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业标准备案总流程1

上海市企业标准备案总流程1
上海市企业标准备案总流程1

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

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试行) 第一章机构与人员 第一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3个以上类别医疗器械的或经营《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中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或植入类医疗器械的应设质量管理机构,下设质量管理部门或质量员和质量验收部门或验收员。 经营范围为各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在质量管理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和质量验收组。 经营2个以下类别医疗器械的企业至少应设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第二条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和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与其经营产品类别相关(医疗器械、机械、电子、生物、化学、医学、药学、化工、计算机)的专业学历,熟悉国家及本市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经营各类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直接从事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的经历。 除兼营医疗器械零售药店外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兼营医疗器械零售药店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由药品专职质量员兼任。 其他质量员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三条企业应根据经营不同的产品类别配备相对应的相关专业质量验收人员,并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熟悉所经营产品的质量标准。 质量管理和质量验收人员应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第四条企业应设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事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部门或人员。 经营企业与供应方约定,由供应方负责产品安装、维修、技术培训服务的或由约定的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的,可不设从事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部门或人员。 自行为客户提供安装、维修、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应取得生产企业的授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 经营三类医疗器械企业,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培训、售后服务人员; 经营二类医疗器械企业,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售后服务人员。 技术培训、售后服务人员应经供应方或企业专业培训,合格后上岗。

企业标准备案流程

企业标准备案 1.食品类企业标准备案流程 1.1企业标准主要内容: 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生产工艺、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技术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年号); 企业代号为:汉语拼音字母4位组成。 1.2企业标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a.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b.企业标准文本; c.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宁夏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具体内容及编制说明; d.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及采纳修改情况; e.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f.其它 1.3企业在申请企业标准备案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并征求意见,公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在自治区卫生计生监督局的网站公示; b.内容包括企业标准文本、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宁夏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具体内容及编制说明; c.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1.4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 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标准的, 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按照本办法备案。 1.5备案有效期: 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为3年。 2.药品标准 2.1药品标准标准包括:《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品卫生标准》、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 依据《药品管理法》规定,我国的药品标准分为国家药品标准和炮制规范。国家药品标准分为《中国药典》、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标准和药品注册标准。 国家标准,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简称中国药典),收载的品种为疗效确切、被广泛应用、能批量生产,质量水平较高并有合理的质量监控手段的药品;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简称部颁标准)和地方标准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批准的药品标准,一些未列入国家药典的品种,将根据其质量情况、使用情况、地区性生产情况的不同,分别收入部颁标准与地方标准,作为各有关部门对这些药物的生产与质量管理的依据。 药品标准系根据药物来源、制药工艺等生产及贮存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所制定的、用以检测药品质量是否达到用药要求并衡量其是否稳定均一的技术规定。 2.2新药标准:跟随新药审批流程走,较复杂。

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标准文本

标准 备案号: 盒饭卫生与营养要求(标准名称) 某某公司发布

前言 本标准4.4营养指标、7检验方法、8抽样、9判定规则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 本标准代替Q/XXXX—2006《学生盒饭营养及卫生要求》。 本标准与Q/XXXX—200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适用范围调整为所有盒饭,包括学生盒饭和社会盒饭; ——对原标准的结构进行了修改,增加了食品添加剂、加工供应卫生要求、贮存及运输要求; ——增加了盒饭、冷藏盒饭、加热保温盒饭和高温灭菌盒饭等定义; ——调整了微生物指标的规定; ——调整了学生盒饭营养指标的规定; ——增加了附录A盒饭加工供应卫生要求、附录B推荐的盒饭加工供应过程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管理模式和附录C盒饭中心温度的测定方法。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食品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X、XXX、XXX。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Q/XXXX—2006

盒饭卫生与营养要求(企业名称)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盒饭的定义、指标要求、食品添加剂、加工供应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抽样、判定规则、包装、标识、贮存、运输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集中加工、分装、分送的盒装主食和菜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T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 GB/T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测定 GB/T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测定 GB/T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葡萄球菌测定 GB/T4789.26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检验 GB/T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5009.4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方法 GB/T5009.5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方法 GB/T5009.6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方法 GB/T5009.10 食品中粗纤维的测定方法 GB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卫生部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盒饭 指集中加工、分装、分送的盒装主食和菜肴。 3.2 冷藏盒饭 指主食和菜肴烧煮后充分冷却(在2小时内须使中心温度降至10℃以下),并在中心温度10℃以下条件分装、贮存、运输,食用前须加热至中心温度不低于70℃的盒饭。 3.3 加热保温盒饭 指主食和菜肴烧煮后加热保温,在食用前中心温度始终保持在60℃以上的盒饭。 3.4 高温灭菌盒饭 指主食和菜肴盛装于密闭容器中经高温灭菌,达到商业无菌要求,可在常温下保存的盒饭。 3.5 学生盒饭 指配送给中小学校供学生食用的盒饭。

1.企业标准备案技术审查与备案流程与相关说明

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技术审查与备案 流程示意图

说明: 1、企业按要求准备好《技术审查所需资料》(见附件1),提交到广 东省生物制品研究所食品安全标准备案办公室(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鹤边细鹏岭路200号)。 2、备案办公室工作人员将对资料的完整性及标准的相应格式、要素 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接收要求资料将退回资料,并告知所需进行的修改。资料符合要求的,由企业填写食品安全企标技术审查委托单,缴纳专家技术评审费,将接收时间先后顺序安排专家评审。 3、专家对相关资料进行评审后会形成书面意见,工作人员将及时反 馈给企业。 4、专家评审意见包括“通过”、“修改后通过”、“修改后再评” 和“不通过”。 (1)“通过”:是指标准的技术指标无需修改,企业可按附件2的要求提交报呈备案所需资料。 (2)“修改后通过”:企业按专家评审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后按附件2的要求提交《报呈备案所需资料》。如对专家意见有异议、不进行修改,可于《修改情况说明》中陈述意见,重新提交专家进行评审。(3)“修改后再评”:企业按专家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如对专家意见

有异议,可于《修改情况说明》中陈述意见,修改后重新提交《技术审查所需资料》,再次进行专家评审。 (4)“不通过”:由于产品配方不合理或使用了未经批准作为普通食品的原料,不予通过。 5、企业提交《报呈备案所需资料》后,工作人员将进行整理,由省 疾控中心出具技术评估,交标准备案受理窗口。 6、标准备案受理窗口将于规定的工作时限内通知企业领取备案通知 和已备案的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备案技术审查办理时间: 星期一 ----- 星期五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地点: 广州市白云区嘉禾鹤边细鹏岭路200号广东省生物制品研究所 1楼标准备案办公室 电话:86071651、86071753、 86260060 传真:暂无

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根据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生产企业生产食品应当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 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三条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上款第二、三款规定的企业标准,应当在食品投放市场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标准文本; (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四)必要的验证报告和技术资料。 企业标准应当包括所生产食品的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等指标、限量、技术要求。 第五条食品生产企业填写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标准涉及的原料、食品添加剂等指标、限量、技术要求与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比较; (二)没有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涉及的原料、食品添加剂等指标、限量、技术要求与相关国际组织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的比较; (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企业标准由该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并作出承诺。 食品生产企业对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标准备案目录。除企业事先声明外,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可以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八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企业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不得超过两年。当相关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变化时,企业标准应当及时复审。 食品生产企业在企业标准复审后,填写《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复审表》,并及时到原备案部门办理确认继续有效、重新备案或者废止手续。 第九条食品生产企业没有按照规定备案标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处理。 第十条企业标准备案后, 发现备案的企业标准不真实的,或者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受理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开通报。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第十条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企业标准PO880

上海市企业标准 Q/AMSN04—1997 PO880塑料漆 1997—05—30发布1997—06—01实施 上海大桥精细化工厂发布

前言 PO880塑料漆是我公司新开发的一种塑料装饰件高档双组份漆,该漆综合性能优异,施工方便,配套性强,有极好的外观装饰效果,是目前塑料件涂装的理想涂料之一。 本标准名称中PO符号命名为塑料漆,880为双组份。 本标准的引用标准是采用我国化学工业标准汇编《涂料和颜料》上,涂料检测方法中一部分国标方法作引用标准。 本标准的技术标准是根据GB/T 13492~13493-92《各色汽车用面漆、汽车用底漆》,GB/T 11183~11184-89《自行车用面漆、底漆》和总公司中山大桥化工有限公司编制的《摩托车漆产品说明书》的有关章节而制定。 本标准的编写方式是根据GB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一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和GB1.3-87《产品标准编写规定》而编制。 本标准是我厂组织PO880系列涂料产品的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的依据。 本标准的起草单位:上海大桥精细化工厂技术部

上海市企业标准 B3122(97)PO880塑料漆 Q/AMSN04-1997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PO880塑料漆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 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PO880塑料涂料产品对摩托车、汽车、自行车、家电及精密机械仪表等产品塑料件的涂装要求。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为有效版文。所有的标准都会被修定,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723-93 涂料粘度测定法 GB1724-79 涂料细度测定法 GB/T1727-92 漆膜一般制备法 GB/T1729-79 漆膜颜色及外观测定法 GB/T1731-93 漆膜柔韧性测定法 GB/T1732-93 漆膜耐冲击测定法 GB/T1771-91 漆膜耐盐雾测定法 GB3186-82 涂料产品的取样

音箱音响扬声器系统企业标准产品标准备案

Y 23 Q/××××××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 0004—2012 扬声器系统 2012–10–10发布2012–11–10实施

前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起草。本标准由××××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12年10月10日。

扬声器系统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扬声器系统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扬声器系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Q1317614086 T153******** 企业标准编写/产品标准备案/食品标准备案/执行标准备案/医疗器械注册标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3 技术要求 扬声器系统 4 试验方法 扬声器系统 5 检验规则 扬声器系统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6.1.1 外包装应标有制造厂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执行标准、毛重、体积等内容。6.1.2 运输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6.1.3 标志应清楚明显,不应因运输条件和自然条件而褪色、变色或脱落。 6.2 包装 6.2.1 产品采用塑料包装袋作内包装,采用瓦楞纸箱作外包装,特殊包装形式可按供货合同规定。

6.2.2 包装应完整无损,保证产品不受自然损坏,应符合防雨、防潮和防震的要求。 6.3 运输 6.3.1 包装好的产品应能承受汽车、火车、轮船和飞机等的运输。 6.3.2 长途运输时,不得露天运输,防止日晒、雨淋,避免长期受压和机械损伤。产品不应和易燃、易爆、易腐蚀的物品同车(或其他运输工具)装运。 6.3.3 产品在运输装卸时应小心轻放,严禁跌落、碰撞、挤压。 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清洁的仓库,仓库内不允许有各种有害气体、易燃易爆物品及有腐蚀性的化学物品,远离热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标准化管理流程范文

标准化管理流程范文 1 范围包括公司范围内所有企业技术标准、产品标准、和公司范围内所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1.1 2控制目标 2.1确保所制定的企业技术标准符合国家、行业的各项有关标准。 2.2确保所制定的企业技术标准在公司范围内的可行性。 2.3确保所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符合国家的各项有关标准。 2.4确保所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以及市场的需求。 2.5 确保设计文件符合各项标准化要求 2.6 更新标准资料,以确保各部门使用的是最新版本的标准资料。 2.7 确保所制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可行性。 2.8 确保所制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符合国家科技发展的需要以及市场的需求。 1.2 3 主要控制点 3.1技术质量总监对技术标准草案进行审批 3.2技术经对企业技术标准化初稿进行标准化审核 3.3技术经理对企业产品标准进行标准化审核 3.4 技术质量总监对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审批

3.5技术经理对设计文件的完整性,正确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3.6技术质量总经理审核标准化审核报告 3.7技术质量部总经理审批核发新产品型号申请 3.8技术质量部总经理审批参加标准审定会人员名单,费用预审,时间和地点 4. 特定政策 公司级,国家级标准化资料和文档必须由技术质量部统一发放管理,进行版本更新,技术质量 部属于公司一级文控中心,各部门属于公司二级文控中心 5. 涉及部门 5.1 中央研究院 5.2信息产业部邮电工业标准化所 5.3浙江省技术监督局 5.4国家技术监督局 5.5信息产业部科技司 5.6公司内各相关部门 6. 流程说明 6.1企业技术标准制定说明C-06-004-001

企业标准备案办理流程

企业标准备案办理流程 一、办理部门 唐山市质监局标准化处 二、办理职责 负责企业标准资料的审核和备案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河北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 《河北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四、办理范围 在唐山境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生产企业 五、办理条件 企业生产的产品目前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严于、异于上述标准的,可制定企业标准并应达到制定标准的预期目的,该产品不违反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六、办理程序 (一)新产品标准备案办理程序 企业向市局标准处提出备案申请,承办人员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且标准内容合格后,办结备案手续。企业标准应在发布后30日之内办理备案。标准内容的审查如下: 1.目的性审查: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严于、异于上述标准的,可制定企业标准并应达到制定标准的预期目的。

2.政策性审查: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贯彻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与相关标准协调一致。 3.技术性审查:标准规范性要素应体现目的性原则、性能原则、可证实性原则、数值的选择性原则、避免重复原则。 a)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b)推进科技成果; c)合理利用国家资源; d)利于产品通用互换; e)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f)试验方法科学,检验规则合理。 4.规范性审查:标准的编写格式和表达方法符合GB/T1的规定。 (二)复审产品标准备案办理程序 企业标准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标准有效期内,其技术内容和性能指标不能适应当前科学技术的发展,可提前复审。复审方式如下: 1.确认:经复审,标准的技术内容和性能指标仍能适应当前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生产、使用等方面的要求,不需要修改或只做编辑性修改,可确认继续有效。备案人员对标准内容重新审查,合格后备案。 2.修订:经复审,标准的技术内容和性能指标不能适应当前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生产、使用等方面的要求或与新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强制性条文相抵触,应对标准进行修改。由企业填写〈企业产品标准修订申请表〉,备案人员对标准内容重新审查,合格后备案。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建设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沪安委会[2011]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7.18 【实施日期】2011.07.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沪安委会〔201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5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文件)要求,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基础管理,现就本市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相关规定,认真开展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安全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杜绝“三违”现象。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加大安全投入,提高本质安全度。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典型引路、全面推进;法律约束、政策引导;企业为主、政府推动”的原则,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 二、目标任务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遵循“企业普遍开展,逐步达标升级”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在冶金、机械和交通运输行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重点强化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品、冶金、机械等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 一是交通运输行业。今后五年内,本市交通港航行业(领域)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完善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和制度规范,突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轨道交通、省际客运、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水上客运等重点行业,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积极推广先进经验,强化激励保障措施,逐步形成政府引导、企业落实、社会支持、市场推动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格局。 二是建筑施工行业。依据住建部规定,结合建筑业的管理特征和上海建筑施工行业管理的实际,进一步深化完善以施工现场为考核基础、施工企业为考核对象的两个层面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推进企业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管理。以贯彻落实《现场施工安全管理规范》(DGJ08-903-2010)、《施工现场检查标准》(J

企业标准备案.doc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根据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生产企业生产食品应当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 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三条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上款第二、三款规定的企业标准,应当在食品投放市场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标准文本; (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四)必要的验证报告和技术资料。 企业标准应当包括所生产食品的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等指标、限量、技术要求。 第五条食品生产企业填写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标准涉及的原料、食品添加剂等指标、限量、技术要求与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比较; (二)没有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涉及的原料、食品添加剂等指标、限量、技术要求与相关国际组织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的比较; (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企业标准由该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并作出承诺。 食品生产企业对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标准备案目录。除企业事先声明外,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可以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八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企业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不得超过两年。当相关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变化时,企业标准应当及时复审。 食品生产企业在企业标准复审后,填写《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复审表》,并及时到原备案部门办理确认继续有效、重新备案或者废止手续。 第九条食品生产企业没有按照规定备案标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处理。 第十条企业标准备案后, 发现备案的企业标准不真实的,或者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受理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开通报。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指南

永春县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指南 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和《福建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在批准发布后的30日内,按企业隶属关系报行业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如市级企业报泉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企业报泉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分局备案;县(市)级企业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但列入福建省企业产品标准省级备案目录的产品,应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报送备案时,应提交下列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1、福建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报表; 2、企业产品标准批准发布文件; 3、企业产品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四份); 4、企业产品标准验证报告; 5、企业产品标准的审定意见或审定会议纪要(附审定人员名单); 6、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 7、企业标准化员岗位证书复印件(一份)。 二、制定企业产品标准的基本要求 1、标准编写格式: 应符合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 2、企业产品标准的内容要求: a)企业产品标准的编写和印刷应符合GB/T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的规定; b)标准内容完善,技术指标和性能指标应能反映产品主要特征; c)标准中的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内容合理并且能够实施; d)贯彻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三、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程序

1、行业主管部门受理备案程序: a)行业主管部门收到备案申报材料后,应及时登记。 b)对备案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在五天内将备案材料退回企业。 c)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备案申报材料的五天内,在《福建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在企业产品标准受理备案回执单上盖章后,连同备案申报材料转送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d)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直接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备案手续。 2、质量技术监督受理备案程序: a)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及时登记。 b)对备案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在五天内将备案材料退回企业,并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c)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受理部门在报分管领导同意后,予以备案编号,并在企业产品标准文本封面写上备案编号,加印“×××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专用章”,填写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回执单。 四、标准有效期 根据《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企业产品标准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应复审,并重新申报备案。 五、企业产品标准批文示例: 关于批准发布企业产品标准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生产车间: 由我公司起草的《××××》企业产品标准,业经专家审查通过,现予以批准发布,自200×年×月×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标准编号和名称如下: Q/×××× ××× -200× ××××××(标准名称) ×××××(公司名称及公章) 法人代表:签章

北京市企业标准备案程序

北京市企业标准备案程序 一、企业标准备案程序 (一)受理范围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并用于销售的产品在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应由企业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企业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申请人责任 1.企业产品标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申请人应当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内容及其实施后果承担责任。 2.企业产品标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批准、发布。 3.申请人应在企业产品标准批准、发布后30日内,向企业登记注册地所属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在完成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后,将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复核的企业标准报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4.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5.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和格式应符合相关规定。 6.申请人应从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fc9311878.html,)下载表格,用A4复印纸打印,内容用签字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表格项目填写完整、字迹清晰。 7.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办理备案工作,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三)企业标准备案程序 1.企业标准应在标准批准发布后30日内,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注册地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委托加工企业,由委托方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备案手续。 2.受理备案单位名称及地址

3.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备案:企业产品标准首次备案、标准修订后重新备案,企业名称发生变更、注册地址变更至其他区县的,应重新备案。(见表1) (2)修改:对已备案企业产品标准的个别文字内容进行修改。(见表2) (3)复审:企业标准经复审,复审结果为确认继续有效或废止的。(见表3) 表1 备案

上海市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 实施意见 发文号:沪安委会…2011?4号 发布单位:安全管理网 发布日期:2011-07-18 实施日期:2011-07-18 点击数: 160 更新日期:2011年08月09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5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文件)要求,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基础管理,现就本市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相关规定,认真开展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安全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杜绝“三违”现象。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加大安全投入,提高本质安全度。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典型引路、全面推进;法律约束、政策引导;企业为主、政府推动”的原则,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 二、目标任务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遵循“企业普遍开展,逐步达标升级”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在冶金、机械和交通运输行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重点强化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品、冶金、机械等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 一是交通运输行业。今后五年内,本市交通港航行业(领域)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完善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和制度规范,突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轨道交通、省际客运、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水上客运等重点行业,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积极推广先进经验,强化激励保障措施,逐步形成政府引导、企业落实、社会支持、市场推动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格局。

企业标准申请流程(精)

企业标准备案不收费,备案流程企业标准发布后30日内必须向主管部门(一般是当地质监局备案。 具体按企业的隶属关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双重领导的企业,企业产品标准还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标准备案需要以下材料: (1企业标准草案(报批稿; (2企业标准备案申报表; (3企业标准草案编制说明(包括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等; (4企业标准草案审定情况纪录和结论意见; (5必要的检验验证报告。 从事生产并用于销售的产品,在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应由企业制定标准,作为企业组织生产和判定产品质量的依据。企业标准应在批准发布后30日内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企业标准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标准文本 (2编制说明 (3企业标准备案申请表 (4审定会议纪要

(5审定人员名单 (6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8 产品检验报告 (9发布文件 (10材料真实性申明 (11其它需要的材料 提交资料的要求: (1标准文本 企业标准文本格式应符合GB/T 1.1-2009规定要求。 (2编制说明 企业编制说明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a制定该标准的目的和意义,工作简要过程。 b采用和借鉴国内外标准资料的情况,包括国内外标准水平分析。 c修订标准时应有新旧内容的对比,同时还要写出修订的理由。 (3备案表 企业标准备案前,企业须填写企业标准备案申请表,并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企业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加盖企业公章。 (4审定会议纪要

供沪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标准

供沪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标准 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外省市供沪生猪屠宰场、牛羊屠宰场、禽类屠宰场等大、中型屠宰加工企业。 二、基本要求 l、供沪企业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2、供沪企业须由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驻检疫。 3、供沪企业为产、加、销一体化的企业,能对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实行标准化管理,有动物饲养的生产基地、标准化的屠宰加工流水线、分割包装车间、完整的冷链设施和产品配送车辆。其中加工车间、配送中心应符合HACCP要求,或通过企业IS0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达到国家出口企业标准,或取得国家、省(市)级绿色食品认证及无公害畜禽产品认证。 三、选址、布局要求 1、选址合理,设置应符合交通、能源和环保的要求,且生产环境卫生良好。 2、屠宰场四周必须有围墙与外界隔离,设立门岗,畜禽收购和产品运输应分门进出,门口分别有消毒池。 3、屠宰加工区与批发交易区及生活区必须分开。 4、有车辆清洗和消毒的场地及设施。 四、设施要求

l、必须具备机械化屠宰流水线,猪、牛、羊屠宰流水线应符合GB/T17237《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禽类屠宰场采用挂钩输送带生产工艺流水线装置。 2、应设置与屠宰加工量相适应的验收间、隔离间、急宰间、待宰间、屠宰加工间、副产品整理间、有条件食用肉处理间、不可食用肉处理间。 3、应配置与屠宰加工量相适应的屠宰加工设备、产品专用容器、专用运载工具。 4、应设有实验室,配备相适应的检验仪器,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检验人员。 5、应设置疑似病畜禽吊轨叉道,用于运送病畜禽和需化制的头、蹄、尾、胴体、内脏等。 6、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高温、化制、销毁等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规范。 7、作业场所的照明设备齐备,屠宰车间工作场所照度不应少于75LX,屠宰操作面照度不应少于150LX,检验操作面照度不应少于300LX。 8、应设置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放应符合GBl3457《肉类加工工业水污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五、检疫要求 (一)检疫设备: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编号:SY-AQ-00439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Measures for filing standards of food safety enterprises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下称企业标准)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企业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下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三条备案的企业标准的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四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该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注明适用的各企业名称及地址。 第五条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

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备案。 第六条企业标准应当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技术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年号) 第七条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八份)及电子版; (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BBAP0006S-2020 方便米饭(套餐) 2020-01-02发布 2020-02-02实施上海新成食品有限公司华洲路分公司发布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上海新成食品有限公司华洲路分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顺君、王东亮、章燕海

方便米饭(粉)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方便米饭(套餐)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各种米类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杂粮、水、水果制品、蔬菜制品、新资源食品、食药两用食品、白砂糖、营养强化剂、食品添加剂中的一种或多种,经过原粮处理、调粉、成型、熟化、冷却、包装等工序制成,并配以或不配以自产的菜肴(以畜禽肉或其制品、蛋或其制品、水产品或其制品、蔬菜或其制品等中的一种或几种,配以或不配以调味品等辅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经过相关工艺加工而成的产品)及调味品等,经热水浸泡(或冲调),辅以或不辅以微波加热后即可食品的方便米饭(套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354 大米 GB 2715 粮食卫生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菌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是测定 GB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T 5507 粮油检验粉类粗细度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9688 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T0030 包装用镀铝薄膜 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16325干果食品卫生规范 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企业产品标准技术备案程序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工作程序 日期: 2008-2-1 来源: 苏州质量技术监督网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3、《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1990)第l 3号令; 4、《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1997)第87号第八条、第十五条; 二、办理范围: 在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市区分局注册登记的单位所制定的企业 产品标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其它需备案的产品标准。 三、办理条件: (一) 企业产品标准应符合: 1、企业制定发布的企业产品标准符合国家标准“GB/T1”以及有关规定; 2、企业产品标准不得与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款相抵触; 3、企业产品标准符合《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其他规定; (二)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应带资料: 1、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复印件一份。 2、《企业标准备案单》一式二份以上(我局留存一份)。 3、“标准文本”一式三份以上(我局留存一份)。 4、企业产品标准评审意见。 四、办理程序: (一) 企业产品标准企业代号的申请 1、企业产品标准首次备案前应先申请产品标准的企业代号。在江苏省苏州工商局及市区分局注册的企业到江苏省苏州质量技术监督

局申请;在县(市)、吴中区、相城区工商局注册的单位,应向注册所在地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并领取产品标准企业代号。 2、受理单位在收到申请文件后,应在当天完成代号的发放。不予发放的,承办人应在申请表上签署理由。代号申请表一式三份(我局留存一份)。 (二)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1、企业应在企业产品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发布后三十日内,报相关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2、受理备案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标准备案。如发现备案标准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及时通知制定单位,退回标准重新修改。 3、受理备案人员对符合规定的标准应予备案、登记并赋予备案号,并在备案单中签名。受理备案部门留企业标准备案单和标准文本各一份存档。对不受理的标准,应在备案单中说明理由,签名后退回企业。 (三) 企业备案产品标准的变更 1、企业产品标准应在三年内进行复审,以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并及时向受理备案的部门报告复审结果。修订的企业产品标准,自发布之日至三十天内向备案部门重新备案。 2、企业标准在三年有效期内进行个别地方的修改,企业可以用修改丹的形式及时备案。 五、办理时间和期限: 星期一至星期五 9:00-12:00 ?? 12:45-17:00;备案7个工作日,办证1个工作日。 六、收费: 证书工本费9元/本,标准登记32元/每项标准,一次收费最高限额329元。 七、收费依据: 苏价费字(92)143号 苏标发(92)188号 八、办理部门: 苏州市相城质量技术监督局 ? 九、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地点:苏州市相城区行政中心内质监大楼联系电话:65760600 十、备注: 备案中相关表格可在苏州质监局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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