护动物8种,其中两栖类1种(虎纹蛙),鸟类5种(小鸦鹃、红脚隼、红隼、普通鵟、斑头鸺鹠)和兽类2种(水獭、小灵猫)。保护区内湿地经济动物的种类和数量较多,仅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

湿地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湿地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保护域湿地生态功能及其生物多样性,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意见》、《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域湿地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周边景观控制区内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市域湿地是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以永续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生态资源和人文历史风貌资源为目的,可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

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包括:集城市湿地、农耕湿地、文化湿地。 第四条湿地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周边景观控制区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市域湿地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为准,并报人民政府批示。 第五条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应当按照《湿地公约》要求,严格进行保护。 第六条人民政府加强对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将湿地保护和管理纳入到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第七条人民政府依据本条例设立市域湿地管理委员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根据湿地永续保护与合理利用需要,参与湿地相关规划编制及修改工作;

(三)和其他依法应当由管委会行使的职权。 第八条管委会设立湿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湿地的各项管理制度,并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二)依照本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湿地资源实施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 (三)行使人民政府依法授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职权; (四)行使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职权。管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本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派驻湿地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湿地外围保护地带和周边景观控制区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应当参与外围保护地带和周边景观控制区的保护、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

2012年阅海湿地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105)DOC

银川阅海湿地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 建议书 项目名称:宁夏银川阅海湿地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项目申请单位:宁夏银川市阅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实施地点:银川市阅海国家湿地公园 二0一二年四月

第一章项目建设背景 湿地素有“地球之肾”之称,与森林、海洋一起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保护湿地水域环境平衡,维护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就是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资源,就是保护人类自己。 阅海国家湿地公园位于宁夏银川市,是我国干旱荒漠化地区特有的湿地生态类型,其特殊的地理位置,是我国温带干旱荒漠地区水生野生动植保存种类最多、生态系统多样性丰富的地区,水域生态系统也是最脆弱的地区,具有重要的保护研究价值。2003-2008历经5年的湿地水域整治、湖滨植被恢复、湖泊放流与核心区水生动植物保护,湿地水生动植物资源得到初步恢复,其中湿地植被增加到152种,水生动物增加到113种,湿地保护上相继建立了生态监测站、鸟类环志站与疫病监测站,并开展了相应的工作。近年来阅海国家湿地公园周边城市化建设速度不断加快,湿地公园湿地水上旅游、休闲度假村也迅猛发展,伴之带来的城市化生活污水、湖泊围网养殖和不合理水上旅游管理对湿地生态环境的消极影响因素不断增加,阅海国家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的脆弱性风险日益增多。保护好阅海国家湿地公园湿地环境,维护湿地生态功能,保护湿地物种多样性,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统一、保持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以及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需要。有鉴于此,根据《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和银川市加强湿地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的要求,现拟申报阅海国家湿地公园湿地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方案如下:

中国湿地保护规划目标

总目标 加强湿地生态环境的保护,有效地扼制湿地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现象,力求把湿地生态环境做到良性循环,为改善人民生活和社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条件,使湿地成为一个工农业发展的基地、巨大基因库,为社会提供生活资源和种质资源。 分区目标 沼泽类湿地的保护规划目标 沼泽是自然界各种因素综合形成的产物,是一定地区内生态系统平衡中不可缺少的因素,进一步加强对沼泽类湿地的管理,对湿地的开发要进行全面的环境质量评价,有效地控制沼泽地乱垦的现象。 1996-2000年,减缓沼泽类湿地乱开垦的趋势。要我国三江平原湿地和若尔盖地区湿地进行综合整治。根据生态条件,综合评价是否开发的面积及保护的面积和对象。使本地生态环境有所改善。 2000-2010年,有效地扼制湿地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根据沼泽的特殊功能进行全国的统一生态环境示范工程建设,实现示范区域的生态环境良性循环,促进当地农林牧业的发展。 沿海湿地保护规划目标 我国海岸线长,地形复杂,类型多,沿海湿地破坏严重,严重地影响了近岸海域的生态环境。直接影响了海产品的正常生长。 1996-2000年,建立北、黄、东、南海每个地区一个示范区,根据各海岸带不同的情况建立本地区示范区的模式,进行合理的开发与有效保护相结合。 2000-2010年,在示范区的基础上,努力推广沿海湿地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使沿海地区的湿地能够通过生态环境建设,促进海洋产品的发展。 湖滨湿地的保护规划目标 由于对湖滨湿地的盲目围湖造田,造成了严重的水土流失,也破坏了鱼虾的产卵采食基地,使鱼虾及湖内水生动植物产量下降。 1996-2000年,对我国五大淡水湖地区的湿地进行综合管理,防止污染,减缓生态环境的破坏而带来的湖泊老化问题。 2000-2010年,有效地控制湖泊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减少污染,实现重点地区的环境良性循环。 水源地保护规划目标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7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7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2013年3月28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公布2017年12月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8号修改) 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以下简称“国际湿地公约”),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国家对湿地实行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结合世界湿地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和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研究,应用推广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水平。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第七条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和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第八条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 (二)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 (三)湿地生态保护重点建设项目与建设布局; (四)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 (五)保障措施。 第九条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调整或者修改。 第十条国家林业局定期组织开展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 湿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估等技术规程,由国家林业局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保护湿地,健全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完善湿地保护体系,加强湿地保护。 第十二条湿地按照其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程度,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第十三条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重要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明确相关管理规则和程序,发布国家重要湿地名录。

湿地保护项目实施方案【可编辑版】

湿地保护项目实施方案 湿地保护项目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切实加强我县湿地保护管理,确保实现《绿色湖南建设纲要》提出的十二五期末湿地保护率达到70%以上的目标,建设比较完备的湿地生态系统和比较优美的湿地生态景观,根据省林业厅及市林业局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河流湿地概况及保护小区范围 xx县位于湖南省东南边陲,罗霄山脉中段,湘江一级支流洣水上游。东与江西省莲花、永新、井冈山三县交界,南与炎陵、安仁县毗邻,西与攸县接壤,北与攸县和江西省的莲花县相连,全境东西宽57km,南北长69 km,总面积250752 hm2。现有湿地面积733 1.6公顷,占县域总面积的 9%,其中河流湿地面积633 6.8公顷。河流湿地主要有洣水及茶水、沤水、沔水、文水等五大水系构成,县内流域面积在50 km2以上河流有20条。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保护、发展好这些区域的湿地资源,对保护我县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创建文明卫生城市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也符合xx县打造绿色宜居的生态城市,建设美丽幸福新xx的战略发展思路。 xx县河流湿地保护小区的范围包括洣水、茶水、沔水、伏江四大河流,保护湿地面积324 4.1公顷。

二、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建设生态文明精神为指导,切实加强《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的贯彻实施,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理念,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和改善湿地生态功能为主要内容,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科学整合各类资源,充分发挥湿地生态效益,为实现xx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三、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保护第一的原则。湿地对区域生态环境建设发挥着重要作用,开展一切活动均应在不影响其生态系统结构和生态功能的基础上进行,以维护湿地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及湿地功能的完整性,最大限度发挥湿地的社会、生态和经济效益。 坚持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相协调的原则。在资源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的前提下,进行有序而适的资源开发,将保护与开发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湿地的生态、经济与社会效益,实现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利用。 坚持综合性保护原则。湿地保护必须采取综合性措施,既要采取必要的工程学和生物学等相结合的措施,又要加强管理、科研、宣教等多方位的建设。 四、总体目标 通过xx县河流湿地保护小区建设,有效遏制破坏河流湿地生态功能的行为,建立科学、规范、完备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和监测体系,保护河流湿地物种的多样性,充分发挥湿地独有的生态特性,维护生态平衡,实现省、市对我县规定湿地保护面积的目标。

《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2000)

《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2000) 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 发布时间:2008-04-18 14:38 来源:林业局关键字:发布人:林业局-系统管理员字体:大中 小 湿地是重要的国土资源和自然资源,其如同森林、耕地、海洋一样具有多种功能。湿地系指不问其为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之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带有或静止或流动、或为淡水、半咸水或咸水水体者,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水域。此外,湿地可以包括邻接湿地的河湖沿岸、沿海区域以及湿地范围的岛屿或低潮时水深超过6米的水域。所有季节性或常年积水地段,包括沼泽、泥炭地、湿草甸、湖泊、河流及泛洪平原、河口三角洲、滩涂、珊瑚礁、红树林、水库、池塘、水稻田以及低潮时水深浅于6米的海岸带等,均属湿地范畴。 《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是中国今后一个时期内实施湿地保护、管理和可持续利用的行动指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湿地概况: 1、沼泽湿地。中国的沼泽约1197万公顷,主要分布于东北的三江平原、大小兴安岭、若尔盖高原及海滨、湖滨、河流沿岸等,山区多木本沼泽,平原为草本沼泽。我国较大湖泊周围,一般都有宽窄不

等的芦苇沼泽分布。另外,无论是外流河还是内流河,在中下游河段往往有芦苇沼泽分布。 2、湖泊湿地。中国的湖泊具有多种多样的类型并显示出不同的区域特点。据统计,全国有大于1平方公里的天然湖泊2711个,总面积约90864平方公里。 3、河流湿地。中国流域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有5000 0多条,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约1500条。因受地形、气候影响,河流在地域上的分布很不均匀。绝大多数河流分布在东部气候湿润多雨的季风区,西北内陆气候干旱少雨,河流较少,并有大面积的无流区。在内陆河区内有大片的无流区,不产流的面积共约1 60万平方公里。 4、浅海、滩涂湿地。中国滨海湿地主要分布于沿海的11个省区和港澳台地区。海域沿岸约有1500多条大中河流入海,形成浅海滩涂生态系统、河口湾生态系统、海岸湿地生态系统、红树林生态系统、珊瑚礁生态系统、海岛生态系统等六大类、30多个类型。目前对浅海滩涂湿地开发利用的主要方式有:滩涂湿地围垦、海水养殖、盐业生产和油气资源开发等。 5、人工湿地。中国的稻田广布亚热带与热带地区,淮河以南广大地区的稻田约占全国稻田总面积的90%。近年来北方稻区不断发展,稻田面积有所扩大。全国现有大中型水库2903座,蓄水总量1805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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