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18〕17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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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建质安字〔2018〕1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济南、莱芜市城乡交通运输委、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城乡水务局:现将《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8月1日

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条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2018〕28号)部署,为鼓励和支持建筑业技术创新积累,提升施工质量安全水平,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

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他工程等类别。

第四条工法实施分级管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级工法的评审和公布,由企业自愿申报,经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推荐。根据省级工法评审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择优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可参照组织评审和公布市优秀工法。

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并在工程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换,提升工程施工的技术含量。

第五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满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

第六条省级工法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评审遵循“优中选优,总量控制”的原则,一般于三季度组织申报。

第七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参评工法开发依托工程项目在山东省的外省企业,均可申报省级工法。

第八条工法申报遵循自愿原则,每项工法由一家企业独立申报或与科研院所组成联合体共同申报,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联合体最多由2家单位组成,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7人),主要完成人员按照主次顺序先后署名。建筑业企业应是开发应用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九条申报省级工法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公布为企业级工法;

(二)工法的关键性技术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符合国家建筑技术发展方向;

(三)工法已经过2项及以上工程实践应用、安全可靠,具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四)工法编写内容齐全完整,包括前言、适用范围、特点、工艺原理、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应用实例等;

(五)工法内容不得与已公布的有效期内的国家级、省级工法雷同;

(六)关键技术及专利权属清晰,无争议、无纠纷。

第十条省级工法申报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申报书(附件);

(二)企业级工法批准文件或证书;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应用证明,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施工承包合同;

(五)经济效益证明;

(六)科技查新报告;

(七)涉及他方专利的无争议声明书;

(八)工法对应领域2名高级职称以上外部专家推荐意见;

(九)有关机构鉴定、评价证书,技术标准、专利证书、科技成果获奖证明等其他有关材料;(优选项)(十)工法文本;

(十一)反映工法核心工艺的照片(不少于5张),提倡增加视频资料,形成数据光盘。

第十一条申报省级工法,由申报主体按建筑业企业注册地属地管理原则,向设区市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外申报主体按工法开发依托工程项目属地管理原则提出申请。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把关,或结合市优秀工法评审情况,出具推荐意见并统一上报。

第十二条省级工法的评审分为形式审查、专业组审查、评委会审核三个阶段。

(一)形式审查。接收申报材料后,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列入专业组审查。

(二)专业组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工法按专业分组,评审专家分别对工法的关键技术水平、工艺流程和操作要点的科学性、合理性、安全可靠性、推广应用价值、文本编制等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提交评委会审核。

(三)评委会审核。评委会审核采用会议评审方式,评委会分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他工程等三类进行评议审核、实名投票表决,有效票数达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通过审核。

第十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评审专家原则上从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市政专家库中选取。

第十四条评审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评审专家应严格按照评审标准评审,对评审意见负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保证工法评审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实行专家回避制度,专业组评审专家不得评审本企业工法。

第十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评审通过的工法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定、公布,并颁发证书。

第十六条省级工法有效期为8年。

对有效期内的省级工法,其完成单位应注意技术跟踪,注重创新和发展,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超出有效期的省级工法仍具有先进性的,工法完成单位在有效期满后,方可重新申报。

第十七条工法应受到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在申报省级和国家级工法时,涉及关键技术及保密点的内容

应当注明,有关部门和评委不得泄密。获得省级工法证书的单位为该工法的所有人。工法所有权人可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偿转让工法使用权,但工法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不得变更。未经工法所有权人同意,不得擅自公开工法的关键技术内容。

第十八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应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加快技术积累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符合专利法、科学技术奖励规定条件的工法及其关键技术申请专利、申报科学技术奖或其他科技奖项。积极推动将技术领先、应用广泛、效益显著的工法纳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第十九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应鼓励企业积极开发和推广应用新工法。对于公布的省级工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作为良好信用信息在全省住建系统有关信用平台公布,并向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共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应在评优评奖、信用评价等方面给予激励,可与招标投标挂钩。企业应对开发和推广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报省级工法的,予以全省通报;企业以剽窃作假等欺骗手段获得省级工法的,撤消其省级工法称号,予以全省通报。相关行为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实施信用惩戒。

第二十一条评审专家存在徇私舞弊、违反回避制度和保密纪律、廉洁纪律等行为的,取消省级工法评审专家资格。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市政工程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城字〔2016〕87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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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7)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7)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4月12日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龚正 2017年5月21日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其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镇道路、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公交场站、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以下统称工程。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健全考核制度,依法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工程技术服务和辅助性事项委托给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承担。

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高施工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治理行动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72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安全文明工地)的管理。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安排,做好本地区省安全文明工地管理的相关工作,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省安全文明工地培育检查相关辅助工作。 第四条省安全文明工地按照“企业自愿、总量控制、公平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进行培育确定,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省安全文明工地分别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为主要依据,结合建筑施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标准进行培育确定。 第六条省安全文明工地培育对象应为同一项目同期建设内容(同一标段不允许拆分培育),满足以下规模条件,且培育年度内主体工程形象进度达到50%以上: 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建筑面积应在10000平方米以上。培育房屋建筑群体工地的,建筑面积应在100000平方米以上,且不少于8个单体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造价应在1000万元以上,且工期在3个月以上。 第七条省安全文明工地应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水平,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达到全省先进水平,满足以下要求: (一)工程项目依法按程序组织实施,参建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相关信息已录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无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 (二)施工单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于有效期内;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省级工程建设工法评估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省级工程建设工法 评估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04.16 •【字号】鲁建质安函〔2021〕6号 •【施行日期】2021.04.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省级工程建设工法评估工 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和支持建筑业技术创新积累,提升施工技术管理和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14〕103号)和《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鲁建质安字〔2018〕17号,以下简称《办法》),决定开展省级工程建设工法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申报主体 工法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省内注册登记的建筑企业(含园林绿化企业)、工法

依托项目在山东省区域内的省外建筑企业,均可申报省级工法。 (二)申报工法类别 省级工法分为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工程、房屋建筑及其他工程类别,申报单位需按工法专业类别分类申报。 (三)工法基本要求 1.主要完成人。由一家企业独立申报的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企业与科研院所组成联合体共同申报的,最多由2家单位组成,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7人。 2.工法开发要求。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满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并应符合《办法》的有关规定。 (四)申报数量 各设区市申报省级工法的总数,不超过本年度企业申报总量的30%,按 30%比例计算不足5项的,可按5项申报。 (五)申报材料 1.申报书。设区市有关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核对企业申报材料,达到省级工法标准的,在《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申报书》“设区市主管部门意见”栏加盖公章,申报书用A4纸正反面打印装订(一式1份),word电子版文件名命名为xx市xx公司xx工法申报书; 2.工法文本。工法文本内不得体现申报单位和完成人信息,其内容和格式可参照工法编写指南(见附件2),工法文本扫描提供PDF格式电子文档,文件命名为xx市xx公司xx工法文本。 3.证明材料。《办法》第十条(二)至(九)项规定的证明材料扫描合并为1个PDF格式电子文档,文件命名为xx市xx公司xx工法申报材料; 4. 其他。以上所有电子资料以U盘形式提交。

号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认定管理规定

号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认 定管理规定 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

鲁 建管 发〔2011〕6 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和人员考核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处):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认定管理办法》已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建管局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认定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和人员考核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件 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第一条为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监督管理水平,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5号部令)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建质[2007]18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认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监督人员分为质量监督工程师和质量监督员。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认定工作实施统一管理。考核认定工作由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

山东市政工程工法管理办法

山东省市政工程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企业科技创新,促进全省市政工程建设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推广和应用,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高市政工程施工管理水平和工程质量,根据住建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14]103号),结合我省市政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工程工法,是以市政工程为对象,施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工程建设与养护施工方法。市政工法划分为城市道路、桥梁、地下综合管廊、轨道交通、海绵城市、供水、排水、供热、供气、照明、园林绿化、垃圾处理和养护工程等十三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市政工程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四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市政工程建设和养护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满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 第五条山东省市政工程工法分为企业级和省级,实施分级管理。 企业级工法由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根据工程特点开发,

通过工程实际应用,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 省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由设区市建设管理部门推荐,经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评审和公布。对特别优秀的省级工法,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荐申报国家级工程建设工法。 第六条山东省市政工程工法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 第七条申报省级市政工程工法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公布为企业工法; (二)工法的关键性技术达到省内同行业领先及以上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现行市政工程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有所创新; (三)工法至少经过两项及以上工程实践应用,确认工程质量安全可靠,并得到建设单位认可,具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四)工法编写内容齐全完整,应包括:前言、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 (五)工法内容不得与已公布的有效期内的省级工法雷同; (六)工法的整体技术必须是申报单位自行研制开发或会同其它单位联合研制开发,两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可联合申报,同时要明确主要完成单位。一个单位申报工法的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五人,两个单位联合申报工法的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七人。 第八条申报省级工法按以下程序进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18〕17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 知 正文: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建质安字〔2018〕1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济南、莱芜市城乡交通运输委、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城乡水务局:现将《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8月1日 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条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2018〕28号)部署,为鼓励和支持建筑业技术创新积累,提升施工质量安全水平,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

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他工程等类别。 第四条工法实施分级管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级工法的评审和公布,由企业自愿申报,经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推荐。根据省级工法评审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择优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可参照组织评审和公布市优秀工法。 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并在工程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换,提升工程施工的技术含量。 第五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满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 第六条省级工法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评审遵循“优中选优,总量控制”的原则,一般于三季度组织申报。 第七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参评工法开发依托工程项目在山东省的外省企业,均可申报省级工法。 第八条工法申报遵循自愿原则,每项工法由一家企业独立申报或与科研院所组成联合体共同申报,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联合体最多由2家单位组成,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7人),主要完成人员按照主次顺序先后署名。建筑业企业应是开发应用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九条申报省级工法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公布为企业级工法; (二)工法的关键性技术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符合国家建筑技术发展方向; (三)工法已经过2项及以上工程实践应用、安全可靠,具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四)工法编写内容齐全完整,包括前言、适用范围、特点、工艺原理、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应用实例等; (五)工法内容不得与已公布的有效期内的国家级、省级工法雷同; (六)关键技术及专利权属清晰,无争议、无纠纷。 第十条省级工法申报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申报书(附件); (二)企业级工法批准文件或证书;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8.10.24 •【字号】鲁建发〔2018〕5号 •【施行日期】2018.10.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 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规划局、城管局(执法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房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济南、莱芜市城乡交通运输委、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城乡水务局,菏泽市开发办,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现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0月24日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1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城镇市政工程以及限额以上乡村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工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施工许可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许可的证书颁发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镇道路桥梁、隧道、公共交通、轨道交通、供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及相关文件实施细则 为规范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资质许可权限 (一)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二)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三)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3.施工劳务资质; 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二、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 (四)在山东省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依法取得本省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五)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不分主项和增项。 (六)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企业资产和主要人员应当满足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核查。 (七)资质受理机关核对企业申报材料原件后,应当在附件材料上加盖核验印章,并将原件退还企业。资质受理机关受理后,申报材料不得修改更换。 (八)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可以委托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转报申请材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初审。 1.企业应当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提交相应材料。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对申报企业代表工程业绩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除外);涉及电力方面的业绩,可以委托省电力主管部门核查; 3.企业申请的资质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企业申报材料转至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审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 文明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期刊名称】《《山东政报》》 【年(卷),期】2018(000)023 【摘要】SDPR-2018-0160009鲁建质安字[2018]16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 乡建委),济南、莱芜市城乡交通运输委、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城乡水务局:现将《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总页数】4页(P26-29) 【作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相关文献】 1.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 统项目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J], ;; 2.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J], 无 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J],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海洋局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资环[2020]19号) [J], 5.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建质安字(2018)16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济南、莱芜市城乡交通运输委、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城乡水务局: 现将《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8月1日 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施工安全生产,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高施工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Ill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治理行动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72号),结合全省住建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安全文明工地)的管理。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根据统一安排做好本地区省安全文明工地管理的相关工作。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承担省安全文明工地相关培育考评辅助工作。 第三条省安全文明工地按照“企业自愿、总量控制、规范运作、优中选优”的原则进行培育考评管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分别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为主要依据,结合建筑施工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系列标准(DB37∕T3014-2017z DB37∕T3015-2017z DB37∕T3134-2018z DB37∕T3135-2018)进行培育考评。 第五条纳入省安全文明工地培育范围的房屋建筑工程,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应在10000m2以上;成片群体建筑建筑面积应在IoOOoOm2以上且不少于8个单位工程,培育年度内主体工程形象进度应达到50%以上。纳入省安全文明工地培育范围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应在2000万元以上、工期应在3个月以上,培育年度内主体工程形象进度应达到50%以上。 第六条省安全文明工地应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水平,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达到全省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达到以下基本要求:(一)工程项目依法按程序组织实施,参建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己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相关信息已录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无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11.05 •【字号】 •【施行日期】2021.12.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全省检测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5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信用信息 第三章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与公开 第四章信用等级标准 第五章信用评价与应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附则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建管字〔2020〕10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和人员的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对检测机构和人员在检测活动中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认定、评价、公开、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工作,制定信用管理制度和信用评价标准,依托“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公开发布检测机构和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并指导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市级检测机构和人员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并向省平台推送检测机构和人员信用信息。 第五条检测机构和人员的信用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市场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正文: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一切工程建设的生命线。为深刻吸取上海“11.15”特大火灾事故教训和青州“10.3”墙体倒塌较大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有效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督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和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包括修缮和装饰装修工程)都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凡是未办理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等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不得开工建设。属于政府投资工程的,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示法定建设程序和制度履行情况,未公示的,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开工建设、不予拨付建设资金。对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开工的,要依法停止项目施工,严肃追究建设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责任,属于使用财政资金的要停止资金拨付并暂停审批其新上建设项目;对参与建设的开发、施工、监理单位,暂扣企业资质证书和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六个月以上;对参与建设的外埠企业一律清出当地建筑市场。 (二)进一步规范工程承发包行为。依法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参建队伍,邀请招标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建设单位必须把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肢解发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突出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不得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建设工程招标不得把安全防护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2.03.14 •【字号】鲁建质监字〔2022〕1号 •【施行日期】2022.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SDPR-2022-0160002)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现将修订的《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持续抓好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全过程质量监管,不断提高住宅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功能,推动住宅工程品质全面提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3月14日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鲁建质监字〔2022〕1号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保障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减少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品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房﹝2013﹞171号)、《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

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山东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及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主体结构和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设计文件等,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实体结构、观感质量和主要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分户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有效的承包合同进行。 第五条分户验收应严格落实住宅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和质量管理职责,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主体责任,建设单位作为实施分户验收的第一责任人,对分户验收的组织、实施、验收、成果以及维保承担全面责任。 第六条住宅工程开工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单位编制分户验收工作计划并分别纳入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管理。 分户验收工作计划应包含总体要求、验收准备、组成人员、质量标准、检查数量、检查方法、仪器设备配置(应注明仪器型号、标号、数量)、不合格项的处理措施、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分户验收工作计划应动态管理。

鲁建管发〔2011〕6号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

鲁建管发〔2011〕6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和人员考核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处):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认定管理办法》已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建管局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认定管理办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件 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和人员考核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监督管理水平,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5号部令)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建质[2007]18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认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

指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监督人员分为质量监督工程师和质量监督员。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认定工作实施统一管理。考核认定工作由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核委)负责。省考核委下设办公室,设在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具体负责全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认定管理工作。 第六条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的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不得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不得出具质量监督报告;擅自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据。 第二章监督机构考核基本条件 第七条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三)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 (四)有可靠经费保障; (五)人员配备满足监督工作要求; 1、具有一定数量的监督人员,且专业结构要合理配套。 监督机构人员数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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